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期刊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经济学价值概念

时间:2024-04-03 10:56:35

经济学价值概念

第1篇

关键词:劳动;劳动(客观)价值论;效用(主观)价值论;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013-03

一、经济学关键词的演变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调整,这一变化可分成3个阶段。第一阶段,古老的经济学研究国家财富如何增长。比如,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圣托马斯等先哲,将集体、国家的财富置于其研究的重心,对个人追逐财富增长的行为采取贬损、谴责的态度,突出表现在他们对利息的合理性的否定上。第二阶段,到了近代,国民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学注目的焦点。经济学所研究的财富从国家转移到个人。近现代经济学开山鼻祖亚当·斯密以其令人叹服的洞察力揭示并证明了自利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第三阶段,19世纪后期,效用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引起经济学的一场革命(又称“边际革命”),将经济学引向一个新方向——人类行为学的基础研究,经济学研究核心问题从财富、价值创造、增长问题,逐渐转向个人偏好(价值取向)或个人行为选择及其制度安排(制度环境)。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财富的增长为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财富,还是个人财富,经济学注目的焦点是财富增长的途径,劳动自然成为研究的重点、核心。从威廉·配第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朴素客观(劳动)价值论,到李嘉图的单一纯粹的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基本完成。约翰·穆勒甚至断言,劳动价值论是价值论的终结形态,没有继续研究的必要,更无另辟蹊径的可能。

第三阶段,“(边际)效用论”(主观价值论)的出现,完全颠覆了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这种学说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谓的经济学的“庸俗化”,而是严肃考察现实、理性探索理论的结果,是对以往理论的必要且可贵的突破、发展。主观(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完全属于人对物的评价,是个人赋予物的意义,而非物自身的性质。这种定义(观念)将人的意志、偏好、需求(欲望)、选择等因素纳入价值的产生、决定、实现、运动之领域,将“劳动”驱逐出价值体系。主观价值论为现代经济学发展开辟了道路,人的行为及其制度环境遂成为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供求均衡,边际成本(利润),机会成本,博弈论,交易成本,企业与契约性质等制度经济学的进展与繁荣,才有了可能。而反观以“劳动”范畴为基石从而形成与资本主义经济学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者社会主义经济学,则日益走向贫困、衰竭。

二、“劳动”范畴的逻辑问题

(一)概念的界定问题

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概念,是难以成为科学范畴的。“劳动”概念过于笼统模糊,难以界定,必须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归类、剖析,不然便流于虚泛。

1.“劳动”的一个定义是:劳动是人类体力、脑力的支出,是人生命力的耗费

人的几乎所有活动无不是脑力、体力的支出,无不是生命力的耗费。在工厂车间、农田耕地中的劳作,在写字楼里打字整理文件书写的工作,开会、聚会、研讨,参加培训进修,这些都是脑力体力的支出,是生命力的耗费;做饭、洗衣服、带孩子、做家务也是脑力体力支出;休闲、旅游、散步、度假、郊游、交谈,也可算是脑力体力付出;看书、思考、冥想也都有脑力体力付出和生命力耗费……在即使躺在床上以为啥都没干,也都在耗费生命。可见,如此理解的话,劳动跟“人的活动”、“人的行为”其实没多大差别。但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将劳动与“活动”、“行为”等同起来,而是认为“劳动”乃是人类“活动”、“行为”中比较特殊、重要的部分。于是有了下面的定义。

2.“劳动”的另一个定义是:劳动是人类创造(形成)价值的活动

这里把另一个概念——价值——带进来。那么,我们就需要明白什么是价值。在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学采用的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下,价值被定义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于是,这里出现了循环定义,用劳动定义价值,又用价值定义劳动,是同义反复,是用自己定义自己(自我定义)。如果采用西方经济学主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虽可以避免这种循环定义,但由此引出的“创造价值的活动”的劳动概念的外延将非常宽泛,以至于跟人类的“行为”、“活动”概念重叠,而回到前述第一个定义下的困境。

由于劳动范畴的复杂、模糊,难以界定,也由于先入为主的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误导,曾经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一度在“劳动”、“价值”的定义、界定问题上,理论界莫衷一是,实践中缺乏依据,只有唯领导(强权)意志是瞻。错谬的“劳动”、“价值”认定,逼得人们在车间、地头耗时间、磨洋工。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工程设计、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等等领域的劳动被忽视、弃置,导致整个经济运行质量差、效率低。

(二)方法论上的误区

量化分析,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重要性不可等同视之。一个对象、概念的可度量(计量)性,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包括经济学在内的人文科学,重在定性研究,重在对一个事实或现象进行解释,即使涉及到量的问题,也往往采取模糊数量概念(多少、大小、密疏、轻重,或者先后、早迟、首末等)来表述。量化研究,尤其精确、细密的计量研究,并非人类行为科学的基本要求。可量化性并非经济学,尤其理论经济学概念的必不可少的要求。

主观价值学说把价值的来源、本质归结为不同的个人主观上赋予物品(服务)对自己的效用的评价,而不归结为物品本质蕴含的属性。这种学说否定了价值的客观实体性、标准的一致性,及可计量性或者确量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对事实的解释力、理性说服力,也不妨碍它成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础概念。

而对于客观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它把价值的来源、本质归结为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属性,而与人的主观评价无关。价值,就像物体具有的重量、颜色、味道一样,并非因人而异的主观判断,而是一视同仁的客观实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对于这种描述纯粹客体属性的概念,与纯粹主观性的概念相比,更靠近自然科学的思维、研究方法,即概念必须具备可观测性、可度量性及确量性。

于是,对劳动的计量,并找到一个稳定、统一的劳动计量标准,成了劳动价值论的必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的解决方案是弄出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即在现有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一产品所需要的人类劳动(时间)”。但很显然,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要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得到一个“一般人类劳动”的标准单位。这又必须将人类所有形式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复杂劳动,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物质生产劳动与服务性劳动,甚至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等等)都实行通分化约,使之成为一个同一标准单位的倍数。事实证明,这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因为劳动太复杂、太多样、太多变了。人的智能与技术工具不仅目前而且在未来也无望达到完成这个任务的水平。客观价值论可谓作茧自缚、自掘坟墓。

(三)劳动与价值的关系

“价值”是经济学核心基础概念。有人高抬,或者难以割舍“劳动”概念,是因为他们认定劳动与“价值”概念有直接的、重要的联系,即古典经济学所认定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了价值,价值是由劳动构成的。

一个社会理论最主要的功能是能合理解释事实。劳动价值论的困难在于它遭遇到大量难以解释的事实。首先,一些没有劳动凝结或者极少劳动凝结的物品,如自然金块、钻石、矿石、木料等等,具有价值甚至极高的价值。其二,同一样物品,在识货者与不识货者眼中,评价极不相同。一个物品在渴求程度不同者眼里的价值也不同。拍卖场的事实是一个典型。其三,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空下,具有不同价值。冬衣,在寒带地区值钱,但在热带不值钱。沙漠地的淡水,比其他地区的淡水值钱。假如是劳动凝结产生价值,并且劳动量决定价值量,那么上述事实就无法解释。

另外,由于劳动计量的不可行,客观劳动量、价值量无法确定和计量。物品中含有多少劳动量,不同物品之间,甚至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物品之间的劳动量、价值量的比较,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劳动量的不可计量,在劳动价值论盛行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的衡量、劳动报酬的认定往往与劳动无关,而与领导意志相关。“劳动好不如与领导关系好”,甚至“关系就是生产力”。“按劳分配”的潜台词实际上是“按领导意志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真意是“不听话者不得食”。

19世纪后期应运而生的主观价值论对我们观察到的价值、价格事实所做的解释更为合理。它认为,价值其实不是物品“内在”的属性,而是人们各自赋予某物的对于各人自己的效用的评价。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独立作出对世界万物对于自己效用的评价,赋予每一物品(服务)以独特的价值。这种主观价值论,对价格现象竟有更加合理、到位的解释,也为包括供求规律、价格规律、均衡分析、市场机制、自由竞争、契约信用、机会成本、风险评估、博弈等概念、理论的拓展进深提供基础铺垫。主观价值论的产生,彻底突破了禁锢古典经济学发展的桎梏,使现代经济学的发展繁荣有了可能。

三、“劳动”,难为经济学之利器

经济学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效率、公平及其关系的问题。在处理这一经济学基本问题上,“劳动”概念及其理论不是一个好工具。

(一)效率问题

常识告诉我们,要分配,先得有可分配的物品(财富)。先生产,后分配与消费。画饼不能裹腹,取卵焉可杀鸡。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问题是关乎稀缺资源下资源最佳配置与运用的问题,是投入产出、成本收益比率问题,也是关乎生产最佳组织问题。这里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动力或目的问题——人为什么要追求效率?动力或目的,乃关乎人的利益,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可单纯理解为货币收入)又以自利为根基。故此,对自利、需求、偏好等概念,以及对人的需求(利益)、行为偏好(目的、目标)的研究乃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而劳动概念对此是不得其门的。

其次,效率问题涉及人的行为方式与行为目的之关联性研究,这里涉及经济过程的制度性安排,所谓人的行为的制度环境,如产权分立,货币、交易、契约、企业组织、贸易政策等等。这里属于制度经济学领域,更没“劳动”什么事。

再接下来,是对人的行为方式本身的研究。这便涉及效率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何以最佳方式达成人已设定的目标,如分工、比较利益规律、泰罗制、福特生产流水线、规模经济、熊彼特创新、投入产出模型等等。在这里,“劳动”概念也太抽象,对此类有关生产力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并无切实帮助。

(二)公平问题

公平问题也就是所谓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独立问题,它与效率问题紧密相关。真正的公平必须是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的公平,缺乏效率的“公平”,是伪公平。往往在处理、解决效率问题过程中,分配(公平)问题也随之得到基本的处理、解决(可分配之物)。

在处理动力问题时,自利原则即为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人之所以采取行动,付出劳动,乃是为了自己的需求、利益得到最大满足。谁投资、付出,谁得回报,自己劳动成果属于自己,这是公平分配、天经地义的第一法则。假如要求人们不为了自己的好处、利益,而为了他人而采取行动、付出劳动,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其次,根据效率问题第二层面的制度性安排,劳动成果是在市场中得到价值实现,其价值实现(分配)乃是受制于市场规律,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因此自由竞争、自愿选择、对等谈判、尊重契约等市场原则,成为公平分配的第二法则,这也是合理分配的制度安排。

再次,跟效率问题的第三层面相关,人的智慧与汗水的付出必定影响到其收益(分配),所谓天道酬勤,天道酬智。无论作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还是受雇者、自雇者,都是依靠自己的智慧与辛劳获取报酬。巧干加勤奋者,必得公平回报。这算分配(公平)问题的第三层面。这里,“劳动”挨点边,但也是太笼统、空泛,难及实质。

由此看来,效率、公平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制度问题,跟产权制度(确保自利原则的落实)、市场环境(确保价值实现的公平机制)及生产组织安排(确保人行为的微观层面之果效)相关,“劳动”概念及其理论基本派不上用场。

综上所述,“劳动”概念之所以在西方经济学发展中走向式微,乃是由于它自身概念在逻辑上的缺陷以及其处理经济问题上缺乏功效所致。笔者拾人牙慧,套用维克多·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 “无神论,人类不称职的向导” 这句著名警语格式,将此文的结论也用这样的句式表述:“劳动,经济学不称职的向导”。

参考文献:

[1] 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M].北京:同心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亚当·斯密.国富论[M].高格,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1.

第2篇

联系当前高中政治教学中的价值问题,不能不注意一个思想理论基础方面的特殊的情况:有关价值问题的理论概念多是来自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即与“商品价值”概念有关的价值观念,而对其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相对比较陌生。同时,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实践活动把人们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追求和实现“经济价值”的上面,这起到了强化“商品价值”的作用。这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就有可能造成对“价值”这一哲学范畴所固有的主体人文精神的否定,同时也使得学生在接受这两者概念时变得模糊不清。为了在理论上防止这种片面性,需要建立一种完整全面的价值观念及思考方式,并用于指导实践。

一、两种“价值”的区别

经济生活中的价值概念指的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劳动创造价值,它必须依赖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存在,并且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只有将劳动产品用于交换成为商品才能体现这个价值。政治教学中的这个“价值”,其理论的来源就在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一说。劳动价值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叙述的:“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1]可是劳动产品在我们手里已经起了变化。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就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也就是劳动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作为哲学范畴,它是指客体以自身的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表示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满足需要和被满足需要之间的一种效益关系。一种事物有没有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一是取决于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和状况,它以这种性质和状况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构成了价值的客观基础。二是取决于主体的需要。一种事物,无论它的性质和状况如何,如果它不满足主体的需要,对这一主体来说,就没有价值。所以,价值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体的性质、状况,这是价值的客观性;二是主体的需要,它体现了价值的主观性。价值不仅具有有用性和效用的客观性,而且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主观性。这样一来价值范畴就被上升到了哲学高度。

归结起来,哲学上的“价值”与经济学中的“价值”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1)表示的关系不同。哲学中的“价值”表示的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是对价值的最一般本质的抽象。而经济学中的“价值”是撇开了劳动的对象,使用的工具,以及生产的方式、方法等具体的东西,所剩下的唯一的一个共同的东西――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即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它表示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即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大小的评判标准不同。哲学上的“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那么,判定一种事物是否有价值、价值大与小,当然就要考虑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由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千差万别的,面对同一个客体,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需要和利益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哲学上的价值评价带有很明显的主观性。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大小,以及由它决定的商品的价格而不是由任何个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所以商品的价值明显地带有确定不移(一定条件下)的客观性。

二、两种“价值”的联系

关于哲学上所说的“价值”与经济学的“价值”即“商品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是一个还是两个概念等问题,有很多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概念只能有一个,不能有两个;并且只能到《资本论》等论及“价值”范畴的经典著作中去寻找它的统一规定,因此政治经济学中作为根据的“劳动价值论”也应该是哲学价值论的根据,具体说来就是必须从商品价值定义抽象出哲学价值定义,把价值规定为诸如人类劳动的凝结等,才是保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一致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应该注意区别和分析两种不同的“价值”,但区分并不意味着要使它们彼此对立、互相排斥。相反,正确地区分是正确地联系的基础。区别的意义正是要找到使它们合理地统一和结合的方式。事实上经济价值是哲学“价值”概念的子概念,

在经济学上,“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本身就是有严格限定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在这里,“劳动”是个狭义概念,它始终只是指为了制造产品而支付体力和智力的活动,并不包括人们与商品生产无关的其他劳动;而它所创造的“价值”,也主要是指“商品价值”,即成为交换价值基础和尺度的“价值实体”。可见,它所回答的只是产品的交换价值与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任何价值的起源和本质问题。这里首先不包括普遍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也是价值,它在内容、特征和起源等方面都与交换价值根本不同。按照劳动价值论,一切不成为商品的东西,都没有“价值”。阳光、空气等之所以“没有价值”,无非是指它对人的使用价值中并没有吸收一定的直接劳动,并非指它们对人没有意义。因此马克思明确指出,作为使用价值的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等于不属于哲学和科学的研究范围。

至于在哲学上,也就是在更广泛、全面的现实生活中,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就更加明显了。因为这里需要思考的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有诸如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现象。覆盖这些现象的共同“价值”概念,已经与“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概念完全不同。在这里需要回答的不是什么产品之间的交换尺度问题,而是人们通常所关心的“有用无用”、“善恶美丑”等的本质和规律问题。我们把经济学中几个与价值相关的概念结合起来,也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两者概念之间的相同性。经济学中物的使用价值其实就代表了哲学价值中物的有用性,而经济学中的价值其实就代表了哲学价值中主体需要的程度,价值大一般就意味着满足的需要程度高。当然这里的主体实际上指的就是人,而且不是个人,而是社会人,如果说是个别人的话,那么价值就无法衡量,就像商品价值一样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另外,商品价值必须在用于交换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这实际上就代表着哲学价值在于强调满足人的需要,不交换不能称其为商品价值,那么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就没有了哲学上的价值,交换其实就是为了满足主体的需要而进行的。

讲到这里,回到教科书来看看哲学的概念,哲学是对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那么其实哲学“价值”的含义也就是对各种具体价值概念的概括和总结,除了经济学中的价值外还有如审美价值等,所以论述到这里,两者价值概念的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50.

第3篇

关键词:《垄断资本》;经济剩余;剩余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032-03

引言

20世纪70年代,美国激进派经济学家保罗・巴兰(1910~1964)和保罗・斯威齐(1910~2004)提出了经济剩余理论。巴兰最早在《经济进步与经济剩余》一文中和《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了经济剩余的概念。后来,他们二人合著了《垄断资本:论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一书,并在书中结合当时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现状更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经济剩余理论。这一理论探讨的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经济剩余产量的产生和吸收的问题。经济剩余是这一理论的核心概念,经济剩余的产生和吸收问题是这一理论的核心问题。

一、经济剩余理论的提出

在《垄断资本》一书中,巴兰和斯威齐从经济剩余概念入手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他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巨型公司也就是大垄断集团仍旧占据主导地位。这些公司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并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实现了利润最大化。但同时也生产了更多的经济剩余并使它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大大增加。巴兰和斯威齐把经济剩余不断增加的趋势称作剩余增长趋势规律。然而,垄断资本主义在不断生产更多的经济剩余的同时,却不能解决经济剩余吸收的问题。他们认为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剩余往往通过消费、投资和浪费等三种方式被吸收。然而,消费和投资都会使经济剩余的吸收变得更加困难,唯有浪费成为经济剩余吸收的重要途径。这种浪费包括广告业、买卖与投机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服务的诸多金融和保险机构。此外,还包括政府的较大份额军事支出。巴兰和斯威齐指出,在垄断资本主义,一边是很多工人处于失业和贫困中,一边是大量的军事支出对经济剩余吸收和消耗。这便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和不合理性。可见,巴兰和威斯齐通过经济剩余理论也推导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提出要采取行动去这个制度。

二、经济剩余与剩余价值的概念对比

1.经济剩余。巴兰最早在自己编著的《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明确提出经济剩余概念。他把经济剩余划分为三个部分:实际的经济剩余、潜在的经济剩余和计划经济剩余。他认为“实际经济剩余是指社会当前实际劳动产品与社会当前实际消费之间的差额。从而与当前节余和积累同义。具体体现在该时期社会财富所增加的各种资产:生产性工具设备、库存、对外结余、黄金储备;”[2]107潜在经济剩余是指“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下,利用可获得的生产资源所可能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可认为必需消费品之间的差额;”[2]108有计划的经济剩余是专门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概念,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的状况,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和技术条件下,有计划地充分利用一切生产资源所得到的社会最佳值与最佳消费之间的差额。巴兰认为,有计划的经济剩余将会充分吸收潜在的经济剩余。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存在大量的非生产性劳动,因此,潜在经济剩余要大大高于实际经济剩余,造成剩余吸收的困难。由此,他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从而也明确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将会解决经济剩余吸收的问题。在《垄断资本》一书中,巴兰和斯威齐把经济剩余的概念总结为一句话“经济剩余的最简短的定义,就是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与生产它的成本之间的差额”[1]14,紧接着又说道:“剩余的大小是生产能力和财富的指标,是一个社会享有多大自由来完成它给自己树立的任何目标的指标”[1]15。可见,《垄断资本》中关于经济剩余的概念的外延是要大于他之前提出的经济剩余概念的外延。

2.剩余价值。接下来我们再对剩余价值的概念做一下探究。通过查阅《资本论》第一卷,我们找到一些相关的表述。马克思在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中写到“最后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多于起初投入的货币。……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作剩余价值,”[3]176“这样,劳动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消耗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3]242“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形成已经不是什么秘密。”[3]281再来看一下列宁是如何理解剩余价值这一概念的。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提到“马克思把投入周转的货币的原有价值的这种增值额叫做剩余价值。”[4]590这一解释是列宁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剩余价值概念表述的进一步的阐述。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对剩余价值概念有一段经典表述:“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体现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5]159这一定义是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剩余价值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概括和总结。

3.概念对比。巴兰和斯威认为,在垄断集团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剩余的形式日益复杂,剩余价值概念已经显得过于单薄,应用经济剩余代替剩余价值,“我们的论点是,在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程序不再是恰当的了;我们希望术语的更换,将有助于实现理论见解的必要转变。”[1]15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两个概念有何不同:

首先,概念的外延上的对比。从《资本论》中我们看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剩余价值在不同的资本领域分配为利润、利息和地租。其他各种形式的收入,都不过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当然,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史》和《资本论》中,也曾谈到过剩余价值还包括国家和教会的收入,商品销售时的支出以及非生产性工人的收入等等。但一般说来,马克思并没有把这次因素纳入到他的基本理论模式之中。而经济剩余不仅包括全部财产收入还包括广告费用、买卖过程中的浪费和法律与金融服务部门从业人员的报酬以及政府吸收的剩余等等。可见,经济剩余的外延要大于剩余价值。

其次,存在形式上的对比。从存在形式上来看,剩余价值一般采取价值的形式,而经济剩余既包括价值形式也可以包括物质财富形式。就像《垄断资本》中所说“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剩余采取多种形式和伪装,”[1]15它渗透在经济生活的角角落落。既是库房中没有卖出去的产品,也是非生产性人员的报酬;既是官员豪宅、豪车、名表和餐桌上浪费掉的食物,也是军事演习中的导弹、航母。

再次,历史阶段和现实基础的对比。从概念产生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来看,马克思是在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这一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上提出来的,主要以英国为例,直接反映的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而巴兰和斯威奇提出经济剩余理论以垄断资本主义为现实基础的,主要以美国为例。他们在《垄断资本》的导言中说到“在企图了解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时,我们不能脱离垄断,也不能把它看作一个只起限制作用的因素;我们必须把它放在分析工作的最中心。”[1]12

最后,概念阶级性的对比。就概念本质内涵来看,剩余价值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经济剩余是一个一般的经济学范畴。剩余价值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经济剩余既可以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中的一个经济学概念,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而演化成计划经济剩余。另一方面,马克思一直强调是雇佣工人创造了剩余价值,而巴兰认为经济剩余的增加是成本降低的结果,并没有分析经济剩余的创造者问题,撇开了劳动过程而分析经济剩余。当然,他在书中也写道:“我们对于劳动过程的忽视,并不意味着本书与阶级斗争无关。”[1]14他认为反对资本主义的革命主动权已经落在不发达国家的劳苦大众身上,阶级斗争日趋国际化。

三、经济剩余理论与剩余价值学说的对比

1.理论的中心问题和逻辑思路不同。在《垄断资本》一书中,明确提到:“它是环绕着一个中心论题来组织并获得本质上的统一的: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的产生和吸收问题。”[1]13经济剩余理论的逻辑思路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经济剩余不断增长,而剩余的吸收又变得更加困难,这都源于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因而要这一制度,建立能够充分利用潜在经济剩余的社会主义制度。剩余价值学说主要研究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如何形成,又由谁创造以及剩余价值的积累、流通和分配的问题。剩余价值学说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阐明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经济根源,而无产阶级也理应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

2.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不同。巴兰和斯威齐在《垄断资本》中首先分析了垄断资本主义是由巨型公司所组成的一种制度。而这种巨型公司虽是垄断组织,但追求利润最大化仍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就会进行竞争,因此垄断中仍存在竞争,而通过革新技术而降低成本是在垄断竞争中占据优势的重要手段。因此,巴兰和斯威齐认为“成本的日益降低意味着利润边际的不断扩大。而利润边际的不断扩大又意味着利润总额不仅在绝对数上而且在所占国民总收入的份额上都在增长。如果我们暂时使利润总额同社会的经济剩余相等,我们就可以把剩余随着这个制度的发展而在绝对数上和相对数上增长的倾向表述为垄断资本主义的一个规律。”[1]73因此,他们提出经济剩余增长趋势是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巴兰在总结了剩余增长趋势规律后,紧接着说道:“这个规律马上引起了同古典马克思主义的利润率下降趋势规律的比较,这是应当的,”[1]73所以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马克思如何阐述利润率下降趋势规律。剩余价值学说则认为利润率下降趋势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写道:“因为他实际获利的程度不是决定于利润和可变资本的比率,而是决定于利润和总资本的比率,即不是决定于剩余价值率,而是决定于利润率。”[6]50利润率就是利润同预付总资本的比率,这里的利润也是由剩余价值转化而来,因此利润率可以表示为m:c+v。马克思在假定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情况下,运用简单的数学运算得出了一个规律:“在劳动的剥削程度不变时,同一个剩余价值率会表现为不断下降的利润率。”[6]236接着,马克思又引用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进一步论证了这个规律:“资本主义生产,随着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的日益相对减少,使总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劳动剥削程度不变甚至提高时,剩余价值率会表现为一个不断下降的一般利润率。”[6]237巴兰也不否认利润率下降这个规律,他认为:“关于从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结构改变的本质的东西,在这个代替中获得了它的理论表现。”[1]14也就是说,他认为利润率下降是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而经济剩余增长是垄断阶段的规律。

3.在研究论证方法上也有一些区别。马克思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抽象与具体、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和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规律,论证了资本主义被共产主义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伟大成果。而《垄断资本》一书运用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现实资料进行论证,增强了这一理论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在解释经济剩余的概念时,也运用了比较静态分析的方法。因此,巴兰和斯威齐没有关注经济剩余的来源问题,而是基于垄断资本主义的现实状况,通过简单的归纳、分析和假想得出了经济剩余的概念,这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抽象和逻辑推理方法有所不同。除此之外,这一理论还运用了个量分析、总量分析以及边际分析等方法,这与西方经济学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

四、对经济剩余理论的评价

经济剩余理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尤其是美国激进政治经济学派的重要理论。这一理论一经推出便引起极大反响,不同的学派对这一理论也褒贬不一。

《垄断资本》的译者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在“译者的话”中写道:“作者的根本立场和出发点,是明显地放弃、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阵地的……用经济剩余取代剩余价值,这不是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具体运用,而是一种修正。”[1]3虽然译者在20世纪70年代的这一观点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必然的关联,但这一观点也仍代表了当前很多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经济剩余理论的评判。当然,我国也有一些经济学者、经济学家对经济剩余理论进行了一分为二、辩证的评价。如梁小民认为经济剩余这一概念不如剩余价值概念科学、准确,经济剩余注重对数据和现象的分析,而剩余价值则注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的探究。但是,梁小民也说道:“我们也并不认为巴兰是完全歪曲马克思主义,因为他毕竟主张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7]34他认为经济剩余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中许多问题的分析以及关于不发达国家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结论还是正确的。

重读《垄断资本》并通过比较剩余价值与经济剩余,了解二者的区别与关联,对于我们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象,对于马克思主义垄断资本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其一,经济剩余理论试图以美国经济、社会状况为依据,揭示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经济发展规律,揭露美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矛盾,最后表明要为反对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而斗争。因此,这一理论对于人们认识美国的垄断资本主义的不合理性提供了现实的数据与理论分析。

其二,虽然我们并不认为经济剩余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但也不能否认这一理论对于垄断资本主义理论研究的启发与促进。《垄断资本》一书最早由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系译著,虽然当时是抱有明确的批判态度去翻译,但现在南开大学对于垄断资本理论的研究却走在全国前列,研究著述颇丰。例如,高峰老师编著的《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垄断资本理论研究》一书,被认为是对垄断资本理论研究的重大推进。

其三,研究的方法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启示。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具体数据和实例,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当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提供客观依据。这种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对于我们当前研究马克思主义垄断资本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美]保罗・巴兰,保罗・斯威齐.垄断资本[M].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2]保罗・巴兰.增长的政治经济学[M].蔡中兴,杨宇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13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第4篇

一、经济学收益与会计收益

1、经济学收益概念。严格说来,收益并不是经济学所研究、关注的主要对象。但在一般意义上,收益概念又起源于经济学。亚当・斯密1890年在《国富论》中将收益最早定义为“不侵蚀资本的可消费额”。后来,其他一些经济学论著也不同程度地提到“收益”概念,并进行了适当阐述。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欧文・费雪第一次提出真实收益的概念,他认为,经济学的收益具有三方面的涵义:得到心理满足的“精神”收益;获得服务的“真实”收益;受到现金的“货币”收益。精神收益因主观性极强而无法进行计量,货币收益因只考虑货币价值而成为一个静态概念。相对而言,约翰・希克斯的收益定义更容易被会计界所认可。1946年他在其《价值与资本》一书中提出,收益是一个人在期末与期初保持同等富裕的情况下所可能消费的最高数额,而非可能支出的最高数额。这种表述引入了资本保全的概念,即期末资本维持在期初水准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收益。

2、会计学收益概念。早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并没有明确的收益概念,也没有完整的收益确定方法。确定盈利的一个较简便方法是将两期期末财产进行对比,差额就是盈利。到了20世纪三十年代,随着股份公司形式的逐渐普及,收益是企业支付股利的前提已众所周知。人们对收益越来越关注,对收益概念的论述也就变得丰富起来。传统的会计收益概念假定企业处于一个静态、完全封闭的外部经济环境之中,在这个环境下,物价是绝对稳定的,不存在任何价格变动因素;任何技术进步所引起的物价变动现象也不存在;任何交易完成后,风险与报酬也就完全转移了,没有任何不确定的风险因素。此外,企业也不需要考虑各种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传统的会计收益概念主要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通常是指来自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会计收益是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之上的,它指的是某一特定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会计收益有赖与期间收入和费用的合理配比。

比较一下两种收益概念,可发现由于具体的会计确认原则运用和计量模式不同导致了两种收益之间的“量差”。经济收益概念包括的内容要比会计收益概念更为真实。它力图计量企业的实际收益而不是名义收益。经济收益是建立在实物资本保持基础之上的,其计价以预测为基础,考虑了时间因素,因此经济收益更为全面,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更为相关。但由于其主观性较强,可靠性较低,限制了其在会计中的应用。

二、传统会计收益面临的问题

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通货膨胀比较剧烈。按照传统会计收益概念提供的财务报表越来越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带来了严重影响。具体表现在:

1、按照公认会计准则,会计收益的计算未考虑所有资本的成本,仅仅解释了债务资本的成长,忽略了对权益资本成本的补偿。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来源,一般由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组成,权益资本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要素,也具有机会成本。因此,不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实质上是虚增了利润,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2、传统会计收益的确定坚守历史成本原则、实现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优点,但传统会计收益不包括持产损益。因此,反映的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而且传统会计收益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使得成本未能得到真正的回收,会计期末账面资产价值虽不比期初减少,但并不能从实物形态或使用效能上保证资本的完整,从而必然产生虚盈实亏的现象,使得收益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成为一种程序,而没有什么经济意义。

3、传统的收益确定模式是历史成本,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前提是物价稳定不变,这种情况下,传统收益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持续的通货膨胀下,所确定的最终收益将高于其真实财富的净增长。如果按照这种虚假的收益上缴税收、分配股利,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进行了自我清算,最终会丧失市场竞争、甚至持续经营的能力;对投资者而言,以这种虚假的收益信息为依据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必将蒙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历史成本不能对物价变动做出恰当反映,严重影响了传统收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移,以及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日趋多变,企业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受到猛烈冲击,而会计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提高,也成为传统会计收益概念的一个巨大挑战。

三、如何报告更为“真实”的收益

受经济学收益概念的影响,再加上会计理论研究中对收益的重视(实际上,会计理论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如何报告更为‘真实’的收益”),会计界逐步改进传统的收益概念,提出一些介于传统收益概念与经济学收益概念之间的新的收益概念。本文着重介绍的就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首次提出的全面收益概念。即: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

全面收益除了现行会计上的净收益外,还包括在某一期间的其他非业主交易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具体有:企业与其业主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易和其他转让;企业的生产作业、物价变动、偶发事件以及企业与其周围经济、法律、社会、政治和物质环境交互作用的其他结果。但应当排除由于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引起的变动,避免业益混淆价值创造项目(全面收益)与价值分配项目(资本投入和股利分配)。全面收益的确认仍采用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同时,全面收益的定义采用了与传统收益确定――“收入费用观”不同的“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收益是企业在一个时期内净资产的增量,所以资产和负债计价被认为是收益确定的前提,只有在资产和负债计价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计算全面收益。另外,全面收益不再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而将趋于以现行价值作为主要计量属性。

第5篇

【关键词】供需原理 基本概念 法学重构 供给需求 交叉学科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的意义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经济学的法律分析诞生的基础。经济学家推开“科斯之门”走进了法学之后,却随手关上了门。法学家如何走进经济学?法学能否分析经济学?经济学家用科斯定理告诉法学家们,效率是一种公平,法学家们是否能提出逆向“类科斯定理”从而告诉经济学家,公平是一种效率?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皆离不开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法学理解。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以整个法学为研究对象撰写了鸿篇巨制《法律的经济分析》,实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深度交流。然则何时可见以整个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的法律分析》呢?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法学视野拓宽的必经之路。法学界已对部分原本专属于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重构,比如公司、股票、银行、垄断、倾销以及补贴等。这种对经济学专属概念的重构无疑为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法学的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包括商法、经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的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但以垄断为例,垄断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市场问题中不完全竞争范畴里的一种极端形式,①法学界重构了垄断的概念却至今未能以法学视角审视不完全竞争、市场以及微观经济学。对经济学的概念进行法学重构并非无意义之事。笔者认为,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是将经济现象纳入到法律调整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法学视野的拓宽非经此路不可。诸如失业、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等问题至今仍不被法学界认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其法学重构也被法学家们认为是旁门左道。令人不禁感叹相较于开放的经济学帝国,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是否真的已经是封闭的“老大帝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固然离不开对原有理论的持续深入研究,也同样离不开新研究领域的开辟。对经济学中尚未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进行法学重构具有相当的潜力,而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重构将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经济学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家独有的思维模式,也是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基石。可以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对法学有多大意义,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对经济学就有多么重要。为了能够清楚地阐释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逻辑位置。

由于任何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的无穷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会和个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选择,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所以经济学是:“选择的科学”。又因为所谓“选择”所要决定的是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包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统称为资源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科学。正如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写道的:“经济学研究我们社会中的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如何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式”。在资源配置的方式选择问题也即经济制度选择上,主要有政府主导进行资源配置的指令经济或称为计划经济、以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三种模式。其中混合经济模式由于兼具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采用。②

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在进行调节。而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价格机制,但价格的决定因素从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即“单一要素说”到《人口论》的作者马尔萨斯所秉持的“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两要素说”,而后又经历了无数经济学家的执着探索,在“边际革命”后由梅纳德・凯恩斯的老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将价格的决定因素概括为供给与边际效用即需求。

总而言之,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种竞争性的用途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而价格又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③

法学视角下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④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需求是在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量。⑤在这一概念中,“商品”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狭义商品即有体物,又包括服务。虽然每个人需求的种类与数目各不相同,但是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需求应当具有四个特征即:需求的主体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确定而具体的内容,需求必向特定主体提出,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足。这与合同法中的要约极为类似。作为合同订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需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⑥在合同法中,虽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可能出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等反复缔约过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时的要约内容必然是确定的,而要约之内容即为要约方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总之,因为需求的内容等于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又因为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也即债务标的乃合同履行时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内容,所以需求等于行使请求权。换而言之,需求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供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与需求对应,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生产的某种商品量。与需求不同,在经济学上需求只是主观愿望,而供给则是供给愿望和供给能力统一的结果,相较于供给愿望而言,供给能力更为重要,供给的范畴小于需求的范畴。而以法学为视角对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将供给限定在供给能力与供给愿望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其意义在于需求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给是意思表示与履行行为的主客观统一,这将体现在供给在法律概念上与需求的差异。

尽管需求与供给在客观性上有本质不同,但对其研究却不能分离。正如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一样,供给方也不能脱离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请求权,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需求方实为请求权人。供给可以被理解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供给方实为义务人。在微观经济学中,市场经济中活跃着无数笔交易。以最基本的买卖行为为例,消费者去商场购买电脑则消费者是需求方,销售者是供给方。在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后买卖合同得以订立时。买卖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是请求权人,销售者是义务人,消费者得依据买卖合同请求销售者转移电脑所有权而销售者负有交付电脑之义务,买卖合同因消费者支付价款而销售者转移财产权而履行完毕,消费者对电脑的需求因销售者的供给而满足。在上述过程中,电脑的销售者作为供给方实际提供的是义务,即转移电脑的财产权。由上述实例可知,供给即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法学视角下的价格变化

价格。法学视角下的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现代经济学认为价格即物品的货币价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⑦换而言之,价格是一种比率,是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而确定的交换比率。在前文提及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假设电脑的标价是5000元。由于电脑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消费者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销售者负有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消费者为了满足购买电脑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支付对价义务,也即为了得到购买电脑所需的5000元而可能通过付出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的方式,且无论具体方式如何,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他都必然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这价值5000元的劳动就是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义务人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难度。同理可知,销售者为了满足出卖电脑赚取利润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也同样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首先是销售者的进货成本如果是4000元,为了进货则预先付出了价值4000元的劳动,而后为了赚取1000元利润则又付出了进修销售学习班、购买相关书籍以及最重要的时间成本。所以,以价格为媒介,买卖双方为了履行各自特定义务或者说支配了对方一定数量的劳动而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高,说明义务越难履行。

均衡价格即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指的是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也就是使供给与需求平衡的价格。⑧如前所述,电脑是货架上陈列之商品,在大陆法系中视为要约⑨,而买卖双方对商品的评价可能并不相同所以消费者可能讲价从而产生新要约。但无论合同订立过程如何曲折,假设消费者同意在5000元的价位购买这台电脑,则5000元即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价格。同时,5000元即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

供需原理。在以法学的视角重新界定需求、供给以及价格这三个经济学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供需原理。供需原理分为三个部分,需求定理、供给定理以及市场均衡。

需求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将减少;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上升。⑩而法学视角下的需求定理可以概括为: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上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下降;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下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上升。

由于买卖行为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活动,以前文买卖电脑为例仍不失代表性。在前文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如果电脑的价格从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则可以视为销售商作为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财产义务的义务人其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也就是说销售者在卖出更高价的商品之前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正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更多的劳动使得销售者履行给付义务时变得更加困难。而根据合同正义原则,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且这种等值性是主观上的等值,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所以当销售方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时,消费者作为双务合同的请求权人同时也是货币给付义务人也要付出更高难度的给付,也就是在购买行为发生前付出更多的劳动换取货币价值。又因为消费者作为的请求权与给付义务是等值的,给付义务的难度提升意味着请求权更难行使,从而导致行使请求权的意愿下降。

供给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供给定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价格上升,该物品的供应量下降;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该物品供给量也减少。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定理可以概括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上升,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降低;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下降,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上升。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生活的场域里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市场均衡。经济学中所谓的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的力量会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即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在这一均衡点上,价格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的趋势,这一点的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也即市场出清价格。这意味着所有供给和需求的订单都已完成,账面上已经出清,需求者和供给者都得到了满足。法学视角下市场均衡指的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由于市场均衡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状态,而市场需求是个人需求的总和、市场供给是个人供给的总和,在探讨市场均衡之前有必要引入两个概念,权利群和义务群。所谓权利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权之总和。所谓义务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得履行的义务之总和。权利群和义务群的范围随研究对象的范围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在其构成中的主体皆具有不特定性,合同标的皆相同或相关的。

在引入权利群和义务群概念之后,法学视角下的市场均衡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由于需求即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且市场需求乃个人需求之和,所以法学视角下的需求量或称需求总量等于权利群。同理,供给量为或称供给总量等于义务群。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也就是说市场均衡发生在权利群与义务群相等的义务履行难度上。在一次具体的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所确定的彼此权利义务规定的接受从而订立合同。在不特定主体对相同或相关合同标的的多次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在义务人相同履行难度的情况下无数合同得以订立。而均衡的实现,即前述合同内容的完全实现,也即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

综上,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市场均衡则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无疑将为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使得更多的法律部门之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⑦⑧[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第7页,第23页,第47页,第46~47页。

③⑩[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第73页,第79页。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⑤梁小民:《经济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⑨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第6篇

【关键词】价值;法;价值取向

一、价值的相关问题综述

价值是人类对于自我发展的本质发现、创造与创新的要素本体,包括任意的物质形态。价值在很多领域有特定的形态,这些价值是存在是人在不同领域发展中范畴性规律性本质存在。

价值包涵人的意识与生命的双重发展,包涵人与外在自然的统一发展。人本身是价值的根本对象,人即价值本体,人的行为即价值源泉,人的发展既为价值结果。人的发展是人的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的统一发展,是人的意识与人的生命的整体发展,也是人与自然的整体发展,即人内在的自我创造及外在以自然的创造的统一,创造此一自由皆为还有价值行为,整体的说价值就是自由的实现。

关于价值的本质,有多种理解,包括“本性说”、“情感说”、“抽象说”、“奥妙说”、“关系说‘需要说”、“属性说主体性说‘劳动量说”等,属性说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该学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价值”是指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那种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

二、法的价值

所谓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法的价值也指法的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从这一层面来分析,对法的价值有如下理解:

(1)法的价值是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它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3)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迫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要注意的是,法的价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他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人所确定的法学范畴。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

第一,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也即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自由、平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

第二,要明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

(1)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

(2)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

(3)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抽象的,它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将毫无意义,导致经济法价值取向也没有意义。

第7篇

[摘要]:“价值无涉”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概念,但是对此学术界却存在严重误读。本文从韦伯构建学术公共领域的角度,认为韦伯“价值无涉”的“客观性”原则具有双重含义,既是为了破除普世性的理论神话,也论证了价值判断需要“科学”的论证,而经验事实需要在与文化价值的关联中获得意义,这是学术伦理存在的基础。通过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韦伯阐明了他的“理想类型”是对经验事实的逻辑整理,而不是“客观”反映,这是“价值无涉”的第三个含义。本文还讨论了韦伯的新闻思想及其实践与学术公共领域的关系,并提出今天重读韦伯的意义在于构建中国的学术共同体和学术公共领域。

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韦伯是个绕不过的名字。“价值无涉”已经被我们念得耳熟能详,但是韦伯意义上的“价值无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在学术界却依然晦暗不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与危机并重,思想界因此存在严重分歧,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也变得云谲波诡,有学者提出应该用“去道德”和价值“无立场”的方法来应对这样的局面[1]。但是,“去道德”与“无立场”究竟在什么意义下才是可能的和有效的?政治与学术在韦伯的语境下究竟意味着什么?今年,正值韦伯逝世九十周年,韦伯的着作再次在汉语世界中被大量出版。重新阅读韦伯,并借此整理中国知识界关于学术与政治、立场与价值等问题的纠葛,已经又一次成为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议题。

(一)“价值无涉”的双重含义

《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是1904年韦伯接手主办《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杂志时,阐释其办刊宗旨的纲领性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韦伯是如何把社会科学方法论与学术伦理以及学术共同体的思考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韦伯集中讨论和总结其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文献。但是,自八十年代中文学术界“发现”韦伯以来,这也是被误读最严重的部分。所以,回到文本自身,应该是重读韦伯最重要的方法。

韦伯开宗明义地指出,《文库》的宗旨一是扩展对社会生活的事实的认识,另一是训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判断的有效性是什么?或者,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呢?韦伯整篇文稿正是建立在这个问题意识上的。

韦伯反对两种历史观,一是道德进化论,一是历史相对主义,正是这两者的结合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了支配性地位。韦伯以国民经济学为主要批评对象,指出:通过把文化价值总体引入道德领域而在内容上规定道德领域,并由此把国民经济学提高到“伦理”科学的地位,这其实是把所有可能的文化理想在总体上贴了“道德”的标签,既抹杀了道德律令的特有地位,也没有对理想的“客观性”有什么贡献。《文库》需要从根本上予以拒斥的流行观点,正是:国民经济学是从一种特殊的“经济世界观”得出的,并且应当由此得出价值判断。因为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得出实践的处方。《文库》需要拒斥的另一种观点是:价值判断因为立足于某种理想,从而具有主观起源,就可以摆脱“科学”的讨论。这正是“价值无涉”的两重含义,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而目前国内学界就韦伯观点围绕着经济学是否应该有道德的讨论,其实都没有抓住韦伯的关键。

韦伯说,《文库》关心的问题其实是:对理想和价值判断所作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科学的“技术性批判”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使在追求目的过程中的代价,能够被充分评估和权衡,也唯有在这样的时候,最需要贯彻“价值无涉”的逻辑方法。在这之后,权衡上升为决策,就不再是“科学”的任务,决策者根据自己的良知和世界观在各种有关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但正是“科学能够使他意识到,一切行动,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有不行动,在其结果中都意味着吸收了某些价值,从而常常意味着——这一点目前特别容易被人忽视——放弃另一些价值。做出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科学的任务正是揭示并且在逻辑上阐明“目的”建立之上的“观念”基础,“对价值判断的科学探讨如今不仅要使人进一步理解和体验所希求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首先还要教人批判地‘判断’它们。”也就是说,作为“科学”本身不担任价值评判的任务,但是它却是价值评判的基础。这是因为,在一个世界观存在严重冲突的时代,“以普遍有效的终极理想的方式创造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实际公分母,这都毫无疑问既不能是我们这份杂志的任务,也绝不能是任何一门经验科学的任务:这样一种任务不仅在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而且自身也是不合情理的。” 这决定了在方法论上的“价值无涉”作为逻辑意义的地位。

一个饱餐了知识之树的文化时代,其命运是必须知道,无论对世界事件研究的结果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从中获知世界事件的意义,而是必须能够自己去创造这种意义本身,世界观决不可能是经验知识进步的产物,因此,最强有力地推动着我们的那些最高的理想,在任何时代都只能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实现的,这些其他理想对于其他人来说,正如我们的理想对于我们来说一样,都是神圣的。

因此,可以看出,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的第一个含义,正是要彻底破除所谓“普世价值”的神话,一个诸神争斗的时代,决定了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普遍有效的终极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廉价的相对主义和乐观的折中主义,要么在理论上无视其严峻,要末是在实践上回避其结果。这些都与科学的“客观性”没有丝毫关系,“中间道路”丝毫不具有

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都不是我们认为某一种或者任何一种文化有价值,而是我们就是文化人,赋有自觉地对世界表示态度并赋予它一种意义的能力和意志。无论这种意义是什么东西,它都将导致我们在生活中从它出发来判断人类共同存在的某些现象,把它们视为重要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而表明态度。

对世界表明态度并赋予其意义的能力与意志,这其实正是学术伦理存在的基础。韦伯对以色列先知的描述中,着重的正是他们为文化和宗教共同体建构意义的“天职”。[16]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的是韦伯世界中知识分子的学术伦理与先知的宗教伦理的叠印。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韦伯强调学者的“个人”因素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因为没有什么观点是从材料里自然得出的,所谓让事实自己说话,不是自欺,就是欺人。真正具有意义的是作为“个人”的学者“灵魂之镜”,只有这样的镜子才能折射出现实与文化的价值和涵义

在随时随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事物的个别特殊方面所做的这种选择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科学工作那种作为时有所闻的主张——一项科学工作的“个人因素”才是其真正有价值的因素;此外,任何工作如果存在是有价值的,就必须表现出“个性”——之基础的因素。毋庸置疑,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选择材料的原则,就不会有对个体性现实的有意义认识,就像如果没有研究者对某些文化内容之意义的信念,认识个体性的现实方面的任何工作都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一样,他的个人观念的倾向,他的灵魂之镜中的价值反射,规定着他的工作的方向。而科学的天才把自己研究的对象与之联系起来的那些价值,却能够规定整个时代的“观点”,即是决定性的:不仅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价值”的东西而言,而且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重要的”或者“不重要的”东西而言都是如此。[17]

韦伯这里清理的正是知识分子在当代确立学术伦理价值的基础,知识分子的内在志向即对学术为世界建构意义的确认和信念,这是推动文明本身和文化本身发展的动力。至此,我们可以明白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在,那就是在一个诸神的时代里,社会科学不是寻求普遍而终极的规律或目的,而是认识、确立和创建文化的价值意义,这才是学术和知识分子确立安身立命的伦理基石。因为对人类文明寻求价值意义的确信,内在于文明自身,也内在于任何时代的知识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之中,它们正是知识分子应该予以承接的“天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分子的“天命”是一种伦理的诫命,是外在使命和内在志向的结合。

(三)“理想类型”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

这里,韦伯是以对“国民经济学”的“自然主义一元论”为批评对象,展开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具体讨论。

国民经济学开始的时候是一种讨论国民“财富”增长的“技术”性现象,但是它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技术的,因为它被纳入到18世纪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的世界观的巨大统一体中。自然科学的方法:用根据规律性联系对经验事实做出一般的抽象和分析,以一种形而上学的有效性和具有数学形式的概念体系,达到对现实的一种纯“客观”的,摆脱一切价值的,同时也是绝对理性的,也就是摆脱一切个体性的“偶然性”的一元论认识。在这样的科学思维的模式中,除了发现事物的“规律”外,科学工作的其他意义都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合规律”性才是科学本质性的东西,“个体性”的事件只有作为“典型”,即作为规律的解说才有意义,而这些事件本身则并不是“科学的”兴趣。因此,在历史领域,抽象的理论方法和经验的历史方法处于对立之中。抽象的经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关于经济组织、自由竞争和严格的理性行为在商品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理想画卷。“这一理想画卷把历史生活的某些联系和事件统一成为设想出来的联系得天衣无缝的体系。在内容上,构思具有一个通过思想上提高现实的某些要素而获得自在乌托邦的性质。它与生活的经验给定事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在那种构思中被抽象地描述的那类联系,从而也就依赖于‘市场’的事件,在现实中被发现或者被猜测为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的地方,我们都能够利用一个理想典型(Idealtypus)实际地说明和解释这种联系的特性。”[18]

转贴于

但是“理想典型”(国内更多翻译为“理想类型”,下文采用这种译法)的概念是为了归属判断,它不是假设,也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它是历史给定的现代交换经济社会组织的“理念”。韦伯指出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与作为发生学概念上西方中世纪的“城市经济”理念,这两者是根据“完全相同的逻辑原则展开的”。而“城市经济”概念也并不是所有被考察的城市中实际存在的经济原则的“平均值”,而是单方面提高一个或者一些观点,把散乱的个别的现象综合成一个自身统一的理想画卷而获得的。就此而言,即“理想类型”是从经验事实中选取不同的元素加以逻辑整理而言,它的确具有“客观性”,这正是“价值无涉”的第三个含义,即“理想类型”作为一种逻辑的分析工具本身是“价值无涉”的。但另一方面,“就其概念上的纯粹性而言,这一理想画卷不能经验地在现实中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个乌托邦。而对于历史工作来说就产生了一个任务,即在任何具体场合都要确认现实离那个理想画卷有多近或者多远,某个城市的关系的经济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概念的意义是哪个被说成是‘城市经济的’”。[19]因此,理想类型并不是对“客观”现实的无条件的“反映”,而是“整理”。因此,韦伯强烈地反对把理想类型的概念图像当成是历史现实的“真正”内容,当成“本质”。理想类型绝不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强盗普罗克拉斯特之床,历史不应该在此被削足适履,也不应该被当成是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韦伯强调特别需要警惕后一种危险。对于中国的经济学来说,西方的以中世纪“城市经济”为模式发展出来的经济学“原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中国和解决中国的城乡问题呢?这值得今天更深刻地追问和反思。

韦伯告诉我们的恰恰是:没有建立概念与具体的历史语境的联系,就简单套用西方的诸如“市场”这样的经济学概念来横扫一切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正是这样的做法违背了“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法,违背了现实的“客观性”原则。这对于我们今天形形色色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来说,应该是当头棒喝。韦伯明确地指出,经济学理论是一种“教理学”,它特别假定纯粹经济利益的支配作用,而排除行为的政治取向和其他非经济取向的影响,因此它只能是一种“理想类型”,而绝不是历史的“自然”发展,更不能成为“应当”如此的普世道路

那种在此意义上“无国家”、“无道德”、“个人主义的”纯粹理论,作为方法上的辅助手段是并且总是必不可少的,而极端的自由贸易学派则把它理解为“自然的”,即未被人愚蠢的歪曲的现实的一种详尽无遗的写照,并进一步据此把它理解为一种“应当”,理解为一个在价值领域有效的理想,而不是理解为一个可以用来经验地研究存在的理想典型。[20]

所以,“理想类型”的功能,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手段”来发挥作用的,因为社会科学必须借助通常只有在“理想类型”中才能清楚明白的规定概念来工作。其工作原理在于归纳、衡量与对比,是以确立概念的“界限”为前提的,这正是一种专业主义的训练

它是一种理想画卷,但并不是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它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样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是指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为了廓清现实的经验内容的某些重要的成分,人们借助这一概念对现实作出衡量。把它与现实作出对比。这样的概念是思想的产物,我们借助它们,通过运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来构思各种联系,我们依据现实定向的、受过训练的想象力对它们作出判断,认为它们是适合的。[21]

但是混淆总是很容易产生,历史相对主义者总是让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理念”生成为理想意义上的“理念”需求,让其变成价值判断。因此,科学自我监控的基本义务和避免受骗的唯一手段,就是严格区分这两种方式。以比较的方式把现实与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联系起来,与从理想出发对现实做出评价性判断,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这正是韦伯强调作为方法论的理想类型是“价值无涉”的,即不能用它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因为理想类型“是某种对评价性的判断完全不感兴趣的东西,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它与其他任何一种完善都毫不相干。”[22]也就是说,在韦伯的理论中,理想类型其实是一种逻辑工具,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这才是“价值无涉”最核心的意义,否则,就会有沦为自然主义或道德主义“目的论”的极大危险。

韦伯更进一步指出:虽然“理想类型”在形成过程中要排除“偶然性”的东西,但是其本身仍然是“个体性”的,不是平均值的典型。因为理想类型的概念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任何地方都使人清晰地意识到的,它不是合乎类的东西,而恰恰相反,是文化现象的特性”[23],是文化个体性的表达,因此“理想类型”绝不是普遍“规律”的体现,而是有着明确的使用界限的。至此,我们已经可以理解,韦伯对“价值无涉”的强调,其批判的对象正是用“理想类型”来代替价值评判,这样一种会在现实中带来极大危险的思想混乱,其主要代表正是西方经济学。

针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即社会科学的目的必须是将现实还原为“规律”,韦伯的批评正是针对其把“理想类型”与现实相互混淆的危险。韦伯告诫道,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理想类型的发展状况和历史是两件必须有效区分开来的事情,构思在这里仅仅是有计划地将一个历史事件有效地归属于根据我们认识的现状而可能的原因范围中的现实原因的手段。”[24]正是在这里,韦伯对马克思,——这位他所尊敬的也是最主要的理论对手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马克思主义的“规律”和历史发展的构思,在理论上都具有“理想类型”的特征,“凡是使用过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人都知道,如果把现实与这些理想典型进行比较,它们就具有巨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启迪意义;同样,一旦把它们设想为经验有效的,或者甚至设想为实在的(事实上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的‘作用力’、‘趋势’等等,它们就具有危险性。”[25]这一评价值得重视,也值得今天作为一个重要视角来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命运。

韦伯充分肯定“理想类型”的逻辑作用,但是他强调所有“理想类型”的构思都具有暂时性,“文化科学工作的结果就是不断改造我们力图把握现实所用的那些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形成而尝试在思想上整理现实,由于科学视野的扩展和更移而废除已经获得的思想图像,以及在如此改变了的基础上形成新概念之间的不断变换。”[26]这是因为,概念的形成取决于问题的提出,而问题的提出是随着文化自身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概念与被概念化的东西之间包含着一种综合的暂时性。因此,概念的价值正在于它们揭示了作为其基础的观念意义的有效性界限,而不是目标。“理想类型”之意义正在于它的暂时性,和无可避免的被超越性,是手段和工具,服务于建立价值联系的目的,因此决不能混同于具体的实在,后者才是第一性的目的。概念的目的被假定为对“客观”现实的观念的“反映”,这可以追溯到康德的现代认识论,这里的概念与历史工作之间的关系被头足倒置了。而社会科学的伟大进步正是与实际的文化问题的变更密切相关的,并采取了对概念的形成进行批判的反思形式。韦伯宣布,《文库》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这种批判与进一步的综合服务

转贴于

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都是并且仅仅是按照范畴整理给定的现实,而这些范畴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即表现我们认识的先决条件的,受到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的那些真理的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制约。[27]

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正在于此,即它来自于对经验现实的逻辑综合和整理,也因此具有明确的使用边界,因此不能据此作为“本质”或者“规律”证明特定的经验事实,也不能因此取得判断现实的价值特权,因为价值尺度只能来自于特定的文化自身。社会科学的任务并不是不断去追逐新的观点和概念,而是相反,对于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的认识,才是所有的概念和概念批判为之服务的终极目的。“材料专业户”和“意义专业户”都不能把已知的事实与已知的观点结合起来,从而创造出新的东西。

在韦伯看来,价值意义是“理想类型”获得逻辑意义的前提,否认作为特定的文化产物的价值真理性,就没有社会科学,就只剩下用普遍的概念与判断去取代科学。一旦社会科学把它的方法论原则建立在把加工材料看成目的本身,而不是自觉地根据最终的价值观念来检查和反思个别材料的认识价值,不能意识到认识价值是植根于具体的实际的文化作为最终价值,道路就会迷失,这时,就需要从文化的价值意义上进行范式突破。这时,

未加反思地使用的观点的意义变得不可靠,道路迷失在黄昏中。重大的文化问题的光芒依然存在。于是,科学就武装起来,改变自己的立足点和概念体系,从思想的高度俯视事情之流。[28]

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动力,不是科学的内在逻辑,而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韦伯这句似乎骇世惊俗的话: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因为,作为现实的、具体的德国的文化价值才是真正的政治性问题,学术的目的正在于是否能够落实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它既是社会科学问题意识的来源,也是作为学术研究的社会科学最后的旨归。只有在这里,在责任伦理高于信念伦理的情况下,两种伦理才可以寻求互相支持的契合点,我们也需要从今天中国的历史语境中重新确立和理解韦伯的意义。

最后,让我们再来读一点读韦伯自己的论述

我们最终必须竭尽全力反对的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观念,它认为通过权衡各种彼此对立的价值判断和他们之间的“政治家式的”折衷,就可以踏上通往科学“客观性”的大道。“中间路线”不仅恰好与“最极端”的价值判断一样,不能以经验学科的方法得到科学的证明,而且,在价值判断的范围内,它正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最晦暧不清。它不属于讲坛,——而是属于政治纲领,官僚机构和议会。科学,无论是规范的还是经验的,都能为政治活动家和对立的党派提供无可估量的帮助。它告诉他们,(1),对于这个世纪问题,某些不同的“最终”立场是可以考虑的;——(2)在你就这些立场作出抉择时,存在着这样那样你必须考虑的事实。[29]

韦伯指明的是,真正的有责任的“政治”行为应该建立在学术的“科学性”的基础上,即有价值的政治行为必然充分估计三个方面:1,不可避免的手段;2,不可避免的附带后果;3,由此制约的在其实践结果中众多可能的评价相互之间的竞争,这正是经验科学以自己的手段能够揭示的东西。[30]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的“政治”行为才可以与现实中党派利益纷争的政治活动划清界限。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绝非折中的中间路线,因为妥协和折中并不是以价值的澄明为前提的,因此需要反对各种“伪”客观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伪“政治”性,即建立在党派利益纷争基础上的“政治”)

认为从要求经验地讨论“价值无涉”的立场出发,价值判断的讨论就是无结果和毫无意义的观点,是与我们完全不相干的,因为关于价值判断意义的认识恰是所有这类讨论的前提。这种讨论的先决条件是理解各种原则上不可逾越的和大相径庭的最终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然而,“理解一切”并不意味着“原谅一切”,单是对他人观点本身的理解也不导致同意它们。另一方面,这至少可以使人同样容易并且通常极其可能认识到妨碍人们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真理性的认识,而“价值判断讨论”正好有助于这中认识。[31]

至此,韦伯对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无涉”的思想已经清楚了。这里试从以上三个互相关联的层面上做一个分梳和归纳

首先,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是社会科学的历史观,它反对把历史纳入任何道德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目的论体系中,因此,它本身不属于也反对任何“宏大叙事”。其方法论上的体现是划清“理想类型”的有效性边界,不能把“理想类型”或者任何概念性的逻辑思维的产物上升为价值判断。任何意义上的“理想类型”作为对经验事实的逻辑整理,都不是对现实的“反映”,而是归纳和总结,归根结底是“个体性”的,因此不能把“个别”上升为“普遍”的规律,并成为“应当”如此的历史力量。因此,韦伯反对从历史的“发展趋势”中引申出对实践的评价,因为这意味着把“变迁”视为目的论的,并成为对现实政策毫无反思的美化

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看出,为什么经验科学的代言人应当感到有必要支持这种做法,使自己成为某个时候的“发展趋势”的喝彩者,使对这些“发展趋势”的“适应”从一个终极的、只能由具体的人在具体场合解决的、因而也只能取决于具体的人的良知的评价问题变成一个据说由一门“科学”的权威庇护的原则。[32]

第二,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建构学术公共领域的原则,即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都具有平等准入的地位与权利,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接受最严格的反思与批判。知识共同体不能以某种预设的绝对价值作为规范,或者以“普世价值”来压抑和取消歧见,这是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科学能够生产“有效”知识的前提。但是,作为个体的学者,却正是以自己的立场,以及以此立场出发的知识建构进入学术公共领域,“正是‘个人’的最内在的因素,规定我们的行动、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的最高的和最终的价值判断,才是某种我们感到有‘客观’价值的东西。”[33]这个意义上,韦伯的“价值无涉”决不是取消价值立场,而是相反,不同的价值判断必须接受自己以及对手的反思和挑战,方有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发展。

第三,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建立理解的方法。在各种不同的、甚至歧见严重的观点之间,“价值无涉”要求的是对他者观点的理解,它建立在以经验的方式,从概念的逻辑意义上,去考察他人的行为和动机,以发现真正的不同的立场,这是一切有意义的学术辩论的前提。这样的以建立理解为前提的“价值无涉”的工具性,是学术对话和论辩的基础。它可以使人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认识到妨碍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

人们可以是不一致的,以及为什么不一致,在什么地方不一致。恰恰这种认识是一种真理认识,而且“价值讨论”也就是为它服务的。与此相反,人们以这种方法肯定不能获得——因为它在一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上——的东西,是某种规范的伦理学,或者就是某种“律令”的约束力。[34]

这才是为什么“价值无涉”需要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正是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体现。

但是,遗憾的是,在过去的韦伯研究中,我们恰恰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把韦伯极力批评和反对的方法强加给韦伯自己了,对“理想类型”盲目而混乱的运用就是最鲜明的例证。

转贴于 [注释]

[1]关于此一问题的争论,可参见罗卫东:《社会科学从业人员的理性回归: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冯钢:《“客观性”、“理想类型”与“伪道德中立”——评罗卫东的“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经济学与道德的关系。本文在此的讨论,与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都有重大不同。另,赵汀阳提出的“无立场”分析方法以及相关讨论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愿。

限于篇幅,此处发表的文稿属于笔者《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三部分,前两部分是: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二,何为政治?——政治的伦理及其悖论;待发。

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页。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另一中译本是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出版,译者韩水法、莫茜。本文中的引用参照这两个译本,具体见注释。

同上。

同上,第6页。

同上,第6页。

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0-11页。

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同上,第10页。

[10]同上,第14-15页。

[11]同上,第16页。

[12]同上,第18页。

[13]同上,第21-22页。

[14]同上,第22页。

[15]同上,第24页。

[16]此部分的详述见本人《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一部分,即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待发表。

[17]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26页。

[18]同上,第31-32页。

[19]同上,第32页。

[2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

[21]同上,第34页。

[22]同上,第28-29页。

[23]同上,第40页。

[24]同上,第41页。

[25]同上,第42页。

[26]同上,第43页。

[27]同上,第47页。

[28]同上,第49页。

[29]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

[3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4页。

[31]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32]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

[33]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6页。

[34]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35]见Hanno Hardt:Social Theories of the Press: Early German & American Perspectives,pp174-182, London:SAGE Publications, 1979. 感谢南洋理工大学郭振羽教授和耶鲁大学博士生王颖曜同学提供线索和材料。该书在2002年再版,补充了卡尔马克思论新闻自由的章节。

[36]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1页。

[37]同上,第182页。但是在玛丽安妮的《马克思韦伯传》中,并没有直接提到这个原因,而是更多地提及同行和董事会对该项目和社会学学会的影响和干扰。见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8-481页。

[38]同上,第488页。

[39]同上,第494页。

[40]同上,第496页。

[41]同上,第507-508页。

[42]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6页。

[43]马克斯韦伯:《以政治为业》,见《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77-81页。

第8篇

一、成本概念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中西方关于成本理论的研究中,有关成本概念的探讨一直不曾中断。西方(主要指美国)对成本概念的研究集中在20-70年代,以美国会计学会(AAA)成本概念委员会以及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名词委员会的报告成果为代表;我国对成本相关理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自50年代至今有关成本概念的讨论也一直存在。本文拟将与成本概念研究现状相关的内容,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回顾和总结。

(一)“成本”的定义一是美国会计学会(AAA)成本概念委员会关于成本的定义。1951年,美国会计学会(AAA)成本概念与标准委员在《成本概念与标准委员会的报告》第二部分“成本概念”(Cost Concepts)中,将成本定义为:“成本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付出(或可能要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该定义强调对“多年来成本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所使用的多种成本概念进行总结”,从而使成本概念具有广泛的包容性。笔者认为,报告中对成本定义所作的解释和限定,对理解和使用成本概念更为重要。报告在定义之后进一步解释:“成本”是一个一般性(generic)的概念,在具体使用成本时,必须将其与成本对象(costobject)相联系。同时,成本概念在使用中也蕴涵着这样的事实,成本总是特定成本主体所发生的成本。从该报告对成本概念的解释中可以看到,成本概念进行研究必须要限定成本的主体和成本的对象,否则成本研究将没有意义。1955年,成本概念委员会又了《基于管理目的的基本成本概念暂行报告》,该报告中提出了服务于管理的计划和控制目的的基本成本概念,在第三部分“企业成本的本质”中,将成本定义为:“成本通常是指为了取得或创造有形或无形资源而有意放弃或将予放弃的一定量的价值”。其后的“基本框架”(Basic Framework)的报告中指出,理解成本的本质需要理解以下三个问题:成本概念的目的性;企业风险与成本的关系;计量所放弃价值的方法。对于成本概念的目的性,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作为一项成本,为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取得或创造的经济资源的成本应该只包括那些为了实现这一特定的管理目标所必须放弃的价值。但由于管理目标的多层次性以及管理行为的多样性,成本报告中所列示的放弃价值(成本)会因企业和特定管理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从广义上来讲,任何事物的成本都取决于决定成本的目的。  二是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等关于成本的定义。1957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的《第4号会计名词公报》对成本的定义为:“成本系指为获取财货或劳务而支付的现金或转移其他资产、发行股票、提供劳物、或发生负债,而以货币衡量的数额。成本可以分为未耗和已耗,未耗成本可由未来的收入负担;已耗成本不能由未来的收入负担,应列为当期收入的减项,或借记保留盈余。70年代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原则委员会将成本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所蒙受的牺牲、放弃或抛弃。80年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F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对成本的定义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值牺牲,即为了消费、储蓄、交换、生产等所作的放弃”。三是我国关于成本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将成本定义为“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除引用西方关于成本的定义之外,从我国学者对成本概念的研究成果来考察,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企业)成本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耗费的本钱。……成者,完成、实现之意;本者,资本之本,本钱之本”(中国会计学会核工业专业委员会,1996);成本是“特定的会计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发生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代价”(葛家澍等,1999);“成本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不包括偿还债务、退还投资)而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支出是一个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流出的时间既可能是现在,也可能在过去,还可能在未来;流出的形式既可能是支付现金,也可能是消耗或转让除现金以外的资产,还可能是提供劳务、承担债务,甚至是发行股票等,其结果既可能导致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也可导致负债的增加”(张敦力,2004)。四是对中、西方成本定义的评述。中西方对成本定义的不同表述,体现出中西方在基本概念规范化上的差异。西方对成本的定义,在不同的时期,基于不同的定义和使用目的,其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西方关于成本概念定义的落脚点多为价值的牺牲或放弃,作为货币计量结果和表现的“价值”在成本定义中居于核心地位,“价值牺牲”作为成本本质内涵的表述也是相当抽象的;而我国对成本的理解长期以来受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成本价格论述的影响,对成本本质内涵的理解倾向于具体化。尽管如此,中西方在成本概念的认识上,还是共识居多的,如对成本目的性的认识、对成本主体的认识、对货币计量的认识等。

(二)成本的本质对成本所下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隐含着对成本本质的理解。中西方在关于成本本质的研究中,也体现出“放弃”和“耗费”的不同倾向。一是西方关于成本本质的价值放弃论。Norton M.Bedford在成本概念与标准委员会1955年的暂行报告之后对企业成本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将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研究文献中出现的多种成本概念(如沉没成本、付现成本、真实成本、机会成本、可控成本、可变成本等)统归至企业成本的概念之下,并试图寻找各个概念背后所共有的相同因素,即企业成本的本质。Noaon M.Bedford对企业成本本质的分析思路为:现金支出_÷现金牺牲一现金放弃一价值放弃。将企业成本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价值放弃,是因为这一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然而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的广义性,使得成本计量的多种方法成为可能,从而保证了不同计量方法下成本概念的准确性。以价值放弃作为企业成本的核心本质,允许以多种货币金额来计量不同的成本,企业成本的全部本质就更清晰地体现在对成本计量方法的考察中。企业成本概念的多样性表现为以下四个特征:企业成本因企业所履行功能的不同而不同;企业成本因其被使用的特定目的不同而

不同;企业成本因其预期被计量的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企业成本因为取得或创造经济资源而有目的放弃的价值所包含内容的不同而不同。西方关于成本本质的研究方法是抽象式的,类似于数学中的交集,使成本本质包含于所有可能出现的企业成本内容之中,与此同时,又不限制不同企业成本各自的计量需要。而我国理论界对成本本质的理解则在对西方吸收借鉴的同时,也赋予了自己的解释。

二是我国关于成本本质的耗费论。成本本质的“价值放弃”论在西方是较有代表性的,它高度抽象出了不同领域、多种成本概念中所包含的共同因素,我国理论界也对此观点多数持赞成意见,所不同的是,我国学者认为,价值计量的事物(对象)才是成本的本质,从而将成本本质具体化为资源的耗费(戴新民,2003),或资本、本金的耗费(中国会计学会核工业委员会,1996)。还有观点认为成本本质上表现为资源配置的效率(阳昌云,2000)。随着成本概念的发展,成本本质的“资源”观逐渐建立起来,如米切尔,马赫在《成本会计一为管理创造价值》一书中提出:“成本是资源的一种损失”;霍恩格伦在《成本会计学一以管理为重心》中指出:“成本是为了达到某―个特定目标所失去或放弃的一项资源”。

三是对中、西方成本本质的评述。无论是西方的放弃论还是我国的耗费论,在成本所放弃或耗费的内容即价值的表现对象上,即资源,中、西方的认识是共同的。所不同的是,西方认为成本是资源的放弃,而我国认为成本是资源的耗费,放弃和耗费有何不同,该点在明确了下一个问题“关于成本与费用”之后会变得较为明晰。放弃(melease)中包含牺牲(forgone)和支出(outlay)两种含义,也就是说放弃既表明资源的转化,又表明资源的使用,而耗费则表示资源的使用和消退。在西方的概念中,定义费用时使用耗用,而定义成本时多使用牺牲。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成本和费用的不同。本文认为,对于成本的本质,西方的放弃论较我国的耗费论更为科学、全面、合理。

(三)成本与费用费用概念以及成本与费用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成本概念研究过程中必不可免的话题。事实证明,理论界对成本与费用概念的规范和使用并未达成共识。西方关于费用的研究资料中,对费用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例如,费用有时被作为成本的同义词使用,认为如果没有其他词语的限定,费用就是一个没有技术含义的一般概念;而多数情况下,费用指服务成本(与有形的产品成本概念相对立)或者专指与销售、管理、财务等活动有关的服务成本;Paton,Littleton,Greer,Porter及多数权益派学者将费用作为是总收入的减项,利润的决定因素,总体看来,西方围绕费用概念而产生的争议并不少见。在我国,对成本与费用概念及其关系的讨论,其观点也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成本与费用是两个并行的概念,尽管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实际上其间有本质的区别。成本与企业特定资产或劳务相关,而费用则与特定期间相关;成本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劳务所付出代价的量度,而费用则是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资源耗费金额;成本不能抵减收入,只能以资产的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而费用则必须冲减当期的收入,反映在利润表中;类似的观点还有,“成本”和“费用”概念是两个相互联系又存在重大区别的概念。从概念体系的科学性上讲,需要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用来说明企业资产形态变化过程中的计量标准;一个用来说明经济资源的消退;有学者将成本和费用的关系图示为:成本性费用资产成本损益性费用;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成本与费用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指某主体为一定目的而发生的耗费。成本适用于“主体目的已达成”的场合,费用适用于“主体目的执行中”的场合。  笔者认为,成本与费用关系的研究适宜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即财务会计层面的成本与费用以及管理会计层面的成本与费用。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财务会计领域的财务成本与费用的关系研究,因而得出将成本与费用概念严格区分使用的结论,这是合理的与必要的。在财务会计层面上可以使用小成本、小费用的观念,严格区分成本和费用,从而规范概念的定义和使用。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费用的定义中,可以看到费用概念的狭义化趋势。与此相对应,本文认为对成本的定义适宜采用1957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的定义,即:“成本系指为获取财货或财务而支付的现金或转移其他资产、发行股票、提供劳物、或发生负债,而以货币衡量的数额”。狭义的成本(小成本)表示资源的转化,狭义的费用(小费用)表示资源的耗用。如此界定、规范之后,财务会计层面成本与费用的关系如图1所示。在管理会计层面,可以使用大成本、大费用观念,即将成本和费用均视作主体为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而放弃或耗费的资源,将成本和费用作为本质上相同的两个概念而不加以严格的区分,这将有利于在大成本观下不断和完善成本管理的相关理论与实践。

二、成本概念研究的不同视角

有观点认为,会计学是应用经济学的一个方面,而成本概念在会计学及经济学中均占据着非常重要地位,会计学应在多大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与经济学家的理论相关联,佩顿(W.A.Paton)认为:“在某一领域中完全有效的概念或术语无法移植到另一领域”。他指出,“至少,在没有严格限定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必须意识到,会计则和概念从计量的角度上来与经济理论中的概念明显不同。只有对基本原理的深入训练才是对会计人员真正有益的,而对经济学的一知半解或者只是对经济学家所陈列概念的表面理解可能会使会计人员陷入迷惑,而不是有助于其在合理的理论基础之上展开会计程序”。经济学中的短期成本、长期成本、边际成本、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等概念本身的含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理清经济学与会计学对成本概念研究的不同视角,并由此对经济学和会计学中的成本概念进行正确认识。为此,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会计学与经济学中成本概念研究的不同视角进行阐述。

(一)研究基本范式不同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S.Kuhn)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并阐释了“范式”(Paradigm)的概念。所谓范式,就是指科学家之间围绕假设、方法论原则、技术、事例等形成的一致看法,以及最终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想和学术概念体系。范式是作为一种学科探讨基础的思想、技术和方法论的“模子”,其实质是一种语言方式。经济学与会计学的基本研究范式是不同的。经济学的范式一般是以经济效率为中心以分工、交易和合作为内容,以供求均衡分析、边际替代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利益矛盾分析为方法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会计理论的基本研究范式则是会计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在经济学中,从亚当・斯密古典政治经济学范式的建立到新古典经济学对范式的发展,再到新制度经济学对范式的革命,成本收益分析都是经济学的看家本领,它是经济学范式区别于其他科学范式的重

要方面,根据对成本收益工具的运用程度以及成本理论的发展,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可分为传统成本理论和现代成本理论。其中,传统成本理论中的代表概念为:短期成本、长期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现代成本理论中的典型概念为:交易成本、成本、信息成本。这些不同的成本都是经济学用以进行效率分析的工具。从研究范式的意义上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一种重要属性(基础),它决定着会计报告的结果。虽然成本在经济学和会计学各自的领域中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作为“成本效率”分析工具的成本,与作为“计量属性”的成本,其内在含义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对成本定义的方式和内容存在差异。

(二)研究的出发点不同 经济学家将成本称为经济成本(economic costs),根据C.E.Cox的定义,“经济成本是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因努力和节约所遭受的痛苦”(C.E.Cox,1930),这种痛苦成本是主观的。经济学家对成本问题的研究采纳的是社会的观点,其出发点是整个社会而不是单个的生产者,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全社会的生产结构而不是单个生产者的具体问题。与经济成本不同,会计人员关注企业成本(business costs),即企业将其产品投入市场所必须作出的支付。会计学对成本研究的出发点是单个的企业或个体,关注个体所有者的回报(盈利)能力。因此,概括来看,会计学中的成本是微观的、具体的、方法层面的;而经济学研究的成本则是社会的、抽象的、本质的。经济学家将生产者看作一类人,而会计工作者必须从个体(业主或企业)的角度计量现实成本的发生。

(三)研究目的不同经济学有时被定义为一门基于价格研究现象的科学。因此,经济学家对成本的关注源于价格,其成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成本如何影响价格、以何种方式决定价格、以及成本对价格的决定程度。在这个意义上,对经济学成本的理解如图2所示。会计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在复杂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成本进行追溯(反映职能)。在会计学的分析中,基于会计假设(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尤其是“会计分期”假设而将全部支出区分为“成本”与“费用”的分析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更科学地确定每期的收益及资产价值。由此看来,经济学与会计学对成本研究的目的以及由此决定的研究方法均存在差异,经济学家的研究关心企业如何作出生产和定价决策,因此,他们在衡量成本时就包含了所有机会成本。与此相比,会计学家的工作是研究如何记录流入和流出企业的货币。他们衡量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忽略了部分机会成本(曼昆,1999)。因此,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是无法直接应用于会计学领域的,研究视角的不同,使经济学和会计学对同一客体进行研究时所限定的范围,所使用的方法,所关心的结论均有所不同。在成本研究方面,经济学成本理论为会计学成本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而会计学的成本理论则是经济学成本理论的具体运用。

三、成本概念的解释性框架构建

作为一般性概念的“成本”,在其核心本质的约束下,其内涵和外延日益呈现出广义化的趋势。对于成本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要想在特定的条件下正确理解和使用不同的成本概念,从而提供或获取确当的成本信息,双方都需要对与一般性成本概念相关的必要因素进行明确和限定。本文提供了一种理解和使用成本概念的方法,即构建成本概念的解释性框架。将这一框架的构建在两个层面上进行:首先进行关系构建,即构建成本概念中所体现的成本主体、成本客体以及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其次针对各种关系要素的具体化,进行特定条件下理解和使用成本概念的内容和程序构建,称之为解释性构建。

第9篇

②马克思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一些基本经济范畴的同时,赋予了这些范畴科学内涵,由此实现了对古典政治经济学核心命题的变革,使政治经济学发展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实现了对古典政治经济学说根本性的超越。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根本性的超越,其首要原因是马克思找到了分析纷繁复杂经济现象的支点,即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商品。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在17世纪将人口、民族或者国家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后来他们从这些生动具体的实存中分析出一些抽象范畴,如分工、货币和价值,但没有将商品作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马克思之所以把“商品”作为其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出发点,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科学研究的特点就是按照正确的逻辑思维方法通过概念、范畴的展开进行,而逻辑范畴的推演必须从最简单、最抽象、最基本的概念谈起,因为任何一个复杂事物中最简单的东西也就是最抽象的东西,它虽然抽象,但却是复杂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对马克思来说,“商品”概念就是他用理论的方式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起点。“商品”是一种怪诞的存在,用马克思的话说,它是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③的物:说它可感觉,是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一种突出表现:“庞大的商品的堆积”;说它超感觉,主要是由于它“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

④马克思以桌子为例来说明这种怪诞,在他看来,桌子的怪诞不是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也不是源于价值,而是源于商品形式本身,即商品所具有的社会关系属性需要以一定的物质载体反映出来。物质载体在反映商品的社会关系本质时,造成了对商品本质的一种遮蔽,使私有制下的分工交换关系采取了一种物与物之间关系的虚幻形式,从而产生了商品拜物教。正是这种商品拜物教现象,使古典经济学家就此止步。他们将商品形式视为人类永恒的形式,没有追问商品的价值为何要采取交换价值的形式,即商品所内涵的社会关系本质为何需要借助于其他商品表现出来。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就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了。而消除商品拜物教,马克思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两种不同质的商品之间能够互相交换,它们之间质的等同性,也就是说两者之间能够互相交换比较的第三者是什么?马克思通过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由交换价值进一步发现了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属性,它们分别由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生产出来。正是对劳动二重性的发现,使马克思避免了大卫•李嘉图价值理论的缺陷。由此可见,正是由于马克思从商品这一概念范畴的分析入手,才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和怎样形成价值的问题,并进一步由商品的内在矛盾研究了价值形式,考察了从简单价值形式到扩大价值形式、再到一般价值形式、最后到货币形成的发展历史,为科学的货币理论乃至他整个的政治经济学找到了最基础的逻辑起点。从外在表现上看,马克思从“商品”开始建构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具有鲜明的黑格尔把握问题的逻辑理路:从概念入手,通过概念的逻辑自我展开环节完成对于问题的理解和把握。这好像仍然是一个“头脚倒立”的体系,但马克思认为,这是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①

也就是说作为科学上正确的叙述方法,它不同于充分地占有材料进行分析的研究过程。因此作为已完成对黑格尔“头脚倒立”体系颠倒过来的马克思来说,商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已不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对资本主义现实世界的最准确概括。这一点和黑格尔是根本不同的。这种不同从根本上说就是“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而在马克思看来,“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②正是由于这种根本的不同,商品内涵的这一社会“基因”伴随着马克思对商品概念的具体逻辑展开过程,在深层次上展现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

经济学研究与人的价值立场休戚相关。由于理论旨趣的不同,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研究目的上具有根本差异: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就是研究财富如何增长的问题,而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③虽然古典经济学家接触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和人的阶级关系,但是他们并没有将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相反,他们对经济生活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层面,例如从商品和商品之间的关系去研究经济范畴。这就使他们抽象掉了物与物之间发生关系的历史情境,客观上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普世化和永恒化了。而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学“一开始就以系统地概括经济科学的全部复杂内容,并且在联系中阐述资产阶级生产和资产阶级交换的规律为目的。”

④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研究政治经济学的目的不是像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样,要揭示财富增加的源泉,而是通过对这种经济关系的研究,揭示这种“物”的关系背后“人与人”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怎样改变这种“物”关系背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再一次强调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特殊性。“商品”的本质不是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而是它具有价值。而价值的实质是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它体现的是在私有制下由于劳动分工的存在,商品所有者在社会分工纽结上占有一定的位置,因此他的私人劳动同时内在的具有社会性质。但是要把这种社会性质体现出来,需要通过市场的交换来完成。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和价值二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二者的纽结点就是货币,正是货币把价值的本质最深刻的体现了出来。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货币是私有制和分工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实现的一种方式。资本的出现,则标志着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出现,它的存在以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为前提。正是借助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资本实现了增殖,由此货币摇身一变而成为资本,而资本生产关系在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力关系,它以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和剥削为基础,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劳动者虽然创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然而它自身却一无所有。资本家以这种支配关系和权力关系实现了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马克思正是通过恢复被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抽象掉时间维度和社会关系维度的经济范畴,揭示了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存在状态。由此我们发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逻辑是以商品为起点,依商品-货币-资本的演进逻辑分析资本的产生;进而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剖析资本周转、循环和流通的本质和规律;最后从整个资本主义总生产的高度通过分析利润的分配提出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这样马克思透过物的表层分析内在的生产关系,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为主线,由价值、使用价值、剩余价值、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等构成了其基本分析框架,通过对“劳动力”的分析,阐明了剩余价值的来源,从根本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是怎么产生的,并为工人如何摆脱这种悖论式的生存状态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合理因素的过程中,以科学的唯物辩证法实现了对古典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变革和理论立场的转变。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里说:“《资本论》是把辩证法应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第一次尝试。”

①如果我们从方法论的层面审视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继承与超越关系,我们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具体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二是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方法论。从具体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来看,马克思在宏观上主要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在微观上主要运用的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二者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首先从宏观上来看,这主要表现为马克思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建构了一个圆圈式的政治经济学的整体架构。以《资本论》为例:从总体上看,《资本论》是由三个不同等级的圆圈构成一个大圆圈。《资本论》共分三大卷,第一卷论述“资本的生产过程”,第二卷论述“资本的流通过程”,第三卷论述“资本主义生产(经济)的总过程”。这三卷中的每一卷各是一个独立的开放式的圆圈,分别论述一个圆圈的内容,同时这三个圆圈之间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体。这三个圆圈的关系是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关系。第一个圆圈是第二个圆圈的基因,而第二个圆圈是第一个圆圈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个圆圈是对第一、第二个圆圈的否定之否定,是在更高基础上向第一个圆圈的回归。因此可以说这三个圆圈是由三个不同等级的圆圈构成的一个大圆圈。其次,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来看,马克思主要运用的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马克思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

②运用抽象力来研究政治经济学就是借助于抽象概念的具体展开,形成一个既不重复又不可分割的概念范畴的结构系统。而这种“从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③的方法被马克思认为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感性具体在观念上是“一个混沌的关于表象的整体”;而理性具体在观念上则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因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具体研究中就娴熟地运用了这一方法。而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则不懂得这种辩证研究问题的方法论。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古典政治经济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④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了经济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经济学初步具有了科学形态。例如亚当•斯密,他超越重农学派将创造价值的劳动局限于农业劳动的做法,将劳动一般规定为财富的源泉,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马克思看来,由于他缺乏彻底的抽象分析能力,他在《国富论》中前后提出了四种各不相同的价值论,在价值论上摇摆于正确与错误之间。第一种说法是认为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第二种说法是认为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任何商品的价值,对拥有它但不想自己消费它而是要用它来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

①第三种说法是认为价值决定于收入,由于忽略了不变资本,产生出错误的斯密教条。第四种说法是把劳动耗费说成是等量的安宁、自由和幸福牺牲的观点,即价值是由劳动者的主观感觉所决定的。斯密这些互相矛盾的价值论一方面源于他试图探索各种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但另一方面,他又囿于资本主义经济现象的表层,只把“生活过程中外部表现出来的东西,按照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加以描写、分类、叙述并归入简单概括的概念规定之中。”

②由此可见,马克思将黑格尔的辩证方法经过改造娴熟地应用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形成了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正如马克思指出“逻辑的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后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

③如果我们把这种具体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放在马克思理论的整体中来分析的话,我们发现这种方法的运用与马克思理论的根本旨趣是密切相关的。不那么严格地说,马克思全部理论的根本旨趣就是要把无产阶级从资本主义的社会体制下解放出来,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消灭这个人剥削人的制度,并建立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为之终生奋斗的理想和追求,但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却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把握基础之上的。简单来说,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认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的资本家私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无论如何发展都最终不能解决的,因此必然会发展到使无产阶级和全人类一劳永逸地摆脱一切剥削压迫、获得彻底解放的新阶段,这时社会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使雇佣劳动……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