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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工作环境集锦9篇

时间:2024-04-09 11:51:19

中医工作环境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1

关键词:现代医院;财务管理;文化理念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通过财务管理创新提升医院综合竞争实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与和谐成为新世纪以来各行各业面临的共同话题之一,同时是提升医院竞争力和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的重要因素。其中,无论经营理念创新还是财务管理创新,无论医疗服务水平创新还是医院服务环境的创新,都离不开财务管理和文化理念的支撑。财务管理创新有利于医院经营理念的创新。医院要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就必须把与同行业的竞争从医疗技术竞争、药品价格竞争转到战略经营上来,依靠财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实行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决策性战略经营。而这一过程中,无论从医院整体形象到医疗技术水平,财务管理工作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财务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既有文化性质,又有经济成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医院之间的竞争在硬件质量竞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文化环境、运营策略等诸多方面的软环境因素。而围绕这一文化发展内涵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医院连同自己的医疗技术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有较先进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作为独特标识,与别家医院区别开。这个能够和别人区别开的标识离不开财务管理创新工作的投入,因为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医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严格规范他们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使他们自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围绕医院运营管理创新工作,需要做好包括财务管理的一系列创新工作。医院的财务管理创新理念需要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没有固定的成功的模式照搬,必须与时俱进,根据市场环境和医院自身发展状况,通过创新性财务管理理念提高医院整体形象和综合竞争实力。财务管理创新要为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文化环境打造量身定做的财务制度,为医院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变化。现代医院要摒弃传统的运营理念,以创新统领一切,及时调整医院的经营策略和内部管理流程,注入信息化时代的新理念,改革医院固有的落后管理意识,把先进的财务管理创新理念与现代化的医院文化发展方式和经营方式有效结合起来,提高医院的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医院的整体形象。

二、医院财务管理创新要融入文化意识

任何一家医院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力量和国家的支持,处于竞争环境中的现代医院必须有前进的文化理念作支撑,才能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同时,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文明和谐的医疗服务环境。有竞争优势的医院,必然有独特的个性化服务优势,融入文化意识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单纯的靠制度约束人具有持久的力量和效果。一家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单位,其文化环境也是极具特色的,鲜明地区别于其它芸芸众生,必然有一种融合着浓郁民族文化的勃勃生机。在为医院各部门设计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集中体现这种民族文化精神,为医院的发展赢得文化意识的支持,为医院整体形象的展示赢得市场的青睐。现代医院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通过具有民族文化内涵的文化创新意识,使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更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意义,能够为医院自身发展形成一种开拓奋进的推动力。一个发展的、具有市场竞争实力的新型医疗服务单位,必然有一种凝聚着先进民族文化的团结拼搏精神。财务管理创新属于经济和文化的范畴,使医院的财务管理既具有驱动力,又能体现人性化管理的文化特色。现代医院文化的鲜明特色是具有民族文化精神,一切民族的优秀的医疗卫生系统的先进文化,都有利于促进医院发展。在为医院各科室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为了提高管理创新价值和医院综合效益,首先要在这家医院具有的与民族文化紧密结合的内容上下功夫,努力寻找那些最能够代表医院发展的文化优势,把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环境的民族文化特色,融入财务管理制度创新,形成文化促进和制度约束的现代高效财务管理体系。在医院长期的运营发展过程中,把逐步形成的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个性化风格,通过成功的管理创新设计,有效融入文化管理和财务管理实践中,成为促进医院发展的核心凝聚力,成为号召全体医护工作人员与医院共同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使严谨苛刻的财务管理成为助推医院发展的精神文化动力。

三、以财务管理创新为切入点营造新型服务环境

医院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构建新型文化环境尤为重要,以财务管理创新为切入点,建设具有先进文化理念的医院文化氛围,改变传统的僵化的服务意识,通过财务管理创新,调动全体医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具有时代特色的活跃的文化理念促进医院发展。财务管理创新要拓宽思路,改变过去那些呆板的管理模式,一切以服务患者为中心,提供新鲜的、活泼的和多样化的创新管理方案,以此为基础,营造具有活力的、现代化的医院文化服务环境,让老百姓真正体会到医院的温馨。财务创新管理工作应该积极主动与医院的文化宣传工作结合,并且时刻相互渗透,让文化宣传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创新,让财务管理工作融合到医院各部门的文化环境建设过程中,并且成为医院文化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财务管理创新工作与医护工作人员的文化情结融合起来,对那些为医院发展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工作者,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并且给以一定的物质上的奖励。让财务管理创新和医院文化环境融合在一起,成为整体推进医院文化发展的中心力量。尽管现代医院的文化环境建设体现在多方面,但必须以财务管理创新为切入点,才能持久地服务于医院的中心工作目标,使医院文化环境独具特色,让老百姓感觉到现代医院不仅具有一流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更能感觉到现代医院的文明程度。通过财务管理创新更好地为医院的整体形象服务,避免形成财务管理创新和医院文化环境建设互不相关的局面,避免形成两条腿走路各搞一套,坚持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2

【关键词】康复环境 循证设计 景观要素 医疗环境 研究

1.康复环境

1.1医疗环境现状

医疗环境指“对医院空间所产生的心理、生理和社会意识的综合判断” 。建国以来,我国医院环境建设已经取得长足进步,然而在整体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l) 建设前期调查不完善。因医院建设前期的调查工作不够充分和没有多方面考虑使用者需求,而导致医院建设后期出现各种问题,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2) 医院总体规划不合理。医院建设只着眼于单体建筑,忽视了建筑间不可分割的联系,造成了就医路线紊乱,就医困难等。

(3) 建筑内部空间设计不合理,存在着空间压抑、功能流线组织混乱、空气质量恶劣、通风不畅以及室内采光不足等问题。

(4) 绿化意识淡薄。医院外部空间重视硬质景观,绿地规划杂乱无章,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影响了医院的整体美感。

2.康复环境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康复环境与医疗环境的概念不同,康复环境虽然对于疾病本身没有显著的疗效,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家属以及医务人员的压力,缓和患者的病痛,提高其自身的整体健康感。康复环境既包括建筑内部环境、从建筑内部望出去可观察到的外部环境,也包括提供一些简单活动的户外环境。康复环境具有以下特点:

(1) 减轻压力,使身体达到良好的平衡状态;(2) 帮助病人增强自我康复能力;(3) 帮助病人获得常规医疗不能达到的疗效;(4) 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方便医生给病人理疗和园艺治疗;(5) 为医院工作人员提供减缓工作压力的场所;(6) 在医院内部,为病人和访客提供安静平和的互动环境[2]。

康复环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生病的人仰望庙宇希望梦中上帝会揭露使之痊愈的方法。1860年,Nightingale将通风和新鲜空气定义为“护理的第一个经典”,并强调安静、适当的光照、温暖和干净的水源的重要性。随后,Roger Ulrich在1984年进行了一项开创性的研究,他发现处于自然环境中的手术患者与面对光秃秃的建筑墙面的患者相比,不仅并发症少、需使的用药物较少,而且可以更早出院。此外,对于康复环境的研究还包括日光、材质以及噪音对患者康复的影响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病人和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满意度与医院环境密切相关。

3.康复环境的循证设计

3.1循证设计(Evidence-based design)

循证设计来源于循证医学和环境心理学,是指基于可以测定结果的合理假设(观念),对每一个项目认真谨慎的根据当前的依据进行设计,这些依据包括打破健康状态的物理环境以及对于物理环境的阐释[3]。循证设计是艺术创造与科学调研相结合的、顺应时展的产物。因为艺术创造涉及直观感受,而科学调研专注于深入系统的基本架构;在设计方法方面,艺术依赖于直觉和经验,而科学需要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分析决定。因此,循证设计就是基于以经验(或观察)为依据的知识,使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设计的过程[4]。

3.2 康复环境的循证设计

循证设计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商业建设项目,尤其适合医疗保健项目,因为医院自身的环境状况直接影响收益和治疗结果。超过1000项调查研究表明通过对医院环境的设计可以有效改善病人护理和治疗的效果、减少医疗事故以及浪费[5]。医疗环境的循证设计,即设计满足病人、家属和医务人员要求的康复环境,以达到最佳的疗效和最好的经济收益。

3.3 康复环境的循证设计的发展历程

Cochrane教授的《循证研究和实践的前提》(Premise for Evidence-based Research and Practice)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随后,David Sackett和Gordon Guyatt教授领导的加拿大McMaster大学研究小组找到了明确的方法来确定“最佳依据(Evidence)”,Roger Ulrich教授以数据资料和科学方法证实了人们对环境治疗效果的猜测。此后,涌现了大量关于循证设计的研究,截止2005年文献统计显示,超过600项的研究表明物理环境对患者的临床治疗和护理效果有关[6]。

3.4 康复环境循证设计的原则

循证设计没有固定的设计原则,每次设计都应受所使用技术及家属的参与程度影响。设计者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功能,以创造一个高效的、以病人及家属为中心的、工作人员友好的康复环境。德威特陆军社区医院(DeWitt Army Community Hospital)前司令Eileen Malone曾提出了循证设计的五个主要原则:

(1) 建立以病人-家属为中心的医疗环境;

(2) 改善医疗护理品质,提升医疗护理的安全指数;

(3) 通过提供与自然的接触和积极的注意力转移以加强对病人的护理;

(4) 创造积极的诊疗环境;

(5) 为最大程度的标准化、对未来的适应性以及不断的发展而设计[7]。

3.5 康复环境循证设计的设计手法

循证设计手法丰富多样,康复设计中心机构(The Center for Health Design)根据循证设计原则,提出了以下十项循证设计手法,有:(1)明确项目问题;(2)使用整合多标准的方法全程参与,确保解决方案涵盖了提出的每个问题;(3)把病人和家属的感受作为确定方向和评价结果的关键;(4)关注财政操作,通过经营解决设计初期的财政问题;(5)坚持规范参与和标准管理,包括使用决策系统,如SWOT分析等;(6)建立量化标准与激励机制,通过衡量结果、核对表、调查及模拟而最终使用户参与其中;(7)利用战略伙伴关系加速创新,利用医院工作人员的专长和影响创造新产品;(8)支持模拟和测试,建立灯光、能源和其他模型,通过计算机可视化模拟病人的视角;(9)站在使用周期的角度(30-50年)进行设计,特别是探讨关于使用周期内影响安全和工作结果的投资回报问题;(10)加强沟通:积极的成果与临床工作人员和社区成员的参与密切相关,具体可通过参加会议,发送电子报,创建Web摄像机和其他工具达成[8]。

4.康复环境循证设计中的景观要素

4.1康复环境循证设计中的景观要素分类

4.1.1光要素

光要素对医疗活动的辅助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明亮的空间令人心情舒畅,暗淡的空间使人压抑。良好的采光可以为病人、家属以及工作人员创造舒适宜人的环境。

⑴ 自然光。室内设计师常常会被要求将“户外环境带进室内”,以创建与自然的联系,自然采光就是建立这种联系的重要工具。自然采光对长期住院的病人意义尤为重大,因为他们可以透过窗户看到一天中时间的流逝,观察天气的变化。研究表明,自然光对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大有裨益。自然采光可以减少抑郁症患者中季节性抑郁症和双相情感抑郁症患者的数量 [10];改善睡眠 [11];减少焦虑 [12];缩短住院时间 [10];减缓疼痛 [13];并可用于治疗儿童的高胆红素血症 [6]。虽然自然采光是理想的,但它有时很难控制,并且可能导致不舒服的眩光和强光照。因此,一定要仔细考虑窗口的方向、大小、位置以及遮阳措施,包括遮阳板、雨棚甚至周边环境物体(成熟的树木或邻近的建筑)。

(2)人工照明。当无法提供自然光时,人工照明将成为建筑的唯一光源。医院各用房应该在满足照度要求前提下力求光线的柔和,避免眩光,以创造安静的治疗氛围。高品质的间接光可以平复住院者的焦躁心情和减轻患者的忧虑,具体可以通过如高窗和遮荫工具等进行营造。

4.1.2 颜色要素

颜色可以给人以心理暗示,选择适当的颜色可以消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疲劳和紧张状态,有利于缓解病人不良情绪、促进其康复。尽管有研究表明,色彩与情绪存在关联性,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感情和色彩间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Young表明,一定环境中对于颜色的判断是一个多层次经验的结果。对于颜色的反应基于感知、认知和生理状况。任何环境下分析色彩意味着对其他状况的分析,如文化、时间和地点。因此, 颜色的选择应由设计团队和医院工作人员共同制定,制定过程应充分考虑到性别,年龄,文化以及地域差异等。

4.1.3 材质要素

材料选择和噪音控制密切相关。例如,软面(地毯,天花板,织物包裹板等)对噪音的吸收率较高。正确选择材料,对于工作人员(更容易集中精力,减少信息误传),对于病人(更容易睡眠和/或休息)具有深远影响[14]。此外,作为人最基本的感受之一——触觉可以给人们真实、显而易见的感受。材料的粗糙、光洁、细腻和平滑都通过接触的那一瞬间传递到接触者的内心。因此,对于康复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在患者的接触范围内使用触感温暖舒适的材料,例如木材、纺织物等。

4.1.4 康复环境中的植物要素

Nightingale曾说“自然能够治病,我们必须借助自然的作用”。Roger Ulrich教授在1984年的研究种表明,自然环境的介入使患者有较好的术后恢复效果,包括止痛药使用的减少、住院长度减短、较少并发症(如头痛,恶心)及更积极健康的心境。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表明,与自然植物接触的病人临床痛感有很大程度的减轻。

康复环境中的植物要素不仅包括户外空间植物,也包括从室内窗户观察到的室外植被及室内植物。医院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需求进行植物的选择与配置。

4.1.5 康复环境中的装置要素

康复环境中的装置要素包括使用装置和艺术装置两种。

(1)使用装置。使用装置设计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尺度,并且考虑使用的舒适度。通常,大尺度设计必不可少,如:等候室等;小尺度设计也十分关键,应考虑到为安静的阅读,编织织物或计算机工作提供环境。装置设计应着重考虑到病人的使用和遵循人体工程学。

艺术装置设计包括艺术品如绘画、雕塑、小品等等。艺术装置设计在满足艺术美感的同时必须以鼓舞和促进患者康复为前提。例如,受设计师一致好评的抽象的艺术,应考虑放置在医院的公共区域,而不是病人护理和等候区域。病人会因在康复环境中竭心费神地理解抽象艺术品而感到焦躁和抑郁。Roger Ulrich教授认为,抽象艺术是模糊的、多重解释的,如果病人情绪不好,这个解释可能是可怕的,而这很可能会触发负面情绪 [7]。

5、康复环境循证设计的景观功能

5.2.1 有助于病患及医务人员的减压

消除病人及医务人员的压力对康复环境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持续的负面压力可使人感觉疲惫,导致记忆力丧失、恶心、疾病及许多其他问题 [7]。当前医疗领域竞争激烈、工作繁重使得医务人员压力增大,几乎常常处于8至10小时的高压下。 通过自然环境和艺术装置,积极的注意力转移有助于缓解病患与医务人员的压力。Katcher、Segal 和 Beck曾注意到,通常人从紧张状态恢复的时间为3分钟,而当引入自然景观时,恢复时间可缩减至几秒钟。 安静舒适的环境适合心灵漫步,可以使人迅速恢复活力,达到真正的放松[15]。Ulrich、Lunden和Eltinge的 另一项研究表明,观看拥有日光、树木、水的彩色图片的患者比观看抽象图案或者砖墙的患者需要更少的强效止痛药。

大量循证设计研究表明,艺术品可以提供积极的注意力转移,艺术装置可以给充满压力的环境带来安静。大多数医疗机构认为,现实主义的自然艺术对于康复环境最为有益,观察着美好的自然风光,患者将不自觉地将注意力转移到艺术品上,从而弱化了病痛。

5.2.2 康复环境中的景观元素有助于控制疾病传播

医院是一个治疗疾病的地方,但又是一个传播疾病的场所,由于患者和健康人互相接触,以致有治好一种病而感染上另一种病的可能[16]。因此,控制疾病的传播是康复环境设计的要求之一。康复环境中的景观要素——植物便可以起到一只疾病传播的作用。

部分保健植物具有杀死细菌、真菌、原生动物和病毒的功效,利用植物释放的具有杀菌作用的物质可以避免传染病原的传播。例如松柏科的植物枝叶散发出的气体对结核病有防治作用,同时能阻止结核病菌的传播。樟树、银杏的挥发性气体可杀灭结核、霍乱、伤寒、白喉等病原体[17]。

5.2.3有助于减少院内噪音

医疗环境存在多种多样的噪音,如医疗设备的推拉声、病人以及家属的交谈声、街道鸣笛声等,这些噪音不但影响了病人的心情,阻碍其康复,还可能造成医护人员不必要的失误。

正确设计医疗环境的部分景观元素便可降低噪音干扰,如采用柔性地面,隔墙、窗门采用隔声材料等等。装置设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噪音干扰,芬兰建筑师Alto设计的帕米欧肺病疗养院,连洗手盆都是经过专门设计的,使水龙头泻出的水射向倾斜的池壁,避免了夜间恼人的水声[18]。此外,室内外植物的栽植可以阻挡部分来自街道和室内的噪音。

5.2.4 有助于减少医疗事故

据研究,亮度不高的环境、嘈杂的房间、巨大的压力都是造成可避免医疗事故的原因。提高药房、实验室的照明和能见度可减少出错率;恰当的材质选择、装置使用及植物种植可以减少噪音;丰富的康复环境设计及采用积极的注意力转移措施可以降低医务人员的巨大压力,从而降低医疗事故的产生。康复环境不仅有利于病人的康复,而且也有利于医务人员的工作和健康,这种积极的工作环境将大大有助于医院员工的招聘和留任。

结 语

虽然我国整体医疗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但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关注,基于循证设计的康复环境将很有可能成为未来医疗环境的主导设计。虽然循证设计的前期投入较高,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基于循证设计的康复环境可使多方受益,并深具发展空间。只有掌握循证设计理念、遵循循证设计原则、运用循证设计手法,才能创造出符合医院发展的,为病人、家属以及医务人员整体健康而服务的多元化康复环境。

参考文献

[1] 董 黎 吴 梅 医疗建筑[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

[2] 库 珀 马科斯 (Cooper Marcus),玛尼·巴恩斯 《康复花园:理论与实务》 中国台湾:五南出版社 2007.

[3] 罗雪松 医院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的研究—以巴中医院综合楼室内环境设计为例 四川大学 2005-11-8

[4] 李红武 园林保健植物分类及应用探讨 消费导刊 2008,(10):186.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3

一、当前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

当下,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出现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从社会大环境上讲,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接受西方各种新技术新理念的同时,也受到国外资产阶级价值观念和腐朽思潮的侵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有的各种社会规范很多已过时,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活跃,也空前紊乱。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浮现并日益激化,一些不安定因素开始出现。从医疗行业小环境来讲,也不可避免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医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一些医务人员价值取向产生偏移,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健康思想。宏观与微观环境的变化,增加了医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而思想政治工作本质上是对人的“思想”做工作,其作用机制更多的是以精神力量改变人的精神世界。对精神力量的认同度将直接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一方面,物质奖励造成了精神奖励的效果“虚化”。这种“虚化”,大大削弱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另一方面,一些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估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把思想政治工作从目的、内容到方式、效果,统统打上了“务虚”的烙印。其结果是思想政治工作被“一虚再虚”,几乎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

二、创新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

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依靠全院职工来开展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工作路线。在实际工作中,应对医院职工开展软性教育,不采取强硬的手段,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以其自主能力来约束自身的规范。要让全院的职工有一个正确的思想认知,坚持理论实践统一原则,做到奖罚分明,言行一致,对于优异行为的个人,坚决做到给予奖赏,树立典范的先进模范。而对于医院的领导者,要做到言行一致,对医院的员工做到一个榜样的作用。要对全院职工统一对待,要把职工视为同志和战友,尊重并信任,要让职工的思想有一个主动性,在这个主动性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传统优势,也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和“生命线”。在卫生系统,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较为困难的时期,还是改革开放后比较复杂的环境下,思想政治工作对较好完成医疗保障任务,满足人民健康需求,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院必须更加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当前思想政治工作软弱被动的局面,从根本上创新医院思想政治工作。

(一)工作机制创新

要结合新的形势和医护员工的思想状况,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内容、形式、载体等方面进行创新。要冲破思想,从实际出发,主动出击,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在工作上有独创性、超前性和开放性。要适应医院工作的需要,跟上改革的步伐,注入时代内容,拓宽服务领域,要找准结合点,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与医院的各项工作整体配合。要创建多种载体,将说服教育、人才培养、文化教育等密切结合,通过创建富有特色的医院文化,推动思想政治工作。

(二)工作思路创新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必须冲破思想的“”,倡导创造性思维,实现思想再解放、观念再更新、思路再突破,摆脱“唯书、唯上”的思维定势,向“唯实”转变。要从“等布置、等指令”转变为从实际出发,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根据医院和职工的实际需要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力求工作上有独创性、超常性、开放性,使思想政治工作不断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

(三)领导体制创新

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现行的院长负责制条件下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应从医院的实际出发,试行党政干部一肩挑、双向兼职和同职合并等模式。要建立起一个以党组织为领导、专兼职政工干部为基础的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立体式的组织领导体制。

(四)工作内容创新

医疗、科学、科研工作是医院的中心工作,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围绕中心工作进行,将其作为自己的主战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适应中心工作的需要,跟随变革的步伐,注入时代的内容,拓宽服务的领域,增加工作的职能,关键要选准“结合点”,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的医疗生产、内部改革、机制转换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与医院各个方面工作整体配合,形成综合效应。尤其要与医院管理相结合,把刚性约束与柔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体现在管理制度之中,使职工在“情”的激励之下爱岗敬业,在“法”的约束下努力工作。同时,要拓展教育内容,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医院和职工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文化、技术等教育,以此提高整体素质。

(五)工作环境创新

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工作的效果。因此,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努力使工作的环境向有利的方向发展。要主动创造积极因素,同时对一些给人的思想带来不良影响的环境进行改造,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良好的氛围、顺畅的渠道和强大的合力。医院作为基层单位,重点要在优化单位小环境和政工队伍内环境上下功夫。要优化有形环境,美化自然环境,创造一个愉悦的工作和生活空间;优化人文环境,营造积极向上、信任合作的氛围;优化舆论环境,通过各种合法、健康的媒体来帮助职工了解国内外时事政治,引导大家正确对待改革与形势,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树立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言行一致,身体力行,创造一个身教与言教并重的行为环境。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4

关键词:新媒体 医院 宣传方式

近几年,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并且在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撑下,人们获取医院信息的渠道也进一步拓展,对医院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社会背景下,医院宣传方式是能进一步提高医院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医院要想在新时期背景下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就应该全面加强对宣传方式创新工作的重视,通过创新宣传方式逐步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为医院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新时期背景下全面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受到新媒体环境的影响,医院宣传工作呈现出新的变化,并且医院宣传工作对医院整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医院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医院宣传工作进行系统的分析,发现新媒体环境下医院加强宣传工作重要性主要在两个方面能够得到集中的显现[1]。首先,医院宣传工作能够为医院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促进医院增提文化软实力的加强,全面提高医院的社会竞争力,为医院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其次,医院宣传工作的开展能够促使医院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在医院开展宣传工作的工作中,医院借助对报纸、电视以及网络新媒体的应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能够在医院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让社会大众对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形成更为明确的认识,促进医患关系的缓解,保证医院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可见新媒体环境下加强对医院宣传工作的重视,并积极探索相应的宣传工作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橐皆涸谛率逼诒尘跋碌某中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促使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效。

二、新媒体环境下医院全面创新宣传工作的措施

基于新媒体环境对医院宣传工作产生的影响,新时期背景下,医院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以及新媒体形势与时俱进的对医院宣传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希望能够全面增强医院宣传方式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逐步提高医院宣传效果,切实保证医院宣传工作质量,促进医院整体竞争力的逐步提高[2]。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加强创新医院宣传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系统分析。

(一)医院领导人员应该加强对医院宣传工作的重视

医院宣传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医院在新时期的稳定发展,只有保证医院宣传工作质量,才能够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医院宣传工作实践中,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逐步提高,为医院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因此,在新时期新媒体环境下对医院宣传工作进行改革创新,应该通过一定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医院领导人员对医院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从领导层面上为医院宣传工作的改革创新提供一定的支持,切实引入更为科学的新媒体宣传手段,对医院宣传渠道进行有效拓展,进而实现医院宣传工作与新媒体时代受众需求的有效对接,切实增强医院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促进医院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发展[3]。唯有如此,在医院领导人员的重视和支持下,医院宣传工作才能够得到全面推进,医院自市场竞争中才能够获取一定的竞争优势,逐步实现持久稳定运行。

(二)对医院信息宣传方式进行创新

受到新媒体时代的影响,医院在建设发展过程中要想逐步提高信息宣传效果,还应该借助对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对宣传方式进行改革创新,适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宣传的重视,将微博、微信等宣传方式引入到宣传工作实践中,全面增强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客户推送信息宣传方面的各类型信息,增强信息宣传整体效果[4]。这样,借助对信息宣传方式的全面改革和创新,医院信息宣传工作的时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凸显,对医院在新时期背景下的高效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针对医院宣传工作构建及时的动态监测系统

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医院宣传形式和宣传方式都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并且这种宣传方式具有一定的互动性,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宣传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能促进信息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所以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医院借助新媒体技术加强信息宣传工作,让社会大众能够对医院各项工作形成正确的认识,减少患者对医院收费方式和治疗工作存在的疑惑和质疑等,在社会上建设良好的舆论导向,保证医院各项信息接受公众及时动态的监督。唯有如此,医院在发展过程中才能够借助动态监督工作的开展,让更多人的人参与到医院信息宣传工作中,促进医院信息宣传整体效果的发挥。基于此,为了凸显医院动态监督工作实际效果,在医院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可以尝试构建舆论检测系统,及时将社会大众和患者所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保证能够从多角度加强信息宣传工作,促进信息宣传作用的全面发挥,为医院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建立健全医院宣传管理制度

医院宣传工作的优化离不开医院宣传管理制度的保障作用,只有在宣传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下,医院宣传工作才能够逐步取得良好的成果,整体宣传工作水平也能够得到逐步的提高[5]。所以新医院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医院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医院宣传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切实增强医院宣传工作的规范性,促进医院宣传工作作用的全面发挥。如可以尝试借助对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应用,向受众群体分享医院相关信息,提高医院的曝光率,加强社会大众对医院宣传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医院宣传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以医院宣传工作为医院在新时期的稳定运行提供相应的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新媒体环境下,医院宣传方式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医院在发展过程中能够积极引入多媒体技术辅助开展宣传工作,全面增强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保证宣传工作成效,进而有效提高医院整体竞争力,促使医院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

参考文献

[1]庞亮,高琰.新媒体环境下医院宣传应对策略研究[J].医院管理论坛,2015(3):21-23,12.

[2]张义龙.新媒体时代如何做好医院宣传营销工作[J].东方食疗与保健,2015(4):253-253.

[3]徐凯.新媒体语境下的微信健康传播研究――以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公众订阅号为个案[D].山东大学,2016.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5

一、以人为本

现代医院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关键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医院发展角度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医院要在同行业中获得竞争优势,就要尽可能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降低管理成本,而这均离不开全体医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即从本质上重视人,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激发出医务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能取得更广泛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切实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能力。事实上,有的医院方兴未艾,蓬勃发展;有的医院则难以为继,逐渐衰退。医院的向前发展或徘徊不前,原因固然是多维度和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是医院是否实行人性化管理及人性化管理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为此,现代医院应从管理的高度,对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进行全面、深入且细致的考量。从制度建设角度分析: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凸显人这一核心因素,从人性出发,围绕人(全体医务工作者及患者)为基础,致力于实现医院的总体目标。以人为本的管理并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让医院陷入无组织、无纪律的涣散状态,而是需要高度的组织性与纪律性。以人为本的制度建设,应去除医院管理中生硬、呆板和不近人情的管理成分,要以高度人性化的行为规范让全体医务工作者诚心信服而乐于遵守。

二、注重员工需求

医院的人性化管理虽然纷繁复杂,但也有基本的切入点和立足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所处角度不同,因而思考的方向存有差异。管理者大多站在宏观的层面,分析市场趋势、行业动态,继而结合医院的整体情况,调整资源配给,查缺补漏地优化及完善医院的不足之处,最终实现管理目标。广大医务工作者则不然,他们从自我需求的角度出发,思考的重点是本职工作与自我发展。人的需求分为几个层次,由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及更高级别的需求。由于医院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出发点上存有差异性,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在具体工作中发生分歧与偏差。作为管理者,要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促使员工的个人需求与医院的发展目标巧妙结合在一起。简单来说,医院与员工两者在目标上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医院的运转效率自然就会得到极大提升。当今的医患关系比较紧张,而医疗工作又强度较大,医院可定期举办集体活动或部门活动,拉近与员工之间的距离,营造出和谐、团结、互助、友爱的同事关系。此外,管理者应重视人才的培养与挖掘。人才对医院的发展意义不言自明,作为管理者,应制订长期且科学的培训计划,促使更多的医务工作者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改善工作环境

医院环境可分为硬环境、软环境两部分。硬环境指的是具体、基础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大楼、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医疗设备更新换代也较快,为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管理者应尽可能做好硬件设备的建设。软环境指的是医院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医院的人性化管理,在软环境方面,应体现出民主、平等及包容的特性。民主的环境,可有效激发出或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主人翁意识。有了主人翁意识,职工才会自然将医疗工作视为实现个人价值的事业,在工作的参与情感上有显著的提升。而管理者主动营造出民主环境,也有利于员工积极献言献策,主动配合医院的管理,增强员工个人的责任感与义务感。集体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广开言路,通过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参与,能有效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突破思维的局限性,从而促进医院管理目标的实现。平等的医院环境,则重点表现为制度建设的平等性。陟罚臧否,不宜异同,从而确保广大医务工作者心理平衡,公平竞争,使得优秀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包容的医院环境,要求管理者富有爱心,循序渐进,润物无声地关爱医务工作者。在关爱的环境中,个人可以影响到他人,传播爱心,理解他人。久而久之,逐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健康高雅的医院文化。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

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8

关键词:新医改环境;医院;会计核算;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行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医院的整体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加大,会计核算的管理工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会计数据的错误,使医院的经济受到影响。在新的医改环境下,传统的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医院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适当的调整,关于具体的医院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的策略,本文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新医改环境下的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作用

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医院内部经济运行重要保障。医院通过会计核算工作来监督医院的经营情况,使医院的经济效益和医院的自身发展相平衡,保持医院运营节奏的协调性,完成医院的自我约束。医院在经营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经济活动的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除了对风险进行预测及控制外,还要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方式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等会计核算活动。同时,医院若想保持长期可持续的发展状态,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医院会计核算制度,采用科学的会计审核方法,正确处理医院的财务信息以及医院的经营情况[1]。医院的所有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医院的经营目标,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促进医院各个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核算工作也将顺应发展的要求,走向信息化的道路,在医院的发展结构治理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新医改环境下的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策略

(一)正确对待医院会计核算工作

医院会计核算工作是医院医疗活动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医院的经济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并不是由外部相关审计法规强制性制定的,而是由医院内部的管理层制定的一种会计核算工作,辅助医院进行有效的财务控制。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提高医院会计审核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医院的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单一,在新医改环境的工作要求下,必须对医院会计核算工作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进行提高,吸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投资。同时,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提高对队伍的管理,即使培训新的专业知识,提高相关人员的自身素质水平[2]。

(三)对医院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改革

首先,只有把医院会计核算机构独立出来,才能够发挥会计核算的监督、评价、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医院会计核算机构与医院其他职能部门应该是互相独立的,要由直接的负责人领导,独立行使会计核算部门的权利,对医院领导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报告。其次,在医院会计核算的工作过程中,要多征求各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发现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问题,分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并实施。

(四)完善医院会计核算工作模式

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目的是协同医院管理层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促进医院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医院管理层的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医院会计核算工作必须要向前延伸,对医院管理层的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建立医院监督管理制度,核实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同时,对医院已经建立的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查看其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是否真正地贯彻执行,进一步审核相关制度的有效性。

(五)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业务领域进行拓展

医院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不断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才能够适应新医改环境下的医院内部审计要求。医院会计核算的工作人员应该敢于创新,不断进取,积极开展医院经济效益的创新审计方式、经济责任核算、内部控制制度核算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的内部管理,对领导干部的权利范围进行有效制约,从经济发展的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现象,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解决管理上的问题,调动医院整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提出新的医院会计核算方式

目前,我们要提出新的医院会计核算方式,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随着网络技术在医院系统中的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逐渐完善,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方式也应该由传统的手动控制转向计算机系统的自动化控制。会计核算人员应该利用现代化的核算方式,积极参与会计核算辅助应用软件的研发,加速建立合理的计算机核算监督制度,提高对计算机应用的能力,利用共享网络平台,实现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完成对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控制。

三、结论

在新的医改环境下,势必会对医院的经济管理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保证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符合当前的新医改条件,是我们目前制定医院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将现在的医院会计核算工作向新医改方案逐渐靠拢,推动我国医院会计制度的发展,为医院的改革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韩晓莉.新医改环境下医院的收入核算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31):54-55.

[2]张苏燕.新医改环境下医院财务管理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23):245.

中医工作环境范文9

关键词:医院 人性化管理 以人为本 工作环境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179-01

人性化管理不同于利益激励和制度约束,是一种尊重生命价值、发展人的个性的管理思想。将人性化管理应用于现代医院管理,管理者要重视医务工作者的情感、情绪和需要,并将这些因素与医院的发展相互协调统一。

一、以人为本

现代医院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关键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医院发展角度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医院要在同行业中获得竞争优势,就要尽可能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降低管理成本,而这均离不开全体医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即从本质上重视人,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激发出医务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能取得更广泛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切实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能力。事实上,有的医院方兴未艾,蓬勃发展;有的医院则难以为继,逐渐衰退。医院的向前发展或徘徊不前,原因固然是多维度和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是医院是否实行人性化管理及人性化管理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为此,现代医院应从管理的高度,对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进行全面、深入且细致的考量。从制度建设角度分析: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凸显“人”这一核心因素,从人性出发,围绕“人”(全体医务工作者及患者)为基础,致力于实现医院的总体目标。以人为本的管理并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让医院陷入无组织、无纪律的涣散状态,而是需要高度的组织性与纪律性。以人为本的制度建设,应去除医院管理中生硬、呆板和不近人情的管理成分,要以高度人性化的行为规范让全体医务工作者诚心信服而乐于遵守。

二、注重员工需求

医院的人性化管理虽然纷繁复杂,但也有基本的切入点和立足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所处角度不同,因而思考的方向存有差异。管理者大多站在宏观的层面,分析市场趋势、行业动态,继而结合医院的整体情况,调整资源配给,查缺补漏地优化及完善医院的不足之处,最终实现管理目标。广大医务工作者则不然,他们从自我需求的角度出发,思考的重点是本职工作与自我发展。人的需求分为几个层次,由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及更高级别的需求。由于医院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出发点上存有差异性,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在具体工作中发生分歧与偏差。作为管理者,要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促使员工的个人需求与医院的发展目标巧妙结合在一起。简单来说,医院与员工两者在目标上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医院的运转效率自然就会得到极大提升。当今的医患关系比较紧张,而医疗工作又强度较大,医院可定期举办集体活动或部门活动,拉近与员工之间的距离,营造出和谐、团结、互助、友爱的同事关系。此外,管理者应重视人才的培养与挖掘。人才对医院的发展意义不言自明,作为管理者,应制订长期且科学的培训计划,促使更多的医务工作者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改善工作环境

医院环境可分为硬环境、软环境两部分。硬环境指的是具体、基础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大楼、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医疗设备更新换代也较快,为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管理者应尽可能做好硬件设备的建设。软环境指的是医院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医院的人性化管理,在软环境方面,应体现出民主、平等及包容的特性。民主的环境,可有效激发出或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主人翁”意识。有了主人翁意识,职工才会自然将医疗工作视为实现个人价值的事业,在工作的参与情感上有显著的提升。而管理者主动营造出民主环境,也有利于员工积极献言献策,主动配合医院的管理,增强员工个人的责任感与义务感。集体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广开言路,通过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参与,能有效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突破思维的局限性,从而促进医院管理目标的实现。平等的医院环境,则重点表现为制度建设的平等性。陟罚臧否,不宜异同,从而确保广大医务工作者心理平衡,公平竞争,使得优秀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包容的医院环境,要求管理者富有爱心,循序渐进,润物无声地关爱医务工作者。在关爱的环境中,个人可以影响到他人,传播爱心,理解他人。久而久之,逐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健康高雅的医院文化。

四、结语

作为医院管理者,应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调整知R结构,扩大知识储备,不断提高自我综合素质,提高管理技能及专业水平,秉持人性化管理理念,明礼诚信,以理服人、以德服人,胸怀宽广,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团结一致,共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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