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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9-05 04:33:02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1

深入贯彻《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完善消防工作机制,深化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贯彻《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努力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镇(街道)两级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镇(街道)安监所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增挂“消防工作办公室”的牌子,作为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所需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由各镇、街道协调解决,日常工作受市公安消防大队业务指导。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联动执法。健全并落实各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议和日常监管范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村(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达标活动,全市40%以上的镇(街道)和60%以上的城市社区(行政村)达标;全市镇(街道)和城市社区(行政村)全部达标,积极创建“零亡人火灾乡镇(街道)”和“零火灾社区(行政村)”。

三、着力整治消防安全薄弱环节

(四)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建筑工地、商业“三合一”和小旅馆、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等“九小场所”,以及山林防火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力整治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和行业,达到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100%。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率100%。建立健全错时检查、跟踪复查、督察督导、协查联动、倒查问责等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大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力度。注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和内部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管理,切实提高高层建筑自身的火灾防控能力。强化业主(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业主(居民)的住宅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疏散演练。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消防服务管理责任,维护和保养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各镇、街道和居(村)委会要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消防疏散演练。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消防职责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市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和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着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突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推进消防宣传阵地建设,设立公益消防广告牌,督促所属行政村和社区建立消防宣传角,组建消防志愿服务队,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加大社会单位消防管理力度。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和职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落实特殊岗位持证上岗、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专业检测制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五类场所要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八)加大社会消防创新管理力度。要把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快城市火灾远程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逐步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小区和重点单位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在全市70岁以上独居老人家庭免费安装家庭火灾智能救助系统。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和消防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和中介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扑救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灭火救援体系建设

(九)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市消防总体规划》要求,加快已规划消防站建设,完善配置用于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大跨度建筑等特殊火灾和处置各类应急救援事故的特种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各镇、街道要及时修订城镇消防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分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加强消防水源和道路建设,提高消防应急供水和消防车应急通行能力。

(十)强化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政府专职消防队试点推广职业化运行模式,把正在建设的利港消防中队建成一支石油化工类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全力构建完善以现役消防中队为龙头、政府专职消防中队为骨干、派出所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为补充的三级灭火救援网络体系。

(十一)强化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消防大队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石油化工、大跨度建筑等特殊复杂火灾的灭火技战术研究,完善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强化复杂恶劣环境适应能力和先进装备应用能力的特训,努力打造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消防铁军,确保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全市综合应急救援水平。

(十二)强化消防保障能力建设。将消防事业经费、宣传教育经费、装备器材购置经费和应急救援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保持适度增长。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加快消防战勤保障库室建设,强化消防战勤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需要。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经费逐年增长保障机制,确保合同制消防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消防重大问题,努力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市消防条例》为指导,以建设“平安”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镇、各街道办事处防火委员会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延伸和扩展消防安全触角,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全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是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在各镇、街道的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镇、街道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兼任。

(二)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区消防支队派驻消防监督员参加消防工作。站长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常务副站长由消防监督员担任,副站长由各镇、街道安全科长、属地派出所主管副所长担任,安全科等部门安排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消防工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站的汇报,指导其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全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

各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为村(居)民消防工作自治组织,由村(居)委会主任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宣传及自防自救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

(一)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研究、部署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3.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消防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6.对辖区内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规划、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村(居)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1.在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成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村(居)民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5.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6.定期向所属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消防监督员工作职责。

1.制定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安排,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指导派出所加强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基层防火组织,实名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配合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对辖区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会同公安派出所主管所长指导、考核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6.协调日常消防执法工作,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配合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7.对辖区内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8.完成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和基础台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消防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可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起召开),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辖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部署本月重点工作。每次会议应有记录,会议研究事项由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流动人口聚居区、工业大院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督办。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1.9”消防日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年对村、社区、辖区重要单位和场所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利用各镇、街道集市、文化活动等机会,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农村广播播放消防宣传节目;督促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2块固定安全宣传栏(牌),每季度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四)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兼)职消防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并严格考核。

(五)建立三类基础台账。

1.建立基本情况档案。主要内容为:辖区基本情况,包括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工作例会情况;消防工作考核情况;与辖区单位和村(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名册;专(兼)职消防队基本情况名册等。

2.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档案。主要内容为:重大(突出)火灾隐患台账;派出所列管重要单位名册、派出所列管一般单位名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阶段汇报、总结等。

3.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内容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方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重大消防宣传活动的影像、图片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加强对消防工作站的指导;加强对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的业务指导,促使其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合监管。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联合各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形成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谐惠民”总战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年,基本实现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增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政府责任制。要不断健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防火委员会,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发委要承担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以上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体、民政、交通、农业、文广、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一)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乡镇、街道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消防工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市政府将不予审批。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今后五年、十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特别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增强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加快中心消防站的建设。按照我市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近期我市要建设一个中心消防站,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中心消防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推进和完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为认真贯彻省、绍兴市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将“三合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作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安监、工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三合一”治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审查“三合一”情况,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底前必须成立专门的整治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负责,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门人员,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教育和引导,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切实抓好“三合一”场所的治理、防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三合一”网格化动态巡防机制,按照“区域网格化、制度长期化、责任岗位化、考核日常化、监管动态化”的要求,切实推行“三合一”网格化长效管理方式,建立全员的“三合一”防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整治责任考核。

(四)强化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近期国内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同时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要加大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平时要加强对单位基础性消防工作的检查,特别要抓好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方面的检查,促进单位规范自身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街道办或开发委挂牌督促整改,当地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在一周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先停业再整改。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大力提高全市消防知识普及率。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加强专业抢险救援主体力量建设

(一)建立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建立完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构建市、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两级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公安消防队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重大社会救援工作,还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政治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我市经济发展而增加,使之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七、完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各地要落实《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八、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工作考评机制。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以及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社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4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5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司值班人员处置全厂停电中断时的应急能力,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厂用电中断,并最大程度地缩短厂用电恢复所用时间,使各动力设备及时投入运行,恢复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全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

1.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xx﹞6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

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市政府其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1.4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完善体系,快速响应: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实施救援。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与其他专项预案关系

本预案为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使用。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 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行政正职、当值值长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相关工作。

2.2.2迅速了解公司职工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危机状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分析应急资源需求, 评估现有应急能力。

2.2.3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通知,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应急程序进行。

2.2.4组织、协调公司内人力、物力,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首先确保机组安全停运,待条件 许可后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2.2.5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及趋势,解决好应急各项工作。

2.2.6相关信息负责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

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副主任:安健环管理部经理

中心组员:生产技术部安全责任人、运行部安全责任人、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行政部安全责任人、安健环分部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熟悉指挥机构编制和通信情况,掌握灾情及动态,上报情况下达指令,部署协调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主任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全面履行其职责。

2.4生产保障组

组长:运行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运行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成员:生产技术部、运行部人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调度的联系,组织处理事故,采取措施稳定发电设备运行,协调运行与检修工作,避免扩大事故。

生产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一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5灭火行动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公司志愿消防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指挥部的联系,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易燃易爆物品和物资,并指挥消防队员控制火势,积极投入灭火战斗。

灭火行动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6疏散引导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

成员: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并指挥各班组长按照疏散路线引导人员及物资进行疏散工作。

疏散引导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7设备抢修组

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经理

成员: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员工

职责:负责协调检修人员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设备抢修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8医疗救护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

成员:行政部员工、党群工作部员工

职责:负责组织抢救、转移伤员,做好饮用水、食品等后勤供应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9安全监督组:

组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安健环分部负责人

成员:安健环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安全专责

职责:负责监督应急工作所涉及设备、设施和人身安全的状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统计汇报。

安全监督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0治安保卫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公司保安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公司内治安管理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防止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司内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投入制止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活动和参加抢险救灾的战斗。

治安保卫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1后勤保障组:

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备件分部主任

成员: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员工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后勤供应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2 善后处理组:

组长:人力资源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成员: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管理人员

职责:负责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生产,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善后处理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3.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机组全厂用电全部中断,导致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有可能引发事故扩大,造成汽轮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损坏或全厂停电。

3.2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2.1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可能导致汽轮机飞车事故。

3.2.2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

3.2.3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

3.2.4交流电源失去后,网控室控制中心盘失去电源可能造成110kV#1、2站系统的刀闸动力电源全部失去,不能进行电动操作,只能手动操作。

3.2.5交流电源失去后直流设备负荷的增加将造成蓄电池放电速度加快,电量若储备不足将造成。

4. 事件分级

针对全厂停电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二级,全厂停电可能使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导致汽轮机飞车,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但未发生飞车、烧瓦大轴弯曲,列为二级;当全厂停电时,处理不及时,容易发生飞车事故,可能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同时润滑油可能会泄漏至汽机的高温部件,引起烧瓦、大轴弯曲,机组不能安全地停运,引发设备事故或火灾,列为一级。

5. 预防与预警

5.1预防措施

本公司针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采取二种办法实施监控。

5.1.1第一种配套设计、建设自动监视设备和安全、环境、卫生控制措施(设施)。

5.1.2第二种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设备管理标准、缺陷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检工作。

5.2预警行动

响应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响应,由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在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查清输、变电设备损坏情况,组织抢修队伍,调集抢修物资,立即开展设备抢修自救恢复工作。

6.事故报告与信息处理

6.1公司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2675618 。

6.2公司接收的上级有关部门信息,应急预案办公室负责立即下达至各部门。

6.3公司接收的应急信息,由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向上级应急预案办公室报告。

7.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针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厂用电中断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和Ⅱ级响应(部门级)两级。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一般性厂用电中断事故实施Ⅱ级响应,由运行部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当厂用电中断事故有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被迫全部停运、对重要设备和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立即实施Ⅰ级响应。

7.2 响应程序

7.2.1事故发生时,值长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事故的程度,可提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申请。

7.2.2事故初发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前,值长负责生产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有权调用现场一切人力资源(包括运行值班人员、保安、消防人员和检修值班人员等)和救援设备、车辆等,迅速进行抢险,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发展。不服从调度的人员依照规定给予严格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3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得到事故发生信息后,按照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指挥调度物资、车辆、人员和工作组等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人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7.2.4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值长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并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7.2.5事故可能对厂区内人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有组织地紧急疏散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

7.2.6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员)安全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7.2.7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厂区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7.3 事态监测与评估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借助现场人员的报告、现场查看和运行监测,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当值值长应及时将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厂用电中断事故救援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应急救援措施

8.1先期处置

8.1.1 有关部门接到全厂停电事故的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并安排有关人员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8.1.2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在立即组织抢险、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110或119报警,或向120求救。

8.2 应急处置

8.2.1 当值值长确认能否用旺洲甲、乙线倒供厂用电,若线路失压暂时不能恢复,则使用一二期联络电源恢复厂用电;如此时一二期联络电源也不能使用,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恢复#1、2机组380V厂用母线。

8.2.2 在机组厂用母线用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后,启动保证主机安全的重要辅机,如交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等,严格按照先起重要负荷,后起次要负荷的原则,不能同时启动多个负荷。启动负荷时(特别是电动机)要密切监视电压、电流、频率等的变化情况。

8.2.3 及时恢复外线对公司110kV母线、启备变的供电,及时恢复机组的正常供电。

8.3 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治安保卫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重要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员,未经应急人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8.4人群疏散与安置

如发生汽轮机超速飞车事故规模扩大,人力无法控制时,应组织人员紧急撤退和疏散,对撤出人员应及时清点人数。

8.5现场恢复

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触电、受损建筑倒塌等,所以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防止恢复现场的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8.7 信息:事故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

9.事故善后处理

9.1恢复生产:

抢险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9.2 事故调查:

公司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9.3 抚恤工作: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的抚恤工作,赔偿个人损失,并安抚其亲属。

10.应急保障:

10.1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队伍为全体生产人员、各值班人员、各部门人员、保安及消防人员。必要时请求应急专业人员队伍和社会救援资源。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司根据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因素,合理配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的各种救援工具、物资和设备。如设备备品、备件、起重机械、通信器材、消防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装置、抢险救护装置、急救药品、防护物资等。

11.培训和演练

11.1培训

员工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计划应在公司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中详细列出,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健环部协助开展。

11.2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部门级和公司级演练,具体计划由安健环部在每年1月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编年度演练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2.预案管理

12.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南方电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备案。

12.2 维护与更新

12.2.1 救援器材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处于常备状态。

12.2.2 预案随国家及上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要求、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及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缺陷,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完善和改进。

12.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运行部拟编并解释。

13.奖惩

13.1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3.2对瞒报、误报事故(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工作的人员,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6

一、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任现职以来,通过积极向班子成员学习,以及主动自学,到目前为止,基本完成角色的转变,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一是政法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开展宣传,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成立乡村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积极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退役军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打通退役军人服务“最后一公里”。三是市场监管工作: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具体的措施,狠抓措施落实,在分包村的村两委班子会议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专题部署。对村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

(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深入学习领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落实好乡党委关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放在心上,自觉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一是管好自己。坚持认真学习,真抓实干,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加强党性修养和煅炼,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党风廉政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工作中,在有关程序和细节上公开透明,严格落实政策,为经济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用好权,把好关。二是抓好分管工作。深入排查职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业务工作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一)理想信念坚定,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在重大政治事件中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不信谣传谣、不听风跟风。 

(二)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坚决落实党委决议。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从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牟利,无报销和使用公款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及程序,杜绝一切违规行为。 

(四)履职尽责,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落实八项规定、转变作风的情况 

未配备公务工作用车,没有违规使用公车现象;办公用房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公款消费情况,没有因职务提升、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进行各类人情消费;未违反规定参加公务接待活动。 

五、廉洁自律情况 

按规定执行了个人事项报告;无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会员卡行为;未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宴请等活动。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7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的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管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采取措施监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督促学校经常检查和消除校舍、教学场所、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严格监督管理中小学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校舍倒塌、旅游伤害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伤亡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防范措施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在充分考虑事故调查组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提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复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9

一、各级政府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县长是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内容,定期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城乡消防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4.确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和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对计划实施与目标实现组织考核评价;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调研活动。

5.每年主持召开一次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分析和部署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和决策当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6.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7.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或其它重大灾害事故时,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协调做好善后工作,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组织研究加强防范的对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二)分管副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分管副县长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县长全面做好全县消防工作。

2.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组织制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3.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制定网格化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如期销案。

4.抓好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提出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建设性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协调加强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5.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

7.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辖区范围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三)其他副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其他副县长是分管条线内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分管条线内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2.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督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健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定期(每半年一次)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网格化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区域,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5.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时,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工作,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四)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是当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涉及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3.组织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街道(乡镇)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4.每半年组织召开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5.组织研究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按要求组建街道(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农村志愿消防队,提高辖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6.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各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

7.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在农村新社区建设工作中,同步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建立与农村新社区建设同保障、同规划、同建设的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农村新社区建立建队配泵的志愿消防队,建队率达到100%。

(五)街道分管副主任、乡镇分管副乡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街道分管副主任、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解决或汇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5.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消防安全氛围,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6.结合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研究制定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具体部署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7.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8.牵头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作站的火灾隐患排查、督改和消防宣传职能。

9.组织抓好各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10.抓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落实经费,确保队伍正常运转。

11.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

(六)其他街道副主任、乡镇副乡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其他街道副主任、乡镇副乡镇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解决或汇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做好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部门共同职责

1.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批准实施涉及消防安全的计划。

2.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本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部署涉及消防安全的计划,领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协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一名消防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信息上报和沟通。

4.加强对内部负责行政许可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5.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社会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7.积极参加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参与研究消防工作。

8.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对消防部门上报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并统筹协调治安、消防部门以及派出所等下属机构,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等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3.督促指导刑侦、消防部门落实协同调查火灾工作机制,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4.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

5.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6.将派出所消防工作作为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考核比重。

7.督促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派出所受理并查处有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举报案件。

8.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派出所全体辖区民警参加的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突出跟班作业培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9.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指导帮助消防部门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0.分管领导应当组织策划并带头参加消防安全重大行动。

(三)消防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定期向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推动消防工作的合理建议。其中每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不得少于1次。

2.积极发挥消安委办公室作用,负责筹备消防工作会议和消安委例会。

3.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4.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对亡人火灾或影响较大的火灾,应当提出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建议。

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8.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9.加强执勤备战,切实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

(四)监察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认真考虑消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发改部门职责

1.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和设施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

2.在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中,将消防相关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排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消防队(站)设施建设等消防正常业务经费预算,以及现役消防官兵福利经费和非现役消防员经费预算,保障足额经费支出需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

2.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手续。

2.负责违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3.依法拆除土地违法的违章简易棚,同时加大对“两沿”(沿河沿路)消防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

(八)住建部门职责

1.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时,应当落实消防专项规划有关内容。

2.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中有关消防强制性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应办理规划许可。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

4.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对于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不应审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监督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5.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6.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组织建设竣工验收。

7.对未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的建设工程(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除外),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8.负责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指导、督促物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9.做好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九)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督计划,组织抽查。根据政府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2.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

3.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

(十)安监部门职责

1.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照。

2.将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基层安监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一)工商部门职责

1.督促各市场主办单位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办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疏散逃生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

2.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根据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3.在核发企业、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前,要将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督促其做好场所内部消防安全。

4.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十二)教育、经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人口计生卫生、旅游、民族宗教、民政、人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职责

1.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业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其及时消除,对拒不改正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负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2.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把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督促其做好场所内部消防安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3.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卫生部门每年年初分别召开一次由教育机构、文化场所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本系统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底,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当地各教育、医疗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4.教育部门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保证学校开设的消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督促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5.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纳入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之中,提高劳动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三、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事中问责和事后追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中问责: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本级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未认真执行本级政府要求建立网格化责任制度,情况较为严重的;

3.未认真执行本级政府关于整治火灾隐患工作任务,工作严重拖沓的;

4.有关部门未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执法不作为,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动,处理不及时的;

5.班子成员、工作片(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

6.其他需要事中问责的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