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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文学集锦9篇

时间:2023-02-24 21:20:56

民国文学

民国文学范文1

关键词:越南文学;民族叙事;中国民族;骆越文化;跨境民族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5-0015-006

一、 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与国家观念

越南自公元939年吴氏政权自主,继而公元968年丁朝封建立国,就显露出鲜明的民族意识,越南学者认为“民族意识是中古时期封建国家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1]83中国学者也指出民族自我认同、民族自豪感、国家自古统一观、国家独立至上等因素是越南民族思维的具体表现。[2]67在近现代越南面临西方帝国殖民时,此种国家观念更是演进为建构国家民族的民族主义。[3]因此,国家观念成为越南文学民族叙事的精神核心。

(一)从国家观念到国民精神

民间叙事作为民族历史与传统文化的精神表述,其存在源远流长且不可阻隔,尤其是在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越南。在越南文学民族化进程中民间叙事常为国家话语借用。以国家观念为精神核心的越南民族文学,国家话语与民间叙事相结合成为其特有的叙事模式。

在越南封建立国初期,对国家独立的追求显现出强烈的王权意识。越南早期有文字著录的文学作品集《岭南摭怪列传》,是文人儒士对口传的神话传说进行搜集整理编撰而成,其写作是借用民间叙事来彰显国家话语的神圣权威。作为口头传述的记录,《岭南摭怪列传》也经历了历史的演化。在1492年(越洪德十三年)武琼编撰的卷一和卷二中,将神话叙事中的“雄王”看作是民族祖先和国家创建者,其身份性质是祖先神和文化英雄;而后人段永福在16世纪中叶增补的卷三和续类,“王”的形象已经转变为国家君主的权力符号。可见,在封建早期的越南文学中,国家话语逐渐超越了民间叙事处于主导地位。

在封建时期的越南,因为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步中国之后,唯有文化层面能够凸显其民族精神。因此,黎朝时的国家话语从世俗权力标举转向了民族文化认同,民族文学也迈向成熟。例如,越南古代“文圣”阮廌在《平吴大诰》开篇就说:

唯我大越之国,实为文献之邦。山川之土域既臻,南北之风俗亦异。自丁黎李陈之肇造我国,与汉唐宋元而各帝一方;虽强弱时有不同,而豪杰世未尝乏。

此文旨在记述黎利起兵进行反明战争,一开篇就将自我定位为“文献之邦”,并与汉唐宋元而“各帝一方”,在文化空间上建构“大越之国”的存在,渲染了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可见,封建时代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常常体现为国家话语对民间叙事的覆盖。

由于越南历史多陷于战乱,民生苦难也常常成为国家话语关注的焦点,民生关怀成为越南文学主要的民族叙事。例如16世纪阮朝诗人阮秉谦作诗《伤乱》,发出“何年再见唐贞治,偿了君民致泽心”的喟叹。诗句表现出封建时期的越南对中国盛唐气象的景仰,其国家民生的繁荣是由君与民两者的共同存在来构成。

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等西方帝国的武力侵略使阮氏朝廷的封建统治已不能挽救整个民族的危难。在中国、日本和西方等国的维新思潮影响下,越南也有很多仁人志士积极探求国家自强、民族自立和民众富裕的变革途径。越南出现了东游运动、东京义塾运动和中圻维新运动等思想启蒙和民族解放运动,涌现出一批有深厚儒学修养并积极践行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的思想家,他们革新思想的焦点聚集于“民权”,最为著名的是潘周祯“君权不可倚,民权不可夺”[2]64和潘佩珠“民是国民,国是民国”之言论。[2]289在这由外来侵略激发的国家观念中,作为一种集体表述的“国民”成为了越南民族现代性的追求。

综上所述,越南国家观念随着民族国家的推进而凸显出民族独立和民生安危的精神追求。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里,国家话语与民间叙事的关系由分离到聚合,在民生关怀的层面凝成一股合力。在关注民生的文学精神导引下,受现代拯救民生之时代使命的驱使,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开始寻求一种“国民文学”的表述。

(二)“国民文学”理想与民族主义陷阱

对于“民

文学”与“国民文学”的关系,中国学者王向远认为,在多民族构成的国家中,“民族文学”小于“国民文学”,后者是前者的发展趋势。[4]但要在多民族国家达到统一的国民性建构“国民文学”,还是一个理想的文化图景,其过程的艰辛不言而喻。

“国民”是“政治成熟”国家的文化表征,所谓“政治成熟”,韦伯作此解释:“指这个阶级能够把握本民族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力利益,而且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一利益置于其他考虑之上”。(1)278换言之,如果某一阶级的意志能够等同于这个民族共同体内全体公民利益,这个民族共同体就置身公民社会之中,社会每个成员都成为真正的“国民”。如此,民族文学要达到“国民文学”,既要考虑民族国家的政治利益,也要尊重民族社会的多元文化属性。

在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性与国民性之间常常存在着对抗与融合,现实的民族利益与理想的国民利益不能完全契合,有时民族利益的过度膨胀会引发极端的“民族主义”情绪。(2)诚如中国学者张旭东指出,在前社会主义阵营时期有过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战争,例如中越边境战争、波兰和捷克对苏联的文化和心理抵触。这一切都是民族利益和民族文化的冲突,其中就有“隐”而不宣的“民族主义”魅影。(1)280 因此,我们发展民族文化和建构文学的民族特性时,要尽量避免落入狭隘民族主义的陷阱。

越南长久受中国文化浸染,在政治上依附于中国封建王朝,由此累积了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在封建立国时期越南就一直力求摆脱中国影响,当前越南国内还蔓延着一股“去中国化”的非理性情绪。但越南民族许多富有生命力的文化传统显示了越南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联。此种文化的内在关联是不能为意识形态与权力话语所割断的。在法国殖民期间,越南各民族团结起来抵御外辱时,中国民族的多元文化传统成为了越南反抗殖民的精神资源。 文学的民族叙事存在着文化与政治的矛盾性,体现为民间叙事与国家话语的对抗与融合。鉴于此,我们要做的是将越南民族文学划分为不同历史时期、文化层次与民族群体来进行观照,通过对民众生活的全景展现来探求越南文学复杂的民族叙事及精神内涵。

二、 神圣与世俗的双重叙事

现代进程中,东方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都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东方现代民族主义思潮具有通过强烈的文化认同来追求民族独立的特点。如黎跃进所言:“从文化上确立起民族的认同是一种积极的战略选择。”[5]也就是说,民族文化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传统记忆、历史经验以及现实挑战。同时,人类生活的现实世界和信仰世界决定了每个民族(族群)的文化都由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构成。因此,在人类整个历史发展中,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交相辉映、互为表里。

(一)世俗与神圣:越南文学的双重叙事

世俗文化呈现在社会生活表层,神圣文化潜隐在精神信仰深层。越南文化亦是如此。

首先,受中国儒家精神影响,越南文学的世俗文化表现为“爱国文学”。众所周知,中国儒家精神的经世致用促进了越南的国家观念,追求国家独立成为越南主流的民族思维,举国上下讲求忠君爱国,因此文学叙事体现为追求“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爱国文学”。越南学者认为:“孔孟学说中忠君、爱国、爱民思想在进入越南时便被代表了越南历史上有良知的、越南民族灵魂的优秀代表儒学士大夫接受了,并且与越南爱国主义结合在一起,组成了爱国文学部分。在李朝、赵朝、黎初、黎末、西山朝以及后面各个文学阶段,集中地出现了许多描写男儿志士、忠君爱国和爱民、战争和历史遗迹等等各种题材的杰出代表人物。”[1]82

其次,越南文学的神圣文化体现为民间信仰和神话叙事的结合。在封建立国时期,越南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相对松散,村社组织和民间社会有着较大的自主性。越南文学在民间社会有着宽松自由的生长场域,使其民族叙事带有神圣文化的诸多因素。越南学者裴维新就指出,无论是汉字文学还是字喃文学都是从人民中、从民间文学中接受了进步健康的思想和艺术的影响。[6]尤其是一些在民间广为流传的英雄事迹。经过国家统治者的赐封、修庙立像和祭祀供奉,这些民间英雄因为神奇叙事而获得了广大民众的信仰与崇拜。一些在历史上真实存在的英雄,在历代民众口耳相传中被神话化了。例如,《李翁仲传》的李翁仲托梦交州都护赵昌“讲春秋左氏传”,《冯布盖大王传

》的布盖大王“能显灵异”,《二征夫人》的征侧姐妹则是“人民凡遭灾难,有所祈祷,丕显神灵”等,诸如此类。[7]30

越南现代民族主义思想家潘佩珠这样形容祖国:“此乃山河之灵气,国家之福荫所造就。”[8]“山河之灵气”意指神圣文化,“国家之福荫”实指世俗文化,二者共同造就了越南民族文化的丰富性。由此,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具有着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相结合的独特蕴涵。

在封建时期,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常常表现为世俗文化对神圣文化的覆盖。这是因为强烈的国家观念激发了越南民众的民族思维与民族意识,加之封建统治阶层要求社会的文化表征必定遵循其统治利益。由此,在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中,世俗文化不断得到强调和提升,神圣文化传统却逐渐被忽略和遗忘。

但在民族现代进程中这一现象有所改观。当越南民众面临反帝反殖民的历史使命时,民族独立和民生安危也就成为了越南民族的集体意志。现实的危难得不到解决,民间信仰和英雄神话也就成为了精神的救赎。正如中国学者赵玉兰在考察越南的历史传说后指出:“表现民族斗争艺术的传说流传最广。越南人民喜欢用这样的一些传说来强调民族意识,增强民族自豪感。”[9]由此,神圣文化在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中被再度激活。

(二)神圣文化与越南民族历史

神圣文化的内涵丰富,除了指宗教活动,“亦指心理反应和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处在这些文化里的个人和群体,都倾向于认为世上的所有现象都有精神秩序可以解释,并和自然的以超自然力量为参照。”[10]可见,神圣文化不仅包括民族的原始信仰,还包括解释民族历史文化的神话叙事,它盘根错节地潜隐在底层文化以及民族精神的深处。

追根溯源,神圣文化应是越南民族更为久远的文化源头,正如中国文化中更早的文化传统为巫文化。史学家余英时对在古代流行的天道、天命观念以及王权借助天之力量来发号施令等文化现象进行了分析,指出“巫”传统是中国文化重要的精神传统。余英时认为:“三代以来的礼乐秩序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有一支很古老、很有势力的精神传统,即是‘巫’的传统。”[11]中国的“巫”传统除了以屈原《楚辞》为代表的楚文化,其重要构成还有百越文化。因此,当百越之骆越族群的部分支系在向南和西南方向迁徙时,就自然将巫传统带到中南半岛。百越的巫传统并与当地的原始信仰融合,就生长出丰富多元的属于越南民族自己的神圣文化传统。

在一个民族文化传统中,神圣文化较之世俗文化的存在更为深远。神圣文化超越了文字记载的历史,在口头传承的神话叙事中有着丰富蕴藉。根据比较神话学理论,产生神话的年代介乎“方言期”和“民族语言期”之间。[12]方言期人类逐渐划分为不同种族和语族;到了民族语言期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逐渐崭露头角。换言之,神话叙事与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密不可分,是民族意识得以维系的根本。由此,神话叙事可看作是民族历史的记忆与传承。

越过汉字书写的信史,我们看到骆越族群口头神话传说在越南民族文化传统中的活态存在。在被视为越南开国神话的《鸿厐氏传》中,越南民族把民族起源到华夏文化中的炎帝,但却把百越之始祖的雄王认定为真正具有开国之功的先王。雄王时代“国初民用未足”,民众在雄王带领下开创生活并形成具有南方地域特征的风习。[7]56-30神话叙事在此承担了建构历史的社会功能。弗莱认为:“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告诉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群体以他们应该知道的重大事情,如神祇的情况,传说的历史,他们的习俗及阶级结构的由来。”[13]可以说,神圣文化成为了越南的民族起源和国家开创的历史。 ,越南世俗文化也包含着神圣文化因素,国家话语对民间叙事的借用足以明证。古代的越南战乱纷争政权更迭,地方政权与中央封建统治的权力关系极其松散。因此,国家统治者不仅要力争民间支持,还通过民间信仰的神化来树立其统治权威。例如,李太祖公蕴出生就借用其母“梦与神人交”、神龙绕梁等神奇事迹来昭示“天命”。[14]国家话语借用神圣文化来树立其统治的合法性。在阮廌《平吴大诰》一文结尾,作家称颂抗明斗争胜利:

非惟计谋之极其深远,盖亦古今之未所之闻。社稷以之奠定,山川以之改观,乾坤既否而复泰,日月既晦而复明,予以开万世太平之际,予以雪千古无穷之耻,是由天地祖宗之灵,有以默相荫佑而致然

也。

从文中可知,阮廌认为战斗胜利并非作战的策略与谋划,而是“天地祖宗之灵的护佑”。深入越南民众的文化空间,天地信仰与祖宗崇拜是神圣文化的主要内涵。因此,神圣文化也渗透在世俗文化之中成为越南文学的潜在传统。

鉴于此,我们从神圣文化的维度来观照越南民族文学的发展,可以看到越南文化在外来冲击中对民族传统的坚守,在表层断裂之下与中国文化的深层联系。

三、 越南民族文学与中越跨境民族

对于越南民族的历史起源,学界普遍认为是由中国古代骆越、苗瑶等族群的部分支系先后迁徙到中南半岛,并与当地原住民融合后发展成为当今越南民族的祖先。越南现代历史学家陶维英曾说:“对壮族语言文化的研究又可以间接地有助我们了解到我们的祖先骆越人的语言文化。”[15]此种古代骆越文化除了与中南半岛的其他民族文化交融生长,一部分还保留在中越跨境民族(3)中,并通过民间信仰、祭祀仪式和神话传说等活态形式演绎传承。因此,对跨境民族的神话叙事进行解读可以帮助我们较为全面客观地把握越南民族的历史文化。

(一) 祖先神与民族英雄

中越跨境民族的文化中保留着许多讲述族群祖先的神话叙事。这些族群祖先不仅创造了族群的生命,还在族群利益遭受侵扰时变身为具有超强战斗力的民族英雄。因此,族群祖先在历代的传述和敬奉中被提升为神祇。祖先、英雄与神祇的身份相互交叠成为跨境民族的精神信仰。越南北部民族地区流传的侬智高传说就是这样的民间叙事。

侬智高是中国北宋年间领导农民起义的壮族先民领袖。(4)与官方史籍记载不同,在越南侬智高传说中将反抗封建朝政的民族英雄尊奉为祖先神,体现出浓郁的神圣文化色彩。[16]通过对古代骆越文化的追溯,我们发现了越南侬智高传说与骆越氏族英雄神话《莫一大王》在叙事内涵上极为相似。(5)特别是主人公都经历了“断头再植”、灵魂转换为“瓮中之虫”与“坟上之竹”以及孕育兵马失败等奇异情节,显示出文化象征的一致。这些神话叙事中的祖先崇拜和生命崇拜都是生命神圣化的原始信仰。

侬智高的神话叙事体现了英雄成长的母题:经受苦难磨练与考验的英雄在神仙指引下终获成长。神仙角色承担重要的文化功能,既是全知全能的叙事者,也是故事行动的拯救者。这在越南民间叙事中普遍存在,《董天王传》、《朔天王传》、《冯布盖大王传》等民族英雄神话略见一斑。民族英雄与权势阶层和邪恶力量作斗争,总会得到来自神力的帮助。这是民众愿望的表达,是一种民间信仰的体现,其精神力来源是神圣文化。同时,民族英雄的苦难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危难。由此,民间叙事与国家话语、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达到一定的融合。

(二)神话复活与现实价值

在当代文化语境中,远古的神话叙事被重新讲述,如哲学家尼采所言,神话是国家更深、更牢固的合法性基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起源可以通过神话叙事进行复归和再确立。

在现今搜集的越南北部民族地区的侬智高传说中,侬智高的民族英雄身份得到合法化。较之越南封建时期官方编撰的史籍文献中侬智高的叛贼性质,民族传说中的侬智高已由边缘民族的英雄祖先提升为整个国家所祭祀崇拜的神祇。此种叙事内涵的转变,依托的是一个深远伟大的民族传统——神圣文化。可见,在跨境民族中流传的侬智高传说,是因为民众将其中蕴含的骆越神话叙事视为民族历史和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同时,越南国家话语借用跨境民族的英雄祖先来提升其国家精神。

在岱、侬族等跨境民族聚居的越南北部民族地区,不仅流传侬智高传说,还尊奉侬智高为祖先神、保护神、谷神和生殖神等。侬智高传说以其祖先崇拜和生命崇拜相结合的神圣性质,在仪式和信仰中体现为活态传承的样态。例如,高平等地也都建有侬智高庙。1993年政府宣布每年农历1月9日民众到侬智高庙祭拜,侬智高庙由此也成为国家历史名胜地。2001年,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到高平省视察时也到侬智高庙祭拜。可以说,跨境民族英雄侬智高被提升为整个越南的民族象征和精神核心。

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绝非截然二分的。岱族作为越南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经济形态较发达,与各民族交通频繁,必然受到国家更多的关注。岱族人也借助国家话语,将民族英雄侬智高的宣传予以合法化。当今越南出现了由国家政府提倡、全民崇信侬智高的现象,有关侬智高的研究已经形

成相当规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越南出版了《侬智高论文集》(6)一书。该书多从民族历史、国家关系、军事兵法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角度展开论述。这其中虽不可避免意识形态的利用,但也表达出越南国内主流社会对边疆民族的重视。正如我国社会学家马戎所言:“对于族群象征物强弱演变过程的分析,也是理解一个多族群国家族群关系变化趋势的一个重要视角。”[17]

古代骆越族群的神话叙事在越南社会衍化为一种集体的信仰仪式。由是观之,在全球化语境中建构民族文化身份的现实需求,使得遗存在跨境民族中的远古的神话叙事再次复兴。一言蔽之,神圣文化通过世俗文化得以激活。

四、 越南民族文学与中国民族文化

当代越南是由54个民族组成的民主共和国,融合了多元的民族群体和文化体系。因此,当代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不仅有国家话语与民间叙事二元的对抗与融合,还应该包括各族民众的生活与情感的全景呈现。

(一) 越南民族文学与中越跨境民族 席卷世界,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文化与文学也不可免受其冲击。当代越南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建构其现代民族性的挑战。来自外部的文化殖民与发自内部的民族意识,使得越南民族的文化呈现驳杂多元的状态。虽然越南语拉丁化运动进行了将近二百年,在1945年后汉字已经被拉丁化文字取代,当代民众对汉字文学已有相当程度的隔阂;但是,口头传述的神话叙事作为神圣文化表征还存在着本土性与原生性的可能。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詹姆逊看来,在由经济和政治权力所统摄的文化霸权面前,真正属于大众的通俗文化之重建必须基于那些来自社会底层的民歌、童话、民众庆典和诸如民间宗教或巫术等神秘或对立的信仰系统,因为这些边缘或对抗性的文化,才具备挑战和颠覆文化霸权的能量。[18]这无疑凸显了神圣文化在当代语境中的生命力。

因此,向边缘的跨境民族文学寻求创生资源,当是当代全球化语境中越南文学民族化的文化策略。当代越南文学对神圣文化的倚重昭示了越南文学民族化的时代转向:国家话语的表述主体由封建君王转向国家民族,在性质上渐趋于民间叙事的理想本质,即包括底层和边缘群体的全体国民。

(二)越南国民文学与中国多民族文化

由是观之,越南文学民族叙事的发展成熟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向外积极汲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涵化和创造。越南民族的文学叙事与艺术表达彰显出鲜明的民族思维和主体意识。但本文研究不止于寻求中越民族文学的相同与类似,此举不过是为民族学和历史学提供一些注脚。我们志在挖掘越南民族深层的文化原型及其现实的衍化形态,把握越南文学民族叙事的历史发展与时代内涵,从而思考现代语境中的中越民族的文化关系及其和谐建构。

如前所述,“国民文学”既是理想也是挑战。当今越南的主流话语提倡其民族文化的多元性,但确不可忽略与中国多民族文化深层多维的碰撞交融。越南民族文学追求全民性并向世界文学挺进,必然包括跨境民族这一独特群体所表现的现实生存和精神诉求。有了对民族之文化根源与历史发展的真切了解和客观把握,越南民族文学才能避免狭隘的民族主义,稳健走向现代意义的“国民文学”。

注释:

(1)转引自张旭东.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笔者注:民族主义(nationalism):是20世纪产生的词汇,用来描述——通常用来批评——这种明显的区别与歧视,既指向在被征服和宰制的情境里的从属的政治群体的政治运动,也指向包含数种“种族”与语言的被统治国家(如印度)的政治运动。在实际运用中多带有负面的色彩。与民族主义相比,“民族的利益”(nationl interest)其性质是善的。

(3)笔者注:“跨境民族”是民族历史发展和近现代国际政治的产物,指的是居住在中国和中国邻国的民族,最早是聚居在同一个地域的一个民族,后因迁徙和国界变动等原因,现分别居住在中国和邻国及其它国家并为各自的国家主体所认可,可以称为中国及其邻国的跨国境民族。中越跨境民族分别包括中国的壮、傣、苗、瑶等12个民族和越南的岱、侬、拉基和山斋等26个民族。

(4)笔者注:侬智高(1025—1055)出生于当时北宋皇朝统治的羁縻州——邕州下辖之广源州,其父为广源州首领,后被进入广源的交趾人所杀。侬智高曾建国“大历”、“南天国”。1052年在安德州揭竿起义

反抗宋朝庭对外敌侵略的不作为。1053年兵败昆仑关后,据说侬智高在大理被害,也说向西南迁徙,其部份子孙陆续迁到现在越南、泰国等国。其事迹在《宋史》和越南《大越史记全书》等史籍文献中有简单记载。

(5)见拙作:再生咒语抑或言语禁忌[j].民族艺术,2000,(3).“竹育兵马”:原型与象征——中越侬智高传说比较研究[z]//东方文学研究集刊(第六辑).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2011。

(6)[越]越南共产党高平省委宣教部、省科学工艺与环保局、省文化通讯局主编.侬智高论文集.(越文版)[c].1995年,自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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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0.

民国文学范文2

国民经济学管理论文范文一:创新国民经济管理论文

摘要:总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创新涉及的内容比较多,而创新又是现代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国民经济管理理念创新进行了探讨分析,希望能够为其创新和改革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创新国民;经济管理

1从管理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内容理念的创新。我们比较习惯的国民经济管理内容无外乎是物资资本以及货币资本的投入产出,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物资资源的流动,货币资金的存取等来进行经济管理,管理内容也仅在于资金的运作、物资的调动,劳动力也是这些运作和调动中的一个内容。这样的国民经济内容单纯以物质和资金流动来当做主线。因为传统的粗放经济模式,人们对于物资的需求比较高,占的比重也比较多,而如今有了变化,因此需要对内容理念进行创新。

2从运行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1)政府组织的变革

政企分开以及政经分开,政府组织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领域,由民营企业进入其中,参与竞争,给民众创业提供条件,给经济创新提供基础,清除创新路上的阻碍,提供便利。尤其是政府组织的领导,应该要打破行政垄断,让组织结构退出经济领域。如果政府在经济领域过度的活跃,乃至于与民众争夺利益的时候,那么就不能够让经济的自由全面发展得以实现,从民众可以自由竞争的经济领域中退出来,对民众组织进行扶植,建立社会公共经济组织,促使民众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2)国民经济管理组织中的社会自组织生长起来

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立第三部门来对法治经济秩序责任进行承担,能够帮助政府缓解负担,同时提升了经济的民主性,对法治社会的完善具有非常大的帮助,这也是国民经济管理一直以来都希望能够实现的目的。社会自组织系统是必须存在的,企业和国家之间形成的社会自组织系统能够确保国民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新的国民经济管理组织除了注重上下级关系之外,微观主体活力也是其关注的焦点,希望能够将微观和宏观主体聚合能量给无限放大。

(3)权利平衡和分割的组织结构

政府进行国民经济管理是利用其行政身份,而当其职能发生了转变之后,其有了更多的责任,因此,新的国家经济管理组织中,权利应该划分得更清楚,防止相互之间的推诿现象,避免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

3结语

总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创新涉及的内容比较多,而创新又是现代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国民经济管理理念创新进行了探讨分析,希望能够为其创新和改革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推进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若干问题和云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15

2、国民收入核算的政治经济学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赵峰;姬旭辉;冯志轩;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08-15

国民经济学管理论文范文二:国民经济管理目标充实和完善路径分析

摘要:引入能够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指标。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在人均收入超过1000美元以后,结构性矛盾会愈加凸显,乃至会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国民经济管理;现实性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呈现出的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结构,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发展及人与自然的协调等,均与国民经济管理目标的设计直接相关。随着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质量的追求,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相应地改变发展战略,更新发展观念,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管理目标的内容,以符合新时展的要求。

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管理目标的现实性

(一)社会问题的突出要求经济增长必须服务于社会发展

总体而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既包含有直接促进生产力进步的经济活动,又包含对生产力进步起间接推动作用的社会活动,或曰非经济活动。前者主要指全部的物质生产、交换、分配、生产性消费以及所有与此有关的服务与管理活动;后者是指与物质生产只有间接联系和非物质的分配、交换和生活性消费活动,以及与经济活动在形式上全然无关的其他活动[2]。这二者共同构成人类社会向前推进的整体内容,当然也内含着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人类社会发展都要求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必须相互协调、彼此促进。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是一种相辅相成和彼此依赖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经济活动是各项社会活动的源泉,社会发展总是依赖于经济发展;反过来看,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经济发展。但同时,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又有自身特有的运行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取代。所以,二者之间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同步协调的,相反,社会活动同经济活动则往往保持着超前、同步或滞后的关系[2]。不管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时期,还是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可以看到二者协调与非协调关系的存在。

尽管理论上讲,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应该同步发展、协调运行,但现实中真正将二者很好地兼顾起来则是较为困难的,多数时间往往是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结果较低的社会发展水平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二战后世界各国经历的道路来看,这种情况不乏其例。迟至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才日益意识到社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才把包括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在内的社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为此,相继召开了一系列涉及社会发展问题的世界首脑会议,如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会议、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的开罗世界人口大会、1995年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尤其是1995年3月在哥本哈根召开了有史以来的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把消除贫困、增加就业和促进社会融合定为此次会议的议题,尽管会议只是通过了没有约束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两个文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分歧也未因此完全消除,但是这次全球性的会议无疑开辟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里程碑。进入新世纪后,社会发展问题普遍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重视。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诸多林林总总的社会问题同样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化与转型。虽然我们在六五计划以后就将社会发展计划从原有的经济计划体系中划分出来,计划名称也由原来的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但实际工作中仍未将其置于与经济计划同等重要的位置,人们的认识也未真正到位,反映社会发展的指标也不明确、全面,措施更不得力,以至于我国社会发展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社会与经济的非协调发展至今仍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就必须大力改变经济与社会相互脱节的现象,要像重视经济发展一样重视社会发展。

(二)资源与环境已成为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约束瓶颈

无论是经济增长还是社会发展,均离不开资源与环境的因素。资源是人类生产的重要载体,也是生产要素之一。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物质空间,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及相对稳定性等特点。一方面,经济增长的速度与可持续能力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受资源与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巨大的投入,要求经济必须有一定的发展速度,社会发展更要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并从环境的质量改善中得到进步。因此,从完整的意义上讲,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有效保护共同构成了含义更加广泛和完整的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

与上述轻视社会发展的问题一样,长期以来,在经济高增长的同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的有效保护同样没有引起世界的高度关注。不仅如此,甚至还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来保持所谓的高速度,这种增长实际建立在高耗能-低效率极端不平衡的基础上,使全球资源和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浪费和破坏,如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环境噪音、气候变暖等,不仅使当前人类的现实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也加剧了代际公平的矛盾。西方国家长期实施的发展战略忽视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已经走过一条先污染,后治理,治理难的惨痛之路。这本是前车之鉴,应当汲取,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挤压下,众多发展中国家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赶超型战略,国民经济发展多以极端追求高速度、高增长为目标,其结果是经济总量提升的同时也日益付出资源与环境方面的沉重代价,诱发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经济结构仍旧滞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缺乏治理污染所需的资金和技术,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问题困难重重。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曾通过环境道琼斯指数──生命地球指数①来反映环境破坏的情况,结果表明,20世纪是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世纪,也是人类对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世纪[2]。

人类为了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忽视了生态平衡,造成了环境污染,反过来,环境污染又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工业革命以后的几个世纪里,以西方为代表的全球性工商业扩张活动热衷于对自然界的征服,很少有人认识到人类也只是自然的一体和组成部分,应该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上世纪70年代以后,人与自然失衡的加剧所带来的种种经济社会环境问题,才促使人们逐步认识到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迫切与重要,也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直到1978年才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实现的前景和途径。9年后即1987年2月第八次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才对人类发展及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评价,并把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明确界定为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对环境资源需求的前提下,寻求满足我们当代人需求的发展途径。用我们现在公认的表述就是,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可见,可持续发展有两个基本点:一是通过发展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二是这种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利益为代价,要为后代人的发展能力考虑。可持续发展虽然起源于环境保护问题,但已超出了单纯的环境保护领域,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路和理念,它要求人们从全新的角度处理好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从管理的角度来讲,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使资源和环境问题游离于管理者的视野之外,必须把其纳入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要像重视经济发展一样重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

我国长期以来单纯追求GDP增长而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协调,这主要表现在以往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比例分配失调,过于强调经济增长指标,而缺乏环保指标等的约束,使得诸如生产挣钱,环保花钱,经济上不去,环保搞得再好,也不能算政绩的竭泽而渔式的观点在地方发展中流行。结果是决心在嘴上,行动在会上,落实在纸上。十一五规划前,虽然也召开过数次全国性的环保大会,制定了若干个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或计划,但总的来说,落实效果非常不理想,一直到十五计划结束时,我国的经济增长乃至社会发展等指标都完成的较好,但唯独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未完成。近几年我国才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问题,将其提到是否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并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指标,说明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三)经济结构优化与升级严重滞后

人们一般把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转变过程中的经济发展,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发展。现代经济发展的特征主要表现是:经济总量大幅度增长;全要素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急剧变革;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迅速改变,世界经济更趋于一体化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总量的高增长率和经济结构的高变动率这两大基本特征。长期以来,众多经济学家都看到了二者的联系,如早期的威廉配第,后来的克拉克,近代的库兹涅茨和钱纳里等,且观点较为一致。但触及现代经济发展的本质,经济学家则出现了较大分歧,以库兹涅茨为代表的经济学认为,现代经济发展本质上是一个总量增长的过程,总量增长比结构变化更为重要,后者是依附于前者的;而以罗斯托为代表的经济学则把结构变动的过程视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本质,认为结构比总量更重要,离开了结构分析,就无法解释总量为什么增长和如何增长[4]。

表面上看这种孰轻孰重的争论意义似乎不大,然而,这场争论的焦点绝非仅仅停留在国民经济的技术剖析层面或方法论意义上,其现实影响是深远的,因为它启发我们必须从总量和结构的辩证关系和交替演进中来寻找现代经济发展的本质,这自然便是与现代经济发展实践密切相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经济发展必然有一个总量问题,但它又不仅如此,如果离开了结构分析,人们就难以正确解释经济总量增长的原因和途径。因而现代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应该是结构的不断优化与升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总量变化的作用)。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总量与结构本身是宏观经济运行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共同决定着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及质量。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依附的关系,其中总量是结构的基础,而结构则是总量扩大的必要条件。但是,二者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所以把总量与结构割裂开来乃至对立起来都是错误的。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看,经济结构的变动一般是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进行:一是由新增投资的边际推动所引起的结构变动;二是由传统产业的存量衰减而导致的结构变动。当一国结构变动以前一种方式为主时,宏观经济的总量变动与结构变动便出现不等的非对称性,且结构变动对经济运行的作用要大于总量变动的作用。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动基本上是以后一种方式为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调控的重心必须移到调整与优化经济结构上,否则,就会影响调控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技术创新对总量增长的作用只有通过结构的关联效应才能实现。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创新对于经济总量的增长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新的技术引进一般只能是在某个或某些产业发生,不可能在所有产业之间同时平均分布。因而技术创新也总是首先在特定产业内部出现后,通过各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向其他产业不断拓展,这样就会猛烈激发和推动产业结构发生变动,最终导致经济总量的大幅度增长。如果一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关联度小甚至产业链条断裂,那么就会使技术创新的扩散受阻,也就不可能对经济总量的增长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经济结构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并最终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程度。因此,结构不断调整与优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最本质要求。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决不是像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政府可束之高阁,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来进行调节,它实际上是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变化的要求而自觉、主动地进行调控与管理的过程,因此必须把其纳入到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之中,否则就难以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进一步的发展。

结论与思考

通过对当前国民经济管理目标内容的反思,笔者认为,应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在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下,对国民经济管理目标的内容加以充实和完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加大社会发展方面指标的比重。现有国民经济管理目标的四个内容,仅充分就业目标部分反映了社会发展方面的状况,其他三个基本上都是反映经济方面的,这是造成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重要原因。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在国民经济管理目标中加大社会发展方面指标的比重,并逐步将其量化,以引起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当然,社会发展是复杂、多方面的,难以通过某一单项指标来反映,开始可以选用若干个指标来反映其主要方面,如国民受教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居民收入差距、国民享受医疗保障率、国民社会保障程度等。随着发展逐步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计算国民幸福总值①来综合反映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以及与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和谐程度。

2.增加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如果说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目标中虽然不多、但毕竟还涉及社会发展某些方面的指标(如充分就业)的话,那么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指标则基本上是空白,上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所制定的目标,下至对各级政府的具体考核目标,均未考虑对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环境保护程度,只重视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和总规模的扩大,而并不关心取得这些成果背后所付出的资源与环境代价,投入与产出严重脱节。这些都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完善国民经济管理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密切重视资源的合理利用、重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增加这方面的指标,可遵循先单项,后综合;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首先考虑采用单位GDP的能源消耗量、环境污染程度等指标,待条件成熟后,也可考虑用上述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所倡导的生命地球指数来衡量。只有加大对各级政府环保方面考核的力度,才能逐步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3.引入能够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指标。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在人均收入超过1000美元以后,结构性矛盾会愈加凸显,乃至会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正因如此,各国都把结构是否优化作为经济发展可持续程度和竞争力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然而,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管理目标内容中仍只有宏观经济的总量指标,缺乏反映结构性变化的指标。对此,应增设此方面内容。经济结构的内容也很广泛,鉴于我国目前情况,可先考虑选用反映产业结构变动的三次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和反映区域结构变动的三大地带经济占全国经济比重来作为此方面的代表性指标,今后可视发展再进一步细化。

参考文献

民国文学范文3

(一)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民法课程在法学学生研习中的基础性作用,开设了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从基础理论课到案例研习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西北政法大学最初开设的案例型教学课程为民商事案例评析。后来,该课程逐步演进为案例研习课程,课程的人数也由原来200至300左右逐渐压缩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使得学校民法小班授课日益成为现实,进一步为民法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二)西北政法大学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倡导并支持教师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锤炼了教师的法律技能,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实践支撑与积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还有一些教师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从事案例处理及诉讼的经验,并在律师实务及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切身体会而且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积累使民商法学院的教师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实务问题进行案例教学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联合,推行了选任青年教学担任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进一步为青年教师积累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实践条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下设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专门从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并广泛联系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组织实践调研及典型、疑难案例的探讨等活动,为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平台。

(三)西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注重民法的实践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参与的民法案例教学,全面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及应用能力

在民法基础课程的学习阶段,针对学生刚刚接触民法,对民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比较陌生的特点,我们注重针对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对简单的编写性案例来启发学生的思考、激发学生民法学习兴趣、传授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并锻炼学生应用民法基本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编写方面,韩松研究员主编的《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教材中都针对相关民法问题撰写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学生能够从理论到实践以及从实践到理论的相互对应,避免出现抽象地向学生灌输民法理论的倾向。案例教学法具有和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从而组合生成新的教学方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根据其实际应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细分为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案例评析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以及案例实训教学法。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是指在传授理论的同时,应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对理论进行讲解或者进行论证,对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以增强学生的理解及应用能力。案例评析教学法是指通过对一个或者几个民法案例进行评析,讲解案例的分析过程及分析思路,让学生通过学习来学会民法思维的应用。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来进行案例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协作、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是指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件处理的实际过程并从中学习。案例实训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课余时间直接实际参与教师正在处理的案例过程中,与教师平行参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并让其通过与教师实际处理结果及文件的对比来学习相关案例处理的实际技巧。目前各类案例教学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务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笔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民法学及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授课实际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二、案例教学在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能力提高的状况实证分析

(一)我们开展了民商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理论分析工作,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案例呈现,全方面提升学生的技能

案例教学的展开,需要有丰富的案例资源储备。目前大量的法律案例节目为视频案例的收集提供了条件。笔者与学生一起搜集了《中国法庭》、《律师说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节目相关中的民商案件的视频案例,并对相关案例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呈现,引导学生对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诉讼实务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同时,笔者与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北京盛庭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了具体实务案例的整理及总结工作,对具体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为民法教学积累实证案例素材。在案例的整理中,我们以民法法律关系为基础对相关案例进行分类处理,将涉及相同法律关系或者案由的案例归为一类。在案例教学中,笔者往往会同时要求学生对一类案例进行视频观看、诉讼文书及判决文书阅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例如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会要求学生观看并阅读一组案例,在此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及证据认定问题、高利贷问题、涉及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思考。

(二)在民法学基本理论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传统讲授教学法的补充,达到引起学生的兴趣、思考,深化学生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目的

民法学是法科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但其高度概念化、抽象化、逻辑化的特点往往会让初学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学生理解与应用民法学的知识必须要将其还原为现实的生活原型,让学生从现实的视角来理解复杂而抽象的民法概念与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民法理论的应用。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的民法学总论课程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学生们在此以前一般仅仅学习过法理学导论、宪法等法学课程,对法学基础知识掌握不多,也缺乏相应的民法生活经验积累,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进行案例说明论证,增加学生的感性积累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来,如同讲故事一般让学生将民法学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愉悦的生活中感受无处不在的民法的非凡魅力,对于学生建立起对民法乃至法学的兴趣至关重要。案例是导入民法课堂基本知识,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与思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基本理论教学中,通过民事案例进行导入可以达到更好地引起学生兴趣、好奇心,甚至思考与质疑的目的。例如笔者在讲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通常会给学生提出一个简单的假设案例:一位富有的老妇人与一只狗相依为命,老妇人在临死之前留下遗嘱,死后将其名下一千多万财产全部赠归狗所有,问该狗可否成为千万富狗?如果不能,老妇人可以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达成心愿?该案例引导学生对权利能力概念的思考,因为狗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以不能成为千万富狗。同时,第二问启迪学生去思考法人制度构造的实际应用。实践证明,通过该案例导入自然人权利能力等教学内容,很容易达到教学目的。在确认成果掌握阶段,举出恰当的实际案例(司法考试案例)并通过提问、回答及追问的方式进行交流,可以达到巩固教学成果并深化相关理论问题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不但可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提升学生表达、协作及其理论研究方面的能力

针对实际案例,学生需要掌握寻找案件争议关键点,并就案件争议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与相关观点论证,最后得出结论的案件处理方法。《中国法庭》具体运用了这一案件的处理方法,展现了法庭审理的具体过程并且通常伴有专家点评,适宜于作为案例教学入门材料。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课程中,本人一般会要求学生利用课上及课后的时间观看《中国法庭》的若干案例,逐步掌握寻找案件关键点,并对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的案例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实践逐步加深。此后,本人会先后给学生呈现一些真实发生的法院判决案例,让学生研读法院判决的事实经过及其相关关键点分析,在此基础上写出案件问题的评论,最后得出结论并与判决作比较。如果在就案例的相关观点出现争议后,就展开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探讨争辩,由学生最终评选出一个恰当的观点,再由教师进行评析。“教师在评述各组答案之后,或者给出自己的答案,或者仅只指出学生观点的错误及不足之处,并提示学生继续思考与探究”。民事案例的特点使民事案例教学可以很好的和小组教学相结合,甚至可以实现辩论教学。民法分论课的学习过程,本人鼓励学生自己或者几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寻找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分析该案例的争议点及其法律关系、制作幻灯向其余同学展示并讲解该案例,最后由教师对该案例进行补充与评论。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分小组去寻找案例,讨论案例,并作成幻灯片去讲解自己采集到的感兴趣的案例,这可以全面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法律思维分析、口头表达等能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与相互之间的认同度。在此以后,教师针对学生讲解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评议、补充,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有利于学生更加清晰全面把握问题的关键及分析思路。现实的民事案例中正好有原告及其人、被告及其人、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而且不同的角色还需要撰写不同的法律文书,参加到法庭辩论的不同阶段。因此,通过案例的提供要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投入辩论中就顺理成章。在案例小组教学及其争辩的实际中,本人在课堂中采取了将教室的位置划分为原告及人组、被告及其人组、法官评议组,每一组在教室位置固定的方法,固定学生的身份及其思维视角,让学生长期从一个视角进行思考,长期强化同一职业的思维方式。“案例教学更接近法律实务,在教学的互动中更能仍学生们接触到与学习到法律实务中的各种技巧与方法,这将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到社会实践中去,无形中也增加了他们的竞争力。”实证课堂展示,在案例的小组讨论及辩论中,学生的思维力、独立性、创造性及集体认同性都得到了发展。

三、结论

民国文学范文4

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包括文学在内的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皆为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各民族的文学在长期的共同发展过程中,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借鉴、互相推动。各民族文学异彩交辉、相融并进,使得中国文学具有了历史悠远的、多元化的民族蕴涵好极为深厚、极为丰富的民族特色。”[1]古代文学如此,现当代文学也是如此,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也是历史的规律。

在21世纪的今天,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探索梳理多民族文学融汇发展的规律,对于中国文学健康发展,走向未来,繁荣昌盛,增进民族团结进步,同心协力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中国文学史存在的现状是一部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文学史

自20世纪初,中国的现代大学体制逐渐形成,中国文学史成为各高等院校中文(或国文)专业开设的主干课程,林传甲诸人在北京大学讲授该课,相关的教材、讲义、专著汗牛充栋,不计其数。然而,传统的各类《中国文学史》,包括古代、现代及当代文学史,却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严重缺憾:一是介绍内容基本上是正统的书面文体,即所谓诗文词赋,以及小说戏曲之类,而对于数量十分广泛的民间口传文学则几乎不予理会。第二,除个别少数民族著名作家的汉字文献作品之外,主要内容皆为汉族作家文学,多民族文学作品几成空白。这就使得《中国文学史》多为名不副实,实际上只是“中国汉族文学史”或者是“中国汉字书面文学史”,与中国多民族文学实际情况不符,未能全面的反应其文学成就。

这种情形的产生,当然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简单归纳大概有这样两个重要原因。首先是历史的原因。由于中国传统的问题等级观念,以诗文为正宗,予以特别重视,其余文体则为小道,不登大雅之堂,直到王国维先生强调:“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代之骈语,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2]其后,词曲小说之类方在大多数学者眼里占有一席之地。在此之前,元曲长期以来遭受的境遇,亦如王国维先生所论:“元人之曲,为时既近,托体稍卑。……后世儒硕,皆鄙弃不复道。”元曲如此,其他民间俗文学为论者所不屑一顾更是十分自然了。

其次,是客观条件问题,主要是语言障碍,由于汉民族数量众多,汉语影响力强大,成为境内乃至东亚地区主要的交流沟通工具,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地区和范围都有较大局限。因此,除了少量翻译成汉语的少数民族文学作品或者少数民族作家直接用汉语创作的作品得以较广地流传之外,各民族丰富的文学成就多限于在本民族内部传播,大多不为其他民族所了解。学者们这种因语言问题而导致的知识结构缺陷,是造成学术研究和中国文学史书写不可回避的客观障碍。

此外,由于前面两种原因的结合,即客观障碍所造成的对民族文学成就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对民族文化审美心理特征差异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及对不同文学体裁艺术表现手法的喜好程度等,都会形成对各民族文学、民间文学以及各种非主体文学样式有意无意的忽略。

二、中国文学史是一部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文学史

作为中国文学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学成绩尤为突出,为中国文学发展作出卓越贡献,不可忽视,更不可分割。

综观中国多民族文学历史长河,作家群星璀璨,文学作品题材广泛,形式多样,百花盛开,成就辉煌,令人惊叹不已。古代文学虽然因客观原因存在较大差异,但无论是书面还是口传文学都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就。古代从先秦到明清,匈奴、鲜卑、羌、女真、蒙古、藏、彝、回、满、等各族均取得较大的文学成就,涌现了北魏宇文氏家族诗人、唐之元结、独孤及、元稹、金代元好问及完颜氏家族诗人、11世纪尤素甫·哈斯·哈吉甫、元代耶律楚材、萨都剌、马祖常、贯云石、余阙、明代李贽、清代纳兰性德、六世达赖仓央嘉措、赵藩等大批各族著名的作家和诗人,许多优秀的书面文学作品如南方土著人《越人歌》、古羌人的《白狼王歌》、鲜卑的《敕勒歌》、维吾尔族古典长诗《福乐智慧》、蒙古的《蒙古秘史》、藏族的《仓央嘉措情歌》等曾产生广泛的影响,并且还有如举奢哲《彝族诗文论》、阿买妮《彝族诗律论》一类文学理论著述,说明其文学成就已经达到相当之高度。在民间口传文学方面,更是贡献突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许多作品影响广泛。其中如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王》、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及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彝族长篇史诗《勒俄特依》《梅葛》以及羌族英雄史诗《羌戈大战》等,均显示出中国古代史诗的辉煌成就,破除所谓中国文学无长篇史诗之偏见与谬说,堪称中国文学之瑰宝。

五四以来尤其是建国以来,中国多民族文学更是不断走向繁荣,名家如林,精品倍出,族别广泛等成为突出的特点。这里有满族作家老舍、端木蕻良、启功、黄裳、马加、舒群、柯岩、叶广芩、巴音博罗,苗族作家沈从文、蒙古族的玛拉沁夫、萧乾[3]、李 、纳·赛音朝图克、席慕容,回族的穆青、郭风、木斧、张承志、霍达、白先勇,土家族的家族的黄永玉、彝族的李乔、吉狄马加,朝鲜族金哲,藏族的饶阶巴桑、益希单增、降边嘉措、扎西达娃、阿来,维吾尔族尼米希依提、包尔汗、特依甫江·艾里耶夫、铁木尔·达瓦买提,壮族的华山、黄勇刹,白族诗人晓雪,东乡族的汪玉良等等,闪光的名字数不胜数,其中许多著名作家不仅仅是作为现代文学中少数民族作家的杰出代表,同时也进入到中国第一流作家的行列。

多民族作家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有许多作品影响深远。《正红旗下》、《四世同堂》、《龙须沟》、《茶馆》、《边城》、《科尔沁草原的人们》、《茫茫的草原》、《李双双》《黄河东流去》、《黑骏马》、《心灵史》、《鸡毛信》、《刘三姐》、《欢笑的金沙江》、《穆斯林的葬礼》、《冰山上的来客》、《格桑梅朵》、《尘埃落定》等早已为人耳熟能详,成为20世纪中国文学经典之作。

此外,尚有难以统计的各民族作者在辛勤耕耘,从事文学创作,除汉语创作外,还有不少民族的作者用各民族的母语进行创作,或者使用双语创作。虽然各民族文学发展不完全平衡,但却各自具有其风格和独特的意义。到1997年,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在京颁发,以前从未获奖的珞巴、基诺、塔塔尔等三个民族作者获奖,形成我国56个民族都有作品获奖的民族文坛大团圆,标志着我国多民族文学不仅广泛,而且在质量和艺术上均有了长足的进步。当代文学中中国当代多民族文学崛起的象征。

三、多民族文学观的意义和价值

(一)多民族文学作品内涵丰富,形象生动,形式多样,带给我们艺术审美的同时,也为我们了解祖国丰富的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为当代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基础条件。20世纪50年代起,大规模的采风运动在民间文学搜集抢救和整理方面取得较大的成绩,1984年起,又启动《中国民间文学集成》普查搜集编撰工作并陆续分省区出版,包括《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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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三套。卷帙浩繁,资料十分广泛,其中也包括着各族民间文学。同样,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问题在五十年代即已提出,几经周折,1983年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一书,其后,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牵头编写的包含55个少数民族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丛书》也陆续推出,该书为族别文学通史性质,所论古今贯通,可以一览各族文学概况,此后的研究更为深入,分期的 断代文学史也不断出现,如《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论》之类。2004年,《民族文学研究》和四川大学文学院、西南民族大学等发起召开了“首届多民族文学论坛”,促进了对各族学者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观念的转变,随着论坛的逐年召开,加深了相互了解、沟通交流,认识的深化。

(二)促进文学创作借鉴和交流。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各民族文学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往往相互影响相互学习,兼收并蓄,吸取精华,彼此差异正是特色所在。

就形式而言,各族文学就有许多可以互相借鉴之处,以口传文学为例,许多形式令人耳目一新。如蒙古族的数来宝,藏族的鲁体、谐体民歌,维吾尔诗歌的“阿鲁孜”、格则勒、柔巴依,苗族的“贾”、嘎别福、恰央,壮族的“欢”,朝鲜族的“阿里郎”、时调,满族的子弟书,侗族的大歌,琵琶歌、多耶,瑶族的信歌、香哩歌、石牌话,白族的打歌、白族调、大本曲,土家族的摆手歌、哭嫁歌,傣族的赞哈,僳僳族的莫瓜调、掰史掰,水族的双调、单调、诘俄伢,土族的家曲,达斡尔族的舞春,仫佬族的古条,撒拉族的撒拉曲儿,毛难族的罗海歌,仡佬族的排歌,京族的唱六八,赫哲族的伊玛堪,珞巴族的夹日,西北多民族地区的花儿等等,以民歌、说唱等艺术保存丰富的文学资料,也是一朵朵文学艺术争奇斗艳的奇葩。

通过对多民族文学成就的欣赏和了解,还可以加深对中国文学发展的规律的认识。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几乎每一个民族或成功的作家,都是在学习借鉴多民族文学和文化营养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李白、杜甫、苏轼等大家都有着从多民族文化文学学习的经历,伟大诗人屈原深深地受到荆楚和南方巫觋文化与艺术的影响而创作楚辞,唐代巴蜀、西域等中原之外的多民族文化对李杜的深刻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生长在四川的苏轼随着游宦谴谪的行迹不断地吸取东西南北乃至岭南地区海南黎族文化的营养。在现代作家中,从郭沫若的《孔雀胆》、曹禺的《王昭君》,到王蒙的《王蒙新疆小说散文选》、高樱的《达吉和她的父亲》等等名家名作中,都可以看到汉族作家学习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学的缩影。反之,古今少数民族作家同样也受到汉族及多民族文学的影响,历史上接受汉文化比较早的匈奴、鲜卑及其后裔都出现许多有影响的诗人,如著名的元结、元稹、元好问都是鲜卑后裔,金代初期实行借才异代政策,对促进其文学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蒙古、回、契丹、女真、满族都有许多从事汉文创作的著名作家。老舍、沈从文、玛拉沁夫、张承志、吉狄马加、阿来等均是将本民族文化特色与汉族文学传统密切融合的佼佼者。古代苏东坡贬谪海南,传播中原文明的同时,也学习当地民族文化。当代艾青、王蒙在新疆与各族人民相互学习并进行语言文学交流也已传为民族团结的佳话,这一切,都是多民族文学彼此交汇促进共同繁荣的成功经验,也是未来中国文学的必然走向。

(三)提高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促进文化繁荣和民族团结。

民国文学范文5

自清末修律开始,西方的法治思想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国,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潮流,激荡着中国的思想界,推进了中国的政治和社会转型,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新的元素。民国初年,以法治国,依法行事,将中国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同主张,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此时,以法治国成为普遍的社会舆论,各种法政学校纷纷建立,各种法律书籍大量出版,汇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可以说,西方的法治思潮成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兴起的巨大动力,营造了良好的重视法学教育的社会氛围。正如学者所言,“民国初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股兴办法政(法律)学校的热潮,这是当时社会法治思潮勃勃涌动的一个重要表现。”

①也正因为在西方的法治思想影响之下,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陆续开展起来,并使当时的法学教育打上了“法治”的烙印。首先,在法治社会思潮之下,人们迫切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各种法政学堂纷纷建立,带来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1912年的《大学令》及1913年公布的《大学规程》里均设定了法科,推动了民国法学教育的兴起。1917年《修正大学令》确认了大学的“七科制”,即:文、理、法、商、医、农、工等,其中法学名列第三,成为重要的一科,民国政府极力支持法学教育,招生人数远超其它学科。在法学教学模式上,民国政府起初效仿日本模式。到1922年,新学制建立,受美国教育观念特别是杜威实用主义教育哲学观的影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彻底从模仿日本转向模仿欧美。但是,1930年之后,随着国民政府法典体系的完成,近代法律教育整体上朝着教育的方向发展。由于法学教育的模式所致,西方的法治文化在中国的影响巨大,以致民国后期,人们的法治观念更加坚定,他们认识到:“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不但在形式上要做到‘齐天下之动’,而在实质上尤其要做到使政府官吏尊重人民之正当利益,不得任意加以侵害,不能‘高下其手,予夺由心’,所以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仍是民主政治的法治,是建立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法治”。

②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尽管在招生规模上,国民政府有所调整,但是,丝毫没有影响人们对西方教学模式的信赖以及对法治的追求。1928~1937年,由于受重实用科学轻社会科学的政策影响,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凡旧有公私立法政、医学两种专门学校,一律自十八年度起停止招生。”由此,法科专门学校逐渐退出人们的视线。1937~1945年,教育机构内迁,掀起了联合办学、合并办学的热潮,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合并成了西南联合大学。随着教育机构的减少,法学院系的数量也在分分合合中锐减。至此,民国的法学教育开始走下坡路。其次,清末民国法学教育内容的设置无不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中国近代第一所大学———北洋大学的法律科作为第一个法律教育机构,自开办时起即以英美法为教学基础,“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均与美国东方最著名的哈佛和耶鲁相同。”

①后来又不断聘用美国的法律家为教师,毕业生也大多赴美留学,美国法对中国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显而易见。并且,“北洋大学的法科也不纯然为英美法所独占,具有重视大陆法的趋向。”

②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是内蕴法治主义、承载法治精神的西方制度,将它作为中国法学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甚至由西方的教师去教授,其对中国学生法治思想的传导作用可想而知。就这样,中国法学教育的西方法治元素慢慢地培养起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那么,在此后的其它法科学校也有类似的做法,其中蔡元培任职的北大法科最为典型:“北大旧日的法科,本最离奇,因本国尚无成文之公、私法,乃讲外国法,分为三组:一曰德、日法,习德文、日文的听讲;二曰英美法,习英文的听讲;三曰法国法,习法文的听讲。”

③西方法律制度及理念在中国的课堂里被广泛传授和学习。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西方的法治理念正是通过法学教育的途径传递给了中国学生,再通过这些学生传递给了中国社会,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据记载,“在民国最初的十多年间,北大法科学生的数量总体上在不断地增加着,与北大其他各门(系)相比,其数量也逐渐地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他各系。”

④这也就意味着受西方法治理念熏陶的法科人才队伍在不断壮大,他们走上社会,在立法、司法等岗位所发挥的作用也在增强。第三,民国时期,大力发展法科留学事业,为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提供了更好的环境。根据统计史料,民国最初十年间,毕业于日本大学法科的毕业生占留日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多,他们回国后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对中国法学教育特别是培养具有法治理念的法学人才提供作出了贡献。当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法政学堂基本上掌握在留日法政学生手中,他们按照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日本的教材、教育方法以及法律术语、法律体系为转型期的中国培养了大量急需的法政人才,而这些法政人才又通过各自的不同渠道向整个社会传递和普及着他们所理解的西方近代的法律知识,大多数中国国民新型的法律观、法律知识就这样形成了。”

⑤毋庸置疑,日本近代以来的法律体系是效仿西法的产物,且是学习西方成功的典范,而西方的法治精神和理念通过便利的语言途径,被中国的留日学生所接受,回国后再传授给更多的中国学生,从而丰富了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除了留学日本,中国的法科学生在1914~1915年公费留学美国和欧洲英法德等国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留美人数趋于接近日本。直到1936年,先后从国外著名大学获得法学学位的人数非常之多,其中一些人在民国时期及后来的法律界长期享有较高的威望,如吴经熊、李浩培、倪征懊等。尽管国民政府“不断强调出国留学应注重实科,但实际上,留学生所习科目中最多的仍然是法学。”

⑥因此,法科留学生回国后,他们的影响仍处于强势地位,尤其是进入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海归们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二、法治人才: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在西方法治思潮的涌动之下,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适合民国社会需要的法治人才。这里的“法治”是一种知识和理念,更是一套技能和艺术。法治人才理当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在立法、司法等岗位得心应手,为社会制定良法、高效率司法、引导民众自觉守法的优秀职业群体。对此,当时的学者有了精深的解读:“法治即法律统治之谓,国家一切活动,必须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决定,必须以法律为其轨辙与准绳,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权利,应由法律加以保护,人民应负之义务,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政府机关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与权利,亦不得任意课人民以义务,人民固应服从法律,政府亦应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谛。”“法治精神,司法上最能表现,司法官必须操守清廉,居心仁恕,公正不阿,用法平允,始足称理想之法官。”

①20世纪初叶的民国时期,西方思想的浸透已在中国法学领域表现得相当明显了。此时,中国的立法、司法无不“接受西方民权潮流之激荡”,

②其中欧美的现代法治理念、公正合法的司法、平等独立及公开审判的原则等西方法治文化渗透进了中国。民国政府的法制已经走上了移植西方的道路,无论立法抑或司法均以大陆法系为蓝本,同时也吸纳了英美法的优秀成果。民国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行,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人才,法学教育承载着此重任。对此,民国的很多学者做了诠释和注解,其中: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所谓适当的法律人才,至少须具备五项条件:一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的倾向;二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三须熟谙审判方法及应用心理学;四须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五须有道德的涵养并舍弃小己。

③这里民国学者所提法律教育的“四端”,实际上是法学教育的宏观目的,它涵盖了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法治”应有的内涵:良法与普遍守法。训练立法、司法及教法的人才,实际上是为“良法”的出台打好基础;训练守法精神及扶植法治,为公民自觉普遍守法营造思想意识的氛围。而法律人才的五项条件,则是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为培养法治人才的具体教育措施。可见,法学教育对法治人才的重要意义。更有甚者,将法治的前途与法律教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实,无论训政或是,只不过是政权的归属问题。而政权的行使如何有效,政治如何上应上的轨道,以致于国内秩序如何趋于安定,则有一共同的要求在,是为法治主义。法治是主义,不是方法,主义是一种信仰,一种力量。信仰法治,法治便生力量……国家要确立法治,则人民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学者的专门研究都是很重要的。总之,国家逐渐走上法治的大道,是值得欣喜的,而同时法治人才的培养,也是值得注意的。

④我国既然同时需要法治,那么,应该如何去厉行呢?我们晓得国家不论何种施政,欲求切实彻底的推行,最重要的是凭籍教育的力量,厉行“法治”,先要提倡推广法律教育,灌输人民以法律知识,养成其守法习惯。

⑤很显然,民国的知识分子非常清楚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与意义,他们将国家的前途寄托于实施和法治,进而寄希望于法治人才的培养上面了。毕竟和法治事业,需要具有法学专业素养、富于公平正义理念、自觉守法的法治型人才去完成。因此,培养法治型人才是民国法学教育坚定不移的理念和目的。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近代史上著名的法律教育家、民国时期法律教育的研究专家孙晓楼先生曾做了专门的研究,他于1935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不过怎样叫做人才,怎样叫做法律人才;我们要明白了怎样才算人才,方可实施相当的教育;要明白了怎样才算法律人才,方可进行高深的法律教育;不然无的放矢,结果是一场空。

⑥可见,民国时期,法律教育的目的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被提出,反映了民国社会对法学教育的关注程度之高。而当讲到法律人才,孙晓楼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一要有法律学问,二要有社会常识,三要有法律道德。

⑦这三个要件决定了法律人才的素质和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理解和精通“法治”:法治主义之先决要件,首在获得法治之真才,法治之真才,须赖完善法律教育之陶冶。法律教育之主旨,在于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之法律人才,而此种人才,必须有法律之学识,方能认识法律及改善法律;须具丰富社会常识,方能运用法律使适合时代需求;尤须有法律道德,方能执行业务以为民权之保障。

⑧从这里不难推断,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目的与培养法治人才密不可分,培养法治人才理应成为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理念。民国时期,尤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文化真正迈出具有现代意义的步伐,开始与世界法律文化逐渐交融的重要时期”①。民国政府仿效西方法律制度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培养秉持法治理念的人才去适用和完善该法律体系,才能推进法治文明的进程。国民政府时期,教育部曾经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高等教育课程调整工作,其中“文理法三学院课程的整理,是国民政府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相应的法律课程的整理,是为了规范法律教育、培养适合国民政府需要的法律人才。”②民国后期,孙晓楼再次指出法治人才的目的问题:在此举国上下祈求看实施,推行法治的声浪中,法律人才的培养,当然逐渐逐渐的被人重视着,而法律教育制度的改良,亦可谓当务之急。③无疑,不论是法学教育本身,还是法学教育改革,都将围绕培养法治人才为中心展开,按照国家法治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进行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非常明确。在今天的学者看来:“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培养精通法律知识、懂得西方法学理念、服从法律规范、能够处理社会问题的高层次法律人才。”④实质上,就是指民国时期法学教育所培养的高素质的法治型人才目标。简言之,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是为了培养具有法治理念、遵循法律规范、高效处理社会问题的高素质人才。

三、法治国家: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终极理想

法治人才的培养,其终极目的和理想是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民国时期也不例外,“民国初年出现的兴办法政(法律)学校的热潮,是当时社会法治思潮勃勃涌动,人们热切希望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的一种表现。”

⑤由此可见,法学教育对法治国家的意义之重要,法政学堂和专门法律学校负有培植吏才和司法人才的职责,最终还是为了改良政治法律,以拯救国家和强国利民,也就是治理国家的长远利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和基本精神。民国时期,唤起民众,培养自觉的国民,以建立五权宪法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是以孙中山为首的民国精英们的理想追求。孙中山先生矢志建立法治共和国的理想,他任大总统短暂的百余天,却颁布了包括临时约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⑥为建立法治国家做了积极的准备。1919年“五四”前夕,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上海的《民国日报》响亮地提出了“破除人治迷梦,建立法治国家”的口号。此后,法治得到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研究法治国家的问题及其实质,纷纷主张法治:人治法治,在人类历史上闹了几千多年,时至今日,世界上无论哪一国家都是实行法治,而中国仍不能确立法治走入法治轨道,真堪痛心。然而今日信仰“人治”的人一定居少数,一般国民悉皆以建立国家只有主张法治,改革政治只有实行法治,排除国难只有尊崇法治。

⑦复杂的社会,必有赖于精密而善良的法制,始能存在、生存、安全、和谐而演进。……今当宪法起草之时,诚窃恐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精神尚无切实之认识,奉行之诚意,因草此篇以明其义,庶政府当局,全国民众,不再视为具文;而今后中国之政治,亦得日趋于法治之坦道焉。

⑧国民政府时期,认为:“民主的政治同时也是法治的政治。民主与政治,实际上乃是一体的两面。实行民主,只能扩张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同时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大家的权利与自由,两者轴车相依,缺一不可。”

⑨他非常重视法令的统一与实施,在《中华民国宪法》出台之际,他于1947年12月13日专门请司法院等修正或废止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电文称:“查宪法即将实施,现行法令与宪法抵触者亟应加以修正或废止。”瑏瑠这实际上是贯彻了法治的精神所致。的历次宣言,曾屡屡提到法治,也曾屡屡表示要努力法治。在最近这一年中,法治的呼声似乎又增加了些,而法治的尊重似乎也增加了些。

①毫无疑问,法治国家是民国民众心目中的理想政治模式,法治是民国社会所崇尚的最好状态。在民国的学者看来,西方国家“所以致今日之强盛,皆其法治之功,吾国不欲强盛则已,苟欲生存与此竞争剧烈之场,舍取西人之法制尽施吾国,其莫道由。”

②中国的强盛自然也与法治之功紧密相连,法治之功源自人的因素,这样的人必须依靠教育机构的培养,法学教育意义凸显。“要真正实现法治,还必须在全国人民中肃清封建愚昧意识,以培养民主政治的根基。”

③因此,必须加强法治教育。由此带来法律教育的兴起,以致民国成立后,十余年间,学习法政的人们充满了国家的各机关。现代国家的理想和目的,是在造成一个法治国家。我国立国的理想和目的,也就是在于造成一个三民主义的法治国家。我们可以说,法律教育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很重要,因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与维持,不单靠少数奉公守法的循吏,尤其要靠一般民众有尊重法律、拥护法律的法治精神。

④立国所应具备的条件固有多端,但要走上法治国家的途径,却不能说“法”不是一个主要的条件,尤其是民治的基础须建筑在法治上面,更应具备了法的条件,才能稳固。就法治方面说,并非单独指示国家统治权的行使概须以法律为根据之一点而言。凡社会或个人相互间的关系都要受法律积极地或消极地支配,而在法律范围内为种种活动或发展。

⑤也正因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的重要作用,20世纪4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将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法律教育家庞德请来中国,作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庞德在华任职期间,对中国法学教育提出了重要的见解,指出不仅法律职业人员需要精通法律,而且普通官员也应习法:“关于普通文官,行政官员应当好好的受一番法律训练,实很重要。他们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法律规定保障那些权益的救济办法。”

⑥中国自古“以吏为师”,只有官员都学法懂法,才能带动更多的百姓遵纪守法,促进立法的进步,将国家带入法治的状态,民国教育家孙晓楼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欧美各国的法律人才,不特在立法界、司法界、行政界三方面表现着他们的法律才能,便是工商实业军士武官,都有不少的法律人才在那里指导着活动着,所以他们所办的各种事业,无处无时不表示着纪律化、秩序化,他们法律人才之普遍化可见一斑。

⑦不过,在民国后期的法学教育实践中,国民政府并未实现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目标,法学课堂教学以及法学研究当中均贯彻法条主义原则,所教育出来的学生虽然获得了法律专门知识,能应付各种考试,但是很难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无更高目标的追求。对此,当时的很多学者提出了批评,如认为中国的法律教育属于条文主义的,培养的人才墨守成文,不知活用,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忽视一国立国最高思想原则与世界的新趋势,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吸取进步的可能。

⑧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和经验,驾驭法律的人应是训练有素、有学识、有经验、有能力、有品格的法学人才,而经验、能力、学识和品格等都来自于教育。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在西方法治思潮的影响之下,顺应历史的潮流,以西方国家为效仿对象,大力兴办法政学校,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努力培养法治人才,为建立法治国家服务。这种以法治为重心的法学教育理念,不仅培养了法学人才,传播了法律知识,而且启发了国人以法治国的觉悟。

民国文学范文6

城市化进程中边疆地区民族问题治理/高永久,秦伟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5

从构建“和谐社会”到共建“和谐世界”:构建中国民族理论话语体系研究之五/黄仲盈//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24~30

从自由到自决:民族主义思想的发展脉络/于福坚//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31~39

促进法兰西民族走向统一的有利条件/陈玉瑶//世界民族.-2011,⑵.-67~75

俄国泛突厥主义研究/张来仪//世界民族.-2011,⑵.-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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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创新研究:以四川省民族自治立法为实证/陈云霞//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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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评估与检测-预警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阎耀军,吴中元,朱吉宁//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8~23

民族关系特征:民族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导: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民族理论系列论文之四/陈丽明,金浩//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11~15

民族聚居区域行政法的特点与策略/韩舸友//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1~5

民族利益协调:国家的抉择/常开霞//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5~10

民族问题概念:民族工作的理论依据: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民族理论系列论文之三/裴圣愚,秉浩//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6~10

欧洲非政府组织与欧盟少数民族问题治理/赵纪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⑷.-12~17

欧洲一体化:区域民族主义与国家民族主义的交织/田烨//世界民族.-2011,⑵.-1~8

浅析现阶段“民族融合”观点的社会影响/文妮,肖锐,陈永亮//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25~28

“少数民族”概念的产生与早期演变:从1905年到1937年/杨思机//民族研究.-2011,⑶.-1~11

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处置行动逻辑研究/张成//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5~8

试析法国遣返罗姆人事件与法国的单一民族国策之关系/叶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⑷.-1~5

试析美国“熔炉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悖论/姚建军//世界民族.-2011,⑵.-40~44

我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李安辉//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30~33

西部大开发中民族意识变迁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探讨/杨沛艳//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⑷.-26~29

二、理论综述

表述问题:文学人类学的起点和核心:为中国文学人类学研究会第五届年会而作/徐新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49~154

“表演理论”之后的民俗学:“文化研究”或“后民俗学”/王杰文//民俗研究.-2011,⑴.-33~46

朝圣与族性差异:对特纳“交融”概念的省思/石峰//世界民族.-2011,⑶.-36~41

纯粹的卡里斯玛及其传导性:当代康区及果洛地区藏传佛教转世喇嘛的心景/郁丹//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34~44

从“人民”论卢梭的民族主义理论/张宝梅//世界民族.-2011,⑵.-88~94

从“文本中心”到“文本探索”:文学人类学研究范式探讨/王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60~165

从信仰到信:美国民俗学的民间宗教研究/彭牧//民俗研究.-2011,⑴.-47~66

从“学术浪子”到“学术带头人”:访厦门大学彭兆荣教授/徐杰舜问;彭兆荣答//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12~17

从政治伦理学到历史民族志:访著名人类学学者张佩国教授/徐晶,谢杲馥问;张佩国答//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22~27

“diaspora”的译法和界定探析/汪金国,王志远//世界民族.-2011,⑵.-55~60

多民族村落族群认同的原生特点与现代构建:以甘肃甘南夏河县桑曲塘村为例/徐黎丽,孟永强//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09~116

反思与重构:论“主体民族志”/朱炳祥//民族研究.-2011,⑶.-12~24

拂去历史尘埃,重现始祖灵光:“壮族始祖布洛陀”编造说辩证/覃彩銮//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82~88

广征语言事实,阐发奥义于微末:人类学学者访谈录之五十九/何彦诚问;李锦芳答//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47~54

“魁阁”和“边疆人文研究室”之比较/杨绍军//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109~115

回归“原生态”反思:从洞经音乐到侬人古乐/罗彩娟//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26~32

历史之维与生命之维:“原生态文化”的双重视野:以“侗族大歌”的入世为例/徐新建//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4~17

理解费孝通的一种新路径:从费孝通的亲迎“三区论”谈起/赵旭东,齐钊//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89~97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研究理路探析/王伟涛//世界民族.-2011,⑶.-42~47

旅游发展与边疆的去边缘化/孙九霞//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6~11

论当代中国文化人类学的发展趋势/瞿明安//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47~52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评估标准:以赫哲族“伊玛堪”为例/韩成艳//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52~57

论跨界民族文化认同及其现代建构/雷勇//世界民族.-2011,⑵.-9~14

论文化生态的变迁与民间文艺存在和发展的新趋向/欧宗启//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34~39

论西南少数民族村寨中的“文化空间”/余压芳,刘建浩//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32~35

民俗学中的“母题”概念及对母题索引的检讨/张成富//民俗研究.-2011,⑴.-125~138

民族旅游内在矛盾与民族旅游规划管理研究:以湖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业为例/马晓京//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34~39

模式与互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的几个问题/马伟华//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53~57

欧洲中世纪到近现代“民族”概念的演变与启示/唐书明,唐学敏//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47~52

评议“离农”“为农”争论:教育人类学视角的农村教育/庄孔韶,王媛//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79~83

亲迎“三区论”的知识社会学分析:对费孝通研究的一个补充/赵旭东,齐钊//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45~158

人类学对非洲的发现与重现/马燕坤//世界民族.-2011,⑵.-50~54

人类学视野中的民族医学疗效评价/张有春//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50~56

少数民族华侨华人与跨界民族区别刍议/黄文波//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78~82

社会记忆研究:从“集体记忆”到记忆实践的历史社会学/杰弗瑞•奥利克,乔伊斯•罗宾斯著;周云水编译//思想战线.-2011,⑶.-9~16

神圣与世俗的通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悖论性抉择/吕俊彪//思想战线.-2011,⑶.-90~93

《史记》书写范式与民族志书写的本土化/吴宗杰,余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70~77

试论人类学理论中“结构-能动性”的对立与接合/李旭//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08~112

数字传承人:一类遗产表述与生产的新型主体/阮艳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50~54

孙作云图腾神话研究解析/朱仙林//民族艺术研究.-2011,⑵.-61~69

所谓“海外民族志”/王铭铭//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16~129

特约稿:陕甘宁青新文化厅官员与专家千字文笔谈《非遗法》的实施/蒋惠莉,王兰玲,陶雨芳,吕霞,韩子勇,朝戈金,乌丙安,刘锡诚,董晓萍,祁庆富//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5~20

外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族群文化原真性研究:以从江岜沙苗族为例/孙九霞//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8~25

文化研究与人类学的探索/【日】长谷川清//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62~67

文学人类学:探寻文化表述的多重视野/叶舒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66~171

文学与学文:一个比较文化的视野/彭兆荣//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55~159

西方后马克思主义人类学转向/巴胜超//世界民族.-2011,⑵.-45~49

寻找“民俗的意义”:阿兰•邓迪斯与理查德•鲍曼的学术论争/王杰文//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205~211

也谈民族文化的创新/杨昌儒//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53~58

一个家乡人类学者的实践与思考/韩敏//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55~61

仪式、权利与族群认同的建构:中国西南部一个京族村庄的个案研究/吕俊彪//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58~63

遗产旅游与乡土社会:关于灵渠文化遗产的旅游人类学研究/周大鸣,石伟//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72~78

语境、过程、表演者与朝向当下的民俗学:表演理论与中国民俗学的当代转型/杨利慧//民俗研究.-2011,⑴.-7~32

原生态文化与中国传统/徐杰舜,梁枢,郑杭生,等//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2~13

中国旅游人类学的兴起/【美】纳尔逊•格雷本,金露著;金露译//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1~11

中国人类学电影创作实践历程与革新/侯小琴//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114~119

壮族布洛陀神话破除中国无创世体系神话的旧说/潘其旭//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89~99

做原生态民族文化的呵护人:人类学学者访谈录之五十八/李盎问;曾羽答//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33~35

三、社会、文化及其变迁

白银锡勒牧场上的人-草-畜/赛汉,张海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35~39

保护瑶族乡村盘王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策略:以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新和村盘王节为例/毛汉领,陆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04~108

被压抑的现代性: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困境/潘泽泉//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57~63

边疆、道德、治理:以感染性疾病的控制为例/邵京//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2~22

表演理论视角下的郭德刚相声:个案研究与理论反思/祝鹏程//民俗研究.-2011,⑴.-67~81

城市少数民族社区改造:基于空间意义的模式分析/陈云//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29~32

重庆蒙古族来源及其社会文化/王希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54~59

从“洪水型”神话看老挝老龙族与壮族的文化渊源/韦琴//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40~143,158

从“候鸟”到“留鸟”: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李林凤//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13~19

从日常生活视角看烟台营子村蒙古族族群认同的多重表述/王志清//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47~51

从屯堡发生学看社会如何可能/孙兆霞,张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9~15

“大禹治水”文化内涵的人类学解析/汤夺先,张莉曼//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0~13

傣族剪纸:活色生香的民间艺术/王艳琦//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51~55

当代八坊回族妇女嫁衣的人类学考察/苏静//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10~115

地域社会的构成:整体论的视角:以摩哈苴彝族村和周城白族村为例/朱炳祥//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9

滇东南边疆苗族婚姻习俗探究:以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的调查为中心/田景春//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1,⑸.-62~68

滇越边民跨国流动与社会稳定研究:基于国家、地方与边民的视角/谷家荣//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64~71

滇越铁路对沿线彝族社会文化的影响/杨甫旺,李娜//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46~51

侗族口传文学的传承机制研究/郎雅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20~24

侗族“萨神”与原始“礼”制比较研究/龙耀宏//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1~6

侗族戏剧审美人类学研究/黄守斌,周帆//贵州民族研究.-2011,⑵.-42~45

都市回族社区的历史变迁:以镇江杨家门社区为例/杨荣斌,马一//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70~73

风水与坟业的历史民族志:清代光绪十八年绩溪司马墓“盗葬案”探析/张佩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8

符号动员与景观再造:旅游情景下的“抗倭历史名城”打造/林敏霞//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30~34

福建宁化夏坊“游傩”研究:一项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张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74~78

复合文化:基督教背景下的彝族文化变迁/黄瑾//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67~71

改土归流后移民家族的建构及其意义:以湖南永顺县青龙村林氏为例/瞿州莲//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17~122

甘南藏族家族结构研究:基于卓尼藏族民间组织沙尼与汉族家族比较的视角/谢冰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73~77

贵州“里民人”探寻/王献军//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46~49

锅庄石信仰、房名与藏区社会组织的变迁:以川西鱼通地区为例/郭建勋//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116~121

黑龙江省柯尔克孜族历史文化特征研究/吴占柱//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95~98

黄道婆籍贯之争的人类学思考/谭晓静//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65~68

回族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宁夏回族农民工的抽样调查/马金龙,李录堂,李莉//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77~81

集体仪式传承和变迁的多重动力:当代黔中屯堡地区“抬江会”活动的田野考察/王青梅,刘铁梁//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6~21

家庭视角下的“农民工”回流行为研究/郭云涛//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36~41

建构传统:牧民社会时间的释义:以内蒙古那日苏嘎查蒙古族牧民为中心/宋小飞//民俗研究.-2011,⑴.-162~170

建筑人类学视野下的侗族建筑/向同明//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15~19

景观意识“内”“外”眼光的聚焦与融合:以云南迪庆州茨中村的葡萄园与葡萄酒酿制为例/郑向春//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18~23

居住空间的文化建构:白马藏族房屋变迁的个案分析/刘志扬//民族研究.-2011,⑶.-25~34

空间、家屋与人观:以关中邓村为例/董敬畏//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19~124

苦聪人文化适应性的社会心理研究/李春忠,罗承松//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78~80

跨国通婚、信仰与秩序:义乌穆斯林跨国通婚研究/马艳//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28~35

跨境橡胶种植对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影响:以中老边境两个哈尼族(阿卡人)村寨为例/马炜,张雨龙//思想战线.-2011,⑶.-17~21

旅游背景下族群内部关系变迁的实证研究:以“五落钟离山”为例/莫代山//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139~142

旅游地空间话语的社会建构:以世界遗产地西递村为例/张骁鸣//思想战线.-2011,⑶.-99~105

旅游发展与民族村落社会变迁:基于鄂西神农溪景区罗坪村的调查/吴爱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4~17

旅游吸引物符号建构的人类学解析:以“神秘湘西”、“神秘文化”为例/赵玉燕//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184~189

旅游业的“意外”产物:对一起网络事件的民族志分析/苏敏//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82~92

论傣族节日庆典与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关系/吴之清//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47~50

论侗族传统择偶习俗的文化意义/龙昭宝,梁思娥//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25~28

论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启示:以景颇族为例/赵天宝//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03~107

论台湾原住民的书写策略:从文化符号学的角度观察/彭佳//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35~39

论藏族饮茶习俗的形成及其特点/罗桑开珠//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85~90

论纸马的信仰背景与艺术基础/陶思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84~88

密枝节祭祀起源模式与话语维护/宁智锋//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28~33

缅甸与泰国跨国民族的种类、分布和人口/赵永胜//世界民族.-2011,⑵.-82~87

庙会组织与民族国家的地方社会:妙峰山庙会的公民结社/王立阳//民俗研究.-2011,⑴.-139~161

苗疆再造与改土归流:从张中奎的博士论文说起/徐新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37~41

民国时期回族社团组织及功能研究/丁明俊//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9~30

民国时期“康西”边缘的“汉人社会”:以工布江达一地为中心/王川//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30~38

民国时期理番四土、五屯之社会文化研究与实践/王田//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39~45

民俗文化村的文化表演:以生态人类学的视角分析/潘峰//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93~100

民族英雄评价问题学术讨论/赵永春,孙婉婷//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65~73

仫佬族民歌的类型、功能及意义/滕志朋,刘开娥,莫秋//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72~77

内格斯尔而外关公:关公信仰在蒙古地区/陈岗龙//民族艺术研究.-2011,⑵.-56~60

宁夏农村回汉族际通婚调查分析:以平罗县城关镇为例/何粉霞//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36~40

普米族白石崇拜的文化解读/奔厦,泽米//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40~46

羌族地区城镇变迁述论/陈松,黄辛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⑷.-44~48

清代新疆汉民族移民社区的信仰和日常生活/王志强//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94~98

箐苗“祭山”仪式的现象与思考:六枝县梭嘎乡补空寨个案调查/徐小明//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63~66

人类学视野下的水族稻田祭祀仪式舞蹈文化解读/欧光艳//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38~41

日常生活视野中的农区蒙古族族群认同与少数民族村落文化建设:以烟台营子村为个案/王志清//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60~65

三洞水族使用巫术的原因初探/张振江,苏慕烽//思想战线.-2011,⑶.-22~26

散杂居民族“同而不化”的策略性应对:基于湖北省鹤峰县三家台村蒙古族的人类学考察/沈再新,唐胡浩//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24~28

山地民族农耕模式与生态适应:基于对怒江峡谷秋那桶村的田野研究/温士贤//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52~56

山区农村聚落的布局与空间组织: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例/曹雪//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20~22

“商人型教士”的新型宗教: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滇西北的早期活动(1846-1865)/【法】施帝恩著;尼玛扎西,刘源译;彭文斌校//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46~56

少数民族文化在主客位视野中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以那坡县壮族“敏”支系传统文化为个案研究/陆潇玲//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117~122

社会关系网络与农民工投资型输出:以佛山“攸县人”挖机经济为例/周大鸣,刘玉萍//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42~48

社会秩序理念下对侗族村寨孝养关系的思考:以贵州从江县下江镇平寨为例/高法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78~81

社神崇拜与社区重构:对中山市小揽镇永宁社区个案考察/李翠玲//民俗研究.-2011,⑴.-171~186

生存的策略:青海河南蒙古族“藏化”现象的探讨/林冠群//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57~66

试论安多地区多元文化共生格局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贾伟,李臣玲,王淑婕//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56~60

试议“西北民族走廊”的范围和地理特点/秦永章//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7~72

试析寺院社会化管理及得失:以青海省推动藏传佛教寺院社会化管理之实践为例/华热,多杰//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146~151

苏尼/嫫尼与彝族历史及其研究/罗庆春,李春霞//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25~130

土家族梯玛还愿仪式研究/谭志满//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127~130

土族的“班斯纳得那”研究/杨卫//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98~204

佤族国家认同的历程、现状与挑战/陈晓婧//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52~57

外来语言与山区少数民族:以广西龙胜瑶族D村为例/刘丽敏//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40~43

维吾尔族农民在京、津两地生活适应度的调查/阿布都热西提•基力力//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63~68

无文字族群宇宙观念的身体表述:嘉绒跳锅庄的文学人类学阐释/李菲//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97~102

武婆信仰与桂林区域社会变迁/胡小安//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78~84

西南地区传统银饰工艺与族群的关系/张建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46~49

习惯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周真刚//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48~53

信仰•禁忌•仪式:壮族经布洛陀的审美人类学发微/王敦//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108~116

新疆城镇发展和双语教育的进程:南疆地区两个专题调研报告/马戎//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59~172

象征人类学视野下的彝族丧葬仪式研究:以成宁县浆子林村为例/余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42~47

“言出必中”赛“神仙”:汉藏“梦先生”故事比较研究/林继富,查斌//民俗研究.-2011,⑴.-105~124

艺能之思绪尽可录制吗?:以日本冲绳民乐团体纪录片为例/【日】寿田吉孝著;姜娜译;韩敏校//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69~71

彝族丧葬仪式的象征意义分析/余舒//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81~85

优势视角: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服务实证研究/刘建民//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64~69

有关壮族年龄组(朋友)的考察/【日】田诚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85~92

“玉器时代”的国际视野与文明起源研究:唯中国人爱玉说献疑/叶舒宪//民族艺术研究.-2011,⑵.-31~41

渔民春节祭祖与宗族聚合:以鲁南微山湖区为中心/余康乐,刘星//民俗研究.-2011,⑴.-187~202

源于自然审美的哈尼族服饰生态文化/袁爱莉//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56~59

云南纳家营回族生存智慧的政治人类学解读/李春红//云南社会科学.-2011,⑶.-68~72

藏传佛教金刚法舞面具的制作、分类及其宗教内涵之研究/才让//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21~33

中国古典园林景观的意义和旅游价值/罗树杰//青海民族研究.-2011,⑵.-24~29

中国西南古代氐羌民族的融合与分化规律探析/王文光,段丽波//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32~34

中日端午民俗文化比较/武宇林//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58~62

珠三角“村改居”与反城市化现象探析/李翠玲//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29~135

壮剧与民俗文化/陈丽琴//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136~139

壮族人文始祖布洛陀信仰的传承与重构/覃丽丹//广西民族研究.-2011,⑵.-100~107

族际通婚与族群关系:潭溪土家族的实证研究/陈心林//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23~27

四、女性问题研究

北京回族女性的文化传承与变迁:以北京牛街李家为个案/【泰国】纳静安//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58~67

玻璃天花板下的守望:A大学女教师工作满意度研究/赵叶珠//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73~77

从服饰色彩的变迁看中国女性自我意识的转变/王晶,刘彦//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68~72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水利建设运动中的女性:以福建省惠安女水库为例/杨齐福,汪炜伟//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69~75,82

关于媒介素养教育作为性别平等倡导战略的研究/卜卫//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5~12

教育增权与撒拉族农村妇女发展/闫丽娟,李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50~55

科技领域女性高层人才成长状况与发展对策:基于五省市定性调查研究报告/全国妇联课题组//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31~38

农村回族女性教育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以宁夏泾源县黄花乡为例/江晓红//云南社会科学.-2011,⑶.-82~85

女性高层次人才的社会排斥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福建省的调查/徐延辉,熊欢//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39~47

女性在科学实验工作中地位与作用的社会性别研究/宋琳//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48~53

社会性别主流化框架下德国女性主义语言政策/张智,孔德明//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96~100

守贞节是妇女的文化宿命吗?:关于近期有关事件引发的文化与妇女性权力的讨论/李银河,等//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60~68

她/他们为什么赞成或反对同龄退休?:对选择退休年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刘伯红,郭砾,郝蕊//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22~30,47

性别与城市社区安全:“低阶政治”视域中的女性参与/郭夏娟//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13~21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法律以法律推进保障性别平等:《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女性与法律”栏目15周年回眸/周应江//妇女研究论丛.-2011,⑶.-101~107

云南民族民间文学“夫妇”叙事的女性倾向/刘红//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⑶.-134~138

五、研究动态与书评

读哈布瓦赫的《论集体记忆》/罗杨//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90~194

读莫斯《献祭的性质与功能》/龙飞俊//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85~190

21世纪以来我国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变迁研究综述/李技文//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⑵.-72~77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研究概述/波•少布//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⑵.-89~94

接近“他(她)”的生活:读《中国音乐家的生活》/李娟//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73~178

近二十年民族分离主义研究述评/张建军//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40~45

近三十年国外民族政策研究简述/哈正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34~39

近30年中国医学人类学研究回顾与反思/徐义强//思想战线.-2011,⑶.-124~130

镜中镜:读《列维-斯特劳斯:人类学与美学》/冯莎//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78~185

旅游与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评述/刘安全//贵州民族研究.-2011,⑴.-65~69

时间就是社会:在历史人类学的脉络中解读《传统的发明》/常海燕//西北民族研究.-2011,⑵.-194~197

田野调查,立身之本: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第五届研究生论坛会议综述/罗红波//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⑵.-98~103

田野、理论、方法:中法人类学与社会科学对话学术研讨会纪要/刘宏涛//民族研究.-2011,⑶.-106~107

仪式的谱系与解释:读《人类学仪式的理论与实践》/罗正副//世界民族.-2011,⑶.-94~96

饮食人类学研究述评/彭兆荣,肖坤冰//世界民族.-2011,⑶.-48~56

有多少意义可以重寻:简评《社会文化人类学丛书》/李列//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⑴.-186~188

民国文学范文7

2011年9月14日,“安顺地戏”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当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以败诉告终。在“安顺地戏”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第一,“安顺地戏”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安顺地戏”和作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第三,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主体资格适格。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法院却多采取了一种回避和矛盾的态度。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期间的设置不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继承和发展。

民国文学范文8

    我们从美国的文学作品中可以看到民族精神与特征一直存在的,并且美国民族通过这些文学作品加强了自己的民族精神,注入到美国人民的意识中。虽然美国从建国开始只有短短的二百多年的历史,但其文学体系中的民族精神在世界文坛凸显出来,并对美国文学体系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在当代美国多元化认同的背景下,一些美国作家在作品中继续发挥了民族精神与特性。本文对美国文学中的民族精神与特征深入研究,对美国文学中的国家形象与个人本位主义观念进行了剖析。

    一 美国民族精神的构建

    受到多元化与民族意识的影响,美国小说中的民族精神与人们的精神需求是相关的。美国的历史并不长,并且是一个移民国家。当人们背井离乡来到美国,就已失去了传统的依靠的力量与原来的身份地位。为了能够在这个陌生的国家站稳脚跟,实现发展与生存,他们除了要靠自己外,还要在同种族寻找可以依靠的精神支柱。所以来到美国的人群总是想去和自己民族同胞进行交流,生活在属于自己民族地区的居住地,之后就会设立一些杂志与报刊,发表一些文学作品,拥有属于自己的读者。

    关于美国民族特征的研究开始于19世纪后期,二战胜利之后的美国学者将美国民族作为研究的重点对象。S·亨廷曾指出,“美国信念在如今得到了美国大多数人的认同,这种精神强调了新的伦理道德,主张人们自由与平等,并且每个人都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是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美国精神。这种精神是美国人民不可或缺的部分,形成了千万人追求美国梦的不竭动力,并且以这个为核心的美利坚民族的主体特征在各时期的美国文学中都有所体现。因为在当代美国文学创作中一直呈现出美国精神与民族特征的趋势,尤其是一些文学作品充满了关于民族叙事的内容,所以我们需要对美国文学中的民族精神进行深入研究。

    二 美国民族精神的传承者

    在美国最初建国的时期,有许多受到良好教育的美国人觉得应当用诗歌来作为表现出民族精神的载体,所以当时有许多歌颂民主自由与独立的诗歌被收集起来出版,但是这些枯燥单一的诗歌并不被当时的美国人民欣赏。直至1821年,美国作家詹姆斯·费尼莫·库柏出版了自己的着作《间谍》。这部带有美国独特人文风俗形象的文学作品在世界各地受到欢迎,而库柏小说的成功则让当时的美国人民看到民族文学形式最受欢迎的是小说,因此在19世纪中期,虽然许多批评家们依然号召美国的文学家们用诗歌等形式来歌颂美国的建立与独立战争,但是库柏小说《间谍》获得的成功,使美国人们开始从诗歌转向了创作小说。

    小说《间谍》中的主人公是哈维是一个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青年,他伪装成了小商贩一直在英国统治的地区获取情报。然而由于他一直在英国统治地区来回游走,使得美军误认为他是英国的间谍,不但多次追捕他,还要以间谍的罪名处死他。但是哈维凭借着机敏灵活的头脑和对当地地形的了如指掌,多次脱离了危险,成为美军痛恨的间谍。在哈维最后一次被抓住之后要处死前,美国的军队接到了上层的秘密文件,哈维得以赦免。在美国革命胜利之后,哈维婉言谢绝了政府的经济补偿,隐名埋姓地在贫穷中度过了后半生。这部小说宣扬了美国的爱国主义观念,并且里面的故事内容与情节符合美国当时主流文化的需求,因此成为了美国民族文学中的典型代表。可以说,《间谍》的成功让库柏与其他的美国作家都有了奋斗的目标。

    此外,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美国文学还出现了大量的爱国与政治文章,较为着名的有亨利的演说《不自由毋宁死》;托马斯的短篇小说《常识》也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文学作品一般是散文并且具有明显的理性色彩与启蒙主义的趋势。

    随着库柏的成功,也引来了一大批追随者,并且他的追随者还建立了库柏派。这种派别的文学家几乎都是男性作家,并且多数是刚从事文学行业的作家。虽然当时美国的历史小说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出版社与其他作家都认为小说就是表达美国民族精神的最适合的文学形式,于是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作品。纵观整个美国的文学发展,库柏与他的追随者们创作出来的作品成绩是惊人的,其中有许多影响后世的佳作。例如,亨利创作的《兄弟们》、约翰创作的《莫尔顿的希望》等都是美国民族文学中的佳作。

    一般来说,这些文学作品都表现出了在独立战争中或者殖民历史中的人们的爱国精神,然而不同的地域与种族让这些小说中体现出来的爱国主义并不相同。例如,小说《林中尼克》就是为了反对库柏小说中正面的印第安人形象的,而这部小说中具有的明显的种族偏见的内容却受到当时广大读者的欢迎,则表现出这时期的文学作品是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短暂而复杂的时代特征的。虽然在美国的民族文学中,历史小说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多数作品都是以模仿为主,很少会有作家去进行创新与改进。

    三 逃离与探寻中的民族特征

    通过整个美国文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文学的核心就是“逃离与探寻”,例如,《白鲸》、《麦田的守望着》等文学佳作都表现出这个核心的主题,也体现出美国民族的无意识地对于梦想的憧憬与探寻,也能够暗示出人们存在的精神状态,展现出美国民族隐藏的个人主义。

    1 民族特征的神话溯源

    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不是来自于人们的主观意识,而是更多来自于深层次的民族无意识。集体的无意识既存在于每个人的心灵深层,也一直阻碍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美国文学中的无意识起源于西方文化的源头——《圣经》。《出埃及记》就讲述了摩西与犹太民族一起反抗法老的压迫,到了幸福之地——迦南,建立了自己的王国的故事。在这个神话的原型意象直接形成了英雄的原型,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文学中的英雄原型都是内心孤独的少年,并且具有探索与敢于牺牲的精神,他们有着崇高的品质,一般都会经历固定的三种人生经历:逃离——感悟——牺牲,而许多文学作品中的英雄形象的原型就是摩西。在当今人们思想意识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文学创作会加入了时代精神,一般具有民族特征的英雄模式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逃离与探索过程中,实现了人生的价值与回归;另一种就是在战争中独自战斗,然后走向牺牲。

    2 现实中脱离的回归

    在早期的美国文学创作中,英雄人物一般都会逃离现实,然后在不断磨练中看到了希望与获得了感悟,然后重新回到了社会,对人生有了新的感悟,如《白鲸》中的以实玛利与《哈克贝利·芬历险记》中的男孩哈克。

    在小说《白鲸》中,作者麦尔维尔塑造的以实玛利是一个寂寞的人物,在他身上体现了神话中英雄人物具有的寂寞感性的特征。在故事开始,以实玛利是一个逃亡的人,想去寻找一个自由而快乐的地方。他在捕杀鲸鱼莫比·迪克的经历中目睹了生死,于是慢慢地成长了起来,最后感悟了爱与友情。可以说,以实玛利是一个具有神话典型的英雄人物的形象,具有许多英雄的优秀品质,他的人生也具有英雄成长的三个阶段,即:逃离——感悟——牺牲。

    哈利贝利也符合传统的英雄形象,他具有寂寞、叛逆与谦逊的精神,在不断经历了事件中增强了认知能力,开始具有了是非观念。不同时期的英雄人物有着不同的时代精神,而哈克在自身成长过程中,不是要去脱离古老的法老的压迫,而是要脱离了当时资本主义压迫下的自私黑暗的社会。哈克在黑人吉姆的帮助下,懂得了社会与生活,感受到了《独立宣言》中的人人平等的含义。最后哈利又回到了文明的社会,并且也实现了逃离——感悟——牺牲这三个阶段的循环。

    3 无望中的虚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美国民族的理想与信念被彻底颠覆,他们的生存状态开始改变。而这一时期美国文学作品中的流浪者形象与最初的英雄形象开始出现了差距,虽然这些流浪者一直去寻找着人生存在的价值,但是这些形象并不具有伟大的品质与魅力,而是存在着许多缺陷。可以说他们具有着悲剧的人生,难以避免自身的毁灭性的命运。《麦田的守望者》里面的主角就为了去寻求一个精神避难所,不断地找寻着,最后以失败告终。这些文学作品替代了现实社会中的精神荒芜的人们,难以缓和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因此他们去逃避就是迎接虚无。20世纪美国文学中的民族特征已经难以体现出原来的英雄特质了,而是更多地展现出具有缺陷的小人物,他们的行为与寻找也不再高尚。虽然他们想去拯救人类的世界,但是难以完成;具有探索精神,但是却难以在自己成长过程中抵制现实的诱惑。这些人物想用牺牲去换来美好,但是依然难以拯救任何人。他们不会去融入这个社会,而是在不断逃避,但是我们可以说他们依然是这个时代的民族英雄。“作品中的英雄形象,并不是因为他们是好人,而是拒绝向现实去妥协,而是通过抗争来获得灵魂的解脱”。

    4 冒险幻灭的悲剧

    具有美国民族特征的文学是塑造独特美国形象必不可少的载体,在美国文学中的民族精神还包括了冒险与幻灭的悲剧特征。例如,在菲茨杰拉德创作的《伟大的盖茨比》中就描写了主人公盖茨比想要实现自己的美国梦,并且赢得自己喜欢的女人的欢心,于是奋勇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拼搏,然而最后却得了到人财两空甚至死亡的故事。另一位美国着名文学家德莱塞创作的长篇小说《美国的悲剧》也是以主人公的“美国梦”破灭为主题的文学作品。这部作品描写了主人公想要去享受从底层跨越到上流社会的生活,因此不惜去杀死已经怀孕的女朋友而追求富家小姐。最后他被警察抓获,死在了电椅上。这些文学作品具有浓重的批判色彩,将当时美国人心理特征描写得十分可观与生动,造成这种社会悲剧的原因是有多方面的,而资本主义的黑暗是造成这种悲剧的主要原因。这些文学作品向人们展示的美国精神与信念已经从原来的乐观转向了阴暗,而原来标榜的自由民主精神也变成了讽刺,甚至对美国形象的民族精神产生了深深的质疑。

民国文学范文9

关键词:民粹思想;以民为粹;民之精粹;19世纪俄国文学

中图分类号:151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1-0109-05

19世纪俄国沙皇政府执行严厉的书报检查制度,许多知识分子的思想不能直接诉诸文本。在这种情况下,俄国知识分子采取了隐喻的表达方式,将自己的思想通过文学文本的形式表述出来。因此,19世纪俄国文学在具备审美功能的同时,也承载着一种社会评价和思想表达的功能,故俄国哲学家弗兰克认为:“最深刻最重要的思想在俄国不是在系统的学术著作中表达出来的,而是在完全另外的形式――文学作品中表达出来的。”

民粹思想是19世纪俄国文学蕴含的重要思想之一,它主要包含两个思想体系:一是平民化思想,即以民为粹,关注生活的原生态,以平等的视角、纪实的手法展示生活的本质和个体生命的价值;二是精英理念,即民之精粹,以社会精英分子的身份自居,以济世救民的情怀关注社会和民生。民粹思想中的平民化思想和精英理念对19世纪俄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不仅成为19世纪俄国文学创作的基础,而且成为知识分子构建自己思想理念平台的依据。可以说,在19世纪俄国文学中,民粹思想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而且存在形式各有不同。诚如别尔嘉耶夫所论述的那样:“我们有左翼和右翼、斯拉夫式和西方式、宗教式和无神论式等各种民粹思想。”

一、民粹思想之“民”:以民为粹

19世纪俄国文学所承载的思想是深刻的:西欧派和斯拉夫派关于俄国发展道路的讨论,民族主义与普世价值的意义,国家政权与个人自由的冲突问题,无神论思想和宗教思想的对立问题等。在这些复杂而深刻的思想中,“人民”经常被作为一个核心概念使用,尤其到19世纪下半期民粹主义运动时期,“人民”更是被神化,成为民粹派的精神支柱。

在俄语中,“HapoД”(人民、民族、种族)并非专指政治学意义上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即人民),也指“族类共同体、民族共同体”。果戈理的《关于普希金的几句话》(1834)使用的“HapoД”就具有双重的含义,他说:“真正的民族性不在于描写俄罗斯的无袖长衫,而在于表现民族精神本身。”这里,“Дyx HapoДa”中关于“HapoД”概念的使用具有泛指性的特点,没有细化为“民族”和“人民”,不仅仅强调“民族精神”,亦突出“人民精神”的内涵。随着知识分子自我认同的强化和价值观念的更新,“HapoД”的语义指向发生了偏离,越来越偏向“人民”一词所指的义项。萨尔蒂科夫-谢德林在《阿・瓦・柯尔卓夫》中解释道:“‘人民’一词在这里的含义不应理解为民族的独特性,而应理解为对人类大众的利益的同情。”至19世纪下半期,“HapoД”的语义指向偏离度加大,更加突出“普通民众”,这突出表现在民粹派的阐释中。俄国民粹派关于“人民”的界定更为泛化,其范畴扩展到乡村农民和城市工人等成分。别尔嘉耶夫在阐述民粹主义思想中的“人民”内涵的时候指出:“对‘人民’这个词,应该理解为普通劳动人民,主要是农民。”苏联学者特卡琴科也认为:“对于民粹主义者来说,人民――这首先是俄国农民。”其实,在民粹主义思想中,工人也应当包含在“人民”的范畴之中。因为在资本主义侵入俄国之后,俄国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城打工,成为城市工人的一部分;再者,在民粹派纲领的宣传对象中除了农民之外,还有产业工人。这一点从俄国学者卡拉一木尔扎的论述中可以得到证明,他说:“城市工人的说话和穿着基本像农民一样,总体来说,接近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类型。甚至在阶层状况方面,大多数工人也被当作农民。”由此可见,民粹派概念中的“人民”不仅仅包括农民,还应该有工人。

通过以上的梳理可见,“人民”问题成为19俄国文学思维意识中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其内涵的信息量虽然变小,但语义指向和关注的焦点却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从“民族”到“人民”,再到“农民”,这种变化凸显出了俄国文学的人本意识和生命关怀,是俄国文学“以民为粹”理念和“平民化”思想的根基。

19世纪俄国文学中的知识分子大都具有平民化的思想,他们将平民及其生活境遇作为描述的对象,认同底层民众,追求已逝的文化价值观念。普希金在《乡村》中认同民间的生活理念,并对贵族阶层所承载的价值追求进行了批驳:“野蛮的贵族老爷――/命中注定要给人们带来死难。”专门描写小俄罗斯农村生活的果戈理,更是推崇农村简朴的生活,认为农村是抵御恶之侵袭的道德场所。在《旧式地主》中他写道:“这些茅屋的简朴的主人们的生活是这样静,这样静,使你暂时会悠然神往,觉得、欲望和搅扰世界的恶魔所引起的骚乱不安的后果都不存在。”

自果戈理以降,俄国文学更加关注底层民众的生活,作为民粹主义肇始者的赫尔岑相信人民的力量,相信俄国人民的价值取向,他说:“我们的生活所围绕着以进行的主要轮轴,就是我们对俄国人民的态度,对人民的信仰。”不仅如此,在1853年4月21日写给弗・谢・彼契林的信中提到:“俄罗斯人民是属于即将临近的世界的。”赫尔岑研究专家皮鲁莫娃在《赫尔岑的历史观点》一文中亦证实:“赫尔岑深信俄国人民的力量。”由此以来,赫尔岑关于人民的信仰,尤其是关于俄国农民的论述确为其后的俄国民粹派作家所接受。

民粹派作家深信农民的生命价值和生存观念。为了彰显自己“以民为粹”的思想,他们特意在自己的作品中描绘了一些具有正面意义的农民形象。《鱼市》中带头反对商业资本挤压的伊万・尼古拉耶维奇・卡利宁,《村社账目清查》中的农民典型代表马克西姆・阿列菲耶维奇・奥兹诺宾,《刺猬》中具有自觉反抗意识的达尼拉・菲利佩奇。卡尔波夫,《农民和农民的劳动》中忠于土地情结的伊万・叶尔莫拉耶维奇,扎索季姆斯基《斯穆林村纪事》中的德米特里・科里亚热夫等人。与其前文学中的农民形象不同的是,民粹派作家笔下的农民具有了初步的自觉意识,不在臣居于强者的霸权之中,这便是民粹派文学所塑造的农民的亮点。

19世纪的俄国文学不仅关注人民,还关注人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环境。一方面,19世纪俄国文学真实地摹写人民生活,再现其时的历史话语和生存境遇,体现了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人文关

怀和使命意识;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描述人民的生命价值和存在意义,19世纪俄国文学还特意构建文学乌托邦,描述理想的人人平等的社会秩序。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怎么办?》中维拉所创办的劳动组合式的缝纫工场其实就是一种理想化的建构:工场的管理模式是工人自己管理,实行经济互助;文化方面实行工间读书活动和工间授课活动等。这种工场的“宗旨便是尽可能使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同等享受工作带来的利益,不管她们个人的特点怎样”。车尔尼雪夫斯基理想化的叙述模式为其后的民粹派文学续延,并对民粹主义运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此,索科洛夫写道:“革命者将小说《怎么办?》当作行动的纲领和生活操守的指南。”特卡乔夫也指出:“俄国青年在《怎么办?》中找到了实际解决伟大道德和社会问题的办法。”女权主义运动的参加者在评述《怎么办?》一书的时候,写道:“青年,尤其是年轻的姑娘们,他们最为狂热的愿望就是得到这本书。”甚或在审判席上,他们也公开承认《怎么办?》的巨大影响力,沙甘诺夫在卡拉克佐夫事件的最高法庭审判席上说:“我喜欢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小说《怎么办?》。”胡佳科夫证实道;“年轻人在小说《怎么办?》的基础上组成了一个个团体。”所有这些民粹派的言论都说明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小说《怎么办?》的巨大影响力,其中所虚构的故事和乌托邦理想对民粹派的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他们按照《怎么办?》中所描写的劳动组合和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自己的团体,成立各种协会,宣传革命思想。

在俄国,知识分子为何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人民,甚或底层农民之上呢?主要原因在于知识分子本身的原罪意识和忏悔思想。他们在人民面前自感是有罪的,因此希望能够为人民服务,在人民面前得到救赎。这一点得到别尔嘉耶夫的认同,他写道:“它(指知识分子)感到自己有负于人民,它希望为人民服务。”至于其原因,他论述说:“知识分子所获得的全部文化都是人民创造的,都是人民的劳动创造的。”别尔嘉耶夫认为知识分子“负罪”的原因在于知识分子没有经过劳动却获得了人民创造的文化,这对于他们的良心是不安的。别尔嘉耶夫的观点与民粹派理论家拉甫罗夫的观点不谋而合,他也认为人类的进步是以多数人的牺牲为代价的,他写道:“这种少数人的进步,是以多数人受奴役为代价换来的。”

别尔嘉耶夫和拉甫罗夫的观点阐述了一个道理:知识分子的社会文化成就是以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奴役为代价换来的。知识分子在进行自省的时候认识到了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安逸和人民的辛苦,忏悔意识也就由此而生。因此,可以说,“自省”和精神上的进步是忏悔者的重要特征。诚如托尔斯泰《复活》中的忏悔贵族涅赫留多夫一样,自感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深感不安,于是不断忏悔,最终实现精神上的跨越。其实,许多忏悔者的忏悔行为并不只是在精神上,更有许多体现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他们的行为可谓平民化。例如,在意识到自己的罪孽之后,托尔斯泰不仅从内心产生了赎罪的需要,他还离开了城市生活,在行动上与人民接近,其夫人托尔斯泰雅在日记中写道:“他过不了城市生活,此外,他的基督教徒的情绪忍受不了奢侈、寄生、尔虞我诈的城市生活条件。”他放弃了生活的乐趣,穿上粗布衣服,自己亲自劳动,与人民接近,以达到自己道德的完善。他“要按上帝的旨意生活,就必须抛弃生活的一切欢乐,要劳动,驯服、忍耐,有怜悯心”。但是,弗兰克断言:“平民化崇拜不是托尔斯泰的专有思想,而是知识分子思想的某种共同属性。”

二、民粹思想之“粹”:民之精粹

汉译“民粹主义”彰显了俄国民粹主义之“民”与“粹”的本质特征:民粹派一方面将下层民众,尤其是农民,将他们生活村社看作是未来社会的雏形,体现了大众意识和平民精神;另一方面,民粹派又将自己看作是人民的精英分子,来自人民,却高于人民。他们将作为人民的领导者,担负文化复兴、国家和社会建构的重任。民粹派传单《致青年一代》中就宣称:“我们寄希望于你们(指民粹派知识分子),因为我们认为你们是最能拯救俄罗斯的人。”

民粹派以“民之精粹”的身份自居,这在19世纪后半期民粹派文学中得到充分体现。众所周知,民粹派知识分子中平民知识分子占大多数,他们更是一群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中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上得不到贵族的承认,下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在这种特殊的境遇之中,他们形成了一种双重性格: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由于身份认同的困惑,一直处于自卑状态之中;在写作的虚幻之中,他们竭力将自己描述成一种自信的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积极参加民粹主义运动,同农民亲近。兹拉托夫拉茨基的小说《金子般的心》中将少校描写成忏悔贵族的形象,他在自己的领地上削减贡赋,还竭力帮助农民申诉农民与地主的纠纷,调解法官与地主、农民之间的瓜葛;斯・卡罗宁小说《自上而下》中的卢宁本身是个农民,经历打工的种种不顺之后,遇到工程师福米奇,在其引导下,他开始利用闲暇时间学习文化知识。在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之后,他深感忧心的是下层农村民众。可见,知识分子的这种双重心理使得他们在写作的虚幻中扮演一种自信的自我认同的形象,而在现实生活中又对社会生活感到迷惘。由此,费多托夫在描述民粹派知识分子的时候,写道:“仔细探究俄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可以发现,有时奉献的思想就是一切,积极的行动不过是处于第二位的。”

为了摆脱身份认同的困惑,更是为了找到自己在真实生活中的自信,他们转向比自己社会地位更加低贱的农民,希冀能够在农民身上获得少许的安慰,“认同农民支撑了他们自我尊重的感情,同时使他们有可能感到在俄国生活中所起的有意义的作用”。沃特曼的这段论述解释了俄国平民知识分子的特点,他们没有高贵的出身,在贵族知识分子和西方面前感到自己的地位的低下,唯有到比自己更为低贱的群体中寻找一种心理安慰。因此可以说,他们在自己的作品中描写知识分子,是为了突出自己的身份的特殊,增强自己在社会中所失去的那份自信。所以,派普斯追溯民粹主义内涵的时候强调了这一点:“他们装作为人民利益奋斗,但实际上却为他们知识分子自己的利益而劳作。”

然而,民粹分子试图在农民中找到自信而扮演“老爷派头”的做法亦是有据可究的。民粹主义理论家拉甫罗夫在《历史信札》(1868-1869)中提出一个深具知识分子特征的概念――“具有批判思维的个人”,他指出,只有具有批判思维的个人具备必备的科学文化知识,具备改变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尼・康・米哈伊洛夫斯基在《英雄与群氓》、《再论英雄》、《再论群氓》中对英雄和群氓做了界定,他认为“以自己的榜样带动群众从善或从恶,去干最崇高的事或最卑鄙的事、合乎理性的事或毫无理性的事的人,我们将把他称作英雄。能够被最崇高的或最卑鄙的,或者既不崇高也不卑鄙的榜样带动的人,我们将他称作群氓”

。由此一来,“英雄”应该是民粹派知识分子,而“群氓”则主要是农民,这样知识分子主要是靠“榜样”的力量来带动农民,农民则通过“模仿”等形式追随知识分子。可见,拉甫罗夫和米哈伊洛夫斯基的知识分子观都是强调知识分子的个体作用,认为具有改变社会发展能力的知识分子能够用榜样的力量来带动农民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因此,他们对农民没有抱有很大的期望,诚如别尔嘉耶夫所言;“米海依洛夫斯基(即米哈伊洛夫斯基)并没有崇拜人民的心理。”西方学者孟德尔(Arthur p.Mendel)对此持有同样的观点,他阐释道:“他对于在人民中间找到理想的类型不抱任何幻想。”

与民粹派知识分子不同的是,19世纪大多数俄国知识分子并没有以“民之精粹”的身份自居,而是以“精英理念”的思想承载者出现的。作为俄国特殊群体的知识分子,他们不仅具有宗教意义上的弥赛亚意识,更重要的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