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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2-08-10 02:02:03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1

为了解我市2016年的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各区各免疫规划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下一年的免疫规划工作,我局组织人员于2015年10月19日—11月19日对全市5个区5个农场共22家免疫规划责任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方法

在每个免疫规划责任单位辖区随机抽取1个村(居)委会或农场作业区作为考核点,全市共抽取22个考核点。从抽取到的每个免疫规划责任单位考核点中随机抽查符合条件的17名儿童,其中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出生儿童7名,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出生的儿童7名,2015年出生的儿童3名。全市需抽查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年龄段儿童154名,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年龄段儿童154名,2015年出生的儿童66名,共计374名儿童。

二、考核内容

(一)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考核适龄儿童的入册率、建证率,“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单苗基础合格接种率、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麻腮风、百白破、乙脑疫苗的加强免疫接种率。

(二)从每个考核点的接种卡上抽查3岁组儿童A+C群流脑疫苗、4岁组儿童糖丸疫苗的接种情况、从入托入学查验工作中收集到的6岁组儿童接种证上抽查白破二联和A+C流脑疫苗的接种情况。

(三)全面考评免疫规划工作资料、免疫规划档案、卡证管理、冷链运转、疫苗管理、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使用、报表的报告、预防接种查漏补种、安全注射等工作内容。

三、考核结果

(一)各免疫规划责任单位免疫接种、冷链运转、安全注射、免疫规划档案填写,报表、异常反应报告,疫苗管理、查漏补种、入托入学查验证工作等逐步规范。

(二)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年龄段儿童现场抽查考评结果:入册率为100%、建证率为100%、“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为98.70%、卡介苗接种率为100%、脊灰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为100%、百白破全程合格接种率为99.35%、麻疹(含麻疹成份疫苗)合格接种率为100%、麻疹(含麻疹成份疫苗)基础及时接种率为93.18%、A群流脑基础全程合格接种率为99.35%、乙肝全程合格接种率为100%、乙肝首针及时率为98.70%、乙脑基础合格接种率为100%、甲肝疫苗合格接种率为98.70%。

2015年度出生的儿童现场抽查考评结果:入册率98.48%、建证率为100%、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为100%。(详见附件2)

考评结果显示全市“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各种疫苗单苗基础免疫、麻疹(含麻疹成份疫苗)基础免疫及时率、乙肝疫苗首针及时率、卡疤率均超过省级目标要求。

(三)在应种儿童的加强免疫接种率中,麻疹(含麻疹成份疫苗)加强接种率、麻疹(含麻疹成份疫苗)加强及时率、百白破、乙脑加强接种率均为100%,均超过到省级目标要求。

(四)“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单苗合格接种率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有崖城卫生院、梅山分院、天涯区河西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较差的单位有南滨农场医院、天涯卫生院、南田农场医院。(详见附件2)

(五)综合考核评分前三名的单位为崖城卫生院、梅山分院、天涯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分较低的单位为南滨农场医院、天涯卫生院、藤桥分院。(详见附件1)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仍滞后。一是有些单位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面积较小,陈旧老化,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滞后,如高峰分院、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沙社区卫生服务站、月川社区卫生服务站、大东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南边海社区卫生服务站、鹿回头社区卫生服务站、儋州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金鸡岭社区卫生服务站、南田农场医院等。二是有些预防接种门诊未设有侯种室(区)、预诊室(区)及接种室(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不规范,如藤桥分院、立才农场医院、高峰分院等单位。

(二)个别单位“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不高。如天涯卫生院、南滨农场医院等单位。(详见附件2)

(三)业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个别单位存在免疫接种人员免疫规划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不足,对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把握不清,导致部分疫苗出现漏种、提前或超期接种、活疫苗接种之间时间间隔不足28天等,如天涯卫生院、南滨农场医院、吉阳卫生院、南田农场医院等单位。

(四)业务人员不足。个别单位仍存在人手不足现象,尤其是具有预防接种资格证的人员。如高峰分院、南新农场医院、藤桥分院、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西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计局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辖区免疫规划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来抓免疫规划工作,真正落实免疫规划责任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三)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卫计局要建立完善基层单位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机制,强化对基层防保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基层防保人员绩效工资改革,坚持多劳多得,绩效工资发放向关键岗位、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防保人员倾斜。各区各单位要实行免疫规划工作奖罚制度,对责任心不强,导致免疫规划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按误事责任追究给予处罚。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2

1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

首先使各单位广大群众要提高认识搞好儿童计划免疫预防造福人类,是人类健康的百年大计,它既关系到物质文明建设又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为了提高全社会对计划免疫工作的认识,我院以墙报、黑板报、图片剪贴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广泛开展计划免疫社会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预防保健认识,踊跃参与并积极配合,使计划免疫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 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管理

2.1 计划管理 建立逐年逐月儿童出生登记簿,记录家长姓名、儿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区每出生一名儿童由家长及时到预防保健科登记入册。根据接种对象,按计划到市防疫站领取疫苗,避免疫苗浪费,做到有计划地预防接种。

2.2 加强计划免疫档案管理我院实行计划免疫一卡、一证、五簿管理,将每次接种的一系列工作及时记录,统计,上报,入档,从而控制了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和儿童预防接种证。五簿是:儿童出生人数统计簿、疫苗制品领发登记簿、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管理登记簿和计划免疫工作百分考核登记簿。

3 科学的质量管理和实施

3.1 在每次疫苗接种前 我院逐一通知到每位接种儿童家长,并预先将各接种对象和注意事项,儿童家长持通知单到预防保健科进行免疫接种。

3.2 计划免疫规范化 我院实行每月25日进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防止漏种、错种和重种等情况,待接种结束后按预防接种登记和通知单核实接种人数,统计报表,对未接种着注明原因,以待下次补种。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保健为中心”的工作方针,按照全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县疾控中心、妇幼院工作计划的安排,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及《龙陵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依法搞好预防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有效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全面促进我镇农村卫生事业稳步发展。

二、组织、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各种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1、继续巩固“乡村一体化”取得的成果,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三制、四有、七统一”要求开展工作。

2、争取政府及各部门的支持,增加对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以保证组织建设、师资培训等所需费用。

3、为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执行国务院颁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4、继续实施好兴边富民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建设及检查验收工作。

三、卫生防疫工作

(一)疾病控制

1、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疫情报告管理的督导和检查,防保科每天对各科室、辖区村卫生室进行疫情报告督导、检查,并落实疫情报告奖惩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一旦发现有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和疑似突发卫生事件时,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要求乡、村两级认真开展疫情漏报调查,建立完善疫情漏报自查制度和疫情分析制度,两项每季度进行一次。三是提高对暴发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严防疫情的扩散蔓延。

2、按照《县非典型肺炎、人间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治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非典型肺炎、人间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早发现和控制疫情。

3、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职责,争取各部门参与,采取多渠道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力争年内组织开展2—3期艾滋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卫生人员累计参训率达50%以上,年底城市、农村居民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分别达90%、70%。另外,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人群的检测任务。

4、加强鼠疫、霍乱的疫情监测。继续强化鼠疫“疫情三报”,加强肠道门诊与疫情监测,坚持“零报告”制度,年内组织大面积灭鼠、灭“四害”1—2次,严防鼠疫病、霍乱病的发生及流行。

5、抓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要求,以“控制传染源,降低疫情”为目标,切实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普及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对结核病人进行归口管理,村医实行分片包干,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记录再走。

6、疟疾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严格执行《龙陵县疟疾管理意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外出疫区务工人员,务必做到“三不漏”;保护易感人群,做好内源性病灶点的病家及四邻人群进行预防服药,对现症病人进行正规治疗,搞好冬春季休止期病人根治及疟史访问,村医实行挂钩负责制。

7、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对象以内的甲、乙肝疫苗接种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控制肝炎的发病水平。

8、继续做好麻风病的自然村线访工作,巩固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成果。

9、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为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计划免疫

1、认真落实AFP病例的监测,加强对消灭脊灰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活动,以搜索0剂次儿童为重点,做好流动人口接种工作。

2、继续巩固五苗全程接种率,以村为单位达95%以上目标,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0%以上。

3、认真做好卫VII项目的后期管理与运作。

4、开展1—2种计划免疫外有苗可防疾病的预防接种。

四、妇幼保健

1、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法规,搞好“围产期保健保偿”服务,各村卫生室必须认真落实好入保工作,以村为单位入保率达100%,保偿金管理村卫生室每月做帐时上交当月收取保偿金,由防保科收取,交中医院财务室管理做账。

2、认真落实好“龙陵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利用项目活动,加强村医业务培训,提高村医业务水平,巩固三级防保网底建设。

3、加强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指导,强化村卫生室的职能作用,配合村医积极开展高危孕产妇和高危儿童筛查,年内组织到每村各开展一次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筛查、管理。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急孕产妇和儿童的转诊急救运行机制。有危急孕产妇和危重症儿童村医要及时抢救护送转诊并呼吁上级帮助。

5、每月进行一次怀孕妇女的摸底排查,早孕建册检查及动员做HIV检测,筛查高危孕产妇,办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动员孕妇住院分娩,搞好产后访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

6、全面开展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提高保健覆盖率。

7、加强“三监测、四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卫VI项目的后期管理要求开展。

8、大力开展以家庭为最佳场所,以育龄妇女及其丈夫为主要对象,以“四本连环画册”为目的,形式多样的妇幼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目标人群自我保健意识。严格按照妇幼卫生保健教育的12个要点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每年防保科、各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两种以上形式健康教育宣传,板报不少于12期。

9、巩固爱婴医院取得的成果,不断完善我院产科、儿科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乡村妇幼保健队伍的建设,半年对村医及产科、儿科医生进行妇幼保健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形成能防能治、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防治体系。

10、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做好痕迹资料的归类整理,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信息资料档案,准确上报并及时反馈信息资料,促进妇幼卫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达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五、社区医疗服务工作

为满足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镇的实际,严格按照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执行,对五个社区卫生室进行认真的督导检查,配合村卫生室把社区服务工作落实好,做到全面实施。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4

及时发现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减少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和重症、死亡病例,控制暴发和流行规模。

预防为主、全面准备,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加强合作、统一领导,分类处置、有效应对。

(一)领导小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手足口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岑秀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组 长:__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__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__

县人民医院院长

__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__ 县疾控中心主任

__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__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专家指导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

组 长:__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__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__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__ 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__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

负责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提出建议;制订防控预案和技术方案,指导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及危重病例的救治,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处置机动队。县疾控中心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疫情现场处置机动队。负责全县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工作。

其余医疗单位要根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院内专家组、疫情处置机动队(组)。

根据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饭前便后不洗或少洗手、近一周与其他儿童共用玩具、幼托儿童和散居儿童、流动人口、与患者有接触史及家长手足口病预防知识缺乏为本病流行高危因素。手足口病以粪--口途径接触传播为主要传播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预防手足口病的关健。

(一)病例的早期发现

各级医疗单位应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____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14年修订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轻症病例和重症病例。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本辖区托幼机构及小学的检查和指导,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缺课登记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一旦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病例要及时送医院诊治。杜绝带病坚持上学的现象。

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及时浏览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及时审核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准确掌握疫情。疫情暴发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报告

1.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____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14年修订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以及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2.重症、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重症病例时,必须经县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并由专家组组长同意方可进行网络直报。报告死亡病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诊断标准;二是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

3.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报告:聚集性疫情指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暴发疫情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县疾控中心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要依照《____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及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三)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及《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____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14年修订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及其他非定点医院做好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和诊断,要仔细询问病史,着重询问周边有无类似手足口病病例以及接触史、治疗经过,体检时注意皮疹、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及肺部体征,发现手足口病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诊到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一律不得留观收治5岁以下的发热儿童。

3.县人民医院为全县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要加强预检分诊,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同时要配备救治手足口病救治所需的必备药品(如丙种球蛋白)和儿童呼吸机等抢救设备,要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积极救治以及安全转诊工作,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市人民医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同时要根据需要及时增加传染病病房床位,以满足手足口病患者留院观察、治疗的需要。

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感染性疾病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避免病人多科室流动。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重点科室和重点区域医院要配有含氯洗手液供医务人员、病人以及病人家属洗手消毒用。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四)托幼机构/学校的管理

1.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缺课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应立即通知家长将其带至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手足口病的患儿需症状消失1周后返校。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定期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儿童及家长养成正确洗手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同时定期对玩具、儿童个人卫生用具(水杯、毛巾等)、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对活动室、寝室、教室、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厕所进行清扫、消毒。

2.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县疾控中心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五)疫情监测与分析

1.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的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疫情分析、风险评估,掌握病原谱变化及疫情流行趋势,及时研判疫情发展态势。提交疫情风险评估报告给卫计局作为指导下一步防控工作的依据。

2. 县疾控中心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手足口病日常监测任务,最少每月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在每月10日前送至市疾控中心,以及对所有暴发疫情、聚集性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均采集标本开展病原学监测,以便及时研判疫情。

3.要提前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准备工作,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聚集性疫情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防止疫情蔓延发展。

(六)疫情控制

1.医疗单位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和标本采集工作。

2.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将检测结果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及时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将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负责补充调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村卫生室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村卫生室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3.聚集性/暴发疫情处置要求: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应依据《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年版)》,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院内感染控制。若聚集性/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则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托幼机构采取停课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把预防控制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流行蔓延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务必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____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14年修订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等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密切与教育、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明确各医疗机构防控责任,加大防控与救治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每年的4~7月和9~11月是手足口病流行高峰季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平台、微信、新媒体等各种媒体播出手足口病防治知识,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教力度。幼托机构要举办手足口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家长告知书等,提高家长防病意识和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健康教育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重点针对5岁以下散居儿童家长开展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教育。

(三)严格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

1.组织开展以洗手为主的干预行动。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县疾控中心、各乡镇卫生院要主动联系教育部门、托幼机构,协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幼托机构的技术指导,完善洗手设施,确实保证儿童餐前便后要洗手,衣被、尿布等日常用品要经常清洗消毒。二是督促保健医生和值班

老师认真落实晨检和午检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发热、皮疹儿童。三是告诫家长一旦发现小孩出现发热、皮疹症状,要立即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诊疗,以免耽误病情。2.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的消毒管理。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卫生监督所要主动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督指导,建议儿童游乐场所主管部门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儿童游乐场所开展常规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落实环境、设施和玩具消毒措施,确保游乐场所卫生安全。

3.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防止院内感染。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重点加强对儿科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和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强化医务人员卫生意识,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措施,医院要要求发热儿童及其家长在院诊疗期间全程带上口罩,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医院感染。

(四)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手足口病发现意识和诊疗水平,切实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措施,特别是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和救治。发现疑似重症手足口病病人,要尽快转送到上级定点重症救治医院(__市人民医院和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如遇突发状况,必要时提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就地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五)营造良好环境,提高卫生素养

1.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县爱卫办要组织做好社区爱国卫生运动,发动广大群众,以幼托机构、儿童游乐(活动)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清理卫生死角,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整洁。

2.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减少感染机会。健康教育要提醒家长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平时做好自我健康保护,手足口病的高发季节尽可能避免带幼儿去游乐场所和公共场所。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属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到医院就诊及输液时一定要带上口罩,要勤洗手。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6

20__年,防保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预防为主,保健为中心”的工作方针,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龙陵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巩固乡村一体化管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和“降消”项目为龙头,紧紧围绕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和病死率及降低“两个”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为目标。

一、基本情况

__镇(中医院管辖)有5个社区、8个村委会,150个自然村,总户数9176户,总人口31742人,农业人口18478人;农村人均收入1257元,人均吃粮400公斤,15—49岁育龄妇女8554人,占总人口的26.95%;18—35岁育龄妇女数3939人,孕产妇463人,产妇333人,出生334人,活产332人,死胎死产2人。7岁以下儿童2247人(5岁以儿童1760人,3岁以儿童936人),占总人口的7.08%;0—15岁儿童4313人。预防保健人员26人,其中乡级3人,村级23人,共设有13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覆盖率为100%,全部为甲级村卫生室。

二、组织管理

年初,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20__年度防保工作计划,并召开了20__年度村医工作安排会议。会上,镇领导做了重要讲话,对村医工作做了一些要求和强调,防保科将各村的任务、指标下达到各村卫生室,连同百分计考评标准与村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合同书,并订有奖惩标准。半年对各村进行检查督导,并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年底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合同书的考评标准对所辖卫生室进行考评,并兑现奖惩。从行政上、业务上加强了村医的管理,提高了村医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一)培训、督导

一年来,围绕乡村一体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及预防、保健工作对在职卫生人员、村医进行培训,自办培训班4期,共培训232人次,其中中医院148人次,村医84人次;召开例会4期,参会人员共108人次。在镇政府、中医院领导的带领下,坚持每月1人次的下乡监督活动,全年共下乡监督96人次,318天。

(二)健康教育

围绕预防、保健、康复等,采取多渠道方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设立宣教室和咨询室,播放录象,在门诊、住院部走道显眼地方及病房粘贴宣传画、标语,门诊大厅有两块宣传板,每月定期出版报,各种卫生节日在街头人口集中地方设点宣传,制作展版,印发宣传材料,口头宣传及设有咨询电话。另外,辖区13所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课,村医上门宣传,育龄妇女轮换式学习科普连环画知识。一年来,共设点宣传11次,每次医务人员3人,共33人次,168期,粘贴标语60条,粘贴宣传画245张,制作展版11块,发放宣传材料20多种、26500份,医务人员宣传9928人次,接受咨询4372人次;会议培训4期,共培训120人次。18—35岁育龄妇女受教3373人次,孕产妇受教463人。新婚登记人员受教840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的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有所提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

巩固乡村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果,辖区内13个村卫生室全部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三制、四有、七统一”开展工作,严格村卫生室值班、考勤制度,制定健全了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加强了赧场社区卫生室、白家寨村卫生室、香柏河村卫生室、横山村卫生室、杨梅山村卫生室、大坪子村卫生室、新寨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夯实村级卫生保健网,逐年解决村卫生室无业务用房、业务用房简陋的问题。继续实行防保人员对各村卫生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增强了防保人员和村医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巩固了“围产期保健保偿制”,建立了动员孕妇住院分娩奖惩制和费用包干制,有效提高了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了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消除了新生儿破伤风。今年对孕产妇管理突出的村卫生室给予了表彰奖励,共奖励金额4529元。

(四)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严格执行《龙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设置了合管办并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了新农合的顺利运行;制订了《__镇新农合管理制度》,加强了新农合用药行为的监管。13个村卫生室均按时、按质进行报账制度,并分散、分批张榜公布报销比例及金额。补偿情况:20__年1至11月份,参合者总得到补偿14530人次,总补偿医疗基金1019141.49元,占可用医疗基金(1597482元)的63.8

0%。其中:门诊统筹补偿6173人次,补偿医疗基金36278.51元,占可用门诊统筹补偿基金(399370.50)的9.08%;门诊家庭账户补偿5625人次,补偿医疗基金44286.44元,占可用门诊补偿基金(399370.50)的11.09%【其中,慢性病门诊补偿1855人次,补偿慢性病基金92355.79元,占可用慢性病补偿基金(79874.10元)的115.63%;】;住院补偿834人次,补偿住院基金829020.75元,占可用住院补偿基金(1118237.40)的74.14%;住院顺产分娩43人次,总住院医疗费用25800元,补偿住院医疗基金17200元,占可用住院基金1118237.40)的1.54%。可用医疗基金结余578340.56元。20__年度__镇参合率为93.11%(17201/18474),比去年下降2.84%(居民人口不得参与合作医疗)。

(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计划免疫:在计划免疫中,全镇以“计划免疫工作计划”为目标,着重建立完善计划免疫十本贻账,完成各项指标率,提高AFP病例监测报告,做好脊灰强化免疫工作及计划外疫苗的接种工作。重点加强贫困边远山区及免疫空白地区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做好“乙肝疫苗”的接种工作。20__年共出生儿童321人,0—7岁儿童2302人,建卡2302人,建卡率100%;乙肝疫苗接种321人,接种率100%,及时接种309人,及时接种率为96.26%。20__年AFP、麻疹病例、新生儿破伤风实行“旬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共监测上报36期。20__年共运转疫苗9次,其基础免疫接种率为:卡介苗99.43%,麻疹疫苗100%,百白破99.81%,脊灰疫苗99.81%,乙肝疫苗100%。五苗全程接种率99.43%。为巩固脊灰强化免疫,20__年1月进行了一轮强化免疫,应种1330人,0剂次儿童58人,实种1320人,服苗率99.25%.外地儿童应种79人,实种79人,0剂次儿童应种6人,0次剂儿童实种6人,服苗率100%,并进行了查漏补种工作。20__年6月至12月,积极做好二类疫苗“乙肝疫苗”的接种工作,通过中医院全体医务人及村医的共同努力,共接种乙肝疫苗(含村级)共2512人。为实现全国消灭麻疹承诺,于20__年11月对8月龄至14岁适龄儿童进行了麻疹强化免疫接种,应种数5284人,实种数5256人,接种率为99.47%。

2、疫情监测

在疫情监测上,继续坚持“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严格监测“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流感样病例、禽流感零报告及日报告”。主动搜索AFP病例。20__年3月18日云山小学学生发生一起水痘爆发,发病19人,疾控中心、中医院防保科及村卫生室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通过几天努力,疫情最终得到控制。20__年5月至6月进行“手足口病”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共上报37期,未发现手足口病;20__年10月25日至今进行“登革热”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共上报49期,未发现登革热疫情。20__年,__镇共发乙类传染病322例,发病率1014.43/十万,发病居首位的为肠道传染病,其次为性传播疾病,疫情报告率为100%,报告及时率为98.1%。

在疫情监测上,严格按上级要求做到:有疫情报告各项制度,每季度有疫情分析,疫情自查总结,半年、年度疫情分析。20__年共进行疫情分析季度4期,半年分析1期,年度分析1期。按《龙陵县中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要求,积极做好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如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20__年共上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起。(包含一般食物中毒、药物中毒、菌子中毒) 3、疟疾防治

疟疾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全球基金疟疾项目》要求完成。20__年本地居民发热血检702人,血检完成率117%,流动人口涂片治疗670人,完成率111.67%,血检村寨148个组,村寨覆盖率100%,预防服药630人,预防服药率210%,疟疾现症病人治疗15人,治疗率100%,休止期根治63人,根治率100%,病灶点处理63个,疟史访问270人,访问率100%,病灶点处理270个,处理率100%。均为外源性病灶点。20__年,第五轮疟疾项目“氯伯喹”免费治疗间日疟共368人;ACT治疗PF108人,浸泡蚊帐1037笼。20__年疟疾防治做到年头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过程有记录。且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季度也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数据资料做到一月一收一报,并按时上报县项目办各种报表及资料。20__年共上报疟疾报表21期,季报表7期,(分别为第五轮、第六轮)。严格“疟疾基金财务帐”管理,及时兑现疟疾项目款。

4、结核病防治

按照《结核病项目》要求,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20__年共转诊病人36例,规范、足量、全程对结核病病人实施治疗,共治疗肺结核病人11例,加强督导管理,共督导结核病病人11例,督导45次(其中有1人为自费服药),做到“三见面、三落实、五要求”。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做好结核病病人的督导及归口管理工作。

5、鼠疫防治工作

鼠疫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鼠疫控制应急方案》和“省、市、县鼠疫防治联防方案”,强化鼠疫“疫情三报”,坚持“零报告”制度,严防鼠间鼠疫的流行,杜绝人间鼠疫的发生。20__年度统一灭鼠2次,经费投入10500多元,受益人口20__0人。

6、死因监测工作

死因监测工作是20__年一项新开展的工作,主要进行辖区内的死亡信息收集,所有死亡个案必须全部上报,并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中医院做好培训及督导工作。做好质量控制。中医院各科室、全镇5个社区及8个村卫生室共监测上报死亡病例169人,死因报告率100%.网络直报169人,直报符合率92.22%;报告卡完整率93.41%,报告卡规范率90%,卡片与病史符合率91.21%;报告及时率90.80%,培训村医2期,积极做好下乡监督工作,共计下乡监督36次,撰写督导报告4期。

(六)妇幼卫生工作

1、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法规,搞好“围产期保健保偿”服务,巩固保健保偿服务取得的成果,20__年围产期应入保232人,实入保232人,入保率为100%。

2、“降消项目”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龙陵县“降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好“降消项目”工作,利用项目活动,加强了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巩固了三级防保网底建设,搞好怀孕妇女的摸底排查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危急孕产妇和危急儿童的转诊、急救运行机制,为“两个危急”转诊抢救疏通绿色通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政策,主

动为贫困孕产妇办理救助资金,提高了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两个”死亡率。20__年度,__镇共办理贫困孕产妇救助卡128人,享受救助金86人,补助金额46720.84元;实行限价收费的40人。在中医院住院分娩的贫困孕产妇224人,补助金额151568元;实行限价收费的有91人,补助金额28758.18元。危急孕产妇抢救1人,抢救成功1人,成功率为100%。

3、爱婴医院工作

继续巩固创建爱婴医院来取得的成果,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产妇母乳喂养,提高纯母乳喂养率。20__年度指导产妇母乳喂养332人,纯母乳喂养300人,纯母乳喂养率为90.36%。

4、“三监测、六管理”工作

全年共有孕产妇463人,产妇333人,活产332人,建卡322人,产检322人,有早孕检查277人,住院分娩300人,新法接生334人,产后访视322人,系统管理277人;高危孕产妇94人,管理94人,高危产妇68人,住院分娩68人,危急孕产妇抢救1人,抢救成功1人,无孕产妇死亡。7岁以下儿童2247人,保健管理1697人;3岁以下儿童936人,保健管理705人;5岁以下高危儿童113人,管理113人;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人数16人。新生儿死亡1人,婴儿死亡3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3人,无新生儿破伤风病例。

5、十三项妇幼卫生指标

20__年度无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率为3.01/00,婴儿死亡率为9.04/0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9.04/00,无新生儿破伤风死亡。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96.99%,产前检查率为96.99%,新法接生率为10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0.36%,产后访视率96.9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83.43%,高危孕产妇管理率为10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100%。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为75.52%,3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为75.32%,5岁以下高危儿童管理率为100%,儿童计划免疫(五苗)全程覆盖率为100%;4个月以下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为90.36%(300/332);低体重出生率为1.20%(4/332),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4.82%(16/332)。培训合格率为100%;妇女健康教育率为85.63%(3373/3939)。

6、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妇幼卫生的痕迹资料的归类整理,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信息资料档案,准确及时上报和反馈妇幼卫生院信息。今年上报妇幼卫生信息12期,健全乡级3本8种台帐、村级2本5种台帐,确保县、乡、三级数据上一致,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达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七)艾滋病防治工作

按照县对乡镇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标本兼治,并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进行监测。20__年,__镇共监测1362人,其中孕产妇监测522人,完成任务400的130.5%;新婚保健人员婚前保健监测840人,完成任务数550人的152.73%,共随访HIV/AIDS6人,筛查出HIV感染者3例。实施母婴阻断0人,发放安全套200盒,20__年镇村两级共出艾滋病宣传栏期84期,发放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6000多份,受益人口5000多人。20__年__镇对防治艾滋病家庭贫困人员及艾滋病孤儿共计17人,救助金补助14700元。

(八)其它工作

积极完成上级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及参加各种会议。20__年到上级培训8次,培训村级14次,接受上级督导8次;驾驶员体检524人次。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健康教育范围不广,力度不够,群众文化素质偏低,影响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

2、个别村医业务素质偏低,积极性不强,村卫生室发展不平衡。

3、防保经费严重短缺,村医不能得到及时的强化培训,卫生室设备、器材陈旧老化。

4、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经费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足。

(二)建议

1、加强村医的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村医责任心及业务水平。

2、加强健教宣传,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7

传染病预防措施可分为:①疫情未出现时的预防措施;②疫情出现后的防疫措施;③治疗性预防措施。

(一)预防性措施

在疫情未出现以前首要任务是做好经常性预防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对外环境中可能存在病原体的实体应进行的措施 改善饮用水条件,实行饮水消毒;结合城乡建设,搞好粪便无害化、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及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的规章制度,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和院内感染;在医疗保健机构也应大大贯彻《食品卫生法》以及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虽然上述工作主要由卫生防疫及环境监测部门牵头执行,但临床医师也应积极配合。

2.预防接种(vaccination)又称人工免疫,是将生物制品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1)预防接种的种类

1)人工自动免疫:是指以免疫原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免疫原物质包括处理过的病原体或提炼成分及类毒素。其制剂可分为:

活菌(疫)苗:由免疫原性强而毒力弱的活菌(病毒或立克次体)株制成。如结核、鼠疫、布鲁菌活菌苗,脊髓灰质炎、流感、麻疹活疫苗。其优点是能在体内繁殖,刺激机体时间长,接种量小,接种次数少。但由于不加防腐剂,当被污染时杂菌易生长。一般必须冷冻保存。

死菌(疫)苗:将免疫性强的活细菌(病毒等)灭活制成。优点是勿需减毒,生产过程较简单,含防腐剂,不易有杂菌生长,易于保存;缺点是免疫效果差,接种量大。也有将菌体成分提出制成的多糖体菌苗,如流行性脑膜炎球菌多糖体菌苗,其免疫效果较一般菌苗为好。

类毒素:是将细菌毒素加甲醛去毒,成为无毒而又保留免疫原性的制剂,如白喉、破伤风类毒素等。

2)人工被动免疫:以含抗体的血清或制剂接种人体,使人体获得现成的抗体而受到保护。由于抗体半衰期短,有超过25天,因而难保持持久而有效的免疫水平。主要在有疫情时使用。

免疫血清:用毒素免疫动物取得的含特异抗体的血清称抗毒素。提出其丙种球蛋白有效免疫成分称精制抗毒素,含异种蛋白少,可减少过敏反应的发生。免疫血清主要用于治疗,也可作预防使用。

免疫球蛋白(丙种球蛋白及胎盘球蛋白):由人血液或胎盘提取的丙种球蛋白制成。可作为麻疹、甲型肝炎易感接触者预防接种使用,但不能预防所有传染病,更不能作为万能治疗制剂滥用。

被动自动免疫:只是在有疫情时用于保护婴幼儿及体弱接触者的一种免疫方法。兼有被动及自动免疫的长处,但只能用于少数传染病,如白喉,可肌注白喉抗毒素1000~3000单位,同时接种精制吸附白喉类毒素。

(2)计划免疫:计划免疫是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结果和人群免疫水平的分析,按照科学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使用疫苗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最终达到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我国自70年代中期开始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各地已自上而下建立起计划免疫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冷链系统,疫苗接种率不断提高,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逐年稳步下降。1988年和1990年,我国分别实现了以省和以县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并通过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联合组的审评。目前,以消灭脊髓灰质炎为重点,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又进入了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新阶段。

1)计划免疫的免疫制品及病种:我国常年计划免疫接种主要内容为对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和以后适时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白喉、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结核和破伤风的免疫。目前我国已将乙肝疫苗的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但未纳入计划免疫程序。有些地区也将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膜炎的免疫接种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可以预计,其他一些危害儿童健康、用疫苗可以预防的传染病也将列入计划免疫工作范围。

2)计划免疫的免疫程序:免疫程序是根据有关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免疫因素、卫生设施等条件,由国家对不同年(月)龄儿童接种何种疫苗作统一规定。只有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实施,才能充分发挥疫苗效果,避免浪费。免疫程序的内容包括:初种(初服)起始月龄、接种生物制品的间隔时间、加强免疫时间和年龄范围。

儿童基础免疫:卡介苗1针,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3次,百白破混合制剂3针,两针(两次)间最短间隔时间为一个月;麻疹活疫苗1针。要求城市和已经装备冷链设备的地区,在12月龄内完成儿童基础免疫;尚未装备冷链和边远地区儿童可在18月龄内完成:牧区(含半牧区)及人口稀少的边境地区在36月龄内完成。同时还要求,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基础免疫的起始月龄不准比规定的免疫月龄提前(但可以推后);两针次间隔时间最短不应短于28天(但可长于28)。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基础免疫才算合格接种。城市12岁儿童是否作卡介苗加强,根据当地结核病流行情况决定。

3)计划免疫的实施:

①组织措施:接种方式有定点和分散接种,凡有条件和可能的地区都应实行定点接种,以保证接种质量和降低疫苗损耗。接种人员城镇由基层保健构成预防保健科(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股、站)负责实施接种;农村由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或乡村医生负责实施接种,在无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地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工作态度不可信的地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技术不适应的地区可组织接种小组(分队)实施接种。

②接种剂量和部位:使用有效疫苗,正确的接种剂量和接种途径是保证免疫成功的关键。如接种剂量与途径不当,可造成接种事故,如个别基层卫生组织误将用卡介苗作皮下接种而发生成批的深部脓肿患者出现。

③接种实施步骤:实施接种步骤及其工作要求如下:

④计划免疫疫苗的禁忌证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计划免疫接种所用的疫苗几乎没有禁忌证。

发热、腹泻和营养不良的儿童均可进行接种,儿童腹泻时,仍可口服脊灰疫苗,但不计入基础免疫次数,应在下次补服;

家长或临床医生对正在患病的儿童接种疫苗有顾虑时,应鼓励和动员他们进行接种;若经劝告仍不愿接受,可暂缓接种,等愈后及时补种;

对接种第一针百白破疫苗发生强烈反应(抽搐、高热、惊厥)的儿童,不可再接种第二针。

根据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实际情况,处理疫苗禁忌证的原则为:受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及结核病六种儿童传染病的预防接种,以减少其发病率与死亡率。1990年9月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3月,我国政府总理已正式签署了上述两个世界性文件,为实现文件规定的各项目标作出了庄严承诺。这两个文件涉及到预防接种目标者,如下:到2000年,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到1995年,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到1995年,与实行计划免疫前相比,使麻疹死亡率降低95%,发病率降低90%,以此作为长期在全球消灭麻疹的重要步骤;保持高水平的免疫覆盖率(到2000年以后)。

既往诊断有明确过敏史的儿童,一般不予接种(口服脊灰疫苗除外);

免疫功能缺陷的儿童,可暂缓接种,等愈后补种;

具体如何掌握各种疫苗的禁忌证,应以疫苗使用说明书为准

4)冷链:实施计划免疫,冷链是保证疫苗接种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冷链”(cold chain)是指疫苗从生产单位到使用单位,为保证疫苗在贮存、运输和接种过程中,都能保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而装备的一系列设备的总称。

5)扩大免疫计划: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扩大免疫计划(expanded programme on immu-nization,epi),要求1990年全世界所有的儿童接种率至少达到90%,以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和肺结核。

世界卫生组织西太洋地区通过了在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决议,我国地处西太洋地区,因此这个庄严的任务也是我国的奋斗目标。为此,我国《八五计划纲要》规定,到1995年乡镇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85%。

(3)预防接种反应

1)一般反应:接种24小时内接种部位有局部红、肿、痛、热等炎症反应,有时附近淋巴结肿痛。

一般反应是正常免疫反应,不需作任何处理,1~2天内即可消失。倘若反应强烈也仅需对症治疗。如果接种人群中的强度反应超过5%,则该批疫苗不宜继续使用,应上报上级卫生机关检验处理。

2)异常反应: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并发症,如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等。虽然异常反应出现机率很低,但其后果常较严重。若遇到异常反应时应及时抢救,注意收集材料,进行分析,并向上级卫生机构报告。

3)偶合疾病:偶合疾病与预防接种无关,只是因为时间上的巧合而被误认为由接种疫苗所引起。冬季常偶合流脑,夏季常偶合肠道传染病,可经诊断加以鉴别。在接种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接种,注意当时一些传染病的早期症状,尽量避免偶合疾病发生,同时应向病人家属作好解释。

4)预防接种事故:制品质量不合格或消毒及无菌操作不严密或接种技术(部位、剂量、途径)错误而引起,常误认为接种反应。

5)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的反应及处理。

(4)预防接种效果考核:预防接种效果的考核多由生物制品研究所或卫生防疫站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免疫学效果评价和流行病学效果评价。流行病学效果评价包括不良反应观察和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发病率对比分析。免疫学效果评价系观察接种者免疫指标的变化状况。

3.防护措施 在某些疾病流行季节,对易感者可采取一定防护措施,以防止受感染,如应用蚊帐或驱避剂防止蚊虫叮咬,以预防疟疾、丝虫病、乙型脑炎等感染;在进入血吸虫病污染的“疫水”中时,可在皮肤部位涂擦防护剂(如含2%氯硝柳胺的脂肪酸涂剂),或者穿用氯硝柳胺浸渍过的布料缝制的防蚴裤、袜,以避免尾蚴感染。

4.携带者的检查措施 有很多传染病均有病原携带者,其危害程度不同,平坦应按病种在该地有目的地检查携带者。也可在新兵入伍、新生入学及招工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疟疾、丝虫病等寄生虫必要时可经普查发现。也可以从恢复期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中追踪发现到病原携带者。特殊职业,如儿童机构、饮食行业、牛奶厂及水厂工作人员、炊事人员的定期检查发现携带者是必要的,因为很多爆发是由这些职业工作人员引起的。

要建立登记卡,对上述特殊职业人员管理要严格,发现携带者时应将其暂时调离工作进行治疗,治疗无效时,则需调换职业。乙型脑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现在尚无满意的治疗方法,对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教育,正确认识携带状态对周围人群的可能危害性,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并接受必要的措施。

⒌健康教育 平时的健康教育对预防传染病非常重要。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等卫生习惯的养成是文明生活的具体内容之一。可以针对不同病种按照季节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宣传传染病的症状及防治方法,达到普及卫生常识、预防疾病的目的。

(二)防疫措施

是指疫情出现后,采取的防止扩散、尽快平息的措施。

1.对病人的措施 关键在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

(1)早发现、早诊断:健全初级保健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感,普及群众的卫生常识是早期发现病人的关键。诊断可包括三个方面:临床、实验室检查及流行病学资料。临床上发现具有特征性的症状及体征可早期诊断,如麻疹的科氏斑、白喉的伪膜等。但有时应有实验室诊断,方才较为客观、正确,如伪膜涂片查出白喉杆菌。在传染病诊断中,流行病学资历料往往有助于早期诊断,如病人接触史、既往病史和预防接种史等。此外,年龄、职业和季节特征往往对早期诊断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2)传染病报告:疫情报告是疫情管理的基础,也是国家的法定制度。因此,迅速、全面、准确地做好传染病报告是每个临床医师的重要的法定职责。

1)报告的种类:根据1989年国家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的病种分甲类、乙类和丙类,共计35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出血性结膜,除霍乱、痢疾、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2)报告人及报告方式:凡从事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应以最快方式逐级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

法定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以电话或传染病卡报告疫情。发现爆发流行,应以最快方式向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

法定报告人确诊或疑诊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病人,按规定向有关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

丙类传染病中流行性感冒,除霍乱、痢疾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为仅在监测点上进行监测的传染病。监测点上的法定报告人,对确诊、疑诊的上述五种传染病,按乙类传染病报告方法报告疫情。

对疑似病人应尽快确诊或排除,发出订正报告。病人死亡、治疗、形成带菌者或有后遗症时要作转归报告。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防止漏项,14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以便于作流行病学调查。

3)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城镇于6小时内,在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至县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发现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在12小时内报出疫情。发现爆发、流行,应以最快方式向县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慌报疫情。

(3)早隔离:将病人隔离是防止扩散的有效方法。隔离期限依各种传染病的最长传染期,并参考检查结果而定(参见附录一)。隔离要求因病种而异。

1)鼠疫、霍乱病人及病原携带者、艾滋病、肺炭疽,必须住院或隔离,由医生负责治疗。如拒绝或不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离院或脱离隔离,诊治单位可提请公安部门责令患者强制住院或重新隔离继续治疗。

2)乙类传染病患者,住院或隔离由医生指导治疗。

3)淋病、梅毒患者必须根治。医务人员不得扩散患者的病史。

4)病人出院或解除隔离后,如病情需要,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可以继续随访、管理。

除上述必须住院隔离的病种以外,一些传染病可采取在机关单位、居民点、学校建立临时隔离室或家庭隔离的方式进行隔离,由医护人员诊治、护理,并指导有关人员消毒与照顾。

有些传染病病人传染源作用不大,勿需隔离。一些隐性感染较多的传染病,隔离病人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控制疾病扩散的目的。

2.对接触者的措施 接触者是指曾接触传染源或可能受到传染并处于潜伏期的人。对接触者进行下列措施可以防止其发病而成为传染源。

(1)应急预防接种: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可对其接触者进行自动或被动免疫预防接种,如麻疹爆发时对儿童接触者可注射麻疹疫苗,对体弱小儿可注射丙种球蛋白或胎盘球蛋白。

(2)药物预防:对某些有特效药物防治的传染病,必要时可用药物预防。如以抗疟药乙胺嘧啶、氯喹或伯喹预防疟疾;服用喹哌、增效磺胺甲氧吡嗪或青蒿素等预防耐药性疟疾;用强力霉素预防霍乱;用青霉素或磺胺药物预防猩红热等。要防止滥用药物预防,以免造成药品浪费和增加病原体的耐药性。药物预防最好只用于密切接触者,而不要普遍投药。

(3)医学观察:对某些较严重的传染病接触者每日视诊、测量体温、注意早期症状的出现。

(4)隔离或留验:对甲类传染病的接触者必须严加隔离(霍乱老疫区的接触者是否隔离,需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在医学观察同时还需限制行动自由,在指定地点进行留验。

对接触者实施隔离或留验的时间应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相当于该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

⒊对动物传染源的措施 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如家畜若患有烈性传染病时,可以由兽医部门进行隔离、治疗。对家畜的输出应建立必要检疫制度,防止瘟疫蔓延。疫区的家畜、畜产品或动物原料必须经过检疫才准允外运。

对绝大部分染病的野生动物而无经济价值时,采取杀灭措施,如鼠类可以杀灭(灭鼠方法参见附录四)。有些传染病的动物尸体应焚烧、深埋,如患炭疽的动物尸体。

4.对疫源地污染环境的措施 疫源地环境污染因传染传播途径不同而采取的措施也不相同。地段医师或基层单位的医务人员尤应注意。肠道传染病由于粪便污染环境,故措施的重点在污染物品及环境的消毒。呼吸道传染病由于通过空气污染环境,其重点在于空气消毒、个人防护(戴口罩)、通风。虫媒传染病措施重点在杀虫(杀虫方法参见附录三)。经水传播传染病的措施重点在改善饮水卫生及个人防护。

消毒(disinfection)是指消除和杀灭传播途径上的病原体,并非要求杀灭一切微生物(称灭菌,sterilization)。消毒可分为预防性消毒及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即前述预防性措施中饮水消毒、空气消毒、乳品消毒等。疫源地消毒指对现有或曾有传染源的疫源地进行的消毒,目的是杀灭由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

疫源地消毒又可分为随时消毒及终末消毒。

(1)随时消毒(current disinfection):指在现有传染源的疫源地对其排泄物、分泌物及所污染的物品及时进行消毒,以迅速将病原体杀灭,例如,对疾病病人的粪便进行随时消毒。因为随时消毒要经常进行,所以一般要指导病人家属进行,或由病房护理人员完成。

(2)终末消毒(terminal disinfection):指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对疫源地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应明确哪些病应进行终末消毒。一般是指病原体在外界环境中能存活较长时间的疾病,才进行终末消毒。而病原体存活时间较短的病,如麻疹、水痘、百日咳、流行性感冒等病的病原体,一般勿需消毒。进行终末消毒前应明确消毒范围与物品。因此,消毒之前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考虑消毒的范围、物品及方法。

需要进行终末消毒的主要疾病为:

肠道传染病:霍乱、伤寒、副伤寒、疾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

呼吸道传染病:肺鼠疫、肺结核、白喉、猩红热等。

动物传染病:炭疽、鼠疫等。

消毒方法参见附录二。

(三)治疗性预防

正确并及时地治疗病人,可以尽早中止传染过程,缩小传染源作用,有时也可防止传染病病人(如伤寒、疟疾等)形成病原携带者。孕妇在妊娠初4个月患风疹所产出的婴儿患有出生缺陷的机会很大,可考虑人工流产,以防止缺陷胎儿出生。

(四)集体机构(作业)的预防措施

集体机构(作业)的群体结构特点及生活状况特异,故其预防措施也很有差别。本节仅阐述托幼机构、集体野外作业的预防措施。医院的预防措施在第十章《医院内感染的发生及控制》中介绍。

1.托幼机构 托儿所及幼儿园是传染病易感集中的群体,很容易发生传染病爆发,尤以病毒性肝炎、菌痢、病毒性腹泻、水痘、腮腺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等为多见。

(1)预防性措施:重点在于加强卫生监督,避免传染源进入。收容儿童及招聘老师和保育员均须经过体格检查,并有定期体检制度。应建立合理的儿童接送制度,接收儿童时要问清是否曾与有病儿童接触,晨检时应仔细检查有无早期症状及体征以便早发生疾病。对儿童及家长要做好卫生宣传工作,以取得合作。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工作。要做好饮食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工作,教育儿童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2)防疫措施:发现疫情后,要立即报告卫生防疫站,以便取得指导。在单位领导下制定防疫措施方案,重点是尽量控制疫情,使之不在机构内扩散。立即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指同活动的班组)应检疫,即本班组与其他班组隔离、医学观察、施行适合的应急预防接种、给预防药物及消毒。疫情扑灭之前暂停接受新儿童。将有关情况通告所有家长,取得谅解及配合,共同合作扑灭疫情,避免进一步扩散。

2.集体野外工作 野外作业如水利建设、筑路、勘探、农垦、部队野营等常集中较多人员协同工作或行动。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生活条件简陋,故极易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如菌痢、伤寒、病毒性肝炎、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膜炎等。因此,在作业开始之前,就应做好预防措施。

(1)预防性措施:在作业开工之前,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作业所在地区,进行流行病学侦察。了解该地区的环境、饮水来源、当地既往及现在有哪些疾病,并向该地区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有关传染病及地方病的情况。进入现场前要组织好医务与卫生人员的队伍,并结合当地存在的特殊疾病及卫生问题作好进岗前培训工作。选择好生活场地、盖好工棚、厨房,选择好水源,兴建厕所,搞好杀虫、灭鼠和消毒工作,制订必要的卫生制度,要求派来工作人员的单位事先做好健康检查,以免传染源进入,并预先做好必要的预防接种,如流脑多糖体菌苗、破伤风类毒素类等接种。进入现场后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卫生宣传,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2)防疫措施:重点在使疫情不扩散,保证作业顺利进行。病人应隔离、治疗。接触者庆给以适合的应急接种、药物预防及消毒,力求不发病。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取得指导帮助。

(五)自然灾害的防疫措施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自然灾害频繁。常见的自然灾害有地震、洪涝、旱灾、风灾、雹灾、滑坡等。1976年河北省唐山大地震,正处午夜,居民熟睡,死亡24万人,重伤16万人。1991年夏天,安徽、江苏等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

自古以来即有“大灾之后必有大疫”的谚语。表明传染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大灾”。自然灾害之能导致传染病发生或流行是由于:①居民生活秩序失常;②自然环境遭受破坏;③医疗卫生机构遭受破坏三方面的原因。自然灾害虽已发生,若控制灾情的决策得当,措施及时,亦能控制或减少疾病发生,达到“灾后无大疫”的目标。我国1976年唐山大地震及1991年安徽、江苏等省特大洪涝灾害由于中央决策英明,各级政府措施得力,灾区群众不懈斗争,使灾区疫病发生减少,基本上达到“灾后无大灾”的要求。

自然灾害的防疫措施:

1.灾前在灾害的多发地区应建立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做好组织、技术及物质准备工作。

2.灾害一旦发生应及时做好抗灾防疫计划,大力贯彻执行,控制疫情上升。

3.建立健全灾区疫情监测系统,强化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提供抗灾防病领导机构制定防病措施参考。

4.大规模、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接种。

5.迅速解决饮水卫生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饮水消毒或采取打井供水的措施。

6.抓好饮食卫生问题。灾害发生初期由于食品和粮食供应系统被破坏,使供应中断,紧跟而来的是饥饿的危害。即使紧急支援,也往往存在着供不应求和食品污染问题。灾害发生之初由于家庭烹饪条件破坏,多集中制作。为了防止食品污染和发生食物中毒,必须把好食品制作、运货和分发三个“关”。此外,灾害发生时,死畜、死禽增多,灾民食用此类肉食亦将增多,也应注意由之而发生的食物中毒。

7.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由于灾害导致生态破坏及灾民密集,人畜粪便、垃圾不能及时处理,为昆虫繁殖提供良好环境,同时鼠类栖息地被破坏,使鼠类大批迁移。这时应大力开展消毒、杀虫及灭鼠工作,以控制肠道、虫媒及动物病流行。

(六)检疫(quarantine)

目前我国实施两种检疫,即国境卫生检疫及疫区检疫。

1.国境卫生检疫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在一个国家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行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这种措施称为国境卫生检疫。在实施国境检疫时,检疫人员必须根据我国对外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办法进行。

(1)检疫传染病的病例及检疫期限:我国现行检疫传染病及其检疫期限为:鼠疫6天;霍乱5天;黄热病:6天。

(2)国境检疫内容

1)进口检疫:对来自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及徒步入境人员进行检疫,入境者必须填写旅客健康申请卡,申明现在是否患有:麻风、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和其他疾病。若发现检疫感染者,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疑似患者应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交通工具应接受消毒、杀虫、灭鼠或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②被检疫病污染的;③发现有关啮齿动物或病媒的。

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进行卫检查,实施消毒、灭鼠、杀虫或其他卫生处理。

2)卫生监督: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杀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3)关于外国人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健康证明:为简化检疫手续,防止检疫传染病传入,我国检疫部门规定来我国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应提供健康证明(驻我国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以及未满16岁者除外)。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要求,除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外,主要是:①性病,包括软性下疳、淋病、慢性淋巴肉芽肿、传染期梅毒;②传染性麻风病;③开放性肺结核;④艾滋病;⑤精神病。我国签证机关在受理外国人入境时,外国人须要向我方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五种疾病的健康证明书。如该证明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有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当外国人入境后向我国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时,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复印件,若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该证明是否有效,应让申请人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确认。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及医师应认真负责执行任务,并着重做好下列工作:

①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判断,鉴别是否患有上述三种检疫病及五种疾病或处于这些病的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②对实施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③负责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经医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出口检疫:开往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及其他车辆或徒步由陆地边境出国的人员,应在最后离开的港口、机场、车站分别接受检疫。其他车辆或徒步离境人员须在国境检疫机关指定的处所接受出口检疫。

⒉疫区检疫 国内遇有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传疫区。在疫区内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8

在疫情未出现以前首要任务是做好经常性预防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对外环境中可能存在病原体的实体应进行的措施改善饮用水条件,实行饮水消毒;结合城乡建设,搞好粪便无害化、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及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的规章制度,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和院内感染;在医疗保健机构也应大大贯彻《食品卫生法》以及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虽然上述工作主要由卫生防疫及环境监测部门牵头执行,但临床医师也应积极配合。

2.预防接种(vaccination)又称人工免疫,是将生物制品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1)预防接种的种类

(1)人工自动免疫:是指以免疫原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免疫原物质包括处理过的病原体或提炼成分及类毒素。其制剂可分为:

活菌(疫)苗:由免疫原性强而毒力弱的活菌(病毒或立克次体)株制成。如结核、鼠疫、布鲁菌活菌苗,脊髓灰质炎、流感、麻疹活疫苗。其优点是能在体内繁殖,刺激机体时间长,接种量小,接种次数少。但由于不加防腐剂,当被污染时杂菌易生长。一般必须冷冻保存。

死菌(疫)苗:将免疫性强的活细菌(病毒等)灭活制成。优点是勿需减毒,生产过程较简单,含防腐剂,不易有杂菌生长,易于保存;缺点是免疫效果差,接种量大。也有将菌体成分提出制成的多糖体菌苗,如流行性脑膜炎球菌多糖体菌苗,其免疫效果较一般菌苗为好。

类毒素:是将细菌毒素加甲醛去毒,成为无毒而又保留免疫原性的制剂,如白喉、破伤风类毒素等。

(2)人工被动免疫:以含抗体的血清或制剂接种人体,使人体获得现成的抗体而受到保护。由于抗体半衰期短,有超过25天,因而难保持持久而有效的免疫水平。主要在有疫情时使用。

免疫血清:用毒素免疫动物取得的含特异抗体的血清称抗毒素。提出其丙种球蛋白有效免疫成分称精制抗毒素,含异种蛋白少,可减少过敏反应的发生。免疫血清主要用于治疗,也可作预防使用。

免疫球蛋白(丙种球蛋白及胎盘球蛋白):由人血液或胎盘提取的丙种球蛋白制成。可作为麻疹、甲型肝炎易感接触者预防接种使用,但不能预防所有传染病,更不能作为万能治疗制剂滥用。

被动自动免疫:只是在有疫情时用于保护婴幼儿及体弱接触者的一种免疫方法。兼有被动及自动免疫的优点,但只能用于少数传染病,如白喉,可肌注白喉抗毒素1000~3000单位,同时接种精制吸附白喉类毒素。

(2)计划免疫:计划免疫是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结果和人群免疫水平的分析,按照科学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使用疫苗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最终达到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我国自70年代中期开始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各地已自上而下建立起计划免疫组织治理、技术指导和冷链系统,疫苗接种率不断提高,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逐年稳步下降。1988年和1990年,我国分别实现了以省和以县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并通过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联合组的审评。目前,以消灭脊髓灰质炎为重点,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又进入了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新阶段。

(1)计划免疫的免疫制品及病种:我国常年计划免疫接种主要内容为对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和以后适时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白喉、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结核和破伤风的免疫。目前我国已将乙肝疫苗的接种纳入计划免疫治理,但未纳入计划免疫程序。有些地区也将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膜炎的免疫接种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可以预计,其他一些危害儿童健康、用疫苗可以预防的传染病也将列入计划免疫工作范围。

(2)计划免疫的免疫程序:免疫程序是根据有关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免疫因素、卫生设施等条件,由国家对不同年(月)龄儿童接种何种疫苗作统一规定。只有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实施,才能充分发挥疫苗效果,避免浪费。免疫程序的内容包括:初种(初服)起始月龄、接种生物制品的间隔时间、加强免疫时间和年龄范围。

儿童基础免疫:卡介苗1针,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3次,百白破混合制剂3针,两针(两次)间最短间隔时间为一个月;麻疹活疫苗1针。要求城市和已经装备冷链设备的地区,在12月龄内完成儿童基础免疫;尚未装备冷链和边远地区儿童可在18月龄内完成:牧区(含半牧区)及人口稀少的边境地区在36月龄内完成。同时还要求,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基础免疫的起始月龄不准比规定的免疫月龄提前(但可以推后);两针次间隔时间最短不应短于28天(但可长于28)。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基础免疫才算合格接种。城市12岁儿童是否作卡介苗加强,根据当地结核病流行情况决定。

(3)计划免疫的实施:

①组织措施:接种方式有定点和分散接种,凡有条件和可能的地区都应实行定点接种,以保证接种质量和降低疫苗损耗。接种人员城镇由基层保健构成预防保健科(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股、站)负责实施接种;农村由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或乡村医生负责实施接种,在无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地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工作态度不可信的地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技术不适应的地区可组织接种小组(分队)实施接种。

②接种剂量和部位:使用有效疫苗,正确的接种剂量和接种途径是保证免疫成功的要害。如接种剂量与途径不当,可造成接种事故,如个别基层卫生组织误将用卡介苗作皮下接种而发生成批的深部脓肿患者出现。

③接种实施步骤:实施接种步骤及其工作要求如下:

④计划免疫疫苗的禁忌证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计划免疫接种所用的疫苗几乎没有禁忌证。

发热、腹泻和营养不良的儿童均可进行接种,儿童腹泻时,仍可口服脊灰疫苗,但不计入基础免疫次数,应在下次补服;

家长或临床医生对正在患病的儿童接种疫苗有顾虑时,应鼓励和动员他们进行接种;若经劝告仍不愿接受,可暂缓接种,等愈后及时补种;

对接种第一针百白破疫苗发生强烈反应(抽搐、高热、惊厥)的儿童,不可再接种第二针。

根据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实际情况,处理疫苗禁忌证的原则为:受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及结核病六种儿童传染病的预防接种,以减少其发病率与死亡率。1990年9月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3月,我国政府总理已正式签署了上述两个世界性文件,为实现文件规定的各项目标作出了庄重承诺。这两个文件涉及到预防接种目标者,如下:到2000年,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到1995年,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到1995年,与实行计划免疫前相比,使麻疹死亡率降低95%,发病率降低90%,以此作为长期在全球消灭麻疹的重要步骤;保持高水平的免疫覆盖率(到2000年以后)。

既往诊断有明确过敏史的儿童,一般不予接种(口服脊灰疫苗除外);

免疫功能缺陷的儿童,可暂缓接种,等愈后补种;

具体如何把握各种疫苗的禁忌证,应以疫苗使用说明书为准

(4)冷链:实施计划免疫,冷链是保证疫苗接种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冷链”(coldchain)是指疫苗从生产单位到使用单位,为保证疫苗在贮存、运输和接种过程中,都能保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而装备的一系列设备的总称。

(5)扩大免疫计划: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扩大免疫计划(expandedprogrammeonimmu-nization,EPI),要求1990年全世界所有的儿童接种率至少达到90%,以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和肺结核。

世界卫生组织西太洋地区通过了在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决议,我国地处西太洋地区,因此这个庄重的任务也是我国的奋斗目标。为此,我国《八五计划纲要》规定,到1995年乡镇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85%。

(3)预防接种反应

(1)一般反应:接种24小时内接种部位有局部红、肿、痛、热等炎症反应,有时四周淋巴结肿痛。

一般反应是正常免疫反应,不需作任何处理,1~2天内即可消失。倘若反应强烈也仅需对症治疗。假如接种人群中的强度反应超过5%,则该批疫苗不宜继续使用,应上报上级卫生气关检验处理。

(2)异常反应: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并发症,如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等。虽然异常反应出现机率很低,但其后果常较严重。若碰到异常反应时应及时抢救,注重收集材料,进行分析,并向上级卫生气构报告。

(3)偶合疾病:偶合疾病与预防接种无关,只是因为时间上的巧合而被误认为由接种疫苗所引起。冬季常偶合流脑,夏季常偶合肠道传染病,可经诊断加以鉴别。在接种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接种,注重当时一些传染病的早期症状,尽量避免偶合疾病发生,同时应向病人家属作好解释。

(4)预防接种事故:制品质量不合格或消毒及无菌操作不严密或接种技术(部位、剂量、途径)错误而引起,常误认为接种反应。

(5)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的反应及处理。

(4)预防接种效果考核:预防接种效果的考核多由生物制品研究所或卫生防疫站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免疫学效果评价和流行病学效果评价。流行病学效果评价包括不良反应观察和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发病率对比分析。免疫学效果评价系观察接种者免疫指标的变化状况。

3.防护措施在某些疾病流行季节,对易感者可采取一定防护措施,以防止受感染,如应用蚊帐或驱避剂防止蚊虫叮咬,以预防疟疾、丝虫病、乙型脑炎等感染;在进入血吸虫病污染的“疫水”中时,可在皮肤部位涂擦防护剂(如含2%氯硝柳胺的脂肪酸涂剂),或者穿用氯硝柳胺浸渍过的布料缝制的防蚴裤、袜,以避免尾蚴感染。

4.携带者的检查措施有很多传染病均有病原携带者,其危害程度不同,平坦应按病种在该地有目的地检查携带者。也可在新兵入伍、新生入学及招工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疟疾、丝虫病等寄生虫必要时可经普查发现。也可以从恢复期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中追踪发现到病原携带者。非凡职业,如儿童机构、饮食行业、牛奶厂及水厂工作人员、炊事人员的定期检查发现携带者是必要的,因为很多爆发是由这些职业工作人员引起的。

要建立登记卡,对上述非凡职业人员治理要严格,发现携带者时应将其暂时调离工作进行治疗,治疗无效时,则需调换职业。乙型脑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现在尚无满足的治疗方法,对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教育,正确熟悉携带状态对四周人群的可能危害性,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并接受必要的措施。

5.健康教育平时的健康教育对预防传染病非常重要。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等卫生习惯的养成是文明生活的具体内容之一。可以针对不同病种按照季节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宣传传染病的症状及防治方法,达到普及卫生常识、预防疾病的目的。

(二)防疫措施

是指疫情出现后,采取的防止扩散、尽快平息的措施。

1.对病人的措施要害在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

1早发现、早诊断:健全初级保健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感,普及群众的卫生常识是早期发现病人的要害。诊断可包括三个方面:临床、实验室检查及流行病学资料。临床上发现具有特征性的症状及体征可早期诊断,如麻疹的科氏斑、白喉的伪膜等。但有时应有实验室诊断,方才较为客观、正确,如伪膜涂片查出白喉杆菌。在传染病诊断中,流行病学资历料往往有助于早期诊断,如病人接触史、既往病史和预防接种史等。此外,年龄、职业和季节特征往往对早期诊断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2)传染病报告:疫情报告是疫情治理的基础,也是国家的法定制度。因此,迅速、全面、准确地做好传染病报告是每个临床医师的重要的法定职责。

(1)报告的种类:根据1989年国家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的病种分甲类、乙类和丙类,共计35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出血性结膜,除霍乱、痢疾、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2报告人及报告方式:凡从事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应以最快方式逐级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

法定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以电话或传染病卡报告疫情。发现爆发流行,应以最快方式向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

法定报告人确诊或疑诊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病人,按规定向有关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

丙类传染病中流行性感冒,除霍乱、痢疾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为仅在监测点上进行监测的传染病。监测点上的法定报告人,对确诊、疑诊的上述五种传染病,按乙类传染病报告方法报告疫情。

对疑似病人应尽快确诊或排除,发出订正报告。病人死亡、治疗、形成带菌者或有后遗症时要作转归报告。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防止漏项,14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以便于作流行病学调查。

3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城镇于6小时内,在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至县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发现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在12小时内报出疫情。发现爆发、流行,应以最快方式向县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慌报疫情。

(3)早隔离:将病人隔离是防止扩散的有效方法。隔离期限依各种传染病的最长传染期,并参考检查结果而定(参见附录一)。隔离要求因病种而异。

(1)鼠疫、霍乱病人及病原携带者、艾滋病、肺炭疽,必须住院或隔离,由医生负责治疗。如拒绝或不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离院或脱离隔离,诊治单位可提请公安部门责令患者强制住院或重新隔离继续治疗。

(2)乙类传染病患者,住院或隔离由医生指导治疗。

(3)淋病、梅毒患者必须根治。医务人员不得扩散患者的病史。

(4)病人出院或解除隔离后,如病情需要,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可以继续随访、治理。

除上述必须住院隔离的病种以外,一些传染病可采取在机关单位、居民点、学校建立临时隔离室或家庭隔离的方式进行隔离,由医护人员诊治、护理,并指导有关人员消毒与照顾。

有些传染病病人传染源作用不大,勿需隔离。一些隐性感染较多的传染病,隔离病人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控制疾病扩散的目的。

2.对接触者的措施接触者是指曾接触传染源或可能受到传染并处于潜伏期的人。对接触者进行下列措施可以防止其发病而成为传染源。

(1)应急预防接种: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可对其接触者进行自动或被动免疫预防接种,如麻疹爆发时对儿童接触者可注射麻疹疫苗,对体弱小儿可注射丙种球蛋白或胎盘球蛋白。

(2)药物预防:对某些有特效药物防治的传染病,必要时可用药物预防。如以抗疟药乙胺嘧啶、氯喹或伯喹预防疟疾;服用喹哌、增效磺胺甲氧吡嗪或青蒿素等预防耐药性疟疾;用强力霉素预防霍乱;用青霉素或磺胺药物预防猩红热等。要防止滥用药物预防,以免造成药品浪费和增加病原体的耐药性。药物预防最好只用于密切接触者,而不要普遍投药。

(3)医学观察:对某些较严重的传染病接触者每日视诊、测量体温、注重早期症状的出现。

(4)隔离或留验:对甲类传染病的接触者必须严加隔离(霍乱老疫区的接触者是否隔离,需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在医学观察同时还需限制行动自由,在指定地点进行留验。

对接触者实施隔离或留验的时间应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相当于该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

3.对动物传染源的措施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如家畜若患有烈性传染病时,可以由兽医部门进行隔离、治疗。对家畜的输出应建立必要检疫制度,防止瘟疫蔓延。疫区的家畜、畜产品或动物原料必须经过检疫才准允外运。

对绝大部分染病的野生动物而无经济价值时,采取杀灭措施,如鼠类可以杀灭(灭鼠方法参见附录四)。有些传染病的动物尸体应焚烧、深埋,如患炭疽的动物尸体。

4.对疫源地污染环境的措施疫源地环境污染因传染传播途径不同而采取的措施也不相同。地段医师或基层单位的医务人员尤应注重。肠道传染病由于粪便污染环境,故措施的重点在污染物品及环境的消毒。呼吸道传染病由于通过空气污染环境,其重点在于空气消毒、个人防护(戴口罩)、通风。虫媒传染病措施重点在杀虫(杀虫方法参见附录三)。经水传播传染病的措施重点在改善饮水卫生及个人防护。

消毒(disinfection)是指消除和杀灭传播途径上的病原体,并非要求杀灭一切微生物(称灭菌,sterilization)。消毒可分为预防性消毒及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即前述预防性措施中饮水消毒、空气消毒、乳品消毒等。疫源地消毒指对现有或曾有传染源的疫源地进行的消毒,目的是杀灭由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

疫源地消毒又可分为随时消毒及终末消毒。

(1)随时消毒(currentdisinfection):指在现有传染源的疫源地对其排泄物、分泌物及所污染的物品及时进行消毒,以迅速将病原体杀灭,例如,对疾病病人的粪便进行随时消毒。因为随时消毒要经常进行,所以一般要指导病人家属进行,或由病房护理人员完成。

(2)终末消毒(terminaldisinfection):指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对疫源地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应明确哪些病应进行终末消毒。一般是指病原体在外界环境中能存活较长时间的疾病,才进行终末消毒。而病原体存活时间较短的病,如麻疹、水痘、百日咳、流行性感冒等病的病原体,一般勿需消毒。进行终末消毒前应明确消毒范围与物品。因此,消毒之前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考虑消毒的范围、物品及方法。

需要进行终末消毒的主要疾病为:

肠道传染病:霍乱、伤寒、副伤寒、疾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

呼吸道传染病:肺鼠疫、肺结核、白喉、猩红热等。

动物传染病:炭疽、鼠疫等。

消毒方法参见附录二。

(三)治疗性预防

正确并及时地治疗病人,可以尽早中止传染过程,缩小传染源作用,有时也可防止传染病病人(如伤寒、疟疾等)形成病原携带者。孕妇在妊娠初4个月患风疹所产出的婴儿患有出生缺陷的机会很大,可考虑人工流产,以防止缺陷胎儿出生。

(四)集体机构(作业)的预防措施

集体机构(作业)的群体结构特点及生活状况特异,故其预防措施也很有差别。本节仅阐述托幼机构、集体野外作业的预防措施。医院的预防措施在第十章《医院内感染的发生及控制》中介绍。

1.托幼机构托儿所及幼儿园是传染病易感集中的群体,很轻易发生传染病爆发,尤以病毒性肝炎、菌痢、病毒性腹泻、水痘、腮腺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等为多见。

(1)预防性措施:重点在于加强卫生监督,避免传染源进入。收容儿童及招聘老师和保育员均须经过体格检查,并有定期体检制度。应建立合理的儿童接送制度,接收儿童时要问清是否曾与有病儿童接触,晨检时应仔细检查有无早期症状及体征以便早发生疾病。对儿童及家长要做好卫生宣传工作,以取得合作。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工作。要做好饮食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工作,教育儿童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2)防疫措施:发现疫情后,要立即报告卫生防疫站,以便取得指导。在单位领导下制定防疫措施方案,重点是尽量控制疫情,使之不在机构内扩散。立即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指同活动的班组)应检疫,即本班组与其他班组隔离、医学观察、施行适合的应急预防接种、给预防药物及消毒。疫情扑灭之前暂停接受新儿童。将有关情况通告所有家长,取得谅解及配合,共同合作扑灭疫情,避免进一步扩散。

2.集体野外工作野外作业如水利建设、筑路、勘探、农垦、部队野营等常集中较多人员协同工作或行动。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生活条件简陋,故极易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如菌痢、伤寒、病毒性肝炎、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膜炎等。因此,在作业开始之前,就应做好预防措施。

(1)预防性措施:在作业开工之前,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作业所在地区,进行流行病学侦察。了解该地区的环境、饮水来源、当地既往及现在有哪些疾病,并向该地区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有关传染病及地方病的情况。进入现场前要组织好医务与卫生人员的队伍,并结合当地存在的非凡疾病及卫生问题作好进岗前培训工作。选择好生活场地、盖好工棚、厨房,选择好水源,兴建厕所,搞好杀虫、灭鼠和消毒工作,制订必要的卫生制度,要求派来工作人员的单位事先做好健康检查,以免传染源进入,并预先做好必要的预防接种,如流脑多糖体菌苗、破伤风类毒素类等接种。进入现场后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卫生宣传,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2)防疫措施:重点在使疫情不扩散,保证作业顺利进行。病人应隔离、治疗。接触者庆给以适合的应急接种、药物预防及消毒,力求不发病。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取得指导帮助。

(五)自然灾难的防疫措施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自然灾难频繁。常见的自然灾难有地震、洪涝、旱灾、风灾、雹灾、滑坡等。1976年河北省唐山大地震,正处午夜,居民熟睡,死亡24万人,重伤16万人。1991年夏天,安徽、江苏等省遭受特大洪涝灾难。

自古以来即有“大灾之后必有大疫”的谚语。表明传染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大灾”。自然灾难之能导致传染病发生或流行是由于:

①居民生活秩序失常;

②自然环境遭受破坏;

③医疗卫生气构遭受破坏三方面的原因。

自然灾难虽已发生,若控制灾情的决策得当,措施及时,亦能控制或减少疾病发生,达到“灾后无大疫”的目标。我国1976年唐山大地震及1991年安徽、江苏等省特大洪涝灾难由于中心决策英明,各级政府措施得力,灾区群众不懈斗争,使灾区疫病发生减少,基本上达到“灾后无大灾”的要求。

自然灾难的防疫措施:

1.灾前在灾难的多发地区应建立应急突发事件的治理机制,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做好组织、技术及物质预备工作。

2.灾难一旦发生应及时做好抗灾防疫计划,大力贯彻执行,控制疫情上升。

3.建立健全灾区疫情监测系统,强化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提供抗灾防病领导机构制定防病措施参考。

4.大规模、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接种。

5.迅速解决饮水卫生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饮水消毒或采取打井供水的措施。

6.抓好饮食卫生问题。灾难发生初期由于食品和粮食供给系统被破坏,使供给中断,紧跟而来的是饥饿的危害。即使紧急支援,也往往存在着供不应求和食品污染问题。灾难发生之初由于家庭烹饪条件破坏,多集中制作。为了防止食品污染和发生食物中毒,必须把好食品制作、运货和分发三个“关”。此外,灾难发生时,死畜、死禽增多,灾民食用此类肉食亦将增多,也应注重由之而发生的食物中毒。

7.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由于灾难导致生态破坏及灾民密集,人畜粪便、垃圾不能及时处理,为昆虫繁殖提供良好环境,同时鼠类栖息地被破坏,使鼠类大批迁移。这时应大力开展消毒、杀虫及灭鼠工作,以控制肠道、虫媒及动物病流行。

(六)检疫(quarantine)

目前我国实施两种检疫,即国境卫生检疫及疫区检疫。

1.国境卫生检疫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在一个国家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行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这种措施称为国境卫生检疫。在实施国境检疫时,检疫人员必须根据我国对外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办法进行。

(1)检疫传染病的病例及检疫期限:我国现行检疫传染病及其检疫期限为:鼠疫6天;霍乱5天;黄热病:6天。

(2)国境检疫内容

(1)进口检疫:对来自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及徒步入境人员进行检疫,入境者必须填写旅客健康申请卡,申明现在是否患有:麻风、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和其他疾病。若发现检疫感染者,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疑似患者应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交通工具应接受消毒、杀虫、灭鼠或其他卫生处理:

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②被检疫病污染的;

③发现有关啮齿动物或病媒的。

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进行卫检查,实施消毒、灭鼠、杀虫或其他卫生处理。

(2)卫生监督: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杀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给、运输设备;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给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实书;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3)关于外国人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健康证实:为简化检疫手续,防止检疫传染病传入,我国检疫部门规定来我国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应提供健康证实(驻我国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以及未满16岁者除外)。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要求,除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外,主要是:

①性病,包括软性下疳、淋病、慢性淋巴肉芽肿、传染期梅毒;

②传染性麻风病;

③开放性肺结核;

④艾滋病;

⑤精神病。

我国签证机关在受理外国人入境时,外国人须要向我方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五种疾病的健康证实书。如该证实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有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健康证实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当外国人入境后向我国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时,必须提交健康证实复印件,若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该证实是否有效,应让申请人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确认。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实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及医师应认真负责执行任务,并着重做好下列工作:

①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判定,鉴别是否患有上述三种检疫病及五种疾病或处于这些病的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②对实施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③负责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经医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出口检疫:开往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及其他车辆或徒步由陆地边境出国的人员,应在最后离开的港口、机场、车站分别接受检疫。其他车辆或徒步离境人员须在国境检疫机关指定的处所接受出口检疫。

2.疫区检疫国内遇有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传疫区。在疫区内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9

一、加强内部管理,抓好职工能力建设

1是明确工作职责。将中心赋予的职责,逐一分解到每个职工,使每一位职工清楚地了解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2是加强学习与培训。针对科室情况和上级要求,积极组织进行业务知识和宣传战线大练兵活动的学习,以使全科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素质与业务能力。为此,制定了业务学习和“保先”教育大练兵学习计划,每个星期开展1次学习。派员参加了国家、省、市疾控中心举办的钩体病监测、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知识学习班。

二、如期完成各项常规工作任务,实现预定目标

(一)、计划免疫: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免免疫苗接种率在90%以上,计免针对传染病监测系统高度灵敏,计免针对传染病得到有效处理和控制。

1、接种率监测:通过全年9次冷链运转,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及调查接种率各种疫苗的接种率均在90%以上。

常规免疫:1—11月份共报告接种适龄儿童BCG91111832人、OPV36536人次、DOT35518人次、MV11435人次、乙肝疫苗33521人次、首针乙肝及时接种10912人,流脑接种44781人,乙脑42349人,各单苗接种率分别为:BCG96.59%、OPV98.90%、DPT98.53%、MV98.35%、乙肝疫苗97.80%、乙肝首针及时免疫率97.83%。、流脑疫苗97.93%,乙脑疫苗98.28%;每月均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常规免疫报表,上报市疾控中心。

加强免疫:加强免疫OPV10696人,免疫率100%,MV加强免疫10500人,免疫率100%;糖丸普服适龄儿童39132人,免疫率99.15%。

接种率调查:5月份、11月份我县开展2次自查和省对我县1次综合考核,对全县19个乡镇28个防保所的计划免疫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调查结果显示:我县计免工作总体上较往年有所提高,三次检查四苗全程接种率、四苗各单苗及乙肝疫苗接种率有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均在90%以上。

2、计免针对传染病监测:本年度仍采取主动与被动监测两种监测方式,在28个防保所设立了监测点,三所县级医儿科门诊均设立为主动监测点,县疾控中心和各乡镇监测点均设有专或兼职人员负责计免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整个监测系统保持着高度的灵敏度。各监测点每旬按时上报监测旬报表,发现脊灰疑似病例以电话的形式随时报告。全年共年监测麻疹疑似病247例,脊灰疑似病例4例,流脑疑似病例7例,乙脑4例,其中确诊麻疹病例229例,脊灰0例,新生儿破伤风0例,流脑病例5例、乙脑4例。除15岁以下儿童AFP报告率和麻疹二次血标本采集率未达要求外,其余各项监测指标均达卫生部要求。

3、、异常反应处理:全年共发生2起接种异常反应,均及时进行了有效处理。

(二)、传染病管理

1、法定传染病管理

(1)、疫情报告:全年共报告发生法定乙丙类传染病18种5466例,发病率在400/10万以上,死亡10例病例(狂犬病4例、艾滋病1例、病肝2例、流行性出血热3例),无甲类传染病。

我科设2名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每天进行3次(早、中、晚)疫情报告和审核,报告卡及时审核率在100%。全县7所医级医院,27个乡镇医院,2所私立医院,除仁爱私立医院外,其余各医院均已实现网络直报,并在24内进行报告。

(2)、传染病管理检查

全年计划传染病管理检查2次,分别于5月和11月份对6所县级、27所乡镇级、2所私立医院、52所村级医疗卫生单位,共98所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大部分县、乡级医疗单位传染病管理组织较为健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并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其中县医院、徐圩、魏庄、淝河、荆芡乡卫生院等单位,疫情管理工作成效尤为突出。但少数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较为松懈,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疫情报告质量问题严重;法定传染病野蛮司机调查报告率仍较低,在90%以下。

(3)、病例调查:除痢疾、感染性腹腹泻外我科对其余病种病例均进行个案调查,病毒性肝炎的个案调查率可达90%以上,少发病例调查率在100%。

2、重点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05年4月县卫生局下发怀卫字[2005]第66号文件,就今年我县以霍乱为主的重点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布署,县卫生局成立以陈文化副局长为组长的霍乱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领导工作,下设流行病学调查组,医疗诊断组,检验采样组,消杀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成立了相应的肠道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安排落实了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统一布置辖区内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及早做好了人员、技术、药品和器械等准备工作;县疾控中心于4月28日在防疫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对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医生及各乡镇防保所负责人就《霍乱防治实用手册》及《安徽省霍乱预防控制责任制》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进行了培训,各乡镇卫生院也相应对单位职工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我县采取电视台游走字幕,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利用板报厨窗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霍乱等重点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

腹泻病监测:全县27个乡镇卫生院和3所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均设立了肠道门诊,5月1日均按时开诊,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周一电话上报腹泻病例,3所县直医疗单位实行日报制度,同时进行网络直报,县疾控中心设有专人负责腹泻病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备有疫情电话记录本,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2005年全县5—10月份共报告腹泻病826例,霍乱弧菌培养477例,均为阴性,霍乱弧菌总培养率为57.7%;其中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共报出腹泻病83例,霍乱弧菌培养83例,均为阴性,霍乱弧菌培养率为100%;乡镇卫生院共报告腹泻病743例,霍乱弧菌培养394例,均为阴性,霍乱弧菌培养率为53%。于每周二上午将腹泻病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后上报市疾控中心,同时报出报表。

外环境检索:A、水源监测:按照每月逢“10”采集淮河下洪水、涡河水及县医院污水口等3处监测点水源水进行霍乱弧菌检测。5—10月份共检测6次,采集标本180份,及时送往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霍乱弧菌培养均为阴性。B、食品监测:县食品卫生科定期对城关地区饮食服务行业进行了食品监测,并且对部分凉菜摊点和熟食摊点进行了采样送检。全年共检测了43个点,采集样品126份,霍乱弧菌培养均为阴性。C、公厕监测:选取城关地区乳泉、小西门两个公共厕做为监测点,按每月逢“10”对两处公厕进行粪便标本采集,实验室进行霍乱弧菌培养,5—10月共采集粪便标本24份,霍乱弧菌培养均为阴性。

监督检查:共在开诊期间进行2次检查,对全县27个乡镇卫生院和3所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肠道门诊、部分村级卫生室、城关地区医疗社区门诊、省荣军医院、龙亢农场医院和私立民望医院、火庙医院等进行了检查。检督人员现场检查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内、儿、急诊科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出入院记录本和化验室霍乱弧菌培养记录等,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并要求限期改进。检查显示;各单位均建立了组织和制度,均设立了肠道门诊并按时开诊,基本能做到有人员、有房屋、有设备。存在主要问题是肠道门诊流于形式,未能起到监测哨点作用,存在其他门诊截流腹泻病人现象,漏报严重(尤其是部分私立医院和村级卫生室),及腹泻病人标本送检及时率较低。

3、、突发疫情控制与处理

1)、流脑疫情控制:1月31日从网上得C型流脑流行的信息,即向站领导作了汇报,组成的3个疫情处理小分队;加大宣传力度,在电视上以游走字幕形式,连播5天,提醒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接种疫苗,同时宣传基本防治知识(如加强锻炼),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组进A+C流脑疫苗,在全县范围内针对2周岁—18周岁人群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易感人群抵抗力,共免疫易感人群8613人;加强流脑疫情监测,县、乡、村三级均设专人负责流脑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全年共发现8例流脑疑似病人,我科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采集其密切接触者咽部分泌物进行送检,均为阴性,同时采取给予阿莫西林等药物预防服药,病人污染的环境用含氯制剂进行的消毒,对于易感人群用A+C群流脑疫苗应急接种。8名疑似病人中5例临床确诊,3例排除,由于处理措施及时得当,未再有二代病例发生。

2)、呼吸道传染病爆发疫情控制

我县共发生呼吸道传染病爆发疫情11起,其中出疹性疾病爆发疫情9起(麻疹3起、风疹3起,水痘2起、麻风混合1起),流行性腮腺炎和流感各1起,疫情涉及9个乡镇的11所学校。接到报告后,我科均立即组织疫情处理小组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处理,采取了隔离治疗现症病人、密切观察密切接触者、采集病人血清检测、开展疫情日报告、停课、应急接种等综合性措施,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分析几起疫情爆发原因有4个共同点:1是学校缺乏报病意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未及时报告和隔离治疗传染源。2、是乡村医生和个休诊所作为疫情报告人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未上报疫情。3是基层预防接种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免疫工作有待加强。4、与全国疫情流行形势相符合,今年是出疹性疾病高发年,全国出疹性疾病发病率均大幅度升高。

4、禽流感和非典防治工作

监测:为做好我县禽流感和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科于1—4月份进行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监测,全县共设7个主动监测点,2所县直医院(中医院和县医院)和5所乡镇卫生院(鲍集、常坟、五岔、河溜、龙亢),设2名专职监测人员每半月对各监测点进行主动搜索,填报主动搜索表(一式2份被监测单位和我科各1份),按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CDC。1—4月监测结果为0。

疫情处理:按照卫生部禽流感疫情处理三同时的原则,我科积极与县畜牧中心配合对6起“聚集性家禽死亡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虽然经县畜牧中心解剖病死禽,6起事件均排除禽流感的可能,但我调查人员仍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了围期7天的医学观察,观察期间所有密切接触者均无异常表现。

5、灾害疫情监测工作:为做好灾害期间灾害相关传染病的处理工作,我科根据上级要求于7月12-11月1日对全县灾害疫情情况进行监测,设专人负责监测报告工作,共发现灾害相关传染病24例(其中痢疾7例,疟疾10例,感染性腹泻7例)无死亡病例,发病率并不比平常年份增高。

三、其他工作

1、大力推行乡级定点接种门诊建设和计免金卡的推广使用

制定了《怀远县乡级计划免疫定点接种门诊管理办法》和《怀远县定点接种门诊规范》,计划在2005年底全面实行乡级定点接种,撤除村级接种点,从而提高接种质量。目前全县共设立了乡级接种点51个,将于明年初对各乡定点接种种门诊进行考核验收。

3月7日一12日,开展了《计免金卡网络管理系统培训班》,邀请四川科鸿软件公司专家对我县38个接种门诊60余名乡级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38个接种门诊安装了《计免金卡网络管理系统》,共有15个接种点已投入使用,发放计免金卡3000余张。

这两项工作的推行使我县计免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和科学化迈进。

2、乙肝普种工作: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乙肝在我县的流行,在站领导的安排下,我科组织于2005年3月中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实施2—50周岁人群乙肝疫苗普种。为保证普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制定了《怀远县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并深入各乡镇针对各乡镇具体情况进行宣传、组织、接种实施等进行技术指导,截止10月上旬日,乙肝全程三针免疫已全部完成,全县共接种80651人。接种后乙肝表抗检测工作在进行中。

3、钩体病监测工作:根据省级要求我县做为钩体病监测县,我科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确定了河溜、唐集两个监测点,设专人负责每日疫情监测工作,于6月初和10月配合省站进行了两次样本采集工作,以了解我县人和动物钩体隐形感染和钩体在人和动物间分布情况,2次共采集了216个野鼠,50付猪肾,250人血清,完成了全年的监测采样任务。省CDC对6月份样品进行了钩体和流血热病病毒进行了检测,结果为:13个黑线姬鼠携带钩体(河溜1个,唐集12个),3人携带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唐集1人、淝南2人),均为黄疸出血群。今后此项工作将做为一项常规工作开展。

4、配合做好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我科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并于4月中旬对全县7类60所学校的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写出检查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5、做好了入拖入学儿童的验证工作:从今年始,入拖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将纳入常规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由疾控中心与学校配合开展,目前各乡镇入托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已全面结束,新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上报我科,我科将结果上报市CDC。

6、流感防治与流感疫苗的推广

根据流感流行规律,专家预测今年流感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大流行,为做好我县流感防治工作,按照站领导要求,我科从宣传、疫苗接种和疫情3个方面开展流感防治工作。1是制作流感防治专题电视讲座连续播放一个星期,和4万份宣传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当前疫情形式,了解掌握流感防治基本知识,支持我县的流感防治工作。2、我科还积极组进流感疫苗,截止10月底共组进流感疫苗5980支(其中成人流感1700支、儿童流感4280支),均已发放,免疫5980人;3、设专人负责流感疫情监测工作。

7、成功推广新起点口服免疫球旦白,配合省CDC进行疫情预警基线数据调查和我县疫苗分况费用调查。

8、中央补助金我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实施工作

为做好中央补助我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儿计划免疫接种项目实施工作,我科首先制定了〈怀远县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儿童计昔免疫项目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对乡镇防保所副所长进行了认真培训。2是要求各乡镇防保所严格按照要求对上半年的基础免疫情况进行重新统计汇总,上报我科,我科根据再结合疫苗发放情况对各乡镇报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再汇总上报卫生局和财政局,根据报表数字,财政局再下发补助经费;3是开展减免部分儿童计划免疫费用的宣传工作,使全县人民了解这一国家政策,监督补助经费的真正落实。目前,上半年和第三季度补助金发放工作已完成。第四季度补助金发放工作将于明年2月份完成。

9、认真做好基层防保人员的培训工作

为做好各项工作,我科不仅于每期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性对乡镇防疫员进行业务培训,并且为加强基层防保人员能力建设,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科受县卫生局委托于2005年8月28日—9月21日对全县404名县、乡、村三级预防接种人员进行了计免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培训。培训重点在预防接种基本知识、资料的管理、计免监测、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处理,同时传达了预防接种工作最新知识动态,使我县预防接种人员及时掌握更多的新知识,适应时代的需要,适应工作需要。培训工作决定分两步进行,对于县、乡两级预防接种人员和部分乡镇村级预防接种人员较少的均在县疾控中心进行培训,而村预防接种人员防接种人员较多的几个乡镇集中起来入乡培训。首批培训于8月28—31日完成,共培训县、乡、村三级预防接种192人;第二批人员的培训工作将于9月15-21日完成,培训212人。阅卷工作和人员资格初审工作已完成,发证工作将在11月底完成。本次培训认证后,凡未获得预防接种资格认证的人员将一律不得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四、宣教工作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提高群众对计免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了解,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与配合,是做好防疫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我科一直把宣传教育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密结合工作需求以现场讲解、电视游走字幕和制作宣传单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免疫预防的重要性,传染病预防方法,疫苗的接种方法、接种时间及如何识别假劣疫苗等,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20万份。4月24—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我科组织4名精干力量走上街头,开展“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为主题的计划免疫宣传活动,现场解答咨询问题300余个,发放宣传单5种4000余份。

五、生物制品管理和冷链运转

1、生物制品管理:5月12—20日对15个乡镇30个行政村检查发现,各接种单位均有相应的冷链设备,有专或兼职人负责疫苗的保管,疫苗存放正确,且均从县疾控中心购进,无非法购销疫苗情况。从6月开始,生物制品管理工作将由药品管理局负责。

2、冷链运转:全年共冷链运转9次,除6、7、8三个月于每月月初进行运转工作,根据各乡镇上报计划,制定运转计划和工作要求,每次均由县疾控中心专车专用冷藏箱进行运转,保证了疫苗的质量和接种需求。

全年工作基本已经完成,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1是科室内部管理上,规章制度的监管缺乏力度,未能充公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导作用,部分职工对本职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存在等靠思想。2是在乡镇方面,由于人员素质和工作责任心问题,使乡镇各种资料填报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现象,疫情报告意识不够,导致今年出现多起暴发疫情。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规范化定点接种门诊的建设,继续推行定点接种和计免金卡管理系统。

2、加强法定传染病管理工作,尤其要加强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的管理,提高其报病意识。

3、做好流脑疫苗基础免疫第二针的接种和糖丸查漏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