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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02-25 05:31:39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1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指导思想

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清理整顿与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为建设“平安*”而作出努力。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里组成以公安、安全生产、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四、整治的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置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在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下,组织公安、安全生产、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综合治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实际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标准,并对居住出租房不符合治安规定,设在居住出租房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个人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对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及租赁房屋不进行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对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活动及在居住出租房中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而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要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章搭建的出租房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格执法。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工商、电力、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的违法行为。各乡镇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居住出租房,要逐一下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限改复查意见,督促房屋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隐患和问题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日,整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一般不得超过30日),限改期限到后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相关主要负责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城市规划区外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当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五)动态监管。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单位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全部检查一次,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纳入辖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分类分级评判出租房的安全程度,推广一批安全示范型出租房。要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各乡镇要定期在当地主要宣传阵地公布火灾隐患大,又拒绝整改的出租房,并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一些整改难度大,牵涉部门多,公共消防设施不到位的,政府将协调解决。同时,要将出租房的有关安全检查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乡镇政府,按照“综合治理”、“严肃执法”中明确的整治流程进行办理,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前,出租房业主应提供当地村(居)委会、社区提供的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通过建设统一管理,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公寓房,统筹帮助解决流动人口的住宿问题。

六、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0年10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要认真剖析,对照整治技术标准,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排查填写登记表,存在问题的下发限期整改意见,并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中旬)。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居住出租房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县政府将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下旬至2010年10月中旬)。县政府将详细制定验收工作方法,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10月15日前对各乡镇、各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抽查,具体验收抽查方案届时下发。各地要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今年上半年*县的“2.17”火灾就是发生在出租房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集中人力和精力,全力以赴投入其中。要针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高度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工作的改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各行其职,责任倒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整治工作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于推诿、扯皮以至影响专项整治工作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倒查。凡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事故的,要查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强化出租屋及“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努力优化全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梁文辉担任,关卓安(市府办副主任)、孙任宇(市消防大队队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庭帮、市公安局副局长梅锐锋及各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收集、汇报和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孙任宇(兼),联系电话:561244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出租屋

1.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

2.治理内容

用作工厂、仓库、集体宿舍的出租屋是否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到位;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是否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出租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有经营、仓储、生产、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问题;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等问题;承租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是否了解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具备基本的逃生自救能力;出租屋改变使用功能时是否申报消防审批。

(二)城中村

1.治理范围

城中村内的歌舞、网吧、桑拿、足浴、发廊等公众聚集场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场所及无通道、无间距、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场所。

2.治理内容

城中村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及建筑内部防火分隔、装饰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存在有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问题;有无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使用明火、蜡烛照明,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等问题;有无存在火灾隐患的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城中村”内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各镇政府、台城办事处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同时,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各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参与,认真督促出租屋业主及“城中村”内经营场所业主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村(居)委会、社区发放和收集调查摸底表格,并督促出租屋及“城中村”落实防火公约,落实专项治理有关要求。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26日至10月20日)。各镇要认真督促出租屋及“城中村”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当地工作方案要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出租屋及“城中村”进行集中治理,对经整治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场所,各部门要联合执法,要依法取缔,确保通过本次专项治理,使全市出租屋及“城中村”场所灭火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的要求。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各镇政府、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于11月上旬对各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等方式,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避免矛盾激化。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把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市城管部门要针对出租屋及“城中村”的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现象采取坚决措施,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市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对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进行依法督促整改,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坚决铲除。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跟踪报道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3

乙方: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XX酒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场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位置和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街101号XXXX大厦b座六层,使用面积为 2700 平方米。

1.2 具体的租赁区域详见附件1:房屋(场地)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条: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确定适用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第1_2年为人民币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总额为 162,000元,三个月租金总额为 486,000元,年租金总额为 1,944,000元(大写: 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 )第3_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_20年按经营情况租金另定。

上述一个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电、空调、供暖、垃圾处理等费用。

4.2 乙方于签署合同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 3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结束后,定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商场的有关制度在乙方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

4.4每 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条4.5执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应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纳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前3日内支付。

第五条:续租优先权及转租

5.1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场地)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乙方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6.2 乙方装修和改建以及专用和专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甲方负责安装水、电、天然气表,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标准按北京市的规定价格执行,空调费按实际使用电表数字计算。

6.4 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自负。

6.5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有线电视、通信、宽带的开通,有关开户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应由房屋(场地)产权方交纳的有关房屋(场地)本身的费用与土地使用费用、能源费等,以及房屋(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场地)主体结构变化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由乙方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凭单据、发票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交付

7.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工程部门协商装修改建事宜,如涉及变更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桥架、消防报警、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消防通道、主体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7.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图纸一套(含电路图、效果图、材料清单),经甲方批准并进行现场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单位应持资质证明办理进场手续,方可对租赁场进行装修。

7.3 甲方已于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将房屋(场地)(毛坯房,指设备现状)交给乙方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使用

8.1 乙方进场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经营后,享有该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保证:

8.1.1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8.1.2 应遵守XXXX大厦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防止损害。

8.1.3 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1.4 乙方应负责在所租房屋(场地)区域内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8.1.5 乙方对所租房屋(场地)及其专供乙方使用的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必须及时报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1.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

9.1 甲方负责消防验收,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在二次装修引起的消防系统变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报验手续,甲方给予配合,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

规章制度等,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应在所租房屋(场地)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租房屋(场地)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检查所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所租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场地)的外墙进行企业广告和企业宣传,位置、费用另议。乙方广告必须事先自行征得广告主管部门的认可。

10.3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与门窗、水、电、消防、照明、空调和客货电梯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质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与XXXX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工作矛盾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和调解。

10.5 乙方办理各项执照及许可证,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提供方便和服务。

10.6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0.6.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派遣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关固定设备检查和维修。

10.6.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带领其他有意租赁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间到乙方租赁房屋(场地)视察参观。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营业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乙方应在营业前,申办好营业执照及企业分支结构注册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一切手续,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空调等基础能源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XXXX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统一标准交纳各种物业管理费用。

11.4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XXXX大厦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商城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服从XXXX大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1.5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经营的各项税费。

11.6 乙方有责任在进行装修改造的过程中,不破坏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不得将租赁房屋(场地)内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作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11.7 负责所租房屋(场地)的内部防火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8 乙方的经营人员应具备身份证或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明、婚育证等,乙方应保证并要求其经营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城的规定。乙方应将其经营人员的上述证明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十二条:退租

12.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撤场工作,并将所租房屋(场地)及其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12.4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费用后,甲方原则上保障乙方的撤场工作不受干扰。

12.5 除上述约定外,退租的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验收滞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所延误之时间应视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暖和空调与新风的正常供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免除在此期间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 3‰ 作滞纳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13.4.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或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达1个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金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13.4.4 故意损坏所租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造成其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

13.4.5 违反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多次经***、消防部门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时改正或酿成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

13.5 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车撤场时,若依据本合同约定欠交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前留置其设备设施等

一切财产。

13.6 甲方了解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或放弃上述权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合同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终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国家建设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备案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房屋(场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以人民生命财富安全高于一切为起点。认真吸取火警事故经验,全力遏制亡人火警的高发势头。依照“条块结合、重点打破、强力推进”的工作思绪,充分依托各街办事处和社区力量及区“三合一”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切实有用地开展地域出租屋“三合一”的专治工作。为和谐、民生奠基基本。

二、组织指导

成立区房子出租类“三合一”专治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专班成员:

指导小组下设专治办公室,地址设在局房管站。由李建中统一调度“三合一”整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依照营业对口准则,房管站结合工作实践负责局自管产出租房子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房子租赁注销立案清册开展“三合一”排查整治工作;判定站负责全区风险房子(特别是重点危房)的监控和巡查,保证不发生塌伤房人事故;物业科督促物业公司对局自管办公大楼的隐患排查,联络全区各物业小区的物业治理公司对小区内的“三合一”场合进行具体排查整治;办公室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各类后勤保证工作。

四、整治范围及内容

积极共同公安、消防部分采取重点与惯例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排查整治本单位内、本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三合一”房子。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其范围为:本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出租用房;依照《市房子租赁治理方法》规则,符合出租前提、用于生产运营的房子。

(一)开展自清、自查工作。依照排查整治范围的要求,按照“逐栋不漏”的要求进行摸底排查,对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及违法违规、私自改动运用性质的场合一一注销,坚持基本台账并填写《“三合一”等火警隐患场合排查注销表》。于8月2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将经首要指导签字及盖印的《“三合一”等火警隐患场合摸底排查状况汇总表》、电子台账及排查摸底状况申报,报送区人民县政府和相关处室立案。

(二)增强房子租赁治理。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增强私有范围租赁治理开展消防安全专治工作的通知》和“两个实有”工作要求,结合《市房子租赁方法》,充分发扬社区活动人口和出租屋治理服务站、协管员的职责效果,实时把握私有房子出租的基本状况,共同公安、消防部分深化推进私有出租屋消防安全专治排查工作。与此还要对已处理房子租赁注销立案的非房屋类房子进行一次具体排查。坚持隐患单位“一户一表”准则,认真填写《“三合一”等隐患场合排查注销表》,并于8月30日前将首要指导签字盖印的《“三合一”等隐患场合摸底状况汇总表》和电子台账报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督促和指导物业公司落实治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和“四个才能”建设。在其治理区域内开展“三合一”等场合消防安全专治行动,坚持完善火警隐患预防和整改工作机制。指导、督促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约范围内自查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并实时向业主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分申报;增强治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备检查和维修保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布道育,提高广大业主消防安全认识和消防自救才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职责部分要充分认识专治工作的主要性和需要性,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实行职责,科室负责人要亲身下到一线开展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5

1.1产生背景

群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房屋租赁市场新的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的快速扩张和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一方面,大量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市,造成城市流动人口激增。另一方面,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规划调整,大量以投资为目的的商品房短期内难以售出获利。于是,受租赁市场上高额利润的驱动,部分房屋拥有者和房产中介将空置的房屋转售为租,并将整体的大空间住宅分隔成多个独立的小空间,分别出租,以获取利益最大化。同时,城市的扩张也使城市周边的农村获得了扩展的空间。农民耕地被征收,但供居住的宅基地依然保留,形成了"城中村"。城市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而"城中村"的土地仍然保留着农村集体土地的属性,村中大部分居民以失地、下岗困难和生活无保障为由,擅自非法占地建房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或破墙开门开店用于经营。而外来务工的低收入群体为了降低生活成本,缓解房租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大多选择“群租”的方式合伙租房。对于房东和房客来说,他们是双赢的,群租理所当然成为了双方需求的结合点,这是这个现象出来的原因。正是这个原因使“群租”现象逐渐出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已成为一个社会突出现象,成为了舆论关注的新焦点。

1.2定义

居民或村民住宅类房屋在租赁过程中,承租方为不特定的若干人,在一户内形成一个群体居住的租赁方式。

2群租房的分类

2.1按建筑类别分按建筑类别,“群租”主要以两种形态存在,一是大居室“分割型”群租——中高档住宅区内的简装修房分割成若干间,以阁间形式逐一出租。二是村民住宅违章连体搭建出租。前种形式是在100平米左右的房间内居住了十几至二十几人不等,人均面积一般都不到7平米。后种形式是房东直接搭建小面积房间,村民在自己的主体建筑扩张搭建附体建筑,该类建筑大多2-3层,底层多带有商铺,每个房间10-15平方左右,设独立进出的门或走道,房内煮食与休息在同一区域,底楼房屋作店面出租,形成人气混居和住宅与营业性场所互通的局面。

2.2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分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出租屋可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员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以单位名义租借房屋,由单位出资为单位职工提供住宿场所。二是地下旅馆。有专人或者专业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寻找房东,把零散的房源做成地下的旅馆,有专人来管理,收取租金,未经工商注册,属非法经营;三是多户集中居住。以家庭为单元,至少在三户以上,多的甚至于十几户。四是“三合一”场所。为满足群租户集中区域人员的生活需求,借用村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也用作居住场所,形成集经营、住宿、炊烧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3群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

由于大部分出租屋承租人员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缺乏,加上出租屋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缺位”,致使当前城乡出租屋火灾隐患丛生,使出租屋昌渐成为火灾事故的“重灾区”。一旦发生火灾,可能波及多户,随之而生的经济纠纷也非常复杂,一旦处置不当,极容易引发群访群诉。

3.1居民住宅群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

一是群租导致居住人口密度过大,火灾危险性增加。一旦有其中一户发生火灾,将会直接蔓延至同室的其他住户,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二是电气线路过负荷。众所周知,居民住宅内的电路设计是按照常规居民住户的标准来设计,而一套房内住四、五家甚至更多住户,就很容易造成电器负载状况的产生,导致火灾的发生;三是使用大量可燃、有毒材料进行分隔,一来使火灾荷载增加,发生火灾的概率上升,二来一旦发生火灾有毒的烟气很容易引发人员窒息死亡;四是群租房内租客的流动性相对较强,人员成份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一旦发生冲突,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3.2村民住宅群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

一是村内基础消防设施缺乏。无市政消火栓,村庄天然水源无消防车停靠平台,消防车取水难度大;二是消防通道堵塞现象严重。村民擅自扩张搭建的违章建筑占用了原有村民住宅间的防火间距,致使消防通道严重变形,消防车无法进入扑救;三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缺乏。一些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的“六小单位”内基本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一旦起火,无最直接的扑灭初起火灾的工具。四是人气混居。大部分房客只租一间房,将液化气钢瓶放在居室内,火灾危险性大。也有将钢瓶放置在屋外,通过皮管穿墙或直接从门缝中拉出使用,易磨损皮管造成气体泄漏引发火灾;五是乱接乱拉电线,易引起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4群租现象的整治对策群租现象是消防部门面临的新问题,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很难界定对房东或房客的处理。因此,对群租房的整治和管理,应当着眼大局,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着手,循其特性,落实对策,为长效管理群租房打开良好的局面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4.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责任主体。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区、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作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治安(派出所)、安监、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其做好工作。明确责任主体,方能改变目前多个部门管理、但谁都不管到底的局面。

4.2强化源头管理,明确租赁双方责任。对刚开始动工的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物业管理或职能部门一定要及时制止,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将防范措施落实在前,避免事后补救。在即成事实的管理中,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以便处理出租房火灾引起的各类纠纷。

4.3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消防管理盲区。积极推动出租屋租赁双方或一方法人化,使消防部门可以管理单位的模式加强对群租房的管理,同时,通过建立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群租市场。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6

后勤处生产科在“十六大”精神的直接指引下,努力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要求,紧密围绕支队党委关于“力争全年发放每名干处福利xxx元,积极搞好后勤保障服务”的总要求,在分管支队长的指导下,在后勤处长的直接领导下,为搞好支队官兵的福利保障,充分调动广大干处的工作积极热情性,我们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以“积极谋划、多创效益”为目的,努力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的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政治理论学习,努力践行“三个代表”

“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十六大”的政治学习中,我们能端正思想,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精神。年初以来,公安处消防局提出了“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消防怎么办”的大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始终把“代表最广大官兵的利益放在首位”,用以践行“三个代表”的实际要求。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中记录学习笔记2本,撰写心得4篇,参加支处讨论10余次。在公安处下发“五条禁令”期间,能严格遵守、认真落实禁令的每一条要求,全科未出现任何一例违反“禁令”的现象。

二、做好房屋出租工作,努力增加资金来源

年初以来,我们积极按照支队争创总队先进党委班子的总体规划,以实现消防后勤保障为目的,为了更好完成支队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任务。我们科在人员少,工作压力大,资金筹措相当困难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金来源,对所出租房屋从细微处抓起,从面积的丈量、租金的计算、房屋的管理到合同的签定都尽量让承租方满足,尽量为支队多创造效益,xx街房屋的顺利出租,使空余房产得到有效利用,全年共实现房租收入xx万余元。先后还对10余户出租房屋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清理,清除了一些不良业户,还同时配合营房科对处分出租房屋实行了分户供暖的改造,得到广大业户的认同和好评。对欠款的业户采取了停业或停电等有效措施,使欠款得以收回。这样使整个房屋出租工作,有效地遵循了“军队空余房产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了严格正规管理的平台,使支队的福利资金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积极清理债权,力争再创佳绩

支队原所属工程公司的债权清理是我们争取有效资金来源的又一方面。这些债权经过几年的清理目前所剩款项基本属呆帐、坏帐,要使死水变活水,困难是相当大的。但是我们仍然不断寻找可能的突破口,打开资金活化的渠道。今年对xx、xx、xx、xx等x余家企业进行实地踏查、核实,对单位负责人已经变动的企业实行一条线追查,即找主要负责人,哪怕已调动的也是一查到底,直到对方承认并同意还清债务为止。其中xx从xxxx年新楼建成,由于各方面原因仍是省里挂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但经过我们对各方面的了解,真正为他们解决了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在省里消了案,同时也保障了我们支队应有的权力,更为支队防灭火工作出了力,较好的实现了我们后勤保障服务的职能。

四、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最大限度提高广大官兵福利

为了表达支队领导对广大官兵的厚爱,更好地调动广大干处的工作积极、主动性,我们积极谋划,多方争取,对所收缴的房屋租金进行合理的预算,做好分配、安排。由于支队人员较多,现有干处(含离退休)xxx人,基层单位近xxx个,资金分配相对十分紧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力争节约每一分钱,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每次节日都给官兵们带来了福利补贴,在每次福利发放上都对购买的福利品进行货比三家,挑选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的。先后为xxx人次发放福利品金额达xxx万元,为xx人次发放生活补贴金额达xx万余元,在节假日还为奋战在一线官兵送去慰问品xx件、慰问金xx万元,还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官兵送去补助金2万元,这样极大鼓舞了广大官兵的作战士气,充分体现了“服务后勤”这一工作理念。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7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活动为载体,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出租屋业主转变思想观念,由过去管“责任田”转变为管“责任屋”,进一步强化出租屋业主自管责任,明确评选标准,落实自管措施,不断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建立从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我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是:通过大力整合广大出租屋业主等社会管理资源,把出租屋业主自管责任、属地村居委管理责任、部门主管责任融为一个有机整体,着力构建出租屋从源头上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庞大的群防群治网络,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社会整体管理效能,力争用二年时间实现三个工作目标:一是规范、完善房屋租赁市场,力争“安全文明出租屋”达标率达到90%以上,让出租房屋的群众得

到更大实惠。二是消除出租屋内各种安全治安隐患和优化相关服务,让出租屋主和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三是预防和减少利用出租屋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镇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活动的组织领导,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工作领导小组。

*

四、评选标准

“安全文明出租屋”必须达到“三无”、“五有”八项标准:

(一)“三无”标准是:

1.无隐患:出租屋经有关部门核定无存在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等隐患。

2.无案件:出租屋无被当地列为“重点户”整治和“重点人”管控对象,出租屋半年以上没有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3.无事故:出租屋半年以上无发生消防、食品安全、制假售假、食品安全、意外伤亡等事故。

(二)“五有”标准是:

1.有申请:出租屋业主有填报《“安全文明出租屋”申报表》(附表1),积极参与镇、村居组织开展的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评选活动,自觉履行自管责任和义务。

2.有设施:出租屋内的居住人数、消防设施、卫生状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有证照:出租屋有《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备案回执》,按时换证,依法纳税,商铺经营有营业执照。

4.有登记:租住人员有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正当职业、有信息登记。

5.有管理:出租屋主及其管理人自觉履行自管的责任,出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租住人员要有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底至7月底)。主要工作:一是镇、村居委分别召开会议,动员布置。二是利用电视、宣传单张、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出租屋业主认识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评选标准、申报评选程序、有关待遇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实施阶段(8月至10月底)。主要工作:一是村(居)召开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专门会议,发动出租屋业主中的党员、干部和二手房东带头申报,填写《“安全文明出租屋”申报表》。二是各村(居)委按申报户数分批作安排,将当年安排实施具体情况上报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三是由管理服务中心、站与有关部门对申报参加评选的出租屋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初评,造册登记,并对其中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建议。四是由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落实自管责任和整改措施。五是各管理服务站、各警务区做好定人、定责,实行跟踪管理,直至出租屋达标为止。

(三)验收评选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主要工作:一是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填写《“安全文明出租屋”申报表》。二是由镇统一布置,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管理干部组成验收评选小组,按照“三无”、“五有”评选标准逐户评定,按程序报管理服务中心和领导小组审批。三是由各村居委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安排集中统一挂牌。

六、“安全文明出租屋”享受待遇和违规管理

(一)被评为“安全文明出租屋”的可享受如下待遇:

1.除有特殊情况检查及抽查外,被评为“安全文明出租屋”后,原则上由屋主或二手房东自行管理。

2.镇政府动员镇内工厂、企业行政人员和工厂员工租住“安全文明出租屋”;镇广电中心等宣传媒体免费宣传,促进其租金和出租率提高,增加业主收益。

3.“安全文明出租屋”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实行两年换证一次,并享受换证费优惠50%待遇。

4.镇、村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为“安全文明出租屋”的屋主和二手房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有下列违规者取消“安全文明出租屋”资格(附表2:取消“安全文明出租屋”报告表):

1.在抽查中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经督促仍不整改的。

2.在出租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消防安全事故和租住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事件。

3.被举报租住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活动,既是一项涉及人多、牵涉面广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村居、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和动员全镇七千多户出租屋业主和五百多名二手房东积极参加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辖区内由二手房东承租的出租屋首先要按照“安全文明出租屋”“三无”、“五有”标准整改达标后,方可出租。从2007年1月1日起,未评为“安全文明出租屋”的出租屋,二手房东不能承租。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各村居在镇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结合实际、周密布置、要有计划、有目标地稳步推进,做到成熟一批,创建一批。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8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房屋租赁。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不参与经营,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

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

第十二条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法制宣传。

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

第二十二条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消防安全责任;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转租的约定;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六)JP+1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

(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由房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制度》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由房管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制度规定。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范文9

出租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1、 租赁房屋坐落地为 园宿舍 #楼。

2、 租赁用途为居住。

3、 该宿舍楼共四层,共计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4、 共租房间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

5、 房屋质量为合格。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交纳办法

1、 每间房月租金为人民币: 整(含物业费),本次入住__间,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___元。

2、 租金的交纳:租金按月交纳,乙方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须提供国家认可的发票给乙方)第一次房租交纳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

第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关于宿舍内外的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及维修养护的约定,见乙方与武汉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甲方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本身质量问题及非人为因素的损坏,由甲方负责返修,费用由甲方支出,如遇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3、 甲方按照国家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栓、消防带,按要求摆放消防器材,在员工中按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案例演习,使乙方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4、 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 乙方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其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6、 租赁期间,对于房屋安全、防火、保卫等方面工作,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7、 租赁期间,乙方入住人员由乙方自行负责内部管理,必要时需要甲方的协助管理。

8、 乙方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由乙方每月按时交纳。

9、 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租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乙方需续租,则须于期满前6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续租申请后10天内书面回复乙方,如同意续租,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 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签订终止协议书。在终止协议书签订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 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必须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及其设施设备的;

(3)拖欠房屋租金和水、电费30天的;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提供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

(2)未履行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提供乙方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合同执行剩余时间租金总价的50%向对方交纳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每日按每月租金的0.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于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