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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2-09 05:58:39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1

落马:始于一年前的春天

去年2月18日,山东省纪委网站上的一则通报震惊了枣庄政坛:枣庄技师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枣庄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孙式灵严重违纪被和公职。

通报中列举了孙式灵的9条违纪事实:违反政治纪律,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套取公款形成账外资金。

通报中提到,孙式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问题涉嫌犯罪。通报认为,孙式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的纪律,且十后仍不收手。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报后的第二天,2月19日,最高检和山东省检察院网站同时消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对孙式灵决定逮捕。

这是继市委原书记陈伟落马后,枣庄落马的第二个厅官。此前,陈伟于2015年2月28日接受组织调查,5个月后被。

人们很自然地把两人的落马联系在一起,认为孙式灵就是那只等了很久的“第二只靴子”,现在,它终于落地了。

2016年7月,山东省纪委网站专题通报了枣庄职业学院、枣庄技师学院(两学院两套领导班子、一体办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其中提到,学院中与孙式灵一样受到“”处分的还有一人――学院办公室主任李某某。通报这样表述:“学院纪委对孙式灵和李某某作风问题的反映,未及时提醒,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表述虽然语焉不详,但“作风问题”似乎与省纪委第一次通报中所指的“违反生活纪律”有某种关联。众说纷纭中,大家都在等待答案,等待谜底揭开的一天。2017年3月7日,这一天终于来了。

指控:涉三宗罪敛财200余万

8时50分许,公诉人走上公诉席,他们分别是滨州市检察院余金、张艳、任光达。

余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曾办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等重大案件,2015年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被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张艳,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科级检察员,全省公诉人才库成员。工作十二年来,从基层检察院到市检察院一直奋战在公诉办案一线,办理过魏磊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5年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任光达,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8时57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孙式灵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他头发花白,戴着黑框眼镜,手拿一叠书面材料,没有加戴戒具,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声音缓慢低沉。

9时2分,法庭调查开始,女公诉人余金起立宣读书,书指控孙式灵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项罪名,共21笔犯罪事实,涉案总金额240万余元。

其中涉嫌贪污罪共11笔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式灵利用担任枣庄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枣庄技师学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报销、直接侵吞、骗取等方式,多次非法占有公款、加油充值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132805元。

涉嫌共9笔犯罪事实:2007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孙式灵先后利用担任枣庄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枣庄技师学院院长、枣庄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招生、调整专业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电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1800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只有1笔犯罪事实:2015年2月,被告人孙式灵利用担任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学院财务处处长李某保管的账外资金100000元,准备用于协调关系逃避组织调查未果。2015年6月至11月,孙式灵分纱喂榛50000元给李某。至案发时,尚有50000元公款未归还。

交锋:公诉人举证细致入微

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讯问孙式灵: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孙式灵犹豫片刻,回答说有些需要说明。随后对书指控的贪污犯罪中的1笔犯罪事实、受贿犯罪中的3笔犯罪事实进行了说明,对数额和行为性质等提出了异议和辩解。对其他指控予以认可。

对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先后对孙式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

11时24分,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张艳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孙式灵贪污犯罪事实绝大多数属于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孙式灵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财政农业补贴资金的行为,虽不是利用了本人职责权力实施相关贪污行为,但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犯意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人,因此其在骗取国家资金的相关犯罪活动中应认定为主犯。孙式灵向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公司负责人赵某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索贿类型的。

公诉人还客观公正地提出,孙式灵主动交代了纪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但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尚未全部退赃。

两名辩护律师对案件部分犯罪事实的数额和定性提出了辩护意见。公诉人余金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和反驳。

最后陈述阶段,孙式灵起立发言: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内心感到无比的痛苦、悔恨和羞愧。我真诚地认罪服法,接受审判,服从法庭的判决。我放松了思想改造,忽视了法律学习,滋生了腐朽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用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法律,从一名教授、院长、副厅级干部沦为人民的罪人,对不起党组织和国家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感谢滨州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公正执法,感谢检察官、法官、律师对我的教育、关心、关爱。说到痛处,孙式灵几度哽咽,怆然泪下。

庭审在12时16分结束,将择日宣判。

结尾:各方赞扬办案效果出彩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2

01中国农产品交易涉嫌造假骗批文偷税两亿 遭实名举报

近日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师向《中国证券期货》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高速有限公司,港交所股份代号:149,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在2007年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过程中伪造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文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在大市场的股权,并偷税两亿元。

王秀群举报中称,自己是大市场公司的股东,占股70%;武汉天九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天九公司”)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别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折价11.56亿元港币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

由于这份11.56亿元的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却不符合中国大陆外资并购法规)另协议中约定中国农产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需经过股权并购的特殊审查,中国农产品交易认为以真实协议的情况难以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并获得批文。于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欺负我不懂国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炮制出90%的股权转让价为0.89亿元现金收购的假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该批件导致我的股权被变更过户,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王秀群的律师章帆告诉《中国证券期货》,王秀群与中国农产品交易签订的收购协议是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虽然协议中约定“使用中国香港法律”,但其协议内容实质是外资收购国内公司,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等六部委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表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中国农产品交易为了规避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泡制了一份假的大市场收购协议,协议中将大市场的股权转让价标为0.89亿现金,并以此获得商务部的收购许可批复和变更了本应属于王秀群的大市场股权,这些行为一是明显违法,损害了王秀群的合法权益。二是以此协议,中国农产品交易偷税两个亿,损害了国家权益。

章帆还表示,既然中国农产品交易使用的批文是骗取商务部的假批文,那么这次收购就不应该成立,王秀群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向商务部外资司多次实名举报此情况。

《中国证券期货》查阅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布(公告)证实,此案确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农产品交易应诉称,收购事项合法有效。

但记者同时也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签名确属伪造,经司法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诉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中国证券期货 2014-06-13)

02假协议打赢真官司

本刊2014年7月8日在《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 关联交易涉嫌违法》一文中曾有这样报道:

中国农产品交易凭借一份不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演了一出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 不但顺利的拿到了商务部的批文,还变更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当事人历经三年的诉讼和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在王秀群中国农产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 年5 月30 日,她终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结果却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也就是说,此案原告完败。

对于这一结果,王秀群无法接受。上述律师也表示,0.89 亿元的协议是他人伪造王秀群的签名,这已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另外, 农产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认了伪造该协议的具体经过和骗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从未授权他人代签此协议,更未追认。 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对0.89 亿元的协议效力作出否定。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决书中看到,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确实签有总价11.56 亿港币的股权转让协议,和0.89 亿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两协议针对同一标的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两协议“并非主从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0.89 亿协议系基于报批之目的而订立。湖北高院还查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是依据11.56 亿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此事实,《中国证券期货》通过中国农产品交易当年的公告也获证实。

《中国证券期货》还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 签名确属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

尽管查明以上事实,但湖北高院还是以“虽然0.89 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 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03王秀群商务部案被受理

5月4日,5月5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并被依法受理。(中国证券期货2015-05-06)

04王秀群诉商务部案下周一开庭审理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本案将在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本刊之前的报道,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悉,距离今年5月初该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已逾半年之久,如今终于逐渐明朗。(中国证券期货2015-11-17)

05王秀群诉商务部案 商务部一审败诉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历经曲折,如今,终于柳暗花明。

就在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是依法治国的胜利。

更应该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点赞!

依法治国践行在司法判决中的典范!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3

胡泽君现仍在广东,至记者截稿日,有关任免程序仍在进行中,广东方面对胡的职务调动未有宣布。另有消息称,胡实际上已经以党组副书记的身份开始参与最高检领导工作。此番晋级成功,现年55岁的她将进入正部级高官行列。目前,正部级的女高官包括中组部常务副部长沈跃跃、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全国妇联第一书记宋秀岩、司法部长吴爱英等人。

胡泽君是重庆人,正牌科班出身,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西政)哲学专业,3年后又一气攻下该学院法律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硕士学位,并留校当助教、副教授,著有《试论魏源的变法思想》、《荀子法律思想中的礼、法、刑》等专业著作,是名副其实的“专家型领导”。

由于胡泽君曾是知青,又在西政做过团委书记,被人归类为“团派”。但知情人士向《凤凰周刊》记者透露,胡的升迁并非因为她是“团派”,而是因为她是真正的“实力派”。1995年,在学院奋斗近10年的胡泽君得到幸运之神的眷顾,从西政这个小平台终于步入了官场的大舞台,调任司法部任政治部副主任。

当时,司法部政治处升格为政治部,主任由副部长肖建章兼任。为充实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提出要从司法部直属的五所政法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当中挑选副主任人选,胡最终脱颖而出,获得任命(正厅级),1996年更罕见地以政治部副主任的身份进入党组,成为党组成员。

胡泽君在司法部工作期间,历经肖扬、高昌礼、张福森三任部长。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胡的协调能力强,行事低调,为人公道,颇受肯定,本来按照她的条件,应该很快就可以任命为副部长的,但由于职数缺少、高层人事变动等原因,该职位直到2001年4月才得以解决。

在任副部长期间,胡泽君主管政治部、法制宣传司、基层工作司、司法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法律出版社、机关党委等。一位司法部官员对记者说,胡系学者出身,对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甚为重视,经常给研究人员布置“功课”,要求对一些专题深入研究。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她经常亲自参与,对报告的结构、每一部分的标题、侧重点都会提出自己的构思。

在该官员的眼里,胡是一个典型的“工作狂”,经常到各司局一起研究工作,有时还亲自跑到司局的办公室,坐在电脑前口述,让工作人员用电脑记录下来。哪怕是年末单位聚餐她都言不离工作,一顿饭下来,很多人都投诉说没有吃饱。

该官员对记者说,尽管胡做事精明,工作认真而投入,但十分平易近人、和风细语,对下属尊重有加,哪怕是最底层职员,她都能张口叫出名字。

2004年,在法律圈发展颇顺的胡泽君出人意料地离京南下,出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一职。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番调动个中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司法部的副部长中女性干部颇为突出(先是刘飚、胡泽君共为副手,在刘飚调离司法部后,胡泽君与吴爱英又同朝为官),在女性高干普遍缺少的情况下,司法部领导班子的男女比例需作合理调整;更为重要的是胡主管政治部口碑颇佳,中央组织部对其比较了解和赏识,有意加以培养重用。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4

一、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四、各司局厅,下同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司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六、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七、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八、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九、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十、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纠纷调处,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有关涉及事项要充分听取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部级矿产督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司局要根据部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部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八、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部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各司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并就部门规章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

二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部名义,在前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后,主办司局应当自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经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的名义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或者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国土资源部令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四、政策法规司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司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部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司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国务院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八、认真对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司局要积极配合办公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三十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三十三、部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国务院讨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国务院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报送国务院,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部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部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厅适时通报。

三十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部工作部署和部领导的批示、指示。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部报告;落实情况要按部领导要求限时向部报告;完成情况要在事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部报告。办公厅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六、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限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适时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八、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六)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九、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审议财务预算;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重点调研工作、重要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研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及重要的职责配置、调整方案;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审议部的规章废止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司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一、提交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部长确定。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部专题会议召集人确定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需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秘书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或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四十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四十四、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十五、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管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七、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部长审批。

除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经部转呈国务院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四十八、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或协助分管的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四十九、以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部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局和协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部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超级秘书网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部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十七、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要从严掌握,报道内容需经部领导审定。

五十九、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部值班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向部长报告。部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报送方式等告办公厅办公室和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六十、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事先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司局告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六十一、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认真落实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部同意。

六十三、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5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蒋黔贵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三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王以铭还分别就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肉、蛋总产量已分别位居世界首位,畜牧业生产总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3.6%,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当前畜牧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法律和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为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畜牧法草案,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就草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草案将这一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他还就草案中有关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强化税收征管的内容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提请审议的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议案作了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武大伟还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和朝鲜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两个议案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还就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作了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列席会议。

8月24日上午?熏出席会议的人员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赞成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

许多委员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1993年修订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生活水平也相应的大幅度提高,而且收入来源结构、消费支出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急需进行修订,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过低,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格外关注,反应也非常强烈。另外,现行税收申报制度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不严格,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现象也比较严重,从而加重了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和谐。当前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确实还不够成熟,为解决燃眉之急,国务院提出就这两个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修改,是妥当的,也是实事求是的。

委员们还提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分组审议了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和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议案。

8月25日上午?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畜牧法草案等议案。

当天下午?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何鲁丽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报告了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马凯说,今年以来,国民经济运行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新进展。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5%。当前,经济发展态势总体良好,但制约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济运行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量调控取得积极成效的情况下,一些结构性问题日益显露。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济增长过多依赖投资拉动,增长方式粗放、结构调整缓慢的局面没有根本扭转,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淡薄,体制性机制仍然存在。他还报告了下半年要重点做好的十项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五六月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顾秀莲副委员长在报告检查情况时说,律师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律师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贯彻律师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管理体制不完善;少数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认识、观念有偏差;二是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三是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报告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律师法的建议:加强律师法宣传教育,提高对律师职能作用的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化律师体制改革,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修改完善律师法及相关法律。

今年4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由5位副委员长带队,对10个省区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李铁映副委员长在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时说,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效果总体上是好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初见成效,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其中煤矿安全问题相当突出: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小煤矿成为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执法不力。检查组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工作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检查组还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决遏制瓦斯爆炸事故频发的势头;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问题;加快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司马义・艾买提、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列席会议。

8月26日?熏出席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尤其要抓住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等问题,下大气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的问题,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防止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分组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8月27日?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不少人员表示,设立“一人公司”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定,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要适当控制风险。

有的委员提出,公司法和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本身有很多内在的联系,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统筹研究,尤其是在事关一些焦点问题方面要特别注意。

在审议中,与会人员还就加强职工利益保护、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当天?熏出席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认为,证券法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吸收正在进行中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创新成果。

委员们建议,应该加强证券信息披露,打击误导投资者的股评行为。

8月28日上午?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国和巴基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和朝鲜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决定。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按照会后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86人。会议还通过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两年多来,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了宪法修正案和5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法律问题的决定,通过了其中的47件。在繁重的立法任务面前,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重视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方面的立法。这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很关心。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普及活动,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立法指导思想,了解法律所要惩处及规范的行为和保护的对象,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警察权的行使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吴邦国说,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精神,这次会后将举行专题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薪类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又一探索。

吴邦国强调,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检查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在肯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要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要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着力解决工作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的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吴邦国指出,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态势。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经济运行中还存在不健康、不稳定因素,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做好今年下半年的经济工作,不仅关系到全年发展目标的实现,还关系到“十一五”的开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降耗和解决深层次矛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列席会议。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有关条款及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此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对上述修改作了如下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要求,全面总结2017年度党建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的中组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现就认真做好2017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述职人员

各直属部门党支部(总支)书记、处长(主任)。

二、述职内容

重点围绕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促进全面工作进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

1.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党支部(总支)书记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管党治党责任是否分解落实,是否敢抓敢管、履职担当;校(院)委从严治校部署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全面整改是否取得成效;党支部政治功能是否增强;党员是否遵守党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是否增强“四个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党校姓党”。

2.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情况。党支部是否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的热潮,是否积极撰写学习理论文章、心得体会,是否积极参加知识竞赛等活动。

3.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是否全面加强党支部建设、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等基本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推动学、做、改、促,以及党员注册使用 “红星云”、“党校姓党”微学习平台,参与“一周一答”情况。

4.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巡视反馈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整改成果是否巩固;是否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九项规定”精神,严防“”反弹;是否落实谈心谈话及报告制度。

5.校(院)委决策部署执行和落实情况。是否全面完成工作计划、提升工作实效;是否落实“马上就办”的工作要求;校(院)委决定的事项是否按要求办理落实;需要攻坚克难的事项是否如期完成。

6.抓党建促工作情况。党建工作是否统揽并引领中心工作,为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各项业务工作是否完成年初签订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是否有进一步创新和提升。

7.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情况。

8.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以及明年工作思路。

三、述职方式

采取书面述职与会议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述职报告在校园内网“党建述职”专栏集中公示;会议述职与年度测评考核一同进行。

1.书面述职。述职报告篇幅不低于3000字,于12月29日(星期五)前交机关党委518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标题统一为《2017年度基层党建述职报告》,标题下署名,职务统一为党内职务加行政职务。

2.会议述职。初定于2018年1月9日(星期二)召开副处副高以上人员参加的述职会议,各直属部门党支部(总支)主要负责人述职。述职会议程序如下:⑴述职报告。每人控制在7分钟以内。⑵民主测评。参会人员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评价,现场投票。⑶总结讲话。常务副校(院)长严华点评并讲话。

述职报告内容要具体实在,要注重用具体数据和事例说话,回应上年度查摆的突出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督查、巡视反馈的问题,回应群众的关切,防止“虚空飘”。会议述职原则在书面述职基础上压缩提炼,提倡脱稿述职,不照本宣科。

四、考核等次的确定

党建考核等次根据领导点评、党建工作考核和会议测评结果,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党建工作考核评分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见附件1),党建述职结合年度测评考核进行,民主测评中的“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对应95分、85分、70分、55分计算(见附件2)。

1.党建工作考核分在95分以上,且民主测评分在85分以上,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定为党建工作“好”等次。

2.党建工作考核分在90分以上,且民主测评分在80分以上,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定为党建工作“较好”等次。

3.党建工作考核分在80分以上,且民主测评分在70分以上,定为党建工作“一般”等次。

4.党建工作考核分在80分以下,且民主测评分在70分以下,定为党建工作“差”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综合评价意见经校(院)委会议研究后,向述职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综合评价意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及“文明处室、文明标兵处室”考核的重要依据。党建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中共xx省委党校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

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人选;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人选,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8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aixiaoh1986”为你整理了这篇高校2020年度教学科研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简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1月16日上午,我校2020年度教学科研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华商会议中心4楼报告厅隆重召开,学校常务副校长林琨智教授、副校长袁国繁教授、副校长何伟教授、副校长刘玉东教授、校长助理李海东及全体教职工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校长助理李海东主持。

首先,刘玉东副校长作2020年教学科研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从教学成绩、科研成果、存在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同时提出了2021年教科研工作思路。其中,教学成绩主要有九个方面:一是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教学运行平稳有序;二是教学单位重组,实训中心职能转换带来新变化;三是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模式改革成效显著;四是进一步加快了教学形态转变进程;五是规范教材管理,为人才培养提供依据;六是创新创业教育成效显著;七是创新强校工程持续推进;八是教学研究有新进展;九是重大教学项目建设有突破。科研工作成绩有四个方面:一是双线并进,多措并举,防疫教科研两不误;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科研管理工作;三是搭建平台、凝练科研方向,实现横向课题“零”的突破;四是搭建平台,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刘玉东副校长提出了2021年的教科研工作思路,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市场需求为导向,服务发展为宗旨,紧紧把握教科研建设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各教学单位的主体作用,以突出实践教学、强化重大教学项目建设及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为抓手,深入开展“创新强校工程”和“提质培优”工程建设,为争创省内一流高职院校和举办职业本科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接着,常务副校长林琨智公布了2020年度技能竞赛和教科研获奖情况,并鼓励受表彰的学生和老师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体教师投身到教科研工作中,多出精品,多创佳绩,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然后,教师代表苏瑾瑾、郑锦汤分别从教学能力大赛、科研项目工作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和经验,与会教师受益匪浅。

业务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9

安徽阜阳市原人大副主任、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家坤涉嫌受贿2900余万元财物一案,10月10日在安徽宿州市法院开庭审理。

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家坤伙同其情妇赵晓莉,利用刘家坤担任中共太和县委书记、太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褚某等6人合计人民币2466万元、价值176.7万元的金条12根、价值156万元的观音画像一幅、价值约95.9万元的宝马轿车一辆和安徽贝克联合制药35万元原始股,为褚某等6人承揽工程、征地拆迁、拨付工程款、公司上市改制等请托公司事项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

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开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10月10日开庭审理了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和人民币1919万余元。

广东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涉嫌贪腐案开庭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涉嫌贪腐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吴湛辉被控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970万元人民币,并有9200万元港币、3000万元人民币,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湛辉在担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赖洪中(另案)谋取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的承包经营权,收受赖洪中贿送的人民币4970万元。

云南锡业股份董事长雷毅因涉嫌被批捕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10月9日晚临时公告,称该公司董事长雷毅因涉嫌,被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通报,初步查明,雷毅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和帮助北京国教集团董事长李洪涛、深圳国信证券公司投资事业部经理杨健、香港柏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干峰及玉溪今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中云在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500万余元、港币85万元。除上述问题外,雷毅还涉嫌其他犯罪。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区委书记受贿案一审宣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区委书记周斌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91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后以其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2月,周斌文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通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通汇集团第一工程分公司、新疆浦全钢铁厂、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数十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员陈某、李某、王某、昝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玉石摆件、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591万余元。

内蒙古原政法委副书记杨汉中受贿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