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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12-29 13:36:58

优秀法律论文

优秀法律论文范文1

关键词:本土资源;外国法治;西学东渐

一、清末修律对于外国法治成果的借鉴与困局

1.晚清传统法治的困局

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解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中华法系逐渐失去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自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起,为在华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实现,西方列强强迫清廷签订不平等的国际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不仅将欧洲近代国际法体系强加给中国,打破中国与周边国家长久以来的朝贡外交体制,而且对清末中国法律造成了一系列直接的影响。

地方督抚的权力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地方政令与中央政府法令之间的效力冲突逐渐凸显,晚清以前以君主集权为基础的法源简化与统一已不再适应形势的需要。 近代工业化进程中,出现了诸如铁路、邮电等新行业,随着产生了新的犯罪行为,旧刑法已无法实现约束,并且相应行业法规的制定也迫在眉睫。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律的作用主要是“防民之具”,以实现中央集权和专制统治,这与近代自由民主的思想格格不入,已无法适应人民日渐觉醒的对于“人权”的要求。

2.清末修律对于外国法治成果的借鉴及产生的结果

在内外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902年至1912年的十年间,以“折衷各国大同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为指导思想,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变革,“务期中外通行”。

(1)清末修律的主要途径是立法移植。法律移植是清末变法修律改革的主要内容,实现法律移植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立法移植,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通过立法程序将外国法确认为本国法律;二是司法移植,即司法机关直接援引外国法律法规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形成对特定具体问题的判例。从移植方式来看,清末变法主要是立法移植。

在政治立法方面。1908年,仿《日本帝国宪法》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在刑事立法方面。自1910年起,先后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其中1911年颁布而未能实施的《大清新刑律》虽然部分地保留了封建性,但其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在民商事立法方面。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基本上采纳了近代民法的有关原则,并且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和《改定大清商律草案》等一系列商事立法,可被视为中国移植西方近代民法的开端。

(2)清末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典编纂形式。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沈家本调和矛盾修律思想及中国本土法律对外国法治的排斥

(1)沈家本“会通中外”的修律思想。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先后有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为修律大臣,其中沈家本大体可被称为清末法律改革的“主持人”。沈家本认为虽然“西法”优于“古法”,但“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同者”,这种思想更确切的来说是沈家本调和中外法律传统矛盾的努力,一方面不愿放弃我国本土优秀的法律传统另一方面又想积极借鉴外国优秀的法治成果,这时他的思想就变得具有相当的折衷性了,致力于探寻西方法治成果的普遍规律用以加在我国传统法律之上,加以改造,目的便是要保留我国传统法制同时又可以不失借鉴的途径,但他的这种努力被中外法律之间激烈的冲突打消了。

诚如马作武先生所言,沈家本的这种论证自然有“不仅作茧自缚地限制了自身思想观念的提升,同时也迷惑了当时乃至后世的无数世人”之嫌 ,但其目的在于使“法学界化除成见,不要各执其是,对古今中外法律之本原,‘融会而贯通之’,‘旧不俱废,新亦当参’,最后,使中国的法律之学日益昌明,这是他对中西学说的根本态度,也是他对当时法学界的期望。 ”。

(2)清末修律后中国本土法律对外国法治的抵触和排斥。清末所修律法能否调和中外法律成果的矛盾呢?显然,沈家本及其他修律家所做的努力收效甚微。仅从民商法规及其司法实践上就可看出,中国本土法律对于外国法治的抵触和排斥仍十分明显。

至1911年,清政府拟定大量民商事法规等,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规、章程涉及了商品经济主体、商品经济主体行为、行业法规、工商业团体法律以及奖励工商业法规,从中不难看出修律家所做的努力,也正是清末修律民商法规超前性的体现,但单从名称来看,既有“律”、“章程”,又有“则例”,这也可以被视为中国本土法律对外国法治的一种形式上的抵触。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仅就《各省审判厅判犊》之《判犊类(六)・市厘门》中所载的亏空款项私取人财案(详见附件1)为例。该案原由民事庭受理,发现犯罪事实后改移送刑事庭审理,这正是清末司法改革成果的体现。刑事庭对该案的审判结果亦符合《公司律》的规定。但在审理过程中:第一,“经中人调处明白,两造肯有遵结附卷”,审判庭认为“自应体恤商情,和平了结”,虽然最终追究了彭的刑事责任,但审判过程中的“中人”和“两造”不正是传统审判方式的遗留;第二,就判犊中所录,“胡樾取保释放”,证明胡作为证人,却受牢狱之苦,这与近代审判制度并不相符但却符合中国自古以来证人与犯人一同关押的司法习惯。

二、当下中国与清末变革借鉴外国法治成果存在的弊端

1.过分强调外国法治成果的优越

我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从来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自然也就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习惯。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从西方移植来的法律并不符合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实际,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中国的法治并不能按照西方国家在理论上论证过、在实践上行之有效的那种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来建立。

然而,无论是在清末,还是在当下,我国在借鉴外国法律成果的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外国法治成果的优越,过分学习西方的法治成果。一如清末修律所制定的具有超前性的民商法规不易被民众所接受,移植来的法律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中国这片土壤,很容易造成法治脱节与法治排斥,只是成为形式上的法律移植。

2.对我们传统但实际的法律缺乏足够重视

回顾清末变法修律,直到如今正在进行的现代法治建设,由于近代以来的西方中心主义,普遍存在着一味抛弃打压我国法律思想与传统的问题。譬如在立法上,对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商业习惯等视而不见,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法,使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成为了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种法律心理上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对于我国本土传统法律的自卑感,我们仿似是在法律文化的劣等种族,所以自身的法律传统无需加以辨析,也是处于落后的地位。并且在近百年来的法律演进过程中,我们看到的都是我国传统诸如刑律的残暴不堪和野蛮落后,这样的对比性效果就更加催动了我国本土法律传统抛弃论的喧嚣直上。对于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因素确视而不见,更确切说是被掩盖在了残暴野蛮的性质定论下,我国现代民法典的修订对于我国民法传统也是不屑一顾的,甚至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产生很大的怀疑,认为我们现代的民法典编纂依靠的应当是外国法治优秀的成果和立法技巧,我国传统民事习惯和传统确不加以考证,很容易造成与我国本土法律传统的脱节。

3.外来与本土法律二者之间的矛盾日渐激化且调和未见起效

清末修律以来的两种法律之间的矛盾似乎未见减弱,到今天,反而愈演愈烈,只要存在借鉴,就会出现是否契合的问题,社会,文化思想更甚,将一个高度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强行嵌入尚由传统文化积淀主导的法律体系社会下,必然会引发严重的法律排斥现象,我们现在情况也是如此,一味照搬移植外国法律,对于本土法律传统的过分轻视,使得这种排斥现象就变得理所当然了,法律的不严格执行,法外判决现象,民事传统习惯依靠具有的效力就变得寻常可见,西方法律仿似失去了其本身严格执行的法律意义所在,我们进行的法治建设必然促使我们更加去加大法律执行力度,依法而行,讲法律的口子愈收愈紧,这样的结果造成我国依然存在的民事法律传统和习惯何去何从,必然会导致两者之间矛盾的愈演愈烈。西方法律无法适应于中国社会的例子比比可循,不仅从具体制度上,甚至从法律思想上存在根本的差异。例如,在西方社会,人们的民主、自我意识强烈,在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人们敢于并且习惯于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中国传统社会一向崇尚“无讼”,这种“无讼”思想为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三大思想流派儒、道、法三家所共同主张,已经成为中国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之一。

三、我国法治借鉴困局的突破

1.对于符合我国当下国情的法律传统予以吸收和继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既有必须抛弃的糟粕,亦有值得汲取的精华,例如典权这一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然而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引入典权制度。诚然,传统的典权制度就回赎权、找贴等方面的无节制的规定体现了对出典人过多的保护,但是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之下,适应一定的阶级需求而形成的,具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这种时代性要求我们要超越传统,对其在现今生活中仍然具有积极价值的内容进行新的诠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对典权制度的价值进行挖掘,不断加以发展和利用。在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时,必须要抛弃单纯的“拿来”主义,要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立足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之上。

2.拒绝拿来主义与培养自身的法治优越性

我们所崇尚的绝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全盘接收外国成果不加以甄别,西方的法治看起来总是好的总是比我们传统的法治模式与成果优秀的多,这种与清末修律时的传统法律抛弃论断基本上是具有同一的逻辑,既然我们在政治社会上处于劣势,那么在文化和法律构建上的孱弱就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偏激片面的论断自清末开始就没有停止过,陷入了一种对于外国法律的盲目崇拜的境地,这与我们传统的民族特性就有着万分的差别,我们民族所追求的更多是求同存异,社会文化思想上更是如此,西方法治比我们优秀我们抽取其中对我们有用,符合我国实际的部分来运用,这样的效果更多会促进融合与发展,我们似乎在前进的过程中,把我们民族最骨子里的本质都抛诸不见了,在这种片面偏激的理论和民族的盲目崇拜中,如何去建设自身良好的法治机制,我们也可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对于英国法的移植和运用,是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的,对于不符合美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则不予使用。我个人认为,正是基于这种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才能创立出独特的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

在借鉴外国法治成果,调和外来法律与本土法律传统的矛盾时,我们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我国的实际法治为标准,尽可能地避免法治借鉴的排斥效果,使之效力于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并经过融合形成我国自身的、先进的法治成果。

我们所关注于的焦点在于对外国优秀法治成果的借鉴,但这是我们在处于法律文化弱势地位时所不得不采取的弥补手段,无论是拿来主义抑或是批判的借鉴确依然体现出我国传统法律处于劣势的地位的无奈,我们立足我们本身的实际向外国优秀法治成果的大规模借鉴是我们处于这个不平等地位下的时段性任务,更重要的是去酝酿和建设我国本土自身的优秀法治成果,可以使得我们与西方的先进成果处于同一的水平线,或者有幸我们可以做的更好,成为法治成果的中心焦点。我们所建设的也绝不是我们祖先所走过的封闭之路,这样的后果是只会造成本土法律的再一次的崩溃,我们所期冀的是在充分吸收融合外国优秀成果和本土法律传统习惯的积淀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国本土最广大最深层次的优秀法治成果,这可能需要几辈法律工作者的努力,确是我所理解的法学工作者所最真谛的探寻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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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论文范文2

关键词:基层法治;中国传统文化

我们所倡导的基层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唐君毅先生所言的人文法治建设 ,而国内许多学者则称其为民主法治 、有的则把它等同于“法制” ,有的则干脆回避对法治含义的解释,直接谈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问题,让人看完后一头雾水,可想而知,基层的老百姓就更不知所云了。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中国法治其实就是所借鉴的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结构——人文法治。为此,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和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传统文化的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等三方面出发进行阐述,以期说明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是一个整体工程,不能随意拆分。

一、中国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的内容

传统文化,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它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它还包含了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其表现形态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歇后语等 。

但中国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破四旧,已将传统文化不论好坏地通通破掉了。而如今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传承优良的传统文化。因此当务之急是重拾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目前,全国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恢复传统文化的教育,教育的恢复涉及到人们观念的转变,尤其是领导干部观念的转变问题,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思想僵化,怕搞传统文化教育会使自己丢了乌纱帽,因此无端阻挠,得过且过;而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又过于冒进,对传统文化不加筛选地全盘恢复使用,对基层群众缺乏政策引领,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传承。

那么,什么是法治建设呢?它是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法治应该有其自己的特色,但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这一点是各国都无区别的。可见,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即它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的。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体的形式虽是由高到低颁布下去的,但笔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要真正深入民心,高层的指挥固然重要,但基层的贯彻落实是关键,没有基层的贯彻落实,任何一个美好的国家体制都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基层法治建设问题。从国家的政策导向上看,我们已经从全盘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的时代走向了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时代了,只是中国特色应当在哪个层面得到体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特色应当体现在基层得到体现,在我国的基层,不涉及法治理论研究的问题,只涉及如何理解运用的问题。为此,将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融入基层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之中,即通过我国民间文化的多形式的载体诸如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歇后语等,深入浅出地将法治建设的内容表现出来,不失为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这种方式既易于让老百姓接受,也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在基层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上可知: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政府行使管理权、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要严格依法进行。但在向基层老百姓进行法治宣传时,则需要通过各种文化载体深入浅出地表现出来,而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国情是:现代文化大都是西方文化的泊来品,没有中国特色,而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又严重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逐步恢复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尽可能地让老百姓知晓,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可见有计划地开展对全体国民的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这方面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成功与否的问题。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土壤。

二、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

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都是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它们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谁离开谁都能独立存在,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问题。即有了基层法治建设,传统文化的教育更添姿色,反之,有了传统文化教育的配合,法治建设能更快更稳地深入民心,使我国的基层法治建设的根基更牢固。其理由如下:

(一)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必须通过传统文化的教育而具体化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结构,基层法治建设是比较抽象的,如果不具体化,要基层老百姓接受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基层老百姓,尤其是农村村民,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和理论水平是相当低下的,要他们接受如此抽象的理论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只能借助当地的民间文化形式,寓法治建设于民间文化教育之中,寓民间文化教育于娱乐之中,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对于基层的青少年,虽然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的形式使他们接受法治建设的理论,但枯燥的讲解也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要研究改变学校对青少年的法治理论教育的形式,也只能寓教于乐。这就是为什么教育管理机构要求各学校搞教育创新,创办特色学校的缘故,也是为什么许多学校都从自己所处的文化背景去找特色的缘故。

(二)传统文化教育能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人们的精神食粮。人们会在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引领下,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与社会文明结合起来。在这方面,儒家的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教义影响最大。当然佛教、道教文化中的上善若水,道法自然的处事哲学作用也不小。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在物质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崇尚拜佛求神以及问道的缘故了。因为人们相信心诚则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由此,可使人们不由自主地一心向善。这样,有了信仰自然就有了内心自我约束的隐形规范,遵纪守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而显形的法律规范则大多数都只用来规范那些无信仰的人。

(三)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融为一体,起到隐形规范的作用

人文法治是一个集儒家文化、道教文化、佛教文化等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以及西方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于一体的综合体,因此,脱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去建设中国法治的做法,会让人有一种找不到根的感觉,甚至在许多法律调控方面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不能穷尽一切现象的,因此会出现法律规定的空白,从而导致法律调整也出现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传统文化的熏陶,人们就没有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许多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案例。但如果是在制定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又辅之以传统文化教育的熏陶,以提高国民的个体素质,增强其道德修养,这样就形成了显形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与隐形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的一明一暗、一刚一柔的协调配合调整。它会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刚性法律准则是必须遵守的,而柔性的道德水准则掌握在自已手中,它展示的是一个人的修养层次。这是现代文明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也是将来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必备内容。有了这一明一暗、一刚一柔的行为准则的协调配合调整,而且能真正地深入人心,就会减少我国的贪污腐化现象、监督机制自然健全起来,而且这种监督机制是来自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

在我国,刚性的行为规范除了需要有制定者通过繁琐的程序制定出来并经全国人大通过之外,还需要层层领导组织群众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学习和贯彻落实环节,如果流于形式,就将会使制定得完美的法律条文形同一纸空文。而贯彻落实的关键就是使制定法深入基层群众。对于基层群众而言,法制教育虽然是一条可选之路,但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搞了这么多次了,每次都像搞运动一样,每人发一本法律条文文本,然后发一张考试试卷,把答案抄好之后上交就完事。结果法律条文仍然是法律条文,法盲仍然是法盲。这种普法教育几乎见不到成效,更达不到提高国民整体法律素养的目的,只能较好地向上级交差而已。笔者认为,对于基层群众而言,要让他们真正明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理,即让他们在传统文化的土壤里,形成一种自觉、自为的学法、守法风气比前述普法教育的方式更直接更有效。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把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教育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最上乘的选择。

三、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

要使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融为一体,就需要采取一些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中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构建一个诚信的法治政府,让老百姓信服

构建一个诚信的法治政府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而这个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标准是:

1、能与时俱进地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的清理和修订。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搞好新政策、新文件的制定工作,并将新修订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示。让老百姓及时了解政府在做什么,做了些什么。

2、诚信法治政府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行政行为。它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让老百姓放心。

3、诚信法治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制必须具有公平、公正和公开性,杜绝领导独裁。即政府的决策行为应坚持以法律为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制度。对涉及全局、影响重大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通过集体民主讨论决定。

4、诚信法治政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其成员都是具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通过继续教育及短期培训班培训合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守廉政纪律的持证上岗人员。他们是政府诚信与否的窗口。因此,抓好这支队伍的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

5、诚信法治政府还应有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责任、行政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需要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重拾人们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信心

文化大革命使那些推崇优秀传统文化的人们心有余悸,一时间分不清哪些是四旧,哪些可以拿出来讲、拿出来学、拿出来推广。所以使我国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国内得不到昭示。反倒在外国人那里推广起来了。当某国在提出对我国传统的龙舟节、端午节申请文化遗产专利时、当某国国人在网上发表言论说孔子、李时珍都是他们国家人之时,真是值得我国国人警醒呀,这些言论难道不可以理解为在为他们即将开始的新一轮的侵略我国领土的计划大造舆论吗?!如果我们再不将本土的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下去,真可能一个一个地流出国门,被别有用心的国家蚕食掉,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而要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下去,当务之急就是要重拾人们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信心。消除文革的余毒和文化钳制,将本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由于形成、传播和弘扬法治文化,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好助力。因此,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就要研究法治与文化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形式,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针对基层民众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社会上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法治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情理、道理、法理等多角度、多层次做出回应,提高“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的文化含量,以丰富的群众文化活动为载体,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让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正确处理冲突事件,从而引导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合理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利益矛盾,让法治观念化为自觉理念和自发行为,让法治文化在我国的基层成为主旋律。

(三)着力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其跟上时代步伐

公民的法治意识包括权利意识、法律信仰、守法意识等内容。核心内容是对法律的信仰。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着力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已的义务,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因此,强化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是诚信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如何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1、基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基层领导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学法用法既是其自身工作之必须,也是对普通公众的示范。通过这种身体力行的示范作用,使法治的力量得到更好的彰显。因此,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党委中心组学法、自学、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等学法制度,在完成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地、不断地学习新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知识积累的与时俱进。为了不流于形式,可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任职中及升职前的学法考核制度。将学法考核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升职直接挂钩。

2、基层群众学法用法教育。基层群众学好法、用好法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最好的监督。笔者认为,对于基层群众的学法用法教育,正规的学法培训讲座、培训班是必须的,但要让他们真正理解掌握直至运用,还需要通过传统文化的载体表现出来,使他们能从这些文化载体的典型事例中求得维权启发。以此达到教育目的。

3、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教育。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易于接受新事物,也易于受环境影响。因此,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应当从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加强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让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较早地接触司法运作,真切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与此同时,公安、工商、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还应当特别重视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学校师生创造安全、稳定、和谐、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各种开放式的法律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兴盛是基层群众学法用法的必经途径

优秀法律论文范文3

一、实习期间收获

(一)提高了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靠嘴吃饭,其实律师最大的工作却是文字工作。在律师的业务中,非诉讼类的业务基本上都需要靠文字来完成。就诉讼类案子来说,也有大量的文字工作,比如起诉书、答辩状等,一份优秀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能让法官对案件一目了然。一年的实习生活中,我在参与的案件中主动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词、法律意见等各类法律文书,通过指导的老师修改查漏补缺,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纠正错误,逐渐形成自己的感悟、理解和判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二)增强了诉讼实务处理能力

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工作。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到陪同指导律师出庭诉讼,参与了案件的各个环节,较为全面地掌握了诉讼实务的能力和技巧。通过参加庭审活动,我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有了直观的认识。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律师价值体现之处。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多参与诉讼庭审,对于自己诉讼实务能力提升有很大的帮助。经过几次庭审,对于法庭上的一些突发状况,我业务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均有显著提高。同时我深刻认识到庭前准备的重要性。因此现在也养成一个习惯,在每个案件开庭前我都会准备庭前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将法庭上可能发生的状况统统考虑清楚,在开庭时做到有备无患。

(三)学会与人沟通

刚进入律所时,我与人交谈时不够自信,与人沟通的能力较差。但是律师的职业决定了工作中相当一部分时间都需要与不同的人进行沟通,因此我在实习过程中着重的锻炼了自己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通过一年的锻炼,我在与人沟通方面取得一定的进步。

接待咨询这是在实习期间较常见的工作之一。刚进律所时,对于接待咨询没有头绪,找不到重点。咨询的客户一讲起来就滔滔不绝,但是经常讲不到重点,导致我们接待时间长但效果不佳。在之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就有意识的学习指导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指导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能够很好地掌握节奏,在当事人滔滔不绝时会及时制止,并通过主动发问的形式来了解案情,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问题就能够把案情了解清楚,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多次与指导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我学习了接待咨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

二、展望未来

经过一年实习生活,即将成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知道自己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在之后的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一)持续学习,增强能力

我对如何做好律师工作有十二字的总结:听得懂,想得全,说得清,办得了。而听得懂就是要有归纳总结能力,对于当事人面临的困惑能抽丝剥茧地找到问题关键;想得全就是要有全面思考分析能力,一个法律问题到底能用几种方式达到当事人的诉求,而哪种方式能更高效;说得清就是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变成当事人听得懂的话;办得了就是要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律师的工作就是在帮当事人解决他们解决不了的问题。我时刻用这十二个字要求自己,而为了做到这些,就需要持续性的学习。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远不会按照书本的情节发生,也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一套用,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充实自己,以应对持续变化的法律规定和复杂多样的纠纷。而这种学习不仅是研究法条、分析案件、看裁判文书,还要向老师请教、与同事讨论,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市场的认可。因此,持续性的学习,增强自身能力才能是成为优秀律师的关键。

(二)理性思考,履行职责

律师常常面临当事人及家人出于各种考虑不会向律师说实话,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叙述作为一个参考方面,通过案卷材料全面分析,了解案件情况,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理性思考是成为优秀律师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至于偏离了方向。以后的工作,我会吸取经验教训,理性看待问题,有自己的独立判断。

(三)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分工细化的同时也需要团队专业化,律师团队专业化能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从前的律师职业单打独斗也能有自己的一片天地,但现在的社会越来越需要律师之间的合作,需要律师团队的协作。在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一年更让我体会到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意义,一个焦头烂额的案子常常经过大家集思广益的分析后,很快就会让人豁然开朗,而在讨论的过程中所有的律师都在受益,都在学习。每位律师各有专长,各有执业经验,互相分享讨论带来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对于实习律师而言,分享的过程更是可以快速获取资深律师积累的执业经验,掌握本来难以在短期内掌握的执业技能。在之后的执业工作,我会虚心向其他律师学习,和其他律师一起探讨案件,共同进步。

(四)保持初心,向阳生长

优秀法律论文范文4

关键词:辅导员;优秀;成长

高校辅导员肩负着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的重任,对大学生理想信念的树立、思想品质的培育、文明习惯的养成、学业成绩的进步等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年轻的辅导员需要尽快适应并熟悉辅导员的工作内容,摸索规律、总结经验、掌握技巧、创新方法,并不断学习,逐步提升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使自己迅速成长为一名秀的辅导员。[JP]

一、掌握规律,摆脱繁杂

在走上工作岗位担任辅导员之前,很多人对辅导员工作一知半解,不清楚辅导员到底做些什么工作,工作刚开始时,笔者面对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各项工作往往是不知所措,只能靠老辅导员的指导和自己的摸索。工作一两年后,笔者慢慢发现辅导员的大部分工作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在笔者学校,每年4月份团委组织“五四评优”,7月份学生校区搬迁,9月份调换宿舍、迎新生,10月份学生处组织“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再比如,要做好班级管理必须大力抓好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笔者在摸清并掌握这些规律后,未雨绸缪、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让自己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

二、固定套路,打造精品

在掌握规律后,可以形成一些固定化、常态化的精品工作项目。例如:寒假后,组织学生开展“新春茶话会”,让学生在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同时,在轻松欢乐的气氛中逐步摆脱恋家的状态,尽快适应学校集体生活;在五四青年节时开展“向上吧!青年”主题演讲比赛,在青年人的节日里鼓舞学生励志成才;在国庆前夕开展“我向祖国献份礼”活动,学生可以通过音频、视频、绘画、撰稿等形式表达对祖国母亲的热爱与祝福,以此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每学期开展“寝室文化艺术节”,通过文明寝室评比、寝室之星评比、寝室设计评比等,打造舒适的寝室环境和积极向上的寝室氛围;每学期开展“安全在我心”的主题教育活动,形式可以是主题班会、观看视频、消防演练等,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防护知识及逃生技能;创办“读书会”“知心姐姐信箱”“一封家书”等活动,解答学生的心理疑虑,继承传统美德。

三、自由套路,改革创新

在固定套路以外,还需要自由套路,紧跟新形势、新思潮,根据学生特点、学习生活条件的变化,在实践中做到主动出击,锐意改革。例如:针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开展“文明周”活动;针对学生迷恋网络、体质下降的现象,开展“告别网络,走向操场”活动;针对学生夜不归宿现象,制订《晚就寝日上报制度》;针对后进生,开展“一对一帮扶行动”;针对家校联系制度,建立家长QQ群、微信群等交流平台,与家长及时反映沟通学生在校的思想、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情况。

四、注重积累,形成成果

[JP3]掌握规律、利用规律是一种积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一种积累;改革模式、创新方法也是一种积累。积累得越多,离成功就越近。当经验、知识、能力、水平积累到一定阶段,就会发生量变到质变的跨越。例如,参加“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工作案例评选”“辅导员优秀论文评选”“优秀辅导员博客评选”“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建设”等比赛,并争取在这些竞赛或评选中获奖、成长。[JP]

五、调整倦怠、感受幸福

[JP2]工作几年后,辅导员没有刚参加工作时的激情和斗志了,开始感到疲惫、厌倦,这就是所谓的职业倦怠期。面对倦怠,辅导员要调整好心态,不要羡慕任课教师或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要天天想着转岗或跳槽,不要以敷衍的态度对待工作,而应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找到自己努力的方向,积极主动地工作,并在职业中体会成就感,寻找幸福感,把工作变为一种享受。[JP]

六、坚持学习、不断成长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辅导员,除了积累、成功、享受之外,更应该学习,唯有学习才能时刻保持先进。可以通过同仁间的交流、向前辈学习、参加培训等方式,借助QQ、博客、微信、网站、报纸、刊物、杂志等平台,学习思想政治理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职业能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勤工助学等工作。通过学习,可掌握更多关于学生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激发工作热情。因此,唯有学习、工作才能使辅导员不断进取,不断成长。

参考文献:

[1][ZK(]尤小红.新时期如何做一名优秀的辅导员[J].才智,2009(12):115 .[ZK)]

优秀法律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优秀法律论文范文6

一、审计科研课题有新的突破

全年共完成__省审计科研课题、__市社科中标课题及有关课题研究项目6个。其中完成的《政府审计如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作用》、《对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认识与思考》等课题,分获__省优秀审计科研成果二、三等奖;完成的《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获__市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完成的《审计法律责任设定探讨》由省厅推荐到审计署参加全国优秀论文评审;完成的《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管的对策》课题在全市纪检监察会上交流。同时,注重搞好成果转化和为审计实践服务。其中完成的《审计法律责任设定探讨》课题被《中国审计报》分两期发表,第一次被“人民网”收录;完成的《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课题在《中州纵横》发表。另有4篇文章在省厅组织的“全省优秀审计信息(来源:文秘站 ) 优秀宣传稿件”评选中,有2篇获得优秀稿件宣传一等奖,2篇获二等奖。

全年主办1期,协办5期,编辑稿件150余篇约12万字。经今年上半年济南编委主任会议评审,我局有1名同志获优秀论文二等奖,有2名同志获优秀论文三等奖。全年在继续保证杂志质量的前提下,除继续加强对审计、财经政策法规、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成果宣传外,我们还紧紧配合局里的重点工作,及时在《城市审计》上进行宣传报道。

优秀法律论文范文7

__,女,__大学经济法本科,__政法大学法律硕士,__中院金融庭副庭长。连年获评优秀公务员、嘉奖,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二次、三等功四次,获评全国优秀法官、__最美法官、“__市十大法治人物”、“__市民最信赖的十佳法官”、“__市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__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全市法院“我身边的青春榜样” 、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业务精湛,主审__第一、二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参审__电力破产重整等大要案件,审判经验获多方赞誉,多次获评疑难复杂矛盾化解能手、具备“审理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等。“富有司法智慧”,是大家对__同志的一致评价。她勤学习、巧创新,对疑难问题和重大矛盾展现出精准的分析能力和出众的化解水平,在多起涉民生、涉发展的大要案件中,她将抽象的法学理论与鲜活的审判实践巧妙融合,打造出一个个经典案例。她主审了__第一例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__集团)破产重整四案,通过主债务企业的程序内重整,带动关联企业的程序外重整,实现重整企业最多(20余家)、重整速度最快(半年完成)、重整效果最佳(高票通过重整计划)、重整利益最大化(清结50亿元金融债权并使其中21.84亿元受偿、转增2.35亿股上市股份、豁免担保企业债务、全额偿付职工债权),审判经验获主要领导批示并被评价为“一起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案例”。她主审了__第二例上市公司(__环保)破产重整一案,通过证券交易所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实现偿债资金的最大化和经营方案的最优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吸引重整投资人斥资,将偿债率由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6%抬高至破产重整程序中的60%,保护债权人利益;要求重整投资人在取得转增股份、控股上市公司同时,承诺公司业绩以及业绩不足时的补偿措施、惩罚措施,保障股民利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她参审了__电力破产重整一案,运用市场手段引入战略投资者,采取一次性全额清偿小额债权、按比例“现金+应收款”清偿大额债权等方法,既保障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又及时清结70余亿元金融债权,妥善安置2000余名职工,审判经验获主要领导批示并在全省法院推广参鉴。她审理了__首例合并破产清算案件,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延伸至破产领域形成实质合并原则,对奥特钢管和沪通焊管实施合并破产清算,审判经验在中国破产法论坛作主题交流。她审理了__首例外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在破产财产不足且无主管部门托底的情况下、多方借力协调解决3000余万元职工债权。她在3个月内审结安信达金属破产清算案件,使安信达金属的破产财产在峰点变价,普通债权受偿率达到100%。她审理了苏宁电器诉聚丰园酒店租赁合同案件,在涉案多份租赁协议冲突难解的情况下,准确厘定争议焦点,恰当分配举证责任,适度补充调查取证,通过准确的裁判将聚丰园酒店的产权归属认定到位,通过有效的释明将百余名聚丰园酒店租户的矛盾争议化解到位。

工作勤勉,办案数量多速度快质量高,多次获评办案能手、技能标兵和省市优秀裁判文书。“富有职业精神”,是大家对__同志的又一评价。她立足商事审判,以高度的责任心恪守审判职责、兢兢业业工作;以积极的进取心开拓审判思路,提高司法技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正义”。2009至2014年,她在民二庭、金融庭工作6年结案565件(包括破产案件14件、法庭聚焦案件1件)折合693件,年均结案116件,居全庭首位。案件调撤率高,达到64.57%,居全庭首位,针对商事案件当事人理性程度高、商业规则技术性强的特点,运用法学理论、专业知识和指导性案例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保障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调解结果的公平双赢;审理期限短,平均一起案件46天即告审结,充分贯彻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这一商事审判理念;6年来无一起被二审、再审改判发回的案件;文书质量高,多次获评省市优秀裁判文书;多次被选作观摩庭审。

刻苦钻研,多篇学术成果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被刊载于核心期刊、获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录用,全国首创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实施全国首例管理人责任审计、创新管理人选任和监管规则,多次获评调研能手。她撰写的《二审监督之解困路径》、《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动产“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模式下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另有多篇

论文获长三角法学论坛、__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__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__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她撰写的《公司资本制改革后破产审判的应对机制》、《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之间的制衡》、《论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之构建》、《资不抵债不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等30余篇论文案例被《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和其他国家省市期刊录用;她主笔的《关于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在全省法院2013年30篇重点调研课题中被评为优秀课题并排名第二,主笔的《__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升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的经验总结》、《____破产重整成功的经验做法》被省法院推广宣传;她在统计分析基础上撰写形成的《从钢贸案件看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防范》、《一季度与宏观经济相关的三类案件高发》、《票据类纠纷案件飙升应予关注》、《当前部分金融创新模式存在风险》、《关于__地区金融安全与秩序的调研报告》、《涉钢贸市场金融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策略研究》等多篇涉金融调研专报分别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报和最高法院简报录用,获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她撰写多份涉破产审判规范性文件,在国内首创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实施全国首例管理人责任审计、创新管理人选任规则和监管机制。她多次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等主办的涉破产专题研讨会作主题交流或点评发言,并被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能力全面,积极延伸专业指导和司法服务,参与对地方经济的司法治理,被__市人民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奖”。为提升__两级法院的商事审判水平和__地区的金融市场规范,她面向基层法院、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破产管理人等多次开展商事裁判方法、涉票据难点解析、金融法律法规、管理人业务知识等授课讲学;为应对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和金融审判的现实要求,她精心设计金融诉状和金融裁判文书的格式化范本,将金融机构据以和人民法院赖以裁判的事实、证据、法律要素以精准的方式囊括其中,大幅提升金融案件的审判效率、压缩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她组织召开全市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的“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参与市政府、人民银行、金融办等组织的金融协调会议,向人民银行、金融办等提供工作资料、建立互动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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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篮球比赛中良好的意识有助于运动员的全方面发展,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引入篮球意识的概念,分析其培养规律,提出了培养运动员篮球意识的方法。

篮球运动是一项团体的对抗项目,在激烈的对抗中求胜。对于一个篮球运动员来说,任何技术的发挥,战术配合的实现,都需要运动员具备良好的篮球意识。篮球意识的培养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专家的重视,也成为我们教学与训练的研究重点。

一 篮球意识的概念

篮球意识是指篮球运动员在从事篮球实践活动中,大脑积极思考的过程,并产生的一种正确反映篮球运动规律性的特殊机能和能力。它是运动员在长期篮球实践活动的认识过程中,提炼积累起来的一种正确心理和生理机能的反射性行动。

二 篮球意识的作用

良好的个人篮球意识,能为比赛创造许多有效进攻的机会,能创造和抓住投篮的时机,传球时隐蔽、多变、及时、准确,使对方防不胜防,能根据对方的特点及其所处的位置和行动意图,及时作出判断,合理抢占位置,限制对方的行动,达到防守的目的。

三 篮球意识的形成规律

篮球意识的形成如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一定的规律,是长时间、有计划地在整个训练过程中潜移默化、熏陶形成的,它是随着运动员篮球技能的形成过程而产生,也随着篮球技战术的发展而提高。

四 篮球意识的培养途径

1.观看比赛

观看优秀运动员的比赛,观察优秀运动员的技术应用和协调配合等,学习优秀运动员的特长,观察优秀运动员的良好篮球意识,其中包括观察运动员的进攻意识、防守意识、策应意识、传球意识等。反复推敲、摸索,将优秀运动员的良好意识转化为自己的有用知识。

2.加强理论学习

加强智能训练和拓宽知识结构。良好的篮球意识首先要具备相关的篮球专业知识,了解篮球运动的规律,技战术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掌握基本技术为前提,善于学习优秀运动员的经验。从本队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制定切实的训练指导思想,有计划地安排篮球理论知识的学习,尽可能地让运动员了解篮球运动的规律、本质特点、技战术方法和要求等。通过多种形式让运动员消化理解,如布置作业、召开分析讨论会、课后总结、写训练日记等,使之变为运动员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加强人文科学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的学习,如运动心理学、运动训练学、裁判法、辩证法等。

3.实战对抗性训练中培养正确的篮球意识

在运动比赛中实战训练永远是最好的教学手段,在比赛中场面气氛激烈,对抗性强,时机瞬息万变,能够冷静判断、细致分析场上形势,并作出适当的抉择,都需要运动员具备良好的篮球意识为前提,篮球实战练习是最集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培养运动员篮球意识的重要手段,是与进攻性和防御性行动的博弈。运动员应该对对手的进攻和防御作出及时的反应与行动,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战术意识。因此,教练必须有计划、有目标地让运动员参加更激烈的实战比赛,掌握对抗技能以充分培养战术意识。

4.技术与战术相结合的训练有助于加强培养篮球意识

技术与战术是篮球比赛成功的关键,运用何种技术创造何种战术打法,在场上都是瞬息万变的,而培养战术形成的同时还需要运动员具备良好的篮球意识,例如:后卫进攻队员进行突分,篮下有高位中锋防守,那么必然会进行分球,射篮,那么这个时候其他队员就要意识到队友的意图,洞悉他的传球意图,才能做好整套的战术配合。再如:我们在观看NBA时,总能够看到队友传球空传灌篮的镜头,这一空传说明队友间的默契至关重要,需要队友能够及时地洞悉队友的传球意图和传球时间,一旦时间和意识领会出现偏差就会造成传球失误,因此在结合技巧战术的训练中,对培养运动员的良好篮球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

5.加强心理训练

良好篮球意识的形成同时离不开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形成,冷静判断场上形势并作相应的判断都是以良好心理素质为前提,运动员在比赛中要通过大脑分析、判断、推理的积极思维过程形成的一种能正确反映篮球运动规律与特点的能力,是运动员心智能力的集中表现。篮球意识伴随着技战术的学习、提高而逐步形成,通过认知训练、意志训练,特别是比赛期的心理调整训练等一些心理辅助训练,可使运动员的心智能力得到尽快的改善和提高,为篮球意识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 结语

综上所述,篮球意识需要我们长期的训练和培养,篮球意识是个人心理活动的反应,外界因素只能刺激或激发篮球意识的提高,而不能触发篮球意识的产生,它需要运动员在瞬间转变已有的想法,这就对运动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而说篮球意识是一个长期实践、积累的过程,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运动员与教练员共同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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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