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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3-10 05:25:08

园长履职报告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1

一思想政治方面:

本人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与同时和睦相处,共同搞好班级工作。

二教学工作

这一年来,我跨越了大,小两个年龄班的教学工作,主要担任语言,计算,英语三门课的教学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经常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幼教书籍,钻研业务,把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教学时间中去。合理组织班级的各项活动。开发幼儿智力,培养幼儿良好的常规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在教学中认真贯彻《纲要》精神,结合幼儿年龄特点,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思想,大胆投身于教育改革的洪流当中。我设计的教学活动《有用的筛子》运用新的教学理念,让幼儿主动探索,发现问题。通过操作,游戏等环节,使幼儿轻松得获得知识,并在活动中体验快乐。本次活动在幼儿园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奖。

在语言教学活动中,我注意培养幼儿口语表达能力,并在教师创设了活动角,围绕教学内容设置语言环境,为幼儿增加语言的交流机会,鼓励他们积极与人交往,大胆表达。早期阅读活动是语言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提高幼儿的阅读能力,我采用了最新的教学方法。如:故事识字法,儿歌识字法等。教学取得了明显效果,在此基础上,我大胆尝试,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在半日活动中向家长展示的儿歌识字活动〈花脖子〉得到家长的好评。

随着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幼儿园教育要求的提高,幼儿园增设了英语课程。为了能更好地胜任英语课程的教学。平时经常向英语底子好的老师请教,还利用休息时间跟专职老师学习音标,使自己的口语更加标准化。在教学活动中除了给幼儿一个语言环境外,还着重培养幼儿对英语活动的兴趣。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指出: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并贯穿于一日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在德育活动中,我从幼儿的年龄出发,采用了角色扮演,移情训练,故事教育等进行情感体验,从而达到德育内化的目的。

三家长工作:

在搞好教学活动的同时,我十份重视家庭教育作用。主动做好家园联系工作,使家长成为我们的教育的合作伙伴。我办开设家园窗,每月定期更换内容,向家长宣传教育方针,利用家园册和家长真心交流。通过家长会,家长半日活动和家长面对面地沟通,互流通信息。定期向家长反馈孩子的发展情况,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与家长商讨幼儿教育新思路,新方法,从而使家长更加了解孩子,理解幼儿教育的作用,家园共育,使孩子在各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中学校长述职报告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园长述职报告 ·总经理述职报告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2

染上手足口病

淮安区青年刘飞与女友王娟几年前结婚。2010年9月,儿子小俊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欢乐。

因刘飞和王娟都要上班,2012年4月11日,夫妻二人经商量,将三岁的小俊送到由中年妇女李霞个人办的幼儿园入托,并按该幼儿园的要求,交纳了学费和午餐伙食费等费用。

2012年4月20日(星期五),因王娟在家休假,便决定自己照顾孩子一天,因此没有将小俊送到幼儿园入托。2012年4月21日上午,王娟发现小俊无精打采的,以为是感冒了,便给小俊服用了家里备用的儿童感冒药。当天晚上10点多钟,王娟发现小俊有发烧症状,便又给小俊服用了退热药,很快小俊的热度退去,王娟心里才踏实了下来。

2012年4月22日上午,王娟见孩子无大碍,便去正常上班,因当天是星期日,刘飞便将小俊送到自己母亲处照顾,并告诉母亲小俊可能感冒了,让母亲细心照顾。下午三点多,刘飞的母亲发现小俊的精神状态仍然不佳,便立即叫来刘飞,一起将小俊送到淮安市妇幼保健院就诊。

很快,医院诊断结果出来了,刘飞一家都被惊呆了:小俊患危重型手足口病(神经性肺水肿、病毒性脑炎),因为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孩子病情已经非常危急,需要立即抢救。

王娟这才想起来,前几天,曾听说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有小孩生了这种病,但是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孩子也得了这种病。王娟一家请求医院尽一切可能挽救孩子,然而令人心痛的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1时40分,小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孩子的突然去世,让刘飞一家人悲痛欲绝。很快,他们将怒火转发到幼儿园身上:既然幼儿园有孩子得了手足口病,幼儿园就应该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并及时告知家长,但从始至终,幼儿园都没向家长发出任何警示,导致家长疏忽大意,因此,幼儿园必须承担责任。

2012年4月23日下午3时许,刘飞、王娟等人带着悲愤的心情来到幼儿园,以小俊在入托期间被传染手足口病为由要求李霞赔偿,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李霞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办了聪聪幼儿园,招生对象为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的幼儿有100多名,但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还查明,2012年4月初至4月中旬,聪聪幼儿园先后有多名入托的幼儿患有手足口病。

何处染病起争执

面对刘飞一家人的赔偿要求,李霞却坚持认为小俊的死与幼儿园无关,拒不赔偿任何费用。2012年5月24日,刘飞、王娟夫妇一纸诉状将李霞诉至法院,与李霞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淮安区教育局和淮安区卫生局。

刘飞夫妇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李霞在聪聪幼儿园有幼儿患有手足口病后,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也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幼儿家长,提醒幼儿家长采取相关措施。因被告李霞没有履行应负的相关义务,导致小俊感染手足口病后无法医治而死亡,被告李霞应当负有赔偿责任。被告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幼儿园进行查处的过程中,明知该幼儿园不符合办学的相关要求,却没有让该幼儿园停止办学,存在着严重的失职,依法应当负有赔偿义务。被告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传染病负有防治职责,当众多患有手足口病的幼儿在医院治疗时,没有依法把疫情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导致手足口病传染的疫情进一步扩大,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依法应当负有赔偿义务。

据此,刘飞夫妇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603283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接到诉状后,李霞辩称,小俊所患的手足口病并不能证明是在自己开办的幼儿园内被传染的,因小俊的死亡后果与自己开办的聪聪幼儿园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辩称,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包括聪聪幼儿园等民办无证托幼机构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故教育局在本案中无任何的过错,依法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原因是由其自身的疾病所直接引起的,其死亡的后果与聪聪幼儿园是否登记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局辩称,卫生局下属的淮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得知本病例出现时,已经立即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处置,尽到了自己应负有的相关行政职责。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卫生局履行的行政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卫生局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自“买单”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和4月中旬,被告李霞开办的聪聪幼儿园先后有多名幼儿患有手足口病。因手足口病的潜伏期通常为2~10天,原告之子小俊于2012年4月19日下午离开聪聪幼儿园,至 2012年4月21日上午患病,故应认定原告之子小俊在聪聪幼儿园入托期间有被传染手足口病的可能性。

被告李霞开办的聪聪幼儿园,入托的幼儿已达100多名,在办学规模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中没有从事卫生保健方面的老师,导致在幼儿园先后有幼儿患有手足口病时,被告李霞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不到位,既没有向有关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汇报,也没有向入托的幼儿家长通报,履行作为园方提示幼儿家长注意的义务,导致原告在其子小俊患手足口病后错误认为患感冒耽搁了早期治疗而死亡。对此,被告李霞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在其子小俊患手足口病时存在认识上的误解,未在第一时间送医疗机构治疗,导致其子小俊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以致最终造成小俊患危重型手足口病死亡的后果,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对小俊患病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作为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已经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已依法履行了行政机关相关的职责,对原告之子小俊患手足口病的死亡后果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局作为主管卫生的行政机关已经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举办托幼机构保健教师的岗前培训,以及加强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在得知聪聪幼儿园有手足口病病例时,及时进行处置,已依法履行了行政机关相关的职责,对原告之子小俊患手足口病的死亡后果无过错,依法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实际,淮安区人民法院确定,由被告李霞对原告之子小俊死亡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据此,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飞、王娟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098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飞、王娟负担5937元,被告李霞负担3919元。

一审判决后,李霞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霞一次性赔偿刘飞、王娟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元。2013年3月1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此案最终尘埃落定。

(文中人物及幼儿园均为化名)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3

■虹口人大审议通过加强社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的意见。《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针对进一步提升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服务代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意见》规定要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完善工作机制等入手,积极开展联络室工作评估,促进联络室工作再上新台阶;针对进一步强化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工作的规范,《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联络室工作制度和闭会期间代表组活动制度等,完善联络室工作人员职责,确保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针对进一步加强社区(街道)党工委对代表联络室工作的领导,《意见》规定要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党工委在推进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继续推进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三落实”,夯实居民区书记是联系点联络员的组织基础,着力营造代表联络室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王小波、张熠)

■浦东人大听取并讨论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近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依法履职、惩防并举、成效显著,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二是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三是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尤其是要结合新区特点,聚焦“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医疗、金融、保障性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度重视基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源头预防,积极探索预防关口前移的实现途径,提高预防工作的有效性。(储建忠、李大闯)

■金山人大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走访企业活动。本次集中走访由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分五路对全区32家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走访,重点走访市、区人大代表所在企业。通过与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员工的广泛交流、座谈,既了解到区内企业的发展信心,更切实感受到了目前制约和困扰企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用工成本高、招工难、公共设施配套不足、政府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根据常委会领导意见,下一步将对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形成专题报告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参阅。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将与区职能部门保持工作对接,并跟踪监督以促进这些问题尽快解决。(江海苗)

■静安人大集体调研旧区改造工作。4月底,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负责人等近40人参加调研。这是静安区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首次尝试以集体调研的方式开展履职活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旧区改造工作开展集体调研,既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一府两院”相关工作,在审议时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效提高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和履职能力;也能督促政府职能部门更好地完成实事项目,推进民生不断得到改善。年内,区人大常委会还将结合今年的监督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调研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做好准备,努力提升常委会审议水平。(杨初、吕柯)

■青浦人大赴湖区建设开发公司集体调研青西郊野公园规划建设情况。青浦区正在全力加以推进的青西郊野公园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环淀山湖区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常委会主任胡燕平与主任会议成员就强化规划统领,做好郊野公园规划与区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彰显青浦水文化、古文化特色;强化战略研究,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面貌改善;抢抓机遇,开拓创新,积极推动郊野公园成为地区发展的新增长点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孙文萍)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4

一、建章立制,增强人依法履职的活力

镇人大为了正确处理中心和本职的关系,明确了工作定位,提出并实行了“三个围绕”:一是围绕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的正确执行开展工作;二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发挥职责;三是围绕经济建设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这三个围绕,镇人大制定实施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重点。如:审议镇政府工作报告,将重点放在关系全镇经济发展的项目建设上;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放在村民关心的文明生态村建设上;检查和视察,重点放在公路和园区建设上;评议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上。如:为了将县委开展“优化环境、加速崛起”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落到实处,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镇财政所、司法所、土地所、地税、派出所、电业所、法庭所等所站进行了工作评议,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批评和建议。这样,实施了依法监督,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今年共承办了12条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满意率达100%。

二、依法开好人大主席团会议和人大代表会议

根据《组织法》和《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程序,定期召开人大主席团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在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方面,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深入基层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组织召开主席团会议对政府工作报告和主席团报告进行初审定稿,做好会议各种材料的印制工作,确保了人代会的质量和人代会的顺利召开。今年以来,圆满完成了镇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监督

为了使人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和实行了月例会制度。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并邀请镇长及本镇的县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代表小组长列席,主要是通报全镇主要工作、讨论研究有关人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定和部署人大相关工作。实行月例会制度后,使镇人大工作由过去的随意性、粗放型、松散式向计划性、程序型、具体化方面转变。使人大工作更有效地与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紧密地融合为一体,使人大工作有的放矢,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如:在今年7月份的镇人大主席团例会上,听取和审议调整和扩大工业园区的规划时,组织本镇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对园区规划地进行了实地视察,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了相关决定。会后,镇人大又组织全镇人大代表对全镇工业企业和园区规划区进行视察,使人大代表对全镇经济发展和园区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激发了为园区建设增智添力的积极性。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也影响和带动了广大群众建设园区的热情,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土地置换和清障,使园区很快地进入了实质性建设。今年,共组织人大代表统一活动7次,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达62人次,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对全镇各项工作的开展发挥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做好联系代表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一是我们人大主席团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克服了种种困难,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深入各代表小组,走访代表,倾听代表和群众的呼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积极解决群众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是我们人大主席团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共受理群众来信2件,来访7人次,对于一些重要的信件、来访及时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检阅,并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使案件得到妥善的处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人大工作是围绕着全镇的工作大局,本届以来,在完成人大各项工作的同时,配合党委、政府搞好中心工作,积极组织代表带头和带领广大群众参与全镇的各项经济建设,保证了各项经济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了镇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意见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5

2016年幼儿园辞职报告范文一:

各位领导你们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几个月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到一保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几个月以来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细心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一保的工作中,让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一保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我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我家不在武汉,再工资太低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想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们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我很遗憾不能为一保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一保的业绩一路飙升!希望幼儿园领导们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2016年幼儿园辞职报告范文二:

亲爱的园长: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半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几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幼儿园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感谢园长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幼儿园工作的几个月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园长对我的关心和信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幼儿园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幼儿园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个月后离开幼儿园,以便完成工作交接问题。

2016年幼儿园辞职报告范文三:

敬爱的园长:

你好!

两年的幼师工作让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是幼儿园培养了我,对幼儿园也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感谢您这两年对我的帮助。工作过程很愉快!

但由于个人的原因,我无法继续履行这份工作,故需辞去现在的工作,望上级领导批准。

但在合同期满内我仍然会做好本职工作,站好每一班岗。再次感谢所有老师对我的悉心教导。谢谢院长给我我这次工作的宝贵经验....

此致

敬礼!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6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基层政协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形势下,联络处如何组织好基层政协活动,怎样才能突出特色,调动本地区政协委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职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们做了一些探索。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坚持三个主动,为联络处的工作创造宽松环境

政协联络处工作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进行,要开展好工作离不开街道党工委的支持。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主动作为,靠前工作,用实际行动赢得街道党工委的重视和支持。一是主动争取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重视。年初及早制定政协联络处工作计划,主动呈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并征求办事处的意见,争取街道党工委将政协工作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计划,通盘考虑,整体安排。二是主动请示汇报工作。联络处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凡属联络处的重大问题、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事先向街道党工委请示,主动邀请街道党政领导参加政协活动,增进了街道工委、办事处对政协工作情况的了解。三是主动就相关事项开展调研。在街道重要决策出台前,政协联络处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就决策相关内容展开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社情民意,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政协联络处通过主动工作,得到了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和高度关注,从而为联络处的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抓好三项服务,在助推发展中显现政协力量

1、为发展区域经济服务。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在促进街道经济发展中做文章,充分利用政协委员的人脉和经济资源,引进企业,壮大楼宇,营造品牌。如康希委员领办的南景饭店,开办当年就实现区级税收60万元,被芙蓉区政府授予税收贡献奖,之后连续三年税收过百万,年年获此荣誉,不仅为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安排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也功不可没。又如汤朝阳委员,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号召,创办了长沙共盛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总部,通过两年的发展,该企业年利税近百万,汤朝阳委员本人于被芙蓉区政府授予“创业明星”称号。还有黄德君委员经营管理的银华大酒店,目前已成为芙蓉区明星楼宇,在长沙市楼宇经济中也处于领军地位。

2、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选择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去年,我们就怎么在日益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的问题,由地区政协委员、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升洋牵头,成立调研小组,对长沙市民营企业中的党组织现状及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同时对浙江、福建等沿海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考察,在收集了大量详实的第一手材料之后,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对芙蓉区非公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被芙蓉区非公经济党工委采纳。为加强社区建设,减轻社区工作负担,联络处组织委员对街道所辖社区逐一考察调研。撰写了关于燕山街社区容量过大、亟待调整分设的调研报告,为区政府及民政部门科学设置社区提出了参考意见。

3、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街道政协联络处会同街道食安办、燕山街工商所成立了街道校园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在全街范围内结合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专门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主题活动。活动共印制宣传手册5000多份,做到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人手一册。在宣传教育的同时,形成有政协委员、街道干部、城管执法员、工商监管员、社区志愿者共同参与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经常对校园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校园周边环境的净化,倡导形成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为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弟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在政协委员黄德君和曹升洋的带领下,委员们捐款捐物,献计献策,支持农民工子弟入学比较集中的八一路小学添设教学设备。

三、突出三个重点,在增强履职实效上下功夫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职能和工作重点。近几年来,政协联络处围绕认真履行职能,突出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好政情通报会。每年定期组织两次街道政情通报会,让委员们充分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街道工作情况,听取委员们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改进工作献计献策。二是做好提案工作。要求委员精心选题,深入调研,认真撰写提案,确保提案质量。每年政协联络处提交有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区建设、市政管理、节能减排等各方面内容的提案十份以上。同时积极反应社情民意,每年提交社情民意六份以上。三是坚持走访委员制度。每年集中走访慰问委员两次以上。对走访活动中收集到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既有取舍,又原汁原味的向上级政协组织和街道党工委转达。对于街道职责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求街道相关部门限期办理落实,职责权限以外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政协委员。除集中走访外,凡委员单位有重大活动或委员个人有婚庆、生日等重要事情,联络处都组织本组委员捧场;委员生病住院或有亲人过世,联络处必于第一时间前往慰问。走访联谊活动的开展,密切了联络处与委员之间、委员与委员之间的感情,达到了团结的目的。

四、强化三种意思,不断提高科学履职水平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7

  师范教师述职报告1

  寒来暑往,一学年的辛苦耕耘即将结束。回顾这学年,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热爱、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做到因材施教。同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钻研教材,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且多听取意见,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务求精益求精。 在收获的六月里,无论是成绩还是教训,粒粒皆辛苦。

  一、思想素质方面:

  本人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谦虚谨慎。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教书育人。广泛的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学科基础知识,充实自己,树立大教育观,为学生的主动发展夯实基础。尊重家长,积极传播科学家教方法,自觉抵制不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在长期的教育实践工作中,我形成了创新、笃行、乐教的教学风格。课堂气氛民主,学生兴趣浓厚,教学质量良好。我的教学语言亲切、幽默充满智慧,以春风化雨的细腻滋润每个学生的心田。授课前,认真研读教材,把握知识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联系,类比迁移,由点及线、由线及面,教会方法,为学生构建系统的知识体系。善于发现问题,利用问题的积极面,对典型题型多角度、多层次的剖析讲解,培养学生多角度全方位的解题思路,体现了新课标对学生思维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要求。在一个个活泼有趣的数学情境中,鼓励学生交流、分享、倾听、互助、反思,丰富了他们的情感体验,激发兴趣,树立信心,从而体现了数学的价值。

  由于数学学科的特点,思维缜密、环环相扣,随着课程的加深,学困生会越来越多。针对这部分学生,我不强调、不放弃,不制造紧张气氛,让他们和大家有平等自由的学习空间。设计游戏激发兴趣、借助直观教具分解难度,师生、生生一对一讲解。最后,联系家长,为其树立端正的育儿理念,介绍科学方法,用教师的良好人格影响学生、家长。

  三、其他方面:

  作为数学教师,我不仅注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主动协作两位班主任老师进行班级管理。对于本年级组内的活动和任务,我本着积极参与互助团结的态度,为团队的共赢做出应有的贡献。本学年出全勤。

  XX年是休养生息的一年,也是迎接挑战的一年。做好本职工作,严守职业操守,和同事协作共进,共同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不辜负社会对这一团队的期待,是我最大的心愿。

  师范教师述职报告2

  转眼间我已从事幼教事业两年多了,在过去的两年工作中过得很有意义又有挑战性。

  我热爱幼教事业,平时各方面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每个学期,我都能认真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水平,虚心求学、大胆尝新=在工作中吸取经验发挥长处,经过努力各方面技能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以下是我自己对这几年的工作总结: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思想端正,认真贯切党的教育方针,对工作有奉献精神、热爱幼儿,作风正派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尽忠职守,关心每一位幼儿,对幼儿有一颗热诚的爱心。

  二.工作方面

  (1)保育方面

  一向粗心的我,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改进,已不断进步,我知道保育是保教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我根据以往的经验认真地开展工作。早接时,我能主动向家长询问幼儿的身体状况,不时用手摸他们的头。一发现幼儿有不适,就马上记录在晨检本上,能做好家园保育工作隔离患传染性疾病的幼儿。早操后,督促幼儿多饮开水,对有汗的幼儿立刻督促他们换汗衫或放毛巾。午睡时,根据天气变化适当教育幼儿添减衣服,午睡过程做好巡查工作为幼儿盖被,每天做好活动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从而减少幼儿的发病率,保证他们身体健康成长。

  (2)教学方面

  在过去的两年里我曾经担任过的科目有:语言、科学、数学、健康、美术、社会等等科目,在教学上,我刻苦钻研各科教材,教具准备充分,能认真上好每一节课,课堂上用生动有趣的语言,灵活地运用各种焦教具进直观教学,教学时能面向全体,不偏爱某一幼儿,坚持多操作,多讨论的原则,经常对个别能力差的幼儿进行辅导,课后多用不同的游戏帮幼儿复习知识,例如:课后经常帮助他们复习字词,除了勤读以外,还和小朋友玩不同的游戏。“比一比”。“你找对了吗?”使原来枯燥的字词变得有趣起来。在数学教学方面,平时,我注意培养幼儿动手、动口、动闹的习惯,设计游戏让幼儿在玩中掌握,学习新知识,让抽象的难掌握的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语言教学方面,我鼓励幼儿大胆讲出他们现有的知识发散幼儿思维,让每一位幼儿都有机会发言,我注重幼儿的思想教育。在社会课的教学中,我启发幼儿谈谈“我是怎样对待别人的?”、“他是个守信的孩子吗?”等谈话活动,让每一位幼儿学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孩子。

  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期布置环境,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教育化、幼儿化美观的环境,积极地为幼儿选编补充教材制作教具。

  工作之余,我经常阅读有关幼儿教学的书籍、刊等,大胆尝试新教法,积极参加每学期园内的两次公开教研活动,由于平时努力坚持及改革创新,曾经有一接公开活动课比评为园内良好课,工作都取得相当不错的成绩还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3)家长交流方面

  老师和家长通过交流,可以了解幼儿在家和幼儿园的情况,所以,家长和老师的交流显得尚为重要,每天放学后,我都及时向家长反映该幼儿当天的纪律与学习的情况,做好的给予及时的鼓励和表扬,做得不够的请家长配合,助幼儿纠正。如发现缺席的幼儿,我及时打电话与家长问候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切实做好家园同步工作。

  三. 其他方面

  本人自参加幼教工作以来能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与同事友好相处,拍班之间团结合作,在教学中多与同事交流心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齐心合力共同搞好幼儿园的工作。

  以上是我两年来经过自己的努力和拼搏所取得的一点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很远呢,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一定会不断努力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得更好,再创佳绩。

  师范教师述职报告3

  20xx 年是我成长和进步的一年。这一年里,我在所领导 的关怀和帮助下,担任监督四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类行政 案件的处理和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所办 公室文件资料、宣传培训等工作。在此期间,我能坚持学习, 严格自律,努力工作,依法行政,能按照科室职责要求履职 履责,积极围绕青山地区餐饮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化妆品 安全开展稽查工作,并较为圆满地完成了所领导交办的各项 工作任务。现将个人履职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 面报告如下:

  【德】

  坚持学习,巩固正确的政治信仰。做为一名共产 党员,我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拥护党,服从党。我注 重个人品德、素质的培养,重视政治学习,坚持读好书,读 廉政书, 把加强学习做为巩固正确政治信仰、 增强党性观念、 提高政治素养的重要途径,今年,我从廉政学习书目中重点 选读了《浅谈人的思想构成及其工作对策》《可爱的中国》 、 、 《反腐风暴》等书籍,摘录读书笔记 1 万余字,完成读书心 得 3 篇。

  【能】

  扎实工作,不断从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工作能 力。在监督所划分后的两年时间里,按照领导安排,我从事 过食品安全一线监管、办公室文员及监管科室负责人等工 作。在各岗位工作中,我均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工作思路和方式,圆满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 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下,我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在食品 药品现场监管、文书资料制作和管理、部门协调、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等方面,均积累了一定的工 作经验,基本具备了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所应有的工作能 力。

  【勤】

  勤奋踏实,认真履职。在工作中,我能够始终保 持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职履责,任劳任怨,不计个 人得失,激情工作。全年无迟到、早退,周末、节假日很少 休息,具有较高的责任心。

  【绩】

  全面、高效完成工作任务。今年完成的工作主要 分为三个方面:1、稽查科本职工作。在担任科室负责人期 间,配合领导完成了科室组建工作,完成了青山地区保健食 品、 化妆品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建档工作, 完成行政处罚 5 起, 其中食品案 4 起,保健食品案 1 起,合计行政罚款 6.5 万余 元,没收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约 70 余盒(瓶) ,妥 善处置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 3 起,满意度 100%。2、 办公室文员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兼顾所办各项工 作总结、宣传信息的书写、报送工作,较好的配合了所办的 文件资料管理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完成大 型公益广告牌设置 2 处,食品安全进行社区宣讲 1 次,协助 支部开展学习型党组织、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等工作。

  【廉】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园长履职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