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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06-07 20:02:03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1

为总结经验和得失,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同时,申报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特将我站去年度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成绩上报总公司,请指正。

年,对电站来说,设备性能还不是很稳定。为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我站制定了规范、系统的设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的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确保了我站全年设备完好率达。全年共发现机电设备缺陷次,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次,消缺率。组织人员或配合安装公司及厂家技术工程师进行技改项:

⒈刀闸增容;(保证了、机组长期稳定向系统供电)

⒉励磁系统和调速器电源技改;(在厂用电消失时,励磁和调速器电脑触摸屏不再黑屏,运行人员对设备运行状态一目了然,确保了操作的安全可靠性。)

⒊高压气系统改为低压气系统备用;

⒋安装、调试主变;(降低了杨村乡用电区电能损耗)

⒌技改开关室冷却条件;(确保室设备安全运行)

⒍技改调速器电气控制系统;

我站根据设备现状和年运行情况,每月召开“安全运行分析例行会议”,该会议由站级领导主持,由站生技科召集运行班长、班级技安员针对设备运行情况、操作情况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运行分析会议,并将分析情况总结存档,站级运行分析会内容由运行班长及时地传达到每位运行人员。全年共召开站级安全及运行分析会议达次,班组安全运行分析会达次。有效地提高了运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事故、故障分析处理能力。

为避免“江西袁州跑马坪变电站失压”的事故现象在我站发生,吸取此类事故的教训,电站组织运行班组长和检修维护人员对省电力公司针对该事故作出的情况通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特别要求班组长和运行人员反复学习,并写出读后感。

针对运行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在事故处理后由站级技安员主持召集生技科、当事班组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方式方法、今后运行的预防措施等作全面分析,并及时作好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的设备故障,则由站级领导主持,技安员、生技科人员、运行班长、维护检修班长参加,对隐患和故障发生的原因作具体分析,商讨制定出具体的消除措施并立即实施,同时形成相关文字档案。

“安全重于泰山”在电力行业尤为突出,电站始终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全年两票合格率达;组织员工进行《安规》知识培训人次,增强了员工安全责任感;

2、检查水工设备和建筑共计次;建筑安全公告牌个、沿河安全警示碑个;

3、加强员工消防知识教育,合理安排利用现有消防器具,防患于未然;

4、站级管理人员每天深入生产车间,巡视检查设备运行和纪律情况。一旦发现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在汛期来临前,及时成立了以电站领导为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防洪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到位。确保了洪期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6、每月定时开展反事故现场演习和运行分析会议,既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操作技术、事故分析处理能力,又为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打下了基础;

7、电站将自行编写的《运行规程》(试用本)复制到磁盘,发放到各班组学习讨论,并广泛征求修订意见

8、组织全站班组长和部分员工,重点学习了《调度规程》和“调度术语”,做到对命令的准确理解并正确执行,并对可能突发的事件和重特大事故作了预想、分析和处理的专题讨论。

一年来,除各班组每月自行培训、电站每月开展安全运行分析会议外,组织进行了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培训共计次,累计培训人次。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2

此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仅涉及*等十一个镇。上述地区今后将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3

一、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目前,档案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在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议程,协助档案局制发文件

目前各地档案局都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视野,积极制发文件,为实际工作指引方向、提供指南。江苏省是我国首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省份,在其草案审议后,江苏省档案局迅速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档案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归档,并提供利用。

2、积极配合申报部门主动开展服务,提供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原始文献材料作为佐证,毫无疑问档案馆的丰富馆藏可以提供充分的凭证。在武汉市申报《木兰传说》的过程中,档案馆查阅了各个历史时期的《黄陂县志》及相关全宗的档案资料及图片,并辅助制作完成了30余万字的申报文本、25分钟电视专题片和300余幅照片,为申报提供了强有力的史料保障。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收集工作进行指导,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立档是必须的工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必须全面反映项目在保护、传承过程中的真实面貌,材料必须分类有序、字迹清晰、保存持久,对此档案部门应给予有力指导。北京市崇文区档案馆就安排专人,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及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并指导各类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征集相关档案文献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全面掌握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档案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青岛市档案局(馆)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市政协领导沟通,派人随同参与调研活动,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情况,随时收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协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立档。

5、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提供展阅、编辑成册

北京市档案馆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举办的“华彩海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集萃”展,不但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文化的艺术魅力,同时也宣传了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了民众的认识。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第一网,已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画册以及代表作品系列丛书。

以上说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档案馆在参与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档案部门的业务经费不充足,在民间档案征集比较困难;档案人员对非物质文化缺乏深入了解,研究力量薄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准确鉴定;档案馆领导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没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很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这些都牵制了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职责范围,各地档案馆的保护工作多数还处于自发状态。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与机制亟待开发,进而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独特地位

温家宝总理在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有物质载体,这些物质载体包括了文字、声音、影像资料等,与档案馆馆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可借鉴档案工作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质化保护是遗产学界公认的重要保护手段,物质化的过程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化,并为其建立档案。档案馆在收集资料、建立档案方面有非常成熟的方法、完备的工作体系,档案工作人员深知保护的本质与重要性,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材料时,必然能够从科学全面的角度来搜寻与挖掘;另外档案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种载体材料打交道,了解它们的优缺点,这样在建档过程中可以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后人留下可看可用的珍贵遗产。

2、口述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补充

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是由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得以代代相传的,传承人以其超人的才智与灵性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齐全的状况,传承人的口述档案就成了重要的来源。档案馆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现代化的专业技术和设备,通过采访笔录,形成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3、档案馆固有的工作领域与社会联系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方便

档案馆的工作覆盖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波及各个地区与领域,长期以来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工作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构成了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特资源,是任何别的部门无法替代;而且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与独到的见解。

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离不开档案馆的直接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更是缺少不了档案部门的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收集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通常会形成大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材料与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如新闻报道和各种宣传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这些材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档案馆应积极主动介入,将第一手材料收集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为了保证档案的齐全与完整,档案馆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通过档案局制发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载体档案的积累与整理,并规范收集范围、进馆时间等具体要求;二是各级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接收进馆;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将民间散存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档案文献征集进馆。

2、全面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传承人档案

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队伍,如一些资深的老馆员,以丰富的阅历与独到的见解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行地毯式搜索,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收集、记录、分类和编目。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不仅可以了解一个地区的主要遗产类别,还可以挖掘很多隐没在民间的文艺传承人,从而为他们建立起传承人档案。继2007年在黄山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后,我国各省市都相继确认了一批传承人名录。档案部门应抓住时机,录制传承人的口述资料。已有很多档案工作者开始了口述档案的记录之路,他们走街串巷,踏遍乡野,不漏地区、不漏种类地访谈老艺人,记录他们的作品与实物,既抢救了一批批濒危的技艺,也让老艺人们安了心。

3、研究馆藏档案、资料,为申遗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成功申报,需要大量的材料证明此项遗产的传统性,档案馆的丰富馆藏不可或缺。因为正是这些丰富的馆藏说明了此项遗产的历史渊源、流变与传承。因此,档案馆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馆藏资源以及对本地区民间文化的熟悉度,对本地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档案进行挖掘、分析、整理,将其提供给申报机构。例如安徽省安庆市档案馆的特色库藏有相当完备的黄梅戏档案,有老一辈艺术家的照片声像档案,也有黄梅戏的一些经典曲谱剧照,以及在黄梅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正因为有这些充分的材料佐证,安庆市才得以战胜湖北省的黄梅县(黄梅戏的发源地)成功申遗。

4、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果一个文化永远没有力量来激活,自己也没有力量不断创新的话,就会走向盛极而衰的地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如此,仅仅将这些物质化的档案保存下去,只会让它失去延续的命脉,成为一堆死物;只有传承与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这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与教育。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研究和开发队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层次加工和创作,整理出版文字记录、图片资料和视频信息,开放展厅提供展览,使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命的光彩。同时,开放的档案也有利于民俗学者的研究,这样引入学术同行的力量,对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理论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也是不无裨益的。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4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 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

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查看并如实登记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随父或者随母登记新生儿姓氏。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进行鉴定,并在1个月内反馈鉴定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本辖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优先保障移送人依法收养或者接受寄养,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火化登记并建立信息平台,与公安部门共享有关登记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反馈辖区内落户公共地址和集体户人员的房产登记、租赁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为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为来本省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学校学生集体户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出具涉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档案。

第三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第二节 登 记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第三十五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四)被私自裁切的;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节 注 销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二)应征入伍的;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四)多重户籍的;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第四节 迁 移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

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第五节 项目变更、更正

第五十条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的。

申报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

第五十二条 公民出生日期确因户口登记机关录入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十三条 按照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

(四)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第五十六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申报性别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并经公证的性别鉴定证明。

第五十七条 公民申报民族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公民变更更正性别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第六节 办理程序

第六十条 户口登记事项由户口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权限予以核准。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户口登记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二)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在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三)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第六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户口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四章 户籍证明

第六十四条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律师因案件或者公证机构因办理公证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户籍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

(一)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

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四)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

(七)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户口登记变更和更正变更登记,系指原来的户口登记项目并无差错,后来由于公民本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情况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系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在登记时出现了差错,而对差错进行更正登记。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5

2009年,我局科技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富民强县为宗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为核心,以服务企业和大户发展为重点,强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促进产学研合作,发展工业企业,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2009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着力抓好科技招商工作

今年1-12月份,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1231万元,其中,争取非切块资金131万元,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全年招商任务592万元,完成任务额的208%。

1、智能化连栋温室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安徽舒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重建,县科技局积极参与,并为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支撑项目35万元。该项目总投资1130万元,截止今年11月,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500万元。

2、集成电路板开发与研究项目。该项目由育扬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截止今年11月,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600万元。

3、天羽羽绒深加工基地及现代化服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已与大众(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截止今年11月,已完成征地协议,即将动工兴建。

(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

今年我局在巩固科技特派员数量的同时,调整充实科技特派员19名,今年科技特派员达59名。同时从高校院所聘请专家教授,在油茶、茶叶、中药材、农作物、有机蔬菜、兰花、山野菜、生猪养殖等一些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上建立了1个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7个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据统计,全县科技特派员已组建经济实体的37个,其中形成龙头企业的2个、组建产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17个;实施科技项目50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219项,引进新品种560个,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215次,培训农民169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20000份,安置农村劳动力2550人;科技项目总投资达13100余万元,实现利润2100余万元。

1、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调研。为了解和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和科技专家大院建设情况,不断总结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促进此项工作纵深发展,年初,县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每个科技特派员创业点和科技专家大院开展调研,详细了解科技特派员实体创业、服务农民、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等情况,逐步建立了科技特派员人才档案。

2、开展科技特派员业务培训。4月15日,县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培训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全县2008年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部署2009年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任务,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了科技政策法规、实用技术培训。会议还表彰了市、县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同时,分管局长在县广播电台“101直播室”就科技特派员工作接受记者专访,向全县直播,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

3、为科技特派员免费安装智能信息机。为推进信息技术参与科技特派员产前、产中、产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在第一时间把最新的农业信息传递到每位科技特派员手中,县科技局依托中科院合肥智能所为全县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大院免费安装60多台智能信息机,总价值达10余万元。

4、推进金融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与科技合作,缓解科技特派员贷款难,县科技局与县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出台了《金融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暂行办法》,为科技特派员创业打通了绿色贷款通道,截止目前,科技特派员通过绿色通道贷款160万元。

由于我县扎实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今年6月12日,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在省科技厅领导的陪同下来舒调研农村科技工作,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工作上台阶

1、开展科技调研,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今年,县科技局对华银茶油、三乐童车、舒农农药、华晶新材料、志诚机电零部件等30多家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技术难题、需求,掌握第一手情况,征集了6项重大科技项目。并针对性地帮助指导企业开展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工程技术中心等申报以及专利申请、成果鉴定等工作。

2、科技项目工作成效显著。①部级科技项目:申报5项,获科技部立项3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安徽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闭环法生产2-氯烟酸技术》已获科技部立项,争取项目资金85万元,其中国家支持50万元,省级配套35万元;“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项目: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科技大学专家合作申报的“b型车用阻尼板产业化”项目,已获科技部立项,争取国家项目经费40万元。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安徽金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优质安全猪肉关键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获立项。②省级科技项目:今年申报5项,获批准立项2项:县农科所申报的《设施瓜菜新品种示范及推广》项目获立项,项目资金10万元;安徽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β型内毒素苏云金杆菌生物农药研制》项目获立项,项目资金20万元。③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家:安徽省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项: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的“集成技术生产油茶/绿茶籽油”;安徽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高吸水性树脂”和“防洪膨胀袋”,已获认定。④市级科技项目:申报5项,获批准立项3项。产学研合作专项1项:县农科所申报的《设施瓜菜新品种示范及推广》项目获立项,项目经费3万元;市科技创新示范企业1项: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获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1项,舒城县三乐童车有限公司获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⑤组织两家企业开展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安徽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纳米银-高吸水性树脂复合材料”已经省专家鉴定通过;安徽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的“空气氧化法生产草甘膦原药”正在实施中。同时,申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5家;申报市级民营科技企业3家;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4项。

(四)认真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

今年初,县政府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①选点示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县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选择10家优势企业试点示范,组建了1个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试点单位积极性高,把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战略、企业营销战略结合起来,设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研发机构和企业专利制度。②宣传培训,营造氛围。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4月20日-26日),县知识产权局在县城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5幅;在县电台“101直通室”栏目中做知识产权专访,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年初,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省知识产权局专家来舒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县规模以上企业、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负责人、科技特派员、部分高中专学生等300多人参加了培训。今年11月份,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省专利事务所专家,联合县委组织部举办了一期青年干部知识产权培训班,来自全县的54名青年干部接受了培训。同时,县知识产权局还邀请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专利事务咨询服务部同志深入企业开展专利宣传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现场挖掘企业的创新点,进行专利申报指导。近期,在全省开展的知识产权试点工程中期考评中,舒城成效良好。③开展维权行动,积极配合市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2009年5月份,县知识产权局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成功处理一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今年1-12月,全县专利申请量达72件,居全市各县、区前列。同时,在全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定了13位市专利工作联络员。

(五)开展了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为切实做好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工作,年初,我局召开了党组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工作组,对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工作组联系组织、财政、农委、经委、环保、科协等10家单位征集有关资料,认真编写考核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材料经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初审,顺利报到了科技部。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对舒城“三个一票”否决指标之一的科技三项经费支出产生质疑,县局迅速进行了补缺补差,并拿出了具体的整改方案。目前,已经顺利通过了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六)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安徽大学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

11月8日,县政府与安徽大学在安徽大学举行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签字仪式。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签字仪式。为此,县科技局深入到全县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征集课题23个,并多次到安大研究生院磋商创新基地建设事项。目前,全县的23个课题征求了安大有关专家、教授的意见。此外,县科技局认真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城市拆迁、整乡镇推进、计划生育、扶贫、抗洪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以科技富民强县为宗旨,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采取切实措施,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争取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引导全社会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重视,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聚集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设立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促进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继续健全和完善相关科技扶持政策,推动财政科技投入向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自主品牌等方面倾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引进或培育创新人才;引导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10年,农村科技工作继续以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为抓手,力争做到“一新、二抓、三培、四提、五度”。“一新”:开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新局面;“二抓”,抓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优化调整,抓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规范管理;“三培”: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四提”:提升科技特派员综合素质,提炼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提升产业技术升级,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五度”: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向深度发展,辐射带动农民向广度覆盖,创业领域向宽度拓展,产业链条向长度延伸,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向高度增长。

(三)加大工业科技工作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申报科技民营企业,兑现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研发中心或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2010年,是全省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的最后一年。县知识产权局将认真做好试点工程的验收工作,力争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充实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初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逐步引导全县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比重。

(五)深入征集科技项目,加大项目申报和实施力度。

联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共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继续通过深入企业调研,搜集、挖掘项目,从中遴选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竞争力强的项目,指导编写项目书,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紧盯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县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示范工程、产学研合作专项等。

(六)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以及人才、装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实施产学研合作专项,每年择优选择5个产学研合作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联合安徽大学做好共同培养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选择10名安大研究生到县经济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项目编制、信用评估、专利、财务审计等服务。

(七)加大科技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坚持“分类培训、服务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举办科技培训班,①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乡镇科技分管领导和农技人员;②科技特派员和新型农民培训班,重点培训全县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大院技术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和农村致富带头人;③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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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的各位考生:

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现将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硕博连读招生

1.选拔原则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执行。

二、“申请-考核”制招生

1.“申请-考核”制只在学术型博士生招生专业中实行。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申请者须为统招全日制应届、往届硕士毕业生。申请者只能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需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2.其它事项

具体申请条件、工作程序、监督保障机制等事项均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执行。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选拔标准。

3.补充说明

申请材料(3)项中,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办理报名材料中的“应届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证明”即可。

申请材料(8)项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不少于1000字),可在报名材料“个人自述”表中一并完成。

三、接收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招生专业

我校接收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招生专业、导师以《安徽医科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标注为准。

四、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在11月17日下午至27日进行网上报名,并于11月2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在接收材料的同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外地考生可在来校参加综合考核时再查验证件原件)。

2. 培养单位审核及初选、研究生学院审查

(1)硕博连读生

培养单位在12月2日前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材料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即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2)“申请-考核”制考生

培养单位在12月2日前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材料审核及初选。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在培养单位网站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审查。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3.综合考核

12月16日前,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专家组(至少由5名教授组成,其中不少于3名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集中组织考核,报考同一专业(二级学科)的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研究生学院。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法文件制定。考生可咨询所报考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4.调档录取

录取的“申请-考核”制考生将于2017年5月办理调档手续。

所有录取流程完成后,将于2017年7月给录取博士新生发录取通知书,2017年9月入学。

五、有关要求

1.考生请认真查看《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等文件。

2. 按时完成网上报名、交费及交材料等各项工作,否则报名无效。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或报考。

3.招生计划被硕博连读生和“申请-考核”制考生用完的专业、导师将不再接受普通招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综合考核未被录取的申请者,仍可参加我校博士生普通招考,在普通招考网上报名开始后与我校研招办联系,在报名系统中解锁后,重新修改报考志愿,按照普通招考报名要求报名,待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重新打印并报交《报考登记表》,不再重复交报考费,其它前期已交的材料无需重复办理。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7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埠子镇1000户、龙河镇800户、洋北镇800户、罗圩乡1000户,南蔡乡800户、仓集镇1200户、洋河镇600户、中扬镇1000户、郑楼镇900户、屠园乡700户、陈集镇9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按上级要求,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爱卫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村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安全生产集体申报材料范文9

关键词:QS;市场准入;企业应对

一、QS市场准入的要求

“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在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与其一起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企业声明,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企业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只要购买加贴有QS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得国家认定的放心食品。国家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二、企业应对食品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保持环境卫生,维持必备生产设备,控制加工工艺及过程,严格要求原材料、产品标准、人员健康等生产必备条件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针对不同的食品出台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确定其保障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应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密切结合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尽早完善和准备好资料和证书收集、生产场所布局图及工艺流程图、规章制度等三类材料。

(一)资料及相关证书收集。对于新筹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有营业执照可使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还应准备好生产场所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上述材料中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生产场所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需一致,不得有任何出入,如有出入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最后企业还要准备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以及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场所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绘制好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周围环境平面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在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中需标明各功能间的生产功能及面积,平面图中还需体现主要生产设备实际摆放位置以及人流物流方向。周围环境平面图需标明四周实际环境情况,要求25米内无污染源。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附关键控制点说明,关键控制点的参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具体关键控制点参照相关审查细则。

(三)建立企业规章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1.治理结构图,结构图中应明确各岗位职责,重点岗位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2.企业执行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先确定所生产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没有则使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执行的标准要与实际工艺保持一致;3.产品标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按照《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设计好产品标签;4.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5.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6.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7.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在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期证明其真实性; 8.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检验员除了持证上岗外还应具有检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以及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根据所处不同岗位,不同企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及法律知识。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掌握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信息,及时关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形势。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熟悉企业作业指导书,掌握食品企业关键部位关键控制点,能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对各项生产数据能详细如实记录。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要熟悉产品标准,了解产品特性,能做好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检验工作,质量管理人员还应做好产品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为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提品质量分析报告。

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包括:企业申请,接受质检部门组织的审查和检验,合格者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1)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提交的申请书第一页要注意加盖单位功章或法人签字(预核准企业)及在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中选出实际相符的一个打勾;在申请书中的申请人陈述这页中要注意:第1点中企业名称是预先核准还是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要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功章(预核准企业只要法人签字),同时还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其他书面材料,这些证件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功章(预核准企业只要法人签字)。(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发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工作,这一时期企业要充分做好现场审核的准备.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所负责的领域知识要熟练,以便更好的配合审核组的工作。审查通过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的回访确认。所提交的整改材料如是需拍照片的一定要注意:整改前与整改后拍照的方向需一致。申请企业在许可抽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检,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这个环节需注意:有的企业是用快递寄出送检样品,那么要及时与检验机构联系确认送检样品是否寄到,并问清楚要交多少检验费及检验机构的帐号和户名。检验机构会在出具检验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中心和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3)经审查,企业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或者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但是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进行认真整改,两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上述文字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做了简要介绍,并梳理了取证过程中需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备的材料及取证程序。但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核查时还要查阅子文件以及与现场核对,进行详细考核和评比,企业在取证核查前应按照实际情况做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