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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申请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2-08 04:59:12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1

尊敬的领导:

我们__镇共有4.1万人口,目前有初中1所,小学4所,现有师生近5000人。由于2003年苏北里下河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使我镇七、八十年代建造的教学用房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安全隐患,其中,镇中心小学原教学楼由于洪水浸泡,墙基松动,急需重新改建,面积1200平方米,约需资金80万元,另外三个村定点校有三幢教室需大修,面积800平方米,约需资金20多万元,该三校的学生食堂破旧,已不适应学校布局调整合并后师生增多的需求,急需改建,约需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合计约需投入经费120万元。鉴于以上情况,我镇努力克服财政拮据的困难,通过各种渠道2004年已投入资金近100万元,目前尚有资金缺口60万元,现特具报告,恳请省厅领导给予解决。

以上请示,祈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经费申请报告

所谓“经费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资金申请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批经费申请报告。

以下是经费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及内容:

一、 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二《经费申请报告》填写款项要求

《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要

(二) 研制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三)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四) 前期研制开况

(五) 主要研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

(六)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路线(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七)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情况

(八)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九)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或有关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涉及环境评估、土地购置、消防、安全评价等。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2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3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4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项目核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附投资主体法人证书等有效文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主要行业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符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省属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区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附所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市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附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文件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也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市政府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五)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七)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九)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已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6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款:“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3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九)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十)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

(一)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原第一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修改为:“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8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7号),做好我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工作,推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和《**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节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内容,分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工业节水项目。按照《**省“十一五”工业节水规划》确定的节水示范工程和节水型工艺、技术内容,分高用水行业(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包括废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雨水、污水、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其他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项目;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

(二)项目选择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密围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国、全省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节水目标的完成。

4.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选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7.优先选择**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8.**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须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今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须统一填报“申报**年节能和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表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4个(义乌市按省辖市标准),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9

一、总体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审批监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对市本级权限内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张表格申请、统一受理送达、一网共享材料、统一承诺时限、同步审批、一章办结”的服务制度。

二、办理时限

(一)各类公司设立:以注册登记作为主要审批事项的,市工商局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作单位,市工商局窗口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实施“一章结”审批。

在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提供《验资报告》后,从市工商局正式受理公司注册登记开始,其市本级行政审批“一章结”时限不超过19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以立项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以核准分别作为主要审批事项的,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实施“一章结”审批。

投资项目用地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方案须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政府性投资项目从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正式受理项目预可研报告开始,外商投资项目从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开始,其市本级行政审批“一章结”时限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三)内资(民间)企业投资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作为主要审批事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作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实施“一章结”审批。

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方案应事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并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正式受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开始,其市本级行政审批“一章结”时限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涉及报国务院、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其公布的承诺时限,不计入市本级行政审批时限。涉及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单位办理的事项,在本市范围内,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督促限时办结,但其办理时限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主办单位窗口提出申请,主办单位窗口应对申请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由主办单位窗口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正式受理。对符合申办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主办单位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提供所缺材料清单。对符合申办条件且申报材料基本齐全的申请,主办单位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申请表》以示正式受理,采集申请人和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交办单。

(三)联办审批。各相关单位窗口接到交办单后,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登录办件系统,启动行政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窗口无法办理而需呈送单位审批的事项应及时送达并落实限时办结。主办单位窗口负责对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进行督促,必要时应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同步联办会议协调督促,实行缺席默认制。

(四)一章办结。各相关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将办结的各项行政审批件(表)送主办单位窗口汇总备份,并在办件系统上登录办件结果,实行超时默认。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最终审核,加盖“市人民政府‘审核专用章”完成“一章结”流程。主办单位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需的审批证件。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市本级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按“一费清”办法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保姆式”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应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申报项目“保姆式”服务的责任人,加强对办理进度的督促,确保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实施“一张表格”申请。主办单位窗口负责发放《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申请表》采集申请人和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至各相关单位窗口,各相关单位的申报资料实行一网共享,避免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推行首席代表制。各相关单位的承办责任人为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首席代表,负责督促协调、跟踪落实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切实提高窗口办事效率。

(四)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在实施“一章结”服务过程中,相关单位不出席同步联办审批会议的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均视为默认许可。实行默认许可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