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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11-19 06:34:18

迁移户口申请书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1

2、户口迁入者应先写份书面申请书,准备好所需材料证明,例如房产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再到迁入地的户籍窗口进行迁户申请,并递交所需材料,受理后,一级级的户籍部门将进行审批,完全符合后,申请人将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为了避免申请人扎堆的进行迁户手续办理,在城市各区域中心,将户籍窗口功能一再提升,将设施不断完善,目的是为了给申请人带来更便捷的服务。

4、若是城市户口要迁移的话,需要准备齐全的材料,到区域迁入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而郊区的户口迁移规定会更严格些,例如一些区域的落户,会要求申请人在市区有稳定的工作,并有合法的缴纳养老保险。若是买房落户,则还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等,以便证明拥有户口迁入资格。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4号)以及《*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佛劳社〔*〕14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区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区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我区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试行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二是统一标准。全区统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标准。三是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区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区劳动力结构和布局。四是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区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一)获得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市户籍的(有落户就业地意向的居民)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本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五)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七)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入户程序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先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站)咨询相关事宜,并索取《优秀农民工入户申报表》,也可以从区劳动保障局网站(*)了解相关政策及下载申报表。

2.申请人填写好申报表,并由用人单位加上是否申报的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区劳动保障局核准。

3.需核准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申请人《优秀农民工入户申报表》;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户口簿;

(7)申请人职业资格证(表彰、嘉奖、荣誉证书、专利或发明技术成果证书);

(8)申请人特殊岗位证件;

(9)申请人社会保险手册;

(10)申请人入户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前提:同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作凭证);

(11)暂住证;

(12)入户自有房的提供房产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4.区劳动保障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手续,并发出《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给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该卡向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入户办理程序

1.审批条件

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已签发《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的优秀农民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可申请入户。优秀农民工单独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3.办理步骤

(1)由区公安分局户籍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其它

(一)优秀农民工应在就业所在地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就业地与拟入户的固定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的,根据五区通用的规定由固定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固定居住地的定义依照《*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专门设立一个集体户口,并作为负责优秀农民工户籍管理的代管机构。

(三)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四)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五)入户到各镇(街道)及以下城镇的*市户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3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2、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3、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4、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来源:文章屋网 )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4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

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三十九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6号)精神,结合去年我市暂住人口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鼓励和吸引优秀暂住人口,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暂住人口落户,同时带动广大暂住人口积极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优化我市暂住人口结构。

二、指导原则

暂住人口户口迁入管理,应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创业、就业、生活的暂住人口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并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福利。

本通知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创业、就业,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

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暂住人口,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及工作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居住条件: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3.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二)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积分为200分(审核部门及评价标准见附件)。本市暂住人口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委托用人单位申请积分落户。每年以暂住人口总数(前一年月份暂住人口总数)的4万比1作为落户指标,落户人数超过落户指标数,则以暂住人口累计积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受理落户。

1.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2.担任职务指标:在现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3.荣誉称号指标:取得本市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暂住人口、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5.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6.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7.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8.企业认可指标:在现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三)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条件落户的暂住人口办理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五、申请材料

符合积分基本条件和申办条件规定的暂住人口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学历证明和《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期限

暂住人口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二)申请提出

暂住人口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评分。

(三)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

(四)审核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并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出具书面核查认定意见并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椐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满90分的申请人材料由市公安局报市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允许落户人员名单。

(五)公告

各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确定的允许落户人员名单,将其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请表中签注公示结果和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对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六)办理

市公安局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如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其在房产所在地落户;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统一在各镇(街道)暂口办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暂住人口积分落户是优化我市劳动力和人口结构,扎实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型”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6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7

回国服务七大业务

经过多年发展,服务中心的回国业务与时俱进.目前已发展到七个方面,包括:

1、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派遣、落户手续;

2、为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曾出国)办理随迁手续;

3、为留学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4、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5、为国内单位招聘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回国找工作提供服务;

6、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

7、受理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报批、拨款等工作。

派遣落户、科研资助、集体户口

这三项工作是中心回国服务工作的关键内容。

1、办理留学人员派遣和落户的基本情况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中心自办理留学人员安置和派遣工作至今.共为15000多名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了派遣和落户手续。为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自1990年教育部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启动基金)以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受理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报批、拨款等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受理、审批了28批科研启动费申请,共资助13572人,资助总金额达4亿多元人民币.为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初期科研工作提供了基本条件和工作保障。科研启动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条件,为其科研工作的迅速开展打下基础。

从2002年5月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实行了网上申请,网上评审,实现了高效、方便、快捷,公正、公开、公平、无时间、空间限制。一年资助两批,一般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资助一批。

3、留学人员集体户口

经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同意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建立留学人员集体户口,解决部分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办理落户时遇到的困难,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方便。

留学回国服务工作问题答疑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为留学人员回国找工作提供哪些帮助?

(1)通过中国留学网,将国内用人单位需求的信息向海外留学人员;

(2)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

(3)与国内用人单位共同举办留学人员专场招聘会。

2、中心可为国内单位招聘留学人员提供哪些帮助?

(1)通过中国留学网及时招聘信息:

(2)每年组织两个赴国外招聘留学人员工作团。

3、中心可为留学人员提供哪些政策咨询?

(1)国家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2)地方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

4、申请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回国后两年内均可申请。

5、如何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中国留学网》《留学回国》的“科研启动费申请”频道.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随后将由本单位盖章的申请单位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6、哪些留学人员回国后需办理派遣、落户手续?

(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分配派遣手续的学生,出国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2)国内在职人员,由于出国前已经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人员;

(3)国内在职人员,单位仍保留公职,但需办理跨省、市工作的留学人员。

7、办理留学人员回国派遣、落户手续流程如何?(见留学回国派遣(落户)流程图)

8、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工作流程如何?(见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工作流程图)

9、留学人员办理派遣、落户手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1)已联系好工作单位,需要办理派遣、落户手续的留学人员,请带好相关材料到回国处办理手续;

(2)《国内单位接受函式样》和《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可从http://www.huiguo.cn《办理派遣落户须知》栏目中下载。

10、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派遣落户手续须提供哪些材料?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进修或学习者,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教育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最高学位证书认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如是北京外企公司,只能由以下七家外事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除此之外的其它公司企业还须同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无营业执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出具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不具备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与本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和首次出国留学签证页复印件。

(6)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户口已经注销者,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7) 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8) 填写《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

1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配偶

(1)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如是北京外企公司,只能由以下七家外事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

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除此之外的其它公司企业还须同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无营业执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出具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不具备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与本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和首次出国签证页复印件。

(3)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户口已经注销者,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4) 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有国内学位,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未成年子女

(1)国内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国外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及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条件如何?

本人档案存放在留学服务中心.且具有北京市集体户口的出国留学人员或符合在京落户条件的回国人员。具体是:

(1)原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在职人员.因申请出国留学.原单位要求其将户口迁出的出国留学人员;

(2)在京院校就读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在京直接申请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人员;

(3)在京没有自己合法固定住所,且就业于尚未建立集体户口的单位或自己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13、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须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提交落户材料。

(一)户口已注销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2)本人注销户口证明

(3)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北京市公安局盖章)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护照复印件

(6)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7)存档回执(申请人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完调档手续后,回国处为其开具上下联单存档回执,由申请人交给档案室后将下联回执交还回国处)

(8)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

(二)户口未注销.持有户口本(卡)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迁移证明

(3)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6)存档回执(申请人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完调档手续后,回国处为其开具上下联单存档回执,由申请人交给档案室后将下联回执交还回国处)

(7)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

(三)出国留学人员

(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3)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户口卡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9)存档回执(申请人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完调档手续后,回国处为其开具上下联单存档回执,由申请人交给档案室后将下联回执交还回国处)

(10)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在中国留学网上下载或到回国处领取)

14、如何办理集体户口的迁入手续?

集体户口的迁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户口专管员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派出所不对个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5、如何办理集体户口的迁出手续?

因结婚、买房等已有固定住所或已调入有集体户口管理能力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及时通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专管员,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申请出国留学的人员,出国前或在国外期间,不能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果因故未能出国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户口将迁回原籍。

16、如何办理户口卡的借用?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8

“如果公公和媳妇结婚后就能多分钱,那我也跟我老婆离!”最近,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出了件怪事,公公和媳妇为了拆迁而结婚,想以夫妻投靠名义把媳妇、孙女的户籍迁移到村里,以此来得到更多的拆迁款。这事在宁波一带传得沸沸扬扬,可是在户口申请材料被退回来后,公公和媳妇转而联手将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上了法庭……

 

公媳假结婚令世人侧目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2012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该村的户口竟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水琴却是下乡知青,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他儿子陈斌也报了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娟苗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小雅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赖娟苗与女儿的户口还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

 

于是,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陈伟忠左思右想,怎么能就此罢休?于是一家人经过一番“慎重”思虑与商量,作出了一个离奇而荒唐的决定。

 

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斌先和妻子赖娟苗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伟忠也与老伴离婚。四天后,陈伟忠和赖娟苗,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再婚的当天,陈伟忠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娟苗和孙女小雅的户籍迁移,将两人户口迁入上王村。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要上王村村委会的证明,并退回了他的材料。

 

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要闹翻天了!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元。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感叹。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陈伟忠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10月23日,陈伟忠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我与赖娟苗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娟苗和我孙女小雅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娟苗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计划落空竟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娟苗和小雅的户口迁移,就这样一直僵持着。2013年1月4日,陈伟忠、赖娟苗和小雅“一家三口”,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行政不作为。

 

陈伟忠认为,赖娟苗和小雅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2013年1月22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原告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拥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水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12年9月17日,陈伟忠与王水琴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伟忠与王水琴育有一子陈斌,是居民户口。陈斌于2003年与原告赖娟苗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雅。2012年七八月间,陈斌与赖娟苗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伟忠与赖娟苗登记结婚,赖娟苗八岁的女儿小雅,则由赖娟苗监护。同日,原告陈伟忠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娟苗、小雅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伟忠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伟忠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他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伟忠等三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三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公安“不给迁”不违法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9

1、首先向户口迁移办理处提出自己的书面申请,然后要通过户口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若是符合迁移条件。就可以上报给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过后再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2、凭借自己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来的户口所在地下户,再由迁出地的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3、最后由《准予迁入证明》以及迁出地派出所通过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上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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