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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4-29 14:40:32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1

一个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实习自我鉴定和工作鉴定范文样本,供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朋友们参考。... 今年开始,我在某工程公司附属单位AB公司进行了工商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中,我在公司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工商管理理论,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 我所实习的AB公司,隶属于某工程公司。该工程公司是以水工、市政、工民建、路桥、安装工程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国有大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 具有航务工程总承包一级、房建二级、市政、水利水电三级、地基与基础一级、钢结构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商砼与预制构件二级、勘察设计甲级、计量二级、建筑材料试验甲级等资质。公司现有正式职工3000余名,先进的工程技术装备千余台;拥有2.6万平方米的高层办公楼和30多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近700米的工作船码头和4万余平方米的海域,固定资产达3亿多元。公司于1998年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1999年通过了ISO10012国际标准认证,取得了"计量保证确 认合格证书"; 2001年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回顾我的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AB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业务开展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公司的服务品牌、企业使命以及企业精神都有了初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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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商业贿赂;罪名;犯罪主体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8-0190-03

[作者简介] 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危险犯;(陕西 西安 710063)

周亦峰,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犯罪被害人。

(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商业的罪名争议及辨析

所谓罪名是指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主要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的司法罪名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后,如果对此仍然坚持适用公司企业人员的司法罪名显然不符合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高度概括的罪名确定原则,也违背了罪名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进行的确定罪名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刑法第163条的司法罪名应该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关于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在学理上的罪名目前学界普遍界定为商业,这样的界定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但较好地区分了与本罪,使刑法的罪名实现了内在的协调一致。必须明确的是,商业这一罪名是着眼于贿赂发生的领域,但并不是有些学者说的是一个包含多种受贿行为的非刑法的类罪概念。这里的商业其实是一外延极广的概念,总体上来说是指与公务领域相对的领域。唯有如此,才能在作用域上与公务领域的区别,才能严密我们的刑事法网,把各个领域的受贿行为通过刑法进行规制。

在研究商业之前,有必要探讨一下商业的概念,任何研究都要遵循逻辑演绎的同一律前提,而概念则是保证同一律的基础。只有正确厘定清楚关于商业的概念,才能更加深入地探讨本罪与他罪的区别,更加深入地探讨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等具体问题。对照相关条文不难看出,刑法对本罪的罪状采用的是具体、详细的叙明罪状的方式。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目前学界对本罪的概念大致有如下几种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商业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仔细分析上述观点,不难看出,上述五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不同理解上。如是否需要规定受贿须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在受贿时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需要单独指明回扣形式的受贿。

本人认为上述的不同认识建立在客观上没有考察现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有关观点皆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之前形成,无法苛求学理超前的解读),为了使文章增添实践价值,符合立法原意,在界定本罪的概念前,我们认为仍有必要考察刑法中涉及本罪的条文。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定,涉及商业的法律条文在刑法中主要包括:刑法第163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184条。仔细对照相关条文,可以看出在本罪的罪状上,刑法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在界定本罪的概念时,只需要严格按照文义解释即可。

我们认为,商业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求数额较大、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商业的主体界定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学者大都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刑法第184条第一款所提及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隶属关系上应该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一种,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此类金融机构也采用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本质上也是公司、企业的一种。这种认识总体上来说是比较正确的,但也稍有不足。因为上述认识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本罪的犯罪主体,通过揭示的犯罪主体来说明本罪的主体的思路固然简便,也有利于准确把握本罪的主体。但仔细考察上述界定方式,还是难以比较确切地说明本罪的主体范围。我们在仍坚持上述界定思路的基础上,试着做更为具体的解释,认为,本罪所指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在上述认识基础上,有论者结合我国刑法中受贿类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和)的诸多规定,认为这两种受贿犯罪的主体并没有完全涵盖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其他人员的受贿行为。具体来说是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及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从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来说,对上述两类人完全有必要通过承担刑事责任来对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规制。

刑法修正案(六)有针对性地把商业的主体相应扩大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是治理此类主体的受贿行为的客观需要,是转变当前严而不厉刑事政策和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需要,是认真履行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必然要求。如果结合上述分析和刑法修正案(六),把本罪的主体解释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的话,则可以涵盖以外的所有主体,可以为商业和建立一个涵盖所有单位工作人员的严密刑事法网。因此,我们认为,商业的主体包含了如下具体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只有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才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工作的人员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认定是在本罪的主体范围内,立足于论理解释的角度,事实上这类人员也可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2.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被委派”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涉及面较为广泛。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因为在我国纷繁复杂的公司、企业形态中,还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这部分企业根本不具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工作人员与企业的所有人往往混同,因此其中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认为这类单位不能构成为刑法上所讲的单位。有疑问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本罪?事实上,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可能会雇用很多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其实也具备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条件和可能,因此,他们是可以成立本罪的。

3.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此类单位中从事非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是本罪的主体。

4.非国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被委派”工作人员。此类人员是刑法修正案(六)所新规定的一类主体,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是基于非国有的公司、企业领域愈演愈烈的行贿、受贿丑闻,必须对之予以刑法规制。当然,本类犯罪的主体界定必须紧紧地把握单位在性质上的非国有和其中工作人员“非被委托”身份。因此,笼统地说,医生收取回扣等行为是商业受贿行为是不恰当的,因为医生所执业的医院的性质在认定本罪与的界限上具有决定性作用。至于医生滥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是否构成本罪,还涉及到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对此,下文将予以解说。

三、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内容争议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具体内容,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包括直接利用本人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也即领导权、指挥权或者是经办权)和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能够影响、制约、控制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并且论者特别指出,单纯利用从事某种工作的时机、对工作环境熟悉、在工作过程中建立人际关系、在工作单位偶然获得某个信息等职务便利之外的工作关系之便利并不是本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传统的观点是将利用职务之便理解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经营、管理某项事务的职权,这种将职务限于管理性质的活动,而劳务之便、工作之便不应涵盖在职务内的观点不能适应商业的立法精神,也不能适应司法实践惩治商业受贿行为的需要。该论者特别以黑哨裁判行为性质的认定为例,认为裁判也是足球比赛的参加者,和球员相比只不过是分工不同,即足球裁判的行为并不具有管理性,对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继续沿用学界传统的通说,势必难以将黑哨裁判的行为按照商业定性处理。从本着商业的立法精神,秉承公正的刑事司法理念,更新传统见解,将“利用职务之便”诠释为“利用从业之便”,不仅严密了商业的刑事法网,而且也并未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上述两种观点有共同的地方,即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但后一种观点照顾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主体的修改和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情况,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通行观点的基础解释为是利用从业之便。但是第一种观点提及的利用职务便利之外的工作关系之便利,从其论述上恰恰是第二种观点中的从业之便的形式之一。并且根据论者的解释,此种工作关系之便利很难与职务之便利相区分。而第二种观点主要依据打击利用从业之便受贿行为的需要以及单纯列举黑哨裁判就得出其解释结论是既符合罪刑法定又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合法合理的结论,似乎值得分析。就职务来说,职务实际上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是在一定组织中的主体根据一定规范被赋予的以权责为内容的资格和地位。其既可以存在于公务领域主要是行政领域也可以存在于社会组织的其他领域。就本罪来说,职务所涉及的只是非公务领域的资格或者地位。

就职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来看,在职务与职权的关系上,职务是包含职权的,除此之外还有职责,职权是职务范围的权力。在职务行为与职业或者业务行为的关系上,应具体分析。如果职务行为与职业行为没有内在的关联则两者是彼此独立的。相反,如果职务行为存在以职业活动为内容、条件等情形,那么,这种职业行为中已渗入职务管理性质,因此,这种职业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在职务与劳务、公务的关系上,公务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而劳务是相对公务而言的,它不具有管理性,是具体劳动的付出。在范围上,职务包括公务和劳务,因为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唯有如此,才可能理解为何可以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非从事公务人员纳入到本罪主体中。

有论者认为,刑法在385条之外通过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构成作了单独明确的规定。而商业受贿犯罪的规定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刑法规定的商业中不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即刑法中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限于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讨论。

首先,我们已在上文中对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外延做过分析,不再赘述。其次,就该论者所主张的因为有专门条文对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出规定,而商业中没有对此做单独规定从而得出上述结论的论证过程来说,其大前提上就存在问题。因为关键的问题是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避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行为处理。结合上文我们对利用职务之便的分析和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中对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特点、区分意义和区分方法的论述,可以认为刑法第388条是的注意规定。从内容上看,该条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利用职务之便内容的重申和具体化。即使不设置该条款,也存在相应的的法律适用根据。其实质在于提示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案件客观事实本身,并按照注意规定的指示处理。因此,上述论述如果换一个角度,恰恰是证明了利用职务之便的外延是包含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J].法律适用,2006,(9).

[2]杨春洗.中国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周道鸾.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4]周其华.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5]贾宇.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张复有.商业主体的界定[J].中国律师,2002,(2).

[8]付立忠.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9]陈国彬.浅析公司、企业人员行为表现[J].鞍山钢铁学院学报,1999,(2).

[10]田宏杰.试论商业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06,(9).

[11]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3

[关键词] 商业贿赂;罪名;犯罪主体

一、商业受贿罪的罪名争议及辨析

所谓罪名是指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主要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的司法罪名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后,如果对此仍然坚持适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司法罪名显然不符合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高度概括的罪名确定原则,也违背了罪名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进行的确定罪名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刑法第163条的司法罪名应该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关于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在学理上的罪名目前学界普遍界定为商业受贿罪,这样的界定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但较好地区分了受贿罪与本罪,使刑法的罪名实现了内在的协调一致。必须明确的是,商业受贿罪这一罪名是着眼于贿赂发生的领域,但并不是有些学者说的是一个包含多种受贿行为的非刑法的类罪概念。这里的商业其实是一外延极广的概念,总体上来说是指与公务领域相对的领域。唯有如此,才能在作用域上与公务领域的受贿罪区别,才能严密我们的刑事法网,把各个领域的受贿行为通过刑法进行规制。

在研究商业受贿罪之前,有必要探讨一下商业受贿罪的概念,任何研究都要遵循逻辑演绎的同一律前提,而概念则是保证同一律的基础。只有正确厘定清楚关于商业受贿罪的概念,才能更加深入地探讨本罪与他罪的区别,更加深入地探讨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等具体问题。对照相关条文不难看出,刑法对本罪的罪状采用的是具体、详细的叙明罪状的方式。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目前学界对本罪的概念大致有如下几种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仔细分析上述观点,不难看出,上述五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不同理解上。如是否需要规定受贿须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在受贿时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需要单独指明回扣形式的受贿。

本人认为上述的不同认识建立在客观上没有考察现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有关观点皆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之前形成,无法苛求学理超前的解读),为了使文章增添实践价值,符合立法原意,在界定本罪的概念前,我们认为仍有必要考察刑法中涉及本罪的条文。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定,涉及商业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在刑法中主要包括:刑法第163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184条。仔细对照相关条文,可以看出在本罪的罪状上,刑法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在界定本罪的概念时,只需要严格按照文义解释即可。

我们认为,商业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求数额较大、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界定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学者大都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刑法第184条第一款所提及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隶属关系上应该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一种,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此类金融机构也采用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本质上也是公司、企业的一种。这种认识总体上来说是比较正确的,但也稍有不足。因为上述认识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本罪的犯罪主体,通过揭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来说明本罪的主体的思路固然简便,也有利于准确把握本罪的主体。但仔细考察上述界定方式,还是难以比较确切地说明本罪的主体范围。我们在仍坚持上述界定思路的基础上,试着做更为具体的解释,认为,本罪所指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在上述认识基础上,有论者结合我国刑法中受贿类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诸多规定,认为这两种受贿犯罪的主体并没有完全涵盖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其他人员的受贿行为。具体来说是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及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从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来说,对上述两类人完全有必要通过承担刑事责任来对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规制。

刑法修正案(六)有针对性地把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相应扩大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是治理此类主体的受贿行为的客观需要,是转变当前严而不厉刑事政策和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需要,是认真履行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必然要求。如果结合上述分析和刑法修正案(六),把本罪的主体解释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的话,则可以涵盖受贿罪以外的所有主体,可以为商业受贿罪和受贿罪建立一个涵盖所有单位工作人员的严密刑事法网。因此,我们认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包含了如下具体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只有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才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工作的人员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认定是在本罪的主体范围内,立足于论理解释的角度,事实上这类人员也可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2.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被委派”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涉及面较为广泛。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因为在我国纷繁复杂的公司、企业形态中,还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这部分企业根本不具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工作人员与企业的所有人往往混同,因此其中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认为这类单位不能构成为刑法上所讲的单位。有疑问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本罪?事实上,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可能会雇用很多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其实也具备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条件和可能,因此,他们是可以成立本罪的。

3.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此类单位中从事非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是本罪的主体。

4.非国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被委派”工作人员。此类人员是刑法修正案(六)所新规定的一类主体,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是基于非国有的公司、企业领域愈演愈烈的行贿、受贿丑闻,必须对之予以刑法规制。当然,本类犯罪的主体界定必须紧紧地把握单位在性质上的非国有和其中工作人员“非被委托”身份。因此,笼统地说,医生收取回扣等行为是商业受贿行为是不恰当的,因为医生所执业的医院的性质在认定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上具有决定性作用。至于医生滥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是否构成本罪,还涉及到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对此,下文将予以解说。

三、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内容争议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具体内容,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包括直接利用本人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也即领导权、指挥权或者是经办权)和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能够影响、制约、控制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并且论者特别指出,单纯利用从事某种工作的时机、对工作环境熟悉、在工作过程中建立人际关系、在工作单位偶然获得某个信息等职务便利之外的工作关系之便利并不是本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传统的观点是将利用职务之便理解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经营、管理某项事务的职权,这种将职务限于管理性质的活动,而劳务之便、工作之便不应涵盖在职务内的观点不能适应商业受贿罪的立法精神,也不能适应司法实践惩治商业受贿行为的需要。该论者特别以黑哨裁判行为性质的认定为例,认为裁判也是足球比赛的参加者,和球员相比只不过是分工不同,即足球裁判的行为并不具有管理性,对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继续沿用学界传统的通说,势必难以将黑哨裁判的行为按照商业受贿罪定性处理。从本着商业受贿罪的立法精神,秉承公正的刑事司法理念,更新传统见解,将“利用职务之便”诠释为“利用从业之便”,不仅严密了商业受贿罪的刑事法网,而且也并未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上述两种观点有共同的地方,即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但后一种观点照顾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主体的修改和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情况,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通行观点的基础解释为是利用从业之便。但是第一种观点提及的利用职务便利之外的工作关系之便利,从其论述上恰恰是第二种观点中的从业之便的形式之一。并且根据论者的解释,此种工作关系之便利很难与职务之便利相区分。而第二种观点主要依据打击利用从业之便受贿行为的需要以及单纯列举黑哨裁判就得出其解释结论是既符合罪刑法定又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合法合理的结论,似乎值得分析。就职务来说,职务实际上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是在一定组织中的主体根据一定规范被赋予的以权责为内容的资格和地位。其既可以存在于公务领域主要是行政领域也可以存在于社会组织的其他领域。就本罪来说,职务所涉及的只是非公务领域的资格或者地位。

就职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来看,在职务与职权的关系上,职务是包含职权的,除此之外还有职责,职权是职务范围的权力。在职务行为与职业或者业务行为的关系上,应具体分析。如果职务行为与职业行为没有内在的关联则两者是彼此独立的。相反,如果职务行为存在以职业活动为内容、条件等情形,那么,这种职业行为中已渗入职务管理性质,因此,这种职业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在职务与劳务、公务的关系上,公务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而劳务是相对公务而言的,它不具有管理性,是具体劳动的付出。在范围上,职务包括公务和劳务,因为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唯有如此,才可能理解为何可以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非从事公务人员纳入到本罪主体中。

有论者认为,刑法在385条之外通过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作了单独明确的规定。而商业受贿犯罪的规定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刑法规定的商业受贿罪中不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即刑法中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限于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讨论。

首先,我们已在上文中对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外延做过分析,不再赘述。其次,就该论者所主张的因为有专门条文对受贿罪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出规定,而商业受贿罪中没有对此做单独规定从而得出上述结论的论证过程来说,其大前提上就存在问题。因为关键的问题是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避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行为处理。结合上文我们对利用职务之便的分析和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中对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特点、区分意义和区分方法的论述,可以认为刑法第388条是受贿罪的注意规定。从内容上看,该条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利用职务之便内容的重申和具体化。即使不设置该条款,也存在相应的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根据。其实质在于提示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案件客观事实本身,并按照注意规定的指示处理。因此,上述论述如果换一个角度,恰恰是证明了利用职务之便的外延是包含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J].法律适用,2006,(9).

[2]杨春洗.中国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周道鸾.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4]周其华.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5]贾宇.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张复有.商业受贿罪主体的界定[J].中国律师,2002,(2).

[8]付立忠.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9]陈国彬.浅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表现[J].鞍山钢铁学院学报,1999,(2).

[10]田宏杰.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06,(9).

[11]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4

学习内容: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行政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行政学理论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外语、公文写作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课程设置:

行政学:行政案例分析、公共关系学、组织行为学等。

管理学:管理学原理、行政学原理、项目管理、培训管理、公共管理学、财务管理学、现代企业管理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

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

法学:经济法、公司法、公务员制度、政治学原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社会学、公共政策分析、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学、地方政府与政治。政治学类:中国政府与政治、西方政府与政治、中国公共政策、西方行政学说史。

文秘:行政秘书与公文写作。

就业方向:事业单位行政工作、机关公务员,该专业是公务员的招聘大户;中外各类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等。

信用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用管理国际惯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掌握风险管理、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公司信用管理、消费者信用管理、国际业务信用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与管理等专业知识。同时学习管理学、经济学、管理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信用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作为主要知识框架,掌握文献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开发利用的基本能力。

课程设置: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市场调查与分析、会计学、财务管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信用和市场风险管理、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征信数据库应用开发、资信评估、客户关系管理、信用经济学、投资项目评估等。

就业方向:国家公务员,如工商管理局、海关、征信局、财政部等;金融行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大型企业中的会计审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部门和资金借贷部门;科研单位和高校。

物流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经济、会计、贸易、管理、法律、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的物流规划与设计、物流管理、物流业运作等能力,能在经济管理部门、贸易公司、物流企业从事政策制定、物流业运作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物流管理人才。

课程设置:物流概论、物流规划与设计、采购与供应管理、采购项目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国际物流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采购过程演练、运输实务、仓储管理实务、物流配送中心设计、国际物流实务、成功学、创新学、素质拓展训练等。

就业方向:在企业从事物流工作,如仓库(收发货,保管)、计划、采购、运输管理、进出口关务等;在物流企业从事操作、销售、客服、报关、运输、货代、物流咨询策划;国家机关公务员,如国家物资储备局、警用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等。

会展与经济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学习会展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会展业经营管理的惯例与细则;会展活动设计、策划、管理与服务的全流程;会展经济研究;会展营销、会展招展、会展项目开发与管理、会议组织与管理、展位设计等。

课程设置: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实务、基础会计、经济法、美术基础、三大构成、展示设计制图、展示设计概论、展示环境与空间设计、展示信息传达、计算机网络应用、多媒体辅助设计(Photoshop、Autocad、3Dmax等)、商业展示设计、广告学、商务英语、会展营销、会展策划与组织、会展管理与服务、接待服务业管理、商务会议、沟通交流技巧、旅游消费心理、大型会议沙龙管理、商务谈判、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展概论、传播学、会议运营管理、会展项目管理、会展管理信息系统、会展政策与法规等。

就业方向:政府会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从事会展政策法规制订和会展产业管理工作;在会展企业从事会展策划、会展设计、会展营销和会展项目管理等工作;在酒店、物流公司、商务服务公司从事会展相关服务工作;在贸促会、涉外服务机构从事出国展组织与服务工作;在大型企业从事参展设计、参展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车展、房展经营等。

物业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学习物业的管理专业知识,兼备建筑工程学、管理学、环境科学、公共关系学等理论及实践运行知识,掌握物业管理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物业管理岗位工作的技能。

课程设置:管理学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业管理财税基础、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法规、房地产营销管理、物业设备设施管理、房屋构造与维护管理、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学、社区规划与管理、合同管理、物业估价、商务物业管理等。

就业方向:从事各类物业的物业管理、咨询、中介服务;房地产行政管理服务;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协会相关岗位;物业公司客服、行政、人事、办公等岗位;国家、省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等。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学习内容:掌握管理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能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需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通过学习使学生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5

其挚友人民政协报社高级编辑刘仰东说:“如今文化人出书有重掀‘跃进’遗风之势,李禾兄的书每一个字都是干净的,都是自己的。他的本业和文字无关,却在百忙中不间断地写字里行间所体现的是个企业家非常难得的文化底蕴及不懈的理想追求。其好友知名学者庄亭撰文说:“做商人当然要琢磨赚钱,但儒商义商则不只是想着赚钱还会有自己的政治或文化抱负和道义担当。”其胞弟北京日报社理论部主任李乔则描绘道:吾兄李禾虽身在商界却雅好文事,是地道的儒商虽然经了商,但他的文事情结很重从个性本质上说,他其实就是个书生……

2006年李禾斥巨资打造了中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实务培训与研发中心。在鱼龙混杂竞争激烈的物业管理市场,此举出便引来如云非议,有人说他是糊涂蛋“这么多钱不揣自己腰包里,拿出来搞什么物业管理培训与研发,真是昏了头了!以为自己是国企呀?!国企还不一定都能像他这样呢!”究竟是怎样的原因导致他异于常人的追求?近日,本刊记者走近李禾,探寻并解读这位个性鲜明的民营企业家内心深处的执著与追寻。

先行――投身中国物业管理萌芽阶段

“我们家族中大多数人都从政从文,而我却最终从了商颇有些离经叛道的色彩。”回顾自己的物业管珲从业之路,李禾感慨万千。

200年前,永兴源是河北省徐水县最大的一家经营日用百货的店铺,东家李家即是李禾的祖上,57年前,李禾出生在北京东单有名的西堂子胡同,在幼年时便常听人说“李家人仁义”,从事公安工作的父母也直教导他“仁义处世”、“诚信待人”。依照个人禀性,姐弟四人中,李禾最适合传承父母薪火,可是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干部的父亲却坚决反对儿子承袭衣钵而更希望他能够延续家族的书香余脉。

计划赶不上变化,人生的轨迹有时候根本就不容人选择。1966年,李禾考八北京市有名的二十七中读初一正准备畅游知识海洋,可造化弄人,史无前例的“”开始了,两年后,他成为房山向阳化工厂施工工地的工人,年仅16岁,所幸的是,1970年代初他被推荐到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暖通专业学习,读书的夙愿终于得以实现。1975年,李禾毕业后选择了留校任教1977年至1979年又被选送到天津大学进修,并在这里接受到了科技日语启蒙,这些都成为他日后的宝贵财富与积累。

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任教十余年李禾有七八年时间都在采暖通风实验室工作。当时的实验室,只有几台前剩下的破仪器,资金匮乏,资料缺失经验不足,基本上是白手起家,李禾却与同事们硬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建设了包括选修课在内的全部实验项目和演示实验装置,甚至连北京工业大学暖通专业部分开不出的实验课都在这里完成。

1987年,李禾怀揣扎实的理论基础走进了被誉为“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之首”的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总公司。初进单位,就被安排到与日本野村证券合资建设的5.3万平方米的超高档写字楼北京发展大厦的筹建工作中,大厦落成后又被委任为管理事务所所长。

1993年,在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总公司领导的信任与支持下,李禾携30万美金与日本“日之出”产业合资成立了北京中天楼宇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时至今日“物业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语,可在当时,中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尚处于萌芽阶段,还没有“物业管理”这一概念,李禾与他的同事们根据国外物业管理行业的经验与惯例,将自己的公司命名为“楼宇”(即英文“Bulding”)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上从事的就是物业管理工作。

作为北京市第一家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李禾与他的同事们创建的中天楼宇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李禾本人也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物业管理事业的先行者之一,他的许多追随者如今都已在业内独当一面。

在北京中天楼宇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这家中日合资的物业管理公司里,李禾出任中方总经理,月薪一度高达8000美金。但是,相比令人艳羡的薪金,李禾更看重日方先进、细致,颇具人性化色彩的物业管理经验与理念,9年,自觉受益良多。让人称道的,则是他留下的斐然业绩:2002年李禾离任时,经审计公司总资产逾2000万人民币。4年之后,这家公司却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李禾自主创办经营的北京中天如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正风生水起如日中天!

探索――颠覆物业管理传统理念

2003年4月20日,李禾完全依靠自己的资金和力量,成立了北京中天如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是一家新成立的物业公司,但由于继承了先进的日式物业管理理念和方法,起点很高从一开始就处于行业的领先地位,先后承接了北京佳汇中心,北京金运大厦、中国进出口银行大楼等高档写字楼和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工作。

在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历经20余年发展,日渐被人了解。可在现实生活中这个被誉为“朝阳产业”的行业却常被人误解。许多人误以为这个行业就是从事修修房子、换换灯泡,清扫垃圾,整修绿地维护小区安全这些技术含量很低的简单劳动。而物业管理行业本身,也是鱼龙混杂,目前仅北京市就有物业管理企业三四千家,然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矛盾激化,企业服务不到位、事故频出业主拒缴物业费,诸如此类的问题与纠纷常为社会诟病。

身处其中,李禾感触颇深,在《“让客户满意”歧义辨析》中,他说“业主对‘满意’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认识水平是很低的,他们关注的仅仅只是地面整洁,微笑服务这些浅表层次的短暂繁荣与满意可作为专业人士,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现代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理念――管理不是约束服务不是唯从。我们应该强化的是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即让物业保值增值为业主提供安全可靠、舒适清洁的环境。

在《“物业服务”悖论》中,李禾提出:“目前的安居难,不仅体现在高房价,还表现在物业管理纠纷的持续增多和不断激化,众多因素决定了物业管理必然依附于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对业主负责,被颠覆了关系的物业管理体制深为社会诟病,有人形象地说,做够了‘房奴’,还要做‘物奴’。事实上,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物业管理是一个终端服务单位,但对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它永远都是始端服务部门,这一特性,对物业管理部门本身以及对物业

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在李禾看来,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它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于一体,涉及物理学、水力学、电工学、历史学,地理学,民族学心理学,公关学,管理学,控制学等多门学科,是一个技术管理型的行业,而不是传统观念里的那种低投入低产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倡导创新、弘扬自主知识产权的今天,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含量与科技含量。

过去,物业管理行业延续的是师傅带徒弟式的非标准培训,往往是一个师傅一种带法,这种培训模式使得公司的管理停留在传统作坊式的水平上现在亟需彻底改变过去随机性,无检验性的非标准培训。“在佳汇中心总经理曹希贤先生的支持下,李禾投资数百万元在佳汇中心B座地下三层自主创办了物业管理实务培训与研发中心”。该中心通过“水力工况试验台”,“空调气流组织模拟工作室”,“火灾报警灭火联动程序”等直观模型,形象逼真地再现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路、供水,电梯消防空调等系统的运行,使本来相当专业和抽象的内容变得形象而直观,为物业管理与服务企业的内部培训与学习开拓了种全新的思路和形式。

创新――打造国内首家物业管理实务培训与研发中心

作为国内首家具有现代科学管理水准的模拟研修实验室,北京中天如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实务培训与研发中心”的成立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凤凰卫视北京电视台新浪网、《北京青年报》《中国房地产报》《中国企业报》《安家》《楼市》等诸多媒体都对此予以关注与报道。自2006年8月15日正式揭幕交付使用以来,该中心已先后接待了几十家公司、上千人的培训研修工作。

我们的宗旨,就是要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全方位地培养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识服务理念及实际操作技能,并承担物业管理业务中的研究、开发相关课题,以填补行业实操的理论真空带和空白区。“对于自己一手领导创办的国内首家具有现代科学管理水准的模拟研修实验室,李禾很是自豪。”

“目前,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研究,虚夸的成分多,务实的成分少。大多数人热衷于政策、法规、条例的评论圈点,却忽视行业发展最基础的东西,实属大忌。我们建立这个物业管理实务培训与研发中心,就是要从常人认为是竹头木屑式的小业务的培训抓起,形成企业坚实的基础。”

在李禾的主导下,北京中天如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国外引进一大批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书籍,搜检了大量相关中文专业书籍,择其精要取其精华,先后编辑了数十本物业管理专业领域的图书作为公司员工的培训教材其中《规矩》和《物业管理基础作业手本》被确定为公司每名员工的必读书。

拥有大批有能力高素质有知识的骨干人才,是李禾的心愿。他教导员工要学会用“五官”去用心工作用心体会。每年,公司都会派员工去日本培训迄今为止已有20%的员工享受到东瀛进修的待遇。作为民营企业追求企业利润应该是第一位的,可李禾却将企业文化视为公司的重中之重在他看来,企业文化是个企业的特质,是种潜在的生产力,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和财富它融汇着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企业员工们共同认知的价值观脱胎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成立6年来,李禾秉持“诚信为本,操重为重”的准则,坚持“科技兴企,教育立企”。的理念与公司员工起在竞争激烈的物业管理行业艰辛跋涉,“相濡以沫,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共存共荣已经成为他与公司目前所属400多名员工的共同心声,并凝结在公司员工自己的文化园――月报《中天魂》与年刊《求异》中。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6

上个世纪90年代,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思想开始在美国启蒙,并且有学者开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外包进行专门的研究。1990年加里哈默尔和普拉哈拉德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文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篇文章中,他们提出了外包和核心竞争力两个重要的概念,文章认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是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当集中资源发展企业的核心业务,对于一些非核心的业务则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给外部专业化的企业去执行,这样有利于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竞争优势的形成。

一、人力资源外包的理论依据

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有四个:核心竞争力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理论以及资源基础理论。

(一)核心竞争力理论

核心竞争力理论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C.K.Prahalad and G.Hamel)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企业的核心能力是指那些能够使企业保持长期竞争、并取得优势的能力。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外部社会中长期生存并获取一定竞争优势的关键。依据核心竞争力理论,企业应该把自己主要的精力和资源用于核心业务上面,而把那些对企业提高竞争力帮助不大的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交由外部的专业企业来完成。

(二)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科斯在其论著中强调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因为一笔交易即可以是在企业内部完成,也可以是在企业外部完成,但是内部完成所产生的成本和外部完成所产生的成本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可以把交易的成本区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企业在进行一笔交易之前时,可以区分内部交易成本与外部交易成本之间的差异,如果外部交易成本大于内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将外部交易成本转变为内部交易成本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如果内部交易成本大于外部交易成本,则应该采用外包的形式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三)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的主要创始人是199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英国经济学家莫里斯(Mirrless)和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Akerlof)、史宾斯(Spence)、斯蒂格利茨(Stiglitz)。委托理论是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关系是指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依照一种或明或暗的契约方式,由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为其服务的行为主体,并将一定的决策权力授予那些为其服务的行为主体,并按照那些提供服务的行为主体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报酬。

(四)资源基础理论

资源基础理论是Wernerfelt在1984年提出来的,资源基础理论认为,企业具有各种不同的有形和无形的资源,这些资源可转变成独特的能力;资源在企业间是不可流动的且难以复制;这些独特的资源与能力是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将企业的资源和企业的战略结合起来。企业应当保留自己组织中具有异质性的资源,而对一些同质性的资源则可以采用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

二、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模式

(一)按照人力资源外包职能来划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模式,可以把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模式分为三种。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外包是指传统的一般的人事事务,如工资、福利、档案、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型外包是指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培训、薪酬、绩效考核等具体职能。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型外包是是指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企业文化等战略职能。

(二)按照企业需要和范围划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模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专项业务外包模式是指将人力资源中的某个模块中的一部分进行外包,而其余部分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自行完成,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工作要求、企业优势来采取更为合适的外包模式,从而达到效果与成本的平衡。整体业务外包模式是指某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整体外包给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仅仅作为一个联络者、协调者。综合业务外包模式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给外包服务商,可以是全部职能都包给一家外包服务商,也可以根据外包服务商的专长不同,将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给不同的外包服务商。

(三)按照与外包服务商合作方式划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模式,可以分为PEO(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s)模式,是指专业雇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职工关于劳动法律和劳动社会保障全权负责,并对企业的招聘、员工关系(解雇员工及员工经济成本问题)有最终决定权。ASO(Administrative Services Organizations)模式,是指行政服务组织,为员工租赁或专业雇主组织提供薪酬管理、社会保障、福利及其他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模式,是指信息技术外包发展到目前的最高阶段是应用服务供应商。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利用信息技术软件实行网络在线服务。CPA(Central Personnel Agency)中心人事模式,CPA是提供全面服务,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人力资源-BPO模式(Human resource 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人力资源业务外包,企业与外包服务商的服务程度可根据其接触程度依次分为顾问(Consultants)、行政服务供应商(Administrative service providers)和技术服务商(Technology enablers)三种不同的服务实体。

三、我国现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模式分析

根据已有的研究结果,我们进行了小规模的调查,采用的问卷是将国外已有研究中使用的问卷进行一定的修改,使其符合中国实际。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得知,我们调查的企业中有38.1%的企业没有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企业中的绝大部分则是采用与外包商定期合作,由外包商分批次提供资料和业务的方式,这种方式与国外那种双方深度合作,外包商向企业提供长期和稳定的服务,甚至整体外包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情况相差不少。从与上面介绍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模式对应来看,我国企业的外包模式主要是采用“专业业务外包模式”,外包比较少的一部分业务,而将其他的业务放到自己的职能部门中来完成。而外包的内容,我国的企业主要是将基础性的、事务性的项目外包。从与外包商的合作模式看来,我国企业更多的是采用ASO的外包模式。

我们分析了大小规模不同的企业的外包模式,发现他们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规模相同的企业则存在这一定的相似性。

对于小型企业,这类企业在目前一直会受到各种自身条件的制约,他们普遍规模较小,员工数量有限,无法像大型公司那样,设置职能全面的人力资源部门,甚至有些公司都无法设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因此,公司没有合适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无法做到更好的发挥员工的作用、激励员工、无法给员工提供更适合他的职业机遇,大多数这类小型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只是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基础性的工作,例如社保、薪酬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全成为公司的附属品,无法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创造任何价值。而且,由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员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放在事务性的工作上,就无法进行那些可以让组织产生更大效益的业务,例如人力资源规划、企业文化建设、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等战略性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除此之外,对于小型企业来说,由于资金有限,他们不能做到招聘到非常专业、非常合适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员工,因此,同样的事情,由不专业的员工完成,所花费的财力、精力将远远大于将这部分职能外包给非常专业的专业服务机构,此时的外部交易成本远远小于内部交易成本。同时,由于将这些事务性的职能外包出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核心业务上面,从而获得更多的效益。所以,对于小型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外包”是常见外包模式。

对于中型的企业而言,从我们的调查中发现,这类企业中,没有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比例是最高的,在选择将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的企业中,我们发现他们更愿意选择“综合业务外包模式”,他们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中的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交由专门的服务机构来完成,而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把握。最常见的情况是,公司将一些一年一度的较大规模的招聘活动,交给“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等类似的机构来完成,由这些服务机构完成最初的一些工作,例如招聘广告的设计、媒介选择、第一轮笔试场地安排、第一轮面试安排及操作等都由这些服务机构来完成,机构在这方面的专业使得委托单位节约了成本,而且提升了委托单位的企业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比较高层的人员的招聘,找这样的服务机构就略显不足了,因此,很多公司会选择猎头公司来完成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招聘工作,这类公司在多年的猎头工作中积攒了大量的人才储备,可以在公司提出要求后,很快的寻找到合适的人才。这种“综合业务外包模式”可以让公司根据自己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外包商来承担不同的业务,公司有各种不同的选择,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情况。

相对于中小型企业的选择,大型企业更多的是选择“ASO模式”和“CPA模式”,大型公司对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的认识度、承认度较高,这类公司内部往往有职能设置齐备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从事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大型公司也开始考虑加强企业管理、降低运营成本的策略。在比较过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之间的差距之后,很多企业直接选择了外包这一方案,但是跟国外同等规模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中,选择“PEO模式”的极少,更多的是采用部分外包的方式即“ASO模式”和“CPA模式”,分析原因可能一方面是因为国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发展还不够,外包商的专业性不足以让大型公司的人放心将全部业务外包出去,而只是将有限的业务外包出去,自己保留比较核心的业务;另一方面原因可能是国内外包商与委托企业之间的信任度不够,委托企业担心外包商可能产生的一些泄密问题,可能出现的沟通不畅问题,还有可能出现因为外包商没能产生规模效应,而使外部成本加大,增加外包的成本。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7

从**月开始,我在***公司进行了工商管理的实习工作。

在实习中,我在公司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工商管理理论,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

我所实习的***公司,隶属于***公司。该工程公司是以水工、市政、工民建、路桥、安装工程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大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具有航务工程总承包一级、房建二级、市政、水利水电三级、地基与基础一级、钢结构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商砼与预制构件二级、勘察设计甲级、计量二级、建筑材料试验甲级等资质。公司现有正式职工****余名,先进的工程技术装备千余台;拥有**万平方米的高层办公楼和***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近***米的工作船码头和*万余平方米的海域,固定资产达**多元。公司于****年通过了****8质量体系认证;****年通过了**国际标准认证,取得了计量保证确认合格证书;****年通过了****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8

近一年来,我们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发生了许多显著的变化,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营管理日趋规范,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开发和林地经济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环境建设日新月异,精神文明建设步入省标兵单位的行列,这一系列的变化都得益于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而深入地学习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正是我们创造这些成绩的根源。2006年以来,我们在集团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自己的实际,紧跟新的形势与任务,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只在学习形式和学习方法上做文章,而是坚持在武装头脑和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并紧密地与作风建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使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意识、自律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增强。塑造了一个学习型的团队和实践型的团队,加快了林业二次创业的步伐,营造了林区新的繁荣局面,检验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科学论断,为推动我公司各项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将本公司党委理论中心组在学习上的几点体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与作风建设相结合塑造班子团队精神

在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上,我们重点从班子的作风建设入手,努力塑造新时期班子的团队精神,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各项事业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塑造学习型团队。在学习上我们一直注重培养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意识和自觉意识,树立超越自我、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每次集中学习之前,都由党委理论中心组组长做一次关于学习的专题教育,让大家清醒地认识到中心组的学习不同于一般干部、群众的学习,它不仅是提升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更是衡量干部理论学习水平的重要标杆,要搞好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学习。2006年初至今,公司每位中心组成员充分地利用各种机会加强自身学习,做到了定期集中学习,平时坚持自学,每个人的学习笔记都达到了二万字以上,例如:我公司总会计师金顺姬同志,平时工作特别繁忙,但她却能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她有两个学习笔记,一方面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一方面还坚持学习业务理论知识,她领导的公司财务工作,通过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成为全州第一家进入会计信用等级良好级的企业。期他成员也是如此,努力把学习与工作统一起来,形成了人人讲学习,人人比学习,处处在学习,处处能学习的良好氛围,塑造了一个学习型的企业领导团队。为进一步影响和带动全公司各级干部、群众的学习起到了示范的效应。

二是塑造自律型团队。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把塑造自律型团队,当作理论中心组的重要课题,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2006年以来,我们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先后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条例和规定,并结合实际,以郑培民同志为榜样,围绕“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这一主题,组织了“做郑培民式的好干部”专题学习讨论会。今年的五月,我们针对机关工作人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工作效率低,服务意识差等突出问题,在全公司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活动,制定了《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并由党委理论中心组率先学习,带头执行。由于我们认认真真地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和教育活动,使大家的党性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通过学习郑培民同志的先进事迹,让大家对新时期党员干部如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人民公仆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有了廉洁的思想和自律的意识,中心组成员的工作作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年来,大家工作积极,想事、干事、做事、成事已成为了主流,每个人都把廉洁自律作为做好一切工作之首要,他们的作风影响和带动了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也明显增强,廉洁、勤政、务实已蔚然成风。

三是塑造创新型团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更新思想、创新工作,是我们开展理论学习的又一个重要任务。因此,我们把塑造创新型团队,作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一个主要目标。自2006年以来,我们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主要内容,围绕延边林业二次创业这一中心任务,认真地学习和研究了当前的形势和林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今后的任务和目标。在今年6月14日,我们以贯彻《决定》精神,把二次创业推向战略发展新阶段为主题,组织了一次学习会,会上,各位中心组成员精心地准备了发言材料,畅谈了自己学习《决定》精神的体会和认识,分析了林业二次创业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决定》精神的历史意义和政策作用,对林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次学习会让理论中心组的成员充分认识到《决定》精神对林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对林业二次创业充满了信心,在理论水平上是一次提高,在思想认识上是一次进步,为我们贯彻《决定》精神,把二次创业推向战略发展新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年的五月我们还组织了一次主题为“关注森林-加快林业发展万人签名献爱心”活动,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带头在长卷上庄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表明了自己贯彻《决定》精神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念。各位中心组成员也把自己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用创新的理论指导实践。例如:公司副总经理郭建森,在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投资50多万元,在林区内设立了十六个擎天柱天保宣传牌和44个造型别致的天保管护岗,在林区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06年的全省天保工作检查中获得了检查组的特别好评。一年多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各位中心组成员,各负其责,在自己的工作领域里,努力工作,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2006年,先后制定出台了《物资采购比价制度》等4个管理制度,《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有力地压缩了非生产性开支,控制了资金外流。去年,企业管理费用支出2127、8万元,同比减少320、6万元;营业外支出137、5万元,同比减少73、4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801、3万元,实现利润333.7万元,完成计划的166%,上缴利润317.9万元,多交了197.9万元,完成计划的246%,并且取得了全州木材平均售价前三名的好成绩。公司被国家林业局和中国农林水利工会评为全国林业系统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被省委、省政府评为2006——2006年度省级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单位;被延边州林管局授予先进党委和全州林业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建设先进企业。公司实现了21年无森林火灾的好成绩,在天保工程、资源管理、伐区管理、木材销售、营林生产及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在全州同行业中都处于领先水平,这些成绩的取得,正是我们塑造创新型团队结出的硕果。

二、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加快二次创业步伐

目前,林业已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开展二次创业,实施战略转移已成为林业的一个主攻方向。因此,我们把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实践的重点,放在了发展经济这一中心任务上来。紧密地与经济工作相结合,加快了我公司林业二次创业的步伐。

一是理论指导实践,深化企业改革。改革与创新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特别是在林业企业木材持续减产、减收因素增多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必须面对的现实。因此,探索一条适合于林业生存与发展的道路是我们的中心任务。2006年以来,我们除认真地学习《决定》精神外,还组织学习了wto知识、公司制改革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内容,特别是对延边林业集团新制定的《十二项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学习和研究。通过学习,大家对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有了新的认识,2006年公司管理层对集中优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途径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原股份制的基础上,对机械厂股份制经营进行了重新改造,将尚未认股的98、8万元资产由企业收回作为林业局的股份;对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差的酱厂、森兴木材加工厂、鑫源纸箱厂等3家租赁企业实行了竞价出售;对森林猪繁育基地进行了股份制改造。通过深化改革、改组改造,充分调动了广大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减轻了企业负担,高效、精干的运行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扩大了改革领域和范围,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子,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实践丰富理论,实施战略转移。资源开发和林地经济工作是目前林业企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林业未来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为此,我们在学习与实践中,把林业二次创业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去年以来,我们按着林管局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自己的实际,公司党委理论中心组以“想致富、快致富、脱困致富奔小康”为主题,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每位中心组成员都按照十六大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林业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形势及本企业的实际,撰写了心得体会,对照十六大提出任务和目标,查摆了自身存在的一些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陈旧思想,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使大家更新了观念,拓宽了视野,确立了新的工作思路,使公司决策层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十六大的精神和内涵,并为正确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大家在思想上达成了共识,明确了工作目标,把精神和力量全都集中到林业二次创业和建设林业小康社会上来。一年来,中心组成员深入基层,引导和组织开展二次创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在资源开发和林地经济建设上又取得新的突破。去年,公司完成林地经济开发总产值3971、3万元,同比增长8.5%。被林管局评为“林地经济先进企业”,“森林猪”养殖业、香菇种植业、中草药种植业等都进入了规模化的经营,使林地经济真正步入了以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轨道。通过实践大家认识到,只有认真地分析当前的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林业的未来才有希望,是实践丰富了理论,是理论指导了实践,实践与理论的相互作用,加快了二次创业的步伐。

三是创新思维方式,搞好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工作是壮大企业实力、加快企业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理论中心组正是通过深入学习,加强了公司领导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视的。一年来,党委理论中心组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把如何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做为了一个学习的重点,先后深入地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定》及州委书记田学仁、州长金振吉在整治延边经济发展软环境大会上的讲话,结合这些精神和讲话,我们深入地开展了查摆整治活动。首先,我们在自身上寻找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每个人按着中心组的要求还写出了查摆和整改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地进行了整改和落实。通过学习使公司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对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与招商引资工作有了深刻的认识。从2006年起,公司把招商引资作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在公司全面铺开。今年初,公司为每位中心组成员下达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同时,也把招商引资的能力作为考核政绩的一个重要条件,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的经济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中心组成员在自己分管的领域里努力为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加强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形成了人人讲招商,人人都招商和人人能招商的良好氛围。仅今年五月,公司董事长夏珂同志,通过多方努力,成功地与韩国的亚力亚集团签订了合作开发仙峰国家森林公园滑雪场建设项目,一次性引进外资2600万美元,预计六年内在仙峰国家森林公园建成全国最大的滑雪场。外资的引入为公司的未来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

三、与精神文明相结合开创新的局面

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地实践清醒地认识到,企业要谋求长效发展,就必须把职工的思想和意志凝结成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精神力量,而精神文明建设正是凝聚这一力量的决定因素。因此,我们结合企业实际,加大了党委理论中心理论组成员精神文明创建意识的学习与培养。

一是抓好理论武装,实践“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在新世纪确立的新的指导思想,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所必须深入学习和认真领会的。2006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对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思想内涵、重要意义和历史地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每一位中心组成员还根据要求写出了自己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心得与体会。在实际工作中,中心组成员也是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不同的领域中,通过积极地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地实践“三个代表”,凝结起推动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难题,不断拓宽再就业渠道,积极支持各基层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家政服务等,使职工收入不断增加;为解决职工吃水难、行路难及冬季取暖问题,公司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50多万元,进行了自来水改造,提高了饮用水质量:投资12万元购买了清洁车,改善了职工居住环境和卫生条件,投资38万元,改造了供暖设备,提高了供暖质量。投资40多万元,更新了有线电视台设备,对地区和林场线路进行了改造,使地区能收看到38套电视节目,林场能收到10至20套节目。与此同时,公司还拨出专款成立了职工生活救急“110”,为职工解除燃眉之急提供了保障。并为1018户2426人办理了城市低保。还投资40多万元为中小学校购入了60台电脑和700多套桌椅,每年还拿出80万元,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使教师工资增长近一倍,杜绝了林区教师外流现象。为了鼓励职工多为企业做贡献,从2006年起,凡是为企业做出突出的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各类劳模、标兵和先进人物,每年晋升一级工资。全公司先后有200多名受到上级表彰的干部、职工晋升了工资。公司中心组成员的一系列实践活动,真正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让职工群众充分感受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意义,调动了职工参与企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树立了新时期党员干部的公仆形象;在干部的选拔使用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党委也是坚持任人为贤,能力、素质、品质第一的原则,使一大批才华出众、年富力强的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为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增添了新的力量。另外,凡是企业的重大决策,包括每项条例、制度、政策的出台,都需经过职代会的讨论通过后才实施,充分尊重了职工的民利和主人翁地位。让权力更民主,政治更透明。

二是加强文化建设,凝聚精神力量。企业文化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提升公司精神文明的创建水平,2006年以来,公司中心组成员能充分地认识到企业文化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断加强企业文化的硬件投入。今年上半年公司投资500万元,修建了一个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文化广场,重新装修了办公大楼,改造了中心街道及社区环境,使公司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另外,公司每年拿出十几万元,用于开展各种文体活动。2006年至今,我们已举办了二次大型的职工体育运动会,组织了3次职工文艺汇演,正月十五我们还举办了大型的灯展,公司“夕阳红”艺术团,老年秧歌队,常年活跃在职工群众当中,丰富和活跃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此外,我们还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模范人物、资源开发、产品品牌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一年多来,在电视自办节目播出新闻1000多条,专题片80多部,在文化长廊展出图片1200多幅,在州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稿件200多篇,制作了企业宣传画册,提高了企业文化的品味,宣传和树立了企业的形象。通过这些有益的实践活动,凝聚了人心,汇集了力量,为我公司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三是协调“三个文明”,开创新的局面。在实际工作中,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丰富理论,不断地总结经验,努力地协调好“三个文明”的关系,达到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随着公司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干部及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在企业内部形成了讲文明、讲奉献、比业绩、比贡献的良好氛围。统一了思想、更新了观念、汇聚了人心、凝结起了与企业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力量,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为企业振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成果最终作用于物质文明,推动了企业的飞速发展。目前,公司人心稳定,社会安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今年1至6月份,全公司完成木材生产任务42349立方米,完成年计划的51%,实现工业总产值2452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0%;实现销售收入5316万元,完成年计划的65%;实现木材销售价634.43元/立方米,比计划提高54.43元/立方米,实现利润121.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1%;木材单位成本计划130元/立方米,实现129、51元/立方米,比计划降低0、49元/立方米。林地经济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仙峰国家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正式启动,森林猪繁育基地股份制改造顺利完成,各类基地建设初具规模,生产经营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各行各业也呈现出了一派繁荣景象。

总之,我们通过深入地学习与实践,感觉到有以下几点收获:

一是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凝聚起了林业二次创业的决心与力量。

二是增长了才智,砺炼了精神,塑造了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思想作风。

工商公司管理学论文范文9

关键词:商场;管理;

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8-0104-02

笔者所在企业管理的物业――中威商业广场位于深圳市人民北路与永新街交汇处,是东门老街的商业旺地,其建筑面积为一万五千平米,分七层,主要经营女性时尚休闲服及饰品。商业广场从1997年6月开业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负责管理该物业的深圳市中域物业管理公司与商厦一同成长。十多年来管理公司与商厦风雨同舟,克服了许许多多的困难,见证了商业广场由原来的不景气,发展到如今的兴旺发达的历程并从实践中总结、摸索出了一整套有自己特色的管理经验。

一、商场物业管理与一般住宅物业管理有较明鲜的差异性

1.商业大厦的市场定位

当发展商将大厦建成出售前,就要与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商讨、论证、新建的商业广场市场定位是什么?中威商业广场地处具有300年历史,全国十大商业步行街之一的东门老街,有大小商家4500多家。营业面积达80万平方米。2007年年营业额150亿,日均流量40万,节假日高峰期客流量达100万左右,对商圈消费者调查,有96.89%的顾客到东门老街来是想购买男女服饰的,其次有79.8%的人想购买皮鞋、皮具。在当时(1997年),东门老街也很旺。但是经营商品杂乱无章,与时代脱节,为了给商厦注入时代气息的全新活力,我们把中威商业广场定位为,以中档青春少女时尚服饰为主,以中档鞋帽皮具为辅,以小饰品为点缀的构思来打造整个商场。

2.坚持“放水养鱼”和“辅助商户的三项原则”。商铺售完,管理公司正式接管,我们能与业主密切配合,把握市场的动向,顺应环境的要求,在当时行情低落时公司和业主适时出了一定的牺牲。推出了一些非常优惠的政策,吸引租户进场,此谓:“放水养鱼”。然后对租户、商家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跟踪考察,逐步淘汰一些商户,保留了一批善于经营、会做生意有品牌意识的商家和愿意在这里长久经营且有实力的商家,并对他们施以优惠政策(减免租金)和经营扶助(免费做广告等),此谓之“扶助商户的三项原则”,经一段时间的经营1、2、3楼的商铺供不应求。出租率达到了100%,租金水平日益上升。业主的物业,得到了保值和增值。

3.商场的管理措施

(1)对营业时间的管理,有些商户不按规定的时间开档和收档,严重影响了商场的形象,为了改善商场的营商环境,我们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进行严肃的批评和处罚,仍不服从管理的提前终止合同。对不准时开门(延后开门)的教育方法:管理公司每天派人到现场登记,对迟开门的前五家商铺公示批评。近几年商场人气骤升,商机膨胀租金也随之节节攀升。

(2)根据我们实地调查,商场不同时期的租金水平是不同的。如果租户见生意一好就一味抬高租金标准,急功近利,必然会出现泡沫经济现象。租金需要调整,市场需要稳定,我们会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与业主商讨,并考虑深圳市当年的GDP指标和银行的存贷利率及当年的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提出一个合理的租金增长率。如我们的认为2008年的租金增长率为10%左右为好。

(3)管理公司禁止商户擅自转租铺位,防止商户收取高额租金和“入场费”而谋取私利。

(4)21世纪的消费者对购物环境变得越来越挑剔,对购物场所,商店形象,商品外观等视觉和心理感受要求较高,追求舒适自然的购物环境和赏心悦目的体验是购物过程。

管理公司针对客户的需求,禁止在商场内吸烟,并定期播放一些轻音乐歌曲,以优化购物环境,在节假日顾客较多时,定期播放温馨提示,请大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另外我们工作在第一 线的清洁工和保安员经常会捡到顾客丢失的钱包、银行卡等物品,我们一旦发现有关信息,会千方百计地找到失主,归还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物品,此举深得失主的好评、公司品牌得到提升。

二、练好企业内功,提高员工素质是搞好商场管理的关键

1.培养一支集经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从事商业物业管理的员工无论管理层还是做具体工作的操作层都必须具备一些特殊素质,才能完成其工作。首先,公司管理层除应具有“服务至上”的服务意识、专业知识、经营头脑、管理才能外,还必须具备用于区域物业管理的建筑、施工工程、结构学、市政工程、机电学、热学等知识,用于经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经济管理、系统工程、行为科学、现代化管理学、法学、财务管理、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以及用于服务过程中的心理学、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知识。而操作层,必须一专多能,能兼容多种工作,这是由于商业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琐碎、繁杂,设备、设施数量大,维护、操作要求高的原因。作为一名普通操作人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一旦遇到急难问题时,要能及时处理解决。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的操作层,其岗位素质要求比其他行业的同类工作更高,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还要学会与人打交道,学会礼貌服务和技巧服务。商业物业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管理,是一个极需智慧的、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实际证明,只有高素质的队伍,才会有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的培训除了按公司的发展规划、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外,特别要在服务意识的确立方面下功夫,同时要把服务当作一种技能来学习,向素质要服务水平。在各个岗位上,我们都是专家能手,在工程消防、治安、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不但都有一批优秀的老员工在默默奉献,而且他们的业务水平也都在不断提高,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推动着公司不断向前发展。

2.原始资料齐备。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都能保留原始记录,有据可查。如:各种合同证件、各种设备保养、检查登记,各种学习记录等,为考核组对公司的考核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坚持开会学习和培训。多年来,公司都一直坚持周四学习、周六例会和重视员工的各种培训,进而使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通过办好员工食堂和经常组织员工参加一些有益的文体活动,使员工能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也提高了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4.宽松的管理环境。公司能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领导希望听到不同意见,允许多提一些有独特、新颖见解的意见。公司上下都能用一种平和的心态聆听各种不同的声音。同时,公司还给员工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各项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多提合理化建议。

5.管理制度完善。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至今已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各种管理规定、考评方案等,这都是公司发展的一笔丰富的财产(丰厚的无形资产)。

6.有一套完善的考评制度。从员工、部门主管到总经理都要受考评组定期考评。长期以来公司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评办法。

7.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1)考评组每季开会一次,给正副总经理评分,给中层干部评分,检查落实部门季度目标的实施情况;

(2)对各种文件要有多人签名的传阅制度,旧制度的完善和新制度出台都是先由部门的骨干传阅、签意见,再有正副总经理传阅、签名,最后交考评组讨论通过。

(3)有专项工作监查小组,定期对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对工程部的原始记录情况和实际情况的对照,对商场的卫生情况,均有监查小组每月对其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