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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06-30 09:38:30

兽药申报材料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为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的研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新兽药临床前研究管理

第四条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新兽药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除具备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是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对新兽药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六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在实验室阶段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研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农业部在收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床前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证明符合其拟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进行临床试验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四)临床试验方案一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研究项目的有关资料;

(六)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前款第(二)项申请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属于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的,还应当提交兽药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第十条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兽药临床试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的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负责向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并对质量负责。试验用兽药应当在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它兽药检验机构对试验用兽药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用兽药仅用于试验,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临床试验用实验动物不得作为食品供消费者食用,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兽药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者相关统计学的要求。要求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经农业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因生物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报告疫情,并立即停止试验,扑杀试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对批准机关做出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批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及统计分析报告,并附原始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的申请人和提供虚假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境外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兽药研制所需的临床试验,包括临床疗效验证试验和残留试验。

根据进口兽药注册审评的要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将临床试验方案和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试验合同向农业部备案。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3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要求、同步实施、严格标准”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实施兽药GSP过渡期(即2010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内,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兽药GSP体系建设和企业认证,对辖区内申请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和规划,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SP标准边实施、边整改、边规范,并逐步完善兽药经营企业的软、硬件建设,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取缔不合格兽药经营企业,确保全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在2012年2月底前达到GSP标准。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8月—9月)

1、建立完善机构。市及各县(市、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和完善办事机构。市农业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具体指导协调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兽药GSP检查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兽药GSP认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兽药GS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各县(市、区)推选参加省兽药GSP检查员培训的人员是我市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专职人员,兽药GSP检查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忠于职守、廉洁高效,确保全市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根据兽药GSP规范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兽药GSP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兽药GSP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4、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调查和登记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分布区域和各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状况、经营范围、有效期、营业额等情况,为兽药GSP的实施奠定基础。2010年10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0月—12月)

兽药GSp是一项全新事物,社会的认知和认同度还比较低,实施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一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兽药GSP规定,通过宣传动员,使兽药管理相对人熟悉GSP基本内容,以利于在兽药GSP实施过程中得到理解、支持、配合。

1、召开动员会。市农业局初定于10月上旬召开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动员会,全面启动我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兽药GSP实施工作。

2、开展培训。201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负责人)进行兽药GSP制度实施工作培训。

3、发放《市兽药经营企业告知书》。把兽药GSP有关具体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让兽药经营企业自己对照兽药GSP规定,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12月)

2011年,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推行中,要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的方式进行,对申请要求实施兽药GSP的经营企业,各地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进行兽药GSP改造。改造完成后,即可对照兽药GSP标准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兽药经营企业对不符合GSP要求的软、硬件要不断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然后做好迎接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不具备实施兽药GSP条件的,各地要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2011年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基本完成各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建设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2012年3月)

检查验收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外,其余的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兽药GSP检查员具体承担现场检查验收任务。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

1、检查验收依相对人申请进行,不申请不予验收。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填报《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

2、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先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3、验收合格的企业,市农业局将在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可在书面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阶段(2012年3月1日后)

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各县(市、区)要随即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的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六)全面总结阶段

2010年8月—2012年3月期间,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兽药GSP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上报各阶段实施兽药GSP工作情况和总结材料,对于好的经验或典型,市农业局将组织宣传推广和上报省厅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以对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实施兽药GSP实施工作的责任感,把实施兽药GSP涉及的有关工作分解到各有关工作岗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严把审查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兽药GSP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严格标准,绝不能让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三)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农业局加要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5

科技项目申报(合同)书

项目名称:猪圆环病毒感染的防治技术研究

计划类别:

申报单位(盖章):***市畜牧兽医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省***路***号

管理部门:***市农业局

****市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填表说明

一、本科技项目申报(合同)书一表两用。在项目申报阶段作为科技项目申报书;经审批列入科技计划后,作为科技项目合同书。

二、封面“批准文号”、“合同编号”、“资助类别”、“资助形式”、“管理部门”由市科技局填写。

三、“项目简介”要求内容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300字,着重说明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特点、项目的投资情况以及项目完成时预期的经济效益。

四、“技术来源”:1、自有技术;2、产学研合作开发技术;3、国内其它单位或个人技术;4、国外引进消化与创新技术;5、其它技术。请在相应数字后“”内打“√”。

五、“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高效节能、汽车、纺织、精细化工、食品、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请在表中注明项目所处技术领域。

六、“所处阶段”:1、研发阶段;2、中试阶段;3、批量(规模化)生产;请在相应数字后“”内打“√”。

七、“经济类型”: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联营企业;4、私营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股份合作企业;8、外商投资企业;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其它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在相应数字后“”内打“√”。

八、“三项经费预算(分项表)”请据实填写,其中“审批经费”内容由市科技局填写。

九、“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技术表达形式”:论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品种)、成熟产品(品种)。

十、“项目实施基础条件”要求填写项目实施在技术人才、资金投入、技术装备、企业管理及水电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技术指标”要求注明项目研究开发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项目完成后达到的具体技术性能指标。

十二、“经济指标”指项目完成后,达到的年产量、产值、利润、税收、创汇等。

十三、“社会与环境效益”指项目完成后,资源利用、人员就业、环境污染与防治等方面的情况。

十四、“管理部门意见”、“项目管理”部分由市科技局填写。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介(限300字以内)

一、主要研究内容

1.猪圆环病毒(PCV-2)感染的致病机理研究;

2.猪圆环病毒的实验室培养方法的研究;

3.猪圆环病毒感染发病的防治技术研究。

二、技术特点

本研究的技术关键在于猪圆环病毒感染致病机理的研究。针对猪圆环病毒感染发病引起的特征性高度免疫抑制,探讨猪圆环病毒与免疫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投资情况

预计总投资20万元,其中申请经费15万元,自筹经费5万元。

四、预期经济效益

1.仔猪成活率提高5%以上;

2.研制出猪圆环病毒单克隆抗体、疫苗和药物,通过技术成果转让产生直接经济效益30--50万元,推广应用产生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

2、项目技术领域及所处阶段

技术来源1√2345

技术领域畜牧

所处阶段1√23

3、项目承担单位

主要承担单位单位名称**市畜牧兽医站

单位地址**市**210号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1√2345678910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局

合作或

协作单

位及其

分工

4、项目主成员情况

姓名性

别年

龄职务

职称学历所学

专业现从事专业所在单位

负责人****38站长、高级畜牧兽医师大学本科畜牧畜牧兽医**市畜牧兽医站

员**********副站长、高级畜牧兽医师大学专科畜牧畜牧兽医**市畜牧兽医站

*****男**站长、高级畜牧兽医师大学本科兽医畜牧兽医**市家畜家禽检疫站

*****男**中级畜牧兽医师大学本科畜牧畜牧兽医**市畜牧兽医站

*****男**助理畜牧兽医师硕士兽医畜牧兽医**市畜牧兽医站

*****男**助理畜牧兽医师大学本科畜牧畜牧兽医**市畜牧兽医站

*****男**助理畜牧兽医师大学专科畜牧畜牧兽医**市畜牧兽医站

5、三项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费用名称申报经费审批经费备注

设备、仪器购置费2

材料、样品加工费2

土建安装费3

资料、调研费2

实验、检测费8

鉴定费1

技术合作费1

其它费用1

合计20

二、立项依据

1、项目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发展趋势、市场预测

猪2型圆环病毒(PCV-2)感染及其相关疾病现已在全球范围内被认识并被看成是造成猪场主要经济损失的原因,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猪圆环病毒与其他病原体混合感染的高度相关性;在短时间内世界范围广泛的传播;对猪广泛的高度易感性;对免疫器官的严重攻击,导致高度免疫抑制性;目前尚缺商品化的疫苗、有效治疗药物和有效的控制能力,使养猪业蒙受惨重的经济损失,成为当前国内外对养猪业危害极大的病毒性传染病。探讨防制该病的有效措施,是当前国内外养猪业密切注视的热点。

2、项目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技术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技术水平

及表达形式

一、主要研究内容

1.猪圆环病毒(PCV-2)感染的致病机理研究;

2.猪圆环病毒(PCV-2)的实验室培养方法的研究;

3.猪圆环病毒(PCV-2)感染发病的控制技术研究。

二、技术关键

本研究的技术关键在于猪圆环病毒(PCV-2)感染致病机理的研究。针对猪圆环病毒感染发病引起的特征性高度免疫抑制,探讨猪圆环病毒与免疫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是项目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三、技术路线

3、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具有一定水平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饲料质量检测室,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的设备支持。拥有全自动生化培养箱、酶标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冷冻离心机、冷冻切片机、荧光显微镜、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仪器设备。另外,我站**白猪育种中心下属的四个原种场,进贤县、新建县、**县、安义县畜牧良种场可提供优良的试验猪场和推广基地。

二、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与环境效益

探讨猪圆环病毒(PCV-2)感染致病机理。

1.仔猪成活率提高5%以上;

2.研制出猪圆环病毒(PCV-2)单克隆抗体、疫苗和药物,通过技术成果转让产生直接经济效益30-50万元,推广应用产生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

猪2型圆环病毒(PCV-2)感染及其相关疾病现已在全球范围内被认识并被看成是造成猪场主要经济损失的原因,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目前尚缺商品化的疫苗、有效治疗药物和有效的控制能力,使养猪业蒙受惨重的经济损失,成为当前国内外对养猪业危害极大的病毒性传染病。探讨防制该病的有效措施,是当前国内外养猪业密切注视的热点。

三、项目工作进度安排

起止年月主要工作资金使用安排(万元)

自筹资金三项经费

2005.1—2005.6

完成开题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查新

2005.7—2006.6

猪圆环病毒(PCV-2)的实验室培养

2006.7—2007.6

猪圆环病毒感染的致病机理的研究

2007.7—2008.6总结猪圆环病毒感染相关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

2008.7—2008.12完成结题报告和撰写论文

五、管理部门意见

项目管理人意见:

项目管理人(签章):

二年月日

处室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是否提交评估:是口否口二年月日

市科技局审定意见:

市科技局资助经费总额:

二年月日

六、项目管理

项目进展阶段项目进程及完成情况三项经费

(万元)项目管理人

(签章)

第一阶段

(年月开始)

第二阶段

(年月开始)

第三阶段

(年月开始)

第四阶段

(年月开始)

七、共同条款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甲方)按合同规定进度向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核拨经费,按合同规定到位配套资金。乙方应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在经费下达后,必须按计划进度将项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2、乙方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二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按规定提交鉴定或验收的有关材料。

3、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企业、项目信息。

4、甲方鼓励乙方尽快将本项目进行商业化应用。如在项目验收后2年内,乙方未能将本项目投入实质性商业化应用,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商业化应用。乙方应就技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甲方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5、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同期内出具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需与另

一方协商,签定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6、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或终止合同。撤消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下拨的剩余经费如数退还。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

7、甲乙双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共同协商,确认丙方为本项目的委托管理部门,乙方应接受甲方赋予丙方对本项目实施及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8、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科技计划、科技三项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11、其它条款:

①、

12、本合同一式份。

八、签定合同各方

甲方:

地址:

负责人(签章):

电话:

邮编:

(盖章)

二年月日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盖章)

二年月日

丙方:

地址:

负责人(签章):

电话:

邮编: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6

关键词:兽药制造 税收筹划 研究分析

一、前言

税收筹划,是指以我国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产业政策为依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投资、研发、生产、销售、分配等经营过程进行合理的安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或延缓纳税,从而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筹划的实施,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兽药行业正处于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一方面企业规模小、技术研发能力差、盈利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是制约兽药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快速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对畜禽防疫高质量药物保障供给增加,为该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及发展空间。因此要想提高兽药制造行业的竞争力,不仅要注重新药的研发,加强技术创新,优化企业经营资源,还要研究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兽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认识的现状

(一)对国家税收政策研究不够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断优化税收政策,目前许多兽药制造企业对原有税收政策的优化完善以及出台的新政策的学习不够、未能对税收筹划方案,增加了潜在涉税风险和企业整体税负。如果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恰逢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若企业忽视了税收政策的分析,就必然会失去部分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如2013年8月1日“7+1”服务业在全国推行新“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就要根据新的“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筹划方案,技术研发、原材料运输、物流配送、广告宣传、咨询服务需要对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额度。因此要重新选择合符要求的一般纳税人为合作企业,否则就会减少企业的进项增值税抵扣税金的机会。

(二)税收筹划意识的缺乏

从目前国家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对兽药制造企业有所支持,因此兽药制造企业应强化税收筹划意识。但事实上很多新办兽药制造企业仅关注融资、审批问题,忽视了税收筹划。其实兽药制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具有非常广阔的空间,对于新办的项目,合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税收核算奠定基础。调整、优化组织机构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它将会对企业纳税、经营等产生长远影响。但很多兽药制造企业在调整、优化组织机构时,并未体会到税收筹划也会影响企业整体发展。如母公司在一部级高新区且属高新技术的兽药制造企业,要在另一地区注册一家公司是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率是25%,分公司同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母公司同样的税收政策是15%,如其他条件相同,最好注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可节省税前利润的10%。

(三)税收筹划利用有限

对于一些知名制药企业,其收入与资产规模相对较大,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和组织结构也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却由于税收筹划技能的欠缺,未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就会承担较重的税负。很多跨地区或跨行业经营的兽药制造企业集团,若仅对某一税种进行筹划,就会失去其他税种筹划带来的优势,削弱企业的发展动力。

案例1:方大兽药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为1亿元(不含税),销售过程中50%购货单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其所购原材料50%的适用税率为17%(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50%属农产品增值税是13%,但原材料购进金额仅是销售收入的 1/5,其产品毛利率为50%、适用税率 17%,全年应缴纳增值税约为 1400万元,其中,增值税负率达14%。该厂若能充分研究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则可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具体是:成立或并购兽药原材料“农产品种植企业”,为企业提供中药原材料,而中药种植企业可向兽药制造厂提供农产品销售发票,同时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兽药制约厂的抵扣成本,而农产品种植企业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中药种植企业将价格提升100%。应交增值税为1700万元-430万元=1270万元,增值税负从14%降到12.70%,下降了1.3%。

三、对于兽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的分析

通过对兽药制造行业经营特点并结合现行税收法规分析,不难发现从投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涉及到税收,投资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技术研发费加计50%扣除涉及企业所得税,采购涉及到增值税进项抵扣,生产涉及费用成本的大小涉及企业所得税等。兽药制造行业特点是成本占五分之一,产品销售毛利50%,销售费用高,可抵扣的增值税少,销项增值税较高,平均税负在13%以上。从各经营环节来进行组合税收筹划节税效益非常明显。

案例2:如计划投资4000万元在东部部级高新区注册兽药制造企业(股东是自然人),年销售额1亿元的一般纳税人,50%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开普通发票,主要原材料占销售收入20%,其中50%是中药农产品,50%是工业原材料(增值税率17%),经营费用5000万元(其中未专账核算研发投入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年预计税前利润3000万元,年应纳增值税1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450万元。税负率占销售收入26%。

(一)从投资环节进行筹划

建议注册集团投资公司,再用集团公司投资全资兽药制造企业,选择经济发达的高新经济开发区。除可得到政府支持外,税收环境也较宽松。如:西部省区、蒲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岛、赣南地区。因为可在一定期限内(如西部省市鼓励类企业2010-202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税收优惠。每年少缴企业所得税预计300万元。股东如是法人,居民企业分配红利股息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是个人股东就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制药企业税前实现3000万元,在东部省市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若是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450万元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筹划在同样的条件下每年可减少税负750万元,投资者税后利润就多750万元。

(二)从研发环节进行筹划

兽药制造企业为了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同样的条件下组建研发中心,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研发立项、测试、评估分析,符合条件的申请专利或新产品认证,对发生的原材料、研发人员工资、生产水电、研发设备、小试、大试等费用分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次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主管市税收局备案审批,可享受技术研发费所得税前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向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享受高新技术10%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技研发费专账专项归集1000万元,享受加计税前扣除50%(500万元)可优惠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5%为125万元,若三年后申报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少企业所得税300万元。由此可见通过技术研发环节的税收筹划运用可减少税负125万元。

(三)从采购环节进行筹划

集团公司注册种植药材的农产品种植企业。农产品种植业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将兽药制药企业农产品采购转为集团内的兄弟公司供应。把采购价提高200%,兽药制造企业就增加260万元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减少应缴增值税260万元,两公司利润税收合并,增加260万元税前利润。

(四)从生产环节进行筹划

对设备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如设备原价1000万元,可选择加速折旧,将10年缩短为5年,每年增加费用500万元,可缓缴所得税125万元。可将每年预计大修费用和技术改造500万元一次性进入成本可缓缴所得税125万元,通过对生产环节的合理安排缓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从而节约250万元贷款资金利息。

(五)从物流配送环节进行筹划

将公司物流配送部门独立为兽药物流配送公司,注册成集团公司的全资物流子公司,公司从产品价格中将物流费用剥离,物流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销售客户。如案例2剥离10%的物流配送费1000万元,可减少增值税销项1000万元*(17%-6%)=110万元。因此通过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可减少增值税110万元。

(六)从销售环节进行筹划

投资集团公司注册全资畜禽医院,将不要发票的50%的客户直接服务到养殖场,收取药品成本及医疗服务费。将兽药制造企业药品降价20%售给畜禽医院,畜禽医院以成本价提供给养殖场。从而实现将药品20%的销售收入分离到畜禽医院,享受免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测算案例2可减少销售增值税2000万元*17%=340万元,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25%=500万元。通过销售环节的、筹划可减少税收合计850万元。

通过案例2对兽药制造企业投资、研发、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筹划后每年应少缴增值税710万元、企业所得税750万元,个人所得税450万元。共计降低税收1910万元,从2600万元降到690万元,税负率从销售收入26%降到6.9%。在增加少量印花税的情况下,投资收益增加1910万元。可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兽药制造企业提供了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对于兽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

目前兽药制造企业要注重技术和产品研发,更要对税收筹划给予高度重视。

(1)企业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发展中的重要性,大力支持税收筹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兽药企业经营活动,从而有效节省资金,压缩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2)规范纳税行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兽药企业应树立纳税意识,准确、及时申报各种税款,研究国家产业财税政策,合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强化投资经营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应贯穿于企业投资经营的全过程。在兽药企业的投资、研发、采购、生产、费用、销售管控中,会涉及到很多涉税成本等问题,经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可实现税负成本的合理控制,并能合理规划如服务项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等税收负担。

(三)不断提升税收筹划的综合能力

兽药企业应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以适应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

(1)税收筹划是一项理财活动,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财务人员要掌握会计、法律、金融、税收等知识,还需具备敏捷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特别是对经营资源的灵活组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让税收筹划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兽药企业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如招聘学习税收专业的高材生进行长期培养等。

(2)药制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收集、学习、研究最新的国家财税政策,培训指导企业的涉税经营行为,规范涉税基础,降低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中不断优化完善。

(3)加强税收关系资源的开发利用,兽药制造业不仅要加强内部资源开发,还要加强同行业产业链资源开发,降低综合税收经营成本,共同实现价值最大化。

(4)行政机关要为兽药制造企业提供大力支持,对于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要提供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在税法与企业实际经营发生碰撞时,主管部门应优化国家税法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学良.医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7

一、加大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力度

1.检测中心认真执行快速检测任务,现已完成120个样的例行检测,以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农药为主,合格率100%。同时配合省、市级开展送检工作,完成我县黄果柑(15个样)、蔬菜10个,和“三品一标”产品15个抽检工作,以检测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为主。检查区域以具有代表性连片生产的黄果柑基地和蔬菜基地为主,即全县标准化生产基地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送检产品全部合格,确保我县黄果柑安全上市。

2.今年正式对各乡下达了农产品检测任务,配合省、市、县抽检,形成省市县乡为一体的农产品检测体系,确保检测不留死角。产品以各乡镇基地内的黄果柑、枇杷、蔬菜为主。检测内容以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两类农药为主。现已完成600个样品样检测任务,合格率98%。

二、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一)对全县农资经销商开展了拉网式的检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主。重点检查农业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重点打击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的行为。在春耕备耕之际,已出动人次50余人次,检查企业80家,重点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对县内55户两杂种子经营进行了种子备案,共备品种41个。开展了农业部通报2014年第四期抽检兽药不合格兽药专项检查,出动执法车辆4辆(次),执法人员32(次),检查2家兽药GSP经营企业,22家兽药加盟店;全县未发现农业部要求查处假兽药。

(二)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城区和重点乡镇开展了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3人次,检查肉品市场7个,肉品摊点16个,巡查生猪养殖大户53户。未发现有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的违法行为,所有上市肉品都是经过畜牧部门检疫,出具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参加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春节前食品安全大检查,在摩尔赛尔超市发现未经检疫牛肉15公斤上市经营,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春节期间有人举报肉品市场发现未经检疫猪肉上市,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经营肉品来至美罗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经过检疫,但属于超范围经营,责令停止经营。

县畜禽定点屠宰场一季度检疫生猪6820头,未检疫出有病死猪和不合格肉品。

三、加大基地巡查督导力度

今年农业执法队、农产品质量安全股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到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多次检查督导,督促种养殖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做好农资购销货台账。重点检查了黄果柑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是否完善,督促获得“三品一标”的企业按相应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

四、加快“三品一标”品牌建设

积极开展“三品一标”品牌建设,2015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10个,绿色食品认证4个,无公害认证7个,涉及产品有黄果柑、核桃、枇杷、蔬菜、肉、蛋类等主要农产品,2013年9个企业、合作社获得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称号,面积3031亩。今年启动全国绿色原料基地创建工作,申报面积19万亩,产品为我县主打产品黄果柑、枇杷、核桃。目前,已配合省绿办完成申报材料编写和环境检查前期工作。品牌建设有力推动我县农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提升了农产品的经济效益。

五、强化宣传培训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1月份我局安排25个专业技术人员到西昌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技术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在标准化生产技术上,尤其是指导生产主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时,更加注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提出更高的要求,对种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等安全工作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丁保华处长针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认证的意义及内部检查制度的建立”进行讲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刘彬主任讲述了“无公害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认证申报材料的组织与编写”。

参加培训的人员普遍反映通过培训对标准化生产、无公害认证有了新认识,为创建品牌打下了基础。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信息网)

3年内吉林年供京活猪数量

将达到400万头

2009年9月8日,北京市政府与吉林省政府签订了生猪产销对接合作协议备忘录。根据北京市提出的生猪数量及质量需求,吉林将为北京市提供优质安全的生猪及产品,力争3年内年供京活猪数量达到400万头。

目前吉林每年约有200万头生猪供应北京市场,占本市生猪总消费量的25%。根据备忘录,今后该市努力为吉林生猪进入北京市场开辟绿色运输通道,为生猪经纪人工作、养殖加工企业经销生猪及产品创造良好环境;通过不断加强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水平,加大生猪品种改良和投入品监管力度。

从2009年起,双方每年轮流向对方派出学习考察团,通过组织培训、现场观摩等方式,在畜禽饲养管理、育种、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粪污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饲料生产等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来源:中国牧业网)

江西永新养殖户时兴“畜医保健”

“自从聘请了县兽医人员,我家的养殖场从饲料配制、喂养到防疫治病等都由他全程服务,真是省心多了!”江西省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养牛大户贺安光开心地说。

近年来,江西省永新县养殖业迅猛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畜禽养殖大户,创建了规模养殖基地37个。与此同时,县里不少养殖专业户时兴科学养殖,竞相聘请专业兽医人员给鸡鸭猪羊等担当“畜医保健员”和防疫员,有的单独聘请,有的几户联聘。“畜医保健”除帮助养殖户搞好技术及饲料外,还定期深入到农户及养殖小区进行跟踪指导,养殖户不用出家门,就能享受到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大大提高了畜禽养殖的成活率和质量。

目前,永新县养殖户聘请的80余名畜医保健员,先后引进推广养殖新技术11项,应用新品种18个。永新县才丰乡清塘村养鸭专业户吴晓媛深有体会地说:“我家养了2 000多只肉鸭,有畜医保健员给我们出点子,从新品种的引进、繁育到防疫治病都不用操心,成活率高、饲养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如今,村里的养殖户家家都有畜医保健员。”(来源:中国牧业网)

无偿资金三千万助推

潍坊畜牧业发展

2009年9月9日,从山东省潍坊市畜牧局获悉,为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潍坊畜牧部门积极加强项目申报工作,2009年已为企业争取省以上无偿资金2 904.31万元。

据了解,在完善项目储备库方面,畜牧部门按照“长短结合、重点突出,强化衔接、量力而行,监管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组织上报储备项目16个。截止到目前,已批复的项目有蛋鸡标准化养殖场以奖代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畜禽良种工程等6个,到位资金1 339万元。

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资金的难题,潍坊市畜牧局积极与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沟通协商,帮助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先后为潍坊中基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中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畜禽养殖加工企业落实中央贷款贴息近

1 0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了基础。(来源:中国牧业网)

国家25亿元支持规模养猪场

2009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畜牧业司下发了《关于申报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2009年继续安排投资25亿元,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

《通知》规定了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执行。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各省(区、市)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和2008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为: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年出栏1 000~1 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年出栏2 000~

2 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年出栏3 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考虑到云南、贵州两省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两省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仍为10万元。

(来源:中国牧业网)

重庆最大现代化饲料生产基地

落户渝北

据悉,2009年9月15日,年产36万t的重庆市最大的饲料研发和生产基地落户渝北。该生产基地位于渝北农业园区隆生产业园,全套引进瑞士布勒36万t饲料生产线和生产工艺,而瑞士布勒制造的饲料生产设备,在全球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该生产线的全套引进在国内同行业尚属首例。生产基地预计2010年投入使用,年产值将达10亿元。目前重庆市有饲料厂450余家,年产量在170万t左右,但年产能力能达到1万t的企业非常少。隆生现代化饲料基地建成后年产能力将达到36万t,占据了该市饲料产量的两成多。(来源:中国牧业网)

全国300万农户受益畜牧良种补贴

从在吉林长春召开的“2009全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与技术培训班”工作会议上获悉,自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奶牛良种繁育补贴项目以来,中央先后启动实施了奶牛、生猪良种补贴政策。2005~2008年的4年间,中央财政共安排奶牛、生猪良种补贴资金9.95亿元,全国共有300多万农户直接受益。

据了解,2005~2008年,全国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由1 500万元增加至2.4亿元;补贴范围由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山西4个重点省区覆盖至全国;补贴品种由荷斯坦奶牛延伸至奶水牛、褐牛、乳用西门塔尔牛和牦牛。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由2007年的1.8亿元增加至2008年的3.6亿元。奶牛、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为提高畜禽良种化水平、完善畜牧良种繁育体系、推进基层队伍建设和增加农民收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年来,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带动全国累计改良奶牛1 580.5万头(次),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全国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提高约10%,增幅近500kg。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区种公猪利用率提高10倍以上,改良商品猪出栏日龄提前5~10d,全国生猪人工授精率提高8~10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奶牛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共带动全国农民增收约230亿元。

据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介绍,2009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资金近期即将下达,与2008年相比,2009年良种补贴项目有了明显的突破,补贴资金几乎是前两年的总和,其中,生猪良种补贴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纳入良种补贴的畜种由奶牛、生猪延伸至肉牛和绵羊,增加两个畜种,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由200个增加至400个。

(来源:中国牧业网)

武汉市畜禽产品质量100%安全

据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与武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完成了国家农业部2009年度对武汉市的第三次畜禽产品例行抽样工作。此次,分别对武汉明翔、武汉益业屠宰厂,大润发、中百友谊路店、中百古田店、麦德龙~口商场等4家超市以及电业、民意、皮子街、铁桥等4家集贸市场进行了抽样,抽检的品种主要有猪尿、猪肝、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禽蛋等,抽检样品数共计55个批次,样品在经过简单处理后带回南昌进行检测化验。

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反馈,2009年农业部计划对武汉市的畜禽产品进行4次例行抽样检测,第一次和第二次已完成抽检样品110份,生猪“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5种磺胺类药物、沙丁胺醇、4种抗生素等13类药物残留合格率为100%。(来源:湖北畜牧兽医信息网)

第二届中国兽药大会在南京召开

2009年9月14~16日,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兽药大会,在南京隆重召开。本届大会以“引领行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为主题,通过举办主题报告会、国际论坛、学术论坛、成果转化签约、行业成果展览等系列活动,充分展现建国60年来兽药行业取得的辉煌成就。

本届大会行业成果展览共有212家兽药企业、16家大型养殖企业和32家制药设备等企业参展,达成兽药销售意向7 000余万元。共有11家单位签订了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签约金额11 000万元。61位兽药行业专家学者分别在8个专题论坛上作了43场学术报告,畅谈行业发展规划,交流行业科技成果,探讨行业诚信和谐发展机制。国际动保联盟、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和澳大利亚农业部等国外行业专家也应邀出会并作专题报告,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扩大我国兽药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药品学分会、生物制品学分会、中国微生物学会兽医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江苏省兽药业协会协办本届大会。农业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兽药监察检测、动物疫病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等单位,畜牧兽医大专院校与科研机构,兽药生产经营与养殖企业等各界代表共3 000多人参会。(来源:中国牧业网)

黑龙江实施“五大行动”

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据悉,黑龙江省正全面实施2009年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五大行动”,努力做到“内疫不发生,外疫不传入”,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据介绍,此次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五大行动”包括“集中强制免疫行动”、“强化监测检测行动”、“加强检疫监管行动”、“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养殖行为行动”和“督导检查行动”。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家禽、生猪、牛羊、奶牛分别实施强制免疫。同时强化适时补免,禽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同时将全面开展畜禽免疫抗体监测,确保畜禽免疫抗体始终处于保护状态。

2009年10月底,各地将集中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11月底前,各地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及运输环节的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来源:中国牧业网)

湖北安陆养殖科普基地项目

入围国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2009年9月16日,湖北省安陆市神州牧业万头生猪标准化养殖科普基地项目列入2009年全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由中国科协、财政部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通过“以点带面、榜样示范”的方式,带动广大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生产劳动技能,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2004年,湖北省安陆市科协牵头引进了神州牧业万头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在科技人员的扶扶下,逐步形成具有先进生产技术、辐射带动效果显著的科普示范基地。目前,该基地已发展科技示范户60个,带动农户发展“150”模式养猪户190多个,辐射带动2个地区、3个县、16个乡镇和52个村发展生猪养殖,让1 000多个农户走上致富路。

(来源:中国牧业网)

全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现场会

在石家庄召开

2009年9月16~17日,农业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河北石家庄市召开全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现场会。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形势,对今后工作进行了再部署。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徐百万指出,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之际,确保群众餐桌上的肉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各级动物屠宰检疫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动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切实提高动物屠宰检疫水平,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会议指出,全国各地的动物屠宰检疫水平很不平衡,对猪、牛、羊、禽等畜类的屠宰检疫工作情况也不一样,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任务繁重。今后,各地要从工作目标、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工作、严格监督执法、加强培训、制定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引导宣传力度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立足当地情况进行研究部署,努力让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2009年上半年全国饲料

合格率超九成

据悉,农业部通报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通报称,超过9成商品饲料抽检合格,但饲料和蛋白饲料原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现象依然存在。

据了解,2009年上半年,农业部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共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4 174个次,抽检各类饲料样品7851批次,猪尿液样品608批次。

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我国商品饲料合格率为90.47%,同比上升2.70个百分点,自2005年后再次回升至90%以上,饲料中铅、铬等卫生指标检出率普遍下降,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首次全部为零,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检出率同比下降,饲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兽药申报材料范文9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林厅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四是加大对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的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三唑磷、联苯菊酯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

此项工作由局农业处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鲜奶收购环节监管率达到100%,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鲜奶收购环节清理整顿工作,4月1日起,全市鲜奶收购环节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监测与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单位和个人。三是加快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引导奶农按照《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从事奶牛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推进全市奶牛标准化养殖进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牛奶。重点单位:生鲜牛奶收购环节及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小区)。重点区域:亭湖、东台、大丰等地奶畜养殖场(小区)和牛奶生产加工企业等。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三是扩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重点区域: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饲料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地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兽药GMP动态检查制度;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三是加大兽药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假劣兽药,猪肉、禽肉、蜂产品、牛奶等动物源性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兽药产品合格率、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获证企业规范用标率达到9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三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强“三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阜宁、建湖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农技推广、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三品”集中生产区。

此项工作由局市场处牵头负责。

(六)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狠抓违禁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排查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行为;三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密度和覆盖率;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20日-3月上旬)

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中旬-11月底)

一是组织检查监测。联合有关部门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进行清理检查,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技术,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二是开展服务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引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强化督导整改。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推进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各部门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全市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顺利完成整治任务,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茆训东任组长,周晨曦、王正兰、孙大明、滕友仁任副组长,局市场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和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市场处。各地也要建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严格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