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2-18 20:33:05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1

一、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量化、促进提高”的原则。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是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评;组织对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评估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工作的成效。检查评估标准详见《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附件2)。

(二)药品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药品质量公告为依据,重点检查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质量状况。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国药准字公信力的评价、对打击假药的看法、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对药品广告的意见、对安全用药知识的掌握。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资料的真实性、诚信建设、规范医院制剂使用和临床用药管理等。

四、检查评估的方式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研发、检验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各类型单位均不少于2家。

4.召开座谈会。召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问卷调查。对社会公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办法: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分项加权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100分,权重0.6。

2.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100分,权重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不少于100份),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权重0.1。

4、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各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每类别不少于1家。分值100分,权重0.1。

以上4项中,第1项由区检查评估组参照各参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第2、3、4项直接采纳各参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根据各参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合格。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上旬,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二)上旬,组织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自查自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组织。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辖区内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于前提交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旬,迎接市政府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四)下旬,迎接省政府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抓出成效。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2

关键词免疫接种率评价影响因素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2.241

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评价和监测是计划免疫评价的基础。为掌握长沙市2007年的常规免疫接种情况,针对性地指导今后我市的免疫规划工作,现将我市2007年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PT)、麻疹疫苗(MV)和乙型肝炎疫苗(HBV)的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报告情况分析如下。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常规免疫数据来源于各县(市)、区2007年报告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人口资料来源于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上报的资料。

监测系统:常规免疫监测系统由长沙市CDC、县(市)区CDC、乡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组成。

方法:按照《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提供的接种率评价方法,对全市9个区、县(市)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系统报告的所有数据,运用Excel2000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算5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和估计接种率,并对9个县级单位接种率的差值(D)和比值(R)指标进行评价。

评价标准:D值评价(D=|估计接种率-报告接种率|),D0.15为“不可信”。R值评价(R≈3MV/OPV):0.95≤R≤1.05为“可信”,0.90≤R

结果

常规免疫监测报表的完整性与及时性:长沙市常规免疫报表上报形式为双月报告。2007年各县(市)、区报告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54份,完整性和及时性均为100%。

基础免疫接种率监测情况:全市报告接种率分别BCG为99.6%,OPV为99.6%,DPT为99.5%,MV为99.4%,HBV为99.6%。根据各区、县(市)提供的人口资料对全市和全县报告接种率进行估算,估算接种率分别BCG为97.3%,OPV为103%,DPT为101%,MV为100%,HBV为97.9%。

差值(D)评价:全市BCG、OPV、DPT、MV、HBV的D值分别在0.01~0.03之间,均为可信。但九个区、县(市)45个D值中,24个不可信(53.33%),18个可疑(40.00%),3个可信(6.67%)。

比值(R)评价:3倍MV与OPV应种人数之比,全市判为可信,有5个县级单位报告接种率判为可信,3个判为可疑,1个判为不可信。见表1。

讨论

长沙市于1999年实施《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近年来,通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导,使全市常规免疫监测工作质量逐年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一直维持在100%的水平。

按照《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提供的接种率评价方法,对全市九个区、县(市)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数据的统计分析,反映部分区、县(市)的报告接种率和估计接种率的不一致,如雨花区五苗估计接种率高达141.74%~161.50%(评价为不可信),主要原因为预防接种单位设置不合理。在雨花区境内有湖南省儿童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均承担了预防接种工作。由于其预防接种门诊硬件设施良好,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高,其接种对象不仅包括辖区内儿童,市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儿童也慕名前来进行预防接种,造成实际接种人数远远大于应种人数,从而影响到整个雨花区估计接种率水平。各区、县(市)常规免疫接种率D值评价结果虽多为不可信,但并不能真实反映儿童常规免疫实际工作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作为省会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统计局的人口资料仅包括本地常住人口的情况,流动人口的情况没有纳入,造成估算接种率超过100%,D值评价结果可信度较差。各个接种点所能提供的往往是实际接种人数,而应接种人数则要通过与本区域人口统计、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沟通才能获得比较精确的数字[2]。我市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服务中,未能全面掌握应种的对象,造成个别报告单位报告接种率虚高,实际接种率达不到报告接种率的真实水平,对接种率评价的结果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的工作质量,今后应首先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加强各社区预防接种单位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儿童在当地各社区预防接种单位就能获得良好的免疫服务;其次要加强与公安、妇幼等部门的联系,以便取得较为准确的本地出生儿童和外来流动儿童的异动情况,要求各预防接种单位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应种人数的准确性,探索如何消除外来流动人口对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工作的影响;再次要提高各区、县(市)工作人员在接种率监测中发现、分析、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工作薄弱地区增加培训和督导,定期开展接种率调查和报告接种率的监测与评价,并将调查和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基层,发现有“可疑”或“不可信”情况时要开展调查,认真分析影响报表报告质量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努力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的质量,尽快在全市范围推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我市常规免疫监测的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3

摘要:科学的教学质量控制体系不仅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良好保障,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文章界定了教学质量控制的内涵,从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监督和教学质量管理三个方面综述了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教学质量控制的研究进展情况。

关键词 :高校教学质量控制研究进展

0 引言

教学质量控制,是指以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为依据,通过对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环节和各要素进行合理的评价、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教学质量满足教育目标的预定要求。20 世纪30 年代,Ralph Tyler 首次提出“教育评价”这一概念,开创了教育评价的新时代。随着教育评价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的深入探讨,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教学质量评估与控制体系。本文将以美国、英国、中国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大学为例,从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监督、教学质量管理机制三方面,综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教学质量控制的经验和做法。

1 大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主体

在大学中,理事会、校务会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决策单位,教务处是牵头单位,而学部和学院则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执行单位。理事会和校务会负责制定政策,并根据标准颁发学位。教务处的职责:一是组织外部检查,聘请国内独立的学术机构和校外专家来校检查教学工作,包括听课、判卷、提交课程评估报告等。二是听取学生意见,每学期两次召开学生代表与主管校长的座谈会,征求学生意见,并将整改措施反馈给学生。三是加强与教师的沟通,每年评选优秀教师,由校长主持表彰会议,对他们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由教务处进行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改进教学工作;设立整改课题,鼓励教师探讨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并在全校推广;如果教师对课程评估有争议,可向教务处申辩,也可向高等教育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诉,由教务处负责解答。

2 高校教学质量控制的研究进展

2.1 教学质量评估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各个高校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实施模式各不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

美国康乃尔大学是以学院和系所为主体,自行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质量评估方案、评估本单位的教学质量[1-2];美国休斯顿大学是以课程为主体对其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具体可以分为:实验课程评估体系、大班教学评估体系、讨论课评估体系等[1-2];美国伯克利大学则根据评价的目的不同,分别从面向社会问责、面向认证自评、面向自我改进3 个方面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估[1-2]。

英国的绝大多数大学是公立大学,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根据英国政府的授权,独立地向各公立大学拨款。拨款委员会向各大学拨款的主要原则是考核各大学的教育与科研;教学方面主要考核各大学的学生人数;科研方面主要考核各大学科研成果的数量、水平和类型。拨款委员会的职责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大学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增进教育的社会公平等。拨款委员会经常合作的机构有英国大学联合会(UUK:Universities UK)、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高等教育统计局(HESA:HigherEducation Statistics Agency)等。

英国华威大学采用的教学质量评价方法有:学生反馈、年度评价和周期性评价等[3]。其中,学生反馈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调查问卷的方式方法收集课程的设置、内容、组织形式、教学方法等相关反馈信息,特别地,华威大学的学生反馈问卷中加入了学生自评的内容,以保证调查问卷的客观性。年度评价是以课程负责人为主体,结合学生反馈、考试结果、上一年度评价报告等信息客观地汇报本年度课程发展情况。周期性评价是年度评价的进一步补充,每五年时进行一次,主要是从课程发展的长远规划角度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完善课程的评估,进而提高全校的教学质量。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初步建立于上世纪80 年代。针对本科教学评估,从1985 年开始,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等一系列评估制度及方案。此外,各高校也逐步建立起自己独立的教学评估体系,如:1984年,北京师范大学制定了衡量教师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的教学评估方法[4]。1985 年,南京师范大学为了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开始试行课堂教学评估制度,对全校的课堂教学活动进行了质量评估[4]。2003 年,首都师范大学公布了《首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标准与实施办法》,运用网上评估的手段、采用无记名评估的方式对各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院系领导和任课教师,改进了本科教学工作,促进了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2009 年,浙江大学修订了《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2009 年10 月修订)》,以学生、同行及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分别对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和双语课进行评分。

2.2 教学质量监督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各个高校的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各具特色,具有代表性的有:

英国华威大学等很多英国高校均采用的校外监督员制度来监督学校的教学质量[3,5-6]。英国华威大学的具体做法是从其他高校或部门聘请专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价,校外监督员每年提交一份包括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教学质量在内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给主管副校长,以便随时跟踪本年度教学存在的问题;在校领导任期结束时由校外监督员提交任期教学质量的总结报告,以全面监督领导任期内的教学质量[3]。

加拿大大学的教学质量监督本着为纳税人、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通过媒体和第三方网站建立了完善的大学教育质量社会监管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7]。如:加拿大13 所研究型大学定期将办学的基本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加拿大大学研究生、专业学生调查网、加拿大本科教育调查网等网站都将大学生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个人体验、满意度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7]。

广西大学则采用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质量奖惩机制相结合的方法来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8]。其中,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有10 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或5 年以上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管理、评估,对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督查。教学质量奖惩机制包括为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设立的评优制度,为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等5 门基础课程的优秀主讲教师设立的教学业绩津贴制度,为重大、严重、一般等教学事故给予的处理及处分制度。

2.3 教学质量管理机制的研究现状

高质量教学水平与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密不可分。国内外各个高校的教学质量管理机制,具有代表性的有:

英国政府于1997 年成立了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其成立最初的主要工作是对高校进行评估,学术标准和教学质量指导大纲,以保障英国高校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随后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的主要工作逐步转为对高校教学质量内部评估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查,使英国大学纷纷建立起教学质量管理体系[5]。如: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以教学质量评估为主要职责的内部学科审查小组,1994 年内部学科审查小组正式被教学质量保证委员会替代。2002 年,伴随着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调整其评估重点,伦敦经济学院重组了其教学质量评估组织,成立了教学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内部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6]。英国华威大学建立了涵盖了学校、学院、系所三个层面的教学质量管理机制[3]。学校层面设置了学术质量和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学校教学质量战略的实施、课程提议的审批、院系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报告的审批;常用的评估手段有年度评价和校外监督员评价等。学院在整个质量保障管理机制中起到连接学校和所在系所的中介作用,如在周期性评价中,学院在系所自评报告的基础上评估不同课程的教学质量。系所是教学质量评估的主体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教学质量评价,具体的评估方式包括学生反馈、五年一次的周期性评价、年度评价等。

加拿大也建立了包括国家、省和大学在内的三级质量保障体系[8]。值得说明的是,与英国大学更关注课程质量控制不同,加拿大大学的教学质量更强调学习过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加拿大大学主要是针对学习过程中一系列课程和教学环节的集合进行管理控制[8]。学程评估一般分为学程自评、现场访评和大学反馈等三部分[8]。通过学程的评估不仅可以了解自己学校的优势和不足,而且可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进行横向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香港公开大学主要是从课程质量管理、教材质量管理、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和教学结果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出发,构建了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具有区域特色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9]。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对国内外高校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监督、教学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梳理与综述。从研究内容的角度来看,教学质量控制研究主要侧重于教学质量评估方面的研究;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教学质量控制研究主要以学生和教学管理者为主体;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看,教学质量控制研究多采用定性打分、调查访谈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美国大学靠什么保障教学质量?[N].光明日报,2010-06-13.

[2]罗伯特·M·赫钦斯著,汪利兵译.美国高等教育[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3]黄海楠.英国华威大学内部管理模式研究[D].兰州大学,2012.

[4]罗钧译.中美一般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比较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13.

[5]丁任重.英国大学教学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及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10(10):61-62.

[6]高耀丽.英国大学教学质量内部评估制度研究———以伦敦经济学院为例[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7):70-74.

[7]吴言荪,刘誓玲.加拿大大学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浅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1):105-111.

[8]赵铁.地方综合性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J].高教论坛,2006(3):153-155.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4

一、工作目标

(一)提高ADR和MDR报告质量。2016年ADR报告目标任务数为900例/百万人口,新的、严重报告比例35%以上,其中严重报告比例20%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100%。MDR报告任务数为150例/百万人口,其中严重伤害报告比例25%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90%。

(二)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201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目标任务数为30例/百万人口,我区明确区人民医院(中心人民医院江南院区)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

(三)加强重点品种监测。一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国家通报品种、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二是加强对儿童用药、中药注射剂临床不良反应的主动监测、评价、研究,形成可利用的监测成果。

(四)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评估。定期对区医院及5个乡镇卫生院(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开展质量评估,确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评估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五)强化风险预警处理。加强对突发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注重风险信号的发现,做好监测预警信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定期将市不良反应中心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警示信息转发至各医疗机构,降低临床用药用械安全风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我局成立由局长向志祥为组长,副局长尚蕊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ADR、MDR和化妆品上报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普及药械安全知识,提高合理用药用械水平,服务公众安全用药用械需求。

(二)加强网络填报。辖区各医疗机构要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监测人员及联系方式,确保监测上报通道畅通。加强辖区内基层用户注册,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成为上报单位。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5

【关键词】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评价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624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889-01实施免疫规划是控制和消除相应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1],而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是评价免疫规划工作落实情况的客观指标,也是反映和掌握预防接种工作现状的重要渠道,因此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质量也就影响到相应传染病控制和管理的决策。为了解盱眙县常规免疫监测现状,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与薄弱环节,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质量,现将2013年盱眙县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情况分析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13年人口资料来源于盱眙县统计局的统计年鉴。常规免疫接种资料来源于《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1.2评价方法按照卫生部《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提供的方法,采用报告接种率、估计接种率、差值(D)和比值(R)评价法对常规免疫接种率进行评价。

1.2.1估计接种率以盱眙县统计年鉴公布的人口数字为估计应种人数,以监测系统报告的接种人数为实种人数,估计接种率=实际接种人数/应种人数×100%。

1.2.2差值(D)评价法D=O估计接种率-报告接种率O,评分标准:D≤0.05为“可信”,D为0.05-0.15为“可疑”,D>0.15为“不可信”。

1.2.3比值(R)评价法通过比较各种疫苗间的应种人数,以判断报告接种率有无逻辑错误。R=3MV(或BCG)/OPV(或DPT),0.95≤R≤1.05为“可信”,0.90≤R

1.3分析方法收集常规免疫接种率数据,经Excel统计处理后分析评价。

2结果

2.1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全县共21家预防接种单位,应收报表252份,及时报告247份,及时报告率为98.02%;报告完整250份,报告完整率为99.60%;报告正确243份,报告正确率为96.43%。

2.2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及估计接种率在盱眙县2013年常规免疫接种报表中,HepB、BCG、OPV、DPT、MCV报告接种率均99.00%,估计接种率在101.02%-120.15%之间,两者相差较大,见表1。

2.3常规免疫接种率差值(D)评价通过比较报告接种率与估计接种率之间的差距计算D值,评价报告接种率的可信性。OPV报告接种率不可信;BCG、DPT、MCV等3种疫苗报告接种率可疑;HepB报告接种率可信,见表1。

3结论

为客观反映各接种点接种率的真实水平,定期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的评价是非常必要的[2]。盱眙县自1999年开始实施《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此次监测评价结果显示:盱眙县2013年各预防接种点常规免疫接种报告及时率98.02%,完整率99.60%,正确率96.43%。用D值评价,除HepB可信外,其余均可疑或不可信,且估计接种率均大于报告接种率,可能与近年来我县流入儿童逐年增多,导致在用D值评价接种率时,单纯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出生数作为估计应种人数是不科学的[3]。R值评价显示,全县可疑和不可信的项目占82.14%,表明上报各苗之间数据存在逻辑错误,其原因可能与对辖区应种儿童数摸底不清,用应种人数估算应种人数,从而造成报告接种率虚高有关[3]。

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是免疫规划工作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免疫规划工作的质量。为了提高我县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质量,提出以下建议:①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户籍和流动儿童摸底登记、预防接种通知与预约、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等工作。②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基层免疫预防人员常规免疫接种监测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工作。③严格按照《盱眙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将其纳入属地化管理,及时为流动儿童进行免疫预防接种,使其与户籍儿童享受相同的预防接种服务。④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计生、妇幼等部门的沟通,做好人口出生和流动儿童底数的及时收集。⑤全面建设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并大力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开展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以周为接种周期的规范接种门诊,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⑥加强对常规免疫接种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定期开展对人口出生率资料的调查与分析,适时开展免疫规划薄弱地区的接种率调查,促进免疫规划工作的全面发展。⑦不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消除免疫空白。⑧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邵晓萍,罗耀星,雷仁宇,等.广东省2003年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调查[J].华南预防医学,2005,31(1):32-34.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6

作为“执政为民,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

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二)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

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4.对入园区项目环评可简化公众参与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一)原则上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函审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原则上以专题会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三)应提出评估报告。对一般报告表的技术审查,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要提出专家组意见或专家函审汇总意见。

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国家和市局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我局。对环保设施未能同步建设的建项目,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渝环发〔〕47号)对辖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对项目已建成尚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验收;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时经认真核实后同步验收。三)对环评批复中关于“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

不得再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四)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并作为环保验收审批的依据;对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况的应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并对结论负责。

五、建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内容及要求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4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审批情况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其环评审批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二)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

四)公示和公告的内容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附件5实施。

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公众可在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要求给予回复的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7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年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评估内容

(一)基本情况。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别汇总总体情况及其所包含分类别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与年度相比较的情况等,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急工作总结评估。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从组织领导、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和环节,对年应急管理工作及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各选择1至2个典型案例,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二、总结评估工作的组织安排

(一)各乡镇、街道和庐阳工业区负责汇总编写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区应急办备案。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四个编写组。各组的参加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各组牵头单位负责提供本组典型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有关总结分析材料,并在各组成员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组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报告,报区应急办。

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组如下:

自然灾害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科技局等参加;

事故灾难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建设局、公安庐阳分局、质监庐阳分局、环保庐阳分局等参加;

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委、区林业局、质监庐阳分局等参加;

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公安庐阳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局、庐阳消防大队等参加。

三、评估分析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指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有关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参与,全面、准确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要做好各方面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要按照定性与定量、文字与图表、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并配以典型实例。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8

通过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对农信社内部审计部门遵循内部审计标准和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提升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可度。有利于推动农信社内部审计发展转型。近年来,农信社内部审计工作水平有了实质性的提高,具备扎实的账项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基础,正尝试向“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新模式转型。引入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必将会推动转型进程。内部审计工作拥有了良好的环境和崭新的模式,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农信社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现状,发现和揭示存在的不足,促进和完善法人治理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对农信社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估,可采用内部二级自我评估方式:一是省级联社组织内部审计交叉评估。内部审计可以借用平衡计分卡来设置质量评估体系。评估内容包括:财务层面的评估指标。主要考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是否紧紧围绕县(市)联社整体工作重心;是否服务于县(市)联社战略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对县(市)联社防范风险和改善运营等方面是否发挥了正能量作用等。客户层面的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期望度、认可度和满意度、内部审计工作对风险的关注程度、内部审计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比例等。业务流程层面的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县(市)联社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流程是否进行再造、流程改进的次数、实际工作是否按审计流程执行、从审计工作结束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天数等。学习与成长层面的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内部审计人员教育程度、职称人数比例、持内部审计证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人数比例、培训费用增长率等。

二、县(市)联社人事监察部(或理监事会办公室)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成立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审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评估内部审计计划和方案。检查评估审计计划方案制订是否合理全面、是否重点突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评估审前调查。评估审前调查是否运用了计算机辅助系统等先进手段,审前调查是否充分到位。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底稿。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认真翔实记录,并结合审计工作记录单,评估检查有无该反映未反映的情况。评估审计报告。评估审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大事化小(了)或恶意扩大等情况。评估审计实施过程。评估审计实施过程有无纯纸上谈兵情况,审计项目组长和主审是否按规定切实履行复核和督导,是否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人员是否进行过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是否切实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问询核对,审计调查是否彻底,有无该发现未发现的问题。评估重大案件涉及内部审计情况。对已发生重大案件的要倒查内部审计工作有无涉及该案件案发前的审计,审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存在走过场,是否有该发现未发现的过错,有无收受贿赂、隐瞒不报、大事化小(了)等情况。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