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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8-12 21:16:30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完善

特许经营制度是一种国际上的成熟商业模式;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法国、澳门的特许经营业比较发达;我国在特许经营上面的立法要追溯到1997年,到2007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法律《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出台;目前中国市场上,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是正规,还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时间问题经营中重大变化的通知和更新问题、关联方的信息披露问题、责任主体范围问题等。

一、特许经营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由来

特许经营,英文翻译为Franchising,来源于法语“franc”,意思为“无偿、免除”,韦伯斯特词典将其定义为“(Ⅰ)由政府、州、或君主授予给个人或组织的特权或权力。(Ⅱ)制造商授予给经销商或零售商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特许经营在我国则开展的较晚,但其发展速度确是相当惊人的,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更是呈现几何级的增长。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简介

1.美国的制度现状。美国是特许经营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他们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特许经营立法实践的,除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特许经营条例》(简称FTC)外,各个州基本上都有自己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为了进一步改变特许业的经营状况,改变商业经营中的欺诈行为、改变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规范特许经营者的活动,从而提高市场的信心,尤其是投资者的信心,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特许经营条例》,可以说该条例是美国乃至世界上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里程碑。除了FTC以外,《统一特许经营提示公告》(简称UFOC)也是美国特许经营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国的制度现状。法国的特许经营业非常发达。据法国特许经营协会的统计,法国特许体系的数量在世界上名列第三,法国有自己的特许经营法(也称Loi doubin,杜邦法),同时也适用欧盟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规。

3.澳门的制度现状。《澳门商法典》针对“商业特许”(商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规定了特许人“订立合同前之咨询及说明”,即信息披露义务。

三、我国特许经营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沿革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成为我国第一部特许经营领域的专门立法,然而,该办法是在中国的特许经营领域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的条件下制定的,于是,制定级别更高内容更详实且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被提上了日程,这就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条件、信息披露制度、广告宣传制度等方面均有着实质性的进步,这一措施的实行,保证了运行中的法制化,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可以说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内容更加规范严谨,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尤其专设“信息披露”一章,规定了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同时也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有权采取保密措施等,是该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展望

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伴随着欺诈等市场诚信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减少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

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庞大复杂的经营模式,涉及了众多的学科交叉问题,当前在我国该领域研究的还不是很多,因此研究起来也就稍显困难。笔者主要是从浅显的皮毛处进行了初步的探究。本文只是针对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这一特许经营中的核心制度做简要的探索。受限于篇幅和作者的能力,此文在深度上和广度上会有所欠缺,望今后能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领域做更深层次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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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英语培韧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方以自身的优势形成特许经营中可传授的管理模式对受许方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文章分析了英语培训特许经营模式中作为特许方应具有的优势、特许经营体系的设计原则、受许方应具有的加盟条件,提出了英语培训学校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英语培训特许经营模式就是要把特许方先进的管理实践和基于先进技术的教学方法传递给每位加盟者。这种商务模式给每位加盟者一个综合模型,帮助他们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学校和获得全方位服务。该经营模式的核心是特许方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形成知名的商标、商号、产品(服务)、专利和专有技术、可传授的管理技术或诀窍及对受许者的规范化的管理,这样才能在英语培训特许方的指导下,各加盟学校在学校的创立、核心管理人员的聘用培训、日常经营管理、预算拟定、广告宣传、困难问题的解决以及其他方面,获得详尽的计划和协助,实现成功的教育和管理。

一、特许方必备的经营优势

为了各个加盟学校都能获得成功,英语培训学校特许方必须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创造出如下特许经营优势,才能吸引加盟者加入特许经营体系。

1.强大的品牌支持

英语培训学校特许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业界树立起卓越的信誉。这样各加盟学校才能在特许经营的统一品牌支持下,迅速打开市场,保持一流经营业绩。

2.确保成功的教学模式

先进的多媒体教学系统、专业资深的外籍教师、领先的教学方法、全方位的学习辅导、个性化的授课内容,所有这些构成了英语培训特许经营的完整体系,使加盟者具备超越同行的竞争优势。

3.高效的管理制度

英语培训特许经营的特许方必须能对加盟学校提供“一站式”服务和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包括精密的战略策划、持续的教学服务支持与培训、系统技术支持与新产品研发、推广与宣传的持续支持等,藉此既维护其品牌声誉,又大大增加投资者的成功机会。

4.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

英语培训特许经营的特许方在巩固和发展现有优势课程的同时.必须能持续不断地加大研发的投入,跟踪和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教育模式和理念,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为加盟学校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动力。"

5.良性的企业生态系统

加盟英语培训特许经营的所有学校组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企业生态系统,能在特许方的统一管理下,共同建设品牌和占领市场,形成规模效应。在系统内部,各加盟学校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保持长久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特许经营体系设计原则

特许经营竞争主要是管理水平的竞争,如果没有良好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特许系统将很难发展。在对特许经营各受许方的管理过程中,特许方应本着标准化、专业化、简单化的原则设计特许经营体系:

1.标准化

标准化是特许经营体系成功运作的基础,是经营模式得以成功复制的前提,因此,标准化是三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1)标准的培训产品。主要指统一的课程设置,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教材选用,统一的班级设置。只有有了标准化产品,特许经营体系才有基础。

(2)标准的服务质量。主要指统一的师资水平,统一的硬件设施,统一的教学管理,统一的培训效果。特许经营体系中的所有教师都应由特许方统一招聘,采用统一的培训方式培训教师,才能保证所有教师的教学效果

(3)标准的整体形象。主要指统一的品牌.统一的建筑设计风格,统一的教室布置,统一的广告宣传,统一的员工仪容英语培训学校用合约形式授权受许方在一段时间内行使特定权利,令受许方有权使用特许经营特许方的商号、商标、产品、经营模式等.受许方必须使用特许方统一的外在形象及内部教室布置,员工着装统一,给外部良好的整体感。

2.专业化

3.简单化

三、受许方条件要求

英语培训学校特许经营受许方的自身条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成功的先决条件,特许方必须对受许方的办学条件进行严格要求。

1.受许方的基本条件

2.加盟学校选址标准

四、注意事项

英语培训特许经营的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以保证合作双方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1.明确双方的职责。要签一份合约明确双方在合约期间及合约终止时的权利和责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一般而言,加盟费的多少会与特许方的品牌的知名度及公司的规模有直接关系

3.有加盟意向的加盟商在加盟申请时应向特许方提供经营业绩的商务计划书等资料。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3

〔摘要〕“鸟巢”的特许经营是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经营的方向选择,但其经营权的反复,则反映出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制度困境。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不是简单的民营化或私有化问题,也不是特别行政许可问题,而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它以行政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特许经营者以民办非企业的身份出现,从而保证公益性和营利性在形式上的统一。政府在特许经营中的责任分摊和指导监督则彰显出服务型政府的职责。

〔关键词〕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服务政府;行政协商;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f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3-05

①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后,场馆设施的高额维护费用使长野经济一蹶不振;2004年雅典奥运会,投入30多亿欧元建设了30多个奥运场馆,赛后既没有进行商业化运作,也未被社会有效利用,基本处于尘封之中,每年1亿多欧元的高昂养护成本成了雅典人的心病。雅典市副市长甚至说:“雅典奥运会的债务需要希腊未来几代人来偿还。”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课题“公用体育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研究”(1675ss12068);浙江省2011年社科规划课题(11yd67yb);2010年宁波市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中心课题(skyy201006);2011年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经济法”课题(jdc1110)

〔作者简介〕吴建依,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宁波315211。

体育作为增强国民体魄,提高国民素质的手段,各个时期的政府都给予了莫大的关注,通过相应的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然现实匮乏的公共财政,总使得公共体育服务的欠账太多。是等公共财政富余了,再来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呢,还是通过可行的制度革新,来弥补公共体育服务的稀缺呢?在当前现实问题的倒逼下是必然要给出答案的。

一、困境:北京“鸟巢”经营的实证分析

北京在建设奥运会场馆时,为了避免先前国外政府办奥运而出现的财政困境,①对其承诺负责的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用了市场融资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以“公私合营”形式,充分利用和吸收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该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奥运筹办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也极大地降低了北京市政府筹办奥运的财政风险。“鸟巢”作为2008年北京举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体育场,就是运用这种市场融资的方式来完成的。2003年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代表出资58%,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为代表的联合体出资42%,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鸟巢”,奥运会后公司将获得“鸟巢”30年的经营权,经营期间所获的利润,国资公司不参与分红,经营期满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收回。然奥运结束不到一年,也就是在2009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信联合体就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根据协议,北京市政府将持有的58%出资改为股权,主导场馆经营,并承担亏损和盈利,中信联合体成员放弃先前约定的30年的经营权,从而转换为持有42%股份的股东。自此以后,“鸟巢”在北京市委、市政府主导下,由国家体育场公司负责运营,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全力配合。

“鸟巢”由“私营”转为“国营”,似乎回归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本质,即政府主管的一项公共事务,因为现行宪法第89条第7项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体育工作,《体育法》第4条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但“鸟巢”经营权的转换,是北京市政府的主动回归呢,还是无奈地被动“换人”?如果是前者,那么北京市政府的“卸磨杀驴”,置政府的诚信何在?如果是后者,那么政府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又如何能够经营?北京“鸟巢”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暴露出当前我国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在建设、使用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如何缓解政府资金的严重不足,如何引进充足的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又如何维护政府秉持的“公益性”和保障民间资本的“营利性”,等等。1这诸多问题归结成一点,就是如何在“公益”和“效益”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从而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发挥出最大的综合价值。

二、方向: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路径选择

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末,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3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2然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在我国缺乏有序流动,2011年危机终于全面爆发,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河南安阳、广东东莞、福建厦门和安溪、宁夏固原等地相继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通过上述数据对比分析,民间资本和地方公共财政在我国呈现出二律背反二律背反(antinomies)是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哲学基本概念。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现实状况,严重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在充足的民间资本和匮乏的地方财政之间,寻找一个良性互动机制,成为政府部门和学者们关注的话题。为此,国务院继2005年颁布“非公经济36条”之后,再次于2010年5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家宝总理也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真正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基于政府制定的一揽子政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再一次成为摆脱困境的路径选择。1970年代以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形成了一种模式和理论,并广泛地应用于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城市供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从理论上讲,公共体育设施的本质不是用于经营的,而是公共服务的一种体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建造、维护以及员工的工资等,都应该由政府承担。但现实中,一方面是有限的公共财政因为要顾及太多的公共服务,而无法承担全部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而另一方面,却是充足的民间资本找不到良好的投资空间,只能一味地热衷于短期的“炒作”,这在高储蓄的中国更是变本加厉。从2004年初开始,有一个名词就不断被媒体提起,即“温州炒房团”。温州炒房团闯荡全国各地,大肆买房,从自家门口买到临近的杭州和上

海,从经济发达的地区炒到了不发达地区,又从省会城市买到了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甚至跑到了美国纽约去买房。当房子获利空间减小之后,温州炒房团又摇身一变,成了“炒车团”、“ 炒煤团” 、“炒文物团”。但伴随着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2011年的房屋限购和民间借贷的崩溃,使得民间资本损失惨重。在这种背景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高调提出,是现实中民间资本与公共财政二律背反的困境,推动着二者之间主动寻找合作的结果。可以说,引进富余的民间资本来弥补公共财政的匮乏,这对于政府主导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明显的体制优势。与此同时,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无数受众,①也满足了民间资本逐利性的需求,因此,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不是一个“能不能”的认识问题,而是个“如何能”的制度问题。由于民间资本的私人性,体育设施不再是公共财政的完全供给,因此有偿服务就应该成为一种常态,但体育事业的公众性,使得政府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偿服务采取的是行政规制的方法,而不是放任的市场方法,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营不是一般的经营,而是特许经营。“鸟巢”的融资建设正是基于民间资本与公共财政二者间的协调,但“鸟巢”经营权的反复,则说明了在方向选对了的情况下,二者之间应以何种合作方式进行经营,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北京市政府在重新承担起“鸟巢”维护的同时,也没有驱逐民间资本,也恰好证明了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是一个正确的方向选择。

① 英国学者约翰·米勒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类经济产业能够像公用事业那样涉及如此广泛的公众利益。

②意大利学者维柯曾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分成了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和人的时代。笔者以为在神的时代和英雄时代之间存在着一个次时代,即伪神的时代,而在英雄时代和人的时代之间也存在一个次时代,即伪英雄时代。神的时代和英雄时代是个中心的时代,而人的时代是个主体的时代。

三、问题: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制度错位

当前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困境,不仅仅是一个微观层面上的制度设计问题,更是一个宏观层面上的思想理念问题。近现代以来,相比西方社会的有序,中国则经历了太多的动荡和起伏,缺乏系统梳理的环境。加之人类又无法更好地扼制住欲望之喉,以致在西方物质显赫面前,学者们纷纷自觉或不自觉陷入到了“现代化范式”。3然而我们一旦把某种价值、某个规范当作不可置疑、不可讨论的前提时,拒绝通过反思把它们同具体的生活世界联系起来,拒绝通过社会经验来考察它们的合理性,同时又要求其他人必须遵循之际,这种价值或规范其实就已经意识形态化了,而意识形态的一个最重要作用就是把一系列丰富的可能性都简单地予以排除,从而直接从一个被认为是天然正确的前提的基础上,通过演绎获得一个似乎具有必然性的结论。这其中,如果还掺杂着以“我”为中心而不是以“我们”的协调为中心的话,那么即使有再多的反向证据,也拒绝予以重新反思,因为道德话语的最大特点就是善与恶、对与错,而没有协商讨论的余地。4鉴于此,在西方神学思想世俗化后产生的“个人本位”思想的主导下,配合当前我国“伪中心”②的个人时代,以致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理所当然地就是一个私营化或民营化的问题,似乎只要私营化了就能解决所有的痼疾,但问题是私人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营利,因为提供公共服务不是私人资本的职责。然伴随着营利的目的会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私营化如何避免“价高者得”的市场原则与公共体育服务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也许价格管制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但问题是价格管制与市场机制之间就是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即使在价格固定的前提下,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下降,同样也能实现营利的,那又该如何管制呢?“如果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后,其服务的水准、范围和数量的降低、减少或加重了公众的消费负担,这显然违背了初衷。”5因此,将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定性为私营化或民营化,是一个值得认真思量的话题。

在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方面,许多学者普遍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规定,指的就是特许经营。6但行政许可是一种单向度的行政行为,它只注重经营主体的资格,而不去考量主体的经营目的,而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则是先考虑经营的目的,然后再根据目的选择和政府合作的主体以及经营方式,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不应该是一种行政许可的表现,而是一种行政合同的表现。“在一个混合式行政的时代,在一个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创造性相互作用及其依赖的时代,合同乃行政法之核心。”7与此同时,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作为行政合同的定位,也回应了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由于尊崇“天赋人权”的理念,强调个人先由上帝创造,再由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因此,西方的行政理论就是典型的“控权论”,即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但国家主体的不明,导致的结果就是个人在放任中的失控,以致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为了解决日益加重的困境,西方国家主体的意识开始清晰地表现出来,于是呈现出国家主体和公民本位的协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双重属性(主体性和客观价值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相互配置,构成了四组对应关系:一、国家权力主导与公民权利优位。这是两种不同价值观念。它们的共在并不冲突,揭示出价值的多元取向。二、国家权力主导与公民权利主体。在这组关系中,国家权力处于强势的地位,公民权利主体的确立依赖于国家权力的抉择。三、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权利优位。在这组关系中,国家权力的行使以维护公民 权利为目的。四、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权利主体。这是一种最为理性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这组关系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形成良性的互动,它们之间的纠纷由独立的第三方予以公正的裁决。参见石绍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1期。反观中国的历史,不难发现,它始终是一个中心引领的社会,个体是为了群体而存在的,以致黑格尔曾把中国的历史,评价为是一部朝代更替的历史。8因此,中国的行政理论就是典型的“管理论”,即政府承担起所有的资源分配,个人要做的就是服从决定,由于公民主体的模糊,导致的结果就是政府日益陷入到无法承载的全能化,以致不停地处于道德失范的困境中。1999年修宪,明确了公民主体的位置,于是呈现出国家主导和公民主体的协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说,中西方在行政管理上走了一条殊途同归的道路,即均从单向度的中心论过渡到双向度的协商论。在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上,行政协商理论表现得更为明显,即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因此,特许经营的公共体育设施因不是市场配置的私人产品,故不是特别行政许可,而是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提供的公共产品,故应合理地定位为行政合同。

四、出路: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机制创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困境,在于政府把提供的公共产品经私营化或民营化变成了市场配置的私人产品,9但政府的本质不是经营性的,而是服务性的,政府考虑的应是公共体育设施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不是考虑如何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加之“体育事业是公益事业,体育场

馆是非经营实体,不论是政府或是企业、个人,投资场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而不是为了赚钱,至少说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赚钱”。10因此,当政府日益陷入到道德失范的风险中时,只得又重新祭起价格管理的行政规制,以致民间资本的营利性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产生了强烈冲突,但冲突的结果,无论是政府收回经营还是政府放任经营都将损害民众的利益,因为这两种路径最终都是由民众要么通过纳税要么通过消费来埋单。因此,我国公共体育设施摆脱困境的出路,就在于首先要对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基于行政协商的理念,政府在与民间资本进行合作的时候,首先就应该让特许经营者明白,营利是在优先满足公益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的,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者,不应直接定位为企业,因为让按市场机制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承担它不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抉择。在现有的法律主体中,能将公益性和营利性统一起来的,就是民办非企业,尽管它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在优先满足公益性后是可以分享利润的。这也就是说,民间资本如果想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就必须以民办非企业的身份和政府合作。长期以来,社会组织苦于找不到政府主管单位而无法成立,原因就在于政府总是以一种管理者的姿态出现,自然就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思维。随着行政协商理念的深入,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就会发现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或维护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是“多多益善”。因此,在合作之前,先定位合作者的性质,有利于表明合作的目的,从而为接下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好准备。事实证明,即使政府与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者签署了30年的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者也依然执着于“短平快”,原因很简单,没有制度的保障,只靠有任期限制的政府道义担保,注定无法消除内心无比强烈的“忐忑”,因此,必须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对政府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当然,道义担保的脆弱也会在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者身上体现,因为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也总会让特许经营者有意或无意地消减自己应承担的公益性,因此,行政合同的制定,也能清晰地困住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如政府在合同中可以变价格控制为利润控制,将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相关方面予以精确的数量化,如:

公式一:特许经营者每年的收入=政府必须承保的经营收入(投资总额÷30年+每年未收回投资额的同期银行利息×5+每年新增成本)+民办非企业经营相关联的私人产品的利润×20%

公式二: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价格:城市居民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2%(允许对外来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公民浮动20%)

公式三:政府承保的经营收入=消费者人数×(城市居民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2%)+ 政府补贴

公式四:政府补贴=民办非企业经营相关联私人产品的利润×80%+税收优惠

通过上述相关公式,可以看出,政府因其公共职责而必须承保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投资回报,公民因提前享受超出自己税收以外的公共服务而必须承担一定成本,民办非企业高额利润回报因来自公共服务而需加以限制,同时也鼓励开发与公共服务相关联的私人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明确政府、民办非企业、居民三者的责任,从而可以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再放”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能在动态中协调三者间的利益,如居民日平均工资上涨,特许经营的价格就会自然上涨;民办非企业经营相关联的私人产品的业绩,直接导致它利润的增加等。

当然,再好的制度设计,还须得到实施和保障,如政府具体合作部门必须全程监管民办非企业的经营,又如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因涉及公共服务,所以政府审计部门必须承担起财政审计责任,尤其是利润分配的审计。此外,由于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涉及公众利益,无论是政府还是特许经营者的单方面违约,都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理当在法治时代承担起宪法赋予它的使命。

结语

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不是一个新问题,之所以出现反复,是我们在认识到了正确的方向选择后,要么用旧有的管理思维去设计它,要么就是一味地挣扎在西方的“问题陷阱”中。正视是完善的基础,希望“鸟巢”经营的闹剧不再重演,因为公众会在过度的折腾中谴责政府的道德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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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4

论文提要摘要:本文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一、探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摘要: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和保护新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布置。所谓制度布置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布置和次级制度布置。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索。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摘要: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布置,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布置,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非凡答应,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假如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摘要: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具体,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布置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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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鸟巢”的特许经营是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经营的方向选择,但其经营权的反复,则反映出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制度困境。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不是简单的民营化或私有化问题,也不是特别行政许可问题,而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它以行政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特许经营者以民办非企业的身份出现,从而保证公益性和营利性在形式上的统一。政府在特许经营中的责任分摊和指导监督则彰显出服务型政府的职责。

〔关键词〕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服务政府;行政协商;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F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3-05

①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后,场馆设施的高额维护费用使长野经济一蹶不振;2004年雅典奥运会,投入30多亿欧元建设了30多个奥运场馆,赛后既没有进行商业化运作,也未被社会有效利用,基本处于尘封之中,每年1亿多欧元的高昂养护成本成了雅典人的心病。雅典市副市长甚至说:“雅典奥运会的债务需要希腊未来几代人来偿还。”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课题“公用体育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研究”(1675SS12068);浙江省2011年社科规划课题(11YD67YB);2010年宁波市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中心课题(SKYY201006);2011年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经济法”课题(jdc1110)

〔作者简介〕吴建依,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宁波315211。

体育作为增强国民体魄,提高国民素质的手段,各个时期的政府都给予了莫大的关注,通过相应的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然现实匮乏的公共财政,总使得公共体育服务的欠账太多。是等公共财政富余了,再来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呢,还是通过可行的制度革新,来弥补公共体育服务的稀缺呢?在当前现实问题的倒逼下是必然要给出答案的。

一、困境:北京“鸟巢”经营的实证分析

北京在建设奥运会场馆时,为了避免先前国外政府办奥运而出现的财政困境,①对其承诺负责的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用了市场融资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以“公私合营”形式,充分利用和吸收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该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奥运筹办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也极大地降低了北京市政府筹办奥运的财政风险。“鸟巢”作为2008年北京举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体育场,就是运用这种市场融资的方式来完成的。2003年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代表出资58%,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为代表的联合体出资42%,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鸟巢”,奥运会后公司将获得“鸟巢”30年的经营权,经营期间所获的利润,国资公司不参与分红,经营期满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收回。然奥运结束不到一年,也就是在2009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信联合体就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根据协议,北京市政府将持有的58%出资改为股权,主导场馆经营,并承担亏损和盈利,中信联合体成员放弃先前约定的30年的经营权,从而转换为持有42%股份的股东。自此以后,“鸟巢”在北京市委、市政府主导下,由国家体育场公司负责运营,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全力配合。

“鸟巢”由“私营”转为“国营”,似乎回归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本质,即政府主管的一项公共事务,因为现行宪法第89条第7项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体育工作,《体育法》第4条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但“鸟巢”经营权的转换,是北京市政府的主动回归呢,还是无奈地被动“换人”?如果是前者,那么北京市政府的“卸磨杀驴”,置政府的诚信何在?如果是后者,那么政府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又如何能够经营?北京“鸟巢”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暴露出当前我国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在建设、使用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如何缓解政府资金的严重不足,如何引进充足的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又如何维护政府秉持的“公益性”和保障民间资本的“营利性”,等等。1这诸多问题归结成一点,就是如何在“公益”和“效益”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从而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发挥出最大的综合价值。

二、方向: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路径选择

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末,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3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2然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在我国缺乏有序流动,2011年危机终于全面爆发,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河南安阳、广东东莞、福建厦门和安溪、宁夏固原等地相继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通过上述数据对比分析,民间资本和地方公共财政在我国呈现出二律背反二律背反(antinomies)是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哲学基本概念。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现实状况,严重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在充足的民间资本和匮乏的地方财政之间,寻找一个良性互动机制,成为政府部门和学者们关注的话题。为此,国务院继2005年颁布“非公经济36条”之后,再次于2010年5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总理也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真正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基于政府制定的一揽子政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再一次成为摆脱困境的路径选择。1970年代以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形成了一种模式和理论,并广泛地应用于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城市供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从理论上讲,公共体育设施的本质不是用于经营的,而是公共服务的一种体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建造、维护以及员工的工资等,都应该由政府承担。但现实中,一方面是有限的公共财政因为要顾及太多的公共服务,而无法承担全部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而另一方面,却是充足的民间资本找不到良好的投资空间,只能一味地热衷于短期的“炒作”,这在高储蓄的中国更是变本加厉。从2004年初开始,有一个名词就不断被媒体提起,即“温州炒房团”。温州炒房团闯荡全国各地,大肆买房,从自家门口买到临近的杭州和上海,从经济发达的地区炒到了不发达地区,又从省会城市买到了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甚至跑到了美国纽约去买房。当房子获利空间减小之后,温州炒房团又摇身一变,成了“炒车团”、“ 炒煤团” 、“炒文物团”。但伴随着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2011年的房屋限购和民间借贷的崩溃,使得民间资本损失惨重。在这种背景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高调提出,是现实中民间资本与公共财政二律背反的困境,推动着二者之间主动寻找合作的结果。可以说,引进富余的民间资本来弥补公共财政的匮乏,这对于政府主导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明显的体制优势。与此同时,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无数受众,①也满足了民间资本逐利性的需求,因此,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不是一个“能不能”的认识问题,而是个“如何能”的制度问题。由于民间资本的私人性,体育设施不再是公共财政的完全供给,因此有偿服务就应该成为一种常态,但体育事业的公众性,使得政府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偿服务采取的是行政规制的方法,而不是放任的市场方法,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营不是一般的经营,而是特许经营。“鸟巢”的融资建设正是基于民间资本与公共财政二者间的协调,但“鸟巢”经营权的反复,则说明了在方向选对了的情况下,二者之间应以何种合作方式进行经营,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北京市政府在重新承担起“鸟巢”维护的同时,也没有驱逐民间资本,也恰好证明了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是一个正确的方向选择。

① 英国学者约翰·米勒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类经济产业能够像公用事业那样涉及如此广泛的公众利益。

②意大利学者维柯曾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分成了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和人的时代。笔者以为在神的时代和英雄时代之间存在着一个次时代,即伪神的时代,而在英雄时代和人的时代之间也存在一个次时代,即伪英雄时代。神的时代和英雄时代是个中心的时代,而人的时代是个主体的时代。

三、问题: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制度错位

当前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困境,不仅仅是一个微观层面上的制度设计问题,更是一个宏观层面上的思想理念问题。近现代以来,相比西方社会的有序,中国则经历了太多的动荡和起伏,缺乏系统梳理的环境。加之人类又无法更好地扼制住欲望之喉,以致在西方物质显赫面前,学者们纷纷自觉或不自觉陷入到了“现代化范式”。3然而我们一旦把某种价值、某个规范当作不可置疑、不可讨论的前提时,拒绝通过反思把它们同具体的生活世界联系起来,拒绝通过社会经验来考察它们的合理性,同时又要求其他人必须遵循之际,这种价值或规范其实就已经意识形态化了,而意识形态的一个最重要作用就是把一系列丰富的可能性都简单地予以排除,从而直接从一个被认为是天然正确的前提的基础上,通过演绎获得一个似乎具有必然性的结论。这其中,如果还掺杂着以“我”为中心而不是以“我们”的协调为中心的话,那么即使有再多的反向证据,也拒绝予以重新反思,因为道德话语的最大特点就是善与恶、对与错,而没有协商讨论的余地。4鉴于此,在西方神学思想世俗化后产生的“个人本位”思想的主导下,配合当前我国“伪中心”②的个人时代,以致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理所当然地就是一个私营化或民营化的问题,似乎只要私营化了就能解决所有的痼疾,但问题是私人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营利,因为提供公共服务不是私人资本的职责。然伴随着营利的目的会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私营化如何避免“价高者得”的市场原则与公共体育服务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也许价格管制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但问题是价格管制与市场机制之间就是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即使在价格固定的前提下,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下降,同样也能实现营利的,那又该如何管制呢?“如果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后,其服务的水准、范围和数量的降低、减少或加重了公众的消费负担,这显然违背了初衷。”5因此,将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定性为私营化或民营化,是一个值得认真思量的话题。

在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方面,许多学者普遍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规定,指的就是特许经营。6但行政许可是一种单向度的行政行为,它只注重经营主体的资格,而不去考量主体的经营目的,而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则是先考虑经营的目的,然后再根据目的选择和政府合作的主体以及经营方式,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不应该是一种行政许可的表现,而是一种行政合同的表现。“在一个混合式行政的时代,在一个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创造性相互作用及其依赖的时代,合同乃行政法之核心。”7与此同时,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作为行政合同的定位,也回应了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由于尊崇“天赋人权”的理念,强调个人先由上帝创造,再由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因此,西方的行政理论就是典型的“控权论”,即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但国家主体的不明,导致的结果就是个人在放任中的失控,以致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为了解决日益加重的困境,西方国家主体的意识开始清晰地表现出来,于是呈现出国家主体和公民本位的协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双重属性(主体性和客观价值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相互配置,构成了四组对应关系:一、国家权力主导与公民权利优位。这是两种不同价值观念。它们的共在并不冲突,揭示出价值的多元取向。二、国家权力主导与公民权利主体。在这组关系中,国家权力处于强势的地位,公民权利主体的确立依赖于国家权力的抉择。三、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权利优位。在这组关系中,国家权力的行使以维护公民 权利为目的。四、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权利主体。这是一种最为理性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这组关系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形成良性的互动,它们之间的纠纷由独立的第三方予以公正的裁决。参见石绍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1期。反观中国的历史,不难发现,它始终是一个中心引领的社会,个体是为了群体而存在的,以致黑格尔曾把中国的历史,评价为是一部朝代更替的历史。8因此,中国的行政理论就是典型的“管理论”,即政府承担起所有的资源分配,个人要做的就是服从决定,由于公民主体的模糊,导致的结果就是政府日益陷入到无法承载的全能化,以致不停地处于道德失范的困境中。1999年修宪,明确了公民主体的位置,于是呈现出国家主导和公民主体的协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说,中西方在行政管理上走了一条殊途同归的道路,即均从单向度的中心论过渡到双向度的协商论。在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上,行政协商理论表现得更为明显,即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因此,特许经营的公共体育设施因不是市场配置的私人产品,故不是特别行政许可,而是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提供的公共产品,故应合理地定位为行政合同。

四、出路: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机制创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困境,在于政府把提供的公共产品经私营化或民营化变成了市场配置的私人产品,9但政府的本质不是经营性的,而是服务性的,政府考虑的应是公共体育设施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不是考虑如何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加之“体育事业是公益事业,体育场馆是非经营实体,不论是政府或是企业、个人,投资场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而不是为了赚钱,至少说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赚钱”。10因此,当政府日益陷入到道德失范的风险中时,只得又重新祭起价格管理的行政规制,以致民间资本的营利性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产生了强烈冲突,但冲突的结果,无论是政府收回经营还是政府放任经营都将损害民众的利益,因为这两种路径最终都是由民众要么通过纳税要么通过消费来埋单。因此,我国公共体育设施摆脱困境的出路,就在于首先要对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基于行政协商的理念,政府在与民间资本进行合作的时候,首先就应该让特许经营者明白,营利是在优先满足公益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的,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者,不应直接定位为企业,因为让按市场机制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承担它不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抉择。在现有的法律主体中,能将公益性和营利性统一起来的,就是民办非企业,尽管它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在优先满足公益性后是可以分享利润的。这也就是说,民间资本如果想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就必须以民办非企业的身份和政府合作。长期以来,社会组织苦于找不到政府主管单位而无法成立,原因就在于政府总是以一种管理者的姿态出现,自然就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思维。随着行政协商理念的深入,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就会发现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或维护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是“多多益善”。因此,在合作之前,先定位合作者的性质,有利于表明合作的目的,从而为接下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好准备。事实证明,即使政府与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者签署了30年的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者也依然执着于“短平快”,原因很简单,没有制度的保障,只靠有任期限制的政府道义担保,注定无法消除内心无比强烈的“忐忑”,因此,必须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对政府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当然,道义担保的脆弱也会在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者身上体现,因为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也总会让特许经营者有意或无意地消减自己应承担的公益性,因此,行政合同的制定,也能清晰地困住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如政府在合同中可以变价格控制为利润控制,将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相关方面予以精确的数量化,如:

公式一:特许经营者每年的收入=政府必须承保的经营收入(投资总额÷30年+每年未收回投资额的同期银行利息×5+每年新增成本)+民办非企业经营相关联的私人产品的利润×20%

公式二: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价格:城市居民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2%(允许对外来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公民浮动20%)

公式三:政府承保的经营收入=消费者人数×(城市居民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2%)+ 政府补贴

公式四:政府补贴=民办非企业经营相关联私人产品的利润×80%+税收优惠

通过上述相关公式,可以看出,政府因其公共职责而必须承保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投资回报,公民因提前享受超出自己税收以外的公共服务而必须承担一定成本,民办非企业高额利润回报因来自公共服务而需加以限制,同时也鼓励开发与公共服务相关联的私人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明确政府、民办非企业、居民三者的责任,从而可以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再放”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能在动态中协调三者间的利益,如居民日平均工资上涨,特许经营的价格就会自然上涨;民办非企业经营相关联的私人产品的业绩,直接导致它利润的增加等。

当然,再好的制度设计,还须得到实施和保障,如政府具体合作部门必须全程监管民办非企业的经营,又如公共体育设施的特许经营因涉及公共服务,所以政府审计部门必须承担起财政审计责任,尤其是利润分配的审计。此外,由于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涉及公众利益,无论是政府还是特许经营者的单方面违约,都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理当在法治时代承担起宪法赋予它的使命。

结语

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不是一个新问题,之所以出现反复,是我们在认识到了正确的方向选择后,要么用旧有的管理思维去设计它,要么就是一味地挣扎在西方的“问题陷阱”中。正视是完善的基础,希望“鸟巢”经营的闹剧不再重演,因为公众会在过度的折腾中谴责政府的道德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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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张作成,车仁维译.北京出版社,2008.32.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日式快餐;快餐连锁企业;成长模式

从2003年至2006年,中国快餐业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高于餐饮业增长速度。目前快餐业在中国餐饮业中所占比例为20%,而处于快餐业发展成熟期的欧美发达国家所占比例为60%,中国快餐业正处于高速成长期。在中西式快餐蓬勃发展之时,日式快餐悄然兴起。然而,对日式快餐连锁企业的研究尚处空白,本文以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日式快餐典型企业——味千(中国)的成长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并归纳出快餐连锁企业一般成长模式及对中国快餐企业成长的启示。

一、快餐连锁企业成长模式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学者对连锁经营理论的研究集中于3个维度:(1)资源理论:阿克(Aaker,1989)认为组织长期竞争优势与绩效的基础是存在于组织内部的资源和能力。奥克斯菲尔德特和凯雷(Oxenfeldt,Kelly,1969)指出特许商成长受3种资源限制:管理专业性、地方市场知识和资本。在此基础上,相关研究涉及:一是资金匮乏论,马丁和朱斯蒂斯(Martin,Justis,1993)认为信用市场状况对不成熟特许经营商拓展存在制约作用;考姆博斯和凯特臣(Combs,Ketchen,1999)揭示餐饮业特许商资金实力影响其特许扩展规模。二是信息匮乏论,米克勒(Minkler,1992)认为公司在地理空间拓展时,需要评估当地市场状况,识别适当位置,而获取成本昂贵。三是管理资源匮乏论,汤姆普森(Thompson,1994)和沙恩(Shane,1996)指出特许连锁能克服管理资源对连锁成长的限制。四是先行优势理论,先行优势理论认为进入市场的时间序列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优势(Stalk,1988),奥克斯菲尔德特和凯雷(Oxenfeldt,Kelly,1968—1969)认为先行优势是整合特许连锁系统的内在关键要素。雷伯曼和蒙特戈麦瑞(Lieberman,Montgomery,1988)指出先行优势的3个关键要素是可比优势技术、稀缺资源优先购买权和改变顾客行为能力。斯蒂文(Steven,2003)认为先行优势是企业竞争战略的一个核心概念,并实证先行优势适用于餐饮企业。五是资源理论对先行优势的整合,在先行优势的研究文献中,存在对先行者优势和劣势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在特定空间竞争框架下,首先或早期进入市场者会带来竞争优势(Prescott,Visscher,1977;Lane,1980;Chaffee,1985;Anderson,1987;Kerinetal,1992;Tabuchi,Thisee,1995),而另外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先行者并不必然会带来竞争优势(Gal-or,1985;Lilien,Yoon,1990;Golder,Tellis,1993;Kalyanaram et al,1995)。阿米特和斯高梅克(Amit,Schoemaker,1993)指出先行优势可以从公司资源角度解释。路易斯和埃德沃德(Luis,Edword,2002)认为争论的原因在于方法、产品特征、行业以及公司拥有资源和能力的差异。吉等人(Ji et al,2003)提出基于资源和能力的视角可以更好地理解先行优势理论。(2)理论:为克服资源约束,连锁企业使用特许方式扩大规模,但特许双方在效应函数上存在差异,导致委托问题。相关研究涉及:一是的道德风险及利益调节,布瑞克雷和达克(Brickley,Dark,1987)认为加盟者存在以特许品牌声誉为代价的道德风险;兰方泰尼(Lanfontaine,1992)提出通过契约调整委托双方利益分配;龙勇等人(2005)研究了特许经营体系的协调机制。二是直营与特许经营的比较,与直营相比,特许经营有更高的收入(Norton,1988)、收益(Shelton,1967)和较低的薪金支出(Krueger,1991);特许经营可提供更好的激励(Rubin,1978),降低监督成本(Fladmpr-Lindquist,Jacque,1995);特许经营者向潜在加盟者传递专有知识成本高昂(Jensen,Meckling,1995),而直营更易于专有知识传播(Darr et al,1995)。三是不同经营方式的选择,卡维斯和莫菲(Caves,Murphy,1976)分析了直营或特许经营的决定因素及条件,布拉达克和艾考斯(Bradach,Eccles,1989)以及丹特等人(Dant et al,1992)认为直营和特许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可获得更高收益。(3)规模经济理论:连锁经营的规模经济是指在单店规模经济基础上,通过联合或兼并等手段,跨地域增设分支机构或协作单位,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收益。连锁经营的规模经济体现在:一是先进的经营管理制度(方惠等,2005);二是布点严谨的规划系统和布局完整的市场网络(黄丹峰,1999);三是品牌、名店的优势(李陈华等,2004)。

通过理论梳理,可以看出,企业为克服连锁经营的资源和能力限制,而选择介于市场和科层之间的组织形式——特许经营,这会产生委托问题,而无论选择何种成长方式,必然涉及成长区域规模经济的问题。因此,在一定制度背景下,成长模式受资源和能力、成本以及成长区域布局的影响。快餐连锁企业成长模式是指在一定制度背景下,快餐企业以连锁方式成长的逻辑规律。从战略层面看,快餐企业应具备成长的资源和能力,选择合适成长方式及空间维度布局,以实现时间维度的持续成长。因此,成长模式是快餐企业资源和能力、成长方式及空间布局的战略选择。以下使用基于资源和能力的先行优势理论、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分析日式快餐企业味千(中国)的先行优势、成长方式选择和区域布局。

二、昧千(中国)成长模式分析

2007年8月,笔者为青岛中通公司与日本花月日式拉面合作项目做了商业计划书,在此过程中,对日式拉面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味千(中国)是国内日式快餐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因此选择味千(中国)作为日式快餐典型企业进行研究。

(一)味千(中国)概况

1995年,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成立,取得 日本品牌“味千拉面”的中国总权。2004年和2005年,以收入计算,味千分别荣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第7位和第5位。2007年3月,味千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成为首家在香港上市以内地为基地的快速休闲餐厅连锁经营商。截至2007年年底,味千有210家分店,是中国日式快餐的第一品牌。

(二)味千(中国)先行优势分析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7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procurement, combined with the key elements and control points of the purchasing process, improvement is don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ement performance indicators system, procurement performance indicators algorithm design, assessment rules formulation and evaluation process informatization. The power supplies procur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is built to quantify and monitor the whole process of purchasing work, and improve the procurement proces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material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关键词: 采购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指标算法;评定细则

Key words: purchasing performance;indicator system;evaluation method;indicator algorithm;evaluation rules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1-0005-03

0 引言

随着我国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基础建设需求的不断加快,如何筹集建设基金,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成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关键,迫切需要其他投资模式,而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项目作为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融资方式[1],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越来越受到青睐。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PPP模式在我国众多基础设施项目又取得进一步的应用[2]。对PPP模式优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BOT项目相同,PPP项目具有投资高、风险高、资金回收慢的特点,因此特许期的长短对其运营效益具有直接的影响[3]。目前,很多政府和项目公司仍然根据以往项目的经验谈判确定特许期,忽略了一些因素对特许期决策的影响。因此,本文从项目的特性入手来测算出合理的特许期,对于保障PPP项目的成功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1 研究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国内外关于特许权期方面的研究,一般将特许权期分为两类[4]。一类仅指特许运营期;另一类认为特许期涵盖项目从私人机构移交给政府之前的整个期间,即特许期包括建设期和经营期。本文采用第二种定义。

从已收集和查阅的文献来看,目前,常用的特许期决策方法主要有净现值法、博弈论法、蒙特卡罗模拟法三种。如S Thomas Ng等学者运用静现值法 NPV (Net Present Value)构建了PPP模式特许经营期的动态输出模型[5];学者李启明和申立银建立了确定特许期的净现值决策模型,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的特许期提供了理论基础[6]。学者孙建平,李胜等结合现有研究建立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风险评估模型[7]。学者余茜,张云宁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概率分布对项目收益净现值进行蒙特卡罗模拟求得特许期[8]。传统的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忽略了相关性的处理,这样做误差较大,学者王军武、张声东、张露为此讨论了因素相关性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模型,使模型的建立更具科学[9]。

以上学者对不确定因素下的PPP项目特许期决策问题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但是既有研究大多未充分考虑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对特许权期的影响。本文采用蒙特卡洛技术和净现值(NPV)法建立新的确定PPP项目的特许期理论决策模型,为PPP项目特许权期的确定建立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方法,具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2 PPP 项目特许期决策模型中的变量及其分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现有的特许期决策方法,需要结合垃圾处理发电 PPP项目的特点与运营规律,对影响特许期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加以分类。本文主要选取垃圾处理量(Q)、运营成本(C)、运营收入(I)等三个不确定因素作为变量,下面分别别分析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种因素。

2.1 确定性影响因素

①特许价格:垃圾处理价格一般由项目公司在投标时与政府协商确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经济来源主要分为垃圾处理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上网发电收入三部分。

②建设期:本研究许期的界定范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期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2年,其取值的变化影响相对较弱。因此,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期可以取为固定值。

③折现率:在垃圾处理PPP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中,折现率一般取行业的基准收益率,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常量。

2.2 不确定性影响因素

①垃圾处理量:垃圾日处理量是计算项目运营中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基础数据。一方面受经济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部分设备的维修也会导致垃圾处理量发生变化。

②运营收入: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运营收入包括垃圾处理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上网发电收入三部分。在垃圾处理费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垃圾处理收入的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垃圾处理量的不确定性。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垃圾热值均会存在差异,上网发电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计算项自的上网发电收入部分,需要通过模拟进行预测。

③运营成本:垃圾焚烧发电 PPP项目运营成本的构成较为复杂,主要涉及原材料费、能源动力费、灰渣运输费、职工工资福利费、设备维护及管理费等方面,通过分析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运营特点和类似项目的运营成本数据,可以预测出拟建项目的运营成本概率分布。

3 模型建立

3.1 垃圾处理量

一般情况下,在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与项目公司协商最低处理量Qmin,若项目公司第t年垃圾处理量Qt低于Qmin,则政府按照Qmin给予项目公司垃圾处理费,否则,则按实际处理量Qt给予项目公司垃圾处理费。公式如下:

Qt=Qmin Qt

3.2 运营收入(I)

运营收入(I)主要由垃圾处理费收入、上网发电收入和运营成本三个变量确定。

①垃圾处理费收入(IT1)。

根据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约定的每吨处理费P1,以及年垃圾处理量QT,可得出第t年垃圾处理费收入IT1的公式如下:

垃圾处理费收入

IT1=P1×QT(2)

②上网发电收入(IT2)。

根据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约定的每千瓦电费P2,每吨垃圾可发电的瓦数p以及年垃圾处理量QT,可得出第t年垃圾处理上网发电收入IT2的公式如下:

上网发电收入

IT2=qP2×QT(3)

由上可知第t年总的运营收入

IT=IT1+IT2(4)

3.3 运营成本(Ct)

根据第t年的垃圾处理量Qt,以及处理每吨垃圾所需费用C1(原材料费、能源动力费、灰渣运输费)职工工资福利费Ct1以及年设备运营与维护费用Ct2可知第t年运营成本C为:

Ct=C1×Qt+Ct1+Ct2(5)

其中,Ct2=at2+bt+c(6)

3.4 特许期T的模型建立及求解

构建NPV函数,其中CIt为建设期第t年投资额,TC为建设期,T表示特许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NPV|表示建设期的项目投资的累计折现值,NPV|T=n表示整个特许期内项目投资的累计折现值。i为折现率,IRRmin项目公司可接受的最小内部收益率,IRRmax项目公司可接受的最大内部收益率。

4 模型求解

4.1 已知条件

天津某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能力为1200吨,计划在2016年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总投资约为5.4亿元,建设期为2年,预计项目建设期两年内投资相等。日处理生活垃圾可达1200吨,按照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吨垃圾发电量的标准,结合对天津市经济水平以及垃圾特性的调查研究,预计本项目每吨垃圾发电量为275千瓦。

同时,政府与项目公司谈判约定:①垃圾处理费为每吨垃圾90元,垃圾发电上网电价为0.65元/千瓦时;②当政府提供的日均垃圾处理量低于1200吨时,政府将按照1200吨的标准支付垃圾处理费;③项目公司期望的内部收益率水平IRRc为10%;④免税收。

4.2 影响因素的确定

综合以上信息可知特定性影响因素有:

①总投资I=5.4亿元;建设期TC=2年;垃圾处理费P1=90元/吨;每千瓦电费P2=0.65元;IRRmin=9.3%;IRRc=10%;IRRmax=10.5%。

根据上述资料可知每吨垃圾的发电量服从整体分布,每吨垃圾可发电的瓦数p均值为275,标准差 27.5。

②确定年收入:

根据以上公式,可确定年收入

R=(P1+qP2)×QT-CT(8)

4.3 运营成本数值模拟

根据垃圾处理厂PPP项目特点,项目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每吨垃圾处理所需费用、职工工资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管理费 5 项,其中,前 3 项按照实际处理污水的吨数计算,后2项按照每年支出的费用进行估算。通过对天津市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综合分析,预测出各项成本的概率分布如表1。

本案例中数值仿真模拟中所用工具为Crystal Ball软件,软件对不确定性影响因素的概率分布进行定义,运用Crystal Bal 对各项运营成本Ct进行蒙特卡洛模拟,模拟次数为10000,Ct概率统计及预测结果概率分布见图1和图2。

从图1可以看出Ct是偏度接近0,峰值接近于3,可近似认为其服从于正态分布。并且其服从Normal(4125.14,289.22)。由此可知每年运营成本大致为4125.14万元。

4.4 NPV的模拟

为了模拟出经营期各年 NPV的数值,需要对现金流入和流出两个变量分别进行计算与模拟。上面对现金流出量已经经过了模拟,那么根据公式(2)、(3)、(4)分别对现金流入量进行预测,再运用Crystal Bal软件,以IRRc=10%作为折现率,运用公式(6)对各年的NPV进行蒙特卡罗模拟,模拟次数设定为10000次,计算t=1,2,3,…,30时的折现现金流,进而可求出在置信水平为95%时t取不同值对应的NPV如表2所示。

4.5 特许期决策

由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IRRc=10%的水平下,NPV|t=17=61317万元 62370万元。算出项目的动态投资回期约为年。在不考虑各类影响因素变动的情况下,项目运营期应大于或等于17.8年,已知建设期2年,那么项目的特许期应大于等于19.8年。

5 结论

特许期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并且一般投资大、周期长,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通过蒙特卡罗模拟得出的项目建造总成本现值NPV和特许期T的均值、标准差等重要的数学特征值,可以用来合理地确定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关于特许期、风险分担机制等重要条款,达到风险与收益协调。本文基于政府与项目公司风险分担的原则,在特许期决策模型中,通过对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与NPV 的预测模拟,求解出合理的特许期,并且演示了该模型的求解过程。由此建立了测度特许期的数理分析框架,从定量研究的角度强调了特许期决策对保障PPP项目成功运营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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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大双,宋金波.BOT项目特许期决策管理[M].北京:电子工程出版社,2010: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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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启明,申立银.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权期的决策模型[J].管理工程学报,2004,14(1):43-46.

[7]孙建平,李胜.蒙特卡洛模拟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评估中的应用[J].上海经济研究,2005(02).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交易费用;企业的边界;市场机制;企业组织;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

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28-02

1 小肥羊经营方式的变革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特色火锅连锁为主业的股份制企业。从诞生起,小肥羊就在直营连锁与特许经营连锁这两种经营方式间苦苦摸索,探索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1 加盟为主,重点直营

小肥羊火锅成立于1999年,由于独具特色,被很多商家看好,掀起一股加盟热潮。作为初创企业,小肥羊这一阶段的急切任务在于打响知名度。因此,它将经营方式定为“以加盟为主,重点直营”,即加盟店占大比例,直营连锁店只抓重点。得益于加盟便利、经营风险低的优势,“年幼”的小肥羊的规模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树立起了小肥羊火锅的品牌形象。

此后两年,小肥羊的连锁店数量以平均每年三百家递增,快速扩张的弊端开始显现:①各加盟点的服务水准参差不齐。②这时期“小肥羊”商标还未注册,致使假冒者横行。这些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小肥羊的品牌形象,严重制约了公司的长远发展。2003年,小肥羊不得不暂停加盟的政策,转而加强规范和整顿、甚至关闭了一些现有的加盟店。

1.2 直营为主,规范加盟

2003年初,小肥羊深陷加盟白热化带来的苦果。公司决定更好地控制加盟店的经营,同时更重视直营连锁店的发展。这一阶段所成立的加盟中心就负责对加盟商进行调查、管理,帮助规范和整顿加盟市场。成果表现在:小肥羊的连锁店数量已由最高时的721家减少到现在的326家,各店面服务水准大幅度提高,消费者对它开始重拾信心。

1.3 重启加盟,全球扩张

2006年,小肥羊将早期加盟留下的后遗症清除之后,吸取教训,并形成全球化扩张战略,重启加盟战略。

在国内市场,复制第二阶段的成功经验,形成直营与加盟相辅相成的格局。国际市场上,还是以直营“带”加盟,经营更谨慎,形式更灵活多变。2014年春节前后日本涉谷、加拿大温哥华、蒙特利尔的多家海外分店也已开张。

这一阶段的加盟可谓是双向选择和双向支持。不仅加盟商认可小肥羊火锅的品牌价值和经营理念,使用其取得利润,为公司积累商誉;公司也要求加盟商的素质、经验足以胜任加盟店的独立运营工作,且给予加盟店更多支持和指导。双方要求达成一致,才能保证加盟店的服务水准在何时何地都不会降低,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小肥羊在这一阶段的经营方式意义非凡。

2 两种经营方式的比较

2.1 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连锁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总部。这是一种“总领式”的组织形式,资本的管理被总部所控制,而销售和经营任务分配给各个连锁店完成。

正式由于这种整体控制的特点,直营连锁的a组织通常是“巨无霸”的:首先,它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大型资本优势与银行和厂商进行交易,施加垂直约束,降低经营成本,利于融资;其次,总部调度比较有力;管理方法可以在连锁店复制,人才培养、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和信息管理现代化方面也有整体优势,容易产生规模经济。直营连锁的缺点表现在:连锁店自小,激励措施成为一大难题;直营连锁的经营模式需要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对于发展阶段的要求较高,并不适用于初创企业;大规模的直营连锁店尾大不掉,管理系统庞杂,可能造成总部指令实施效率低下,大大提高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

2.2 特许经营连锁

特许经营连锁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连锁相当于复制总部的一切标准,并在总部品牌效应下经营,广告投入少,市场稳定,经营风险低,有利于快速扩张,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对初创企业来说是很适合的组织形式。

但是特许经营连锁的管理费用是高昂的。加盟店的自比较高,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也很充足,如果管理稍有疏忽,将难以保证各加盟店不会因想减少经营成本而降低服务水准与产品质量,从而使品牌形象受损。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加盟商与总部的各利益诉求有偏差,很难为着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齐心协力;加盟店的经营绩效直接受加盟商个人素质的影响。

3 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小肥羊三阶段战略

3.1 交易费用

为解决由人的有限理性及市场不确定性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通过订立契约等形式防止欺诈行为,但契约的谈判、订立、执行、监督自然是要支付交易费用的,包括以下行为所引起的费用支出。

①搜寻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

②当价格可以商讨时,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

③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

④监督合同的签订者,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同上的各个条款。

⑤当合同签订者不承担他们所承诺的义务时,强制执行合同,一旦这种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则受害方将提出,要求赔偿。

⑥保护产权,以防止第三者的侵犯。

3.2 收益和成本

对小肥羊总公司来说,直营连锁和特许经营连锁的收益和成本见表1。

3.3 三阶段战略分析

3.3.1 第一阶段:加盟为主,重点直营

这一时期是公司发展的早期阶段,特点是:

①提高知名度,抢占市场份额成为最迫切的目标。

②自有资本规模小。

通过疯狂的“加盟”战略,企业在2002年的营业额就达到了25亿元,一跃成为中国本土餐饮业的领军者。但是,随着连锁店数目日益庞大,管理水平跟不上,加盟商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使交易费用中的④⑤项大大上升,监管费用Ci飞涨。另外,加盟商寻求单纯的经济利润,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实现总部想要达到的规模经济,两者目标不一致。一体化的好处开始显现。

3.3.2 第二阶段:直营为主,规范加盟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①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自有资本,有了一定的管理经验。

②加盟店过于分散,经营混乱,服务标准监管不到位,品牌价值下降,公司的无形资产也随之减少。

这一阶段,企业将经营不当或合约到期的加盟店关闭,摆脱了Ci;回收一部分所有权和经营权,转向直营模式,将市场交易费用变成内部一体化的组织费用。但是随着成员店的扩大,会带来管理系统庞杂所产生的官僚化经营的问题,内部组织协调费用上升,Ci将上升。

3.3.3 第三阶段:重启加盟,全球扩张

企业在坚持扩张的原则下,衡量内部组织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在两种经营形式之间达到一个科学的比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向全球扩张的过程中,加盟店能“深入敌方”,在吸取了当地大城市分店的经验基础上,更因地制宜地发展扩张战略,起到先锋作用。

4 主要结论及现实扩展

①市场和企业是相互替代配置资源的两种机制。其许经营可以看做市场化的交易方式,而直营连锁则是企业内部的交易方式。特许经营中产生的费用是市场化交易费用,而直营连锁产生的是内部组织费用。

②无论运用市场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来协调生产,都是有成本的。市场机制被替代是因为市场交易有成本,企业没有无限扩张是因为企业组织也有成本。所以小肥羊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采用了不同的扩张战略,最后找到企业组织的一个临界规模,使直营连锁与特许经营连锁的数量保持在一个科学的比例上。

③交易费用的存在及企业节省交易费用的努力,是企业结构演变的唯一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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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理论;特许经营;费用

近年来,特许经营这一低成本快速扩张的经营模式,在中国许多行业中迅速兴起,除传统餐饮、零售等特许体系外,新兴行业还包括乡镇服务行业等。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中国特许经营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关注,但在特许经营理论尤其是费用设计方面的研究却相对滞后,这阻碍了特许经营的进一步发展。特许经营费用问题,不仅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关系到特许经营企业和加盟商的事业成功,乃至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对特许经营费用结构进行相关研究,以便能够对我国的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起到借鉴性的作用。

一、 特许经营费用概述

特许经营费用指的是在特许经营关系的发生过程中,受许人需要向特许人上交的费用。特许经营费用总的可以分为三类:加盟费、后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1.加盟费。加盟费是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体现的是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专利、经营技术诀窍、经营模式、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一个特许经营加盟期限需要且仅需要交纳一次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续签,那么受许人需要再为下一个特许经营期限交纳一次加盟费。

2.后续费。后续费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的持续期间,受许人需要持续地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它主要包括两类:特许权使用费和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

3.其他费用。特许经营费用除了上两类最基本的费用外,还可能会有一些其他形式的与契约经营模式相联系的费用,因特许人的不同而不同。这些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品牌保证金、培训费、特许经营转让费、合同更新费、设备费、原料费、产品费等。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通常包括初始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对于特许人来讲这两项费用的设定特别重要,因为它们占其总收入的50%以上。

二、 委托理论

委托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委托人如何能保证人按他的意愿行事。假设委托人和人是利己主义的,因此二者之间的目标冲突,伴随不确定的环境以及非充分的信息,在组织设计与管理中,产生了至少三个问题。一是道德风险,即委托人很难保证人尽其最大努力,例如一个工资雇佣的经理可能不会总是用尽最大努力,因此将导致次优的绩效。二是逆选择,即委托人很难确定人的资质水平,因为候选人很可能扩大自身资质以确保被雇用。三是敲竹杠,即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了侵占对方关系专用投资产生的准租金,而在进行关系专用投资之后企图重新商议契约安排的行为。

以上三个问题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组织的成本,特别是监督成本增加。理论假设企业追求组织成本最小化,认为委托人(特许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对人(受许人)提供有效的激励,从而解决以上问题。首先,与雇佣经理不同,受许人本身对店铺的投资使其强烈希望特许店铺经营成功,而且受许人对店铺的剩余利润有直接索取权,这使得受许人的报酬直接与经营绩效相联系,减少了不尽最大努力工作的动机。其次,受许人在购买特许经营权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并且为开店进行实际投资,因此只有那些对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有信心的潜在申请者才会成为候选人,于是特许经营很好地解决了逆选择的问题。最后,特许经营减少了敲竹杠行为,因为在其经营的店铺中,受许人的投资最多,而且如果因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被终止或不能续约的话,受许人将损失上述投资。

虽然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特许经营在解决以上问题时具有监督成本的优势,但是同时也促使了对所谓的搭便车行为,导致许多企业因为可感知的投机风险而不愿依靠特许经营。例如,受许人面临特许人可能不提升特许体系品牌价值的风险,即特许人在纵向搭便车,表现为减少支持或忽视监督体系质量,如错误地选择新的受许人、不终止已知的搭便车者。因此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如何通过特许合同为受许人提供一套适当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该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企业在特许经营与公司直营之间的选择以及合同条款的设计问题。理论认为:特许经营因为结合了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的利益,所以需要的监督更少,受许人绩效最大化的可能性较大,有研究证据表明经理所有权的增加将提高公司的绩效。此外,理论的基本假设一一特许经营的使用随监督成本而增加一一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有力检验。

三、 理论对特许经营费用影响因素分析

理论主要从渠道控制的角度来解释特许经营合同财务条款影响因素,渠道控制是指特许人在与受许人的关系中,获得理想回报的能力。渠道控制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签订特许合同之前,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选择合适的受许人。虽然特许人面临许多潜在的受许人,但是只有少数满足要求。只有那些对自己的经营能力有信心,相信初始投资可以获得回报的申请人才会成为潜在的受许人。此时初始费起到一种自我选择的作用,因为申请人本身比特许人更了解他们自己的工作技能。所以初始费应该与店铺的总投资有正关系。

第二个阶段是签订特许合同以后,主要是对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激励,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控制受许人的不正当行为,二是促使特许人承担品牌建设的责任。通过以下双向道德风险模型作进一步说明。

从目前的理论解释看,双向道德风险模型是对特许经营进行解释而应用最广泛的一个模型框架。该模型认为特许人和受许人都可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受许人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特许人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及时为受许人提供培训、广告等方面的支持等。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激励的需要,将使用分成合约。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率将对特许人持续激励与受许人的成功联系在一起,因此特许人的投入越重要,监督特许人的行为越困难,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率越高。此外,如果受许人在强制采购条款的要求下,需从特许人处采购设备和原料,那么特许人能从相关项目的转让价格中抽取下游收入。这时,初始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率都将减少。

四、 结论

本文应用理论从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入手对特许经营费用结构进行了探究,得出如下结论:当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不能达到另一方的期望从而导致各自目标不能实现时,冲突就产生了。费用的设定正是为了减少潜在的冲突来源,使特许人对关系实现有效的控制。加盟费用来补偿初始招募、选择和培训受许人的成本,特许权使用费在用来抽取品牌价值的同时,偿付持续支持服务的成本。而对受许人进行高水平培训等服务的特许人也通常会提供完善优质的后续服务,因此初始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应成正相关关系。

作者单位:陈军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

陈寒凝陕西行政学院工商管理系

参考文献:

[1] 牛海鹏.中国特许经营大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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