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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汇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12-02 22:46:46

评审汇报材料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1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机关县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1、任免文件及相关材料:干部科办理的任免文件、单位呈报材料、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材料、以及有关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材料等。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坚持科学地、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建立科学、合理、客观、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职称评审的权威组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评委会包括:正高级评委会、副高级评委会、中级评委会和初级评委会。各级各专业评委会在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评委会的组建权限

1.高级(含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中级评委会,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数量较少的专业,一般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各市不再另行组建。

3.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建原则

1.按专业组建原则。评委会的组建,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组建。按专业组建确有困难的,可按相近专业组建。

2.同行专家评审原则。评委会委员必须由本专业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人选备案原则。委员人选必须是进入评委库人员,未进入评委库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4.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评委。

第五条评委会的组建方法

1.建立“评委库”。各级各系列或专业都要建立“评委库”。高级“评委库”设在省职改办。中、初级“评委库”设在市、县人事职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入库人选由专业部门推荐,或自荐并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进入评委库。评委库的人员数量一般应是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倍左右。入库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入库人员通知书。入库人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一般不少于入库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评审委员会产生方法。入库人员确定后,由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将入库人员的基本情况(见附表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预选委员登记表》)按要求录入微机,并将软盘报省职改办。高级评委会开评前一周内,由省职改办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抽取本年度专业考核评议组成员,组成考核评议组,然后再从专业考核评议组中分别抽取评委会成员人选,评委会人选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初级评委会人选的产生方法,参照高评委会人选产生的方法执行。

3.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每组不得少于三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般由评委会委员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科组长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名。

4.评审委员会的批准。各级评委会人选产生后,按照评委会的组建权限,由相应的人事部门职改办批准,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到有关评委成员。评委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数量要求

1.高级评委会由17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相近专业组建的不得少于15人)。

2.中级评委会由15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1人(按相近专业组建的不少于13人)。

3.初级评委会由11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技术职务要求

I.正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3.中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4.初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评委会委员送选的基本条件

1.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德。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或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二、三等奖以上自然科学或一、二等社会科学奖励,或授予省以上专家称号。

(3)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热心资格评定工作。

(5)精力充沛,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2.中、初级评委会委员,参照上述条件送选。

第九条评委会的评审权限

各级各专业评委会,只具有评审本专业本级或低于本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限。凡跨专业、越级别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评审工作是职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评委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必须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民主公正的评审方法、客观科学的评价手段,是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开好评审工作预备会议

评审工作预备会议,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

1.宣布评委会委员名单,通过人事(职改)部门提名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科评议组组长名单,明确学科组的划分。

2.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和答辩人员的数量;申报资格的审查和评审材料的审核;会议议程、方法和时问的安排;评审材料和答辩人员的分组;会议所需资料的准备等情况。

3.传达上级职改部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熟悉有关政策和评审标准,提出工作纪律等。

4.评委会主任委员对全体委员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的方法步骤

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按照审阅材料、量化记分、组织答辩、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组织实施:

1.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

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由组长负责按以下方法实施:

(1)确定量化评审记分分值的评定标准。要依据本学科或本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工作的性质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附表二)确定分值标准。

(2)认真审阅材料。

(3)组织答辩。答辩工作通常由评议组组织实施。答辩人员较少的,可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方法及内容:

①答辩人员范围:申报评审正高级和破格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凡无故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行放弃参评资格。

②答辩顺序采取抽签决定。

③答辩时间每人不少于15分钟。其中,本人述职5分钟,提问答辩10分钟。

④提问内容由评议组研究确定,重点考核其专业知识、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获奖成果及论文、论著等情况。

⑤对答辩人员答辩水平的评价,共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的评定要由评议组集体研究确定,评价档次要记入本人评审表内,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4)进行量化记分。由学科评议组主审人依据评审材料和答辩情况,按照量化记分标准,分项目内容确定的分值,作为本评议组和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的主要参考依据。

(5)小组综合评议。各评议组在审阅申报材料、进行答辩和量化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学科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负责上述工作。

2.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平衡各组对标准的掌握,研究答复疑难问题。

3.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

评委会主任委员适时组织召开评议组长会议,把握各组评议进度和评议情况,在各评议组评议意见成熟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

(1)大会听取各评议组初审意见的汇报。各评议组对本组每个参评人员的综合评价意见向大会作简明扼要的汇报。

(2)大会对各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形成相对统一的评议意见。

(3)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应在大会评议意见相对集中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必须遵循的原则:①出席评委会的评审委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评委委员在投票表决时,不准投“弃权”票)投票结果方为有效;②非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投票表决;③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代替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投票;④凡同意票达到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视为评审通过;⑤对未通过人员不得进行复议表决;⑥投票表决前,主任委员必须明确有关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⑦必须健全验票、唱票、记票、监票工作机制。要从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中,推举四名委员和职改办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评审表决票的清点、检验和统计工作。

(4)公布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票清点、检验和统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体委员对统计工作无异议后,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4.填写评议、评审意见

(1)评议组组长负责将本组评议意见和对答辩人员的评价意见填入申报人员的评审表内,并由组长签字。

(2)评委会将评审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由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三条做好评审工作总结

主任委员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整理评委会评审会议纪要和撰写评审工作总结报评审会议结束后,各评委会的管理机构要及时整理好评审会议纪要和撰写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1.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职务、本次参评人数、会议议程、评议意见摘要、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票、汇总票等。

2.评审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起止时问、地点、出席委员人数、参评人数、会议议程及采取的方法步骤;评审表决结果(包括评审通过人员和未通过的人员)、评审会议纪要、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含软盘)以及本次评审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职称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送审报批

评审工作结束后七日内,由各职改办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职改部门审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权限: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办审批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省职改办审核批复后,由各市、省直各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批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县(市)级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批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

2.须报送的审核、审批材料:

(1)评委会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2)评委会评审会议纪要;

(3)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记分表》和表决汇总票;

(4)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含软盘);

(5)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

(6)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第十六条评审材料退档与归档

1.审核报批工作结束后,各职改办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好申报材料的清点、退档工作。

2.各职改办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则,及时将评审会议有关资料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第四章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评委会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实施,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各专业职务条例和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评审期问和评审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泄露评委会讨论、评议情况。

第二十条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对因违纪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委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到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评委会的调整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的调整

1.评委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委员数量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能连任三年。

2.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一般不再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三条培训

1.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培训重点是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2.培训组织工作:省职改办负责对省高级评委会主任委员的培训。省直、各市职改办负责对中、初级评委会主任委员的培训。

3.培训工作采取讲课、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完善评审方法,提高评审质量。

第六章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专业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专业部门职改办。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评审会议的组织准备。包括:评审材料的审核、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日程的安排、时间地点的确定、食宿和车辆保障等事宜。

2、评审预备会议的召开。(1)宣布评委会委员组成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和学科评议组的划分;(2)颁发聘书;(3)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4)传达上级职改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5)组织学习职称条例、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等。

3、评审材料、会议资料、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回收以及评审答辩和投票表决等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4、评审会议的记录、纪要整理;查验学科评审组评议意见的填写情况,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印章用印手续及起草评审会议工作总结报告等。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3

一、深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改革

1、积极推进市、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凡具有三名国家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的或五名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公布的矿产储量评估员的市、县可以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和评估员条件见附件1)。

2、明确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权限。除国家和省财政投资勘查和国家规定的特殊矿种外的小矿及以下矿床规模的甲类矿产(指乙类矿产外的所有矿产,下同)资源储量和矿床规模中型及以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称乙类矿产,下同),由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3人)进行评审,专家组长必须由国家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担任。小型及以下矿床规模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3人)进行评审。没有评审机构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3、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政府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由评审机构直接发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由国土资源局发送。

4、取消矿产工业指标政府审批。勘查矿产资源,执行国家统一的《矿产工业要求》和勘查规范中的规定的一般工业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工业指标。凡等于或小于《矿产工业要求》或勘查规范中的一般工业要求的,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一并审查;凡高于规定工业指标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必须提供论证报告,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前进行审查,由探矿权、采矿权人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否则矿产资源储量不予以评审。

5、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凡由各市、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每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一次评审结果,以表格目录式上报备案材料(评审结果备案表见附件2),以便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经常性的业务监督工作,保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简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程序

1、实行资源储量登记权限与资源储量评审权限相一致。凡小矿及以下矿床规模的甲类矿产和中型及以上矿床规模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管理;小型及以下矿床规模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管理。

探矿权人勘查探明和采矿权人生产勘探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凭评审结果到负责评审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探明或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2、实行申报资源储量登记与申请采矿登记同步。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登记的同时申报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填制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登记。每年度对资源储量进行检测复核动态统计,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资源储量信息。

凡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填制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与申请采矿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在会审、会签时批准登记。

三、做好地质资料的服务工作

1、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公益性地质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目录外,馆藏地质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开。公益性地质资料向社会公开,需要单位和个人可持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4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两会”精神,深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高企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全年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当地科技部门)。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4.汇总上报。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申报材料是否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核,鼓励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

    当地科技部门登录“高企认定网”点击“机构管理”进入,将通过形式审核拟上报企业的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汇总整理拟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上报文件、高企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寄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上述材料分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的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所在市科技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5年(有争议的除外)。2020年度高企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备案存档。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全年拟定于5月、8月、11月、12月组织四次审核。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6),并将变更报告一份、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至省科技厅。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3.组织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网”上公告。

    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0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0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4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同,为辖区内企业做好培育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要严格依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高企申报服务工作,同时统筹做好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以及相关政策落实服务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综合审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07977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371- 6580880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电话:0371-81906127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受理、网络系统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材料受理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4.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5

 

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按照《2021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的安排,经省委宣传部批准,2021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即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由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形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采取“以成果形式申报”的办法实施,主要资助专题性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项目须是未出版(发表)的最终研究成果(专著或研究报告)。申报分政治(含政治学、马克思主义与党建(科社)、法学、哲学等学科,以及省委讲师团“理论热点面对面示范点建设”专项)、经济(含理论经济、应用经济等学科)、管理(含管理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等学科)、社会(含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学科)、文化(含历史学、语言文学、新闻学等学科)、艺术、其他(含教育学、体育学等学科)七个专题类别。申请人须认真研读《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021年度课题指南》的说明,并按其要求进行申报。

2.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所在工作单位在湖北。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3.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对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1)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申请。(2)不得以在研或已结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申请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3)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不得申请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021年“深度学习”专项活动拟立项项目和省委讲师团“理论热点面对面示范点建设”专项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比照此条执行。

4.申报者须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研究成果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如获立项予以撤项并通报批评。

四、申报途径和要求: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采取网上申报形式进行,网上申报地址:hsas.csdc.info,申报时间:2021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审核时间:8月23日至8月24日,逾期作放弃申报处理。

五、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由省内专家进行初评、终评两轮网上封闭评审,择优立项。

六、凡获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的课题成果,成果出版(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成果”。

七、各单位集中报送申报材料要求:

1.由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并报送通过审核的申报成果《汇总表》1份(《汇总表》由网上自动生成导出,须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2.须报送《汇总表》中申报成果的打印稿一式1份。(课题成果采用统一封面样式打印,全部双面印制。所有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信息,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纸质成果时,须将成果的word版本(以姓名、申报编号作为文档名)一并报送。

4.报送纸质成果时,须将成果的复制比检测报告一并报送。成果的复制比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把关。不提供复制比检测报告或复制比检测报告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成果,不得申报本年度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5.每项申报成果的纸质材料需用标准档案袋封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6.受理实物材料申报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至9月2日,逾期不予受理。

7.申请人须认真研读“湖北省社会科学项目与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sas.csdc.info)“通知通告”栏中申报操作指南的说明,并按其要求进行申报。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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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学院、专业及招生计划

见《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

二、报考条件

参见《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申请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应于2016年11月22日-12月15日登录我校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点击进入)完成报名。

(二)材料提交:完成网上报名且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应及时按照《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材料装在贴有《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博士报名材料简表》(报名系统附件中下载)的大信封(A4纸大小)中,于2016年12月19日前将报名材料送达或邮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经查不符合事实,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

(三)报名费缴纳

报名费220元/人。完成网上报名且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需根据我校要求交纳报考费,缴费可在报名系统中完成。具体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复试费将在复试前另行收取。

四、材料审核

(一)资格审核。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于12月底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初审合格者方可进入专家考核环节。

(二)专家考核。研究生院按照单一或相近学科或专业成立若干专家评审组,每组至少由3名教授组成,每位专家在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习情况、外语水平、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学术兴趣等方面情况后对申请人材料独立实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3个评价结果至少有2个“合格”方可进入复试环节。

(三)复试名单公示。专家考核结束后,研究生院将于2017年1月15日前公示获得复试资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方可进入复试环节。

五、复试

(一)复试时间:2017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学院负责通知申请人)。

(二)复试内容以面试为主。学院按照单一或相近学科(专业)成立面试小组,面试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含个人陈述环节)。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个人陈述环节允许旁听,专家提问环节,旁听人员中的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三)面试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专业素质和能力

主要考核申请人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包含本专业招生目录中公布的笔试科目),并进行外语能力(口语、听力)测试。

2. 综合素质

主要考查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四)复试成绩计算公式:由各学院根据考察项目制定公布。

六、录取

各学院遵照宁缺勿滥、择优录取原则,按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将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从招生目录公布的招生名额中扣除已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名额,用于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招生。

七、申诉渠道

考生如对审核、复试或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研究生院、监察处)进行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初步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复议。招生过程中任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研招办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66782080

传真:0532-66782151

E-mail:hdyzb@ouc.edu.cn

监察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66782733

传真:0532-66782733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7

环节

内        容

时间

主责人

备注

会前准备

(一)

会议通知

传达集团公司

文件精神

学习传达集团公司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指挥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

2019年

11月初

明确主题

下发指挥部会议通知,明确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

(二)

征求意见

征求对指挥部专题生活会意见

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2019年11月14日—2019年

11月20日

梳理汇总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党委

征求对指挥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意见

下发征求意见通知

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中旬

通过网络、即时通等广泛征求意见

原汁原味汇总并反馈意见建议

归纳梳理,撰写《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三)

组织学习

购买学习书籍

结合主题教育要求,购买相关学习书籍,分发班子成员

2019年

个人自学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主题教育及上级文件精神,开展个人自学,并思考对照检查材料

2019年9月-2019年11月

集中学习

按照主题教育安排部署,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组织开展集中学习研讨

环节

内        容

时间

会前准备

(四)

谈心谈话

主要领导带头谈

主要领导找班子成员谈心

2019年11月中旬

班子成员相互谈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深入谈心

与分管部门、所在支部党员代表谈

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和所在支部党员代表谈心谈话

(五)

检视问题

撰写材料

根据集团公司党委要求,结合职工群众意见建议,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准确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2019年

11月14日-22日

根据集团公司党委要求,结合学习、谈心活动和职工群众意见建议,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准确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撰写2018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撰写会前筹备情况报告

撰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撰写组织学习情况报告

审阅检查

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发言提纲进行审阅把关

2019年

11月22日前

领导班子及成员对照检查材料报送巡回指导组审阅把关

2019年

11月24日前

(六)

会议资料

会务手册

通知

2019年

11月20日前

通报材料收集

会议准备情况报告

2019年

11月22日

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环节

内        容

时间

会前准备

(六)

会议资料

报告材料收集

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2019年

11月22日

组织学习情况报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

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2019年

11月22日

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

(七)会议请示

上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请示和相关材料

2019年

11月中旬

与集团公司巡回指导组沟通汇报,确定会议时间,确定指导领导行程

(八)召开筹委会

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讨部署相关筹备工作

2019年

11月中旬

会议召开

(九)汇报情况

汇报会议准备、整改落实、征求意见、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019年

11月25日

汇报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班子成员逐一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会后工作

(十一)上报和通报

上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以及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检视剖析材料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8

关键词:小水利工程;资料收集;整编

水利工程资料收集,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其次要细致认真,再次要注重平常的积累。做到这3点,工程竣工后按资料整编办法规定的框架往进装资料,就会事半功倍。资料整编可按开工前、工程建设过程、工程竣工至验收3个阶段进行,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各自收集相关资料。各参建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项目法人归档项目文件,其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凡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归入项目建设档案。平时的文件材料收集应坚持严格登记、及时收集、随办随归的原则,满足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的要求。

1开工前的资料

1.1建设单位

1.1.1前期资料建设单位从可研开始就接收工程的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前期设计文本、图纸及前期申报、鉴定、实验、审查、审批文件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上报、审批文件,资金下拨的文件及各专项(环保、水土保持、维稳、土地预审、节能审查、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涉河建筑物审批、水资源评价、防洪评价等)文件。

1.1.2工程招投标资料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取得批复文件后,将工程预算书和设计文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委托第三方进行),以财政第三方审核结果为依据,确定招标限价。委托招投标机构招标公告,按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招投标一般以公开形式进行,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也可通过议标、阳光采购平台等途径完成招投标工作。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进行公示,招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然后确定中标人,各方缴纳交易费(按招标文件规定,如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各50%,或中标单位一家承担),签发中标通知书,将招标结果向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这一阶段需要收集上面提到的全部相关资料,并整理组卷,形成单独的资料即工程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报告备案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补遗、答疑文件、招标报名记录、发售标书记录、开标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招标结果备案、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近几年,审计时必须提供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以必须收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由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以转账的形式缴纳,其他单位、子公司等缴纳都视为无效,杜绝资质挂靠)的相关资料等。上述资料需要永久保存。

1.1.3开工前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资料中标通知书签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和中标单位进入合同谈判阶段,并签订合同,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同时要提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合同签订完毕,各方进场准备开工相关事宜。开工前,需办理“两书”(质量监督书和安全监督书)。在办理前项目法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质安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质安站批复后,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相关技术人员划分质检项目,监理单位以监理部的文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报质安站确认后,正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书。

1.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从工程招投标阶段开始介入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理报价,争取中标,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中标价的10%),保函形式多样,可以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但中标单位一般不会采用该形式,而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签订后按照标书上的人员组建项目监理部,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法人代表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启用印章,正式开展工作。此外,要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内部制度、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交底制度等。

1.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也从工程招投标阶段开始介入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理报价,争取中标,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需要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中标价的10%。合同签订后按照标书上的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任命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以正式文件上报项目法人和监理部。法人代表向项目经理授权,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启用印章,正式开展工作。

2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

2.1建设单位

2.1.1第一分卷(综合资料)工程建设收发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征地移民资料、质量安全事故资料、有关工程建设计划资料、设计变更资料、施工设计文本及图纸、工程建设大事记、度汛方案、调度运行方案、建设管理影像资料等。

2.1.2第二分卷(财务资料)包括财务管理及结算资料、工程竣工决算申报审批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及竣工审计资料等。

2.2监理单位

包括监理日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来往文件、监理月报、平行检测资料、工程价款支付汇总表、设计变更签认以及变更文件、原材料试验汇总表、影像资料等现场资料。

2.3施工单位

2.3.1第一分卷(综合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机构组建文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办法、往来文件、往来报表、会议纪要、施工日志、施工大事记、加盖公章的施工单位营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施工许可证书复印件、市场准入证书复印件等。

2.3.2第二分卷(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产品和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各种试验报告单,经监理见证跟踪送检的质量抽检资料,设备安装调试资料,自检原始纪录,砂料、粗骨料、混凝土拌和、混凝土试块、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评定表及质量汇总表,竣工图纸,音像资料等。

2.3.3第三分卷(质量控制资料)包括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报批表,施工技术方案报批表,施工进度计划报批表,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表,施工放样报验单,联合测量通知单,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元工程报验单,砼浇筑开仓报审单,质量检测报告书等。

2.3.4第四分卷(质量评定资料)包括质量监督书、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等。

3工程建设验收类资料

3.1第一分卷(验收资料)

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完成,包括重要单元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法人自查等法人验收资料,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资料及竣工资料汇编。竣工资料汇编由各参建单位提供相关报告,项目法人负责修编成册装订。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主要附件(包括机构组建、设计批复、资金下达、中标通知书、质量监督书、开工批复等)。

评审汇报材料范文9

一、适用范围

*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推荐正科级干部时可缩小范围至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街道党工委还应包括各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民主推荐时发放的材料包括经核准的民主推荐表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第四,制作《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统计推荐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2)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个职位的推荐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

(5)审核材料。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有无矛盾之处,与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况是否一致,各栏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呈报单位意见栏是否有一把手签名;表格及文件是否加盖了单位(党委、党组)的公章;请示与干部任免审批表落款的时间是否相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班子讨论表决的情况,以及从机构规格、职数等方面核实干部配备的有关情况。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原报单位,并解释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请讨论研究。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将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材料报部(局)领导传阅,根据部(局)领导的批示,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区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部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形成任用决议。

(7)任前公示。根据《*区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罗组通[*3]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

(8)发文任命。根据部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发文任命,法律和各种章程对任免职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理。

(9)材料归档。对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2、区内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得赞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测评为提名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统计测评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第四,民主测评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通报调入单位。

(2)组织考察。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到调出单位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提出免职(调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调动)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调动)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如拟调动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分属党群、政府系列的,应先经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免职)后,再报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调入(任职)手续。

(5)审核材料、提请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发文任命、材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3、从区外单位调入任职的,原则上应平级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需提拔使用的,应自调入之日起满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

(一)区公安系统科级干部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区公安系统各所所长、区属各完全中学校长、区属各医院院长(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考察、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三)各单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无论是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调,还是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在提出拟任人选时,均需先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四)科级干部的岗位调整,在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位的,必须事先报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意,并且各单位在宣布时不得自行宣布任何职务,只能宣布任临时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的提前到位,还须事先征得分管区领导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