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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方案集锦9篇

时间:2023-03-06 15:57:47

评审工作方案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1

2008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标评审工作。以“五个四”为核心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提前半年完成了彻底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积压的任务,为评审工作向国际水平迈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创新机制,完善措施,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积压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

回首2008年初,由于商标申请量的急剧增加和全社会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商标确权争议案件急速增加。作为我国唯一的商标行政确权争议案件审理机关,商评委面临着解决5.4万件积压案件的艰巨任务。

总局党组迎难而上,采取了招聘辅助人员、实行激励机制、增加处室设置、签署目标任务责任书等一系列创造性的改革措施,不仅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更让我们对完成解决积压的目标任务充满了信心。商评委按照“四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更新工作理念,改进审理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既保障了评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又增强了科学性、有效性和前瞻性,使案件审理工作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效率的大幅度提升,并实现了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确立,实现了“量”、“质”双赢。一是在优化审理流程上下功夫。以提高效率为目的,科学调整了商标评审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以及应诉工作的模式,在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工作程序,规范法律文书。二是在完善工作制度上下功夫。围绕案件受理、审理、驰名商标认定、行政复议工作等关键环节。以“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建立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为目标,商评委相继制定了《案件受理处工作制度》、《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商评委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工作规范意见》、《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把一些不清晰的程序明确起来,把一些新要求规范起来。三是在防范廉政风险上下功夫。按照总局提出的建立以岗位为点、以工作程序为线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要求,形成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提出了以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和商标评审案件实质审理工作为重点环节的《加强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从预防措施、监控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了严密可控的防范管理措施,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有了总局党组的果敢决策,有了“五个四”精神的指引,有了各兄弟司局的大力支持,有了一支“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商评委仅用两年半的时间就完成了“三年解决评审案件积压”的任务。2008至2010年三年期间裁决评审案件共计10.6万件,相当于2001年至2007年《商标法》修改七年以来案件审理总量的2.9倍。超额31%完成了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积压的目标任务。案件审理周期由原来的13年缩短至18个月以内,提前达到了审理周期20个月的国际水平,商标评审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

商标评审案件积压的解决,不仅向社会各界兑现了我们的庄严承诺,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国内外商标权利人的信心,树立了我国政府有效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案件审理周期的缩短不仅能够及时确认和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商标权益、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更将使那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想借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当事人受到精准打击,从而引导企业正确选择、使用和注册商标,充分发挥商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随着评审案件裁决量,特别是涉及双方当事人复杂案件审结量的成倍增长,商评委应诉工作量也相应大幅增加,商标评审裁决被诉比例约为8.47%。2010年应诉案件量达2828件,是2009年的1.5倍,达到了2008年应诉总量的4.5倍。2008年至2010年三年期间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共计5181件。相当于2001年至2007年商评委裁决接受司法审查七年以来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4.2倍。

三、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2009年1月1日起,商评委开始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切实履行此项新增职能,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复议工作中。以便民为民、依法复议为宗旨,创新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近两年来,商评委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187件,有力维护了总局行政行为,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

商评委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开展工作,近三年来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千余件评审案件进行了审理。并通过评审程序认定了290件驰名商标,相当于2001年至2007年《商标法》修改七年以来认定总量的2.3倍。

为进一步规范认定工作,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制订了《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工作规范意见》,规范了((认定驰名商标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在案件审理中着重考虑大力推进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等政策支持因素:一是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等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二是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助推民营企业发展。三是积极推动商标富农工作,充分体现了对运用农产品注册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的扶持和保护。四是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收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五、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以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评审,不仅是推动商标评审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在业务工作中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商评委以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为切入点,突出系统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引导、规范和管理作用,依法设定流程,强化应用服务,实现刚性规范,建立了由管理系统、查询系统和参照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的商标审理系统,并在2011年1月实现了新系统的全面上线试运行。通过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进一步用程序化的方法规范办案流程,更可以实现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使权力真正置于“阳光”之下。

一是实现流程再造,切实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通过审理系统,把商标评审工作流程,从收文、受理、审理、发文、诉讼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刚性规范和刚性管理。二是实现全程介入,有效加强规范监督。增加查询程序和参照系统,并将查询程序固化为审理步骤,

并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刚性考核标准,有效防范了有违案件审理标准的情况发生。同时将应诉工作也纳入电子流程监控范围,使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处于信息化流程监控中。三是全程留痕管理,实时开展电子监察。实现了对受理、审理、应诉等全程留痕管理,达到责任明晰、流程监控实时、准确、高效的目标,有效防范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精心谋划未来。努力做到“五个更加”

在完成解决积压这一繁重任务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迈向国际水平的道路上我们仍大有可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做到“五个更加”,商评委将以推动商标评审工作达到国际水平为目标,以体现服务科学发展的“智慧”、树立商标评审机构公平、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为宗旨,发扬解决积压的敬业精神,切实履职尽职,加强队伍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设计”商标评审事业的美好未来。

(一)提升商标评审效能,自觉服务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牢固树立质量是案件审理生命线的意识,同时以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效能评审,巩固提前完成解决案件积压工作的成果,将商标评审周期力争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二)加大制止恶意注册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商标评审中的恶意抢注、恶意评审等行为在审理时要准确把握商标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严掌握,并适时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营造制止恶意注册申请,维护正常商标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探索案件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坚持以注重评审案件审理效果为重点,使案件审理结果能够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创新审理机制,适当引入案件调解、和解方式裁决;积极探索公开评审机制,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做到以公开促公正,将权力运行纳入公众视野,提高商标评审机构的执法公信力,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大力推进依法评审,加快完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完善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既是依法评审的基础,也是依法评审的必然要求。加强理论研究,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创新商标评审机制,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组和独任评审员有机结合的商标评审体制,实现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兼顾,以推动商标评审工作的科学发展。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2

一、目的

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站所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衔接;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预案的充分性和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的基本要求、方法、内容及程序,适用于贡格尔收费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三、职责

(一)站所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负责签发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

(二)副所长职责

协助站所负责人负责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2、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演练和准备情况,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

4、负责应急演练的策划和实施;

5、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6、负责对员工的自我防护技能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7、定期对应急预案评价人员、应急救援、抢险队员进行培训;

8、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

四、工作程序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评审采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形式简单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制定过程等内容进行审查。形式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应急预案形式评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2、要素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符合性、适用性、正对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素评审包括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为细化评审,可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急预案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表中的评审内容及要求进行对应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表中的要求,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完成《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见附件。

① 关键要素

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涉及站所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如应急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职责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② 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中简写或可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不涉及站所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而是预案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

(二)评审程序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争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会议评审规模和参加人员根据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

2、评审准备

应急预案评审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 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

② 通知参加评审的人员具体评审时间;

③ 被评审的应急预案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人员;

3、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评审工作由站所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

③ 应急预案编制人员介绍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情况;

③ 评审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讨论,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④ 应急预案评审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⑤ 讨论通过会议评审意见,参加会议评审人员签字。《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就邀请当地安全生产部门参加。

5、修订完善及意见处理

① 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② 评审组组长负责对各位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归纳,综合提出预案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③ 站所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项进行分析研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④ 反馈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人员按照要求重新进行评审;

6、批准印发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站所负责人签发。

五、评审要求

(一)应急预案编制后由站所负责人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论证;

(二)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73号)的要求;

(三)应急预案编制涉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当地相关部门同意,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附有专家名单。

六、评审原则

应急预案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符合站所应急管理工作实际;

(二)对照相关标准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依靠专家,综合评定,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七、评审依据

应急预案评审应依据以下文件,并考虑站所实际: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

(二)地方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行业有关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

(三)可能存在事故风险和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八、评审人员

参加应急预案的评审应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并掌握《站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应急知识;

(三)熟悉站所各项工作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性: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适用性: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站所实际情况;

(三)完整性: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符合指南评审规定的要素;

(四)针对性:应急预案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部位;

(五)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预防体系、信息报送、响应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合理;

(六)规范性: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七)衔接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其它部门或单位预案是否衔接。

十、应急预案评审应考虑下列信息:

(一)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

(二)外部应急经验;

(三)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十一、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下列事项:

(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二)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三)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四)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五)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六)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七)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十二、应急预案评审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应急预案评审的频率;

(二)应急演练的方法;

(三)应急演练的频率。

十三、培训

(一)培训和训练应针对应急队伍和全体员工进行;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份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演练计划》,确定演练内容,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在进行应急演练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制定演习方案、演习方式、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

(四)应急演练应包括下列事项:

1、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

2、演习方案和演习方式;

3、演习现场规则;

4、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

5、安排相关的后期工作;

6、编写书面报告;

7、参演人员进行自我评估;

8、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

(五)进行大型应急预案演练时,站所负责人、环节干部都要参加,进入现场观摩指导。

(六)应急预案演练应检验和评价下列效果:

1、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

2、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

3、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4、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

5、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

6、外部机构响应的及时性;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3

力抓质量评查强化审判监督 构建四个结合深化内部管理 近年来,我院强化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先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后,促使我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促使我们按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强审监”的格局,并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探索阶段(1999年到2000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阶段(2001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 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03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2003年,评查组在评查中发现2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即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再审。 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对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问题,则由主管院长带队到基层法院当面指导。从而,既增加了再审、二审纠错的说服力,又加强了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单纯纠错向纠错防错置换。 三是再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问题,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审监庭协同原审裁判庭及有关方面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补救,做好当事人工作,不轻易再审改判。并由案件质量评查组按规定追究质量瑕疵责任。这样既避免了随意改判,影响既判力,又使原审法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修改完善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从而实现了由有错必纠、无限纠错到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置换。 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监督的结合,强化了审监职能,提高了审监质量。而通过近几年全面评查,强化监督工作,我院审结的案件2001年到2003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明显减少,分别为58件、36件、20件,分别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3.42%、2.47%、1.22%,而2000年,我院仅年底积压的再审案件就达57件;且再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再申诉的。从而彻底扭转过去审监工作忙于应付申诉复查,疲于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结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 我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因此,责任追究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纠防结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也经历了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处罚手段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已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罚当其责、责任法定的原则。我院最初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单一的错案责任追究,仅限于因再审、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且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确有过错的案件(且对何为错案没有界定),而对于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基本上未追究,其范围很窄。责任处罚手段是单一的经济处罚,且由审委会根据错案程度临时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其规范性、约束性不强。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三个层次,且与责任相适应,规定了处罚手段。第一个层次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按该《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根据我院《廉政公正执法奖励基金制度》,扣罚相应比例的奖励基金,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实行双罚制。第二、第三个层次分别为不合格案件质量责任和案件瑕疵质量责任追究两种形式。由本院《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经济处罚,实行单罚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经评查后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案件;案件质量瑕疵,则是指个案中存在的单个质量问题。通过对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形式的层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样化,从而使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更科学合理。 二是体现了奖励和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一种处罚形式,是一种约束和负激励,能给办案质量差的法官以触动,但很难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高的法官正激励,也就难以调动绝大多数法官的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明确了对优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奖励办法,从而实现了奖优罚劣。同时,对受处罚者也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件质量责任意识教育。如开展座谈讨论、责令受处罚者书面检讨责任、通报、讲评等形式。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凡应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且受处罚者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保障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了法官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识和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增强了审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诉率。2002年、2003年,我院一审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上诉总案件数的8.3%、5.1%,与上年比分别下降5个、3个百分点;案件质量评查后优良率为91.1%、95%,与上年比分别提高9个、4个百分点;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审改判的分别为19件、5件。 [NextPage] 三、与廉政监督结合,强化廉政建设 案件质量不仅是体现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时也能从一定侧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状况。2003年,为了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加强廉政监督,我院曾将案件质量评查组挂靠纪检监察部门,与纪检监察工作直接结合。今年,案评组虽作为一个内设机构从纪检监察部门中分离出来,但工作和职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教育,对案件质量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法官,采取调离审判岗位的组织措施。 二是加强廉政监督。从案件质量评查中,主动发现或收集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增强廉政监督的主动性。2003年以来,我院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回访或发征求意见函312件(次)。同时,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我院推行了廉政执法跟踪监督卡制度,该卡由立案庭立案时填写并随案流转,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办案中廉洁、公正情况,并随案卷移送案件质量评组。案评组对案件评查后,填上评查结论,再将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如有反映法官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三是加强廉政约束。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约束,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如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二审、再审改判中,因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认识上有差异导致改判的比例较大,且这种改判一审和原审法官不服,有损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民一庭、民二庭参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试行)》。 由于加强执法的廉政监督和防范,从而促进了我院的廉政建设。如2003年以来,我院就《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先后4次组织人员到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宾馆、餐馆等场所进行突击暗访,除第一次发现3人中餐接受当事人请吃外,再没有发现违禁行为;2003年,全市法院除中院主动暗查发现3人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外(另在暗查中还发现3人违反了其他纪律给予了处分),仅1人因被举报经查实受到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人数较上年下降63%;中院机关从2003年以来,实现了“零处分”。 四、与法官考核、考评结合,强化法官队伍管理 案件质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主要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案件质量台帐制度。由司法质量考评办(过去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各业务庭和法官个人,建立了详细的案件质量台帐,分别记录其结案数、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受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以及执行审判期限等情况,对法官个人审结的每件案件经评查后的得分情况也进行了登记。案件质量台帐按月、季、年度分别进行累计,并通报到全院。从而既为法官考核、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和量化依据,又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官能力的评价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是法官档案制度。我院为法官专门建立了三个方面的档案,即廉政档案、教育培训档案、政绩档案。其中,政绩档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记法官完成案件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将法官年度的案件质量台帐一并归档。 三是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与案件质量挂钩制度。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均将其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两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由于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评考核中的作用,从而加强了法官管理,促进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2002年以来,中院机关法官通过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达26人,使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84人,占法官人数的75.5%。另有11人、32人分别正在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教育。近几年来,我院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法官晋职、晋级中,均经过了民主测评程序,而每次民主测评,均能基本实现党组意图和干警意图的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案件质量评查为对每个法官的评价,从工作能力和业务方面,提供了使党组和干警能够统一思想认识的客观基础。也正是由于我院加强了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在干部提拔中,坚持以政绩论英雄,从而彻底杜绝了用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4

主题词:应急预案编制实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地方政府和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通过演练与实施达到预防事故,减少损失的目标。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触电、高处坠落、坍塌等多种事故类型,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需要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1. 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a)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b)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2. 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3)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4)批准印发。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3. 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委员会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实施等。

1、应急预案的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应急预案的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应急预案的修订。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施工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5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3应急预案的编制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本公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本公司、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由董事长组织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①公司专项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预案。

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包括重大危险源),由所在车间主任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4.1.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②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4.2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4.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董事长或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董事长签发,现场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

5.1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

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6

关键词:党内立法;立法机制;立法规划;备案审查;立法评估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028-05

党内立法,是指中国共产党内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党内法规制度的活动,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集中党员的意志和集体的智慧,总结党的建设和活动经验,以形成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党内立法包括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划、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等环节,涉及结构的设计、语言的措词、符号的使用等技术要求,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其中,立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机制是否科学化。本文拟从制度视角,围绕提高党内立法科学化水平,着重阐述建立健全党内立法五大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党内立法规划工作机制

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党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其目的是使党内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而提高党内立法科学化水平。

首先,要明确区分不同时间周期的党内立法规划。一是长期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5年以上的规划。比如,2003年11月,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由“三大法规制度规范”和“十个法规制度门类”所组成的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二是中期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一届党委、纪委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大多是3-5年内。比如,2004年3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制定颁布了《关于2004-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主要包括拟出台的27项法规制度项目和做好起草准备工作的5项法规制度项目两大类。三是关于短期党内立法规划。短期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每一年度党中央所要做的法规制度工作要点。比如,200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工作要点主要包括: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起草制订《关于纪委对反腐败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的规定》、召开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等项。

其次,要严抓党内立法规划实践中选项、实施和调整等具体环节。一是要抓好党内立法选项立项工作。首先,要确定某一事项是否有必要制定法规制度。法规制度是要解决问题的,但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必须是反复出现的,不能是偶然发生的。其次,要准确把握制定法规制度的时机。实际需要但是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要勉强;虽然能制订但现在不需要制订的,不要制订。二是做好党内立法规划实施工作。首先,要合理地向有关部门下达执行立法规划的指标和任务,将各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人员、经费、完成时限均落到实处。其次,立法规划经批准和下达后,对其实施情况要做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最后,各有关方面要开展必要的宣传工作和其他辅助工作,以促进立法规划的贯彻落实。三是做好党内立法规划调整工作。在贯彻实施立法规划的过程中,应适时地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立法规划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比如,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做解释时,发现单凭解释不足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只好在常委审议两次后又重新立项进行修订。当然,立法规划的调整,应由相应的授权机关根据严格的程序来完成①。

最后,要根据党内立法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规划。当前,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党的建设实际,分内立法中的轻重缓急,对哪些法规需要修订、哪些法规需要配套、哪些法规盲区需要出台新法规等要通盘规划,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第一,修订和完善已有的党内法规。目前需要修订的法规制度主要有:《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2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987年7月1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0年7月31日),等等。第二,及时出台一些基础性法规的配套法规。当前急需制定配套规定的基础性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配套制度以及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第三,针对法规的盲区抓紧制定一些必要的新法规。当前,我们应针对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些空白区,抓紧制定以下新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代表工作条例》,等等。

二、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归口统一管理和联系点工作机制

法规制度归口统一管理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度草案立项时所采用的一种制度。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制度质量。2000年8月2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委部机关起草工作归口管理的规定》,对法规的立项、起草、解释,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及报送审议,法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法规的立项规定:“纪检、监察法规的立项,由法规室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意见或者立项报告。各厅、室、局认为需要制定纪检、监察法规的,应当向法规室提出立法建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进一步加快了各级纪委政策法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使法规工作更好地适应法制统一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2003年11月,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纪委要建立健全法规工作归口统一管理工作机制。他说:“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立项,要由法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协调论证,并列为纪委常委会议重要事项集体研究确定,努力防止‘劳民伤财’、‘事倍功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的这项任务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工作,全国各地纪委监察机构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党内法规制度工作归口统一管理的具体制度。比如,2003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纪委制定了《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统一管理规定》。该规定不仅规范了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必须符合的条件,而且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检查、决定、、备案等项工作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确保法定效力,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各室(厅),以本机关名义或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送交政策法规室审查,并由政策法规室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党内政策法规工作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统一管理规定》的制定、出台,有力地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改变了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此前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状况,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为使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须扎实推进法规制度联系点工作机制。为了落实中央纪委这项任务,各地纪检机关先后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法规制度联系点工作制度。比如,2004年12月,河南省纪委专门制定了《河南省纪委法规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法规制度工作联系点应具备的条件,而且详细列举了法规制度工作联系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三、改革完善党内立法审议表决机制

党内立法运行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的复杂过程,有着严格的立法程序。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分起草、审定和三章,对党内立法的三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审议表决是关键环节之一。

首先,要明确法规草案审定的权限、内容及方法,要从核心环节抓起。第一,明确不同层次法规草案的审议职责权限。《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严格按照下列职责权限进行:(一)的修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组织方面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党的某一方面工作的基本的党内法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三)须由中央或批准的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第二,严格把握法规草案审定内容。(1)审核主题。一般来讲,每一部法规制度都应突出一个主题,遵循“一文一事”原则。(2)审核条文规定。党内法规是通过条文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条文规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看各条文规定是否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性,是否与以往制定的法规保持连贯性,是否具有可行性。(3)审核格式。一般来讲,格式审核包括四个方面:密级审核、标题审核、法规制定日期审核和主题词审核。(4)审核语言文字。在对法规草案进行审定时,还要看其文字表述是否严谨细致,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文字简明、准确,标点符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要注意竭力避免出现内容含混不清,语言模棱两可,用语晦涩,法繁扰民等现象。第三,创新法规草案审定方法。目前,党内法规草案审核通常采用讨论、协调、论证等方法,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定方法的创新。

其次,根据国家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党内立法审议表决机制。现行党内立法程序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由于《暂行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不仅层次较低,而且制定时间较早,许多规定滞后于党的建设实际。为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文件精神,对其加以修订,坚持一元化的立法原则,严格规范党内立法主体的权限。现行党内法规立法主体是两级多元的格局,很容易造成党内法规制度间的冲突。鉴于此,修订《暂行条例》时,应对各立法主体的权限作明确界定,坚持一元立法原则。条件许可的话,可在整合党内专门立法资源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中央法制委员会,把全党的法制创制权收归这一独立委员会,其职责是专门制定党内法规,而不负责法规的执行。“中央法制委员会应该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接产生,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政权和立法权。”中央法制委员会在得到党的代表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党内法规。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党内其他机构不应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

最后,借鉴国家审查法案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法规草案审定质量,具体可采取以下做法:(1)享有党内审议法规草案职责权限的机关、部门集会审议时间应当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有法案时审查法案,无案可审时,可以安排进行立法调查或研究。(2)必要时,可举行党内立法听证会。所谓“必要时”,是指在审议类似修正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正案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时,适当允许党员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法规在审议时,应邀请政府官员、法律人士、专家学者、与法案有关利害关系人等参与陈述意见。另外,要设置分阶段审议法案的程序。比如,可分为广泛审议、条文审议、修正审议、整体审议几个阶段。(3)可借鉴国家法律表决环节的合理内核,对党内法规制度草案进行预表决。具体可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而对一些重要法规制度可探索实施单独表决方式。

四、扎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与纠错机制

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是指上级机关和专门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主体报送备案的法规制度文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备案审查一般是在法规制度文件刚颁布或时进行的,重点是对法规制度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我们党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早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应于的同时报送中央备案。1990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专门发出了《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一,党内法规由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名的党内法规,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除正式文本外,应附制定说明和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十份,制定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五份。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之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除已宣布废止或自然失效的外,请于明年三月底以前补报中央备案。补报备案的党内法规,用正式文本或复印本均可,一式两份。第三,每年一月底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将上一年度的党内法规目录报送中央备查。”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1994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1994]175号)。

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报送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个别的甚至几年也没有一件报备案的法规制度。为此,2003年12月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要求报送规范性备案文件,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比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为了更好地加强法规制度备案工作,一些地方纪检机关加大探索力度,进一步细化了中央纪委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如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备案审查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如何处理报送上来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了详细规定:“(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二)备案文件与党内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三)备案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四)违反制定权限、程序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通知制定机关纠正,或按职责权限由备案机关直接撤销备案文件。(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在当前两级多元制定主体并存的情况下,党内法规冲突较为明显。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还要建立党内法规的审查纠错机制。在这方面,应适当借鉴法律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即要用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提起审查的主体、受理审查的主体以及纠错的程序,做到下位法规不与上位法规冲突,同一层级的法规冲突能够及时解决。

五、实施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

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制度出台实施以后,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对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的文本质量、实施效果作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的活动。与备案审查机制相比,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具有三个不同特征:一是评估对象的特定性。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已经颁布施行一段时间的党内法规制度。二是评估内容的系统性。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内容既包括评估法规制度本身的文本质量,又对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贯彻执行、配套制度制定、实施效果等进行全方位评估。三是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方法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开展问卷调查、进行个案分析、邀请专家评估等多种方法。

首先,要坚持正确评估原则,增强评估民主性。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所应遵循的规则。只有立法后评估原则准确,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评估才能得出科学、正确、合理的结论。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评估党内法规制度,既要从其是否符合《宪法》、《中国共产党》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角度来审查,也要看其与其他相关上位法规制度和同级的法规制度是否相协调,还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进行立法的情况。二要坚持客观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者既要主观意志客观化,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与收集的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把被评估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放到当时的环境和历史背景中去评估,同时又要审视该法规制度在当今是否还具有可操作性及有效性。三要坚持实效性原则。实效性原则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即以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立法目标实现的程度、措施的可操作性等为评估对象,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进行分析,判断其实效性。

其次,要严格评估程序,增强评估规范性。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评估机制,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规制度执行、法规制度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必须严格规范评估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确保立法后评估的规范化。一要精心做好评估准备。根据要评估的对象和目标,组织有关具有专业素养和知识能力的人员成立评估机构。二要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确定评估的方法和内容、规划评估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计划评估资金的使用等。根据评估方案具体实施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这是立法后评估的实质性阶段。三要撰写评估报告。根据实施阶段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法规制度的评价以及进一步修订、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的建议等。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7

[关键词] 档案管理; 等级; 医院; 评审; 作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1. 071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1- 0127- 02

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于2011年5月启动创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于2013年4月通过省卫生厅评审组评审,经过全院职工的辛勤努力,全院工作成绩得到省专家组高度认可。为迎接省卫生厅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评审,切实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医院成立创建领导组,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主抓,并分为若干小组,制订创建工作的周计划、月计划,层层推进,依照评审要求,按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的程序开展工作,为评审准备了翔实、具体的软件资料。在创建过程中,档案资料在评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 档案资料是等级医院评审中的重要内容

依据《安徽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安徽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要求,医院对行政管理、保健管理、医疗医技管理、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管理6大项,24小项共1 000分分值的《细则》要求进行梳理,整理资料,以评促改,对照评审标准,提高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我院妇幼保健水平和管理水平。《细则》中70%内容为查阅软件资料,医院的档案资源即台账的准备无疑是重中之重,若想在评审中取得好成绩,就必须抓好软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2 深入宣传,全员动员是创建工作中档案资料完善的保障

迎接评审工作的软件资料都来源于医院日常工作,创建办牵头组织各部门,按照《细则》要求,整理好资料,以备检查。评审时需要近两年的档案资料,数量庞大,关键在于平时日常工作的积累,细心、完备地收集、整理原始资料是迎接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我院迎接省厅检查时各部门软件资料放满10个大文件柜,可见平日工作规范化收集、整理资料是多么重要。

创建过程中,档案工作与全院干部职工日常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创建工作,全院职工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也注重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与整理资料,以文字记载下科室诊疗、会议、学习等各项工作内容,并归纳整理。在创建过程中,几乎每个科室都会发现,以前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部分工作由于没有全面、及时地记录或记录材料零星、分解、导致拿不出过硬的真凭实据,有时不得不整理零碎的资料,给人以虚假材料的印象。而有的记录散见于各种的记录本或纸头,显得不规范、不合要求,使倾注了大量精力的工作得不到反映,到评审时再补充进去又有造假之嫌。因此,大家认识到规范的资料档案管理和积累无比重要,同时也加深了大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了解。

3 以评促改,以评推进医院职业化进程

评审不是目的,评审的目的是,以评审为途径,提升医院内涵建设,以创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工作为契机,推进医院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细则》的要求,全面规范医院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分级管理、监督评价为手段,以问题管理为核心,实现医院等级达标升级的工作任务,决不是为了评审而准备评审。如果评审结束了,所有规范动作也结束了,几年后再评审时再来补课,就违背了医院评审的初衷。医院档案是评价医院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利用医院档案资源为医院各部门的职能活动服务,发挥医院档案的历史记录作用。

4 以评审为契机,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通过评审工作,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明白健全医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制定档案综合管理办法、档案分类大纲、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综合档案室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人事档案及病历档案等),以及查(借)阅、保密、统计利用、销毁鉴定、库房管理等制度。对档案工作领导职责、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5 提高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主要措施

在创建等级医院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档案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明确了今后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要想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注重日常收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统计、检索与提供利用工作。其中档案收集工作是起点,是档案管理的基础与前提条件。

(2) 提高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在知识经济时代,档案的作用日益突显,各行各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离不开档案管理事业的支撑与帮助,要保证医院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就需要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基础雄厚、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医院档案管理人才队伍。

6 结 语

档案管理在我院创建等级妇幼保健院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医院各部门提供了可靠、宝贵的原始资料,通过创建工作,我院也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工作中必将按照“二甲”要求,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 何志丽. 浅谈如何加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J]. 云南档案,2009(1).

[2] 江源清. 从医院评审看医院档案工作[J]. 云南档案,2009(1).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8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动过程中,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当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担任庭长以来,自行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骨头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复查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类案件共计154件,参加院审委会审议案件达500多件,超额完成院里下达的岗位责任制500以上。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无出现错案或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担任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能认真听取承办人的回报,审阅每份案情报告,认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审判意见。

二是当好审判监督的标杆,扎实推进审判监督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各基层法院规范审判监督庭的职能;20xx年以来,全市法院建立了审判监督庭,形成三个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许多基层法院对审监庭要做什么,要怎么做,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解决新矛盾,他本人经常深入到各基层法院加强这方面的业务指导,介绍、推广中院及各地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督促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适时召开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法院的好经验;建立各项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于工作突出,在全省审判监督工作会上,市辖**、惠安法院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通过调研、探索、指导与监督,统一了全市基层法院对审监工作的思想认识,逐步规范了审监庭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审监工作有序的开展。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以评查促公正,以评查促效率。案件质量评查系审监庭一项新的业务,在**庭长主持下,20xx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各类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在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并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及网络,中院审判质量评定办公室设在审监庭,他是评定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文件规定,审监庭定期对各类案件开展质量评定,**庭长能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每次质量评查方案、重点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监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评估局面,有力的促进了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评审工作方案范文9

一、法院管理的五个层次

任何一个组织的管理流程开发、管理机构设置,都围绕着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组织的业务流程,也叫核心流程。法院的业务流程、核心流程就是案件的审理活动、裁判活动。流程是表示,这是一个有严格的时间顺序、时限要求的活动单元系列。在我国,法院围绕审判流程这个核心、中心展开的管理,大体可界分为五个层次。由于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单设的或兼理的组织机构进行,所以,为了表述的方便,对这个五个管理层次,以机构名称分述如下:

(一)合议庭、独任庭-基本审判组织单元-审判长-案件庭审至审结期间诉讼活动的直接计划、组织、指挥。

合议庭、独任庭、审委会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但是,仅有三个审判员的合议庭和仅有一个审判员的独任庭,无法进行裁判活动,还要至少配置一个书记员才能进行庭审、合议活动。现在各地探索的X+X+X模式,实际上就是法院的基本组织单元,是法院这个审判机关的细胞层次的组织。这样一个组织直接承担审判活动的执行职责,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是案件从庭审阶段至审结期间审判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他们的组织、指挥行为保证庭审与合议的有效展开,为诉讼活动创造一个合适的最直接的小环境。同时他们也是裁判的作出者,他们的裁判活动,是纯粹个人的心理活动,而他们对庭审与合议事务的安排,对书记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指挥,则是一个组织管理活动,是法院的作业层次的管理活动。

(二)立案庭、准备处、各业务庭(法庭)-审判机关组织单元-庭长、副庭长-审判业务的职能管理机构与事业部管理机构。

一个组织为了管理方便把同类业务集中在一个机构的管理之下,这样的机构叫职能管理机构;为了管理方便把不同的业务归并于一个机构的管理之下的,叫事业部机构。职能机构与事业部机构都是组织单元。法院的立案庭、准备处、各业务庭,都是职能机构类型的组织单元,而派出法庭,则是事业部性质的组织单元。立案庭对所有案件的立案流程进行管理,准备处对有关案件的审前准备流程进行管理,派出法庭对辖地案件的审判流程、辅助流程,包括审前准备流程统一管理。

各专业法庭的管理职能,各地差异较大,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前的庭长,有指定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组织职责,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此项组织职责消失,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赋予庭长对该庭范围内的案件建议再议或建议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监督责任,这是各业务庭庭长对案件审理直接相关的管理职责,至于其他管理职能,法无明文规定。大多数法院的情况是,各业务庭起的就是一个把较多人员划分开来组织成一个较小单位便于管理的作用,主要有:组织本庭成员学习;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负责本庭及院里划分的区域的卫生;组织本庭人员参加院里的统一活动;督促本庭人员完成院里下达的各种任务;与本庭相关的司法统计信息报送。各业务庭的管理职能随着司法独立原则的延伸,与裁判相关的管理职能越来越少,非审务性、服务性工作的管理职能依然保留。

执行局和技术处在法院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层次与立案庭、准备处、各业务庭、法庭类似,都是对审判事务的某一环节、某一方面的管理,都无法承担对审务工作的全程性、全面性监督、控制、反馈。

(三)审务监控评价中心-对审判活动的全面全程监督、控制、考评反馈。

现有的第二个层次的立案庭,准备处、各业务庭、法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都负有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些机构的共同特征是,都只负有整个审判流程的某个阶段、某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因此,应设置一个能对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控制、反馈的职能机构。也就是对前面两个层次(合议庭、独任庭、立案庭、准备处、各业务庭、法庭、执行局、技术处)的活动进行监控反馈。

(四)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对前面的三个层次的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物质上的支持。

(五)院长、院党组-对全院的工作和外部关系进行整体协调,为审判工作创造优良的内部和处部环境。

以上五个层次的管理工作,每一个后面的层次都要为前面的所有层次提供不同性质的服务、支持,同付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能。审务监控评价中心对所有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控制、考评。考评是服务,监督、控制也是为保证公正与效率提供的必要支持。政治部的思想工作、人事工作也是服务性工作,为法院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精神与物质利益上的必要支持、服务。纪检监察是监督,对公正与效率提供法纪保障。研究室为公正与效率提供智力支持。办公室为法官和公正与效率提供信息服务与后勤保障。院长、院党组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提供全局性的支持与服务。所有这五个层次的管理,既提供对人、对法官和所有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价值,同时,也提供保障审判权正常运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的审判事业发展价值。

二、法院管理机构设置的现状

大家对基本审判组织单元的设置和各个审判环节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比较重视,但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全程、全面统一监督、控制、反馈、评价机构的设置重视不够,所以,这里只分析各地法院对监控评价机构的设置情况。

目前,对审务监控评价机构的设置,大部分法院把此项职能放在立案庭,个别放在审监庭 ,小规模的法院放在审判流程管理办公室(其性质相当于规模较大法院的立案庭加上各业庭的职能)。不论属于那一种情况,都有两个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都是把审判业务的组织、计划、指挥等执行性质的管理职能与监督、反馈性质的职能由一个机构去行使,这是违反管理基本规律的。有效的管理必须把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与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反馈机构分设,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反馈自己,必然产生种种消极现象。由立案庭、审监庭或与业务庭性质相同的“流程办”行使审务判业务的全面、全程监督评价职能都不合适。

(二)对审判业务的全程全面监督、控制、评价职能的界定一是弱化,二是软化,也就是强度不够。弱表现在监督、控制、考评的标准不全面,不具体,不能覆盖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软表现在监控评价制度不健全,对违反标准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矫正手段,因而形同虚设,缺乏操作价值。

这两点,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都是不利的。

三、设置监控评价专门机构的必要性

设置审务监评专门机构有法律上、管理理论上和法院现状这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法律根据

《法官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评、评议工作。《法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以院长为主任的考评委是法官考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这个领导机构下面应该设置一个常设的办事机构,并在其考评职能之外,赋予其负责整个审务工作的全面全程监督、控制、反馈职能。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充分利用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劳动,把监督、控制、反馈、考评工作一体化。二是可以减少、避免考评工作中很难避免的主观随意性,使考评建立在确凿的事实资料基础上,提高考评的公正性、权威性。三是这个机构不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直接管理,因而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可以保证考评的客观性。四是这样一个专门机构可以保证监督、控制、反馈的质量,避免流于形式。五是可以为院长全面掌握审判工作动态提供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

(二)管理理论上的根据

管理控制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业务执行机构、业务监督机构、业务反馈机构必须分设,这对大小组织都是必要的。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排斥对审判事务的监督、控制、反馈,因为这个监督机构的权限也只是对裁判工作和与裁判相关的辅工作进行监督、控制、反馈、考评,既不直接管理即组织、安排、指挥审务工作,更不干预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司法独立是为了公正与效率,监评工作也是为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三)法院实际现状的根据

这个根据的重要方面就是法官的职业化水平还不是很高,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还面临着很大的外部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干扰,设置这样一个机构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爱护、支持,为其职业化水平的提高提供动力,提供管理上的保障。

四、一个试验

登封法院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正式设置并启用了这样一个专门的监评机构,并建立了相应的考评体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置这样一个监评机构与建立考评体系的理念。

1、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以明确的岗位职责保证审判活动的高效率,以高效能的监控机构保证裁判的公正。2、以内部竞争自我适度淘汰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通过法官职业化水平评价机制,把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有机地溶为一体。把年度考核从单纯的利益分配前置工作,改革为提升法官素质和司法水平的重要载体。3、实现法官个人素质、工作绩效和我院整体司法水平同步提升。通过监评使审判人员自觉提高职业化水平与工作绩效,行政人员自觉提高服务质量,使我院的司法水平持续提升,这三重目的,即个人职业素质、工作绩效和法院整体司法水平的提升是高度全息化关系。

(二) “借壳上市”,扩大河南省法院普遍设置的“违法审判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这个机构的职能,使其由单纯的事后审查变为对审判活动进行全程全面跟踪监督控制反馈评价的机构。

《法官法》只规定法院可以设置考评委,对其办事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没有明文规定,为此,我们借助我省的审查办这个现成机构,赋予其审务监评机构的职能。这个机构的总体职责是:1、审判程序控制与监督。2、审判质量监督。3、审判信息分析。4、审判环节的协调。5、违法审判行为的审查与确认。6、法官职业水平考评的执行。

监控考评方面的具体职责是:1、采取有效措施对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进行控制与监督协调。2、汇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水平的考评信息并及时上报院评考委审定。3、具体组织对法官庭审技能的考评工作。4、受理当事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承办人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投诉,并在一周以内给予答复。5、结合对法官庭审技能的考评活动,每年至少写出六篇听审纪要,对庭审和其他审判环节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提高庭审质量的建议与推广措施。

(三)这个机构的特征是:1、变单一的对违法审判行为的审查与确认为对整个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2、变单一的事后审查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动态监督;3、变个案审查为对整个审判活动的整体动态分析反馈;4、通过对审判活动处各个环节的及时协调,促使审判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5、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对审判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评;6、作为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实现对审判行为的闭环控制。

五、设置审务监评机构的配套措施

要使审务监评机构发挥作用,还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工作

(一)对各个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相应调整,形成一个网络式的审判组织机构体系。

1、审务监评机构不能有裁判职能,也不能有直接的审务执行职能,以此保证监评的客观性、公正性。同时,这个机构的工作由纪检部门和政治部门进行考评。2、剥离立案庭行使的监控反馈职能,使其专管立案工作和其他审务工作。3、设立审前准备处,对案件的送达、调查取证、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证据与诉求的锁定、争点整理、庭审排期、审前调解、庭审事宜安排、文书的草拟打印、卷宗的整理、送检等审判辅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对一切审前与审后的事务性工作统一管理。4、各业务庭对庭审活动进行协调,对案件的裁判进行建议再议与建议报请审委会讨论,也就是进行建议方式的监督。5、通过审前准备人员与庭审法官的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保证审前准备工作与庭审工作的衔接。

( 二)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规范体系,使监评工作有系统的、明确的、封闭的制度依据。

1、要重视对审判流程的识别,使每一项审判事务、每一个审理环节的工作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时限标准。2、对每一个可能违反标准的行为都设置相应的矫正办法。3、每一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岗位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