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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2-01-28 13:51:22

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参照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河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生产服务,只经营柴油、油,加油机在三枪以下,储油量不超过三十立方米的零售站点。所称各市县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各市县从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各设区市商务局(油管办)负责对本市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颁发。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由于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只经营柴油、油。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有与具有合法批发资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二)网点布局符合当地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20万元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计量鉴定合格。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审批。

第八条新建零售网点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第三、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档案,每年三月底前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负责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对现有和新建的零售网点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并参照加油站的管理予以监管。各县(市、区)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扩大规模改建为加油站。

第十三条成品油零售网点只能经营柴油、油,个别繁华集镇确需要增加汽油的,要报省商务厅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网点证书,同时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注销登记。各批发企业不得向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汽油。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2

近日,从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了解到,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将在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暂停汽油出口退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

有关政策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国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国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国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国家发改委表示,以上各项措施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汽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按照该《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这与现行税率是一致的。

《办法》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汽油,柴油消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定期委派管理员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法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统计显示,2004年汽油.柴油消费税完成259.18亿元,同比增长27.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此前热议的燃油税是不同税种,但两者的政策效应基本是相同的。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一季度全区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13 号)精神,严厉打击我市成品油市场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成品油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成品油非法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源头整治与终端整治、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调油窝点、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油罐车、非法储存使用非标燃油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环境,推动我市年度成品油生产销售实现快速增长。

二、成立机构

成立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执法队伍专班及指导组。

组  长:马  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雁玲  市商务局局长

副组长:马  珂  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  勋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兼)

覃  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  江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覃仕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  辉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刘  佧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主任

姚厚才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黄  冰  贵港海事局副局长

吴慧萍  贵港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李  敏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杨  坚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蒙星强  桂平市副市长

罗  辉  平南县副县长

叶雪智  港北区副区长

俸振江  港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李祚彬  覃塘区副区长

成  员: 王熙俭  市市场监管局科长

莫华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运输科科长

覃  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林涌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郑  辉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俊元  贵港市税务局四级主办

吴金娇  贵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陈汉国  市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赵谕华  港北区工信局副局长、商务局局长

梁进群  港南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商务局局长

黎丽鲜  覃塘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莉玲  市商务局商务稽查支队干部

庞  妮  市商务局干部

唐  杰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总经理

胡龙滴  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贸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罗勋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执法队伍专班。

组  长:罗  勋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兼)

副组长:王熙俭  市市场监管局科长

覃  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陈汉国  市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莫华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运输科科长

何  进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容环卫科科长

林涌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郑  辉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俊元  贵港市税务局四级主办

吴金娇  贵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赵谕华  港北区工信局副局长、商务局局长

梁进群  港南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商务局局长

黎丽鲜  覃塘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莉玲  市商务局商务稽查支队干部

庞  妮  市商务局干部

负责对国道、省道、加油站、工业园、物流园、停车场、施工工地、沙场、矿区及城市周边等场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三)指导组。

组  长: 马  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罗  勋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兼)

成  员:王熙俭  市市场监管局科长

覃  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林涌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汉国  市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吴金娇  贵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负责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成品油整治工作指示、批示精神、成品油整治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等工作进行指导;对整治工作不重视、推进缓慢的部门或人员进行指导谈话。

三、整治时间

2021年3月至12月。

任务内容

查办非法经营大案要案,加强成品油质量抽检,强化成品油储存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查处企业(私人)自设罐储存非标成品油行为,严厉查处隐瞒销售、账外经营等偷逃税款行为,取缔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严打非法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船)。

五、部门分工

市公安局:以销售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犯罪为重点,紧盯成品油源头,深度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打击上规模、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团伙,加大重点案件办理力度,及时串并案件,实施集成性、规模化打击,集中查办一批成品油非法经营大案要案,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每次打非行动均安排公安干警协助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调制、掺假使假、经营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经营行为;检查成品油企业在用加油机是否经检定合格,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市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处置设备工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或整改无望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大型工地检查力度,强化工程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抽查抽测,对不达标的工程机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市交警支队:设卡依法拦截非法进入贵港境内的成品油运输车辆,对停留在地面上的非法流动加油车、在路面上发现非法装载汽油车辆及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的改装车辆进行查处并处置设备工具;与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开展成品油运输专项拦截检查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将成品油运输车辆列入日常设卡重点拦截检查对象,对未获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输和流动销售成品油的车辆,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以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为抓手,坚决查处未按要求填写和携带运单(电子运单)的成品油运输车辆,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擅自改装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车辆及4.5吨以上流动加油车车辆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成品油罚没处置收入管理监督及奖励经费落实。

市商务局:统筹安排推进成品油打非治违工作,广泛收集社会群众对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与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确定举报奖励措施;规划下达各县(市、区)的打击任务和打击宣传任务;制定普及宣传标语,提高社会群众对非法经营的认知,引起社会对非法经营关注;每周收集各县(市、区)打击情况汇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乱搭乱建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依规对厂(房)进行拆除,非法加油站(点)的加油设备工具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处置。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推进工作。市检察院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依法对开展整治工作的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确定为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并给予法律制裁。

贵港海事局:负责打击水上非法流动加油船、运输船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靠港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

贵港市税务局:加强成品油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强化涉税风险分析,重点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名开票、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以及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等企业:指导各自下属企业和所属油库、加油站(点、船)自查自纠;配合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协助落实成品油专业运输车辆并参与行动,配合做好被查封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对现场查封的非法经营设备的处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被查封油品的抽样检测鉴定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市本级组建一支成品油执法专班队伍,并积极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在集中整治打击期间,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随队给予后勤生活保障。

(二)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一是每周至少一次联合执法并取得实质性效果,始终对油品非法经营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二是执法时要严肃纪律,秉公执法,杜绝徇私舞弊,严防“灯下黑”现象。三是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成果报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会商会,以便及时通报执法检查问题和责任追究。

(三)确保成品油整治工作高效运转,对检举揭发违规违法行为,经核实后按线索价值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附件:1. 2021年贵港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

      2.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指引

   

附件1

2021年贵港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

地区

内容

行动次数

非法油站

非法窝点

流动车辆

储存油罐

油品总量(吨)

抓获人数

港北区政府

 

 

 

 

 

 

 

港南区政府

 

 

 

 

 

 

 

覃塘区政府

 

 

 

 

 

 

 

桂平市政府

 

 

 

 

 

 

 

平南县政府

 

 

 

 

 

 

 

全年累计

 

 

 

 

 

 

 

注:1、各县(市、区)政府在每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成果报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含第一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2

 

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指引

 

一、停车场、城市周边、工地等场地窝点

(一)执法理由。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嫌环境污染、非法经营。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条共列出四类行为,此处仅援引相关成品油市场的第三类行为):(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5.《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共列出四类行为,此处仅援引相关成品油市场的第一类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三)现场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成品油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并形成法律文书,构成刑事案件则移交公安部门,一并将相关生产设备工具移交辖区政府协调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停车场、工地经营业主提供油品采购渠道,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检查。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对乱搭乱建的非法加油站(点)、厂(房)进行拆除。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海事等部门:在现场维护秩序。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负责对查收的成品油进行收储、送检。

二、车辆运输

(一)执法理由。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嫌非法经营。

(二)执法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一是严把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严禁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是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品)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四是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三)现场分工。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违规车辆、油品进行暂行查扣,要求承运单位(个人)提供油品采购渠道并形成法律文书,构成刑事案件则移交公安部门,一并处置违法车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商务、税务、海事等部门:在现场维护秩序。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负责对查收的成品油进行收储、送检。

三、水面船舶用油

(一)执法理由。

涉嫌环境污染、非法经营。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场分工。

海事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船舶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不合格油品的船舶进行查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部门:依法查处在水面上游走兜售成品油船只,深入挖掘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给公安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清理因成品油渗漏、洒漏或其他情形造成水面、水源地受到的污染。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等部门:在现场维护秩序。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负责对查收的成品油进行收储、送检。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5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执行《晋中市2006年—2010年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全面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着力创建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成品油经营秩序。

二、整治目标

彻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占地、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遏制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行为,规范加油站点建设和经营,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经营合法、竞争有序的成品油经营格局。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的原则,抓住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联合出击,全面整治。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各类非法经营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整治内容:

(一)打击取缔非法在建加油站点。对未经依法审批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二)打击取缔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对未按法定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依法采取措施,该断电的断电,该查封的查封。并按照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要求,报请政府实施关闭。

(三)打击取缔非法仓储点。对生产企业和个体经营无证照储油罐全面排查,发现非法仓储点全部依法取缔。

(四)对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责令停止建设或营业,督促其尽快办理行政许可和延期换证手续。

(五)打击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分类整治。对部分大型工程项目和施工机械比较集中、成品油需求量大的建筑工地,确实需要流动加油车加油的,摸清情况,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尽快规范。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成立*县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顿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利生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县安监局副局长

赵永刚县经贸局副局长

王玉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莉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有忠县国土局副局长

白亚峰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质监局副局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县供电支公司副经理

*中石化*分公司经理

*县安监局监察队长

*明星镇政协组长

*侯城乡政协组长

*北汪乡政协组长

*水秀乡政协组长

*小白乡政协组长

*任村乡副乡长

*范村镇党委委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具体职责是:

(一)县安监局:负责掌握打击非法加油站点的整体情况,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对非法加油站摸底情况进行集中统计,并分送各相关单位。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关闭取缔。

(二)县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全县范围内无照经营的各类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予以打击取缔。

(三)县经贸局: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检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情况,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已列入《晋中市2006年—2010年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经营站点,尽快履行审批手续。

(四)县公安局:配合开展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等行为。

(五)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加油站的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依据《消防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必要时调动消防车辆,负责拆除加油机等相关工作。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成品油运输车辆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对无牌无证、无证驾驶的成品油运输车辆予以查扣,查扣车辆一律停放到指定的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七)县交通局:负责核查运输车辆的营运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八)县国土局: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点,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九)县监察局: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县供电支公司和中石化晋中*分公司:配合联合执法工作,需采取断电措施的,电力公司积极配合;需没收成品油的,由中石化公司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安全。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实施、条块结合的办法,利用一个多月时间进行。

一是在专项整治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进行集中整治,彻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

二是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我县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督查,进一步检查打击取缔是否彻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是建立打击非法加油站点长效机制,防止非法加油站点死灰复燃。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维护安全生产大局的高度,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抓紧抓好打击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6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1年。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

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第六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散装汽油销售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依法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或者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

第八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参加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散装汽油销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购买人或者经办人依法购买散装汽油。

加油站点应当每班次至少确定1名人员作为站点内散装汽油销售专职安全员,佩戴安全员标识,开展站内散装汽油销售安全巡视检查和组织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加油站点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

专门加油机的机位应当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加油站点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

第十二条 购买人或者经办人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

加油站点不得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与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对接,并对预警信息开展核查。

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在销售散装汽油时发现散装汽油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应当拒绝销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

(二)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三)未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

(四)专门加油机的机位未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

(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六)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的。

第十六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7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及市商务局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凡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2013年1月30日前到区商务局内贸科参加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同自动放弃其经营资格,并通报工商部门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取消其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年检方法

中石化、中石油两分公司负责将区内所属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集中后报区商务局内贸科统一参加初检,其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直接报区商务局内贸科参加初检。本辖区内所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区商务局初检后,统一上报市商务局进行年检。

三、年检内容及报送材料

(一)年检主要内容。年检期间,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区加油站(点)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行为,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与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情况;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我局将根据全市蓝天工程要求,做好油气回收和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检查督促,在年检中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改造完成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供油协议和进货渠道。对没有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企业,要督促整改,按期完成。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或不具备第四阶段车用汽油(乙醇汽油)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批发条件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年检材料的报送。年检材料要求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区商务局。需上报年检材料如下: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原件、按填表说明填写);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及成品油供油协议供油方出具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证明(原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代储纳税凭证(复印件);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油库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报告(复印件);

9、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或原省经贸委)对油库及加油站(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0、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1、加油站正面、两个侧面、油罐区照片各一张(共4张照片)。照片用A4纸打印,应注明油库或加油站的名称、地址、照片拍摄的位置,同时报数码照片电子档;

1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分别提供10张以上2014年度分批次进货发票;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提供代储发票或相关业务证明(复印件);

1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油库库容证明。

上报材料中的证书复印件,由我局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四、年检的基本要求

1、年检工作是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市部署,认真落实年检工作具体措施,积极组织好年检工作。并做好迎接市商务局对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2、对企业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偷逃税收,盗用他人商标和标识以及销售普通汽油、违规经营甲醇汽油等问题的,年检不予通过。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8

一、细化纳税对象,找准管理方法。

现在纳税人各种经济成份鱼龙混杂,行业千姿百态,过去税收管理单一,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征纳矛盾较多。我们从细化管理对象入手,把道县共2500多户纳税人细化分五大类20种行业及特种纳税人,一类纳税人为28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和50户小规模企业、29户加油站、8户总商、4户大中型超市、6户家电、8户通讯器材销售店、18户小水电站;二类纳税人为12户皮鞋制造厂、10户药品零售店、48户个体砖厂、2户金属材料制品厂、35户木材加工厂、;三类纳税人为10户矿产采掘户、全县的定点屠宰;四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农村城镇的小超市;五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并明确一、二类纳税人为全局的重点纳税户,对一类纳税人实行驻厂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对二类纳税人实行行业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三类纳税人为纳税人,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办法;四类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五类纳税人为监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实行分路段、乡镇实行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办法。

二、摸索行业特点,细化管理办法。

明确了四类纳税人50种行业或特种纳税人,选取一些典型户来调查各行业及纳税人的特性,针对行业特点,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上想实招,下苦功。通过反复探索和不断总结完善,从20*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分别对加油站、砖厂、药店、超市、家电、通讯器材销售、总商、皮鞋、小水电、废旧金属制品等10个行业145户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帐实核对,抓好加油站税收管理。道县共有29户成品油销售纳税人,加油站点46个,加油机都安装了税控装置。20*年8月,我局成立了成品油管理小组,对加油站实行专业化管理。在对全县所有的加油站进行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掌握了各加油站油罐数量、形状、尺寸,把采集来的数据和各种类型油罐的计算公式全部录入电脑,在以后的工作中只要量出油罐内的油面高度,就能准确计算出库存油量,顺利解决了加油站库存油难以核实的难题。同时,建立健全了加油站日销售台帐与进货报验制度,加油站每天登记日销售数量,进货时,应在进货前一至两天向成品油管理小组申报进货数量,货到后必须报告管理小组到场验证核实数量、金额后,经双方签字方可入库,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后,方可认证抵扣,杜绝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今年5月份,通过盘存核实加油站销售数量,道县农机加油站核实库存差96635.63升,隐瞒销售收入347179.01元,补增值税59020.43元,道县上关加油站核实库存差22430.54升,隐瞒销售收入84910.52元,补增值税14434.78元;道县城北加油站核实库存差39160.15升,隐瞒销售收入146181.14元,补增值税24850.79元,共计查补增值税98306元。根据管理需要,我局还建立了油价涨跌报告制,油价涨跌加油站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及时调整税控装置的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至少分上、中、下旬到各加油站抄录税控加油机数据,不定期巡查各加油站,以防止加油站不经过加油机加油。对税负明显偏低、财务欠健全的加油站,将其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和稽查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原因,实施稽查;对账务不健全、收入有明显差距,连续两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取消进项税抵扣,采取核定税款或预储税款等征收方式,今年就有2个加油因机外加油补缴增值税3.3万元。

二是以电控税,抓好砖厂和废旧金属制品行业税收管理。

县局专门成立砖厂税收管理组,制定了全县砖厂实行以电控税征管办法,按生产规模、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耗电量、年定税额、实际入库税款、砖厂引风形式,实行以电定产、以产核销、以销计税的征管方法进行税收征管。核实了各砖厂每度电生产砖坯数量,剔除了非生产用电因素,核定自然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8元,机械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5元的大致计税标准。通过有效控管,48户砖厂年应纳税额由20*年度的18万元增长到20*年的42万元,今年1-9月已入库3158*.6元。

道县有2户利用废旧的金属材料进行冶炼制造线材的企业,根据这个行业耗电量大,产品多少与用电量息息相关的特点,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了驻厂调查,掌握了线材的销售价、收购废旧金属的成本,得出了产品耗电比,每吨产品均耗电1200度,按这个耗电标准,由耗电量得出生产量,再由生产数与产品结存数计算出销售数量,按市场线材的价格核实销售收入,监控这两户企业准确申报纳税。原来这两户企业总是以没有生产多少产品,每吨产品没有什么毛利为借口,一年最多缴税4万多元,现在进行准确监控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准确清楚,今年1到9月申报缴税26.4万元。

三是以票管税,抓好药店、家电、通讯器材销售、小水电等的税收管理。

成品油管理办法范文9

一、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全县范围内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依法严厉打击成品油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行为。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打击流动加油车非法销售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打击销售国家明令淘汰质量不合格及渠道来源不明的油品;查处向非法经营流动加油车供油的零售企业。经济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成品油流动加油车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擅自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加油车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对于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暴力抗法、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牌、无证等手续的流动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工商局: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管、打击成品油流动加油车未取得经营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查处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流动车供油的单位;组织查处成品油流动加油车非法加油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安监局:负责打击成品油流动加油车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交通局:负责打击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营运的行为。

危害群众安全的非法加油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禁止非法流动加油车辆在城区内影响交通、市容、市貌。

三、整治时间

重点对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取缔。2011年7月10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重点整治阶段。此项工作常抓不懈。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