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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2-09 02:05:14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参照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河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生产服务,只经营柴油、油,加油机在三枪以下,储油量不超过三十立方米的零售站点。所称各市县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各市县从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各设区市商务局(油管办)负责对本市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颁发。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由于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只经营柴油、油。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有与具有合法批发资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二)网点布局符合当地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20万元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计量鉴定合格。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审批。

第八条新建零售网点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第三、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档案,每年三月底前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负责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对现有和新建的零售网点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并参照加油站的管理予以监管。各县(市、区)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扩大规模改建为加油站。

第十三条成品油零售网点只能经营柴油、油,个别繁华集镇确需要增加汽油的,要报省商务厅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网点证书,同时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注销登记。各批发企业不得向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汽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2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当取得*市粮食局或者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开办专营粮油批发企业,向*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资格的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备案。

已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临时许可)

通过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凭粮油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市粮食局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可以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八条(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的执行)

本市郊县生产粮油的单位或者农民,在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后,方可自营粮油。

在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购市场采购粮油。

第九条(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措施)

政府委托国有粮油企业承担供应粮油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责任。当市场粮油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油;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抛售粮油。由此发生的价差,按财政隶属关系,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价格规定和政策。

在市物价部门指导下,*粮油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国家限价外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供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参照。*粮油行业协会应当将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向市物价部门和*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储备粮油管理)

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代管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库存和储备义务)

粮油批发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粮油库存结构和核定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进入本市的粮油须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质量检查。严禁带有传播性虫害、病毒的粮油进入本市。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做到经营的粮油质量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粮油冒充合格粮油。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管理)

粮油零售网点的撤销或者改变用途,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市场检查)

粮油管理部门可以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服从粮油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公民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粮油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内容不属于粮油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粮油管理部门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擅自批发粮油的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粮油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规定自营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其销售收入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规定收购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可以按其采购粮油价值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对违反粮油价格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网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粮油零售网点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重新登记)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当取得*市粮食局或者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开办专营粮油批发企业,向*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资格的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备案。

已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临时许可)

通过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凭粮油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市粮食局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可以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八条(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的执行)

本市郊县生产粮油的单位或者农民,在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后,方可自营粮油。

在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购市场采购粮油。

第九条(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措施)

政府委托国有粮油企业承担供应粮油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责任。当市场粮油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油;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抛售粮油。由此发生的价差,按财政隶属关系,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价格规定和政策。

在市物价部门指导下,*粮油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国家限价外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供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参照。*粮油行业协会应当将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向市物价部门和*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储备粮油管理)

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代管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库存和储备义务)

粮油批发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粮油库存结构和核定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进入本市的粮油须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质量检查。严禁带有传播性虫害、病毒的粮油进入本市。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做到经营的粮油质量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粮油冒充合格粮油。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管理)

粮油零售网点的撤销或者改变用途,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市场检查)

粮油管理部门可以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服从粮油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公民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粮油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内容不属于粮油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粮油管理部门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擅自批发粮油的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粮油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规定自营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其销售收入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规定收购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可以按其采购粮油价值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对违反粮油价格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网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粮油零售网点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3

一、快检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

(一)快检和监督抽查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合法经营(生产和销售)成品油的储油库、加油站(点)。

(二)快检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该“快检和监督抽查对象”经营(生产和销售)场所内的待销成品油;企业自备储油库、自备加油站和机动车油箱等均属于成品油使用环节,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范畴。

二、工作要求

按照市局《关于强化2021年成品油和散煤质量抽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快检为主、监督抽查为辅、快检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范围加油站(点)抽检做到油站和油品均全覆盖。成品油快检方面,委托具备成品油快检能力的机构实施。成品油监督抽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实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对全市成品油质量监管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抽检频次和密度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对主城区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每月质量抽检1次,对主城区外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至少每季度质量抽检1次。

车用尿素的质量抽检按照对加油站(点)的抽检频次与油品质量抽检同步进行,其中同一辖区范围内相同品牌的同一批次不再重复抽检。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抽检频次另有要求的,按照频次较高的要求开展质量抽检。

市主城区范围:东环路以西(向东延伸至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西苑大街以东;北环路以南;洺湖环湖路以北(向南延伸至一中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

三、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快检为主、快监结合、突出重点、靶向管理、严惩重处、追根溯源”的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2021年成品油和散煤质量抽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开展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的各项工作。监督抽查应按照因地制宜、效率最优的原则,严格要求检测机构做到从抽样到出具检验结论不多于3天。对快检为不合格的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快速检测程序》要求立即采取封存措施,进行正式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二)完善台账。督促经营者规范和完善进销货台账,实现成品油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强化办案。切实加大成品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检验为不合格的,要迅速对相关加油站(点)剩余的不合格成品油、车用尿素和相关财务账册予以封存,坚决予以快速查处,依法没收不合格成品油或车用尿素并从重处罚,依法停业整改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上报市局;对经过停业整改后准备营业的加油站(点),要立即对该加油站(点)所有油品进行第二次抽检,对一年内两次抽检油品不合格的加油站(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依法依规及时做好不合格成品油和车用尿素来源追溯、案件移交、抽检结果公布、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对不合格成品油要坚决追溯源头,及时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不合格产品。要认真落实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法成品油处置工作规范》(邯油组办[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合格成品油没收、登记造册、备案和移交工作,严防不合格成品油再次流入市场。坚决杜绝以罚款为目的擅自改变案件性质以及不立案、不结案、对不合格成品油封存不及时、以罚代刑、后处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以大气污染防治和关注民生为最高目标上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对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和内部督查力度,建立健全成品油抽检和案件查办的监督机制,切实把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抓实抓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4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做好成品油的安全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供应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优质服务的成品油经营市场。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且必须亮照经营。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买卖、计量准确、保证质量,不掺杂使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鉴定或超过鉴定周期以及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油品等财物,并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第(二)、(三)款的依据____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_倍以下或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的第(四)、(五)、(六)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油品、没收油品并处油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油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六条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存好进销货发票,记好进销货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同时,应由市场股根据上年度巡查记录、违法违章记录、预警警示记录、文明守信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巡查力度和密度,不定期对经营企业巡查,每半年对成品油质量和数量至少抽检一次,并核对其进销货台帐。消协和_____要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无证无照加油站及立桶式加油站由各工商所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取缔。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5

一、行动时间

年6月20日至8月19日。

二、行动目标

坚决堵源截流,通过加强路面缉查和市场管理,切断走私成品油流入我县市场渠道,减少成品油走私对经济的冲击;加强情报经营,查处一批案件,着力摧毁成品油走私团伙,营造打击成品油走私高压态势。

三、组织实施

此次联合行动由县政府打击走私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工商、经贸、交通、石化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按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具体分工

(一)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主管部门,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1、负责配合此次严打联合行动。2、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查处市场流通领域经销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行为。3、着力防范流通领域走私集散市场的形成。

(二)县公安部门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1、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缉私部门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的指导协助;2、主动配合县政府打私办及时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发生;3、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查获的用于成品油走贩私的车辆。

(三)县经贸部门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1、组织对全县加油站、油库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站、油库非法购买、出售走私成品油和非标油的行为;2、发现成品油走私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

(四)县交通部门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1、积极配合开展此次严打联合行动;2、加强对各类车辆的管理,防范用于成品油走私活动;3、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案车辆的核查鉴定工作。

(五)县检察院、法院作为、审判犯罪的主管机关,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1、依法加强对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和审理审判工作;2、对重大成品油走私案件,快审快判,依法严惩走私犯罪分子。

(六)我县石油销售企业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1、改善供油网点服务;2、积极为公安部门查处案件提供便利,及时做好涉案送检油品的检验工作。

五、涉案成品油和作案工具的处理

对涉嫌走私的成品油,由查获单位先行交由中石化或中石油企业收购,所得款项待案件终结罚没变卖后上缴国库。

对从事走贩私活动的车辆一律移送公安交警部门暂扣2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车辆违章系统,直至吊销驾驶证件,不得放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落实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制定本系统严打行动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抓紧组织实施。

(三)重特大案件办理经费确有困难,可一案一报向县打私办提出申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6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粮油市场的动态监测,密切关注辖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建立健全反应快速、覆盖全面、预报准确的粮油信息预警体系,确保我区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流通秩序良好,供应及时充裕。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报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粮油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粮油市场的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粮油库存及价格变化,由专人负责主要粮油销售品种、库存和价格的监测工作,于每周五和每月底向区政府和市粮食局报送监测数据。

2、加大粮油市场供应投放

进一步落实粮油应急加工、供应各项措施,确保粮油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分布合理,衔接顺畅,运转正常。加强对辖区重点敏感市场的监控,强化对中间环节经营者的管理,为及时、准确、有效地投放储备粮提供数据信息,实现合理调度粮油资源,引导市场价格稳定。

3、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

协助市粮食稽查队加大对粮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粮油经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及时报送各类市场信息。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散布虚假信息、制售不合格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整顿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粮油市场稳定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三、组织领导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7

一、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成品油进出口双向受限,加剧国内产能过剩局面

成品油的进出口需要有国家给出的相关资质,但目前来看一般的民营企业是无法经营的,这种类型的资质基本上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才有。目前,我国社会石油经营单位中的一部分企业有着长期经营进出口成品油的经验,有其固定的渠道和市场,由于缺少进出口经营权和配额,其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国内成品油出口需求是制约产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经济对石油消费拉动减弱,石油需求将保持2%―3%低速增长,成品油消费将由过去的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转变为低增长、低消耗、低污染的“三低”新常态。2014年开始,国内炼油产能过剩明显,近两年地炼的开工率一直都在40%以下低位。成品油的出口,尤其是国内过剩严重的柴油出口将逐渐呈现常态化和规模化。只有扩大出口,才能有效提升产能利用率。

(二)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完善,自主定价体系还没有形成

现阶段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经实现与国际市场价格的接轨,调价方式更加灵活,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价格基本实现了初步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石油行业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石油市场油价的剧烈波动,现行的价格机制问题开始逐渐显现。

一是虽然修订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缩短了调价时期,加快了调价频率,但仍不能达到根据市场供需现状实时调整价格的要求,国内外成品油的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仍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套利行为,影响成品油市场的规范健康运行。

二是虽然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但是由于国内外成品油流通市场并没有完全接轨,大部分企业不能自由进出口成品油,存在贸易壁垒,这必将导致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割裂,出现国内消费结构与市场供需关系不相匹配的现象。

三是政府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尚不透明,计算公式和挂靠油种尚未公开,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和诸多怨言。

四是成品油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价格的市场化需要与成品油市场的流通体制改革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然而,目前我国流通体制的改革进展缓慢,导致成品油市场化改革难以快速推进。

此外,世界石油市场的格局决定了石油的定价机制,现有的国际石油定价机制并不能充分反映东亚的石油供需格局,导致我国进口石油的价格偏高,波动剧烈的石油价格也使国内企业迫切需要更为便捷的国内价格避险渠道,提高我国在世界石油价格体系中的定价权也成为当务之急。

(三)油源高度垄断,民营流通企业生存空间有限

石油消费市场化和石油供应垄断化已成为当前我国石油市场中的主要矛盾。目前,国家对油源的控制仍然很严,这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各由自己的母公司控制,即使是地方炼油厂生产的配额内的成品油也必须交由中石化、中石油的销售公司进行统一销售。

成品油出厂价和批发价实际上是由两大集团制定,因而出现国内成品油价格批零倒挂等畸形现象,导致国内汽柴油市场长期供应紧张。目前,在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中,民营企业约占1/3左右,加油站占56%左右,但其成品油销售总量只占市场份额的不足30%。民营石油批发零售企业无油可卖、油价批零倒挂的现象存在已久,很多民营加油站无奈被两大集团收购,留下的多数经营惨淡,生存状况每况愈下,有些被迫关门歇业。由于缺乏油源,国内民营石油企业开工规模不到产能的1/10,生产设备大量闲置,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被迫使用进口的高污染、低收率的燃料油替代原油,生产低品质油品以供应紧缺的成品油市场。很多民营油企的加油站和仓储都是1992年石油市场放开后投资十几亿元建成的,如今多数处于半闲置状态。

两大集团的过度垄断妨碍了市场的健全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破除石油流通的行业垄断,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活跃市场,缓解石油市场的供求矛盾。

(四)成品油税费不合理,总体税负压力较大

完善的成品油税制是保证成品油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成品油的税收办法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目前的消费税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方面导致了多次重复征税,使转嫁到产品出厂价中的总税额比实际高;另一方面受到现行的价格体制和税收征收办法的限制,税收难以完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的作用。其次,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炼油企业不能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纳税款,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再次,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政府有关部门的乱收费依然严重。

与此同时,在税负方面,以燃料油为主要原材料的地炼企业一方面存在“天生劣势”(国有炼化企业以原油为主要原材料,无需缴纳消费税),另一方面某些沿用多年的合法避税手段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健全也不再可用,客观上造成了地炼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

(五)政企职责界定不清,成品油市场监管不到位

由于政府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没有相对分开,因此,政府部门既是政策制定部门,又是监管部门。在这种体制下,我国政府在优化产能布局,市场监管,资源储备和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调控市场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本应政府承担职责,在实际运行中由企业承担;企业在市场保供、国家石油储备、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同时还要完成利润考核目标。政府在制定行业进入标准、市场监管手段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种保护国有资产、打造强大民族工业“航空母舰”的态度,这不但造成了各市场经营主体的不平等竞争,助长了大型国企借助行政手段独断市场的情绪。

由于成品油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到位,其弊端也日益明显,还体现在油品质量标准多,价格差异大。目前执行的汽柴油标准有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标准、地方标准(含甲醇汽油),实施的汽油和柴油产品标准达到了11项,各种汽油、柴油牌号多达47个。

另外,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

市场主体多元化。培育形成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油气市场格局。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显著降低,更多的民营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流通市场规范有序,流通限制逐步消除。

定价机制市场化。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能源定价新机制。一方面,能源价格能够合理反映能源供求变化,引导国内能源投资和消费;另一方面,国内、国际能源价格逐步接轨,确立中国在国际能源定价的主动地位。

油品来源多样化。从源头对石油市场进行管理,国家基本放开对成品油进出口的限制,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对我国成品油保障作用,扩大我国炼油企业的市场空间,为化解产能过剩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税费征收合理化。通过运用税收政策来保持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相对稳定,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机制,为最终实现价格市场化打好基础,减轻其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场监管规范化。石油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即建立石油行业在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资源管理、行业监管、限制垄断以及有效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到2017年,成品油市场准入更加开放,市场竞争显著提高,价格机制更加市场化,财税调节更趋合理,制约成品油流通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行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多元、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机制完善、市场体系健全、财税调节科学、法律体系完备、宏观管理高效、市场监管有力的现代成品油管理体制,形成成品油市场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成品油进出口体制,加快研究制定汽柴油一般贸易出口政策

稳步放开成品油进口权。逐步放开石油企业进口控制,扩大许可进口量并放宽进口企业的资格,推行公平、竞争的石油进口秩序。允许在非国营贸易配额内自行进口原油和成品油,并可在交易市场上流通,取消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限制。对于铁路、航空以及交通等需要大量石油供给并且拥有自身完善的石油供应网络的大型企业,可以允许其享有成品油进出口权。增加进口主体要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必要的资质条件,如油库库容、接卸设施、必要库存量、自有资金等,减少投机需求,降低市场波动。

加快研究制定成品油出口政策。对成品油的出口经营,由两大集团出口调整为由国有和民营企业共同出口,成品油出口按照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方式进行管理;允许成品油出口由非国营贸易企业参与管理,并给予非国营贸易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同等的权利。在成品油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时期,灵活调整关税政策,通过进出口手段调节国内市场余缺,化解产能过剩,参与国际竞争。

(二)加快石油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努力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

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深入研究非公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准入范围、准入资质,核准和监管办法等问题,努力降低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民营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改变当前集中度较高的市场结构,努力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重组、兼并和拓展业务等方式增强竞争能力。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理顺政府两大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科学配置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制定有关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政策法规,利用法规来限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流通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效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促进成品油供应多样化。将地方炼厂生产的成品油也应纳入国家的销售管理渠道。允许各石油专项用户组建独立的石油销售公司负责系统内成品油的供应,并授予企业采购自,为进一步推进成品油市场化进程摸索经验。

规范成品油质量标准。进一步统一油品质量标准,减少成品油品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标准;合并柴油标准,执行《车用柴油》标准;减少油品品号,逐步将柴油牌号减少到3个(0#、-20#和-35#)。

(三)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建立国内石油市场报价体系。独立的石油市场报价机构根据市场交易状况播报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成为成品油贸易商签订贸易合同重要的定价依据。因此,要加大石油报价机构的培育力度,不断增强其播报价格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石油市场报价体系,推动石油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贸易以及市场化价格的形成。

逐步实行市场自主决定价格的机制。将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均调整为全国一价,为国内石油行业竞争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政策环境。继续扩大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自主性,在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价格差距由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需现状自行调整。同时,继续缩短或者放开对调价周期的限制,逐步实现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实时调整交易价格。

加强对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由原先成品油价格的制定者,转变为成品油价格的公布者和监督者,进一步公开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计算公式及与国际成品油价格挂钩与联动的方式,消除公众的诸多质疑。同时,要积极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及其市场的监管力度。

建立税收调节机制和补贴机制。要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对农业等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适当补助的机制以及石油企业因油价上涨带来超额收益的财政调节机制。

(四)完善成品油税费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和公平负担

改革成品油消费税计税办法。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下移到零售环节,同时调整为价外税,并增加税率的灵活性,实现其调节消费行为、节约用油、保护环境的功能。油品消费税调整为共享税,实行中央与资源城市财政分成的办法,同时不再上划相关税种收入,为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对作为地炼企业原料的燃料油不再征收消费税。

恢复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尽快恢复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在新常态下促进成品油出口,利用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维持炼厂加工能力,维护就业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8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

二、工作目标

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包括建设、经营、仓储、运输及流动加油车等,下同),根本遏制各类非法行为,消除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重点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建设的加油站点。

2.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经营的油罐车辆和流动加油车。

4.超范围经营汽油的加油站点。

5.未经批准,擅自储存成品油的仓储点。

(二)整治任务

1.取缔非法在建的加油站点。对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建设的加油站点,一律予以取缔,依法拆除设施设备。

2.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对无证、无照的非法加油站点,一律予以取缔,依法拆除设施设备,清除库存油品,地下储油罐清除油品后要注满水或水泥。

3.查处无证流动加油车和无资质油罐运输车辆。对无证流动加油车和无资质油罐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和行政处罚。

4.查处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对超范围经营汽油的加油站点,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依法拆除有关设备设施。

5.取缔无证无照非法仓储点。对全县工商贸企业和个体户的成品油非法仓储点,一律予以取缔,依法拆除、清理储油罐等设备设施。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8月6日起至9月1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8月6日-8月9日)

1.成立县整治非法加油站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明确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任务;

2.召开县整治非法加油站点专项行动专题会,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任务;

3.全面摸底排查,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加油站点的位置、经营种类、加油机数量、储油罐数量及储量、单位或业主、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等进行摸底。核实确认非法加油站(点),填写《各乡镇非法加油站点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并于8月10日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召开调度会,对前一阶段和下一步工作进行调度。

(二)自拆自纠阶段(8月10日-8月19日)

1.执法人员和各乡镇有关人员登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非法加油站点业主主动拆除设施、设备。

2.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对非法加油站点取证工作,并完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手续,通报供电供水部门,做好断电断水的前期准备。

3.非法加油站点必须在8月19日前一律关闭,自行拆除加油机等设备设施、处理完剩余的油料,确保整改到位。否则,依法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取缔。造成的损失由非法加油站点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9月10日)

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关闭取缔非法加油站点。一是对非法建设的加油点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拆除已建设施,坚决取缔。二是对正在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一律关闭,抽走油品、扣押加油机,对埋地油罐注水或浇注水泥,排除隐患。三是对经营柴油的加油点一律停止汽油经营(超范围经营),拆除汽油加油机,没收汽油,同时列入加油点“黑名单”。若再次发现超范围经营汽油,则予以取缔,撤销柴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拒不落实整改、暴力抗法、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予坚决打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1日-9月15日)

1.各乡镇对本区域内非法加油站点进行再摸底,防止遗漏;并对非法加油站点整治情况再跟踪,防止死灰复燃。

3.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仍存在问题和不足迅速进行整改。同时,不断深化巩固和扩大成果,规范全县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内容抓实抓好;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工作方案,以倒计时的工作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查处和取缔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实施。

(二)注重长效,常抓不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成品油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强化效能,严格责任。县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督查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落实各乡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纵容违法违规的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问题较多,排查不彻底,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工作推诿扯皮,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县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范文9

全区现有加油站15座。中石化12座;民营2座;中长燃1座。其中陆上13座,水上2座。中石化12座加油站主要分布在处。民营两座加油站分别是区水上加油站和区加油站,前者位于区段,后者位于公路区镇村。中长燃1座加油站位于区水泥厂码头上游500米处,属四星级水上加油站,省文明示范站。

二、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10月18日,由区商管办牵头,区安监局、区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等10多个区属相关部门在区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会议。10月19日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了联合检查。(1)分组情况:检查组分成两组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联合检查。第一组由区商管办牵头,成员单位有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负责检查陆上加油站;第二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区商管办、区海事局、区税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负责检查水上加油站。(2)检查内容:主要围绕是否为未经依法批准正在建设的加油站、是否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共11个项目展开。(3)检查形式:检查组各成员都能自觉服从牵头单位的安排,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认真对照各自的检查项目,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资料等形式来核实各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达到《省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技术要求。(4)检查结果:检查组成员们通过检查发现,我区辖区内各加油站都能够严格遵照《省成品油管理办法》的要求来完善生产设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技术标准,真正做到规范操作、诚信经营。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是由于政府对水上采砂区域的禁令具有季节性特点,造成个别水上加油站柴油销售量阶段性反差明显。

二是个别加油站站容站貌凸显陈旧,整体形象与现代城市日益繁华的发展理念不相吻合。

三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货物运输量的增加,在下半年炼油厂停产检修阶段,会出现成品油市场供应不能完全满足成品油市场需求现象。

四是旧城改造和城区道建设中,绿化带的规划未充分考虑加油站进出口的合理布局,导致个别加油站因为进出口不便利成品油销售量在改造前后相差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