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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2-12-05 22:52:33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1

在新的学期里,我们院劳动部的全体成员将秉承以往的勤勤恳恳、孜孜不倦的工作作风,在作好上级工作的同时,更会调整好心态,结合自己部门的特点,运用“换位思考”的理念去为身边的同学做点有意义的事,全面贯彻院领导的指导方针,从而把我部的工作层次进一步的提高。使我部的工作效率与工作方法得到极大的提高与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为本院,为各系全体师生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具体实施方案

(一)、部员的具体要求:

1.院劳动部各成员要敢于吃苦,勤于工作,乐于奉献。

2.部长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的作用,能够随时协调组织好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开展好各方面的工作。

3.各成员要随时注意自己的形象,积极的协助学生会各部开展的活动。

4.要时刻警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大家商量及时解决。

5.积极且准时参加学生会各种会议。

6.加强对部门成员的纪律教育,重视评分标准,严格值勤,公平公正。

7.我部成员要积极、主动、细心及时完成我部工作及学生会分配的任务,并严格要求自己,不论是在工作,还是学习方面都要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不发生有损学生会及劳动生活部名誉和形象的事件,真正起到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

(二)具体工作开展:

1.卫生评比及卫生检查工作:

(1)我部要做好周一至周五的教室卫生评比工作,并把每周评比结果张贴。对每周卫生较差班级给予通告批评,如果经常性的不打扫卫生的班级,有通告却不改的,将向学生处老师反映并作相应的处理。

(2)做好每周的值周评分工作,对于一周下来表现优秀的班级给予表扬并发放流动红旗鼓励。

(3)我部成员每周要对上周以来的工作加以分析与总结。

(4)对所有班级分配好一个班一个固定的教室,对于每一个班的卫生情况实行劳动委员负责制。

(5)我部成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班的教室卫生检查工作。

(6)要求各班的劳动委员每天要严禁班上同学带早餐或各种零食到班上吃(这是教室卫生差的一个重要根源必须立即实行)。

(7)长期监督与积极引导大家树立起“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思想意识。

(8)定期组织各班学生进行大扫除活动,保持环境卫生的清洁。

(9) 对于每个班的教室的评比要求各班的劳动委员参与评比,在评比的时候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本部其他相关工作:

.(1)定期召开各班劳动委员例会,了解并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体情况的落实。

(2)我部要及时的并且长期的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广大师生关于环保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的上报给上相关级部门。

(3)定期进行学院的卫生检查和评比活动,确保生活环境整洁,.协助有关部门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4)认真努力完成各级交给的任务。

(5)积极做好每次活动的各项后勤,劳动等工作。

(6)开展有益的课外活动(主要是与各系其它部门兄弟联合),以达到加强成员之间沟通与了解的目的。

3.积极主动配合学院和学生会兄弟部门的相关活动:院劳动部在学生会工作是一个重点工作,我部还要发扬往届院劳动部的优良传统,从整个学生会的大局出发,结合院劳动部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协助其他兄弟部门的工作。工作重点将放在院劳动部所负责的安全和后勤方面。总之,希望经过我们一年的努力能够在学生会内部树立“有困难,找院劳动部”的工作理念。

4.创新方面的工作:院劳动部作为一个幕后部门,一直以来都是默默在背后为学院,为各系,为老师,为同学服务。在联合兄弟部门举办各类活动的时候也大多是在不为同学们所知的后勤工作,广大同学在享受着院劳动部无微不至的服务的时候,却不一定能想到做这些工作的院劳动部,正因为如此,今年院劳动部计划联合部分兄弟部门开展一些由院劳动部主办的活动,在丰富同学业余生活的同时,也能对院劳动部做一个很好宣传和推广。

(三)、本学期相关活动

九月份的工作重点放在“整理”上,整理上学期的经验及不足,制定更加完善的《内务细则组则》和《劳动部员内部考核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做好部门纳新工作,为了更好的展开部门工作,我部留下8名优秀成员,来带领工作。

十月份我部将举行篮球友谊赛,更重要的是想促进各部门的发展,同时为了丰富部门业余生活,增强队员与队员之间的交流。并联合其它部门开展公益活动。

十月中旬我部与宣传部共同举办一次“教室美化评比活动”使我们的同学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并将评比结果向全体师生公布,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十一月份我部开展素质拓展训练,使学生们能激发个人潜能,培养乐观的心态和坚强的意志,提高沟通交流的主动性和技巧性,树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团队精神,极大增强合作意识,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的目的。

十一月中旬我部开展读书会,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青春风采。

十二月份我部将开展冬季运运动会。

十二月至一月,处于学期末,为了防止部员生成错误的思想认识,滥用职权,在这 一个多月将加强管理,强化部门考核,通过对其他部门的沟通,了解各个部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出相应的奖励与处罚制度,提高部员的工作积极性。

劳动就是一种美,劳动之中又充满了无穷的乐趣,我部还计划联合兄弟部门以及我院的相关部门开展以“爱护环境” “趣味劳动”等为主题的各种活动,活动内容紧密联系生活,与同学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使同学们在平时的生活之中能够保持一种审美的眼光和乐趣。促进同兄弟院系交流与和作,加强同兄弟的感情,又达到宣传我们院和学生会以及劳动部的作用,最终达到建设一个和谐美好校园环境的目的。

以上就是本年度内院劳动部工作的大致计划,体现了劳动部的工作特色和理念,工作的内容十分的丰富,要一一开展实施还需要学院相关领导老师的大力支持和兄弟部门的紧密协作。我们相信,新的一年将是我们院劳动部崭新一页的见证。

XX年劳动部工作计划书(二)

青雾浮起,白雪覆地,时间似流水,转瞬即逝。一个学期已离我们而去。在短短的几个月里,我们付出了很多,同时也收获了很多,我部人员在这学期工作认真、负责。无论何时,都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但也存在少许不足,我们会积极改正并予以完善。秋学期的结束也就意味着春学期的开始。在下学期的工作中,我们会保持以往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认认真真做好所有的工作。现对我部下学期工作作出以下计划:

一、常规工作

1、为继续创建洁净、美丽、和谐的大学校园,更好督促各班卫生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周五下午5:30实行卫生例检。

2、在例检中对各班卫生状况进行评分,就各班卫生上存在的问题给予记录。并通知相应劳动委员。

3、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施例检的同时,每星期还实行不定期卫生抽查。抽查的成绩将带入周五的例检成绩中。

4、每周日下午,本部所有成员开部门例会,就各自对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交流。并对下一周工作做详细部署。

二、其他工作:

1、我部将于三月份举办一次“文明班级评选”活动,在活动开展之前,我们会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我们会利用广播或以海报的形式进行宣传,让全系学生知道这个活动。我们会将本学期所有的卫生排名、检查卫生的劳动委员的出勤率进行统计评比出‘优秀班级’‘优秀劳动委员’,我们会邀请系领导出席本次活动的颁奖活动,对获奖班级,获奖劳动委员进行颁奖。我们会在活动之前向系里申请好经费,分配好奖品,一二三等奖得主会获得相应的奖金与奖品,一等奖班级会获得相应的奖金奖品之外,还会获得由管理系劳动部办法的卫生流动红旗一枚。另外没有得奖的班级,我们会颁发鼓励奖,给予他们一定的鼓励。相信通过开展本次活动,激发了一些班级和劳动委员工作的积极性,这有助于我们以后工作开展的更加出色,同时通过本次活动的展开,某些班级和劳动委员看到了自己工作中的不足,相信他们以后肯定会更加努力认真工作,弥补以前工作的不足。

2、为进一步提高我部的人员素质,加强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凝聚力。下学期将组织开展以“走进博物馆,感受中国文化”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切实做到从现实出发,从自身做起,起到好的模范和带头作用。

3、针对“五一”劳动节,我部将会组织一次大型的图片展活动。将以“劳动光荣”为主题,把平时同学们的劳动场面展现出来。使更多同学积极参与其中,感受劳动的乐趣,充分发扬新型社会主义荣辱观。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

(二)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含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检验;

(四)组织、指导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资格的培训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企业、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

(六)按规定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参加有关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以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九)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标准;

(二)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组织对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劳动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劳动卫生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劳动卫生医务工作人员;

(七)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和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企业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劳动安全卫生会议;

(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对未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查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并推广应用,交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企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三)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五)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的检查检验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六)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制度;

(八)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职业病管理的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审查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二)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加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操作与维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批准。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入厂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三)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四)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八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3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职业病危害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当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卫生工作面临新形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职业病防治关系着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关系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象抓安全生产一样抓职业病防治,努力使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和提高。

二、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企业是防治职业危害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安监、卫生、经贸、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群众团体要按照分工要求,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三、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分层次、分行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运用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自我防范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安全在我心中”等企业职工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将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作为监督检点。要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现场管理,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探索职业卫生管理新模式。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20*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职业危害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限期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专项整治中,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危害情况调查,摸清情况,建立台帐,掌握第一手资料。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4

一、管理机制、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计划:

1、建立了新的人事、劳动用工、薪酬分配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

2、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力度,明确岗位职责,严明劳动纪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办法,从劳动纪律、安全现场、岗位履职、沟通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细化,提高操作性,为人力资源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有效的依据。

3、对现设岗位测评,科学设岗、合理定薪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薪酬为杠杆、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内部人事、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形成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新机制。

4、健全完善定额考核制度,扩大定额管理的范围,及时准确提供决策数据和资料。

5、强化办公室牵头作用,一[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切以经济效益出发,大胆开展工作,主动担负起剂的作用,加大协调、沟通力度,配合其它部门完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培训、宣传工作计划:

1、加强员工思想意识、质量意识、岗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结合公司制定的职工入职条件,采用内培和外培的形式,适时开展员工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2、结合公司实际,强化公司形象宣传工作,理顺公司内部的标语、宣传口号、标牌、宣传栏、公告栏等使用公司统一色、统一尺寸等。

2、通过专业协会和其他媒体等渠道做好产品、企业形象宣传工作。

3、进行理顺公司宣传报道网络,加强领导和管理,使宣传内容更加丰富,贴近员工,提高《公司简讯》的水平。

4、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联络、接洽公司外新闻单位来公司采访、选材,归口管理各部门对外宣传报道的宣传口径等。

三、工青妇工作计划:

1、制定计划措施,以抓好基层组织建设为突破口,使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2、在生产空闲期间适时举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与友邻单位的联系和沟通,通过活动的开展,在提高员工的身体素质、荣誉感的基础上,有效地提高公司的凝聚力。

3、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方案,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岗位先锋”等活动,做到覆盖面广,效果显著。

四、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1、加强生产安全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做好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思想、业务素质,维护好公司办公秩序、生产秩序。

2、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在组织好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公司安全保卫系统。

3、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健全组织,开展好工作,加强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做好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注意发现治安隐患,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5、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器材的配备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消防器材的使用、更新工作。

五、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1、按省级企业档案管理的标准制定工作目标

,做好各类档案的归档立卷工作,完善档案管理系统,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督促、指导各归档部门按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学习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档案员的业务能力。

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1、规划公司绿化区域,并组织实施,做好公司内绿化带、青草、灌木和树木的管理工作,定期浇水、施肥、喷药及修剪树木。

2、确保公司内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无杂物、无堆积物。

七、后勤管理工作:

1、加强职工食堂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员工。

2、管理维护好公共设施,确保公共设施不被损坏。

3、加强车辆管理工作,对自行车、摩托车、及外来车辆等,实行定置管理,保持车棚卫生清洁,车辆摆放整齐。

4、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八、车辆管理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强车辆规范化管理,建全台帐,合理调度,制定详细的车辆使用消耗定额,并进行严格管理。

2、做好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确保行车安全,文明驾驶。

3、制订和完善车辆维修计划,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无病出行。

九、其它综合工作计划:

1、推行“5S”管理,制定标准和措施,按现场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考核。

2、做好行政公文的编号、打印、复印及收发、登记、呈批、传递、催办、清退、立卷、归档工作。

3、服务热情,细心周到地搞好接待工作。保持办公室、会议室卫生清洁。

4、抓好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5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据印度政府200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人口总数为10.27亿,其中农村人口为7.41亿,占人口总数的近70%。总劳动力人口4.02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口为2.34亿,占总劳动力人口的58%,其中男性劳动力为1.4273亿,占男性劳动力总数的51.9%,女性劳动力为0.9133亿,占女性劳动力总数的71.8%①。上述数据显示,印度劳动力人口的一半以上从事农业生产,但其农业产值只占约1/4。有近3亿人口即人口总数的1/4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如果按照1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计算,则贫困人口约为3.9亿。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显著,3/4的贫困人口集中在农村地区,其中近一半集中在社会发展指标最差的北方邦、比哈尔邦和中央邦。与此相关的是,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生存环境、教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障程度都大大落后于城市。

为了平衡发展,印度政府近十年制定了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工程和计划,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因而农村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政府的农村发展战略指导思想强调的是,通过自治机构动员民众积极参与政府设立的各项工程,改变过去的项目和工程都是自上而下地由政府设立和执行,没有群众参与而效果不佳的状况。具体办法是,政府将权力下放给自治机构,通过自治机构协调政府政策和民众的愿望与需求。

1992年印度议会通过了宪法第73、74修正案,修正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正式实施。该法案催生了完整的自治机构体系的建立。中央政府将权力下放给自治机构成为加速农村建设的转折点。政府有关农村发展的各项工程自此由自治机构负责实施。修正条例赋予原有的自治机构以更大的权力,使之成为正式的地方自治组织。自治机构为三级,分别是县(district)、区(intermediate)和村,每5年进行一次选举。各级自治机构都须为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妇女保留席位,其中妇女席位不得少于1/3。县级机构设立财政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各级自治机构根据政府的政策和计划以及地方民意制定本地的发展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政府各种惠民工程受益者资格的认定、项目的选择、监督等都依赖于自治机构。中央政府的自治机构部负责自治机构的相关事务。

将权力下放的同时,印度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连续几年“农村发展工程”项目下的预算都有较大增加②。印度政府的农村建设工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就业,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主要包括:饮用水、环境卫生、住房、教育和道路建设等。2005年,印度政府提出“建设印度”计划。这是一个为期四年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标为:为新增加的1000万公顷土地提供灌溉设施;为自然村修建农村公路;为贫困群体再建600万座住房;为7.4万个聚居点建造饮用水设施;为尚未通电的12.5万个村庄的2300万个家庭送电;为6.6822万个村庄连通电话。

一、农村就业

《2005-06年度联邦财政预算》有关农村的指导思想是以减轻贫困、增加就业为具体目标,来加速社会发展如教育、医疗保健诸方面的发展。该预算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政府努力实现“最低共同纲领”的愿望,即“坚决消除贫困,使贫困人口脱贫”。

在从事农业生产的2亿多劳动力人口中,有近一半的人被政府称为农业工人,实质上指的是无地或少地农户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无地或所拥有的土地不足以满足家庭生存最低需求,这些农户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其他农户耕种或帮工维持生计。

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是政府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也是减轻农村贫困的重要途径。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农村发展部、劳动部、农业部等,都有一些相关工程。这些工程主要有:

1.普遍农村就业计划(Sampoorna Gramin Rozgar Yojaria)又被称作普遍以工代赈工程(Universal Food for Work Programme)。这一工程宣布于2001年8月15日,在全国所有的邦和地区实施,促进或创造各种形式的就业机会。在这一计划下,每年有500万吨粮食免费拨给各邦政府,涉及资金为500亿卢比。这个工程的设计思想是,通过在农村地区修建持久耐用的社区基础设施,加强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一方面可以使农民获得额外就业机会,获得工资性收入,保证贫困人口的最低粮食需求,同时也可以改变农村落后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面貌。该工程的受益人群主要为表列种姓和部族、妇女及领回从事有害工种童工的家长①。

基层自治委员会根据当地需要制定具体计划同时上报获得批准。纳入该工程的土木工程必须是劳动密集型的,建设的重点是持久耐用的基础设施,如水土保持、小流域开发治理、水源保护、造林、村庄道路、村小学校校舍、卫生站或集贸市场等。其原则是除了增加就业之外,还要能够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严格禁止修建宗教性建筑、纪念性标志性建筑、大型建筑物或桥梁以及政府办公用建筑物。

该工程每年大约产生10亿人/日的就业机会。每人/日可获得最低5公斤的粮食(实物),各邦同时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给付额外现金报酬,报酬必须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该工程严格禁止任何承包商或中间人介入。出于尽可能多增加就业机会的目的,该工程同时禁止使用机械作业,以防机械代替人力劳动。

2.乡村自我就业计划(Swarnjayanti Gram Swarozgar Yojana)是目前正在进行中的主要的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就业工程。由开始于1999年的农村综合发展工程(IRDP)及其附属工程如农村青年自我就业培训、农村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计划以及水井计划等合并重组而成。

该工程通过商业信贷和政府资助的组合贷款方式向贫困线以下家庭提供小额资金扶持,用于帮助他们形成可以产生收入的资产。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依靠贫困人口自身的能力在农村地区形成大量的微型企业,主要为手工加工业,以此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使贫困人口脱贫。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动员贫困人口自我组织起来,形成自我帮助小组。在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目前已经建立了

114万个自我帮助小组,大约有1/10的小组已经开始了经济活动。除此之外,自我帮助小组的成员,主要是妇女,通过勤俭持家,将节省下来的零用钱放在小组的集体账户中,用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不时之需和生产资金周转,这一形式使得自我帮助小组同时发挥着微型民间信贷组织的作用。

可以获得该工程贷款的受益群体主要为贫困线以下群体,尤其是表列种性、表列部族和妇女等人群。受助名额的50%保留给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40%保留给妇女,3%保留给残障群体。

自我就业计划重点开发和扶助的是贫困群体的经济自立能力。具体做法是由社区自我就业委员会和村自治委员会共同挑选或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和资源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当地的传统手工加工业等,经过与银行、工商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后确定。所确定的优势经济活动不得超过10项。

3.国家以工代赈工程(National Food for Work Programme)于2004年10月13日开始在全国150个最落后的县实施,其中大部分县为部落民聚居地。这个工程的目标是,向符合标准的受益家庭中最少一人获得一年100天的就业机会,保证其获得最低标准工资。所提供的工作种类主要是能够增加社区资产的劳务。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生活环境治理:生活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要工程是1999年开始的“总体环境卫生运动”(To-tal Sanitation Campaign)。由于农村普遍存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缺乏的状况,政府启动了这样一项工程,目标是在2015年前彻底解决农村的饮用水和环境卫生问题。

a.饮用水

饮用水工程目前已经取得很大成效。全国60万个居民点中,大约还剩下1%的居住点没有完成该工程。解决饮用水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打井并安装手压泵;二是建造小型水塔,安装管道实现管道供水,即自来水;三是修建集雨池等集雨设施。工程达标的标准为:每人每日安全的可饮用水达到40升;每250人拥有一个手压泵井或水站;在平原地区水源应在居住地1.6公里之内,在山区,水源应不超过居住地海拔正负100米。

早在独立初期,政府就比较重视饮水问题。从1972年开始,政府启动了农村饮水加速工程,重点解决饮水困难的村庄。1999年,农村发展部内设立了饮用水供应局,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用5年的时间解决农村安全饮用水问题。几十年里,饮水工程数次改版,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农村的饮水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要继续解决1%村庄的饮水水源问题,另一方面是提高水质,实现饮用水的安全。由于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地表植被遭破坏后引起水源枯竭,水质下降的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目前已经提出饮用水可持续性目标。这一目标还包括供水设施的完好运转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的对策是通过村委会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饮用水工程的可持续性发展,1999年在一些地方试行水务改革,继而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农村推行饮水供应改革。这一工程被命名为水务自我管理(swajaldhara)。政府希望通过这一工程,使农村的饮用水系统能够得到长期和稳定的发展。其模式是在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提高农村社区的自我管理能力,由社区自己计划、实施和维护饮用水设施系统。

b.环境卫生和家庭卫生设施

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农村人口中只有22%的居民拥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如厕所。由于卫生条件差,每年大约有70万名儿童死于腹泻。农村的学校里因为没有厕所,以致成为女童辍学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糟糕的环境卫生状况导致由受污染的土壤和水源传播的疾病流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印度80%的疾病,如腹泻、霍乱、疟疾等,是由于缺少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而引起的。

1999年,政府实施的“总体环境卫生运动”整合了1986年开始的农村厕所工程,建造厕所,改变居民的卫生习惯成为这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环境卫生运动”的主要目标包括:加快厕所在农户家中的覆盖率;在所有的学校和儿童活动中心建造卫生设施;修建公共厕所、排水系统和堆肥池;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水源性疾病,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生活质量。

1986年的农村厕所工程在开始时,政府采取的是直接拨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包办的简单方式来推行建造厕所的计划。工程没有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一厢情愿地推行单一模式,即每户建造两个蹲位的可冲洗厕所。这种厕所显然造价较高,政府补贴低而农村居民又无力负担。同时由于水资源短缺,最终导致工程不了了之。1999年的“总体环境卫生运动”中,政府摈弃过去一贯的“给与”观点和做法,改为从发动、教育群众入手,使居民产生变革的愿望和要求,然后引导其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同时政府向每一农户提供最高2250卢比的资金补助,用于建造厕所等卫生设施。建造厕所的工程同时还在全国594个行政区中的400个行政区中的35万所公立小学中全面展开。政府计划到2005-06年度实现所有的农村学校和儿童活动中心建有厕所卫生设施和供水设施,而且特别强调要为女童建造独立的厕所,因为这关系到女童接受初等教育是否便利的问题。

2.交通和通讯:2000年底开始实施“农村道路计划”(Pradhan Mantri Gram Sadak Yo―jana-一总理农村道路计划),这是中央政府完全负责的工程。工程目标是到2008-09年度,全天候道路连通所有1000人以上的农村居民点。在东北部及其他山区、沙漠地区和一些表列部族地区,全天候道路将连通500人以上的居民点。届时道路总长将达到146185公里。根据调查,目前农村地区还有17万个500人以上的居民点不通这类道路。

在2005年宣布的“建设印度”(Bharat Nir―man)计划中,通讯与信息技术部的电讯局提出的目标是,到2007年11月,为目前尚没有村公共电话的66822个村子接通有线电话,其中14183个偏远村庄将设置数字卫星电话终端机。

三、农村住宅建设

1985年政府启动了农村住宅工程(Indira Awaas Yojana),目标是解决部分贫困线以下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工程的受益者主要为贫困线以下的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被免除债务的契约劳工中的无房可居者。该工程全部资金的40%用来资助上述群体。具体受益户由村委会决定,必须以夫妻两人的名义获得分配,在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则以女性的名义获得受益资格。这显示了政府历来主张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一贯政策。政府提供资金并制定房屋标准,在指定或允许的土地上由受益者自己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面积虽然不大,但根据政府的标准,必须同时建造厕所和无

烟炉灶。2004年时,在平原地区,建造一座房屋所需资金为20000卢比,山区等地区则需22500卢比。中央政府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时各邦农村无房户数量和计划委员会划定的贫困率向各邦政府划拨资金。

此外,其他农村居民可以通过“信贷加补助计划”(Credit-Cure-Subsidy Scheme)获得政府一定数额的扶助资金用于住房的建造或改造。政府规定,年收入在32000卢比以下的农户,可以获得最高10000卢比的补助和最高40000卢比的贷款用于住房建造和改造。

2004-05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目标是建造156万余套住房,实际建造和改造了152万余套住房,完成了计划的97.37%①。其中表列种姓和部族占受益者总数的61.68%,妇女占受益者总数的47.5%,残障人占受益者总数的1.08%。截止到2004年3月底,“农村住宅工程”项目下共建造了约1147.8万套农村住宅,耗资约2002亿卢比。

政府同时还采取措施鼓励创新,目的是激励企业开发环境友好型、低成本的建材,改革和创新建造技术和设计。

四、教育和妇女

1.基础教育

普及基础教育是国家目标。独立后的几十年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一直保持较高的比例。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普及基础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初等教育的入学率、保持率和完成率。经过不懈努力,到2003年,已经实现94%的居民点周围1公里之内有小学校;84%的居民点周围3公里之内有初中学校②。政府为降低辍学率、提高完成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动员社团力量参与教育宣传,提高学生家长的意识;给予经济激励;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的工程主要有:地区基础教育工程;基础教育营养支持工程;教育保证计划和替代教育等。普及基础教育的近期目标是到2007年使所有6-14岁学龄儿童完成五年的初级基础教育;到2010年完成8年基础教育。同时提出到2007年,在基础教育阶段,消除性别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

为激励贫困家庭子女到校学习,降低基础教育阶段的辍学率,政府在1995年开始实施基础教育营养支持工程,民间称之为日餐计划。计划的目的除了改善和增加入学率、到校率和保持率,同时希望藉此改善1―5年级小学生的营养状况。全国所有政府公立的、地方机构设立的和政府资助的小学校都在这个计划覆盖范围内。2001-02年度,全国76.9万个学校中的1.035亿小学生被包括在这个计划中。日餐计划采取直接补助到校上学学生的方式。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学日100克粮食做熟后的食物,要保证300卡路里的热量和8―12克的蛋白质。每个小学生每年至少要保证200天的日餐供应,同时每月额外补助3公斤的粮食,小麦或稻米,一共是10个月。

2.妇女能力的培养

印度农村妇女在农业劳动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农村贫困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提高妇女的各种能力,增强妇女的经济自立,帮助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摆脱极端贫困状况,成为近年来政府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以及农村发展部都有许多增强妇女能力、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儿童的相关工程。农村发展部的农村就业计划、乡村自我就业计划、住宅建设计划、农村厕所工程和饮用水工程都强调充分动员妇女的参与,注重妇女能力的提高和促进妇女经济自立。如农村就业计划规定,该工程中30%的就业机会应保留给妇女。自我就业计划规定,一半的自我帮助小组建制必须保留给妇女。住宅建设工程中,以女性为户主的贫困家庭可以优先获得受益资格。农村厕所工程(CRSP)规定,该项工程资金的10%要用于女性公共厕所的建造和维护。

1987年,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就开始了妇女培训和就业计划。目标在于使贫困而且没有任何家庭资产的妇女获得谋生技能,鼓励和帮助她们在传统就业领域,如农业、小型家畜家禽养殖业、奶业、鱼类养殖、手工纺织等方面找到可持续发展的就业方式。这一工程通过61个子项目已使大约33万名妇女获益。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6

一、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配合)

(二)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厉打击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落实《就业促进法》,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三)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继续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

(四)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全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培训50万人,农业部门培训30万人,扶贫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各培训5万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力量办学,整合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民工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省财政部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有关部门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将培训、技能鉴定和发证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培训一批,鉴定一批,发证一批。加快县(区)公共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县乡建设一批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培训的实训基地。鼓励开展定向、订单、定岗式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对接。提高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稳定率。(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五)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农民工工作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转移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维权工作,提高农民工工作组织化水平。不断扩大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规模,实现以劳务经济的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以转移就业规模的扩大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开展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三、优化环境,鼓励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六)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各县已建成的再就业创业园要向农民工开放。今年在人口密集、返乡创业农民工较多的重点乡镇建立10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

(七)完善农民工创业政策。将现行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扩展到回乡创业农民工,把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的范围,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创业农民工,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园内的城乡劳动者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八)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九)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确保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配合)

(十)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抓紧制订我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经办规程。(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快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在矿山企业和更多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认真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三)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在经常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解决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制度。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规范引导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完善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土地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省农委负责)

(十五)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保障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农民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完善监察执法体制,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等长效机制。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能力。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配合)

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调整教育规划和布局,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探索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更广的范围内配置教育资源,使城镇教育资源能够不断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需求。继续清理和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实行就地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坚持与当地学生在学籍管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对我省农民工子女中具有当地学籍的高中应届考生,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高考;对没有取得当地学籍的高中应届借读考生,有关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妥善解决好其就地参加高考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七)注重农民工职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积极开展农民工安全知识培训,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对职业病多发行业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以建筑工地和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饮食安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配合)

(十八)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加快建立我省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我省在省外务工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配合)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继续贯彻落实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276号)等文件规定,探索建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机制,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积极组织文化团体、文艺工作者到农民工集中地进行文艺演出,开展新时期的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建设工地开办“职工之家”、“职工书屋”,为农民工提供学习、娱乐、锻炼等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增强调查力量,规范调查技术,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二十二)加快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制定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118号)要求,在重点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其他乡镇通过整合乡镇社会事务管理资源加快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供办公室和档案室,设立服务窗口,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提高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基础数据、基础档案、基础资料的建立和管理。(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编办配合)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7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工业生产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省事业单位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也适用本规定。

矿山、交通、乡镇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负责本部门、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企业考核评比的内容。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企业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其他劳动卫生标准设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卫生专篇。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企业应保证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放射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治理规划,造成职业危害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八条  企业选用生产工艺和原材料,应实行以无毒无害代替有毒有害,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的原则。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通风、吸尘、密闭、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将有害因素作业转嫁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其他单位;特殊情况确需转移时,必须负责配备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企业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必须同时落实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中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企业引进国外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中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购买配套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并同时安装使用。

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所应建立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档案,制定劳动卫生监测和职工健康监护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职业病应按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确诊,慢性职业病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小组负责诊断;急性职业病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初诊,再由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诊。

企业应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对职业病患者要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需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应予调离。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

第三章  监督与监测

第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农垦、矿山、铁道、交通的卫生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工会组织对工业劳动卫生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省、市、县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行使国家监督权:

(一)对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违反国家工业劳动卫生法规和本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实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制度。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提名,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证件、证章。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从事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医士以上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

(三)熟悉工业劳动卫生业务及法规、标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调查、监测、检查和健康监护结果,拟定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接受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指派,参加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根据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或个人,执行处罚;

(四)执行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要两人以上同行,出示证件。监督员有权向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采样检查,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监督员有义务对所提供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  对有尘毒和其他危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九条  实行《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对企业从事有尘毒和其他有害因素生产的劳动卫生情况,由县以上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检测并编制《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未取得《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有尘毒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生产作业。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所是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的劳动卫生进行监测检验。

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企业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卫生学监测;

(二)编制《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

(三)对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健康进行监护,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体检,并签发《健康证》;

(四)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对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医学鉴定;

(五)负责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卫生学评价、技术指导和职工岗位培训,签发《岗位卫生培训合格证》;

(六)负责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七)参加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必须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方法进行:

(一)粉尘、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每年监测二至四次。

(二)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每年监测一至二次。

(三)经监测认定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每年监测一次。

(四)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每二年检查测定一次并做卫生学评价。

以上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由省、市、县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负责进行。有自我监测条件的企业经省级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审核同意,发给企业《劳动卫生监测许可证》后,可自行监测,但要定期向同级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并接受检查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的健康实行监护并建立健康档案。

企业应采取以下监护措施:

(一)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二)从事矽尘、石棉尘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从事其他粉尘作业和物理因素(含放射性)作业的职工每二年体检一次;

(三)新招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以上定期体检由县以上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尘毒等有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超标准治理费,主要用于补助企业进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治理。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监督和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由计划、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劳动卫生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劳动卫生防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重大急性中毒事故发生或避免人身伤亡的;

(三)在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显著的;

(四)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有显著贡献的;

(五)揭发或制止违反劳动卫生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拒绝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的;

(二)新招收职工不进行预防性体检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不进行定期体检,无《健康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三)不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或谎报监测结果的;

(五)无《岗位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一)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未编写和送审劳动卫生专篇的;

(二)生产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未取得《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而进行有毒有害作业生产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或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或职业性传染病流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并连续二年慢性职业病发病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竣工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投产的。

第二十九条  罚款五千元以下由市、县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需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业整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一律自负。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复议后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局,从我县实际出发,借鉴有益经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以尘肺、职业中毒、放射性疾病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切实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及防治专项经费,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体系,提高对职业危害的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使职业病危害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年基本消除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尘肺病等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具体指标

到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在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率达到6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到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份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到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比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

2、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落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

3、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生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

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5、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监护和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6、用人单位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7、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存在或者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0、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作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以控制尘肺为目标,强化对建材、水泥、有色金属矿,冶金企业和石英砂加工作坊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展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水泥厂、小冶金厂,石英砂加工作坊等企业。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制药、冶练、纺织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氰、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及企业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生产政策的职业病严重的企业。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督及监控预警体系,开展对矽肺,硅酸盐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汞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康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逐步建立覆盖乡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中央、省、市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化,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联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督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在预防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完善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行为的从严处罚。

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将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我县普法计划范围,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氛围,提高群众职业病防治意识,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抓好石料开采、石料加工、化工、建筑等行业劳动者的培训。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管理层和劳动者的培训,特别是中小企业负责人、职业病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局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

(二)县安监局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县工会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者保护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防护能力,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高危行业平等协商、鉴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四)县发改委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项目审批中,监督、相关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或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

2、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义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六)县工商局

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七)县环保局

1、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

2、依法关闭破坏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等。

(八)县财政局

根据本县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求,每年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

(九)县科技局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展、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科研院所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十)县司法局

宣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一)县广电局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十二)县经贸局、工业园管委会

要对本系统本园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使其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改革工艺,加强劳动者的健康防护措施,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体系,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各司其职,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依据自己的职能,明确职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要建立信息畅通,密切联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严格监督执法。按照权责明确,监管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学生会劳卫部工作计划范文9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6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0**年)》(〔20**〕43号),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纲领性文件。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一系列政策方针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从现在起到2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时期,是**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方针,制定本规划。

一、本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和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快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建设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逐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逐步上升,全市每年职业病发病例数总体平稳。

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既大大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也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第一,职业病病人累计数量大。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本市累计报告尘肺病和职业性急性中毒逾万例。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同时,职业病发病工龄呈缩短趋势。第二,重点职业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以尘肺病和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职业病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电焊工尘肺、正己烷中毒、溶剂汽油中毒等逐渐成为近年本市新的主要高发职业病种类。第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范围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庞大。**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生产门类比较齐全,汽车制造、机械制造、金属冶炼及金属制品加工、纺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到2008年,全市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近1.6万家,涉及生产职工达260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达41万人。同时,随着国际产业的转移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广泛应用,职业病危害呈现出新特点,防治任务更加繁重。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治行为尚未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部分用人单位生产条件落后,生产环境不佳,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完善。二是一些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未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尚未真正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忽视职业病危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劳动者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差。**是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跨省市流动就业的主要输入地之一。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增长迅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从业人员已经超过400万,大量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低,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占较高比例,职业病防护知识欠缺,是职业病高发人群,易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件。四是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职业病防治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不够完善,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形成足够合力,职业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匮乏、年龄老化,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不健全,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不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财政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加强防治服务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注重公平,保障基本。全面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范围,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需要。

4.整规并重,社会参与。大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发病增长率稳中有降,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综合防治体系。

——到20**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数进一步下降,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基本控制硫化氢中毒死亡病例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从20**到20**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

——到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到20**年,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到20**年,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制度;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年,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街道、乡镇,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三、本市职业病防治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加强职业病的救治工作。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搞好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可能产生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核准制、备案制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经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本市要以加强防治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为重点,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制定并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不断提高尘肺病防治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纯石英、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针对本市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实施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减少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制、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等相关研究工作。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及时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对矽肺、电焊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正己烷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实施监测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减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风险。

2.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

4.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果。

5.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6.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逐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报告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能力。

7.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机构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置执法装备和仪器设备,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积极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把职业病防治领域亟待解决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本市科技攻关计划,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放射诊疗技术所致医疗照射的控制措施等科学研究工作,加快对粉尘、重金属、有机溶剂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和职业病诊治技术的研究。开展对纳米材料、微电子制造、医药制造等高新技术行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研究工作。加强突发化学中毒识别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六)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联合宣传。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本市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完善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稳步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试点工作,逐步完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四、本市职业病防治中重点推进项目

(一)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

开展粉尘危害因素调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结合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小作坊、小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粉尘危害防护设施改造和粉尘治理投入力度,采取有效的防尘工程控制技术和个体防护措施。建立尘肺病防治责任制,特别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二)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

开展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建立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数据库,在对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完善职业中毒事故的救治网络,包括市、区县两级职业中毒救治基地(中心)、中毒应急用品储备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三)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规范,建立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规范数据采集,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应用水平,为本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

利用现有资源,建立1个市级职业病防治技术基础研究基地、若干个学科基地和应用研究基地,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并通过专项科研基金给予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和学科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重点职业病预防、控制策略,职业中毒快速诊断、救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技术,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新方法,不同职业人群的干预方案。应用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推广防治职业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干预试点,推广适宜技术。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及相应的督查员队伍,质控中心负责拟定相关专业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方案,组织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价,组织相关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信息收集、分析论证等。完善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及相应的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积极发挥有关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五)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通过建立职业病诊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监管及基层社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等人才培养培训基地,运用继续教育、轮岗进修、集中培训、在线学习、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本市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等能力。探索建立职业病诊断医师规范化培养培训制度。扶持职业病防治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

(六)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项目

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在完成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编写的基础上,分批、分级培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为用人单位实现职业卫生管理自律行为提供人力保证。

五、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职业病危害实际,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或本规划的实施方案。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层层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市和区县要分别建立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发展改革、法制、经济信息化、财政、科技、环保、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编制等部门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联合开展监督执法、调研、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协调配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卫生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及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救治、诊断和鉴定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负责拟订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包括职业病危害,下同)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考核;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工业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建设项目管理。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工作,对职业卫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机构相关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财政补偿政策和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和重点防治项目的政府投入政策。同时,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负责研究、设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会组织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配合政府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支持职业病防治有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核技术、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对本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检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使用符合职业病防治标准的建材,查验施工现场环境是否符合职业病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的标准和规定。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促进工作,拟定行业职业卫生工作规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性。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

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针对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相互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建设

推进健全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标准、指南和规范,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筹资等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职业病防治服务、监督机构必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宣传教育、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投入力度,落实本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形成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鼓励职业病防治科研的财政政策,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治和鉴定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职业病防治科技、管理、培训、人才的交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强同国内其他省(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交流与合作。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年3月-6月)

出台本规划,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启动规划的实施。各区县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年7月-20**年6月)

1.第一阶段(20**年7月-20**年**月):实现或基本实现本规划制定的部分目标,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实施工作引向深入。

2.第二阶段(20**年1月-20**年6月):基本实现本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完成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重点项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年7月-**月)

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总结评估,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七、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