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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9-16 18:39:36

基本理论论文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1

一、行政与法的关系

日本行政法的法治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日本学者认为,“行政概念与法本无关系,行政即是政策的实施,它与国家同时产生,并不是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行政,实际上,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自己的主动权实现其固有的意思”。(注:南博方、原田尚彦、田村悦一编:《行政法(1)》,有斐阁,日文版,第10页。)近代以前的行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封建领主、专制君主以布告、敕令等法规形式单方地推行行政,这些所谓的“法规”,只约束人民,不拘束领主、君主。法国大革命以后的近代国家,开始以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与专断,抛弃行政中的人治。由此,法治主义开始确立,近代行政法(学)得以产生,与此相适应,也出现了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

在日本,对于行政与法的关系,有两种观点:

1.行政先于法的观点。日本行政法的一般教科书,大都从论述“行政”开始,认为,如果法治行政是“依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那么,从理论上讲,其前提是存在“性质上本来恣意的行政”,“合理的法”是后来才规范、制约在理论上或事实上先行存在的行政,事实上,“行政(或一般国家活动)即使在法律规范未存在时也能够存在。”在“上,即使不存在‘法治行政’或‘法治主义’观念的,也存在国家活动。”(注:雄川一郎、监野宏、园部逸夫编:《行政法大系》,有斐,日文版第4页。)将不受约束的绝对主义国家或警察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的制约之下,这正是近代法治主义的意义。

2.法先于行政的观点。对于行政先于法的观点,一些日本学者提出了强烈的批判,指出:行政决不会先于法而存在,从理论上讲,只要法不先行存在,行政的观念就不能成立。日本学者柳濑良干认为:“先行存在的是行政法,而不是行政,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必然是,后者在先、前者在后,因此,对此作相反理解的一般思想,在此意义上,不得不说是完全错误的。”(注:柳濑良干:《元首与机关》,日文版,第253—254页。)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日本学者认为,它们都存在一面的真理,因为,近代法治主义或法治行政在历史上具有不容质疑的重要意义,“依据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作为其主要内容,也表明了行政先于法而存在。然而,行政厅或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活动,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活动,其理论前提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在此意义上,“行政”概念是在某个法律规范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得以成立,不仅如此,对于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仅从上述谁先谁后的角度,还难以清楚。

为进一步理解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日本学者田中二郎将“法先于行政”的观点看成“行政与组织规范”问题,将“行政先于法”的观点看成“行政与行为规范”问题。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法中,也可考虑权限规范、组织规范或组织法与行为规范或行为法的区别”。(注:田中二郎:《依法行政的原理》,日文版,第7—8页。)并且,将行政真正作为国家行政的理论前提的法律规范,即是组织规范(行政组织法),而根据法治主义的要求对行政给予制约的法律规范,即是行为规范(行政作用法)。这种理论模式仍为现在的日本行政法学所继承。从这个意义上看,行政活动,不论是法律活动还是事实活动,要作为国家作用,组织规范的先行存在是必要的。即是说,行政主体只有在组织规范授予的权限或权限规范内才能够活动,即使无法律根据也能够行动的行政指导,现在也能在各省厅设置法中看出其行为的终极根据,现行的日本《行政程序法》更是明确规定了行政指导的权限范围,一般原则、方式与有关程序,因此,权限规范或组织规范为行政主体的活动能成为行政活动,赋予了资格,确定了界限。盐野宏在其所著《行政指导》一书中进一步认为,即使将某个行为当作“行政指导”的前提基础进行理论论述时,也必然要承认“权限规范”的先行存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应先于行政而存在,法治主义也仍是现代行政的理论基础和活动前提。

二、法治主义的模式

法治主义与各国的性等诸条件相适应有不同的表现,其具体与功能也不尽相同。日本学者据此抽象出了三种模式,即“依法行政”模式、“法之支配”模式、“狭义依法行政”模式。(注:雄川一郎、监野宏、国部逸夫编:《行政法大系》,有斐门,日文版,第8—11页。)

1.“依法行政”模式。亦称德国式“法治国原理”,其代表是德国近代行政法学创始人ottoMayer的“的支配”理论,该理论模式中制约行政恣意的“法”,是指作为国民代表的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其基本观点是:(1)所有行政活动都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即法律优先);(2)没有法律的授权不能进行行政活动(即法律保留原则);(3)代表国民的议会的意思(法律)一旦改变,它就具有优先于议会过去意思的效力(即后法废除前法原则)。当然,“依法行政”理论并不否定特别权力关系、行政裁量、行政审判制度等作为法治主义的“例外”而存在。

由于“依法行政”理论根源于并依存于德国立宪君主制,因此,室井力认为:“依法行政”的原理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行政的合法性,而根本不问其法律内容,因此,它又可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政法大学出版社,中文版,第21页。)

2.“法之支配”模式。该模式以英国学者戴雪提出的“法之支配”理论为代表,其主要观点是:(1)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即正式的法绝对优先于专横权力;(2)法律平等,即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私人行为一样,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3)公民的权力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实际上,宪法的一般原则是法院对涉及私人权利的特定事件的判决结果。(注:参见(英)戴雪:《宪法导论》,第479—202页。)因此,“法之支配”所指的“法”即为抑制行政恣意所要求的法,它根源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最终意义上,它是指历史地、经验地积累起来的个人权利救济结果的总和,而不是一般的、抽象的“法律”。

3.“狭义依法行政”。该理论模式的独特之处是,“狭义依法行政”的“法”,不同于前两种模式,并不是“法律”或“传统的法”之类的形式性存在,而是“更本质的”或“真的”法。该理论模式最关心的基本是,谁怎样地发现“真正的法”或“实质的法”,并认为,排除行政恣意的最大依据是信赖有能力更好地发现这种“法”的人如党的干部、圣职者、居民、大众等。实际上,“狭义依法行政”的所谓“法”,就是法或理性法学派所讲的“理性”、“正义”。

三、日本法治主义的实证

近代以来,与法治主义理论相适应,法治主义在各国也经历了几个实证的发展模式或阶段。日本学者田上穰治认为,在近代警察国家之后,法治国家经历了实质法治国、形式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发展进程。(注:(日)田上穰治著:《行政法要说》,有斐阁,第179—202页。)

日本的法治主义或法治行政开始于明治维新特别是明治宪法制定之后。此时,主要借鉴法、德法律文化,奉行德国式“依法行政”原理,并且,又根据日本国情对德国式法治主义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日本式的形式法治主义或天皇制法治主义。当然,日本依法行政原理在此时也存在不少“例外”,如特别权力关系论、侵害保留理论、自由裁量论、行政行为公定力论、行政审判制度等。这些“例外”妨碍着法治主义的实际贯彻。

二战前到战后初期的这段时期,日本法治主义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其基本发展趋势是克服“依法行政原理”的上述“例外”,将“依法行政原理”逐渐地、全面深入地贯彻到行政领域中去。为了依法限制行政权自由的“包括性”支配权限及“裁量权”,曾作过各种理论上的尝试;对于特别权力关系,提出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支配权界限论”及承认对特别权力关系中行使某种权力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理论;对于自由裁量,作了目的裁量(权宜裁量)与法规裁量(羁束裁量)的区分,提出了“自由裁量界限论”,主张对自由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等。不过,在此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民的权利、利益加强保护。

日本国宪法(现行宪法)制定以后,由于行政民主化以及英美法的,日本法治主义取得了实质性的,其主要发展趋势是从“依法行政”模式逐渐向“法之支配”模式(或从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转化,其发展的主要表现是(1)司法国家制度的采用,即用单一的司法法院制代替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并存的二元体制,司法权得到扩大和强化;(2)“基本人权”概念和制度的导入,国民权利、利益的保护更加充分;(3)国民的确立,提供了依法制约行政的更广泛的根据。同时,行政权原来意义上的自由活动领域也逐渐丧失。

日本体制上的民主、法治原理的确立与发展,使日本法治主义在理论与实践上还取得了更深层次的发展与进步。

1.特别权力关系逐渐被否定。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行政法学界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了新的批判性探讨,提出了“一般及形式性的否定说”,认为“法治主义也全面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个别及实质性的否定说”,主张对“特别权力关系的每个关系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原则上把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个别的、具体的研究,原则上把这些法律关系作为非权力关系来理解,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这些行为的权力性、非权力性或效力的”以及是否或怎样适用法治主义。据此,室井力认为,日本“学说中几乎克服了特别权力关系论。”(注:(日)田上穰治著:《行政法要说》,有斐阁,第179—202页。)原田尚彦也得出结论:“在现行制度下,不论理论上,还是现象上,特别权力关系概念都不再必要,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注:(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日文版,第80页。)

2.对传统的“行政主体”与“私人”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批判与挑战。日本学者认为,行政与国民的关系即“行政主体”与“私人”的相互关系,对此的理解与把握,是法治主义的前提。

日本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法主体分为行政主体与私人,行政主体的内部构成、内部组成两种关系。后者属于行政内部关系问题,对其进行规范调整的是行政组织法。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属于行政外部关系,对其进行规范调整的是行政作用法。而且,认为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是与“依法行政”模式的法治主义相对应的,即是说,此时的法治主义是在确认行政主体与私人间二元对立关系的基础上,依据作为国民代表的议会制定的法律,约束、限制行政权,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以防行政权的侵害。

随着日本“依法行政”模式向“法之支配”模式转化,日本行政法学者对传统的行政主体与私人的二元对立理论,提出了批判与挑战,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是所谓“机能行政组织论”和“行政过程论”,日本学者远藤博也在“机能行政组织”观念之下,认为参加政府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行政组织、地方自治行政组织之外,还包括由业界团体或同业者组织的“自主行政组织”和由町内会、团地自治会组成的“非定型行政组织”。(注:(日)详见远藤也著:《行政法Ⅱ》(各论),日文版,第90—97页。)原田尚彦等提出的“行政过程论”认为,行政是以法律作为手段之一而运行的综合过程,该行政过程是创造性的政策决定过程,是由议会、行政组织内部的各种机构以及利害关系人、地方居民等调整、合意的综合过程。因此,行政过程的主体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统一关系、协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根据上述理论可以认为,现代法治主义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是重视居民自下而上对政策决定过程的参与权,即行政的民主化,与此相适应,统合社会意思的“行政程序”或“行政的事前程序”更具重要性。(注:(日)雄川一郎、监野宏、国部逸夫编:《现代行政法大系Ⅰ》,有斐阁,日文版第25页。)

3.呈现从行政实体法向行政事后程序法再向行政事前程序法的进程。

二战前,日本行政法()是以实体法为中心,“对事前行政程度的规定是极其缺乏的,即使在行政法学中,人们对有关事前程序的法律规定所寄予的关心程度也是极低的。”(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行政法》,政法大学出版社,中文版,第176页。)与此相适应,日本“传统上受德国行政观念的强烈,对法治主义作形式上的理解,将对个人因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救济委托给事后的行政争讼。”(注:(日)参见南博方、原田尚彦、田村悦一编:《行政法(2)》,第一编第一章的行政程序的理念与现实部分。)即是说,“为保护国民的权益既使要对行政活动采取限制措施,这也完全可以在实体方面加以限制,通过行政诉讼和诉愿及其他事后程序对行政活动作担保即可,依照法律规定事前程序将阻碍行政的效率性、灵活性、妨碍依行政迅速实现公益目的。”(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文版,第176页。)

二战后,由于英国主义理论和美国公正程序理论的影响以及战后的民主化改造,日本宪法规定了实质性法治主义,因此,履行公正程序即保障国民有根据公正的程序接受行政决定的权利,就成为必然发展趋势。这在实践上推动了日本行政事后程序的发展与健全,对于国民的行政救济更加充分,1948年日本制定实施了《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1960年行政管理厅颁布实施了《行政案件调停处理纲要》、1962年公布实施了《行政不服审查法》与《行政案件诉讼法》,在此基础上的日本行政事后程序的发展,日本行政法学界基本上是予以肯定。但近年来,有学者在回顾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日本行政事后程序发展的新趋势。雄川一郎指出,日本“行政诉讼的制度和法理今后的,是在回到行政审判性控制的基础上进行反省的同时,寻求与现代型行政纠纷相对应的理想状态。”“现代型行政纠纷的处理,一般而言,在行政诉讼能适应的方面,不能不存在限度。”(注:(日)参照雄川一郎在日本公法会第47届大会第2部会上所作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立法的回顾与反省》报告。)南博方也认为,现代型纷争具有新的特征,“常常以与政策相关联的利益及价值观的冲实的形式出现”,“在纷争的解决需要高度的技术性智慧的情况下,裁判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机能。”因此,司法救济的适用必然存在一定的界限。与此相适应,“最近,在通过司法进行纷争的解决有困难的领域,非司法化的机运高涨,出现了司法外的代替性纷争解决制度的普遍化倾向。”“人们深深地认识到,有必要在这种背景之下构筑解决现代型纷争的制度。”(注:详见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1996年第4期所载《日本行政法的现状与课题》(南博方著,杨建顺等译),第62—63页。)

另一方面,日本学者也认识到,要从实质上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反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以维护个人的权利自由,仅仅事后救济是绝对不够的,必须重视行政事前程序,并逐渐使之法律化、实证化。据此,日本许多单行法规中规定了听证、公听会、附加理由、咨询、行政审判等事前程序。1953年,日本行政审议会了国家行政施行法纲要(草案),但所规定的程序并不成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964年2月,日本第一次临时行政调查会提出了《有关行政程序法草案》,同年9月,该调查会在《有关为确保行政公正的程序法改革意见》中,提议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1983年3月14日,日本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提出了《有关行政改革的第五次呈报》,提议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为此设置专门的调查审议机关。1983年11月,设置于行政管理厅(现总务厅)的行政程序会提出《行政程序法研究会报告》,公布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试行方案。1989年10月,第二次行政程序法研究会,再次公布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试行方案。1990年4月,第二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提议设置专门的调查审议机关以推进处分程序等法制的完备和早日实施,该建议被接受。1991年12月,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以《有关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法制的完备的呈报》,向政府呈报了统一行政程序法纲要案。1993年11月12日,日本《行政程序法》正式颁布,并于1994年10月1日实施。

日本《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实施,在日本行政法治主义的过程中具有划的意义,它主要通过对申请的处分、不利处分和行政指导的程序规制,达到“确保行政运营中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以易于保障国民的权益”的目的,该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带来日本行政法学的又一高潮和繁荣时期,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日本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程序传统的变化和转轨。当然,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有限,对行政立法、行政计划等未作规定,并且,有关规定中的适用例外太多等,这极易导致作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的空洞化、形式化,并为日本行政法学者留下了不少有待继续研究的课题,也为日本行政法治主义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日本法治主义的主要内容

在日本,关于行政法治主义(或法治行政原理、依法行政原理)的主要内容,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就是(1)的法规创造力;(2)法律优先;(3)法律保留三原则。(注:(日)雄川一郎、监野宏、园部逸夫编:《行政法大系Ⅰ》,有斐阁,日文版,第31页。)二是认为法治行政包括(1)法律的保留;(2)法律优先;(3)司法审查三个原理。(注:(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与此相近似的有我国学者提出,日本的法治行政具体包含三项原则(1)保留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3)司法救济原则。(注:胡建淼著:《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37—238页。)

(一)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

原田尚彦认为(注:(日)原田尚彦:《行政政法要论》,学阳书房,日文版,第82—83页。),古典行政过程是由依法决定国民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和义务的强制(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两阶段所构成,而现代行政的内容极其复杂,除古典行政之外,还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行政活动。因此,现代行政已经不是简单的法的执行,大多是基于行政本来的自由或法律广泛授与的行政裁量而有计划地实施行政活动。并且,古典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变即是从法的执行向形成行政转变,通过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设定依法行政的基准,就成为法治主义的补充。为了防止行政立法或准立法等损害国民的权利、自由,致使法治主义徒具形式,必然要借助“法律的法规制造力原则”。

日本学者历来认为,“只有法律才能创造法规”,“行政机关只要没有法律的授权就不能设定法规”,因此,法律的法规制造力又称为“法律的专属性法规创造力”。这里所谓的“法规”,在日本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法规意味着“涉及国民权利义务变动的一般规范”,那么,法律的法规创造原则,具体是指有关国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即法规命令),没有法律的授权就不能进行。

如果仅从形式效力的方面看,“法规”概念可被定义为“不经合意也能拘束执行机关,成为法院争讼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那么,法律(并且只有法律)才一般地具有这种法的性质。而且,法律还能够授权执行机关,使之享有制定具有这种性质的规范的权能,应该说,这才是法律的专属性法规制造力原则的固有意义。

(二)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意味着法律高于行政,行政服从法律,该原则包含在日本国宪法第41条“国会是国权的最高机关”的规定中,南博方等认为,法律优先“是依法行政原理的消极方面,它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一切措施都不得违反法律,而且,也不得以行政措施改废、变更、删除法律。”(注:(日)南博方、原田尚彦、田村悦一编:《行政法(1)》,有斐阁书,日文版,第12页。)原田尚彦认为,(1)法治行政原则,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实施与国民权利义务有关的作用时,必须服从国民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使行政权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而不致过多地干涉国民的自由。(2)在法治国家,行政机关必定从属于法律(即组织规范)规定的权限范围。(3)行政官员不仅对国家负有守法的义务,在对国民的关系上也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总之,“法治行政原理,意味着要立足于民主主义的理念,使法律特别是国民代表议会的意思优越于行政判断,因此,任何行政活动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国民实施与法的宗旨相抵触的命令和行政指导不用说,就是在行政组织内部,违反法的宗旨的通告和职务命令,也是违法的。”(注:(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日文版,第72—73页。)

优先原则适用于各种行政活动,即不问是规制、侵害、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活动;还是诱导、促进奖励、给付等非权力性行政活动,也不问是侵害国民权利自由的作用,还是给付权利利益的作用,法律优先原则都一律适用。但详细考察,该原则是否得到了实质性的贯彻,决不是没有和如此单纯,实际上,在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承认行政指导或指导纲要优于法律的可能性或事实上已呈现优先。

(三)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即是“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即法律的授权)”的原则,它是指行政权的活动必须基于法律根据,公行政只要没有国会制定的形式意义的法律根据,就不能活动。实际上,法律保留原则是在法律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行政的更进一步的制约,因此,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既使在不与既存法律有什么抵触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议会所制定法律的明示而积极授权,都不能实施行政活动。

法律保留原则运用于行政活动中的什么范围,这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历来争议最多的问题。

1.“侵害保留论”。最初倡导法律保留原则的德国行政法学者ottoMayer认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侵害臣民“自由与财产”的行政活动,这之外的行政活动只要不与既存的法律相抵触,就得自由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侵害保留”,之后,该理论在德国行政法学及日本行政法学中成为传统的共通观点。日本学者认为,只有在行政权单方地限制、剥夺国民的自由或财产时,才有必要得到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而其他行政作用(给与国民利益,实施不与国民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活动等),则是属于行政本来的自由领域,即使没有法律的一一授权,行政机关也能依靠独自的判断而活动。因此,在“行政活动自由性的前提下,只有权力性限制或侵害国民的自由与财产的行为,才为法律所保留。”(注:(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日文版,第74页。)

二战后,西德在60年代出现了否定侵害保留理论的“全部保留理论”,认为大凡行政机关的所有行动,都应有明示的法律根据与授权。日本行政法学界从50年代中期开始,也对侵害保留理论进行了强烈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种法律保留理论。

2.“全部保留论”,日本学者认为,在明治宪法所确立的立宪君主制下,行政权(以君主为中心)拥有自身的固有权威,行政机关能够依独自的判断进行自律性的活动。但是,在立宪君主制崩溃,国民原理确立的民主国家,仍留下依行政官的独自判断而实施公行政活动的领域,是不适当的。特别在日本现行体制下,行政应该完全按照国民的意思行动。原则上,所有公行政作用(包括行政指导等非权力行政作用在内),都必须具有作用法上的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所有的行政活动也不能进行,必须否定“自由的行政领域”之类的观念,并将全部公行政置于法律的保留之下,这称之为“全部保留论”。

3.“保留论”与“本质保留论”,这类理论对侵害保留论的批判不如全部保留论那么彻底,认为,在国家,公权力不只是维护国民的自由与财产,实际上,确保国民生存权(社会权)也是重要的行政责任。据此,“社会保留论”认为,不仅侵害行政领域,给付行政领域也要置于法律保留之下,以社会权的确保为目的所实施的生活保障行政也必须有法律根据。“本质保留论”认为,关系到国民的自由、平等的重要行政作用或本质性事项必须有法律根据。总之,欲将法律保留领域扩大到重要的给付行政领域,这是他们的共通观点。

对于上述“全部保留论”、“社会保留论”、“本质保留说”等法律保留扩大的理论,日本学者也提出了质疑与批判。室井力指出,人们对全部保留说提出了三方面的批判:“(1)从议会在宪法上的地位考虑,不能立即得出一切行政活动需要法律的依据,(2)行政权也是构成三权分立之一的宪法上的机关,不是完全从属于国会的机关;(3)现代行政是一种创造性活动,目标是指向维护民众生活,所以在无法律根据时,应承认它根据自己的责任与判断,适宜地使用非权力手段,以适应行政的需要。”(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政法大学出版社,中文版,第25页。)原田尚彦认为,对法律保留扩大理论的批判有四个方面的理由:(1)行政机关如果无法律规定就不能实施任何活动,就不能履行其职责,缺乏临机应变地应付变化着的行政需要的能力。(2)现代行政要积极地介入市民社会的活动,担负着保障国民健康、国民福利的使命。因此,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法律补充性的行政作用。(3)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能进行任何行政活动的观点,过份地形式化,不适合现实行政。(4)现行宪法下,行政机关基于独自的判断与责任,担负着综合性地管理与推进公共事务的权限、责任,因此,把行政机关单纯地看成法的机械执行机关,是不适当的。(注:(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日文版,第75—76页。)南博方等也认为,依法行政原理作为原理的最初动机,是要求侵害国民权利、自由的行为需要法律根据。而行政机关是能够依照自己的主动权实施政策、承担义务的活动体,并不是国会延伸的手足。因此,“虽然把法律保留原则仅限定于严密意义的侵害行为,未免失之狭隘。不过,没有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补助奖励措施、公共设施建设与行政指导,行政无论如何也不能完成其任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全部保留说缺乏现实性。”(注:(日)南博方、原田尚彦、田村悦一编:《行政法(1)》,有斐阁,日文版,第12页。)

4.“权力保留论”,在批判上述保留的基础上,日本学者又提出了“权力保留论”,即认为行政机关以权力形式进行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在现行法治条件下,行政机关采取权力形式,单方地决定国民的权利义务时,只要它是侵害国民权利自由的活动,尽管是给与国民权利或免除义务,都要求有法律的授权,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尽管在公益上有必要,也不允许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立法、行政处分之类的权力形式,向国民命令,或诉诸行政上的强制手段,发动物理性的强制力。当然,尽管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是适应行政需要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非权力性手段的情况可以除外。“可以说,权力保留说构成了当今法治行政原理的。”(注:(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日文版,第78页。)“今天人们几乎都承认,至少权力行政需要法律依据。现行法也基本持这种态度。”“对于非权力行政是否需要法律,不能一般性地、抽象性地一概而论。应当以宪法为基准,对该行政活动的性质及其现实作用和与此有关的国民各种人权等作出具体的判断。”(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行政法》,政法大学出版社,中文版,第25、26页。)

(四)司法救济原则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2

【关键词】盈余管理经济收益观信息观契约磨擦沟通磨擦实证研究

在学术界,盈余管理(earningsmanagement)是一个有20年历史的研究话题。什么是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产生的条件和动机有哪些?盈余管理研究包括哪些内容?盈余管理研究的方法有什么特点?盈余管理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哪儿?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盈余管理时必须弄清楚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

在会计学术界,盈余管理早期一般被理解为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disclosuremanagement)。对于这个定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

1.把盈余管理限定在对外报告领域,而把管理会计报告以及那些意在影响或改变公认会计原则的活动(如游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排除在其讨论之外。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便于讨论。如果将盈余管理仅限于对外报告领域,在现行的公认会计原则和应计制下讨论“干预”问题,则可以把对盈余管理的研究简化许多。二是在1990年以前,会计理论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以对外财务报告为主。尽管当时人们就注意到报酬方案(compensationschemes)和部门经理的私人信息是激励对内部管理会计报告进行操纵的潜在因素,但很可能是由于资料难得,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见。那一阶段比较多见的研究成果是盈余管理的技术,应计制下的会计政策、会计选择与股票回报的关系等。难怪戴维森等人在其所著的《会计:商业语言》中,专辟一节讨论“会计戏法”(accountingmagic)问题,并给盈余管理下了一个更加具体而狭义的定义:在公认会计原则限制的范围内,为了把报告盈利调整到满意水平而采取有计划行动步骤的过程。

2.在这个定义中,提出了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某些私人利益(privategain)。这里所说的获取某些私人利益是与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中立性运作(neutraloperation)相对立的。因为,现代财务报告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中立性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报告的不偏不倚。盈余管理实质上是背离了中立性原则,由此造成对外财务报告有所偏重、有所倚靠。盈余管理的出发点在局部利益、部分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它无疑会损害公众利益。

3.在定义盈余管理时,并没有倚赖某一特定的盈利概念,而是基于会计数据作为是信息的观点进行讨论的。在这个定义中,盈余管理在会计系统内,经理可以透过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内的会计方法选择和将某些给定的方法用特别的方式加以运用(如改变折旧资产的服务年限)来控制盈利。但事实上,盈余管理可以存在于对外披露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也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例如,融资决策、投资或生产决策(如研发费和广告费投放百分比的确定、生产线的增减、收购另一家公司)等都会影响企业某一期间的盈利。这些因素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可看成是“实际的”盈余管理。

传统上,人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与经济收益(有时也叫真实收益)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经济收益观(economicincomeperspective)下,有一些数据(譬如经济收益)被盈余管理故意地歪曲了。经济收益之所以会被歪曲而成为会计的报告收益,除了盈余管理外,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也将导致会计数据与真实收益有偏差。当然,经济收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有意义地加以定义,在现实的报告系统中是见不到的。一般说来,经济收益是看不见的。即使如此,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还是要把看不见的真实收益作为衡量偏差的基准。

我们认为以信息观(informationperspective)来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在信息观下,盈利仅仅是许多用作决策和判断的信号中的一个。信息观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informationcontent)这一统计特性。盈余管理的信息观还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作出选择,而且还可以据此程序作出不同的估计。但在信息观下,人们并不需要作为真实价值的盈利概念,与真实收益基准有关的计量偏差问题也不复存在。数据的真实价值在经济收益观下至关重要,但在信息现下则不再是第一位的属性了。

随着人们对盈余管理认识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同时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来看待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应当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概念。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

二、盈余管理的基本特征

对盈余管理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把握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和框架。根据前面的讨论,盈余管理的基本特性包括:

1.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中的报告盈利,而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

2.盈余管理必然会同时涉及经济收益和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收益与上段提到的企业实际盈利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尽管人们并不知道企业究竟有多大的经济收益,但盈余管理最终还是离不开经济收益这一基准。更何况在盈余管理研究中,人们已开始寻找某些指标如现金流量等并试图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来反映经济收益。应当注意到,无论是盈余管理在企业的实践还是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都非常关心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盈余管理所瞄准的方向正是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关于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差异较大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考虑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就会多一些,其“信息观”的重要地位也更加明显些;相反,欠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则容易拘泥于会计报告收益与经济收益或其它法规决定的收益之间的偏差,其“经济收益观”的地位相应地更为突出。

3.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在盈余管理的每一幕“戏剧”中唱主角的无非是公司的经理、部门经理和董事会。无论是

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他们手中。当然会计人员也加入其中,但应看作是配角。在这里,可以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对盈余管理应当承担的责任。

4.盈余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此外,时间特别是时点的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对象之一。在研究盈余管理时,我们必须同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观念。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等属于盈余管理的空间因素;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和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则可看作是盈余管理的时间因素。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盈余管理最终的对象还是会计数据本身。人们所说的盈余管理,最终也就是在会计数据上作文章。

5.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所谓明确是指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私人利益,这点是可以充分加以肯定的。盈余管理是与公众利益、中立性原则相矛盾的。我们也应注意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又非常复杂。

谁是盈余管理的受益者?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上面提到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照顾的私人利益较多的情形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如经理的分红、认股权以及晋升机会等。在许多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献中,我们常常看到的盈余管理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股东、低层的雇员,甚至包括政府。例如,丹斯基(J.Demski)的研究表明人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传达其拥有的高超管理技能,而实际上这些人可能并不具备会计报告盈利中所代表的管理技能。阿亚等人(Arya,A.,Glover,J.,S.Sunder)则发现盈余管理限制了委托人解雇人的倾向,还可以减少委托人对于人正常工作的干预。即使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对每一个盈余管理的参与者来说也不是利益均沾的。当然,盈余管理有时也照顾某些股东的利益。

盈余管理的利益表现形式也十分复杂。有的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经理人员分红的增加,有的是间接的利益如职位晋升、股价飙升,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也常常表现在这里。有的是立竿见影的,有的则要潜伏很长的时期。

正是由于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普遍认为,盈余管理是件坏事,它们还比较喜欢采用盈利操纵(earningsmanipulation)的概念;而机会主义的管理者则认为盈余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会计学术界的许多研究也持这种观点。

三、“契约磨擦”与“沟通磨擦”

在现实社会里,可以见到许多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有的属管理激励,有的是政治成本激励或其它激励。在管理激励中,既有分红和晋升的诱惑,又有被解除职位的压力。在政治成本激励中,有许多针对政府管制而进行的盈余管理。此外,盈余管理还可被用作是资劳双方讨价还价的工具。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盈余管理也很有吸引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所谓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时的盈余管理等等。盈余管理也有许多阻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管、税务稽查和股东大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盈余管理的泛滥。但上述限制因素往往也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因此从整体而言,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要比阻碍因素强势得多。在世界各国,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公司上调或调低盈利,虚报营业收益的故事。例如,美国在线公司为开发潜在客户群,免费给客户赠送磁碟,之后将所有发生的费用资本化;而微软公司则被指控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在这方面,我国也有数不尽的例子,会计“打假”始终效果不明显,说明大家还是不怕,盈余管理还是有很多激励因素的。

在现代会计报告系统中,留有许多盈余管理的机会。公认会计原则还存在不少局限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雷维特(A.Levitt)1998年就曾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学中心发表过题为“数字游戏”(numbergames)的演讲,猛烈批评某些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应计制会计中的预计、摊销等都很容易被利用作盈余管理。同时,不确定的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也越来越多,对这些不确定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的正确判断也越来越困难。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也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些条件。例如,现行的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股东会、董事长与经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盈余管理乘虚而入也就见怪不怪了。

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一些会计学家进一步得出了盈余管理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契约磨擦(contractingfrictions);另一个是沟通磨擦(communicationfrictions)。如果委托人与人之间没有契约磨擦,他们之间的沟通也完全透明的,委托人可以掌握并使用充分信息,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

在委托关系的模型中,人们常常事先设定一套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事实上,无论是管理契约还是报告规则都面临随着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而变化的压力。但是,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通常被看作是固定的、僵化的(即使有变化也还是跟不上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的步伐),会与现实的需要产生矛盾,因此盈余管理便应运而生。在这里,盈余管理常被用来解决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与现实情形发生磨擦所引起的问题,而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就成为盈余管理问题存在的内生变量。

仅仅用契约磨擦是无法完全解释盈余管理的产生与存在的。人们之所以无法消除盈余管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最典型的是经理知道的东西,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人并不一定知道。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信息交流和沟通,经理也就不可能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私人信息传递出去。当然,有一些信息传播是被法律禁止的。正是有了沟通磨擦,企业管理当局才会在盈余管理中大有作为。

需要说明,契约安排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沟通磨擦。但是,如果经理把所有的私人信息都传递出去,并且又不会增加成本,可以预期,契约的安排将朝着有利于鼓励真实地披露信息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沟通磨擦比契约磨擦对于理解盈余管理生存的条件还更有意义。

通过分析和研究以上解释盈余管理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盈余管理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盈余管理本身并不完全是一个会计问题。无论从其生存条件还是从其主体看,盈余管理涉及一系列的管理,甚至经济问题。委托人与人契约的确立、修正和实施,信息不对称都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经济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

2.盈余管理的存在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预见人们不可能完全解决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的问题。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方面,人永远都会拥有一部分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委托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完全知晓。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样做,成本效益原则也不赞成这样做,技术上也还存在问题。因此,盈余管理将会继续存在下去,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是不可能把它完全消除的,除非市场经济也不再存在了。

3.既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无法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去消除盈余管理问题,那么我们就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客观存在有一个科学的观念和正确的认识,用平静的心态对待它。既不能让它放任自流,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社会要达成这种共识,投资者等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也要有这种认识。从社会的角度讲,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有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制定和完善规范会计报告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公认会计原则,加强外部监管。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关方面(如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要尽可能签订完善的契约、合同,人要树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依法经营、道德管理。此外,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还有必要掌握识别盈余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其特定的决策需要对会计数据或报告盈利作出适当的调整。

四、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及其深远影响

在盈余管理研究的大量文献中,可以将它们粗略地分成三大类。一是收益平滑。对收益平滑的研究着重于降低不同时期盈利的起伏,主要目的是方便未来盈利的预测并减小市场风险。二是基于契约观点(contractingview)的盈余管理。研究发现,有的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而另外一些则与会计信息有着隐含的联系。其中,前者即显现契约(explicitcontracts),有管理报酬计划、债务协议、税收和管制等。在研究中,一般都发现了上述契约影响盈余管理的支持证据。与会计数据间接有关的契约还包括劳资合同、人竞争和主管的变动、审计合约、对外募股、公司治理制度等。与第一类契约相比,这些契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三是计量方法问题。

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大都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将盈利区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过的部分。一般说来,公司的报告盈利由现金流量和对现金流量的会计调整两部分组成,后者称之为应计部分(accruals)。总体应计部分可进一步拆分为非主观应计部分(nondiscretionaryaccruals)和主观应计部分(discretionaryaccruals)。在这里要说明一下非主观应计部分和主观应计部分两个概念。其中,非主观应计部分秉承了创造应计会计的原本目的,即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时期的财务成果。因此,非主观应计部分是在尊重客观经济现实的前提下,对由于现金收付时点与交易事项发生时点不一致这一时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相对客观的,强调的是尊重客观经济现实,是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范围内完成的。与非主观应计部分相对应,主观应计部分则是企业基于特定私人利益目的,在某一或某些特定时期通过对经济交易的刻意安排和财务报告的刻意调整创造出符合其需要的报告盈利。这种调整可以利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弹性在公认会计原则约束范围内完成,但也可能超出公认会计原则的框架。在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有四种主要模型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改进或衍生模型被较为广泛的采用以度量主观应计?糠帧U馑闹帜P头直鹗窍@P?Healymodel)、迪安龙模型(DeAngelomodel)、琼斯模型(Jonesmodel)和行业模型(industrymodel)。这四种模型的核心均在于对非主观应计部分的假设或处理上。在希利模型和迪安戈模型中,非主观应计部分从总体上看被假定为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进而借由对比总体应计部分来判断样本在特定期间是否存在主观应计部分。琼斯模型和行业模型则释放了非主观应计部分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的假定,借助较长的时间序列或大容量的行业配对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工具计量非主观应计部分,是较为复杂但更精确的计量模型。

另一方面,对盈余管理的种种情形进行解释。例如,有的被解释为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又有多种具体的解释,如报酬契约、人竞争和债务契约等。有的被解释为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也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情况,如院外游说、政府管制,甚至劳资谈判。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特殊的解释,如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IPO过程的盈余管理等等。

在过去的20年间,有一大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对会计实务和公认会计原则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还大大地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其意义主要有:

1.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深了人们对应计制会计的认识,对现金流量表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现金为王”(cashisking)的观念在工商管理界非常普遍。现金流量表和“现金为王”的观念为什么会在80年代末期开始流行开来,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但也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密切相关。因为,通过研究发现了大量的人为地操纵盈利的行为,会计数据成为数字游戏。通过研究还发现了操纵盈利的行为主要是来自企业管理当局对应计制会计的局限性的过分利用,钻了很多应计制会计的空子。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将现金收付制发展成现金流量基础(cashbasis)。

2.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速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表现在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方面。前面谈到,沟通磨擦是盈余管理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什么会有沟通磨擦,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人知道的很多信息,委托人可能知之甚少。要改善这个问题,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新准则的立项和制订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发展的。

3.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自身成为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大大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据《会计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1997年所做的一项统计,发表在该杂志上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1979-1986、1987-1991、1992-1996年间总共分别为28、25和49篇,占该杂志同期总数的35%、29%和48%。在这些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中,直接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管理报酬(managementcompensation)契约的就分别有11、4和12篇。由此可见,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本身就在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也促进了会计与资本市场、审计、盈利预测、行为会计以及所得税会计等领域的研究。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组织行为与控制、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会计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的结果迄今还有非常大的差别。主要原因有: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采用了不够严密的方法将盈利划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的部分;对盈余管理的大多数实证研究都只限于某一时期或某一项目;对盈余管理的解释太狭义;人隐瞒其操纵盈利的手法,不利于收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所需的数据;委托人自愿让人隐瞒信息;盈余管理很可能是由两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目前大多数的实证研究只着重于一个因素,研究结果当然不够理想。可以预期,未来的盈余管理研究不仅要进一步解决以上问题,而且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盈余管理对股价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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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udiptaBasu.Theconservatismprincipleandtheasymmetictimelinessof

earnings.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24,1997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3

党建基本理论与党性教育论文一

发挥党建资源优势 探索党性教育新路 党的提出要抓好党性教育这个核心,红岩精神作为全党的宝贵精神,其包括的崇高思想境界、坚定理想信念、巨大人格力量和浩然革命正气,蕴含丰富的党性教育资源。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我们要不间断地用红岩精神、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砥砺他们的革命精神,使他们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永远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关系、水乳交融关系,以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红岩精神蕴含着丰富的党性教育资源 红岩精神与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一样,都是中国革命精神。红岩精神是重庆本土生长的革命精神,既为重庆人民所熟之,也为全国人民所崇尚。红岩精神所展现的崇高思想境界、坚定理想信念、巨大人格力量和浩然革命正气,穿越时空、撼人心魄,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党性教育的稀有资源。我们在党性教育中,应深刻理解、深度思考,掌握其精髓,继承其风范,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崇高思想境界是新时期共产党人党性修养的基石。崇高的思想境界是红岩精神最重要的本质属性,是党员干部的灵魂所在。新时期,党员干部要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需要学习红岩先辈的崇高思想境界。 坚定理想信念是新时期共产党人党性修养的核心。党员干部要应对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解决党员、干部的理想滑坡、信念动摇等问题,更需要发扬忠于理想、坚守主义、矢志不渝的红岩精神。 巨大人格力量是新时期共产党人党性修养的根本。

高尚的人格是共产党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党的形象、人心向背、事业的兴衰。新时期的党员干部更应该在回顾红岩光辉历程中照镜子、正衣冠,在红岩精神家园里洗洗澡、治治病。 浩然革命正气是新时期共产党人党性修养的支撑。广大党员干部要锤炼无所畏惧、坚韧顽强、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意志和品质,培养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的胆识和锐气,需要从红岩精神中汲取精神营养。

积极探索,成功走出党性教育特色之路 红岩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党建资源富集、教育内涵丰富的优势,狠抓三大整合、三大创新,形成了一大优势(红岩品牌优势)、两个转化(把革命遗址转化为课堂,把革命精神转化为教材)、三个依托(红岩革命纪念馆、歌乐山革命纪念馆、中国民主党派历史陈列馆)、四种教学模式(课堂教学、现场教学、体验互动、社会考察)、五个教学区的独特培训模式,成功探索出新时期干部党性

教育新路子。 整合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培训素材。按照整合资源、联点成线的思路,充分发挥红岩品牌优势,整合革命遗址,整合重庆京剧团、话剧团、文化宫影剧院、巴渝剧场等院团剧院。 整合师资力量,提供教学强大支撑。采取内挖潜力和广借外力的办法,通过请、选、聘、邀等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基本形成了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整合培训生源,形成分类培训模式。长期承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等干部党性教育任务,积极与市外干部培训机构合作,拓展培训生源,每年培训市外领导干部1500余名。

创新教学内容,打造特色教学区域。根据革命遗址景点特色,设置了五大教学区。第一教学区着重培养学员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乐观向上的宽广胸怀和出淤泥而不染的伟大人格第二教学区着重培养学员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威武不屈的革命气节和大无畏精神第三教学区着重培养学员风雨同舟、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和衷共济的团结协作精神;第四教学区着重培养学员舆论引导、唤醒民众、与敌抗争、不屈不挠的精神;第五教学区着重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 创新教学形式,开发独特培训课程。目前,已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现场体验课教学点共22个,开发现场专家点评和历史事件剖析课程10门,如《弘扬红岩精神、坚定理想信念》、《领导者的品格与修养从周恩来《我的修养要则》说起》等。以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授课,结合参观、点评、现场解读为主要形式的现场教学,把革命遗址转化为干部教育的新课堂。 创新教学载体,搭建教育培训平台。建立以红岩讲坛为载体,搭建共享型学习平台。

以红岩图书室为载体,搭建全员型学习平台。以文物库房为载体,搭建实践型学习平台。以网络交流为载体,搭建互动型学习平台。以《红岩精神研究》内刊为载体,搭建研究型学习平台。以艺术形式为载体,搭建审美型学习平台。

继往开来,努力打造成全国党性教育基地 红岩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重庆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123456发展思路,即:抓住弘扬红岩精神这个灵魂;立足世界知名、全国一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目的地两大定位;深化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党建基本理论与党性教育论文A级旅游景区、全国党性教育基地三大创建;打造品牌红岩、实力红岩、形象红岩、千秋红岩四个红岩;培育研究人才、讲解人才、演艺人才、创意人才、经营人才五类人才;开发文化旅游、展览展示、文艺演出、影视制作、教育培训、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六大产业,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推进,努力打造成为全国党性教育基地。

党建基本理论与党性教育论文二

认真开展党性教育是党校培训的重要工作

周正伟

增强党性,加强党性锻炼,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本质要求。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必然是党性很强的共产党员,也必然是一个经常进行党性锻炼的共产党员。对于党员干部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党性教育,因为他们的党性状况如何,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一、党性及其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

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根本属性或本质特点。刘少奇同志曾经指出: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者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就是无产者本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就是说,共产党的党性是以无产阶级阶级性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是在中国工人运动和中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它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党性同人民性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党的党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方面,体现在党章规定的党的指导思想、根本宗旨、奋斗纲领、路线政策、组织原则、党的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观点、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生活等行动中,是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作风、纪律、道德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

党性不仅作为一个政党的固有本性,体现在党的整体机制中,而且体现在每一个党员的思想、言论和行动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性是党的性质在党员身上的具体体现。党性与党员应具备的特性是统一的,它们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党性作为阶级性,表现为一种共性;党性作为党员的特性,表现为个性。共性包含个性,个性体现共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共产党员的觉悟性。正如《党章》第一章第二条所说中国共产党是中

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具有了这一点,就是先锋队,就是觉悟者,就有党性;缺乏这一点,就和一般群众没有区别,就缺少党性。党要坚持工作阶级的先锋队性质,就必然要求每一位党员在言行中体现这种性质,党能否保持工作阶级先锋队,归根到底取决于共产党员是否具有党性。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4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本质功能

一、概念界定

经济法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但不能认为有了经济法律、法规就有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独立学科的经济法是现代社会才产生的,它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及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都不可能有经济法,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我们把它定名为现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有两家,即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可称之为"西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可称之为"东方经济法"。二者是各有个性,也有共性。个性表现在产生的过程不同,存在的基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现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规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质和功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西方经济法先行产生,东方经济法继而发展,共同奠定了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二、现代经济法产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过程,但殊途同归,相反相成。两类经济法从相反的过程揭示了现代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必备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场经济基础性调节的"无形之手"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同时存在,相互作用;

2.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

3.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4.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和融合。

上述各种矛盾都是现代社会经济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各种矛盾都有两个矛盾方面。传统理论把这些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对立、水火不容的关系。两类现代社会在它们发展过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极端,分别发生了"市场调节失灵"和"行政调节失灵"的社会经济危机,都不得不进行变革,寻求出路。现代经济法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经济法理论把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承认它们之间有不同、有差别、有对立,甚至于有对抗;但也认为它们之间有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统一性,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必须共存并行,协调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的"结合论"。这种"合"是以承认"分"为前提、基础的,即"明其异、求其同","存异求同",因此这种"结合论"又可称为"分合论"。

三、现代经济法的本质

现代经济法的本质是指它不同于法律部门的"法律和法学本质"。经济法的本质与其产生、形成的规律是一致的。

(一)经济法是"两手论"

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只手的法。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国家之手的法"。西方垄断经济时期国家之手是在市场之手的基础上伸出和发挥作用的,是为了恢复市场之手的正常机能的。没有这两只手的结合,不可能有西方经济法。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之手无处不在,无比强大,但那个时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经济行政法"。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削弱、改革这只国家之手,解决国家干预过度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市场这只手。两相结合,才形成经济法。所以从中国国情看,更不可把经济法简单地视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二)经济法是纵横两类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法

只有一类经济关系是不可能产生,也不会形成现代经济法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横向经济关系居绝对主导地位,纵向经济关系极不发达,所以不可能有经济法。东方计划经济时期,纵向经济关系居绝对统治地位,横向经济关系则极其萎缩,发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经济法。现阶段,就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看,民法是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经济法更多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但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而丝毫不容涉及横向经济关系;由此将经济法定性为"纵向经济法"是错误的。调整范围的分工,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现代社会两类经济关系的结构状态和相互关系。纵向经济关系为指导,横向经济关系为基础,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立法也多半是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是一对矛盾,是经济生活的永恒话题。两者有对立,甚至可能对抗,但二者也必须相互联系,取得相对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国家的经济集中,反对垄断,恢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使广大中小企业都能享受这种民主,自由参加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我国则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国家过度的经济集中;在生产经营领域内解放广大企业,使它们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参加市场经济生活。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过程。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铸就了经济法,它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不能把经济法只视为经济集中的法。没有经济民主,没有企业基础,就不可能有现代经济法。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传统的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它们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都是正确的、必需的,但它们无法驾御经济生活全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不能绝对地排斥行政法,但却不可令其主宰社会经济关系。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但它对任何有层次、有管理内容的经济关系是无能为力的,并且是天然对抗的。经济法是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能够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五)"以公为主,公私兼容"的法

这里所说公法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说的私法是指反映社会个体利益和意志的法,并非指私有、私有制。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和东方都从自己的发展历程中打破了公法与私法绝对划分的藩篱。西方是"私法公法化",东方则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给国有企业以市场主体地位,国家通过平等协商的契约形式实行自己的经济职能,都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现代社会在公法与私法的结合部,在公法与私法一定程度上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中形成了第三法域带,形成了一个新的法种--经济法。因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它仍是以公为主的法,但必须兼顾私法。

四、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有着与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新型的调整功能,它们实际上也是经济法本质的表现。

(一)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关系,也平衡协调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好国家和企业组织的关系。经济法不走极端,不能只倾向一边,而不顾另一边,更不可与之对立。尽管在经济法的领域内,国家(政府)常居重要地位,起主导作用,但国家只可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能代替或等同社会整体利益;企业组织也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对之不能置之不顾,更不能置于对立面。经济法的任务就是在承认国家和企业有不同的地位、性质、职能和运作规则的基础上,寻求它们的结合点,寻求它们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平衡协调它们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促使双方互动,求得双赢局面。(二)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

分化和综合(有机的综合)都是事物发展的形式,现代社会经济生活无论从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看,都是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的。法作为上层建筑也必须是反映经济生活的这种客观要求。传统的法律部门都是以"分别调整"的。这当然是必需的,但也需综合调整,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对经济生活进行全方位的调整,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都是经济法综合调整功能的体现。

(三)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

客观的经济关系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法律对这一系统分段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也须进行全过程的调整,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对经济关系的前、中、后过程都是要调整的。绝不把调整重点只放在解决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导人们依法正确设定经济法律关系,依法运行经济过程,实现预期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五、经济法对传统法律、法学的突破和贡献

1.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多层面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2.突破了大陆法系在调整对象理论中"一对一"的机械论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它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

3.为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正确地定位,提出"国家三三三说",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4.将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分清,从而界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认为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处,但本质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企业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这是一种以利益为核心内容、以责权为表现形式的责权利关系,与国家只是权利主体、企业只是义务主体,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这一观点不仅为经济法的这一部分调整对象奠定了合理稳定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关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学理论依据。

5.经济法理论确认了对企业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并主张给一些相对独立的内部组织以一定的主体地位,从而扩展了法的调整领域。

6.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为打官司的,不能只当"消防队"。法的主要功能和调整重点应是指导和引导人们依法确立关系,保证依法运行,发生违法犯罪,当然要予以制裁,要治于已然;但更要防于未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传统跨国经营理论体现出来的单向的阶梯性的以输出为主的知识管理模式已经过时了。事实上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竞争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全球经营所需要的知识并不偏于一隅,跨国公司必须学会识别分散在全球的知识,加以整合和创新,在此基础上创造出适合全球的产品和服务,在全球市场上推广和销售。而这正是全球化经营战略的核心。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知识管理 20世纪末全球化的趋势已不可阻挡,新世纪跨国公司都把如何更好地全球化作为自己的经营战略。在全球化过程中,知识管理显得越来越为重要,以前跨国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只是按其本国需求而设计,然后到世界市场去销售,到现在跨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却是全球知识管理的结果。比如,一个IT企业提供的最新计算机产品其设计是在美国硅谷进行的,芯片是在韩国生产的,软件是在印度设计的,整机组装是在中国大陆进行的,营销活动则是在香港进行的。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在世界各地建立一套生产、分销和销售的有效网络并不能构筑其竞争优势。只有通过识别、整合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而设计出符合全球市场的产品和服务,这才是跨国公司竞争优势之所在。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向世界学习来创新。 一、传统跨国经营理论中的知识管理模式 垄断优势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西方较早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理论。垄断优势理论由美国学者海默(Stephen H.Hymer)于1960年提出,其中心观点为垄断优势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企业的垄断优势分为两类:一是包括生产技术、管理技能、营销能力等所有无形资产在内的知识资产优势;二是企业凭借规模巨大而产生的规模经济优势。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提出,他主要从产品和技术垄断的角度分析了产生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认为产品生命周期的发展规律决定了企业必须为占领国外市场而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产品生命周期可分为三个阶段:创新阶段、成熟阶段和标准化阶段。在产品创新阶段,应首先在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小进行,因为在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以及国内市场容量上这些国家都具有优势地位,在产品成熟阶段,随着国外仿制品的出现,创新企业就应到海外设立子公司。西欧经济、技术水平和消费需求与美国比较相似,而生产成本低于美国,所以美国的企业首先投资于西欧。在产品的标准化阶段,创新企业的垄断优势逐渐消失,生产的相对优势已转移到生产成本较低和劳动密集型经济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为发展中国家。 从上述两理论,我们可以看出知识管理模式为单向的知识输出,即跨国公司带着其在母国市场上获得的技术诀窍、管理技能以及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在东道国市场上进行制造、销售来充分利用这些经验。这样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获得全球规模经济,另一方面由于母国市场和东道国市场间技术诀窍和管理知识间存在的差异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套利活动。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经营时既可以为其他的跨国公司顾客提供服务,又可以利用其能运用全球资源的能力对当地的竞争者施加压力。其知识管理模式可以用图1概括如下: 图1 传统跨国经营理论中的知识管理模式 由于以往跨国经营理论存在的某些局限性,英国经济学家邓宁(John H.Dunning)在综合了各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其核心是强调跨国公司从事国际生产要同时受到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的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是这三项优势整合的结果:所有权优势是指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获得的国外企业所没有或无法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包括对无形资产的独占和企业经济规模两方面所产生的优势,或泛指任何能够不断带来未来收益的东西。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有能力将所有权优势在企业内部配置、转让和有效利用。区位优势是东道国具有的,指跨国公司在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地点和国别时,必须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生产要素优势。这种优势不仅包括东道国的自然资源、劳动力、地理位置,而且包括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市场规模、基础设施、外贸和税收政策等,跨国公司总是把资金投向那些具有区位优势的国家和地区。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沦对于前面提到的垄断优势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有一定的改进,即除了强调跨国公司拥有的垄断知识优势的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内部控制

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异同

长久以来,许多人认为内部审计就是指企业内部审计,并将其与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称为根据审计主体划分的3种不同审计类型。事实上,内部审计并非企业专利,它起源于古代官厅,目前也在非营利机构大有发展。正确理解内部审计,应将其看作是与外部审计相对的综合性概念。它泛指设立在组织内部的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包括企业内部审计和非企业组织内部审计。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根据审计主体划分的审计类型,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根据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划分的审计类型,它们的划分标准不同,外延难免相互交叉,因此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是一组相对概念,它们常常共存并相互转化。以集团公司为例,集团公司是一个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并存的典型。我们习惯将隶属于集团公司的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称之为是内部审计,但从被审计单位角度看这些审计活动又都来源于单位外部,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外部审计。同一个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活动有时可能是内部审计,有时可能是外部审计;同一项审计活动也可能站在这个角度看是内部审计,换一个角度看就变成外部审计了。那么究竟什么是内部审计?

有人认为内部审计产生的动因在于外部审计无法满足所有者监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需求;也有人认为外部审计产生的动因在于内部审计作为所有者监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手段独立性不够。这个问题说到底其实是关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者谁先产生的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两种观点,目的在于:无论这两种观点哪种是正确的,它都说明一个重要事实,即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有所长,它们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互为补充,不能相互替代。事实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最初的划分就是以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为标准的。如果审计机构设置在组织内部,与组织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那么该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就是内部审计;反之,则为外部审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外包现象的出现打破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传统差别,这些都使得原有的划分标准不足以再将二者区分开来。这同时也说明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虽然是划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我们不能仅以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来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进行简单地划分。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其他更为深刻的差别。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本质上都是确保委托关系恰当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不同的是,外部审计侧重于从组织外部审查整个组织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结果,目的是验证整个组织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已得到恰当履行,并就验证结果发表审计意见。外部审计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鉴证,它的落脚点是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表现为一种鉴证型审计。其优点在于独立性和整体性更强,审计意见更权威;缺点在于成本较高,及时性不足;内部审计侧重于审查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审计对象不是组织整体,而是组织内部的某一个部门、某一种制度或某一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或活动(如采购业务、投资活动等),目的在于查找组织内部各部门履行受托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更加恰当地履行,增加组织价值,主要职能为确认和咨询,落脚点是审计建议,体现为一种管理型和建设型审计。其优点在于更详细、更及时、更具有建设性,缺点在于整体性和全面性不足。

二、内部审计组织模式选择

目前国内外现存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主要有董事会领导模式、监事会领导模式、总经理领导模式和财务总监或财会部门领导模式。有学者认为,内部审计服务的权力阶层越高,独立性越高,越能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笔者不同意此观点。除了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领导模式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予淘汰之外,其他模式各有所长。组织在选择内部审计模式时,应重点考虑自身的需求。如果所有者需要内部审计为所有者服务,用以监督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那么内部审计机构自然应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之下为所有者服务;如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认为内部审计为管理者服务更重要、更有利于增加组织价值,那么就应将内部审计置于管理者领导之下。总之,虽然审计起源于委托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只能为所有者服务。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和地位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匹配,是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则,审计机构配置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事实上,如果我们认真分析一个组织委托关系的构成状况,就会发现管理者领导模式将是促进组织价值快速增加的最佳选择。任何一个组织的委托关系一般都由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委托关系(债权人与管理者之间也有委托关系,但由于债权人对组织内部审计模式的选择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文中未予讨论。)、管理者上层与管理者下层的委托关系以及管理者与一般员工的委托关系等几部分组成。在这几部分当中,管理者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以前我们过于强调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忽视了两者之间也有共同利益。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是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但他们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能否实现还取决于管理者管理组织的状况。管理者在本质上也希望实现组织价值最大化,因为管理者自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的价值来体现的。所有者需要监督管理者是否恰当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是一方面,但相比之下,所有者也会认为如何帮助管理者管好组织、增加组织价值更为重要。在外部审计足以满足所有者监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状况的条件下,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管理者领导之下用于帮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组织、增加组织价值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

三、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异同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执的问题。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论点:一种论点认为,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是并存的,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审计本身就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笔者认为,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需要,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首先,1986年4月,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第十二届大会上发表的《总声明》,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权威性解释:“内部控制作为完整的财务和其他控制体系,包括组织结构、方法程序和内部审计。它是由管理当局根据总体目标而建立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化,具有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保证管理决策的贯彻,维护资产和资源的安全,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并提供及时的、可靠的财务和管理信息”。该解释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一书认为内部控制中的“监督”因素也包括内部审计。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7

关键词:审计基本理论;审计案例;审计教学

一、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审计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包括审计基本理论与审计实务。从事审计教学的教师普遍感觉审计学课程难教,尤其是审计基本理论,而学生则普遍反映难学、枯燥,其主要原因有:

(一)审计基本理论的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

审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如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等条文多,而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重要性、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等,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需要掌握的东西零星分散,不系统。课程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以报表或账户为线索的会计课程,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难以系统把握。

(二)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多、内容深

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太多,有时概念之间又相互交叉渗透。审计基本理论涵盖的内容不仅广而且深,如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把握,对审计重要性高低的评估和对可接受审计风险大小的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无不含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不少审计概念和理论是从英文翻译而来,其语言表述不太符合中文习惯,更难理解。

(三)审计基本理论内容比较枯燥,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教材中审计基本理论,多是说理性的,很多内容是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条文,内容枯燥、晦涩难懂,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二、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的意义

通过案例学习财经类课程是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将审计案例应用于审计基本理论教学具有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审计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枯燥、沉闷局面,给枯燥的理论增加了鲜活的背景和情节,使审计理论变得生动、易于理解,可引发学生的学习及参与兴趣,充分挖掘出学生的思维潜能,促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

审计基本理论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众多,内容宽泛,主要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选择典型审计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可以使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相互渗透,有助于学生将已学的各科基本理论融会贯通,起到深化理论教学、巩固相关知识的效果。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

审计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实际问题,提高认知及感悟的能力,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对审计基本理论的理解,使学生进一步弄清审计基本理论。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有案情、有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认真研究案例,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辩论,不断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理解所学理论打下坚实的感性认识基础。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建立教学案例库的过程中,教师深入审计实际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大量案例,根据案例案情及教学要求进行分析、筛选、改编和更新,使之典型化和系统化,并在课堂教学中恰当应用,在案例讨论中灵活指挥,从而可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而教师指导学生剖析审计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的主要审计案例

根据多年的审计教学和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笔者在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按照教学内容精心搜集和编写了若干审计案例(见表1),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真实案例

这一类审计案例主要用于教师课堂介绍、学生参与讨论。笔者选择了一些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例如,英国南海股份公司审计案例、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科龙德勤的案例等。真实的历史事件、生动的场景,促使学生饶有兴趣地探究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背后的故事,使较为抽象、晦涩难懂的审计理论具体化、形象化,加深学生对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笔者还选择了张洪涛猝死的案例、河北邯郸农行被盗的案例、贪污犯胡建军的案例等。这些案例虽算不上经典,但曾引起媒体轰动或发生在我们身边,能引起学生对审计理论产生共鸣,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二)虚构案例

这一类案例主要用于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这些虚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将琐碎的审计基本理论知识系统化。虚构案例运用恰当,能说明和解释理论,具有代表性,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掌握相关知识。

四、应用审计案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教学是一种直观并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教学结束后,学生对教学的评价为优秀。笔者的体会是,要实施好这种教学,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和课堂讲授教学之间的关系

审计案例教学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以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个别到一般,但它并不能取代讲授教学。讲授教学根据审计基本理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启发式的教学。这两种教学应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以发挥各自优势。

(二)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讲授教学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角。而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精心准备丰富、适用的案例资料,组织和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展开热烈的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所以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角。

(三)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将多媒体电教演示教学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和审计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学习兴趣;二是可以大大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案例教学时间,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四)对学生建立案例学习考评制度

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客观地考核学生的成绩。这样可以较好地检验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的能力,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参考文献:

1、李小惠.审计学教学案例设计及其运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0(4).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8

一、十六大以来党进行文化理论创新的科学依据

理论创新是为了适应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和一定时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全党所进行的文化理论创新,就是适应当今时展对先进文化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需要,立足于现阶段我国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造,是我们党在文化建设上坚持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

(一)文化理论创新是先进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

任何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都是在既有文化传统基础上所进行的文化传承和创新,先进文化就是在批判继承和吸收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遗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着社会进步的目标和方向,是时代精神的凝聚,同时也是对前人思想认识的升华。先进文化的发展过程,既是一个批判继承前人文化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超越创新的过程。创新是文化发展的内在属性,也是先进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先进文化是代表人类文明发展趋势、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要求的文化形态,因此必须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承载起自身所担负的文化使命。文化创新不仅是文化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它方面创新的重要条件。文化属于思想、意识和观念领域的范畴,文化创新能够为其它各方面创新提供必要的思想动力和精神支撑,是实现其它各方面创新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先进文化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永葆其先进性,才能在全体人民中大力弘扬创新精神,引导人们投入创新实践,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对文化创新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从国际上看,随着全球化势头的迅猛发展,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文化思潮相互激荡,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现,一个缺乏文化创新能力的民族,注定是一个缺少竞争力的民族,这样的民族势必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从而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从国内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文化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化建设和发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党必须按照“三个面向”的指针,对我国文化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冷静的审视和反思,认清现阶段我国文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及文化建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大力推进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和传播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使我国文化能够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从而不断增强文化自身的实力与竞争力。而理论创新是实践创新的先导,文化创新的关键首先在于文化理论的创新,只有进行文化理论创新,才能正确引领文化创新的实践,揭示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和规律,明确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途径,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文化创新与文化的发展变革开辟正确的道路、指明前进的方向。正如所明确指出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具有蓬勃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1]这实际上也揭示了理论创新在文化创新中的重要地位。

(二)文化理论创新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必要前提

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先进文化变革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进行文化建设事业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满足群众在文化方面的利益和需求是党进行文化理论创新的根本目的。只有不断进行文化理论创新,才能用创新的思想和创新的理念指导文化的创新实践,推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从而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文化建设方面正是准确地把握了人民群众新的精神文化需求,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才提出和创立了一系列科学的、正确的文化理论成果。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特点,审美情趣、欣赏习惯、评价标准等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不同。这要求我们党必须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文化内容、形式、手段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创造。以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洞察全局,准确把握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既从具体的政策层面提出了一系列文化创新的具体政策,如文化建设要实行“三个贴近”,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创作出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建设,等等;同时,又从宏观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如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关于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关于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这些政策思想准确、充分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其对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的愿望和需求,因而获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三)文化理论创新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文化发展课题的迫切需要

理论的价值和和功能,主要在于它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没有理论创新及其成果的指导,就没有实践的创新和发展。理论创新必须立足于解决重大的现实课题,这是理论创新的生命力和意义所在。从实践前提来看,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是适应我们党在新世纪提出的关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而展开的,是为了解决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实践中所遇到的新课题。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相继提出了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此,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先后就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就总体上来说,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水平还不高,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还远远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文化产业化程度不高,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文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从国际上来看,我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还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我国文化还面临着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威胁,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日益凸现。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正是针对现阶段我国文化建设中所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而展开的,它反映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文化发展和变革的现实要求。这一理论创新立足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着眼于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为我们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二、十六大以来文化理论创新成果的内涵及内在逻辑

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成果的内涵十分丰富,这些创新成果分别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理论。这些成果不是分散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完整的;在地位上也并不是完全并列的,而是有层次的。这些文化理论创新成果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创新主题、创新的战略思想、围绕创新主题而展开的一系列基本思想观点。这三个层次的文化理论成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内在逻辑关系,表明了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一)十六大以来文化理论创新的主题

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是我们党自建国以来在文化建设上所一直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世情、国情的变化,进一步把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加以认识。反复强调,必须从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地把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现阶段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文化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这一文化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的提出,实际上揭示了我们党在现阶段进行文化创新的主题,即要围绕着如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而进行文化理论和实践创新。十六大以来党进行的文化理论创新,就是紧紧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的,其目的是通过文化理论的创新,推动我国文化又好又快地发展,以更好地实现我国现阶段文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实现创新主题的两大战略思想

新的文化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思想,是实现一个创新主题的两大战略思想,二者分别从文化发展创新的思想理念及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为实现一个创新主题提供了科学思路、指导原则和正确路向,构成了实现创新主题的两大战略支撑点。新的文化发展观是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文化发展观,是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相统一的文化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关于文化地位和作用、文化发展方向、文化发展动力、文化发展思路、文化发展格局和文化发展目的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不断深化对文化发展的地位、方向、动力、思路、格局和目的的认识,冲破一切束缚文化发展的思想观念、做法、规定和体制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2]新文化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们党对文化发展的新认识,在文化发展创新的思想和理念上,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指导原则。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支柱。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强调了文化建设,提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3],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出发,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什么是和谐文化,和谐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建设和谐文化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阐述。关于建设和谐文化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的提出和形成,明确了我们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文化使命,反映了我们党对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它在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的总体部署,为我们认识和解决我国现阶段文化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我国文化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指明了正确的路向。

(三)围绕创新主题而展开的一系列基本思想观点

十六大以来的文化理论创新成果紧紧围绕着实现一个创新主题,在两大战略思想指导下展开论述,共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基本思想观点,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化改革创新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论、国家文化安全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论、网络文化建设论、廉政文化建设论。这些基本的思想观点是对一个创新主题和两大战略思想的具体展开。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文化发展创新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为我国文化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证;文化改革创新论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文化发展的动力和途径;保障人民文化权益论体现了文化发展中“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揭示了我国文化发展创新的动力之源;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论、国家文化安全论、网络文化建设论、廉政文化建设论则是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世情、国情和党情的变化以及我国文化建设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文化创新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上述思想分别从不同侧面和不同角度,为实现文化创新主题提供了具体的方式和途径。

三、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的基本特征

分析十六大以来党进行文化理论创新的背景及依据,梳理其理论成果,可以看出,这一创新所呈现出的一系列鲜明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以创新的理论引领文化创新实践,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是十六大以来党进行文化理论创新的主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4](P32)。这不仅阐明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要求,而且在实质上明确了我国文化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文化创新,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以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文化创新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的重要途径,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文化建设的主体,只有通过推动文化创新,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推进文化创新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发出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而进行文化理论创新,以文化创新理论引领文化创新实践,是实现文化创新的关键所在。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是把握了文化理论创新这一关键,因而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提出了关于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从而正确指导了文化创新实践的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和创新充分反映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始终保持了先进文化自身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正确的创新原则

坚持文化理论创新与文化建设实践创新相结合,文化理论创新与当今时代主题和文化发展潮流相结合,是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所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也是这一创新所体现出的一个基本特征。

第一,文化理论创新与文化建设实践创新相结合。无论是文化创新还是其它方面的创新,都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推进中国先进文化建设事业的进程,就是一个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紧密结合的过程,就是使先进文化理论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创新和发展,同时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创新的过程。把创新的文化理论与创新的文化实践有机结合,不断总结文化建设新的实践经验,把这些经验上升为理论,再运用创新的文化理论指导新的文化建设实践,这是十六大以来文化理论创新的一个鲜明特点。例如,建设和谐文化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文化建设方面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任务。如何建设和谐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这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迫切需要我们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新实践,进行新探索,做出新的理论回答。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和谐文化的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关于和谐文化建设的理论。这是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文化理论创新方面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创造性地回答了什么是和谐文化,怎样建设和谐文化的问题。

第二,文化理论创新与当今时代主题和文化发展潮流相结合。文化理论创新必须具有宏观视野和世界眼光,洞悉国际风云变幻,了解世界文化发展态势,才能高瞻远瞩,提出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大势、顺应世界文化发展潮流、反映时代进步要求的文化方针和政策,推进文化的创新发展。新世纪新阶段,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判断时代条件的发展变化,根据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现状,进一步提升了对文化建设战略地位的认识,把文化理论创新与当今时代主题和文化发展潮流紧密结合起来,站在时代的高起点上进行文化理论创新。反复强调,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4](P32),并首次明确把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明确提出,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如何进行文化创新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这是根据时代形势发展变化和世界文化发展潮流对我国文化建设在理论上做出的全新部署,充分反映出我们党对当今时展趋势和文化发展潮流的准确把握,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文化发展战略地位的科学认识,体现了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进行文化理论创新的宏观视野和世界眼光,也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高度文化自觉。

(三)正确把握创新中各种要素的统一

文化理论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我们党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创新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坚持和把握好创新中各种要素的统一。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比较好地坚持和把握了“四个统一”,即:坚持创新精神与科学态度的统一;继承中国优秀民族文化传统与学习借鉴外国先进文化成果的统一;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统一;延展性创新与开拓性创新的统一。

1•创新精神与科学态度的统一。创新精神与科学态度是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两个必要条件,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是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十六大以来党的文化理论创新过程,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坚持创新精神与树立科学态度相统一的过程。即一方面强调弘扬创新精神,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追求真理,打破旧的传统观念和因循守旧思想的束缚,提出文化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另一方面又注重树立科学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讲求创新的方式方法,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十六大以来的文化理论创新过程及其成果,生动而鲜明地体现了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的有机统一,如关于构建和谐文化的思想、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关于廉政文化建设思想等等。这些思想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突破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文化发展的一般认识,在新的历史和时代条件下形成了全新的文化思想,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

2•继承中国优秀民族文化传统与学习借鉴外国先进文化成果的统一。任何先进文化都应具有传承性和开放性,即任何先进文化成果的形成都离不开对本国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对外来先进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了关于正确处理古今中外各种文化关系的思想,在领导全党进行文化理论创新过程中,既注重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又注重对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先进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以此推动中国先进文化理论的创新。例如,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思想,既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等思想传统,又借鉴和吸收了西方文化中“民主平等”、“多元共存”等价值理念。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思想才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底蕴,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强大的精神支撑。

基本理论论文范文9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基本要义;以人为本;和谐社会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近几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经济运行的稳定性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日益增强,关键领域的改革明显突破,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因为近年来的经济持续较快增长而化解,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就业状况不理想、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国际收支不平衡加剧,国际贸易摩擦有增无减,使得我国面临的国际压力也相应增加。

针对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继续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等八个方面的新任务。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具有完整的、严密的逻辑结构。可以说,又好又快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社会和谐是需要经济基础来支撑的。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穷肯定不会有和谐。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要保持社会长期而稳定的和谐是不可能的。只有经济不断发展,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才能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目前,我们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拥有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不平衡的城乡区域发展、过大的贫富差距、相对滞后的社会事业,以及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等,构成了建设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发展首先要抓好经济发展,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才能更好地解决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和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以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和谐,进而以社会的和谐促进发展,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发展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社会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只有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才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二、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新起点

一再要求我们要做到“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也就是说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社会实际(中国实践与中国文化)相结合,这个进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也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相统一的过程。我们说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讲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运用于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我们说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讲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也即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为指导,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时代特点,作出中国人自己的理论性创造,形成中国革命、中国建设、中国发展的逻辑,这就叫“具体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核心,是它的社会发展观。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即关于社会发展的立场、观点、方法,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两个层次。一个是广义的,即“一般发展观”,如现实的人及社会实践,以生产力、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社会矛盾,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等。另一个是狭义的,即“社会发展观”,主要是考察社会发展问题的价值观念,包括关于通过批判、扬弃资本主义和建立、建设社会主义而实现人类解放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普世价值目标的科学预见、科学论断,关于人民群众既是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又是价值主体的思想,关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与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二者相统一的以人为本原则等。简而言之,谈论社会发展,必须坚持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我们党把发展作为理论和实践探索的主题,直接继承和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学说,把价值目标的确定建立在对社会规律的科学认知的基础之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要求人们以对社会规律的科学认知去指导实现价值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指导中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扫清了中国发展道路上的旧制度的障碍,选择并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创建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启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并为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理论奠定了根基。邓小平响亮地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口号,凸显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主题,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实现了社会主义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的伟大转变,实现了社会主义的体制改革与转型,为中国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南。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发展提到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高度,进一步凸显发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并从中国发展的高度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作出了时代的新回答。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紧扣马克思主义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和时代的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概括凝炼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关于发展问题的一切重要的理论成果,吸收世界发展观理论研究的积极因素,提出和形成科学发展观,将之提升到时代的新境界,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在理论上的又一重大创新。三、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对传统发展观价值理性缺失的积极回应。传统发展观是一种经济发展观,同时也是“物本主义”的发展观。它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价值目标,将社会发展归之为经济发展,将经济发展归之为经济增长。然而,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必然使人们饱尝“有增长无发展”,甚至“增长与发展负相关”的恶果。从价值论角度来看,“物”毕竟不是人类发展的全部,更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而传统发展观的一个致命缺陷就在于,它只关注如何发展得更快,而对于“为了什么而发展”和“怎样发展才是好的发展”这样一个目的论、价值论问题并不关心。其结果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说:“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这样的发展观总体上表现为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和价值理性的缺失。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不仅坚持社会系统内部以及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协调和谐发展,而且把发展的核心和目的归结到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它突出强调发展的人文向度,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评判发展的根本价值标准,强调发展应当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因素的协调共同发展,指出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同一指向性——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科学地阐述了检验发展的标准,从根本上规定了发展的方向,从而保证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基于此,可以认为,科学发展观用价值理性抗衡了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防止了发展中出现的“价值迷失”,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一致。它所追求的“以人为本”,“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了价值理性上的终极关怀原则,从纵向上看,它是人类发展价值取向上的“价值跃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凸显出依据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从温饱阶段跨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对发展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及世界发展理论向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念转变的大趋势,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价值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原则,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完整地勾划出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观的基本框架。由此进入以“什么是发展、怎样促进发展”为中心议题、以确立和阐述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为主要标志的新阶段。更新了发展的观念,提升了发展的境界,进一步完善了发展的思路与战略,以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依靠谁发展、怎样促进发展、如何评价发展等系统的理论观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以人为本,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理念,包含着对“人”的理解和对“本”的理解两个方面。这里所说的“人”是“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从社会发展的进步状态,从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来看,发展是每个现实的个人的发展,是人的发展;从无产阶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执政宗旨、行政宗旨上看,发展应当惠及全体人民,是为人民的发展。以人为本,究其实质,也就是以人民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承认并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始终坚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解放人、发展人的价值观念,让发展的成果(物质成果、政治成果、精神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承认并尊重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历史的创造者,依靠人民群众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促进发展,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创新精神。总而言之,以人为本包含了“人是根本目的”和“人是基本动力”双重意义,解决的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动力问题。以人为本的发展,就是为人的发展、依靠人的发展。

四、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长期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科学发展观忠实地贯彻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同时也包含着对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新概括、新阐述。它对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关于发展、社会发展的范畴作出了时代的新阐述,将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性原则、协调性原则、社会和谐的观念、可持续性的要求纳入“发展”范畴,对此作了明晰的、完整的、体现时代特色的新概括。它对唯物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的思想作出了新的拓展,如社会矛盾的协调性的观点,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的观点,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相统一的思想,以及对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统筹兼顾方法论的新的系统性的概括与发挥。它坚持并推进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社会认识论思想,坚持从中国实际和时代趋势出发,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界运行规律的认识,既尊重社会运行规律又尊重自然运行规律,重视两个系列的规律的统一与协调,关注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把尊重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放在优先的地位。重新确立并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的价值观,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和承认人是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这二者的统一上,从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和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基本动力这二者的统一上,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念明确地、完整地概括为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它强调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上的世界眼光和时代思维,继承并发挥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和邓小平的社会开放思想。发展了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并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作出了既具中国特色又体现时代精神的科学界说。它从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的要求上观察、解决党的执政方式、执政体制问题,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大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坚持和丰富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立场、观点、方法,既抓住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本质所在,又鲜明地体现了时代精神。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价值观、世界观和崇高的价值观,贯穿于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也就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但从实践层面上说,要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又必须以真正贯彻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前提。在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认识和驾驭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理论、纲领、路线、政策,才能稳定地实现价值目标。同时,在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在贫富差距凸显、经济政治利益多元化加剧的情况下,我们尤其需要高扬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不能偏离或忽视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只有真正在观念上和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我们才能全面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因此,它也必将成为指导中国长期发展的重要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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