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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8-11 12:00:01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1

这种格式代表了一种标准,在编制时有了依据。

 

 

一、部门单位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职能,组织架构、人员及资产等基本情况。

(二)当年部门(单位)履职总体目标、工作任务。

(三)当年部门(单位)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四)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五)当年部门(单位)预算及执行情况。注释:不要用单位的介绍来编写,一定要用评价的眼光去组织材料。

二、绩效实现情况

(一)履职完成情况:从数量、质量、时效等方面归纳反映年度主要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履职效果情况: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如有)、生态效益(如有)等方面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效果的实现情况。

(三)社会满意度及可持续性影响(如有)

三、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改进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范、协调各类考核事项;

(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范本;

(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绩效信息的动态跟踪、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履行主要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主要指标;

(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措施;

(五)和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准;

(三)措施和进度;

(四)财政资金需求;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评估,督促绩效责任单位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同级绩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系民生或者需要较大财政资金投入的事项实行专项绩效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

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规定报送绩效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对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目标及其原因,改进措施和计划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目标考核按照绩效责任单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专项工作责任单位考核、绩效管理机构检查考核和反馈、复核审定等程序进行。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相关事项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向绩效管理机构提供职责范围内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

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

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征求意见。

对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所确定的重点工作,绩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专项社会评价。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市和区、县(市)领导人员对本级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责任单位申报的特色项目、创新项目和创优项目进行特色评估。

特色评估按照绩效责任单位申请、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三方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对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考评、特色评估等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报请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经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绩效评估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估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社会评价意见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对绩效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重点整改目标进展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管理、编制管理、奖励惩戒、领导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或者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绩效管理机构在绩效评估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绩效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

(三)未依法公开绩效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绩效信息的;

(四)阻挠绩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绩效管理职责,或者拒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等绩效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机关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公众反映强烈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五)重大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泄露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3

制度规范有创新 代表履职有保障

行之有效的制度是规范代表履职的重要保障。区人大常委会新制订了《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关于保障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两个办法,修改完善了《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的规定和办法》等三项制度。五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了畅通的代表联系机制、活跃的代表活动机制、有效的建议督办机制、良好的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力的服务保障机制;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服务保障和监督。

常委会审议内容方式有创新 审议意见质量有提高

今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了区文广影视局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还对该专项工作情况现场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为保证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审议发言时更有的放矢,区人大常委会让代表结合本人关心、履职需要等选择列席全年各次常委会会议议题,变以往单向邀请为双向选择,形成“代表履职意向库”,使每位代表届内原则上至少列席常委会会议1次。同时,请每位代表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专长、重点关注等选择联系一个工委,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与相关行业、领域代表的联系制度,以发挥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专业性。

联系选民方式有创新 听取选民意见更深入

区人大常委会编排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组。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组团走访代表的形式,分五组深入各镇、街道选区,通过结对联系、个别走访、集中座谈,今年上半年共与92名区人大表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

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延伸代表联系服务平台,建立村(居)代表工作站。今年年中人代会前,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区人大代表,前往包括人大代表工作站在内的102个接待点开展集中接待选民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胡燕平等都深入到各镇、街道接待点接待了选民群众。

开展视察活动形式有创新 代表视察见实效

为了提高代表视察的深度和实效,今年6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的代表集中视察活动一改以往集中大视察的做法,根据视察内容合理确定每组视察代表人数,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队,兵分六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等形式进行。代表就加强宗教活动管理,维护连锁餐饮的品牌形象、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等方面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调研学习有创新 常委会自身建设在强化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4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运用科学的观点、方法分析问题,用发展的思路、眼界谋划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为构建民主和谐、安定团结、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作出积极努力。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1、正确处理人大与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区委工作中心,始终坚持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自觉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自觉维护和服务于党委的重要决策与工作部署。经常保持沟通,重要工作安排及时向区委汇报,审议工作报告或作出决议、决定切实体现区委工作意图,做到各项工作与区委中心工作合拍并鼎立支持。二是正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力度,按照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形成合力,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三是着眼于“一府两院”实际工作需要,帮助政府化解矛盾。特别是清理路边烧烤、违章占道经营等问题,政府直接清理,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由代表通过视察、检查后,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既转移了矛盾视线,又减轻了政府工作的压力。2、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监督,主要方式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围绕工作目标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七个原则:一是围绕中心,精选议题。年初在确定常委会全年工作安排中,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区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与民生紧密相连的、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主要议题。工作计划确定前,常委会各委室都要与本部门所联系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征求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初稿;然后召开“一府两院”办公室工作联席会、人大街工委工作会议,走访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工作报告草案,报区委审定;最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举既保证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合法性,又突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人大工作与区委、政府重点工作同心合力。二是深入实际,调查/:请记住我站域名/研究。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前,由相关委室制定调研计划,下发调研通知,结合调研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专业性较强或与行业密切相关的代表参与调研,如审议政府国民经济、财政等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报告,我们就邀请金融业、服务业等经济界代表参加调研;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我们就邀请法律界代表参加调研,以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机关各相关部门提前一个半月组织代表深入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听取工作报告,深入基层、社区和群众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写出调研报告。适时召开相关工委会议,座谈讨论调研报告,通过修改完善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报告单位,以便报告单位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三是严格“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质量。如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时,财经工委就从报告的文字、格式、内容、质量入手,先后多次提出规范报告格式、写明存在问题和结合发展形势重新调整相关指标等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报告的质量得到了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四是召开常委会会议。提前一周,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裕的时间进行会前审议和调研。会议还应特别邀请参与调研的或对审议议题内容有专业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回答代表询问,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五是审议意见的形成。常委会会议后,由相关委室结合前期调研报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 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常委会会议纪要附件的形式由办公室负责送区“一府两院”办理。六是及时公布审议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常委会会议结束5日内,通过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屏幕、市民服务中心电子大屏幕、人大网等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保障人大代表、选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七是跟踪督办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印发“一府两院”后,相关委室负责对口督办,深入相关行业或部门,了解“一府两院”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同时,常委会分管主任也适时带队视察调查、与政府联合督办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审议意见得以实施并落到实处。通过以上七个工作步骤,有效规范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程序,大大提高了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3、认真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坚持把好“四关”,切实抓好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一是把好提出关。我们以抓好组织和协调工作为切入点,促使代表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政府工作盲点,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力求使提出的意见建议既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二是把好交办关。人代会闭幕后,常委会坚持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及早召开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出要求,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三是把好督办关。常委会从建议中筛选出若干个办理难度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建议,由人大分管主任包案负责,重点督办,并以此带动其他建议的办理。四是办理答复反馈关。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在全面督办的基础上,还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让提出书面意见的代表与区政府承办部门有关领导直接面对面沟通,听取代表意见,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有效夯实了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的主渠道。4、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监督工作方式。一是把基础性工作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加大日常监督工作力度。常委会坚持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常委会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每个月都安排两项以上重点工作,特别是结合重大节庆日,如春节、劳动节、儿童节等节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既充实和提升了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又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二是把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工作与评议检察院公诉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从开始,我区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在代表中开展了旁听法院庭审工作,实践证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监督方式。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结合实情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与检法两院磋商,常委会作出决定,把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法院庭审工作与检察院公诉工作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支持和推动两院工作更加体现出执法效率与公正的统一。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行职责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1、拓宽渠道,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一是邀请代表参加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与各专委会的视察、检查,为代表们依法履职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二是召开专题研讨会,让代表直接与“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对话,听取全区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积极建言献策;三是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我们通过采取专门培训和工作的专业性质的要求,逐步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打造成素质很高、专业性很强的监督队伍,并使其发挥作用。四是定期向代表寄送人大工作简报、人大信息,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等杂志,为代表了解政情政务、学习政策法规、宣传依法履职典型搭建平台。五是建立了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制度,由区人大办公室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相关委室组织代表列席会议,促使代表有机会了解政情政务,提高“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与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良性互动。2、搭建平台,密切常委会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一是设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窗口”,构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长效机制。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和传承以往“代表约谈日”、“代表进社区”活动的基础上,在全区八个人大街工委尝试设立了“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窗口”,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向辖区选民公布了代表接待选民的时间、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选民们可以按照时间表直接到窗口向代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截止底,各窗口接待选民11800余人次,梳理选民意见1419条,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意见300余件,社区群众对区人大常委会开通“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窗口”反响很好。,区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规范各接待窗口工作制度,并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抓下去。二是坚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走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工作制度。传达人大常委会的近期重点工作,征求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主动帮助代表排解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代表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三是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代表单位设立代表建议信箱,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四是设立代表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快速、及时地传递信息,方便代表随时随地了解政情民意。五是利用建立代表公示栏、印发代表与选民联系卡等,畅通代表与选民沟通的渠道。3、建章立制,激发代表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工作热情。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制度。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部分代表回到选区向选民进行述职,五年任期内每一名代表至少要向本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直接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二是印发《代表履职记实手册》。作为代表参会和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一项管理措施,记时手册要求代表详细记载每次参加代表团活动、个人持证视察、参加人代会、提出建议等情况,每年由街工委负责鉴定,年终交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室检查并备案。三是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凝聚代表力量,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本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依法履行职责和创新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精心筹措,成功举办了迎奥运圣火市区人大代表第一届“五项” 体育运动会,代表的参与热情非常高,151名市区人大代表(参与率达到了72%)参加了比赛;首次尝试组织省市区人大代表与驻区单位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了代表间联系和友谊。四是举办专题工作研讨会,为代表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常委会注重每年结合新形势和全区重点工作,组织部分代表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区委、政协和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面对面与代表一起共商发展大计。,我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经济界代表座谈会,共同为全区的定位、环境整治、交通发展等项工作出谋划策。,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我们将组织召开港航服务业、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三个代表座谈会,互通信息,共同分析应对困难的策略,帮助企业坚定信心度过难关,推进中山区“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目标的实现。五是开展“争先创优”和“优秀代表建议”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人大街工委,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代表建议,召开表彰大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关于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使得人大工作活力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有些中层干部,组织部门安排进来时就是过渡性的,干不满一届就要退休,很不利人大工作的连续性。二是缺乏干部交流换岗工作机制。多数同志到人大以后几乎不流动或很少流动。这种干部单向流动的状况,极大影响和限制了人大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议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干部的双向交流制度,确保人大的干部进得来、出得去。二是编制偏少,人员不足。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化,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人员编制已远不能满足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人手少,成为制约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障碍。建议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和增加编制。三是专业人才偏少。监督法实施后,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在编制、专业人员配备方面很有限,导致许多问题常常难以进行深层次的剖析,难以提出具有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了人大工作的水平和权威。四是人大街工委机构编制没有明确。目前,我市各区市县普遍设立了人大街工委,作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但在机构编制配置上全市不尽相同。多数是街道书记、街道副主任兼任人大街工委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则由街道负责联系人大工作的一名党办同志兼任。由于自身都在街道担任一定职责,因此对人大工作投入精力明显不足,直接影响了街工委成立的初衷及其作用的发挥。建议市编办下发文件,统一规范全市各区市县人大街工委人员编制。二、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在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时,都有一项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何谓“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比宪法规定得具体了些,列出了九个方面的工作,但依然比较笼统,难以把握。建议市人大出台《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科学界定和规范“重大事项”范畴,为我市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依据。三、关于审议意见的文种。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文种进行统一规定,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相关办理部门的重视程度,共同促进工作。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5

一、加强职责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职责管理是保障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着特定职责,明确、具体的职责界定是一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从机构编制角度看,职责是机构设置的依据,机构是职责实现的载体,而人员编制只是职责履行的保障手段。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职责管理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提出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规定制度,将“三定”作为各部门履职的基本规范确定下来。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领导职数核定都以其承担职责的范围和内容为依据,职责管理成为机构编制工作基础中的基础。

第二,加强职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到政府职能转变上来。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报告更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界定好部门的具体职责,坚持“职能法定”和“有限职权”原则,依法分权、依法履职、依法担责,通过科学界定职责厘清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划清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界限,职责的有效管理自然成为依法行政得以实现的条件。

第三,加强职责管理是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十六大以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核心目标。十报告强调“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鲜明特点是精简高效,做到“精简”必须不断对政府自身进行调整和优化,整合相同和相近的职能,减少机构个数,降低行政成本;做到“高效”必须加强职责的科学配置,减少职权冲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职责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部门职责分工更趋合理,尤其是“大部制”改革以来,职责界定和调整逐渐科学。但是,职责管理工作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后于人民对服务型政府的期待,实践中还有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职责界定和职权划分不尽合理,权力配置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部门职责都是根据行政层级关系从上到下加以制定的,职责界定主要有三个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是党和国家的政策,三是上级政府或部门的系统内政策文件。从法理上讲,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职责才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而政策文件和上级授权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有时可能出现职权冲突和法律上的缺陷。目前部门职责界定不尽合理的原因,一是规范部门职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条文界定不够清晰。二是省、市级以下缺乏专业的研究队伍,职责界定往往套用上级文件,很多部门间的职责没能及时界定和厘清,造成部门职权的越位、缺位、错位。三是各部门仍习惯按照系统内文件和惯例履职,规范化、法制化意识淡薄,有时出现部门之间争夺职权、推卸责任等问题,权力配置难以科学化。

二是各级各部门对职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监管工作缺乏权威性。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三定”方案是部门履职的基本依据。但长期以来,“三定”规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部门对于“三定”规定事项未能及时贯彻执行,需转变、调整和加强的职责长期得不到落实。一是因为 “三定”的法律性质和约束机制未明确,很多部门和领导认为“三定”只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且缺乏监督制约的硬性规定,导致效力和约束力不足。二是编制部门履行职责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依据的法规政策较为笼统,实践中对各部门执行“三定”的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只能从面上提出意见和建议,缺乏独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和监管权威。

三是条块分割及条条干预,造成职责体系中“权、责、利”缺乏匹配性。我国行政体制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结合,纵向层级之间和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构成了完整的职责体系,但实践中却存在职责划分和权力配置中的“条块”矛盾。一是机构设置大都上下对口,职责界定看不出性质差别和责任归属,一件事省管,市县也管,“条条”管,“块块”也管,客观上给上级部门干预下级事权留了口子,“条块分割”、“收权留责”现象就容易出现。二是政府间职权划分不够明晰,职责调整程序不完善,职权的上收和下放表现出较强的趋利性和随意性,有时受领导个人的影响,上级部门擅自“割据”行使下级职权,造成“权在部门、事在基层”、“权在市里、利在县里、责在镇上”等现象,层级间职责体系缺乏稳定性,基层政府权小、责大、财弱,权责不相称。条条干预和条块分割,已经成为机构编制管理的巨大障碍,使职责管理工作较为被动,阻碍了科学合理的权责体系的建立。

四是职责调整及冲突化解机制不完善,职责管理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缺乏适应性。组织行为学认为,任何组织都是自身与环境相适应的产物。作为一个开放性、综合性组织,政府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适时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转换,部门职责也需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近年来,虽然部门职责调整优化的速度加快,但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三定”出台后往往几年不变,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及时、明确的依据和职责划分,造成有些问题“无人管”、不知该“怎么管”,而有些问题“谁都可以管”的局面。二是部门职责冲突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界定不明的“边界性”权力,为谋部门利益擅自扩大职权范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提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对策建议

第一,修改完善机构编制监管法规,提升职责管理的权威性。目前,机构编制法规体系中缺少关于部门职责管理的具体内容,监督检查也往往只重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而忽视了职责履行,可操作规范和权威性政策、法规的缺乏,使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管理较为困难。建议从中央和省、市开始,探索制定部门职责管理专项政策法规,将职责管理作为完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针对“条条干预”出台更严格的问责机制,各地也应制定本地区部门履职监管细则,明确赋予机构编制部门履职监管权和考核评估权,提升职责管理权威。

第二,建立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职责管理制度化。职责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核心,推行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既是编制部门的责任,也是保障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职能转变难,公共服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部门履职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三定”规定对部门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不明显。只有实施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才能使“三定”规定真正得到落实,还可通过监管了解部门职责运行的全过程,有利于明确履职重点、纠正履职偏差,为职责的调整、撤并提供依据,实现职责体系更健全、职责分工更合理,从而发挥政府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机构编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建议各级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健全长效监管和问责机制,使履职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第三,改进政府和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职责管理规范化。当前,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考核较偏重经济指标,公共服务和社会评价性指标相对较少,考核评价中对量化指标要求多,而对职责履行这样难以量化的内容不够重视,政府“公司化”和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较为重视,但机构编制部门一直未被列入绩效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履职监管缺乏支持,导致监管工作长期缺失,影响政府绩效的提升。建议完善部门考核体系,将部门履职社会性评价等指标列入考核内容,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6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 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7

(一)组织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选择确定区县各1个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与省上同步开展创建活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9]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3月底前拟定我市创建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区县选择确定1-2个乡镇作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开展示范活动。同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情况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法规科)

(二)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区县、市级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照依据,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处理建议意见,编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代拟清理情况报告向省政府报告。(法规科)

(三)协调做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增强公信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以及协调、保密审查和社会评价制度。(综合科)

(四)推动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法规科)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清理结果,抓紧对请示省上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研究处理工作。组织区县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统一规范区县行政审批项目。4月底前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审核和公布制度。督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清理行政审批结果开展对应清理工作。负责审核市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清理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管理工作。(法规科)

(二)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加强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调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市级启动准备工作,力争实现突破。(法规科)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少而精和成熟先行的原则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一年一通报制度。(法规科)

(二)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效力等内容。完成对1-2件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法规科)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实行目标考核并通报。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台帐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完善“三项清理”后续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规科)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程序,依法处理行政投诉,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下半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扩大案卷评查的范围和效果,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法规科)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加强证件管理。上半年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考试,督促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进行培训,凡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发给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等监督管理措施。(法规科、综合科)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规科)

五、完善行政复议责任制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考评机制。拟定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复议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合理细化标准和分值,增强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实行目标考核,并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复议应诉科)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化解行政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拟订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实行一年一通报。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下半年开展一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制定评查办法,建立评查工作长效机制。探索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创新。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宣传培训工作。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区、县政府落实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复议应诉科)

六、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一)深入开展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法制宣传促进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信息交流,搭建交流平台,编制政府法制工作简报,不定期反映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政府法制信息。(综合科)

(二)加大政府法制专业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现代法治理念和专业业务技能,切实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4月底前组织一次制定规范性文件知识培训。(综合科)

七、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一)有针对性地拟定全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内容、标准、措施、时限,以及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相关内容,报请市政府审定。积极履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助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指导、协调职能。(法规科)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8

【关键词】石油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评价指标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5-0046-06

【作者简介】王政忠,西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硕士生,高级经济师,胜利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副书记,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山东东营257008)

作为中央骨干企业的国内石油行业的三巨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油),其生产经营活动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紧密相连,已经成为影响国家能源安全的重点行业,并且是与国民经济命脉息息相关的关键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然成为三大石油公司的光荣义务,将社会责任理念深深根植于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创新发展方式和激发企业的创造力,提升品牌形象和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内生凝聚力,都有积极作用。三大石油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也是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现实需求,在全世界各大经济体密切关注绿色低碳发展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对石油行业的社会责任履行高度关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已成为对企业评价的重要指标。可以说,三大石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力都是十分有利的。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国内三大石油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写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国内三大石油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异同点分析

作为我国能源安全的责任者和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中央骨干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了与企业相关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最早的是中国海油,它的可持续发展年度报告是从2006年开始的,而从2007年起,中国石油股份和中国石化股份才开始社会责任报告。下面通过对三大石油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解析,比较三大石油公司在报告编制上的异同,揭示三大公司在实际履行社会责任上表现出哪些主要特点。

(一)关于社会责任报告的名称和范围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中国石油行业的三大集团公司和其股份公司均定期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国海油的社会责任报告是以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形式出现),三大集团公司的最大股份公司也均社会责任报告,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可持续报告的形式出现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油)直接社会责任报告,除中海油每两年一次社会责任报告(如2009年和2011年两年合并一次)外,三大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报告均为年报。

(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模式和内容

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海油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模式来看,它们都与国际的标准报告体系进行了对接,并结合自身实际对报告进行了创新性的改造,形成了既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报告体例,又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反映出行业特色与企业经营性质相关的报告体系。比如:在报告中三大石油公司都明确指出,报告的主要参考体例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为主,辅助参照指标和体例为由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由国际石油行业环境保护协会(IPIECA)和美国石油学会(API)联合的《油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编写而成的。

社会责任报告格式的条目是基本一致的。三大公司报告中都有公司概况或治理,董事长致辞、关键数字,关于本报告,报告目录等,如中国石油的封面直接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下列示出企业的责任文化“奉献能源、创造和谐”,在“关于本报告”中将报告主体、指代说明、时问范围、报告周期、编写原则、内容范畴、信息来源、报告改进、指南参照、语言版本、报告获取、封面故事等条目纳入。

这里以2011年国内三大石油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例,从报告内容上分析报告的异同点。相同点主要表现五个方面:首先是编排顺序上,三大石油公司均按照公司认为的责任重要程度进行了编排。如中国石油股份以保证国家稳定的油气供应为最大的社会责任,于是该公司就将“积极有效的能源开发”和“持续稳定的油气供应”放到了报告的前两部分;与此对应的中海油则把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作为十分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将“企业与环境”放在报告的第一部分也就顺理成章了。其次是三大石油公司在报告中都将财务绩效的披露简单化,用很小的篇幅进行介绍,其目的都是为了突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也展示出这些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理解是深刻的。再次是三大石油公司在重点内容的选取上,都包含了安全环保、员工发展和奉献社会等内容。第四是三大石油公司在报告中都提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理念,并以此为中心展开。例如:中国石化提出“奉献清洁能源,共创世纪蓝天”的理念。中国石油提出“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理念,而中国海油提出的理念则是“奉献清洁能源,创造美好生活”。第五是在每个部分关于责任内容的写作上,三大石油公司都是按照从制度到具体做法,然后是绩效和案例的手法,目的是为了突出而全面地展现该公司在社会责任上的履责表现。

三大石油公司责任报告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内容的全面性程度不同。三家报告中中海油披露的内容相对简单,而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披露的内容更为丰富。二是在案例的运用上有区别。三份报告中,中国石油和中海油运用了较多的案例方法,特别是中海油还运用多个小故事进行说明的方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三是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内容不同。在报告中,中海油没有单独利益相关方参与内容,而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则非常重视,针对每一类利益相关方列出了沟通交流和期望回应的措施。四是在展示其社会声誉时都采纳了社会评价,但说明方法不同。中国石油分别用不同的评价来说明在不同责任上的成就,社会评价贯穿整个报告。中海油是在对各项责任内容进行总体描述时给予充分表现。中国石化是在最后单独集中列出。五是在披露的指标数量上存在差异。如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披露的指标相对中海油要多些,并将关键指标通过附录展示出来,让人一目了然。六是展望部分的详略存在差异。中海油报告中的展望部分最为简单,主要是给股东一个承诺的信息。中石油则较为具体,明确制订出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

(三)三大石油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可读性分析

首先,三大石油公司在形式上都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使用的图像与内容关联度高,很具有可读性。三个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均提供了电子版,具有较好的获得性。特别是中国石油的报告在其官网上更是提供了简体中文、繁体中文和英文三个版本,获得程度比较高。从责任报告的印刷质量来看,均采用环保印刷,充分体现三大石油公司对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践行。

三大石油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履行社会责任上非常严谨。三个报告都将保障供应、安全环保、奉献社会均放到重要位置,可是在具体的做法以及相关的履责绩效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由三大石油公司的角色定位差异引起的,如从保障供应的责任方面来看,中国石油是我国最大的原油和天然气生产商以及主要的石油产品生产和销售商之一,中国石化是我国最大的石油产品、主要石化产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以及我国第二大原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在我国的央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决定其保障国家能源稳定可靠供应是其最重要的责任。从安全环保责任的角度来分析报告,中海油的做法是以安全的绩效考核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在报告中,中海油将环境保护作为最关注的内容,将自己的环境责任归结为: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各个环节的清洁与安全,减少对环境及生态的影响,以及致力于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清洁无害的能源,以推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其内容详实和具体。

(四)2011年三大公司社会责任索引指标举例

三大石油公司在社会责任索引指标选取上,基本都做到了按照国内外标准的指标体系,其中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较为规范,中国海油的是可持续发展报告,采用的是GRI指标,而其股份公司中海油虽然是了社会责任报告,但其指标索引未提供。从提供的详细程度上分析,中国石油较详细。从提供的依据标准来看,中国石化添加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中的指标,以下表1、表2是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的责任指标索引情况表。

二、对三大石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指标的认识

(一)利益相关者的石油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

本文将采用威勒(Wheeler,1998)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通过引入社会性纬度把石油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分别为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主要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次要社会性利益相关者和次要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见图1。

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对投资者稳定增长的报酬率、保持股票价格的稳定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对员工承担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生活工作环境的改善、工作技能培训的投入;对消费者保障油气供应、使石油市场价格保持稳定、不断提高油品质量;对业务合作伙伴要以实现互利共赢为目标,共同遵守商业道德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是对自然环境承担的主要责任;对政府、开采地居民、新闻媒体、科研机构和普通公众主要以公益事业来实现,而这些公益事业主要包括税收、与开采地居民共建、对外信息的开放和及时披露、对科研项目不断投入和对社会慈善捐赠等等。通过石油企业对开采地的生态环境恢复,实现对非人类物种的保护。

(二)石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选择分析

指标选择及说明。根据对石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分析,石油公司应对每类利益相关者设置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

一是社会性利益相关者评价指标的选取。石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是社会消费者最为关心指标。因此,我们可以选取石油产品合格率、用户满意度和油价波动率三个指标来体现。

三大石油公司是国有控股的垄断性企业,其股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将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销售收入增长率三个关键的财务指标和新油气资源勘探增长率、油气资源运输管线增长率、油气供应量与市场需求量的比率三个非财务指标选人社会性利益相关者评价指标,主要是为了更全面地反映石油企业对股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见图2。承包商和供应商是石油企业的业务合作伙伴,盈利性和合同的履约程度(诚信度)更让他们关心。因此,合同履约率、项目利润率和项目招标数量三个指标是用来衡量企业对业务合作伙伴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三大石油公司的员工特别是上游员工,长期在野外或者在一线车间工作,恶劣的工作环境,长期对化学物质的接触,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都会产生危害。因此,石油企业应该不断提高对员工安全健康的投入,增加员工培训学习机会。这个方面的责任指标就要选择员工教育投入占总销售额比率、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额和职业健康体检率、安全健康环保(HSE)系统的完善程度这四个指标。

二是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评价指标选取。自然环境是三大石油公司主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因此,环保资金投入量占企业总销售额比重、环保资金投入增长量、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程度就应该成为评价其社会责任履约的必然指标,反映了企业对自然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是次要社会性利益相关者责任评价指标选取。通过税收来体现的主要是石油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税收占当地财政收入比重和企业税收增长率两个指标对衡量企业对政府承担的责任是有效的。见图3。

由于油气开采地居民为石油企业提供了土地和房屋等必备资源,因此选择企业吸收当地职工人数和企业对当地社区建设投入金额两个指标来评价企业对开采地居民的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频率、重大事件媒体参与度两个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石油企业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也能促进新闻媒体对企业起到一个监督宣传作用的发挥。

当前,我国在石油整体开采技术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选择科研项目投入额和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度两个指标,其目的是衡量石油企业在发展新技术上所作的努力。

选择企业慈善捐赠占利润额比重、企业公益事业年活动次数等指标的目的既是为了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也是为了体现石油企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主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四是次要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评价指标选取。非人类物种是石油企业的次要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选取开采地环境恢复程度和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度两个指标,其目的是减少石油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周边的动植物等的影响。

三、对三大石油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思考

(一)三大石油公司已建立起较强的社会责任工作意识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企业理念的新动向,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和社会的发展,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越来越受到质疑,因为企业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分子,不能独立存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利益者的支持,相关利益者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和产品,企业有理由承担相应责任。近年来,三大石油公司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早在2003年中国石油就提出了“回报股东、回报员工、回报社会”的发展理念,实际上已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的发展战略中;在生产中,公司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提出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司秉承“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大力实施资源、市场、国际化战略,突出抓好发展、转变、和谐三件大事,切实履行经济、环境、社会三大责任,着力打造绿色、国际、可持续的中国石油。夯实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注重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风险管控,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学习型企业建设,帮助员工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注重风险管控。通过诚信合规运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力构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深入实施基础管理建设工程,完善和持续推进HSE管理体系、海外社会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地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同中国石油一样,中国石化作为一家规模庞大、产业链完整、资源丰富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秉承“发展企业、贡献国家、回报股东、服务社会、造福员工”的经营宗旨,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同时带动了相关产业进步,为百姓的“衣食住行”提供了能源保障和优质服务。2011年,顺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要求,中国石化进一步明确了将“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作为发展目标,确定在原有资源战略、市场战略、一体化战略、国际化战略的基础上新增差异化战略和绿色低碳战略,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石化特色的发展模式。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自1982年成立以来,一直把为国家贡献充足能源、保障能源安全作为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公司依靠国家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支持,向西方学习先进技术和理念,建立起常规作业水深以内的完整的海洋石油工业开发体系,逐年增加油气年产量,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为员工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公司坚持平等和非歧视的用工政策,高度重视和维护员工基本权益,为员工搭建职业发展平台。公司积极推进海外业务员工本地化和多元文化的融合,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公司在实现高效高速发展的同时,始终把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继2007年成为首家受邀加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组织“3C”组织的中国企业之后,2008年又成为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成员,中国海油长期以来为扶贫、、助学、救灾等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成立了以公司高层为领导的中国海油慈善公益事业委员会,设置了社会公益专项基金。2011年,、扶贫、援川及其他公益慈善项目共捐赠2.36亿元。

(二)参照国际规范,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管理系统

完善社会责任管理流程。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的经验,结合公司的实际,建立社会责任管理流程,即纳人企业发展战略、确定责任理念、形成行动计划、实现组织保障、严格评估考核、公开报告、及时反馈信息、定期进行方案整改。社会责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简捷明了的工作流程,便于操作运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综合一体化管理体制,实施统一领导。三大公司内部改制上市后,在体制上出现了二元结构,为提升竞争力,集团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应发挥综合一体化的优势,统一发展战略和规划,统一重大问题决策,统一资源配置,统一规划内外部市场管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搞好顶层设计,集团公司应成立社会责任领导小组,建立一致对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统一领导、整体谋划、分工负责。要整合集团和股份总部的职能部门,对相同的职能部门实行合并,为全集团统一行动提供组织保障。打破上市和未上市的界限,组建跨企业的矿区管理公司、公共事业公司,统一协调各企业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稳定的工作和社区管理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结合公司发展,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模式。评价体系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内容体系、指标体系,还要有有效的评价方法。就三大石油公司来说,主要是经济技术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成本费用指标、质量安全环保指标、油气资源勘探指标、炼油化工产品产量指标、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科技发展指标、保障市场程度指标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经济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科学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它除主要生产指标、盈利指标及满足消费者外,还包括节约能源和生态环保指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重在科学。尽量采用量化的方法,要符合现代科学向实证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在量化的过程中,正确地分析相关因素,确立科学的权重权数。建议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依次按5—3-2的分法。

确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原则。目前三大石油公司出台一个国际上承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操作规范,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但需要形成一个有效、自觉符合公司发展的评价体系,并且用此体系指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国际上虽然还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但是,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都在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根据统计,这些标准已超过400个。如美国一家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责任(SAI)”提出的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上影响较大,它在45个国家572家企业获得认证。国际上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制定的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而且相互间也存在着相互借鉴和竞争。我国三大石油公司,由于所处的地域、环境及发展历史均不同,差异性也很大,在制定评价体系时,一是要把握适度原则,按照企业的实力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能超越现实,也不能不尽力;二是始终注意发展原则,在公司不同的发展时期和所处的环境下,动态化地调整应承担的方式和责任。

(四)提升反应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管理

编制年度履职自评报告范文9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