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5-31 02:14:57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1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条履约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签约率100%;

(四)根据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年不少于12次,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订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学危险品企业状况,并实施重点监控和定期检查;

(七)督促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查处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履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履约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给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等行政处分;

(二)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扣除10%-30%的年度奖金。

第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二)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20%-30%的年度奖金;

(三)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扣30%-50%的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五、六项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全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遇有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且属于公务员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区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诚信考核扣分办法,同时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由上海市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行政处分,经事故调查组提议,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的追究经济责任,经事故调查组提议,由区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扣除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2

一、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处置不合格村干部工作的全过程。各村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依法依规办事原则。以《》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为依据,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严格标准、注重实绩、定量分析、定性评价的原则。

(四)区别对待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处理,不误伤同志,要把立足点放在教育转化上。要把群众不信任同宗族宗派干扰区别开来,要把主观上不履行职责同工作机制不健全

、分工不合理区别开来,要把思想品质不好同工作经验不足区别开来。

二、处置对象及认定标准

凡是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丧失担任村干部基本条件,群众不信任的村干部;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村干部;

(一)不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或拒不执行不上级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各项工作任务,给全局工作带来比较严重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接受党组织领导,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组织教育仍未明显改进的。

(三)执行村支部、村委会有关集体决定决议不力,故意散播小道消息蛊惑人心,或煽动、怂恿、支持和参与集体上访;不积极做好上访亲属的劝导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作风专断,未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工作失误,使村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执行其他任务中,不履行公民义务,不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聚众,带头搞宗族宗派、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等过程中认定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须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拖欠单位、集体的资金,私自占有公共财物,限期不归还的。

(八)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个月或年累计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里工作的。

(九)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十)年度民主评议时,不满意票在%及以上,且无特殊原因的。

(十一)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员对党员干部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对村委干部联名提出处置要求,经镇党委核实,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二)存在一定程度违法乱纪行为的;如违反有关规定,少批多建、违章搭盖建、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欺行霸市及扰乱生产、生活秩序、有损党的形象。诬告陷害

他人,但情节较轻。

(十三)镇党委集体研究认为应予以处置的。

三、处置办法

处理不合格村干部,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坚持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置村干部分四档:诫勉教育、警告、责令辞职、免职、撤职或依法罢

免。

(一)诫勉教育。对不合格村干部,由镇党委委实行诫勉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错误。诫勉期为1-2个月,诫勉教育期间,各项误工报酬视情节轻重,按七至八折发放,直至诫勉期

满。

(二)警告。犯错误比较严重或诫勉教育不改的,实行警告。警告的程序同书面告诫,警告期限为3个月,各项误工报酬按五折发放。

(三)责令辞职。对经警告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合格村干部,由镇党委、政府予以劝退,责令其主动辞职。

(四)免职、撤职或依法罢免。对经劝退拒不辞职的不合格村干部,进行免职、撤职或依法罢免。

四、处置程序

(一)提出建议。由镇纪委提出处置建议及意见。

(二)调查核实。镇党委指派专人,对不合格村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村两委班子、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镇党委决议。

(三)集体讨论决定。镇党委根据调查报告,集体讨论作出处置决定。

五、不合格村干部处置《决定》的执行

处置《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扣发、停发误工报酬的从

发文次月起执行。恢复误工报酬待遇从诫勉期满的次月起执行。镇纪委负责《决定》的执行。

六、诫勉教育的终止和延期

对诫勉教育期满的不合格村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纪委提出意见,确已改正的,诫勉期按期终止;经诫勉教育没有明显改正错误的,党委可决定延长其诫勉期,延期最长不超过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3

第二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依法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和组织追究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促使责任主体能自觉担负责任。

第三条进行责任追究,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诫勉;

2.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3.通报批评;

4.责令停职检查;

5.责令辞职;

6.免职,解聘;

7.党纪政纪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列为重点整改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查,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的;

2.对责任制不落实,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或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选人用人违反有关规定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党风政风方面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法违纪案件长期失察,或妨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6.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执法执纪机关的监督检查,或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7.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有失职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领导班子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领导班子的正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并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解聘。

2.管辖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取消负直接分管责任的主管人员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责令辞职。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干扰、破坏行为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政治态度不端正,对上级决议、命令和指示消极抵触,阳奉阴违,影响极大的;

5.群众反映较大的;

6.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纪律处分:

1.本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3.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按有关部门权限实施。

1.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通过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其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2.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汇总情况后,由党委、政府行文公布;对领导干部的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公布;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存档管理,领导干部的情况应及时存人廉政卷宗,受处分的按规定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条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均适用本制度。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4

【实务】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

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办理,而问责是依据2016年7月8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来办理。下面就党纪处分和问责处分的异同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党纪处分和问责的相同之处

不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

二、党纪处分和问责的不同之处

(一)主体不同

1、问责的主体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

2、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党组织,但不包括党的工作部门。

(二)对象不同

1、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

2、纪律处分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三)责任区分不同

1、问责是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处理较重;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处理较轻;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同时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党纪处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来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情形不同

1、问责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要求的范畴广。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纪律处分是根据党组织和党员只要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中包括的违纪事实,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就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要求的范畴窄。

(五)方式、种类不同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纪律处分的方式: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其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六)程序不同

1、问责程序

(1)根据《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2)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或者按照管理权限责成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

(3)问责调查中发现管理权限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移送。

2、党纪处分的程序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扩展阅读: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具体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7年初,为提高长江重点河段的防护能力,某省委省政府下发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治理。但截至2017年4月,该省A市领域内的河段治理工程尚未开工,部分采砂企业也尚未撤离。经查,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不作为、不担当,措施不力。该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对该项目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该项目推进过问较少。另外,该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等人,对该项目重视不够,听之任之,也负有重要责任。

2017年7月,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人员均为党员。

【案例二】2016年5月,某省属国有企业S集团拟收购本地民营企业W公司,集团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柯某分管该并购事宜,集团副总经理葛某、发展改革部主任郑某具体负责。6月,S集团相关法务和财务部门发现W公司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并报告葛某、郑某知晓。之后,S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杨某主持召开党组会,在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党组会盲目、草率决策,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W公司的决议。会上,葛某、郑某的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务、财务部门提示的重大风险。出席会议的6位党组成员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也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企业巨额亏损。

2017年6月,该省国资委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以上人员均为中共党员。

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如何区分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和案件二的责任区分的一致的,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案件二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五条分清问责对象。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党纪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是不同的。

党纪处分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一中,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案中,A市水利局相关人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在推进长江重点河段防护能力建设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其中,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为直接责任者;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应为主要领导责任者;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应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量纪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呈自重向轻的递减趋势。李某、马某的量纪应当最重,章某次之,田某、明某最轻。

问责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二中,该省国资委党组以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问责条例》分清责任。《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全面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工作都负责,无所不包,不管哪个方面出现了该问责的情形,领导班子都要承担责任。这就把责任紧紧压在了每个班子成员身上。“主要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将一把手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捆绑”在一起,只要启动了问责程序,一把手必然难辞其咎,突出了一把手在管党治党中的主体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强调,出现问责情形后,不仅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其他对被问责事项知情参与同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的,要负重要领导责任。

在现实执行中,应当合理平衡不同责任人的处理档次。对分管领导的处理应当是最重的,其次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

案例二中,S集团党组织软弱涣散,随意挥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葛某和郑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应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按照《问责条例》规定,杨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柯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两人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出席会议的6名党组成员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在问责档次上,对柯某的处理应当最重,其次是杨某,对6名党组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

问责程序与党纪处分程序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对象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主体不同。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但党的工作部门没有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情形不同。问责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而纪律处分根据党员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责任划分不同。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不包括一把手。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5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责任清单》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文法学院党内监督责任清单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委党内监督责任

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章党规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和班子成员、基层党支部监督责任清单并抓好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2.加强对纪检委员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报告,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

3.对党委委员、系(室)和基层党支部及成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向校党委汇报。

4.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巡视、审计等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并严格责任追究。

5.组织签订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开展责任考核,每年底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6.对校党委、校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二)党委书记党内监督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部署要求,主持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监督体系。

2.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听取学院领导班子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对院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其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

4.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向校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年终按时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报告。

6. 带头做好述责述廉述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纪检委员责任

纪检委员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2.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协助院党委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积极组织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红色文化活动。

4.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6.搜集师生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诉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隐患积极排查化解,重要的信访隐患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7.协助院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问题发展。协助校纪委查办案件,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院党委。

8.完成校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责任

院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把党内监督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2.指导分管支部(系、室)制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分管支部(系室)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督促分管支部(系室)及其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向院党委报告问题线索。

4.定期对分管支部(系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分管领域内的全面从严党情况。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在所在系(室、班级)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2.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每年至少向学院党委报告1次全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依纪依规对违法乱纪党员进行处理。

3.维护党的纪律,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进行监督,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情况。发现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院党委报告。

4.带头做好述责述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党员党内监督责任

1. 加强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 在学院党员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 参加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三、严格责任追究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6

一、实施综合监管给基层工商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实行综合监管的现实意义与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工商所通过实施综合监管。实现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履行单一职能向履行综合职能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管理与执法的疏漏或重叠,优化管理职能,拓宽监管领域和权限,有效解决了上下分离、登管脱节、各自为政的问题,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全面有效到位。工商综合监管职能和管理权限重心逐渐下移,也对工商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整合系统执法资源,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实现职能的准确定位。只有准确定位管理职能,明确工作任务,才能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有效配置各项资源,才能保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围绕自身职能不断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科学监管的途径和模式。

3、采取先进的监管手段,提高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监管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监管的手段也必须不断更新,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科学监管。

4、提高人员综合监管素质。增强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工商部门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工商所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工商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适应科学监管需要。

(二)实施综合监管遇到的困难及主要原因

实际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工作能力不足,机构运转不顺畅。工商所内部机构没有完全按照“小局大所”的监管模式设置,基层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局面时有存在。形成应对执法环境的能力、适应市场形势的能力、调控市场秩序的能力不足等等。

2、基层执法装备不足。工商所的巡查执法装备少且差,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车辆和各种检测设备等现代化监管技术设备不能配备齐全,且有的设备破旧,性能低下,不能满足办公和监管执法的需要。

3、目前基层工商所实际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已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范围。但是工商所还要受到《条例》的约束。另外在地方政府干预下,工商所承担了过多的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市场建设规划等。工商所不能专心有效地履行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能。

形成上述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1、基层人员能力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基层人员固有定势,基层工商所存在队伍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低下、监管手段单一现象。不能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不能借助现代化管理平台进行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待许多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监管存在缺位。

2、基层监管力量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经济户口管理体制推动了“小局大所”的模式初步形成,工商所承担了大量的监管工作。但是,工商所人员配备并没有随着监管工作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加上基层一线监管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工商所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管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监管不能实现全面尽职。

3、基层工商所职能定位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综合监管要求工商所基层建设实现规范化,整体工作向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转变。目前工商所法律地位及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基层工商所对职能的认识和定位与省市局存在上下错位的现象,上级局更多地强调监管职责,要求全面落实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的四个统一,而现实中基层工商所则更多地偏重收费,强调经费保障,在多数时候存在以经费多少决定巡查监管工作量多少的现象。

4、协作机制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一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商所现行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综合岗位和巡查监管岗位衔接不好。登记与管理脱节,内部监督制约差,缺乏有效监督。二是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约束,各部门联合执法处于松散状态,日常工作中不能做到信息互通,各自为战现象普遍存在。

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的基本做法

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是指基层工商所在实施综合监管职能时,对超越自身权限和能力范围内的管理问题,尽全力仍然解决不了的前提下。通过及时填写综合监管履职困难报告单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做法是:

(一)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困难报告单。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在尽全力履职情况下不能解决的,或发现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畴,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单,向工商所分管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问题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工商所长。

(二)工商所组织力量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上一层级报告。工商所长对下一层级递交的履职困难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统筹力量解决;如果是工商所层级解决不了需报告分局或同级政府部门的,由工商所提出处理建议。需报告上一级政府的,由工商所报告分局后,以分局的名义报送。同时在报告单上注明工商所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三)上级部门整合监管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报告单上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级部门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工商所此时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内取得较好效果。

为了促使工商所各个岗位环节都能各负其责,保证在每一层面都能围绕综合监管目的,尽全力进行监管,我局在实际工作中,还具体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范围,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原则、层级和时限,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程序及要求,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内容、登记及责任追究方式。

三、全面实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

综合监管困难报告以履职尽责为目标,提高基层监管工作质量和监管效能,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实现有效监管。我局自实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以来,在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整合监管资源,实现有效监管

综合困难报告的实行。有效地实现监管资源整合,工商所内部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能有效衔接,实现履职尽责的综合监管目的。分局锦屏工商所在查处

取缔一例无照经营加油站过程中,监管人员采取限期办照、责令停业、下达处罚决定等措施,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管理目的。鉴于该无照经营涉及危险品,随时可能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监管人员及时果断地作出综合监管困难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责任的分工,组织联合执法,落实关停措施,实现了初期监管目的――停业整顿。

(二)提升了基层工商所解决难题的能力

实施综合监管,就是为了提升监管效能。在实施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前,工商所现有的力量很难解决监管中出现的难题。面对严峻现实。基层监管人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对待困难不是想方设法去解决,而是简单地采取逃避方式,以至于难题越来越多,监管工作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实施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后,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基层可以借助上级部门的力量。很容易地解决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难题,不仅提升了监管效能,还提高了基层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有效地分流监管责任,降低风险

在现行体制机制下,工商所原则上了解干什么,怎么干,困难如何解决,责任如何分流。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的推行,使本职以外的管理事项得到落实。为达到管理目的奠定了基础,也使部分责任流转到了上级或其他职能部门,从而降低了基层监管岗位的履职风险。缓解了基层人员对履职风险盲目恐惧的心理,主动履职、全力尽职的意识强了。

(四)促进了基层职能的准确定位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由于困难报告制度从多方面对监管行为作了规定,所以在各个环节都要求监管人员始终坚持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行为。通过综合岗位和巡查监管岗位有机衔接,实现登记与管理相联结,加上内部监督制约。基层监管人员对职能定位有了准确的认识。各个环节在日常工作中能做到相互畅通,内部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基层监管工作基本实现系统性。

四、实行困难报告必须把握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正确认识困难报告,不能将报告效力扩大化,把监管责任无限上交

困难报告的执行标准是局、所两级的争论焦点,客观依据很难把握。无论是网格监管人员,还是巡查组、工商所,都要对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困难报告制度的实行,的确对基层综合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可以防止实际工作中监管困难问题扩大化或出现意外情况,通过上级的权力和有效管理,将监管问题缩小或消除,从而分担基层的监管责任,化解监管工作中的问责风险。但是,在工商所也容易形成一个误区,就是将困难报告的效力扩大化,认为凡是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只要打一个报告就万事大吉,该监管不去监管,该尽全力不尽全力。通过一纸形式的制度,将监管责任无限上交,造成上一级部门被牵扯大量的精力,监管效能被大大地制约。

(二)困难报告要一事一报、一报一结、一报一回复,规范化运作

综合监管困难报告是一种请求报告,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规定的形式上报,只有实行一事一报工作制度,才能使上报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如果进行多事一报,往往让上一级不知道哪一个轻重缓急,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有时甚至干扰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部门,也要认真对待下级上报的履职困难报告,做到一报一研究、一报一了结,在自身层面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将情况及时回复给下级。这样上下才能及时有效沟通,有利于综合监管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7

一、履行教育职能,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反腐倡廉教育之中

一是开展党政纪理论教育,提高干部履职能力。收集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相关法规及有关违纪违法案例,编印《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学习资料》2000多册,分发给全县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县电视合开办《反腐倡廉纵横》专栏,在政府网站开通《纪检监察网》,分专题宣讲基本理论、党政纪知识。同时,采取邀请专家学者作辅导报告、开设“水镜大讲堂”、“局长讲座”等形式,增强学习实效。在全县举办《廉政准则》辅导报告会,邀请市纪委、市检察院领导为全县500多名党员干部作了《廉政准则》及预防职务犯罪辅导报告会。创新推行任前必考、平时抽考、定期统考的党政干部“三考制度”,凡新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必须经过理论素质和党政纪知识考试;不定期随机通知机关干部到指定地点考试;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统考,将考试成绩在全县通报并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县委任用干部的参考。近两年来,全县共邀请专家讲学26场次,考学65场次。二是开展典型示范教育,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按照“一个行业推一个典型,一个单位树一个标杆”的标准,在全县广泛掀起树先进典型、学先进典型、争做先进典型活动,用正面典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注重培养、挖掘和学习身边先进典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先后总结推广县纪委纠风室主任先新平身患癌症仍顽强拼搏、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先进事迹,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学习先进典型,做群众贴心人”学习教育活动。总结县民政局光荣院服务部长王银梅等6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基层党员先进典型,在全县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用他们的先进事迹教育、影响和带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三是开展反面警示教育,提高干部自律意识。通过观看反面警示教育片,召开违纪案件公开处理大会,到警示教育基地亲身体验,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2009年,严肃查处了县建设局局长冯某某、县建设局规划处处长李某某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县纪委适时抓住这些典型案例,在县建设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党员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组织县“四大家”领导,各镇(区)党委书记、县直部办委局党政“一把手”共100多人到襄南监狱听取服刊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各级党员干部警钟长鸣,廉洁自律。近两年来,该县先后有20多个单位组织500多名党员干部到襄南监狱等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

二、覆行监督职能,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维护和保障民生之中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民生政策落实。紧紧围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各项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监督检查,注重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民生政策落实维护机制。强化对社保基金、移民资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惠及群众。针对该县个别单位财务人员监守自盗的问题,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在全县开展财务大检查,对各镇(区)、县直各单位2009年至2010年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认真查找单位在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内控制度和财务监管制度;强化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全县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金额3777万元,节约资金395万元,药品降价品种数量50个,降价金额101万元,真正做到了让利于民;强化对中央、省、市扩大内需保增长系列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先后对全县83个扩内需项目特别是15个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2次拉网式检查,对6个重点项目进行9次督办检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包保2-3个重点项目,从项目立项、招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了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强化对涉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确保涉农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到位。对全县11个镇(区)、57个村、119个组的强农惠农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及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了我县23项强农惠农资金合计2.5亿余元全部按政策、按进度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干部监督,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把改进干部作风作为落实民生政策、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优良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排民忧,解民难。先后在全县开展“三治三促”(治梗促畅、治惰促勤、治散促严)效能建设、“群众评科长”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对3个镇、104个县直部门机关纪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会风会纪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公务用车编制使用管理,对公车私用进行夜间巡查。督导4个影响发展环境的部门进行整改,督促在纪律作风专项检查中暴露问题的21个单位落实整改,对30名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2011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查三治”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查思想,治庸提能力;查作风,治懒增效率;查纪律,治散正风气,认真解决党员干部在“庸、懒、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树立良好形象。同时,在全县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让群众直接监督部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先后对与群众关系密切的56个行政事业单位、29个具有涉企行政许可及服务职能的83个二级单位(科室)、213个基层站所(服务中心)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共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50余条,解决各类问题92个,整改政风行风问题143个。被评部门针对行业特点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296项1769条。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职能。为更好地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在保留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基础上,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方便工作”的原则,推行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将县直68个地方管理单位和24个垂直管理单位相对归口,分别由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管辖和联系。对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11个职能强、项目多、资金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通过履行纪检、监察、巡视等职能,切实加强对管辖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为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惠农政策落实及农村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县11个镇(区)281个村(社区)建立纪检监督小组、纠风工作组,配备纪检小组成员800多人,选聘纠风监督联络员562名,构建全覆盖式监督组织体系。为更好地发挥村级纪检小组监督作用,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纪检组织建设,切实发挥纪检小组职能作用的通知》,9名县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分镇(区)对281名村书记和843名村级纪检小组成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明确了村级纪检小组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三、履行保护职能,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之中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资源管理和使用效率,保护集体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全县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工作,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各镇(区)农村“三资”委托服务中心管理。全县11个“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共代管281个“三资”行政村债权1.53亿元,债务1.85亿元,代管经营性资源1.67亿元,代管资产1.33亿元,拍卖集体资产、资源标的额141万元,增加村集体收入75万元。另一方面,立足保护干部,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利。在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善于运用党的纪律和政策,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充分保障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大胆改革、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员干部给予保护,为他们撑腰壮胆;对受到诬告谄害、打击报复的党员干部及时为他们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使他们放下包袱,大胆工作;对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因经验不足稍有失误、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本着教育保护的态度给予挽救。通过履行保护职能,真正做到支持改革者,保护实干者,宽容失误者,追究诬告者。去年,对6名举报查否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澄清,鼓励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8

一、选择题(35分):

1. (   ) 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A. 发展B、改革C、稳定

2.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名级委员会实行(  ) 的制度。

A.民主和集中相结合B.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C. 领导负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3.对党员的留党家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一年 B、二年C、三年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导干部,特别是(  )

A、各级领导班子重要负责人B、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C、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

A、党章  B、纪律处分条例 C、廉洁自律准则 D、宪法  

6.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处分。(C)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7.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处分。(C)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二、多选题(20分):

1.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 。(ABD)

A、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B、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C、从严处理的原则 D、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下列属于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的(    ) 。(ACD)

A、严重警告 B、降职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4.党的纪律具有的主要特点有(    ) 。(ABD)

A、自觉 B、严格 C、他律 D、统一

5.党的纪律主要包括(    ) 。(ABCD)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经济工作纪律 D、群众工作纪律   

三、判断题(20分):

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生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4.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四、简答题(30分):

1.请简述中央八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1、改进调查研究;2、精简会议活动;3、精简文件简报;4、规范出访活动;5、改进警卫工作;6、改进新闻报道;7、严格文稿发表;8、厉行勤俭节约。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范文9

制度规定,对每一位领导干部建立廉政监督卡档案和记录表,廉政监督卡档案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记录表交本人保管。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卡实行动态管理,循环滚动,连续计分,每次扣分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并与领导班子廉政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等有机结合。

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扣分标准如下:

1、未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且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扣2分,分管领导干部扣1分。

2、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被审计的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领导干部明确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扣0.5-1分,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扣l-2分。

3、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报告后未按批准意见执行的,每例扣1分。

4、责任对象内党员干部或配偶、子女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被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每例扣1分。

5、在领导干部年度廉情报告和公布情况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扣3分。

6、被县委诫免的扣2分。

7、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县纪委廉政谈话的每次扣2分,被县纪委书面通报或发整改通知书的,每例扣2分,同一问题在谈话或书面通报、发整改通知书后三年内再次违反的扣3分。

8、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扣3分。

9、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4分。

10、行政记过、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