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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9-21 22:03:36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2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巴彦淖尔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五条 ___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 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

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⒄髑蠊せ嵋饧??谔?≈肮け救松瓯婧缶龆ā?br>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 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 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xx年1月1 日起至xx年 12 月31日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

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建设

一、建设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职工之家”

(一)建设“职工之家”的主要标准和要求

1.“职工之家”建设的主要依据。基层工会能否建设成为“职工之家”,正确地把握“职工之家”工作的要求和依据,有针对性地制订方案并开展建家活动十分重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建家内容的确定应体现与企事业的整体发展相一致;建家的措施应有利于落实职工民主管理企事业的权力;建家的形式应受到企事业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欢迎;建家的机制应与企事业的经营管理和工作机制实现有效结合;建家的成效应体现时代精神和实现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2.建设“职工之家”的目标要求。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力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突出抓好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3.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建设“职工之家”,必须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来开展。

第一,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之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第二,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纳入企业行政和工会的目标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实际,条款充实具体,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第四,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第四,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因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在当前,建设“职工之家”应突出如下标准和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解决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难题和关键问题,在完成本单位生产工作任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创造性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实现职工民主管理企事业的权力;要把建家与倡导建设学习型、交流型、开放型、诚信型企事业结合起来;一句话,就是要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企事业发展的难点、职工关注的热点作为建家工作的突破口,推动企事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方法

建设“职工之家”的工作,要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要求等,确定建家评定标准。不同类型、不向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企事业,在落实建家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等方面,可以有所区别。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第一,根据建设“职工之家”的标准和要求制订可行方案。建家方案主要包括建家指导思想、评选标准、评选范围、评选程序、考核验收方法、表彰奖励办法等。

第二,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程序开展活动。一是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要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级总工会负责评定和表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市级工会负责评定和表彰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县(区)工会负责评定和表彰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乡镇、街道工会在县(区)工会指导下,负责评定合格职工之家、合格职工小家。二是省级总工会在召开全省工会代表大会时,集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代表大会中,每2一3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做出特殊成绩的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视情况随时评选表彰。市、县级工会评选表彰“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间隔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级总工会基本一致。

第三,执行评选程序。“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评定,实行逐级申报。申报上一个层次表彰的,必须在下一个层次表彰的基础上产生。申报模范或先进“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并征求基层党组织和行政意见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报。上级工会可酌情采取抽查或普查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创新机制,增强活力。要通过建立交流机制,按照社会主(下转131页)(上接129页)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改变封闭式的建家工作方式,走出去,请进来,取长补短,打消自我局限,争取更佳效果;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开展不同层次的建家竞赛活动,并与评选先进、提拔任用、工资增长相结合;建立考核机制,把建家工作考核指标分解到每个管理和工作岗位中去,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职工尽职尽责、互助、互利、双赢的全员参与的建家工作格局;建立激励机制,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体现建家的功效性,设立相应的单项奖,如个人达标奖、班级升级奖、领导组织奖等,在此基础上建立综合奖,提高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同时,要不断创新建家思路,丰富建家内容,拓宽建家领域。工会小组建设要与加强班组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职工小家”建设水平。建立健全会员评家机制,以职工群众是否认可和满意作为考核建家成效的重要标准。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以“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建家活动。

二、加强“职工小家”建设

在基层一线的部门、班组中开展“职工小家”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改革发展,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政治权益、文化利益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工会专职干部日趋减少、工会工作传统方式方法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职工期望值与工会现实维护力度存在距离、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与职工认可度不够高等现实问题与矛盾,夯实基层工会组织基础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实现工会社会价值的需要;是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必然要求。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带来劳动用工方式、利益分配形式的变化。

因此,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只有加强“职工小家”建设,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完善维权机制,使工作更贴近职工,温暖职工,稳定职工,才能充分团结和动员职工,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政务公开,切实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

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不断增强建家活动的生命力。他们坚持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在会上,认真审议行政工作报告以及财务工作报告、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事项;开展民主评议局领导干部活动;对职工代表提案认真进行解答和落实;参与税收管理中的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听取职工的批评和建议,完善工作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对职工关心的单位基本建设、干部聘任、工资待遇等热点、难点以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事前听取职工意见,事后接受职工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他们坚持对职工代表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水平,使其正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实施民主监督和管理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政务公开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使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权力得以充分实施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进一步增强,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的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刘继军, 丁华. 论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

途径[J].现代企业教育,2011年08期.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工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者合法权益 功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利益关系,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工会法劳动法赋予的天然使命,是履行维护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工会作为广大劳动者的组织,是各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功能体现如下:

一、工会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的功能是促进就业和平等签约

一是促进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十报告指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劳动关系设立过程中,工会的功能在于促进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实现和保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稳定。工会在设立劳动关系中的职责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包括劳务公司与职工依法签定和履行劳动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此外,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具有告知义务,要求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代表就劳动关系的设定、履行、调处仲裁,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资关系的综合的和单项的规范集体劳动关系书面协议或契约。工会拥有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第33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行平等协商和企业集体合同制度,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将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在已经独立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企业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每年与企业签订一次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了职工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方面的功能是依法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强化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工标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用劳动标准认证来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保护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就世界各国的劳动保护状况来看还很不到位,工伤事故尤其是农业、采矿业、建筑业、水产捕捞业和运输业的工伤事故比例较高,矽肺病等职业病严重。对此,许多国家都批准实施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劳保和保健的公约并转化为国内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保法规体系和标准,统一生产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工会的作用在于:一是建立健全作业场所、安全卫生、工时标准、休息休假、最低劳动标准、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也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二是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劳动标准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劳动标准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5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任务和重点。

(一)原则。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参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

(二)任务。到2008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50%,职工覆盖率达到60%;各县(市、区)至少直接抓好1个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至2009年底,实现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

(三)重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一是职工年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各类企业;二是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南平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下的各类企业;三是企业经营者工资年收入是普通职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四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各类企业;五是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各类企业;六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一是根据设区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二是参考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三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四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保险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全省在今年第三季度启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按照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要求,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市、县两级工会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的具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行较好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在20日内予以回应,并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可向企业方下达“整改建议书”;对于无视工会组织整改建议的,由地方工会组织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家组织应及时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所属,以及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且暂不具备独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进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区域工资集体协议,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管理。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程序,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职责。各级三方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受理,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双方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工资集体协议按期生效。对审查同意的,应在收到工资协议之日起15日内发给《工资集体协议登记证明书》;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附件1)及相关材料(附件2),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本市辖区内的省属、市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查;无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按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

四、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切实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重点加以推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备案制度,明确审核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于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组织协调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大意义,宣传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工资集体协商意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双方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制订工资集体协商年度宣传和培训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企业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会组织要重点加强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组织企业经营者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共决的工资分配机制理念。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法人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由企业行政、工会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检查制度,每年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检查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要建立企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将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情况定期(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履行情况。每年底将执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向本级三方会议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和实行集体协议情况监督检查,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信息分别列入年度劳动用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年检管理。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提高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今年第四季度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对全省各地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设区市对流检查,督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计划落实。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民营企业工会工作;思考;企业发展;建家

前言

民营经济已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以来又一经济亮点,不仅民营经济份额不断增加, 而且对发展的贡献和给百姓带来的实惠也在不断提升。下面结合民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具体实践,对如何适应民营企业发展新形势, 创出民营企业工会工作新特色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二、把握民营企业发展新特点,找准民营企业工会工作目标新定位

一是多数民营企业开业时间较短,处在生产规模扩张期。总体上,无论是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 还是经济实力,都处在成长阶段。民营企业一方面要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要积累原始资本,肯定会采取千方百计压缩支出、降低成本等措施,来确保企业盈利, 实现利润最大化,以达到缩短原始资本积累周期、实现生产快速扩张的目标。因此,目前民营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精英这部分人的经济利益维护和福利待遇保障较好,而对一线岗位职工的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存在实际水平不平衡、维护保障不稳定的现实问题。

二是多数民营企业家初次创业,处在管理经验积累期。新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除了一部分由原来国有(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在改制中走上民营企业家道路的外,大部分都没有直接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的虽是从原来企业营销、管理岗位上走出来创业的,但缺乏掌管一个企业的经验,加上民营企业普遍规模小,开业时间短,造成了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尤其是规范化管理水平不高。企业缺规章少制度、老板个人说了算定了干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有相当部分民营企业家,对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就是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民营企业,其老板对工会能否为企业发展发挥作用,认识也不是十分到位的,故民营企业的工会主席客观上也还存在“维权难、难维权”的困难。

三是多数民营企业职工是农民工,处在适应企业磨合期。大部分是打工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又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他们从小在农村长大,不熟悉城市生活,一部分人会出现不适应企业工作和生活的现象。同样,企业在使用农民工方面也存在误区,诸如对农民工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甚至会出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随意解除农民工劳动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引发劳资矛盾纠纷的问题。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度过适应企业的磨合期,帮助和督促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扭转和改变近年来某市劳动争议案件急剧攀升的局面,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当前,做好民营企业工会工作,必须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找准工作定位,必须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必须夯实工会维权的基础;必须确立劳资双赢的理念;必须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

三、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要求,找准民营企业工会科学维权新突破

1、主动要约,推动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争创活动。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了市总工会、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等五家单位,关于从今年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核心是在企业中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这与工会维权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民营企业工会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向所在企业主动提出开展争创的要约,敦促企业付诸行动,并协助开展争创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健全各项维权机制,特别要把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代会制度等建立健全起来,以增强民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能力。

2、主动协商,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经济、政治和其他权益。和国外工会不同,协商是我们国家各级工会组织表达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能否加强工会与企业间的协商沟通,确保协商渠道畅通,取得协商实际效果,同样是衡量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维权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民营企业工会应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协商工作。首先, 要增强积极协商意识,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赢得企业对协商的重视;其次,要讲究协商方法,本着劳资互利共赢、先易后难的原则,使协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再次,要突出协商重点,坚持一事一议,确保协商有果,当前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点,务求取得实质性推进的效果;还有,要提高协商本领,协商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有正确的信息、充分的依据、进退的底线、周到的方案,体视出协商的诚意,同时,还要营造和谐的协商氛围,理直气和。总之,民营企业工会组织,一定要善于运用协商手段,提高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水平。主动监督,切实履行好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去年以来,全市工会系统开展了学习 “一办法五条例”的培训活动。这些办法条例都是与职工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的许多监督职责,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工会尤其要针对企业的发展实际,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重点放在:(1)职工基本经济利益的法律保障。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货币工资、劳动用工制度、劳保福利待遇等。(2)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的法律保障。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工安全培训和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等。(3)职工政治民利的法律保障。包括职工对企业重大发展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4)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的法律保障。包括职工思想生活、精神文化、心理健康等。(5)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包括计划生育、女职工生理保护等。通过监督, 要达到既促进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同时又推动民营企业工会自身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工作上新台阶。

3、主动调处,及时化解企业内部各种劳动关系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现多样性的特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矛盾、劳资纠纷不可避免,尤其是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不稳定性更加突出。发挥好企业工会组织调处劳资纠纷、化解劳动矛盾的作用,不断调节和改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其向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对于推动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民营企业工会主席, 要加强与职工和企业间的联系、协调、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调处,积极调处,及早调处,切实提高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实效。

4、主动报告,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从我们民营企业工会维权情况的调查看,许多民营企业工会主席确难承担全部维权任务。为此,某市总出台了《工会劳动关系分类分级预警实施意见》和《工会系统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办法》,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维权难、难维权”的问题,核心内容是,基层工会主席一旦碰到难以维权的案件,应主动向上级工会报告,由上级工会及时介入,协同承担起维权职责。因此,民营企业工会主席,碰到难以履行好维权职责的时候,如出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等,必须主动报告,当好第一信息人和第一报告人,及时得到上级工会的支持,只有这样, 才能整体提升工会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水平。

四、把握民营企业职工新需求,找准民营企业工会主动服务新亮点

1、要确立建家就是建企业的观念,组织职工为企业发展服务。要把建设“职工之家”与服务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职工之家”作为工会组织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施展才华的一种载体、一个舞台、一座桥梁。(1)通过“职工之家”这一载体,工会可以经常性地收集职工为企业发展献的金点子、提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企业有关方面转达,发挥职工参与企业发展的能动作用。(2)通过“职工之家”这个舞台,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操作比赛等活动,为促进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供服务。(3)通过“职工之家”这座桥梁,可以使工会带领职工投身于企业文化建设,丰富企业文化建设内涵,以企业文化促企业发展。

2、要确立建家就是建工会的宗旨,不断丰富工会服务职工的内容。如何建设“职工之家”,我们从广义来理解,就是工会服务职工的一切工作都可以纳入“职工之家”的建设内容,包括工会为职工提供的维权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生活服务、困难帮扶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民营企业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之家”建设这个抓手,把工会服务职工的项目、内容、目标和承诺等, 主动向职工亮出来, 并可根据需要增加服务内容, 使工会服务职工的工作形成制度化,便于接受职工监督。

3、要确立建家就是建阵地的要求,因地制宜建立活动场所。“职工之家”,顾名思义就是要让职工感受到工会像家一样。由此可见,企业工会除了在工作上体现对职工无微不至的关心帮助以外,还要抓好一个像家一样的有形阵地的建设, 创造一个方便职工学习、活动、诉求的理想场所。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实客观条件不具备独立建家的单位,可以采取与企业党员活动场所联建、或与街道社区的社会活动场所联建等方法,也可以采取由上级工会协调几家单位联合建家的形式,实行资源共享,克服民营企业工会建家场所紧缺的矛盾。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规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六十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8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工会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工会个人述职报告1时光飞逝,转瞬间,又到了年终岁尾。过去的一年,在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在工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作为工会的一分子,能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心里感到无比的欣慰和自豪。为了更好的总结经验,鞭策自己,我在此回顾一下工作、反思一下不足、思考一下打算,现将近两年来的工作状况回顾如下:

一、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

我虽然算不上是个优秀的共产党员,但从举起右手向党宣誓那一刻起,我就坚定了永远跟党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信念,立志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拼搏进取奉献一生,因此,我认真做好党组织和各级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不管遇到什么挫折,自已对党的忠诚和对事业的执着始终没有变。

自已能够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服从组织的安排,人民的挑选,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持续良好的心态,愉快地理解任务,并尽心尽力,不求做得只求做到人民满意,领导放心,时刻不忘自已是人民的公仆,党的女儿,为职工群众服务是一个工会干部的天职。所以,在多年来的工作中,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已,严格执行“八条禁令”,牢固树立和弘扬“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力争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优秀职工,用实际行动去争取,去创造。

二、勤学苦钻,努力提高自已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潜力。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体。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一个人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就要被社会所淘汰。学习是工作的需要,同时又是我们每个人自身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在参加工作23年中,虽有时是老兵新战士,但觉得自已基础差,文化水平低,理解潜力差。

笨鸟先飞,只有多学一点知识。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因此,自已每次转换岗位都丝毫不敢懈怠,认真学习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学习潜力,创新潜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潜力和创业潜力,在别人看来,工会工作很清闲,只是“收收会费”年终“送送温暖”,我刚上任时,有的同事跟我开玩笑说:这回你能够简单了。

可当我真正进入工作主角后,觉得思想压力大了,工作担子重了,只要用心去做,每一天都有学不完的知识,做不完的工作。我是个“老兵”,可对工会工作我是新战士,为了尽快掌握基本状况,及早进入工作主角,我抽出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文件,查阅资料,阅读了有关领导的讲话,典型经验交流,以及刊登的部份法律条规。自已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明确了《决议》和通知要求是工会工作的行动指南,自已作为工会干部要认清形势,明确使命,结合

本地区实际,制定出了学习计划,并真抓实干,抓好落实。不仅仅带头学,而且还带领政府工会的全体会员学,并督促下属五个企事业工会组织职工学习。广大职工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昂扬的工作斗志,开拓进取,顽强拼搏用心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推动了检槽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职责感和使命感。三是学习《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学习工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应用于实践工作,透过学习一章程两法两条例,我深深体会到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只有自已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只有组织广大职工学法,让广大职工知法、懂法,才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维权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履行好自已的岗位职责

回顾工作历程,我不管是一般职工,还是走上领导岗位。都是一如继往,尽心尽力做好各级交给各项工作任务,以饱满的热情,端正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应对每一次岗位的变化,求真务实,履行好自已的的职责,多年来得了群众的认可,领导的好评。从事工会工作两来,我退位不退色,工作事业心和职责不减。力求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新的成绩。我履行工会职能以来主要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协助工会主席抓好工会联合会日常事务工作,拟写好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上级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检查、落实、收集各基层工会开展工作状况,宣传典型经验,指导各工会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两年来,圆满完成了上级工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加强维护职工权益为重点,全面开展民主管理、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活动。针对企业在过去劳动关系协调中无职代会制度,无群众劳动合同的状况,从2006年起我作为专职副主席重点抓了此项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工会中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政府机关工会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进一步抓实了校务院务厂务公开,使民主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在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工作中,工会时常深入职工家中,了解状况、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力求多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在平时关爱职工中共看望、慰问有病有事职工及家属58人,支出慰问金15550元。20__年春节慰问下岗困难职工及农民工会员28人,支付慰问金3700元。透过开展慰问,把党和政府的问候送到广大职工,让他们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职工之家”的温暖,从而更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建功“十一五”的劳动热情,为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给坚强的保障。

三是大力推进职工的素质工程,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整体素质,广大职工是我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不断为他们创造学习深造的机会是形势发展的需求,也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我是一名党员,是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使我不断走向成熟,领导的信任和职工的支持给了我智慧和力量,在不断努力、学习、奋斗中实现了人生的目标,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在今后工作中,我会牢记宗旨,努力做好属于自已的每一件事。

工会个人述职报告220__年,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公司党政和工会工作要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务实创新的工作理念,结合公司实际,工会认真履行各项职能,用心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较好地实现了年初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现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建设“学习型”公司,以学习推动工作。

公司本年度举办了全员读书活动,旨在谈体会、写心得、评优秀的同时,引导职工努力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全员自身创新意识、发展意识、职责意识。透过学习,使全体干部职工都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增强建设现代化发展的本领。此次活动参加效率高,收效明显。

二、开展主题教育。

公司不定期开展各项培训,增强职工爱岗敬业精神,提高全员业务综合素质潜力,并以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开展了应知应会知识考试,为推动盐业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我们还按照市总工会、上级工会的要求用心开展“感动盐业的人”等活动,充分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广大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境界,行成“不甘落后,奋力争先”的可喜局面。

三、发挥工会职能,用心为职工谋福利,切实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逢年过节公司都会发放“慰劳”员工的经济实用类节日福利,深受职工欢迎;抓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对改革、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及时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及时上报,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健康体检活动;认真、用心做好年度员工的医疗报销服务工作。

四、建好职工文化体育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为丰富广大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合理化推荐,针对盐业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了职工第五届运动会、摄影比赛等活动,上半年公司还组织了重庆红色之旅,理解革命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透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仅陶冶了职工的情操,增强了工会活力,而且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热情。

五、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盐业氛围

公司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促进盐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治生命线”,以建设礼貌、高效、廉洁、勤政的盐业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扩展到“两圈一外”。

总之,工会在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随着改革、创新发展的不断深入,如何发挥好职工的用心性,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们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为盐业事业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工会个人述职报告3按照镇党委的要求,就本人一年来个人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和工会的理论素养

为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带领工会全体

党的十八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八届六次、市八届五次、县九届六次党代会精神,各级方针政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等。一方面,加强理论学习。坚持读书看报,浏览网页,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政策和工作讯息,提高用新思维、新方法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坚定性。另一方面,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研读《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北省工会工作条例》、《劳动法》、《经济管理学》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虚心向其他班子成员学习,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边学边干,随时改进自己的工作。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单位领导干部,更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一系列有关文件,把握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廉政为民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党的群众路线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糜之风各种不良倾向,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验,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和人民把自己放到领导岗位上,赋予一定的权力,就是要竭尽所能为广大职工群众谋利益,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为成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平时坚持每周自学10小时以上。____年记学习笔记5万多字,撰写调研报告6篇,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坚持用理论指导工作,努力将上级精神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准确、及时地体现在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和日常工作实践中。

二、服务职工,工会工作呈现新态势

1、弘扬劳模精神,凝聚发展正能量。

借市劳模评选之机,在全县掀起学劳模争劳模热潮,亲自审写劳模事迹材料,对评选出的各级劳模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努力落实劳模的经济和政治待遇。大力宣传,激发职工群众立足岗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凝聚发展的正能量。

2、创新工作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组织干部职工深入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抓点示范活动,围绕不同层次职工群众的需要探索5个不同类型的工作模式。正如省总评价,走到的.成安各乡镇各企业各有各的特色。

3、实施“牵手”工程,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工会干部“亲人”意识教育,围绕职工、农民工所需开展办实事活动。实施“牵手”工程,慰问职工592人次,金秋助学救助17人,生活、医疗救助47人,发放救助慰问金__.06万元。落实了困难企业劳模待遇。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4、探索工作新机制,建立工作新格局。

加强与县级职能相近、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实现资源共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健全了职工维权工作联合机制、职工技能培训联合机制、女工工作联合机制和工会经费保障机制。

5、搭桥梁、建载体,提升职工素质。

利用机关优势,组建送技能、送法律服务培训队伍,下基层开展上门服务。利用工会文化资源,吸收社会有生力量,组织文体活动,深受一线职工欢迎。

三、严于律己,带头落实“八项规定”

1、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意发挥班子成员的创新创造精神,坚持重大事项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分头负责,较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维护了班子团结。

2、认真落实“八项规定”。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落实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制定了县总工会机关《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规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财务管理上坚持分级审核制度和内审制度,严格把关,坚持勤俭节约,不搞超标准接待,严格车辆管理,实行派车单制度,积极压缩文件、会议,节约办公经费。

3、狠抓干部队伍建设。

,做到廉政教育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干部职工“亲人”意识进一步强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4、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坚持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实际行动树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总之,一年来,尽管自己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和职工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些职工正当合法权益维护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等。我和工会一班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不懈的努力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把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即使退下来,也会关注已经为之奋斗十年的工会事业,为成安的发展和工运事业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工会个人述职报告4尊敬的各位领导:

近年来,在县总工会的领导下,我认真履行组织员职责,脚踏实地,不辞劳苦,任劳任怨,深入基层抓好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为全镇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作为一名组织员,我也接受了新的考验,尽到了一名工会工作者的责任。

一、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

工作中我利用自己几年来积累的工作经验,发挥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亲和力和创新精神作到有心、有数、有法、有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员的作用。

1、以人为本,做好工会组建的宣传员。

针对有的企业负责人对建会有抵触情绪,职工入会积极性不高,我从抓工会组建的宣传、发动入手。多次与县总领导和镇工会主席在一起交谈。更为清楚、明白了在企业建会的重要意义,积极向企业负责人传达县委、县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建会的文件精神,并按照县工会要求进行了部署安排,时时注意宣传政策,经常深入企业了解老板、职工的建会想法,征求他们的意见,经常与职工谈心交心,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我充分利用乡镇工会组织员的身份,积极与辖内的私企负责人接触,为他们宣传《工会法》,通过与他们交流,及时掌握了他们对建会的想法,因势利导积极开展工作,促进了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新建工会13家的好成绩。

2、结合实际,做好工会组建的指导员,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指导,严格程序,确保组建工会工作落到实处。

指导各企业严格按程序召开会员职工大会成立工会,选准选好工会主席,为了提高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注重抓好基础性工作。我统一为他们制定了规章制度,如《城五街工会联合会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制定出符合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到了"挂三牌、建三档,四有、四上墙"。指导各企业工会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在指导组建工会和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自己和企业负责人、职工也交下了朋友,有的负责人还想聘用我做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被我婉言谢绝。

3、抓组建,攻难点,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有新作为

自我被聘为工会组织员后,给自己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一手抓组建,一手抓工会作用的发挥,以质的提高来带动量的增加。组织员的工作不单是把工会建立起来吸纳会员就万事大吉了,更重要的是指导基层工会不断完善、提高,要使工会组织发挥起作用才是关键。首先指导基层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这项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老板听了不舒服。在和一个负责人谈工会工作时,他直言不讳地说:"我为什么不愿建立工会,其中就有这个原因,成立工会麻烦事太多,什么事情都要召开职代会,那我什么也别干了"。

我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给他讲职代会的作用,如何把老板的意图变成职工的行动,我给他讲了最简单的例子,对企业规章制度和违纪职工处理办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都明白了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通过后就是自我认定了,认真执行既合情又合理,还能免除一些劳动仲裁的麻烦,这个老板说:"你这个专家一点拨就透,你早给点拨一下我早就通了"。通过这件小事我感到组织员的工作大有作为,我们应做的工作很多。一个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得建立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往往一些私企老板他们不明白民主管理是干什么的,这就需要我们去宣传,不要光讲大理论,要从私企的现实出发作到以理服人。让企业主认识到民主管理对职工和企业是个双赢的关系。

二、以集体合同为重点,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镇工会成立了平等协商领导小组,推选我任工资平等协商指导员,在县工会和镇工会的多次具体帮助下,通过平等协商,在高砂陶瓷有限公司、丸京干果有限公司、宏达面粉机械厂等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等。通过协议的签订,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例如宏达面粉机械厂原来工资发放的时间定于每月10日前,但往往不能及时发放,有时能晚10余天,职工有意见,签订了工资专项协议后,保证了每月10日前把工资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中。

还有一些职工提出的计件工资定额偏低的问题也得以解决,提高了定额价位,使职工的工资比去年增长了10%。为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企业按时为职工发放了安全帽、工作服、手套、胶鞋、防尘口罩、香皂、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还积极采纳了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投入1000多元将喷添工用的防尘口罩由原来海绵作的更换为高质量活性炭的。

在抓集体合同的同时,我又结合厂工会注意检查劳动合同档案,在丸京公司发现2名职工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询问才知道是由于这两名职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认识不清,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是对他们的一种束缚。我给他们讲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并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说明,使他们明白了劳动合同的意义,都非常愉快的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

三、努力促进"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工作进一步深入

根据省、市《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镇党委积极支持镇工会和组织员开展工作,由我协助组织委员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中建立党支部,依托工会组织宣传党的政策,贯彻党的意图,扩大党的影响力,实现党的工作的全覆盖。

为了把工会工作和党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不但是一名组织员,而且兼任了坚恒家居有限公司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实行一岗双责。通过此办法,在赞皇镇区域内企业中产生和委派了17名优秀党员在企业支部中任职,共建立了高砂陶瓷、四建公司、宏达机械厂、忠信铁业、丸京干果公司、第一纺织厂等7家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建立了党支部,使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得到了企业主的认可。

作为一名组织员,我要时刻牢记工会工作者的使命,心系职工冷暖,协调工企关系,把全部精力奉献给工会事业。我所做的这些工作,距离工会组织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一定虚心学习,不断提高,以实际行动做好工会工作。

工会个人述职报告5我在20__年一年中,工会工作在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重视和支持下,依靠全体工会干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本人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一年来,我始终体现了一名党员干部的形象,严格履行党的宗旨,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并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在现有工作岗位上为党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做到始终如一,经得起组织的考验,群众的检验,历史的检验。现着重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组织领导能力、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群众、任用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等几个方面作简单小结。

一、思想政治

人的品格和本质,体现在人的一言一行之中。在工作中我对自己的要求,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和建设,我一方面通过不断地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用共产党员的标准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处事公正、为人正派,作风扎实。我担任工会领导工作,从不搞特殊化,始终保持朴实,纯洁的本色,坚持以德服人,坚持党性原则,做人忠厚实在,对待同志诚实信用,对事业尽职尽力。在工作上我能做到与时俱进,观念上也能接受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不断提高驾驭工作能力,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二、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是指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完成各项目标的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也是一个领导才能的体现,工作岗位对自己领导能力是个挑战。一年来我对工会工作高度负责的勤政敬业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会工作,时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把工会工作放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来把握,积极探索和总结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特点、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做职工权益的人,为改革和建设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在工作中,不管是对领导还是对下属、群众,我都以“诚”相待,不管做什么事,不愿和别人兜圈子,一是一,二是二,说到哪,做到哪,不做口头一套,行动上又一套。在工作上,只要对工作有利的,我有能力做到的,我都尽量去做,决不推诿。在廉洁自律上,我注重从严要求自己,不争功,不争名,不贪、不沾,不搞以权谋私,不搞拉拉扯扯。一年来,不管风里雨里,决不搞特殊化,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四、工作实绩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年来,在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的支持下,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落实工会工作总思路,突出维护职能,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工会工作越来越显得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如何突出维护职能,更好地保护和调动职工主人翁积极性,是全总十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的工作总思路,也是职工最关心的热点。

为了加大维护力度。除了深入开展宣传贯彻“劳动法”来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职工思想的稳定,学校行政和谐发展,都起到了很重要作用。

2、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

一是开展了社会保障工作调研。积极督促“三条保障线”和“两个确保”工作的落实。二是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10多户,建立了校党支部领导干部与特困职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育才关怀行动,对上不起大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救助。

3、校务公开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校务公开工作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职工关注的系统工作,工会校务公开工作,以职工大会为依托,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校务公开工作已在全镇全面推开,形成了党政工齐抓共管的局面。

企业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9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1.履行企业创收责任。首先创收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企业收益是衡量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基本指标,体现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状况,也是企业实现或完成其他社会责任目标的经济保证。

2.履行人力资源开发责任。企业吸收和容纳社会劳动力就业,并给予应有待遇,职工又通过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实践,成长为具有良好素质、优秀技能的人才,从而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

3.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责任。企业要投入资金、物资、技术及人力,防止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已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社会民生、子孙后代做出贡献。

4.履行节能减排责任。企业是各类能源和稀有资源的消耗大户,通过科学管理和相关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原材料消耗率,推行可循环生产,既可降低企业成本,又可为国家节约和保护资源。

5.履行公益事业责任。企业在享受所在地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时,应对本地区(社区)的发展,尤其要对存在的弱项,如公用设施、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财力、物力及人力方面的支援,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

6.履行消费者权益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确保广告真实,让顾客用户满意。更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推出新项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社会公众做贡献。

7.履行维护职工权益责任。保证职工享有合理公平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缴纳统筹基金,改善福利待遇,执行法定假日及职工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使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8.履行信息真实责任。企业要根据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及时编制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为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为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有关债权、金融资本权益及税收等事宜创造良好条件。

9.履行“社会责任投资”的责任。社会责任投资是随着社会责任会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投资新概念,核心是鼓励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为社会的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尽一份投资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收。在发达国家,为社会责任投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制定了考核指标,以引导和考核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并保证投资者获得安全的回报,使社会责任投资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把它特别列为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

10.履行企业自身特征及生产经营需要所决定的其他有关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而不是单纯地从企业的角度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使会计服务对象从单一传统的为企业自身服务转变到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会计处理从企业内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转向企业外部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形成会计职能的充分内涵和广泛外延。经济学者们认为,从微观经济视角转向宏观经济视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报告、监督和控制,为此要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数据收集。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实质上是在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下,为企业管理者、政府、社会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信息内容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报告分析企业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和对社会的净贡献等,主要反映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指标,如资本及销售的增值情况、企业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所得以及为社会进行公益服务的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揭示和确认,通过对会计学功能及方法的理解和诠释,把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尽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作为主体,用会计学的功能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的全部实务程序和内容,已经成为会计界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按此思维,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可作如下简练的诠释或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在兼顾企业和社会最大权益的基础上,更着眼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企业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它通过社会学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在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的引导或约束下,运用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

二、我国亟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一)社会责任会计对会计领域的潜在影响

1.社会责任会计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思维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从宏观视野出发,把企业放在整个社会的开放大系统中进行会计审视和处理,除了针对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效益外,还把本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贡献和损害进行会计管理、控制和报告,这种思维模式是会计学术思想领域里的一场巨大变革。

2.社会责任会计延伸了传统会计的职能和机制

社会责任会计扩大了会计审视领域,丰富了会计学理论范畴,增加了会计报告的服务对象。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新学科的形成,充实了原有会计学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企业的会计职能和机制得到空前强化和发展。

3.社会责任会计提升了会计整体实务使命感

与传统会计相比,社会责任会计在会计实务的过程、方法、工具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通性,尤其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中要运用到传统会计的许多会计信息、基础数据和核算内容,即两者的信息共享。在这种存在诸多共性的格局中,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系统,规范社会和本企业的会计秩序、会计纪律,使传统会计工作实务渗透到社会责任会计领域,提升了企业会计工作的使命感。

(二)社会责任会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1.社会责任会计保障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而它的主要内容则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公民的教育培训,社会的公共设施及利益享有等方面。这些项目及内容可视为我国当代政、经、法、教、科、文等方面目标的重要表现载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很大程度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2.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且还能公允地报告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效益,使政府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的业绩,及时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以便正确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由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能够克服和弥补当前我国在宏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3.社会责任会计改善了国家对外贸易关系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经常对我企业在执行社会责任或社会责任会计方面找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或提出反倾销诉讼等。为此,在我国完善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当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是企业发展进步的需要

1.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责任会计把曾经是一个单纯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大社会利益集体内,改变了会计为本企业自身利益提供信息,而将社会公共利益排除在外的格局,由此促使企业在充分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同时,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改善企业和社会、社区的关系,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在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也向管理当局和社会公众宣传和展示自身的形象,尤其是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有关公益活动的披露,是吸引政府和公众注意力、树立企业形象和赢得信誉的最佳机会。企业应通过财务报告增加企业信息量,扩大报告的公开性,除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外,应增加展示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人才吸引培养、环境治理等方面信息,为企业的利益各方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企业的窗口,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三、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一)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性原则。传统会计从自身角度反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责任会计则要求企业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它核算的主要内容及首要指标是社会净贡献。

2.政策性原则。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具有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社会形势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所以会计活动要遵循适时的政策法规,而政策效果会在报告中反映。

3.真实性原则。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中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切会计信息,不容主观臆断。在选择会计程序、计量形式和处理方法上也要可靠、有效,避免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决策价值。

4.可比性原则。为了使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企业不能随便变动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尤其在当前对会计科目、计量、方法、表格形式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对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采用文字说明(非会计基础型)予以报告,以增强可比性。

5.约束性原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社会和环境形成损害的结果、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安全隐患的影响及对企业未完成应履行社会责任的事项不允许回避,政府要做出明确规定,要约束企业必须如实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二)改善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存在问题。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几乎没有能按前述企业应承担的10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远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决策的需要;信息披露中以文字型为主,报表型居次,致使不能清晰反映社会效益、成本及资产等概念或指标;信息披露中定量披露少,定性披露多,所以降低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对比性。

2.改善建议。政府要运用法规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以此约束或强制企业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主管及财会人员进行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并掌握有关方法和技能,最终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加快制定并颁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针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执行效果及对社会公众的贡献,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批评,并在社会中公布,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当前在我国尚没有正式或全面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企业,大部分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个别社会责任考核指标体现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国家经济发展急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社会各利益集团及成员急盼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财务报告,本着需要与可能的现实,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完成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

1.初级实施阶段。以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内容,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对涉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事项,设附加专项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组成部分。对尚无公认指标反映的事项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对可用指标进行反映的事项可用货币(会计基础型)进行计量,其中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用文字说明予以披露。

2.积极过渡阶段。在初级实施阶段的同时,政府和行业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积极进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职能可规范运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总结初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使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科目、指标、计量及表格等事项得到规范。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设计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告模式,最后形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

3.正常实施阶段。在完成以上相关准备工作并建立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之后,即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要做好一些必要的配套工作,主要有:设计制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社会责任会计的内部审计及控制;在社会上建立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等工作,最后要在吸收借鉴和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理论、观念、方法、准则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趋同。

主要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对外经贸财会》,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