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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评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3:03

单位自评报告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牌子。

二、节水技术标准(总分40分,自评40分)

(一)水计量率(总分5分,自评分5分)

有一级表和二级表,经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水平衡计算、一级表水计量率达到100,二级表水计量率达到97.37%,符合一级表水计量率达到100%,二级表水计量率达到90%的标准。

(二)节水器具普及率(总分5分,自评分5分)

采用节水式节水龙头、节水龙头数量10个,节水器具普及率达100%。

(三)人均用水量(总分12分,自评分12分)

2018年用水总量用能人数23人我单位用水量为94.09升/人.天,满足同类型单位用水定额标准

(四)用水器具漏失率(总分12分,自评分12分)

节水龙头数量15个,漏水件数0件,日常检到位,确保出现损坏现象及时更换

(五)中央空调冷水补水率(总分3分,自评分3分)我办公室未使用中央空调

(六)锅炉冷凝水回收率(总分3分,自评分3分)

无生产锅炉冷凝水。

三、节水管理标准(总分60分,自评54分)

(一)规章制度(总分20分,自评分20分)

为做好节能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健全了计量、统计、定期维修等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了节水目标考核制度。

(二)计量统计(总分8分,自评分8分)

为做好节水工作,设置用水计量总表,对办公楼单独安装了水表,并有专人负责记录用水量。

(三)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总分8分,自评分8分)

专门采购了节水式节水龙头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要求。

(四)管理维护(总分5分,自评分4分)

为确保用水设施正常运行,无撞自停用节水设施行为,水电工每日定期巡视检查,并将节水工作納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了节水目标责任制度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形成水平衡测试报告确保办公楼内一、二级水表水量平,供水管线、失率小于4%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2

 

单位介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协助常委会处理机关各项日常事务;协助常委会主任和人大机关党组抓机关内部的思想、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为县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服务并做好组织、文秘、保卫、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大常委会各种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机关内部其它部门的文字把关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文印文书档案和群众信访处理等工作,负责协调机关内部的工作;了解、收集并向领导提供各种信息,同时承担同各乡(镇)人大和省、市人大以及各县区人大联系的有关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外事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承办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紧紧围绕以“做人民公仆、创文明单位”为目标,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荣获市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合肥市第十一、十二届文明单位、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全市人大机关“代表法”知识竞赛第二名、连续五年被评为市人大宣传信息第一名等荣誉称号。机关党总支先后获得合肥市人大系统先进党支部、**县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

自测自评情况: 对照申报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现形成自评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分值15分,自评13分)

机关按要求成立了由机关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委、室副主任任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委、室也相应负责对应的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由于人大机关自身特点,在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还存在着指导的多、开展结对帮扶共建活动还不够深入的问题。(扣2分)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分值35分,自评分35分)

在机关大厅制作“中国梦”展板两块,摆放于醒目位置,同时利用机关LED屏幕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人大机关“每月讲堂”活动,不断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道德与理论修养,利用多种机会组织开展对先进人物的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学习、评选首先模范和“中国好人”、“安徽好人”活动。按照要求成立两支志愿服务队,结合实际,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教育,并做好资金保障,加大投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开展文明志愿活动与网络传播活动。按照道德讲堂的流程,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目前已开讲三次,较好的宣讲了道德模范的事迹,努力在单位营造了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分值15分,自评分13分)

作为党政机关,**县人大常委会能够认真围绕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工作监督。2013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对县政府关于“六五”普法、全县旅游业发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等方面依法开展工作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固体污染物环境防治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紧扣民生,深入实际、掌握实情,通过重点工作的全面推进,不断拓展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性,努力推进人大重点工作上水平,但同时也存在着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过程中方法还不够灵活,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全省范围内还不能够居于前列。(扣2分)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分值15分,自评分14分)

**县人大办公室认真按照开展上级的关于学习的各项规定,做到年初制定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评比。努力在机关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同志在机关建立干部职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努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制定和完善了机关办公制度规定,开展“不剩饭、不剩菜”文明餐桌行动,大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在机关范围内建立适当的职工运动场所,在道德讲堂内部设置引人崇德修身、向善向上的道德宣传牌2块。摆放于醒目位置。由于县级人大机关实际,在开展经常性的群众体育活动方面还做得不够。(扣1分)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分值10分,自评分10分)

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对一些重大敏感的事情实行专人负责,一问到底,最大限度的帮助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畅通信访渠道,最大限度的帮助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分值10分,自评分10分)

机关干部职工精神面貌良好,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办公区整洁、卫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环境优美。在机关公共区域都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3

市委办公厅:为进一步提高市司法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沈阳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规范了公文的标准,保证了公文处理工作的严格性、正确性、准确性、保秘性。为此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确保了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沈阳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我局对公文处理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柴德信副局长为领导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人员,成立了公文拟制办理科、立卷归档科和保密室,把公文处理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按照市委《考核办法》制定了《公文处理实施方案》;有效的控制了“文山”,并取得了切实成效。认真完成了中央和省委办公部门主办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文处理业务刊物的征订任务;积极参加了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办公部门组织的文秘业务培训。二、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自1999年以来,我局对公文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保密等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化进行处理,规范了岗位和制订了文秘人员工作责任制;建立了报发公文由公文处理办公室审核,办公室主任把关,局长签发制度。三、规范行文,确保了公文质量。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沈阳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公文格式进行行文;公文内容做到了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表述准确、精炼,没有过长的公文,达到了不超过3000字标准。四、行文符合规则,确保了注重实效。年初以来,按照市委对机关公文要求的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的原则,召开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研究并精减了一些不必要的发文程序和不必要有文件制发;行文符合规则做到了严格控制发文级格,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该部门发文;遵守市委行文计划,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办公厅报送文稿;能够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没有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没有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行文。五、公文办理规范,确保了公文办理的程序化。公文办理程序科学、规范,对承办、催办、转办的事项能够及时准确到位;对公文传递我局高度重视,采取了专人、专车递送和收取,确保了文件的及时、安全的送取。确保了公文传递及时、安全,避免了公文传递时的“错、漏、压、丢”现象的发生。六、公文管理到位,确保了公文借阅手续的合理化。公文及时归档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借阅程序,规定了借阅归还时间。在办公室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文件的归档、保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了文件保密科,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按规定配置和使用市委办公厅配发的文件登记簿。在对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工作方面,为了便于工作购买两台文件销毁机,确保过期文件及时的销毁。沈阳市司法局二OO四年十一月六日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4

一、编写步骤

首先,对审计报告进行调整。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做必要的修改(提出修改的理由),在报告内容修改的基础上,对审计报表数字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审核、提炼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的要求,对审计报告在文字内容上进行取舍,对前言和基本情况进行简单的概述;对审计查出的反映资产负债损益不实的问题,用数字进行归并,以此作为确认后的审计调整数,用以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进行比较,以反映会计信息真实程度,同时计算相应的指标比率,为审计分析、评价做准备。

第三,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类,研究用于评价的措辞,在提供素材上做准备。应把涉及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问题分开,用以分别反映企业领导人做出的重大决策、应负责任以及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披露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情况、内部控制设置、执行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第四,依据归并整理的素材,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的模式,列示审计前言、基本情况、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报告格式和内容

1.格式

报告主送:中共中央组织部

报告抄送:中央企业工委、所在企业监事会主席

主题词:审计 经济责任 报告

2.报告内容

通常分为几部分,包括前言、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附件。

前言部分简要概括为:

依据——根据中办、国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受中共中央组织部委托

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任职期限

其他——审计方式、审计承诺、完成情况等

正文可分为如下几部分: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如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情况较为简单,也可将基本情况放在前言部分,不予单列)主要为,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和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出生年月、工作经历、任期年限等);法人代表的任期目标和任期指标完成情况(以上任时为基期进行比较,基期数可以用注册会计师审定数)。

具体为,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成立的时间,历史演变过程、经营范围,行政、财务隶属关系,下属单位构成、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审计年度被审计单位上报财务指标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创利、增亏或减亏情况);审计确认的各种财务指标情况(同上),对比会计信息失真程度。

审计做法,包括重点审计、审计调查和抽查、延伸。审计资产占被审计总资产的百分比。

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可以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和其他相关评价。主要业绩,如不突出,内容不多,也可以将这部分概括到“审计评价”中去,不予单列。

评价时,首先要有总体评价,勾勒出被审计人员的整体状况,包括管理水平、决策意识、廉洁自律等反映领导人素质的内容。具体对重大经营决策,如企业发展战略上的重大举措、公司结构调整、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这些决策的效果如何进行评价,看是否给企业带来效益,还是使企业背上了负担,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对管理水平的评价,看企业是否是整体一盘棋,制度规定的健全、有效,令行禁止,还是各自为政;看企业的民主气氛如何,有无领导个人说了算等;廉洁自律看企业领导人有无假公济私等行为。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表述经审计确认后的被审计单位的状况,包括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资产质量存在的问题、重大决策存在的问题、遵纪守法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等。

三、编写的要求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遵循,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全面反映、突出重点,表达准确、格式规范,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报告体现出形式统一、结构严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数字尽可能用较大数位表述,一目了然。

四、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评与审的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在于企业法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报告作用在于为组织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依据。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审到哪、查到哪,就评价到哪,因此要特别注意,第一,审计不仅仅就是查错找问题,而是全面评价,好的要肯定、错的要指出,但前提必须是审计确认的结果,而不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否则,报告仅仅充当“传话筒”,评价与事实是否一致,无从知道。如果对查出问题的评价是有审计事实依据的,对好的业绩评价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也同样有失公允。第二,审计的覆盖面为70%,就评价70%,而不能凭道听途说,就作为问题妄加评论。

——评价的时限

评价的时限严格地说,就是应该按照企业领导人任职的起始逼诶雌兰郏谑导什僮髦校苣寻斓健s捎谖夜峒票ǜ妫凑兆匀还甓确从常沃捌谙抟话阄吃履橙铡r虼耍兰凼毕抻牖峒票ǜ媸毕薏灰恢拢兰凼毕廾挥型暾幕峒圃露仁荩蛊兰畚薹ò斓健3鲇谡庵衷颍饩鸵笊蠹频氖毕藓推兰鄣氖毕蓿《ㄎ笠盗斓既说娜沃捌鹗际彼诘哪甓龋虼似兰鄣氖毕抻肷蠹频氖毕抻σ阅甓任兰鄣恪a硗猓兰鄣氖吕匦胧瞧笠盗斓既说摹叭纹谀凇钡氖拢纹谇昂腿纹诤蠖疾灰兰邸?

——报告的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在评价,就是审计部门要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行为做出评价。如果总是停留在“收入、成本”别人都知道的问题上,报告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也就不能体现审计的高层次。在具体运作中怎样才能达到这种要求,就要审计的重点放在本部,以本部的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为主线,向二、三级单位扩展,不要没轻没重一把抓。二、三级单位审了许多,时间浪费了,工作也很辛苦,但不得要领,到真正写报告时就会感觉没素材,该汇总的问题汇总不上来,弄来弄去,只能做表面文章。因此,审计结果报告的核心在于评价,审计的内容要与企业领导人联系的密切,做到了这一点,审计结果报告就会好写一些,工作也就做在点子上了。

——“信息失真”要有针对性

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违纪问题,通过审计报表进行汇总,用被审计单位上报的财务数据与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以评价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对比会计信息失真程度,把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不真实,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应该区别情况加以分析、评价,损益表的失真,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的真实程度。资产、负债和损益同样的差错率,反映问题的性质是不同的。要分析失真的原因,看是登录账、会计核算或合并报表计算差错,还是人为的调剂损益,假冒功名。分清是工作上的失误,还是恶意所为。不能简单以“失真”两个字做结论。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役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休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日,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末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6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内部控制评价有关工作通知的要求,公司2019年度内控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单位内控评价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应于3月6日下午2点通过钉钉软件参加技术培训,群号已在内控评价工作群中公布。

二、培训会后各单位按照集团下发的模板全面诊断现有内控体系情况,填报内控评价底稿,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形成内控评价报告,经本单位党委会审议后于3月12日下班前上报公司监督部。内控评价底稿模板必须用office 2016版excel填报,不能用其他版本或软件填报。

三、内控评价底稿的填报涉及多个部门,请各单位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资料提供及时、真实、完整。

因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把好审核关,严格按照工作模板要求,以事实为依据,逐项开展内控评价,如实记录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企业内控情况,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全面性负责。集团公司将对直属单位内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公司内控制度评价报告一.公司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集团公司授权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现场测试工作。内部控制工作组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及集团公司进行汇报,董事会、集团公司根据职

责划分对内部控制评价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内部控制五要素所有业务及管理事项,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工作主要分为内控评价培训、前期准备阶段、现场测试阶段、汇总评价结果及出具报告阶段、缺陷整改阶段、工作底稿归档阶段。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存在个别管理制度修订不及时,局部内容不适用及执行不严格等情况。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提升财务报告相关工作效率和效果,公司将继续强化、优化各业务的内部控制。

六.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已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制定制度体系及业务程序修订计划,以风险和内控建设框架为基础,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并抓紧推进制度管理的机制建设,规范制度管理的相关活动。同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审计、内控评价等工作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有效的贯彻

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持续修订、完善,不断提升管理制度化水平。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模板2017-05-09 16:14 | #2楼

[集团公司/XX公司]:

[本公司/本部门]已对20XX年X月X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声明

[本公司/本部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1.公司董事会授权**部门[部门名称]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描述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一般包括评价工作组织结构图、主要负责人及汇报途径等]。

2.公司[是/否]聘请了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名称]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公司[是/否]聘请了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名称]协助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三、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列明评价范围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等],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列示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内部控制前“十大”主要风险]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

[无需罗列单位名称,而是描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行业性质、层级等]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和管理事项描述):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4.(如存在重大遗漏)公司本年度未能对以下构成内部控制重要方面的单位或业务(事项)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逐条说明未纳入评价范围的重要单位或业务(事项),包括单位或业务(事项)描述、未纳入的原因、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本公司/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遵循《中国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自我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

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了[本公司/本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底稿。

五、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缺陷认定依据:[本公司/本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等规定的缺陷认定标准,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判断在本次评价过程中、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缺陷或不足。

2.缺陷认定标准:[描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及定量标准]

3.主要缺陷或不足如下: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发现报告期内存在[数量]个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数量]个,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分别为:[对重大缺陷进行描述,并说明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

六、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含上一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对于整改完成的重大缺陷,公司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重大缺陷[描述该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运行有效的结论需提供90天内有效运行的证据)。

经过整改,公司在报告期末仍存在[数量]个缺陷,其中重大

缺陷[数量]个,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分别为:[对重大缺陷进行描述]。

针对报告期末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公司拟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可能会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描述该风险]。

(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

[是/否]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如存在,描述该事项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及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简要描述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或类似权力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7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8

一、业务目标1经营目标1.1依据内部控制手册,检查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1.2对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作出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和奖惩意见。1.3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内部控制制度修改完善的意见。2合规目标2.1确保检查与评价工作的程序合规、方法合理、评价意见客观、整改建议可行、奖惩意见恰当。二、业务风险1经营风险1.1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股份公司规定相抵触,检查人员未及时提出更新或完善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生产经营行为和职工职务行为违规并受处罚,以致损害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利益或声誉。1.2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提供信息虚假或不完整,导致检查人员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3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对检查已确认的整改措施未予实施或建议未予采纳,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1.4检查人员工作能力不足,或职业操守较差,或未按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操作,导致检查、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整改建议或改善方案不切实际。2合规风险2.1奖惩意见不当形成错误导向,引发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工作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1确定检点并派出检查组1.1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重点,确定内部控制检查的重点单位或部门、业务流程或控制点。1.2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1.2.1二级单位自查各二级单位应按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成审计部门牵头的综合检查组,单独或结合常规检查项目,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流程或关键控制点,不定期进行检查。1.2.2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自查及对口检查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应按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流程或控制点进行自查,并对二级单位对口业务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1.2.3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检查组,负责对二级单位和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每年组织一次。2检查组现场调查内部控制2.1检查组审阅各种文件,询问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了解员工对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的熟悉和掌握情况。2.2检查组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规定的各业务流程步骤和控制程序,将需要调查的内容事先编制成标准式的问卷调查表,直接询问或发给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有关当事人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交回检查组。3检查组现场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3.1检查人员采用审阅证据、穿行测试和实地观察等方法,对照《内部控制手册》规定的业务流程步骤、控制点和监督检查方法,抽取一定的经济业务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3.2检查人员将测试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已有的改正措施)记录于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3.3检查组组长指定专人复核工作底稿,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重新进行测试。4检查组总体评价内部控制4.1检查组以测试记录为依据,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从不相容职务是否在实质上做到相互分离、是否在授权批准范围内履行职责以及是否一贯有效的执行等方面,对所检查的控制点和流程进行评价,将评价结论记录于工作底稿,检查组组长对检查、评价结果负责。4.2检查组将检查、评价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检查、评价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5检查组提交检查与综合评价报告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按要求撰写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并根据“向派出人负责”的原则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评价结论、改进建议、奖惩意见等。5.1二级单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二级单位依据各职能部门自查情况及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检查情况完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和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报告经二级单位厂长(经理)审定后,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到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5.2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组织开展对口检查,完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和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经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到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5.3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形成年度综合评价报告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的检查,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参照二级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上报的检查结果,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结合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的情况,汇总完成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董事会;确定是否对有限公司机关和各二级单位整改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应予奖惩的单位或部门和人员 以及奖惩的初步意见。5.4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提交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将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于每年10月1日前上报股份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备案。6实施奖惩并受理复议申请6.1由二级单位组织检查的,由二级单位依据内部奖惩办法,对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根据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提出的奖惩意见以及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提出的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然后提交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或机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6.2当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人员对奖惩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时,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或受理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议结果通知该单位或部门和人员。7对内部控制手册的补充和修改意见7.1各级检查组对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与有限公司机关及各二级单位经营运作需要不相符,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逐级报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修订。

单位自评报告范文9

落实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51号令第十一、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如何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内容规定得不够细致。为此,《施行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等阶段,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51号令第十、十八、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51号令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以及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51号令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四是建设单位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的保障措施,即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并规定了自验收和自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51号令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五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等(51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六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施工工人的职业健康。

七是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对整个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总结,包括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质量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情况等,最后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对施工和监理工作检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1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预评价单位和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51号令第九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提出了原则要求,为了增强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施行说明》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证明资料,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严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51号令第九条施行说明)。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51号令第十六条对设计单位、第二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相对原则的要求。为了便于执行,《施行说明》要求: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要求,具备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在正常运行时其防护效果能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并对设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51号令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51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确保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符合要求,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51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抓牢关键环节 简化其他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