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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保险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3:18

毕业保险论文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1

容简介:保险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为缓解这一矛盾,本文提出征收消防税、开发新险种、真正行使防灾防损职能,扶植发展火灾保险公估人和相互联动等五个方面的设想,希望通过这些途径来实现保险推动消防工作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2

政管理毕业论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版权所有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版权所有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4

Abstract: Aiming at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ly of vocational graduates,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its primary cause lies in accurate vocational education location and production and study come apart. Propose that we should first clear about the cultivating goal of vocational insurance education, adjusts course content, establishes the curriculum reasonably; reforms teaching method, join production and study together; carries out the double card education; strengthens the graduate career guidance, and helps the graduate to strengthen employment ability in the insurance profession.

关键词: 保险人才;高职保险;双证教育

Key words: insurance persons; vocational insurance; double card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214-02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保险业呈现出又快又好的发展势头,无论是行业实力还是国际竞争力,都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实践证明,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不是资金和管理,而是人才。由于人才储备不足、人才需求扩大以及对专业人才素质要求的提高,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达到如饥似渴的状态。据统计,每10万人口拥有保险从业人员数量,美国为1357人,香港为551人,台湾为619人,而中国大陆仅为110人。如我国每10万人拥有保险从业人员数量按500人标准计算,13亿人需保险从业人员650万,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还不到一半,供需比例为1:2。若按1000人标准计算,13亿人需要保险从业人员1300万,供需比为1:4。高职教育的特色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周期短、见效快,是保险人才的重要输出渠道,可以有效缓解人才需求“饥渴症”。从这一点来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为高职保险教育开辟了广阔天地,高职保险教育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一方面保险公司人才短缺、流失严重,人才难求或求到人才却难以用得满意;另一方面众多高职保险毕业生工作难觅或找到工作却难以满足其心理预期,保险留存率很低。高职保险毕业生就业难,不仅是困扰高职教育的难题,也是保险业难以言及的“心痛”。面对求贤若渴的保险机构和迷茫困苦的毕业生,我们倍感心痛,良心和责任让我们深思这其中的主要原因。

①高职保险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清晰。高职院校办学定位以“三个导向”(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为核心,培养满足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岗位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高职保险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为面向基层,培养出实际操作能力强、上手快、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但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高职院校内部对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仍是模糊不清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的就业岗位主要分为管理(内勤)和销售(外勤)两大类。管理岗收入稳定、工作压力相对较低,很多高职院校在确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对此青睐有加。如某高职院校的保险人才培养目标为“成为在保险业胜任实践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样的培养目标“宽口径、厚基础”,似乎有利于学生拓宽就业渠道,但大学三年时间极其有限,做到了“宽口径”,就很难培养出应用型人才,什么都行,其实什么都不精,就业就很难。其具体表现就是很多高职院校仍采用“学科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班级授课为组织形式、以行业学科体系为本位、以课为单元、大面积、高容量的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知识和技能。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学生掌握学科知识体系,但不利于培养学生灵活、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正如业界所形容的:才华横溢,但眼高手低;颇见理论功底,但脱离实际;言语滔滔,但能力平平。

②人才培养过程中产学结合不够紧密。近些年来,作为吸纳高职保险毕业生就业主体的保险业,正在发生着由人海战术的粗放经营到精兵简政的集约化经营的深刻变化。如此同时,保险业对大学生的吸纳能力、接受方式也发生着较大变化,对保险人才的知识结构、综合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高职保险教育却还在进行封闭式的“自我循环”,不论业界怎样“风吹浪打”,我自“闲庭信步”。具体表现在课程设置老化、校企合作松散、教学内容理论脱离实际。虽然有部分院校建立了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但校内实训因缺乏真实情境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而校外实习则因监控难、管理难等原因往往流于形式。如此直接导致很多学生毕业后缺乏基础操作技能,看不懂保险单证,不会填写保单、对车辆、企业财产、建筑工程等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查勘定损基本程序不熟悉、缺乏技巧;沟通协调能力差,长时间难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笔者作为一名保险专业教师,长期兼任班主任工作,深切体会到毕业生就业时的茫然无措与痛苦抉择。结合自身的任教经验,下面我就高职保险毕业生就业难问题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以供商榷。

1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随着大学扩招政策的执行,大学精英教育时代已经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大众教育。大学生不再“稀罕”,保险公司找来一个大学生,直接目标不是培养中层以上的管理人才,而是马上上手具体工作的人,直接上岗、可以独当一面。高职保险人才培养目标应按照行业人才需求和岗位群所需的专门应用型人才来确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将保险人才分为四类:监管人才、经营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高职保险教育是一种“就业教育”和“应用教育”,教学贴近保险业实践,追求“零距离上岗”的教育目标,培养的是既有一定理论基础又有业务技能的人才。高职教育的这些特点与保险市场上的营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相吻合,所以,高职院校要瞄准市场需求,抓紧机会,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保险营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任务。在目前保险市场中,保险营销这个群体学历水平偏低,专科及以上学历不足35%,保险专业毕业的更少。随着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增加,保险公司业务上的竞争更加激烈,保险监管也更加严格。保险业对营销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懂理论、有技能、高素质的营销人员肯定大有市场,目前鱼目混珠的营销市场将被重新“洗牌”。而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保险业必将进一步分工,对风险评估、查勘定损、代为理赔的这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如公估人)的需求必将大增。所以,从保险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将高职保险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高素质的营销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有现实性和前瞻性的。

2合理设置专业课程

高职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应以岗位群所需的素质能力为导向。因此,首先,高职院校应深入保险企业调查研究,了解高职保险毕业生岗位群的工作流程、环节、操作内容和步骤,从而掌握这些岗位群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其次,根据岗位群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组织校内外专家、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者、有经验的教师等,商讨确定胜任这些岗位群所需的素质和能力。最后,针对这些素质和能力的具体要求,优化课程设置。具体来说,①保险商品的无形性,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诚实守信、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和基本品质,因此,要开设《思想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关系》、《保险职业道德》等课程。②保险业务的激烈竞争,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应用现代化工具的能力,因此,需要开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知识》、《货币银行》、《会计学原理》、《统计学》、《西方经济学》等课程。③保险活动的专业性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因此,保险专业的核心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涉外保险》、《保险营销》、《保险心理学》、《保险法》;非核心课程需要开设《保险中介》、《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社会保险》。另外,还可以聘请保险公司的业务骨干,举办一些保险营销技巧、车辆基本知识、医学常识等讲座。在开阔学生视野的同时,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对专业的热爱。

3进一步改革教学方法

保险是实践操作性较强的行业,单纯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单调、枯燥,学生难以理解接受,对相关理论望而生畏,久而久之,甚感授课老师言语之乏味、面目之可憎,从而对保险丧失兴趣和信心。所以,我们在授课时,首先要掌握理论的深浅度, “必需、够用”即可,不必过于强调其体系的完整性。其次,在授课过程中多采用案例型、参与型、讨论型教学方法,在将枯燥理论通俗化的同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再者,在课堂教学中要将模拟展业情景、训练营销话术作为重要内容来开展。最后,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将教学课堂拓展到教室外,带学生参观保险公司、到实习基地去实习,到保险市场调查,直接面对客户,让学生在感受到实战氛围的同时,锻炼学生灵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4科学实行“双证”教育

为突出高职保险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强化职业能力训练、促进就业,学校应重视职业技能和能力考核,将学习考核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实行“双证”制度。即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持有专科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就是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报考保险人从业资格证、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证书,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就业筹码的同时缩短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具备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就业的基本条件,彰显保险毕业生的专业性。具体安排要做到教学计划与资格标准相结合,教学内容要与职业技能鉴定内容相衔接。在大二上学期,学生已经学完《保险学原理》、《保险法》等课程,学校可组织学生参加保险人从业资格考试。大二下学期,专业基础课程已经学完,部分专业课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已开设,这时可组织学生参加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

5加强同业界的沟通交流

高职院校加强同保险业界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险教育师资和保险界实务人员互相交流,加深了解,从而加强保险师资实践能力,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同时,通过沟通交流,提高保险实务人员的理论水平,有利于其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具体说来,保险师资可以利用寒暑假期间加入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中,增强保险教育师资对保险的直观认识。每学期聘请保险实务人员给学生开展业务技能、技巧的讲座,补充师资力量的同时,也加强了相互了解。另外,联手保险公司,开展联合办学、订单式教育。保险公司提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校方搭建实践平台、提供部分指导老师。校方培养出的高素质人才回馈保险公司,使整个保险行业受益,最终形成学界、业界的良性循环。目前已有一些高校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平台。新华人寿、太平洋保险集团就积极与高校联合办学,平安保险集团则直接创办平安大学。总之,通过加强同业界的合作交流,使得高职保险教育更加贴近行业所需,在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的同时为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6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保险业界有一句话形容优秀保险营销员:铜头、铁嘴、飞毛腿,形象的描述了保险营销员的艰辛与痛苦蜕变。很多高职保险毕业生之所以没有选择保险工作,主要是畏难、怕吃苦的情绪在作祟。针对这种现象,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开展择业方法、择业技巧指导的同时,开展就业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正确对待挫折,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①借助课堂教学,引导学生认清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明确我国保险发展的机遇与巨大空间,激发学生的职业激情。②加强信念教育、艰苦创业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消除、减弱畏难、怕吃苦心理。③聘请保险业界成功人士现身说法,开展励志讲座,增强学生从业信心。

参考文献:

[1]林秀清,邹茵,林小强.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问题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创业 法律风险 防范

对于企业风险国资委早于2006年6月就颁布了面向各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并在该《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五个大类。虽然从宏观的角度看,法律风险与其他四种风险同属于风险,但法律风险始终贯穿于其他四种风险之间,成为其他任何一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久以来,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少比例低,①使得提高创业法律风险意识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清华知网的论文数据库中搜索到与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相关的论文仅20余篇,从这个单薄的数据中亦可窥见一斑。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产生原因

在此之前我们可以看一个数据: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从数据上看,创业不是难,而是非常难。因为,中国企业平均寿命的年限明确显示:大多数企业是倒在了正在创业的路上,根本就没有守业的机会。②与其他国家相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忽略法律风险的防范。

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因而对于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要树立法律风险意识,避免因为这一块木板更短而导致创业失败,打击创业激情,遭遇创业亏损风险。

作为创业大军中相当比例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为什么也会出现忽略法律风险的现象?经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与学习

案例:小艳今年就要大学毕业了,但是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在网上搜索了一些大学生快速致富的项目,经过反复斟酌,她选择了在网上开一家服装加盟店。与这家加盟店联系后,对方并没有考察她的开店能力,马上以建档案和保证个人信息的名义要她汇1万元的创业经费。小艳想都没想就把钱汇过去了。次日,该加盟店又以考验诚信为由要求小艳再汇1万元,创业心切的小艳马上又照办了。第三天,加盟店又给她打电话称,创业基金越多越好,如果她凑不够,公司可以贷给她5万元,但要先交半年8%的利息。于是小艳备齐了贷款材料后,又汇了4000元的利息过去。就在小艳把第三笔钱汇过去后的半小时内,加盟店又要求她在半小时内再汇贷款总额的2%的保证金,以确保她在经营过程中有应急能力。直到这时,小艳才恍然大悟:自己陷入了一个网络骗局。还没有拿到任何加盟许可或合同,也没有拿到任何货物的小艳一再要求退款,但加盟店却百般推脱。

在这个案件中小艳属于典型的缺乏法律风险认知的创业者,对于加盟店的创业经费在没有任何面谈、没有对加盟店的资质进行查验、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直接汇款,这种损失基本上属于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对方给的信息都极可能是虚假的,只要手机一停机,小艳就无法再找到事主索赔,还没开业便惨遭失败。

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期间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信息和知识的积累但都与创业法律风险的认知相去甚远,2005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新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得法律相关内容的教授比原来更少,因而高职院校毕业生一般只在思想品德与法律修养中了解些法律皮毛③,并且其中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有些普通高校开设法律选修或辅修课程,但局限于课时往往只考虑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对于创业法律风险并不会重点讲授;在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重点放在对于就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而非创业,基于上述因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常因为在校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信息获取的欠缺,而导致法律风险认知与意识的匮乏,最终影响到自主创业的成功。

2.缺乏创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如上所述,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风险的认知与学习,在创业案设计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创业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而市场经营行为就是根据法律设置的游戏规则进行运作的,不能缺乏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但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往往存在一个突出的误区:认为创业只需懂管理、有好策划、金点子、并且有资金保障就能顺利打开创业之门,在企业运营、管理、竞争的过程中不重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忽略法律风险对创业成功的巨大影响。

在上述案件中小艳对于什么是加盟店、如何签订加盟店合约、如何防范合约诈骗、未签约即先付款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均缺乏分析与评估的情况下,轻率地将款项一而再再而三地汇给对方,当发现对方可能是骗子时,为时已晚损失却已经很难挽回,对原本资金链条就相当脆弱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来说这样的打击无疑是沉重的。

3.缺乏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第三个方面就是缺乏应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便手足无措,有些人还认为这是创业的必经途径,算是给社会大学交学费了,却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由于高校在创业教育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与创业有关的政策法律知识涉及甚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没有储备有效的创业法律常识、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积极思维模式,在创业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不具备预测能力,使得这类风险和自然风险一样都成为不可控的风险。

高校毕业生创业时对于应对发生法律风险防范的三个有效时间段――事先防范、事中防范、事后防范没有认知,不懂得在投资前对合作方进行法律资格审查与验证、对市场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对合同缺乏书面签署的坚定立场及合同中基本风险的避免技巧;缺乏保存各类经营管理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意识与习惯,对法律纠纷解决的基本技巧与途径缺乏基本的把握。这些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的缺失,意味着一旦发生法律风险,该风险对创业者所造成的损失将很可能成为永久性的损失,错失有效的挽回途径与方法,发生的法律风险轻则导致创业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者甚至引发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表现类型

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整理,我们大致可以将风险归成以下三类:

1.关于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校毕业生创业时对于选择何种法律主体注册对于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考虑到底注册何种形式的法律主体时,往往决定了法律风险的大小与承担形式。另一类是,对于法律主体资格相关风险的认识和评估对于合作方的资信判断,防范风险避免损失也有重要价值。如创业时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主体资格形式所需要的资金门槛、注册条件、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各不相同,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以及相关的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等等。

2.关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据报道,毕业于温州大学的小捷(化名)在毕业前夕的5月份和几名低年级的同学共同投资2万元创办了一家免费电影网站。然而,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其在校期间创办的这家网站被杭州某影视公司以“版权侵权”,要求索赔60万元,这样的索赔数额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个天价④。这类创业失败的案例主要原因就在于版权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对创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法律风险评价而导致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创业者创立企业之后企业的经营行为都须依法进行,对于企业的市场行为如何实施才符合法律避免风险,市场行为的法律风险包括签约风险、担保风险、质量风险、竞争行为风险、侵权风险等,这些也是创业者需要了解的信息,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对外贸易法》等;若是从事软件开发、网页设计、动漫设计等有关知识产权的创业者,还须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有所了解。

3.关于市场管理法律风险

在市场管理领域,创业者须在设立时就进行税务登记,避免违反税务违反行为,每个企业都必须要用人,而要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劳动者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效益,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法规等等,避免违法用工风险,其他还可能包括对《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风险; 若是从事网络经营还可能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控。

此外,为防范和及时应对法律争议与纠纷,还应对这类法律风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程序法。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考

虽说风险是一种可能的、不确定的负价值,也是价值创造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代价,但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显然不同,法律风险是可控的也是可以防范的,因而高校毕业生在创业的过程中若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便能对创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从而提高创业质量与成功率。根据麦肯锡2011年就业蓝皮书的统计⑤,2010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金主要依靠父母/亲友和个人储蓄(本科80%,高职高专82%),来自商业性风险投资(本科4%,高职高专1%)和政府资助(本科2%,高职高专2%)的比例较小。因此有创业意愿但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大学毕业生并不容易实现创业梦想。政府资助的比例虽然比2009届(1%)有所上升,但依然很低。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高校自主创业者对于风险承担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因而,高校毕业生一旦选择自主创业,更应在创业伊始便关注法律风险的防范,规范运营,合法经营。

本文认为,降低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时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培训,开设就业创业相关法律选修课

如前文所述,除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外,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限的,而创业活动直接与法律风险相关,因此,一方面,可以考虑在《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的课程体系中增加有关创业法律指导或培训的相关选修课程,另一方面可以引导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前尽可能地参加一些创业培训,如SIYB创业培训(SIYB 是 Start and Improve Your Business 的缩写 , 中文译为 “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是国际劳工组织( ILO )和中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积极倡导的专门为创业者、中小企业者量身定做的社会化创业全程扶持指导体系,目的是以创业促进就业。福建省人才培训中心就有这类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了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⑥

2.做好创业策划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评估法律风险

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时都会做创业策划案,但未必都会关注创业法律风险的细致分析,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创业策划案所牵涉的法律风险并不是雷同的,而创业者并非都是法律专家,所以,合理的法律风险防范途径并不是按图索骥,简单地查找法律法规就能做到的,由于缺乏系统专业训练,这类专业性强的工作最好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由专业人士对这类风险进行评估,在创业初期对如何选择注册的企业形式、资合形式与人合形式不同的风险优劣、定名注册时的程序与技巧、如何预测与防范融资法律风险、对雇员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的防范、签订合同的风险合同规避等等。例如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法律风险。

3.高校毕业生创业过程中应注意法律风险的预防而非争议与纠纷的处理

中国企业在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企业文化中,往往只在发生法律风险后才发现依法运营的重要性,忽略对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意识,现代企业一个基本的素养与特征就是法制化,高校毕业生在选择自主创业的道路时,应该在创业之初就树立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意识,这就犹如中医中的治未病,等到发生法律争议、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违法再匆忙求助便为时已晚,虽然损失可能挽回,但费财费力费时是不可避免的,这对于一向以时间就是金钱为商业定律的企业而言显然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因此丧失创业良机、打击创业积极性。

四、结语

高校毕业生创业是一种高风险的商务活动,守法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作为一名创业者,虽然并不需要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也必须掌握自己创业所需要的必备的基础法律常识,必要时还需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从而避免的可控的法律风险,顺利实现创业预期目标,掘取创业的第一桶金。

注释:

①麦肯锡《2011年就业蓝皮书》指出, 2010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2.2%)高于本科毕业生(0.9%)。中国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连续两届略有上升,2010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达到了1.5%,比2009届(1.2%)高0.3个百分点,比2008届(1.0%)高0.5个百分点。2010届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最集中的专业是艺术设计(6.2%),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最集中的专业是机电一体化技术(4.5%)。

② 苏瑜:创业不可不防的法律风险,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③刘松,顾土东. 《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德与法的融合[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1).

④ 高兴.大学生办网站遭60万索赔[N].温州商报,2009-11-20(5).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6

据保险专家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的前瞻性预测,保险业每年的增长速度可达到30%,预计这一趋势将延续15~20年。保险业结构的调整,新增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保障体质的发展都会增加市场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但是,保险人才市场面临着数量和质量的失衡。一方面需求与供给量严重失衡,造成保险业界不断地挖墙脚现象;另一方面保险人才供给出现了岗位、经验和技能等方面的脱节,保险专业毕业生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因为保险公司招聘的岗位大多为营销员,而毕业生由于存在行业和岗位偏见、缺乏人际关系、社会经验等,往往希望直接做管理、内勤等,同时保险公司对人才的从业经验要求较高,而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可能具备这些要求,出现严重的需求与供给质的失衡。

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保险专业的就业岗位定位不准确。目前不少应用型高校开设的保险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切合实际地拔高培养规格,导致保险专业学生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多而不精,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保险行业的营销岗位数占全部岗位数的80%,保险营销岗位人力资源缺乏。应用型高校保险专业的学生应当先定位于保险营销而不是保险管理人员。

(二)实践教学计划不完善,考评体系不健全。根据我院保险方向2011年培养计划,保险方面的相关课程有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保险精算、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社会保险,缺少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缺少保险单填制、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保险查勘等实践课程。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与专业理论教学计划、其他金融专业的教学计划等,都没有明确的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从整个教学计划来看,其中只有大二暑假以后的实践环节,但此环节多为学生自主选择,所以效果并不佳。这关键是实践教学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对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考核体系,学生暑期的实习更多的带有应付性,起不到真正的锻炼、提高。同时,课程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是由不同老师来完成,缺乏统筹安排与协调,没有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金融实验室还有待完善。目前,我院金融控制中心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金融实验室,具有了标准的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和商业银行业务模拟操作系统,使学生能在实验室即可获得与证券公司相同的实时股市行情及相关信息,据此进行模拟投资实习,除了虚拟资金外,与实际投资完全一致。另外,具有完善的金融各领域的考证题库,但缺少保险的实践操作,比如保险单的填制,保险出单系统的模拟,保险理赔等的模拟操作。

(四)实践教学环节脱钩,教学方式单一,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一方面我院保险方向缺乏完善的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毕业论文体系,各环节相互脱钩,实验项目无法进行,教学课时得不到满足;课程实习等过于形式化,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选择,缺乏有效的实习基地,所形成的论文很少深入实际进行调研,文章质量不高。目前的实践教学主要就是侧重于案例教学,虽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口头表达的能力,但终归纸上谈兵,与现实差距较大。

(五)保险专业教师缺乏社会经验与实践经验。我院现有三名保险专业教师,一名是保险专业毕业,另外两名是金融专业毕业,无任何保险公司从业经验。另外,学院管理体制使得老师难以有课余时间参与保险公司的实践。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教师队伍的质量直接制约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空有理论缺乏实践,也难以教给学生符合行业发展的实践经验。虽然专业基础扎实,虽然备课充分,但难免照本宣科,泛泛而谈,难以正确把握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加强保险专业实践教学途径思考

(一)完善教学计划和实践考评体系。首先,要完善教学计划,主要体现在案例分析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实习等,比如增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课程等;其次,完善实践考评体系,针对大二学生暑期的实习,一方面学院可事先联系并指定实习地点,其次对于实习加大考核力度,通过严格的考核使得学生能够真正从实习中得到锻炼,从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再次,端正学生的就业理念,不要只想着到保险公司当管理人员,而应该具有从基层干起再逐步晋升,脱离基础环节的实践经验是难以胜任内勤及其他管理方面工作的。

(二)完善金融控制中心有关保险方面的实践项目。金融控制中心实验室能够较好地满足商业银行及证券操作方面的实践,应该增加保险单填制、保险理赔、保险系统操作等保险方面的实践软件。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7

 

一、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依托优势学科发展情况分析 

 

为了满足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需要的专门人才,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1999年,全国首批有8所高校获得了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资格,目前,全国已有125所高等院校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梯队,相关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培训正在深入展开。 

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没有标准可依,没有资料可参考,各校基本上都是利用本校的学科优势,在原有学科基础上结合本校特色确立自己的专业定位。 

通过对全国设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校调查,各校发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社会学为基础进行建设,依托社会学的资源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社会角度开展研究。二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基础进行建设,利用原有的经济管理学科的优势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经济管理角度开展研究。三是以医学为基础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医学为基础,侧重发展医疗保险方向是近些年一些医学院校的探索。 

 

二、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保险学科交叉发展、培养特色人才的探索 

 

中央财经大学于2000年开始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至今己走过了10年的历程,目前已有248名本科层次的学生顺利毕业走向工作岗位,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了就业岗位及课程设置方面的调研。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65.38%的毕业生工作在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其中在保险行业工作的最多,占毕业生总数的34.62%。调查结果表明,具有中央财经大学特色的与保险学科交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初步形成。 

 

1.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专业是全国最早设立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因此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设立之初就树立了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依托学校既有的优质保险学科平台进行专业建设的理念,侧重发展社会保障。这种设置并不是两个专业的简单拼接,而是两个专业的有机结合。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是源于保险和社会保障这两个学科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虽然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保险学归属于经济学科,而社会保障被划分到管理学科下,但保险与社会保障具有与生俱来相同的属性,二者都是应对风险的措施,保险和社会保障在应对和化解各种风险方面所采用的原则是一致的,都是多数人共同分担少数人所发生的风险——大数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与社会保障都可以包涵在社会风险管理的范畴之内,因此中央财经大学这种专业设置,充分体现了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这种专业设置体现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在内容上既有交叉,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社会保障是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而通过商业保险则可以使人们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从应对和化解人们所面对的风险角度来看,保险与社会保障既具有同源性,又具有补充性。 

 

2.依托学校保险专业优质教学资源进行课程设置,培养特色人才 

在较强的保险专业实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财经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培养方案中,在保证完成教育部规定的主干课程的前提下,设置了一组与保险学科相结合的保险类课程,在全国高校同类专业中形成了特色。这类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保险法、保险基金管理与运用、风险管理等课程。 

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表明:毕业生对保险类的专业课程评价普遍比较高,特别是对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这三门课程。其中“保险学原理:在所有课程中排名第一,有65.39%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这门课程是作为专业课程最先开设的,对整个知识体系的形成有帮助,另一方面该专业的很多毕业生在保险公司工作,这门课程是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基础。有46.19%的学生认为“人身保险学“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34.62%的学生认为“精算学原理“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 

我校的课程体系设置,充分体现了学校在保险学科的特色,使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不仅具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具备了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扩大了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也满足了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具有社会保障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3.重视实践教学,共享保险实践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通过实验、调研、实习等手段,使学生直接接触实务,了解实际部门的运作,对课堂上所学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并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技能训练和课堂外的实践活动两大类。课堂内的实践包括课堂讨论、案例教学、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或模拟训练,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包括周末和假期的社会调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研究项目及“第二课堂”活动等。这些活动安排到了学生学习过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不间断的实践学习。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从2005年9月起在全院本科生中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学生一入大学就可以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系统地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所在学校优势学科交叉发展的对策 

 

根据此次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合其他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的情况,我们对未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结合所在学校学科优势实现交叉发展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选准优势学科,合理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优势学科的结合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身是一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体系,其内容包括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等。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理论本身还远未完善和系统化,甚至落后于本已迟滞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践。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入与理论的完善,作为主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专门人才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也应突出特色,依托所在学校优势学科的基础发展是一种成功的尝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优势学科的选择,应选择那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有合适结合点的学科,在其基础上进行特色发展,绝不能进行随意的组合,否则该专业就会成为两个学科或专业的简单拼盘,学生掌握的知识难以系统化,也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2.课程设置既要保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基础,也要体现交叉特色 

依托优势学科发展并不是办“第二个”某专业,应立足于培养具有本专业背景和交叉学科特点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中,既要保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的开设,又要有交叉学科中与本专业领域关系密切的专业课程。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原来的课程体系中,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和精算学原理三门课程均体现了寿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受到毕业生的肯定,而风险统计模型课程虽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有关,但与专业主要为人的风险提供保障关系不大,毕业生对这门课程反应冷淡。 

另外,在课程设置方面,还应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要经常通过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专业研讨会、走访用人单位等形式及时了解课程的适应性,并及时调整。中央财经人学在这方面深有体会,现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与最初版本已有较大差异,根据毕业生反馈,我们及时删除了不适合的课程,如风险统计模型等,增设了适应需要的课程,如企业年金与员工福利、社会保障职业模拟(在高年级开设)等。 

 

3.师资队伍建设应体现多学科优势,切忌“自我保障”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8

质量标准这个词,对于企业来讲是衡量产品好坏的指标,质量是企业的命脉。但是对于学校这个输送人才的“特殊企业”来讲,它的产品就是合格的、适于社会需要的毕业生,学校生产的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标准在国内鲜有论述。就像企业产品质量一样,毕业生的质量也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制定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毕业生质量标准是每个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地区、行业、部门、农村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真正目标。其课程结构要求更侧重理论的应用性,注重实际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多方面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养成。因此,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与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人才;第二,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线;第三,面向农村、部门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如此。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区、金融保险行业确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后,才能制定毕业生质量标准。

二、制定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的意义

质量标准是选择和确定教学内容和设计课程的出发点,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是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只有先明确了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规格,才能知道安排什么样的教学内容和组织什么样的教学活动以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只有确定了课程内容,才能根据这些内容去合理地设计课程。因此,质量标准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课程设计的出发点。质量标准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础,教学计划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制定的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课程设置、顺序、时数、各教学环节的衔接以及教学进程等。这里的“目的”,就是使教学计划中所安排的一切能够达到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顺序、时数、各教学环节的衔接以及教学进程等,都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去设计、规划,因此,应该是先有毕业生质量标准,后有教学计划。即毕业生质量标准,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础。质量标准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指南,是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检查毕业生质量的依据。

三、制定质量标准的主要原则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我国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毕业生质量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不仅要达到知识上的要求,同时德育和体力也能够达到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应该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质量标准是评价教育是否达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要求的衡量尺度。没有目标就无法制定标准,没有标准就难以检查和评价,没有检查和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就难以保证;质量标准要与金融保险事业对人才规格所提出的要求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本领域有用之才。在充分考虑金融保险行业标准的同时,不能降低高等职业教育对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综合素质以及基础(含专业基础)理论、基本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毕业生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应该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与手段进行检验。在制定标准时,对知识、能力、技能等要达到的标准,尽量量化,不能定量的要使用一定的语言去进行描述,学生参照这些描述去指导自己的学习,并进行自我评价。不能使质量标准成为花瓶,而是成为学生检验自己掌握知识的镜子和尺度。

四、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素质要求

1.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具备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开拓创新意识,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待人处事诚实可信。热爱金融保险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谦虚好学,治学严谨。

2.科学与文化素质:具有较好的中华民族优良文化底蕴,有良好的语言文字、文字艺术、文化礼仪、伦理道德修养;了解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保险业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关系。具有现代文化修养,能涉猎各类中外文化知识,阅读中外文学名著。具有基本的科学素养。

3.身体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生活和体育锻炼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的合格标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承受和调节各种心理压力与进行正常心理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能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勤奋刻苦,进取心强,具有切实的理想和奋斗目标。

4.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遵循金融保险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诚实信用,忠于职守;做到文明执业,礼貌服务。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金融保险法规和职业纪律,执行各项金融保险工作制度,能以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

(二)能力与技能要求

1.基本(通用)能力与技能

掌握科学的阅读方法,具有快速阅读能力,能将所获得的新知识组合成自己综合知识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具有主动寻求专业知识信息的意识,掌握查找文献资料的途径和方法;能根据自学和工作的需要,确定文献检索的线索和范围,熟练地查找并取得有关参考材料。熟悉常用检索工具和参考工具书的基本检索方法;掌握与金融保险专业有关的基本检索工具和参考工具书的使用方法。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语言流利,措辞确切,准确运用普通话。能书写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和撰写专业文书。掌握一门外语(英语),熟悉基本语法规则,掌握4200个以上单词和常用词组,能初步阅读简单外文资料,听、说、写、译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AB级标准。熟悉常用计算机操作系统,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了解数据库的基本知识,掌握网络基本知识及其操作,能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

2.专业基础能力与技能

熟悉常用统计方法,能正确选择统计方法对研究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理解并掌握复式记账原理及应用、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会计实务的操作技能,使学生通晓基本会计工作。掌握货币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对基本理论有较全面的理解和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内外金融问题的现状,掌握观察和分析金融问题的正确方法,具有辨析金融理论和解决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现代经济学在微观和宏观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基本的分析方法,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运行机制;注重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掌握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内容,明确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树立对保险学的正确观念、初步了解保险的基本业务。#p#分页标题#e#

3.专业核心能力与技能

专业核心能力与技能如下表所示。(表略)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9

关键词:人力资本;弱势群本;高等教育投资风险;政策建议

2005年中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是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增幅达20%;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390万人,是2001年的4倍。可以说人力资本理论是高等教育大发展的重要的“催化剂”。经典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能极大地提高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存量水平,带来较高收入(包括货币与非货币收入);教育既是一种消费,又是一种投资。在正常的投资理论中,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风险总是与收益并存。

本文针对在高等教育中向弱势群体投资存在的风险问题作一肤浅的探讨。

一、弱势群体及高等教育投资风险的界定

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又被称为“处境不利群体”或“边缘群体”,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的人群。目前对弱势群体的分类较为权威的说法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先生所给出的说法,他解释朱基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弱势群体主要指四类人: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进城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的人”[1]。基于以上解释,本文所讲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贫困农民、进城民工、下岗职工及其他低收入人群。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的变动程度,是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未来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某些因素的不可遇见性。投资风险是指进行资本投资后所得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有人说“市场机制就是风险机制”,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支付当前的投资成本获取未来收益为目标的投资行为。个体的教育成本是既定的,而收益发生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弱势群体孤注一掷地投资高等教育,最根本、最坚韧的动力就是对未来收益的期盼。

二、在高等教育中,向弱势群体投资存在的风险

1.高等教育成本与弱势群体的经济压力

个体教育投资的成本,从经济上考虑主要包括两部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学费、教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因为教育所需额外付出的其他费用等。在个体发生的教育费用中,奖学金和其他形式的助学金必须从私人成本中扣除,因为它代表一种转移支付。间接成本主要是指个体因接受高等教育而可能放弃的收入,亦称机会成本。对大学生而言,个体教育投资影响最大的不是机会成本而是直接成本。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提供的依据。综观这几年的高校收费标准,可以看出学费增长速度过快,标准太高,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2]。全国平均为5000元的学费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3%,占农民人均年收入的170.3%。而美国公立大学的学费占人均收入的比例还不到10%,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学费更低。以每生每年5000元的学费计算,实际上有的更高,如医科是6000元以上,艺术类是1万元以上,软件学院最贵的达到1.6万元,再加上生活费每月400元~500元和住宿费每年800元~1200元及交通费、电话费等,一个大学生四年下来平均要花去4万~6万元,如此高昂的代价对弱势群体而言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压力,远远超出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吴康宁说:“在已入学的高校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贫困阶层子女四处举债才得以垮进大学的校门,其家庭将因供养其上学而愈加穷困潦倒,甚至倾家荡产;还有一部分人系普通偏下阶层的子女,其家庭也将因全力以赴保障其就学而不得不屡降生活标准,以致最终跌入贫困阶层。”[3]可见我国现阶段高校高学费下广大居民承受学费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是尖锐的。2004年周远清指出:“按国外的比例,学生的交费占学校费用的20%,但现在我们有的学校学生收费占到60%~70%。”(新文化报,2000-11-12)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可涉及的范围很小,学生获奖难,贷款也难。目前全国高校共有140多万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15%~20%,贷款年需求额度71亿元左右。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的学生是112.5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数量的12.5%;银行已审批贷款的学生是35.1万人,占到申请贷款学生人数的31.2%;银行已审批贷款合同金额累计30亿元[4]。国家助学贷款的这种学生需求面大与贷款实际发放面小的矛盾,远远满足不了高校经济贫困生对助学贷款的渴求。

2.就业风险

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它能给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带来较高的回报。但教育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假设是以受教育者能找到合适就业单位为前提的,否则,教育投资就不一定是件合算之事,因其存在潜在风险。下面将从教育经济学中的信号理论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以及社会学中的社会资本理论等方面论述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就业存在的风险。

(1)信号理论

根据信号理论,教育只是一种筛选装置,它起着信号的作用。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雇主并不确切地知道求知者所具有的能力,而往往更倾向于看重求知者手中的毕业证书及其发放单位,毕业证书成了用人单位了解学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向用人单位展现自己素质和能力的依据。毕业证书在就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一种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名校更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名校毕业生是用人单位的首选,一般院校的学生受到冷落。北京大学闵维文教授的研究表明:从风险和不确定性角度看,弱势群体学生更加倾向于选择师范类院校和农林类院校这些低学费或免学费的学校,还倾向于选择有生活补助的二类院校。低收入家庭子女选择师范和农林类院校的可能性是其他家庭子女的1.57倍[5]。而这些院校专业的专业化程度都较高,专业口径较窄。弱势群体学生选择这些院校及专业,毕业时将很难适应社会的需求,处于不利地位,只能“望单位而兴叹”,就业风险加大。

(2)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把劳动力市场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有保障;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工资低,工作环境差,晋升的机会少。因而一旦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就相当于进入了“分割收益区”。首先,弱势群体初次就业由于种种原因主要集中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以后再想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潜在用人单位不知道他原来是因个人能力问题还是其他原因而进入了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工作履历会传递给用人单位这样一种信号:这位求职者是因能力偏下而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落马的,所以求职成功率很小。其次,工作转换成本高昂。工作转换成本是就业后要想离开原单位就必须支付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6]:

1)工作接受成本,即要寻找新的工作单位时新支付的各种成本。主要包括自荐材料费、通讯信息费、交通住宿费、人才市场准入费、考试面试费、保证金,甚至还有人情费等。开销之大,使弱势群体难以承受。

2)工作离开成本,即离开原单位给当事人带来的各种损失。这是一种经济损失和人力资源的损失。经济损失指离开原单位给当事人带来的各种可以货币化计量的损失,如住房、职称、福利津贴等,离开原单位就意味着失去这一切,在新的工作单位还得重新开始。人力资源损失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主要指在原单位建立的各种关系网,如与朋友、人事、上级领导等人际关系,离开原单位后,在新的地方、新的单位原有的人际关系就没有太大的用处,自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回报了。

3)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即在转换到新单位去的过程中必须向原单位支付的各种成本及转换中所导致的机会成本。现在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与新招聘的员工签订三或五年以上的就业合同,若员工没有达到签约年限就要离开,必须要向单位支付较高的违约金。另外,若联系好新单位而原单位不放人,则机会成本就会增加。这些高昂的工作转换成本,使弱势群众在转与不转之中处于两难境地,阻碍了其流动,也必然使他们承担难以收回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

(3)社会资本理论

从社会学中的社会资本理论的角度看,毕业生所获得的社会资本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资本是一种个人通过拥有的社会网络关系而获得的资本,对这些网络关系的投资可以带来预期的收益。它是无形的,家庭及其关系网络是它的载体。美国学者格拉诺维特在20世纪70年代就研究了社会网络关系在个人求职过程中的作用,此后大量依靠自己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关系,从而更容易找到更理想的工作。在注重人际关系网的中国社会,无论运用人力资本获得职业地位多么成功,都不能掩盖社会资本在求职中的运作空间。社会资本有利于降低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完善,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还没有形成,因此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公开性和易得性,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不能全面了解大学毕业生的个人信息;而对于大学生说,也缺乏及时、有效、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双方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大大降低了大学生就业的成功率,使许多用人单位不能准确识别人才,也使大学生与许多工作机会失之交臂。北京师范大学的“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发现,有26.4%学生认为社会资本是获取就业信息的重要途径,仅次于招聘会(51.5%)和网络媒体(45.9%),社会关系排在第二。2003年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在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的问卷调查发现,53%的学生和家长认为关系和能力相比,前者对就业的影响更大,而24%的毕业生表示与自己喜爱的工作无缘,原因就是自己没关系[7]。由此可见社会资本在就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几乎为零,很显然他们在就业市场中必定处于劣势

3.收益风险

如上述高等教育投资周期长,受教育者未来在何单位工作是不确定的,未来的收入也具有不确定性或风险。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个人收益率必然呈现走低的趋势。陈晓宇、闵维方等人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的研究得出结论:在少数几个国家进行的连续估算表明:教育收益率随学校教育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并且较低层次的学校教育的收益率先下降[8]。实践证明,像宝洁、LG等外企开给应届毕业生的起步月薪大致在2000元,这个价位要比2003年以前起步薪金低了近千元,一些中小企业就更从实际出发,开出1000元~1500元不等的起步薪金。(中国青年报,2005-12-19)在天津2005年的人才招聘会上,有些单位竟给应届毕业生开出800元的月工资,那也有许多毕业生签约。随着高校的连年扩招,大量的毕业生充斥劳动力市场,就业日趋困难,大部分弱势群体学生进入工薪阶层或从事临时性“打工”,收入下降,加上贷款、债务偿还、职业准入培训、购房、结婚、抚养子女等,经济生存能力较差,成为新的贫困阶层。由此看来,弱势群体想通过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获得高收入,一般来说可能性不大,这必然增加了高等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风险。

三、防范和规避教育投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受教育投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制约,教育投资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明确影响教育投资风险的因素,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以防范和规避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确定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

学费的标准必须适宜,要充分考虑学生与家庭的支付能力,不能把提高学费标准作为解决高校经费不足的主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呈现非均衡状态,如果学费过高,超过大多数居民的支付能力,将导致受教育机会的不公平。要严格控制学费的继续大幅度上涨和“乱收费”。应逐步拉开不同办学体制高校、不同类型学校、不同科类专业的收费差距,对不同层次和不同教育质量的高校与不同专业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制定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学费减免政策,建立行之有效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等制度,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切实保证弱势群体子女的入学机会。我们应通过大众媒体、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等途径,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和资助困难学生的措施。

2.实行学分制

高校应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能力选择自己喜爱的专业,应对社会就业的需要,合理安排自己大学阶段的学习进度,可一边做兼职,一边完成学业。高校可规定只要修满学分并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就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使那些成绩优秀、潜力很大的学生从四年制带来的限制和束缚中解放出来,这既有利于缩短求学的时间,减少学生的教育开支,又有利于高校早出人才。

3.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资源,完善全国人才库

高等院校要向受教育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毕业生供求信息和毕业生收益状况的信息等。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人才库,将人才库上网并且免费面向全国的毕业生及需要招聘人员的单位。将毕业生的求职信息存入,同时也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存入,双方可在人才库中各取所需。这样可提高效率,同时降低工作的搜寻成本,也可以增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透明度,实现就业公平。此外,政府应尽快打破就业市场的分割局面,取消人才市场保护,加快就业市场流动性,拓展就业者的就业范围。

4.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当代大学生、尤其是弱势群体学生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能力。如社会交际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管理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风险预见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特别应培养应对风险和处理风险的决策能力,使自己真正成为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进行择业并自我承担就业风险的主体。

参考文献

[1]詹斯慧,吕敏.弱势群体,明天的生活谁保障[EB/OL].http//www.people.com,2002-03-12.

[2]国家统计局.2004年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3]吴康宁.教育社会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99.

[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得到公众认可[EB/OL].中国教育先锋网.http://edudns.com.2005-02-01

[5]闵维文.高等教育运行机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391.

[6]赖德胜.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大学毕业生失业[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