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清算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4:07

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范文1

【摘 要】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拒不受理。后经原审法院重审,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原债务人申请执行回转后,发现原债权人已歇业多时,其给工商局的注销申请中承诺由其中的一个股东承担债务清理责任,另查明该股东已死亡,因此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杭州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上海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法人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上海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企业虽已被注销(主体资格灭失),但清算主体对于企业的未结债权债务仍负有清理责任。同时,因为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本案中,清算主体之一股东徐虎出具保证书,承诺由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也不能免除其余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而应该是由徐虎和其他清算主体共同承担清算责任。更何况,徐虎对工商局所作的有关由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即由其个人来承担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并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否则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诚望各位朋友、专家能够发表自已的见解。

清算申请书范文2

受理日期:注册号: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9663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3.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5.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6.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7.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8.企业印章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

清算申请书范文3

本案引发二个: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清算申请书范文4

破产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 ,也可以是一个非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即按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所进行的清算或整顿。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最新版2021破产重整申请书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最新版2021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_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 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 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为 万元,共有股东 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 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 元,流动资金 元,应收帐款为 元,资产总计 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 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万元,总计负债 元,资产负债率为 %,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 条的规定,经公司第 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个人怎样才能申请破产个人是不可以申请破产的,这是因为申请破产的对象所决定的。

一、申请破产的主体是谁?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

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什么意思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有两种情况:

①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申请书范文5

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家基金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请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 1.简表按《简表填写要求》填写 2.《立论依据》——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那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选准了研究问题后,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认识。 3.《研究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资助课题问题出在这里。 ①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 ②设置的研究内容和关键问

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 ③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可行性应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不被侵犯。 ④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应着重于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 ⑤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应客观实际,以发表文章和实物或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形式。论文只是载体。申请书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础》 要求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往的、主要相关的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的背景资料,并客观的自我评价。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附上有关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纳的证明),加强对你的信任。提倡尽可能地利用国家重点或部门开放实验室已有的研究设备。 主要成员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应清晰,提供近三年内发表的的论著目录,且应包括论著中全部作者名单、顺序,论文题目发表年月、期刊名称、期号、页号等。 5.《经费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过高无力资助,过低无法开展工作。99年平均资助强度为13。5万元/项,参照99年指南上99

清算申请书范文6

要以需求为导向设计项目

这里讲的需求既有服务对象的需求也包括资助方和购买方的需求。一般来说,一个项目就针对一个特定对象,满足一个需求,解决一个问题。如果不了解项目服务对象的需求,项目就缺乏针对性,对他们就没有价值。同时,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关注的领域也要和资助方和购买方的需求相一致。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项目要解决的问题太多或不清楚;项目的服务对象太宽泛;项目要满足什么需求不清楚或者要满足的需求太多,无法实现;项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不符合资助方和购买方的要求。

要以目标为导向制订计划

要让资助方和购买方在项目申请书中看到成果,因为捐赠和购买服务也是一种交易,是资金和成果的交易。首先,在写项目申请书时有四个概念一定要搞清楚,一是投入,即投在项目中或由项目消耗的资源;二是活动,即为了履行使命,项目对投入的使用情况;三是产出,即项目活动的直接产出;四是成果,即服务对象在参加项目期间或之后的变化和收益。这四个概念是项目产出的模型。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厘清这四个概念呢?因为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把活动当项目,把产出当成果,在申请书里不能清晰看到项目成果。这里讲的成果是指服务对象参与了我们的项目,接受了我们的服务,给他带来的改变与收益。这种改变和收益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满足他们的需要,使社会问题得到解决,这就是项目成果。

其次,一个好的项目目标有五个特点:简单易懂、可以衡量、力所能及、符合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有始有终。

再次,要有衡量目标是否达成的评估指标。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任何项目目标都必须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标准进行衡量。如果没有这两种标准,就很难反映服务对象是否有变化,有多大的变化。现在很多社会组织设计的项目往往只有定性目标,没有定量目标。目标不清和没有评估指标是现在的项目申请书中最薄弱的环节。

必须考虑项目的可实施性

这方面目前实践中最大的一个软肋,是项目申请书无法写明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须的人力资源。现在有些机构是等到项目批下来拿到了钱,再去招人或者培训志愿者。有些志愿服务机构,虽然已经注册,但连一个专职人员都没有,也去申请项目,那这个项目怎么做?怎么能保证这个项目能够按照计划有效地实施?如果机构无法使资助方相信你确实有实施项目的能力和条件的话,资助方是不会轻易资助的。

认真做好项目的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经费的用途清晰具体;经费要涵盖所有的活动和服务;要写明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要熟悉出资方的财务报告要求;要做好审计准备。

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项目申请书是完整的有具体目标的任务实施方案,也是筹款申请书,要具备5个量化指标:受益人数要量化、实施时间和范围要量化、资源的投入和经费预算要量化、项目目标要量化、项目成果要量化。

咨询项目官员

如有可能或者资助方愿意的话,在写项目申请书时须尽量向项目官员咨询,听取他(她)的意见。

清算申请书范文7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清算申请书范文8

二、申请活动的名称(性质)、目的、意义。

三、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商。

四、活动的时间及宣传时间:具体的宣传时间和活动举行时间,有横幅宣传的要写清楚每条横幅的具体内容。赞助商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赞助商要求的特殊场地要另写申请书。

五、活动的具体地点:应考虑是否涉及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或学生宿舍的休息时间。

六、活动的具体流程:活动的时间安排和活动内容,要详细,特别是活动重要环节,要保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切实保证活动的可行性和活动过程中临时事件的应对,活动的内容要统一,不能有任何的歧义。

七、相关的奖项:奖项如何设定(包括奖项的评分标准),具体多少名,具体的奖品或证书(哪方面发放),奖品的提供者。八、活动经费预算:详细列清活动所需的费用项目,相应项目费用多少。要求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

九、活动器材的申请:活动的器材申请要另外写一份申请书。

十、活动器材申请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活动内容,所需器材(数量要具体),向哪个单位申请。

十一、申请批准的老师意见:留有一定的空间给老师写审批意见。提交申请书的院系名称,主要的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交申请的时间。

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请书时,中小型的活动申请书要提前7天交到团委,大型活动申请书要提前15天交到团委,提交申请书的第二天为规定提前时间的第一天。

二、活动申请书要一式三份。宣传申请要另外写,一式三份。活动申请书要先交到院(系)团总支,由院系团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发意见后交到团委审批。

三、活动时必须邀请院系团总支老师参加并做监督,在活动结束后要对活动的效果作出评价或建议,并备份。

四、申请书的内容要书写规范,语言明确,简练,没有歧义。

清算申请书范文9

【案情】

1994年6月26日,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奇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1998年9月29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佩奇公司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增加至6600万元。其中,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应注资3300万元,持有佩奇公司50%股权。但华诚公司资本金并未足额到位,实际只投入1900万元,欠缴注册资本金1400万元。

2000年4月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宜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佩奇公司等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南湖支行)偿还本金及利息。2000年7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宜中执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佩奇公司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2001年9月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宜中执字第1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华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应在1400万元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008年5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佩奇公司破产申请。2008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宣告佩奇公司破产清算。2008年7月28日,华诚公司出具《关于对偿还财物通知书的复函》,载明:“……二、我公司向深圳佩奇公司应投入的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实际投资1900万元,尚有1400万元注册资本未能实际投入情况属实。我公司尚欠的1400万元注册资本金事项,贵管理人可在我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时予以债权登记。”2009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华诚公司破产申请。同年6月29日,该院以(2009)二中民破字第11094-2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宣告华诚公司破产。2009年6月,南湖支行向华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华诚公司管理人依法审核并确认南湖支行债权12360939.06元。2009年8月6日,佩奇公司管理人向华诚管理人申报债权33539111.01元。其中,包括华诚公司欠付佩奇公司注册资金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10015775元。

2009年11月20日,华诚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复核意见书,确认佩奇公司债权金额为本金1400万元,利息债权为54797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合计19479775元。华诚管理人在扣除确认的南湖支行债权额12360939.06元后,确认佩奇公司债权为7118835.94元。

2010年3月,佩奇公司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增加确认被扣除的债权。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纠纷属于股东出资纠纷立案,经审理认为,根据宜昌中院作出的(2000)宜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0)宜中执字第110-4号民事裁定书,华诚公司应在其投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南湖支行承担责任。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该案在华诚公司、佩奇公司破产清算前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故南湖支行系华诚公司的债权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华诚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已对南湖支行承担了12360939.06元的债务责任,故佩奇公司主张华诚公司应增加确认佩奇公司破产债权12360939.06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佩奇公司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第82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佩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佩奇公司管理人代表佩奇公司依法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对于华诚公司管理人在欠缴出资1400万元范围内认定南湖支行破产债权金额12360939.06元,余额认定为佩奇公司破产债权的确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2000)宜中执字第110-4号民事裁定将佩奇公司的债务人华诚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未改变华诚公司向佩奇公司因出资形成的法律责任关系。现佩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包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公司财产均应归入佩奇公司破产财产,向佩奇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不应以公司资产对公司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支持华诚公司管理人在扣除南湖支行债权额12360939.06元后,确认佩奇公司享有7 118835.94元欠缴出资债权的认定,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该1400万元欠缴出资所产生的破产债权应当由佩奇公司享有,归入佩奇公司破产财产后,公平分配给包括南湖支行在内的所有佩奇公司的债权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并确认佩奇公司对华诚公司享有欠缴出资债权1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债权。

【评析】

一、本案的案由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由股东出资纠纷所引起,佩奇公司要求增加确认的破产债权实际上是对华诚公司欠缴的注册资本金进行追缴,本案的案由应当为股东出资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综合归纳,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本案系华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与管理人因破产债权金额确认引起的纠纷。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佩奇公司对华诚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复核意见书中的破产债权金额有异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案由应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笔者认同二审法院的意见。佩奇公司因对华诚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复核意见书中确认的佩奇公司破产债权额有异议,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讼”之规定依法提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法律关系的实质均在于破产债权确认,故本案的案由应当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佩奇公司对华诚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金额

本案中,南湖支行地位的确定对佩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在于确认南湖支行是否能向华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及华诚公司欠缴的1400万元注册资本金是执行财产还是破产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追加华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华诚公司应在其投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南湖支行承担责任。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该案在华诚公司、佩奇公司破产清算前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故南湖支行系华诚公司的债权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华诚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已对南湖支行承担了12360939.06元的债务责任,故佩奇公司主张华诚公司应增加确认佩奇公司破产债权12360939.06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将佩奇公司的债务人华诚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未改变华诚公司与佩奇公司因出资形成的法律责任关系。现佩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包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公司财产均应归入佩奇公司破产财产,向佩奇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不应以公司资产对公司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该1400万元欠缴出资所产生的破产债权应当由佩奇公司享有,归入佩奇公司破产财产后,公平分配给包括南湖支行在内的所有佩奇公司的债权人。

笔者完全认同二审法院的意见,理由如下:

(一)华诚公司欠缴的1400万元注册资金属于佩奇公司的破产财产。

1.本案无争议的基本事实包括:(1)华诚公司欠付佩奇公司注册资本金1400万元。(2)2008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佩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08年9月宣告佩奇公司破产。(3)2009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华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09年6月宣告华诚公司破产;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先于华诚公司。

2.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从上述基本事实可以看出,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及破产公告在先,则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从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开始,华诚公司欠付佩奇公司的注册资金1400万元属于佩奇公司破产财产。

在法院受理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后,该破产财产依法属于佩奇公司所有,应由佩奇公司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诚公司破产后,应由佩奇公司管理人向华诚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其他人无权进行申报。

(二)南湖支行不能直接向华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1.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人为南湖支行,债务人为佩奇公司等民事主体,华诚公司并非南湖支行的债务人。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只是裁定追加华诚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南湖支行承担责任,并未确定华诚公司是南湖支行原债权的债务人,且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执行终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后,南湖支行作为佩奇公司的债权人,其依据追加被执行人民事裁定书对佩奇公司股东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南湖支行据以向华诚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在效力上已经中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不能作为债权申报依据。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之规定,南湖支行应当向佩奇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且事实上法院受理佩奇公司破产清算时间先于华诚公司,在法院受理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后,南湖支行不仅不及时向佩奇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反而依据已经中止的执行裁定书向后破产的华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企图将属于佩奇公司全体债权人所有的破产财产用于对自己债权的个别清偿,明显不当。

因此,南湖支行并不是华诚公司破产债权适格的债权申报人,南湖支行应当向佩奇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向华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华诚公司管理人确认南湖支行申报债权并在佩奇公司破产债权中予以扣除于法无据,损害了佩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前所述,华诚公司欠付佩奇公司的注册资金1400万元属于佩奇公司破产财产,应由佩奇公司全体债权人共同受偿。南湖支行虽在先向华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这并不能改变华诚公司欠缴的注册资本金属于佩奇公司破产财产的事实,华诚公司管理人将属于佩奇公司全体债权人所有的破产财产确认为南湖支行的债权,并在佩奇公司破产债权中予以扣除,实际上是将佩奇公司全体债权人所有的财产用于对南湖支行个别债权的清偿,侵犯了佩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损害了佩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华诚公司管理人不应确认南湖支行债权,更无权从佩奇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中扣除南湖支行债权。

(四)对佩奇公司的执行案件并未执行终结,华诚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未对南湖支行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法复(1993)9号】明确指出,“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下列情况:1.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2.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执行案件司法实践及其他学者对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论述,一般认为:(1)如果只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包括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则不属于执行终结的情形;(2)对于货币及不需要产权登记的一般动产,如果已经完成财产移转,财产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比如将债务人货币财产或其他动产划转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则可视作执行终结,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3)对于股权、车辆、不动产,如果已经完成财产变价手续,相关人已支付对价,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是接收手续,该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视作执行终结。

结合本案情况,虽然华诚公司被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并未对华诚公司财产完成任何移转或是财产变价处分行为,华诚公司并没有丧失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南湖支行并未从执行过程中获得实际财产利益,该执行案件并未执行终结,不能认定华诚公司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中已对南湖支行承担了债务,否则,将存在逻辑错误。如认定华诚公司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中已对南湖支行承担了债务,则南湖支行的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则对华诚公司的执行案件应当是执行完毕,其不应当向华诚公司申报债权。

三、佩奇公司要求华诚公司支付欠缴1400万元出资的利息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佩奇公司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按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华诚公司向佩奇公司支付欠缴注册资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华诚公司认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华诚公司向佩奇公司应缴出资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意见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发生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按日计付的逾期给付利息应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华诚公司向佩奇公司支付的逾期给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期限为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

佩奇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股东欠缴出资应当向公司支付利息,法律也没有类似规定。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11)3号】第13条也只是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未规定未足额出资股东须向公司承担未缴出资资金利息。两级法院也对此作出了相同的认定。华诚管理人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佩奇公司支付应缴出资部分利息的行为系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处分行为就应当有效。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利息计算至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

四、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破产时的破产财产确定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与债权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即使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只要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其财产权益应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享有,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不能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本案中,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及破产公告在先,则根据法律规定,从佩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开始,华诚公司欠缴的注册资本金就应属于佩奇公司破产财产。华诚公司被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并未执行完毕,华诚公司管理人确认南湖支行债权,并从佩奇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中扣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佩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佩奇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改判,维护了佩奇公司和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