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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情况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4:57:50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1

2.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作者简介:冯晓玲(1977-),女,吉林通化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大连海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关经贸关系:

赵放(1961-),北京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日本经济。摘要:有关中关两国贸易数据的统计差异历来存在着很多争议,其中香港的作用被广泛提及。文章将中国途经香港到美国的商品分为“再出口”和“转运”两大类,以东、西行贸易的“镜像数据”为基础.将其分为五种贸易流向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了香港在中国对美出口中的中介地位仍然不容忽视,从中国途经香港出口到美国的商品统计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再出口,而不是转运的结论。

关键词:香港;再出口;转运;镜像数据;统计差异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1-0015-06 收稿日期:2007-10-24

中美两国的贸易数据统计差异之大有目共睹,对于两国报告的贸易数据彼此存在差异的原因,其中有关香港的作用,国内外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一些结论:Fung and Lau(1998,2003)认为,中美两国统计的双边贸易差额数据都是不准确的,两国贸易统计差异归因于中美对经由香港转口、转口毛利和服务贸易的不同处理;Chaodong Huang and Broadbent(1998)认为,中美在编纂双边数据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包括不同的计价基础和运输时滞,特别是中国经由香港的转口贸易,以及确认和正确的计价这些贸易流量的实际困难;Jialin Zhang(2000)认为,中美贸易失衡的主要问题在于美国使用原产地规则把经由香港转口到美国的中国产品统计为美国自华进口,但是并不把经由香港转口到中国的美国产品统计为美国对华出口,因而放大了美中贸易逆差;USCBC(2004)认为,美国的统计方法夸大了美中贸易逆差,因为美国按照f.a.s(装运港船边交货)计价,进口按照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计价,并且美国把经由香港转口到美国的中国商品都统计为美国自华进口,尽管香港的附加值高达25%。沈国兵(2005)将以上观点进行了综合,得出香港转口贸易和转口毛利是直接造成中美贸易数据失真和扭曲的原因之一的结论。本文主要引入Michael J.Ferrantino(2007)“镜像数据”的分析方法,将途经香港的货物分为“再出口”和“转运”两大类,探讨其与中美贸易顺差的关系。

一、再出口与转运

在实际业务当中,再出口(re-export)和转运(transshipment)经常被混淆,前者是指当进口的商品以某一香港买家为收货人,该买家随即拥有对该进口品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可能在再出口之前时商品进行一些不从根本上改变商品特性的加工;而后者指的是在同一联运提单下的货物,由香港外某地运至香港,而目的地为另一地时,在香港水域内的同一艘船上装运或者由一艘船转运至另一艘船上。转运同为再出口而将货物进口至香港是不同的,它属于“过境中的商品”,通常并不通过香港海关的估价程序。

附表1和附表2提供了香港、中国、美国三者之间的贸易数据。附表1是中国和香港海关提供的双边贸易数据。附表2是由中国和香港海关提供的与美国进行贸易的有关数据。香港调查统计局将一国运往另一国的货物分为四类,即进口、出口(包括本地出口和再出口)、向中国国内转运、向中国以外的国家转运。附表l中的A部分比较了香港和中国报告的贸易数据和香港的“在主要国家(国境)和装运港上卸下的港口货物”的数据问的区别,它表明中国报告的通过香港的出口(但是香港不一定是最终目的地)和香港报告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两者间的差异日益增大,类似的关系也可以在中国和香港对美国的出口数据和作为美国总货物中的一部分的香港为中国转运至美国的数据中找到(见附表2的A部分)。附表I中的B部分比较了中国和香港报告的贸易数据和香港“在主要国家(国境)和装运港上装运的港口货物”的数据间的区别。它表明中国报告的通过香港的进口(但香港不一定为原产地)和香港报告的向中国的出口两者间的差异日益增大,类似的关系也可以在中国和香港自美进口和作为来自美国进口的总船货中的一部分的香港为美国向中国转运的数据中找到(见附表2中B部分)。

由此可见,香港在中美贸易中的中介地位仍然是举足轻重的。而在中国海关数据中,很有可能出现途经香港的出口中,一部分是通过香港再出口而另一部分是通过其转运的情况。然而,这种情况很难通过经验来确定,因为在香港的贸易和货物数据中再出口是以美元来衡量,而转运则是以公吨来计算,因此很难直接地比较两者。要想明确中国通过香港的再出口与转运及其同中国报告的直接出口和进口的关系,一个恰当的途径就是海关要完全理解双方在贸易数据上的显著分别,所以在这里引入“镜像数据”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镜像数据与东、西行贸易

理论上说,一国对其贸易国的出口数据应与其贸易国相应的进口数据相匹配,二者称为“镜像数据”。本文使用以“东行贸易”和“西行贸易”为基础编辑的镜像数据来估算中国、香港、美国三者之间贸易数据的差异。在编辑镜像数据时,一面用中国、香港所报告的数据,另一面则用美国报告的数据。镜像数据的一对恰当的匹配指的是通过该途径报告的贸易数据是可以互相印证的,然而很多原因导致了数据差异的存在。

(一)“镜像数据”的引入按照联合国指导方针,美国是按原产国来记录进口数据的。美国所报告的来自中国的进口包括直接从中国的进口和通过香港及其他国家间接从中国的进口。而美国报告的来自香港的进口仅仅包括原产地为香港的进口。所以,在东行贸易(中国一美国的出口)中,镜像数据中的出口一面应当是中国报告的出口到美国的数据、香港本地出口数据和香港报告的中国再出口到美国的数据之和,而进口一面的数据应当等于美国报告的来自香港和中国的总进口值之和。

类似的,在西行贸易(美国一中国的出口)中,镜像数据中的出口一面应该等于美国报告的输到中国的出口加上美国报告的输到香港的总出口值之和,而进口一面应等于经过离岸价/到岸价调整后的中国和香港报告的来自美国的进口值减去美国途经香港再到中国的再出口值,这是因为美国通过香港间接对中国的出口将在中国和香港报告的进口中被计算两次:一次是在货物进入香港海关时,紧接着当再出口到中国时又会被中国海关计算一次。这就意味着中国和香港均是根据联合国的指导方针,按照货物的原产国来记录数据的,这一点和美国做法相似。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通过避免调整香港再出口的标高价格,简化了实际数据差异的估算,即通过这

种方法计算的数据差异的实际大小将免去由于估算香港再出口的标高价而产生误差的难题,因此从统计上更加令人满意。报告的贸易数据的镜像联系见图1和图2。

(二)东行贸易附表3列出了中国和香港对美国出口的官方镜像数据,有关的调整以及对1995年至2006年问的统计差异的估计。它以美国官方报告的自中国和香港的进口开始,以中国和香港官方报告的同时期出口数据结束(该数据包括香港报告的对原产地为中国的商品向美国的再出口)。从附表3叫‘以看出:第一,在1995年和1996年中国和香港报告的输至美国的出口量要高于美国报告的同时期从两地输入的进口量,到了1997年,两者才大致相等。从1997年开始,双方数据差异迅速增大,并在2004年达到最大差异点,相差19.53%。自1998年到2006年间,中国报告的输至美国的出口量和美国报告的来自中国的进口量问的差距超过2倍。第二,在过去10年来,香港作为中国对美国出口贸易的中介人的地位迅速下降,从曾经超过60%的比例到目前大约14%的比例,而在香港再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中,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占到了超过90%,该比例一直保持稳定。第三,香港本地对美国的出口量一直下降,并且随着香港的经济越来越以服务业为导向,这一趋势可能还会持续下去。

(三)西行贸易附表4列出了中国和香港自美国进口的官方镜像数据,有关的调整以及对1995年至2006年间的统计差异的估计。它以美国官方报告的对中国和香港的出口开始,经过了fob/eif的价格调整,另加上香港报告的对原产地为美国的商品再出口至中国的数据,最后以中国和香港官方报告的同时期的进口数据结束。

与东行贸易中的数据不同的是,1995-2006年间西行贸易总的统计差异似乎没有明显的模式。仅在其中的1999年和2004年,中国和香港报告的来自美国的进口额稍稍超出美国所报告的对其出口额,在余下的10年中,在镜像数据的出口一面,统计差异比进口一面要大得多。这就意味着出于逃税和其他动机,中国对来自美国的进口低报价的情况更为平常。该数据的其他显著特征就是香港作为方便美国对华出口的地位逐渐下降。中国从美国进口的产品中,由香港再输出的比例已由1995年的超过30%下降到2005年的12.4%。同时,由美国参与的香港通过中国再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比例也由1995年的10%下降到2005年的不到5%。

在贸易的双流向中,同贸易合作者所报告的贸易数据问的估算有一些统计差异很容易被解释,比如同荷兰(由此最终出口到其他欧盟国家)、巴拿马(中国出口至此地的商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要最终输至美国的)的贸易,因为他们同样也是世界转口贸易的中心。但是中国和香港在同其他贸易者的贸易往来中由于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原因,如走私、低报价等因素,因此需要对所搜集的数据问的整体差异进行进一步的分解,才可能找出导致统计差异逐渐扩大的主要原因。

三、通过贸易流的子部类来分解中美贸易间的统计差异

根据上文的以东西行贸易数据为基础的镜像数据显示出了中美两国与香港之间记录的贸易数据差异,要进一步研究差异的来源,有必要进行贸易流向的分解。

(一)对镜像数据进行的贸易子部类的分解在中国的出口数据中,中国海关要求贸易商说明启运国和消费国,其中前者是指在出口货物离开中国港口后下一个要到达的地点,它并不一定是货物的最终目的国,而后者是指消费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以这一信息为基础,可以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细分为三类。

a.美国既是启运国又是消费国,这指的是中国直接对美国的出口;

h.香港是货物的启运地,但美国是消费国,这指的是出口货物要通过香港转运才能到达美国;

c.启运国是除香港外的第三国,消费国是美国。

如前所述,香港调查统计局将进口和再出口时两次不同的估价称作“香港调高价”,而在通过香港的转运中(通过香港港口的货物而没有通关),只报告货物的重量值而并非价值,所以香港的转运数据仅以总量报告且以公吨为单位,对商品不进行分类。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在中国海关数据中h类型贸易能否反映出通过香港的再出口或转运。最明确的解释就是h类数据能够反映出转运的有关数据,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国与货物第一次通关的国家是同一个,所以在中国报告的数据中再出口数据会被记录为以香港作为消费地的出口,而不是对美国的出口。这类贸易就是传统上被归结为导致贸易统计差异的主要因素。因为货物通常被香港的中间商支配,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可能事实上并不清楚货物的最终日的地。如果出口商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美国的话,而货物由于物流原因需要经过香港时,出口商很有可能会开立一张联运提单以避免在香港通关时产生的费用和麻烦。然而,这样理解并非总是可信的,如果一些中国出口商拒绝接受通过香港时的商品分类,那么有的再出口就要记录在b类统计中。

这样从中国和香港海关的数据中,就可以找出五种可能的贸易流,归纳如下:

C1.中国报告的对美国的直接出口;

C2.中国报告的通过香港对美国的出口;

c3.中国报告的通过第三国而非香港对美国的出口(C1-C3对应上文a-c);

C4.香港报告的对美国的本地出口;

c5.香港报告的对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向美国的再出口。

正如前面讨论过的美国的官方贸易数据仅仅指出的是货物的原产地。但是,在美国商务部的详细记录的进口数据中,却含有货物是否在途中经过第三国到达美国的记录,这一进口数据覆盖了1995-2005年间美国从中国的所有进口数据。这里将这一数据作为美国报告的自香港进口的官方数据的一个补充,并将美国数据分为以下五类。

A1.从中国境内港口直接运至美国的货物;

A2.从中国输到美国的货物,但最后一个启运港是香港,货物在香港并未通关;

A3.从中国输到美国的货物,但最后一个启运港是在除香港外的第三国;

A4.美国对原产地为香港的货物的进口(来自官方公布的数据);

A5.从中国输到美国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香港通关且最后一个启运港是香港,即通过香港的再出口。

如果采用对上述C2的最简单的理解,C1-C5同A1-A5之间依次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可以得出图3中列出的五种镜像关系。该图中有两个额外的盒子。右侧标有问号的盒子上标注了在香港货物数据中报告的通过香港转运的数据。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因为这些数据不标明商品的名称也不以价值来记录而是采用以公吨为单位记录,所以不能把它们用作分析中。左侧标有问号的盒子代表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通过第三国的对外再输出。如果将c3理解为仅仅包括转运而A3既包括转运又包括再出口的话,就会潜在的遗漏一部分数据(即通过第一

国而不是香港的再出口),而它们正是此盒子中代表的数据。

(二)中、港、美三方贸易数据的差异在恰当地找出美中贸易中镜像数据的两方面后,就可以定义数据差异的两种衡量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商品水平上衡量贸易双方的差异。

在这里M指的是贸易者r在第t年从s国进口商品i的贸易数据,E指的是s国在第t年报告的输到r方的商品i的出口值。这一指标总是用于衡量镜像贸易数据双方的差异。

第二个指标使用双方报告的数据总和作为标准,它的值在100(M=O,E≠0)到100(M≠0,E=0)间变化。当双方报告的数据差别不大时,两种方法得出的数值就会十分接近。

在东行贸易中,E等于中国报告的对贸易国的出口值、香港报告的对贸易国的本地出口值及其为中国的再出口值的和,M等于贸易国报告的来自中国和香港的进[1值之和。在西行贸易中,E等于贸易国报告的对中国和香港的出口值之和,而M等于中国与香港报告的来自贸易国的进口值减去香港报告的到中国的再出口值。

根据(1)、(2)计算出的中、港、美三方贸易数据的差异见表1。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2

近年来,我国从国际市场进口大宗粮油谷物的数量激增,在相关进口合同中,普遍列有“Certificate final”条款。在贸易纠纷和仲裁实践中,相关案例也时有所闻。加深对该条款的认识与理解,有其现实意义。

一、何谓Certificate final条款

在贸易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规定“Certificate final”(交货品质以装港检验证书为准)意味着:买卖双方同意,合同项下货物所涉及的品质事项,应在货物装船时,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人(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所谓“Final and binding”。

典型的“Certificate final”条款举例如下:(1)GAFTA No.100号合同(散装饲料CIF条件)的“品质”条款:“Quality: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t time of loading into the ocean carrying vessel, shall be final as to quality”(品质:在货物装船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确定交货品质具有最终效力)。(2)GAFTA No.64号合同(散装谷物通用FOB条件)的“品质”条款:“Quality:Government, official or customary inspector’s certificates issued at time and place of delivery shall be final as to quality”(品质:由官方机构或惯常检验机构在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确定交货品质具有最终效力)。(3)FOSFA No.24号合同(加拿大/美国大豆CIF条件)的“品质与外观”条款:“Quality and Conditions:In the case of Canadian Soya beans official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in the case of US Soya beans Official Federation Grain Inspection Service(FGIS) Certificate to be final as to quality and condition at time of loading”(品质与外观:交货的品质与外观以装船时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若出口加拿大大豆,以加拿大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若出口美国大豆,以美国联邦谷物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根据“Certificate final”条款,只要在装港出具的检验报告能证明装船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Quality Specification),买方就不能向卖方提起索赔,即便买方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检验报告中的结论实际上是不准确的,甚至是错误的。

换句话说,根据“Certificate final”条款,卖方所应交付的货物,与其说是“实际符合合同规定品质的货物”(The goods that actually satisfy certain quality parameters),不如说是“被证明符合合同规定品质的货物”(The goods that are certified to satisfy certain quality parameters)。

在业务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会指定在GAFTA和FOSFA等国际贸易协会注册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由这些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将在今后可能的仲裁中具备直接的证据效力。

从美国出口的谷物、饲料、大豆等农产品,主要由官方检验机构,如联邦谷物检验所(The Federal Grain Inspection Service,FGIS)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证。若联邦谷物交易所在装港未设派出机构,出口商也可提交由美国农业部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

在常见的CIF和C&F交易中,若在品质条款中规定“Certificate final at load ports”(交货品质以在装港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最终依据),尽管买方有权派员在装港监督装船及抽样过程,但买方的监装权力也仅限于此,由双方确认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依然具有最终效力。

在装港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证明货物已检验完毕;(2)交货数量;(3)船名;(4)装船地点及装船时间;(5)由谁提供样品;(6)其他相关信息,如货舱号码等;(7)检验结果。此外,在由美国联邦谷物检验所(FGIS)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中,通常还会按“谷物分级体系”(Cereals Grading System),对被检验的谷物进行定级。对货物的定级可让参与贸易的有关各方快速识别货物品质,避免费时费力的人工检验程序。

二、Certificate final条款的例外

(一)欺诈例外

Certificate final条款对卖方相对有利,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对该条款规定一些例外,以平衡买卖双方利益。

在业务中经常遭遇的情况之一是:在装港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与卸港复检结果不相吻合。若二者相差不大,通常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二者差距巨大,则必然导致双方纠纷,并诉诸仲裁。从以往案例来看,导致装港检验结果和卸港检验结果严重不符的原因,或源于欺诈,或源于因检验员过失而导致的错误。

如果买方拥有实质性证据,能证明检验报告的签发涉嫌欺诈,那么,买方就有权对货物进行卸港复检,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索赔。但此类“欺诈指证”(Allegation of fraud)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实际获得承认的案例为数不多。比如,在涉及品质纠纷的仲裁实践中,若申请人(买方)指控被申请人(卖方)以外的第三方(如检验机构)涉嫌参与“欺诈共谋”(Complicity in fraud),则买方就必须提出非常有力的证据。这是因为该第三方(即检验机构)并不参与仲裁,从而无法为自己辩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检验报告的内容存在错误,只要相关错误与欺诈无关,则检验报告依然具有最终效力。

这一原则在1974年的Toepfer诉Continental Grain一案中得到确立,并在此后作为法官和仲裁员在进行相关案件裁决时的重要依据。

该案涉及一笔5000吨美麦出易,使用GAFTA No.27号合同(散装美加谷物CIF条件)。该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一个标准的Certificate final条款,其中规定:“Quality:No 3 hard amber durum wheat of US origin-quality/condition final at loading as per official certificate”(品质:3号美国硬琥珀色杜拉姆小麦,品质与外观凭在装港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为准)。

合同项下货物按期在大湖区港口装上“PENQUER”轮,由美国官方授权的检验机构签发了检验报告,其中注明:“Grade and Kind:3 hard amber durum wheat”(货物等级与品种:3号硬琥珀色杜拉姆小麦)。但货物运到意大利并卸船后,买方发现船上的货物实际上是品质相对低劣的No 3 Amber Durum wheat(3号琥珀色杜拉姆小麦),而非合同规定的No 3 Hard Amber Durum wheat(3号硬琥珀色杜拉姆小麦)。调查表明:由于美方检验人员的疏忽,导致检验报告中的错误表述,即将“Amber Durum wheat”误写为“Hard Amber Durum wheat”。美方检验机构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意大利买方于是启动了仲裁程序。

仲裁过程几经周折,最后该案被提交英国上诉法院。争议的焦点是:在检验报告的内容存在错误,且检验机构承认这一错误的情况下,该检验报告是否仍具有最终效力?换言之,GAFTA27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所体现的“Certificate final”原则,在上述情况下,是否依然有效?

法官最终判决:该检验报告有效,且具备最终效力,买方无权索赔。在该案中,买方无法证明在检验报告的出具过程中,存在欺诈因素。只要不涉欺诈,Certificate final条款就是有效的。

法官同时指出:尽管根据Certificate final条款,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但买方有权向造成错误的美国检验机构索赔。

(二)非指定检验人例外

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由某一特定的检验人(或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证,但实际检验人(或检验机构)却并非合同中所指定的对象,则检验报告无效。

常见的情况是: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指定由特定的官方检验机构(Government authority)或民间检验公司(Superintending company)对货物实施检验,但该指定机构又将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业务转包给其他检验人(或机构),而检验报告则由该指定机构自行出具。这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最终效力。

(三)检验程序不当例外

合同指定的检验机构在对货物实施检验时,若没有根据合同规定,执行正确的“抽样和分析程序”(Sampling and analysis procedure),则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最终效力。

从业务实践来看,如果使用由GAFTA、FOSFA等行业性贸易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则被指定的检验机构应根据由上述贸易协会制定的抽样规则(如GAFTA Sampling Rules No.124)和检验规则(如GAFTA Register of Analysis Methods No.130)对货物实施检验,以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

三、Certificate final条款的适用

Certificate final条款在国际大宗农产品贸易中的广泛使用,是基于特定的行业背景。与一般制成品贸易不同,国际大宗农产品市场一直属于标准的卖方市场,相关的贸易规则、贸易惯例和标准合同,习惯上均倾向于卖方立场。Certificate final条款的内容及其实践适用都体现了这一行业背景和相应的市场格局。

从贸易主体来看,当前国际粮贸主要被邦吉(BUNGE)、嘉吉(CARGILL)、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等跨国粮商所控制。这些粮商巨头在其出口业务所使用的标准合同中,面对实力相差悬殊的各国进口商,通常均规定对自身有利的Certificate final条款,并不容更改。而包括我国粮商在内的各国进口商对该条款并无多大谈判余地,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一格局将继续维持。面对现实,进口商应力求吃透这一条款的内涵及实践规律,从而在合同履行及可能的仲裁过程中,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国际粮贸迅猛扩张,大量实力不一的新贸易商纷纷介入这一领域,作为其影响之一,在部分交易中,买卖双方实力趋于均衡。在这一背景下,确有部分合同开始放弃“Certificate final”条款,转而规定“装港初检,卸港复检”,并取两次检验的均值作为确定交货品质的最终依据。但总体而言,这一在制成品贸易中屡见不鲜的规定方法在大宗粮贸中尚不占主流。

理论上,除非在航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以“装港为准”或“卸港为准”似乎区别不大。但从贸易实践来看,情况并非如此。例如,玉米收获后经烘干降水,其籽粒结构较为松脆,若中途转运多次装卸,容易导致破碎率大幅上升。因此作为玉米出口商,自然倾向于在合同中规定“装港为准”,即Certificate final条款。

在国际大宗粮贸中,以往还经常使用“FAQ”(良好平均品质)这一品质规定方法。买卖双方若发生品质争议并诉诸仲裁,应向仲裁庭提交实际交货样品,即所谓“仲裁样品”(Arbitration Sample),以便与FAQ标准样品(Standard Sample)进行比对,以确定实际交货品质。据了解,包括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在内的主要贸易机构,已逐渐停止制作FAQ标准样品,这一传统的品质规定方式开始淡出贸易实践。

在业务中适用Certificate final条款还需注意: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3

紧盯中国加入WTO承诺不放松

中国成功加入WTO后,美国失去了对华年度贸易政策审议的“权利”,但美国没有善罢甘休。美方认为,由于中国加入WTO协议内容广泛、而中国尚缺乏成熟透明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架构、各地和各部门对落实承诺意见不尽相同等原因,落实入世协议对中国而言将是一个巨大挑战。为此,美国对我国履行入世协议问题予以极大关注。他们通过收集企业界反应、跟踪中国法律法规变化和双边贸易流量、与中国政府进行经常性对话等多种方式对中国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美国国会设立的中国委员会、美中安全评估委员会等对华工作部门,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研究报告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向国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建议;美国商会成立了收集中国各行业履行协议进展的工作组,反映有关情况。

从目前情况看,美国政府已经将督促我国履行入世协议作为其对华经贸关系的重点内容,并为此开展了大量工作。随着我国继续履行加入WTO承诺,关税将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量进一步增加,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美国在我国履行承诺、贸易政策审议方面可能采取更加苛刻的态度。如果说2002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一年,美国对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观望的态度,今后他们有可能对中国变得刻薄。围绕我国履行加入WTO协议问题的矛盾和斗争将成为中美经贸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

利益集团呼风唤雨

进入21世纪,美国对外经贸关系演变成了本国经济状况的“晴雨表”。美国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往往直接决定了对外贸易政策倾向,美国经济形势高涨常常与自由贸易倾向为邻,经济形势低迷又往往与保护主义倾向为伍。而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常常“火上浇油”,他们四面出击,到处游说,不时制造一些麻烦,如中国、向台湾出售武器,力图对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施加影响。劳工组织、环保组织、能源利益集团、农业利益集团、钢铁业工会组织、纺织服装业协会等利益集团的活动对美国政府制定对华经贸政策和中美经贸关系产生了较大的牵制甚至决定性作用。

高技术出口管制力度趋严

我国加入WTO后,美国在执行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时试图在获取市场、提高竞争力和国家安全上取得平衡。尽管为同欧盟、日本等国在华进行贸易与投资竞争,美国不得不放宽了一些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但总体上仍维持冷战思维,深恐中国经济、军事强大对其构成威胁,美国一直通过紧急授权维持出口管制制度的效力,导致对华高技术出口占其总出口比重偏小。许多美国政界要员和学者甚至主张通过对华管制,使中国的科技和经济水平与美国保持50年的距离。总体上,今后美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的力度,尤其是软件和高技术设备,并重点加强对我国核技术及导弹技术的监控等。

特保措施被滥用

大家知道,中国多年来是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对此,企业似乎已经司空见惯,如最近的彩电反倾销案。但是,大多数企业还不清楚美国拥有比反倾销手段更加危险的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撒手锏―――过渡性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措施”)。根据中国加入WTO协议,美国可以连续12年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特保措施。特保措施的条件低于反倾销、保障措施等WTO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并可以仅针对中国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而且当美国引用这一条款时,中国的报复能力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没有制衡措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特保措施被美国滥用。如最近发起的刹车盘特保措施,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这些限制性措施深刻体现了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严重防范心理,并可能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限制手段。

前景仍然广阔

在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新兴大市场。美国的经济利益与对华贸易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无论出于将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考虑还是从地区安全战略出发,美国都不会毫无顾忌地损害对华贸易。而美国作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其重要地位他国尚无法替代。因此,发展和稳定中美经贸关系是两个大国达成的共识。

首先,中美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由于中国加入WTO后,遵循WTO规则进行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减让,并且美国多个政府和议会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都在网络式的严密监督中国履行WTO协议,美国企业在华的市场准入程度必然进一步放宽,中国对美国产品的进口将有较大增长;而另一方面,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外,美国又从中国加入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拿到了12年的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特保措施”、15年的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地位”、8年的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纺织品限制措施”,以及长达10年的专门针对中国贸易政策的WTO多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加上美国在新一轮多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主导地位,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措施将增多。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政治事件和政治关系对中美双边经贸政策的潜在影响,由此可以判断,美国不会长期容忍对华的巨额贸易逆差,也就是说,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将逐步缩小。其次,中美经贸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的对华经贸政策,今后影响美国制定对华经贸政策的三个因素是:对华贸易逆差、美国内失业和中国执行WTO协议的情况。美国在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同时,将更频繁地启动贸易限制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第三,意识形态的差异决定美国对华经贸政策很复杂,经济问题常常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近期内,中国对美国的贸易和投资依赖强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依赖,这决定了我国在双边经贸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中美经贸发展的基础是好的。考虑到我国日益上升的国际影响,美国需要与我国在政治上加强合作,在反恐、环保、打击走私和贩毒、疾病防治等领域广泛配合,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和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的确定,消除了长期以来阻扰中美关系改善和中美经贸发展的重大障碍,对今后中美经贸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美两个大国之间发展经贸合作的相互吸引力难以阻挡。只要双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高层对话和双边磋商等有效机制,增进理解与信任,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阅读背景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4

面对经济较大下行压力,当前的“微刺激”作用到底有多大?还需要什么样的稳增长措施?如何释放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活力?《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发现,此次督查工作,既是督查相关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也是对前期微调预调政策的效果评估,更是对未来政策预期摸底研判。

投资加码

稳增长铁路先行。

在国土资源部,第一督查组副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毛伟明抛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涉及铁路用地的审批是否顺畅?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汇报说,规划司几乎每周都要与铁路总公司碰头,目前铁路总公司报批15个项目,“没有一个延缓”。国土部还以此为改革突破口,开通绿色通道,取消前置性审批,以支持铁路建设用地更好更快地预审拨备。

7月8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此前,国务院已将铁路投资额度从年初的6300亿元增加至8000亿元。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告诉督查组,上半年铁路建设资金拨付十分顺利,前5个月全国铁路建设完成投资140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3.9%,同比增长3.3%。

督查组督查地方省市时也重点关注了铁路投资和建设情况。山东省自查报告显示,今年将从4个方面推进铁路建设:一是确保青荣城际(济南方向)等5条铁路年内建成通车;二是国家新增青连铁路等4个项目列入今年开工计划;三是续建铁路项目10个;四是拟建3条地方铁路。

其中,济青高铁最受关注。济青高铁全长305公里,计划投资540亿元,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建成后将实现济南至青岛1小时内直达。

山东省省长郭树清汇报时称,力争济青高铁部分控制性工程年底前开工建设。

新一轮铁路建设涉及江苏省的有沪通铁路、连淮扬镇铁路等7个项目,其中沪通铁路大桥已于3月1日开工建设,可望7月全线开工。

浙江省省长李强汇报说,浙江部署了铁路建设“八八计划”,4年内(2014?2017)将开工16个铁路项目,今年计划开工杭黄铁路、衢宁铁路等4个项目。

6月30日晚,督查组抵达杭州,正值杭黄铁路建设破土动工。这条铁路穿越“两江一湖”(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和10多处部级的森林公园,将成为世界级黄金旅游线。

较之上述三省,上海铁路建设已基本完成,目前主要是推进沪通铁路建设,其为沿海铁路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上海境内约139公里。

上海考虑的是有效利用铁路资源,更好为城市交通提供服务。在新一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中,将整合市域铁路、城市轨道、有轨电车等不同模式的交通资源。

铁路建设一直是“稳增长”利器,也是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有效举措。但是,钱从哪里来?各省的自查报告显示:山东续建铁路项目10个,新建改建铁路2069公里,总投资1113亿元;江苏7个项目总投资1700亿元;浙江16个项目的总投资1350亿元。

按照国家对新建铁路实施分类建设的改革精神,包括城际铁路在内的地方铁路将基本由地方投资建设。除上海外,山东、江苏、浙江等地都面临资金压力。

“以地促建”是济青高速获得批准的重要原因,其融资方式备受关注。郭树清表示,山东聘请了专门的财务顾问,已与十余家国内企业、金融机构和淡马锡公司等国际知名财团进行洽谈。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汇报说,对列入国家规划的一些重大项目先行垫资建设。副省长史和平补充说,主要是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还缺150亿元要采取市场化办法解决。

浙江省省长李强向督查组汇报,将设立100亿元铁路发展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100亿元对铁路建设来说不多,主要解决资本金的问题”。

同时,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说,发改委正会同国土部等部门探索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通过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并拉动铁路投资,目前“已形成意见上报国务院”。

除铁路投资外,今年中央投资计划下达速度空前。徐绍史告诉第一督查组,截至6月底,4576亿元中央投资已下达95%,将撬动社会资金的流向。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黄民向督查组汇报,首批鼓励社会投资80个示范项目推进顺利,年内将密集开工。其中蒙西至华中铁路项目,已引入70%社会资本,预计三季度全线开工建设。

外贸着力

稳外贸是第五督查组的督点。

第五督查组组长、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说,第五组督查的山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的经济外向度都比较高。

2013年山东、江苏、浙江和上海分别实现进出口总值2671.6亿美元、5508.4亿美元、3358.5亿美元、4412.3亿美元,累计高达15950.8亿美元,约占全国四成。

今年以来,这些地方外贸势头有喜有忧。副组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带队走访了青岛、苏州、宁波三个外贸大市,其中后两个城市去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都逾千亿美元。

郭树清汇报说,今年前5个月,山东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0.2%,高出全国平均12.4%。作为山东外贸大市的青岛,1?5月份,全市完成进出口336.8亿美元、进口166.6亿美元,预计上半年进出口增长11%。

这得益于山东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从2014年起,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省级补助比例由原来对东部和中西部补助50%、西部地区补助70%,调整为由省级全额负担,预计省财政新增补贴1.5亿元。

相对而言,江苏、浙江进出口状况虽然呈“企稳回升”态势,但仍然面临一定压力。

2013年江苏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0.5%,出口增长只有0.1%。李云峰汇报说,今年以来全省外贸企稳回升,前5个月出口增长4.9%。

2013年宁波市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003.3亿美元,同比增长3.9%,成为浙江省首个晋级“外贸千亿美元俱乐部”的城市。宁波市市长卢子跃汇报说,2014年1?5月,宁波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0.9%,其中出口同比增长5.1%,“1?3月进口是负增长,5月份开始负转正”。

卢子跃建议调低退税规模基数,像宁波这样的沿海外贸大市,由于去年出口退税基数较大,今年外贸出口形势严峻,政策的促进效应大打折扣。

上海的数据好于预期。2014年1?5月,全市进出口总额为1872.2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6%。其中,出口830.62亿美元,增长3.1%;进口1041.64亿美元,增长13.5%。

从实地督查的情况看,外贸进出口形势逐步好转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但要实现全年7.5%的增长目标仍面临严峻挑战。

据海关统计,2014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为12.4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0.9%,其中出口6.5万亿元,下降1.2%;进口5.9万亿元,下降0.6%。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郑跃声表示,中国外贸有“促、稳、新、消”4个积极有利的因素,但也有“转、回、弱、摩”的压力。

或鉴于此,今年5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出台,并成为本次督查的重点内容。继外贸重镇广东率先公布25条地方版稳外贸落实举措后,山东、江苏已推出落实方案,其他省市也在准备中。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梳理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四地的督查情况发现,这四个沿海发达省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促外贸稳增长”:

一是提升贸易便利化。宁波、苏州通关无纸化率提高到80%以上,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试点;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

二是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山东率先出台了《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波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居全国5个试点城市首位,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三是完善出口退税。青岛对“无疑点”的企业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退税,苏州通过无纸化退库实现税务当天退库当天到账。

四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2014年1?5月,山东累计承保金额94亿美元,浙江是176亿美元,江苏是205亿美元。

精减税负

7家子公司获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获得税收优惠达4111万元;

两个重大仪器专项,获得国家专项资金8800余万元;

2013年公司研发开支2.51亿元,增长54%,获得税收优惠1751万元;

两个技术改造项目,宁波市预计补助1280万元;

2013年遭遇强台风“菲特”袭击后,获得提前拨款575万元恢复生产;

2013年累计收到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款50万元;

……

这是浙江舜宇集团董事长叶辽宁向第五督查组汇报其公司获得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情况,包括国家、浙江、宁波和企业所在地的余姚市,各种补贴、奖励税收优惠达20项。

2013年,这家光学产品制造商实现销售58亿元,同比增长45.9%,光学镜片、手机镜头和手机摄像模组销量居全国第一,预计今年销售80亿元。

苏州万丽织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石伟说,公司刚从国外引进的一套技术设备减免关税达300万元,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也坚定了实施二期项目的信心。

在今年上半年的1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三次会议主题涉及减轻企业税负、通过金融和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本次督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推动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自2010年银监会“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要求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难有所缓解,但让银行“愿意贷款、敢于贷款、能够贷款”还有差距。山东省自查报告称,信贷服务向大城市、大项目和大企业集中的现象仍然存在,“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扭转。

从督查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各地都加大了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今年4月底,山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480.1亿元,同比增长75.4亿元。截至今年5月末,江苏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305亿元,较年初增加653亿元;浙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7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002亿元;上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978.3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906.35亿元。

但受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影响,一些地方小微信贷增长的幅度正在放缓,预计今年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难度加大。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督查组,一是受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影响,小微企业信贷需求下降;二是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走高,银行放贷趋于谨慎。

今年5月末,上海银行类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了906.35亿元,但增量少了192.77亿元,未能完成“增长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

于银行而言,更担心的是今年以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呈上升趋势。据苏州市金融办自查报告,4月末,辖区内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109.14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0.7%。

今年以来,浙江企业出险情况不断,不良贷款继续攀升。1?5月全省共监测到出险企业557家,同比增加345家,涉及银行贷款348.1亿元,同比增长135%。

经济下行时期,相比金融信贷这样的商业行为,通过减少税费、提高补贴等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便显得尤为重要。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5

到2016年底,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15年,有许多事情值得人们纪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后,中国边干边学,驾驭世贸规则。

公平给予企业贸易经营权

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国政府于2004年修订了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入世3年内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简称贸易经营权),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中央政府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等。

一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而,中国入世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入世前后,原外经贸部在各地进行积极探索和试点活动。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是中国政府取消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实行登记和核准管理制度。中国入世前,企业获得贸易经营权,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就是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款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原外经贸部2001年7月10日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中国政府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一方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另一方面,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保障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2001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三部涉外企业的基本法律和《企业所得税法》,保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的待遇。

一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关于“外汇(自行)平衡”、“当地含量”等限制。一方面,中国政府1996年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12月1日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1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已经允许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自由兑换。

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在该协议“附件-例示清单”中还明确列出了禁止成员使用的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的投资措施。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政府取消这些限制。

二是废止中外合资企业的“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改革开放伊始,对外资进入比较谨慎,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做了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随着中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和能力,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企业如何采购,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采购与销售的自由权。

三是取消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既不适应中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也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对内资企业不再要求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有这方面的要求,与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

四是统一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1991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的所得税率。

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规则主要是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争端。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入世后遭遇到一系列贸易争端。中国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WTO规则。这里以纺织品配额、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为例,来说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积极应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件。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至30%的关税。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同年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此案即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DS252)。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对于中国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的第一案。中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即指责美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几乎涉及了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随后的21个月中,中国政府官员经历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规定的主要法律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2003年11月10日,WTO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则,八国胜诉。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宣布取消保障措施,此案宣布全部结束。

妥善处理中国纺织品贸易配额。根据世贸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242条款,中国出口的纺织品等数量激增造成其他WTO成员国内市场扰乱,则可根据WTO的《保障措施》进行磋商。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原来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出现了爆发性增长。表1显示,中国入世后,欧盟、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与服装大幅增长情况。欧盟15国、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服装的年均增长率都是两位数,中国所占市场份额都是逐年增加的,年增加幅度多数超过1个百分点。

在中国纺织品强大竞争优势面前,欧洲、美国的纺织业寻求政策上的保护,他们通过行业组织大举游说政府。欧盟于2005年4月开始启动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应急保护调查,并且宣布对中国出口的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美国也在5月宣布对中国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因此,中国和欧美之间有关纺织品的贸易争端开始。在此情况下,中国各级政府、行业组织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加强与欧盟的谈判和磋商。

从2005年4月开始,中国与欧盟、美国就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问题进行了多番艰苦的谈判。2005年6月就10种纺织品达成协议,即《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中美之间在历经七轮曲折而艰难的谈判之后,2005年11月8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上述备忘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合理确定基数”、“每年合理的增长率”和“克制使用242条款”,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美国确定了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2006年增长率为10%至15%,2007年增长率为12.5%至16%,2008年增长率在15%至17%。

吸取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失败的教训。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中国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有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再在市场上销售,从而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为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构成政策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等4部委2005年1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25%关税,而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进口关税税率仅为10%。

欧盟、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对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中国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国内汽车配件。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4月13日,加拿大也提出了磋商请求。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美国、加拿大的要求,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即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08年7月18日,WTO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案专家组报告,裁决中国实施的三部规章违反了WTO的规则,即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2条第1款(a)项和(b)项、以及《报告书》第93条款。三部规章包括《办法》、《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8号令)、《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同年9月15日中国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同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做法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

学习和驾驭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关于贸易救济规则,世贸组织主要有《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贸易救济的法律法规很少,仅有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案件数量较少,甚至没有。

表2显示,1995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长期成为遭受世界贸易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达到1123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5;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达到820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4。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同时修订上述三个条例。与此同时,原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调查局并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组建商务部的贸易救济主管机构,形成现在的贸易救济调查局。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学习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定国外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幅度,确定倾销幅度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初裁、终裁、复审、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税等。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发起30起、22起、27起、24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实施了33起、14起、16起、24起反倾销措施(见表2)。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6

理性评价中国通货膨胀风险

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问题高级研究学院的中国经济学教授鲍泰利近日在其专题报告中回应了美国有关专家关于中国通胀问题的说法。这些专家认为此次通胀是新一轮经济过热的必然产物,其引起的社会风险远高于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显示的程度。同时,居民财富从银行转移到投资领域不仅开辟了经济过热的新领域,而且也反映出通胀的严重程度。但鲍泰利教授认为,以上说法不仅夸大了中国当前的通胀的风险,而且低估了北京处理通胀风险的能力。他指出,中国当前的通胀现象是国际粮食和饲料价格的连锁反应,且并非东亚唯一经历物价上涨的经济体。目前日本的通胀率大体和中国持平,台湾地区的情况甚至比中日两国还要糟。鲍泰利教授补充说,此次通胀的特点不具有普遍性,而过去十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形成,以及过去两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复兴,也给中国的通胀提供了缓冲的空间,使政府拥有更多的资源驾驭通货膨胀。

美国之音电台

宏观调控须防过度紧缩

中国经济表现强劲,显示仍处于上升轨道中。无论GDP增长及通胀都属近期高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很自然地推出了防止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和通胀由结构性转向全面性的“双防”策略,可算是特具针对性。但必须注意策略应侧重于防:不能当经济已经过热或通胀已属全面性,需要大力收紧来重加抑压。在高度复杂的情况下,运用宏调措施时必须格外小心,既要防过热,但也不能过了头,因而不必要地拖慢经济发展步伐。

《大公报》

中国外交姿态渐变

与以前“韬光养晦”式做法不同,现在“有所作为”式外交基调在中国外交动作中明显表现出来。中国近日对、伊朗核问题表明立场,拒绝美国军舰靠港要求,取消了大部分与德国的会谈日程。警告、拒绝以及立即采取报复措施,让世界看到了一个中国外交新面貌。

韩国《东亚日报》

改革30年,中国人对自由贸易的支持让人惊讶

美国皮尤“全球态度访问”4.5万人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在47个国家中,中国对自由贸易的支持程度最高,达75%;美国最低,只有59%的美国人表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对美国有良好影响。报告称,有迹象表明,西方对经济全球化的狂热逐渐消退,美国和西欧等国已不像5年前那样支持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了。相反,在中国和印度这样崛起的亚洲经济大国,公众则几乎全部赞同全球贸易。

马来西亚《新海峡时报》

欧洲企业:中国商业环境和法律制度亟待改善

在中国欧盟商会的年度商业信心调查中,虽欧洲企业仍然看好中国,但也反映中国政策法规的不透明与缺乏连贯性是其在华开展业务的最大障碍。中国政府部门并不总能对其政策法规作出清楚解释,而有些规定的出台往往过于突兀。另外广告知识产权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担心知识产权遭侵犯,受访企业中有半数表示无意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

美国《华尔街日报》

中国经济结构变化将促进“财政民主”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7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在1988年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上对“乌拉圭回合”进行中期审评时批准建立的,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负责实施,1989年开始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已经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

国别审议的程序

所有WTO成员都必须接受审议,但是审议频率取决于该成员的国际贸易规模。当前,贸易额排名前4位的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每两年接受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一次,但是最不发达成员可以享受更长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程序,是参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9年以来的做法制定的,并根据1996年WTO成员达成的谅解作了修改。

首先,审议是在“WTO秘书处报告”和“被审议成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WTO秘书处的贸易政策审议司(TPR Division)负责贸易政策审议事务,每年年初做出全年的审议计划并负责独立撰写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即WTO秘书处报告。贸易政策审议司一般会提前14-18个月与将接受审议的成员联系,收集信息。秘书处首先会向接受审议的成员提出一份贸易政策信息收集清单,并会在对这些资料和信息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的问题单。秘书处官员一般还要多次访问接受审议成员的首都,时间8-10天不等,主要会见贸易政策的主管和相关政府部门。WTO秘书处在其报告中除了对接受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作整体评论以外,还会针对贸易政策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或者部门,展开详细评论。

秘书处报告形成之后,一般都送接受审议成员进行评论,以获得反馈意见。接受审议的成员对报告中的事实性内容和结论性内容,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原则2:WTO秘书处对其独立撰写的报告负全责,没有接受该意见和建议的义务。秘书处报告的形成应该是中立的,其它WTO成员不参与。

被审议成员自己也需要起草一份报告,即政府声明或报告。成员自己的报告一般篇幅要小得多,主要是概述本国贸易政策的目标和一段时间以来贸易政策的走向,以及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对于WTO秘书处和接受审议成员存在的分歧,该成员可以在其自己的报告中阐述自己的观点,双方可以求同存异的方式处理。

WTO秘书处在审议之前适当时候,向所有WTO成员散发秘书处报告和该成员自己的报告。

第二,提交书面问题单

各成员方根据WTO秘书处和被审议成员分别撰写的审议报告(声明)在审议前10天向WTO正式提交书面问题单。

第三,正式审议

每次审议一般进行两天,中间间隔一天。会前将指定1―2位讨论人,引导会议上的讨论。讨论人一般由各成员驻日内瓦或驻WTO的大使或其他高级外交官担任。讨论人由TPRB主席(也由各成员驻日内瓦或驻WTO大使轮流担任)与接受审议成员协商后确定。

第一次审议会议通常由被审议成员首先发言,然后有讨论人发言,随后与会者发表意见。在第二次审议会议上,被审议成员就各成员方提出的问题应该给予正式答复和回应。如因时间关系不能提供全面的书面答复,该成员应于审议后4周之内向秘书处提交对全部问题的书面答复,并作为WTO的正式材料散发。

第四,审议总结

审议会议在总理事会主席作出总结后结束。主席和秘书处随即向新闻界简要通报审议情况,公布秘书处报告的意见摘要及主席总结。接受审议的成员也可以举行新闻会。秘书处报告、“政策声明”以及会议记录随后也将发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

在现实中,贸易政策与措施完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国家或地区是没有的,即使是那些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的贸易政策和执行这些政策而采取的措施都或多或少地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有冲突。从实践来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

通过提高贸易政策与体制的透明度而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透明度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通过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使WTO能随时了解各成员贸易政策措施的发展变化动态,从总体上加强对世界贸易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的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增进各成员对其他成员贸易政策与实践的动向了解,从而有助于减少贸易摩擦。

通过定期审议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监督作用

对各成员贸易政策定期审议的制度,可以随时检查各成员贸易政策与措施是否与WTO有关协议一致,是否与它们承担的多边义务及其各自所做的承诺相符。

虽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报告所阐述的意见不具有强制力,但它可以对接受审议成员产生一定的压力,促进其尽快对不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有助于对各成员履行义务与承诺的监督,也有助于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以确保WTO规则的实施。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自身了解其他成员乃至整个国际贸易政策发展趋势,了解和把握各国市场及世界市场的发展动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让外界了解自己的贸易政策与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可以督促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自审能力,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更进一步地融合到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当中去。

TPRH存在的主要问题

TPRM自运行以来在推进自由化、增加透明度、预防并有效减少贸易争端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它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如何保证TPR实施的客观性与全面性

TPRM作为WTO这一国际组织的一项重要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想通过对成员贸易政策中具有多边性的贸易和经济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反映接受审议成员的国内经济和贸易的深层次问题,从而对该国贸易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取向施加影响。但是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规模、经济形势千差万别,TPRB根本不太可能对此了如指掌,做全面客观反映,同时,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也很难进行准确的评估。另外,各国贸易政策的目标以及对贸易政策的审议周期的不同,使得TPRB的工作变得异常繁琐。

同时,TPRB的成员为WTO各成员国的代表,在对某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时,由于各成员代表各自国家的利益,因此审议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搀杂了“国别”的色彩。

2.如何确保TPR的效力

TPRM不是WTO牙齿锐利的争端解决机制,其目的是表现透明度,是曝光,而不是规制和惩罚,所以有时贸易政策审议会因种种原因而难以达到审议的预期目的,接受审议的成员不由自主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领域和部门采取回避。例如,灰色区域的大量存在。这种状况使世界贸易组织实行的以关税为主要保护措施原则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了质疑和挑战。

另外,不少发达国家擅自采取单边主义行动,如利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赋予进口国的某些权利,修改规则、反倾销、实施过渡保障措施等,对发展中国家扩大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设置了障碍。美国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同类产业。就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正式生效后的几个月的时间内,美国就采取了24次过渡保障措施,涉及贸易额达10亿美元之多。促进贸易透明度的贸易审议机制在规则执行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无能为力。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8

4月9日下午,美国贸易代表Susan Schwab召开新闻会,宣布在WTO中国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制度。她说,每年知识产权侵权给企业及其雇员造成了几十亿美元的损失,影响了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今天美国决定采取两项重要的新步骤,打击中国的侵权者。第一项是中国没有对版权和商标进行充分保护的问题,涉及中国法律中刑事处罚门槛太高、海关对查缴货物处理不当和对正在审查作品没有提供版权保护等问题,因为这些规定违反了WTO中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项是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受到限制问题,因为出版物进口和分销只限于中国的国有公司,外国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权利,这违反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市场准入障碍虽然不属于知识产权问题,但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因为合法产品不能进入,就为假冒产品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Susan接着说,美国承认中国领导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已经采取积极步骤改善执法,在打击生产和销售盗版假冒产品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目前仍然存在着具体、关键的涉及WTO的问题,中美双方经过多次对话都无法解决,因此美国决定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诉讼不应当被视为对中国的敌对行为(hostile action),而是成熟贸易伙伴(mature trading partners)之间解决问题的正常方式。

最后,Susan“语重心长”地说,保护知识产权,符合每个国家自己的利益;中国已经成为创新者,打击盗版假冒有明显的、日益增加的好处;而遵守WTO承诺,同样符合每个WTO成员的利益,只有美国和全世界的消费者、农民、制造商、艺术家和发明家信任WTO,认为它的规则是公平的、平等适用的,这个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rules-based trading system)才能繁荣昌盛;希望继续与中国进行对话,相信美国此举有助于双边经济关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9

关键词:中日贸易 外贸依存度 市场规模 外商直接投资

一、前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外贸易的依存度不断上升。美国的次贷危机使得世界经济从增长走向下坡路,欧债危机则加剧了世界经济进入危机的进程。在欧美市场都不景气的情况下,研究亚洲及新兴市场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日本作为中国在亚洲最大的贸易国家,日本经济态势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模式的转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资源型、成本型转换到目前的综合(市场+生产+信息) 型。日本对北美和欧洲等发达区域的直接投资动机的综合型特征进一步强化,对亚洲直接投资的基本动机从成本型向市场主导的复合型(市场+生产)转换, 而对华直接投资动机则处于从成本型向生产主导的复合型(生产+市场)的过渡之中(李国平和田边裕,2003)。同时,中日FTA在日本FTA 战略中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在中国政府主动倡导中日FTA 以后,日本政府也没有积极地回应(刘昌黎,2007)。这种投资类型的转换使得我们对日本对华投资抱有谨慎的乐观(朱六一和蒋雪冬,2005)。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日本经济发展的影子,把中日之间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周期等进行比较并类推可以得出,中国具有泡沫经济的文化和制度根源。但中国现有政策更多是防止经济泡沫而非应对经济萧条,继续实施现有政策很可能会导致经济萧条(陈睿洁,2011)。

本文选取了2001 -2010年中日贸易的相关数据,研究两国经济从增长到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的依存度及其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这对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乃至国家战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中日贸易的发展的对比分析

(一)中日贸易整体情况分析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日贸易的发展有着显著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中日进出口总值比较分析

2001-2010年,中日两国的进出口总值、出口单项值、进口单项值及贸易差额变化显著,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01-2010年 中日对外贸易变动情况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

从进出口总值方面看,2001-2003年中国进出口总值低于日本,2004年-2010年,中国进出口总值高于日本,而日本进出口总值呈波动变化。出口方面,2001-2008年中国出口呈上升趋势,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出口出现负增长。日本出口的总体态势与中国相似,但其增长速度低于中国,且受危机的影响更大,出口恢复得较慢。贸易差额方面,中国贸易差额呈波动上升趋势,而日本贸易差额出现较大反复,这与日本国内调整相关产业政策有关。

2、中国对日本的出口总额及其变动情况

2001-2010年,中国对日出口呈上升趋势,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统计报告

中国对日出口总体趋势趋于平稳,但变化较为剧烈。2001-2004年,中国对日出口上升幅度提高,2004-2010年中国对日出口绝对数额增加,但增长速度起伏较大,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负增长。

3、日本对中国直接投资变动情况

2001-2010年,日对华投资呈波动变化形势,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整理所得。

2001-2005年,日本对华投资呈上升趋势,并且在2005年达到单年对华投资的历史最高点,其后受其国内产业政策调整及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呈总体下降趋势,但2010年之后预计会出现新的增长。

(二)中日外贸易依存度比较分析

外贸依存度是反映一个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依赖程度的经济分析指标。从最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角度看,该指标还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外向程度。 外贸依存度的计算公式:

外贸依存度的数值越大表明该地区经济发展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越高,也反映国际市场对该地区产品的认可程度提高,对该地区经济的拉动作用增强。

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出中国外贸依存度、日本外贸依存度及中国对日本的外贸依存度,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日本的对外贸依存度及中国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计算结果

数据来源:中国GDP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并根据当年汇率情况折合成美元;日本GDP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

从中日间外贸依存度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正逐年上升,且依存度高于日本;日本对外贸易依存度呈上升趋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2008年之后出现下滑,但随后仍处于上升趋势。从中国对日本的

三、中日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因素比较分析

(一)变量选择

1、市场规模平均水平。市场规模平均水平影响着两国对外贸易,本文选取中国GDP总量与日本GDP总量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的变量,其计算公式为:,其中,为日本第t年的GDP总量,为中国的GDP总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根据当年汇率折合成美元计算得出。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统计报告。

2、市场规模差距。市场规模差距对两国贸易有重要影响,本文选取两国GDP总量差距作为市场规模差距的变量,其计算公式为:。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根据当年汇率折合成美元计算得出。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统计报告。

3、汇率。汇率是影响出口的重要因素,本文选取日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变量,E代表汇率,汇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

4、外商直接投资。本文选取中方计算的实际利用日本直接投资的数额为变量,FDI代表外商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整理所得。

5、依存度。本文分别选取中国外贸依存度、日本外贸依存度和中国对日本外贸依存度为变量,其中,Depc代表中国外贸依存度,Depj代表日本外贸依存度,Depcj代表中国对日本的外贸依存度。本文将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并对结果进行比较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及中国商务部统计报告整理计算所得。

(二)实证过程

1、样本数据

本文计量模型选取的数据是2001-2010年中日贸易的相关数据,其中中国贸易依存度、日本贸易依存度及中国对日本贸易依存度为被解释变量,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市场差距、汇率及外商直接投资为解释变量。

2、数据检验

为了更好的分析等因素对贸易依存度的影响,得数有效的计量模型,本文对相关序列依次进行序列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并得出回归方程。

(1)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Eviews 5.0软件,运用ADF检验法对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市场差距、汇率及外商直接投资等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检验,其检验结果如表所示。

表3 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汇率、外商直接投资料、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日本对外贸易依存度和中国对日本的贸易依存度的二阶差分1%的显著水平上是平稳的,市场差距的一阶差分在1%的显著上是平稳的。

2、协整检验

为了确定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本文被解释变量与各解释变量间分别作了协整检验。运用最小二乘法对中国外贸依存度、日本外贸依存度及中国对日本外贸依存度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方程设定如下:

残差估计值为:

对残差序列的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残差序列RESID检验值结果

从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残差序列的ADF检验值比显著水平在10%的临界值要小,则可以得出: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日本对外贸易依存度及中国对日本贸易依存度与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市场差距、汇率及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协整方程分别为:

由协整方程可以看出,模型的拟合集成度很好,模型整体解释力显著。从各变量的参数来看,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市场差距对外贸依存度有显著正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依存度有正效应,汇率变动对外贸依存度具有负效应。市场差距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要大于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大于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汇率变动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更大,而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影响要大于对日本的影响。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和市场差距对中国对日本的外贸依存度具有著正效应。

四、结论

根据数理统计与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主要结论如下:

(一)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大于日本对外贸易依存度,且处于不断上升阶段。中国对日本的贸易依存度先上升,后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自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对象扩大,加强了与欧美地区的外贸,同时提高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合作规模等因素造成的。

(二)中日间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与两国市场差距对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有显著正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外贸依存度有正影响但效果不显著,日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对中国外贸依存度有负效应。

(三)中日间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与两国市场差距对日本外贸依存度有显著正影响,其中,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大于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而市场差距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则小于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另外,外商直接投资和汇率变动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也小于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

(四)中国对日本的外贸依存度主要受两国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市场差距和外商投资的正向影响,受汇率变动的负向影响。其中,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对中国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大于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小于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而市场差距对中国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则小于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大于对日本外贸依存度的影响。

上述结论表明,市场规模的平均水平、市场差距对中国外贸依存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未来的发展中,应着力扩大本国市场规模,同时,拉大国与国之间的市场差距对中国的外贸依存度有重要作用。另外,要保证汇率的稳定,同时保障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利用,这些是实现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关键保证。

参考文献:

[1]李国平,田边裕.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动机及其变化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121-128

[2]陈昂.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和日本产业政策调整评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4(2):41-45

[3]朱六一,蒋雪冬.当前环境下日本对华FDI问题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4):44

[4]刘昌黎.日本FTA/EPA的新发展与中日FTA 难以启动的对策[J].世界经济研究,2007(10):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