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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转正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4:59:18

地税转正总结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1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务风险; 实证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企业税务风险”这个概念。该指引目的是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引导大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众对房地产企业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尤其是税收监管)日益规范和严格。根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稽便函[2012]1号),房地产业仍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房地产业成为唯一一个自2002年起连续多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由于政府税收监管力度的增强,且房地产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其税务风险日益增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依据风险管理理论与财务分析理论,分税种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现状,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揭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界定

澳大利亚的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一般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加强对内部因素的控制,实现合法纳税、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并力图承担最低税负。Donald-T.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最低的税负水平,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同时并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中,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框架,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这五个部分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企业有效管理税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国内学者对税务风险也给出了各自的解释。刘蓉(2005)认为税务风险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并且这些不确定性主要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的遵循等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管理。蔡昌(2011)认为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可能导致的未来利益的损失。刘建民、谭光荣(2009)认为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开展以纳税事项为主的筹划,以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税务风险的基本界定,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包括:房地产企业未完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发现其存在偷逃税的可能性,从而引发补税、罚款的处罚,或者纳税时依据的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承担较多的纳税责任,或者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多缴税,即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和税收负担风险两种形式。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税务风险评估分析

(一)主要税种选择

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最重要的三个税种。表1反映了房地产企业各税种的税负构成以及税收负担率。虽然个人所得税额也比较大,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并不是税负的承担者,而只是代扣代缴人。因此本文选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二)评估指标的建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通知相关规定、税法相关规定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营业税税负率(TRB)、土地增值税税负率(TRL)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TRI)作为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其指标如下:

指标一:TRB=BT/IN×100%

指标二:TRL=LVAT/TP×100%

指标三:TRI=[ITE-(DITL-DITA)]/TP×100%

其中,BT是本期营业税,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下的营业税表示;IN是本期应纳营业税的销售收入,用利润表中的本期营业收入表示;LVAT是本期土地增值税,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下的土地增值税表示;TP是本期利润总额,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表示;ITE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表示;(DITL-DITA)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DITL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额,DITA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额,分别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与其期初余额的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与其期初余额的差表示。

(三)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湘财金禾投资软件划分的行业板块标准,从127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中剔除具有如下特征之一的上市公司:1.数据有缺失的公司;2.利润总额小于零(即亏损)的公司;3.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极端值,选取了70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报告中,搜集样本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从财务附注中选取整理相关数据,分别计算三个税种的税负率,进而计算各样本公司三个税种的税负差异率以评估税务风险。其中,税负差异率=(企业评估的税负率-行业上一年税负率)/行业上一年税负率×100%。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各行业上一年的各种税收、相关的收入和利润测算各行业的税负率,测算结果仅供内部使用,很少予以对外公布。因此,本文采用类似税务机关测算行业税负率的方法,测算出房地产业三个税种税负率(见表2)。采用税负对比法,测算各样本企业的税负差异率(见表3)。

(四)主要税种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分析

企业税负差异率大于零,意味着评估的该企业对应税种税负率高于行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企业可能未能准确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规,或者可能没有利用好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而面临承担较大税款负担的风险;企业税负差异率小于零,意味着评估的该企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低于行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企业可能面临因违反税法的规定,或利用了不应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纳税筹划而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缴纳滞纳金的税收违法风险。企业某一税种税负差异率绝对值越大,其面临的税务风险越大,并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公司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等于30%时,对应税种税务风险比较大。表3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可分别用

图1、图2和图3表示。

根据表3中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我们可通过统计各个税负差异率区间上房地产企业数占整个样本的比重,分析得出整个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状况。统计结果分别见表4、表5和表6。

首先,从图1和表4可知,小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31.43%,2011年为37.14%)营业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87.14%,2011年为91.43%)营业税税负差异率小于零,其中小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28.57%,2011年为32.86%)营业税税负差异率小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违法风险,并且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此外,房地产企业涉及营业税的事项相对单一,主要涉及销售不动产而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意味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计算和申报相对简单,税务风险相对较小。由于房地产企业收到销售款后,即应按收到的房款缴纳营业税,而现实中小部分房地产企业收到房款时可能因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违法纳税的可能性。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相对较小,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

其次,从图2和表5可知,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81.43%,2011年为77.14%)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我国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61.43%,2011年为60%)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其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54.29%,2011年为47.14%)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负担风险。此外,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唯一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计算相对复杂,并且有关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比较多而严,我国房地产企业可能没有采取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以致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因此,我国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

最后,从图3和表6可知,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48.57%,2011年为52.86%)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68.57%,2011年为70%)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其中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35.71%,2011年为37.14%)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大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负担风险。此外,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意识比较淡薄,企业财务、税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很可能出现少计税前扣除项目或多计收入,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

综上分析知,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收违法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

三、影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因素的实证分析

我们一般通过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和投资报酬率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笔者考虑到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对企业税务风险有一定的影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税务风险,因此本文选取代表三大能力的三大主要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作为解释变量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实证回归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本文借鉴谭光荣等《汽车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用实际税负率来衡量税务风险的水平,以财务分析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第i家公司,t表示从2006到2011的不同年度,β表示以面板数据回归的系数估计值,ξit为误差项。其中,Rtax为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为本模型的被解释变量,用70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与营业收入之比表示;β0为常数,为纵截距;RAL为资产负债率,用资产负债表期末负债总额与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RAT为总资产周转率,用利润表中当期营业收入与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ROA为总资产收益率,用利润表中当期净利润与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SIZE系企业规模,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资产总额表示,ξit为随机误差项,表示模型设定、数值观测等随机因素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以本文选取的70家上市公司2006—2011年6年的数据为有效样本,运用Stata11.0进行回归分析。

(二)实证结果

本文分别采用模型1和模型2(其中模型2中删去变量RAL),利用Stata11.0综合各年度样本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变量之间差异的比较分析,测出税务风险与四个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1.模型1的回归结果

(1)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RAL)存在正相关。回归显示,解释变量资产负债率对数的系数0.1855,但不够显著(t值仅为1.54,对应p值为0.124)。这说明房地产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即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高低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不大。因为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杠杆水平,并且负债具有抵税效果,但是这种抵税效果并非一直发挥作用,当负债资本成本大于投资收益率时会减少企业价值,尤其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负债费用一般需要资本化,对企业当期税负率影响不大,进而对税务风险影响不大。

(2)税务风险与总资产周转率(RAT)存在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此解释变量对数的系数为-0.3382,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6.55,对应p值为0.000)。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营运能力,资产周转快慢影响企业收益,一般来说,资产周转变快时企业收入多而固定成本费用并未增加,税负率会相应降低,对应税务风险小。正是由于房地产企业资产周转慢,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大。

(3)税务风险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总资产收益率越大,税务风险越大。解释变量总资产收益率对数的系数0.2620,且非常显著(t值为6.90,对应p值为0.000)。正满足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要取得较高的盈利需承担较大的税务风险。总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当企业获利能力增加时,相对固定的抵税金额都无法与当期所得等比例增加,会有较高的税负率,税负风险会较大。此外,ROA高的企业,征税当局的监督强度越大。

(4)税务风险与企业规模(SIZE)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企业规模越大,税务风险越大。解释变量企业规模对数的系数为0.1441,并且较显著(t值为2.77,对应p值为0.006)。企业规模变大时,财务事项增加,核算难度增加,申报的税务资料不够准确,对应的企业税务风险相应增加。

2.删掉变量资产负债率(RAL)后的模型2的回归结果

(1)税务风险与总资产周转率(RAT)仍存在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此解释变量对数的系数为-0.3375,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6.52,对应p值为0.000)。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非常接近,进一步验证总资产周转率与税务风险是负相关。

(2)税务风险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解释变量总资产收益率的系数0.2535,且非常显著(t值为6.73,对应p值为0.000)。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非常接近,进一步说明总资产收益率与税务风险是正相关。

(3)税务风险与企业规模(SIZE)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解释变量企业规模的系数为0.1765,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3.70,对应p值为0.000)。同样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较接近,进一步说明企业规模与企业税务风险是正相关。

(三)稳健性检验

把模型1中的资产负债率变量去掉后得到模型2,实际上是通过换取解释变量检验其他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性的稳定关系。通过模型1和模型2的比较发现,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税务风险存在稳定的相关性,只是显著性有微小变动。具体结果见表7。

(四)实证结论

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知,企业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因为负债的抵税效果并非总是有效,当收益率低于债务资本成本时,负债不再具有抵税作用;而与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有关,且分别是显著负相关、显著正相关和显著正相关。房地产企业总资产周转率变小、总资产收益率变大,而税负率变小,或者总资产周转率变大、总资产收益率变小,而税负率变大,都说明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前者可能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后者可能面临税收负担风险。RAT、ROA与Rtax变动步伐越不一致,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越大。

四、结论

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2010年和2011年主要税种税务风险可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较小,只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收违法风险,而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房地产企业可重点预防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税务风险,以此来预防企业整体税务风险。比如注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理性,保证纳税申报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真实合理存在,同时准备充足的资料证明企业建设的普通标准住宅符合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回归分析表明,企业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而与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相关,且分别是显著负相关、显著正相关和显著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比较分析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税负率的变动方向、变动步伐来识别、评估企业税务风险。当企业总资产收益率较大时,说明企业可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这恰好符合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高收益,高风险。我们可通过提高总资产周转率,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比如增加销售收入或减少资产投资。

【参考文献】

[1] Michael.Carmody.John D.Phillips 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Corporate Tax-Planning Effectiveness: The Role of Compensation-Based Incentives[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3(4).

[2] 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5-6.

[3] Steinberg Richard M.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R].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commission,2004:28-30.

[4] 刘蓉.公司战略管理与税收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61-262.

[5] 蔡昌.税务风险揭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3-14.

[6] 刘建民,谭光荣.税收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2-3.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2

「关键词税收 税制结构 充分就业 财政 穷人

一、 世界税制变迁第一公理:减税

国际通行的税收研究常识性的结论是:任何税收都对社会有负面影响,任何增税都会减少就业机会,降低经济增长,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税制变迁最大的特点就是减税,通过减税,可以获得国家、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减税是由民选制度来保证的,至少在减税理论没有出现的情形下是如此 .关于这一点,我们能在发达国家找到数不清的例证。民选总统几乎都不可能是增税总统,而且如果想要有所作为,民选总统还要不断地减税。美国历届有作为的总统都是减税总统,华盛顿、杰弗逊、罗斯福莫不如此。卡特在1978年的国情咨文中说得明白:“税收改革和减税要一起进行。我们的税收建议将在我国增加就业机会,为穷人增加就业机会尤其要给予特别的注意。我们要知道在我们的自由经济里面,减税一直是新的就业机会的最大来源。” ,美国现任总统布什更是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减税上,他利用一切机会一有时间就游说他的减税计划 .他说:“百分之六的失业率应该大声喊出来,让美国的两党国会议员清楚听到,我们需要大幅减税,如此一来,我们的同胞才能找到工作。” “减税计划将使美国人有更多的钱花,有更多的储蓄,有更多的投资,这些改革方案将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 世界税制变迁第二公理:减税请先废止流转税;如果万不得已要保留部分税,请征所得税。换一句话说,税制优化落实到税种上就是尽快采取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许多美国总统对此都有很精彩的论述,兹略举几例:

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3年的国情咨文中说:“减轻税收的最恰当办法是给那些最需要减轻税收负担的人以救助,而又不致减少政府的收入。在通货膨胀的危机过去以后,我们应该研究在修改整个税制结构基础上降低税收。” .

美国总统杜艾森豪威尔在1954年的国情咨文中说:“我们现在应该取消比较明显的不公平的赋税,特别是针对小纳税人的;减轻那些限制小企业发展的赋税,放宽对弱势群体以及对医药费用的赋税,降低消费税。”

美国总统里根在1982年的国情咨文中说:“我们的经济恢复计划是以4项符合常理的基本原则位基础的:继续降低联邦开支增长率;坚持削减个人税和营业税,从而刺激储蓄和投资。”

显然,上述总统的精彩论述,不仅表明了税收必减的大方向,而且也表明了税制必须减少对穷人的盘剥,减少对消费支出与流转征税,税制必须尽快过度到以所得税为主的大方向。

三、 税是减还是增,是以所得税为主体还是以其他税为主体-“税制改革的方向”问题是市场思维模式与计划思维模式在世界经济领域的最后一战

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个体制已经崩溃了,但计划的思维方式与理论却在某些领域依然占据统治地位。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个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并不表明她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优势。尽管“税制改革必须走减税和优化税制结构的道路,税制结构优化必须遵循税制变迁的历史规律,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与历史事实,尽快废除流转税,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道路。”在市场经济社会完全是一个不争的公理,有着大量的史证、人证和物证。但在中国,税制计划思维定势严重。兹举一例:《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发表了刘溶沧与马栓友老师的《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对中国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的效应分析》(以下简称《税》),硬是把世界所认定的公理翻了个个儿,他们的研究结论是:

1、我国对劳动、资本收入及消费支出征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

2、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的取向应当是:适当减少对资本和劳动征税,增加对消费支出征税,以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不宜过快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显然,这两条结论不但否定了减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而且要搞税制劣化:主张多向消费支出与经济流转征税,否定了税收中性原则;主张多向贫苦人征税,少向有钱人征税 ,否定了税收安全原则。

众所周知,税是减还是增,是以所得税为主体还是以其他税为主体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方向”,说穿了,这个问题是市场思维模式与计划思维模式在世界经济领域的最后一战。鉴于税收研究的结论关系到我国税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贫苦人的就业机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税收改革搞不好,就会把人逼向犯罪的道路,引发社会动荡甚至骚乱。鉴于《税》文的观点有一定的导向性与代表性,故我们有必要谈一谈世界税制变迁对中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以证明世界税制变迁几百年来不言自明的公理:减税,尤其要减少间接税(对贫苦人征税),才是对国家、人民有好处的做法。

四、 世界税制变迁对中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也谈税制变迁公理的再证明。

(一)启示一:税制改革应该彻底抛弃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

计划经济思维模式有一个假设前提:国家比个人聪明,国家运用财富组织公共经济建设的效率比私人更高。这个假设原来是有吸引力的,但在计划经济酿成了惨绝人寰的世界性灾难,不得不寿终正寝以后,已经臭如狗屎。说穿了,它只不过是极个别人为了剥夺普通人权利,谋取一己之特权而精心炮制的骗人的工具。但是,世界上总有一部分人需要这种工具,故它迟迟不肯退位。

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对税制改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将国家与个人对立,强调国家财政需要,否认减税的必要性。2、将国家理性与市场天性对立,将税收对市场天性的损害结果看成是宏观调控的成绩,否认税制优化。他们认为:国家运用税收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理性失灵与市场失灵[:请记住我站域名/],税收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杠杆和宏观调节手段。

《税》文关于增加对消费支出征税弱促进经济增长的论证,完全是运用计划经济这些臭名昭着的理论的产物。可能是考虑到计划经济下以国权否定人权的相关假设名声实在太臭,才没有明示。

(二)启示二:市场经济下的中国税制改革应该接受市场基本常识与市场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

市场经济思维模式有个简单的观察结论:国家财政支出的效应往往低于个人支出的效应,国家并不比个人更聪明(因为国家也是由个人操纵的)。在这个基本常识之下,减税与防止税收“干扰”(计划经济讲“调控”)社会生活就成为当然的推论。

美国总统福特在1975年的国情咨文中说:“减税措施为我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允许纳税人而

不是政府花他们缴纳的钱。如果我们要使经济状况好转,减税是必不可少的。减税为充分就业带来最大的希望。”

(三)启示三:税制优化公理并不为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内的人真正理解,还需要再解说和再证明。

税制优化公理是建立在市场基本观察结论与税种分类的基础上的,其目的是通过防止国家干扰来实现国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税制优化是一种双赢模式,她与计划经济双否模式是针锋相对的,并不会象计划经济推崇者所担忧的那样会损害国家利益。税制优化公理内容丰富,她考虑“社会安全、行业安全、税制成本”诸因素分别提出“直接税原理、税收中性原理、单一税制原理”,三个原理最后都集中为:建立以所得税为单一主体税的税制体系。

税种依照财产与劳动的结合状态来分,有:财产税、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由于不同的收入与人的劳动的结合程度不一样,税制优化才有了活动的空间。流转税的流转额和行为税的行为额都是发生在具体经济交往过程之中的,与人的劳动密不可分的充满风险的财产,对其征税有三重危害:1、违背税收安全原理,损害社会安全。包括三方面:A、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纳税人通常可以通过出卖产品的方式将其计入成本,转嫁给其他没有支付能力的人,使得税收实际上由穷苦人承担,逼迫穷人犯罪或者造反。B、在纳税人遭遇风险时,加大其风险,使纳税人血本无归,走向造反路。流转税是不顾纳税人风险的,在纳税人产品卖不出去时,征流转税有可能落井下石,迫使破产者铤而走险,损害纳税人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C、奖懒罚勤,提高经济准入成本,损害社会总体效率与安全。流转税在企业经济活动赢利前征税,迫使企业尽量减少经济活动,奖懒罚勤,直接损害了社会经济交往与就业机会,损害社会总体效率与安全。2、违背税收中性原理,损害行业安全。流转税不能涵盖所有行业,对不同行业往往采取不同税率,制造行业与行业之间的资源配置障碍,损害了行业安全。3、违背单一税制原理,多重征税,监控环节多,白白增加税收成本与纳税人道德成本。流转税是不透明税,监控难、逃避易,成本高昂;流转税之后有多重流转税,还有所得税,用多重环节不如用所得税一道环节实现一个国家总体再分配目标。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如果财产的闲置状态很容易查清,所得税也应该向闲置财产税转移才对。但是,传统四税中,财产税的财产与劳动的结合很难查证,它有可能是一种完全与劳动分离的财产,比如闲置财产;也有可能是完全投入流转领域的财产;因此,财产税除了遗产税、赠与税等小税种外,不可能避免流转税的种种弊端。最后,只有所得税因为是一种直接税,由已经赢利的有支付能力的人在赢利后支付,税制成本最小,最低限度地损害社会安全、行业安全,而成为税制首选。正是这种比较使得全世界的发达国家无论存在多大差别,经历多少反反复复,最后结果都是一样的:流转税近似于零,所得税占所有税收收入的90%左右,另外再辅以少量的财产税,极少的针对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行为税。

研究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根据前人的分类进行,远比自己设计不伦不类的新税种要有说服力。特别是优化税制这样的大问题更不能脱离了税法的基本分类。消费支出是典型的流转税,《税》文违背常理证明:对消费支出征税能弱促进经济增长。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是计划经济思维模式作怪,对上述公理缺乏理解。

五、 减税,尤其是减少流转征税(对贫苦人征税),也是有利于国家财政的重要举措

减税能使个人收入增加人人能理解,减税能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增税反而使国家收入下降。这个不用证明的历史现象在计划经济体制里是无法解释的,在他们对立、梦幻且贪婪、仇视的目光里,只有增税,只有别人都没有,他们才会有。尽管中国的就业压力是世界上最大的,尽管中国人对减税尤其是减少损害就业机会的流转税,早就望眼欲穿。但陷入计划经济思维模式里的梦中人,仍然在试图告诉人们:我们是一贯正确的,我们增税、增加流转税、增加对贫苦人的间接税是为了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在这些错误观念的影响下,“我国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这部分收入又以流转税为主体,占到了70%左右” .《税》文的观点只不过是这些梦中人的一个缩影罢了。

尽管SARS过后,出现了一些好现象:“财政部已拟大幅调整收支结构,力争财政预算的零增长或负增长……已经要求中央各有关部门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会议、差旅、出国等经费,来平衡财政收支的结构” .但如果对计划经济时期祸国殃民的观点不加清算,中国就很难解决她自身的经济问题。众所周知,美国一个家庭的税负只占家庭收入的1‰。而中国,普通家庭的税负一般是美国的20倍以上。究其原因,主要在税制结构上,美国的流转税已经近似于0,而中国的流转税占70%以上。在减税方面,美国政府只有8个部,政府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公务员体系。而中国,23个部委的庞大国务院只是公务员繁杂冰山的一角,政府之外,还有9个政党和团、妇联、工会体系在享用国家税收。因此,中国无论是税制优化还是减税的空间都极其巨大。

“提高税收并不意味着减少赤字。提高税收也不会使预算平衡,它只会鼓励政府增加开支,减少私人投资。提高税收将使经济增长放慢,减少生产,毁掉将来的就业机会,使没有工作的人更难找到工作,而现在有工作的人则更有可能失业。” 希望美国总统里根的这段话能对今天中国的梦中人起到一点作用。在增、减税的问题上,税收一提,民众休息,民穷国穷;税收开关一紧,中国经济增长必成滔滔洪流,国家财政收入也一定于滔滔洪流中滚滚而来。在废止流转税的问题上,流转税开关一关,所得税一定于滔滔洪流中滚滚而来。民富国富,难道还用得着一再解释吗?

(李纪兵 法学硕士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410083 E-mail: ;电话: 010-62516164 ;13520451101;更多信息请先登陆,再登陆 ,及相关链接。)

「注释

[1]西方经济学把制度作为既定因素来研究,使其不可能提出完整的减税理论。据我所知,目前最完整的减税与废税理论是本人在1997年发现的,详情见拙着《富国律》,如果有其他人发现比我更早的减税与废税理论,请尽快告知,免得被人笑话。

[2]梅孜编译 《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第635页时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3]这一方面说明现代市场经济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不彻底的,这种不彻底的主要表现是:先进的制度与落伍的教条相纠缠。西方经济学落伍了,它们不但不能圆满解释一个公理,而且总是干扰这个公理。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可能是比现代市场经济更加先进、更加彻底的市场经济。当然,后者要靠我们自己去发掘。

[4]中新社华盛顿五月二日电《布什硅谷演讲内政外交 为明年竞选连任造势》

[5]中新网5月25日电《布什发表讲话 强调减税能助美经济恢复活力》/49/09/article209500949.shtml

[6]梅孜编译 《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第67页时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7]梅孜编译 《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第182页时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8]梅孜编译 《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第671页时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9]刘溶沧马栓友:“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对中国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的效应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 第67页。

[10]刘溶沧马栓友:“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对中国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的效应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 第76页。

[11]按照税收转嫁原理,对消费支出征税,税负最终会被纳税人作为成本转嫁到贫苦人身上,只有对所得征税,有钱人才没法转嫁税负。

[12]梅孜编译 《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第589页时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3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

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弥补特殊政策的处理方法

(一)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按照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应税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用免税项目所得进行亏损弥补,有余额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当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时,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为:

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调整后所得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两者的较小值;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为0.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为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大于或等于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0.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并且盈利数额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的全部免税所得均可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亏损。

例1: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15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3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为50(200-150)万元,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0-30-150)万元。也就是150万元的免税所得可以全额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各种亏损。

2.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盈利数额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0.

(1)如果免税所得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2: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130(200-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70-130)。

(2)如果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0,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3: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但两者合计也不足以弥补所有亏损,当年只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200-0)。

3.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1)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4: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50(150-200)万元,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只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150-15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2)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5:假设例4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50万元,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50万元(150-10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4.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6: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资料显示,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300(-100-200)万元,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二)汇总纳税企业之间弥补亏损

1.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包括汇总企业)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赢利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成员企业抵亏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也就是说,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7:某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外地共有3家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的汇总方式(详见表1)。计算结果显示:深圳地区与外地分别申报的应纳税额90.6(56.1+34.5)万元与汇总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相同。

2.如果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就地预缴制度,按照政策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实行就地预缴和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只是税款分配比例和入库地点的不同,并不会改变亏损弥补的计算和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接上例,如果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比例为60%,则结果如表2.计算结果显示该企业共缴纳税款90.6(43.56+47.04)万元,与上例全额汇总纳税的纳税金额一致。

(三)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1.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时,不用补税。以上两种情况,投资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还原后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栏,予以扣除。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可抵免的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申报表的“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栏,予以扣除。

(1)还原的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1)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公式(2)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也就是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参照饶让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

表1:独立与合并申报方式下应纳税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外地机构单独申报 深圳地区单独申

汇总合并申报

(税率33%)

报(税率15%)

应纳税 应纳

应纳税 应纳 应纳税

应纳税额

所得额 税额

所得额 税额 所得额

2001

40

13.2 -60

40-60=-20

2002

100

33

90-60=30 4.5 100+90-20=170 140×33%×30×15%=50.7

2003 -50M

100

15

100-50=50

50×15%=7.5

2004 80-50=30 9.9   100

15

80+100=180

30×33%+150×15%=32.4

合计 170  56.1 230

34.5 400

90.6

表2:2001-2004年各年度应纳税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外地机构

深圳汇总

应纳税 就地预 深圳应纳 汇总应纳

应纳税额

所得额 缴税额 税所得额 税所得额

2001

40

7.92 -60

-20

0-7.92(留抵下年)

2002

100 19.8

90

190-20=170 140×33%+30×15%-19.8-7.92=22.98

2003   -50

9

100

50

50×15%=7.5

2004

80 15.84 100

180

30×33%+150×15%-15.84=16.56

合计   220 43.56 230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4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纳税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八十条规定如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慈善法》对现行税收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对于希望进行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捐赠者是利好消息。慈善法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企业大额捐赠免税额度有望倍增!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熟悉该法的同志们都知晓,本法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两法之间就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问题给予了不一致的规定。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2017年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当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修正案草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超过年度标准的情况下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在立法上释放了对公益性捐赠最大的善意和诚意,也是对慈善法的正确呼应,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对納税影响 

(一)计算公式 

1.当年允许税前扣除数额A=当年利润总额×12% 

2.如果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额B≤A,B可全额税前扣除 

3.如果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额B>A,A可以全额税前扣除,ΔB(即B-A的差额)可在以后连续三年内优先税前抵扣。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 

甲企业2016年-2019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别为100万元、8万、16万、10万,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400万、500万,试解析每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数额和纳税调整额。 

解析: 

1. 2016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300万元×12%=36万元 、实际扣除额=36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64万元(100万-36万)、纳税调增额为64万(100万-36万)。2016年不能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36万元=64万元,即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64万、可在2017-2019年三年间税前扣除。 

2.2017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200万元×12%=24万元 、实际扣除额24万(包括当年实际支出额8万和2016年留抵的16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48万元﹝64-(24-8)﹞、纳税调减额为16万(24万-8万)。 

3.2018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400万元×12%=48万元 、实际扣除额48万(包括当年实际支出额16万和2016年留抵的32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6万元﹝48-(48-16)﹞、纳税调减额为32万(48万-16万)。 

4.2019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500万元×12%=60万元 、实际扣除额26万(包括当年实际支出额10万和2016年留抵的16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0万元﹝16-(26-10)﹞、纳税调减额为16万(26万-10万)。 

上述计算可用图标概括如下(单位:万元): 

案例二: 

乙企业2016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0万元,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定该企业获利能力稳定,即每年利润总额都是1000万元),如果乙企业2017年捐赠130万元、2018年捐赠160万元、2019年捐赠110万元、2020年捐赠100万元,试解析每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数额。 

解析: 

乙企业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00万元×12%=120万元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5

关键词:个人收入差距  贫富差距  分配制度  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矫正  征税范围  纳税人  财产税  税收政策取向

个人收入是居民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总和。我国个人收人包括:工资和薪金收人;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兼职收人;资本性收人;灰色收人甚至黑色收人。税收只能对前四项收人进行调节,最后一项需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劳动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人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人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金融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收人差距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距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过渡中,收人分配将经历“先恶化,再好转”的过程。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收人差距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结果。但要注意,在拉开分配差距的同时,还要防止两极分化,这与邓小平理论是一致的,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二、税收在娇正个人收入差距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种在调节个人收人差距方面,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实现的。另外,消费税、营业税也承担了一部分调节功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税制不健全,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方面尚存在不足,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为辅。其特点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

1、流转税方面。我国现行流转税是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这三个税种的收人额占税收总额的70.4%左右(2000年数据)。由于我国流转税追逐效率,所以流转税在组织财政收人、优化资源配置方面作用巨大,但在追求公平方面相对弱化。

2、所得税方面。包括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收人额占税收总额的19.25%左右(2000年数据),所得税在本质上是追求公平的,矫正贫富差距作用显著,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使之合理化,对经济起到“自动稳定”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存在收人规模小,征收项目少等先天不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

3、财产税方面。我国现行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税种组成。目前,我国财产税的收人额只占税收总额的2.4%(2000年数据)。财产税在本质上也是维护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人(或财富)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而我国现行财产税存在税负轻,征税对象少,收人规模小,税种单一等问题,缺少遗产赠与税,对个人非生产用的房地产均未征税,出现税收调节的真空。

4、其他税方面。缺少社会保险税,难以对市场危机做出对应。另外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比重过低,这些都妨碍了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二)税种不完善.弱化了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1、个人所得税。(l)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存在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入化整为零,分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收制度上,不能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收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2)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3)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问题。(5)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民纳税意识差,征管手段落后,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容易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影响税收矫正贫富差距。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6

积极财政政策正在向公共财政政策转向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抑制国内通货紧缩趋势的蔓延,我国连续6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为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正在发生一些深刻的变化。

一是经济自主增长的机制逐步增强。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势头较猛,1~9月增长30.5%,在投资增量中,除政府投资以外的民间投资、外资和银行贷款占了80%左右,过去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局面正在转向以社会投资为主导。二是外需增长强劲。原来扩大内需的前提是外需不足,但这几年,我们在扩大内需的同时,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外需,使外贸蓬勃发展,在去年高增长的基础上,今年1~9月外贸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增长都在30%以上,有力拉动了经济增长。三是通货紧缩趋势的阴影正在逐步消除。今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首次由负转正,1~9月上涨0.7%,预计全年上涨1%左右。虽然从价格构成来看,目前商品零售价格仍为负增长,但考虑到货币发行较多、农产品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呈上升趋势等因素,通货膨胀潜在压力已经显现。

可以说,在目前经济环境正在发生变化的重要历史时刻中,三中全会的召开,表明积极财政政策正在向公共财政方向转变。公共财政体制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社会发展滞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象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际上是突出了财政政策协调发展的思路。

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五统筹”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依然很大,有必要继续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中央财政要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建设国债和保持一定规模的赤字水平,使财政政策总体扩张力度不能减少太多,关键是要适当调整积极财政政策的方向和力度,由过去主要为了刺激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财政政策要更多地发挥税收、贴息、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手段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积极财政政策将逐步融于公共财政政策中去。

实施更加有效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调节具有灵敏度高、见效快、作用面大的特点,是市场调节的有效手段。三中全会对税制改革作了重要论述,表明今后一段时期越来越重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今后几年,税制改革将围绕着增值税转型、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税费改革等方面,将有若干重大突破。总的看,税制改革必将导致税收有增有减的调整,减税幅度会大于增税幅度,但由于拓宽了税基,严格了征管,税收总收入仍可保持稳定增长。

首先实行增值税的转型。我国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鼓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

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1/3以上。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增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相当于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就需要把增值税的转型与财政的可承受程度、以及如何发挥财政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明年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首要任务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公共投资,加上今年以来,企业投资势头较猛,明年全面出台增值税转型的时机不太好,但可考虑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与振兴。经过1-2年的准备时间,再全面实行增值税的转型,同时减少建设国债的发行,以保持稳定的财政赤字规模与财政政策合力。

其次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先行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目前存在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此外,在现行地方税中,也存在内外资两套税制。所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实质,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

在地方税中着手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可结合三中全会讲的,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使内外资企业两套房地产税制统一起来。当然,物业税改革还涉及清理整顿其他一些税费项目,总的方向是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同时,要考虑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但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重点,依然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

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牵动面较大,一定要稳妥行事。为了不给外资企业增加多少税收负担,可考虑这项改革与增值税转型改革联动推进,因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加的一些负担与增值税改革减少的一些负担相互冲抵,以平衡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影响。

最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近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一方面,个人资产过亿元、千万元的富豪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城乡贫困群体也在不断增加。目前个人收入状况呈现“哑铃”型,中等收入者比重不大。我们要不断深化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三中全会说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同时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使收入分布由“哑铃”型变为“橄榄”型。

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已成当务之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简化税率和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实行分项征收。建立法人支付单位和个人收入的双向申报制,强化公民纳税意识。同时,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鼓励引导个人投资公益事业的原则,适当提高个人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促进社会捐助制度的建立。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可考虑开征遗产税。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使收入分布由“哑铃”型变为“橄榄”型。三中全会没有讲到的税制改革,不等于完全不实行,开征遗产税就有利于缓解贫富悬殊矛盾。

应当指出,三中全会没有讲到的税制改革,不等于完全不实行。开征遗产税已在党的十五大等一系列中央文件中提出,关键是要充分论证和把握好出台时机。开征遗产税,既要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扩大,又要注意保护个人投资的积极性,避免资产向境外转移。只有建立遗产税,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完善我国调节个人收入、个人财产和个人遗产的税制,贯彻国际间税收对等原则。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三中全会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这是结合我国国情,在税收管理权限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程度不一,如果把税政权完全统一在中央,不给地方下放一定的管理权,对各地经济调节就缺乏一定的弹性,也不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由于地方一头权限卡死了,一些地方就走歪门邪道,滥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子,既扰乱了税收秩序,又侵蚀了国家税收特别是中央税收的权益。因此,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政管理权。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五级财政,对应五级政府,造成机构和人员臃肿、财力负担过重、财权分散等问题。要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级次,可考虑逐步取消计划单列市和市管县,淡化乡镇级次,这样地方财力财权也可相对集中。在统一税政前提下,应首先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在不影响中央税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权、税种开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在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范围内,也可赋予地方一定的减免税权力,以更好地调节各地区的经济发展。

加强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

三中全会首次引用“或有负债”概念,实际上是重视防范财政风险问题。财税政策是否可持续性,还要看财政风险状况如何。

通常来说,财政风险是指财政面临支付危机的可能性,集中表现为赤字和债务的膨胀,当这种膨胀超越一国经济和社会承受力时,将演变成财政危机,并由此引发一国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和社会动荡。作为衡量财政风险的主要指标,赤字反映当年财政收支的缺口,债务则是历年财政赤字的累积,权衡赤字和债务,债务更能反映财政风险的状况。

我们根据财政承担债务风险的责任和性质,可将财政风险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的财政风险,另一类是间接的财政风险。按照这种分类,今年我国直接显性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为20%,直接财政风险并不大,远低于国际公认60%的警戒线。关键是看或有债务。我国1998年由中央财政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而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累计到2003年底中央财政出口欠退税3300多亿元,以及各种地方政府债务、养老金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等,把这些或有债务与直接显性债务加起来,总债务占GDP的比重将超过60%.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7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经济发展

2004年9月我国东北地区率先试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型增值税是否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最佳选择,一直是国内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增值税转型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转型将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每个人观察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所以产生意见分歧是完全自然的。但是仍然可以看出来,无论何种观点,大家对增值税转型的长远积极影响均持肯定态度,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收获。

1 增值税转型对总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要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二是物价水平要基本稳定。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将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为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实际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将出现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是,从长期影响和我国宏观均衡发展需要看,这一财政减收无疑又相当于我国政府为企业注入了大量的现金流。鼓励新技术的使用、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落后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此番增值税转型所要发挥的作用,可能会在若干年后收到明显的效果。从长期看,因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也将促使税收收入总量随之逐步增加,增值税转型的正效应终究会大于负效应。

3 增值税转型对促进投资的分析

(1)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显著。有关数据表明,在国内生产总值、法定税率、投资增加额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类型不一样,造成实际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将起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其影响将是减轻企业实际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加经济活力。相比较而言,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当年的投资增加额越大,实际税收负担比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比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投资的变化,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投资支出的增加在乘数理论的作用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而显现出来。

但是还有一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企业在实际中投资与否取决于投资的边际效益增值税转型后税负的降低只是投资者附加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因素。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的市场供需以及商品的赢利空间。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是一种相对长期的趋势,它是通过扩大企业未来收益与投资的成本的空间,使因转型所产生的税负减轻这一利益大于投资成本,影响企业当前或未来的现金流量,而促动企业增加投资的。

(2)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在增值税转型下,既鼓励了企业进一步增加投资需求,又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优化。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后,原先固定资产比重小的行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偏低的优势也将逐渐消失,而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大,相对于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转型将对它们更加有利。这就促使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同时,还会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税负结构的重新调整还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不同地区之间产业的发展,这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此外,对刺激西部投资,缩小地区间经济差异,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8

一、奖励对象

本镇辖区内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相关有关联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1、大力推进零地招商、招财引税。凡在本镇注册且不占用本镇土地、用电、水等资源的公司企业。①其销售收入在本镇开票且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结算镇政府留成税金部分的20%奖励到企业;②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00万元-15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结算镇政府留成税金部分的25%奖励到企业;③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50万元以上(包括15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结算镇政府留成税金部分的30%奖励到企业。

2、积极鼓励已落户本镇有相关联的企业招财引税。①凡在本镇新投入企业,合同约定正式投产前即形成开票收入且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30%奖励到企业。②凡在本镇落户的,且在异地老厂仍然正式生产的企业,积极鼓励形成规模销售,凡能达到本镇规定的亩均税收贡献且纳税总额比上年同比增幅达30%的关联企业,予以税收返还奖励,标准为纳税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40%。

3、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招财引税。①凡在本镇所有工业企业,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且税收同比增幅达40%以上的,税收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25%奖励到企业。②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50万元的,且税收同比增幅达35%以上的,税收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30%奖励到企业。③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且税收同比增幅达30%以上的,税收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35%奖励到企业。

4、以上奖励条款中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不含固定资产抵扣税和企业退税部分。

三、奖励结算方式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9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好转,各地经济发展都按下了“复工键”“加速键”。很多退役军人也跃跃欲试。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xxx以上.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就业政策仅参考资料,欢迎参阅。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好转,各地经济发展都按下了“复工键”“加速键”。很多退役军人也跃跃欲试,希望在机遇与挑战中觅得先机,找到自己发展的新机遇。

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困难企业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如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申请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申请流程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三是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 = 含 税销售额 /(1+1%);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是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规定 :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自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是职工医保费减征优惠。《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 33 号)规定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 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他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笔者想说,其实作为退役军人来说我们不仅要关心到底自己可以享受到多少优惠政策,也要思考这些优惠政策背后要说的话。笔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关心支持,以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另一方面,这也是对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存在问题和自身不足的正视,通过支持和照顾引导大家合理优化资源,树立信心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这也是尊崇军人、关爱退役军人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聚力合力推动退役军人事业的发展。 03 是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