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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员述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3:51

审计员述职报告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1

关于审计的独立性,中外审计界大多数都认为其对于注册会计师非常必要,认为它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审计的本质特征。然而,究竟什么是审计独立性,该怎样理解审计独立性涵义呢?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一、独立性涵义的观点综述

(一)学术界的观点

1.Edwnrd.B.Wilcox(AICPA前任主席)

认为公共会计师具有一种职业道德责任,以完成一种扎实的能胜任的工作。会计师对不熟悉的公众有正直的责任,即使他不知道这些人是谁,他也必须保护他们。即便这样做会违背或否认其委托人的愿望,并且有可能被解除工作,他也必须这样做。

2.Mauts&Sharaf的观点

认为审计独立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事实上的独立,即实务人员的独立;二是审计人员作为一种职业团体的外观上的独立性,即审计职业的独立性。所谓实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检查业务和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保持适当态度的能力。审计职业的独立性则是一种对审计人员集体的印象。

3.DeAngelo的观点

审计独立性反映审计人抵制客户选择披露压力的能力,审计独立性水平被定义在发现违约行为的条件下报告违约行为的条件概率。显然,这是从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的角度定义的审计独立性。

4.Antle的观点

Antle把审计人模型化为预期效用最大化者,在所有者、经理和审计人三人博弈的环境下,给出了强独立、独立和不独立的三个定义。强独立是指在由所有者选择的激励方案限定的、与经理进行的子博弈中,审计人采取所有者最偏好的纳什均衡战略。独立是指在上述子博弈中,审计人采取占优均衡战略。不独立是指在上述子博弈中,如果审计人采取合谋战略,即审计人和经理选择一个合谋的负支付方案。这是从审计人和经理合谋或合作的角度定义的审计独立性。强独立表明审计人与所有者合作,独立表明审计人不与任何人合作,不独立表明审计人与经理合作。

5.Magee&Tsengr的观点

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的职业判断与其作出的报告决策的一致性。判断与报告一致时就是独立的,只有当审计人与客户对某一报告问题意见不一致或对同一报告问题的两种可选报告策略,在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或是否对报告结果有重大影响方面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审计人选择客户偏好的一种报告策略,则审计人损害了独立性。

(二)监管界和职业界的观点

认为独立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实质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客观、正直的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注册会计师出于职业需要,在审计过程中自觉保持的一种公正态度,即精神上的独立;二是形式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对于客户而言应具有独立的利益、身份或地位,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即要使外界相信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

该观点也是国际上对民间审计独立性内涵的普遍看法。最具代表性的美国《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利益冲突,特别是在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审计人员必须同时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二、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分析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独立性的涵义或衡量独立性的标准进行了探讨,从中反映出审计独立性这个概念的复杂性,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经表示的:“在与审计有关的概念中没有什么比广泛应用的审计独立更需要解释的了。”笔者认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分析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独立性的主体

上述观点中对独立性主体的提法主要有“审计人”、“会计师”、“实务人员和审计职业”这几种。“实务人员”和“会计师”都指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人员;“审计人”不仅包括注册会计师,还包括注册会计师所属的事务所;“审计职业的独立性”指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的总体印象。那么,独立性的主体到底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们在提到“注册会计师”的时候,可能指“注册会计师人员”、“注册会计师组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所以独立性的主体应该包括CPA、事务所、CPA职业这三个层次,分别称为CPA独立性、事务所独立性和职业独立性。其中CPA、事务所的独立是基础,只要CPA、事务所独立,并以恰当的方式向外界传递了该信息,就自然能实现“职业”独立形象,从而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

(二)独立性的对象,即对谁保持独立

上述观点中大家对于独立性的对象的提法主要有“客户”、“委托人”、“经营者”等几种。在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中“经营者”即“被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需对“被审计人”保持独立应无异议。然而如何理解“客户”的提法?是否需要对“委托人”也保持独立?

在一般的劳务交易中,“客户”是指劳务的服务对象,也是劳务报酬的支付者。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对事务所而言,“客户”就是审计服务的对象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呢?按这样理解,则“客户”可以看作是被审计人和委托人的统一(反映了现实的审计委托关系)。于是独立于“客户”要求既独立于“被审计人”,也独立于“委托人”。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最终还要从委托人处获取报酬,说明审计人对委托人存在一定的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不能不影响整个审计过程。故有些审计学者认为要求审计人对委托人独立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恰恰反映了独立性的相对性,但并不能否定应对委托人保持独立。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所要保持独立性的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扩大的趋势。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刚诞生时,仅需对被审计人保持独立。而在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仅仅是委托人(股东),还包括其他社会公众,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对股东有明显的偏向性,即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独立性的对象,“独立于客户”(也即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提法应该更为全面和合理。

(三)独立性的内容

职业界和监管界认为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这和莫茨、夏拉夫的观点相似),但由于实质独立的无形性,实际上在谈论审计独立性时通常指形式独立。而

学术界如DeAngelo、Antle、Magee&Tsengr等则通过对CPA行为的分析来定义独立性,即在“行为独立”的意义下使用独立性概念。笔者认为行为独立和实质独立本质上是一致的,行为独立可以说是实质独立的具体化,相比之下使用“行为独立”这一概念更易于理解和衡量独立性程度。

(四)独立性的判断标准

怎样判断CPA是否独立,独立性程度强弱是个较难解决的问题。难主要难在“可操作性”上,如DeAngelo的“审计独立性水平为在发现违约行为的条件下报告违约行为的条件概率”,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很难计算。尽管如此,审计人是否独立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查:一是看事前有无违反形式独立的具体规定,如果在实施审计前,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则是不独立的,否则是独立的;二是看审计过程中审计人有无受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如审计人的审计计划、审计调查、审计报告等审计行为受到被审计人等外界的重大限制、干扰或影响,则是不独立的,否则是独立的;三是看事后审计报告的质量,如果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中含有重大的错报或遗漏,而审计报告中又未以适当方式反映,则是不独立的,否则是独立的。

上述所列的三个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有具体的规定,往往是审计人、监管者采用的;第二个标准可能更符合大家对“独立”这个词的理解,但是难以验证;第三个标准是报表使用者实际使用的,他们更愿意从“结果”来推知“过程”,在他们看来,“低质量审计报告”等于“不独立”。严格地说,“不独立”和“审计质量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这两者密切相关。特别从审计报告使用者角度看,证券市场上如出现较多的低质量审计报告往往使他们怀疑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而如果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被审计报告的读者承认,事实上的独立性就没有多大价值,因此,如果采用第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独立,对会计师职业界不无益处。

(五)“超然独立”还是“恰当独立”

从伦理角度来看,独立性的要旨是公平,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的要求,而不屈从于任何一方的利益、权利,不唯大股东、唯政府,充分照顾到那些维系整个资本市场安全的各个投资者,照顾到那些掌握着全社会财富的大部分、而均值很小的弱小投资者的合理的利益要求。这样的“超然独立”状态很完美,是广大报表使用者所欢迎的,但却仅仅是一种“理想”。

因为注册会计师也是“经济人”。他们靠提供服务获取审计公费来生存,有着不同于报告使用人的“独立利益”。正如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因此,从现实考虑,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不存在绝对的、超然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只要做到“恰当独立”就可认为其是独立的。

三、结论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 关系 重构

随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陆续推出,我国产生了由“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中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再停留于较高层级的专家远程监控,而是向实际业务纵深渗透和发展。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公司治理框架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与内部审计关系的科学定位则成为了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现代内部审计与当前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方面的差异

1、当前国际内部审计职能定位

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现代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师对企业内不同的运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的评价活动,其工作目标涵盖了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识别程度和控制程度、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适当的管理标准、资源是否被有效和合理地加以利用等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管理控制目标。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衡量和评价控制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效率及效果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伍,而这支队伍的领头羊就是企业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了其职责: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为保持内部审计所必要的独立性,向审计委员会作职能性报告,向总经理作行政性报告,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中对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政性报告关系作出了说明。

职能性报告是指: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认为的其他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适当询问管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评价和薪酬;企业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企业组织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实务框架构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独立性,也确保内部审计完成了企业风险控制体系按照coso框架建设中作为基石这一功能定位。

2、我国内部审计职能演进与定位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转变。国家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内部审计部门成为专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专职部门。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指引中还将内部审计的报告机制表述为“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可以认为,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为风险控制诸要素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整个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基石。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开启了我国内部审计与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方向的接轨之路,历史性地赋予了内部审计新的专业使命,使得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外延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于该职能部门的战略定位,将推动内部审计从事后型专业检查向预防性控制专业方向转型。

3、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定位现状所导致的管理瓶颈

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其工作目标定位比较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其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领导,相对而言处于较低的职能层级,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上述国际和国内对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从公司治理角度推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内涵,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外延。但与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北美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建设方面还缺乏制度基础的保障。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清晰地表述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建设性的,特别是内部审计关键人物在职责和报告机制的定位模糊,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维持从下属营业风险管理层级到高级管理层级再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从而使监管当局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决策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贯彻执行。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架构中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及其现实作用

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根据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纷纷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基本形成了将一元结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二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从制度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治理层的作用,加强和优化了董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发挥却遭遇了瓶颈。

第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线条粗放,监督措施落实层面定位缺损,导致治理层级对风险管理在实践中缺乏实际指导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绝大多数是由专家组成的,无论是在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还是履行监管职能方面,都具备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要求。但从上述要求中不难看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由于线条过于粗放,难以保证其职责履行的良好效果。特别是监督措施落实层面的定位缺损,是直接导致审计委员会功能发挥遭遇瓶颈的重要因素。

第二,审计委员会缺乏内部人嵌入,业务渗透力薄弱,导致其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服务功能缺乏传导机制。审计委员会主要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组成,是由外部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虽然具备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但缺乏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他们只能通过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听取相关汇报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种机制中,缺乏内部人的植入,一年中寥寥数次的会议难以与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也无法将审计委员会的业务功能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去,这种传导机制的薄弱,势必导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元素之一,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定位功能大大削弱,甚至流于形式。

三、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重构与关系重塑

科学定位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论从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元素的战略要求,还是内部审计向预防型与检查型相结合的控制专业转型的长远目标来说,都面临着一种现实的决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间关系的潜规则: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负责,这些监督机构彼此之间不存在垂直关系。尽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但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同属于监督机构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两者之间,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非常设机构的性质以及独立董事出任的做法决定着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和相对较低的业务渗透。而内部审计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可以有效实施风险控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工作职能和目标能够满足和弥补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如果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进行无缝对接,将大大提高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中必要元素的治理效果,保障审计委员会实施风险控制的功能性传导。

战略性与业务渗透的对接需要将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最大的独立性。而现实操作中,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实施对接所必备的制度基础方面的技术性支持,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面临轴心错位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风险控制架构,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重构。

首先,将任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一方面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高度的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将从制度上巩固审计委员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治理层对企业在风险控制等领域的业务沟通与渗透,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将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内部人植入审计委员会中,成为企业风险控制专家组成员之一。一方面可以重新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连接定位的精度,有效保证审计委员会治理功能的聚集与控制功能传递的渠道畅通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重新塑造内部审计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专业化道路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有红、赵佳佳:审计委员会职责再造与关系梳理[j].会计研究,2006(5).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财务报告 质量述评

一、引言

20世纪初,美国证券市场爆发了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大公司的会计丑闻,美国为此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其中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全部为独立董事。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频繁发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事件,诸如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及他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和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不久,中国证监会表示要尽快在国内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

从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进而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从理论上来看,审计委员会被赋予了监督公司会计、审计事务的职权,并构成公司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务中,审计委员会是否具备治理功能呢?如果有,如何发挥这些功能呢?具备哪些特征的审计委员会能够更有效的发挥治理功能呢?这些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的关注。

审计委员会通常负责为公司选择外部审计师,并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管理层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此外,作为内部审计的领导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存在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本文将对目前国内外有关审计委员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回顾,找出尚未解决的问题,以期为未来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指出可能的研究方向。

二、审计委员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1.国外相关文献

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将审计委员会视为一个整体,即将公司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哑变量,如Wild(1996)的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其盈余反应系数更高。Dechow et al.(1996)研究认为,如果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占比例较高,并且未设立审计委员会,那么这类公司出具虚假财务信息的比率较大。另一类则从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层面出发,考察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专业性特征、行为性特征等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个方面。

(1)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

Klein(2002)考察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与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成反比。Beasley et al.(2000)发现存在财务欺诈的公司,其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也较低。Jenkin(2002)、Vefeas(2005)研究发现了类似的结果,这些研究均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能够提高公司财务报告质量提供了经验证据。但是,也有一些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如Xie et al.(2003);Yang&Krishnan(2005);Uzun et al.(2004); Felo et al.(2003);Anderson et al.(2003)。

不过,许多同类后续研究(Bedard et al.2004; Bradbury et al. 2004;Abbott et al. 2004; Bryan et al. 2004)表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的确可以降低公司财务舞弊发生的概率或公司盈余管理水平。但是,目前尚无研究对这些相互矛盾的研究发现进行整合。

(2)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

为什么关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关系的文献,有的学者发现有促进关系,有的学者发现不相关?原因主要在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并不会自然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提高。因为,从动机角度来看,尽管所有的独立董事都愿意去监控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Park and Shin(2004)认为只有那些拥有财务专长的独立董事才有能力这样做。

Xie et al.(2003)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中的公司董事(即曾经或正在担任其他公司管理层职务的独立董事)比例及金融董事(曾经有过投行执业经历的董事)比例越高,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越低。Abbott et al.(2004)研究发现,那些审计委员会中有至少一名财务专业人士的公司发生报表重述的可能性较小。Agrawal and Chadha(2005)发现了同样的证据。Song and Windram(2004)的研究得出,具有财务知识并且活跃的审计委员对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有显著的贡献。Bryan et al.(2004)对福布斯500强公司的研究也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果全部是财务知识者,其ERCs更高。Bardad et al.(2004)分析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特别公司经验是否会影响其履行职责。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具备公司治理经验和特别公司经验能够显著降低公司激进的盈余管理水平。这些证据均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具备财务专业知识或了解财务报告流程中的相关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履行财务报告监督职责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3)审计委员会行为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

审计委员会能否发挥监督作用,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它的活动的强度如何,即具备怎样的行为特征。通常,研究者以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次数、是否有明确的财务报告质量监督职责及审计委员会规模三个方面来衡量审计委员会的行为特征。

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次数可以用来反映独立董事工作的努力程度。可以预期,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次数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应当是正相关的关系,即代表审计委员会工作勤勉程度的会议频率越高,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或其他财务报告发生不可靠的概率就越低。一些研究者对此提供了支持性证据,如Abbott et al.,2004; McMullen&Raghunandan,1996; Parker,2000; Xie et al.2003; Anderson et al.,2004)。上述研究表明,为了有效执行其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似乎必须维持一种持续的正常活动水平。但是,也有研究者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年度会议频率并未对其监督绩效产生积极作用,如Felo et al. 2003;Bardad et al. 2004;Lin et al. 2006;Yang& Krishnan, 2005。

尽管审计委员会被赋予财务报告监督者的角色,但是,如果这种职责未被明确界定,并且未被授予执行权利,那么这样的审计委员会往往是没有效率的。正如Parker(2000)、 Chtourou et al.(2001)及Bardad et al.(2004)的研究所表明的,那些在公司年报中明确披露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公司,其盈余管理水平比那些审计委员会责任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的公司更低。Kalbers&Fogarty(1993)的研究表明:一个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正式章程,不仅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监督任务提供了权利来源,而且为他们履行责任提供了指南。

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目前尚不明确。Lin et al. 2006; Yang&Krishnan, 2005; Beasley,1996; Kao& Chen,2004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规模越大,财务报告质量越高。Andersonet al.2004则发现了相反的结论,即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呈负相关。另有学者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无关(Xie et al.2003; Bardard et al.2004; Abbott etal.2004;Farber, 2005)。

2.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目前,我国对于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否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杨忠莲、杨振慧(2006)研究发现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报表重述显著相关。刘力、马贤明(2008)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的盈余管理绝对值显著比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小。吴清华等(2006)研究发现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将能呈报更高质量的会计盈余信息。

陈小林、胡淑娟(2008)研究发现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显著降低了扭亏盈余管理的行为,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但对于配股的盈余管理行为,没有抑制作用。倪慧萍(2008)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后会显著抑制公司的操控性应计水平。谢永珍(2006)研究认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维护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方红星等(2009)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与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正相关。蔡卫星和高明华(2009)以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与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精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实证检验了审计委员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与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质量,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赵息等(2010)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正相关,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时间越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随着我国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数量的增长,后续的研究开始从审计委员会特征角度进行研究。王雄元和管考磊(2006)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考察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专业性特征及活跃程度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独立性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专业性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无关,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李斌、陈凌云(2006)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报补丁的概率成负相关关系,并且,随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增强、权威性的提高、主任委员独立性的增加,公司年报补丁的概率进一步降低。涂建明(2010)则研究了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特征的治理有效性,即那些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有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长的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积极规避不利审计意见。

我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要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仅仅是建议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未作强制要求;其次,由于国内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尚处于建设阶段,尽管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较多,但大多采用的是规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则主要集中于或停留在讨论审计委员会存在性的影响,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能力、规模结构、勤勉程度等关注较少。

三、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我国上市公司纷纷响应,很多公司相继成立了审计委员会。截止2005年底,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701家自愿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这个数字还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仍处于自愿设立阶段,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且这一制度也是仿照英美等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来推行的。那么,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审计委员会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换句话说,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是否得到有效提升?市场对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是否有更好的反映?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证检验。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协调我国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大多围绕其设立是否具有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但究竟具有哪些特征的审计委员会的建立才能真正起到改进公司治理的目的?

因此,未来需要更多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及其治理效率的研究。例如,及时性是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如何影响及时性?其次,越来越多的研究将稳健性作为财务报告质量的一个衡量指标,审计委员会特征是否会影响稳健性,如何影响?最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信息使用者的选择性信息提供,是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所产生的内生决策。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减轻公司管理者、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问题,或者是向市场提供更多的信号从而获得更有利的资金供给,这两者都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被认为有助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改进。在中国,审计委员会特征是否会影响管理层自愿信息披露的程度及质量?这些都将可能成为未来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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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清华,王平心,冯均科.审计委员会之治理效率:实证文献述评与未来研究方向[J].审计研究,2006(4)

[4]杨忠莲,杨振慧.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研究—来自报表重述的证据[J].审计研究,2006(2)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财务重述 上市公司 内部治理

财务重述是指上市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的行为,其本意在于更加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国内上市公司往往基于特定的自利目的进行财务重述行为,加上层出不穷的舞弊事件,这就难免让公众质疑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也贬低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价值。公司内部治理对财务重述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视角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理论分析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公司治理的起源。公司内部治理可以看成是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目的是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曾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发生财务重述意味着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我国A股市场2001―2009年有683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重述,占2009年底A股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39.43%(李弘,2011),说明财务重述行为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财务重述行为既包括无意的行为(如财务计算错误),也包括有意的机会主义行为(如盈余管理)。财务重述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治理层为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公司治理层的盈余管理动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基于资本市场动机的盈余管理,包括股票发行、配股、退市、并购、财务预期等;二是基于契约动机的盈余管理,包括报酬契约、债务契约、管理层更迭等(周晓苏、周琦,2011)。

1.股权结构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在绝对控股情况下,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权缺位的问题导致管理者出于自利操纵盈余,对财务重述的项目和幅度都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者更有可能通过财务重述来实现盈余操纵的目的。控股程度与控股股东性质对财务重述有重要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未完全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不易于发生财务重述;在绝对控股条件下,国有公司比非国有公司更易于发生财务重述(于鹏,2007)。

2.董事会对财务重述的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监督财务报告的能力就越强。如果董事会成员中存在高管兼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流于形式时,委托下的管理者就更有可能利用财务重述来实现盈余管理,所以,高质量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可能性(陈婵、王思妍,2013)。

3.管理层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目标经常不一致,薪酬契约使两者利益趋同,但管理者出于获得更高的报酬可能采用非正常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此外,绩效考核和证券市场的压力也可能导致管理者通过美化财务报表掩盖糟糕的经营实绩。

二、存在问题

(一)董事会功能弱化

1.“少数人”代言“多数人”。董事会就其职责而言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既要谋求公司的发展,又要满足股东的诉求,同时还要履行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从程序上讲,由董事会对财务重述公告作出更正说明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当前国内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比较高,往往是少数大股东实际控制着董事会。中小股东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太分散,加之持股比重低,一般没有办法获得董事会的席位,也不能对董事会成员的人选产生影响。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以按自己的意图选择董事会成员并使之成为其利益代表。这样,就产生了“少数人”代言“多数人”利益的不合理现象。董事会对财务重述行为的说明,在很多时候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A股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大约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四分之一①,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客观上有利于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缩短决策时间。但与此同时,董事会的职能被削弱,董事会制约管理层的作用弱化,甚至丧失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或反被管理层所制约。在“内部人控制”效应下,董事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就大打折扣,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表重述体现的只是少数控股股东的意志,这就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不独立。第一,提名和选聘有缺陷。独立董事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提名,中小股东参与提名情况很少见,使独立董事与内部人利益高度关联。第二,具体职责和定位模糊。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规模比例等缺乏明文规定。监管机构希望独立董事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公司更希望独立董事发挥咨询的作用,提供专业支持。第三,激励机制比较单一。缺乏动态长期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往往会选择服从内部人的要求而得到报酬。独立董事不独立,对财务重述的监督很难到位。

(二)监事会功能虚化

1.监督职权缺位。在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公告中, 监事会也需要对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拥有财务检查权、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管的监督等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成员是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推选和指定的,且监事的报酬、职位等也由董事会和管理层决定,这就使监事会在地位上明显低于董事会。让地位低的机构去监督地位高的机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2.独立董事客观上弱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的不足而引入的,两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但是两者在职能划分上界限不清,部分功能交叉。在当前的法律体制和公司治理水平下,两种机制的交叉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财务重述行为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独立董事至少在以下方面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一是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影响高管的选任、薪酬等,具有明显监督优势;二是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而独立董事则对董事会决策有表决权;三是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有助于公司科学决策,而监事住住缺乏检查公司财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

美国在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于2002年7月26日颁布了《萨班斯法案》,此后发达国家对审计委员会建设格外重视,对其成员有很高的专业准入门槛,一般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充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说,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灵魂,包括自身的地位、人员等。只有真正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才能切实保证财务重述信息真实可靠,在较大程度上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并保证外部审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置审计委员会在国内上市公司并非强制,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直接选派内部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其待遇和升迁一般由董事会决定,有些上市公司出于提高公司形象的目的设立审计委员会,其独立性就得不到保证,监督作用也很有限。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应付了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质疑时,发表意见的报告程序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监督作用难免流于形式。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董事会的作用

1.完善董事会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或关键人等“少数人”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第一,完善董事资格、组成等具体制度。对董事资格坚持专业、经验、背景等多样化配置,使不同经历、不同群体的董事能够优势互补,规定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通股股东提名的代表,同时鉴于职工代表董事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应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第二,完善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制度下,股东可以集中自己的投票权,选举一人或数人,有利于广大中小股东选举利益代言人进入董事会,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矫正“一股一票”表决的弊端。第三,完善董事权利行使机制。降低少数股东的行权条件,规定董事具有远程投票的权利,完善董事制度,规范条件和程序。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关键在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一,保证独立董事个体的独立性。禁止与公司、公司高管等存在特定关系或利益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选聘时要公开透明;限制独立董事兼职公司的数量,保证履责的时间;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绩效、风险等挂钩,实行优胜劣汰。第二,保证独立董事整体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成员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改变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现状,增加中小股东、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的提名数量,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

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应正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职能的冲突问题,关键是使两者兼容和协调,从而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财务重述的监督作用。

1.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职责。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两者职责,避免在对财务重述的内部监督过程中出现同时授权、监督混乱,提高财务监督效率。独立董事侧重于对重大经营决策、经理聘任、董事任免、重大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对管理者形成约束和监督。同时,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弥补监事会事后监督的不足。监事会侧重于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经理财务行为的合法性。

2.扩大监事会规模,提高监事的素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平均规模为3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下限,人数配备过少限制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监事会应由债权人代表、大股东代表、中小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联合组成,尤其是职工代表应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此前不得担任过经理以上的职务。为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应选派产权代表进驻监事会,加强监督职能。另外,目前监事素质较低也是不争的事实, 缺乏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因此,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条件上,应设置专业知识、学历等方面的条件,提高财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监事会监督职权。其日常经费的保障应与董事会保持独立,监事会至少应享有对董事、经理人等人事任免建议权,并对不恰当的任免拥有否决权。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应进一步完善,如细化监事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让其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状况;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监事进行考评,优胜劣汰。此外,监事会有权依法依规监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管理层质询,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将审计委员会改设在监事会

在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督权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不再行使财务监督权。需要说明的是,独立董事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财务报告等职权照常行使,但不以财务监督为目的。鉴于目前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并未有效发挥,而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主要成员为独立董事,如果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保证,其在董事会的作用理应得到充分发挥,再设置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没有必要。因此,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等成功经验,将原设在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改设在监事会,强化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功能。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经营者的履职情况,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程序、评价内部财务控制、主持外部审计事务、评价公司风险等。

(作者为硕士、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黄娇.试论财务重述与管理层盈余预测[J].新会计,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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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较具体地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199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新发起成立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起草了一份《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全面扩展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后,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进一步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虽只有10余年的,但财务造假案却触目惊心,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银广厦等案件造成了极坏的。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健康,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何功能,现阶段如何保障其发挥应有作用?本文拟对此作详细探讨。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为此我们建议:(1)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管理、界等专家人士经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2)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3)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单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职就有诸多职责,还要负责和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谁来当独立董事?必须给独立董事合适的待遇使其尽职尽责工作并有能力应对风险。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治理准则实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监事会担负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多数监事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或工作背景的政工、纪检、工会干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设立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现象。即使治理准则本身,对两者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划分也较模糊。如治理准则第59条指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如何监督?与内部审计是何关系?与审计委员会是何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我们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划分,合理分工,审计委员会履行治理准则规定的职责,监事会在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应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督职能,包括监督管理当局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有无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两者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也是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还是总经理领导或是双重领导?不少人提出内部审计应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摆脱总经理的控制。但在我国现阶段审计委员会人员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可能会使内部审计疏于管理,更无法保障其审计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行政上由总经理领导,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编制;业务上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委员会应负责:(1)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的业务测试,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的人员和胜任能力;(2)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报酬与晋升;(3)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其工作计划;(4)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保证其按相关准则制度进行;(5)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依赖内部审计来完成部分工作职责。

(五)切实保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从而使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完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为管理当局“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准则,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掉。我国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比国外频繁,2002年年度报告审计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指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到重点监控,注册会计师协会亦对变更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严格重申要求,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在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应实行强制性轮换,其他国家也作出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和中注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严重。

治理准则要求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这对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发挥重大作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1)熟悉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自身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2)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考察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与之沟通讨论;(3)了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分歧,并熟知对这些分歧的处理结果;(5)定期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谈,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有关管理当局提高管理质量的建议;(6)认真审核管理当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7)复核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并确认其收费情况;(8)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应注意,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会计关系网要比上市公司大得多,由其建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独立董事本人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审计委员会将失去功能,甚至还有副作用。归根到底,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的核心。

(六)认真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审核的财务信息负应有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权限失控,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单位和国家财产受损,给企业虚假财务报告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为规范会计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规范,为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但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现象,控股股东没有对外提供真实财务会计信息的积极动机,因此内部控制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减弱,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内部会计控制失控都很突出。当然,形式上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能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我们知道,安然董事会17名董事中有15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7名成员全是独立董事,如此完善的制衡机制并没有堵住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

毫无疑问,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解决,审计委员会的进言献策就难以生效。审计委员会不是万能的,决不能把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担的责任推给审计委员会。

[1]刘力云。审计委员会制度评述[J].审计,2000,(3)。

[2]张龙平。审计[M].北京:出版社,1995.

[3]黄世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1,(10)。

[4]陈汉文,张志毅。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J].注册会计师,2002,(1)。

[5]美国萨班斯法案简介[J].学术动态与法规信息,2002,(2)。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6

2010年6月,D县审计局接受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县某单位领导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阅账簿、走访调查,对被审计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等方式,发现:该县为争取西部政策延伸县和2008年中央扩大内需、跨县铁路建设等重大项目资金,“跑部钱进”的费用逐年增加,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开支,该单位采取设立“小金库”的方式,从油菜基地项目中套取专项资金,用于机关日常行政性支出。审计同时发现,该单位总支部书记C某涉嫌以落实项目费用为名收受贿赂;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W某涉嫌利用其妻与他人合伙注册农业发展公司,以争取省拨农村公路改造和农业项目为名,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D县审计局将此案形成审计要情向县委、县政府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指示立即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随后,D县人大常务会免去该单位主要领导职务。D县纪委给予该单位党总支书记C某一年处分,县监察局报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给予C某行政撤销其兼任的D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主任职务处分。D县纪委同时对W某实施“”,立案审查其违纪违法行为。该项目2011年被江西省审计厅评为全省优秀审计项目。

无主的借条

由于这次审计是县委组织部临时委托的审计任务,该单位领导为拟提拔为副县级的对象,县委组织部要求在审计机关一周内完成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真正是时间紧、任务重,6月12日审计组一行五人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立即带队进点实施审计。

D县审计局以前多次对该单位进行过审计,为了节省时间,审计组进点后分成三个小组,一组由主审负责面上的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摘录各项总账明细账,审核被审计责任人提交的述职报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为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素材。一组由2人直奔主题,翻阅财务提供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另一组由组长(分管副局长)和另一名业务人员对委财务股的出纳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2008年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出资、出人、出办公场所违规设立J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车购税安排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在项目立项时约定,申请拨付资金时收取项目咨询费,收入主要用于向中央财政申请资金必须的走访,即俗称的“跑部钱进”费用,以及弥补项目运作管理财政安排资金的缺口。这些费用最终都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负担,本就不足的项目资金,使得资金更为紧张,项目质量因此大打折扣。对此,审计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取得了时任县长的“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批示。审计人员审核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措施,电话询问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以及对项目办和机关的财务盘库都证实,自2009年6月起,J公司未再收取任何项目咨询费,审计整改建议得到落实,这与该单位领导的“述职报告”表述内容一致。审计人员初步认为,这项审计成果可以作为正面评价上审计结果报告。

但是,在查阅凭证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多数人都有外出招商的旅差费报支,全年共6多万元,经询问会计,实际为未外出招商人员也以旅差费的形式领取人均3 000元的招商费用,以平衡外出招商与留守在家人员的收入悬殊,化解内部职工的不满心理。对此,审计分析认为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问题。出纳盘库同时发现,该单位油菜基地项目办公室出纳处的借条及收款收据,共14张24笔,总金额为123万元。经与该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核对,多数借款为不在花名册之列,也就是外单位的借款,要求出纳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借款用途等详细信息,出纳更是吱唔不清。无奈,审计组在得到该单位领导的同意后,将项目办和机关财务账上的“暂存”、“暂付”明细科目全部在该单位一楼大厅醒目处张贴,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以期得到相关信息。花了三天的时间,与财政局的项目资金核对和该单位机关与项目办财务全部审计完毕,没有发现什么特别的问题,但“暂存”、“暂付”公布也已到期,依然有16笔借款计96万元无人“认领”。审计组决定还是分组,主审留下来开始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另4人分成两个小组,去项目实地察看,不能因为被审计责任人是未来将提拔成为县领导,就省略必须的审计程序。

收费的项目

6月16日,审计组来到某村听取镇长和项目村负责人关于油菜基地项目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汇报座谈过程中,审计组长发现一个细节:当审计人员每提到一个问题,镇长都会把随身带的小本本拿出来翻一下,说到激动处还拍打着他的小本本,打保票说,这个没问题,我记得很清楚。审计组长要求看他的小本本。不错,本子上是这么记载的,他又随手翻过一页,看到有笔流水账,上面写着:某月某日,收县拨项目款60万元,但60万元后多了“-4万元”几个字。

审计组长好奇,就问这减去4万元是什么意思,少付了项目工程款吗?镇长说,怎么会少付,那些包工头来头都大得很,要少付他钱还得了。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7

流程图的补充说明通常采用两种途径完成:①查阅、分析关于控制的记录文档,通过获取每一个控制执行证据的纸质拷贝并考虑该证据的可靠性。即充分考虑此项证据作为补充流程图的基础是否足够。②访谈。审计人员在绘制流程图和编制流程文字描述过程中,可能会对涉及的问题继续对业务流程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如果与实际流程不符,要及时对流程图和文字描述进行修改。测评人员应将访谈的文字叙述填列到文字描述当中。对于有异议的事项(如访谈内容与现有的制度规定不一致等)还可以进行回访或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事实上,在编制文字描述过程中遇到问题(如流程顺序不当等)都应该向访谈人员核实并修改访谈笔记。

二、审计测评

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流程图完成后,审计人员根据流程图,执行更详细的检查,对已建立的控制制度和目标进行程序测试,测试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正式测评阶段主要完成两方面工作:1.实施重点测评。对照流程图,实施的重点测评环节如下:①内部控制措施设置是否全面合理;②职责分工和牵制是否恰当;③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④内部控制目标设计和执行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⑤控制的可能获利环节是否实现有效控制;⑥人工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监管;⑦控制设计的改变是否产生重大影响;⑧工作流程是否受到全面监督;⑨在处理高峰期间控制是否有可能被越过;⑩管理层越过控制的可能性;輯訛輥舞弊的风险;輥輰訛是否有适时的证据证明控制的完成。2.完成测评报告。测评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流程图实施重点测评工作后,就被审计单位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全面性作出的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审计测评报告应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六个要素构成。报告的正文部分应该包含测评的背景、范围、目标、方法,并按照流程描述的过程,逐步汇总提出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测评意见,附件部分主要包括被测评单位的意见反馈、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报告总体应具有建设性和可靠性的特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详细说明涉及的内部控制点,如不存在控制缺陷,应当写明未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说明。对测试阶段确定的剩余风险应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得到对方认可,降低审计风险。

三、流程图应用的局限性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8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 关系; 重构

随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陆续推出,我国产生了由“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中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再停留于较高层级的专家远程监控,而是得以向实际业务纵深渗透和发展。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公司治理框架后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与内部审计关系的科学定位则成为了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现代内部审计与当前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方面的差异

(一)当前国际内部审计职能定位

纵观当今国际形势,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现代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师对企业内不同的运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的评价活动,其工作目标涵盖了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识别程度和控制程度、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适当的管理标准、资源是否被有效和合理地加以利用等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管理控制目标。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衡量和评价控制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效率及效果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伍,而这支队伍的领头羊就是企业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其职责: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为保持内部审计所必要的独立性,向审计委员会作职能性报告,向总经理作行政性报告,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中对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政性报告关系作出了说明:

职能性报告是指:公司治理机构能够做到发挥下列功能,是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和权力的根本保障,具体内容有: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认为的其他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适当询问管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存在于企业管理结构内的报告关系,有助于协调内部审计日常运行,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评价和薪酬;企业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企业组织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实务框架构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独立性,也确保内部审计完成了企业风险控制体系按照coso框架建设中作为基石这一功能定位。可见,现代内部审计不仅重塑了内部审计的角色和目的,并且同时指出了内部审计的机会和责任。

(二)我国内部审计职能演进与定位现状

我国的内部审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发展,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转变。国家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不难看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已经从最初主要以会计为导向的专业向以管理为导向的专业方向转移。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内部审计部门成为专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专职部门。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指引中还将内部审计的报告机制表述为“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颁布,产生了中国企业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迈进的管理新标准,催生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向着现代企业制度需求的进一步演进。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为风险控制诸要素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整个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基石。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开启了我国内部审计与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方向的接轨之路,历史性地赋予了内部审计新的专业使命,使得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外延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于该职能部门的战略定位,将推动内部审计从事后型专业检查向预防性控制专业方向转型。

(三)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定位现状所导致的管理瓶颈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中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导致了经济体之间在内部管理需求方面有相当的差异,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设置有不同的组织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其工作目标定位比较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其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领导,相对而言处于较低的职能层级,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上述国际和国内对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从公司治理角度推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内涵,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外延。但与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北美及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内部审计独立性建设方面还缺乏制度基础的保障。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清晰地表述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建设性的,特别是内部审计关键人物在职责和报告机制的定位模糊,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维持从下属营业风险管理层级到高级管理层级再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从而使监管当局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决策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贯彻执行。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架构中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及其现实作用

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根据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纷纷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基本形成了将一元结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二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从制度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治理层的作用,加强和优化了董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发挥在现实中却遭遇了瓶颈,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线条粗放,监督措施落实层面定位缺损,导致治理层级对风险管理在实践中缺乏实际指导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绝大多数是由专家构成的,无论是在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还是履行监管职能方面,都具备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要求。但从上述要求中不难看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由于线条过于粗放,难以保证其职责履行的良好效果。特别是监督措施落实层面的定位缺损,是直接导致审计委员会功能发挥遭遇瓶颈的重要因素。

第二,审计委员会缺乏内部人嵌入,业务渗透力薄弱,导致其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服务功能缺乏传导机制。

审计委员会主要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组成,是由外部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虽然具备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但缺乏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它只能通过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听取相关汇报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种机制中,缺乏内部人的植入,一年中寥寥数次的会议难以与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也无法将审计委员会的业务功能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去,这种传导机制的薄弱,势必导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元素之一,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定位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只能流于形式。

三、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重构与关系重塑

科学定位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论从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元素的战略要求,还是内部审计向预防型与检查型相结合的控制专业转型的长远目标来说,都面临着一种现实的决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间关系的潜规则规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负责,这些监督机构彼此之间不存在垂直关系。尽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但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同属于监督机构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两者之间,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非常设机构的性质以及独立董事出任的做法决定着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和相对较低的业务渗透。而内部审计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可以有效实施风险控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工作职能和目标能够满足和弥补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如果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进行无缝对接,将大大提高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中必要元素的治理效果,保障审计委员会实施风险控制的功能性传导。

战略性与业务渗透的对接需要将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最大的独立性。而现实操作中,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实施对接所必备的制度基础方面的技术性支持,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面临轴心错位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风险控制架构,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重构:

首先,将任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一方面,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高度的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将从制度上巩固审计委员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治理层对企业在风险控制等领域的业务沟通与渗透,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将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内部人植入审计委员会中,成为企业风险控制专家组成员之一。一方面可以重新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连接定位的精度,有效保证审计委员会治理功能的聚集与控制功能传递的渠道畅通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重新塑造内部审计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专业化道路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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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钱华.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关系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1).

审计员述职报告范文9

本人就任审计局长来,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团结和带领审计一班人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树廉政意识,加强廉政建设。围绕我区2012年工作中心,经局党组研究确立了今年的审计工作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审计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免疫系统”功能,在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奋战三年,再造双塔”的目标中充分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并制定了以“创新审计监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资金问效、权力问责、监督有力、处罚有效”为目标,全面提升审计监督水平。一年来,经过我本人和全局干部一起努力,使审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现述廉政如下:

班子廉政建设情况

年初以来,局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经常与干部沟通、交流,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或涉及干部切身利益以及在选人、用人上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强化廉政建设,不断完善局内规章制度。

一、强化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我局从健全监督机制入手,先后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把干部作风教育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建立健全作风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和质询问责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干部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机制,特别是健全目标考核、议事决策、公务接待、值班、财务、实物管理制度;完善了《审计人员廉洁从审若干规定》、《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审计回访制度》,并与股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通过完善制度,对我局干部作风建设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发展。

强化班子廉政建设,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在制度建设上,审计局领导班子提出“管事先管人,管理靠制度”的治局理念。把制度建设摆在了机关建设的首位。通过制度建设,使审计执法更加科学、规范、严密,提高了审计质量,规避了审计风险,防止了以审谋私,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聘请特邀审计监督员,向监督员“问计”、“问谏”、“问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审计机关及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作用,6月11日上午,我局面向区直机关聘请了特邀审计监督员,通过聘请的监督员加强审计工作外部监督、促进审计局自身廉政建设。今后审计工作中,在机关建设上、队伍建设上向各位监督员“问计”;在谋划审计科学发展方面向各位监督员“问谏”;在制约审计发展的症结问题向各位监督员“问诊”。

三、强化学习教育、提高班子成员的整体“免疫力”

年初以来,局班子成员以上党风廉政教育课的方式,认真学习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及科学发展观。通过不断学习、强化廉政教育来提高班子成员自身“免疫力”,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一年来,我局领导班子民主、团结、清廉、高效。全局干部在班子的带领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积极探索审计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存在不足: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审计技术手段与审计署提出的人、法、技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一些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还需加强。我们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会逐渐克服困难,改进不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取得工作成绩,为我区经济健康发展和廉政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个人廉政建设情况

一、树立廉政意识遵守廉政纪律

二、强化廉政建设,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一年来我始终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审计干部队伍作为大事来抓,从加强学习,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教育等方面入手,使干部队伍素质有了极大提高。

首先加强全局干部政治业务学习,采取集中学习或局党组确定学习科目的方式,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审计工作中去,增强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通过对审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的审计执法监督水平,

其次是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树立廉洁从审意识。年初的干部大会上提出了审计工作要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认真执行审计署提出的“八不准”。对审计的“入户”、“出户”时间、时限都做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树立服务意识,不在被审计单位吃饭,不以审谋私,并制定了相关措施,使审计干部形象有了较大提升,同时审计威信也得到了很好的树立。

三、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审计机关新形象

年初,我在全局廉政建设大会上提出:工作作风首先是领导带出来的,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其次是锤炼出来的,要求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勤学苦练;三是激励出来的,局里将制定一些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四是逐渐培养出来的。一年来我们围绕“廉洁从审、防微杜渐、修德律己、求真务实”廉政理念,通过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了审计干部廉洁执法意识,树立了审计机关新形象。

四、恪尽职守,认真工作,积极履行纪委委员职责

日常工作中,我时刻没有忘记纪委委员的职责,做到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的有机结合。深入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了解群众意见,发现审计线索,特别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有效地维护了财经纪律及国家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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