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4:02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8万元。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唯一科学技术奖项。原有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均纳入市科技奖范围。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3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旅游行业建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

(二)为使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三)建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旨在引导旅游行业广大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弘扬敬业、爱岗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职业技能,开拓进取、争创一流成绩,为旅游业做贡献。

(四)贯彻落实“科教兴旅”战略,大力宣传旅游行业优秀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形成重视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气氛,使“优秀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进一步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整体素质,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荣誉感,引导旅游行业广大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走岗位成才之路。

二、评选条件

凡旅游业的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热爱祖国、热爱旅游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一)技艺高超、精湛,操作娴熟,在全行业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二)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参与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经济效益显著;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艺和先进服务操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技术操作问题,总结制定先进操作方法和服务程序,大幅度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在全行业被公认并有较大影响。

(四)热心传授技艺,在技术培训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五)在部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十名,在部级二类(省、行业级)技能比赛获得前五名。

三、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一)申报工作。申报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由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推荐工作。按照旅游行业管理体系,逐级评选、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推荐应附以下材料:

1.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2.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要征求同级劳动部门的意见。

(四)评审工作。各地推荐的旅游行业技术能手人选,经全国旅游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四、评审组织

国家旅游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行业著名劳动模范、高级技师组成全国旅游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职业道德和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五、奖励、表彰

(一)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奖励、表彰三十名。国家旅游局主持表彰大会,向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其中前三名授予“中国旅游马踏云雀大奖”,每人颁发奖金五千元,以资鼓励。

(二)优先向劳动部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

(三)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国家旅游局颁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所在单位优先予以聘任。

(四)通过行业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行业技术能手的事迹。

(五)组织行业技术能手进行技术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优先推荐行业技术能手出国培训及参加国际间的技术表演和技术比赛活动。

六、奖励经费

经费来源:

1.国家旅游局拨款;

2.旅游企、事业单位赞助;

3.海外捐赠;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增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各市和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人选后,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颁发专家证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3个类别:(一)突出贡献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专利类。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3年,可连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省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决策部门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利类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未曾获得过国家、省专利奖的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专利类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利类分为金奖、专利优秀奖两个等级。金奖每次评选不超过5项,优秀奖每次评选不超过20项。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条件成熟时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颁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6

Abstract: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work,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strength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also been strengthened. As the main force of China's basic research, applied research and technical productiv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enefit from the 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entives. Sci-tech incentives both affirme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but also mobilize the research initiativ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At the same tim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have strengthened the university's attention to scientific research, cultivated a large number of outstand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and enhanced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s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ased on 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presentative problems in the decla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P键词: 科技奖励;高校;问题;对策

Key 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008-03

0 引言

科技奖励,是推动我国科技蓬勃发展的重要决策,是科学研究的指向针,极大调动了高校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高校每年产出的高质量专利,高质量论文无不充分表明高校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然而,目前仍有部分高校由于科技人员未真正认识到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性、在进行创新研究时未能找准国家重大需求方向等原因,导致高校申报科技奖励的成功率依然较低。为此,本文结合本校十多年的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经验,以及参考兄弟院校的良好做法,对当前我国高校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管理展开探讨。

1 科技奖励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

1.1 科技奖励是科学研究的指向针

通过科技奖励,使人们可以看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和取得的进展,使科技工作者能够选择适合的科研方向,推动利于国家发展的重要科研项目,产出国家需求的科研创新成果,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1.2 科技奖励进一步调动了高校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科技奖励具有权威性高、荣誉性强、奖励强度大的特性。科技奖励是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性劳动的重要体现,确认和肯定广大科技人员的重大创新和重要贡献,激励他们拼搏于科学技术前沿,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不断开拓创新,攀登科技高峰,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稳步发展[1]。

1.3 科技奖励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技奖励通过奖励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和完成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切实降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门槛与成本,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从而推动高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基础研究与实际运用的紧密结合,促进国家科技经济的大力发展。

2 广东药科大学近年来取得的科技奖励概况

广东药科大学是华南地区最早开办现代药学教育,最早设置药学本科专业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经过57年的建设发展,目前学校成为全国三所药科大学之一,广东省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和新药研发、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形成了涵盖化学药、中药和生物药比较完整的医药研发创新体系,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取得了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吴阶平医药创新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广东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等在内的一批重要研究成果。

近年来,通过学校的不断的努力和发展,广东药科大学在重大科技奖项方面具有重大收获,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20项,如表1所示。其中,2014年,以该校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的项目“调肝启枢化浊法防治糖脂代谢紊乱性疾病基础与应用研究”荣获“201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标志着我校科研技术有了重大突破。

3 高校在申报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随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大力推广,调动了高校科技人员对科研的积极性和热情,促使高校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获得的科技奖励数量也不断增加[2]。但是从广东药科大学及相关兄弟院校的情况来看,其成功率依然较低。笔者认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3.1 高校对科技奖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重要性认识不够,一心潜心做科学研究,只顾埋头干活,不知道申报科技奖励[3]。虽然高校对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如获得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进行额外奖励来激励肯定科研工作者,但是对其奖励力度远远不够。

3.2 高校科技人员对申报环节缺乏清晰认识

高校组织评奖部门对申报科技奖的科技人员缺少专业指导,有的没有成功申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其评不上的原因并没有及时反馈给申报人,让该项目工作不能及时改进,从而降低项目获奖几率。其次,就是高校部分相关管理人员对各类科技奖励申报工作的具体环节和要求缺少清晰的J识,因此对各种科技奖励的不同要求不是很熟悉,无法按照相应的科技奖励要求指导有关科研人员选择项目,因此出现科研成果质量与科技奖励要求不统一现象,难以撰写出好的申报指导性材料,从而影响了申报工作的成功率。

3.3 高校科技人员并没有按国家重大需求的方向进行创新性研究

众所周知,申报科技奖的重要前提是获取了创新性的科学技术成果。然而,高校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资金投入不够充足,对重大科技创新团队及平台资助力度不够,因此高校在相关学术领域难以取得突破性科技成果,高校部分报奖成果的先进性、科学价值、应用价值都跟获奖要求有一定差距,这也是高校申报科技奖励落选的一个重要原因。

3.4 申报科技奖励的技巧不够

报奖工作现在一般采用网络申报或者系统申报的方式,因此申报奖励时申报材料是关键,“推销”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证明[4]。一些科技人员由于没有认真研究奖励申报的与材料填写的要求,对报奖材料的撰写缺乏主次意识,重点内容不突出,使创新点不明确;材料准备不充分,不但导致报奖不能通过形式审查,还会因申报材料缺少创新性,重点不突出导致报奖不成功。

4 做好高校科技奖励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4.1 提高高校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科技人员想要获得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必须要有优越的科研条件为前提。充足的科研经费、设备等科研条件,主要来于高校的资助,横/纵项目的扶持以及科技奖励的支持。一旦科技人员有了科技成果,国家自会颁发科技奖励,科研经费、设备随之而来。除此之外,获得科技奖励后,高校将会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扶持,肯定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不仅使科技工作者精神上受到鼓舞,实现了自我价值,还能保障其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取得更为突出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而又能申报等级更高的科技奖励,如此良性循环。因此向高校科技人员强调科技奖励对于推动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尤为重要。此外,为调动科技人员对申报奖励的积极性,学校应加大对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的奖励。另外学校可以将科技奖励作为评定科研人员的工作量、评聘职称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将科技奖励与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以此增强科技人员对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视。

4.2 提高高校科研管理人员的申报引导作用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培养一批专业的管理人员,时刻追踪科学发展动态,了解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及各类科技奖励的政策要求,全面了解学校的科技成果状况和水平。只有了解学校在各个科研方向的动态与进展,才能引导科技人员在申报科技奖励时选择成熟的时机,选择对口的申报级别和奖励,有利于学校科技人员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开展。因此,高校应当为科技管理人员提供一些有关科技奖励的专业培训,例如;在申报过程中,如何选出有具备报奖条件的成果项目,如何分清成果的类型,选择什么样的申报渠道,申报何种类型的科技奖励,如何准备申报材料等环节进行专业系统培训,使相应的科技管理人员对申报科技奖励工作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发挥其对高校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指引作用。

4.3 普及高校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申报要求的了解

在申报科技奖励时,除了要有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外,报奖人还应当对申报工作的要求以及流程有清晰的认识。因此除了加大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相关宣传与培训外,相应的科技人员也应当充分了解并掌握科技奖励申报的要求和技巧,重点突出自己已有科技成果的优势与创新点,认真收集整理材料,填报好申请书,这样才能在申报科技奖励时为自己的科研成果锦上添花,提高报奖成功率。

参考文献:

[1]郑永平,孟宪飞,吴荫芳.国家科技奖与高校科技发展关系的分析――基于清华大学获国家科技奖情况[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9,21(4):101.

[2]何平.中国农业科学院十年获奖科技成果分析与建议[J].农业科技管理, 2007(6):40-43.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为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自治区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际价值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五条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自治区外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论文、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第七条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部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第八条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

第三章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

第十四条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形式及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章评奖标准和奖励年度

第十五条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专著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创新,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有重要作用。

(二)翻译引进的国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论文在学术上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中居于先进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要理论问题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等有重要影响。

(四)工具书的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五)教材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体例完整,对科研、教学、社会实践有明显应用价值。

(六)古籍整理出版物注释准确,切合原意,对历史考证有新的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

(七)普及读物具有时代特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能够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和奖金数额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成果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成果总数的20%,各奖励等次的奖金数额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经费的数额确定。

第十九条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

(四)十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推荐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推荐组织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初选,经初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学科评审组对参评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初评,并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对建议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建议;

(三)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评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投票表决。对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投票表决时,应当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获奖人选得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对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入选成果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将投票表决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与获奖人选、研究成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科学奖评审结果在公开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科学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征询学科评审组的意见后,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并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经费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已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创作成果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被撤销奖励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自撤销奖励之日起6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三十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以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奖励标准、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评审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8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第五条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书外,物质奖励分为三等: 一等奖 5000元 二等奖 20xx元 三等奖 800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别奖。

第六条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部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级星火奖的申报程序是: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星火奖的基本内容为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国家于1987年设立星火奖,包括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获奖者可以是单位、集体和个人。分国家、省市二级。

星火奖规定,开发或者推广、应用了先进技术;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完成者,给予星火人才培训奖。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给予星火科技奖。 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给予星火管理奖。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给予星火优秀青年奖。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给予星火示范企业奖。但是,如果企业生产或开发的项目,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宝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则不予授奖。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9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指针,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特别是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的科普服务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技能水平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让科普服务持续惠及广大农民,为加快构建和谐汉中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抓重点、抓示范,每年在全市创建、评比、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并得到农民群众广泛认可和好评的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中、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申报。

(二)以评比、表彰先进典型为载体,带动科技培训、“一站一栏一员”建设、一村一品“双百包联”活动、科普宣传、农职评等工作的深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农村科普推广工作基础。

(三)在推荐、评比过程中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以点带面,切实发挥榜样示范的作用,引导引导广大农民提高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养成自觉学习和应用科技知识的良好习惯;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

(四)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有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5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在100亩以上,养殖业经常存栏100头或家禽3000只以上,加工业的年总产值在15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前景较好,示范辐射带动面大,应用良种良法在县域内处领先水平。

4.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依靠科技增收明显,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能主动为周围群众提供良种良法等技术服务,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带领群众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组织实施

(一)基层申报。每年9月开始,由各县区科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基地)和个人进行申报,各县区分别申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1个,农村科普带头人2名;县区科协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科协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供申报文件电子版WORD文档(相关表样在“汉中科协网”网站下载,网址,电子邮件发至)。

(二)组织评审。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拟受市级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基地)和个人名单,并在市上有关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上进行命名表彰。

(三)择优推荐。市科协按照中、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申报的要求,在受到市级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基地)和个人范围内,择优向中、省推荐。未受到市上命名表彰的单位(基地)和个人,不能申报中、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科协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县区科协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保证工作内容顺利实施。

2、加强培养。各县区科协要紧紧围绕当地新农村建设,发展绿色农业的主导产业,认真培养、扶持一批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带头人,使其成为落实和推动科协工作任务的主阵地,成为当地科普工作的重要典型和工作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