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论文

时间:2023-03-10 14: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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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论文

第1篇

1.1实践课程体系缺乏完整性,难以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财政学专业较为重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大部分基于某一门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需要而设置,各门专业理论课程都是从该课程自身需要的角度,对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理论课程的内容制约着实验教学内容与安排。目前应用型大学因其主要属于技能培养,财政学专业实践课程主要集中于税务课程方面,以及部分会计类实践课程,缺乏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等实践操作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长期以来偏重单一环节的实践,在多层次多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上仍存在着很大的空间加以构建。由此造成了财政学实验课程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相互协调,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整个财政学专业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布局的整体性不强,尚未形成独立的教学体系,分层实践教学的意识不够强,虽然实践活动贯穿专业教育始终,但实践教学环节仍未贯穿专业教育的始终,仅仅从专业的第四学期开始,使实践教学作为传统理论教学的一个附属品而存在。

1.2实践教学方法单一,考核方式落后目前的实践教学方法仍受传统教学的影响,以老师讲授为主,虽然名为实践课,但实际仅仅是实践地点在实验室,而老师讲授的内容多为理论内容,即使部分院校引进了实践软件,但大多也是理论课程配套的练习场所,从实际来看,学生对软件本身可以很容易地掌握,但对其中的关系却不是很了解。从考核的角度看,长期以来实验课成绩评定采用以参与实验教学活动,学生递交实验报告为基础的评价标准。即使有时设计了实验内容的考核,但仍旧以记忆性知识为主要考核内容。这就和理论课的考核结果一样,许多学生平时不上课,临近考试才“临时抱佛脚”地背背书、背背笔记,甚至不惜采用一些作弊手段,最后大部分学生都能顺利通过。

1.3实验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历,实验教学水平受到制约实验教学队伍是财政学实验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实施主体,目前制约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之一是实践教学的师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业务素质上,都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很多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课教师,从高校到高校,自己都没有业务实践背景,很难担当起指导实践课的重任。教师基本上都是高等教育完成后直接从事教育工作,很少参与实践部门的实践,从而缺乏专业实践活动经验和技能,这制约着应用型财政学的人才培养质量。

1.4校外实习流于形式,实习效果欠佳大多数人对于财政学专业,往往单纯地从字面上去理解,认为它是一个仅为政府财政部门培养人才的专业,因此,在进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时候,多年来,普遍存在着找点难的问题,社会实践部门大多认为财政学专业就应该去政府,企业里面没有合适的实习岗位,所学知识在企业用不上,因此,普遍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是被动接受,学生亲自实践和动手的机会很少,以致实习效果不理想,校外实习流于形式。

2完善应用型大学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路径

2.1明确实践教学体系的教学目标,强调实践教学体系的完整性要重新定位实践教学总体目标,拓展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从大一的认识实习到大四的专业实习和创新教育,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分层递进,学生的动手与应用能力得到了科学、持续、系统的培养与锻炼。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不仅掌握专业的基本业务流程、操作方法和组织管理模式,而且具备及时掌握和发展专业最新实用技术的能力和相关素质。通过课内外结合、校内外相结合,初步构建了相对完整、整体优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如图1所示。采取校内仿真训练、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实践教学模式,从校内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校外课堂这三个方面来制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计划。校内第一课堂主要是通过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验教学内容,加大课程实训力度;集中安排综合模拟实验,提高专业技能;开展读书活动、撰写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来完成课内专业动手能力培养。校内第二课堂主要是通过开展课外各种与专业密切联系的活动,如每年由学生自己筹划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以财税为主题的大学生辩论赛、财税知识竞赛、模拟税收调整方案听证会等,来完成综合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校外课堂实践教育主要通过分散或集中的假期社会实践、校外专业实习基地见习和毕业综合实习、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等环节,来完成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每个环节、每种方式都各具特点,从不同角度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的财税理论知识,从而全面、系统、规范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

2.2大力推进实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考核办法多样化实验教学方法是影响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设计实验教学方法时,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实行弹性实验教学。对基本的原则及方法采用教师实验室授课和现场指导进行课堂讲授,随后利用软件公司提供的经修订过的数据,设计交易,指导学生进行处理,使学生能熟悉并掌握目前该领域最新的管理技术及方法。提供数据,让学生以不同的角色使用软件来模拟处理政府业务活动。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应增加开放时间,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自选实验内容,自行安排上机实验。通过网上预约和到实验室登记等方式进行实验,增强学生实验的自主性。建立网络辅助教学平台,向广大学生提供该课程的课件、教学网络资源、设计实验及答疑讨论区等内容。补充相关学科更新发展的新信息等等,增强学生的信息量,更好地巩固和消化在课内所学的理论知识,进一步地激发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财政学课程实验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注重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的重心应向学生创新能力倾斜,以构建有利于全面素质提高的评价体系。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必须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学生参与实验教学活动的整体情况,采用分组形式进行的实验项目,应将单个学生的考核与小组的考核相结合,以促进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课程实验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来确定,如参与情况、个人能力、实际结果的优劣等综合评判。在对学生的实验过程、实验质量和实验结果作出及时、客观和公正评价的基础上,给予恰当地评分。成绩的评判也从单一的由教师评判,转变为教师评判与学生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这种考核方式有效地促进学生重视实验教学,激发对实验教学的兴趣和积极性,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实验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2.3加强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财政学实验教学队伍应由高素质的教师积极参与,要特别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队伍的成分可多元化,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实践部门的专业人才组成,还可以跨专业建立实践教学课程组共同完成综合实践项目的指导。对实践教学师资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努力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开发实践教学内容的师资。形成具有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乐于获取新知识和应用知识能力,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断地提高财政学实验教学质量,促进财政学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此外,从事财政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探寻适宜实验教学活动实施的各类教学软件系统,与教学软件系统开发者展开有效沟通和交流互动,及时弥补现有教学软件系统的不足和缺憾,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教学软件系统的效用。

第2篇

先来简单了解“同一律”。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思维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断的同一。同一个主体(个人或集体)在同一时间(相应的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

从以上同一律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议论文若遵循了同一律可以使得议论集中,方向明确,论证力强。

要有效地引入同一律,使文章具备一致性,首先要明确议论文里遵循同一律的具体表现。同时这也是学生容易出现混乱、偷换概念的地方。

(一)概念保持一致性 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有确定的内容,也即在写作中关键词语保持一致性,不要随便转换,也不宜出现多个关键词语。

写作前的构思、写作中的组织对所使用的概念都必须保持内容上的确定性、唯一性,如果所使用的概念缺乏确定的含义,就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从而导致文章思路模糊,中心欠明确;如果关键词语不统一,就会使主旨模糊,论证说服力减弱。

(二)文题一致,即题目与行文重点必须统一

题目是文章的眼睛,如果是议论文,那么题目的作用更是重要明确,通常显示了议论的范围或者是直接提出了文章的论点,这无形中就对主体部分的论证起到了规定性、统领性的作用。因而写文章尤其是写议论文要慎起题目,先确定中心确定题目再构思正文,行文中要注意以题目为依归,论证为题目主旨服务,体现同一性,从而使文章题目与正文、前后文、上下文间保持一致性,否则就会造成文题分离、逻辑不严之感。

(三)主题同一,即文章论点首尾一致,贯彻始终

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提出的观点、看法或态度,考场议论文通常要求在行文之始就鲜明、完整地亮出作者的论点,后文的论证就围绕此论点展开、深化,因而要使对论点的分析深入、具说服力首要的就是论证力度集中,论点保持一致性,不能在行文中随意更改论证重点。

(四)材料与论点一致,即文章所引用的名句、事例等必须典型,能对论点起直接佐证作用,与论点论证方向一致,从而起到增强文章说服力的作用

现在学生写作文,由于平时积累论据少,对社会生活缺乏关心、思考,写起记叙文来经常无病、无中生有或虚构缺少生活基础的情节,写起议论文则有观点没佐证材料,或堆砌一堆材料而无贯穿其中的中心,又或者是在那有限的几个材料中作文章,把它们当作“万金油”,只求形式上的“有证有据”而不求文章的前后一致论证有力,殊不知这样一来文章的论证力更薄弱,毛病更明显。引导学生在构思作文中运用同一律,增强文章的一致性对这些问题可起到根本性的改善作用。

了解了同一律的作用、作文中遵循同一律的具体要求后,在作文指导上我们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从以下方面努力,积累一些小技巧,避免违反同一律破坏文章的一致性:

由于语言的灵活性和使用的习惯性,同一词语通常能表达多种不同的含义,指称多种不同的对象,或者近义词语的指向有时相同有时在某些特定区域又有所区别,这才让混淆词语的逻辑错误成为了可能。因此,要学生保持概念的一致性,重要的是要把词语理解和保持概念同一性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逐步明确每个词语、概念的含义、区别,从而慎选词语,避免概念的不一致。

增强写作技巧,也有助于实现作文写作的合乎同一律、展现一致性。违反同一律固然有着认识上的原因,与思维的逻辑严密与否相关,但同时与学生写作时缺乏目的的支配性、思维组织的漫不经心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写作时,要引导学生有一种观点意识,即能够紧紧围绕所要阐述的观点思考,展开叙述展开论证生发联想拓展抒情,并刻意培养点扣题的意识,使文章从字面上到内容上到主旨上都逐渐体现出一致性,也慢慢培养出学生写作中遵守同一律的意识,最终使文章呈现出一致性,为作文增添光彩。

思维习惯是可以培养的,教师可通过训练引导学生慢慢地通过自我调节去把握自己的思维过程,逐步培养推理的自觉性,灵活运用辩证思维,使逻辑严密,消灭随意性,从而彻底杜绝易违反同一律的思想根源。

第3篇

[摘要]早在人类开始学会建造的时候,就已经在寻求一种和谐的沟通与协作,而设计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这门学科传到中国,更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设计管理既是设计的需要,也是管理的需要。设计管理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与其他相关学科既有区别,联系也很密切,需要科学的方法、系统的管理、艺术创作的精神和社会普遍的认同。通过对设计管理知识的研究,使其更实用于中国国情的需要和发展。

[关键词]设计与管理系统性科学性社会性艺术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设计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方面,设计与管理间的结合成为了必然,传统的设计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设计管理时代。

“设计管理”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国,那时这个词汇指“管理设计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1966年,MichaelFair发现了一种新的职位:“设计主管”(DesignManager),其职能是确保整个设计项目顺利进行,并且使得设计机构与其客户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PeterGorb(1990)定义

“设计管理”:“通过设计主管对公司内设计资源的有效部署来帮助公司达到其目标的活动。”这个定义强调这点:设计既是目的(把设计与企业目标相联系)也是手段(对解决管理问题做出贡献)。设计管理既是一种“价值管理”(创造价值),也是一种“态度管理”(调整公司的观念)。

设计管理的成功运作有赖于其属性的几个方面即科学性、系统性、艺术性、社会性。通过这四方面和谐使用,达到对设计任务的完美整合。

一、设计管理的科学性

设计管理作为一门新学科的出现,既是设计的需要,也是管理的需要。设计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产品开发设计的效率。设计不是艺术家的即兴发挥,也不应是设计师的个性追求。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设计越来越成为一项有目的、有计划、与各学科、各部门相互协作的组织行为。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管理,必然造成盲目、低效的设计和没有生命力的产品,从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宝贵的资源,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同时设计师的思想意图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贯彻实施;而另一方面,设计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科学规律,并且与科研、生产、营销等行为的关系愈来愈紧密,在现代经济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了解设计规律和特点的管理,以及对设计管理的不力,都会造成企业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不力。

二、设计管理的系统性

为使企业的设计活动能正常进行、设计效率的最大发挥,必须对设计部门系统进行良好的管理。不仅指设计组织的设置管理,还包括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同样,由于企业及其产品自身性质、特点的不同,设计系统的规模、组织、管理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差别。从设计部门的设置情况来看,常见的有领导直属型、矩阵型、分散融合型、直属矩阵型、卫星型等形式。不同的设置形式反映了设计部门与企业领导的关系、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在开发设计中不同的运作形态。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管理模式。

设计系统的管理还包括对企业不同机构人员的协调工作,以及对设计师的管理,如制定奖励政策、竞争机制等,以此提高设计师的工作热情和效率,保证他们在合作的基础上竞争。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设计师的创作灵感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举例来说,如果有某一个设计项目6月1日必须完成,项目经理可以在知识管理平台上找3位设计师,要求他们在设计案截止日之前贴出5个设计构想,如果设计师在期限前完成,案子就算结束,如果没有完成,则系统就会自动举发。

三、设计管理的艺术性

设计管理是对设计过程的控制,好的设计是产生好的过程的前提,而当过程控制达到“美妙”的境界,设计管理就成了一个艺术行为。不管是站在设计师的角度,还是客户的角度,对好的设计品质似乎没有争议。作为核心的“人”是设计师,作为中心的“事”是设计,这就是设计管理;文化被作为基础的东西放在了整个系统的最下方,其用意似乎不言而喻。应该说,正是不同的文化影响着不同的市场和客户,进而影响与之相适应的设计,包括设计师本身。文化成了系统中最顽固的形态,其特征还表现在它的隐藏性(更多的以一种含蓄的方式被体验)、广泛性(几乎涉及行为的每个部分)、基础性(积淀特征决定的作用体现)。这也成为设计管理指导实践需要完成的最为困难的一个环节----与本土文化的融合;市场和客户位居左右,大概是因为二者也一定程度上“左右”设计管理的缘故吧。

四、设计管理的社会性

设计管理的核心是对资源、对人际关系的整合的过程,设计是以人为本,管理也一样是以人为中心的,一个好的设计管理者,应该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与感受力。因而设计管理者常常是从优秀的设计师中脱颖而出的,因为设计师由于多年的训练与职业生涯,常常具备了非常敏锐的职业感觉,以及对这种感觉几乎成为本能的实现能力。但是,优秀的设计师不一定必然成为优秀的设计管理者,因为作为设计管理者所具备的能力结构与作为设计师的能力结构并不相同。作为设计师,理解客户要求,迅速高质提出创意是最重要的能力;而作为设计管理者,协调各方面资源,完成最终的设计创意是最重要的能力。这两者并不相同,后者在设计学校中并不教授,往往是个人自学实践中得到的。

五、以设计管理的优点作为结语:

1.有利于促进技术突破和不同领域的合作,企业社团各方面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从而实现设计制造的敏捷化,推动技术迅速转化为商品;有利于及时获得市场信息,设计针对性产品,由设计改变生活方式,从而为企业创造新的市场。

2.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的利用,利用先进技术实现设计制造的虚拟化,降低了人力物力的消耗,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正确处理企业各方面关系,创造出健康的工作氛围。

3.有利于建立一支精干的稳定的设计队伍,解决人员流动过频的弊端;有利于创造清晰、新颖和具备凝聚力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范乐明:《设计管理辨名》

第4篇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

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送了拒受通知,则不能援引第14条e款剥夺它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如果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了审单并作出了拒受决定,但却拖延了发送拒受通知的时间,则依第14条e款,它将无权宣称单证不符。例如,某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单合理时间本应为三个银行工作日。假设甲银行用了六个工作日完成了该信用证单据的审单并决定拒受,且在第六日当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认定甲银行违反了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但却未违反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故不能适用第14条e款剥夺甲银行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假设乙银行仅花费了两个工作日便完成了对该信用证单据的审查并决定拒受,但乙银行却在时隔两个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虽然乙银行未违反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而且乙银行处理单据的总计时间仅为4个工作日,比甲银行总计6日的时间还要短,但乙银行却因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其后果将导致乙银行按照第14条e款丧失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当然,上述关于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绝对化,因为银行确会因内部业务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员病休、出差等客观原因,在发出拒受通知的过程中花费必要的时间,但只要总计未超出七个工作日,而且银行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宜仅以作出拒受决定与发出拒受通知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间隔来判定银行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

第5篇

摘要: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滥用现状

一、目前公安实践领域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存在的问题

(一)学理上对行政强制措施含义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2)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危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但相对人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3)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或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相对方同意。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分类: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内容,这些管理业务都涉及行政强制,但本文重点谈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简单地说就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其目的在于预防某些情况的发生或者制止某种危害行为。即时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紧迫性,行政处理和执行同步,相对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即先执行后争讼,这一特征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即时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查、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执行性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2、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

对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严加管教、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约束、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制带离现场、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审查、强制戒毒、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强制传唤等。对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收缴、追缴、强制铲除等。对经营活动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取缔。

(三)法理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位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理论上的归纳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况下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预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数如此。但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执行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数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个别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成为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盘问、收审等。

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而应属于司法强制。也有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的延伸,故应归人行政强制的范畴。转(四)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误区

通过调查发现,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分。实际上,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这些方面: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此外,二者实施的对象也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为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一定是违法的。

二、公安实践中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滥用现状问题分析

(一)滥用现状问题之———程序问题。这一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任意实施。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滞后,立法不健全,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二是程序意识差,权力意识太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二)滥用现状问题之二——比例原则的问题。现代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国家权力(包括警察权)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之内,特别是在法律不得不给执法者留有相当的自由空间之时,如何才能保证强制权的行使是适度的,不会为目的而不择手段,不会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大陆法中,这项任务是通过对手段与目的之间关系的衡量来实现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则来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6篇

关键词起搏器并发症家庭防护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是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不可逆的心脏起搏和传导功能障碍性疾病的主要方法。在安置术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并发症和起搏故障。这是患者最担心又最缺乏知识的一部份,如何让患者在家庭中能了解并防护这些并发症,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同时,正确地认识起搏器,减少不必要的顾虑。是护理人员必须掌握并向患者宣教的保健知识。

1一般资料

本组发放安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患者需求问卷调查表43份,调查人数43人,43人中将“了解起搏器并发症”一项列为需要者28人,占总数的65%。其中列为最需要9人,占21%。将“了解起搏器并发症家庭防护”一项列为需要者33人,占总数的77%,其中列为最需要14人,占33%。在患者填写的“您目前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一项问题中,有32人提到了有关起搏器并发症急救及养护方法方面的问题,占总数的74%。

2起搏器术后常见并发症

2.1心律失常

可发生于安置起搏器的任何时期,特别在早期。由于电极移位、心内膜感染、起搏器故障及性能不同等原因。其中,日常生活中起搏器受外界电磁场干扰时也会引起心房或心室触发型起搏器误被外界信号触发而引起心动过速。

2.2电极移位及导线断裂

多发生于术后一周内,24小时内尤易发生。可由于右心室过大、电极在心腔内张力过大或突然活动牵拉及改变。移位后可表现为起搏失效。此外,由于上肢经常做规则摆动(如某种锻炼)在锁骨下及第一肋处常可引起导线断裂及绝缘层破损,以至产生局部肌肉因漏电而抽动,甚至完全起搏失效。如果导管电极张力扩大,电极靠近膈面室壁,可刺激膈肌与心脏同步收缩,出现与起搏脉冲频率一致的呃逆和胸腹局部抽动,使病人肌肉跳动,无法安宁

2.3起搏阈值增高

安置起搏器术后1~2周阈值可增高2~3倍,一月后可稳定在初始阈值的2倍,称生理性阈值升高。这是由于电极心内膜接触点炎症水肿所致。若在此期后阈值仍很高,则数不正常阈值升高,多是电极位置不佳与心内膜接触不良的结果。

2.4感染及皮肤坏死

为常见的并发症,局部感染可因埋藏囊腔积血、炎症感染或脓肿形成,高龄及瘦弱病人因皮下组织菲薄,可招致起搏器磨破皮肤而感染。全身感染较少见,但由于心腔内电极易损伤心内膜,故可能引起严重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而皮肤坏死多发生于术后早期,消瘦的病人更容易发生。如起搏器系统埋藏过浅,皮囊张力扩大,引起局部皮肤缺血坏死,或由于外伤引起局部皮肤炎症侵犯,均可导致皮肤坏死破溃或感染。

2.5起搏系统故障

起搏线路不良、电池不足、连接故障、绝缘损害、电极移位及患者本身心脏低信号、高阈值均可引起起搏失效或心律失常。常见的系统故障有:脉冲发放故障指脉冲不规则或无脉冲脉冲夺获障碍指有脉冲但不能夺获心脏感知功能障碍起搏器不能感知自身心律,出现竞争心律,称感知不良。

起搏频率奔放由于电子元件失效或电池耗竭,线路不稳,使脉冲频率突然增速而引起加速型心动过速,如引发室颤可致病人死亡。

2.6心功能减退

如果患者原来就患有缺血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功能比较差,这些疾病并不随着安装起搏器而消失,反而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安置起搏器虽然解决了患者心脏传导上的问题,但它毕竟不同于正常生理状态下的心脏兴奋收缩,因而会导致心功能减退。

2.7人工心脏起搏器综合症

见于心室起搏的患者,由于房室收缩不同步,可使心室充盈量减少,心搏量减少,血压降低,脉搏减弱,患者出现心慌、血管搏动、头胀、头昏等症状。

2.8肢体功能障碍

由于术后患者对起搏器不习惯,或是切口处疼痛的原因,使患者过度约束肢体活动,长此以往,引起肢体肌肉废用性萎缩,关节韧带粘连,影响正常的肢体功能。

3起搏器并发症的家庭防护对策

3.1术后24h内绝对卧床,禁止翻身。术后一周内患侧肢体制动,并要加强观察,及时发现患者异常的心律变化,在术后恢复期进行肢体功能锻炼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避免患侧肢体做剧烈重复的甩手动作,患侧肩部负重及从高处往下跳。如果出现肩部肌肉抽动,应引起重视,疑为导线脱离,此时应立即来院就诊,不应延误时机。术后早期应保持局部敷料清洁干燥,如有敷料碰湿或脱落要及时更换。同时指导患者进食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在拆线后仍要保持局部皮肤清洁,不穿过紧的内衣,若术后出现局部红肿痛,甚至皮肤溃破,此时不宜让患者在家中自行处理,应去医院就诊。若同时还伴有发热等全身症状,则更应考虑感染的可能,须及时处理,以免引起更严重的感染。

3.2术后教会患者自探脉搏,是自我监测起搏器工作情况即简便又有效的方法。术后监测脉搏应该保证每天在同一种身体状态下。如每日清晨醒来或静坐15分钟后,监测脉搏应该坚持,尤其在安置初期及电池寿命将至时,初期探测脉搏可了解起搏情况,末期探测则可及早发现电池剩余能量。一般来说,每日正确探测脉搏,连续一周以上,每日脉搏比以前慢了7次或以上,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到医院检查的时间,一般一月内每二周一次,3个月内每月一次,这是因为,早期起搏器阈值不稳定,需要及时调整。引起起搏阈值升高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电极位置的关系,睡眠不足、饱餐、抗心律失常药物、高血压等因素均可引起。因此术后患者应保持良好情绪,保证有规律的生活及作息制度,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

3.3一般来说安置起搏器术后患者原有的头晕乏力等症状会随之改善,但如果术后持续出现上述症状,尤其是心室起搏患者,应到医院诊查,是否发生了人工心脏起搏器综合症。此诊断必须谨慎,须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更年期综合症等加以区别。一旦确诊症状明显则需要更换心房同步或房室顺序起搏器。安置起搏器术后是否应该继续服药取决于患者原有疾病的病情发展。起搏器只是解决了心脏传导上的问题,如果原来心功能较差或伴有其他心脏疾患,仍应根据病情坚持服药,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心功能,降低起搏器本身对心功能的影响。

3.4术后早期进行肢体功能锻炼有利于局部血液循环,有利于切口愈合。应说服患者,消除其顾虑,一般在拆线后即可开始锻炼计划。早期可能会有轻微的切口疼痛,当这属正常现象,在出院回家后仍应坚持下去。锻炼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可操之过急,逐渐加大幅度做抬臂,扩胸或“爬墙”等运动,直到手臂可举过头顶摸到对侧耳垂,尽早恢复正常肢体功能,是提高患者术后生活质量的保证。

3.5一般来说在患者出院后起搏器的工作已趋向稳定,很少有并发症会突然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有很多病人时常担心起搏器会突然故障或停止工作,因此必要的解释是解除其心理压力的关键,要向患者说明起搏器的能量是电池输送的,电池内的电是不可能突然用空的,它只会慢慢消耗。因此即使电力不足,起搏器也只会慢慢停止工作,患者的心率逐渐减慢,不至于突然停搏。但有时也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当患者无意中近入了高压电磁场或不小心超越了手提电话与起搏器的安全距离时,患者就可能出现一些全身异样的感觉。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心律失常。此时应指导患者不必惊慌,应立即移开手提电话,离开所处之地。一般情况下起搏器会很快恢复正常的。在某些意外情况下,起搏器遭到严重的撞击,或患侧肢体过度负重时,起搏器可能会出现工作异常,甚至导线断离。此时患者可有不同不同程度的不适感。严重的起搏器依赖患者可能会重新出现黑朦眩晕等症状。自探脉搏发现心律减慢至正常以下。此时应立即停止活动,将患侧肢体制动,并携带好起搏器卡(上面记载着起搏器的植入时间,类型等重要资料),争取尽快地赶到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

4小结

第7篇

关键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应用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内涵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是以战略观和系统观为指导思想,以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审计方法。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则是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上发展起来的,是将审计风险模型运用于制度基础审计之中,并以此指导审计工作和进行审计风险的控制的一种旧的审计方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法,除了继承吸收传统的详细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优势外,在适应经济业务复杂化和合理规避审计人员风险的要求下,体现出:重点在于对风险的评价和防范;重心前移至计划阶段;内外环境相结合,以实际审计结果作为调整重点;合理预期的使用,有效地识别各种重大错报风险等特点。

二、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有的责任机制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审计风险也为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所重视。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适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要求新的审计方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整个世界处于一种急剧变化的过程中,全球性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政府与其所面临的多样的、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强。世界各国的联系更为紧密。全球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使得政府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和多变,这种情况下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就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引入以风险控制和方法为主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传统审计方法的局限性要求进行改变

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定量评估,来确定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内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实质上是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发展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它还不是一种新的审计基本方法。它在理论与实务两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

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己经在理论和实务中体现了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势在必行毕业论文格式。但将其应用在政府审计之前,必须明确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差异。只有准确地了解其差异,才能更好的发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作用。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于政府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政府审计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

(一)现代审计人员专业技能和道德规范的缺失

首先,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之前对被审单位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确定期望审计风险。而期望审计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其次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千差万别,而大部分审计人员熟悉的只是审计、会计的业务,而对其他专业方面了解很少。还有,由于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范围被扩展,会计师需要关注的是整个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决定了专业能力范围的要求,这就要求会计师充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如果审计人员在风险判断上出现方向性错误,会导致其搜集不到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就极有可能导致审计无效率或审计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合理科学的衡量审计风险水平。

另外,对法律风险的预期影响审计人员道德风险。一般来说,当审计人员认为法律风险较高而可能引起较大审计风险损失时,可能会执行尽可能详细的程序来保证审计质量。而当其对法律风险的预期较小而不会引起明显损失时,则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目前我国审计人员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全面实施风险导向型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而会降低审计质量。

(二)地方审计机关独立性不足

开展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一些不可量化的风险做出主观判断,因而对独立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地方上,审计机关被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视同为一般行政机关,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年初预算安排和罚没收入返还两个部分,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基层审计机关有时连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都得不到保证,没有充足的经费保证,政府审计机关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时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占总预算经费绝大部分的预算管理资金,势必与被审单位形成某种变相的利益纽带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迁就被审单位,避重就轻,甚至互相串通,从而严重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另外,审计人员方面,受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地方行政首长对审计人员有巨大的影响力,依法审计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到实处。

四、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对策

从我国政府审计机关风险管理的现状出发,要在政府审计中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国际资本的流动带动了审计的跨国界发展。我国审计准则从一开始就是借鉴国际惯例,并在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风险导向审计不是制度基础审计之外的一种方法,而是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为立足点制定审计战略,制定与政府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的审计计划,使审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可以简化风险导向审计工作。

风险评估的过程主要是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政府应根据各种风险的分类,进一步细化,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之后,运用特定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决定控制程度和策略。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可以分为5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意识是风险导向审计得以有效使用的重要前提,只有意识的提升,才能加快工作的效率和提高工作的稳健性。

(二)打造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是能否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决定性条件,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也决定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因而是重中之重,必须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吸收的办法,打造一支符合风险导向审计要求的专业审计队伍毕业论文格式。审计机关能否拥有一批具有相应能力的审计人员,对能否有效开展风险导向审计起决定作用。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激励审计人员自主提升,从社会上吸收各类专业人才。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实现风险导向审计的网络化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

要推动社会建立完整信用体系,在政府、银行、协会及审计机构等单位之间连网,实现资源共享。审计机构本身也应建立庞大的数据库,按类别、行业收集、存储、更新审计人员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所需要掌握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内容以及审计对象所在行业、企业战略,成功、失败审计案件介绍等信息,以不断拓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为政府审计完善管理的信息依据。

(四)完善审计制度以保障审计独立性

要保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经济上断绝与被审单位的联系,就必须解决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对此,政府必须要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对审计机关的经费进行垂直管理,这样不仅切断了同被审单位的经济联系,而且切断了与同级政府的经济联系,审计独立性明显增强;其次是提高审计机关经费的优先级,使之得到地方财政的优先保障,经济落后地区地方财政实在不能完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由上级财政直接拨付;还有是对审计机关审计经费情况定期进行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明确政府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

针对政府审计人员责任轻,法律规范弱化的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让审计人员清晰的认识到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同时做到有所担当。理性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在明确合理的权责范围下,审计人员自然会主动的履行审计职能,规避审计风险。权力方面,宏观上,应当加强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明确界定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在审计法中对经济责任审计要有明确规定,对政府审计的目标和内容要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政府审计的单位和项目,通过法律适当地加强审计权力。责任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如果出具虚假的审计信息,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利益损害,就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对此可以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加以明确。只有在明确的权责范围下,风险导向审计对审计人员个人而言才具备其应有的意义,能够得到审计人员主动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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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1.1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传统的高等教育学术性人才是要培养学生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各种相关学科知识背景。应用型人才则不必过分追求上述的传统培养体系,其需要更加关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更加注重专业化应用型的知识体系。应用型人才还需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人际沟通能力、运用知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与此同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还需要专注于对学生心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以应对当今社会不断变化的环境。

1.2应用型人才的特征

1.2.1“T型”知识储备

应用型人才的知识储备不同于传统的学术性人才,其具有“T型”知识储备的特征。具体的,在应用型人才所学专业领域,需要较深的知识储备量,而在其他相关的专业领域,则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但并不必过深的涉足。这样的知识储备就既有利于应用型人才获得本专业充分的专业知识,也有利于从相关专业获取不同层面相关信息,从而为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1.2.2专业化

应用型人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具有鲜明的特点。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面较广,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有较强的科技运用、推广、转换能力等。

1.2.3综合能力强

应用型人才的适应社会、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要强于普通的学术型人才。主要体现在,其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主要得益于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得到了大量实习以及手工操作的机会,充分提高了其将知识转化运用的能力。

2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2.1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是指高校需要建立规范的教学体系。将学生所必须获取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合理融入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明确专业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的按照规律安排教学日程,循序渐进的开展日常教学活动。

2.2全面化原则

全面化原则是指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具体地,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与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及抗压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升。这样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才可以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与生产实践。

2.3多元化原则

高校要打破传统的“关门办学”模式,积极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实践教学的有关要求,在市场上广泛寻找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2.4导向化原则

导向化原则是指学校应结合社会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当今社会行业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各种行业都相对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这就急需高校了解适应社会需求,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满足实际工作岗位的需求。

3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现状

3.1培养方向不明确

培养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不能仅仅只把培养目标定位于证券投资行业,毕竟我国在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不成熟的地方。这样的目标定位会使学生的视野局限于一个较窄的领域,影响学生以后的发展。高校应该多培养其证券投资以及相关专业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找到自身适合的发展方向,进而进行专门化的指导与教学,这样就可以避免毕业生的同质化,体现其自身的专业特点。

3.2培养方式不科学

培养方式不科学主要体现在,目前证券投方向应用型人才的教学中习惯于理论教学,把实践部分放在次要的位置,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差。证券投资专业主要是为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培养基层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特点决定了其很多课程的教学,如个人理财、公司理财、证券投资原理、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实务等要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但由于很多学校现代教学手段运用不够,缺少必要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不能保障学生上机实训和临柜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

3.3培养内容不合理

我国高校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区域模糊化,在校期间开设了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各种基础课程,由于课程面过于宽泛,导致学生不能真正学到这些课程的精髓,同时证券投资方向的知识学习也受到较大的影响。

3.4培养条件不专业

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有大批的专业实验室、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以及高素质的师资力量。目前,大部分的高校都不具备这些软硬件条件,导致在学的学生缺少实战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能力培养。尤其是专业型的师资力量的缺乏,目前,高校的老师基本上是传统学术型教育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基本没有企业实际的操作经验。

4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证券投资行业具有高风险以及工作环境多变的特点,所以迫切需要高校有针对性的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校需要构建成熟合理的培养体系。

4.1注重专业化培养目标

在日常教学中,强化学生的证券投资行业观念,拓宽学生视野,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学生认识到证券投资行业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聘请具有大量实战经验以及资历厚重的证券高管作为组成人员,在此基础上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确定以培育高级证券应用人才为基本思路,科学合理地明确培养规格与培养目标,以制定旗帜鲜明的培育方案。

4.2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在培养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时,将经济管理的大部分学科都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导致学科缺乏系统性以及专业性。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证券投资方向的专业性以及与其相关的广泛性。可以充分参考国内外一流大学的教学经验,在确保基础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与证券投资方向关联性强的学科作为教学的重点。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达到系统性和层次性。

4.3建立综合实验基地

培养高素质的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必须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训练其实践的技能,因此构建综合实验基地十分必要。高校必须建立专业化综合性的证券投资实验室,在日常的多媒体教学过程中辅以模拟实训,这样有助于学生深刻领悟所学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4开发校企联合模式

第9篇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二、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