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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13 11:03:46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 造价管理

0引言

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阶段。本文借鉴唐山某小区工程实例浅谈一下本人对于施工阶段造价过程管理方面的一些经验总结,作为中介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是为甲方提供工程成本控制的建议,运用技术、合同等手段帮助甲方有效控制成本,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甲方完整资料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投资目标。

建设项目的投资是分阶段、分期支出,资金应用是否合理与资金时间安排有密切关系。施工过程中根据进度计划对资金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按时间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二)编制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表。

(三)根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表中的偏差进行分析,编制投资偏差原因分析表。

2、对考虑中的工程变更进行估算,并提交变更分析报告,供甲方决策;对已经决定或执行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费用申请及费用计价调整进行审核并及时调整总投资控制目标。

工程变更、洽商等是每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于这些不可预计的工程费用,在发生前,咨询单位应该对其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情况、变更发生的原因、变更建议方案编制变更分析报告,供甲方决策。

审核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

1). 审核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手续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甲乙双方的事前约定。对不符合程序的口头变更、便条变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2). 分析判定设计变更责任方。为分析变更的原因,明确责任,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施工类、设计类、业主管理类,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

3). 审核变更中涉及的数量及计价的准确性、真实性。

a.审核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量增减是否正确,是否得到了如实反映,严格记录设计变更的施工时间。

b.审核变更部位的定额清单计价套用是否合理。

c.审核设计变更计算过程是否规范。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按有关的计量规则进行计算,有无高估冒算。

(三)根据审核后的费用调整文件及时修改控制目标,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对变更内容发生的费用增减进行申报,并出具审核证书。

3.审核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付款申请,按相应要求和规定格式向甲方提供工程的付款审核证明及建议。

在项目施工中,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来控制工程造价,协助甲方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发挥其监督和管理作用。

(一)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是承包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即承包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造价工程师在接到报告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数量,并在计量1天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为造价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员参加予以确认。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时,由造价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仍然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二)一般工程都是按月进度款形式支付工程款,每月固定日期前施工单位将月进度款报至监理单位,经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至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等约定对月进度款的工程量、费用支付、预付款扣减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造价咨询审核支付证书。

4 、协助甲方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准备相关依据,协助甲方进行费用调整、索赔及反索赔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合理建议。

(一)对合同的各种条款仔细分解研究找出盲点,预作分析及时补充预防可能发生的争议。常见的施工索赔有: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规定数量和内容设计图纸和资料,未按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等,造成工程拖延和损失;

2).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设计文件不一致;

3).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扰乱了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使工程数量有较大增加等。

根据内容进行分类并审核索赔报告。

索赔类型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期和费用共同索赔三种。

完整的索赔报告包括:总论部分,概述索赔事项;合同论述部分,叙述索赔的依据;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的计算论证;证据资料部分。审核索赔报告时一定要索赔项目明确、依据准确、内容精确、证据齐全,还要审核其索赔资料提交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

5 、参加施工现场列会及业主和甲方要求的其他会议,协助甲方协调各合同单位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工地会议是了解施工情况的最直接方法,通过各种会议能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情况、存在问题等,同时它也是进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6 、协助甲方进行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复核计算,最终确认总工程造价。并向甲方及业主提交每一分项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及全部工程结算总价、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总结报告。

(一)竣工结算的原则

1.必须具备竣工结算的条件,要有工程验收报告。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结算;需要返工重做的,应返工修补。

2.竣工结算的工作要做到既合理,又合法。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

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停工复工报告、施工签证洽商单、钢筋调整表、其他费用单、交工验收单、施工合同、施工协议、费用调整记录、符合工程要求的计价规范等。

(三)竣工结算的方式

竣工结算的方式与承包合同方式有关,根据相应的承包方式有以下几种:

1)固定总价法

2)固定单价法

3)预算签证法

4)竣工图计算法

(四)竣工结算的审核期限

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审核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工程竣工报告金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审核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审核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审核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五)竣工结算审价报告

审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审结情况、存在问题和审价意见或建议几个部分。报告要求实事求是,定性客观、准确。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2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应当独立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同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概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

(三)审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意见,并发送发改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文书等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等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三)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实行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及决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应当依据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批复财务决算,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多付的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3

一、审计的范围

经市计委批准下达的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凡未经审计的竣工项目,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不予验收,不能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竣工决算是竣工项目投资效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竣工决算审计以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合规合法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1、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乱挤乱摊成本、提高造价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的原因。

4、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转移投资的问题。

5、审查尾工工程。有无将新增工程列作尾工工程,有无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的问题。

6、审查结余资金和物资是否真实完整,帐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和流失等问题,有无压低库存物资单价,隐瞒库存和虚列欠款等隐匿结余资金的问题。

7、应收、应付款项是否认真清理,及时结清。有拖欠款者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8、审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成、上交或还贷;留成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和交纳"两金"。

9.审查投资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等问题。

10、审本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11、审查有关税费是否足额上交,有无长期拖欠和偷漏的问题。

12、根据审计资料,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单位产品成本、投资效果系数、投资回收期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3、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分工

市审计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和市计委切块下达各主管局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的竣工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对口下达的有地方投资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除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外的竣工项目,全部由市审计局直属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审计方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必须及时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和有关审计事务所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五、几点要求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对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求:

1、各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2、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计划。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建设程序;优化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一、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可行性分析

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涉及面广,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是水运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限定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规模大小、资金来源等重要问题的主要依据,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理论性,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完成,必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如图1所示)。建设单位可以参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如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和救助打捞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图1: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流程图

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科学的方法,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并实事求是地编制,并需要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相对较为严格,一旦评审通不过,则需要重新修改再行报审,程序相当复杂,这无疑会影响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评审通过之后,水运工程还应积极与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部门沟通协调好,按规则办事,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落实建设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招投标

一直以来,国家对于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招投标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上的对顶和约束,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立法时间及意义如下表)。

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招标、发包方式以及合同类型的选择正确与否至关重要,在水运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正确的决策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建设工期,反之则不然。所以在制定标底时,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适应质量控制要求,对高于验收标准因素有所反映。

(2)适应工期目标的要求,对工期提前因素有所反映。

(3)正确处理间接费等取费标准。评标时主要考虑承包商业绩和信誉、施工管理能力、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方面应以评标价最低为标准选择承包商。

(4)适应建材市场的变化,对价差因素有所反映。

对于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可以在较大范围内,从众多的投标者中选择信誉良好、报价合理、工期较短的承包企业。但建设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地资格预审,对于邀请招标,建设单位可以有效地减少招标工作量、缩短招标时间,但这也限制了竞争范围,失去了可能获得更低报价、技术上更具竞争力的潜在承包商的机会。

招标控制价是确定水运工程承包合同价的基础,要考虑优质优价、价差因素、非实体的措施费用、不可预见费的影响。招标控制价是投标价上限的依据,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复合,不作为评标打分的依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设定,可以激发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和施工工艺的创造性,增加竞争,降低中标价,节约项目投资。

三、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设计质量直接决定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初步设计阶段更是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投资的70%~80%。设计人员要尽量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减少设计缺陷,优选出设计方案,不仅要在平面布局、设计规模、结构型式、装卸工艺等方面运用价值工程开展设计方案竞选比优,而且要运用全费用周期寿命成本理论进行实体工程和装卸运输设备选型的方案优化,主动实现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控制,达到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其次,要求水运工程经济人员密切配合设计人员,在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工可”和投资估算,认真做好多方案的施工技术经济比较,正确编制和审核概算及投资指标。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设”内容范围和投资上限,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地做好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的论证,控制水运工程项目概算和预算。

四、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竣工决算

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竣工决算是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全过程资金使用情况的反映,也是考核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和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竣工决算首先要和合同价比较,找出偏差,对应结算增加的项目和签证,审核结算的合理性;复核增加的项目和签证真实性,对比原始地形图和拆除前的建筑物图纸,调出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剔除高估冒算的工程量;审核结算依据是否可靠,如执行定额、下浮幅度、材料价格等因素。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等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建设项目开始筹建到工程竣工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2000 年 4 月,交通部印发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包括封面和目录、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决算表格4部分。为了尽快顺利地通过竣工验收,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发挥建设项目应有的效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配备齐全的竣工决算表格,主要包括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同时,对与项目竣工决算有关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要做到精益求精,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完整、准确。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全过程有效控制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的方法可从技术、组织、经济等多方面采取手段、措施。从技术上,严格检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研究降低投资的因素和方案;从组织上,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专人负责层级监督;从经济上,动态地比较投资的计划值与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投资支出等,用现代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将水运工程控制性项目控制在理想目标范围内。

参考文献: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 基建工程; 竣工; 决算; 编制

电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项目建设中不确定因素多,竣工决算报告作为项目核算的历史性资料,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将影响对项目投资的评价及形成资产真实价值的计量、资产折旧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决算的编制不仅仅是数字的累加 ,而且是应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工程成本。准确及时编制竣工决算能够真实反映工程成本,通过决算中预结算的对比,找出偏差较大的项目,分析原因,有利于提高工程管理质量,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要求。

如何使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满足上述要求,笔者认为竣工决算阶段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一)成立竣工决算工作小组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竣工决算小组由财务牵头,组织发策、项目管理部门、审计等与基建竣工决算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用于竣工决算编制的数据,组织完成数据的统计和汇总,组长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

(二)依托基建财务管理流程

以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及财务管控系统为平台,总结多年来的管理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并将其制度化,严格控制不同任务相应的时间节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各部门数据的组织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决算编制。

(三)核对清理往来款项

基建工程建设周期长、各类供应商多,往来款项频繁发生,财务部门应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特别是投资完成额,要与计划统计方面配合,依据工程结算及合同约定,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细致核对,做到进度和统计相符;及时反映工程项目成本,为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奠定基础。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表

竣工决算报告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封面及目录;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概算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全景或主体工程实物彩照;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现仅就变电工程为例阐述决算报表编制方法。

(一)竣工决算报表封面

分别填列工程项目名称(与批概名称一致)、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信息,编报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应有单位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编人签章。

(二)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该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提供依据。本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概算、计划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其中“开工日期”根据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项目经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填列;开工及完工的计划日期和实际日期要经发策及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工程质量鉴定”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鉴定情况填列。

(三)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

该表反映概算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投资的完成情况。概(预)算价值部分根据批概各分项金额分别填列,实际价值数据应和在建工程的建筑费用、设备价值、安装费用、其他费用财务账面数据一致。

(四)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续表)

该表作为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的续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应按概算所列工程(费用)项目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等。

(五)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该表反映各项其他费用的概算数和实际发生数,包括需分摊的其他费用和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内容。基建项目概算中的其他费用,在实际发生中,往往内容错综复杂,性质各异,所以要对其进行分类归集,对照概算分析填列:概算数按概算所列其他费用分项填列,实际数按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相关记录填列。

(六)待摊基建支出分摊明细表(竣建03附表)

该表反映全部待摊基建支出实际发生数的分摊计算结果。其他费用各项目性质不同,若可直接确定受益主体,则不参加分摊,按照个别认定法计入个别主体,以准确确认资产价值,真实反映资产造价;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应在房屋建筑物之间分摊(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设备成套服务费、设备调试费、设备监理费应只在安装设备之间分摊;生产准备费中列支的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办公家具要移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不得进行分摊处理;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得进行分摊处理;不能确定直接受益对象的可按概算或实际比例先在建筑费用、安装费用和设备价值之间分配,然后将分配金额在各单项资产之间按比例增加资产价值。

(七)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01表)

该表根据批概及结算书分析填列。首先根据概算书确定房屋建筑物的资产类别,固定资产类别与《国网公司固定资产目录》保持一致;结算书中发生的建筑费用应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基座价值,设备基座价值不在该表反映,应在移交资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中单独体现,增加相应设备的价值。如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设备一般均有基座。由于架构属于房屋建筑物,架构产生的进项税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八)移交资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02表)

移交的需安装机器设备价值由设备购买价值、设备基座价值(建筑费用转来)、个别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吊装费、调试费及按比例分摊的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物资提供的出入库明细核对设备清册,对照概算检查有无遗漏设备,并补充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的相关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电压等级、价值、坐落地点、保管或使用部门等内容,核对完毕的设备价值合计应与物资出库在安装设备金额一致;据实列支的设备运杂费及吊装费应增加相关设备价值;建筑费用中归集的形成设备基座的部分增加相应设备价值;安装费用减掉运杂费及吊装费后按在安装设备的购买价值比例分摊。

(九)移交资产――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03表)

包括建筑费用中归集的各类不需安装可直接形成资产的设备如呼吸器、空调等,其他费用――法人管理费中归集的微机、照相机、一体机等;其他费用――生产准备费中归集的彩电、空调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家具等应作为流动资产管理的管理用工器具等,可根据日常核算中建立的台账分别在属固定资产列和属流动资产列一一列示,同时要尽量符合“固定资产目录”的建卡要求。

(十)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04表)

本表反映基建工程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等长期待摊费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购置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形成的无形资产。

(十一)移交资产总表(竣建04表)

该表反映由在建工程转入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各类资产。本表的“移交资产合计”应与竣建02表实际价值合计数相同。

(十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本表反映竣工工程累计发生的资金来源(资本金、投资借款及债券资金等)与其所形成各种资产总价值以及竣工结余资金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分析填列,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竣工工程全部资金来源等于全部资金占用。

三、竣工决算管理亟待改进的方面

(一)控制工程项目超概现象

要严格按概算的内容与实际建设成果进行比较,审核是否符合建设计划内容、是否存在超概现象,特别是在概算执行有结余的情况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不属于该项目的建设内容挤占建设成本的现象。

(二)加强工程费用的审核

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是总额控制,审核按有关合同、协议、结算书或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注重审核其合理性,可以按概算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看是否存在挤占成本现象。

(三)推进基建财务全过程管理

就目前管理而言,所有工程资料都在竣工后集中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并不能实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财务管理监督职能。工程的财务管理过程缺失、手段缺乏、监控缺位,客观上存在“两头薄弱、中间粗放”的问题。随着工程和财务管理信息化的普及,基建财务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电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电网规划、前期准备、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招投标、建设直至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管理系统随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各种数据随时作出分析,不仅能更加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而且能充分地发挥财务的预测和分析职能,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财务管理水平。

竣工决算不仅关系着固定资产的账面与实物的数字问题,还关系着资产管理水平以及电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必须准确、及时地做好竣工决算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电网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进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柴忠信.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7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8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经、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按建设项目总金额的0.5%和审减金额的15%收取费用,用于解决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审计机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所需的办公费用。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的;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9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z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z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

《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z2002{39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项目法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工程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些扫尾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工程价款无法结算支付。

(四)没有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环节

审查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水利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要求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将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审查意见。但是,这项规定在基层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基层项目法人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基本都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兼职,如果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算的编制人又成了决算审查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相冲突。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规范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水利审计部门。但是,县级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多数是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由财政部门的评审代替竣工决算审计,并且是按照预算单位审计或者专项资金审计的模式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的格式、内容、侧重点和评价结论,无法满足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体

项目法人是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也是竣工决算编制主体,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归集会计资料,核算建设成本,准确计量资产形成价值,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即使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也不能改变。基层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z2011{19号)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