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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3-13 11:04:26

场地使用申请书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1

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式下,商标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保护好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抢注事件,使自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005年,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的案例轰动一时,虽然几经周折,王致和最终拿回了商标权,但是该案 2 仍然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给中国的知名企业敲响了商标海外保护的警钟。 近几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军国际市场,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产品的大量出口,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于是企业的字号或者是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近几年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标抢注现象愈演愈烈。 商标被抢注的原因比较多,从被抢注的角度来说,主要集中在有关企业商标意识比较薄弱,且在产品出口初期尚不具规模,成本控制比较严格,而商标的海外注册成本较大。但往往待企业初具规模,想在海外市场上一展拳脚的时候,却发现商标已经被抢注并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为了避免商标海外抢注的情形,企业要坚持“商标先行”的原则。目前,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等。“申请在先”的原则是 有限责任公司商标部副经理、商标人 早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利用商标权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一般为两种途径,一是单一国家或地区申请,即单独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另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作为主要的海外商标保护途径与单一国家或地区申请相比较来说具有很多优势,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出国门,即可注册 相对于单一国家或地区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在不走出国门的情形下便可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即申请人只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便可在马德里体系下指定所有想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即所有马德里体系下的缔约方)。 针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规定也是相对宽泛的,只要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以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3 )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如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中国有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即可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部分或所有缔约国对商标进行保护。 和自己的语言习惯选择使用的语言。 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为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式一》和外文申请书 MM表(MM1-MM19)(MM是Madrid marks的缩写),相关申请文件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下载使用。 3、单一币种,费用低廉 与申请语言相同,由于面对的是单一的国际局,故所有的规费均采用单一币种,即瑞士法郎。费用也比较低廉,只要缴纳653或者903瑞士法郎即可。4、后期指定,一号通用 如果在国际注册申请的时候没有指定某缔约方,或者是原来指定了该缔约方,但是被驳回或者无效,甚至是在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该缔约国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等原因,申请人可以通过后期指定程序重新指定该缔约方使得商标在该缔约方获取保护。 后期指定是指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基于该国际申请通过马德里体系向所需要保护的缔约方提出申请要求该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后期指定的商标所采用的注册号与原申请的注册号相同,其有效期限为后续指定日期开始至原商标的有效期止。由于商标注册号不变,对于申请人来说,方便管理自己的商标,如续展日期相同等。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除了以上优势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还提供电子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随时到公开的网站上查看自己商标的信息和审查进度,方便申请人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商标以及产品的市场活动。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对于商标的海外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式下,商标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保护好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抢注事件,使自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2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坚持确保用药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实行规范建立,依法审批。

第三条支持开办实行集中配送的连锁药店。支持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到农村开办连锁药店和兼并单体零售药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农村开办零售药店;鼓励并支持乡镇以下商业企业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

第四条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任丘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向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黄骅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向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事药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七)经营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

(八)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采用A4纸)。

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考试合格。

第七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考试合格。

第八条在县城以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有执业药师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在乡镇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或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不得挂名。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必须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药店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司至少配备执业药师两名;其门店县城以上应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县以下(不含县城)必须配有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九条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人员,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职在岗。

为进一步方便农民购药,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在其农村的连锁门店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制定以下优惠条件:

(一)在农村连锁门店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企业总部直接向*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农村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有不少于2名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农村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有陈列药品的独立货架,能严格与其它物品分开。

(四)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农村连锁门店,其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必要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可适当简化,但必须能保证药品质量合格。

在*市区超市或商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其超市或商场的使用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市各县(市)城区超市或商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乙类非处方药店(含连锁门店),其超市或商场的使用总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超市或商场的环境必须符合经营药品的要求,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条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市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县以下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仓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要求营业场所、仓储面积在同一平面,且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仓库与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点可行进距离一般不得超过100米。专门经营非处方药品的药店面积条件可适当放宽,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不受营业面积的限制。开办连锁配送的零售门店可不设仓库。不准在城镇住宅用房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仓库。

第十一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70%。

第十二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配备计算机,必须对购、销、存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且与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联网,定期上传数据。按照GSP的要求,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经*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筹建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放弃申办。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必须符合《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营业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七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已获批准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GSP的要求进行筹建,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帮助。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6.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岗前体检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证明;8.申办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依据《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或《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且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GSP认证申请。逾期未通过GSP认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申办者的申请内容、有效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必须准确、属实,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予以公开。申报程序、申办条件、验收标准及申办和受理情况公开。已经同意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全部在*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以便公众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禁止利用药品监督管理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者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查处。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4

①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动产登记

①可为登记之权利

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

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图面

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申请人

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人,而由其为之,此为实际狀況.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登记之效力

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登记之申请

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

·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

·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书类之检附

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

·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登记之嘱托

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

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

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接受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5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产业园立项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1象山县发改局:

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畜牧业养殖,我公司拟定在象山县罗香镇那帽岭投资建设生态肉牛养殖场。本项目利用象山县适宜的自然环境、丰富的饲草料资源,采用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技术,一期建设为年出栏1000头的高档肉牛育肥基地。二期项目建设目标,未来三年内达到年肉牛出栏2000头的目标。

整个项目规划用地100亩,其中牛栅建设20亩、牧草种植区40亩、放牧区40亩。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流动资金900万元。以上申请立项望贵局能给予审批。

申请方:

20__年01月07日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2根据《__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__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__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__有限公司,建立于__年,专业从事__的生产和销售,随着__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__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__系列。

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经销各种__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__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_万元,总建筑面积_㎡,建设资料: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_㎡。2、综合楼一座:建筑面积_㎡项目建设期2年(从_年_月至_年_月)。项目建成后,能够使农民增收致富,同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青年创业的问题,透过建设此项目,能够发展和促进_的工业化发展进度,并与农业科技、民族文化、旅游业互相整合,促进西部农村科技事业的和谐发展。带动_县的经济发展。

现特向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望给予支持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3__县发改委:

根据《__县20__年开放型经济工作意见》精神,结合__经济发展形势,经__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本人在江西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投资兴办__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制品加工与销售;高频头、有源(无源)天线等电子原配件、机顶盒的加工与销售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无污染、能耗低,而且产品质量可靠先进,可以满足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市场空间广阔,产业发展前景良好。项目建成后对地方经济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项目名称:__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资方简介:投资人__ 中国香港公民

三、项目投资额为__万港元

注册资本__万港元

四、资金来源:自筹

五、项目建设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

六、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投资__万港元,主要用于厂房装修和购买安装设备。项目采取先租凭后购买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厂房实施,总占地面积约__亩,其中厂房11000m2、办公楼500m2、员工宿舍1500m2、绿化用地约3000m2。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年生产高频头、电视接收机600万套,年产值约为7500万元,年创税收200万元以上,计划安排劳动用工约200人,经营期限为20年。投资回报率为53.94%,回收期2.62年。

本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抓住数字电视行业蓬勃发展的机会,形成数字电视从前端到终端的较为完整产业链,为客户提供更优性价比的产品与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使项目尽快实施,恳请县发改委尽快批复。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4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____,依据___,我单位拟建___项目。现已完成___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全称____,单位性质_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___,法人代码(有关凭证)____,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3、拟建地点: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___平方米,___平方米

5、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_个月,__年__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_万元,其中自筹_万元,申请银行贷款_万元。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

附: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3、其它凭证(资质凭证,移民土地凭证、资金凭证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____(公章单位)

二__年月日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5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兹有我公司“__项目”申请立项。项目选址于__,总用地面积__平方米,建筑容积率__,建筑密度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__平方米,商品住宅__平方米,项目总投资__万元,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我公司自筹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7

甲方:_________基金帐号:_________(首次开户不填)直销交易帐号: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了规范乙方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传真交易申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传真交易及服务内容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即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客户。“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帐户,交易帐户并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2.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和变更联系方式。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2.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且该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3.甲方办理申请认购或申购业务的,不迟于乙方《直销投资者交易指南》所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认购或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帐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6.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4.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及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期内为9:30—16: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6.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7.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站或亲临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10.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五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第四条 保密事项1.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2.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 免责条款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不承担责任。2.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3.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乙方基金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4.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6.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时。7.对于因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所提示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甲方如果对于乙方的修改持有异议,应当在甲方书面公告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在乙方发出该等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截止日”)内未能就该等异议进行磋商或未能达成共识,本协议自截止日终止。甲方未在本款所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1)双方书面终止。(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和直销交易账户。(4)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6)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特别条款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经阅读并理解乙方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发行公告及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已经充分了解传真基金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甲方同时确认,对于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第九条 其它事项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授权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机构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

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尊敬的投资者:在您进行基金交易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基金交易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说明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并承担如下风险: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会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并承担以下风险:1.技术风险:由于基金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2.在基金管理运作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基金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和基金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由此会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或您的委托无法成交。4.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基金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基金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同样蕴涵着交易风险。由上述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投资品种,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您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说明书并不能揭示进行基金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基金交易。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电子邮件:_________公司网站:_________客户服务中心:_________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8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县城建设管理、规范城区建设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每个公民有权对违反县城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规定,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穆家寨,南至千惠渠畔,西至朱家寨铁路桥,北至北坡山顶。

第三条县城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农(居)户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城关镇、东南镇人民政府配合建设局做好城内四村、城郊六村即(穆家寨、杨家庄、营沟、北坡、朱家寨、郑家沟)的村容村貌建设整治、管理、村民居住宅建设和临街沿路范围内的个体私营户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单位、集体建设、村民(居民)住宅建设、管线建设、临时建设必需申请用地许可,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单位集体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六条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新缴旧、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城区村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宅基地申请户要逐户现场勘察,核准方位、四址和地类。

第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书面提交宅基地申请书;

2、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审批后,由国土、建设、乡镇、村、组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方位、四址、地类勘测、定址放线。

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县城建设管理实行由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即“一书两证”)。

1、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建设功能要求、建设依据、规模、选址地形图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规划要求,提出项目选址初步方案,会同环保、土地、电力、气象、消防和设计单位等方面现场勘察,分析论证确定选址方案;

(3)根据审核确定的选址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选址地形图,向县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县城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建筑退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高度控制、景观设计、工程管线、设计标高、环保、消防、气象、抗震等规划设计要求。

(3)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4)下达建设项目用地数量及位置座标,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建设用地批件和总平面规划图,向县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县城规划和建设项目功能要求,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红线、建筑体量、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性质、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装饰、色调及环境协调等规划设计要求,与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一并作为施工图案设计的依据;

(3)审定设计方案,进行正式施工图设计;

(4)审查施工图,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县城重要地段及主干道路交岔口或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现场定线,须由县建设局报请县政府批准或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区村(居)民建设住房须持有县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按管理范围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村(居)民建房申请表》,并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并加注村(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由建设局按规定现场核查定线。经审查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详细性建设规划》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会同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验放线后,凭放线单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计划文件,向县建设局提出路由申请,填写《管线工程申请表》;

2、踏勘现场,研究并确定管线工程路由方案,提出规划要求,填写《挖掘、占用道路申请表》;

3、现场测量定线,交纳押金办理开挖手续;

4、开挖后回填前,须经现场验线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须经县建设局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到期后无偿自行拆除。

临时用地,须经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开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等行为,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县城环境,影响县城规划的实施。

场地使用申请书范文9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