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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集锦9篇

时间:2023-03-15 14:56:11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2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

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版权所有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程序;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六)计划生育行政收费程序;

(七)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程序;版权所有

(八)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结果

(一)《生育证》审批结果;

(二)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六)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我局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我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区计生局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在申请、审核和审批生育行为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病残儿症鉴定的;或者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更改有关材料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违法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时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以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完毕的。

(六)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泄漏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七)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统计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背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

(十)收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的。

(十一)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并根据执法过错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和主观责任等,确定处理的种类和形式。

对经教育仍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过错,或者有明显故意执法过错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有关责任人分别承担责任:

(一)直接作出该过错行为的具体责任人不经审核责任人和批准责任人审批、批准,或隐瞒事实,致使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无法识别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部门和股室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该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分别追究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的责任;

(三)该执法过错行为是领导指令干预或集体研究、认定造成的、追究领导者或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审查、认定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首次、影响轻微或尚未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执法过错,适用股室内批评的,由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认定并提出口头批评教育;

(二)适用局内批评通报、减发或停发岗位奖励金、不能评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取消当年晋升职务资格等追究种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决定。

(三)适用行政处分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认定,依照行政处分的申报、审查、认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构成犯罪的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形式:

(一)本股(室)内批评;

(二)本股内批评或通报;

(三)不能评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四)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执法过错追究的种类,可以并处。

第九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举办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十七条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资格条件之一。考核成绩优秀的,具有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恢复其行政执法资格;如果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评议考核范围

各级计生部门及执法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评议考核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依法行政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四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计划生育举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昆区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举报对象是现居住在昆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主要内容是:

(一)早育、政策外二孩、多孩和非婚生育瞒报、漏报信息;

(二)政策外怀孕瞒报、漏报信息;

(三)、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出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非法引产,以及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举报人需留真实姓名。

电话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办事处计生办办公电话。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草稿后,须经局领导统一审查把关。

第四十五条审查把关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条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条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条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昆河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3

仅供参考

2020年,区发改局关工委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党的精神统领我局关工委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工委文件精神,按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试点期间工作任务清单,不折不扣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局党组高度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成立了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股长(中心主任)任成员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工会,工会主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关工委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开展关心关爱

一是利用“六一”儿童节开展留守儿童慰问。

2020年“六一”期间,区发改局对镇村、镇村、村的12名留守儿童进行节日慰问,赠送汶江书苑购书卡12张,合计金额2400元。二是积极开展“十元微爱”活动。7月1日,区发改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下属企业干部职工及退休干部开展“十元微爱”捐款活动,共捐款2140元,用于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三是积极开展个人帮扶。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吴明波同志为村刘婷婷每月支付学校生活费200元,切实解决了其学习困难。

三、积极将关心下一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一是着力补齐民生事业发展短板,努力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千方百计保障下一代接受良好的教育。

《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九篇(增进民生福祉构建美好生活的服务体系)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补齐民生事业发展短板,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更稳定的就业、更满意的教育、更优质的医疗、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区人民。第三十一章(开创教育事业发展新格局)第一节(“优+均衡”夯实协调发展底部基础)提出要健全“三位一体”关爱体系。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学生、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帮扶机制。办好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沟通协调功能和家长学校的培训提升功能,提高家校共育水平。加强与团委、妇联、公安、镇村的协作,探索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联动机制,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格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九篇第三十五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第三节(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强化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职能,加强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开展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加强学生近视、龋齿、肥胖等常见病防治工作,加强学校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服务。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4

司法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司法局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积极谋划“七五”普法工作,以“123456”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七五”普法开局工作,为第七个五年普法教育打好坚实的基础。

围绕一个中心。以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

下发两个文件。一是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民开展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二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民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筹备三个会议。一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调研“七五”普法规划的制定。二是普法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汇报“六五”普法的成果以及研究探讨“七五”普法工作。三是召开全区“六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七五”普法动员大会。

组建四支队伍。一是调整充实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七五”普法讲师团队伍,三是建立“七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队伍,四是组建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

开展五项活动。一是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活动,重点抓好峰江街道下陶村宪法主题公园建设。二是继续推进“法律七进(机关、农村、社区、学校、单位、企业、市场)”活动,重点抓好法律进市场活动,深化“法治进五堂”。三是开展“百场法治教育进课堂”活动。四是开展“律师进村居入社区”活动。五是利用媒体开展普法活动,继续开展律师走进演播室“问法说事”活动,做强《今日路桥》“南官法苑”法治栏目。充分运用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微电影新媒体,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打造六种法治产品。一是推出《行政诉讼法案例汇编》一书,二是推出“南官法苑”50期,三是制作一部法治公益广告片,四是制作微信H5动画《路桥区“七五”普法启动宣传》,五是评选2017年路桥区“十大法治故事”,六是上演一台“七五”普法宣传文艺晚会。

质监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

为切实加强“七五”普法工作,扎实有效地普及质监法律知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和谐质监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2017年普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市局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七五”普法要求,突出质监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质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

2017年,主要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新出台的特别是与质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为建设“法治质监、平安质监、和谐质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方法形式

2017年,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面向系统内外,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认真组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活动。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党内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制度,列入政策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带头学法和用法的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水平。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重点是对公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新颁布的与质监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三是建立有关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法制宣传、学习列入全年工作目标,重点宣传计划的实施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公务员全年人均学法不少于20小时。组织系统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活动。

2、联系工作实际,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好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如“3.15”活动月、“5.20世界计量宣传日”、“世界标准化宣传日”、“安全月”、“质量月”和“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广泛宣传质监法律法规和主要职能职责。二是结合开展“二扶二帮”活动和行政执法后处理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经营人员的质量法制观念水平。三是通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培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充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内容,使得参训者不但要熟悉业务知识,而且还要了解和熟悉质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服务活动宣传作用,大力宣传质监职能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五是结合行政执法全过程,利用行政执法检查、公开案审、送达、告知、听证和处罚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有效的法制教育,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其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的理念。六是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宿迁质量网上开设法律宣传栏目,利用微信群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向社会开展质监法制宣传。要扩大质监法制宣传面,重点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宣传工具。开辟法制、信息宣传专栏,向社会广泛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四、工作要求

2017年是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在落实本计划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今年的普法工作,是落实五年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质量监督工作中。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5

《规划》的重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引领:拟定了十二五时期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的前提是教育理念的现代化。《规划》在总体战略中构建了科学合理的价值体系和目标体系,用以引领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全局。

一是从两个层面阐述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第一个层面从战略全局角度来阐述,第二个层面结合区域教育发展特点从人的发展角度来阐述,两个层面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规律、科学发展的思想,充分体现花都人卓越高远的教育追求。

二是制定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工作方针。《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规划纲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20字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明确了教育的战略地位、根本要求、发展动力、政策导向和核心任务。

三是提出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是落实这一主题思路。

四是确定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规划》把花都教育发展定位于“适应国家中心城市副中心发展格局、支持幸福花都建设的、具有显著的花都本土特色的现代教育”,把“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学习型城区和人力资源强区”作为总体目标。

二、改革促动: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规划》强调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推进各项改革,为创新型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

一是提出改革“人才培养制度”,触及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规划》强调,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制度;通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提出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强调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和教育公平政策。《规划》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完善中小学入学和招生考试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加大对接受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

三是提出改革“办学体制”,旨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规划》要求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开展公办学校公办民助、联合办学、委托办学等探索,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健全和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地发展。

四是提出改革“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规划》强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五是提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强调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规划》要求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引导社区、家庭、社会组织和公民有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促进学校管理与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项目带动:实施十二五时期教育现代化建设“十大工程”

一是实施“学前教育改革工程”,把解决学前教育问题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规划》提出贯彻《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实施《花都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每镇(街)至少建成 1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力争2013年公办幼儿园占全区幼儿园比例达到30%。

二是实施教育“两项工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程和校舍安全改造工程),教育基础设施将更加完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0%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实现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按照省、市统一制定的校舍安全工程“路线图”和时间表,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三是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工程”,教育资源配置将更趋科学合理。《规划》要求借鉴《花都区中小学建设发展策略研究与布点规划》的研究成果开展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有效应对城区学位紧张和农村偏远地区学校生源萎缩的问题。

四是实施“现代教育装备工程”,教育信息化水平将大幅度提升。《规划》指出,将制定《花都区城乡学校新装备工程实施计划》,实行教育装备标准化,使城乡学校装备基本均衡并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建成覆盖全区并能为教学、管理、科研和社区教育提供服务的“花都区教育局信息资源中心”,实现花都区教育资源共享。

五是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化工程”,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将进一步提升。《规划》提出整合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普通高中原则上集中在城区中心附近。完成秀全中学新校区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快普通高中在办学体制、培养模式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六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集群化工程”,职业教育将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规划》提出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完成“花都区中等职业教育园区”规划建设工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集群化发展。建成1所以上广东省部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大力发展与本区支柱产业相关的专业。

七是实施“民办教育扶助工程”,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达到新高度。《规划》提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壮大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扶持耀华国际学校、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等优质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八是实施“师资队伍优化工程”,要建设一支现代化的师资队伍。《规划》指出,继续落实教师校(园)长培训规划,实施名教师名校(园)长工程,培养一批名教师名校(园)长;加大招聘力度,有效解决初中、小学教师学科结构性缺员问题;提供条件,创设平台,培养高学历高层次教育人才;优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绩效分配制度。

九是实施“科研兴教工程”,拟推动教育科研在体制机制、学术规范、成果质量、整体实力等方面进一步提升。《规划》强调推进教育科研信息化和扩大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教育科研品牌与特色;完善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激励制度,促进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增强教育科研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指导、促进与服务作用。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作为重要责任,把促进全省教育跨越式发展作为当务之急。以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统领,坚持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在更高起点上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走符合青海实际的发展之路;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立足基本省情,着眼未来发展,对全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全面安排,制定体现时展要求、符合青海省情、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水平、高质量规划,不断推动全省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研究制定“十二五”教育规划,是指导未来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最根本的是要回答和解决一系列关系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教育重大关键问题。各地区要从战略全局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规划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巩固发展基础教育、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推进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对教育事业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突出教育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集中研究确定青海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战略思路、政策举措以及制度保障等,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实现新的突破。在规划编制的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跨越式发展;在规划编制的内容上,要增强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在规划编制的程序上,要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建工作小组,组成咨询专家队伍,统筹谋划本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从民族振兴的高度、从促进青海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清发展思路,坚持改革创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研究提出促进教育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预期性重要指标和有约束性、能检查和可评估的指标;研究提出破解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和保障措施,提高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

(三)明确规划期限

全省教育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各州(地、市)编制的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教育实际,紧紧围绕学校布局调整、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教育质量等重点工作,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教育规划。省教育厅各职能处室要站在全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拓宽视野,深入调查研究,按照职能分工,对重点工作尽可能的进行定性或量化,分年度设定具体指标,同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定工作时限,为编制教育总体规划提供基础材料。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单位要将教育发展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依据今后5—10年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出生和流动情况,科学规划,优化结构,合理布点,切实提高办学效益,坚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使教育规划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相结合,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幼儿教育相结合,与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要更新规划编制理念,加强战略思维,尊重客观规律,找准人民群众在教育方面最关心的问题,找准规划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前瞻性,真正做到“高、新、深、实”。高就是要高屋建瓴,着眼全局;新就是要锐意创新,鼓舞人心;深就是要深谋远虑,体现战略思维;实就是要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

(五)确保规划质量。要努力制定符合青海省情、体现时展要求、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水平教育规划。符合青海省情,就是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这个最大的实际;体现时展要求,就要准确判断世界和全国教育发展新趋势,应对人才竞争新挑战;让人民群众满意,就要体现以人为本,始终坚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研究制定规划,必须切合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全面分析世情、国情、省情、教情的发展变化,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教育改革发展阶段新特征,大力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尊重科学,发扬民主,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建立有关部门通气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努力在千头万绪中理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最佳途径,寻求教育改革发展的最大共识,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

各地、各单位要立足实际,在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各方面,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需求,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反映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趋势的指导方针。制定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现代化水平的基本目标和总体思路,研究制定城乡、区域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以及主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明确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思路

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和学校布局要综

合考虑当地人口变化、学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特点,主动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全省“四区两带一线”发展新格局以及能源基地建设、“三江源”生态移民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部署,做到同步规划并适度超前。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要分别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条件保障等做出专题性规划。分析各级各类教育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优化教育结构、比例和地区布局。研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促进规范民办教育和发展远程教育、继续教育的工作思路、重点项目及重大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村牧区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农村牧区学校的办学标准、校舍标准、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促进农牧区教育健康发展。(三)提出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措施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是教育工作永恒的主题。各地、各单位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的始终,努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着力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针对素质教育面临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制定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把依靠教育家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关键措施。要着眼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认真分析和研究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四)确定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领域

各地、各单位要以改革为动力,促进制度创新,研究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等总体思路和重大措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落实学校办学自,形成各级各类学校富有特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办学体制和机制。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研究全面提高教育开放水平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措施。

(五)完善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研究提出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公民等各方面对发展教育事业承担的责任;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制定推进教育公平的目标和实现措施;研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强化依法治教的重大措施;研究加大政府财政教育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重,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吸纳社会资金办学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规划体系

全省教育规划实行三级两类规划体系,其中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县(市、区、行委)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分别由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编制。各地专项规划是否单独编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由基础教育处负责;

2、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由职业教育处负责;

3、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由高等教育处负责;

4、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由民族教育处负责;

5、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由体卫艺处负责;

6、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发展规划由师范处负责;

7、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校长队伍建设教育发展规划由人事处负责;

8、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9、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10、教育法规教育发展规划由厅办公室负责;

11、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发展规划由财务处负责;

12、高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由思政处负责。

13、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由电化教育馆负责;

14、各高校制定本校发展规划(由高教处协调督办)。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已成立由厅长王予波为组长、有关副厅长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教育“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具体工作人员。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

(二)组成咨询专家队伍。由省教育厅聘请省内若干名教育领域专家组成咨询专家队伍,并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全省教育规划中参谋、咨询的积极作用。

(三)组建工作小组。根

据研究制定规划的需要,抽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得力人员,组成若干课题小组,具体开展方案制定和规划调研及文本起草工作。六、进度安排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和规划编制程序,我省“十二五”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12月前)。主要任务是:组建组织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为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__年1月—3月)。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阶段性任务,理清发展思路,提出发展主题、主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初步筛选重大项目,完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报本级政府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和衔接。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7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全区教育方针、法规、政策的落实实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热点问题和各类举报案件;负责调查、处理本系统违纪案件。

(三)负责本系统干部考核、培训、培养选拔、任免及组织发展,干部档案的建立、保管。

(四)负责本系统理论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工作和干部、教师理论学习,师德教育管理;党建资料管理,党刊发行。

(五)负责群团组织建设、教育工会组织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教工民主权利的落实,组织教工社会性活动。

(六)负责指导检查全区中小学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计划;监督检查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的执行情况,管理教学用书和学生用书;对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宏观管理、调查、总结和分类指导;对中小学办学方向和规范化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七)贯彻落实国家的体育与健康课程计划,科学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动学校“阳光体育”和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

(八)监督学校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创建“平安校园”。

(九)负责管理全区中小学学生的学籍;对高中、初中招生工作进行组织与指导;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反向小综合会考、中职升高职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考务工作,负责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的职工教育、社区教育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批民办学历(非学历)学校的审批、监督、宏观管理及日常视导、年度检查评估工作。

(十一)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计划,教工需求预测、人事调整、大中专毕业生的调配计划;负责教师教育工作、教师职称评定、聘任、考核、培训及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负责劳动工资、退休人员管理、技术工作考试、伤残人坚定,教师奖惩、人事档案的管理、师资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编制全区中小学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教育系统经费核查、统计分析、监督与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配备;负责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与审计。

(十三)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所开办、停办、级别评定工作和全区托幼园所业务视导、年度审验评估工作。负责园所长和保教人员的资格审定和培训。

(十四)负责中小学科学技术、劳动技术课程的整合与管理,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责0-3岁早期教育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发展。

(十五)负责对教育系统信息化设备进行管理和指导。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技术支持服务体系,为学校提供设备技术和设备应用的服务支持。

(十六)负责新建、翻建和扩建校舍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校舍、教师公寓维修和维护。

(十七)负责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负责学生生产劳动及社会实践;负责教育事业开发和管理。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8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育教育

第十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科学制定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营养的相关规定,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与幼儿园相互配合,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合格的,不得选用。具体审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按照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备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幼儿园开发适合儿童成长需要以及促进儿童智力开发的特色玩教具等保育教育设备。

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幼儿园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根据设施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撤销原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

对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职务(职称)制度,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到民办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

保育教育人员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在学前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等方式,对各地发展学前教育给予支持,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人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四十条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

第四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保育教育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办幼儿园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中小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幼儿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公办幼儿园设置规划的制定工作,依照权限和程序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办理审批手续,合理确定人员的编制。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编制,不得安排保育教育人员从事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卫生保健工作评价和公示制度,做好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学龄前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加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

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身心受到伤害的学龄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等费用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或者其保育教育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的;

(二)配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的;

(三)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学前教育保障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直接管理的幼儿园,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本条例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教育局十四五规划范文9

一、继续不断地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提高自身素质,明确目标任务,扎扎实实的去工作。

二、规范辖区民办学校的教育机构,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排除安全隐患,构建和谐校园。为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提供稳定的环境保证。

三、使辖区内各小区的适龄学生能够就近入学,完成好国家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内使适龄儿童全部接受完学习任务。

四、做好铁路护路的宣传工作,使辖区7所靠近铁路的学校要在师生中宣传好、保护好铁路的意识。

五、组织好辖区各学校幼儿园对重大节日、纪念日的庆典活动。

六、整体规划幼儿园布局,使辖区内幼儿园的分布更加合理,使辖区内的幼教事业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走“精品+特色”之路。

根据“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全面提高”的原则,结合我们辖区的现状,巩固提高证件齐全的五个幼儿园,关闭、停办一些家庭式的幼儿园,达到“办园模式多样,结构布局合理。管理体制完善,师资队伍优化、教育质量优良”的幼儿教育体系,辖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是:

(一)到年,辖区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学前一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在全面达到“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的基本上,有步骤、有计划的开展巩固提高工作。

(二)重新规划、划分幼儿园址,将不合格的幼儿园给予关闭、停办。

(三)巩固提高规划后的辖区幼儿园,园长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幼儿园的教师学历合格率要达到93%以上。

(四)坚持教科研究为先导,启动幼儿养成教育工程,加快素质教育实施进程,建立辖区较科学的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和评估制度。

七、继续开办好社区文化讲堂,秉承“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时代精神,丰富辖区居民生活,提升辖区品味”的宗旨,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讲座,进一步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开发智能,努力形成崇尚文明,共建和谐路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