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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1:43

土地制度论文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者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将国有土地租赁列为出让的补充方式,对租赁用地方式的地位做出了限制。相关法规、政策也对国有土地租赁和出租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土地市场逐步发育完善,租赁用地方式的优势日趋凸显,越来越受到供用地双方的欢迎。同时,也对土地二级市场起到了有益的牵带作用。本文从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的实践出发,探讨了租赁制度的优势,分析了工作中及相关法律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个人观点,旨在大力推荐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方式,推进租赁有偿用地制度。

关键词: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出租土地租赁管理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

1988年以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土地管理法》作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作为。

1999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为发展国有土地租赁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租赁用地方式的优势性

国有土地租赁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解决了土地有偿使用中的一些实际难题。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轻企业压力。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划拨用地目录》列举之外的绝大多数企业已不再能够享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即使是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几种兼并、合并、改造、改组企业,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不超过五年。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特别是受历史原因影响,盲目多占地、占好地的企业,更是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租赁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在期限上的零星出让,不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出让金),将租金化整为零,由承租人逐年缴纳,缓解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困难,给单位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使土地使用者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增加市场竞争力,例如国内最大的彩玻生产企业——安阳彩玻公司,企业占地近2000亩,按规定应在企业改制时补交出让金4个多亿。由于实行了租赁用地,在按照改制优惠政策照顾后,每年仅需向国家缴纳400万元租金。彩玻公司利用腾出的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和项目扩建,短短几年内发展成国内最大、世界第三的彩玻生产厂家,新增加的经营利润相当于每年所缴纳租金的数十倍。

(二)增加财政积累。国有土地租赁为政府进行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开辟了一条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渠道。保证了国有土地所有者源源不断地获得地租收入投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安阳市政府利用国有土地租赁收益返还资金,顺利完成了老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了几十年来因资金短缺长期搁置的城市基本建设问题,使市容市貌发生了根本改变。安排了一批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增加了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储量。

(三)土地保值增值。新征土地的出让金仅包含征地费用、国家土地收益等部分,既使是熟地出(转)让,在进行地价评估时,也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地价增值率估计比较保守。一旦土地被出让,那么政府所获取的土地收益就会在一定年期内被固定下来。实际上,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等特性,注定地价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增。地价的实际增长要高于土地出让金因银行利息带来的增长。土地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顺应了地价的增长,因此对国有土地有增值作用,避免因出让带来的批租租金几十年不变导致国有土地收益变相流失。

(四)维护双方权益。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政府依法每年收取土地收益租金;土地使用者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可出租、转让、抵押。

(五)优化资源配置。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许多企业事单位用地都属于无偿划拨使用,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土地未得到充分利用。对于这些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制能促使用地单位节约利用土地,要么加强利用,要么把闲置的土地退还给国家,盘活了国有存量土地,抑制新用地单位多占地的欲望,还使那些征而不用等闲置浪费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分析利益得失后,对自己的用地精打细算,从而促进我国土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做到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让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六)优化用地结构。土地使用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向国家缴纳租金。由于租金标准是基于基准地价制定的,不同地段的交通便利条件、商业繁华程度等因素带来了租金高低的因地而异,用地单位不得不考量用地成本,在面积、位置的方面作出适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用地选择。因此,通过租赁制调节土地使用,可以优化土地使用结构。

(七)加快有偿步伐。国有土地租赁有利于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克服土地资源行政划拨的单一所带来的土地低效率利用等负面影响。为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原划拨土地逐步纳入有偿使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八)实现长期效益。国有土地租赁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长期效益,减少出让土地会出现“寅吃卯粮”现象。土地出让,实际上是现任政府在花后任政府的钱,这种现象无形中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土地租赁制则避免了这一严重后果,可以确保城市财政有源源不断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提供用地便利。国有土地租赁满足了不需要长时期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和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出让土地的期限较长,对于一些短期和临时的用地者来说,出让方式很不舒适,将增加他们不必要的支出。

(十)操作简便灵活。国有土地租赁操作简便,灵活。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三、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个别部门不严格依法行政,严重影响到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顺利进展,致使国有土地租赁收益不能足额及时收缴入库,大量土地资产流失;

(二)个别土地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土地法律法规学习不透,不能很好地解释收取土地租金的政策依据,造成用地单位不理解甚至误解,使处于起步之初的国有土地收益征收工作被认为是乱收费,加上受长期以来的划拨供地方式影响,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阻力较大;

(三)少数工作人员执法态度不端正,方式不妥当,方法不灵活,造成群众反感,不配合租赁管理工作;

(四)少数群众鉴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明白政策,仍然不愿缴纳,甚至煽动一些不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上访闹事;

(五)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缺乏全面的法律依据。

我国虽然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得过于原则,对国有土地租赁仅规定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例如我市的城乡结合部,不少居民的住宅用地是集体土地,这些土地虽已在城市建成区,但市政府对其尚未征为国有土地,有些居民擅自开设店铺或出租房屋,以牟其利。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所以管之无章可循,不管又势必影响国有土地市场发育,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还有工商部门出租市场摊位,商业部门向职工出租本单位的柜台等等,这些要不要纳入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纳入国有土地租赁范围的国有土地,其使用者拒绝缴纳土地租金,对其应采取什么措施?怎样对其处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可依。因此对一些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出租,任你踏破门槛、磨破嘴皮仍不缴纳的“钉子户”,执行起来就特别困难。

四、解决问题的办法

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依法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搞好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我们除了建立机构、建章立制;提高认识、强化素质;摸清底数、全面开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以外,主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国有土地资产意识。

只有增强全民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才能顺利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才能有效地控制存量土地盲目入市,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因此,我们应该以增强全民国有土地资产意识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国有土地资产宣传教育,促进了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增强各级领导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是搞好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保障。

“国有土地是不是政府的资产”和“国有土地是不是政府永不枯竭的财源”是各级政府要认识的一个重点,也是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难点。为此,在开展国有土地租赁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全市土地私下交易现状做了认真的调查分析,以详实的资料说明全市每年流失国土资产3000多万元。向上级部门提出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将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等汇编成册,赠送有关领导及用地单位,使他们认识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三是建议市委、市政府从依法行政、为民办事的高度出发,把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尽快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999年下半年,《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3号令)出台,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走在了全省、全国的前列。

(二)增强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是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重点。

国有土地租赁收益,政府应不应该收取,向政府缴纳年租金是不是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这是在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过程中,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扭转偏见,树立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我们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做了耐心细致的宣传引导工作,让他们知道单位的收益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土地自身的产出。如安阳市生产资料公司,是计划经济时期重要的经济部门,原来在全市最繁华的路段上办公,公司领导看到土地使用权租赁经济效益高,便将公司搬到他处,转手将原办公楼出租给个体户,年出租收益高达十几万元。我们用事实唤起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使他们深知土地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晓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土地所有权应得的那部分收益的道理。

对出租国有土地的个人,则重点做到了“两算帐,一讲清”。即:算国家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帐,算国有土地效益帐,讲清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的重大意义。地处繁华商业路段居民马某,将祖传三间旧房28.12平方米,出租给别人经商,月租金2500元,全年租金30000元。如果在一些偏远地段盖上三间质量好的房屋出租,月租金能否达到2500元?答案是否定的。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很明显是承载房屋的土地。正是多少年来国家对城市的投资沉淀于城市土地之上,使之成为“黄金地段”,才有了今天超常的资产价值。我们在给群众宣传市政府3号令时,将身边的典型事例作深入剖析,使土地使用者明白是政府投资后才使市区内国有土地增值,给国家缴纳土地收益是合情合理的,更是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尽的义务。相反如果不出租或不改变土地用途,而是自己居住,就不用缴纳土地租金。负责商业地段租赁管理的同志在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过程中,认真细致地给群众算土地收益帐。通过算帐,土地租赁者深感沾了土地的光,挣了土地的钱,给国家缴纳土地租金是应该的。由于注重了耐心说服教育,使得这一块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进展顺利。

(三)增强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由于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开展较早,地产市场非常活跃,城区国有土地管理工作量大,为了把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到位,顺利地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除了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外,还重点对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了国有土地资产教育,教育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全面开展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落实基本国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并且有利于权属管理,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抑制社会分配不公,有利于合理配置国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也是变国土资源部门过去单一管理土地资源为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的需要。搞好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我们还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服务宗旨和无私奉献的教育,增强了管理好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信心和决心。

五、对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起推动作用的重要因素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障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国家有关国有土地租赁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且地方配套法规尚未出台,致使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开展起来很艰难。当涉及到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支持或执行时,往往被认为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需要国家、省尽快出台操作性比较强的有关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再流失。

(二)建立各职能部门协作管理的机制,加大国有土地租赁监管执法力度。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职能部门协作管理的机制,各职能部门互相学习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经常互通情况,形成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例如,将租赁用地全额缴纳租金作为新开办经营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年检的前置条件、限制未按规定与政府签定土地租赁协议或欠缴租金的租赁用地单位参加土地交易等。

(三)建立较为科学的地价--地租体系,使土地租金标准趋向合理。

土地租金标准是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核心。标准过高,土地使用者难以承受;标准过低,不仅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还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达不到有偿使用的目的。因此,土地租金标准要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现有存量土地,要实行“低租起步、大面积入轨、逐步到位“的方法,努力做到租金标准科学合理。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关法律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下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下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如前所述,该条款将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严格讲是不对的,因为本次出租是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皆规定了以下同样的限制条件: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不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满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的条件之后,还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合乎租赁合同约定(指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而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无类似的明文规定。本人认为,上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应理解为对是否已经缴纳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决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等人为因素而阻碍租赁交易市场的发展。

从国家有关规定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对出租人现有的租赁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继续投资完成土地的开发、利用,而一般的财产租赁,承租人不必投资对租赁物加以改造”。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因此,本人认为,不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给予过多限制。

鼓励国有土地租赁和出租,放宽限制性条件,是土地市场发展的政策需要,是当前土地市场蓬勃健康发展的强劲推动力,也必然会给土地一、二级市场带来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2004年8月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李延荣著

2、《土地租赁权性质研究》2004年5月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蒋成华著

3、《中国土地权利法制建设》2002年6月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王广华著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2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

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产权;制度变迁;家庭承包经营

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中,产权无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实施。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变化意味着个人承担的由其动机而引致的结果要发生变化,他们的行为也相应地受到影响(Alchian,1967)。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经营、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权力,可以归纳为使用、收益和转让3个方面的权力。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历经一系列变革,其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的。国家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雇农,使农民结束了从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旧产权制度,农民不再支付高达其土地产出的50%左右高额地租,有效地激励农民进行生产。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产权集体化阶段。通过推行初级社、高级社,一直到,逐步完成了土地产权集体化过程,建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同时,农民的劳动成果归统一平均分配,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又不利于激励农民生产劳动。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这种产权制度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济主体。

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农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和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以前管理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都得以发挥。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农地细小化的家庭经营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农村家庭经营方式造成的,但归根结底是由土地经营的产权缺陷造成的。

(一)土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集体”的概念界定不清。如在《宪法》中只简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归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这就难免造成集体所有权不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主体界定不清造成土地经营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其对土地是否合理使用都不需承担任何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农业生产周期长,产权界定不清更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非自然风险(非自然风险本文中是指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等非天气等自然因素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不利于激励农民保护土地和进行远期投入。其次,产权界定不清,则无法清楚地界定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杜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由此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上的不经济。

(二)土地转让权缺失造成的丧失部分收益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产权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劳动力、资金都可以进入市场中进行交换,而土地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中遇到很多阻碍。

首先是不能转让。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

其次是不忍转让。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的重要职能。同时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的惠农措施减少了农业生产的成本,使农民不忍放弃。

再次是无处可转。土地经营权转让不够制度化和规范化,普及面不广,使以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交易费用过高。无法转让已经导致部分耕地弃荒。

(三)不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人口基本稳定,很少流动。根据户籍确定承包经营权有较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要素流动性增强,农民进城务工潮使农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受到挑战。另外,家庭承包均分土地,造成土地条块分割、插花式分布。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为每户0.5公顷,而美国在200公顷以上,欧盟也在每户20公顷以上。这样的规模很难实现机械化、集约化生产,无法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产权缺陷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出来,探索制度创新迫在眉睫。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既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

第一,将土地入股。重新测量集体和自愿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并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根据征地价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折算后将土地折股,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二,进行股权设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个人股权包括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基本股在个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以一定时间户籍存在为标准,采用“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据入社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劳动贡献股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而定。

第三,构建土地经营机制。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权设置,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这样,原来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变成了农户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专业企业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四,设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机构。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社员根据在合作社的劳动量获得工资收入,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按股分红指在按劳分配、合作社集体提留之后,社员依据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参与分红。在管理制度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根据一人一票制选举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分析

第一,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土地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土地产权进行分解,将集体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一步分开明确界定,将所有权归集体,收益权通过按股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农户所有,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得到相应的收益。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确定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土地经营的规范化。

第二,有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分工和现代化机械耕作,这也是农业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我国农村土地的特点是肥沃程度分布不均、地块面积大小不一且在多数地区较为分散,因而导致机械化作业覆盖面小,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再加上土地经营权转让中的诸多问题,都制约了规模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土地由农业生产专业户承包经营,发挥其专业知识之长,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符合生产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第三,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减少交易费用。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将流转纳入股份制合作社的操作范围中,则可依靠2006年12月颁布、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达成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费用。在股份合作社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责任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户、土地的原承包户和农业企业都要受该合同以及合作社章程的约束。合作社的契约有利于降低由于合约条款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执行成本。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农户的承包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股权的占有而非实物土地,其收益体现在按股分红中,而合作社土地承包户的收益体现在生产经营的盈利中。双方通过合约有进行长期合作的可能,如有违约将面临对方的惩罚——终止交易。对未来长期合作所带来利益的预期将有效地减少缔约各方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

五、结束语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一个过程(李怀,1999)。任何制度从形成之日起就处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即使是一个最适合当时环境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约束条件都会发生变化,制度如果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面临的就是走向终结。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经营规模化的要求,必须针对现实情况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当然,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只是处于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农业生产规模化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阶段,其制度设置尚不完善,同时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运作中的机会主义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但仍然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是对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埃瑞克·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黄祖辉,傅夏仙.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01(9).

3、何杨,尹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J].中国改革,2001(3).

4、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一个从制度经济学文献中读出来的故事[J].管理世界,1999(3).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4

(1)扩大市场准入。我国承诺入世后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均实行上限约束,并且将算术平均关税率由目前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对于粮、油、棉、糖等敏感商品,我国承诺在入世后取消对外贸的计划管理,改为实施关税配额制度,并且逐步扩大分配给非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比例。

(2)削减出口补贴。我国承诺在入世后不再对任何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

(3)削减国内扶持。我国承诺,今后的综合支持量将确定为零,并且放弃根据农业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扶持农业的权利。今后我国只能在农业协定规定的微量允许范围内支持农业,在最终协议中,我国争取到的微量允许为8.5%。此外我国还在改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标准、放弃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允许WTO成员防范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的特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承诺,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承诺也对于农业生产及农产品贸易有一定的影响。[1]我国目前在农业生产方面的现状和上述承诺相比,可以看到,如果不尽快地对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加以改革,履行我国在入世之时所作的承诺,将是比较困难和危险的。改革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方面,就是对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加以调整。我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至今,现存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曾经为我国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发展事业作出过重要的贡献,这一土地使用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的。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现存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否还适合于今后的农业生产,是否还适合于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农业发展,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生产将走向规模化、企业化和国际化道路,这就要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适应性的改革。”[2]“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经营的市场化和规模化倾向将越来越强,势必导致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使农用地的流转更具规模。……应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适应我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要求。”[3]可以说,这些论述代表着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入世后如何调整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主导性观点。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流转制度,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一法律的出台,有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农民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力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实践过程中,也得到了农民的热烈拥护。从我国农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我们却不能停留在目前的已有成绩上,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与我国入世之后的严峻形势还有相当的差距,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以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本文试图从我国入世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整角度,提出一些看法、观点,以有助于今后我国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各方面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与WTO规则要求的不适应之处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基于中国国情而采取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制度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与个人经营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过去20余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适应入世之后的形势要求,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导致土地划分过细,农民个体生产力有限,无法在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实行二十余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土地的严重细分,每家每户地进行农业生产,生产规模过于细小;同时,由于农民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对土地的投入大多受限于农作物的价格,但是,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市场化后,对农民的生产投入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农民收入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提高,也影响到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入世后,一些农产品的进口将增加,从而会相应地降低国内的价格,这也就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在一些主产区,影响可能还会较为突出。”[4]这一因素同样导致了农产品价格的下降,无法保证农业生产的投入。由于农民土地权益,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也未能得到最终的解决,给农民以稳定的土地权益,农民投资和经营土地的积极性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农业投入不足,还与农民贷款难有着密切关系,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又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时无法解决。因此,“以目前这种生产规模和经营形式参与国际竞争是难以想象的。”[5]

2、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导致无法形成规模经营;即使有些地方、有些农作物品种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但在成本、价格也并不占优势。一家一户的单独生产,长期以来导致了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发育不全,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低,过小过细的生产经营者无法担负起国际竞争的任务。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政府职能与市场环境的还存在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单纯依靠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前、产后环节上的服务形成产业化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的作法,依然受制于农业生产规模过于细小、农民收入无法稳定提高的“瓶径”,由此可见,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产业化,服务的社会化,效益农业的形成都要求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应地要求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

3、入世后的形势,要求增加农业生产的竞争力,增加农业生产中的科技含量,加强农业生产的管理,而科技和现代化管理都要求统一的规模经营模式,否则很难形成竞争力,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难以适应这一要求。按照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到2004年,农产品的关税要从21.4%下降到17%,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产品要直接面对境外的农产品竞争,出口更加狭窄,质量规格不一,品种没有特色、缺乏竞争力的农产品将难以实现出口创汇。以我国目前的农产品现状分析来看,入世后将对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市场冲击较大,由于我国承诺停止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对于主要生产地区如吉林(玉米)和新疆(棉花)影响会较为强烈。[6]我国目前这些主要产区的农作物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同时还存在质量上的明显缺陷,规格品质不统一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农业融入世界农业的大趋势下,农产品上档次、降成本、创名牌,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需要一段时间,农产品的出口创汇在短期要受到制约。[7]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用加强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管理的办法;但现在我国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极小,高科技农产品和种植方法,农民无法接受;即使在有些地区农民接受,也由于投入大、收益小、成本高而无法大规模推广,显然农业生产的规模偏小是制约农业科技和管理现代化的主要因素。

4、一些社会学家认为,21世纪的中国农村,将面临着

耕地减少、人口增加、就业困难的三大挑战。在面临着这些资源约束和结构约束的前提下,我国农民却因为农业的低收入而对于农业生产失去应有的积极性,耕地的大量抛荒,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难题。在入世谈判中,我国国内农业支持的承诺是,我国黄箱政策的微量允许水平为8.5%,我国还放弃了农业协定6.2条款中的发展中国家可免于削减承诺的三项措施,包括投资补贴、农业投入补贴和停种非法麻醉作物的补贴。[8]因此,落实和完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和收购保护价政策,增加对粮食生产环节的补贴,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些措施在我国入世后已不能使用。此外,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城镇的扩张,大量耕地转为非耕地也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造成冲击。农村人口压力、隐性失业和周期性劳动力剩余的现状,仅仅依靠加快小城镇建设、东部先发展地区吸纳部分劳动力和农村户藉改革等措施,其效果并不理想,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农村教育和农民素质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这一“软件”因素,实际上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没有积极性,科技素质不高,很难想象今后我国农业生产会有良好的竞争力。一方面耕地因各种原因而在急剧减少,另一方面耕地又被大量抛荒,这一反常现象正是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的真实写照。

5、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中,还有许多难题没有解决。例如,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组织机构还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能力和素质还参差不齐,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很难把握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民和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些关系不明确,因此,在土地、资金、技术等资源的分配上,还没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去运作,用政府手段配置农业资源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的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仍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点,政府管理农业或农村经济的职能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对农业生产活动特别是种植业管得仍然较细、较死,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作为生产经营者主体的农民的自还没有完全落实。在农业生产和销售逐渐市场化的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因其固有的一些弊端,现在已无法适应我国入世之后的新情况,而到了应该变革之时。

二、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诸问题的基本原则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与入世后的新情况相适应,反而导致了一些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难题。因此,解决这一现状的关键所在,就是从根本上调整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并完善符合新形势要求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人口和土地总量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调整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以适应WTO规则给我们带来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作为人多地少的国家,我国以有限的并且日益减少的耕地,养活占世界1/5的人口,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奇迹。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否则极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耕地面积正在日益减少,这里有社会发展的原因,也有自然环境的因素。我国是一个环境日趋恶化的国家,自然因素的损耗使我国耕地现状不容乐观。作为一个走向小康的国家,方方面面的发展都离不开土地,作为强势群体的城市正对农村这一弱势群体的土地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扩张和占有。因此,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应该坚持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动摇,严格按规划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坚持基本农田保护不动摇,坚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目标要求。[9]可以说,这是我国应当一贯坚持的农村土地政策。

2、与工业化进度相适应,慎重推行土地使用适度规模化。我国向工业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我国目前采取了向农业索取各种资源、税赋以支持工业发展的办法,工业向农业的投入不足,可以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果之前,这一现状难以改变。在我国入世后,形势要求不得不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这也是许多学者的共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应走农业产业化、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美国之所以能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的农业生产效益高。高的农业生产效益又来自于好的管理和规模经营。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现在农业经营规模还很小,管理水平还不高,生产效益还很低。很多农民从事的还是自给和半自给的生产,商品生产能力不高。[10]因此,不采取适度规模化经营办法,在我国入世后的新情况下,是没有出路的。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农村人口就业极为困难,因此,在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使用适度规模化经营之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为此负出沉重的代价。在工农业都亟待改革和发展的现状下,在法律上处理好权属关系问题,在政策上处理好保护农民利益问题,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关键。

3、推进我国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应当首先在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制度上进行适时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关系不清,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不明,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整个农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已到了进行调整之时,应当加强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向物权化发展,允许土地承包权转让、出让、抵押。令人感到欣喜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向物权转化的趋势,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毕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仅仅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这一规定还不足以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过程中依然有许多具体问题无法解决,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恰恰是我国今后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如何建立并完善一套适应我国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土地使用法律制度,就显然十分必要和紧迫。

4、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政府职能与市场环境。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应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应当加强农业税费改革力度,并且应当转变对农民的支持方式,减少“黄箱”政策支出,按照WTO农业协定的规定,“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价格支持;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对贷款的补贴。我国在这一方面承诺减少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我国可以加大各种“绿箱”政策支出,如政府的一般服务,如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等。还可以进行食物安全储备、国内食品援助、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自然灾害救济、在收入保险方面的补贴、对生产者退休计划的结构调整资助、资源停用计划的结构调整援助、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地区性援助等。这些政策同样会大大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改善。此外,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转贴于

,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劳动者素质和教育的提高,就不可能造就我国的现代化农业。在金融领域,采取各种措施以满足农民贷款需要,提高农业投入量,也应当是今后政府职能和政策转变的重点所在。

三、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整

基于上述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我国调整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心,应当放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改革之上。在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之时,应遵循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解决之道,人心顺则改革事业可成,才不至于因改革而带来更复杂的社会纠纷。

为了与入世的情况相接轨,应当加强我国的农产品的竞争力,我国农业再也不能满足于类似自然经济的农业生产模式,应当在加强农产品生产的科技含量的前提下,增强工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所提供的支持力度,大力提高农生产的管理水平,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集约化生产,以提高我国的农产品的竞争力。

为此,应当在保障我国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将土地进行适当集中,以农场模式或在富有经验的农业生产者的带领下,由农村居民进行经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采取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是非常必要的。在实践中,有出现了一些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作法,这些作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2001年6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的24户农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将各自承包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集合起来,实行公司化经营。这种被称为“股田制”的创举,将土地入股办起土地股份公司,受到了学者的重视。[11]当前,农民大量外出务工,承包地转包难。现在有了“股田制”,农民把“包袱”变成“股份”,不但有收益,还可以分红。“股田制”已经破解了我国近年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一系列难题。四川省农村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晓鸣对此给予了肯定,他认为这种作法“至少是有意义的一次探索”。他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单个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分散经营,在这种分散经营形式下,农民获得市场需求信息、使用新型技术的成本和风险都要比规模化集中经营高得多,农民不愿意轻易生产新品种、轻易尝试使用新技术。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就只能生产一些品种老化、技术简单的农产品,虽然没有多少风险,然而也卖不到好价钱。而南溪县农民此举一方面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交易和获得市场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生产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有能力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新品种、采用新技术,从而提高土地生产效率。郭晓鸣认为,它代表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农村、农业和农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表面看是国外农产品的大量进入,实质上则是我国大量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体制如何应对国外实力强大的农业公司的挑战。四川省南溪县农民的这一步跨得很大,甚至有点“离经叛道”的味道。土地股份公司从表象上看是一种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但实质上是农民以土地承包权自愿入股建立的股份合作制,是中国现有条件下农民对合作制的一种创新。[12]

由此可见,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是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符合民事权利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良好方法,它有助于建立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适应入世后的严峻形势,也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出现的各种难题。

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可以采取以下的做法:将农村土地分为口粮田和经营田,口粮田归农民自种自收,用于保障农民个人基本生活水平,这是对大多数农村村民,他们作为整个社会的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的保障;经营田则先使之平均化,归农民平均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并将这一土地使用权转化为股份,由享有股份的农民进行投资入股,组建农场,选任富有经验的农业生产者进行经营,农民中有经验者可以进入农场作农业工人,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工作场所。由全体村民自行决定,选择由何人参加农业劳动,成为农业工人。由于农业工人的劳动能力,直接牵涉到每一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必担心会有无法选择出农场劳动人员的事情发生。每年农场收入,按股分红,每个农民可以得到金钱收益。这样,将土地转化为投资资本,农民也没有失去口粮田;对于经营田,每一农民均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只不过将该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农民不再有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忧虑,以农场模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此基础上可以使每一农户得到一定的金钱收益。

农场选任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并不局限于本村村民,可以将其他省市或其他村庄的农民选任为农场的经营者,还可以选任农业科技人员作为农场的经营者,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这样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打破村与村之间、甚至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界限,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村劳动者素质在短期内无法提高问题,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人员作为农场经营者,有利于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在农业生产当中。农村土地可以在股份平均化或相互折算土地股份的前提下,相邻村庄进行合理规划,将口粮田和经营田的位置进行统一调整,将经营田连片,进行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农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农民的口粮田(包括自留田),如果愿意入股,可以将其转化为股份,加入经营田之中。

农民在经营田上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笔者认为,为防止农民自身利益受损,经营田上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以不允许转让为宜,这样,能够使农民至少保有一部分财产,对于作为低收入群体的农民来说,这也体现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相邻村庄的农民可以用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共同组成农场进行经营,但农民在经营田中的股份不可以转让,以保障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权益。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转让,而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可以转让,则同样达不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效果。经营田进行抵押,还为时过早,农场经营者可以用其他不动产进行抵押;在时机成熟时,当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其股份有转让的可行性之时,经营田也可以抵押,但债权人或贷款银行向受让人出售或拍卖经营田时,受让人只能是其他农场,以便它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从而防止将农田转为他用,损害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情况发生。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及外来人口需用土地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分为口粮田、经济田和机动田三种类型,其中机动田可作为农村增加人口、外来人口及流动人口用地。农场在进行规模化经营之时,可以较一般小农户更容易以进行垦荒,所花费成本更少,效益更高,从而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此外,还应当加强农村计划生育,防止为了得到更多的股份而进行多生育的现象,应当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人口不得平均分得土地,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应当以现有人口数量为准,农村土地使用权所转化的股份保持稳定性。农村中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用机动地、开垦地、口粮田的分配进行小幅调整。

在农场管理方面,每一农民均享有投票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遇有重大事宜,由全体农民以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东身份进行投票决定,日常事务由农场经营者组建的经营者组织进行管理和经营,由村民进行监督。

在我国农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是有其现实意义和合理性的。

首先,农村

土地需要适度规模经营,但不能因为土地集中而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导致国家正常社会秩序出现震荡和变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笔者认为,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的办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做法,应当在我国农村大力发扬和推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能够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使农民通过农业生产经营获得收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确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的同时,试图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上,仅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问题,没有给出解决的答案。对于今后农村土地的不合理集中和对于农民利益的损害,社会秩序的破坏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予以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它既保障农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又保障农民在工业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失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中,享有福利性的不可或缺的土地使用权。这在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进程中,在农业人口一时不会大量减少的中国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当中,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可以适用于各种土地耕作、水面养殖、草原承包、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其适用是十分灵活的,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

其次,有的专家在分析了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出现结构性变化的特征和当前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状况后,指出政府应该动用财政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以实现农村自来水化、电气化、道路网络化为核心的新农村运动,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此启动国内需求,刺激国民经济增长。这种从制约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条件出发,通过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观点,是十分正确的。[13]农村工业化为农业现代化积累物质条件,农村城镇化为农业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农民知识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14]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民素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促进农村向城镇的转化,加快城镇化进度,刺激农村市场消费,同时,由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带动和促进我国工业化的发展,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这些都是可以期望达到的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入世后提高竞争力的一条必由之路。

第三,目前我国南北各地正在形成农作物分区划带的格局,这也必然要求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类作物面积继续扩大、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规模扩大,作物品种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大规模的种植区、种植带正在形成。[15]农业生产依气候区域而必然具有分区划带的特点,这是农业生产的特殊之处。正因为如此,将适宜种植相同作物的土地集中起来,连片生产和管理,更符合客观规律。重视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和作物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农业实施机械化集约经营,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专业化和管理的现代化,有利于推广农业科技新产品和新技术,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优势。

有学者认为,目前以“口粮田”和“经济田”(责任田、经营田)等的划分方法,已被国家认定为是错误的,是否还应当实行“两田制”或“三田制”的划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1997年8月27日)提出要整顿“两田制”,但当时“两田制”的划分是为了解决负担不均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难等问题,而且有些地方搞的“两田制”实际上成了收回农民承包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和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因此,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采取真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还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同时,该通知又指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显然,“两田制”并不是不可以,而是有些地方在实行“两田制”之时走了样,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实行农村土地的“两田制”,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是在保障农民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的“两田制”,而不是对于国家政策的违反。此外,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所2001年31省固定观察点汇总数据表明,2001年年末人均经营口粮田为0.95亩,责任田为4.41亩[16],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东、中、西部还有许多地区在实行“两田制”,而且口粮田和责任田的比例大体为1:3,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人均口粮田分别是0.82、1.20、0.77,在稳定农村人口基数的前提下,目前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实行“两田制”是可行的,而且具有现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入世以来的形势决定了我国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不明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发生的诸多问题,为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农业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因此,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上进行改革,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一方面从法律权利上,有助于明晰产权关系,又能够保障在农村土地集中过程中,不引发复杂的社会纠纷,从而为我国工业化进程提供稳定的农业支持和持续有效的国内消费市场环境。

注释:

[1]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6—68页。

[2]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二期,第18页。

[3]齐伟、东野光亮、张凤荣,《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一期,第10页。

[4]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5页。

[5]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二期,第18页。

[6]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00页。

[7]李文学,《新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兴衰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75页。

[8]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9页。

[9]齐伟、东野光亮、张凤荣,《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一期,第9—10页。

[10]聂闯,《美国农业》,中

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第106—107页。

[11]2001年6月,在“罗龙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的发起下,南溪县杉木村6组的24户农民集体签约,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集中起来成立公司,公司股份每股作价5000元,每亩土地按一年产出400元折算,不够一股的可以用零工补足;此外,农户也可以现金入股,公司组建阶段的技术人员和务工人员还可以将工资折算入股。很快,一个占地8000平方米的养殖场建起来了,公司买进优质种兔、南溪白鹅和1万尾鱼苗进行养殖。杉木村的农民不用洗脚上田,就当起了股东。经营的压力使养殖公司的股东们现在每天忙的是找项目、跑市场、请专家、学技术等。通过这种土地股份制公司,农民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增强了市场竞争意识。参见/editor/020801/020801_484225.html。

[12]参见/editor/020801/020801_484225.html。

[13]宋洪远等著,《中国农村经济分析和对策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第74页。

[14]李文学,《新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兴衰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44—48页。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5

1.数据及模型

在研究中,我们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模型,引入的变量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土地制度、农业财政补贴、农业税,价格指数。其中,土地、劳动和资本主要衡量的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基本要素投入对于产出的影响。劳动为当年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资本主要以当年农业机械总动力衡量。土地制度、农业财政支出、农业税,以及价格指数主要解释了制度因素对于农业产出的影响。土地制度以每年末转化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生产队比例来衡量;农业财政补贴,反映国家对于农业支持支持对于产出的影响;价格指数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价格波动对农民生产的激励效果,从而对产出的影响。

2.计量结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统计软件,对影响农业经济水平的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

(1)从分析结果来看,R方为0.989,调整后的R方为0.977,该模型回归拟合较好。

(2)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基本要素投入的变量土地,显著性水平为0.613,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土地要素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

(3)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农村财政补贴,显著性水平为0.447,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财政补贴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

(4)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农业税,显著性水平为0.135,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农业税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

(5)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价格指数,显著性水平为0.934,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价格指数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计划经济下,价格未能有效引导资源配置,另一方面,粮食收购价格较为稳定,导致价格激励机制不显著。

(6)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中,仅土地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重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003,说明该因素对农业经济具有显著影响。1978——1984年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重由0%变为99%,总产出增长58.49%,而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所带来产出增长贡献率为46.53%,即土地制度改革一项就贡献了产出增长的79.55%。

二、结论

1.明确界定土地权利

该统计结果表明,由体制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源泉。西昌市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2.拓宽农业人口就业渠道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6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发展中心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又要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开发商共同经营土地,便产生了政府部分官员的“寻租”行为。

2土地出让倾向于高端住宅。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同前,部分城市住宅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却飞速上扬,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单纯追求土地高收益的倾向,居民房价收入比例超过国际标准3至5倍,引起中国大部分低收入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3土地储备的收益分配及征用补偿机制不健全。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由于补偿标准很低,导致很多郊区农村的农民出现了耕作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困境”,拉大了城乡之问的差距和矛盾。

三、发展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必须围绕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风险保障等方面。

1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土地管理部门为纽带,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保障政府对城市土地资产的有效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健全土地储备收益分配和补偿机制。土地收购价格评估应坚持权利和利益相结合、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综合协调等原则,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价格评估。

3采取多种土地储备形式,降低风险。为了弥补土地储备资金缺口,可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的方式,对城市存量土地跟踪调查,再依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储备方式,以降低土地储备的成本,避免土地储备投资过大的风险。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7

从世界范围看,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批租制度,一种是以财产税这样的财政杠杆来对土地加以管理。土地批租制度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供应制度。政府土地批租主要采取的是土地出让金制度,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再按年交纳。在土地有计划控制批租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成为政府的一项稳定收入来源,如我国香港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过,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的经济活动,都是由国有或者私人的公司进行的,其主体并不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对行政部门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少量无偿划拨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偿使用之初,房地产开发主体很少,势力较弱,而且房地产商品市场还没有发展成熟,土地价格机制还没有有效确立,协议出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至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土地批租规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挂”三种市场竞争方式,即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转让,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与国际管理接轨。对采取拍卖、招标以及挂牌公开转让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所谓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资本化,也就是说,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现值。因此,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自然不应当再交纳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费。

实践表明,无偿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都不是市场竞争的方式。在国际上流行的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优点,在我国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终占据了主体地位,但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排斥”反应。主要表现为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虽然房价上涨主要是房地产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抬高了土地进入房地产成本的初始价格,在我国流转税制的进一步放大作用下,转嫁给了消费者,这无疑为房地产价格抬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必须解决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点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财政又承担了诸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为了能在短期内筹措了足够的收入,通过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来几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优抉择。

1、城镇化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增长

不断提高的城镇化比率要求政府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的不断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从改革开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提高1.38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发展中国际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从发展趋势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镇化比率仍会持续提高,这将对城市财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不断增长的城镇化水平也给城市带来了财政收入,但财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应付日益膨胀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城市财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主要有税收、政府转移支付、公共服务收费、政府借贷等。其中只有地方税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观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在政府间转移支付方面存在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税种基本都被列为中央税,地方税的设置和比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忽视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物业税,造成了地方政府凭借现有的地方税所能支撑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

3、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激励了地方政府谋求非常规收入的动机

在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和所承担支付责任的严重不匹配,成为地方政府谋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预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的部分缺口,还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但是,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衍生出了诸多问题,破坏原来预算约束,扭曲了激励机制,增大了预算管理的成本,影响了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从而动摇了决策依据的基础。同时预算外资金容易滋生腐败,导致预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国的土地批租制度确实存在着明显缺陷。尽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激发了潜在的经济活力,但该政策实施后衍生出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主要问题有: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财政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现行土地批租制度成为推高城市房价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占,引发不和谐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创造就业。

三、物业税与土地批租制度的协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来与物业税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义,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物业税在税基的选择上与征收方式上与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关。

二者的整合改革,还可以取得“增值”效应。房地产财产税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获取收入的压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打击房屋的投资炒作,可以收到对房地产市场较好的宏观调控效果。

物业税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导推动,而且在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育,市场规模、资本市场等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两项改革的内外部条件都已成熟,将两项改革协同推进,不存在可行。

在物业税税基、税率和税收征管等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可以对将来的“协同改革”设计一个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将与房地产有关的但不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收分别归入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目,按照国际房地产财产税制的三要素构建我国的物业税,合理确定税率和减免税范围,建立我国的物业税制度主体;另一方面,继续实行土地批租制,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土地出让金,然后依据土地出让金计算各年应分摊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对于已经一次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时,实行配套改革:在产权登记机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产权证件上增加土地性状栏目,明确是否要交纳土地年租金以及应交纳土地年租金的数量;为减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并由物业税纳税人将应纳物业税和应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统一申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或地方规章进行处罚,并在房地产买卖过户时由产权登记部门把关核验土地年租的交纳情况。

我们可以从居民对产地产的消费、开发商在一级市场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对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判断其经济效应。

1、同步改革不会改变居民对住房的消费行为

虽然取消土地出让金会降低房屋的购买价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经常性支出,也就不会降低屋主的负担。实质上,新的方案只是改变过去一次性总付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买房时绝不会不看土地性质,也不会不考虑应按期缴纳的土地年租金,轻易改变购房决策。

2、同步改革不会导致开发商在土地竞争性批租时对土地的疯狂抢购,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行为

尽管取消土地出让金降低了土地的价格,但开发商购买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销售牟利。如果通过竞争批租得来的土地,因为竞价过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应过高,则会影响购买人的购买决策。

3、不会对现存的相关社会制度造成负面冲击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8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9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17-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土地制度改革被再次强调,从而引起学术界对土地制度改革新一轮的研究热潮。本文将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基于农民视角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研究

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而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土地所有权制度 [1]。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路径,主要有农村土地的公有制、私有制和多元及复合所有制三个方向,其中土地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因为相关研究的文献浩如烟海,这里只截取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近五年来的研究进行综述。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学者们主要从现有农村集体制或私有制的缺陷入手,提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主张。其中,还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分析认为,中国农地产权最为现实的制度安排是国有永佃模式 [2];而董栓成则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出发,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永佃权制” [3];乔新生转而从土地分配公平性角度论证土地国有的必要性[4];颜运秋等则从土地的经济社会属性和粮食的有效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农业的培育视角提出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方案 [5]。

2.农村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虽然近年来学术界提出土地私有化主张的学者已经少了很多,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土地私有化主张。 张五常认为,允许土地私有并容许土地自由买卖是制度改进的重要部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收益[6]。文贯中则从土地私有制几千年的经验和当代世界各国的实践出发,认为土地私有是与现代化、工业化以及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相洽的,是最有效率的 [7]。陈志武、秦晖还从农民与权贵利益博弈的角度分析,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陈志武更是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可以使农民更富有,并有利于土质改良和价值实现,最重要的是可以让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更大的空间、更多的能力把土地非农用的资本价值发挥出来 [8]。

3.农村土地多元所有或复合所有。在公有制、私有制的单元所有制之外,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土地多元所有或者复合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路径。徐勇、项继权以及赵振军以中国的经济体制为基础提出土地所有权改革建议:他们或者认为土地的价值和性质与企业的价值和性质并无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农村土地同样可以实行集体所有、股份制以及私有等多种形式的所有制 [9];或者认为农村应该按照“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思路,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以股份制的形式,实行国家与个体农民对土地的共同所有制 [10]。郭紫薇等则提出了另一种形式的土地多种所有权改革模式,即在保留现行集体所有权的合理性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方式 [11]。徐国元提出建立全民土地国有制、集体土地农民共有制和农户家庭所有制[12]。钱忠好则提出了有两层结构的农地复合所有制,一层是农地归农民(农户)所有,另一层为农地归社会(国家)所有,它是社会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是联合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 [13]。

4.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讨论中,主张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并在现有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学者目前占主流。学者们或者从土地所有制与中国国情的符合程度 [14],或者从新农村建设大局 [15],或者从一个集体内部劳动者土地占有的公平与平等性等角度 [16],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

二、农民视角中的土地制度

一直以来学者在学理层面的争论较多,对农民进行实证调研的较少。不过,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将眼光投向农民,对农民进行实证调查,从农民视角认识土地制度。

1.农民视角中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民进行实证调查研究,了解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认知,开始较早的钱忠好于1996年分别在江苏泰兴、连云港、无锡的农村,对有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关于农户对承包制的看法调查显示,96.27%的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表示完全满意或部分满意,只有3.73%的农户表示完全不满意 [17]。宋敏在2001年对重庆市广阳镇和四川省什邡南泉镇的调查显示,广阳镇和南泉镇分别有94.7%和85.7%的农户赞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8]。在钱忠好的调查十年后,项继权等在全国展开了一次“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民意愿调查”,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61%)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还可以” [19]。总体来看,农民对土地承包制是比较满意和认可的。

2.农民视角中的土地所有权。首先,农民对当前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如何呢?龚启圣等对国内的8个县800个农户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被调查者(2.5%)认为他们自己是土地的所有者,而大多数农民(94.8%)只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使用权[20]。洪名勇等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对贵州省9个地州市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占42.24%的农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有18.50%的农民认为农地属于国家所有,有37.01%的农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个人所有[21]。项继权等的调查发现,农民中对于目前的土地,有一半的农民认为是国家的,有29%的农民称是集体的,有19%的农民称是自己的 [19]。这些调查显示农民对当前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呈多元化。

其次,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意愿如何呢?当项继权等询问“如果法律政策允许,您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好”时,50%的农民认为土地应“归农户和农民个人私有”,只有25%的人认为应归国家所有,24%的农民认为应归集体所有[19]。洪名勇等在2006年调查时,也询问了农民“你认为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最好?”这一问题。结果发现,选择个人的占43.4%,选择集体的占38.87%,选择国家的占13.21% [21]。虽然这些调查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可以看出近年来农民土地私有的意愿正在增强。

3.农民视角中的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杨学城等于 2000年选取了山东等4个省作为重点调查对象,了解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态度,发现大部分人(64.7%)赞同这一政策,并且还发现这一政策对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有积极性的影响 [22]。宋敏等的调查也发现有80%以上的农民赞成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这一政策 [18]。2007年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项目组”进行的调查显示,有53.5%的农民认为30年承包期限比较合理,但有40.3%的农民认为该期限过长,只有6.2%的农民认为30年的承包期太短 [23]。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的调查显示,农民比较赞同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

三、小结

以土地所有权制度为核心,衍生出众多的伴生制度,同时也决定了农民对土地制度的态度和认知。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观点基本上已经成型,目前的观点多数是在已有框架内的讨论。而基于农民视角的调查研究仍然是以土地所有权制度为基础,主要是在学者的讨论基础上的验证性工作,而这些为数不多的基于农民视角的实证调查也多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农民的行为态度进行研究,基于其他学科视角或者说基于交叉学科视角的讨论较少。在目前社会和学术界对农村土地问题关注再次升温,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一些新表述的背景下,借助多学科的相关理论,从农民对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认知视角,探讨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冬亮.建国以来农民地权观念的变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6).

[2]曾祥炎.略论农地国有永佃[J].调研世界,2006,(6).

[3]董栓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优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乔新生.农村土地问题需要从长计议[J].中国土地,2004,(6).

[5]颜运秋,王泽辉.国有化: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之路[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6]张五常.出售土地一举三得[J].中国土地,2004,(11).

[7]文贯中.市场畸形发育、社会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

[8]于建嵘,陈志武.把地权还给农民――于建嵘对话陈志武[J].东南学术,2008,(2).

[9]徐勇,项继权.农地制度改革:十字路口的抉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

[10]赵振军.论当前农地制度改革[J].理论学刊,2005,(4).

[11]郭紫薇,钟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多元改革模式[J].国土资源,2006,(1).

[12]徐国元.建立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J].中国改革,2005,(7).

[13]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4]凯崔,李聪.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与完善[J].国土资源,2008,(7).

[15]杜润生.建设新农村不能动摇家庭承包责任制[J].中国改革,2006,(6).

[16]王梓.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建设的方向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5,(7).

[17]钱忠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户心态的实证分析及其政策启示――对江苏无锡、泰兴、连云港三市(县)部分农户有关土地制度问题的问卷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1997,(4).

[18]宋敏,陈廷贵,刘丽军.中国土地制度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19]项继权,周娴.农民的地权选择与农地制度改革[J].学习与探索,2007,(5).

[20]龚启圣,刘守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的反应[J].中国农村观察,1998,(2).

[21]洪名勇,施国庆.欠发达地区农地重要性与农地产权:农民的认知――基于贵州省的调查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