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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7 17:58:52

消费管理论文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1

2007年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简称次贷危机)爆发。基于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的紧密联系,美国经济在全球的引领位置,次贷危机不仅给美国,也给世界其它地区带来了极大的震动。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迅速增长,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是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消费信贷

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以消费者的信用为基础,按照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个人消费支出不足时给予的贷款。它是消费者在其收入约束内,实现对商品和劳务超前消费的一种借贷行为,实质是适度的超前消费。消费信贷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因素:

1.贷款对象。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按照我国规定,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消费信贷往往具有附加条件,比如贷款人要有稳定的工作和预期收入。

2.贷款机构。在我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是各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从事消费贷款活动,属于其众多业务中的“零售业务”。

3.贷款用途。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最终消费,如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生产性消费、经营性消费、集团性消费等则不属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范畴。

4.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在贷款过程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的限定,是消费过程中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机构都十分关心的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往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然后决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5.贷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一方面,银行需要建立起个人消费信贷登记制度,对消费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整个贷款和回收过程中,始终需要进行风险的防范,确保贷款质量。

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融资,以帮助其购买或建造住房、进行住房装修或维修,从而达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刺激消费、启动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目的。同其他贷款相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特性:

1.贷款对象的特定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2.贷款用途的专一性。个人住房贷款是为了配合我国住房制服改革,拉动内需,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房,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而推出的业务,其用途只能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房款。

3.贷款期限的长期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

4.分散性。个人贷款笔数多、金额小。

三、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消费信贷风险理论

(1)信用脆弱理论。信用的脆弱性,可以从信用运行特征来解释。信用是联系国民经济运行的网络,这个网络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环节相互依存、共谋发展,但这个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即使是偶然的破坏都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信用良好的银行或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而陷入信用混乱之中。信用的连锁性和依存性是信用脆弱、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2)预期收入理论。普鲁克诺在《定期放款与银行流动理论》中提出的预期收入理论认为:任何银行资产能否到期偿还或转让变现,归根结底是以该资产所投资的项目或借款人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如果未来收入可以加以分析估算并有保障,那么即使是长期性放款,通过分期还款的形式,也可以保持该资产的赢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反之,如果未来收入没有保证,即使短期贷款,也有可能发生坏帐,产生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除了发放商业贷款以及投资有价证券作为二级储备金外,还可以对一些未来收入有保障的项目和个人借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如项目贷款、设备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3)信息不对称理论。根据申农的信息论,信息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的状态,而作为不完全信息重要表现形式的不对称信息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是信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借款人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对资金的实际用途、使用资金的负责和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的损益等情况拥有完备的信息;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处于资金使用信息的劣势。借款人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违反合同规定,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有可能造成银行资金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产生信贷风险。

信息不对称情况同样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上级行与下级行、管理者与信贷员之间。信贷员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以及自己在信贷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具有较完备的信息,而管理者由于信息来源渠道的间接性和获取信息成本的存在,处于信息的劣势。因此,人信贷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按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如在信贷工作中勾结借款人,虚报调查材料,贷款审查中徇私,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催收不积极等,从而使信贷风险产生或加剧。

2.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消费信贷风险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除来自借款人和银行外,消费贷款一旦发放,还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经济政策改变等风险因素的作用。

四、加强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我国个人住房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描述为:个人信用制度的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保险担保和消费信贷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及体现政府参与和保障作用的风险监管机制。这四个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相互协调形成“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为了避免美国次贷危机在我国重蹈覆辙,需要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及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我国的住房贷款当前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的“瓶颈”制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事前风险控制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制度的奖罚机制,有效降低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使“信用抵押”比没有保障的房产抵押来的更有效。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个人账户体系严格依靠法律手段实施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并结合个人收入申报制等有关税收政策,使个人作为“立信”基础的货币资产具有真实的衡量标准。

(2)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

(3)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建立网络化的信息交换制度。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以分行为单位的数据集中的实现,为个人信用评估动态调整提供了条件。可以利加强银行同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从而简化消费信贷受理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2.完善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从银行内部,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严格个人住前审批,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全力控制个人不良贷款持续增加的局面。对重点、优质客户实行客户经理制,落实责任,为其提供差别优质服务、特色服务;对不守信用者,则要采取措施强化其信用观念。

3.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虽然市场经济下的主体是企业,但是政府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住房信用分摊上,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手段进行分担,如建立健全政府中介担保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工程的理论的应用,创新保险品种,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2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3

一、旅游购物消费的现状分析

1.基本数据

(1)导购规模:据2001年《中国旅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95%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历过导游导购,81%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参与过导购消费,96%的导游人员承认其在带团过程中进行导购活动。

(2)购物比重:我国旅游者的平均旅游购物消费占旅游总消费的比重已由1996年的15.7%,上升至2001年的20.3%。据马来西亚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01年中国旅游者在马来西亚一地的旅游购物消费达4000元/人,其中70%来自导游导购。

(3)购物满意度评价:根据2001年《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计算,41.7%的被调查者对目前的旅游购物表示反感。

2.旅游购物消费的基本特征

(1)旅游购物地点:一般选择在业内认可的定点商店,包括当地旅游局授牌的定点购物商店、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商店和导游、司机自定的购物商店等三类。

(2)旅游购物频率:一般为一日一店。

(3)旅游购物种类:分为六大类:当地特产类、珠宝类、钟表类、药材类、品牌服饰类和工艺纪念品类。

(4)旅游购物商品基本特点:

一是物美。一般经导游人员和店员的联合推销,都能吸引住游客的眼球;

二是价高。产品一般标价不菲,少则几百,多则几万。其产品定价方式为:

附图

其中:P为商品标价,d为商品折扣率,R为商品净利润,r为税率,TC为产品总成本,P(1-d)×20%=商品净利润=导游人员导购佣金(亦称回扣或提成);

三是还价空间大。这里的还价空间其实就是(O~dP),一般来讲,d的区间为(30%,60%),个别奢侈商品,由于标价很高,d可达80%。但一般情况下,P(1-d)还是要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四是质量稳定性不高。表1数据显示,目前旅游购物商品的质量可靠性平均为61.7%,最高的是工艺纪念品类,为80%,最低的珠宝类,质量可靠性仅为30%。

表1旅游购物商品质量评价调查情况

附图

注:本表数据是作者根据行业分析制作,仅供参考。

二、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解析

研究发现,目前旅游购物消费的动力机制是由导游、旅行社、购物商店、旅游者四方形成的一种隐性契约关系——旅游者希望在游览地购买物美价廉的旅游纪念品,导游员希望通过导购来弥补收入的不足,购物商店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旅行社则把购物商店的返利作为其利润的来源之一。这种隐性契约关系形成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是导游、旅行社、购物商店、旅游者四方利益的博弈。这样的制度安排目前是不均衡的,由于旅游者对旅游商品的购买需求和对其信息的有限认知,使得不均衡制度安排得以存在。购物消费投诉的发生就是在这种合约安排下四方利益博弈非均衡性的表现,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优化也就是要创造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

附图

图1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2.非规范利益分配链模型解析

(1)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旅游者是委托人而导游是人。人由于和购物商店在利益上的一致性而达成营销行为的默契。因此,人在商品价格和质量上占有较多的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旅游者,因为其行程均由人负责安排,因此无法通过比较对所购商品进行价格识别,在价格上处于被动接受者的状态,信息占有较少。这种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也使得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中导游与购物商店之间的回扣关系变得可行。

(2)旅行社超低成本运作导致其利润来源渠道异化。旅游业的无序竞争给旅行社带来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近几年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旅行社数量的高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拥有旅行社一万余家。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旅行社中,真正有实力的只有百十家,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的垂直市场分工体系,而是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竞争,共同分割一层蛋糕,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业内普遍现象。旅行社为了扩大其市场份额,降低消费者的进入门槛,以成本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作为其线路报价。然后通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二次消费来弥补其经营利润的空缺。比较典型的有如下三种报价模式:一是规范模式:线路产品报价=两地交通费+区内交通费+景点门票价+食宿费用+导游服务费+毛利;二是海南模式:线路产品报价=往返机票价(折扣价)+区内交通费+景点门票价(团队价)+食宿费用(团队协议价)。这种报价是一种零利润报价,旅行社在这种价格模式下的经营利润来源于购物商店交纳的“人头费”,这种“人头费”最终通过购物消费转嫁到旅游者身上;三是香港模式:线路产品报价=往返交通费+签证办理费+食宿费用。这种报价是一种负利润报价,旅行社在这种价格模式下的经营利润来源于导游员交纳的“人头费”(相当于导游员预先花钱从旅行社将团队带领权买下),报价的亏缺部分和导游员的工作收益通过购物商店的购物消费回扣实现。

(3)导游人员薪酬保障的缺失导致购物消费回扣成为其主要收益来源。导游正常收入的构成分为:工资:300~600元/月或零工资;小费:欧美为2美元/天,港澳台为20元人民币/天,国内为零小费;出团补贴:内地为30~50元/天,海南为零补贴,香港为负补贴(反交“人头费”)。

由于导游工作的日趋自由职业化,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都是在旺季临时聘请导游,导致导游人员正常收入水平低下,有的没有任何工资,有的还要反交旅行社“人头费”。“雇工要付酬劳”应该是一般劳动力市场的规律,而在一些旅行社与导游员这一雇佣关系上恰恰发生了动摇。一些旅行社雇导游不仅不付酬劳,反而要求上团的导游员交给旅行社费用——“人头费”,造成一些导游员“举债带团”现象。所谓“人头费”,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导游员应缴人头费总额=旅游团人数×单位“人头费”价格。单位“人头费”价格的高低一般依照游客来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购买潜力而定,如在入境客人中,高的80~200元/人,低的10~30元/人不等;国内游客中,高的一般是50~80元/人,最低的也是在5元/人左右。以一个每人要付50元“人头费”40人的旅游团为例,导游员上团之前要付给旅行社“人头费”2000元。导游员自己的劳动价值无法从正常的收入结构中充分体现,这使得导游人员面临两种力量:完成旅行社的“购物签单”指标的外在压力和“补充收入”的内在动力。这直接导致导游和司机联合,投靠旅游商店,利用客人购物收取回扣。

(4)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非规范利益分配背后的合理因素分析。微观经济学认为,如果某人或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个体带来利益或危害,而该个人或企业又没有因为这一结果得到报酬或支付赔偿,那么这种利益或危害称为外部经济。根据是利益或是危害,分为正的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经济。旅游活动中有大量的外部经济。人们对旅行社从饭店、餐厅、航空公司、交通运输公司收取的佣金并无异议,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者与旅游供应商之间的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合情合理。其实,旅行社和导游在购物方面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其他方面并无不同。旅行社每年给定点购物商店送去绝大部分的客源,导游在介绍旅游纪念品的性能和文化背景,推销旅游商品方面的功劳不可抹杀,他们都为当地地方经济和地方企业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旅行社和导游理应从主要受惠者——定点商店收取佣金。

三、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优化

在上述研究中,我们解析了目前为旅游购物消费提供动力机制的利益分配链,那么对旅游购物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实质就是对其利益分配链进行优化。利益分配的优化使得旅游购物消费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由隐形契约关系转向显形契约合同,从而形成一种博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

1.规范化利益分配链的建立

附图

图2规范化利益分配链模型图

(1)游客利益:购物商店的定点化、公开化和价格监管化,使得游客在购买信息的占有上趋于对称,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商家利益:一是经济利益。支付合理比例的佣金,给商家带来了更多的利润,同时为降低商品价格提供了基础;二是社会综合效益。商家加入旅游佣金结算系统,诚信经营,受到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推介,得到游客的信赖。而系统外的旅游经营企业,如采取私授回扣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3)旅行社利益:公对公结算,保证了旅行社合法的佣金收入,扩大了其利润来源渠道。

(4)导游利益:导游是旅行社的从业人员(雇佣劳动者),他们在旅游过程中(包括旅游佣金的形成)付出了劳动,依法应按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实行旅游佣金制后,旅行社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导游作为劳动报酬的补贴,通过结算系统,委托银行从旅行社佣金账户上即时划转到导游的账户中。佣金的合法化、公开化和合理化,使得导游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均得到满足。

2.实施的保障措施体系

(1)旅游定点购物商品价格的政府监管化。目前,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品种繁多,标价混乱,质地及生产日期不清,等级无对比性。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对定点商店的旅游商品进行分类,分等级,鉴定质地,并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加贴中国旅游局的标贴。确实做到定点商店货真、货全、价实。现行的购物定点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政府介入制定指导价格正是保证旅游者权益的手段。同时,可建立抵押制度,即定点旅游购物商店也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利润来源的渠道良性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制形成网络化,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使旅行社业朝着有利于竞争与发展的方向转变。改变现行的“小而全”、“大而全”、“大无大的优势,小无小的特色”的混乱局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低级的价格竞争,让旅行社有利可图,不指望通过其他违规办法来创造利润,让旅游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3)导游员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的合理化。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每个人都从其从事的活动中获得回报。当个人不能为他所做的事获得回报时,或当个人不必为其行为支付全部成本时,献出现了激励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建立一种既能使尽职的导游员获得其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员必须为其违规行为支付全部成本的激励机制。

(4)旅游购物佣金的合法化与公开化。目前,本来合理的佣金却以不合理的形式——“回扣”出现。因此,解决回扣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回扣转化为佣金,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旅行社与定点接待单位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是合法行为。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旅行社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旅行社每月可按约定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员收入的一部分。同时,严禁司机、导游个人私自收受回扣。

韩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韩国,任何商店不会直接给导游回扣,而是按导游所带客人购物金额的15%~20%向导游所在的旅行社结算,再由旅行社按比例发给导游佣金。

(5)旅游佣金管理机制的信息化。银行出资建立统一的佣金结算中心,购物商店、旅行社和导游员全部在中心建立账户。购物商店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结算单和与中心联网的税控收银机,导游员发个人牡丹卡;企业与企业、旅行社与导游的佣金分配协议在中心备案,并预先输入结算程序。当发生购物交易时,佣金款项通过收银机进入结算中心,结算程序按照协议比例自动将佣金划入旅行社和导游的账户,导游员用牡丹卡在提款机支取自己的佣金。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4

如果把美国的情况与中国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在中国,生产偶像向消费偶像的转化以及相应的大众生活观念的改变是以更快得多的速度完成的,差不多可以说是"转眼之间"。在80年代初期与中期,中国的主要媒体中的偶像性人物是陈景润、乔光朴、陆文婷等生产性偶像,他/她们身上体现的是一种个人奋斗与积极进取的生产性伦理(当然,这些大众偶像式的人物主要是通过文学作品塑造的,因为广告在当时还处于非常幼稚的起步阶段,消费性的流行杂志也非常罕见)。但是到了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不但充斥于各种大众流行报刊(比如《时尚》、《女友》等)的封面人物与传记主人公几乎一律都是消费偶像--演艺界的各种明星。

消费伦理的迅速流行当然也反映在广告中。广告不仅参与了消费偶像的塑造与消费伦理的推广,而且它本身也必然依托于消费伦理。一个有意思的统计数字是:在1983年上海电视台所播出的广告中,生活资料类的广告占34%,日用品的广告占50%。到了1988年,前者的比例下降到2%,而后者的比例则上升到61%。而在今天的商业广告中,日用品特别是奢侈品的广告更呈现出压倒性优势。生产伦理让位于消费伦理于此亦可见一斑。

著名演员濮存昕做的恒基伟业商务通广告就是宣扬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典型文本。镜头之一:身穿白衬衫的濮存昕在拼命地挤公共汽车,突然腰间的BP机响了,他只好逆着上车的人流又拼命挤下车去找公用电话;镜头之二:濮存昕开着小面包车,拿着手机指挥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干活;镜头之三:老板办公室中的濮存昕,正在用恒基伟业商务通查询,美丽动人的女秘书(李湘扮演)为他送来一杯咖啡,两人相视而笑;镜头之四:濮存昕正开着奔驰回家,娇妻(即刚才的那位秘书)出门恭迎,濮存昕一手拿着商务通,一手拥着娇妻,享受着无比的欢乐与幸福。此时屏幕上出现一行字:"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

这个广告在几十秒钟内编造了一个"成功"男士的故事,同时也制造了制造"成功人士"的模式或配方:年龄大多在35岁-45岁之间,身体微微发福,满面红光,有车有房,更有美女相伴。问题在于,这些"成功"人士的"成功故事"根本不包含他/她的个人奋斗历程,它是在瞬间神奇地完成的;更重要的是,成功的标志不是精神性的而是物质性的,即是否拥有高档的消费品。与陈景润等80年代"成功人士"形象不同的是,"濮存昕"的成功在于他拥有高级轿车、别墅、豪华办公室以及美妻。或者说,成功的标志是"江山"(这里的"江山"已经不是革命江山,而是商业江山)与美人兼得。科学技术(手机、商务通)在这里也获得了与80年代截然不同的价值含义:它的意义在于带来消费水平的步步上升,

以及物质享受程度的步步提高。等高科技手段只是通向高消费(这才是广告所渲染的真正的幸福与成功)的敲门砖。换言之,拥有高科技可以使你成为百万富翁,进而自然地拥有你想拥有的一切:名牌车、美丽的妻子、豪华的住宅等等。濮存昕的成功是用物质价值加以计量的:从BP机,到手机+面包车,再到商务通+豪华办公室,最后是奔驰+别墅+美女。(在有些广告中,"成功"与某种商品之间关系没有被叙述得这么复杂,而是在两者之间简单地划上了等号,比如:"贝克啤酒是每个成功男士都拥有的")。

当然,也有一些同类广告的主角是"成功女士"(相对比较少见)。比如某手机广告:华丽堂皇的时装会上,亚洲经贸地区总监--一位气质高傲的成功女士用手机提前预定了一瓶红酒,在会接近尾声时,她已经坐在舒适的客厅里独自"高品质的生活"(即该红酒),画外音:"真正的品味就是提前享受高品质的生活。"这则广告没有告诉我们这位总监的任何工作方面的信息,而是突出渲染她的消费。这样,成功与消费之间的联系就被貌似巧妙而实则粗暴地建立起来。

这就不难理解,这类关于"成功人士"的广告(谎言与神话)都是各种演艺界的明星做的,因为他/她们都是清一色的消费偶像。明星做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我们很少见到有那个劳动模范或科学家做广告)。除了上面提到的濮存昕以外,还有:刘德华立信手机广告,张惠妹做雪碧广告,黎明作乐百氏纯净水广告,巩俐立信手机广告,赵薇做娃哈哈AD钙奶广告,赵本山做泻痢停广告,葛优、徐帆做"南极人"内衣广告,章子怡做联想电脑广告,舒淇做山水音响广告,朱茵做大力士沐浴露广告,张柏芝做东洋之花美白霜广告,谢霆峰做可口可乐广告,等等。可以说明星离不开广告,广告更离不开明星。由消费明星把消费伦理宣扬得裸的莫过于王志的"派"牌服装广告。他在不同的背景依托下摆出各种姿势,尽情地、多方位地展示自己身上的"派"牌服装,最后说出一个字:"派"。

总之,这些广告宣传的不是艰苦创业或奋斗进取,而是谁比谁更会消费,谁的消费水平更高、更时尚、更前沿。由于明星在今天具有巨大的知名度与示范效应,所以,这些广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20)尤其是在市场不成熟、消费者购买心理还不健全的中国就更是如此。据说力士公司最初在中国打市场的时候,在广告形象的选择上颇费心计。最后他们选择了中国人崇拜的的国著名影星娜塔莎·金斯姬作为广告形象,结果证明人们对于明星的崇拜果然可以有效地转移到商品身上。再比如法国高级服装品牌雪莱进入中国市场时,在选择广告形象人方面曾颇费心计。后来他们决定请香港影星张曼玉来做,结果大获成功。据雪莱公司高层回忆,由于雪莱进入中国较晚,知名度不高,很多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听说过。但因为抬出了张曼玉,所有的人都恍然大悟:"就是张曼玉做代言人的那个牌子啊,知道,知道!"(21)可见,对于那些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产品来说,请一个家喻户晓的明星来混个"眼熟"(或耳熟)是多么重要。(22)

在笔者看来,消费偶像的大举占领广告证明了,在中国,生产性伦理基础是十分薄弱的。君不见如今的广告中"至尊至美"、"皇家气派"、"出人头地"追慕豪华奢侈的用语漫天飞舞,在电视广告的画面上,到处可见金碧辉煌的豪宅,灯红酒绿的豪宴,风驰电掣的名车,它们对于国民经济是否具有拉动作用我们不敢妄加判断,但其鼓吹的文化价值与生活观念却不能说是健康的。

从阿尔多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来看,此类广告发挥的是维护与强化个体与他/她的生活条件之间的想象性关系或虚假关系的作用。一个沉浸在奢侈品广告中的人会整天做着"三大件"(奔驰、别墅、美女)的白日梦而忘记了自己作为贫下中农的真实处境。广告把个体与他或她的"生存的真实条件"间的关系再现为一种想象的/虚假的关系,使主体生产虚假/错误意识而同时又不能认识其虚假性。在上面提到的由消费明星做的那些广告中,广告的观众被结构为一个能够购买产品的"主体",一个能够自由地选择奢侈品、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的虚假"主体"。有了汽车就有了社会地位,腋下除味剂实现了革命抱负,……而实际上,人们依然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烦恼中,相当多的人还在衣食住行而发愁。

朱迪斯·维廉森(JudithWilliamson)在《广告解码》(DecodingAdvertisements)中就成功地运用了阿尔多塞的意识形态理论分析了广告中的意识形态。她指出,广告在先了我们与自己的生存环境之间的假想关系,广告不断告诉我们,真正重要的不是以我们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为基础而产生的阶级差别,而是在某些特殊商品的消费方面所形成的差别。因而社会身份也就变成了一个我们消费什么,而不是我们生产什么的问题。与所有的意识形态一样,广告通过"召唤"来发挥其功能:它产生了各种主体,而这些主体反过来又隶属于广告的各种含义以及广告的消费模式。在广告所设置的语言环境中,它通过"你"这个代词来把你召唤为一个假想的主体,在由"你"所打开的假想空间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存在,并变成了广告中那个假想的"你"。由于这个"你"实际上是一个由广告创造的虚假主体,所以这样的过程是一个主体的"误识"过程。广告在讨好我们,让我们很快乐地想到我们就是广告话语中的那个特别的"你"。而我们在这样想的时候就已经变成了其物质实践的主体与附属品。(23)广告中这样的谎言难道还少么?

[page_break]注释:

(19)、参见《洛文塔尔的消费偶像观》,《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20)、有不少观众谈到自己买某某产品就是因为某个熟悉的明星做了广告的缘故,还有的因此打起了官司。比如巩俐与濮存昕做的"盖中盖"广告。

(21)、《偶像与品牌谁成就谁》,见《北京青年报》2001年6月22日。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5

1999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但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中央采取包括增加发行长期国债、适当扩大中央财政赤字、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等一系列刺激投资和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刺激消费增长是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主要考虑为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留出积累。如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年老可以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患病可以由医疗保险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样就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届时,人们自然会乐于将更多的钱用于当期消费,由此也就可以带动经济更快发展。

二、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两个确保”。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作出部署。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方面,国家要求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安排,亏损企业按照财政、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共有1219万名职工下岗分流,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另610万人中,58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占95%。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基金收缴,使收缴率保持在90%左右;二是动用积累基金,一年来共动用127亿元;三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目前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地共调剂使用基金25亿元;四是各级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支持。一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有效地遏制了欠发养老金的势头。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到1998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73%,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占56%,覆盖面偏窄,不仅损害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1999年1月,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我们利用这个大好时机,集中力量抓扩面工作,要求城镇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基本扭转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连续几年下降的局面。到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9195万人,比上年净增71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380万人,新增1452万人。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基金征缴力度,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提高。

(三)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解决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覆盖范围窄、保障能力差和浪费严重等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国务院1998年作出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份根据决定要求出台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多数统筹地区在制定实施方案,其中有一些统筹地区已经按新制度组织实施,运行情况良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

(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我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缴费主体、缴费比例、统筹制度、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及标准。条例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负担;职工失业后可按规定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998年,共为358.1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救济,为148.1万企业困难职工提供了一次性救济;有63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五)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根据1999年中央12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水平从1999年7月起提高30%,并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9月末,这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为近6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80万失业人员和270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收入68.8亿元,为46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补发了过去拖欠的养老金86亿元。三条社会保障线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变居民心理预期,刺激有效需求,直接拉动消费。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快,力争在2000年底前建立起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为此,近期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拓资金筹措渠道,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二是要拓宽筹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开征利息税等办法,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三是要抓紧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仅占参保人员的36%。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全部与企业相分离,由社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样做,不但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因此,要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改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力争2000年全面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先银,程炼.奥巴马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评析 [J].国际经济评论,2009(9).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论。“消费者”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思想,“消费者”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8

一、售后营销管理与消费者需求

售后营销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无形和有形资产,通过售后的优质服务,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用户的忠诚度。现代化企业发展中,由于商品多样性和用户需求的多元化,使得售后营销管理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无论是对于社会、企业和消费者来讲,售后营销管理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讲,售后营销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劣是一种识别装置,逐渐成为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标志,更加体现企业文化属性、产品特征和设计服务理念,售后营销管理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产品使用介绍和服务,通过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可以获取由于产品损坏所造成损失的利益补偿。对于国家而言,售后服务的高低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正比的关系,售后营销管理机制越完善,将会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积极应对国际企业竞争,并获取相应的有利市场份额。

(一)售后营销管理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关系

从消费者需求观点来看,售后营销管理服务质量是消费者在众多商品选取中值得信任的保障和导向,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通过自身体验所进行的企业认可和产品认知的媒介,同时更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长期连续的中间桥梁。完善企业营销管理能够节约用户选择产品的时间成本,使用户购买商品后个人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相应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体验;对于企业来讲,利用良好售后营销管理能够建立起长期的稳定关系,使消费者对于企业的产品有更加信任和具有依赖性,从而产生长期的可持续产品价值增值,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性保障,应该说售后营销管理和消费者需求之间的互动,将会产生一个双方都将获益的多赢局面。售后营销管理属于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战略发展功能设计,售后策略的策划和实施,都离不开消费者的实际多元化个性需求,否则售后营销管理即使完善,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因此消费者的需求在企业售后营销管理的建立上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认为,信息化的客户需求挖掘是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主要作用,消费者是售后营销管理建立的决定者和反馈者,企业售后营销管理需要到市场上进行检验,消费者对于服务的认可,才是售后营销管理成功的检验标准,否则再优质的商品也无法适应动态变化的市场,企业要时刻关注和满足用户的多样性需求,这样才能实现售后营销管理的“二次”带动市场消费的作用,企业才能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消费者产品认知和售后营销管理建立

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多样性的同一功能产品选择权利,这更加体现了市场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从购买到对于商品更加依赖,消费者对于某一产品的实际体验是一个复杂的心理实践过程,在对商品购买后的真实体验中,形成了对企业的认知,也是考验和评价售后营销管理的参与过程。一般来说,消费者对于企业产品的认可,需要经历以下五个层次的转化过程,即了解、熟悉、信赖、接纳和依赖,这五个过程与企业的售后营销管理的创新、发展和维护,企业商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之间形成统一的联系,并贯穿于售后营销管理的整个实践过程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知和售后营销管理建立的发展过程,如图1所示。

(三)消费者需求的售后营销管理重要性

鉴于消费者需求和售后营销管理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可知,基于消费者需求下的售后营销管理的建设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一是依据对于消费者需求的掌握,售后营销管理创建的目标性和针对性更加明确和有效,售后营销战略的核心价值、定位和服务形象,产品的改进设计将会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售后营销战略的二次促销成功的概率值将会增加。二是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建立企业售后营销管理,能够更加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接受,是形成忠实消费群体的重要基础。三是依据消费者的需求,可以更好的优化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以此降低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收益程度,避免相应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四是通过市场的具体调研和分析,所获取的用户需求信息,可以更好的为产品生产、品牌建设提供重要的数据依据,有利于企业进行准确的市场变化方向感知和预测,使企业获得先于竞争对手抢占市场的机遇,实现企业的动态可持续发展。五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售后营销管理建设,更能够获得消费者思想和情感上的共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将会获得更加充分的用户体验,感受到企业对于用户需求的重视及满足用户需求所做的服务性努力和探索,企业的商品将会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

二、消费者需求下的售后营销管理设计

售后营销管理服务的优劣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主要原因在于用户购买的商品能否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需求的多元化功能,这就是构建良好售后营销管理的核心价值所在。依据消费者需求和售后营销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本文建设性的设计了一个基于消费者需求影响下的售后营销管理系统,希望能够对于企业更好构建售后营销管理机制,提供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基础。设计包括以下四个部分:设计技术路线、关键功能点、框架内部联系和售后营销管理建设重点。

(一)售后营销管理技术路线

从消费者的个性化和多样性需求出发,可以更加明确售后管理设计的目标性和针对性,由于市场中消费者的需求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不同的外界市场环境和实际情况下,消费者会对企业所销售的产品产生不同的要求,这也就要求售后营销管理要不断的完善和改变管理模式和机制,以动态自适应消费者发展变化的需求,依据消费者的需求层次和售后营销管理设计中的逻辑关系,文章构建了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售后营销管理的理论框架模型,如图2所示。

(二)关键点功能

本文的消费者需求设计即是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建立,售后营销管理包括五个不同阶段的营销服务提升和完善过程,其中产品服务是售后营销管理中必须包含的基本内容,是售后营销管理初始阶段建立企业知名度的必要要素:售后营销品质、形象、个性是售后营销管理发展过程中提升美誉度的重要手段和必经之路,售后营销精神的形成有利于消费者形成产品的最终忠诚度,企业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的提升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更好的实现这一过程就需要不断满足消费者实际的个性化和多样性需求。

(三)框架内部联系

消费者需求是企业售后营销管理建设的重要信息依据,消费者也是产生“二次”消费的实施者和售后营销管理平台的最终体验者,在售后营销管理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考察的主要因素和指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自身体验式的需求刺激下,将会更加主动的考察产品是否能够真实满足自身的实际需求,从而对于企业形象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分析。售后营销管理是满足消费者最终体验需求的重要手段,通过售后管理的功能、服务品质、形象、个性和精神的建设,不断满足消费者购买后日益变化的需求,维系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关系,最终实现消费者对于企业商品长期依赖和忠诚度。售后营销管理的设计是为了更好的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获得产品的“二次”销售和利润的最大化,由于消费者的需要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必然造成售后营销管理和服务进行不断的升级改造,否则将会进一步损失潜在用户数量,可见售后营销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是一个不断挖掘、创新和满足消费者的动态发展过程。

(四)售后营销管理建设重点

由图2可知,售后营销管理建设重点就是在不断把握和满足已购商品的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不断更新和完善售后营销的功能和品质、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立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特征、提升售后营销服务精神的过程,如何更加有效的将已购商品的消费者需求和售后销售管理建设的过程,进行有机的融合和发展,就是售后营销管理建设的关键点。

三、结论

消费管理论文范文9

内容摘要:本文在翻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首先对国内外商业地理研究进展进行了分析,包括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其次,对消费空间的特征、演变及其动力机制的相关研究逐一进行总结;最后提出消费空间未来的三个主要研究方向。

关键词:消费空间 理论方法 动力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社会财富日益增加,消费市场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消费在拉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一直以来,对于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而地理学者的介入把消费与空间联系起来,赋予了消费研究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

如何合理规划城市消费空间,进一步挖掘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者和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城市消费空间的发展演变也正是城市空间演变的折射。因此,通过对城市消费空间的研究进行整理,对消费空间演变特征及动力机制进行总结梳理,对未来的城市消费空间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消费空间理论及方法

西方商业空间结构的研究经历了从传统的关注人类生态学模式、社会物理学派模式和中心地理论模式到现代的结构主义方法和消费者行为地理学研究的发展。并且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方法,例如中心地理论、普通相互作理论(重力模型)、地租理论、行为理论、零售制度变化的理论、 熵最大值模型、购物行为随机模型、动态选择模型、赫夫的消费者决策概念模式、卡托那循环模型和霍华特循环模型等。

(一)区位论及其相关方法

区位论是经济地理学和空间经济学共同的理论基础。决定零售业成功的关键因素,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还是区位(Dawson,Johm A,1980)。

国内对城市商业区位与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城市商业空间等级结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业设施规模的等级空间网络分布,并形成了一整套研究体系,对克里斯泰勒中地论的实证、补充和发展以及我国城市商业网络规划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安成谋,1990)。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传统商业地理学研究较为活跃的时期,出现了大量的以中心地理论为基础的城市商业网点规模等级结构的研究成果,如对北京(杨吾扬,1994;张文忠,2000)、上海(宁越敏、黄胜利,2005)、广州(许学强、周素红、林耿,2002)、兰州(安成谋,1990)等城市的实证研究与演绎。研究方法主要是借鉴西方成果,但国内也有所涉及,如赖志斌、潘懋、Yonghui Song(1969)结合GIS,提出了一种基于权重设置的零售商业网点选址评价模型,并阐述了模型的应用流程。

(二)消费行为角度理论与方法

重视从消费者行为方式和社会经济属性的角度来理解城市商业空间的形成与发展,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Berry(1967)首次将消费者行为纳入理论架构,重建了中心地理论。

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国外的研究者开始关注消费者对零售业区位选择的影响,如赫夫概率模型的出现(Huff DL.A,1963);Rushton(1969)提出的消费行为空间偏好模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消费行为地理学的研究愈加受到重视,Potter(1982)提出信息场和利用场的楔状扇面结构,指出其以消费者居住地为中心并收敛于中心商业区。Berry,Parry(1988)进一步指出,服务地区人口的属性、消费者行为形态与社会经济环境对于零售区位理论的重要性。Golledge(1997)提出说明活动空间形成的规律性的“锚点理论”。

在国内关于零售业区位与居民消费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张文忠等(张文忠、周彦军,1992)对哈尔滨市消费行为与商业中心地系统的分析,认为消费者购物空间的选择主要与商业中心的规模、交通方便、距离最短原则有关;仵宗卿和柴彦威(2001)根据周边调查法研究了天津市居民消费行为特征,并按照中心地理论构建了购物出行空间结构等级模型;李桂君(2002)推导出大型零售商业网点布局的模型以及网点间边界确定的模型,并给出该模型的数学反问题及反问题求解的方法;张文忠、李业锦(2006)通过两个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居民属性特征和商业环境评价对于城市居民消费区位选择的影响。

消费空间特征及其演变

多等级与两极化。徐放(1984)在对北京主要商业中心研究中,将北京市商业服务中心划分为五个级别、五种类型;阎小培等(1993)对广州市城区商业中心分为三个级别;张文忠、李业锦(2005)认为北京商业中心的等级体系不断趋于完善,基本形成了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等覆盖全市的商业网络体系;宁越敏、黄胜利(2005)把上海的商业中心等级体系初步分类为六类。大城市商业中心等级体系“两极化”趋势初见端倪,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商业向心聚集形式和“金字塔”式的商业空间网络结构(林耿等,2008)。

郊区化与社区化。居住重心外溢带动商业空间随之向城市扩展,相伴出现商业郊区化的趋势(管驰明、崔功豪,2003)。李昌霞、柴彦威的研究表明,上海市市级商业中心的“多极化”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私人汽车的增加,导致居民消费空间的广域化、多元化和郊区化。随着旧城改造和郊区化的发展,大量居住人口向郊区集中,打破了市级商业中心的垄断格局,职住分离现象的加剧和传统市中心购物距离过远使居民的购物活动开始依赖区域购物中心(冯健等,2007)。城市郊区化后,在新区“职住分离”的现象更为明显,工作日的娱乐、购物活动基本上是在自家附近小区内进行。

零售业业态多样化、大型化、经营连锁化。购物中心、巨型市场与ShoppingMall等业态的兴起与区位布局,客观上打破了传统的“金字塔”式城市商业空间格局。城市分区商业中心的兴起与郊区商业中心的崛起,使城市商业布局向多极分散格局发展,特别是各种业态的商店连锁经营的发展,更加剧了城市商业的综合性与横向性发展趋势(张水清,2002)。零售业总店的减少和零售业的连锁化、大型化经营是零售业发展的主要趋势,美国较大的工业行业都已经连锁化,零售总额的50%都是由连锁业贡献,同时很多新的零售模式也被尝试(管驰明,崔功豪,2003)。

消费空间多功能化。在城市CBD分布着大量中高档的现代购物中心和仓储式百货商店,在传统型中心中呈现出最小和非综合型的零售业特征以及高档次与中档次的功能,它们广泛分布于除了中心商业区以外的老建筑区(Neda K,1997)。深圳城市发展迅速,大量的工业区用地迅速转化为商业用地,受市场力量促发出现了主题商业综合体(管驰明、崔功豪,2003)。

地下消费空间不断扩展。方向阳、暖(2005)把地铁站口的地下商业集聚类型按其区位分为三大类,即是站厅商铺、通道商铺以及与站口直接相连的地下商业街。黄莹莹、暖、陈渠(2006)以广州市与地铁站出口相连的天浚和流行前线地下商业街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二者的特征、消费者属性进行比较,并对地下商业街与消费者属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消费空间虚拟化。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的虚拟商厦与电子商业突破了传统的商业生产、批发与零售的流转程序与营销模式,真正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与零库存,将对城市传统的商业空间结构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多极分散的城市商业格局向三维的空间市场结构演进(张水清,2002)。

消费空间演变的动力因素

消费水平与消费结构的变化。目前,上海恩格尔系数已下降到40.38%,同时,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居民从生存型消费逐步发展为享受型和服务型消费(李昌霞,柴彦威,2005)。深圳的居民消费结构中,生存资料消费的比重在变小而享受、发展资料的消费比重在增大,呈现出不断高层次化的特点;深圳居民已转变为以满足家庭和个人发展及享受为主的消费倾向,消费层次已经由温饱型转入小康型,并开始向富裕型发展(尚嫣然,柴彦威,2004)。这些都是消费空间演变强有力的因素。

交通的发展。商业与交通有着天然的地域共生关系,完善的交通设施(如主干道、重要节点)容易形成商业功能区(林耿,阎小培,2003)。李文翎、阎小培(2002)的研究表明地铁沿线就容易形成新的商业走廊;蔡国田、暖(2004)认为,轨道交通的出现大大提高了通达性,改变吸引范围的区位条件,把大量的商业、居住区、办公活动吸引到快速轨道交通沿线,带来巨大的人流,从而影响零售商业的布局与发展;林耿、周素红(2008)指出随着地铁的建成通车,深圳市消费空间格局逐渐走向多元化。

消费者行为。城市居民的消费方式及其空间扩展形态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一个城市发展的成熟度,对规划建设城市商业物质环境以及理解城市商业空间结构变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李昌霞,柴彦威,2005)。张文忠、李业锦(2006)的研究表明,随着用户第一主义(Consumerism)的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消费与生产的重要性,消费者的态度及其购买行为等消费者行为已成为影响零售企业区位决策的重要因素。

消费环境(消费设施)及购物环境。宏观消费环境决定了商业的兴旺与否,宏观消费环境取决于消费者需求的空间模式,而消费需求的空间模式又与居民收入和人口分布等等因素密切相关。从地理位置、人口组成、土地使用方式、商业管理以及居民的消费方式等方面切入的消费环境研究得到强调(管驰明、崔功豪,2003)。交通道路和房地产等先锋产业的介入,往往伴随着商业的配套发展,但通达性的提高和人口的聚集并不意味着零售空间的必然成熟(林耿、许学强,2004),只有形成完善的服务业配套环境,才能对商业产生强大的吸引力。

结论

消费空间形态及组合研究。国内关于城市形态的研究比较成熟而消费空间形态的系统研究尚少,只有少数学者有所涉及。从空间形态的角度来解读空间内涵,从表面形态来探索深层机理,以及消费空间形态与消费空间结构变迁的关系,有利于探索更适合未来城市的消费空间组合和空间结构。

体验消费空间研究。体验经济背景下,如何更多的满足消费者体验需求,合理设计、建设体验消费空间,并通过技术支撑来实现各种体验情景,进一步实现体验的价值,有待于有关学者和城市规划者继续探索。

虚拟商场和虚拟商圈研究。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必将造成虚拟消费空间对实体空间影响的扩大。网上购物也不再是稀罕的小概率事件,因此虚拟空间的结构与特点、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的关系研究、其特定消费者――网民的行为规律、空间分布等等方面的研究将是未来研究的一大趋势。

参考文献:

1.Dawson,Johm A,Retail Geography.London:CroomHelm,1980

2.周春山,罗彦,尚嫣然.中国商业地理学的研究进展[J].地理学报,2004

3.张文忠.经济区位论.科学出版社,2000

4.安成谋.兰州市商业中心区位格局及优势度分析[J].地理研究,1990(1)

5.林耿,张小英,马扬艳.广州市地铁开发对沿线商业业态空间的影响[J].地理科学进展,2008

6.管驰明,崔功豪.中国城市新商业空间及其形成机制初探[J].城市规划汇刊,2003(6)

7.李昌霞,柴彦威.改革开放后上海市民消费方式的变化及其空间扩展[J].经济地理,2005

8.冯健,陈秀欣,兰宗敏.北京市居民购物行为空间结构演变[J].地理学报,2007

9.张水清.商业业态及其对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的影响[J].人文地理,2002

10.Neda K.Recent Trends on the Retail Location in the Urban Retailing System:a Case Study of Kushiro,Hokkaido[J].Geography Review in Japan,1997

11.管驰明,崔功豪.1990年以来国外商业地理研究进展[J].世界地理研究,2003

12.尚嫣然,柴彦威.深圳居民服务性消费行为的偏好与空间特征[J].人文地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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