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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12-11 15:58:52

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1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各自 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老板要的就是“眼球”。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 .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平衡点二:《宪法》的明确规定奠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和依据。 1、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从司法审判公开原则分析,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创造了先决条件。 2、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平衡点三:媒体介入司法具有正当合理解释。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但是良好的愿望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基于此,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 的体现。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能够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审判(司法)公开。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我们讲“要在司法活动中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都公诸于众。”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媒体的监督广布而宽泛,是促进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平衡点四:司法与传媒的的信念一致——关注民众的权利。 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在我国,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但这一本该协调并进的事物却一直处于“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的无序状态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1、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传媒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为主,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以利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2、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传播法,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和每位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士执行和遵守。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的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3、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即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坚持的原则是事实求是,这与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是一致的,只要都尊崇这一原则,不会再存在非正当干预的问题。当然,由于新闻报道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与裁判者不同,视角和认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这都有可能导致报道者与裁判者判断的差异。司法审判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在于案件本身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新闻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论应当谨慎。尤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好避免主观评论,以免以舆论代替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要求审判人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正。在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企业、个人商业秘密权的维护。现在常常可以见到传媒对案件进行法庭直播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更直接地公开,但目前的法庭直播主要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政治性需要,并不完全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体现。因为法庭直播与否实际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如美国(美国也不是所有的州都允许)外,大多数国家是禁止电视直播的。电视在对审判进行报道时通常只有写生画面,摄影和摄像均是被禁止的。 4、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持“三项” 原则。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加强媒体监督的自律意识,树立报道中的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下结论。传媒不是 “法官”、裁判员这是不争的事实。切实遵守利益平衡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传媒监督权时必须受到的约束。新闻工作者要多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关注社会主体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的利益,正确理解传媒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以更高的平衡意识来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此外,尊重司法特性是另一重要原则。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再是媒体要严格区分报道与评论的界线,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事实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 5、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导向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从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二)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第一,引导公众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正确认识,为二者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第三方的公众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但公众是传媒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能否有序共存、良性互动与公众的支持、认同密不可分,与良性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休戚相关。因此,追求和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合理架构,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大众传媒的事情,而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与媒体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 第二,应当进一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满足广大公民日益觉醒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效的条件与途径,使新闻舆论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更加重要的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司法公正无疑是一切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却有赖于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制度。实践证明,在对司法活动的众多监督措施中,新闻媒体借助公众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监督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与手段。但在我国,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这种封闭性不仅体现在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公开,或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开程度,更体现于法律虽无明确要求,但依照民主原则应当受到社会检视的司法过程未能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杜绝“暗箱操作”,消除故弄玄虚,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具体可实施如下措施:(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5)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第三,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说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 关对媒体监督的配合作用。 一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待媒体监督持宽容态度。 首先,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所谓人民群众监督当然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寻求与媒体的配合与互相支持;其次,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的“宽容”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构,掌控国家司法大权,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公信力。在与媒体的接触中,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上的优势压制媒体的监督,在正确、善意、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条件下,二者是平等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二是司法机关需要明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不能太过严格地苛求报道的真实性,对媒体的一般过失应予宽容。否则,将会使媒体监督成为一种背负风险的行为,进而损伤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的热情。三是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其二是要适当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种作法使媒体的监督失去了接近事实的前提,进而迫使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故而导致容易导致媒体“一边倒”的现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其三是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 《马德里规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规则》的这一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当前,有的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的战略探索,在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搞外宣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都十分注重对司法工作人员宣传素质方面的锻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措施不断在加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取得以下明显效果:一是司法机关培养本单位本系统的新闻宣传人员,这对于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占据有利先机,能第一手接触资料和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报道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司法工作的主旨更为贴切,能够很好地避免外界媒体监督中出现的报道不失、重“眼球效应”而忽略“证据作用”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减少相应的冲突和麻烦;三是司法机关自身加强宣传工作是对促进与媒体合作的有力互动。四是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对公众而言展示出的是司法机关接受媒体监督的诚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 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辅助性规定。 1、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所涉猎的法律领域的媒介工作,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其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增强法律理性修养,为私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而搭建同一起点的平台。 2、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司法部门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应当提供司法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因无法接近真相而导致的猎奇和猜测。 3、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12].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鉴于我国新闻监督责任不明的情况,建议在新闻监督立法时,对新闻媒体滥用自由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制裁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法律权威并保障司法公权不受侵害。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2

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征

1.1 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 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 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 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 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 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 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 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 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 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3

关键词:舆论监督;有效性;科学定位;准确导向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06-02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能,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社会的全面进步,均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必须做到三个统一,着力在增强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上下工夫、求实效。

一、科学定位舆论监督,把握好互动关系,实现政府和媒体之间的统一

增强舆论监督有效性,首先的问题就是必须科学定位舆论监督,特别是要把握好政府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找到政府和媒体之间的“契合点”、“最佳结合点”,实现政府和媒体的有机统一、互利共赢。而新闻媒体也只有定位明确,关系处理得当,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其有效性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媒体绝非政府的“天敌”。众所周知,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十分惧怕舆论监督,政府一旦出现了负面新闻,主管部门先要进行的工作就是“统一口径”,结果所报道的情况与事情真相常有较大出入。因此,有人认为媒体就是政府的“天敌”。应当认识到,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舆论监督是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助推器,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新闻媒体自身价值的体现,而绝非“找茬”,绝非是政府的“天敌”。

把握好政府与媒体的互动关系。媒体绝非政府的“天敌”,那二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一方面,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党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管理方式,媒体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性质不会变,党管媒体、党管舆论不会变。但是,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政府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将媒体完全纳入党的组织架构,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新闻媒体进行干预和管理,而是要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的管理模式的对媒体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且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政府虽然是媒体管理者,但同时也是媒体的监督对象,要接受媒体的监督。把握和建立政府与大众媒体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与民主监督的建设。

实现政府和媒体关系的有机统一。在媒介化时代来临的今天,媒体与政府是互利共赢的,“合则两利、分则两败”。对政府来说,只有和媒体建立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媒体来说,只有充分利用政府的新闻资源,才能增加自己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真正成为公众利益的守望者。把握好舆论监督和政府的互动关系,实现二者的统一,政府必须坦诚面对媒体,主动接受监督,虚心接受批评,而绝不能刻意遮掩,或者随意封杀。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面广、影响力大、时效性强、公众信赖等特点,完善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新闻媒体要善意批评、理性建议,从而与政府共同营造“同向效应”,扶正祛邪。

二、准确导向舆论监督,树立大局意识,实现正面宣传与揭露丑恶的统一

增强舆论监督有效性,还必须准确导向舆论监督,把握舆论导向,提高宣传水平,特别是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实现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和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有机统一。舆论监督只有导向准确,做到心系群众、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增强有效性。

毫不动摇地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强调指出:“新闻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时代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和发展积极健康的主流舆论。”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作为新闻媒体,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为稳定大局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浓墨重彩地弘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中国历史上最壮丽、最伟大的事业;要大张旗鼓地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要坚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鼓与呼,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突出和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

毫不动摇地揭露丑恶。当前,社会中光明的、积极的、前进的东西是主要方面,是社会生活的主流。但是不容否认,也存在不少消极的、落后的、阴暗的、丑恶的东西,尽管只占次要方面,是社会生活中的支流,但是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的危害是严重的。揭露这些社会丑恶,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新闻媒体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有选择地实事求事地进行批评和监督,有利于集中和反映群众意见,保障群众权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促进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通过媒体的监督得到了圆满解决,一些群众的利益经过媒体的监督得到了维护,一些社会丑恶、腐败现象在媒体的监督下得到了惩治,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处理好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是不要批评性的舆论监督。有效的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使被监督者修正错误、改进工作,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团结、稳定、和谐,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借助媒体的力量揭露矛盾、弘扬正气,维护群众利益,帮助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另一方面,要把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相结合,把维护社会全局利益和维护群众的局部利益相结合,把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把握节奏、把握分寸、把握时机进行。让舆论监督具有强烈的群众观点,立足群众之中,倾听群众呼声,关心民间疾苦,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从而力争做到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被监督者心服口服。

三、不断强化舆论监督,树立精品意识,实现质量与数量的统一

增强舆论监督有效性,还必须不断强化舆论监督,牢固树立精品意识,走科学发展的道路。也就是说,舆论监督要增强实效性,实现科学发展,不但要有量的积累,更要有质的提高。只有在保证舆论监督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益,才能使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舆论监督的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极大推动了社会进步的步伐。近些年来,媒体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力度不断提高,很多社会的进步,都与媒体的正确的舆论监督密切相关。比如前几年的孙志刚事件,当年,一个普通大学生在收容遣送站里枉死,引起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并引发了全国的关注。事件的结果就是不合理不合法但却实施了二十一年的《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终止。2001年广西南丹矿难事件,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试图隐瞒消息,但最终事件还是被中央电视台记者报道出来,死难矿工的冤屈得以伸张,事故责任人受到严惩。这些事件说明,舆论监督的力量非常巨大,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当前,中国舆论监督的质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总体看,中国舆论监督的质量是好的,但舆论监督中一些不科学、不准确、不和谐的问题仍然存在。舆论监督质量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与过去的宣传相比,今天的监督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媒体的报道必须既要面对受众,又要面对市场,既要接受群众的检验,又要接受市场的检验。为了提高知名度,为了吸引受众关注、发挥市场效应,部分媒体把无事炒成有事,把小事炒成大事,把谎言炒成真理,甚至把负面人物炒成正面典型;还有的媒体过分关注负面报道,不注重正面引导,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损伤;此外,对一些在侦的刑事案件、尚未终审判决的案件,还会出现“舆论定案”、“媒体审判”的现象,形成“新闻越位”。另一方面,个别政府官员在观念上和方法上不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往往“以不公开为惯例,以公开为特例”,该说的不说,可以说的不想说、不敢说,使大量政务信息迟滞闲置,甚至在突发事件中“失语”,让公众失去信任,也使得舆论监督无从依据。

实现舆论监督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首先,政府要提高透明度,主动向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政府信息,表达政府的立场观点,宣传政策法规和政府决策,确保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树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适应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变被动应付舆论监督为主动接受,学会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媒体既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又要根据受众和市场的需求调整宣传结构,整合宣传资源,提高宣传质量,唱响宣传主旋律。舆论监督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对于曝光的事件,不能夸大,不能增添水分,不能刻意炒作,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大力维护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这正是舆论监督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2.

[2]任旭.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应注意的问题[J].记者摇篮,2009,(1).

[3]红.舆论监督的原则和方法[J].新闻爱好者,2005,(8).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4

关键词 地方新闻媒体;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G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4-0004-02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公认的功能之一,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那么什么是新闻舆论监督呢。目前公认的定义是:社会公众(这里指新闻从业人员)在了解相关社会事务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新闻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表达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现象。本文就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难点及对策等进行了论述。

1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

我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标志之一,只有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是我党建设的重要法宝之一,它是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重视舆论监督就是重视党的工作、人民的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党和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社会各项事业也需要舆论监督。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新闻媒体开始了舆论监督的理论实践。尽管新闻改革仍在途中,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应该说日趋良好。特别是近年来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在群众心里影响力不断扩大,题材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关注生活、关注社会也成了百姓心中的热点,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国家、省、市各级新闻媒体栏目,大胆揭露腐败,敢于“曝光”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依法廉政治国的决心。朱基同志的16字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便准确地概括了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的传播定位。

特别是近些年,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拓出了一片宣传的新天地,立足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主旋律,客观反映了当地的建设发展成就,为群众奉送了良好的精神食粮;正面宣传的同时,地方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以崭新的面目出现在受众面前,许多新闻媒体纷纷开辟诸如“新闻聚焦”、“新闻热点”、“新闻热线”、“焦点时刻”、“百姓视点”等具有舆论监督味道的专栏,针砭时弊、抨击邪恶、弘扬正气,一些久拖未决的事在新闻媒体的帮助下得到迅速解决,一些社会恶行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正义得到了伸张。人们发现,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开展问题性、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正发挥着辐射广、影响大、干预强等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强大威力。俗话说:“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是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一种形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由于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环境还不尽如意,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地方新闻舆论监督依然面临不少困境,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地方媒体新闻工作的难点。

2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难点

2.1 干预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块块管理使得地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精神,“抗干扰”能力不强。一些地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舆论监督意识淡薄,把舆论监督错误地理解或扭曲为“违背正确舆论导向”的反面宣传;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舆论当成炫耀自己“政绩”的工具,总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暴露了社会阴暗面,会对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同时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甚至担心会“丢掉乌纱帽”。

2.2 意识偏差

一方面,一些地方媒体本身对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新闻单位既是“喉舌”,掌握整个舆论导向,不能因为舆论监督“引火烧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这样往往没有很好地利用促使被监督之事解决的手段,有的还因上级干涉、关系说情、钱物贿赂、恐吓暴力等而不了了之。还有的地方新闻媒体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否的取舍标准,不是看被监督对象发生的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而是看对方对他们的态度如何,贡献大小。如果对方可以多给一点儿各方面的好处,这样双方就变成了友好单位,该批评也不批评了,该监督也不监督了。地方新闻媒体本身由于隶属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难以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加上开展舆论监督没有实际效果,更会降低自己在社会上的威信。这样产生的恶性循环使地方新闻舆论监督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下,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律缺失,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道权利视为一种“权力”, 将舆论监督变成获取利益的工具。损害了媒体形象,也给正常的地方舆论监督带来难度。

2.3 环境不足

这里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环境薄弱、不健全。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新闻官司逐渐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媒体和记者们翘首以盼的《新闻法》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目前,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当被告一般是被控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现行法制中,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民法的明确保护,而新闻媒体所表达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还仅仅停留在宪法上。由于媒体的宪法权利在现实中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而新闻官司往往是在民事诉讼的普通层面上打,因此,一旦发生诉讼,新闻媒体往往处境尴尬、艰难,常常败诉,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而且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此外,诸如采访权、报道权这些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亟需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目前只是当做一种习惯权利来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同时,地方媒体及一些记者也不太注意从法律上规范自己的新闻报道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官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没有被监督方要对舆论监督有回音的硬性规定,有的被监督方认为新闻媒体无实际权力,形不成管束,故置之不理,或者不予解决;还有的对舆论监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只抓皮毛、不抓实质,造成被监督之事得不到彻底解决。由于不少舆论监督没有结果或结果不好,使舆论监督的意义大打折扣。

3 加强和改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上述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存在的难度、问题和困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并寻求一些对策。下面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正确对待地方舆论监督。在目前状况下,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方新闻媒体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首先,认识上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我们的党、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矛盾、推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功的舆论监督对地方媒体威信、生存的重要性,我们的舆论监督应是建设性的监督,而非破坏性的监督。舆论监督不是为了展示和渲染落后现象,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受损是为了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获得。有些地方媒体认为领导顾不上管舆论监督这类小事、领导不喜欢舆论监督,所以把自己放在一个小角落,消极应对。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应该看到,对于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对此,大多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已形成共识。其次,方法上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找准“切入点”,即善于选题,这些选题既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又是群众关心的问题;既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既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是典型现象,又是现阶段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盲目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忽视了社会效果。要把握一个原则:舆论监督不是泄愤,不是整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利用多种手段,促使舆论监督有结果,推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舆论监督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主要体现在观众的认识误区上。比如笔者曾经跟随物价执法部门对城区药店的药价开展检查,曝光了一家药店的少数药品没有按国家标准药价执行,不少观众看完这一期节目之后以为这家药店的大多数药品药价都有问题,给这家药店造成了重大影响。节目播出之后不久,笔者又进行了追踪采访,报道这家药店经过检查整改,再没有发现药品药价问题,不仅使舆论监督追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消除了这家药店作为被监督方的负面影响,药店也由开始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最终转为欢迎这样的监督。

2)完善地方舆论监督体制。一方面,在目前舆论监督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新闻监督单位自身要不断健全监督体制。诸如通过出台实施舆论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报道题材、报道内容、报道方式和报道深度等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使记者在开展监督报道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使事情的报道全过程处于“阳光”之下,避免在采写过程中对一些涉及敏感问题的要看领导眼色行事,或“小报看大报,小台看大台”;同时要引进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避免在制度上体现“报喜报忧一样计分,报好报坏一个样”,反之要把舆论监督作为记者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激励力度。同时,要形成培训机制,经常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等的学习,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队伍,使新闻工作者不仅敢于监督,更加善于监督,确保新闻工作者自身在监督过程中“帮忙不添乱”。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助外力,发挥联动作用,形成与其他监督类型的协调合力机制。当前,除舆论监督外,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监督类型。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离不开与其他监督类型的相互作用,只要形成整体合力,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如笔者连续几年参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的采访报道,借助这一东风,我们对一些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曝光,比较容易就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再比如有关执法部门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也希望新闻单位予以配合。笔者曾多次跟随法院执行庭人员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案件的违法的人和事进行曝光,通过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也进一步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3)营造地方舆论监督法制氛围。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包括地方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舆论监督受到各种羁绊和困扰的重要外部环境。舆论监督需要法律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也是新闻实践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立法逐步加强和完善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对新闻监督本身进行监督制约,抑制媒体商业化的负面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完善的过程。那么,在当前新闻媒体没有《新闻法》等法律可依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权就无法得到保护了吗。其实也并非如此。比如,目前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的报道十分常见,特别是针对不法行为和社会腐败的批评和揭露。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是新闻工作者用法律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开展有效监督,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的具体体现。而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新闻法》和《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出台实施前,地方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应该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高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许多舆论监督之所以开展得卓有成效,是因为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仅仅出于新闻工作者的义愤和社会责任感。只有在批评报道中紧紧围绕被批评对象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而且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展批评监督,才能击中要害。此外还要把握用词用名的分寸,切忌随意使用定性或结论性词句,也不要轻易给人扣“帽子”,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然稍有不慎就会授人以柄,成为打官司的导火线。

总之,舆论监督作为地方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新闻媒介的基本功能和重要内容之一,仍然大有可为。只要地方新闻媒体摆正自己的位置,旗帜鲜明地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成为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就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效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1]袁正明,梁建增主编.用事实说话――中国电视焦点节目透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5

【关键词】新闻媒体;以人为本;舆论监督力;提升;研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责任与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众舆论监督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实践来看,当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弘扬正气、维持社会稳定性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与不完善之处,比如监督乏力、监督不能以及监督不畅等问题。

1、当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活动也取得了很多的成就,形式上表现为从传统的小心谨慎发展至现在的锋芒毕露;由最初的凤毛麟角到现在的百家争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特点:新闻媒体具有非常高的关注度与社会影响力,同时舆论导向性也非常的明显;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同时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点滴。就当前新闻媒体的监督现状而言,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活动与党内监督、制度监督以及组织和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非常强大的监督合力。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与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方面也获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法制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虽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舆论监督模式、方式方法等,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免出现监督乏力、后劲不足以及监督彻底等问题,给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比如,部分新闻媒体为了制造所谓的噱头,引发关注,甚至不惜违反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这一本质,通过不实报道极大地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形象与存在的价值。

2、以人为本――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力

(1)将以人为本作为新闻媒体的价值尺度

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时,认为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可是没有消费也没有生产。如果生产在外部提供消费的对象是非常明显的,那么消费在观念上也是显而易见的,将它作为一种内心图像、作为目的,甚至是动力提出来。新闻媒体也是这样,若想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要以不断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作为生产与发展之基础。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新闻媒体活动通常是以受众的客观需求为活动目标,因此新闻媒体在实际业务活动均应当充分考虑、满足广大受众的现实需求,并把握好这一尺度。从本质上来讲,新闻使用一直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党的领导下的新闻事业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因此新闻事业从属性上来讲应当是人民的事业。基于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本的原则。将以人为本作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价值尺度,既要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活动效果进行定性分析,又要对实践活动中的客体进行定量规定。

(2)以人为本基础上的新闻媒体舆论效果分析

任何新闻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新闻价值观的指导与控制。只有自觉地运用既合目的又合规律的先进新闻价值观指导与控制新闻传播实践活动,新闻细胞与新闻事业的社会功能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才能积极地、有效地影响传者、受众,以至于整个社会。新闻需要方是新闻价值的发出者,可称为新闻价值源、新闻价值取向、新闻价值尺度,在新闻价值的产生中起着主导的作用;被需要方即新闻事实信息,是新闻价值的承担者,可称为新闻价值载体。”新闻媒体传播的价值就在于作为传播者的新闻媒体把新闻事实整合为有用的信息并到达接受主体,从而形成信息分享的过程;新闻媒体的活动就是新闻媒体从人民群众中发现有趣的新闻事实,并通过新闻活动达到向受众传播信息的目的。由此可知人们群众的生产与生活是新闻媒体活动的信源,满足人民群众的接受信息的要求是目的。人民群众既是新闻活动产生的基础,同时又是新闻活动的最终落脚点。

3、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对策

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下,面对新形势,如何建立起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反映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司法、社会实行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媒体宣传什么、评论什么、批评什么、监督什么都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方针来研究实施,使之有利于党的执政和国家稳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党性原则、有利稳定原则、服务大局原则、事实准确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果原则、遵守纪律原则和依法监督原则。遵循这些原则,舆论监督就可以少走弯路。同时要做到“三个不能对立”。在舆论监督活动中,要把握导向和立场,不能把反映人民意愿与促进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相对立。

结语

新闻媒体应当搭建大众知情权平台,分发挥信息渠道优势,坚持以人为本、立足舆论先行,随时将有价值的相关信息,及时、客观以及真实地提供给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闻媒体舆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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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范文6

舆论监督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它是公众运用舆论手段对社会实行的监督。但“监督”并不意味着就是批评,而是对监督对象进行察看,通过议论形成一种督促,使之在法治的轨道里活动,有益于社会和人民。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是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它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其力量在于舆论的影响力。影响力不在于它拥有什么有形的权力,而在于舆论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舆论是一定范围内公开表达的公众的集合意见。

在舆论监督中,新闻舆论监督是最主要、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所谓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依法对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将被批评监督的人和事公之于众,并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其形成一种代表民心民意的社会压力。如今,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更是给舆论监督增强了威力。

虽然近些年新闻舆论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群众也给予了不少积极的肯定,但从总体看,对于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状况,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依然不高,媒体自身也觉得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许多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题材单调、信息不灵、媒体孤军奋战以致战斗力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拓宽舆论监督信息源仅仅靠媒体自己取得舆论监督信息源的做法已经不适应舆论监督的需要,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社会信息发达的条件,发挥媒体的优势,拓宽舆论监督信息源。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刻不容缓。

舆论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学会依法监督,是提高舆论监督质量的保证。这样才能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分寸,防止侵权发生。要从制度上保障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在媒体内部设立法律部,凡是舆论监督的稿件由法律编辑进行审稿。要建立媒体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介的社会监督,依法及时更正报道。只要坚持正确有效的舆论监督方法,调动媒体特别是记者的积极性,就一定可以走出舆论监督的新道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舆论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公众意见的反映,它不能带有新闻媒介本身的主观意图。同时,媒介本身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也在接受舆论监督的范围内,所以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媒介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另外,监督过度和监督不当,也是新闻舆论监督不允许出现的情况。新闻媒介有权对报道监督对象的成绩和失误作出客观报道,但新闻媒介不能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号施令,同被批评对象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级关系,所以,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时,要避免“权利越位”现象的产生。

“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应该把握个“度”、遵循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虑问题要周全。在报道的“量”上要适度,在处理报道的“质”上更要适度。提倡探讨式“新闻舆论监督”性深度报道,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尊重被报道者的权利,争取监督对象的配合,促进问题的解决。摆正媒体的位置,防止媒介审判,尊重受众对问题的判断能力,强化媒体的公众形象。同时,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虑问题要周全。要立足现实,有理有据。媒体要妥善保存好原始采访、调查材料,以备查考。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7

充分理解舆论监督的内涵,认清做好舆论监督的意义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务、和各级党政机关包括领导干部实施的民主监督。它有着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称之为“第四种权力”,我国古代则有“言及乘舆,则天子动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坡)的说法。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近年来,舆论监督却好像一把双刃剑,被监督者一肚子怨气,而媒体弄不好也是“伤痕累累”。这主要是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一是把正常的监督看做是负面报道,甚至是反面报道。面对问题,更多地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舆论监督不了了之。这种做法,不但削弱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维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失去的是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二是有些媒体把舆论监督当成是单纯的曝光,甚至发展到恶意炒作。个别媒体或因为经营任务压力大,或因为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把舆论监督当成一种手段,四处去找问题,拉广告,甚至收黑钱。前两年,我国一些产煤区假记者横行和矿难封口费事件,就是媒体监督权被滥用的结果。当然,监督报道屡遭“封口”,从表面看受损的是媒体监督权,实际丧失的却是媒体的公信力。

要充分理解舆论监督的内涵,关键是正确认识其与正面宣传的关系。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的两项重要任务,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尽管形式和角度不同,但二者的根本目的一致。就如卢书记所说“舆论监督不能叫负面报道,而应是正面报道”。二者不是必居其一的关系,不存在两难选择。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警示与鞭策、在于最终增强正面宣传效果。

充分发挥党报集团的资源优势,丰富舆论监督的内容渠道

开展舆论监督,党报集团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和优势。河南日报作为我省新闻宣传的主力军和主阵地,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心,从更高层次为开展舆论监督做好引领。其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党和政府明令禁止的不良行为;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所不容的违法违纪行为;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为人民群众所憎恶的种种不良行为等方面。目前,《河南日报》开设有“舆论关注”、“民声民情”等舆论监督的专版。另外有“新闻视点”、“焦点网谈”等栏目,及时对社会热点进行深度报道和互动交流。“中原时评”则充分发挥新闻评论这个舆论监督的利器,对各种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辛辣抨击,极大地增强了报道的权威性、公信力和针对性。当然作为党报,开展舆论监督要求更加慎重,必须把好关,掌握好度,选准切入点,必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切不可随意炒作,盲目追求轰动效应。

相比党报,都市报在舆论监督上更为灵活多样。从全国范围看,许多都市报都是以舆论监督报道而得到了读者和市场的认可。如发展较快的南方都市报,就始终坚持以批评报道甚至是负面报道为主。与党报相比,都市报既可以“打老虎、抓典型”,也可以“打苍蝇、抓生活”。这几年,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所属媒体在参与舆论监督上各展所长。大河报与省纪委纠风办独家合作开辟的“政风行风热线”,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于一身,关于交通和医疗方面的监督报道,如公路治“乱”盯上“电子眼”、全省医院大检查等报道,反响不错。河南商报善于“以小见大”做文章,从生活中的细节去发掘新闻价值。如3月20日,《河南商报》策划的“你不管、他不管、谁来管”两个专版,借查处地沟油和蛋糕房注册难两件事,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形成监管真空的事情进行报道,反响很好。河南法制报立足于政法战线做好舆论监督,媒体的影响力逐年提升。

发挥好新媒体的技术优势,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创新。与纸质媒体相比,新媒体监督的渠道更多,互动性更强。近年来,许多舆论热点都是由网络兴起,并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快速传播,监督效果远超纸质媒体。目前,新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已被社会所认同,《河南日报》的焦点网谈、大河网的大河论坛已成为我省反映民意、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窗口。而河南手机报的订户突破百万份,可以在第一时间把新闻发送到用户手机上。这些都是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也是破解舆论监督难的重要依托。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新媒体在舆论监督上作用会更大,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广泛。

注重制度规范和舆论引导,为开展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化被动监督为主动沟通,面对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在资讯愈加发达的今天,遮掩回避监督的观念已经过时。新的舆论环境下,化解监督困境的关键是迅速占领舆论引导的制高点,掌握舆论的主动权。目前,甚至是主管宣传的也开始设置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另外,自“5・12”汶川大地震,尤其是北京奥运会以来,新闻报道的开放度逐渐增大,单纯的行政干预观念已经落伍,有些地区已经开始立法保障舆论监督。如《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就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从法规制度上为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媒体要敢于开展舆论监督。“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媒体是党的“喉舌”,是人民的代言人,开展舆论监督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可现实生活中,媒体往往喜欢作正面报道,歌功颂德,皆大欢喜,对开展舆论监督有畏难情绪,以至于虽有线索却不敢写,只能等,最终丧失了开展舆论监督的最佳时机。另外,监督层次也是难题,许多监督报道只能在基层进行。虽偶有重量级的监督报道,对象也大多是“死老虎”。再就是采编队伍的素质以及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不会监督、不懂监督的现象存在,深入不下去,掌握不了第一手资料,遇到问题和矛盾就绕着走、躲着走,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原因。

凡监督必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作为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尚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2008年,辽宁西丰县官员进京拘传记者的事情;去年,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受到被报道对象――武汉江岸区检察院的非法传唤和人身威胁。这种事例不胜枚举,舆论监督的路上可谓荆棘丛生,关键是要给媒体开展监督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只要如卢书记所讲的那样:媒体只要实事求是,只要是站在公道的立场上,只要舆论监督的出发点是为人民利益的,是为了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能够做到准确、公正、正义、正气的,就是合适的舆论监督。言者无罪,要鼓励媒体大胆开展舆论监督。就如法学家贺卫方所说:如果只有百分之百的正确言论才能发表的话,最后就没有言论自由了。如果为了保障名誉权,大家都噤若寒蝉,媒体的监督也将名存实亡。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8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5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35-02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杨佳袭警案等。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媒体的现行运行状况

媒体监督的发展十分迅速,对司法监督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都成为监督强有力的力量。媒体对现行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媒体超越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就会形成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1]形成这种现象主要与新闻的三大原则有关,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近年来,随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躲猫猫案”、“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公权力的失控,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当然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舆论监督的障碍。下面对庭审直播和网络舆论来做一分析:

从庭审直播来讲,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案件以来,人们对庭审直播的态度有赞成,有反对。一方面确实因为,庭审直播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干扰;另一方面,从各电视台播出的案件来看,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而且收视率较高。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案,都实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较典型的案例。笔者认为,庭审直播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需要我们从立法与实践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首先,媒体应当在不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且经当事人允许,合理选取案件。其次,在法院和媒体之外,应当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加以审查。再次,媒体在法庭的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否则予以法律处罚。

就网络舆论而言,网络的力量更为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冲击也非常强烈。在我国网络新闻传媒对司法审判进行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传媒以空前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并试图不断扩大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代表的民意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影响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与新闻评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法制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追踪报道的带有偏激和主导性的观点,而法院对网络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快速反应及应对疏导机制,也导致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例如,许霆案从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与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忽视。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传媒舆论,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审判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过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2]实网络舆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跟上时展的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创设新时代的审务公开交流信息平台,搭建法院与媒体、与公众对话的窗口。同时,对网络的监督,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构建监督与公正和谐共存的局面。

三、审判公开原则下,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出路

对于媒体监督给司法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困境与问题,我们不应回避。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办法,从理论、价值、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出发,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围内和谐共存、相互协调。

(一)从媒体角度

第一,立法上应当健全完善对媒体法律监督的规定。对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范围,对媒体的采访、报道、直播行为进行限制,对媒体的越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报道法律案件的记者,应当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保障媒体对司法监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爱的必由之路。

第三,记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禁止对法官作出任何有碍思考的行为和言论。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在案件未决之时,先行定性定罪,对大众进行误导。在法庭直播案件,更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官的安排,维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新闻监督应该坚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二)从法院角度

第一,法院应当为媒体监督营造一种监督的环境氛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法院要依法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大案要案的报道,法官不仅承受着公平审判的巨大压力,还要承受着来自于媒体、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不能恶意限制媒体的监督权,也不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而屈从与媒体和网络。法官要努力寻求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第三,法院应当建立与媒体沟通、协调的机构。一方面对媒体的运作方式比较熟悉,能够对媒体监督的请求作出合理认定;另一方面,及时把法院审判的成果,如文字资料、案卷、录音录像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媒体公开。这样,才能使得法院的整个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第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正确引导媒体的活动。禁止媒体对审判的随意干涉,对记者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以上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存在着和谐的一面,也有着矛盾的一面。但总体上,媒体的监督还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方式、范围、内容等从制度上加以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正义和程序的公正性,让二者相互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9

>>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研究 检视2007年舆论监督研究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 对新闻评论舆论监督作用的实证研究 舆论监督类新闻采编技巧与策略研究 如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浅论民生新闻与舆论监督 谁在害怕新闻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新闻的开掘流向 新闻舆论监督之我见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制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思考 当代新闻舆论监督的特征 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解析 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分析 民生新闻中的舆论监督 优化新闻舆论监督环境 浅谈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与中国 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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