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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2:37

网络音乐论文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1

“网络音乐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全面进军中国音乐市场。”当晚观礼的一位中国音乐界资深人士深有感触地说道。

网络音乐在中国的市场前景如何?制约网络音乐发展存在哪些问题?在中国网络音乐有着什么样的特点?网络音乐的存在是否会对传统唱片公司产生冲击?甚至是否会影响到中国人听音乐的习惯?随后举行的中国网络音乐节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议论纷纷,各抒己见。

网络音乐市场空间巨大

话不论说得再漂亮,市场永远是最明确的风向标。那么,市场给网络音乐的打分情况如何呢?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一度被专业人士斥为口水歌的《老鼠爱大米》创造了彩铃单月下载量六百万次的纪录,其一个月六百万元的收入相当于传统唱片七十万张的销量。这首由业余作者创作、业余歌手演唱并在网上的歌曲已经成为中国网络音乐的代表作。在名誉和金钱的示范效应下,越来越多热爱音乐的网友开始投身于网络歌曲创作。近两年来,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如《丁香花》、《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猪之歌》、《恋人絮语》等都是先在网上流行而后唱红全国的。而像荣获本次网络音乐节中国金唱片奖网络歌手奖的著名网络歌手杨臣刚、香香和东来东往,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不仅在中国,甚至放眼全球网络音乐的市场空间都是巨大的。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董事总经理江凌告诉记者,随着数字音乐和音乐技术的成功,音乐产品外延不断拓展,使得整个音乐产业市场空间不断扩大。这不仅给数字音乐标准制定者、数字播放器生产厂商、网络运营商、通信运营商及技术相关者带来巨大利益,而更给音乐内容制造商和整个音乐产业带来发展的新契机。“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去年公布的数字音乐报告,2004年世界数字音乐市场市值3.3亿美元,而去年更高达6.6亿美元。同时,由于网络和手机等新产品载体或发行平台的出现,使得延伸产品系统开发成为可能。宽带、在线点播、移动点播、下载、流媒体以及无线增值业务等新消费习惯的形成,使音乐产品多功能的开发,挖掘产品的附加值必将未来市场竞争的热点”,江凌说道,“《大米》、《蝴蝶》、《猪之歌》和《狼爱上羊》等一系列新型网络歌曲的推广和盈利模式已引起市场的极大关注和震撼。”

有专家大胆地预计,到2007年将有三分之一的音乐在网络上销售。而到2008年,在线音乐创收预计将达到三百亿元以上。

钱途中存在种种隐忧

市场带来了钱途,同时也带了某种程度的不规范。“这其实也好理解。既然有钱赚,那么大家就会都往这个方向挤,那么混乱和不规范自然就会出现”,一位中国音像协会人士解释道。

为此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文化部的出手是势在必行之举:8月12日,在中国网络音乐节暨网络音乐高峰论坛上,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提醒网络音乐经营者注意:从事包括网络音乐在内的各种文化经营活动,必须获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违法经营。文化部将加强网络音乐的内容管理,通过网络传播外国音乐节目必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与此同时,九天音乐网、搜刮音乐网、天虎音乐网等一批音乐网站则被依法处罚。

然而,除了网络新闻依托的平台存在种种问题外,甚至就连网络音乐本身也远非那么令人如意。

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数超亿的网民群落上网最常使用的的热门服务,其中就包括有在线音乐与在线影视。“这充分说明网上娱乐休闲活动越来越受更多网民的欢迎”,中国传媒大学曾遂今教授说道。然而,虽然网络音乐已经使当代与未来的音乐创作者从根本上排除了音乐在唱片传播和其他形式传播中对音乐商品载体的依赖,但是在商业因素日益渗透之下,网络音乐能否保持这种不带功利的特点却令人怀疑。

“网络歌曲只是歌手们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感悟创作演唱的歌曲,是个人情绪的宣泄,只不过歌曲如果能够引起更多网友的共鸣就会传唱流行,否则只限于个人欣赏。自然不如唱片公司经过精心挑选歌词、曲谱、精心包装歌手等制作出来的歌曲精致。同时,一些网络歌手为了显示自己的个性,难免会用一些黑色、灰色甚至黄色的歌词来表现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和反叛。这样的口水歌当然会短命”,南京艺术学院流行音乐学院院长王建元一针见血。

利用版权做大网络音乐蛋糕

网络音乐如何才能做大?专家们的意见多种多样,然而重视好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却是大家一致的看法。

2005年12月12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倍受业界人士关注的《两只蝴蝶》彩铃下载案件,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费用32万元告终。

“近几年来,因网络而起的音乐版权官司日益增多。原创性的网络音乐也不例外,像《两只蝴蝶》、《老鼠爱大米》等知名网络歌曲都曾陷入版权纠纷,这在客观上提醒广大网络音乐作者与歌手应重视自己作品的网络版权。”这样的观点得到了普遍认同,武汉黄钟音乐研究公司总经理周洪雷认为,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音乐的相关法规前,网络音乐著作权版权事宜都只能暂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本大法。

因此,利用好版权为网络音乐谋取更加的蛋糕成为必然。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互联网的发展覆盖了各行业各专业,人们对互联网的开发和运用已经不仅仅限于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了。本文取互联网对音乐理论辅学习的视角,论述了互联网在目前音乐理论方面的建设和运用情况。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发展和迅速延伸,一场史无前例的信息爆炸和意义深远的信息革命正在全球展开,人类正以惊人的速度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将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成为未来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同时,信息化将伴随人的一生,并以不可抗拒之势改变着人类现有的工作、生活、学习、思维等方式。当前在我国,大学生是使用网络的最大群体,他们接受网络知识快、上网时间长、受网络影响深,网络已对他们的思想、行为、心理、价值观等起到了十分广泛的引导作用和感染作用。面对网络时代的信息化挑战,如何在培养音乐专业学生网络素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他们网络上的理论学习能力,是当前音乐教育界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仅就关于互联网与音乐理论学习的关系作以简单论述,有关网络化、数字化教学等问题这里不作赘述。如能对音乐教学、学习起到微薄作用则颇感荣幸。

一、通过互联网辅助音乐理论学习是必然趋势

互联网—这一名词对于生活在21世纪的当代大学生来说,再也流行不过了。自1969年8月网络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诞生以来,巨大的信息容量、光的传输速度、可无限拓展与拉近的时空感觉使其倍受青睐,人们可以轻轻松松在网上完成许多以往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事情,网络因此也成为当今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学生的好奇心和探究欲引导他们走人神秘且精彩的网络世界时,有的人会被网络的神奇所震惊;有的人会为自已的发现而欣喜若狂;有的人会为寻求刺激和在网上尽情地.‘冲浪”和二遨游”;有的人试图在网上寻求所见、所思乃至各种问题的正确答案,还有许多人是运用互联网与朋友、同学交流,与自己喜欢的网友聊天,运用互联网查询或散布信息。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相当多的学生在互联网的使用上仍以学习为主,利用互联网查询学习资料,与同学、老师进行学术交流,通过远程教育来获取知识。

但是,目前大学生对互联网的运用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不同专业的学生侧重点不同,有的人主要通过互联网补充相关专业知识,有的通过互联网获取最新的研究资料,有的则运用互联网来扩充自己的知识视野等等。这些差别主要取决于不同的专业喜好和兴趣。在对互联网的运用频率来说,也有很大不同,计算机的操作技术比较熟练和具备互联网设备的同学自然要对互联网运用频繁一些。对于学习音乐专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互联网在他们的学习生活中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他们对互联网的运用主要在哪些方面呢?笔者饶有兴趣地与部分同学进行了多次交流,多数同学认为:在音乐学习中,互联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些理论课程中,声乐、器乐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课程则尚未表现出较大的优势,除了一些名师的文字性讲座或论文外,关于教学、学习等方面的信息不系统,也不全面。网上的音乐理论学习已由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现象。在互联网上的音乐理论学习将是不可阻挡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音乐理论知识在互联网中的建设情况

目前,国际互联网关于音乐理论的知识已经相当丰富,有大量的外文、中文资料可供查找和学习。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有关音乐理论知识的网站很多,有的以远程音乐教育为主,有的以宣传当前流行歌曲曲目或歌星为主,有的则以普通的音乐娱乐为特点。各音乐专业院校的网站中,有些版面很好,如在音乐教育方面专业性很强的中央音乐学院远程音乐教育,从招生到所有课程的讲述及文凭的发放等程序都相当完善,内容包括大师讲学、网上解题、学术讲座、听辨曲目、教学管理、学位认证、任课教师、教学方案、教学大纲、远程动态、网上课程、问题咨询等,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其授课内容是以专业音乐学习为标准的,这是目前我国在网络化远程音乐教育方面最权威的网站。另外,网易中音乐版()也十分突出。它是网易CEO丁磊在2000年8月15日开通的一个网站新频道,仅民族音乐版的精华区就有:(1)民族乐器;(2)乐曲鉴赏;(3)民乐大家谈;(4)轻松学音乐;(5)曲坛星座;(6)乐海方舟;(7)民乐信息;(8)戏曲音乐;(9)民族音乐千问千答;(10)民乐园之民乐版新笑傲江湖;(11)我和音乐;(12)民族音乐各版版务信息等栏目。既是一种民族音乐的交流,又是一种民族音乐知识的普及,对中国民族音乐的传播起到很好的作用。在网易的网友自己管理、自己建设的音乐主题版中,主要有古典音乐、吉他世界、东流来风、爵士音乐、韩流、世界电影、民族音乐、欧美音乐、流行音乐、摇滚音乐、古筝、钢琴萨克斯、小提琴、键盘乐器、打击乐器、笛箫、电子音乐、指环王、歌特音乐、人物追踪、音乐评论、音乐专题等,对音乐学习有极大的好处。其它的网站,如音乐极限、音乐天空、九天音乐网pop评、高地音乐、天虎音乐网、三九网蛙等,大都是以介绍新的流行歌曲、歌星、流行音乐动态等为主要内容的,其中有的也包括一些古典音乐、音乐知识、音乐史等内容,但不多,对于专业音乐学习的参考价值不大。

三、互联网为音乐理论学习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共享对信息、知识的传播创造了优越的环境,生活在当今社会的人们对互联网的运用已到了相当广泛的程度。在音乐学习方面,音乐理论知识及课程的互联网化建设为广大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内容,互联网作为向全社会开放的课堂,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不受时间、地点、教室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的环境。安静、舒适、轻松的学习环境为学习者保持了良好的学习心理状态,同时也加强了学习者的积极性等。具体说来有以下特点。

1.互联网为音乐理论课程的学习提供了开放性的课堂

随着新时期高等音乐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各专业学生在综合素质、知识容量、人文素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仅仅依靠课堂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不论从知识容量、专业及非专业的知识类型等方面讲,课堂教学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除了课堂学习外,学生们往往需要在课外补充其它的相关知识。其途径虽然可通过自学、找老师或同学辅导、到图书馆查阅资料等来实现,但在众多途径中如果忽略了互联网这种速度快、信息新、操作方便、吸引力强的学习媒体,简直是太遗憾了。

另外,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共享的,其摄取知识的范围也不仅仅限于校园或某个城市,它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和很小的空间里让学生浏览国际性的学术动态和知识结构。这就不仅解决了时间、空间上带来的不便,也解决了由于知识来源造成的局限。互联网音乐教育补充了课堂教学的不足,互联网容量大、信息新、速度快、内容丰富等优越性,使学习者能在自由、宽松的环境下更好地补充课堂教学中没有涉及到的有关知识。

2.互联网为音乐理论学习提供了自由、自如的学习环境

与其他专业相比,音乐学习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是学习心理问题。许多方面的音乐学习不是简单的知识记忆与理解,而是情感的体验与升华。在课堂教学中,对部分同学来说,尤其是那些性格内向、腼腆的人,他们由于在老师和同学面前碍于面子,其感情体验总是受到压抑或拘束。比如在有的课堂中,老师以体态律动的教学模式进行音乐欣赏课、指挥课、视唱练耳等课程的教学时,有许多同学表现的总是胆小、不大方,通过互联网学习,他们可以在属于自己的“小领地”里自由、尽情、如痴如醉地发挥,达到充分体验音乐情感的效果,克服由于与老师或同学面对面交流的心理恐惧感和紧张感。

另外,互联网音乐理论学习给学生创造了自主学习的环境,它可以使学生有选择性地、随心所欲地点击自己所要浏览或运用的资料,并能够反复点击,有针对性地学习,提高了学习效率,加强了自主学习的兴趣。

3.互联网为音乐理论课程的交互式学习提供了可能

交互式学习也称为互动学习,是指学习者能动地对所学内容作出积极反映,并与老师、同学进行频繁的交流,在学习的全过程中使老师与同学都能够增长知识,体现教学相长。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有很大区别。在传统教学中,谈到教学就好像是老师的事情,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权威的知识播种者,学生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者,不会或不愿能动地对所学内容作出反映。其实,教学是“教”与“学”同时进行的过程,对学生来说学习不能是被动接受、吸收知识的过程,而是信息的能动接受与加工、反馈的过程。而音乐学习的特点决定了有些科目的学习成果不能量化地反映,如音乐的情感体验我们不能以度或会与不会的标准去衡量。于是,运用互联网学生就会有时间、有机会和足够的心理准备,将其深刻的情感体验运用互联网中的信息反馈窗口,以文字的形式反映出来。同时,它将某项目或问题的学习以网络化的形式提交给众人来解决,而不是局限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这样既有利于问题明了化,又便于多途径解决。

我们还会发现,通过互联网进行音乐理论学习还能使学生有平等学习的机会,每位同学都有平等地接受和反馈知识的权利和机会,弥补课堂教学中老师对部分学生的偏向性和不能面面俱到的弊端。

四、网站建设及运用中的问题

既然提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运用互联网进行音乐理论学习,我们就不得不对互联网关于音乐理论方面的知识建设状况进行考虑。可靠、对口的相关内容是学生学习的主体,我们不能只是流于形式而忽视了音乐理论知识的本体内涵。浏览过许多关于音乐知识的网站,笔者发现在众多网站中,除了中央音乐学院的远程教育外,其它大部分网站都是以音乐常识介绍、音乐作品简介或关于作曲家或歌星的介绍为主,其音乐作品也主要是以通俗的流行歌曲为主体,学术价值不太大。当然,这是市场经济下大部分人们对音乐学习的要求,也是为非音乐学习者提供的消遣性音乐而已。

另外,许多音乐资料不是非常详实,文字资料缺乏出处及参考文献,甚至在文字输人中常常有错误出现,这就失去了可靠的参考价值,也许这就是一些音乐专业学生不愿意浏览这些网站的原因之一。于是本文倡议这些网站能为专业音乐学习者着想,为他们让出多点空间刊载有关专业学习的内容,并注意讲求规范化。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3

当前在我国,大学生是使用网络的最大群体,他们接受网络知识快、上网时间长、受网络影响深,网络已对他们的思想、行为、心理、价值观等起到了十分广泛的引导作用和感染作用。面对网络时代的信息化挑战,如何在培养音乐专业学生网络素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他们网络上的理论学习能力,是当前音乐界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仅就关于互联网与音乐理论学习的关系作以简单论述,有关网络化、数字化教学等问题这里不作赘述。如能对音乐教学、学习起到微薄作用则颇感荣幸。

一、通过互联网辅助音乐理论学习是必然趋势

互联网—这一名词对于生活在21世纪的当代大学生来说,再也流行不过了。自1969年8月网络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诞生以来,巨大的信息容量、光的传输速度、可无限拓展与拉近的时空感觉使其倍受青睐,人们可以轻轻松松在网上完成许多以往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事情,网络因此也成为当今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学生的好奇心和探究欲引导他们走人神秘且精彩的网络世界时,有的人会被网络的神奇所震惊;有的人会为自已的发现而欣喜若狂;有的人会为寻求刺激和在网上尽情地.‘冲浪”和二遨游”;有的人试图在网上寻求所见、所思乃至各种问题的正确答案,还有许多人是运用互联网与朋友、同学交流,与自己喜欢的网友聊天,运用互联网查询或散布信息。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相当多的学生在互联网的使用上仍以学习为主,利用互联网查询学习资料,与同学、老师进行学术交流,通过远程教育来获取知识。

但是,目前大学生对互联网的运用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不同专业的学生侧重点不同,有的人主要通过互联网补充相关专业知识,有的通过互联网获取最新的研究资料,有的则运用互联网来扩充自己的知识视野等等。这些差别主要取决于不同的专业喜好和兴趣。在对互联网的运用频率来说,也有很大不同,计算机的操作技术比较熟练和具备互联网设备的同学要对互联网运用频繁一些。对于学习音乐专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互联网在他们的学习生活中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他们对互联网的运用主要在哪些方面呢?笔者饶有兴趣地与部分同学进行了多次交流,多数同学认为:在音乐学习中,互联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些理论课程中,声乐、器乐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课程则尚未表现出较大的优势,除了一些名师的文字性讲座或论文外,关于教学、学习等方面的信息不系统,也不全面。网上的音乐理论学习已由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现象。在互联网上的音乐理论学习将是不可阻挡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音乐理论知识在互联网中的建设情况

目前,国际互联网关于音乐理论的知识已经相当丰富,有大量的外文、中文资料可供查找和学习。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有关音乐理论知识的网站很多,有的以远程音乐教育为主,有的以宣传当前流行歌曲曲目或歌星为主,有的则以普通的音乐娱乐为特点。各音乐专业院校的网站中,有些版面很好,如在音乐教育方面专业性很强的中央音乐学院远程音乐教育网站(),从招生到所有课程的讲述及文凭的发放等程序都相当完善,内容包括大师讲学、网上解题、学术讲座、听辨曲目、教学管理、学位认证、任课教师、教学方案、教学大纲、远程动态、网上课程、问题咨询等,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其授课内容是以专业音乐学习为标准的,这是目前我国在网络化远程音乐教育方面最权威的网站。另外,网易()中音乐版()也十分突出。它是网易CEO丁磊在2000年8月15日开通的一个网站新频道,仅民族音乐版的精华区就有:(1)民族乐器;(2)乐曲鉴赏;(3)民乐大家谈;(4)轻松学音乐;(5)曲坛星座;(6)乐海方舟;(7)民乐信息;(8)戏曲音乐;(9)民族音乐千问千答;(10)民乐园之民乐版新笑傲江湖;(11)我和音乐;(12)民族音乐各版版务信息等栏目。既是一种民族音乐的交流,又是一种民族音乐知识的普及,对民族音乐的传播起到很好的作用。在网易的网友自己管理、自己建设的音乐主题版中,主要有古典音乐、吉他世界、东流来风、爵士音乐、韩流、世界电影、民族音乐、欧美音乐、流行音乐、摇滚音乐、古筝、钢琴萨克斯、小提琴、键盘乐器、打击乐器、笛箫、音乐、指环王、歌特音乐、人物追踪、音乐评论、音乐专题等,对音乐学习有极大的好处。其它的网站,如音乐极限(china;)、音乐天空(music,)、九天音乐网()}pop评论()、高地音乐()、天虎音乐网()、三九网蛙()等,大都是以介绍新的流行歌曲、歌星、流行音乐动态等为主要内容的,其中有的也包括一些古典音乐、音乐知识、音乐史等内容,但不多,对于专业音乐学习的价值不大。

三、互联网为音乐理论学习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共享对信息、知识的传播创造了优越的环境,生活在当今社会的人们对互联网的运用已到了相当广泛的程度。在音乐学习方面,音乐理论知识及课程的互联网化建设为广大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内容,互联网作为向全社会开放的课堂,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不受时间、地点、教室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的环境。安静、舒适、轻松的学习环境为学习者保持了良好的学习心理状态,同时也加强了学习者的积极性等。具体说来有以下特点。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4

与综合音乐网站相比,这些网站更具有指向性和专业性特点,是属于上文所提到的专题性网站类别。古琴网站与传统音乐专题网站具有一致性,即同样涵盖官方、民间、高校三个类型。就笔者所了解由隶属于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民族器乐学会的古琴学术委员会创建的“中国古琴音乐网”是目前国内最重要的具有官方背景的古琴传播网站,网站内所涉内容中有具体的组织架构和章程,不仅涉及琴乐本身,还涉及琴乐以外的社会性活动,如考级、评奖等,具有一定官方性和权威性;民间古琴网站主要的创建人分为专业琴家建立的综合性网站;专业琴家建立的个人性网页;琴社或琴坊等民间组织建立的综合性网站以及古琴爱好者建立的网站,如琴家丁纪园主持的“中国古琴网”、由皓月琴坊创建的“太仓古琴网”、由成公亮主持的“秋籁———成公亮古琴音乐网”等,这些网站基本关注于琴乐及琴乐文化本身,网站的专门性更强。具有高校背景的独立古琴网站并不多见,常见的形式是建立在门户网站的博客或是其他社区网站中,如北京师范大学松风琴社就是以“人人网”的轻博客“人人小站”为依托建立的交流博客、四川大学古琴社则有建立在“天涯社区”的博客、中山大学澄心琴社则依托“新浪博客”建立等,这类网络传播由于受众群群主要集中在社团、琴社成员中因此相对与前面两类传播其受众群较窄,内容也以博客文章为主要形式进行古琴研习上的交流、相关活动信息等。在此基础上依据传统音乐网络传播的特征进一步分析,在古琴音乐网络传播类型中静态传播与动态传播并行,但两者的传播的侧重各不相同。从网站内容来看,一般独立的专题网站静态性特征更为明显,动态性特征相对较弱,传播者与受众的交流只是网站的一部分内容,如:中国古琴网,从网站内容可以分析古琴网因具有官方背景,而导致其传播的信息不仅仅是以古琴艺术本身进行传播而带有鲜明的政策性和权威性,是官方政府部门对古琴这艺术形式的管理代言窗口。因此,它更注重的是代表官方的重要信息的如:学会活动等;古琴艺术在国家语境中的管理如:学会章程等;政策层面或权威机构对这一传统艺术的规范如:考级等。此外,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琴社”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会找到“西湖琴社”、“燕京琴社”和“春风古琴社”等专业社团所创建的与古琴艺术相关的专业网站。这些琴社网站都设有相对固定的栏目,它们一方面从古琴艺术、古琴欣赏、古琴教育、古琴论坛等方面推广传播古琴艺术,另外一方面也在不断地推荐琴社本身,以此提高其琴社的知名度。因此,静态传播形态下的专题网站的特点在于,其一,信息源都通过传播中的把关人经过信息筛选后上传网站,受众在进行人机交互时只需要接受这些信息,反馈特别是即时的反馈不是网站的主体功能;其二,受众只是被动的接收信息而无法即时反馈,而信息传播的有效性、透明性在这个过程中被忽视;其三,由于是专题网站的性质,信息源的输送者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但受众却没有任何限制。据CNNIC的第三十次调查报告显示至2012年6月中国博客和个人空间的用户达35331.3万,而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7364.5万。

古琴的网络动态性传播则即是指依托网站建立的这些博客、个人空间或微博等网络虚拟社区(空间)平台进行的互动交流。如于2007年开始在“搜狐网”上开办了个人博客的琴家赵家珍,借此平台为广大古琴爱好者提供各种古琴演奏视频及其古琴讲座,并通过留言与受众进行交流,其2007年创建始至今的访问量为485805(数据来自赵家珍个人博客)。但就互动性来说最强的要数新兴虚拟平台———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这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随时随地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的网络社交平台。在古琴网络传播中,微博依靠它瞬间、即时、零门槛的特点已成为古琴音乐传播的重要手段。四川大学古琴社在“人人网”上开通了“四川大学古琴微博”,主办者通过与古琴爱好者的互动,充分利用了网络社区、论坛、微博的资源进行古琴艺术的动态传播;岭南古琴传承人谢东笑建立的七木琴社所创办的同名微博“是集创作、交流、传承于一体的古琴文化空间”②,共发表微博2074条③。笔者通过网络搜索新浪微博,其中具有“古琴”标签的认证用户为337位,微博群129个,古琴活动455个,与“古琴”相关的微博1680117条④。微博的即时性、广播性的特点加快了古琴音乐文化的传播以及古琴文化传播与受众之间的更为直接的交流与互动。由此可见,动态传播形态下的虚拟社区(空间)与静态传播的特征相比区别在于,其一:所传播的信息源虽然同样都是通过传播过程中的把关人经过筛选后上传至平台的,但由于其更注重交互性特点,使得传、受两者的身份往往会在信息的双向传播中互换,即受众可以既是受传者也是传播者,这也是动态传播中最典型的特征;其二:各个终端用户是处于一个平等的交互平台之上,而传、受双方是否能就信息顺利解码,并得以反馈,完成良性互动,则要看接收者能否具有解码信息的能力。因此,在信息筛选的过程中对传播者的专业性要求并没有那么严格,反之接收者则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以达到有效性反馈的目的。

传播环境的变化对古琴音乐传承方式的影响

根据以上议题分析,可以显见当代古琴音乐文化的传承方式必定会因为传播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传统的琴乐传承不外两个主要途径:其一,民间传承:自古以来中国传统音乐是建立在师徒关系之上以“口传心授”为主要方式的传承,古琴也不例外。主要有如下三类表现方式:第一类为家族式传承:这种传承方式是古琴艺术在早期的发展阶段主要的传播方式,其传承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血缘或者建立在宗法、血亲关系之上的家族成员,这就注定了古琴技艺传播者的自主选择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此导致琴艺继承人的数量和演奏风格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琴师王既甫(1807—1886年)将琴艺传给了自己的四个子女,其子王心源又将琴艺传给自己的儿子和同宗晚辈[5];与王既甫并称“诸城二王”的王冷泉的徒弟王燕卿和王占亭也是王姓家族传人[6]。第二类为琴社传承:琴人通过结社,完成宗派认同,并通过琴乐教习活动,达到传承目的。而琴社的组成倚靠琴派核心人物建立,并通过琴社雅集促进不同琴人、甚至是不同派别、不同地域间的交流和传播,如:闽派古琴代表人物祝凤喈在其琴艺练成之后建立的“琴楼”在当时当地都产生了较大反响,而西湖琴社每年定期举行的元宵琴会、清明琴会、端午琴会、重阳琴会、岁末琴会等主题琴会,为古琴文化的推广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7]其二,随着现代教育体系的建立,学校成为古琴传承的另一重要场域。具有重要文化象征性的琴乐,原本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具有深刻的政治寓意即“阶级性”———士大夫阶层。而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体系的建立,琴乐被列入该体系的音乐学科内。部分高等音乐院校开设了古琴课程,如1956年,梅庵琴派的刘景韶在上海音乐学院担任古琴专业教师,培养出一批当今活跃在琴坛的著名琴家龚一、李禹贤和林友仁等。[8]这些传统的音乐传承方式在历史上无疑对传播文化起着主导作用,其传播的形态主要是集中在人际传播的范畴。然而就传播面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显然无法与当代大众媒介相比,更无法与拥有数以亿计用户的网络传播相比。事实证明“全方位的网络音乐传播已把音乐教育纳入其中”[9],古琴的传承也不例外。根据传播学原理,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传播具有远程性、即时性和延时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改变了古琴传统的传承方式,使得琴乐打破了固有的文化、政治和阶级界限,获得较人际传播中更为多的受众,从各网站点击率研究过程中虽然笔者无法深入到每个被研究网站或博客内部获得更为核心的数据,但如表中所述,无论是网站的点击率还是博客的访客量也足以说明网络覆盖下受众的普遍性。下面笔者将从古琴网络教学的角度来阐述古琴传承的变化:首先,无论是传统“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或是后来的学校教育体系,基本都是师傅(老师)与弟子(学生)近距离地人际传播。传承空间是现实的物理空间,因此受到场域的阻扰,被传授者的数量有限往往只是单个或几个人。而网络的发展,打破了场域空间的物理限制,琴乐学习的信息源通过上传通道到达终端服务器实现远程教育的目的。远程网络教学内容丰富,社会不同群体中爱好古琴的受众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通过网络平台,在终端服务器上学习琴乐。古琴的网络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琴乐传播受众小,传播面窄的不足。如前文所述具有静态传播特点的专题网站就起到的这样的作用,琴社和著名古琴演奏者(比如成公亮),通过网络上传古琴教育视频,教授学生如何演奏古琴;部分专业音乐院校(如中央音乐学院)建立了网络教育学院,通过网络为学生提供远程古琴音乐教学内容。其次,动态性网络传播的虚拟社区(空间)由于其操作性强,普及面广,更大程度上促进了“网络的即时教学工作”的发展。师生在网络的两个终端进行授课与学习的互动(如传承岭南古琴的七木琴社腾讯qq社区等)。教师与学生的琴声、姿势、语言等得到了及时沟通和交流,克服了静态网站视频单向传播的弊端,进一步拓展了古琴网络传承的互动空间。其三,古琴的网络传承,还有具有延时性的特点。所谓延时性即受众可以无限制的搜索储存于网络空间的大量古琴音乐信息进行学习或讨论,而这时音乐信息的使用对于的时间来说是延长的。这样的延时性打破了传统传承方式中对时间和人的限制。这一特点在古琴网站以及网络社区都存在。当习琴者或传播者对某一问题话题进行网络讨论时,受众即可以选择即时参与讨论,也可以在话题一段时间后再登陆社区进行讨论或研究;另外,习琴者对于某段视频或者某个古琴问题产生兴趣时,亦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搜索,主动寻找网络中该学习项目进行学习或讨论,而针对同一问题在网络中往往可以找到好几个不同的学习范本。

网络环境下古琴音乐传播的利与弊分析

网络是一个开放、互通的自由平台,其特点就是“有选择性,网络媒体可以使人们只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音乐和音乐话题”[10]。选择的自由给古琴爱好者以各种便利。然而,网络毕竟是一把“双刃剑”,通过网络途径来传播古琴艺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弊病。通过古琴网络传播的利弊分析对如何利用好网络资源更好的为古琴以及传统音乐的传承服务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笔者根据上文分析以为无论古琴网站属于那种类型,其传播形态都具有静态和动态的特质。在这样的特质之下,古琴音乐的网络传播相较于传统媒介传播必然具有专业性强、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使用方便,不受时空的限制优势:一、专业性强。由于“古琴”身份的限制,注定了该类网站有别于其他网站而具有特定音乐种类的专业性指向。而网站或社区的建立者往往是该领域中的“局内人”,因此,上传信息具专业性特点。同时,网站的建立更为古琴音乐的创作者在自由的状态下提供了充分展示其古琴理念与音乐审美的场域空间,极大地激发创作热情。二、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网络环境下传播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其传播不仅是网状的,而且呈指数速度递增。即每一接收音乐作品传播的主体会和传播者一样成为新的传播者,而原有的传播者仍然可以继续传播。同时,更加多元化的网络音乐终端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终端、车载终端、网络游戏终端、企业的终端、家庭视频终端等可使网络琴乐传播无处不在。而受传者只需要一台电脑一根网线或者无线终端就可以任何时间自由地选择在线视听或者下载古琴资源。三、使用方便,不受时空的限制。网络资源库中海量的的音乐信息为古琴专业人士搜集资料提高古琴水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古琴的爱好者还可以将自己喜欢的古琴视频或者某些观点上传至论坛,供大家学习和参考。网络传播的便捷性,选择的自由性、资源的丰富性将对古琴的传播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网络传播迅猛发展的当下,古琴艺术的传播和传承对网络过分的依赖将影响到古琴艺术偏离该艺术发生的本源———文化属性———“儒家文化的精英艺术属性”———“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代表”[11],导致只关注其表象中的表演与技术,而弱化了古琴音乐背后的审美趣味、文化象征,同时由网络发展可能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是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传播对于古琴艺术的审美具有一定的影响。“小众精英”艺术的古琴音乐,历来为传统文人士大夫修身养性自省之道,其以清远古淡为至美,体现了清雅致远,闲适虚静的审美情趣。然而,网络平台是一个在市场规则和商业利润支配下,倚靠在科学技术之上的大众传播虚拟空间。由于其零门槛的界线导致将文化的“大众化”、“娱乐性”推向极致。凡是在此平台之上的文化都离不开“被大众化”的宿命。琴乐网络传播也越来越驱向于让更多的人喜欢、听懂为宗旨,也就是说在大众传播的技术手段之下让更多的受众接受这一“传统的”“精英化”的艺术种类。网络中的琴乐演奏不再是一种自省的行为而是一种面向更多人的表演;网络中的琴学教学更多的是关注于技术层面的表达;同时由于网站运营的需求,有的甚是是一种隐形的商业性的行为。如此,网络传播中古琴文化势必由精英化、自省性、审美性向大众化、娱乐性、技术性妥协。“在古琴的大众化传播中,特别是在运用一些现代形式通俗载体的过程中,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甚至出现严格意义上传承质量的下降琴乐在大众传播媒介的传导中,也会进行价值与精神的消解。”[12]如何避免过分重视网络传播古琴艺术而导致其审美、文化内核被剥离,最终失去其传统神韵和审美价值,仅仅只剩在“演奏”、“技术”等表象层面上的传统琴乐。是我们对古琴当代传承保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千年以来的琴乐发展已经跳出了单纯的技术与表演构成的纯音乐层面,进入到涵盖艺术、文化乃至儒、释、道三教为主的诸子百家之琴道的审美境界,也使得它具有其他音乐形式所不具备的文化含义。这些承载的文化意义时刻依附在琴乐的“口传心授”的传承中过程中。琴乐演奏中讲究“吟、猱、绰、注、上、下、进、复”等多种手法,单单一个吟的指法就有细吟、大吟、游吟、飞吟、长吟、落指吟等多种精微分类,不同的演奏手法能表达出不同的音乐神韵。而这些只有在传统教学的师徒相授过程中才能达到。师徒相授的传承是透明的,无障碍的传播,受者可以直接感受传播者对音乐、技术的理解以及他传达出来的要领。在这种一对一、面对面的过程中,传者和受者才有可能以最小的心理距离进行艺术交流,并在互相配合之中来共同完成对古琴音乐形象的塑造。即使最先进的技术传播手段,也无法完整地替代这种师傅当面指点和示范所传达出来的古琴艺术的神韵和灵动。依靠科技技术发展的网络传播,是通过技术处理将琴乐传播内容储存在网络数据库中,并通过终端处理器实现信息的还原。虽然人们可以这样无障碍的、具有自主选择性的随时接受琴乐信息,但接收到的是数字化的技术音像,即使是高清的技术,它依然是通过机器过滤后的信息。这意味着古琴艺术的传播必受到非琴以外的设备的影响,如:服务器配置的高低、网络传播的速度等。因此,即使在具有即时反馈的特点的网络互动平台上,琴乐传播的“透明性”“即时性”仍是有别于人际传播中的口传心授的。这种传授方式因为受到技术媒介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并会影响到古琴艺术传授的效果。其三,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网络传播的整体发展有利琴乐传播,但也应该看到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对于广大的网民来说,从互联网上下载免费音乐信息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一些未经合法授权的数字音乐能够得以下载,以及部分网站受利益驱使提供某些盗版链接的行为侵犯了版权所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出现未经任何许可在网站上提供音乐的浏览、试听、传播和下载服务,并通过这项盗版业务,获得巨额利润的现象。随着网络在古琴传播过程中影响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古琴学习热潮的兴起,古琴音乐传播过程中的商品性也在不断增强。为利益驱使琴乐的传播也将出现同样的问题。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较早,实在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际要求,一些网络传输等重大法律问题缺乏规范与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规定。音乐网络传播侵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始终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问题:在通过网络最大范围内促进古琴艺术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依法地维护原音乐作品版权人(琴曲演奏者或琴曲创作者)的著作权,以及音乐制品出品人的邻接权的权益,保护好音乐创作者、表演者、制作者、传播者的积极性,从而最终促进古琴的健康传承和发展。

结语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5

(一)数字音乐的发展及其网络市场概况:

数字音乐从广义上说是通过数字技术制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它不仅包括网络在线音乐、无线音乐等非物质形态的音乐,还包括CD、VCD等物质形态的音乐:狭义上的数字音乐。是指通过数字技术进行生产、存储并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方式进行传播、消费的非物质形态的音乐,按音频文件的压缩编码格式分类,主要分为MP3、ATRAC、WAV、WMA、MPEG-2、AIFF等。数字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flash等。网络时代的到来,传播的数字化和人们生活节奏、要求的现代化,加快了实体唱片、磁带行业的数字化进程,音乐进入数字时代。

1、数字音乐发展历程概述: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计算机还不普及,数字音乐互联网化传播还仅仅是个梦,这个时期只出现了MP3数字音频技术。

到了九十年代后期,计算机和互联网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P2P(点对点)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音乐能在线上自由交流传播。二十一世纪初,数字音乐的网络在线下载平台大量出现,如“Napture”等,促进了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的发展。P2P技术和网络音乐搜索引擎让普通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下拥有了大规模复制数字音乐产品和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数字音乐产品的能力,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本身不具有数字音乐盗版行为,但这样的服务却为数字音乐盗版提供了便捷渠道。①一时间,数字音乐产品满天飞,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创作萎靡;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已触动了其根基,盗版对整个数字音乐产业链予巨大的冲击,如果版权问题得不到改善,将会阻碍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苹果公司开了网络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之先河,随着便携式数字播放器的诞生,创建了其特有的ipod+itunes数字音乐营销模式。成功的将其独有的播放器ipod和正版数字音乐结合起来,用户只能使用itunes下载音乐后,才能用ipod播放器播放。其数字音乐收费下载也从此走向有序可循的道路。

2004年前后中国的数字音乐传播从最初的有线网络逐步进入有线和无线网(手机通讯网络、Wi-Fi等)并存的时代。随着网络数字音乐的发展,音乐产品市场出现两种情形:一方面,2008年前后,由于受美国唱片市场急剧下滑的影响,2008 年全球唱片的销售额下降超过8%,其中,美国的唱片销量直线下降了19%,欧洲市场下滑了6%,中国内地唱片市场上CD 唱片的销量也急剧下滑,另一方面,网络数字音乐销量大幅上升,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已经不购买或者极少购买CD等,只有少数的消费者仍会购买CD②。传统实体唱片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无论是欧美还是中国。2009年艾瑞网数据也显示:中国网民已经习惯通过在线音乐的模式获取音乐,九成以上的用户选择通过互联网获取音乐内容,远高于传统实体的CD、磁带的用户使用比例,通过新兴的无线(移动互联网)渠道获取音乐的用户数量也有提升③。2012年网络在线音乐用户规模4.36亿,年增长13.0%,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18.2亿元,比2011年增长379%。

2、数字音乐的网络市场概要:

数字音乐发展至今已经和新的编码解码技术、新的网络平台和新的承载播放器等相捆绑,形成了全新的的产业链和商业模式:

(1)网络数字音乐产业链:

在中国,网络数字音乐产业链包括有线音乐产业链和无线音乐产业链,两者的组成成分相似,不同的是产业链内部价值传递模式、合作模式和利润分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按其组成网络数字音乐产业链可分为:④

内容提供商(CP)包括音乐词曲作者、表演者、音乐制作公司和唱片公司等,内容提供商制作并提供音乐产品。服务提供商(SP)是以网站形式为用户提供音乐产品的服务商,包括音乐网站、搜索引擎、P2P网站等。在线音乐服务商可以通过与唱片公司合作、与版权集团管理组织或机构(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合作、直接与音乐词曲作者合作三种方式获取音乐版权的授权。电信运营商(OP),他们为音乐产品提供网络流通渠道。终端设备提供商和软件供应商,他们提供新兴的音乐载体和技术,对音乐产业链的正版化发展有着积极地推动作用。广告商、游戏商等提供营销及经济支持。网络用户是数字音乐的受众,其行为可引导整个音乐产业链的发展。

(2)网络数字音乐市场的商业模式:

在中国,合法的网络数字音乐的商业模式可分为三大类⑤:广告分成模式、付费下载音乐模式、在线音乐增值。

广告分成模式。从内容提供商处获得歌曲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向网络数字音乐用户提供歌曲的免费收听和下载等服务,然后利用注册会员数、用户流量、点击量等数据吸引广告商来投放广告,获得相应的广告收入,之后与音乐内容提供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模式不依靠版权的直接销售产生的收入,而是利用用户流量带来收入。

歌曲下载收费模式。在此模式下,音乐内容提供商将音乐产品授权给网络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音乐服务提供商除了向内容提供商支付固定的版权费用作为保底支付外,还要依约将网络数字音乐产品销售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音乐内容提供商。

网络数字音乐增值服务。成功的案例有YY音乐、QQ的绿钻会员服务等。通过提供高品质音乐等其他服务向其会员收取费用。

除以上三种模式外,网络数字音乐市场还存在游戏音乐及软件音乐服务、音乐应用嵌入终端设备服务等其他盈利模式。

当然,非法的数字音乐盗版经营也是中国常见的网络数字音乐市场商业模式之一。

(二)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的特点:

简易性:不论文化程度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年龄老少,只要会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就能上传、下载、复制、收录、欣赏数字音乐;迅捷性:只要有手机信号,随时随地都可第一时间通过相应数字设备下载欣赏最新发行的数字音乐,即时收听收看现场音乐会;开放性:数字音乐只要上传到网络,将跨越国界、地域、种族、时差等时空界限;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在线发表作品;经济性:数字音乐的制作、复制、发行、消费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完成,突破了三维空间的诸多限制,减少了运营的中间环节,节约了宣传、制作、复制及经营成本;互动性:网络数字音乐的作者、发行人与受众间,可在线即时进行多向度的角色互换、互动,共同探讨、欣赏数字音乐;还可人机互动,多媒体互动等;多重性: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者可同时具有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等多重身份;广泛性:客户群大,受众海量,大规模制作与流通。

(三)网络传播对数字音乐的影响: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流量越来越快,载量越来越大,对数字音乐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1、正面效应:

促进音乐创作的发展:网络为音乐爱好者和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学习与交流的平台,也为许多音乐歌曲处女作提供了沃土。推动技术进步和新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应用:网络为多声道等数字音乐传送提供了载体;远程数字音乐设备使用、维护及远程数字音乐教育等。围绕网络音乐催生了新的产业和出现新的社会分工合作: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等应运而生。加速了数字音乐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广阔的供求市场和巨大的经济利益。

2、负面作用:

著作权(即版权)滥用和失窃:网络音乐作品具有复制成本低廉、存 储 容 易、传播方便等特点,在倍受音乐创作者、音乐爱好人士喜爱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不法经营商的青睐;盗版猖獗阻碍了网络音乐作品原创者的创作热情。

数字音乐产品良莠不齐:由于网络是开放的,且利益巨大,使网络数字音乐产品只重“量”,不注重“质”。金钱至上,忽视了音乐的价值和意义,致使经典、能长远留存的音乐作品创作日益枯竭。

二、中国数字音乐网络市场的著作权法治缺失及道德失范

由于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有其特殊性,网络传播必然会对数字音乐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诸多影响因子中,首当其冲的是著作人权利保护问题;而现代社会,权力的保障只有通过法治来提供,权利人的利益只有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实现。

(一)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的法律环境及失衡的概念: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主体)并对该事物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客体),即指相对并相关于某项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是相对古时候所谓的“人治”而言。

网络市场中数字音乐著作权的法律环境,是指围绕网络市场中数字音乐著作权并对其产生法治影响的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公民守法、社会法律舆论等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的相关法律,一方面,是调整人们数字音乐著作权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另一方面,又是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它强制处罚违法者。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及不同的侧面,法律的规范也不一样;在当今社会,作为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的数字音乐著作权法治缺失,没能有效的对数字音乐网络社会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使人们在数字音乐涉及网络问题的社会活动行为失范,造成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活动的混乱,笔者称之为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的法律环境失衡。

(二)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失衡的原因:

造成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失衡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人们心理因素方面的原因、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科学技术方面的原因等;这些原因是综合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

1、从社会历史方面分析:

法律是国家机器制定、认可和修订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它与法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相对于内容而言,形式是稳定的;不同的社会性质、不同的国家,法的内容不同,同一国家、同一社会性质的不同历史时期,法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由于创制法的国家机关的复杂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担负的任务的多样性,导致了形式相对滞后,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社会变化、历史发展,当法律这个法的形式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相冲突时,法律环境将会失衡。当今社会,网络市场是虚拟的,其特点决定它已与实体市场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也与实体市场一样,是现代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体市场中,由于看得见摸得着,易规范,且已经与法律环境长期磨合,已形成较为平衡的模式,人们往往服从于法律制裁强有力的威慑力,自觉和不自觉的遵循既有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而在虚拟市场,“看不见,摸不着”,如果认为一成不变的沿用原有法律、司法程序、执法手段、行为规范等,就能调整好网络市场的社会关系,妥善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那是不可能的。

2、从心理因素方面分析:

人们的心理是复杂的、多变的,相互纠缠的,在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的问题上,主要表现为:

淡漠心理:一些人对法治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不懂法,未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说,甚至自己违了法都不知道。这部分人认为,“盗个版、侵个权”不是什么大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从众心理: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这部分人认为,人做得,我就做得,盗版侵权又不是我一个,罪不治众。侥幸心理:妄图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这部分人认为,在网络虚拟市场里,别人又不认识我,盗版侵权不可能被发现,就是发现了,这么小个事也不会追究;甚至有的人认为以前做都没事,现在也不可能有事,赌一把。趋利心理:不断地追求满足自己利益的东西。这部分人认为,盗版侵权利润这么大,违法成本这么低,利大于弊,不盗白不盗。穷人心理(“反马太心理”):痛恨两极分化,仇富、杀富济贫。这部分人认为,本身一无所有,烂命一条,如为生计,更是铤而走险。这些心理因素导致数字音乐版权法法律环境失衡的行为冲动。

3、从政治、经济因素方面分析:

从政治角度来说,政治是各种团体进行集体决策的一个过程,是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社会力量。由于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各利益集团在利益配置过程中,就会出现冲突。在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中,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公民守法之间都存在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问题,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公民守法本身又存在着个体差异的利益问题,有问题就会有抵触,一旦失衡,法律环境就恶劣。

从经济角度来说,网络市场数字音乐盗版侵权,一方面是利益驱动,侵权盗版有利可图;另一方面是违法犯罪各方面的成本很低,无所谓;再就是盗版物美价廉,低收入人群需求量大,且不少人靠此倒卖维持生计。

4、从科学技术条件方面分析: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的技术保护与反保护也在不断博弈,随时都可能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规范公民行为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越方便人们使用,保护就越困难。

(三)中国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1、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立法上存在着纰漏:

国际上有许多公约条例在保护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61年各国之间就签署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于 1971签署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针对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将上述两个传统公约中的条款拓展到了数字网络中去,并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中国根据已有的《著作权法》,并结合国际上的各大公约,也制定了适用于本国的保护网络市场版权人权利的各项法律条例。2005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法规出台,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明晰、保护了网络原创者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使版权保护内容更加具体,让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法网站难以逍遥法外。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了版权法律体系;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音乐市场面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⑥

然而,在版权法的立法层面上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1)与“权利用尽”等立法原则相悖的问题:

现代网络经济,在不少地方已颠覆了传统的模式,音乐创作者能随时自主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投放到互联网上发行销售,这时创作人、发行商和经销商合为了一体,数字音乐作者既是创作人,又是发行商和经销商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在网上无限复制进行贩卖。这样,少了将版权卖给发行商(唱片公司)这个第一环节,这时数字音乐作者在网上第一次所卖的产品版权是否用尽?如用尽了则损害创作者的权益,没用尽又与“权利用尽”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数字音乐网络市场存在类似与立法原则相矛盾问题。

(2)版权法与相关法律还存在不少歧义与疏漏:

首先,是内容提供商(CP)的权利主体不明确:由于数字音乐的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有时候由几个公司共同享有,有时候几经更迭,由不同公司享有,而且是多次授权,使音乐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这三个权利主体变得模糊不清。⑦责权利如何界定?

其次,没有明确规定服务提供商(SP)失范是否要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服务提供商的作用是把数字音乐作品链接复制并公开发行,如果复制行为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则服务提供商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具体角色定位不同,其是否应该承担的责任与应该承担责任的多少也各不相同。⑧中国版权法缺少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要负责或在某些情况下能免责的明确规定:例如,2006年七大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下载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百度诉至法院。百度公司认为,百度只提供网络链接,不提供实际内容,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旨在帮助网民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因此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无侵权故意,据此驳回七家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2007年4月份,同是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音乐搜索侵权,法院在一审中判雅虎败诉,雅虎被判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唱片公司21万余元。上述案件可看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是数字音乐的链接,确实侵犯了版权人合法权力,但因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那么是否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何追究?什么情况下追究其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刑事责任?若是刑事责任,是要追究其提供服务时侵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刑事责任,还是“帮助侵权”的刑事责任?该如何定责?显然现有的著作权法、刑法对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再次,网络媒体的权利不明确:传统媒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数字音乐的使用者,享有特殊地位。根据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三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媒体在三种规定的情形下可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传统媒体在网络上对数字音乐的使用就超出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范畴,如电视台的网络媒体使用已出版的数字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来制作节目等。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当今媒体有类似情形属于权力滥用,也可以说是立法保护的不足。此外,网络媒体,如优酷网、豆瓣FM网络电台等,并不属于上述传统媒体,在著作权法中也没有对其特殊地位的权利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著作权法与刑法之间存在表述不一致: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与数字音乐版权有关的法律客体是“音乐”和“录音”两种,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客体有“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人”三种,可见刑法中缺少了对音乐“表演者”的保护,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人,并不是所有都受到刑法的保护。虽然刑法中有模糊地提到的“其他作品”也属于其法律客体,但这么表述显得有些模棱两可。另《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十一条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和七条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由于形势的发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互联网中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3)法律制度不够严谨:

首先,以司法解释、著作权相关条例、相关法规来约束,容易引起歧义:自2010年2月1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所有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均为条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著作权法》来说,这些保护条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属于地方、部门制定的下位法,一旦这些规定与上位法《著作权法》相冲突,它们便失去法力效用。这些条例、规定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地方、部门的色彩过浓,针对的面窄,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谁先谁后或以那个法规为准,让人无可是从。当遇到新情况、新案例的时候,这些保护条例、法规就显得乏力不够用了,给司法和行政执法造成困难。

其次,司法解释的主观意愿过强: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是对某一数字音乐侵权案件在版权法审理过程中所做的解释、说明,只对该案件有效。由于它没有经人民代表大会等相关程序充分酝酿、讨论通过,多少都会带有“人治”的性质,缺乏“法制”的特性,一旦案件中存在人为干预,司法解释可能具有倾向性。

再次,侵犯版权违法并构成犯罪的处罚和量刑界定不明确,存在人为弹性,易滋生腐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侵犯著作权的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条款中刑期有弹性,罚金太过抽象,随意性太大,为人为量刑留下空间。

2、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司法和行政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1)司法办案技术滞后,取证困难:

由于数字音乐的传播技术在不断发展,因此,网络盗版音乐的传播、非法发行也得以迅速蔓延。作为打击盗版的执法部门,其执法办案的专业技术水平一旦低于违法者达到的水平,就难以追踪违法者的真实IP信息、真实身份信息等,这将无法对网络数字音乐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的、全面的、准确的调查取证。近几年来开发的一些功能灵活、更为智能化的版权监管技术措施,如“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等,这些技术在网络版权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使侵权盗版得到有效遏制,但这仅是一个管理技术上的暂时领先,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版权侵权问题,司法技术的改进升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司法、行政执法成本过高:

调查版权侵权行为必然会动用到人力和物力,在全国盗版侵权问题上,大量存在着面广、分散的小案件,一一击破说易行难。司法取证技术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日常人财物的总体投入,也取决于单个案件的办案投入;由于违法行为的面广,情况复杂,再大的投入到了点上也如同撒胡椒面;除了典型案件外,对单个案件投入太大,得不偿失。但投入不足,又会影响案件的侦破。例如,根据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韩志宇给出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证据的信息量较大,比如一个音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了几万首数字音乐,按每首歌10M流量计算,就是上万G的数据量,这也导致复制、存储证据的工作量非常巨大。⑨

(3)行政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执法权:

版权管理部门、版权执法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权利不明确,马路警察各管一段,配合不融洽。此外,版权行政执法方面人员和执法力量薄弱,特别是行政执法手段非常有限,如:没有查封、扣押、刑拘等强制权力,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版权执法部门须请司法部门配合走司法程序;如一旦非典型大案要案,没有领导重视,没有专项经费,则案件多是司法、执法部门间互相推诿,执法效率低下,造成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上司法、行政执法不严。

3、在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问题上一些公民守法意识不强,行为失范:

(1)部分人群对数字音乐版权法律观念模糊,缺乏守法意识:

网络用户下载数字音乐时,很少有关心这首音乐是否有版权人的授权,相反,免费下载的模式最为流行,然而免费下载的音乐多数是盗版者提供的资源。

从数字音乐产业链的角度看,如果数字音乐的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都在法理层面上先天不足;那么网络用户这一环就必然被牵连到侵权问题上。由于网民对数字音乐的需求量大,且习惯了免费,若网民不愿依照版权法进行数字音乐的付费下载,换句话说,如果网民的守法意愿不够强,那么这样众多的需求空间无疑是给盗版侵权行为打造了一个无形的温室。

如今P2P(peer-to-peer)对等信息传输服务广为应用,无需服务器中转,数字信息内容存储于无数网民的计算机内,可直接接收和传输数据。网络使用者很有可能用这样的传输方式来分享一些自己没有得到版权的数字音乐,这样的行为,无意间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盗版的商机。2013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就曾对使用了P2P服务的百度影音和快播等网络数字播放器做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这样的处罚只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中国网络用户数量庞大,现行的法律环境还无法制止靠P2P传输进行盗版行为的网络个人用户。

由于现行的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还存在失衡的问题,故不可避免的留下诸多法治真空地带,一些方面法制还没有涉及,虽然社会道德伦理和人们的人情世故对这样的行为不能容忍,然而由于没有上升为法,故缺少强制力;一些人就利用这些漏洞营利以维持生计,甚至牟取暴利。他们的这种行为虽没构成违法犯罪,但不符合主流社会的道德风尚,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绳。

(2)音乐创作者尚未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少音乐的词曲作者、演唱者等版权人对版权法等法律观念模糊,没能很好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智慧结晶;有些甚至为了出名,为增加点击率以获得更多的“粉丝”, 免费在网络上提供下载自己发表的新作品,没有依法考虑通过产业链进行发行,无形的助长了盗版的滋生。

4、在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问题上社会舆论作用尚不理想:

社会舆论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共同意见和看法,它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对司法公正和守法自觉起监督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舆论对数字音乐版权法律问题还没能形成抑恶扬善的良好氛围,对侵权盗版问题尚未能造成一种高压态势,没能将违法侵权当“过街老鼠”。

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也不足。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制宣传教育尚不注重从青少年抓起,尚未能从小树立侵权不对的道德规范,未能将盗版可耻的遵纪守法理念植根于每个人的意识中;没能在各层次人群里宣传普及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深入人心。作为社会风气风向标的媒体,在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制新闻报道中,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媒体能引领社会舆论的方向,媒体自身若没能带头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正面引导不足,负面引导有余,社会风气自然日下;甚至出现网络媒体引导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这应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作为政府喉舌的主流媒体应多从宏观管理的角度,通过寓教于乐的多种形式呼吁,使社会舆论配合,抵制网络数字音乐的侵权盗版。

三、中国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问题的思考

(一)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失衡的危害:

对数字音乐市场的危害:由于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失衡,从2011年以后,中国数字音乐的网络市场规模增长缓慢,年均仅增长1%左右,一方面是网络数字音乐在2011年后没有明显的创新,热度已经淡化,旧的技术已经被新的技术取代,如音乐流媒体;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管措施缺乏,使得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数字音乐付费下载市场损失严重,导致整个数字音乐网络市场的收入缩水。

对音乐版权人的危害:版权人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无疑是给他们的权益造成打击。著名音乐人宋柯曾因为音乐版权维权问题于2007年退出音乐行业,作为音乐版权人的代表,他表示“音乐已死”。可见一个完善的针对网络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版权法及相关法律)和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立法、司法、守法、舆论)的建立,是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

对客户的危害:侵权盗版获取的数字音乐,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信号不稳,功能不全,质量不过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困难;当音乐版权人因其作品常被侵权而不再创作,消费者将无新的数字音乐产品消费。

对社会的危害: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问题,看起来事小,但它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现代化与否的标志;盗版侵权危害着音乐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危害着文化的繁荣,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民主进程;危害着一个国家的信誉和威望,当失衡得不到有效控制,还可能引起社会混乱、停滞和倒退。

(二)构建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的必要性:

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是著作权人、消费者应享有的民主权利,是激发创作、促进消费,公平买卖的保障;是维护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正常秩序,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有力武器;是推动网络数字音乐市场健康发展的助推器,法律环境好,中国网络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就快。中国政府从2011年计划整顿网络音乐收费、网络音乐版权等问题,到了2013年7月开始有所改观,中国将进入正版化的网络音乐市场时代。违法的音乐网站会被淘汰,守法的音乐网站得以保留。中国网络用户数量巨大,加上有线及无线4G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数字音乐的网络市场极具发展潜力。

(三)数字音乐网络市场与法律环境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决定着数字音乐网络市场的法律环境,而良好的法律环境又调整和规范着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数字音乐网络市场与法律环境之间存在着互感互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反映了法律环境对网络市场的保护与制约,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数字音乐网络市场对法律环境的顺应与抗衡。

1、数字音乐网络市场主体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数字音乐网络市场的主体是“人”,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下,在网络市场上从事数字音乐的生产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由于数字音乐网络市场的主体是人,所以数字音乐网络市场主体与法律环境二者间,人是决定因素;一方面,是人们对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法律环境的认识与把握、建立与完善,少了人这一主体,就没有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法律环境就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环境对数字音乐网络市场主体――“人”来说也必不可少,它具有保护、调整、制约作用;二者缺一不可。有了良好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社会舆论组成的法律环境,数字音乐网络市场中的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保障,这是对音乐创作者劳动果实是一种肯定,也是一种鼓励,只有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人才能更安心去创作;同时,对数字音乐欣赏人所享受的产品质量等也是一种监督和保护。因此,法律环境提供的不仅是个人事业的屏障,也推动了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

2、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法律环境中,立法、司法、守法、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

首先,立法是法律环境中的首要环节,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法,司法、行政执法、公民行为就无法可依,社会舆论就如无的之矢;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谈何说起?其次,司法和行政执法是立法的保障,也是对公民行为规范的强制与监督。再次,公民守法是立法的目的,有了法,无人行使,无人知晓,无人遵守,法就如同一纸空文。另外,社会舆论是协调立法、司法、守法各方平衡的调和剂。数字音乐网络市场立法、司法、守法、舆论监督是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3、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法律体系中,版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数字音乐网络市场法律体系中,版权法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宪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存在的法律根本和立法原则。而民法、刑法、版权法等是在宪法这一立法原则指导下规范公民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各个侧面的法律规范;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目张。而民法、刑法等是版权法的依据和保障,没有民法、刑法在民事、刑事上的规范和保护,版权法就不可能制定和实施,其法律意义就不可能得以实现;没有版权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就不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就会缺失,人们的行为就可能失范。

4、未来版权法与现行版权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版权法是建立在过去的《罗马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基础之上的,是结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元素后拟定的法律规范,经过两次修订,得以不断完善,其表述已从原本传统的版权人主体发展到如今的包含虚拟的数字化版权人主体,其框架和内容也做了不小的改进。然而,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用现有的版权法去解决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显得力不从心。不断完善和制定新的符合时展的更先进更有针对性的版权法律势在必行;可见,没有《罗马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原有的版权法,就不可能有今天的较为完善的版权法,而未来更为完善的版权法必定是在现行版权法基础上补充、修订。没有现行版权法就没有未来版权法,而未来版权法又将是现行版权法的完善和发展。

(四)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出现的冲突及解决:

1、现行的版权保护法律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冲突及解决:

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也在日新月异,其变化速度必然比法律的修定和完善要快,必然会出现合情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理等问题。故而,当人们观念转变或新兴技术频繁出现并更迭时,法律总要随着民主进程,跟着技术进步的变化而改进,以便更好地对其规范。著作权法等法律也不例外,只有不断的修订不足、摒弃过时、弥补空白,才能对已为社会公众和网络领域所使用的新技术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律不是儿戏,不能朝令夕改。要解决这一矛盾,对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就必须既要与时俱进,又要有前瞻性。

2、网络版权保护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的冲突及解决:

由于现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字音乐所具有的传播的广泛性,网络市场的面很广,导致侵权盗版的行为屡有发生,打击违法犯罪所要投入的有限性与犯罪几率的无限性,使单个案件的查处经费有限,而刑罚罚金不高,让犯罪分子屡犯不止,形成冲突。故建议由国家层面协调各相关部门综合执法,降低查处犯罪的成本;并在立法层面,加重刑罚及罚金,使得犯罪成本提高而降低屡犯率。

此外,在没有上级主管领导与协调的情况下,版权执法部门一旦发现违反犯罪案件,无法独自完成查封违法物品、刑拘犯罪嫌疑人等工作,须司法部门介入,而产生的推诿等冲突。笔者建议,由司法部门综合行使执法权,将版权执法并入司法部门中,既降低大量的人财物力,避免推诿,又有强制力。

3、社会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及解决:

作为公权力的司法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然而,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其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社会舆论也有可能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舆论在表达自我情感,表达社会情绪方面,具有浓重的感性色彩。对一个敏感案件进行声援或抨击时,感性的判断往往大于理性分析,一旦愿望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就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独立了。 故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在法治条件下,不应受制于民意。要解决现阶段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促使它们和谐,必须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把握好度,社会舆论和司法二者不可偏废。

四、营造中国良好的网络市场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律环境

(一)改革完善网络市场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修正了两次的《著作权法》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传统的版权问题而制定的,在数字化的冲击下,原有的一些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解释无法明确地规定和规范网络数字化的版权问题,势必要国家加快立法的改革步伐,改革现行的立法制度。

1、制定一部符合数字化时代的“网络著作权法”:

鉴于上文提到的立法不足的问题,建议我国立法机关针对网络版权问题,融合各项已有的法规和条例,参照国际上各国著作权法的经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版权法的立法模式,摒弃其糟粕,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制定适用于本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著作权法”。这部著作权法中,应当引入数字化时代的新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将新技术影响下的侵权行为纳入法律范畴;同时要逐步改善现行著作权法中不合理、有冲突的问题,并逐步弥补原有著作权法、邻接权法、民法、刑法之间的漏洞。

2、针对数字音乐产业链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立法,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

在完善著作权法和制定“网络著作权法”的同时,建议制定“数字音乐促进法”、“网络文化市场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数字音乐市场不仅规范,而且激励。首先,网络市场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中每个法律客体划分要明确,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等每个权利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主体要明确。其次,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特别是P2P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搜索引擎,但这并不是说用法律束缚技术的发展,音乐创作及技术发展的势头是不可阻挡的,法律只有不断完善、不断更新换代才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潮流,在此法律的作用是在保护版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促进技术的进步和激发创作者的灵感。

3、明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中的表述,及时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文字中应尽量避免模糊词汇“其他作品”、“某某人等”的出现,如果有范围较大的情况应尽量具体细化。此外,罚款金额、定罪期限要明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类范围应该细化。如今涉及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很多,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根据这些案例中的侵权、违法情节轻重,设置不同程度的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刑罚期限,其中刑罚应该采取数罪判刑累加的方式,取代现行“数罪并罚”取其中大值的方式,将人治的成分降至最低,逐步转变为法治。

4、对特殊情况要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判刑依据是“以营利为目的”,如今很多不法商贩是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间接的营利。对此,著作权法和刑法之间应该做出更具权威的明确规定。

数字媒体作为新兴媒体形式,同样对公众教育、舆论引导和社会的稳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网络媒体也应该享有传统媒体所享有的“特权”。但是,当网络媒体利用有版权的音乐作为营销手段时,也依然应该支付给版权人报酬;同样,网络媒体侵犯了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当负法律责任。

(二)强化网络版权保护司法力度:

1、建立网络版权保护基金:

面对著作权司法机关因为经费不足而无法全力打击盗版的问题,本人觉得国家应该在“网络文化市场促进法”中规定在版权人所得征收一定量的税,建立网络版权保护基金,用于弥补版权司法部门的经费不足,而这项税赋的多少,可以按版权人在单次出售版权所得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以便使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技术水平、效率和强度等得到大的提升。

2、有效取证是严格执法关键:

取证难是版权执法部门及业界人士普遍遇到的难题,解决方案值得探讨。鉴于现代网络科技的发达程度,司法取证的关键是“技术先行”,只有拥有比违法者更先进更快捷的技术手段,才可能打击盗版、防止犯罪。至今已有许多可行的方案,只待实践验证其效用:一是抽样取证,例如一个专辑被复制了若干次,或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只复制一份原始证据样本即可,样本数量可以由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协助计算;二是特征法取证,如果案情的证据数量巨大,可采用信息DNA技术,提取每一种证据的开头、结尾、时长、人像、权利信息等特征,将每一种证据形成一个可靠的微缩样本;三是点击次数取证,即把计算机上点击计数器数量作为证据提取。无论不法分子有多狡猾、技术手法有多好,只要是利用信息技术为手段作案,必定会留下痕迹,执法部门有效取得这些事实依据,就能追踪到不法分子并将其绳之以法。

3、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把准执法力度:

加强科学部署,要以案件、日常监管、专项行动等为抓手对本区域的版权执法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加强对本区域版权执法的政策指导,加强对版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司法执法公开,对违法犯罪执法要严,打击力度要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执法违法,但又必须注意不能执法过度,违法行政;此外,还要完善执法部门的约束机制,严肃纪律,设立司法、执法的监督机构,规范执法工作人员的言行。

4、改革调整版权执法机构,司法统一:

因版权违法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现行的版权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所以执法过程难免会受到阻碍,不能及时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执法体制,借鉴国外综合司法的经验,将版权行政执法并入司法体系中,使得版权司法能及时警告并查封非法音乐营销网站和盗版音乐网站,遇到涉嫌侵权犯罪的,可及时行使强制刑事执行权,如拘留、扣押等。

(三)造就一个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氛围:

1、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我国不少公民缺乏著作权法特别是网络音乐相关法律意识,对免费音乐下载持合理、支持态度,对此全社会应当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力度,以加深公民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付费”下载、收听音乐的意识;更应当将版权法的理念教育和学习从幼儿教育开始抓起,着力培养下一代成为懂法、守法的公民。只有这么做,才能在根本上杜绝盗版,才能打牢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础。

2、公民应当自觉守法并配合法执法:

学法、懂法只是手段,目的是遵照执行。公民应当自觉依法付给版权人报酬,不当“帮凶”,做到让盗版分子无可乘之机。除此之外,配合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主动在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办案的时候给予方便,提供信息。

网络音乐作者,无论是词曲作者、表演者还是录音录像者,也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与作品的合法权益。

3、依法强化社会舆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防范版权违法的长效机制:

当社会风气蒸蒸日上的时候,社会舆论便能起到强有力的监管作用,加上新闻媒体的监督配合,为版权法的法律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使之以科学的法律理念武装人,以正确的守法舆论引导人;让网络数字音乐更好地以高尚的艺术情操塑造人,以优美动听的歌曲旋律鼓舞人。从而促进音乐创作、促进版权保护,更能有效地惩治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

注释:

①《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李银枝 著

②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2009 年公布的全球唱片销售统计数据

③2009年艾瑞网iresearch数据

④《数字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第70页、第100页 佟雪娜 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

⑤《2012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第2部分

⑥http: //baike.baidu.com/link?url=WVPAC6dmizYzAIpoCfTx9kd8QlZIlyKKpfZJVV8XiyqvThWeBM4jsfzXr0N7fX46#7_4版权问题

⑦《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利益管理机制探讨》 祝辛 著 2009年第4期《中国出版》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6

关键词:音乐;网络传播;音乐观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2-0124-01

一、音乐的网络传播―音乐传播行为的全新手段

在1998年的5月,联合国就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第四媒体”,也就是指在报纸和广播、电视之后的“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通过互联网不仅仅能够传送文字、声音乃至图像,更能传递视频。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全新特征,那就是传播的多元化。这也就是说当因特网出现后,每个人都可以创办媒体,同样也可以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上自己的信息,这样就能够制定多元的个性化网站。虽然这样,但是一些权威的报道任然是新闻机构的天下。但因特网具有传播受众的全球化的特征,这就让一些地方性媒体有了更加公平的竞争,能够改变中国在传媒界声音微弱的现象。就是因为互联网飞速的发展,使得网络音乐的传播变得不断完善与发展。

音乐在传播的过程中如果能够依赖网络,那么就会变成一种全新的途径,可以让音乐的传播变得更加广泛,让更多人了解到音乐的无穷魅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特性:第一,即时性,能够更加迅速的反映音乐的创作成果,也能让大家感受到音乐人的审美思想,这样无论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只要一点鼠标,就会让音乐瞬间出现在我们身边。而过去的音乐通过期刊、唱片乃至广播电视传播,就无法达到网络的速度。一首歌,无论在任何的一个角落里,只要鼠标一点,就能够听到任一种想听的音乐,这就是音乐网络传播的力量;第二,反复性,通过网络传播的音乐,能够让人们反复接受某一个项目,可以随意点播任何的音乐信息,以便享受音乐本身带给我们的乐趣,而传统的音乐无法带给我们随机反复的点播音乐的目的。在如此的反复行为中,可以有选择性的下载或是收藏感兴趣的音乐作品,以备不时之需;第三,主动性,对于很多音乐爱好者而言,对于网络传播的音乐,最重要的就是主动性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网络主动地对音乐进行选择,主动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主动下载自己喜欢的音乐,并将其复制到电脑或是手机中。即使现在很多人主张音乐版权问题,主张音乐下载收费,但是他们还是愿意主动缴纳费用,因为对于他们而言,听音乐就是一种根本的、彻底的释放。

二、音乐的网络传播―当代人的音乐观

音乐的网络传播使得传播的物质技术基础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这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音乐的网络传播的实质,那就是音乐的网络复制。虽然在“弥漫型”势态的网络世界中,但更要认清发展的新形势,因为它已经致使当代人的音乐观发生了一些变化,并给音乐社会生活带来一些影响。

(一)音乐创作观念的变化

在音乐网络传播中,伴随着一些全新的社会特征出现,这样音乐创造者忽视了一些唱片传播以及其他形式的传播对音乐作品的影响,没有了这种依赖,就会让创作者和音乐聆听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将过去的音乐传播形态转化为如今的网络时代传播。音乐创作者只需将自己创作的音乐文件上传到互联网,这样就会产生音乐的社会传播和社会交流活动。音乐创作者之间、创作者和音乐接听者之间,接听者之间都会通过网络空间进行着一种无形的交流,这种交流相对比传统的形式更加的直接、及时和全面。

(二)音乐审美观念的变化

由于人们对音乐创作的成果和音乐语言的追求,使得音乐审美观念有了一些全新的变化,这就是对网络环境变化的关键和适应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没有停止过对音乐的追求,正是因为对音乐传播载体的依赖,使得音乐作曲家有了一些转变。在互联网时代,全球每一个地方的音乐家都能够交流情感,对对音乐作品进行学习和音乐创作。这样以往的封闭式音乐创作格局就会被打破,狭隘的民族主义音乐创作观念也因此而出现一些动摇。这样全新的音乐模式就会诞生,在新的数字时代里,为了适应多方面的社会需求,就会让当代人的音乐观有些转变,并适应形式的变化不断发展。

经过了20世纪,音乐的传播活动完成了许多阶段的媒介迭加过程,这样才促使21世纪的音乐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在全新的时代中,网络的音乐传播处于一个语言多元化的时代以及旋律构思多彩的时代。需要我们能够抓住机遇,完成一系列合理性和自由性的挑战,并抱着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完成一系列的挑战。音乐网络传播会带给年轻人一些音乐观念的冲击,进而形成畸形的文化娱乐观。正因为这些,网络音乐传播才能不断的进步与发展,音乐网络传播与当代人的音乐观才能成为我们继续深入讨论的话题。

参考文献: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7

关键词:网络环境;声乐教学;思考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声乐教学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从现代教育理论的角度来看,网络环境下的声乐教学必须由媒体、教师以及学生三要素共同组成。在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教师理应是信息的传播者,学生是信息的接收者,媒体则是信息传播的载体,同时也是师生之间形成良好沟通的桥梁。借助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可以为教师教学活动增添更多的乐趣。将人的主体性作用发挥出来的同时,促使网络设备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一、立足民族性与多元性,结合网络教学与音乐教学

对任何国家来说,音乐教学始终立足于本国音乐。在音乐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教育作用与艺术作用的相互统一,促使时代性与经典性保持统一,世界性与民族性相互统一。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展的时候,应当挖掘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具艺术性与思想性的音乐作品。唯有如此,才能够促使学生在欣赏音乐,学习音乐艺术的时候,感染情感,熏陶情感[1]。当然,教师在展开教学活动的时候应当认识到,将网络环境作为教学平台,可以促使学生在不同的音乐文化背景中了解不同的音乐形态,促使学生认识到音乐文化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在学生对此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后,才会形成正确的音乐文化价值观。音乐文化价值观的形成,其实就是要将现代化人类学与音乐文化价值观结合起来,从而能够激发学生对多元音乐文化的喜爱,并认识到保护多元文化的紧迫性,链接传统,认识到发展传统音乐文化形式,继承人类文化,对发展和保护文化的重要性。

二、结合网路教学与音乐教学,提高学生音乐素质与能力

对学生而言,综合能力的获得对其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就能力来说,主要包括自主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与此同时,人的素质包括了知识与能力,但是知识并不能与能力划等号。就教育理念发展历程而言,从过去的知识教育到能力教育,直至现今的素质教育,其实就已经在说明了教育理念的进步与发展。通过研究分析教育理念的发展过程就可以发现,这种理念下的教育是将受教育者作为主观能动性的主体,同时重视受教育者在学习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特长,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充分展现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因此,在这样一种教育背景下,素质教育的开展高度重视学生的特点与学习需要。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就应当借助网络环境来引导学生感受音乐,启发学生随音乐展开想象,同时教师还应根据教学活动的需要创设相应的问题。如,教师播放一首音乐曲子之后,就可以询问学生音乐意境?音乐的风格是什么?音色、力度以及速度是怎样在演唱中进行变化的?教师借助网络技术来指导学生歌唱技巧,并加强学生创作实践。指导学生歌曲演唱,教师应当明白声乐作品演唱其实就是二度创作的过程。但是任何一项创作活动都离不开创作背景,离不开生活。因此,教师在指导学生演唱歌曲的时候,为促使其能够尽快熟悉音乐风格,就可以运用网络辅助教学,为学生提供不同的音乐形态,音乐文化等文字性的资料。另外,在指导学生歌曲创作的时候,针对信息化时代,教师就应当认识到信息化教学不应当局限于学生学习,还应让学生自己学会寻找信息,促使学生寻找到的信息联系。教师在任何一项教学活动中,均可借助网络技术来促使学生能够利用网络资源。当然,教师还可以通过设计题目,让学生自己去感受音乐的优美,感受曲子在此过程中变化,从而让学生完全进入到音乐的角色中。

三、网络环境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在网络环境下,教师更应当重视学生思维的开发,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当然,借助网络环境,还应当突出“趣味性”,从而激发学生对音乐的兴趣[2]。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即便课堂教学实践有限,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这样就可在不受时空限制的情况下,以丰富多彩、活泼趣味的内容来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从而丰富学生的生活。教师教学重视趣味性,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音乐作品、设计音乐教学活动形式,展现声乐教学的开放性,这样就可以解放学生身心,提高学生的音乐才能。实际上,教师可以利用网络环境,为学生营造相对轻松的感受音乐和学习音乐的意境。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网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教师教学活动的开展应当认识到网络技术具备的价值。并在教学活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环境的优越性,提高教学质量。

作者:陈永海 单位: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8

关键词:音乐艺术网络传播创作观念

一、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

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网络音乐论文范文9

【关键词】网络 声乐 教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教学以其使用便捷、资源广阔等优势成为人们学习知识的新途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声乐教学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为那些热爱声乐并且想要学习声乐的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对声乐教学和学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人们所关注和研究的新课题。

一、基于互联网声乐教学的主要方式

1.现代远程教育

近些年,国家教育部门大力推进引导网络教育,目前国内许多机构和个人已经建立了大量的学习网站。现代网络教育主要体现在现代远程技术教育,这是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国内一些高校正在探索,并且这种模式目前也只在高等教育中开展。据笔者了解,中央音乐学院远程教育是以网络学校的形式开展,其基本教学内容是教师在网络上利用课件上课、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等。

2.名师声乐教学视频

我们知道,音乐家、声乐家对声乐作品的讲解与范唱,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如今网络上有大量国内外知名声乐教育家、歌唱家的讲解和演唱视频提供下载,通过观看视频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声乐教学网站和论坛

互联网上有关音乐的论坛和网站有很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网站和论坛有古典音乐网、北京音乐教育网、中国艺术教育网等。在这些网站中都有较为专业的音乐论坛,话题从声乐、器乐到音乐理论,应有尽有。

4.语音视频声乐教学

这是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在线教学来解决空间限制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的前提是通过网络建立语音或视频聊天室,然后将聊天室ID以及视频声乐教学的安排进行通知宣传,人们可以在约定时间进行网上学习交流。这样一种网络手段,既可以解决声乐学习者和声乐教学者身处异地的空间约束,同时也可以让学习者自主选择自己喜欢或感兴趣的教师或教学资源。

二、网络声乐教学优势

1.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

由于高等院校大规模扩招,师资力量并没有成正比增长。因此,出现了由“一对一”演变到“一对多”的教学形式。通常是5到10人一节课,学生基础参差不齐,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授课教师无法能在课堂上完全兼顾到每一个学生,所以学生课后的自主学习显得尤其重要,丰富的网络资源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自主学习。

2.有助于提高演唱素质

声乐教学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无论是歌唱发声知识还是发声训练都比较抽象。每周一次的声乐课,对于加强学习者对发声状态与感觉的记忆巩固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观看网络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的视频教学,可以与网络上名师的教学进行对比,加强自身对歌唱发声状态及感觉的领悟。通过与教师沟通或观摩学习别人的上课演唱,能够更全面地理解正确声音的要求,并借鉴他人的长处,从而更好地从各方面丰富自己,提高综合演唱素质。

3.有助于突破时空限制

由于声乐学科的特殊性以及每一个声乐学习者的嗓音条件和声音特点都不尽相同,使得声乐教学一直延续“师傅带徒弟”“面授机宜”的教学方式。这种对教学条件的要求,无形中在师生之间树起了一道屏障,让很多声乐爱好者望而却步,出现了课后没有教师就不知如何练声的情况。而网络声乐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利用论坛开展师生在线互动的学习交流,学生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汲取多方面的专业声乐知识,而且在自己遇到无法克服的难题时,可以通过在BBS上发帖来获得专业教师和其他学习者的帮助,听取广泛的意见或建议。也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在线声乐教学的方式,在专门语音视频聊天室进行学习。

4.有助于积累声乐曲目

合理、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来开阔视野、学习新曲目,是网络对声乐学习提供的又一便利。网络信息交流的便捷使得一些新歌或者一些近乎“失传”的歌曲都能被我们找到,并且网络能提供原唱、翻唱等不同版本的音乐信息,以及歌曲创作背后的相关文化信息供我们参考。学习者既可以较快地学唱旋律,还可以在歌曲的表演、情感的体验、演唱的处理上获得多方面的帮助。

5.有助于开阔视野

在声乐学习的初级阶段,学生如何客观、正确地衡量、判断自身的声音条件或演唱水平,如何避免“井底之蛙”式狭隘思维,就需要借助网络声乐教学。学生往往不能全面正视自己的歌唱状态,对于歌唱观念的理解也会有很大的偏差,教师应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将网络上国内外声乐教育家的视频教学进行播放,开拓学生视野和思路,使学生学会思考,寻找到适合于自己的演唱方法,为己所用,达到良好的效果。

6.有助于共享学习资源

由于网络信息更新的迅速,学习者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并且可通过网络下载,存储自己所需要或感兴趣的音乐声像资料、文献资料。网络还可以给学习者提供新颖的教学理念、创新的教学模式,以及充实的教学内容。学生根据自己不同的学习需求寻找不同的学习资源,并将其贡献出来与他人交流。网络教学资源的最大化共享,既可以满足不同水平学生的学习需要,又可以满足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音乐资源。因此,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教学,有益于个性化教学的实现,对于培养学习者的自主学习意识、竞争意识,激发学习者的潜能,发展学习者的综合素质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网络声乐教学的劣势及解决方法

1.网络声乐教学的劣势

(1)师生交互性缺乏

目前,通过网络学习声乐,单一的知识传递较好,但交互性不强。由于面对电脑屏幕进行交流,学生与教师容易产生情感上的疏离感。对于教师来说,如果每天对着录音录像的机器讲课,而无法获得学生即时的反馈,更不用谈进行因材施教。学生对于学习中的难点问题,自己不能很好解决,又无法等到及时的指导。而这些情况,教师不一定能及时得到反馈,也无法保证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网络学习中教和学的双方,缺乏一定的交互性。 (转第页)(接第页)

(2)网络资源组织管理无序

网络上资源虽然丰富,但零散的资源不利于学习,并且资源建设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系统,制约着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在线学习允许并鼓励学习者之间进行自由交流,使得一部分学习者只把他们认为重要的信息输入到系统中去。这就给其他学习者造成了影响,他们必须从大量的信息中去挑选真正对其有帮助的内容。如果有人想利用网络学习散布一些消极的思想或者恶搞的作品,将会给学习者的学习造成很大的麻烦。

(3)声乐学科特殊性的局限

由于声乐学科的特殊性,其授课方式不能仅仅依靠互联网和电脑的简单操作,其必须要通过面授的方式来完成。声乐是声音的艺术,其对声音质量的要求非常高,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声乐教学,由于技术、设备、网速和周围环境等原因,都会对声音的质量有所损耗,不能保证声音完全真实的效果,进而影响声乐教学效果。而且,声乐不仅仅是单一个体的艺术,其是集体合作的艺术,很多音乐形式仍然需要通过集体教学才能完成。

2.有效避免劣势的解决方法

(1)利用现代技术整合教学资源

教师首先要教会学生怎样利用网络资源,并通过网络进行学习研究,提供有效的教学网址,鼓励学生查阅。整理收集网络上有学习价值的声乐教学资源,包括音频、视频和文本资料,整理归类后存放在声乐教学网站的资源库里,可通过学校局域网向学校师生公开。学生可以在资源库里找到海量的信息,为学习提供帮助。

(2)建立网上论坛为师生提供交流互动平台

教师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辅助声乐教学,扩大了师生交流的互动空间,为学生自主开展学习提供了平台。网站可以根据学生的需求和专业特点,开设相关的栏目。一般平台的建设中有侧重学生歌唱技术技巧的栏目,拓展专业理论修养的栏目,还开设有交流和答疑栏目,与学生集中探讨学习中的共性问题、课后练习的技巧要领。这样既可以让学生结合自身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又可以带领学生集中研究一些共性问题。例如,关于歌唱声音位置的训练,很多学生对此有不同的理解,难免会走入误区。教师可以通过调取论坛中的相关资源,通过对比来让学生体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声音观念。此外,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建立独立的“学习档案”。教师把每个学生的学习要求写在“学习档案”里,包括整体的学习计划、单个练习曲的重难点、曲目的简要分析、课后注意事项等,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参考。这样一个全方位的平台建设,就像一个永远存在的课堂,使有限的课堂教学变成无限的教学空间,有效延伸了课堂教学。

综上所述,互联网以其独有的优势拓展了声乐教学的路径,为广大声乐爱好者提供了便利的学习条件。网络声乐教学这种新型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师资资源,拓展了声乐教学的容量,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在声乐教学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作为声乐教师,如何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通过网络获得最新信息,能随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信息,而且能够使学生学习更多曲目,开阔视野,更好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值得关注。

(注: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YBB100)

参考文献:

[1]杜乡.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下的声乐教学[J].音乐大观,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