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研究论文

时间:2023-03-20 1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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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研究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虚拟经济,衍生市场,新兴市场

次贷危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危机,而是一次资产价格泡沫破灭的危机。所谓资产价格泡沫,就是资产的价值与价格离得太远。这里有一个常识的判断,泡沫是非常脆弱的,泡沫的破灭几乎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实上,华尔街金融巨头,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已经在虚拟经济的泡沫中灰飞烟灭。

衍生产品与虚拟经济

这次美国华尔街爆发的次贷危机的泡沫,包含很多内容,从信用泡沫--产品泡沫--资金泡沫--价格泡沫--市值泡沫,形成一条长长的泡沫链。

最底层的标的次级贷款是一个巨大的信用泡沫。抵押贷款是一个信用产品,信用产品应该带给有信用的人。但是,次级贷款把一个信用产品贷给了一些低信用,甚至没有信用的群体。而且附加了许多加大信用风险的优惠条件,比如零首付,比如,延迟本金还款等等。次级贷款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信用泡沫。

基于这个1.5万亿美元的信用泡沫,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MBS),超万亿的债券抵押凭证的所谓结构化产品(CDO),近万亿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CDS),为了这些证券的高评级,债券保险公司产生2.4万亿担保产品,以及各自近万亿的信用卡证券化产品,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产品。眼花缭乱的产品泡沫以及伴随的价格泡沫,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值泡沫。超过美国4.3万亿的国债市值两倍。一旦那些一厢情愿的假设,比如房价不断涨、利率长期低发生变化,次贷违约率上升,危机就爆发了。

价格泡沫和市值泡沫的制造与巨大的杠杆交易放大资金泡沫密切相关。在次贷危机中倒闭的著名的凯雷资本下面的凯雷基金,泡沫高峰期间,其6亿多的资本金,把管理的资产放大到200多亿,杠杆倍数高达32倍。当市场下跌3%,凯雷基金面对巨大的流动性风险,不得不黯然退出曾几何时还叱咤风云的华尔街历史舞台。

我们看到,这里最关键的部分是,这些也冠名为“产品”的东西,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的价值,并没有创造任何真实的财富。产品链越长,越不知标的为何物。次贷衍生品数万亿上十万亿的市值,是被虚拟货币托起的泡沫,是杠杆交易方式放大的虚拟财富,使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到危机四伏的地步。

美国前财长保罗·奥尼尔认为,“通过扰乱世界货币市场获益的人是投机者。在我看来,他们并没有提供多少有用的价值。”奥尼尔对金融市场的观点以及其为金融市场制定规则的重要的职责,挑战了金融机构的巨大利益,这可能是其被迫从财长位置上辞职的重要原因之一。

价格泡沫结局是危机

我们已经看到,次贷泡沫最后只可能是两个结果。第一个结果,就是泡沫破灭,瞬息之间,数万亿数十万亿的虚拟财富消失,化为乌有,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次贷危机几乎摧毁华尔街。次贷危机从新世纪抵押贷款公司的关闭开始,次贷违约,沿着次贷产品的证券化产品、结构化产品、保险互换产品、债券保险、债券市场、信用卡证券化产品、消费信贷证券化产品直至债券保险公司,都深陷危机。贝尔斯登倒闭,把危机的严重程度提高到红色警报,几乎所有金融公司都陷入了次贷危机的漩涡。政府支持的最大的房地产抵押担保机构--房利美、房地美被接管,雷曼兄弟已经成为贝尔斯登第二,全球最大的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公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国际集团命悬一线。这些百年老店迅速从华尔街消失,宣布华尔街过度虚拟的经济的失败。试想,如果不是在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美联储可以随心所欲发美元,华尔街大大小小的金融公司,完全可能重现1997年泰国一天关闭58家银行,尸横遍野,血流成河的一幕。

次贷危机把另外两大经济主体拖入衰退。受次贷影响英国北岩银行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挤兑行为,最后英国政府对其实施了国家收购。因为直接持有大量次贷衍生产品,欧洲成为重灾区。虽然欧洲央行的大规模注资,使欧洲所有金融机构有了喘息的机会,但是因次贷延伸影响,一般滞后美国一年的欧洲经济已经开始面对衰退。日本经济也重返了负增长之途。

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通货膨胀,全球经济危机一触即发。次贷危机爆发,华尔街以及全球金融市场几乎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买,证券投资资本大规模撤出华尔街和其他国际金融市场,进入商品市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推高了石油粮食价格,全球通货膨胀急剧恶化,超过70个发展中国家通胀超过两位数。美国的通胀已经5.6%,欧洲的通胀大大超过警戒线,使美联储和欧洲央行都处于经济放缓与通胀的两难之间。全球通胀是否最终引发全球危机还要拭目以待。

新兴市场发展应“脚踏实地”

次贷泡沫使华尔街伤筋动骨,使全球经济陷入深重的危机。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连华尔街都难逃劫数,新兴市场国家在经济基础和相应金融体系不足以与金融资本一较高下之前,切不可以身犯险。

新兴市场多是初级市场,或者是不成熟的市场,夯实金融市场基础,是初级市场的根本大计。次贷泡沫的危机给新兴市场最大的启示是,新兴市场最应该夯“实”的基础,就是不要远离实体经济,不要过度虚拟,要成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

新兴市场要扎扎实实发展与实体经济联系最密切,有效把资源配置给有成长、有价值的行业和公司的不同层次的市场,比如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三板、企业债、公司债市场。只有以上市公司的价值增长和发债公司的价值增长为投资目标的市场,才是金融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使公司业绩不断增长,做实做强做大基础“标的”的市场,才能分享企业和公司的成长,才能分享经济的成长,而不会被过度虚拟的泡沫经济伤害。

第2篇

论文摘要:边疆企业要改变过去陈旧的经营思想,创立营销新观念。新经济时代边疆企业经营思想应以个性化的价值认知为导向;以全方位的资源整合为手段;以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创新为动力;以多元化的价值增值为源泉,以跨部门的流程管理为特征。企业必须进行组织系统的重构,建立起以信息管理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更新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建积极的企业精神,增强竞争意识,以适应新经济时代各种经营方式的变革。

21世纪,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中国经济进入了全新的时代,国民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快速提升。按共同富裕的战略思想,国家把西部列为重点开发的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边疆地区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大力振兴,发展边疆企业,实现充分就业,促进边疆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目前企业的经营管理思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开拓市场和占有市场的思想;二是筹措资金和运用资金的思想;三是人才开发与培养的思想;四是构建企业精神,创立企业文化的思想。这些思想的确定与实施,使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市场中得了一席之地。

国企改革经过三年的“深水作业”,已经到了深化、完善的阶段,百分百的流通企业完成了改制,企业产权得到了明晰,实现了一般领域的国退民进,产权主体实现了多元化,职工身份得到了置换。由于企业产权主体的变更和经营模式的改变,边疆企业在乘势发展的同时,也要面对新经济时代的挑战,改变过去陈旧的经营思想,创新营销观念。

市场营销学本职上是一种经营哲学,其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者因企业内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的经营思想的变化,工业革命促使了劳动生产率的高速增长,使成本导向型的经营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以生产过剩为特征的经济危机暴发,使需求导向型的营销观念得以产生;全球化竞争势头的不断加剧,使竞争为导向营销新观念得以发展;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网络技术对各领域的全面渗透,又推进了企业经营思想的根本性变革。

新经济时代,边疆企业经营思想应有如下变化:

一、对需求的理解:趋向以个性化的价值认知为导向

市场营销观念产生以后,企业开始重视从市场需求的满足为导向来开展企业的经营,但是在以制造产品为基础的旧经济时代,企业主要研究的是顾客对产品的功能性需求,如顾客买手表是为了计时,买汽车是为了代步,买化妆品是为了美容,所以需求同质性的一面比较突出,虽然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的策略,强调了对需求差异性的满足,但主要也是体现为对产品功能价格,形态和服务等方面的差异。而且屈从于企业规模经济的需要,只能对各种具有类似需求的群体提供差异化的满足,而不可能对个别的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满足。

要对以个性化的价值认知为导向的需求进行满足,就必须强调对顾客需要的价值探索。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不能停留于对顾客功能性需求了解,而必须对其整体的价值设计进行把握;二是必须了解需求的个性化差异,并尽最大可能予以满足。

二、对资源的理解:趋向以全方位的资源整合为手段

资源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历来被视为企业的内部要素,企业资源的规模和质量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即使涉及到对企业外部资源的利用,一般也是首先将其转化为可控的内部资源然后再加以利用。所以在传统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必须直接拥有同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全部资源,由其来完成全部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导致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和经营规模难以迅速扩张,企业也曾不断探索通过外部的协作来降低经营成本和扩大经营规模,但沟通与协调上的不便经常会导致管理成本的上升和对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的下降。

要做到以全方位的资源整合为手段,关键是要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对企业的内外资源整合的经济性进行客观评估,对利用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合理结构进行系统设计;二是要建立以信息、管理为基础的供应键系统,使内外资源得以有效衔接;三是进行全方位的关系管理,即对于形成企业资源的各方面关系(客户、员工、协作公司和相关团体等)进行全面管理,协调各方利益,稳定协作关系,提高协作效率。

三、对竞争的理解二趋向以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创新为动力

核心竞争力的提出,曾经使人们对竞争优势的认识趋于具体化,即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并不一定取决于它的整体实力和全方位的素质提高,而往往依赖于在某一竞争要素上的领先优势和不可代替性,这就使各类企业都可能建立其核心竞争优势。所以对核心竞争力追求成为企业经营目标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要能促使企业核心竞争的不断创新,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密切关注顾客需求的变化趋势,主动发现顾客的递增需求,以不断提高对顾客需求的满足程度,紧紧跟踪顾客的变异需求,以新的价值创造并予以满足;二是应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延续性,即新的竞争优势应成为传统竞争优势的延续,突出其系列性和相关性,以形成企业在核心竞争力方面的基本特色。

四、对利润的理解:趋向以多元化的价值增值为源泉

对利润的传统认识是企业经营收入扣除其经营成本之后的差额。这一认识角度将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集中在其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上,从而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主要集中于此。提高销售收入和降低生产成本是企业增加利润的唯一途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甚至不惜损害顾客的利益和合作者的利益。

以多元化的价值增值为企业的利润源泉,就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决策对企业的各种价值增值源所可能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因为各价值增值源相互之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冲突,如前所述,若为了提高交易的收入而过分损害中间商或顾客的利益,应有可能会对分销网络及忠实顾客的价值增值带来负面影响,而使企业的长期利益受损;同时品牌资源,分销网络等非直接的利润来源也可能变现。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将它们出售以转化为现实的利润。所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全面整合形成企业利润的各种要素,促使整体利润水平的持续增长。

五、对管理的理解:趋向以跨部门的流程管理为特征

分工与专业是管理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所以长期以来,企业的经营业务一直是通过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完成的,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促使了功能的专业化,从而使各种功能的运作效率达到了最高水平。在以制造业管理为基础的经营时代,注重规模生产和低成本经营。所以功能管理为特征的分部门管理是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会因此而形成障碍。

企业跨部门的流程管理主要表现为企业根据市场个体化的需求形成产品研发和价值创造流程,订货分销和价值传递流程,客户维护和价值评估流程,以及货款回流和利润核算流程等一系列流程,形成企业由价值探索、价值发现、价值创造、价值传递和价值评估等功能所构成的完整的价值链,并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使之紧密衔接,高效运转,这就必须打破部门的隔篱,使之根据流程运转的需求形成工作团队。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消除,而主要是强调从团队的形式对流程的管理形成统一的计划,并要求各部门必须以统一计划为指导,加强相互的协调,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则能保证对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得以实现。

新经济时代市场经营环境和企业经营要素的变化导致了企业经营思想所发生的这些重大变革,体现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这也对企业的经营实践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市场需求变化进行经营要素分析,整合各种内外资源,实施业务流程管理的重要平台。新经济因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经济活动诸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全面变革。企业生产方式方面,数字化控制技术己经使得生产过程趋于柔性化,能根据个性化的需求实现制定化的生产;在交换方式方面,互联网的发展己使得市场空间得以大发展,交换的透明化程度也大大提高;在管理方式方面,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发展己使各种资源的整合变得更加容易,系统优化的目标能真正得以实现;在竞争方式方面,信息及其传输网络的控制己成为竞争的焦点,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己成为竞争优势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二,充分发挥边疆企业的优势,努力开拓市场

开拓和占领市场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边疆企业受人才、技术、管理水平、交通、资本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首要的任务就是从它所要达到的经营目标和战略思想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企业计划,组织生产,指导企业经营。为此企业需做到:加强质量管理,开拓流通市场。名牌产品是企业的生命线,关系到企业的成败,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信誉,开办自己的名牌,力争社会的承认。要保证产品质量,就要从原材料抓起,在生产过程中严格管理,引进先进的设备,采用先进的技术,实现生产体系的先进性。以价格低廉增加市场,建立起广泛的销售网络,采用灵活的销售技巧,扩大市场占有率,产品销路的好坏,不仅要看销路的多少,还要看销路是否畅通。在这方面,云县澜枪江集团的做强、做大,为边疆企业作出了榜样。

第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观念陈旧、思想不解放是边疆企业的通病,企业要发展,必须痛改之,要解出肥水不流外人田的陈旧观念,选好对象,结好联盟,打破封闭向外走,搞好招商引资。靠政府投资来拯救企业的日子己一去不复返。企业必须建立同顾客及合作者最为便捷的沟通方式,使各种信息能迅速在企业与他们之间进行传递,是协调合作关系和提高市场反应能力的基本前提。

第四,营建企业精神,创立企业文化

第3篇

全球化、网络化、高新技术化和知识化的新经济时代,对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提供重要信息的会计必将为适应这种需求而发生重大变革。因为会计的发展历来是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会计要发展,教育是关键。会计教育,特别是高等会计教育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并影响着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提高,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深化高等会计教育改革,明确新时期高等会计教育目标,改革会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一、明确会计教育目标.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

新经济时代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已经从过去对数量要求转化为对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要求,他们应扮演的是“企业伙伴”的积极角色,如何创造价值、解读会计信息、解决问题、作长期策略规划、评估客户的选择及作最优化的资源配置等是现代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关键职责。专家认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特质是:策略化的思考与行动、沟通能力强、富高度创意、熟悉资讯科技。也就是需要具有较高的创新意识,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富有变革和管理的能力和胆识。

如何培养具有这些特质的高素质会计人才,这与会计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手段等密切相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的会计教育目标应如何定位?我认为应培养适应新经济时代需求的、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具体地说,我们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而且具有高度的事业性和责任心;不仅要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具备本专业的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复杂多变的会计环境的能力。即有很强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有敏锐的独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能力;掌握有效集体合作、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不断吸收新知识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等。

二、改革会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构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等会计教育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设计应符合会计教育目标,注重高素质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构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让学生学会怎样“做人、做事、做学问”。因此,除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相关专业知识。

首先,作为会计学专业学科体系的主干课程必不可少,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掌握本专业的相关知识,如开设财经类专业相关核心课程: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经济法等等。应该说我国会计学科体系已基本上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近,但从目前会计专业整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分析,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专业课比重过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一些做法:合并有关课程。如,不单独开设成本会计,把相关内容分别放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而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内容也应相互协调,尽可能地减少专业课程之间的交叉和重复。

其次,根据会计教育目标,体现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对学生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应开设适应社会需要的基础性课程,如:运筹学、市场学、社交礼仪、职业道德、文学欣赏以及法律等知识。专业教师应在学生的选课上进行引导,对已开设的经济学课程内容应予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

再次,经济全球化、网络化、高新技术化和知识化的趋势要求会计教育国际化、信息化。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我们在课程体系设计中应强化涉外课程的教学,如:国际税收、国际法学、国际会计、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等等,使会计学科体系国际化;同时要加强信息类课程的学习,其内容应覆盖与专业工作及日常生活有关的高新技术内容。

最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会计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仅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二元结构,新的会计分支已相继出现。因此,应不断发展新领域的课程,向学生开设一些如《环境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所得税会计》、《战略成本管理》、《税务筹划》等新兴会计学的课程乒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及时掌握会计管理新知识,拓宽学生的视野,同时也有利于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更有利于这些新领域、新知识的更新、开发与传播。

三、改进会计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学生的创造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

教师授课采用一言堂式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仍是目前许多课程教学的主要方式。虽然这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但这大概又是最没效果的。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上极度规范化的考试制度不足以提供给学生充分的准备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我们要改变目前的教学方式,注重方法教育,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的一种方法,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提供各种分析评价方案,进行预计发展前景和投资决策分析,提高学生的实际知识和实际能力,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

第二,灵活运用课堂讨论式。在课堂教学中可采用小组讨论式的教学法,教师提出研究向,学生分小组思考讨论后发表意见,教师最后归纳总结。让学生从中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并自己解决问题,掌握科学分析的方法,也体会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第三,采用研究式教学方法。对学术前沿问题可采用研究式教学方法,可预先布置研究课题和参考文献,鼓励学生多进图书馆、资料室等,参阅古今中外的相关资料,找出有关规律性的东西,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引导学生对新理论、新发展、新趋势的整体把握,以加强对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四,创造更多实践的机会。学校要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就应为学生创造一些实践机会,如让学生在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实验,甚至可通过Intenret进行跨国交流,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还可让学生利用假期进行调研,在假期之前,教师布置一些课题,学生可针对课题要求,利用自己学过的知识到公司或商界进行调研,然后形成调研或评论报告,回校后进行课堂交流,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提高其书面和口头表达的能力。

第五,及时更新教学手段。教学过程中,要更多地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普及多媒体教学方式,使之成为高等会计教学的重要辅助手段,提高会计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师资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培养出的会计人才素质的高低。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意义重大。从目前我国高等会计教学的师资来看,许多教师基本上没有从事过会计实际工作,可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理论脱离实际,学校有责任也有必要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一)畅通师资继续教育的渠道,鼓励他们取得高学历,如条件许可,可以出国培训进修,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

(二)鼓励教师参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参与会计事务所的查账、验资、处理经济纠纷等业务活动,增强他们的实际经验。

(三)鼓励老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把其收获带人课堂,授予学生,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带科研,这样才能使会计教师始终站在会计学科的最前沿。

(四)鼓励教师开展不同学科间的学术交流以及校际间的交流活动,以此来博采众长,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4篇

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结构性的变化,而二战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必然引起产业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第一次产业中的科技含量在增加,第二次产业服务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另一方面是第三次产业的内涵、总量及其知识化程度在迅速扩大,以至于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及其重要程度逐步超过第一、二次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一条龙”的情况下,产值、劳动力就业比例等在统计上就很难将各产业截然分开。而第三次产业中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在第二次产业中的作用份额的不断增大,又使三次产业划分无法反映当今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很显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独特性使人们按照其性质对其进行独立的统计与分析,这样对原来的三次产业划分的理论和方法产生了影响,对原来的产业结构带来冲击,导致人们对产业结构理论与产业分类方法的进一步思考。

此外,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第三次产业所包括的内容也越来越庞杂。本来第一、二次产业之外的所有产业都归入第三次产业,而这些产业的差别极为悬殊,从日常生活服务业到复杂的科技部门,从简单的修锅补盆到最繁杂的为航天事业服务的数据库都包括在内,饭店、理发店、报社、科研机构、咨询部门、政府机关、军事单位和商贸公司等应有尽有,五花八门,这就很难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和发展规律,从而难以制订出共同的政策和管理方针。由此,也需要对三次产业分类方法进行修正、补充和发展。

事实上,作为三次产业分类法的最初思想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阿·费希尔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来的,他将初级阶段生产的产业称为primaryindustry,处于第二阶段的产业叫做secondaryindustry,处于第三阶段生产的产业叫做tertiaryindustry。费希尔所用的这三个单词,primary有最初、初等的含义,secondary有中等的含义,tertiary有第三级的含义。所以,翻译也有“第X个产业”(简称第X产业,反映产业发展时序)与“第X次产业”(反映产业的演进层次)两种,只是历史的局限,当时只划分为三个先后层次。面对产业不断分化、发展、演进的实际,我们可将这种划分引伸为按产业的发展时序分类与按产业的生产力层次分类,前者可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产业、航天产业、生物产业、海洋产业等,其中农业为第一产业、工业为第二产业、服务业为第三产业、信息产业为第四产业、航天或生物产业等为第五产业。后者可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知识产业等,它们依次为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第三次产业和第四次产业。显然在前一分类中第四产业是信息产业,它包括信息工业(属于第二次产业)、信息服务业(属第三次产业)和信息开发业(属于第四次产业),美国经济学家拉波特就是持这种观点。而后一种分类的第四次产业是知识产业,它由知识、智力密集型产业构成,包括高科技产业中的智力知识密集型子产业,如信息开发业、航天产业、生物产业、海洋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的知识密集型产业等。显然知识产业作为第四次产业与作为第四产业的信息产业是不同层面的产业归属,二者是相交的关系。把信息产业等同于知识产业是错误的。

(二)

那么,第四次产业——知识产业究竟包括哪些产业或部门呢?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美国学者马克卢普的观点是将知识产业作为与传统产业相对应的产业,是指“这样一些厂商或组织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包括家庭和个人,他们生产知识,特别是信息产品与服务,无论这种生产的目的为何。”由此,他把知识产业分为5大类共30小类,如表1所示。

附图

我国学者对第四次产业的认识,首先是与第四产业相混淆,其次是对其所包括的内容有不同的认识。王树林在1996年出版的《21世纪的主导产业——第四产业》一书中明确提出要“把第四产业从第三产业中分离出来”,并指出第四产业包括科学研究、教育、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民间公证和法律服务等九种行业。显然,这是把第四产业定义为精神产品的生产领域。魏建国等人在《统计与决策》撰文主张“从实物经济与知识经济的分野中,将知识产业作为与实物产品生产下三次产业相并列的第四产业。”我国著名的知识学专家宋太庆则把在“第四次产业大革命浪潮”中涌现出来的知识产业概括为科学技术产业、信息情报业、文化教育产业、传播娱乐产业、智能智慧业、规划产业、咨询策划产业和思想设计产业等8大产业群体。如前所述,国内还有学者简单地把知识产业或第四次产业界定为高新技术产业或信息产业。

笔者认为,知识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广泛深入地应用,必然导致产业的深化,从而促进产业结构不断向高级形态演进。20世纪中叶以来,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社会的产业形态极为丰富,出现了软件产业、信息咨询业、生物工程业和传播娱乐业等新的产业形式。这些新的产业形式过去仅仅依附于传统的产业形态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使它们作为崭新的产业形态而独立存在。为便于研究产业结构及其形态的变化,分析知识在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有必要把知识产业从前三次产业中(而非仅第三次产业)分离出来,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形态——第四次产业。因此笔者既不同意仅把知识产业视为信息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也不同意知识产业仅是从第三次产业中分离出来的观点,对知识产业是对应于实物产品生产部门的精神产品生产部门的认识也不敢苟同。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确是知识产业的主体、支柱,但毕竟只是组成部分之一,从对应的支撑技术和支柱产业层面上讲,知识产业要比它们的范围和内涵都要宽。虽然作为第四次产业的知识产业是在前三次产业基础上的演进,但并意味仅从第三次产业中分离出来,它与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产业都存在着渗透、融合,知识产业是前三次产业日益高级化的产物,既包括精神产品的生产,也包括物质产品的生产,它与前三次产业不同的是该产业的知识含量、科技含量(即知识技术密度)很高,即以知识创造财富,可以说,知识产业是相对于“非知识产业”而言的。据此,笔者认为,作为第四次产业的知识产业应包括下图所示范图:

附图

(三)

对知识产业或第四次产业进行计量、核算是产业统计的一项新领域,主要困难在于缺乏来自上述产业部门的实物产量、市场交易以及某些服务活动的市场价格的数据,此外中间产品的采购、就业人数、生产率的变化等信息也难以掌握。针对现行统计体系和可取得的数据的不完备性,一个可行的尝试就是将知识产业逐个从统计体系中挑选出来,然后逐个进行核算和平衡。马克卢普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并采用最终需求法来测度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过程的,最终需求法的公式为:

GD=C+G+I+(X-M)

式中,C代表消费,即消费者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与消费量,G代表政府的需求量与消费量,I代表投资,即厂商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与消费量,X、M分别代表进口额、出口额。这种经验性统计核算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产业(部门)和环境考虑知识的分配及其构成,但缺点是数据要求严格且庞大,并且有扩大知识产业部门范围的倾向。

除了核算其产值外,还应对知识产业劳动者、知识职业劳动收入进行估算,从而为知识产业经营规模与分配统计提供基础数据。对此,波拉特的信息产业测度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它是先把信息活动划分为市场信息活动与非市场信息活动,对那些向市场提供信息商品或服务并参与市场交换的厂商称为“一级信息部门”,将仅满足政府或非信息企业内部消费而提供信息生产与服务的部门称为“二级信息部门”,然后明确信息资本、信息劳动者和信息职业等范畴,最后依据这些范畴分别估算、一、二级信息部门的增加值。

我国著名统计学家贺铿以信息产品的性质为标志将信息产业划分为信息生产资料部门、直接信息部门和间接信息部门,其中前两个部门采用分离法从全口径投入产出表中分离出信息业并求得总产出,间接信息部门则采用典型调查法取得基础数据后在假设单位内部信息劳动者劳动生产率与所在单位全员劳动生产率相同的前提下推算信息产业的产值。这种方法可以用来核算知识产业的产值。

知识产业统计核算的另一种重要内容是计量知识产业的知识资源密集(集约)程度、丰裕程度、生产能力、发展潜力以及知识资本的存量与流量。知识密集量类似于劳动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是某种知识资源的消耗与产出之比,因而可视为科技活动的经济标准或科技进步的标志。测度知识密集量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研究与开发性投入的费用与该部门的总产出或增加值之比,反映一般知识密集量;三是用产业部门内部知识劳动收入与非知识劳动收入之比,反映各产业部门使用知道资源的集约程度。根据这些指标,可以把各产业部门划分为三类知识资源密集型部门:知识资源高度密集型部门,如电子、航天等;知识资源中度密集型部门,如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知识资源低度密集型部门,如冶金、食品等传统产业部门。

知识资源丰度是反映知识资源丰富(裕)程度的指标,测度方法也有三种,一是反映知道资源生产力的指标,通常是用人均知识资源生产量来测度的,公式为:

R[,1]=(P[,1]+P[,2]+P[,3]+P[,4])/M

式中,P[,1]、P[,2]、P[,3]、P[,4]分别表示数据库数量、专利和商标数量、书报刊量、视听产品生产量,M为人口数。

二是反映基本知识资源储备潜力的指标,通常是用人均拥有的基本知识资源量来测度的,公式为:

R2=(Q[,1]+Q[,2]+Q[,3]+Q[,4]+Q[,5])/M

式中,Q[,1]、Q[,2]、Q[,3]、Q[,4]、Q[,5]分别表示计算机、文化设施、新闻设施、娱乐设施、邮电信设施的拥有量。

三是反映知识资源处理潜力的指标,公式为:

R3=(T[,1]+T[,2]+T[,3]+T[,4]+T[,5])/M

式中T[,1]、T[,2]、T[,3]、T[,4]、T[,5]分别表示识字人数、各级教育在样生数、科研人员数、政府部门人数和咨询机构人数。显然是用上述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来反映知识资源处理潜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最有价值的是知识资本,它将企业信誉、商标、员工文化水平与技能、顾客满意、组织文化、机制及经营关系等许多传统管理理论所忽视,但却日益成为企业重要资源或者说已经成为企业核心能力重要组成的这些因素整合在一起并与企业组织结构、生产能力、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企业的核心能力和经营资产。那么,如何衡量知道资本的价值呢?世界著名的金融服务机构、瑞典的斯勘的亚公司在90年代初推出的一项传统会计系统不统计、但有价值的资产核算公式IC=MV-BV具有代表性,式中,MV为企业真正的市场价值,BV为帐面价值。显然,知识资本是市场价值与帐面价值之差。斯勘的亚认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要比其帐面价值高3-8倍,这个差值就是隐藏的价值,由于它属于非金融资本,会计学上把它列为债务类。因而,有必要将这种隐蔽资本浮出水面。为此,斯勘的亚公司于1995年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份知识资本年报,它着眼于顾客、流程、更新、开发、人力、财力等因素,对知识资本进行分析与评价,还有人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用增长和创新指标、效率指标、稳定性指标等三个动态指标来评定知识资本的价值。

知识的存量和流量是知识价值量的另一种表现形态,也是OECD关于知识经济测度框架的一个重要方面。测度知识的存量比较困难,但可以用科学技术指标来估算,如对不同国家或企业的R&D年投入的积累可借助析旧率的假设进行成本分摊,然后再根据R&D存量指标估算R&D投资的回报率,或根据特定领域研究与开发人员年增量估算R&D人员的存量后再按照人员流动和职业变动情况进行折算。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建议将教育费用投入也列入知识的存量。教育虽然只是知识的传播和积累,但教育是需要成本的,当人们投资于教育时,他们事实上牺牲了其它投资机会而换取了所掌握的知识,这类知识显然是可以直接形成生产力的。把R&D与教育费用投入之和作为知识存量的计算公式为:

附图

第5篇

论文内容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理念经历了末端治理、生态治理、深生态治理三个阶段,在探索循环经济的实践中,我国也要注意循环经济“循环量”的理性限度、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政策功能的终极性、循环经济实践过程中对“面污染”源与“点污染”源的倒置、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不是简单环境保护手段等问题。

循环经济思想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也称生态经济理论)。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日本、美国和西欧各国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循环经济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循环经济在本世纪初传入我国,并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理想的经济发展模式。

西方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

末端治理阶段。20世纪70、80年代,德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早期都经历过末端治理过程。末端治理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中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结果治理的技术难度很大,不但治理成本高,而且生态恶化难以遏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生态治理阶段。末端治理虽关注环境问题,但只是就环境论环境,过分的依赖技术,一旦遇到技术不能解决的生态问题,就无计可施,甚至出现反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做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生态治理的循环经济理念,并通过立法加以实施。生态治理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力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力,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这种理念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多次反复使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

深生态治理阶段。深生态治理是在生态治理的基础上,不仅强调“生产—资源—环境”的关系,实行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且主张将制度、体制、管理、消费、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注重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将生态治理的领域从生产、环境领域扩张到管理、文化等生活领域。深生态治理理念主要体现在绿色运营管理、绿色消费、绿色文化等理念上。21世纪以来,西方国家还形成了绿色运营管理的深生态治理理念,它将循环经济的思想贯穿于企业的运营管理中,要求从产品设计、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全方位展开,包括绿色设计、绿色物流、生命周期评估等,它涵盖工业、农业、交通、商业和消费各类社会活动,需要各种新技术和相应的管理方法的支持。

循环经济模式的核心内容

循环经济模式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一种经济增长的方式。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忽略了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经济增长以大量消耗自然界的资源和能源以及大规模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造成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传统经济模式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它以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作为实现经济的增长手段,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

与此不同的是,循环经济模式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以经济学原理为主导,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运用系统工程方法,从最广泛的范围研究生态和经济的结合,整体研究生态系统和生产力系统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揭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和规律,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高效合理地利用一切可用资源。即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循环经济以3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和资源化(recycling)为运行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达到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次)生资源最小量污染排放(必要审慎的污染排放)”的反馈式流程。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变革,对于各国和整个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循环经济实践应注意的问题

(一)“循环量”的理性限度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于解决环境问题和落实可持续发展观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存在对循环经济概念泛化和任意夸大其作用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也会拖延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时机。如认为循环经济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产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首先,不管从经济生产的有形排泄物还是无形排泄物而言,工业生产不仅生产我们需要的产品,也生产我们不需要的“产品”。其次,根据热力学第二法则即熵增大法则的存在,一旦熵增大之后,如果熵不再增大,则绝对不能还原。再次,由于回收再利用的技术局限、使得现有的技术对现存工业“排泄物”尤其是气体等无形的“排泄物”大部分不能回收,再加上国民回收意识的匮乏导致回收行为的“呆滞”,回收行为本身的不经济性导致回收行为可能被经济主体“理性的”短视经济行为替代等。使得循环经济在实践中绝非理论上而言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二)发展模式的政策功能终极性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一劳永逸的处理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协调问题。但笔者以为即便循环经济模式可以按理论的要求予以物质循环,但是,世界各国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源需求量都在不断增加,资源的消耗必然要求再开采新的同类资源,那么在此情形下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循环经济视野下的资源需求量等于物质循环量加新开采量。因此,循环经济的循环量绝对不可能完全等于原始投入量,由于不可生资源的存量在一定时间内是恒量,需求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其存量的绝对减少。在此假设下,循环经济也许只能相对延长攫取时间,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同时这与循环经济理论建立的生态学理论基石也是相悖,在满足环境容量下构建经济体系和规模应是循环经济实践的第一要义。

(三)实践过程中对“面污染”源与“点污染”源的倒置

我国循环经济实践中只重视“点污染”源(企业工业污染等污染源)的循环经济探索,而忽视“面污染”源(生活、农业等污染源)循环经济摸索,这种判断是对世界环境污染“面污染”源与“点污染”源倒置趋势的误解。首先,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伴随着消费能力日益增强,倘若没有符合循环经济价值理念的消费意识加以指引,通过“消费决定生产”这一市场指示,我国构建的循环经济“点污染”源的控制几乎要被釜底抽薪;其次,我国的农业“漫灌”现象严重,不仅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同时导致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再次,城市生活垃圾几乎可以营造与城市同等规模的垃圾之城,生活废水导致流经城市的污染指数和负营养值不断攀升。而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次)生资源最小量污染排放(必要审慎的污染排放)”的反馈式流程。如果片面注重整个流程中的某一环节,可能会导致整个循环产链的断裂,进而导致循环经济这一制度创新的功能缺失。

(四)不是简单环境保护手段

循环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一样,都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一种经济增长的方式。循环经济不能简单地等同环境保护手段,其首先是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环境保护需要的资金和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求经济的发展,因此,经济的发展是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障。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环境、社会发展上片面追求“经济这一极”,在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福利分配上片面追求当代人的经济利益,在国家、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环境责任上片面强调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污染与受动治理,片面强调单纯的国家末端治理和规范惩治。而循环经济模式将环境治理从末端治理向整个生产链环节延伸,从单一治理主体向全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和互相协调配合转变。其实质是在环境容量的支配下安排我们的生产消费活动,促进和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蓉.资源循环与共享的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CTI模式

从茂名这座城市的发展史来看,她是一座因石油而兴起的年轻的油城,那么她又是如何成为我国最大的水果生产基地的呢?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经济地理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对一个地方进行分析的时候,首先应当考察这个地区的区位因素。

一、茂名及周边农村的区位因素

(一)自然资源

茂名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优越的气候条件,地处热带亚热带的过渡地带,拥有大面积山丘属微酸红壤,日照时间每年长达2000小时。

(二)基础设施

茂名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井然有序的城市规划。公路、铁路、水路和管道共同形成了茂名的交通网络,同时茂名还有功能齐全的现代通信网络和充足的水电供应。

(三)农业和工业

茂名是我国最大的水果生产基地,形成了以荔枝、龙眼、香蕉为主,多种经济作物并举的产业结构。同时茂名还是全国最大的石油化工基地之一,茂名石化公司目前拥有年1350万吨原油加工能力和年100万吨乙烯生产能力。

二、区位因素与政策分析

在对总体的区位因素进行分析之后,有必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中央提出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就是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诸方面内容,每一方面的建设与发展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其它部分相互联系的。就农村经济发展而言,其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信息等因素都离不开工业和城市,其所生产的各种农产品的最终销售也离不开工业和城市。因此如何用具体的措施将政策与区位因素结合起来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繁荣农村经济的措施

在促进茂名周边农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资金、科技和信息三大要素渐渐成为拉动茂名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对于繁荣茂名周边农村的经济,提高农业的产业结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资金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前提,即工业反哺农业。其实质是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来源问题。茂名既是工业城市也是农业城市,其工业企业纳税额占茂名市税收比例35%以上.每年茂名市又投入大量的资金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得农业生产的原材料进得来,生产出的农产品出得去。在资金链上形成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机制。工业成为了农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科学技术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从一定角度上讲,科学技术的运用就是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就是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这里不仅仅是怎么种的问题更是种什么的问题,即如何根据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的问题。科学技术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茂名市水果局曾在全市组织开展荔枝、龙眼等水果优良单株选育和提纯复壮工作,普查筛选出50多个优质水果品种,并且建立种质资源园,逐步繁育推广。

(三)信息为繁荣农村经济提供方向指引。现在的市场是顾客主导、竞争激烈、变化迅速的市场,因此获得及时准确地信息十分重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茂名全市农村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形成了以《茂名农业信息网》为龙头,《中华金果(茂名)电子商务网》等专业网站为辅助,上联省农业厅、下联各县,横向联接全国各省,纵向延伸乡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大户的信息网络。四、致富模式的思考

通过对茂名市繁荣农村经济所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的来分析,在工业发达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中,资金、技术和信息是三个最为基本的因素,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这三个方面,这三个基本因素的相互作用就形成了基本的致富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一位的直接需要时资金,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农村很难高效的地运转。充足的资金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动和高效的运转;科学技术是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在当今各种原材料都在涨价的背景下,提高生产产品的附加值是促进增收的好方法,在农业上的运用之一就是因地制宜的种植各种经济作物,要想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高产、稳产,这显然离不开科学技术。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资金的投入,人才、技术的投入最终转化为产品,产品是用来满足需求的,只有满足需求的产品才能使生产要素得到应有的回报,而需求来自于市场,要获得市场,首先应到信息。因此,资金、技术、信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三位一体的基本要素。

从上图可见,资金、技术和信息之间与繁荣农村经济的关系。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和运作离不开资金的投入,而在目前农村金融还未充分的情况下,这种资金的最初主要来源是政府,在这里就是政府每年从工业所上缴的税收中提取固定的一部分用于新农村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繁荣的过程,因此,就要不断地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而比较优势的形成离不开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的运用实际上就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就是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资源是稀缺的,因此要想合理的配置,就要将主要的资源投入到市场需要的产品的形成上,进而获取最大的利润,换句话说,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要以市场为主导,而市场的获得首先离不开信息的获取。一旦启动起来,卖产品所得到的一部分回报就可以作为进一步的投资来源,这对于扩大内需和繁荣农村金融有着积极的影响。其最终目的是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

第7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市场管理法也不是统一法典化的经济法,而是概括同类经济法律、法规所形成的经济法部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市场自身所无力消除的,也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所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目的是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是对统一的市场管理关系进行整体的法律调整。

(三)资产资源管理法

资产与资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广义的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还包括资源性资产,即能给主体带来收益与财富的自然资源;而狭义的资产则仅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尽管对资源性资源也要实行资产化管理,但由于资源性资产在价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资产的狭义概念,并将其与资源并列。

资产与资源是物权的基本客体,是主体赖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而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财产的基本构成。如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完善,同时与国计民生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国家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这一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资产资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资源管理法,其中国有资源管理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矿产资源法等。

(四)涉外经济管理法

涉外经济管理法是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我国复关在即,有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涉外国内法渐趋国际化,但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对外贸易秩序,我国对涉外经济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认为涉外经济管理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仍可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

第8篇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市场调节论和政府规范论。

(一)市场调节学说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

1.理论

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在签定契约时,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的实现就是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财务报告体现的是经营者管理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评价公司的经营者是否履行契约的最可靠的依据。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呈报是经营者自愿履行契约的行为。如果有人怀疑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可聘请审计师,通过审计鉴证来解决。

在公司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利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的前提下,对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就不会赞成市场对财务报告需要规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他们手中有衡量经营者业绩的依据,即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很详实有效,他们也不希望对财务报告有更多的规范,因为规范越多,他们支付的监督费用也就会越大。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源自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向供求双方发出产品供销的信号。公司定期向市场呈报财务报告,这也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筹资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赢得竞争,带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结论已被美国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报告证实。因此,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公司能够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报财务报告信息有三种情况:经营好的公司,有动机公布公司好的财务信息,因此,这些公司会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经营中等的公司,因为怕被认为经营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报财务报告的动机;经营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报财务报告,就可能被市场默认为是经营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也会自愿呈报公司的财务报告。

因此,信号理论认为,市场已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呈报,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

3.私有合同理论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并不能满足个别使用者的需求。对此私有合同理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设法得到它,即通过签订私有合同或出资去购买。

如果市场上存在职业的财务分析家,那么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过与职业财务分析家签订私有合同,来获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报纸或杂志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购买时发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为获得财务信息所支出的成本。这也可归结为是市场常常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从而达到对市场上的信息产品进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论进一步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信息产品,政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何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编制和呈报,完全可以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应采用放权(Deregulationof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规范论

政府规范论认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同时,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的。

1.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有时往往失灵。有以下三个具体理由:

(1)如果政府不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信息产品的垄断者。

如果市场是一个竞争的、但不规范的市场,那么生产的竞争就会带来垄断。其后果是,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了,生产的数量减少了,最后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短缺,使产品的使用者购买和消费这一产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市场上是一种信息产品,它同样符合其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切规则。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应该对财务报告这一信息产品进行规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产品生产垄断者的产生,降低全社会信息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的成本。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失误,会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下降。

尽管公司有向市场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的动机,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公司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的选择性一般较大,各公司间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报告信息规范的标准,就市场的总体来看,财务报告信息就会失去可比性,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时缺乏统一的审计依据,则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误,即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建立的信心来自于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该公司会计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最明显的有两个: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生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可以被所有与它相关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因此它的生产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是可以被消费者进行免费使用的,那么生产者就不愿意生产这种产品,导致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短缺,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的表现。显然,如果会计信息产品是短缺产品,这样的状况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以防止和解决信息产品的短缺问题。

但是这样做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规范所带来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政府承担,就成为政府对财务报告信息呈报的公司的一种“补贴”,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过剩;如果由公司承担,就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则不会赞成政府这样的规范。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

2.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能够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使社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仅依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因为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不纠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不公平。对此,政府规范学说认为,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对称的信息;法典理论解释:规范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规范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一)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看起来是一种经济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它与政府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对财务报告规范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规范的职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尽管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国的一个准立法机构。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号公告(ASR150),阐述SEC与FASB的关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其公告和解释性文件所颁布的原则、标准和实务,将由本委员会作为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支持来加以考虑,而那些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相对立的意见将被认为不具有这方面的支持。”

(二)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

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是指参与制订规范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成功与否,规范的参与者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政府作为财务报告规范的主要参与者,对规范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例,FASB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程序是,准则的起草、准则的讨论、举行听证会、投票表决。而最后准则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由各公司采纳,取决于SEC的认可程度。从美国的历史看,国会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订的会计准则的先例。SEC的官员曾这样认为,由民间组织FASB制订会计准则、然后由SEC批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既能发挥专家在制订中的作用,又能体现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政府的权威性。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规范主体是政府,这样的规范主体显然代表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

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是指财务报告规范实施的后果。财务报告规范的实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WattsandZimmerman(1978)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即将公布的规范财务报告的新准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不同的:1.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一般会支持新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2.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新准则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经营者会积极地应用新准则;反之,则会反对应用新准则。3.对于审计师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师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以减少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但是,如果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审计的风险就会越大,审计师就可能反对新准则。4.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免费使用者(Free-riders)如财务分析家来说,他们一般都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并希望新准则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制订者就应十分谨慎,因为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就意味着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大,这些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这是准则制订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启迪

(一)在制订财务报告规范时,必须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既然财务报告规范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规范所产生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后果如何就应成为规范时最重要的问题。如美国把财务报告规范研究归为“会计政治经济学”(PoliticalEconomyofAccounting)。在美国会计学术界,如何规范财务报告、改进财务报告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财务报告的规范的探索阶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国颁布了十多个会计准则,但对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经济影响,会计学术界却研究得不多。如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就引进了西方国家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思想,但至今在企业的会计实践中却应用得并不广泛;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常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为什么在我国应用时有些企业愿意采纳,有些企业却不愿意采纳;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使公司会计人员有更多的选择公司会计政策判断机会,但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后也会产生如此的影响吗?

笔者十分赞成刘峰、李少波(2000)的观点。他们撰文认为当前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可归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而引起的知识存量不足,对会计准则制订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我国制订和公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即会计准则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为止的会计研究总体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对同一问题在低水平上的重复。

(二)重视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所产生的成本,解决好“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

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是由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带来的。如果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过多,就会带来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的增加和准则在应用上的困难。尽管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有许多会计学家批评FASB制订的准则过多,目前FASB制订的准则有130多个,每年的费用高达1500万美元,制订的成本过大。我国在制订准则的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不能认为制订的准则越多越好,也不能认为大、中、小公司都必须应用同一的准则,更不能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应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以减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过去对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会计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设想:随着财务报告规范的增多,编报成本的增加部分应由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来承担。但究竟如何操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

参考文献:

1.王松年,薜文君.(1999).《论财务报告的改进》.《会计研究》第7期

2.刘峰,李少波.(2000).《会计理论研究对我国会计准则制订的影响》.《当代财经》第6期

3.冯淑萍.(1999).《市场经济与会计准则》.《会计研究》第1期

4.葛家澍.(1999).《美国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讨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会计研究》第5期

5.汤云为,钱逢胜.(1999).《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9篇

摘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与市场秩序形成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如何形成良好市场秩序提出了行为建议。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多的融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中,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间难以形成比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固有的“预算软约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够,难以采取集体行动。但上市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分别对各自的管理部门有较大的压力。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机构投资者个体参加争取集体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动的条件是,它从这个集体物品中获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个参加者的成本包括行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一部分。但集体物品能够为所有投资者共同享用,而不仅仅是付出努力争取的机构。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去争取而自己能够“搭便车”。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体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会去争取这个集体物品的;如果即使与别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分享,它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仍高于它为争取这个集体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在争取能够带来足够大收益的集体物品时,通常每个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的收益大于它为集体行动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会权衡不作为的机会成本,在不作为的损失大于作为的成本时,他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压力。因此机构投资者经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对他们这个群体有利的集体物品,如对政策改变的影响,对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但集体物品量总是低于最优水平,因为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总是无法获得它所争取到的集体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证券市场的长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发秩序也许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自发秩序通常不能带来公平。政府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他供给证券市场制度,调整并维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他也面临有限理性的制约,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秩序调节就必然能带来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当政府的利益来源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一致时,它的行为会促使社会的进步;反之,它会导致市场的混乱,阻碍良好秩序的形成。这时就要调整政府的收入来源,使得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从寻租中获得的利益,而且实现这一点,可以削弱个别市场主体群体对政府决策的严重影响或控制,摆脱不利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