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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探讨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3:34

研究探讨论文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1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textuality and Translation Research

摘 要:英国翻译理论家哈提姆和梅森的著作《语篇与译者》将互文性理论正式引入翻译理论中。作为一种新文本理论的互文性理论给翻译研究带来了很多新的启示本文作者从两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Abstract: It was in the works entitled Discourse and Translator by Hatim and Mason, British translation theorists , that Intertextuality Theory was formally introduced into Translation Theory. Intertextuality brings a lot of new enlightenments to the circle of translation.The author discusses this issue from two aspects.

关键词:互文性理论,翻译研究,启示

Key Words: intertextuality theory, translation research, enlightenments

作者简介:何芳(1977-),女,湖南省湘潭市人,学历硕士研究,湖南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英语教师,职称为讲师,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英汉翻译理论与实践。

The theory of intertextuality is a kind of textual theory shaped in post-modern cultural thoughts in the contemporary Western society. According to Keep and Mclaughlin(1992:56), the term of intertextuality is originated from a Latin word “intertexto”, which means to interweave or systemize things during intertexture. Concerning the origin of this term, generally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term was invented by Julia Kristeva, who is a French master in semiology.

Since Julia Kristeva’s proposition of this concept in 1969, intertextuality has been an important subject researched by many scholars and it was appropriated and modified by many theoreticians. Intertextuality was formally introduced to translation circle by British theoretician Hatim and Mason in their book of “Discourse and the Translator”. In this book, it points out that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intertextuality and translation lies with that translation itself is a kind of intertextual activity”. (Hatim B & Mason I 1990:45)

Intertextuality brings a lot of new enlightenments to the circle of translation, which are mainly represented in the flowing two perspectives:

Firstly,the explosition on the generation of text significance made of intertextual theory breaks the significance concept of traditional translation.

Throughout the translation history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e history of translation actually is the history of meaning conversion. Although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theories on translation differ with one another a lot, concerning the judgment standard for translation, it is usually determined by the faithfulness of version to the source text, or determined by the extent of such faithfulness of meaning ( Zhu Chaowei & Lin Ping 2002 : 61).

Secondly, intertextuality provides new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macro construction of translation researches.

The present researches on translation has became an independent subject crossing literature, linguistics, philosophy, esthetics, psychology, and culture from a former subject subordinated to Applied Linguistics and Comparative Literature. In western countries, researches on translation are diversified with various genres, appearing a flourishing vision. These genres include genres of translation (culture) research genre, translation science, America translation training, pluralistic system and deconstruction, which are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 Behind such prosperity, the translation research circle is unrestrained and extended constantly. Intertextuality provides new theoretical basis and logic support to the macro construction of such translation researches.

Kristeva and Barthes’ broad-based intertextualit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relation between literature factors and non-literature ones and researches on those untraceable codes and the everywhere-existed influence of cultural tradition (Culler 1991 : 103 ). This has broken the restrained and closed research mode of traditional literature. And literature was introduced to relevant researches on non-literature language, code and cultural sighs.

To conclude, the enlightenments brought by intertextuality are extensive and diversified. Since Kristeva’s proposition of this concept, intertextuality has experienced various genres and changes. With 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genres, intertextuality became once of the most complicated theories. To introduce this theory to translation research will be undoubtedly of great value of theoretical innovation.

Bibliography:

1.Hatim, B. &Mason, I. The Translator as Comm unicator.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7.17,32-33.

2.Hatim, B. Comm unication Across Cultures: TranslationTheory and Contrastive Tex t L inguistics . 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203.

3.Julia Kristeva . “Word , dialogue and novel”. TheKristevaReader . TorilMoi, ed.Oxford : Basil Blackwell , 1986.101-104.

4.KeepC&McLaughlinT.“Intertexuality”.10July,2009web.unic.ca/ckeep/hfl0276.

5.New Mark&Perter.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 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6.Nida, Eugene,A & Charles R. Tabe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 .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4.

7.陈永国:互文性,外国文学1 (2003): 80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2

新课标理念要求教师从片面注重知识的简单传授转向全面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教师不但要注重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促进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因此,教师要善于在教学内容上创设情景,为学生寻找探究式的学习方法提供机会,要把课堂作为讨论的学习园地,应真正地相信学生、尊重学生,以平等对话的方式与学生一起探索,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始终,让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例如在学习力的相互作用时,请一位学生穿上旱冰鞋站在墙边,让他做出手推墙壁向外离开的动作。教师在学生观察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对生活中的实例进行交流和畅谈。教师只充当课堂教学的引导者、组织者以及与学生一起探究的合作者。

当代著名教授丁肇中曾有肺腑之言:“不要教死知识,要授之以方法,打开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长期以来,我们的课堂教学处于一种误区中:重教师教授,轻能力与创造性的培养。教师往往在不自觉中取代了学生的主置,“学”几乎等同于“听讲”、“抄写”、“记忆”,“教”几乎等同于“讲解”、“灌注”、“考试”、“评分”。课堂上学生少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处于被动学习的境地。即使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较好、学习态度认真的同学,也存在运用能力不强、创造精神不强、自信心不足等问题。再加上课业负担重,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这种状况何谈素质教育、主体教育呢?

实践证明,探究式教学是可以达到素质教育、主体教育目的的。应当彻底摆脱以教师为中心、片面灌输的教学模式,尊重并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教学中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教师要有意识地设计情景,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思索、发现、创造的机会,真正参与学习过程,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与创造性。

二、探究式教学重视中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关照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对学生的要求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更要有创新的能力,所以现代学校教育不仅要有文化传递的功能,更要有发展人的个性,提高人的素质,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功能。一个人的创造性思维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基础,而这个基础应该是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的有机结合。间接经验是前人直接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直接经验则是学习者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的感悟和体验。间接经验只有通过直接经验才能更好地被学习者所掌握、运用,才能转化为个人经验体系的一部分。探究活动中,学生对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会有不同的感受和体验,这些学习体验可以弥补知识转化为能力的缺口。

探究式课程改革要求需要我们的教师去关注、去研究学生的差异,并非好学生才有能力开展探究,让每一个学生分享和承担探究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学生和那些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照和积极的鼓励。同时,探究式教学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协作的能力,发展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另外还要求让每个学生拥有健康的身心、优良的品质和终身学习的愿望与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从而实现全体学生的发展以及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

学习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学习实践,应让学生在积极主动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要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美国教育理论家布朗等人认为,在非概念水平上,活动和感知比概括化有更为重要的认识论意义的优越性,人们应学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生活和感悟上。

于是,“体悟教学”应运而生。“体悟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启悟”与“导向”下进行自身学习的“体悟”的学习过程,“体”是体察、体会,是手段、途径和方法、过程;“悟”是领悟、感悟是结果、目的。主要包含下列涵义:(1)强调学生的发展是教学活动的最终目的,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2)强调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而不单单是大脑的载体。(3)体悟是一种精神经验。“体悟教学”强调学生已有的经验,正在进行的经验和最有可能最终成为学生之一部分的经验在教学中的主要价值。(4)“体悟教学”意在寻求学生在教育活动中获得的个人意义:它突出强调参与、交流、对话、引导、自悟,突破了“教师——导向自悟”旧的活动模式。

总之,体悟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思想、教学精神,也是一种教学方式,作为一种教学思想,首先意味着教学不仅仅是实现既定的明确目标,不仅是内化成人世界赋予的定论。教学过程也是主体建构认识对象、个体意义的过程,是生成、提高学生持续发展素质的过程。其次,意味着学生的发展主体生命意义的不断扩充。它充盈着自主、探索、建构、生成、创新等词汇所蕴涵的生命活力与发展态势。

三、探究式教学从注重掌握知识转向注重知识技能的应用

以往,教学大体沿着“知识本位——智力本位——人本位”的发展轨迹,重视了知识的传授,却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知道,学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思想,有自主能力的人,而不是一个有待灌输的“知识容器”。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掌握知识,又要获得情操的陶冶、智力的开发和能力的培养,同时还要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因此,探究式教学要求教师以人为本,要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协作的能力,发展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另外还要求每个学生拥有健康的身心、优良的品质和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从而实现全体学生的发展,以及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为此,探究式教学致力于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其最大特点不是“教教材”而是“用教材教”,即通过知识、技能的传授,最大限度地发挥课程潜能,实现育人的功效。

“探究式教学”重在知识技能的应用,而不在于掌握知识的多少。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看,学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概念的学习,通过概念来了解事物的性质;第二层次是规则的学习,懂得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第三层次是问题解决的学习,即运用概念和规则来解决问题。“探究式教学”主要运用在第三层次的学习,其目的是发展运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它与一般的知识、技能学习的根本区别。在这一点上,“探究式教学”与发现学习、启发式教学等学与教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在形式上,“探究式教学”具有发现、探究的特点,但在内容上,其侧重点在于问题的解决。从应用性的基本特点出发,“探究式教学”还带有综合性的特点。综合运用多方面的知识才能予以解决;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内容可能是跨学科的。与一般的掌握知识、运用知识、解答问题(习题)的教学活动相比较,“探究式教学”使学生学习更接近于人们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践,因而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靳玉乐.探究教学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许国梁.中学物理教材教法[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5.

Abstract:Inquiryteachingdeterminesstudents’subjectiveroleinlearning,transfersfromlayingtheemphasisonknowledgetomasteringtheapplicationofknowledgeandskills,andfocusesonsecondaryschoolstudents’uniqueexperience,experienceandunderstandingandtakecareofindividual’sall-rounddevelopment.Thispaperthrowssomelightsonphysicsinquiryteachingfromseveralaspects.

Keywords:inquiryteaching;subjectivity;process;application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3

王国维先生曾列举20世纪初中国新兴的学问有五:一曰殷墟甲骨文;二曰敦煌、吐鲁番、和田的简牍:三曰敦煌千佛洞六朝唐人所书卷轴;四曰内阁大库之书籍档案;五曰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遗文。这五项中三项与西北学有直接关系。因此,对西北地方音乐馆藏文献的调查研究不但是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一次系统调查,而且也符合西部大开发的现实需求。但是,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国内文献信息资源配置密集程度由东向西递减,西北地区各图书情报单位之间又缺乏实质性研究的合作与协调,所以,该地区音乐文献基本处于一种零星、分散的自然分布状态。因此,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调查研究是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系统的、开发性的研究。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西北地方文献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有关西北文献的搜集整理工作是以清代乾、嘉以后的祁韵士、徐松、张穆、何秋涛等人为代表所开创的“西北史地之学”为较早开端,使西北学进入系统研究的新时期,从而成为清代后期学术研究之显学;清代的“西北史地之学”到民国时期发展成“边政学”,其研究巳超出了社会科学范畴。而现当代中国学者对西北地方文献的搜集研究,始于三十年代初,如顾延龙、刘国钧等。顾延龙先生为当时顾颉刚教授创办的禹贡学会辑印《边疆丛书》,出版了《西域遗闻》《敦煌随笔》《敦煌杂钞》《哈密志》《科布多政务总册》等书,对后来学者了解西北的历史、文化与中西交通史有着重要作用。刘国钧先生1947年提出国立兰州图书馆(现在的甘肃省图书馆)。建馆之目的,要做到成为西北文化问题的研究中心。为此,甘肃省图书馆设立西北地方文献搜集、整理、研究的特馆――“西北文献馆”。到现在,西北文献馆已经成为我国西北地方文献收集最全的机构,并为后来学者研究西北文献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近年来,对西北地方文献的调查研究又有不少成果问世,特别是由牟实库先生编著的《丝绸之路文献叙录》一书是为研究丝路文化提供过去的研究成果和系统参考资料的专著,共收集了论文764篇,虽然限于国内发表的文章和馆藏文献,但其中既有已故专家如向达、贺昌群、黄文弼、冯承均等的著作,也有健在的专家如季羡林、唐长孺、任继愈、张广达、黄盛璋、姜伯勤等的论文,还有很多是长期工作在丝绸之路上的专家。除了国内学者的论述外还有个别日、德、英、美、意、荷、苏诸国学者论著的译文。论文分为十二个大类:政治军事、历史地理、丝绸交通、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民族宗教、语言文字、音乐百戏、丝路人物、丝路考古、敦煌文化、丝路研究综述等,每类又包括多种专题,每篇论文都有叙录,介绍其内容、观点和学术成果,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的丝路文献叙录专著,这对国内外丝路文化的研究者来说,是一部重要的资料工具书,对丝路文化研究进一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有关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的成果中还有《西北问题论文索引》《西北书目提要》《西北乡贤著述目录》《兰州各图书馆馆北文献联合书目》《西北地方文献书目》《西北地方文献报刊索引(1905―1965)》《敦煌研究资料》《中国西北丛书》《西北民族宗教史料文摘》等论著。但是,上述著作之立足点在敦煌学及其研究资料;汉简及其考释研究;丝绸之路研究资料;西北民族宗教研究资料;西北地方历史地理研究资料;西北地区文物的研究考释等资料上的研究,不可能用过多的篇幅来研究西北地方音乐文化。因此,迄今为止,学者对中国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探讨,与其它中国西北古代民族史、民族经济、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研究相比,显得十分薄弱,而对中国西北音乐文献的专门研究,成果更是有限。就笔者所知,目前没有关于西北音乐文献研究的专门著作,研究的论文也更是寥寥可数。不过,在有关中国西北地方文献的各类专著中,对于西北音乐文化多有所涉及,其中有些论著提出了值得尊重和富有启迪的观点,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邵国秀、左漫莹等合著的《甘肃省文献资源利用指南》一书是笔者所见到的第一部甘肃省文献资源利用指南的研究专著。该书从甘肃省文献资料出发,用图书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甘肃文献进行了系统地分类,《甘肃省文献资源利用指南》的理论和方法对研究西北地方音乐文献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以上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西北地方音乐文献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是仅有这些研究成果显然是不够的。首先,西北地方文献研究方面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不少方面仍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全面系统研究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专著,搜集的文献也是限于一次文献的研究。其次,已有的成果,绝大多数属于全国性或综合性的文献研究,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专门研究虽有所涉及,但往往是分散或零星的,没有全面系统地探讨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特点和规律。所以,这些情况说明,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西北地方音乐文献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

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的方向目标

所谓西北地方文献是指:凡甘肃、陕西、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以及在自然区划、行政区划、与西北五省(区)边连地界有关的文献,均属研究范围。而西北五省(区)地方出版物,其内容与本地区无关者一律不作西北文献资料处理。

我们认为在目前西北地方音乐一次文献相对较为丰富的情况下,重点应在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继续发掘以及对一次文献的研究利用方面和西北地方音乐二次文献的建设上。因此,要以西北地方音乐一次文献为基础,从音乐文献学角度重新审视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研究、开发、编制、使用和评价的全过程,探寻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应用模式,开发一套新的促进西北地方音乐文献应用的二次文献数据库,全面提高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利用价值。主要研究方法应包括音乐文献学工作和情报学工作两部分。音乐文献学方法:包括文献搜集、音乐文献分析、音乐文献分类、音乐文献比较以及《西北地方音乐二次文献书目数据库工作单》的研制,标准和规范的录入工作等方面。情报学方法:包括零次情报搜集利用、信息传递、信息激活以及图书情报数字化应用等方面。

为此我们设立三个重点研究方向:(1)西北地方音乐一次文献的索引、搜集与研究。(2)西北地方音乐二次文献的分类研究与书目数据库的建立。(3)西北地方音乐三次文献的探讨与音乐专题研究的开展。在此基础上以文献调查研究和音乐专题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研究的重点方向设定了六个专题研究方向:敦煌歌舞音乐及其研究资料;河西走廊音乐及其考释研究资料;丝绸之路音乐研究资料;西北民族宗教音乐研究资料;西北地方音乐历史研究资料;西北地区音乐文物研究考释资料。

鉴于西北地方文献学科覆盖面广、内容繁杂、载体形式多样等特点,我们决定先搜集西北地方音乐一次文献,接着建立西北地方音乐二次文献书目数据库,最后是西北地方音乐三次文献的建立与音乐专题研究的开展,目的主要是向人们提供一次文献线索的文献,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学方法将西北地方音乐文献范围内的大量的,分散的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整序和汇辑成,能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音乐学科或专题文献的线索。从而使音乐各研究方向都有其检索工具,形成较完整的检索音乐文献体系,使读者能在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按图索骥,探骊得珠,节省许多人寻找的时间。

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的意义及认识

1. 是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思想领域的创新研究

其创新主要表现在突破以往就文献论文献的观念束缚,提供一种思想、一种引导、真正树立以西北音乐文献为人民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实践应用之中,使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整理应用得到全面的提高。在研究方式的综合处理上,加大索引、叙录、书目和文献应用之间的研究力度,及时捕捉西北音乐文化建设实践中具有理论价值和普遍性的问题。

2. 是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信息领域的创新研究

由于原先组成音乐文献的各个载体要素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无法准确科学地表述音乐信息的内涵,形成音乐文献的实体。不同的音乐文献个体处于彼此毫无关联的自然状态,缺乏科学稳定的框架体系,无法融合成一个有序的音乐文献集合体。我们通过各种音乐信息的序化和优化,使音乐文献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将杂乱无章的原始音乐信息变成一个有序精良的音乐信息系统,将一个相对“粗放”型的信息贫集转化为一个“集约”型的信息富集,以保证在整个文献组织大环境中实现“文献搜集――文献组织――文献传播”工作流程的顺畅通达。

3. 是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领域的创新研究

特别强调的是,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需要广泛收纳西北五省图书馆、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参与合作,才能使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大为拓展。地方文献的广泛搜集和积累,是做好地方文献工作的前提,因此,研究必须遵循开放式和综合性的方向,提倡新研究方法的利用。理性思考和实践行动相结合,重视文献收集和分析工作,注重比较分析研究,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运用力求能够运用于西北音乐文化建设改革的实践,使研究工作在理论和实践的交叉点进行。

4. 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观点

笔者认为,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开发今后还应当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激活;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要突破以往就文献论文献的观念束缚,真正树立以西北音乐文献为人民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思想,把促进西北音乐文献应用作为方向和导引。第二,注重搜集、分析与应用互动能力的提高;音乐文献的利用要打破以往散杂不系统的局面和利用率不高的模式,将音乐文献的整理立足于实践应用之中,使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整理应用得到全面的提高。第三,注重综合性研究能力的提高;表现在研究方式的综合处理,要加大索引、叙录、书目和文献应用之间的研究力度,及时捕捉西北音乐文化建设实践中具有理论价值和普遍性的问题。

西部大开发需要知识经济的有力支撑;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研究应用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现实可能性;西北地方一次音乐文献是此项研究的出发点;以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应用为基础;以开发和为西北地方音乐文化事业服务为重心;使西北地方音乐文献切实成为西部文化事业和研究的信息资源。构建有西北特色的音乐文献数据库。围绕音乐文献的重组创新和实践应用展开。注重尘封的史料激活为实际应用的可能性,从而使研究的成果具有即时性的应用价值。总之,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调查研究不但是对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的一次系统调查研究,而且也符合西部大开发的现实需求,具有填补西北地方音乐文献研究空白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牟实库、易雪梅、刘瑛《丝绸之路文献叙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

2.《西北书目提要》,国立西北图书馆1944―1948年。

3. 邵国秀、左漫莹等《甘肃省文献资源调查课题》,《图书与情报》1992年第3期。

4.《西北地方文献书目》,甘肃省图书馆1977年。

5. 刘建辉、陈安阳《我国网络数据库建设两点评析》,《图书与情报》2003年第1期。

6.余彩霞《信息组织研究的理论范式构建》,《图书与情报》2003年第1期。

7.《中国音乐书谱志》,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

8.《中国西北丛书》之《目录索引卷》,甘肃古籍出版社1991年。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4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估计,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圆,200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到200亿美圆,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将会从1998年的156亿美圆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圆。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初对电子商务发展所作的报告预测,到2002年,电子商务交易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圆。

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圆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目前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圆的经费支持以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7月,美国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美国总统的倡议下,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决定使INTERNET成为自由贸易区,期限至少为一年。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深信不疑;我国政府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先后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并开始计划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等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作一分析,并简要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与策略。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分析

2.1政策与法律环境

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例如,如何解决税收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又一大难题。在INTERNET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的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型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的线索,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加激烈。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它国家抢占市场。

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出了《关于急需加紧制定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并被列为1号提案。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各种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当中。估计关于税收、安全、认证等法规与标准将会在本年度出台。这也是我国为加入WTO进行的积极准备。

2.2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目前,许多网站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提供了各种交易的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手段(如企业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等),就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它们可以用自己灵活、简便、低成本的优势与大企业展开竞争。企业领导需要在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信息化的方面最需要做什么,立即投入实际行动,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在运用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断收到实际效益,进而增强推进信息化的信心,政府要为企业信息化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好发展规划。

2.3网民的结构比例

根据中国INTERNET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资料,1999年中国的INTERNET用户有8,900,000个,占将近中国人口的1%。相对而言,这一比例是比较低的,而且网民中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比例更要低一些。但从绝对数量来讲,近1000万的网民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人士大约占到网民总数的10%以上,而且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比较稳定。目前,我国的上网人数仍在飞速增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加深,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2.4金融电子化建设

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各国的货币体系区别很大,而且存在汇率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一卡走世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试点与协调,估计在年内将出台一个较为具体的初步方案。对于支付各方(如买者、卖者、银行、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确认。

2.5安全保证系统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这也是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采用了多种措施,然而,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心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INTENET上从事电子交易总是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生产自己的网络防火墙,许多银行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显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电子交易的需要。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电子商务安全运作的综合保障体系。其一,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目前我国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有关管理标准。其三,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2.6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业缺乏的正是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商业人才。人才的匮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中国社会事务所在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数千名公众的电话调查中了解到,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其中很多人能够使用电脑但不懂上网等比较复杂操作。而对于家用电脑的用途,作文字处理与娱乐的比较多,上互联网的极少。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知识型人才缺乏,有待补充。关于这方面情况,目前我国尚未见到具体统计数字。据美国的统计,其国内缺少数十万名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和程序设计师。一些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招募软件工程师。日本、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都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开始了行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2.7我国电子商务与WTO

首先,中国加入WTO将打开国外直接在INTERNET方面投资的大门。根据中美双边WTO协议,国外服务提供者将能够涉及到INTERNET服务的所有方面。在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外方可以在合资企业中保持30%的股份,一年以后可达49%二年后达50%。中国同意按照竞争管理原则承担WTO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其次WTO将会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增加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要求政府出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迅速或至少按年度地将新法律法规或方针告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三,中国将与WTO成员国进行更加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能与全球贸易伙伴互相影响,以便对电子商务形成一种统一的方法。

3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信息产业水平、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政治、法律、文化环境,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适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原则。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5

在第一研究语言现象学分析中,这种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不纯表述的告白(Mitteilen)向作为纯粹表述的独白,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2]在这场以观念物为目的的纯化运动和对经验实在物的清洗运动中,胡塞尔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基本见解,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因为前者可以在独白中略去,而直观之充实行为则与含义意向即赋义根本不同,因为后者是观念意义的个别化,直观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始终是常见的现象。随着逻辑学被标示为一门意义科学,随着作为意义本质性实在相关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义和反含义偏差的双重论证中被排除,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目的昭然若揭: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那里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只不过是以演绎和解释为核心的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在第二卷导言中,现象学认识论动机是作为逻辑学认识论动机的补充引入的,它以纯粹逻辑学概念获得直观的明见性为目的,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无演绎和无解释的现象学认识论已经和第一卷以逻辑学为演绎内核的科学认识论构成了矛盾,[3]而第二卷作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之根”和“基础”的现象学认识论概念,与第一卷认识论只是作为一切科学“根据”的逻辑学的“附属物”的思想实事上也是矛盾着的。[4]不仅如此,明见性研究是那种第一卷引之为论证前提的观念实在论之补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着,它意味着含义学和逻辑学对真理学和现象学的优先性,这已经体现为第一研究中赋义行为对直观行为的优先性,而它们的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在第六研究真理认识名下得到了具体展开。

在第六研究开始,胡塞尔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构成意义的意指功能问题,第一研究实际上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观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实的主题下分析证实的。例如第五研究第四节那个例子:“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看见了并且做出了表述,意义是在感知中还是在表述中构成的呢?必须否定感知的作用,因为在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表述听起来然而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来也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只黑动物飞起来了,腾空而起等等。相反,当感知变化多端时,意义可以保持为一。感知和意义的变化不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个意义下,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个事物时,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极端的情况是,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表述仍然具有意义,甚至是与原先一样的意义。

这个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含义的同一性是独立于感知的差异变化之外的,甚至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含义也已证明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含义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自己的表述行为中”,[5]换句话说,直观并不构成意义,只有表述或更准确的说,只有表述中的赋义行为才构成意义。直观对表述的作用仅限于为表述意义提供充实,它使意向对象当下化,但它本身不构成意义,没有赋义行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冈为代表这样学者认同感知和意义的分离,并将意指和意义看作为表述的专利,他们的观点正立足胡塞尔这里的论证之上。[6]他们没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尔本人也很快对于这个结论的绝对性表示了犹疑,犹豫和动摇是在接下来的第五节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研究中产生的。本质上机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及指示副词等的表述,由于这些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说者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当下经验,所以需要直观的辅助,例如,“这只乌鸫”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述来说,它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指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只乌鸫,只有借助于对该乌鸫的现实感知,甚至是昨天所见到乌鸫的回忆,这句表述的含义才能固定下来。不仅本质上机遇的表达如此,像“科隆”这样的专名,在胡塞尔眼里它是有意义的,也是如此。

以本质上机遇上的表述为代表的主观表述形式使胡塞尔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护第四节刚刚做出的直观并不构成意义的基本结论,他诉诸超越一切直观之外的单纯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义,“这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多义性和歧义性之外的,同样不需要任何直观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尽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确定,“直观给予它(抽象未规定的含义)以对象方向的规定性和最终的差异。这个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义自身必须包含在直观中”,[7]他使用“规定”这样动词来扼要描述直观对含义的所谓“非本真的”贡献,感知只是“规定”抽象含义的行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义,所以结论仍然是,“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8]它只是“实现”抽象含义的现实可能性,它直观地规定对象方向。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含义和直观的区分开来,直观只是意义自我实现的机缘或偶因而已,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节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起来,第一研究对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要进步得多,在第一研究第26节,含义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纯表述含义上,这种含义他称之为“指示意义”,通过直观,它指向具体境遇之中“被指示意义”,即那种现实完成了的完整意义。因此如果直观对抽象的纯表述意义没有任何本真的贡献,那么它对“被指示意义”的贡献就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对直观作用“被指示意义”的认可,胡塞尔比第五研究表现出了激进得多甚而完全相反的立场,他不仅认为,关于“我”的一般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独自形成它的意义”,它的意义只“存在于自身个性的直接表象中”,[9]甚至认为“这个词(指‘这里’)的本真意义在此时对此地的表象基础上构成”。[10]总而言之,现在意义的确本真地参与了意义的构成,并包含意义构成于其身。

遗憾地是,第一研究中对直观构成意义这个问题上的实事分析上的突破,只限于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等一小部分主观表述,随着一切含义的偏差被归于意指的偏差,胡塞尔不惜牺牲意指和意义的本质相关性,直观的意义构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观意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直观和意义仍完成着它们之间的有效隔离,直观构成意义问题上的局部肯定,仍屈从了总体否定的立场。胡塞尔以客观或科学表述为理想语言模型营造着他的表述和意义理论,一切主观表述在理论上都可以翻译为客观的理想语言,一切本真的意义都是客观的观念统一,以逻辑学和数学为典范的精确性概念潜在地制约着胡塞尔的理想语言追求,只是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越论的现象学》中,他才能自觉地对之进行反省和批判。但这里的第一研究直观构成意义的短暂思想,很快就吞没于向客观表述之纯粹意义的还原运动中。

与《算术哲学》的“本真表象”相比,1894年公开发表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是所能看到的、胡塞尔最早对直观主题进行详细研究的文字,胡塞尔本人称之为“《逻辑研究》首个纲要,尤其是第三和第五研究”。[11]直观和映现是作为相对行为概念提出的,映现通过“直接给予的内容而意向指向(intendieren)他者”,而直观“真实地将它们的对象包含于自身”。[12]映现和逻辑研究中的符号行为大致相当,这里内容和对象的区分是关键性的,内容被直接体验,而对象被间接指向。而在大致同时的《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手稿中,胡塞尔一方面进一步指出联系内容和对象两者的是构义(Auffassung),同一个内容可以构义不同的对象;另一方面在直观和映现之间,他补充提出了名为“统摄”(Apprehension)的“映现直观”之中间状况,在外在对象的感知中,常常感知的只是事物的不断变化的部分,它总是指向整体,并构成统一体。他也似乎区分了映现和意向,但它们只具有今天看起来完全不重要的心理差别,它们共同之处则使它们和直观区分开来。[13]

所以映现理论起源于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的分析,并且它和意向基本同义,纯直观则反之既没有一种映现的结构,也不是意向行为,尽管它的定义似乎是严格布伦塔诺式的,它指向并含有“内在的”对象,我相信胡塞尔在这里肯定想到的是内直观。而在外感知中,统摄概念表明的是映现理论在直观分析中的最初应用,体验内容和意向对象开始区分开来。至于构义一词,它没有应用于直观之上,即使在符号行为中它也没有和含义概念特别的关系,它仍是一种无含义的构义。对于《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所代表的直观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有一个简短的评论,他说:“从本书中可以看出,我已经放弃了那里所偏好的直观概念。”[14]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直观内在结构的探索最早出现在第五研究中,在阐述意向体验之可能性时,胡塞尔对感知进行这样的分析:“对我们更重要是在内容的此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被意识到的、但并未成为感知对象的感觉,而后者是指感知对象。对声音的例子的选择或者稍微掩盖这个区别,但并未取消这个区别。‘我听’在心理学上意味着我有感觉;但在通常用法中它意味着,我感知着某物:我听到了小提琴的柔板、鸟的鸣啾等。不同的行为可以感知同一对象,然而感受到不同的东西。对同一个声音,我们这一次是在在空间较近处听到,另一次是在空间较远处听到,反过来也一样:对同一个感觉内容,我们这次构义为此,下次构义为彼……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构义,换言之,在同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对象被感知到。”[15]

这一段引文充分说明了三点:首先对原先的映现结构至关重要的内容和对象的区分,开始全面引进到直观的基本机构的区分中,胡塞尔区分了内容此在和内容对象,前者是感觉体验,而后者是感知对象。内容被感受,对象被感觉,在外感知中我看到的是对象,而不是我对直观对象的体验,感觉体验只有在内在感知才成为对象。而这两者的联系在于,我总是通过感觉指向感知对象的,感觉内容映现感知对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映现概念,但从第六研究22节开始,胡塞尔全面引入了映现理论念,来描述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共同的基本结构形式。根据映现理论,感觉内容他称之为“映现内容”(repräsentierenderInhalt)或“映现者”(Repräsentant),直观对象则称之为“被映现内容”(repräsentierterInhalt)或“被映现对象”。[16]

其次,在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连接点,否则在直观中,我如何通过我的感觉内容意向指向直观对象的呢?引文回答是明确的,正如在《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已经指出的一样,不是别的,正是构义的存在。作为形式因素的构义的存在不仅一般解释了感觉内容如何意向指向感知对象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解释同一感觉内容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对象:在蜡像馆中,根据同一感觉,我时而看到了活人,时而看到了蜡像;或者想一想著名的“鸭兔图”的例子。反之不同感觉却能产生相同对象:一个盒子的每一次旋转,都会产生不同感觉意识,但感知对象始终是同一个。胡塞尔强调说,构义是感知中相对于感觉单纯存在而“多出的部分”,但却是真正“赋予感觉以灵魂”的部分,他有时称之作用于感觉的“构义行为”或“统摄行为”,有时称之为“行为特征”。[17]所以随着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区分的引入,是构义思想从符号分析向直观分析的引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胡塞尔事实上恢复了布伦塔诺那里直观行为作为意向行为的地位,[18]直观不再是没有对象的感觉,更明确的说法是:“每一个感知的特征就在于一种意向:将其对象自身当下的把握,准确说,如其所是般,同时在场和意指的把握。”[19]整个第五研究根本任务是对意向行为的种类和机构做出描述和阐明,其中直观的例子大量出现,胡塞尔的主要结论则可归结如下:一切客体化行为,即最基本的意向行为,直观作为表象而归于其中,都包含有意向内容和实项内容,后者指意向体验,即感觉内容;前者包含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个部分。这三者之中又以意向质料为核心,不仅意向对象是赋予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东西,而且意向本质也是以质料为主和质性为辅所组成的统一体。抛开质性,可以说质料是意向行为的本质,胡塞尔定义说:“质料是包含在行为的现象学内容之中的行为特性,这个特性不仅确定了,行为构义各个对象,而且也确定行为构义出何种对象。……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那个为质性奠基的(但无视那些质料区别的)对象性构义的意义(或简称为构义意义)。”[20]

直观中有意义构成吗?答案毋庸置疑是完全肯定的。只要直观是意向行为,它就具有意向质料和构义形式,这就等于说它具有构义意义。胡塞尔唯一有所保留的原因在于,他甚至想把质性也归于构义意义之列,[21]而在《观念=1\*ROMANI》中他正式这么做了,在这个意义上,广义的构义意义就是意向本质,即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体。包括直观在内的意向行为是通过质料即狭义的构义意义意向指向意向对象的,这种结构是第一研究含义和意向对象关系在行为中的具体化。在第六研究中此分析的积极结果在映现中仍然保留着,他指出,和符号行为不同,那里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22]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基本“要素”。偶而他还曾说道:“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思维’和直观,属于客体化行为。因而可以确定,其他行为绝不能完成意义给予功能……。”[23]

但是,这个看来是极明确的立场就在第六研究开始中动摇了,当第六研究自发地提出,所有的行为是否都是意义给予行为的问题时,胡塞尔想排除的主要不是非客体化行为,他的攻击矛头所向主要是直观,通过“这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样的实例分析,即使面临着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困难,他仍反对说:“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与此相反,他坚持的是,“我们始终将符号行为看作意指行为,看作是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24]意义并不在直观中构成,它唯一发生于表述或符号行为中。第六研究问题的提出之初就意味着对第五研究基本立场的偏向甚至是反动,从而造成了第五第六研究基本倾向相冲突的结果。

在整本《逻辑研究》中,表述在含义的分析中都占有优先性,在第一研究中是如此,那里语言含义学分析实质是为第一卷引为最终目的的纯粹逻辑学表述服务的,含义学分析自觉地以逻辑学表述为理想型。即使在第五研究中,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注意到的那样,意向分析的典型例子仍然是表述而不是直观,虽然两者统一于普遍的意向分析的名下,从而具有最少的非现象学的陈规陋见。而第六研究中的真理学理论却是以表述和直观二元分立为开端的,它是充实的研究前提,但也正是在充实中,表述掩盖和篡夺了直观的意义构成机制和意义给予功能。

例如对表述和直观充实结构进行具体考察的第三章,是以充盈为线索进行的,也就是说直观的作用在于作为充实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不同程度的充盈,使得符号行为的空洞的意向对象在本真映现内容中展示。我听到的“下雨了”这个词的物理声音,然而我对它的感知只是符号构义的基础,它的充实在于我对“下雨了”这个事件的想像或感知,这个想像和感知为符号行为提供“纯粹直观内涵”或“直观映现内容”,也就是充盈。但如果直观的作用被限制在于仅仅为符号行为补充映现内容,那么对直观行为内部的映现形式的探索,即对直观映现内容和直观质料的关系的探索,为充盈和表述行为质料的关系的议题取代了,而作为独立行为的直观,进而它的意义给予功能也遭掩盖和忽略了。

与“下雨了”这样简单的感知事例不同,胡塞尔注意到这样一些可以称之为有较多理解因素的直观事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的碑文”;或“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站”。在这些直观中,词语并不出现,难道这不是直观中构义行为发挥明显作用的证据吗?理解和认识不正是建立在直观行为本身的意义构成上吗?但对此胡塞尔解释说:“当下的直观在心理倾向上引发了联想,联想指向意指着的表述;但仅仅是它的含义要素被激活了,后者现在反过来返回到引发的直观中,和直观混合在一起并具有着被充实的意向。”[25]这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解释,在这里胡塞尔诉诸一种不在场的表述来解释直观的理解和意义因素。与其说不在场的表述统治着直观,不如说直观的意义给予功能被错误理解成了表述的意指功能,直观和表述的二元分立现在在直观中继续着它的分裂:一方面是所谓直观中的表述,另一方是仅被看作为充盈的直观。

但是“下雨了”直观为什么能充实它的表述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不用“桌上有墨水瓶”的感知呢?当胡塞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时,他指出是表述和直观“共同的质料”构成了“认同基础”。以此为契机,从25节开始,他引入保留着第五研究积极成就的映现理论:直观和表述一样,都分别有着各自的质料、质性和映现内容,并且质料和映现内容组成了“映现形式”,在符号行为中,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胡塞尔也提到了他在第一研究所作的意指含义(intendierendeBedeutung)和充实含义(erfüllendeBedeutung)的区分,那里他曾这样说道:“对于赋予意义的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观念把握使我们获得作为观念的意指含义,与此同时,对于含义充实的行为的相关本质的观念把握也使我们获得同样作为观念的充实含义。”[26]值得补充的是,含义充实的行为这里特指“感知”,而充实含义则是“感知中的同一性”,是对直观本身的以质料为主,即构义意义为主的意向本质观念化的结果,它不同于单纯表述行为中的“意指意义”。现在根据第五研究的一般意识分析结果,或者他称之为概念塑造(Begriffbildung)成就的指引下,他说:和符号行为的意指含义相对,“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27]第一研究充实意义理论从而与第五研究塑造的意向本质概念结合起来,共同验证着直观意义构成功能的存在。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中,胡塞尔就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着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表述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成自身”;另一方面他对此又深感不安,觉得表述的含义垄断受到了威胁,从而倾向于认为表述的含义是一种绝对的含义,从而继续排斥充实含义。[28]

充实意义是上面提到的广义的构成意义。但与带有意向分析一般结论性质的质料或构成意义不同的是,充实意义是专属直观的特别概念塑造,因而是对意义在直观中构成特殊确证和证明,这个证明形成了下一节的分析的基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实意义理论是对第六研究开头迷失的再次反转,而第六研究从根本上反第五研究的、表述对含义的垄断和独享的结论,在实践分析上,再次被第五研究挫败。

从《观念I》的角度看待目前这场争论,值得指出的有两点,首先,直观中意义构成与否不再是需要反复辩白的问题,不仅在那里胡塞尔明确表示要将含义和意指从狭隘的表述扩大到整个意识行为,[29]而且在作为意义的意向相关项(Noema)问题上,感知充当着意义构成经典分析实例的角色。其次,表述不再拥有它在《逻辑研究》中对直观的事实上的优先性,与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感知相比,它是建基在基本意向行为上的逻辑层次,对于前表述的意义和含义意向而言,除了赋予表述以外,它再也“不是生产性的”。[30]在意义起源问题上,表述和直观的地位似乎完全颠倒了过来。

如何理解直观行为中作为意向本质的充实意义?由于质料是一般意向行为意向本质的主要方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就一般意向行为追问: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起初涉及的仅仅是质料的存在论定位问题,但在直观行为中,这个问题很快就转变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敏感关系问题,进而引发对意义观念性理解和直观构成模式的置疑。

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问题似乎带有矛盾的性质,观念意义如何能作为实项物,即内部经验到的此时此地的“实在物”被体验呢?众所周知,《逻辑研究》第二卷导言将纯粹逻辑学看作为含义科学,从而将含义与第一卷中的非心理内容的观念联系了起来,所以在《逻辑研究》中,逻辑学含义的观念性内涵占据了唯一合法地位。所谓观念,它是“无时间的”同一性,是和时间中实在或实项的杂多性相对立的概念。不仅如此从第一卷起,观念就是类的普遍性或者说种概念,正如判断的观念内容和实项的判断行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样,真理和认识行为也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卷,它就是一般的本质性的观念含义和个别的非本质的意指行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观念这层含义,它已经形成了在《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问题上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第一卷逻辑学的观念含义具体化在第二卷的个别意向行为中。

但这不是一个逻辑矛盾,它是《逻辑研究》中质料这个概念真实处境的写照。也就说,胡塞尔对质料概念的使用实际上动摇在观念意义和实项内容之间,从而与他思想上一贯坚守的观念和实在的绝对区分前提相矛盾。

在第五研究16节,当胡塞尔最早引入质料概念时,质料是作为意向内容的一种引入的,而所谓意向内容,它是与实项内容相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可以内在给予的经验和经验内容。不仅如此,意向内容是“植根于行为‘种’性质”上的“行为特性(Eigenheit)”,[31]而作为种概念,非实项的意向内容和质料应就是观念内容或观念存在。与此完全一致,他还把质料和质性的统一看作为意向本质,本质只是对质料和质料作为行为一般而非个别特性的说明。当他将质料定义为,不仅规定意向行为的“一般对象”而且也规定意向行为“意指该对象方式”的行为特性,并赋予它构义意义的名称时,考虑到意义的观念特征,它事实上是再次毫无争议地强调了质料的观念性。

但是就是在此后不久,胡塞尔令人十分困惑地宣称,“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部分,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所共同具有。”[32]这看来不是一个笔误,因为胡塞尔马上又说到,在质料意义上,行为“与对象的关系是可体验的特性”。[33]有可以被体验的观念存在吗?为了维护更为基本的观念质料的内涵,是否对此论点应持否定态度?

将质料看作为观念存在具有可疑的性质。意向内容包含着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方面,意向内容是种,但《逻辑研究》没有任何证据可表明,意向对象可以理解为意向行为的种和其中的观念存在,尽管胡塞尔常常提醒读者把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区分开来,但也是只是对之不加以存在设定的理由而非存在差异。问题的混淆看来主要发生在“行为特性”这个概念中,胡塞尔使用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首先质料和质性都是行为中的不可分的“抽象因素”,它们其次也可以为不同的行为所共有。但根据质料和质性是不可分整体的说法,“抽象”指的就是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第5节所说的“非独立性”,而在第二研究40节,胡塞尔特意提醒读者要将这种通过注意力进行的“关注”和种的抽象区分开来;对“因素”这个概念的使用再次印证了这一点,胡塞尔曾解释,“因素”只不过意味着“不独立的部分”而已。[34]其次,虽然胡塞尔习惯称“质料”为“行为特性(Eigenheit),但很难把这个概念和另一个他更常用的行为特征(Charakter)的概念区分开来,他总是用之称呼行为质性,所以两个概念是平行概念。而在行为特征扩大的解释中,它是同时包括质料和质性的意指行为,即使可以作为特征为不同行为共同具有,但它仍不是观念,而是“具体的心理体验”,但却是作为含义本质相关项的心理体验。[35]与行为特性或特征的实项化解释紧密相关的是,胡塞尔虽然称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为意向本质,但却是是“合乎含义的本质”,他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直观抽象产生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36]所以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它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总之,这一切都表明将质料看作观念意义是多么不合理。

必须肯定胡塞尔思想交织在一起的两个基本倾向:一方面质料虽然被定义为构义意义,但还不是观念含义,它只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另一方面,质料虽然是实项的心理体验,但却不是个体特征,而是带有共同性或种的含义那部分特征。前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实在性,而后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观念性,作为具体化在行为中的意义,由于它同时兼具这两重含义,所以与其像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那样同时设定实项质料和观念质料来说明问题,[37]不如说质料的涵义动摇在这两者之间。

作为扩充了的质料,充实意义也存在着上一节故意忽略了的两可性。一方面和第一研究中的定义相称,充实含义是意指含义的平行物,是直观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观念同一性,它是在直观中,“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结果,[38]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这样说道。但他接下来立即改变了说法: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如果意向本质只是“合乎含义的本质”,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作为含义实项对应物的充实意义是观念存在。

更重要的是,在直观行为中,如何看待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呢?在符号行为中,在缺乏映现内容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并不是问题,但在充实意义自身的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正确解决两者的关系形成了远比质料和充实意义的模糊性严重得多的关于真理理论的困境。

胡塞尔的真理理论建立在充实理论的基础上,所谓充实,是由直观行为向表述行为提供充盈。现在根据上一节的分析,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在质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直观和表述具有相同的构义意义,充实意义和意指意义具有同一性。

困境来自德莱福斯的著名分析,他说:“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达到这一困境的步骤:首先,在第一研究中行为被区分为符号行为和充实行为。然后是尤其被认作为充实行为的感知行为,它再次被分为符号成分和直观成分。现在感知行为的直观成分自身再次被证明具有意向内容或符号成分。因此在此存在着意义同意义相符合的无限后退,在任何阶段对意指意义我们具有相应的充实意义。但在任何阶段充实意义都不含感觉的充盈。”[39]

与空的符号行为和充实性的直观行为相对的是意指意义和充实意义的区分,德莱弗斯相信,在直观行为中,如果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相关物,那么它只是在直观行为内重新复活的意指意义,换句话说,充实意义只是新的意指意义,这样所谓的充实意义并未获得充实,它又需要新的直观行为为其提供充实,由此又将产生新的充实意义,由此以至无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充实在本质上是直观和表述之间质料和观念意义的同一,直观虽然表面上为表述的质料提供了充盈,但由于映现内容严格说来是与行为意义无关的个别内容,直观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进入到观念性的充实意义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充实意义才不包含任何充盈方面的东西”,胡塞尔说,“它不包含直观行为的整个内容”。[40]在这种意义上,在直观行为只是符号性的表述行为的循环,因为即使在充实中形成了充实意义,它也完全是意指意义的重复,它没有带来任何新的内容,因此充实就是形式上的单纯反复,对于所谓充实的可能性来说,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填充的鸿沟。

困境的关节在于充实意义只是意指意义的重复,而要想否认这一点就必须回到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中去,德莱福斯本人正是这么做的,他提出了“直观意义”(Anschauungssinn)的概念,他认为应该用它来填充表述和直观的之间的巨大鸿沟。直观意义指的是一种全新的意义概念,它的存在是与其意义对象的直观内容是不可分的。换言之,直观意义是一种“肉身化了的意义”(IncarnateSense),它不同于充实意义概念的地方在于,后者只与直观行为中的解释行为相关,而直观意义直接与直观内容相关,它不能从它使之活跃的直观内容中抽象出来。他认为这是胡塞尔最终所采取的立场,但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采取的立场。

但在我看来,虽然直观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创造性的提法,它的确反映了那些胡塞尔现象学中尚未得到明确化的动机的存在,但是这些动机已经出现在充实意义中,德莱福斯的全部论证建立在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简单重复上,恰恰这一点不能为我所同意。

正如上面所论证的,胡塞尔否定直观中的意义构成,的确反映他具有的表述优先的根深蒂固立场。但鉴于他几乎总是把含义意义上的意义和表述联系起来,与其说他严格反对直观中的意义构成,不如在术语上说,他反对直观中的含义构成。这里所指的含义,在一种逻辑学的观念意义上,和充实意义不同的是,它具有清晰的语言范畴形式和严格的观念性。

所以否认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就具有了隐含的积极意义,它来自于对于直观中的意义形态正确的实事分析,这种分析使胡塞尔相信,直观中的意义不同于逻辑含义,它的观念性地位是难于捉摸的,意义是混沌的甚至是前语言的。但是胡塞尔没有能正确表达这种想法,它总是急于服从表述至上的动机,这就是他为什么有时对直观的意义构成全面否定的原因。

上一节末尾已经表明,胡塞尔对充实含义使用含义这个词表示了忧虑,而倾向于只在表述中使用它。在第六研究28节中可以看到他立场的继续后退,他用充实意义来替换充实含义,而把含义仅理解为表述含义;他不再提充实意义是对直观意向观念把握或观念直观,他称其为对“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产物,从而将其实在观念存在的涵义淡化;再后来,他干脆把充实意义理解为意向本质,一种在直观行为中以质料为核心的具体意义,从而与此前他严格反含义在直观中构成的立场字面上相一致。

在观念内容和实项内容之间动摇的充实意义因此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它不是概念上的含混和混乱,而是对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的更深入的揭示。

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为此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无论书写符号是由木、铁,还是油墨组成,无论对它们感知中的映现内容有何种变更,都不会对表述行为及其意义有任何影响,这里质料和映现内容之间是“偶然的”、“外部的”联系。直观行为与此不同,质料和映现内容之间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胡塞尔解释说,这是因为映现内容,作为“有待于被构义的内容,通过某个相似性或相同性的领域,即通过它的种的内涵”,为质料“设定了限制”。[41]如果仅凭质料,“无法自由决定”将映现内容“构义为何”,如果映现内容以种的方式参与了对对象的构义,即使它通过质料进行,也必须承认映现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质料,或者是构成质料的一部分。关键性的反驳,即映现内容和质料之间的所谓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的差别不再是障碍,因为胡塞尔至少曾赋予质料以实项内容的内涵。这个观点可以在胡塞尔的如下说法中得到充分映证:“另一方面,质料和充盈并非没有关系;当我们将纯符号行为和一个为其带来充盈的直观行为并列时,两者差别绝对不在于,在共同的质性和质料旁移居来了第三者。这至少不是我们将充盈理解为直观内容的那种情形。因为直观内容自身已经触及了整个质料,具体而言对被还原为纯粹直观之行为是如此。如果此事先给予的行为开始就是纯粹直观的行为,那么它的质料同时就是其直观内容的组成部分”。[42]映现内容包含着质料,质料是映现内容的组成部分,这是胡塞尔的结论,形式和内容的绝对区分被打破了。

将直观的质料,或者也可以说,将充实意义置于直观的映现内容之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看作为其实项的组成部分,是在现象学直观意义理论上的进步,即使这里也不能简单说,充实意义是实项的,但的确可以发现直观意义在具体分析中从观念意义向实项意义的“位移”,它类似于康德“图型”在直观和范畴之间的中间地位。

另一方面,如果说胡塞尔曾简单地将充实意义看作为意指含义的模仿,而认为它“不包含直观内容”,那么他的立场确实发生了改变:胡塞尔在一般直观建立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本质关联,在纯粹直观中将质料纳入映现内容中。如果这还不够充分,那么可以继续指出,在内在感知中,胡塞尔实际上取消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是建立在体验内容和对象区分基础上,即使在纯粹直观中胡塞尔还想保留这种区分,[43]但在相即的感知中他完全取消了它,他告诉说:“直观的映现者就是对象,就是它本身。映现内容和被映现内容合而为一。”[44]这里自然没有构义行为的容身之地,所以在谈到作为相即性感知的内在感知时,他说到:“我们简单接受这种体验,而不是释义这种体验的情况下才能具有相即感知”。[45]而在一开始引入构义行为时,他特地补充说,要将相应感知的情况排除在外。[46]而正是此后对内在感知进一步分析中,胡塞尔发现自己无法维持构义行为和构义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47]或者说质料形式和映现内容的两分。与此相关,由符号行为移植到直观中的映现理论和映现直观概念也遇到了直观自身的抵抗,它和作为事物自身给予的直观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尖锐冲突。[48]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在直观中取消意义,而是相反,它期待着对直观中的意义问题一种非形式因素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仍带有映现理论和形式化痕迹的充实意义显然已经不太恰当,毋宁说使用直观意义的说法更好些。

今天围绕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这个概念人们仍产生着巨大的争议,众所周知,胡塞尔在《观念=1\*ROMANI》中,将感知相关项同时标示为感知意义。从古尔维奇、福洛斯达尔到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都将之看作同一的观念意义,但这不能解释胡塞尔为什么在那里将直观的显现和充盈看作为感知内容的意向相关项,充盈和感知意义直接重合了。贝耐特则试图根据1906-1908年的材料考证:感知相关项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它既不是实项内容,但也远不是同一的观念。[49]而根据本文的分析,这种对感知意义的解释可能性道路实际上已经由《逻辑研究》所开辟。而韦尔通在解释感知意义的起源时,试图用发生现象学的综合来反对静态现象学中直观内容和构义形式的二分,将感知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源始直观”和语言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作为语言附属物的“认识直观”区分开来。[50]但本文也认为,决定性的分裂思想动机已经在静态现象学内关于认识直观的学说中出现。最后我对德莱福斯的困境回应如下:德莱福斯正确地指明了胡塞尔真理理论的困境,这种困境由于将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和意指含义简单类比所引起;但德莱福斯忽略了胡塞尔的充实理论中的积极因素,那种来自实事分析的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与表述含义的离心运动所包含的解答可能。

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分册的再版序言中,胡塞尔承认:他“不再赞同范畴映现的学说”。[51]没有理由认为胡塞尔放弃的是映现理论本身,和与之紧密相关的形式和内容模式一样,他一直保持着它们在超越感知分析上的效力,他也没有放弃对观念和本质直观的思想,在先验现象学内他继续提出本质变更的方法。因此,是映现理论应用到范畴直观上出了问题。

范畴直观学说以第六研究第六章为起点。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综合直观,另一类是普遍直观。第六章提供了大量例子,来证明这两类直观的存在,进而证明从感知直观向范畴直观的拓展是合理的。具有代表性的首先是谓词“是”的例子,对“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当我看到一张白纸并且做出“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时,表述获得了充实。但对纸的直观和对白的直观,以及它们形成的感性统一都不足以让这句话得到完全的充实,这里总有一个意义剩余:“白地是着的纸”,它是使白的含义和纸的含义相统一的东西,虽然关于白和纸的感性直观不能提供它的充实,可是“这张纸是白的”中的意义剩余,还是能在我看到一张白纸时形成了充实,因此有一个建立感性直观基础上的范畴感知的存在。在普遍直观中也是如此,我看到的总是个别的红,无论是在直观还是想像中,可是关于红的普遍概念立即获得了充实,一个普遍的红现时被给予了我。因而得以初步确立的两个基本事实是,存在着范畴直观,并且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基础上。

以范畴映现理论为目的的第七章承担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般直观的映现理论,深入地完成范畴直观隶属于直观共同体的论证,并且同时在结构上揭示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可能性。范畴直观有独立的且奠基于基础直观质料吗?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它还可以具有不同于基础直观的质性,但是在映现内容上他发现了“严重困难”,困难来自于如何确定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它构成了整个范畴映现理论的核心,并决定了它的成败。

毫无疑问,作为直观行为,范畴直观必须具有映现内容,否则它就是一个空洞的符号行为。这个映现内容无论如何也不是基础直观行为的映现内容,在“S是P”的例子中,无论“S”和“P”指什么,以及对它们感性直观的直观内容有什么变化,甚至无论构义形式是感知还是想像,“是”都通过它们之上的范畴直观自身给予,所以在奠基和构义形式的所有变换过程中,对于每一个被奠基的范畴直观来说,映现内容都是同一个。因而范畴直观存在着自身的映现内容,范畴直观就是映现。

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胡塞尔回答说,它是心理纽带,是联结基础行为的心理纽带。心理纽带概念明显是《算术哲学》中“心理联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心理联系建立在集合连接基础上,它连接的是抽象掉料其个别内容的元素,从而形成不受制于其元素内容心理联系,而这正是它和物理联系根本区别之一,此外,作为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现象或心理行为,心理联系也是反思内容或内感知内容。[52]

这些规定在《逻辑研究》几乎都保留了下来,它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胡塞尔对心理纽带那些说法:心理纽带不是一个建立在其元素内容属或原始属基础上的感性统一(物理联系),作为奠基的心理纽带,它从感性直观内容多样性中解放出来,这是它之所以能充当范畴直观映现内容的基本原因。它也解释了胡塞尔为什么突兀地称映现内容为反思内容的谜底,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将映现内容的体验混同内感知会带来的麻烦。根本的不同是,与直接成为范畴对象的心理联系相比,心理纽带作为心理的统一不再是客观的统一,行为的联结不是客观的联结,它最多帮助客观的联结即范畴现象出来,它只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

但是胡塞尔经常强调指出,心理纽带联结的不是任意的行为,作为范畴直观基础行为的只能是感性直观。例如,在算术等式中,被意指的同一性并不被体验和被感知,只是被意指;而在两个感知或想像中,颜色的同一性则是或多或少地被充实了的同一性。范畴直观所构义的是“在现实的(‘现实的’即是说本真的、直观的)认同和合取等等之中被体验的心理纽带”。[53]心理纽带因此是基础直观行为联结中的心理纽带,这也是为什么像图特根哈特这样的阐释者认为“范畴行为的直观性取决于综合的(在感性上受限制的)现时实行之真正决定性特征的原因”,[54]换句话说,范畴直观之所以是直观,建立于感性直观及其现时联结的基础之上。

胡塞尔继续着他对心理纽带的研究和限制,因为心理纽带联结是基础行为,但是它联结的看起来不可能是基础行为自身的映现内容,如果那样,它与心理纽带的抽象特点相冲突,从而让范畴直观的完成受到感性内容变化的影响。所以“我们确定,综合的因素绝不在属于基础行为的映现者之间产生任何直接的纽带”。[55]映现内容不构成基础行为的行为特征本质,心理纽带联结的基础行为的“心理特征”或“属的体验”,它就是行为的“意向本质”,另一方面也简单说就是行为的质料,“基础行为综合中的范畴因素所联结的不是基础行为的本质之外的因素,而是它们双方的本质之物;它在任何情况下都联结者它们的意向质料,并且是在真实的意义上奠基于其中。”[56]本质性的质料“超出”偶然性的映现内容,只有它才能充当为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奠基的使命。

胡塞尔没有意识到,范畴映现得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范畴直观的质料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现在它的映现内容同样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上,虽然以心理纽带把它们联结起来。范畴映现因而有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构,它的质料,作为基础行为质料的组合,构义的是作为其基础行为质料联结结果的映现内容,简而言之,质料构义的是对自身的体验。像门什这样的敏锐批评者因而指出,范畴行为实际拥有自我充实的结构,他归咎于质料概念的歧义,作为观念内容的质料现在对自身的体验,对实项的属体验进行构义。[57]鉴于这种属体验不是别的,它就是作为实项体验的质料本身,结果是,在范畴直观中质料的观念面对实项面进行了自我构义,或者说,实项质料对观念质料进行了自我充实。

它带来另一个困难是,如果范畴行为建立在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基础行为还有必要是直观行为吗?符号行为与直观行为拥有相同的质料和意向本质,映现内容一开始就必须被排除,看来范畴行为奠基于符号行为也能完成直观,对于范畴行为的质料和映现内容而言,符号行为都是充分的。理论上,这里没有也不需要感性直观的“现实实行”,空洞的符号意指满足范畴直观的一切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范畴直观在范畴映现中完成的自我充实就是自我摧毁。

第二个困难在实践上体现在第一研究关于观念直观的学说中。在第一研究中提到观念直观的几处,[58]观念意义来自于对赋义行为的观念直观,而那里赋义行为是表述行为的同义语,直观是对赋义行为的充实,因此观念直观的基础行为只能是表述。在第二研究引论中,他甚至说:“含义和表述的关系就是红的种类和直观的红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他也提到了基础直观,但这个基础直观是什么呢?它是“被理解的表述的体验”。[59]在我说出“拿破仑”一词,我就完成了观念直观,因为无需对拿破仑进行想象或图画的观看,我内在体验着这个表述行为,并完成对这个表述行为的观念直观。如同对质料心理纽带的内感知内容取代了真实的映现内容一样,对表述行为的内在感知偷换了对行为对象的感知,造成的结果是,纯表述等于观念直观。

图根特哈特和门什解释上的冲突是胡塞尔范畴映现理论内部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质料概念的两面性:范畴直观的质料同时也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也在于范畴直观中对象和质料的一般性和感性内容的特殊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是胡塞尔拒绝感性内容的构义内容地位,从而让范畴直观切断了和现实感性内容的联系,远居于一般质料和意义的自我规定之国。尽管无法证实是何种理由迫使胡塞尔放弃映现理论在范畴直观上的应用,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范畴直观的直观性取决于可充实的质料,或者说充实意义,为了规避质料自我充实的难题,这意味着,仍需对基础直观的感性内容和范畴直观一般质料的关系做出有效回答。实际上,建立在质料形式和直观内容截然二分基础上的构义理论遇到了它的基本限度,意义的起源并非来自构义质料和直观内容的关系,这里没有一种分裂了的意义形式和直观内容的重新聚合。在晚期的《经验与判断》中,由于观念意义不再被看成本质,那种作为范畴映现理论替代物的本质变更理论似乎也失去了效力,这意味着观念意义问题必须最终直接诉诸来自直观内容的一种发生学解释。

在一种对象化了含义上,范畴直观是意义是否在直观中构成问题深入的回答,这是因为范畴直观同时具有两重意义:一个对象化的观念含义和一个非对象化的充实意义,第一个含义取决于对第二个意义机制作用的回答,而后者又取决于如何解释充实意义和直观内容的关系。《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从而表明自己首先和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意义的感性起源理论,尽管它仍深陷形式和内容模式的桎梏之中。

直观和意义的问题是《逻辑研究》中最复杂的难题,它反映了现象学创始人在这个问题的自相矛盾的各种努力,但同时也留下了他思想运动的珍贵记录,它触及了《逻辑研究》几乎所有关键性工作及其限度。如果把《逻辑研究》这部现象学历史上的经典之作比作一个幽深曲折的迷宫,我相信,直观和意义问题则是走出这个迷宫的阿里阿德涅之线。

[1]由于胡塞尔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是出于术语习惯原因,而不是内涵上的区分,一开始不应严加区分它们的不同,只是在后面的研究中,我才指出胡塞尔有时更倾向于把意义看作行为中的具体意义,在表述中使用的含义则更注重它的逻辑观念内涵。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A52-53/B152-53。在《逻辑研究》基本术语和文本的翻译上,得益于倪梁康先生的三卷出色译本(上海译文,1994-1999)颇多,个别基本术语的不同译法都标出了德文。

[2]胡塞尔并未用这个概念命名第一研究的工作,我从德里达《声音与现象》(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但是我也不在德里达所主张的所谓“先验还原”意义上使用它,而是根据波姆(R.Boehm)所考察的结果,将之理解胡塞尔此时真正具有的“限制”含义。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68,122页以下。

[3]对比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年)A20-21/B120-21和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论》(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5)§63。

[4]对比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A20-21/B120-21和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论》A224、§64、§66。

[5]《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B214。

[6]参见穆里冈(K.Mulligan),《论感知》,载于史密斯和伍德霍夫主编的《胡塞尔剑桥指南》,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第171页。

[7]《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B214。

[8]同上书,A486/B214。

[9]《逻辑研究》第一卷,A82/B182。

[10]同上书,B185。

[11]胡塞尔,《逻辑学和认识论导论——1906至1907年讲座》,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第443页。

[12]胡塞尔,《文章和书评(1890-1911)》,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9,第107到108页。

[13]同上书,第406页以下。

[14]《逻辑研究》第二卷,A504/B232注。

[15]同上书,A360-361/B1381。

[16]参见上书,A562/B290、A360-361/B291。

[17]同上书,A385/B2363

[18]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那里,作为意向行为,感知是判断,而不是表象。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劳特里奇出版社,1973,第20、24页。

[19]同上书,A365-366页。

[20]同上书,A390/B1415-416。

[21]同上书,A559/B288。

[22]同上书,A563以下/B291以下。

[23]同上书,A524/B253。

[24]同上书,A532/B260

[25]同上书,A532/B260

[26]同上书,A51/B151。

[27]同上书,A567/B295

[28]《逻辑研究》第二卷,A52/B152。

[29]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第285页。

[30]同上书,第287页。

[31]《逻辑研究》第二卷,A375/B1398。

[32]同上书,A387/B1411。

[33]同上书,A388。

[34]同上书,A260/B1267,请对比A400/B1426。

[35]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6/B14、A100/B199、A322等。

[36]同上书,A392/B1417。

[37]参见史密斯(D.W.Smith)和麦克因斯泰尔(R.Mcintyre),《胡塞尔和意向性——对心灵、意义和语言的研究》,李艾德尔出版社,1982,第116页以下。

[38]《逻辑研究》第二卷,A567/B295。

[39]德莱福斯(H.L.Dreyfus),《胡塞尔的感知理论》,载于德莱福斯主编,《胡塞尔、意向性和认知科学》,麻省理工大学出版社,1982,第105页。

[40]《逻辑研究》第二卷,A568/B296。

[41]同上书,A565/B293。

[42]同上书,A560/B288。

[43]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554以下/B283以下。

[44]同上书,A590/B2118。

[45]同上书,A712。释义是构义的同义词,在第二版中胡塞尔用构义概念完全取代了释义。

[46]同上书,A363/B1364。

[47]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第106页以下,另请参见索可洛夫斯基,《胡塞尔构成概念的形成》,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年,第99页以下。

[48]参见贝耐特(R.Bernet)、凯恩(I.Kern)、马尔巴赫(E.Marbach)主编,《胡塞尔现象学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第116页以下。另请参见让(B.Rang):“映现和自身给予性——胡塞尔早期作品中感知现象学的窘境》,载于《现象学研究》第一期,1975年,第105-137页。

[49]贝耐特:《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载于耶瑟林(S.IJsseling)主编,《胡塞尔专刊和胡塞尔研究》,克鲁沃出版社,1990,第61-80页(参见倪梁康先生译文《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赵汀阳主编,《论证》,1999,第150-170页)。

[50]韦尔通(D.Welton):《意义的起源——对胡塞尔现象学开端的批判性考察》,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3,第212页以下。

[51]《逻辑研究》第二卷,B2=5\*ROMANV。

[52]胡塞尔,《算术哲学》,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6、63、68、69页等。

[53]《逻辑研究》第二卷,A645/B2173。

[54]图根特哈特(E.Tugendhat):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真理概念,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1970,第123页。

[55]《逻辑研究》第二卷,A646/B2174。

[56]同上书,A647/B2175。

[57]参见门什(J.R.Mensch),《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存在问题》,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45页。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6

作为从小在农村长大的孩子,可能对农事不是十分的清楚,对农活不是非常的会做,但对农村状况还是知其一二。本人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大多特指西部地区)主要面临这如下问题:

第一,农村耕地少,剩余劳动力多,导致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

当然,耕地少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中国的耕地面积每年都不断地减少,这是众所周知的。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农产品品种改良,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得到大的提高,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剩余粮食增多,基本农产品(小麦、普通玉米等)价格较低,以及受国家部分农业指导方针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民思想观念的改变和农村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一些地区由原来的种植粮食作物向一些收益较好的经济作物转变,同时也有一些地区由传统的农业生产向商品农业进军,农业生产机械化,生产工序更加简单化,导致实际投入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进一步缩短和降低,对劳动力数量的要求越来越低。加之,近年来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状况的改善,促使可用劳动力年龄范围扩大,农村可投入劳动力增多等诸多原因,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但由于这些地区长期经济基础较薄弱,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极为低下,农村自身很难解决得了剩余劳动力问题。尽管,近几年农村兴起了一种新型经济——劳务经济,通过对外劳务转移的方式来解决农村劳力资源浪费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村经济状况,但是少之又少的对外劳务渠道还是很难满足得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要。其次,由于农村劳动力本身文化素质低和户籍限制等一系列问题,劳务输出后的绝大多数(特别是年轻人)最终还是要返回农村,从根本上不能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多的问题。

第二,小农经营,农业生产规模小,不能适应大机械化生产的需要,农业生产合作程度低。

受政策的影响,广大农村长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分散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提高,小农个体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以及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三,农村养老问题成了当下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和谐的主要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近年,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状况的改善,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加剧,城乡一体化程度提高,城市经济取得巨大的发展的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一些年轻人为了生计,迫不得已将一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留置在家,导致老人生活孤单寂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更有甚者,直接抛弃父母,使得一些老人贫病交加等。这些问题存在的同时,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无疑也成了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潜在因素,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农村的养老问题,早应该值得我们重视,其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平等现象,一旦社会新型知识农民阶层产生并觉醒,很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阶层矛盾,甚至导致一定的社会危机。同样作为社会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一样为社会创造财富,农民也应该平等的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而几十年来这项政策无论其养老保险水平的高低,一直未能惠及农民。分析其原因:它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几千年来农民阶层一直处于社会的底层,作为社会的弱势阶层,新中国成了以来,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最初农业占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为了实现国家的工业化,采取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方针,为了最大限度促进现代化建设国家的政策一直向城市倾斜。此外,中国有近70%的人口属于农村人口,而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尚没有能力提供这样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国家在农村大力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养老过程中看病难的问题,但并没有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的经济困难。十七大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尚处于试行阶段,希望此项政策的推广能够为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希望。

第四,农民没有形成自己的代言组织,自身的呼声不能形成社会影响力,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下的中国社会,中国的农民都是以一个弱势群体的状态存在的。农民阶层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自身本身没有掌握能够满足自己利益的权利,而又没有一个可以为自身阶层代言的组织,与其他阶层相比较,无形中农民阶层在无力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带上了枷锁。所以,当代中国要想转变农村经济落后的状况,农民必须得有一个能够维护自身阶层利益的代言组织,来反映农村状况和维护农民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不平等待遇,让农民真正发出自己的呼声。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借鉴一些世界上农业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农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法国,它有数量庞大的农民组织,概括起来有五大范畴:农民工会、农民协会、农民会议、农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行业)组织,日本通过农协来促进农业的合理、科学、快速发展。

第五,农民自身素质低,思想观念得不到转变,维权意识差。

农村经济的改善,不仅需要一个有力的代言组织来反映农民的心声,增强农民阶层的社会影响力和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此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农民素质,特别是要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全国农民人口有8.7亿,其中有4.85亿农村劳动力。据统计,农村劳动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2%,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有9.1%。”(《增加农民收入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朱远明,山东菏泽牡丹区委党校)改变以往由于农民阶层自身力量的薄弱,在利益受损时无能为力而忍气吞声的思想观念,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的维护自身利益。例如,近年来西部地区出现“温室经济”,但是由于菜农没有组成具有一定实力的自身组织,多以单一家庭经营,规模小数量少,导致蔬菜出售价格仅为市面销售价格的一半,给一些商贩带来了可乘之机,谋取暴利,却只能忍气吞声,不懂得通过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水资源缺乏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

目前,水资源缺乏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近年,由于气候原因的变化,仅数十年间水资源缺乏的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严峻。记得,十年前家乡附近的水渠里,无论闲忙季节,总是溪水潺潺,叮咚作响,地下水位也极高,只几米就可以喝道清凉可口的地下水。但仅仅几年的时间一切都变了,农村自家井水枯竭,地下水位有几米下降到几十米甚至几百米,沟壑干涸,农业灌溉更加加剧了地下水位的降低。由于水资源的缺乏大面积的农作物枯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七,农村自治机构(农村居民委员会)不能摆正自身位置,机制不健全,民主不完善,目标不明确,多以“政府老爷”的形式行使集体权利,不能很好的维护农民利益。甚至,村官成了一个谋取利益的职位,逐步让无数人向往,中国村官选举中拉票、买票、抢票、行贿等行为时有发生,村官与商品粮公司、上级政府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从农民身上牟利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这样的组织能够为农民谋取利益吗,能够代表农民发言吗,这些反映出农民自治组织现在尚处于一种低级阶段,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很多历史上积累的因素和现今新出现的因素,农村经济在向前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弊端,亟待我们去解决,我们应该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考虑,妥善的解决农村问题,大刀阔斧的实行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整体经济实力,开辟农村市场,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如何解决农村问题成了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问题,有人提倡通过农村工业的方法就地解决,这样的方法固然好,也可以避免许多社会问题,诸如农村养老问题、降低城市人口过多等导致的交通、住房、环境等问题、降低城市人口失业率等。但是,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因素:资金问题、产业发展潜力、形成良好的可持续的企业发展道路。

因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缺乏,我们在发展农村经济的时候最好是通过吸引外资的方式发展农村工业,通过一些优惠政策(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以此来解决部分劳动力,从而也避免了一定的风险,以免劳民伤财。特别是借助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产业转移的机会,大力吸纳符合自身实际的产业。

如果通过自主发展集体工业的方式,建立农村工业,应该要通过充分论证和考察研究其可行性和产业发展潜力。一旦企业成立要引进一批关键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同时还要避免政企不分、胡干、蛮干等弊病。

农村企业的建立还要充分考虑自身农产品优势和剩余劳动力优势。建立农村企业要将目标放在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农业衍生品的制造上,要建立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此来提高自身农产品的附加值,解决更多的闲散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产品要有自身特色,形成品牌。

此外,还可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如餐饮业、旅游业等。有条件的乡村可借助其具有的环境和土地优势等自然条件,建立“农家园”、“度假村”“旅游开发区”等服务产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

发展劳务经济是目前增加农民收入最常用,也是最快捷,见效最快的方式之一,但是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落后的问题。劳务经济大多都是将大量农村廉价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样将能极大的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物价水平的提高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这样农民工的劳务收入只能是一步步的跟上物价上涨的需要来满足家庭消费、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但对于振兴农村经济并非最为恰当的策略。长期的城市劳务,有可能使得农村经济荒废,其潜力永远也不能得到挖掘,只能维持现状,这不是我们改变经济状态的最有效的方法。相反,鼓励农民创业或许是更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策略。

所以,富裕农民根本要靠农村,振兴农村还是要靠农村。

由于长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大多数地区土地经营权分散,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分散经营的方式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不适应大机械作业的需求,为农作物的推广带来了难度,同时不利于农业的统筹管理和规划,进而阻碍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发展之路和绿色农业的推广。

针对这个问题,我尚且没有自己的看法。土地是农民的根,中国农村有句土话“手里有粮,心里不慌”,充分说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博弈,根本上就是为了土地,如今好不容易农民阶级有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通过土地集体所有的方式保证了其稳固性,并结束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想让他们突然间放弃土地是一件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要想将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从农民的角度考虑,最主要的是要先解决农民当下的吃饭问题,其次还要考虑农民的养老问题,所以要解决土地集中经营的问题,必须得有让农民完全信得过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在土地集中管理的过程中有可能还会产生很多我们暂且预想不到的社会问题。

不过我们首先应该明白土地集中后农民和土地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经营权属于谁、使用权属于谁。

现阶段我们可以这样做一尝试:保留农民土地的经营权,通过自愿的原则签约让出土地的使用权,由集体将土地集中成片,将这些土地按最高价格整体租赁给一个单一的个体,进行统一种植、管理规划,在将租金按原价返还给农民,一定情况下可以帮助让出使用权而失去工作的农民联系工作(如果能够让出土地的农民应该都另有出路)。当然,这个措施实施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困难,甚至有可能不是长久之计,但是如果农民尝到了这样做的甜头,更多的农民顺应潮流,将那些没有办法出去另谋职业的人留下来参与土地的种植工作,并给与劳动报酬,有可能可以为农业的发展某一条新的出路。此外,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工业来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并制定与之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配合它的顺利实行。

加快普及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农民阶层的后顾之忧和限制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和拓展农村消费市场。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水平有限,农村数量较多,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分阶段、有步骤、小幅度、按区域经济实际进行,避免一风吹、一刀切。就目前来讲,首要解决的是现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独立的经济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确保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同时,也为农村青年劳力减轻了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减轻养老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束缚。然后,再逐步的推广和完善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正当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的问题,政府要加大农村地区的政策和法律宣传,组织农民进行法律、政策和农业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改善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通过动员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力量,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予以关注和曝光,切实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些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增强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和市场竞争等环节的竞争力。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过少,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等内外因素使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步履维艰。具体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根据我国的实情把保险资产证券化,实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等措施有利于我国保险资产转移风险、增加保值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

2008年初春,中国南方发生了50年一遇的雪灾,给国民经济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损失,其中逾半数集中在种植、林果等农业领域。但农业保险在灾后赔付的只有5770.8万元。我国是一个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探索建立适合国情和产业政策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发展模式是我国转向现代化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这次雪灾更是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缺陷:农业部数据显示,各种农作物成灾8764万亩、绝收2645万亩,因灾损毁塑料大棚60万亩、受损农机具64万台、机库棚62万平方米。但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就4000万元。农业保险迅速萎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险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农民长期的思维定势认为天气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缺少人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认知,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二是我国农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使一部分农户意识到不能靠天气吃饭,相对农民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纳的保险费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资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着资金不足,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迟缓,抑或部分地区停滞。2008年南方雪灾农业损失占总损失1516.5亿元的逾半数,赔付额不到4%就是例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救助机制化、政策化还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是空白,遇到灾害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完全没有制度依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赔付与求偿的矛盾。

(三)赔付矛盾

在测定赔付时,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一个“利差效应”。在农业灾害面前,农户和保险公司都是“经济理性人”,农户要求赔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据往年收入产生的预期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农作物的现实生长情况来测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农户感到“得不偿失”;对于农户的求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是“过度赔偿”。这也导致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分析

(一)明确农业保险目标,健全法制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政策性很强,它对相关的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实践看,农业保险有两大政策目标:一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二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做出具体规范。鉴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必须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为主,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考虑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应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战略不尽相同,各地应在遵循本地规律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保险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农垦背景,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团以财政部下拨的1亿元人民币救灾款作为资本金,成立了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区域内试办农业保险。20年来,保费累计收入21.83亿元,累计承保1.6亿亩的农作物,理赔面积累计达5345.47万亩,共计为农业生产支付赔款15.86亿元,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73.26%,加上20%左右的综合经营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2006年,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0%以上,促进了兵团农业生产稳定和发展。

其次,广大农区,农户土地分散、规模狭小,收入太低,农民一方面缺乏保险的物质基础,也缺乏合作保险的意识和动机。农村地区完全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造成了“费率太低保险公司赔不起,太高了农民买不起”的状况。李军在文章中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农业保险按完全商业运作必然失败。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一)保险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利益诱导监督机制

保险资金应该多渠道、多方式的筹集,要以政府为主,体现保险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风险基金,让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低、收益高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农户缴纳的保险金以法律形式规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红,使他们手中的钱变成生息资产,以此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保险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如何监督操作的问题。林毅夫教授在国际学术界首次将监督理论引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在集体生产中,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劳动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生产队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农业作业天然具有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和时间上的季节性,劳动监督非常困难。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我们把这种模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来,把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纳入一个体系:政府和农户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监督农户以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农户又可以监督政府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让其互相监督和制衡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保障。这种保险模式更适合于新疆兵团,因为户均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科技含量高,兵团农业引入滴灌技术亩均总成本达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损失后果就很严重,必然引起农户的重视。另外,新疆兵团在全国免除农业税的情况下,其农户的农产品仍要统一上交,由国家统一定收购价格。遇到天灾人祸就会“倒挂账”(亩产出小于政府规定的产量),如果没有保险,农户好几年都要背着负债的压力,极大地挫伤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

据GAO(u.S.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计算,2000--2006年美国政府为农业保险支付成本累计达216.78亿美元,平均联邦政府支付70%,农民只支付30%。发达国家财力强,农业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行高风险、高成本和政府高补贴的传统保险模式;而我国财力有限且农业人口比例大,必须要创新模式。有报道显示,中国政府拟将农业保险的纯保费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财政已分别拨出10亿元用于补贴农作物保险和生猪养殖保险试点,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冻类似的灾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来说也是捉襟见肘。从目前我国农业险的情况看,商业性农业保险萎缩,政府财力有限,引进外资还存在一定困难。选择建立一个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民投资管理的经济组织模式,合作共济制比较合适:超级秘书网

1合作共济制的成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选择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追求成员收益最大化。

2投保人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剩余,也可转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8

一、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关于内幕信息,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3年8月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内幕交易问题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条例》第81条将内幕信息定义为:“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办法》第5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该条文又具体表列了26种信息为“重大信息”。

《证券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含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该规定包括了两层含义:(一)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不问这些信息日后是否会真的实现;(二)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及与交易有关的行为中被利用的(这种交易包括在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交易)。由此可见,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从信息所处的状态看,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内幕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信息,具有精确性,仅仅是谣传不能构成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是与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

4.内幕信息是对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价格敏感的信息。

《证券法》第69条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本法第62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而《证券法》第62条第2款中所列重大事件为:”(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动;(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对《证券法》第69条第2款第8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的重要信息“的规定,应理解为政府在经济管理及宏观决策方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对证券市场供求关系产生影响的重大的非经济性信息。该条款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助于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定。

与前述《办法》相比,《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界定抛弃了《办法》的以内幕人员来界定内幕信息的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更准确地把握了内幕信息的本质,是科学的。

二、内幕人员的含义和范围

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故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活动的主体。所谓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6条第1款)。

《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其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主要指:(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职员;(二)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四)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有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五)其它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关于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内幕人员,我国证券立法没有相应规定。根据台湾证交法,上述人与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本身一样,只要获得了内幕信息,就必须承担保密的法律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的证券交易,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等人之配偶、子女是最容易被董事等人用以变相从事内幕交易或从董事等人处获得内幕信息而直接从事内幕交易之人,虽然对这些人的防范可以通过限制第三人交易的方式达成,但是,台湾证交法以立法明定这些人为内幕人员的做法对于有效扼制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一定意义。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刑法》第180条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一)如何把握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

《证券法》颁布前,学者在讨论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如:1.以新闻会的形式公布;2.通过全国性新闻媒介;3.市场消化消息;4.只要有相当数量的股票分析师知晓即可,即使大部份投资者不知情,亦算公开。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上内幕交易制度的“公开”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信息实际存在的状态,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开(信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和实质意义的公开(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且为社会所占有、消化和吸收,进入了公共领域)。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是指一种行为,指发行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将重大信息向证券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报告或公布的过程。①《证券法》对内幕信息是实质公开还是形式意义的公开没有具体界定,从而导致对内幕交易的控制是从宽还是从严在立法上不明确。

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对内幕交易的规定严格。反映在对信息“公开”的界定上取实质意义的公开,即信息公开后,在没有为实际的投资者获悉之前,该信息仍然视为内幕信息。典型的案例是SEC诉泰沙哥尔夫案。被告因在本公司向新闻界探矿成功的消息后约30分钟即在市场上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而被判定为内幕交易。③我国《证券法》第64条作出了一个与内幕信息“公开”相近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证券法》第64条在条文中虽未明确表示是对“公开”的解释,但就其内容而言是与《条例》第81条第9项的规定基本一致且有一定发展的,因而我们认为,认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应当是:“内幕信息已按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实施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只要发生在内幕信息已按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之后,便不可能构成违法。

(二)如何正确判定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件:其一,存在着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据此,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应该包括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信息。这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有关证券交易。如果行为人仅知晓内幕信息,但没有从事任何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内幕交易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这是内幕交易行为的最终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了该信息,但并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虽进行了有关证券交易,但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则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内幕交易中短线交易的归入权

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和内线交易。所谓短线交易,就是指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的期间内(一般为6个月),买进发行公司股票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进,以赚取差价利润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即传统内部人。他们具有特殊地位,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低价买进发行公司的股票,然后高价卖出。但要指控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和操纵股市在举证上比较困难,所以从安全性角度和稳定投资者心理的角度出发,各国证券立法都采取一种特殊的事前防范措施,即规定内部人员短线交易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人权。这种方法简便实用。

我国《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人,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或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持有该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根据以上规定,有关规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或在法定期限内买卖股票的,都是属于违法的,被禁止的,也就是说,不论他们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他们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他们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持有、买卖某种股票的行为,都是被依法认定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四、关于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证券法》在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这一违法行为时,并未坚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也即不以当事人的“恶意”为必要条件。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这种认定、泄霹内幕信息的归责理论从主观归责向客观归责过渡的观点也是符合现代反内幕交易的立法潮流的。我国《证券法》所作的这种客观归责的规定,显然是吸取了国外同类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时,更有利于实践操作。

五、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民事赔偿的国外立法例

内幕交易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其进行的内幕交易而给一般投资者及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英美法系是以违反信赖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来对责任人进行民事责任追究的。由于内幕交易的相对人很难确定以及很难证明内幕交易与受害投资人的因果关系,所以,英国立法者不支持普通投资者对内幕人的索赔。民事赔偿采用利益归人公司(参见《英国内部人员交易基准》第4条)。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立法要求向善意为相反买卖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加拿大除对为相反买卖的当事人负损害赔偿外,如与公司有特别关系者,公司得请求将利益归人,负双重责任。

我国《办法)第14条规定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及短线交易之归人权。由于现代证券交易大多是靠众多投资者的集中竞价和电子计算机的自动撮合完成,投资者多,转手率高,对于因内幕交易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之认定及由于该交易所遭受损失的计算均较困难。所以,《证券法》对因内部人员交易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原告的认定以及民事赔偿的金额没有具体规定,因而缺乏可行的操作方案,使民事责任条款被束之高阁。

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应该是内幕人员为内部交易时为相反竞价买卖行为的善意投资者,具有对内幕交易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资格。

(二)关于赔偿数额

研究探讨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中国啤酒行业已成为全球食品饮料市场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伴随着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国啤酒饮料行业的并购频繁发生,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提高。本文以青岛啤酒公司为例,分析其并购式发展的内部和外部动因,探讨公司并购的多种模式,总结了青啤公司规模扩张所实施的并购模式的适用性,试图为其他企业的并购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希望推动中国啤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啤酒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其前身是国营青岛啤酒厂,始建于1903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青岛啤酒”成为国际市场上具有知名度的中国品牌之一,行销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一、并购模式发展的动因

1.内部动因

(1)低成本扩张

青啤公司实行“高起点发展,低成本扩张,先做大,后做强”、以“名牌带动”、“资产重组”为核心的“大名牌”发展战略,并充分发挥品牌及技术优势,获取规模经济,力争把青啤公司建成具有跨地区、综合性的大型企业集团。青啤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投资新建分支机构来扩大生产能力;二是通过并购获得现成的生产能力。比较两种扩张方式,后者的一个突出优点在于“快”。青啤公司强调了企业发展中的机会成本,通过不断的并购迅速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

(2)改善产品结构

中国的啤酒市场呈金字塔结构,塔尖高档产品所占的比例不足20%,而潜力巨大的是金字塔的基础部分,超过80%的中低档产品市场。青啤公司要想保持中国啤酒市场的领导地位,必须要适应这种产品市场结构,以相应的高、中、低档产品对应不同的市场结构,调整原有不合理的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在继续以“青岛啤酒”巩固塔尖高端市场的同时,根据各地区、各层次消费者的不同需求,通过并购地方品牌来开拓潜力巨大的中低档消费市场。在确立“青岛啤酒”高品质的同时,以品牌群来开发中低档啤酒市场。青啤公司在品牌群的基础上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根据南北地域、季节差异所形成的啤酒口味不同,在原有优势品牌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系列啤酒:鲜啤酒、淡爽啤酒、纯生啤酒等新产品。

(3)实施大品牌战略

青啤公司奉行以“名牌带动”为核心的大名牌发展战略。“青岛啤酒”这个大名牌是青啤公司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产品。青啤公司在中国各地进行的一系列并购活动,无论是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还是为了获得专门资产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都是围绕“青岛啤酒”这个大名牌而展开的,通过“名牌带动式”的横向并购以增强啤酒品牌的含金量和影响。在扩大稳定国内市场的基础上,青啤公司努力谋求进入海外市场的途径,把“青岛啤酒”做成世界级的大品牌,青啤公司的愿景是“成为拥有全球影响力品牌的国际化大公司”。

2.外部动因

(1)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啤酒业随着行业整合的进行,地方保护的削弱,市场竞争逐步加剧,2007年中国啤酒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规模厂商约为l3家,并开始进入激烈的整合阶段。其中,“雪花啤酒”依靠着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能力,自2004年以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已经成为青啤公司最重要的竞争对手;而“英博啤酒”已经位居中国啤酒行业第三的位置;表现一直平稳的“燕京啤酒”也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布局并在不断地扩展,具体见表1所示。上述三个主要竞争对手均影响着青啤公司未来的发展态势和竞争地位,因此,青啤公司需要加快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

(2)提高品牌影响力

中国啤酒行业正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品牌竞争带来了品牌的分化,随着行业整合的进行,将会出现几个全国性品牌主导市场的局面。由于中国啤酒企业在品牌推广方面的努力,高端市场全国性领先品牌有可能形成。现在无论是各大集团下的区域性主导品牌,还是中型企业的区域性主导品牌,如果不能成为全国性品牌,或者成为地方领先品牌,将会陷入经营的困境,终将会被淘汰。“青岛啤酒”作为中国最知名品牌,有责任保持和发展在中国的领先地位。

二、企业并购模式分析

1995年青啤公司先后有11家山东省内啤酒企业被收归麾下,统一山东啤酒市场的战略初步实现。从1998年开始,青啤公司在统一山东啤酒市场的同时,坚定地迈出了跨省并购的步伐,先后收购广东、安徽、湖北、福建等省的十几家啤酒企业。经过近几年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规模迅速扩大,已基本完成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但是,青啤公司也清醒意识到,在未来进一步的并购整合中,强大而持续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工艺技术的推广及保持将是制约公司快速扩张发展的瓶颈。为此,青啤公司于2001年初增发A股,融资7.87亿元。2002年10月,又与当时世界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美国安海斯一布希啤酒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签署了战略投资协议,向A—B公司定向发行7年期、总金额为l4.16亿港元的可转换债券。通过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为外资进入中国上市公司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凭借定向增发,公司不但实现了增量资金的进入,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引进了有实力的国际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对于欲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公司来说,起到了发行A股所不具有的作用。青啤公司运用自身优势在1995-2006年的一系列的并购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三种并购方式:

1.整体破产型并购

2O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啤酒行业总体上是一个零散型产业,基本上呈地域性分布,各自独霸一方,小范围渗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1995年,中国啤酒企业最多时达833家,几乎每个大的县市至少有一家啤酒厂。1999年,中国啤酒企业下降为500余家,平均每3个县就有一家啤酒厂。由于啤酒业的利税一直比较高,地方政府考虑到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需要,对本地啤酒企业大多采取保护政策,使其避免了外来厂商的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这些大量长期处于“温室”的啤酒企业无法经得起市场竞争的冲击,多数面临着亏损,甚至走到破产的边缘。青啤公司的管理层看到了这一市场机遇,在国内以极低的代价大量收购这些濒临破产的啤酒企业,1997-2002年青啤公司采用破产收购方式并购了15家企业。其中,2002年3月出资1.66亿元购得因破产而被拍卖的福建省厦门银城啤酒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以相对较小的代价进一步巩固了青啤公司在福建市场的地位。

厦门银城啤酒股份公司创建于1987年,1994年6月,获准向社会定向募集法人股,并改制为厦门银城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啤酒公司),公司形成了l5万吨的生产规模,产销量曾一度名列福建省啤酒行业前三甲,“银城啤酒”品牌曾获得过“中国十大啤酒品牌”的称号。因经营决策失误和过度举债等因素导致该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最终资不抵债。截至1999年3月,经厦门市有关审计机构核实,银城啤酒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极度恶化,公司总计资产为2.6亿元,但债务却高达3.6亿元,其中仅银行债务就超过了1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必须承担为其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连带债务本息合计9000多万元。

福建是啤酒消费大省。被武夷山脉紧紧环绕的福建啤酒市场是全国最封闭的市场之一,但该省的人均啤酒消费量一直排在全国前列。以省城福州为例,2001年人均啤酒消费量为34公斤,在全国排名第二,仅次于北京。在银城啤酒公司衰败之前,福建当地的啤酒业已形成以五家强势企业为主的格局,这五大啤酒厂商按2001年销售量排名依次是:“惠泉啤酒”(31.5万吨)、“雪津啤酒”(2O万吨)、“银城啤酒”(10.3万吨)、“清源啤酒”(9.3万吨)和原“第一家”啤酒(7.2万吨)。这几家啤酒企业在福建省内继续进行激烈的竞争,没有一家走出省外,同时外省的厂家也没有一家进来。直至2001年青啤公司以强劲的并购之风跨过武夷山脉,收购了有洋啤酒背景的第一家啤酒公司和漳州五星啤酒厂。在被正式宣布破产前,银城啤酒公司曾试图进行资产重组。在这期间,包括华润、惠泉在内的多家省内外的大型啤酒企业都曾经与银城啤酒公司有过接触,但过于沉重的债务显然成为重组的最大绊脚石,于是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等待,等待其破产拍卖无疑是最佳途径。

青啤公司为了避免收购过程中的过度竞争,在收购银城啤酒公司时使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策略,选择了委托第三方竞拍收购银城啤酒公司。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降低收购成本,避免青啤公司在与竞争对手竞价时拍卖价格被过分抬高;二是基于第三方公司出面收购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可利用该公司在当地的资源尽快协调办理资产过户手续。2003年3月,青啤公司委托中国欧美投资公司,以1.42亿元的竞拍价格收购银城啤酒公司。

2002年初,青啤公司已经在全国完成基本的战略布局,接下来要对一些空白点、高经济发展区、水资源比较好的地区再进行补充性扩张。对银城啤酒公司的收购显然符合这一发展原则。关于此次并购的战略意义,青啤公司是这样表述的:第一,青啤公司非常看好福建的啤酒市场,厦门又是中国东南沿海开放较早的城市,经济发达,啤酒消费市场兴盛,啤酒的销售价格也比较高,进军厦门控制中国东南市场是青啤扩张海外、向国际化大公司发展的前哨战。第二,收购银城啤酒公司资产后,青啤公司占据了福建三个最大城市(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的市场份额,形成了相互支撑的“三角”,总的生产能力相对其他竞争对手优势明显。第三,就收购方案来说,青啤公司收购的是银城啤酒公司的拍卖资产,不承担任何债务,也没有安置职工的负担。

2.承担债务型并购

青啤公司以承担债务型并购方式并购债务过重,但当地政府能给予相当优惠扶植政策的啤酒企业。这种方式的有利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青啤公司通过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债务无条件取得被并购企业的全部产权,对被并购企业拥有完全的决策权,从而依据青啤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对其进行改造或优势互补。第二,青啤公司更为看重的是可以获得国家、省、市给予的优惠政策,如被并购的企业将会在并购后享受银行贷款挂账停息5年的优惠待遇,或享受外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的税收政策,这样可以使被并购的企业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条件。

这种并购方式的不利方面也有两点:第一,承担全部债务所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这主要由于中国当前的企业信用环境差,现金支付方式是目标企业及当地政府最欢迎的支付方式。由于采用的支付方式多是现金支付,因而青啤公司多用于并购相对规模较小,或者偿还债务的付款方式条件较为宽松的企业。第二,对目标企业的整合风险比较大。

青啤公司1997-2003年间采用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的企业达到17家。其中,1997年11月青啤公司以6000万元的代价收购了青岛北海啤酒厂。2000年4月以1600万元完成了江苏徐州汇福集团公司啤酒厂的收购。在这期间承担债务型并购的典型案例是青啤公司收购崂山啤酒厂。

崂山啤酒厂座落在青岛市崂山脚下,占地400余亩,水质清纯,资源丰富,年生产能力15万吨。崂山啤酒厂大门上方牌匾写着“崂山啤酒、誉满五洲”八个大字,可谓是意味深长。曾几何时崂山啤酒与青岛啤酒在青岛市场兵戎相见,各不相让。过去,青啤公司生产的是高档产品,崂山啤酒厂生产的是中低档产品,阳春白雪的“青岛啤酒”和下里巴人的“崂山啤酒”,因产品定位的不同想打也打不起来。但自从1996年青啤公司调整产品战略后,在“市场需要什么酒就生产什么酒”的经营思想指导下,开始进军本地的中低档市场。于是很快出现了兄弟阋墙的局面,崂山啤酒厂的总经理叫赵丕义,青啤公司的总经理叫彭作义,于是当时青岛人将这场啤酒大战戏称为“两义战争”。

面对“崂山啤酒”的竞争态势,青啤公司推出了高质量低价位的大众啤酒,并承诺让青岛市民喝上出厂时间在一周内的“当周酒”,实施“新鲜度管理”,在各个环节讲究“新鲜度”,突出一个“快”字,围绕市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时间,在青岛市区,“青岛啤酒”的广告幕天席地、直供送货车穿梭往来,青啤公司以排山倒海之势向崂山啤酒厂发起一轮又一轮的攻击,“两义战争”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很快有了结果,“青岛啤酒”的市场占有率上升至80%,“崂山啤酒”则锐减至20%。

1999年3月,青岛市政府派出专门小组开始对青啤公司、崂山啤酒厂的联合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结论是:“青岛啤酒”生产销售大幅度增长,产品在个别地区甚至脱销,而“崂山啤酒”生产及销售则大幅度下滑,造成生产能力严重闲置。应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青岛啤酒”的市场网络优势,拉动“崂山啤酒”的发展。1999年7月,青岛市政府决定由青啤公司对崂山啤酒厂进行托管,和青啤公司的其他收购模式相比,这次收购略显特别。此次托管是在企业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崂山啤酒厂的“娘家”崂山区政府与青啤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将崂山啤酒厂的资产委托青啤公司经营管理。青岛市政府还专门为托管定了“两不变一保留”的原则:崂山啤酒厂的法人地位不变、企业在崂山区纳税不变、保留“崂山啤酒”品牌。2000年8月,青啤公司出资2900万元收购了崂山啤酒厂的经营性资产,组建了青啤公司第五有限公司,并将“崂山啤酒”作为青啤公司的第二品牌与“青岛啤酒”并存,业界称之为“老大哥抱起了小兄弟”。

和青啤公司异地收购的其他企业相比,收购崂山啤酒厂还有一层特别的意义。青啤公司可以稳定青岛大本营的市场,在统一山东啤酒市场战略中,以年产20万吨生产能力的崂山啤酒厂为基础组建的青岛啤酒第五有限公司对于扩大“青岛啤酒”主品牌的生产规模有着积极的意义。收购崂山啤酒厂后,青啤公司绝对控制了青岛本地市场,市场占有率由80%上升到90%。

3.投资控股型并购

青啤公司运用投资控股方式并购那些资产较优良、发展前景较好的啤酒企业。通过承担部分债务或投资的方式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型并购,使被并购的企业成为青啤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青啤公司充分利用了这种并购方式的低成本性和高效率性,与被并购的企业融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致力于企业的发展,达到减少竞争对手和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1995-2006年,青啤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方式并购l3家企业,下面主要分析投资控股西安汉斯啤酒厂案例。

汉斯啤酒厂是西安市在1986年期间投资上亿元兴建的设计产量10万吨的企业,因建设资金未完全到位,只形成了5万吨的生产能力。由于早期啤酒市场的供给不足,投产后其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汉斯啤酒厂因此很快跻身于中国五大啤酒名牌之列。然而,当国内外其他啤酒品牌进入西安市场,汉斯啤酒厂便在市场严酷竞争的冲击下迅速走向低靡。在青啤公司入主之前,汉斯啤酒厂已濒临破产,生产和质量管理水平低下,冗员庞杂,累计亏损几千万元,产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1995年12月,在国家体改委的撮合下,汉斯啤酒厂和青啤公司在西安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青啤公司以控股方式兼并汉斯啤酒厂,青啤公司投资8250万元,占55%的股权,汉斯啤酒厂以资产折算的方式,投入6750万元,占45%的股份,成立青岛啤酒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啤西安公司),新公司组建后资产总额为30601万元,负债15601万元。青啤公司入主汉斯啤酒厂后,利用青啤公司的资金、技术优势,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制定了“以西安为中心,辐射周边”的战略方案,“以市场为契机,以差异构建优势,敢于超越竞争对手”的经营思想。组建了一支强干的销售队伍,并从产品质量抓起,全面执行IS09002质量体系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标准严格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进料关,对主要原辅材料先选小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在批量中随机抽样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二是认真把好每道工序,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拒绝接受和传递不合格产品;三是把好质量检验关,产前、产中、产后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不允许有一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企业内部设立的质量监测点多达135个。完善的产品检测系统和严格的品质控制,使汉期啤酒的合格率达到了100%。凭借新鲜的口味、良好的口感、过硬的产品质量,“汉斯啤酒”重新树立起品牌形象。:

复活了的“汉斯啤酒”进发出了真正的活力,年产量从5万吨增长到20万吨,在西安的市场占有率从不足1%迅速达到90%以上,在陕西全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1999年实现利税5000多万元,成为当地利税总额和职工人均收入双项第一的啤酒生产企业。2000年6月,青啤西安公司收购了濒临倒闭的渭南秦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同年的l2月,又兼并了汉中啤酒饮料总厂,成立了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了青啤子公司的首例能量裂变。

三、并购模式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