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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4:48

安全监管论文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模式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1]任新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0).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3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金融法规制 内容提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网络购物交易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不仅关系到每笔交易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大量资金的安全和一定范围的社会稳定。在具体的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与第三者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利用关系进行解释。而在宏观层面,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及资金风险进行控制,包括利用金融法等法律规范在准入资质、资金支付、保障机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规定,以保障网络交易支付的稳定可靠。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15日在北京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其中网络购物使用率为33.8%,用户规模达到1.42亿。互联网购物的发达不仅改变了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模式,从而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交易方法,而且带动了电子支付、物流传送等行业的发展或转型,带来了社会、经济及法律方面的新变化。 然而,在网上购物给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基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上新生行业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欺诈、泄露客户资料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也随之出现。这其中,网络支付方式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所关巨甚,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从微观层面而言,网络支付事关网络交易的履行问题,不仅可能产生相关合同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问题,而且会存在侵犯个体消费者权利的情形;从宏观层面而言,网络支付关系到金融市场准入资质、业务管理、风险监控等金融法律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乃至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稳定。这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网络交易支付方式的中介,其法律风险问题相对较为突出。因此,在互联网及网络购物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网络支付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制建设,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应运而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践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针对网络交易特点应运而生的。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中,支付方法主要为两种:第一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交易方式,交易双方都同时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易价款的风险问题。第二种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先后履行交货及支付价款义务的异时交易模式。这种方式拓宽了交易的具体条件,从而给交易当事人更多自由选择与意思自治的空间。事实上,上述两种交易的价款支付方式都是当事人通过在真实生活中的协商确定的,古今中外关于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合同法也都是遵循上述基本模型规定了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网络购物中,上述的传统交易模式及价款支付方式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虽然网络交易的结果仍然联系着实际生活中的货物交付和价款支付问题,但由于交易过程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可能从不见面、互不相识,使得交易当事人主体身份隐蔽性更强。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网络交易难以实现实际交易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另一方面在资金与货物时空上分离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如此,交易中货物交付与价金支付履行时间先后无法达成合意,则网络交易就无法达成。 为解决上述网络交易货物交付与资金支付时空分离后的信任难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其运作原理在于:由于货物与资金时空分离,网络交易的卖家不愿意先交付货物,以防止买家不支付价款;同样道理,网络交易的买家也不愿意先履行义务,以免支付价款后无法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不符合约定。原先买卖双方各自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网络交易条件下由于交易主体的隐蔽性使得在现实中追究该责任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实现。在交易双方陷入囚徒困境之时,设计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创造性地在买卖双方之间提供相应信用补充,从而使得达成相关交易成为可能:首先由买方先将价款资金打入独立第三方帐户,并由第三方平台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验收完毕,通知第三方将帐户上的货款支付给卖方,从而完成交易;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卖方违约,可以拒绝通知第三方进行付款,从而形成对出卖方的制约及买受方的保护。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在网络购物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介入辅助完成价款支付,因此原来纯粹属于买卖合同内容的价款支付制度发生了新变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关系,可运用关系来进行大致描述: 首先,从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其应当属于有偿委 托合同关系,即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收取价款,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法律关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卖方增加其交易信用,使得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成为可能;此外,通过长期交易过程中买方对卖方信用的评价积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卖方信用提供有效的证明。通常认为,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清楚,问题不大。但是现实中卖方可能是个体的网络经营者,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是具有较强实力的服务提供商,甚至可能是相关服务领域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此两者在现实中的实力对比悬殊。由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对卖方拖延转付货款、恶意进行信用评价调整等不利行为,这些是需要法律进行救济的一方面。其次,从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观察,其应当属于第三人与受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取货款,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在此状态下,买方已经将资金通过电子支付命令形式转移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等待买方确认收货的指令后再向卖方转移资金。 这个过程中的资金归属问题至关重要:一种观点认为,为保护买方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仿照证券公司模式,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为每个买方设立单独交易账户,并且确定买方帐户上的资金为买方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类似于商业银行,资金进入到该支付平台后所有权已经转移,买方与支付平台之间形成债权请求之间的关系。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支持采用第一种观点,其基本理由为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模式才更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第一,按照货币所有权“占有即为所有”的基本规则,货币所有权与占有不可分离。电子支付当中买方将货款支付指令下达后,相应资金数据进入支付平台帐户,其所有权也应当发生转移。第二,如果确定资金仍然处于买方所有权下,则卖方仍然担心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会不支付货款,则会发生交易难以达成的情形。第三,即使是证券公司也仍然存在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等情形,而在电子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并不足以成为支持资金所有权仍处于买方控制观点的理由,而关键的问题是进行适当的监管。更何况,目前大量网络交易金额不大,完全要求支付平台为每一个买方构建单独帐户在成本方面也不经济。综上,笔者认为,应当确认买方通过电子指令将资金划给支付平台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支付平台,这既是符合法学原理的解释,也是平衡买卖双方在交易信用之后得到的结论。当然,在买方将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未接受相应货物或者服务之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当是重点的工作。 最后,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界定为是一种法律技术处理,但其与纯粹的仍有区别。例如,民事中要求人为被人利益进行计算,忠于被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应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袒护卖方,从而使买方对完成交易增强信心。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法规制 在分析单个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法律关系之后,从宏观上观察此问题,将导出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结果。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当多比网络交易价金汇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时,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法规制的第一个问题,是其地位合法性的论证。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买方支付价金之后,到接到买方确认信息而向卖方支付价金之前,会有较多资金滞留在其帐户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意拖延向卖方支付价金的时间,将会积聚更多的资金风险。如此,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吸收公众资金、进行交易结算等银行业务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否认其合法地位,而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门金融机构来负责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进行结算。然而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应网络交易蓬勃发展之运而新生的事物,其合理性是充足的;如果将网络交易的信用提供与资金结算交由金融机构处理,一方面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巨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能保证现有金融机构就一定能比进行良好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更有效地避免相应风险。因此,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否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而是应当加强对其监管,以防范资金风险。 如果承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及业务合法性,则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第二个问题就将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规定,这是肯定会产 生问题的。因为如果不对进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而任由各种组织随意从事支付中介业务,则必然会产生因运营不善而倒闭的情形,会影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网络交易发展、涉及资金安全等问题,对其准入资质进行明确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在准入资质中应当包括如下主要事项:第一,需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一方面保障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作为对其吸收网络交易价金的担保;第二,需要有必要的人员及设备条件,这其中既需要具有网络维护知识的技术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第三,需要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资金收付的业务规程、风险控制制度等。当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不涉及运营获利的情形,因此在风险控制方面并不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要求严格,最为重要的是防止买方打入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出现。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第三个问题,是保障运营中资金安全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严格限制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其从交易买方获得的资金;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其他相应的保障制度。在限定资金挪用于其他事务方面,应当建立较为严格的控制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该大额支付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同时对支付平台向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帐户转移资金的情形进行监控,以便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情形。在建立其他保障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从网络交易支付的获利中扣除一定比例资金来设立保障基金,以应对个别支付平台出现的危机或在支付平台退出后提供对买方的补充性救济。只有事先建立一定的救济机制,才能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以便进一步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营。 最后,在涉及监管部门的分工中,有观点认为应当由银监会和工信部协同监管,理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资金安全和网络购物产业发展。笔者认为两部门协同监管必然产生协调成本,从而影响效率。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由银监会负责将会更有效率。当然,在涉及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可以由银监会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如在电子支付指令、网络信心保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注释: CNNIC《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0-07/15/content_20504220.htm,2010年7月18日查询。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推行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的新政。但即使实名登记的情况下,网络交易相比现实交易仍有较高的隐蔽性。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4

1、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作用

一些大型知名企业,不仅能够解决地方部分人就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为了留住并发展企业规模,当地政府会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如果要对此类的大型食品企业铁面无私,不留情面的进行监督执法活动,势必会触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这条红线,所以地方政府自然会进行一定的干预。在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政绩,而以经济发展为首要考虑对家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监管部门往往会迫于政府的压力而走走过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不监管的尽量不监管,不能免的监管也就是走过场而已,从而造成行政不作为。

2、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不能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提出行政救济,而只能向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民事赔偿。这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公众是基于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信任而放心购买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并不是出于对食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完全信赖,政府对公民的此信赖行为不承担任何连带或者补充责任是说不过去的。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承担的责任是特殊的公法责任,其疏于监管或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建议

1、明确划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食品安全多部门展开监管是客观的事实,为了能够确保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的安全,必须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明确规定有关政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把食品安全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并配合科学监管体制和有效监管方法和手段,构成一整套食品安全监管完整体系。各监管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监管工作,同时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不给不法食品安全生产者留有犯罪的空间。

2、破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

破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在于一方面减少直至消除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比例,直接由中央实行自上而下的财政拨款体系。通过建立独立的财政保障体系,可以有效保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上的独立性,避免因地方政府掌握着监管部门的财政大权而对其监管活动进行粗预。另一方面加强司法独立品格的建设,保障司法诉讼能够独立介入行政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中。

3、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5

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交通工程事故的发生机率,而且还能够减少国家和社会的损失。并且实施交通工程安全监管措施,还能够促进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为后期工程使用周期和使用寿命提供有利的保证。我国每年在交通工程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出行方便,二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想要促进我国交通行业的不断的发展,就需要加强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而加强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力度,促进我国交通事业安全、高速的发展。

2.提高交通工程安全监管的措施

交通工程建设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占据着重要比例,但是我国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工程建设的规模与工程施工管理存在较大的冲突,交通工程建设工程的参与度和其承受的能力成反比。(2)交通工程由于施工路线长、施工量大,因此,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人员由于劳动量大,导致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监管工作效率呈直线下降状态。(3)在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之前,施工承包商为了顺利承包工程,在投标阶段,工程造价太低,导致施工建设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而且施工阶段由于存在较多的问题,导致施工工期延后。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交通安全监管措施,以促进我国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提高,主要的措施有:

2.1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法制体系

想要提高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的提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加强完善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立法工作。立法工作不仅是国家实行依法行政重要的依据,而且还是促进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重要要求。我国目前已经有很多省市地区开始进行立法工作,保证交通工程安全监管顺利的进行,减少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提高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的法制体系建设工作,主要就是加强立法工作,为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2实现信息化监管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也带动社会建设的进程。我国社会发展已经开始朝着信息化社会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而且还能够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更好地发挥出工作职能,促进信息化监管水平的提升。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在构建平台时,我们可以将其整体构架分为四个层次。(1)决策层。决策层是整个信息化管理平台最顶层,主要的任务就是提供安全管理信息决策执行的依据。(2)第二层在整个管理平台上起着支柱作用,整个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中所有的功能都包含在这个层次。(3)第三个层次主要是对信息化管理需要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实现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4)最后一层则主要包含着整个信息化监管系统的数据来源。所以,我们需要加快对信息化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2.3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主要是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分析、总结之后,判断其对整个工程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从而为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提供重要的防范措施。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且还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以及责任考核制度,提高我国交通工程施工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3.结束语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6

来自外部的攻击

1)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病毒是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具有复制性、传染性和破坏性。目前,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不少黑客入侵的先导,是网络安全的重大隐患。计算机病毒可能攻击系统数据区,如磁盘主引导扇区、磁盘分区表等,使电脑无法进入系统或硬盘不能读取;还可能攻击文件数据区,对文件进行改名、替换、删除等操作,如果重要数据丢失和被破坏,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2)黑客攻击。黑客最早是指那些喜欢通过网络入侵其他人电脑搞恶作剧的电脑高手的称呼,没有贬义。但现在不少黑客更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利用网络安全漏洞,通过编写病毒文件或脚本来出售或亲自入侵其他电脑,盗取用户信息,插入广告,改变浏览器主页等方式牟利,这实际上已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3)间谍软件攻击。顾名思义,间谍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用户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信息。间谍软件可能利用用户电脑的系统资源,或在网络上散播用户的隐私、敏感信息等,尽干些损人利己的事情。

网络安全管理漏洞

1)网络诈骗。利用电子邮件、虚假信息和“钓鱼”网站等诱骗用户泄露自己的银行卡号、账户名及密码、社保编号等信息,或者利用假造的购物网站行骗,使人落入圈套,造成经济损失。

2)泄密损失。由于用户缺乏安全意识,密码、口令过于简单易被破解;或保密意识不强,随意泄露密码等造成网络安全隐患。另有些人“”,利用掌握公司企业电脑网络密码口令的权利故意泄密,以谋取个人私利。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对策

1网络安全策略

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的策略目前主要有: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数据加密策略和安全管理策略几个方面。只有综合采用各种安全策略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问题。

2物理安全策略

对网络关键设备,如网络服务器、大型计算机等执行严格的网络安全制度,防止人为破坏、搭线攻击和受到自然灾害影响;严格控制使用权限;采取防辐射、防火、防盗措施;使用UPS电源等。对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妥善保管;安装安全防护软件,防止因遗失而损失重要数据。

3控制访问策略

1)安装防火墙。防火墙既可以是硬件,也可以是软件。防火墙可以在内外网之间建立网关,过滤数据包,限制访问权限,是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但防火墙不能控制网络内部的信息传输安全,故还需要其他安全保障技术。

2)入网访问控制。作为网络安全保护的第一道屏障,限制非法用户登录服务器,控制准许用户访问有限的资源。入网访问控制是通过验证用户名、口令、检查账户限制等实现的。

3)其他访问控制策略。如网络的权限控制、网络服务器安全控制、目录级安全限制、属性级安全控制、网络监测、端口和结点控制等。

4数据加密策略

数据加密就是使用加密算法使信息被截取后不能轻易得到真实的数据。企业在传送重要数据时要使用密文传送,即加密后变成乱码,接收方收到后再解密还原为可识别的数据。

5安全管理策略

网络安全管理策略是通过规章制度保证网络安全,其策略包括:确定安全管理的等级和范围;制定网络操作规程和出入机房管理制度;制定网络系统维护和应急措施等。

6其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

1)病毒和漏洞扫描。采用防毒软件定期扫描是防范病毒简单有效的方法,防毒软件需要经常更新病毒特征文件,以防范最新品种的病毒。防毒软件扫描病毒时一般执行一个独立进程,对发现的病毒进行清除或隔离。漏洞扫描是检查系统是否存在漏洞,有漏洞存在就要进行修复,一般是安装补丁程序。

2)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技术是识别并报告系统中存在非法入侵或异常现象的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主要基于特征和异常活动现象,核心是将收集到的网络、系统的相关数据及用户活动行为等信息进行分析,识别非法入侵和异常情况。

3)数据备份。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系统随时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工作,数据备份是保证系统安全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举措。当出现严重的问题时,还原数据可能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备份数据应通过网络将重要数据备份到远程客户机上。

4)数字签名。数字签名不是直接加密原文,而是发送者通过私钥加密摘要,接收方使用公钥解密被加密的摘要。数字签名机制目的在于鉴别发送者文件的真伪,防止接收伪造、冒充或篡改的文件,同时也防止发送者抵赖行为。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7

药品安全涉及到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早在20世纪初,就有国外学者关注健康问题。美国1906年无害产品和药品法案的推行,标志着社会性监管在美国的施行。但直到1960年,FDA才开始收集ADR报告。60年代,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促使政府开始高度关注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国外药品安全管制的认识逐步深入,研究逐渐丰富[1]。

国内学者对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才开始关注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并对其加以研究和探讨,但是都没有取得太大进展。直到2004年一系列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之后,关注程度逐步增加;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亮甲菌素事件(简称“齐二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牌克林霉素磷酸酷注射液(简称“欣弗事件”)之后研究明显增多,但是理论研究还是不够丰富[2],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尽管这些研究多种多样,但归纳综合后发现:宏观上,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管理学两个角度出发。具体研究内容,不外乎回答四个问题:为什么要监管?现在怎么监管的?监管存在什么问题?应该如何监管?鉴于论文的需要,该综述主要从管理角度出发书写,对经济学角度的研究不一一阐述。

1 对监管必要性的认识

这方面的研究与阐述较多,如黄志勇从社会性管制角度,对药品产业政府管制必要性进行了阐述[3];马乐新博士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市场势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以及非价值物品的有效供给五个方面,对政府监管的形成进行了理论分析[2];韩超、单双从新规制经济学的多重委托关系角度,分析了中国药品监管失灵的根本原因[4]。

总之,理论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不仅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发展,而且其生产、研发、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药品质量安全需要实行政府监管。

2 监管存在问题与归因分析

较早关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学者是社科院研究员余晖。1997年,他在《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一文中,回顾了我国药品管制制度的历史演进,从而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药品管制存在的问题[5-6]。2006年,诸多药害事件发生后,关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如吕旭飞[7]指出:欣弗事件暴露出我国药品招标制度缺陷、监管漏洞、抗生素滥用、救济制度不完善、职业道德危机等问题,其产生原因是体制不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境不成熟等;宋华琳[8]撰文指出中国药品规制机构是半垂直管理的规制体系,政企之间存在回旋之门,规制工具理念与实效相违等问题,而影响药品规制改革的不仅有药监部门自身,还有国务院、跨国公司、传媒、专家、公众;杨晶[9]提出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体化的全程监管体系、缺乏监管资源、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其原因主要是起步晚、重视不够,借鉴国外、跨度太大。

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汇总,而且总体上基本将国内药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问题都罗列出来了。但是,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研究很分散、不成体系,没有一个系统理论框架作为支撑;二是大都没明确指出目前中国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根本问题,也没有系统分析问题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因而得出的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片面性;三是在问题分析中,主要是定性描述,缺乏定量分析,因此结论是否可靠、准确值得商榷。

3 监管方法措施研究

监管方法措施的研究较多,其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特点的措施。比如杜钢建[10]从药品监管主体、机构与监管范围、药事咨询委员会制度、中介组织制度在医药监管中的作用以及行政检查、司法执法等方面,系统比较分析了国外药品监管体系与改革经验,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集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等行业于一体的统一监管制度。宋华琳[11]从纵向事权划分、横向监管范围、组织体系设计、监管权与服务职能四个方面,对十七个国家监管体制进行了描述和比较分析,认为监管机构组织体系设计在纵向上可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在横向上可分为一元制和多元制。

二是依据某个或某些经济、管理理论,提出监管措施。应用最多的就是利用管制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来研究药品管制问题。如刘鹏借助于对西方监管有关理论的分析说明,从建章立制、标准设立、奖惩机制的建立以及对执行系统的合理优化等角度对中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过程进行阐述,并提出了“混合型监管”的药品安全监管模式[12];曹阳[13]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有效社会性管制变迁的特征,提出以国家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线、构建绩效导向型的独立高效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信息披露和沟通渠道、增加违规成本以提高监管效率等。

三是根据现状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如刘文丽[8]针对农村药品安全现状,提出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建立农村三级药品监督体系、完善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等措施。杨晶[9]在分析药品流通监管问题与原因基础上,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利益关系、调整监管思路,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作用,将监管关口前移,发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等措施。

总之,学术界对对中国政府药品监管的系统研究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进行探讨。但是,这种研究基本是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分散探讨,没有对药品产业政府管制问题进行集中统一的研究,这说明我国在药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领域的研究还存在不足。

参考文献:

[1] 王淑娟.中国药品安全规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0

[2] 马乐新.中国药品管制的制度经济学研究[D].华南农业大学,2005

[3] 黄志勇,陈晓红.我国药品产业政府管制分析与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9):38-40.

[4] 韩超,单双.基于多重委托关系的药品监管研究――案例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3):8-11

[5]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上)[J].管理世界,1997 (5):126-35.

[6]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下)[J].管理世界,1997(6):87-95.

[7] 吕旭飞.“欣弗”事件暴露的问题及其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7(3):29-30

[8] 宋华琳.中国药品规制改革依然“在路上”[J].中国改革,2008(4):56-58

[9] 杨晶.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成人高教学刊,2010(1):18-21

[10] 杜钢建.国外药品规制与监管体制比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1):83-87

[11] 苏苗罕,宋华琳.各国药品监管体制比较研究[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6):1-6

[12] 刘鹏.混合型监管:政策工具视野下的中国药品安全监管[J].公共管理学报,2007(1):12-24

[13] 曹阳.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7(5):45-51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8

本文通过项目监理重点工作――“四控二管一协调”中的安全控制,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参考国内大量文献,结合工程案例统论述了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控制中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监理、房建项目、四控两管一协调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建工程中监理工作内容广泛,其中,工程的安全监理是其工作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与投资、进度、质量等模块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项目目标体系。安全监理对于改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有重要意义。通过总结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强化房建工程安全管理意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即在原来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基础之上,加入了安全管理。从政策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已经开始下力气改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在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内,引入安全管理工作,一方面能够改变施工单位自身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局面,由监理单位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工程项目的监管,督促施工方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房建工程的安全是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因此,监理单位会从意识上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引起足够重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其工作都会把安全监理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并深入理解安全与发展、生产、效益的关系。由此可见,安全监理不仅能够强化自身对项目安全管理的意识,而且还能够深化施工方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把握。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做好房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以及施工企业的各部门、岗位等都会根据个人责任特点,细化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会根据项目特点,构建以工程监理单位为核心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并丰富及深化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部分内容。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系统,能够使得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到位,督促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从而保证房建工程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展开。

3、项目安全管理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工程监理的引入,使得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遍布于工程施工的各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以预防为主,会对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工作漏洞等进行详细记载,及时地逐项落实,督促各单位针对该类情况限期地制定有效方案,及时整改。工程项目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是安全监理的关键部分,工程监理会根据危险源特点设置监理台帐,以方便跟踪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危险及监督施工方案中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会立即通知有关的施工单位,督促其及时处理,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

4、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工程监理单位注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监理与完善,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在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会对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地资质审核,会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制度、记录等进行详细的核查,例如施工机械的设备维修、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等。施工单位生产体系的建立及完善,能够保证施工单位按照规范化的施工标准组织施工,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企业监理并完善安全生产体系有重要的作用。

5、协调工程项目各单位、各部门

现场管理面临的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现场安全管理具有动态特点。工程监理单位第三方引入,使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发挥长效机制。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紧密联系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并定期召开由各方参与的安全监理会议,抽查安全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归类,不定期地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及时通知工程项目各单位及部分,做好单位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中安全管理的方式探讨

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突出,因此,如何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细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率及全面性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方式作深入的探讨。

1、重视指导性文件编制

安全监理文件是监理工作展开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编写过程中,一般根据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特点,以具体策划安全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包括安全监理规划以及专项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这些实施细则覆盖面广泛,包含深基坑、塔吊(群塔)、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悬挑式钢平台、临时用电、高处作业、高大模板支撑、钢结构安装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监理文件应该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不可过多地出现空话、套话。在该文件中,需明确监理工作的要点及实际监理工作的深度和水平,部分细节问题应在工程的建设进度中逐渐完善。依据项目安全特点,在安全监理文件基础上,深入分析工程危险源,按照工程施工阶段列出危险源清单,安全监理管理者针对清单内容及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检查及督促。需注意的是,危险源清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应随着工程的进展进行阶段性地更新。

2、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在房建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应该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种程序进行明确化,督促参与项目的各方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争取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为提升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应根据拟建房建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另外,应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拟定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构建工作,保证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3、有序展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根据有关规定的指示,施工单位应该对危险级别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方案。若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级别更大,并大达到一定的规模,则工程监理方则需配合施工方,组织领域内专家对已制定的专项方案进行深入论证。

保证方案的有效、可操作性。监理单位在驻场后,应该在危险源的基础上,深入研读相关图纸,识别出需具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列出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清单。

4、督促及指导施工方深入细化安全管理工作

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全面、深入地安全教育,并建立安全教育花名册,督促施工方强化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工作的氛围。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管理人员到位、到岗,并且具有有关权威部门提供的资质。仔细检查专业工种的资质检查,保证人员、证件对应,证件真实。检查进场作业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合格证书以及操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对所有审核工作内容,应该保留书面的审核记录,以备查阅。

5、健全完善安全监理执行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包括业主、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在内的每日例行巡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巡查,在巡查完毕后,召开巡查结果讨论会,以明确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以及期限。另外,工程监理单位还需完善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的监督制度。

6、加强危险源管理

在房建工程的监理过程中,针对项目特征,善于分析以及辨识危险源,这对于提高项目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时,工程监理方可详细列出工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并建立危险源管理台帐,组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地对这些危险源进行排查,并详细记录危险源情况。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危险源,应该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管理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加压力,强行限期整改。

总之,安全管理是整个房建工程项目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而工程监理单位则作为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的关键机构,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应该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近年来全国房建工程发展很快,因其建设特点需要,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管理中己经形成自有特点,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人在调研中借鉴了国内众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的经验,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房建项目监理工程是一个有着自身特色的系统工程,还需深入的研究,今后工作中,希望有更多的研究人员投入到此项研究中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科学、高效、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让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商越博. 浅谈当前我国监理工作的问题[J]. 中国科技信息, 2005,(15)

[2]林琦.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及防范[J]. 厦门科技, 2005,(04)

[3]范友福. 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 中国科技信息, 2005,(20)

[4]赵福生. 深化监理改革促进工程监管[J]. 科技成果纵横, 2006,(03)

[5]杨建森 《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 2006.9

[6]黄桂芳.浅谈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J].西部交通科技,2009(5)

[7]李俊.浅谈工程监理的发展[J].中国建材资讯,2006(4)

[8]刘光忱,程凯,赵亮.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的探讨[J].工业技术经济,2009(10)

安全监管论文范文9

关键词: 特种设备;新公共管理;检验检测;法规标准

一、引言

现今,特种设备广泛运用于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管既关系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事关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但仍存在一些需改进的问题。特别是最近,频发的特种设备质量事故,让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改进具有了紧迫性。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13年4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起,其中锅炉事故2起,压力容器事故2起,气瓶事故1起,电梯事故4起,起重机械事故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l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l起,房屋起重机械事故l起,其他相关事故4起,致死21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4月份发生的事故总起数增加3起,上升15.79%。

目前,对完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问题,已有不少学者展开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从国内外比较的视角来研究对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完善的启示,如楚琳(2008)就欧盟对特种设备监管方法的研究,提出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法规体系中法规与标准的定位和相互关系;此外,陈钢、谢铁军、宋继红等(2007),对国内外特种设备标准法规进行了综合研究。二是针对具体区域和领域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研究,如杨伟忠、冯薇平(2009)以福建省泉州市探索特种设备监管模式的经验为例,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应落实企事业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落实中行使“一票否决”制;李党建、罗文斌(2011)以江西为例,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应实施重点监管、分类监管和科学监管等;王丽波、刘琪芸(2013)通过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进行分析,建议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制度。三是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职能和水平进行研究,如风丽、肖北雁、王文彬(2012)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职能的实施应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关系;符栋良(2013)通过构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与企业在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与使用中的决策,从而对加强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综上可看出,这些文献多立足于特种设备政府管理部门的单一视角,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实践进行建言献策,缺乏对现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科学性的理论探讨。本文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理论分析,以期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文章的结构安排是:第一部分分析研究背景,并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回顾;第二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不足;第三部分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质量的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正式实施前,特种设备领域的国家最高法规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进行了小幅修改,至今已使用10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备、设施,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越来越高。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中央领导报送的专题报告指出,以特种设备为主要生产设备的行业的主营收入占GDP的64.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涵盖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检验、检测环节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检验检测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特种设备投用以后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国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区域覆盖、检验监察责任落实到位”。这一体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提高地方检验机构的工作积极性,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主安全责任的不断落实,以及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关系不够明确

对于责任,当前正在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政府负监管责任,检验机构负检验责任。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明显偏差,主要表现为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些作法仍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在部分工作职能定位上尚不够清晰,在某些方面存在监管过宽、过细、过度的问题,既有越位、错位又有不到位。由于这些工作定位上的偏差,客观上形成了“保姆式”的全过程监管方法,使企业产生依赖思想,削弱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动性,模糊了安全责任界限,淡化乃至替代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甚至存在特种设备安全就是政府的事,是检验机构的事,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观念。

(二)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够

几年来,通过实施检验机构联合重组,在促进检验资源优化配置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检验管理体制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特种设备采用划块的方式由一家或几家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承包,一些地方检验工作量增加很快,系统内检验力量明显不足,发挥社会检验力量又不够,导致一部分设备难以检验到位,承担着不应由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相比监管对象增长的幅度,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机构人员增长缓慢。从图2可以看到,2007-2012年,安全监察人员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53%,检验机构人员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12%,与图3现实的监管对象年平均约13.13%的增长相比,人力资源缺乏与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仍较大。此外,还存在着一些检验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检验收入作为检验机构考核目标,导致检验机构公益性质定位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特种设备检验作为一种对象差异化很大的技术性活动,由于检验市场的相对封闭,导致改革发展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不足,尤其是技术进步的驱动力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特种设备检验行业整体的技术发展。

(三)安全技术规范与检验检测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明晰

安全技术规范是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为了履行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是为了达到产品的统一,由各方面协商而做出的普遍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以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为重点,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特种设备的检验技术领域,一直采用法规规定的形式,在技术标准领域基本是个空白,这就导致了法规对具体的技术活动规定过细,刚性过强,当外界条件变化时,无法同步更新,导致了一系列矛盾的出现。

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为例,我国目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技术规范,其基本技术路线是通过检查和检测发现缺陷,根据缺陷情况评定容器、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容器、管线的定期检验周期。这一技术路线的形成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制造质量“先天不足”这一现实,根据“合于使用”的原则对设备进行安全状况分级,将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报废淘汰,将虽有原始制造缺陷,但仍能安全使用的设备保留并加以分级管理。实践证明,当前的定期检验规范适用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是承压类装置向大型化、高参数方向发展,运行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增加,检验难度越来越大,对很多新的技术问题,当前规范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基础数据支撑,不能完全予以解决,例如我国很多炼油装置的原料近年来从低硫、低酸变为高硫、高酸,由于工况趋于恶劣,导致检验检测和结果判定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如果检验技术路线和相应的检验规范不以进行失效机理分析为前提,不以掌握设备的剩余寿命为核心,在检验方法的选取、检验周期的确定等方面,就必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长此以往,就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出了装置长周期运行的客观需求,对于流程工业来讲,最有效的降低成本的办法之一就是延长成套装置的运行周期。与国外相比,我国成套装置的停产检修周期要短得多。考虑到单套装置停产对上、下游生产的影响,我国企业的运行成本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有鉴于此,国内大型承压类成套装置的使用单位,均提出了延长装置检修周期的要求。但是,由于法规对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刚性的,这就与长周期运行的要求相矛盾;同时长周期的首要前提就是安全,没有了安全,长周期也就失去了意义,传统的固定周期、固定检验方法、频繁停机的检验思路显然不能适应这一需求。

三、优化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新公共管理理论兴盛于80年代的英、美等西方国家,是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它以现代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企业等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强调文官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倡导在人员录用、任期等人事行政环节上实行更加灵活、卓有成效的管理。

新公共管理理论针对传统行政理论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进行了相应的批判。在传统行政理论中,政府和市场此消彼长,是一对矛盾关系。但新公共管理理论却认为,公共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并与市场机制适当融合,在对政府部门的核心功能进行准确定位的前提下寻求市场机制的扩张。该理论主张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功能,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效率机制来改善公共部门。这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欧文・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中也写道:“有大量的证据表明,私人市场要优于政府或政治市场。如果能够减少政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作用,整个经济将会从中受益。市场与无人负责的官僚制相比,具有更好的责任机制。”(欧文・休斯,2001)

著名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提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容,这一内容被各界广泛接受。其主要包括:1.政府应是“掌舵”人而不是“划桨”人。新公共管理理论赞成把政府的决策制定(掌舵)和决策执行(划桨)分离。为了实现两者分离,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主要集中于掌舵性职能即决策职能,如拟订法规政策、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合同执行等。而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执行职能,则可通过民营化的方式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接。2.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具有相通性。在公共部门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能够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如运用企业管理理念来构建公共部门的组织文化;在公共部门实施项目预算、业绩评估、顾客至上、产出控制、人力资源开发等私营部门的管理实践做法等。这都是政府改革内部工作最有效的方式。3.实施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通过对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和效率收益的考评,在既定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基础上,对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并做出系统的绩效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主要是以“3E”为标准,即经济、效率和效益。4.引入竞争机制。新公共管理提倡通过竞争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其主张运用市场的力量改造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各公共部门机构之间应充分展开竞争,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5.以顾客为中心。新公共管理认为,社会公众是政府的“顾客”,政府要以“顾客的满意”为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对顾客需求做出及时反应,提供顾客积极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并把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宗旨

新公共管理理论集中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宗旨。正如有学者说“新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当问题是运用投入获得产出的时候,效率就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考虑运用新公共管理,虽然无法保证它就是最佳的治理机制。”(简・莱恩,2004)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施政主要价值在于三个:经济、效率、效能。提出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改变政府运作模式,建设“企业家”型政府,从而实现政府效率、效能的提高,使有限的行政资源配置优化,从而获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是以追求行政活动的高效为目标的检验监管,其宗旨就是为实现“改善监管方式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检验监管活动。可见两者在目标宗旨上趋同,这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工作提供了可能。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丰富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内涵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是发号施令的权威官僚机构,而是“以人为本”的服务提供者,政府公共行政不再是“管治行政”而是“服务行政”。公民是享受公共服务的“顾客”,政府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尊崇顾客,坚持服务取向。新公共管理关注政府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表现出一种目标导向的趋势,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从属和服务于“顾客”的满意度这一中心。在新公共管理看来,政府是负责任的“企业家”,而公民是其尊贵的“顾客”。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安全,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就要求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检验监管效率,“毫不利己、勤政为民”,同时充分考虑公务人员的能力、需要和愿望,将公务人员的行为纳入到合法、合理的范围,更好地塑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形象。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新公共管理中的“改革政府”理论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同时政府还应是具有“竞争力”政府,政府应合理划定管理对象和范围,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并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使行政组织合理化、有序化并能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这些都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四、应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升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质量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关系不够明确,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够,安全技术规范与检验检测标准之间关系不明晰的问题,本文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能为这些实践中存在的紧迫问题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明确改革方向,提升检验监管质量。

(一)实施分类监管,明确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责任

在新公共管理学者的设想中,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除核心服务之外,政府应该将任何可能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参与者在竞争的基础上提供。这样由市场和社会竞争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比政府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效果要好,同时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责任。面对我国特种设备种类多、数量大、增长快的特征,就要实施分类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到位,又有利于提升效能。具体而言,一是对设备的分类监管,机电类设备不同于承压类设备,大型设备不同于小型设备,固定式设备不同于移动式设备,公共场所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工矿企业设备,系统装置设备不同于孤立的单个设备等等,对不同设备,在监管上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并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提出科学的、规范的分类监管指导文件。二是对企业的分类监管,企业分类在理念上应该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导向,将企业根据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监管。简单地说,就是,使用单位有能力管好自己的特种设备,承担好安全主体责任,就放手让使用单位自主管理,政府起监管职能,包括试行对于一些主体责任能力强的使用单位,采用由企业自行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的方式;使用单位能力不足的,管不好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没人去管的,政府要承担责任,把它管起来。

(二)理清检验属性,改革检验机构布局,实施政府法定检验和市场非法定检验的统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当代社会中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政府不能成为全能政府,政府必须进行改革,成为“有效政府”,“政府要加强责任心,提高适应能力和自身的透明度建设”;同时,政府要在社会中保持“低姿态”,这并不是忽视和弱化政府职能,而是像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所指出的:“政府要在公共管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戴维・奥斯本等,2006)。也就是说,政府要从参办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的大量事务中解脱出来,将社会能管理好的事务尽量交给或归还给社会管理。

我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与非法定检验界限不清;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内、采用行政收费的检验项目与范畴属于技术服务的检验项目界限不清,导致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形象受到损害,也直接影响了政府监管的威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新公共管理的理论,首先政府应当以监管检验机构的资质为主,而不应监管检验机构的检验任务,不应由政府按照区域分派检验任务。其次,要明确体现政府责任采用行政收费方式的强制性检验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延伸,使其成为检验机构的盈利工具。本文认为,所谓法定检验,即强制性检验,应当是保证设备安全的最基本检验项目,其自由裁量空间是非常有限的,更多应属于监督抽查或者形式审查的范畴,代表的是政府的权威,而技术差异化很大、可以由社会机构从事的量大面广检验行为,应当市场化。当然,要划清这一界限,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理顺强制性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对于检验机构未来的改革,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保留一部分纯公益性检验机构,类似于政府实验室,或者目前安全监察机构的延伸,进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强制性检验,检验行为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机构不直接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对于非强制检验,则完全市场化,由社会化的检验机构通过市场竞争来实施。第二种方式是所有的质检系统的检验机构全部转制为公益第三方机构。公益第三方机构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等领域,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在政府、社会、公众等之间传递信任,经过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由国家相关认可机构进行认可,并由政府组织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公益的第三方性质予以监督的非营利机构。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不能有投资方;第二,不能有分红;第三,不能上市;第四,不能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对于强制性检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检验机构实施,对于其它检验,由企业自主选择,机构平等竞争。无论从特种设备的安全属性、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现状,还是国内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长期发展机制看,采用第二种方式,都更具有可操作性。与第一种方式相比,改革的成本更小,政府与社会的职责划分更加清晰,检验机构也更具有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理顺法规标准体系,体现法规的基本安全性和标准的技术性特征

新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当问题是运用投入获得产出的时候,效率就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政府的公共服务要考虑绩效和成本收益。同时,新公共管理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只注重提供服务而不注重预防,结果当问题变成危机时,再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进行治疗。新公共管理认为社会更需要预防,即解决问题而不是提供服务。为此,政府应该把更多的工作放在预防上。在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由于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落实本部门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是实施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政府管理意志的体现,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安全技术规范可以引用技术标准,但只要能够满足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都应当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将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是产品或方法要求,标准指导产品的生产或技术方法的实现,侧重环节控制和质量要求(细节),是成熟技术或方法的体现,在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先进与实用、经济成本和各方利益。标准体现各方面的利益,以满足市场要求为主导,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支撑,标准要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及满足基本安全要求,是达到基本要求的重要(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当更新、更高的技术出现时,标准要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标准应当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互不排斥,一起构成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和谐统一的体系。这种关系落实到检验环节,应当是法规规定基本技术要求和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其他检验,按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标准的要求一方面要符合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更新;同时,标准应该以市场为基础,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反映市场需求。

以前文所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为例,我国当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范体系,从其建立的背景看,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二十年前我国承压设备中普遍存在的制造质量“先天不足”的问题,是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预防机制。如果说,这个体系已经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的话,那么,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客观要求,现在要进行的工作,更多是解决“发展”的问题,是“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如果用“发现缺陷”――“治病”来概括当前的定期检验规范体系,那么未来的体系应当是“掌握机理”――“防病”。这实际上是一个转变行业现有定期检验观念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新的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适用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本沿用现行法规标准;第二个模块适用于有长周期运行需求的大型成套装置和工况特殊的重要压力容器,这一模块下的法规,仅规定最基本的检验安全技术要求,在此前提下,以充分体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原则,新建补充或者完善与国际技术发展同步的相应技术标准,形成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模式。这种模式应当以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为前提,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检验计划,允许采用在线检测和合于使用评价,以设备的剩余寿命为检验核心,根据剩余寿命确定设备检验周期。这一模块包含的技术标准有:典型成套装置、典型设备的检验指导技术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合于使用评价标准、在线检验检测标准等。

五、结论

特种设备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备、设施,其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主安全责任的不断落实,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为政府、企业、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够明确,区域覆盖原则存在执行缺失,法规标准关系不明晰,现行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技术进步的要求存在差距等。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本文认为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除核心服务之外,政府应该将任何可能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参与者;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是具有“竞争力”的政府,应合理划定管理对象和范围;政府应考虑效率的问题,应把时间和精力更多放在预防上。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体系,按照检验行为性质分类管理,划清法定与非法定检验的界限,开放技术类检验检测市场,理顺法规与标准关系,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与技术进步要求相一致的特种设备检验法规标准体系等,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理念。

参考文献:

[1]欧文・休斯,2001:《公共管理导论》,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简・莱恩,2004:《新公共管理》,中译本,中国青年出版社。

[3]丹尼斯・缪勒,1992:《公共选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4]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2006:《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

[5]程虹,2009:《宏观质量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

[6]陈钢等编著,2007:《21世纪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发展战略》,国防工业出版社。

[7]陈钢等主编,2007:《国内外特种设备标准法规综论》,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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