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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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论文

第1篇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乡镇俯、村委会组织和农村居民。

1.我国农村乡(镇)政府承担起本辖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按照1982年《宪法》规定,乡级政府的职能是“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其职责范围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乡镇政府制度内财政收入不可能筹集到足够的公共资源。l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不但没有增加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反而因共享税分配比例低,税源有限,使大多数乡镇财政收入陷入困境。再加上近年来农业经济比较优势的逐渐丧失,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以农业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县、乡政府制度内财政力量已大为衰减,县乡财政收支状况更加失衡,尤其是削弱了县乡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很多乡政府赤字财政。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力进行农村交通、农田水利等公共建设。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收支持提供公共产品,于是,通过财政体制度外筹集供给公共产品的资源便成为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以及公共服务的缺位而且。在农村税费改革后,针对农村公益事业采取的“一事一议”制并未能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2.村委会组织。村委会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现行政策规定村级组织可以对农民收取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则用于村级组织干部报酬和管理支出。从政策规定的用途来看,这三项“提留”属于村级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

3.农村居民。我国对农民实行的是既收税又收费的制度和政策。农民既要缴税又要收费。就税收而言,主要问题在于税制设置一直不尽合理,农民税负总体一直偏高。就收费而言,各种政策性收费更是不尽合理,项目繁多,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制度来义务提供,却变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农民负担。除此以外,乡、村两级组织还以活劳动的形式向农民分摊公共产品的部分人力成本,即义务劳动积累工。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5~10个义务工,10~20个劳动积累工,前者主要用在公路建筑、防汛抢险、修缮学校等,后者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民既要承担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也要承担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成本。已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虽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果,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有一定缓解,但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可见,无论是税费改革前的“三提五统”,还是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都是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

可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但在目前仍由农民税外负担,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这使收入较城市居民低的人却承担着比城市居民多的多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

二、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正如萨谬尔森所言:“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应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不仅包含政府,同时还要激励私人、企业和各种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

1.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产生了搭便车问题,使私人部门不愿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导致了私人部门的低效率,因此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

(2)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凡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应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而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如诸如义务教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并建立直接针对这些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国家财政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的力度,以平衡各地区财力差异,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以解决供给不足和地区间的不公平性问题。推进农村财政体制改革,规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同时还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归还历史欠账,尽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平衡和平等。

2.鼓励企业、各种组织和私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结构。公共产品需要有政府财政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可采用以下方式:

(1)采取私人捐赠的形式。很多国家的公共设施就是利用私人捐赠而建立起来的,如美国个人慈善捐赠高达175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现在我国部分农村小学校舍采用捐赠的方式建立起来。同时,农村的水利设施、文化馆等公共产品等可以鼓励私人或各种组织进行捐赠。应当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如:利用冠名权、建碑立传等形式鼓励个人或企业参与公共产品供给。

(2)政府委托私人的供给方式—即政府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委托给私人来提供。这主要是对于那些可以收费的农村公共产品所采用的供给方式。政府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在政府和私人或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私人或企业按照政府的意图或合同提供公共产品。

(3)政府补贴私人或企业的供给方式。政府为了提高效率或弥补财力不足,可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方式,来鼓励和帮助私人或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如面向个人或企业的财政拨款、减征免征税收、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等。总之,通过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共给主体的创新,以缓解供求矛盾和提高供给效率,建立起城乡公共产品供给逐步实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使我国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可以享受公共产品。

第2篇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分析

在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着一些寻租、设租行为,变相地提高了贷款成本,使得农户虽然有巨大的资金需求但是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却大大减少。

农业生产如畜牧业,种植业等的发展都和自然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就会减产造成损失。同时“谷贱伤农”的市场规律也是小额信贷形成呆账、坏账的主要原因。

有些农户认为小额信用贷款的“支农、扶贫”性质决定其无市场硬约束,到期不用归还。因此他们不管自己有没有资金需要,就极力争取贷款,得到款项以后又怕还贷后难以再次贷出,即使有偿还能力也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还贷;同时,有的农户获得贷款却没有生产技术,对于贷款的各种成本收益缺乏基本的权衡,往往盲目扩大生产投资以至投资失败昀终造成无法还贷;还有些贫困农户的生产资金和生活消费资金没有分开,得到贷款不是用于发展生产,而是挪作他用比如赌博、消费,没有形成还款能力造成无法还贷。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全国有2.4亿农户,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约为1.2亿,而在农村信用社取得小额信贷的农户只有8000万户,覆盖面为33%左右,还不到一半。说明小额信贷还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农户的资金需求也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研究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一项需要长期存在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实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认识到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既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又是扶贫的一种手段,既要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同时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全面推行农村小额信贷,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为此,应采取综合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问题。首先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吸收组织农村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增加支农资金实力。其次要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建立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农户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反映了农村金融单单靠农村信用社这种组织形式无法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应充分重视贫困农村地区家庭大量向亲戚朋友和邻居处借款的现象,探索多种适合当地的金融组织形式,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以适应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从长期来看,要解决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信贷需求主体层次主要信贷需求特征资金供给的可选方式和手段贫困农户生存性和简单再生产信贷需求,如:生活开支、小规模种养业生产贷款需求民间小额贷款(亲属和邻居间的小额贷款)、政府扶贫资金、财政资金、政策金融等

种养殖业(一般)农户简单再生产与部分扩大再生产信贷需求,如小规模种养业生产贷款需求自有资金、民间小额贷款(亲属和邻居间的小额贷款)、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少量商业性贷款、财政支农资金等

市场型(富裕)农户扩大再生产信贷需求,如专业化规模化生产者工商业信贷需求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商业性贷款、信用社贷款、财政支农资金等金融市场上的垄断格局,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市场利率会对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是弥补了金融机构运行小额信贷的成本,使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贷这项业务得到可持续发展,农户能够一直得到信贷服务。二是低利率实际上是穷人获得贷款的障碍,低息贷款往往被有很好关系网的非贫困人口占用,所以市场利率是穷人获得可持续信贷的有力保证。市场利率上升,虽然会加重农民的利息负担,但在资金短缺的贫困地区,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是相当高的,贫困农民真正需要的是持续的小额信贷服务,并且宁愿支付较高的利率。

农业经济自身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决定其为投资低效率领域,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帮助农户脱贫致富的有效手段,农村脱贫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但是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也不完善,许多的信用社贷款是用于农户的治病救人而不是生产发展上,贷款质量很低。政府应该在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上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还款能力,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实现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为农民提供小额信贷的农业保险来增加其抗风险和还款能力。

第3篇

新课程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改的成败。新课改对思想品德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要有正确的导向能力、适时进行角色转换的能力、较强的教学能力、善于捕捉信息的能力、创新能力、合理掌控节奏的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反思等诸多能力,可现在的这种教师现状,要求他们按老套路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尚且有些勉为其难,又怎能奢求他们进行新课改呢?

二、教学观念陈旧

大部分思想品德课教师深受旧教学观念的束缚,习惯于旧的教学模式,思想较为保守,缺乏探索的勇气和开拓创新的意识。面对新课改,既担心自己的能力有限,又担心课堂失控;既担心耗时费力,又担心得不到回报……可谓畏首畏尾。

有时,在公开课上,你或许可以看到一星半点的“新东西”,诸如开放的教学理念的渗透,“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运用,但“开放”是否有意义?“自主、合作、探究”是否真正落到了实处?从不考究,只不过就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待公开课上完,便又回到传统的教学模式当中。这也决定了农村思想品德教学改革不可能有大的突破。

三、教学方法单一

新课程改革倡导教学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它是新课程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因为先进的教学理念是通过先进的教学方法反映出来的,教学方法不转变,教学理念再好也就失去了依托。而农村地区的思想品德教学依然采用“满堂灌”或“填鸭式”的教学模式。

学生只是停留在“听—勾—背”不间断的机械重复中,使人兴味索然,扼杀了学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课堂教学失去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试想,在这样一种教学模式下,课程改革的新理念何以能得到贯彻落实?

第4篇

1.1解决农村“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和农民)是新一届政府施政的一大重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

1.2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干预、管制限制以及历史包袱),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第二、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

1.3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2.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①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②随着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③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④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1]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②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③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①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②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③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SeeBox2.1)。

专栏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7日中国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提出了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信社改革的四项支持政策。

两大问题:(1)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难题。产权改革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2)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信社的管理(包括使农信社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人事管理等),由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但在微观经营决策上由农信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四项支持政策。包括:(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银监会的宣布,为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资金投入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2.2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

2.2.1正规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一个银行,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拥有资产25279.90亿元,4.5万家分支机构并雇佣了49万名职工。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事实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并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但迄今为止,农行仍然有部分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例如对供销社的贷款、一部分扶贫贷款等等),农行的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农发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农发行拥有资产7698.53亿元,2273家分支机构以及近6万名职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从而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成为了将农户存款引导到国家所支持的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1996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业银行的领导,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另外,超过3000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有抵押品保证。199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向农户发放消费型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医疗贷款。迄今为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产、消费以及商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向农户、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另外,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质,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不能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50%。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16108亿元,35529家地方分支机构以及61.52万名职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目前农信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关于农信社发展概况,SeeBox2.2.1-1)。

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储,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2003年8月后这一资金运行格局有所改变(ForDetails,SeeBox2.2.1-2)。除邮政储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有资格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例如,2001-2002年间人民银行就对农村信用社分别新增再贷款312亿元和260亿元。

专栏2.2.1-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信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信社进行领导管理,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信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信社业务的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

第五阶段(2003-):为了解决农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SEESECTION3.1.2),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农信社试点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专栏2.2.1-2中国农村邮政储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2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47%,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15%.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另外,邮政储蓄的吸储规模不断上升,2000年期末余额为4578亿元,2001年为5912亿元,2002年扶摇直上至7376亿元。邮政储蓄在存款市场的份额在2002年底已达8.48%,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五大吸储大户。这无疑会限制农信社的筹资能力(邮储存款近8000亿元中,约60%来自县以下)。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例如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

目前针对邮政储蓄改革的各种争论中,呼声较高的一种方案是将邮政储蓄业务从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创立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称国发方案)。这种方案的确可能会有利于邮政储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毫无疑问,它同样会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至于创立农村储蓄银行的想法(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8日)则更不可行,它不仅不符合中央以农信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重复并放大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国发方案”的基础上,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农村邮政储蓄业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由于没有邮政储蓄吸储,农村民间金融的放开不会直接对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造成大规模的冲击;二是开放农村民间金融既可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竞争局面,又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国发方案”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处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准)正规金融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由于得到了经济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受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为灵活,贷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为了消除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竞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所造成的冲击,1997年,当局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级基金会在内的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进行了清算。[2]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图1中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他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

3、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对正规金融的影响

197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沿着使农村正规金融商业化的目标前进,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当局的设想,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作用,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农村正规金融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政策制订者的预期。

3.1.1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影响尽管中国农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已经划归给了1996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但农行仍然承担了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见2.2.1),这些贷款的管理均属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畴,无法免除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农行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发放“救灾”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带有明显政策性性质的贷款。这些贷款直接影响到农行资产质量。

商业化改革更直接影响到了农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负面:①农行的业务可以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农行的贷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且撤并还在继续。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明显加大了农行向分散的中小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农行提供农业贷款的积极性;③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3.1.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客观上确立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1997-2001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从10555.8亿元增加到17263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近13%和12%;各项贷款余额从7273.2亿元增加到1197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近10%和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从1776.8亿元增加到4417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近54%和77%。1997-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从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69.5%增加到75.4%(李静,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信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3],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②由于商业化改革,农信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信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IFAD2002)。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盛勇炜2001);③农信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④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县域,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信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来自外部的良性竞争,因此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金融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这无疑也是农信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1.3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影响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即使在支持粮棉流通方面,也同样存在突出问题。棉花购销已经市场化,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明显下降,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也出现规律性明显下降。据农业发展银行统计,2002年,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8个主销区省份,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购销贷款比上年下降56%。而与此同时,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何广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997年以来,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据统计,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正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何广文等,2002)。农业部对江苏省武进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45.1%认为贷款难,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有86.5%认为贷款难(《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3.2对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准)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温铁军,2001)。据估计,仅在浙江温州市,地下金融的规模就已达到600亿元人民币之巨(贺军,2002)。

但货币当局对非(准)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政府对非(准)正规金融的态度使民间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转入地下金融状态。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例如相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非(准)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

4、各方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4.1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马晓河,姜长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4.2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报,2003-09-2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广文,金融时报,2003-06-09)。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马晓河,姜长云2003)。

4.3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谢平2001),[4]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4.4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王洪章、刘锡良2003;人民日报,2003-09-25)。

4.5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林毅夫2003;马晓河、姜长云2003;何广平2003;谢平200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2001)。

大部分上述建议在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政策扶持等细则中都有所体现(SeeBox2.1)。

5、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1《方案》会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从《方案》公布,选择八个试点省市进行农信社改革以来至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历时仅半年,还没有充分的信息以对此次改革的成效进行评判。但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9年来全行业第一次扭亏为盈,共盈利1.48亿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个试点省市不约而同地基本将省联社模式作为第一选择。

就第一个信息而言,应该可以判断为这种农信社全系统的扭亏为盈基本属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应——一项体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同时,农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农化”倾向有所改变,实际上,数据显示同期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42%。就第二个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此次试点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产权改革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反而远远背离了)《方案》设计之初所欲体现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层发明-上层肯定-试验推广”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凡是失败、效果有限或后遗症极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条“上层设计-试验推广”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不同改革方案选择的不同效果可归因于改革设计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之间对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两种改革模式中不同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案》的实施结果是否会与《方案》设计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怀疑的。事实上,已经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对此表示了忧虑(陆磊2004;于宁、何禹欣2003)

最后,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应(农村要素市场、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很难想象《方案》这样一个纯粹从金融角度出发的政策设计会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议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5.2.1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不过,目前有关农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种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观上都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向中大型化发展(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农村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须提倡充分竞争(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是十分必须的。现有改革方案并没有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坏账的问题中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部分农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把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呆账归结为历史包袱(谢平2001)。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而放开民间金融,将非(准)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轨道,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充分、自由竞争的最佳制度选择(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适的配套改革措施,放开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SeeBox2.2.1-2)。

5.3.3解除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陶然、刘明兴和章奇,2003),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章奇、刘明兴、Vincent和陶然2004)。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5.4.4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邮政储蓄必须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2月1日;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载《新证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静:“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载《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页。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C2003026;

陆磊:“农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财经》2004年1月27日;

马晓河、姜长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年12月08日。

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农村金融与信贷政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盛勇炜:《城市性还是农村性: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选择》,《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陶然、刘明兴和章奇:“中国农村税费负担: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一期;

王洪章、刘锡良:“如何将农信社改革推向纵深”,《金融时报》,2003年10月29日。

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载中经网50人论坛,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热点问题和银监会成立的利与弊,《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2日。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于宁、何禹欣:“农信社有限改革”,《财经》2003年8月10日。

章奇、刘明兴、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国金融中介与城乡收入差距”,《中国金融学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将出版);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量文,No.C2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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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AD(1.December2001):RuralFinancialServicesinChina.ThematicStudy.VolumeI–MainReport.ReportNo.1147-CNRev.

Park,Albert,LorenBrandtandJohnGiles,1997,“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theChangingRoleofRuralFinancialInstitutionsinChina”,papersubmittedfor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heldinChicago,ILduringMarch13-16,unpublished.

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这是作者为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内容之一,非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注释: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比那些正规金融机构所出现的问题更严重(温1999)。而且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会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营不善,而在于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周其仁2000)。Park等(2001)的研究亦表明,当局之所以会强行关闭农村基金合作会,在于防止后者的竞争会对农信社经营造成冲击。

第5篇

公共产品,亦称公共物品或公共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一种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

益的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是指本农村社区居民共同享有的“社会产品”。它既包含农村广播影视、通讯、交通、电力供应、水利条件等基础性的“硬产品”,也包括农村治安、农村政策、信息提供、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所谓的“软产品”。由于农村社区处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最低层,地域广大而生产规模较小,农民的生产方式落后和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强烈。然而,农村的边缘性则使农民很难享受到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所能为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十分有限,因此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困境及其原因

(一)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公共品供给主体缺位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公共品,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只负责地方性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但收于公共产品收益外溢性的广泛存在,实际上中央地方间的事权实际上存在着众多模糊交叉。特别是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教育、国防和医疗卫生等到公共产品职责不清,缺乏具体划分,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推诿,并最终落到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上。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村级政权组织和广大农民自己。公共品供给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服务严重匮乏。

(二)农村税费改革和转移支付明显不足,公共品供给财力不足

村级政权担负提供农村公共品的义务,而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以及相关农产品特产税等等,农民的负担减轻的同时,乡村两级的财政却遭遇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在涉及对经济、社会事业的投资与发展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亏空。另外由于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不够规范透明,尽管有专项拨款,到政府级次末端已所剩无几,乡镇财政公共品供给的财力明显不足。

(三)供给决策机制不合理,农村公共品提供结构失衡。

尽管基层政府的财力匮乏,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方面并没有承担主要的投入责任,但是在基础设施供给的决策方面,却起着主导作用。县乡村级行政组织的偏好决定着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的数量和种类。这是一种典型的单中心的公共决策体制。在这种自上而下的公共决策机制下,基层政府往往为了政绩热衷于把资金投向“硬”的公共产品,比如,如农村道路、自来水、电网、农田水利设施等,而对于“软”的公共产品,比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农技推广、职业培训、信息服务和相应的制度、政策安排,往往不愿提供。由于没有建立公共产品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不能有效反映农村社区多数的需求意愿。因而,农村公共品提供的结构失衡,公共产品的服务职能相对缺乏。

三、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增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能力

目前我国中央、省和地方等政府体系内财权和事权的现状是,资金层层向上集中,事权层层下移,大部分的农村事务和公共品提供都集中在县乡两级;在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的情况下,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在这种背景下,亟需明确各级政府合理职能分工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转移支持制度,使基层政府的事权、财权能在合理化、法治化的框架下得以协调,在法律上建立县乡政府职责与财权相对称的制度安排。同时通过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各项结算补助等财政政策工具,逐步使县乡财政持续、健康、稳定运转,确保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化。

(二)积极发挥市场和社区的作用,推进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有责任提供那些市场供给失灵的农村公共物品,对于纯公共品如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国家应义不容辞地无偿提供。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和单一政府供给的效率所限,还可根据农村公共品的层次和性质充分发挥市场和社区的作用,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多元主体。对于准公共品,政府如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的过程中所费的交易成本大于市场,效率也没有私人提供的高,那么就应由私人、企业和社区提供。特别是一些私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完全可以引导、鼓励私人企业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政府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鼓励私人或企业投资于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比如税收优惠、政府补贴、赋予冠名权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此类准公给品的提供。如农村职业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就可以利用各种经济实体来完成。同时政府要维护私人和企业等供给主体的既得利益,提高他们供给农村公共品的积极性。

(三)建立有效的公共决策权配置机制,保证农村公共品供给有效性。

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反映出公共决策不合理而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新建立,必须解决决策权的配置问题。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总体上应采取“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过程和“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相结合。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但鉴于农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非全面显示和我国农民的非理性特点,我们还必须强调政府的“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应该是由原来的“政府决策---农民被动接受”的“自上而下”向“民主表达需求意愿---政府集中决策”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6篇

随着农村老龄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口和老年家庭数量的迅速增加、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强烈。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实行“家庭+土地”的养老模式,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养老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国家财政支出不足

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即“未富先老”,这也就是说在现阶段国家不可能拿出足量的经费来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并且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甚少。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除了对“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制度外,养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

2.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日益退化

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实行“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批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大量的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用为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增收困难。必须用发展、全面的眼光对待农村养老,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仅包括代内相和谐,而且包括代际相和谐。

3.政策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客观上要求其在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统一和严密的管理系统。但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尚缺乏法律上的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保险工作所要求的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统一工作方式和方法,可操作性不强。

4.政策缺乏持久的稳定性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易受各种行政因素的影响。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时常变化,往往说办就办,说停就停,缺乏稳定性,进而使这项工作的开展大受影响。此外,时常变动的政策,导致本来就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十分了解、心存疑虑的农民更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参加的也不敢再多投保险。

5.覆盖面过窄

从目前已经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来看,覆盖面窄,“保富不保贫”、“保小不保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农村人口中参保人数所占比重非常低,而且投保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现在的老人受益面很小。大多数面临养老问题的老年人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内。

二、我国农村养老的对策

建立和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破解中国三农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而重中之重、难中之难是建立和健全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过去重点支持经济建设转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投入大力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卫生服务体系的投入,扭转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偏向,让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的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全面落实下去,使广大农村老年人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2.加强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在老龄化社会里,一对夫妻可能要养四个老人,还有孩子要培养,因此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再适应。国家也不可能全包下来,应该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社区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养老的社会环境,积极发挥孝道在调节家庭关系、实现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3.从政策调控转向法律调控,让法律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驾护航

首先,应确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稳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让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能“有法可依”。最后,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

4.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

养老问题比较大的难题在农村,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养老保险体制中。同时树立早期投入、自我供养的新理念,在未老之前就为将来的养老生活打下经济基础。形成政府养老金(第一支柱)、雇主养老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第三支柱)在内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实现政府保障与雇主保障、以及个人保障相结合,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

农民问题特别是农民养老问题始终是制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告诉我们,必须要创造社会和谐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没有农村的和谐,城市的和谐不会持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1]李明元,陈瑶瑶.“和谐学”刍议[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5).

[2]姚荣东.坚持共同理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5).

第7篇

(一)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体现1.自然风险。目前,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服务的对象大多数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而农业是弱质产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大,一旦农业受灾,农产品产量下降,农民减收,还贷能力就会减弱,农业风险就会转嫁给农村金融机构。2.市场风险。中国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市场信息闭塞,农户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有限。一旦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出现问题农户就会无法获得收入保障,那么小额贷款的回收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3.利率风险。当前,国际上获得成功的小额信贷活动,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它的利率都比一般商业银行的高。国际上的经验证明了采取高利率的手段并不会影响农户的贷款和生产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加速他们还款。而采取低利率或者是无利率的信贷,会误导农户把信贷资金当作捐助款来使用,逐渐培养了他们不图上进的依赖心理和只借不还的恶习,从而造成了信贷逾期,形成一定的风险。4.道德风险。一是信贷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道德缺失。一旦信贷人员在非法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就很容易发放操作违规的贷款;二是农民的道德信用风险。由于部分农民的偿债意识比较淡薄,一些农户把小额信贷当成扶贫贷款,而到期后却不愿还款或逃款,从而造成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放贷容易收贷难”的问题,这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二)引发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1.信贷机构内部机制不完善。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格,在核查农户的投资项目时把关不严;二是信贷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管理职位大都由政府部门抽调人员担任,而这些人员大都缺乏操作贷款的实际经验和基本的金融知识。2.农户的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在现实中,农户的资信评定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机构为了完成评定目标,放松了信用等级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导致评级授信不严现象的发生。3.小额信贷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单向性。小额信贷与其他贷款一样,也存在着规模效益问题,即只有当贷款额度达到一定数量时小额信贷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目前,中国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扶贫资金,信贷机构奉行的是“只贷不存”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严重地制约了当前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二、化解和防范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措施

(一)改革与不断完善小额信贷组织内部体制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以及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否、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着信贷机构的发展。对此,我们应该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并通过提高信贷人员的贷款权,把放贷的风险遏制在源头上。首先,积极引进在金融方面具有专业水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提拔那些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信贷队伍,也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等挑选优秀人才,同时加强与高校之间的合作,直接聘用各高等院校成绩优异的金融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其次,切实抓好内部培训工作。定期向在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专项培训、能力培训和小额信贷知识培训,使他们精通小额信贷的内容和运作方式,并且要根据农户所经营的内容,向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特别是要进行农业科技扶贫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再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奖励机制。对贷款数额大,且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100%的信贷员,可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而对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80%的信贷人员,按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罚款或行政处罚。这种措施由于关系到信贷人员的个人利益,有效地减少了信贷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利现象的发生。最后,下放贷款权。为了防止呆账、坏账,控制金融借贷风险,不仅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品质好、工作效率高且熟悉农户信息的信贷员队伍,而且上级需要适当地下放贷款权,使信贷人员对那些数额小、风险较小的项目信贷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环境建设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信用环境依然不容乐观,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对农户进行征信知识宣传,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政策、法律以及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势在必行。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应按农户信用级别的不同,执行差别的利率标准,使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得到实惠,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以此形成对农户信用水平的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农民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2.不断完善中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需努力的方向有:(1)对农户进行个人资信调查,建立农户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农户信用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开放,这样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就会对农户的失信行为产生约束力;(2)强化政府在建设农村征信体系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作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发挥立法、引导、预防监督、保障和沟通的作用,并在征信发展过程中树立诚信的形象,发挥表率作用;(3)加快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的建设,最终形成以农户道德为支撑、政府作用为导向、规范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农村信用制度。

(三)逐步实施小额信贷高利率政策国际成功的小额信贷,大都采取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市场利率,主要原因是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机构的运作成本,而要维持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依靠高利率来补偿,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让他们认识到小额信贷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的区别,即小额信贷不仅仅提供资金,信贷员还会亲自上门指导并提供相应的一系列服务,进而让他们慢慢地意识到小额信贷是真正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找寻致富之路,从而逐渐地接受高利率。

(四)推行贷款保险以及适当采用贷款担保、抵押制度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充分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并把参加保险作为能否得到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农户财产发生损失,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就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其次,加强对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创新,并设计出符合农户需求的品种。在担保、抵押方面,着重发挥小额信贷的灵活性,并扩大合格抵押物的范围。一是适当地调整农户贷款的额度范围、借款期限及利率的浮动标准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的需求;二是应将农产品、存货、应收账款以及生产和经营权利等这些本不属于抵押品范围的抵押品纳入范围之内,增加农户贷款数额。

第8篇

(一)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核心要素之一。众所周知丽水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验区域之一就是因为丽水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较高。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丽水为了更好地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发挥则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自身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即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农村服务金融水平进行提升。从而能够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建设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得到全新的进展,并且能够有效的破解丽水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和缺陷。

(二)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

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是丽水发展农村金融的重要内容。由于丽水自身是经济发达省份中的欠发达地区并且丽水同时也是全国闻名的农业大市,这使得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成为促进丽水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除此之外,打造惠民利民的金融工程还有助于解决丽水当地三农需求大并且融资难与此同时城乡差距大和普惠难等之前一直困扰丽水农村金融发展的难题与缺陷,从而促进丽水农村金融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

(一)合理选择改革切入点

合理选择改革切入点是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的基础和前提。众所周知在之前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丽水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体制与内容创新。并且通过多年来大量的细致工作,丽水能够更加合理的选择改革的切入点,这也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取得成果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进行弄成就金融改革城市值得借鉴的地方。

(二)立足实际的改革路径

立足实际的改革路径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相应的金融改革路径过程中丽水极其重视根据丽水的实际情况来对改革路径进行选择,从而使得丽水农村金融的整体平均增速达到了同比增长14.04%,这一增速高出了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的5.72%。即通过立足实际的改革路径选择,丽水的经验可以让别的城市在借鉴的过程中也注重根据自身的世界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改革路径,最终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

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是完善丽水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丽水全市的行政村信用评价以及达到了全省的第3位,其整体水平已经高出了全国平均水平的5.12%。之所以能够在农村信用体系获得如此大的成果,与丽水注重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有着紧密的联系。即丽水通过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农业金融基础和农业信用基础,最终使得自身的农户信用评价面达到92%,并且这一体系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成果经验并且开始推向全国,从而为其他城市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四)发挥金融的社会管理功能

发挥金融的社会管理功能对于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预的。丽水在自身的农村金融改革中不仅仅将金融是为单纯的经济组成部分,还将其视为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即通过金融体系的改革来完善相应的社会管理功能,在解决丽水农民跳低收入问题和农户脱贫问题的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丽水整体的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三、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政府与人民银行主导的改革模式

坚持政府与人民银行主导的改革模式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上文对于丽水经验的分析我们可以分析,只有坚持在政府和人民银行的主导下农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自身应有的成效并且将获得的成果与经验扩展到全国,从而让更多的城市和区域的农村金融改革得到更好的借鉴,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有效配合则这些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

(二)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对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丽水非常注重对自身的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多元化的构建和发展,并且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种类、和扩大农村金融业务范围以及加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着出色的表现。这一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想要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有效解决资金供给不足、机构发展水平低等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问题,构建多远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无疑是效果良好的建议和措施,并且这一措施在许多城市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并且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

(三)打造农村产业金融体系

打造农村产业金融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通过打造农村产业的金融体系,可以有效的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风险担保机制和相应的农村损失财政补偿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是农村产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通过打造农村产业金融体系还可以更好地使全国各地的农民安心的进行农业生产。与此同时能够有效降低农村金融的服务成本和运营成本与此同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具体效率和服务的针对性,在协调农村金融供需关系和借贷需求的同时,最终促使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

(四)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

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丽水农村金融改革中重要的经济文件《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指出了构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进行的重要支柱。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在借鉴丽水经验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构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即通过综合的运用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和担保等金融资源来对自身的结算体系进行持续的完善,从而为全国性的农村金融改革提供重要的经济支柱。

四、结语

第9篇

1.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科教条件。

几年来,学校以创建“教育现代化”、省“四配套”工程为契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面对巨大资金缺口,学校通过多方渠道积极筹措资金300多万元,用于改进教育装备,努力实现办学条件软件不软、硬件过硬。先后建成可容纳300多人的科技报告厅、科技活动室、实验室、微格教室、网络教室、软件制作室等。其中微格教室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科学仪器室、实验室按国家一类标准配备各类仪器设备,实验可容纳12组以上;科技活动室按省教育厅要求配置劳技工具,使用面积符合标准。学校图书馆拥有图书27000册,其中科普类书籍3000多册,并向全体师生开放。

2.重视科普教育软环境建设。

学校开辟了科普知识宣传橱窗,科普展示走廊,学校展板,班级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等宣传阵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科普教育校园环境。同时,学校注意科普教育向社会延伸,挖掘、利用、推广科学技术社会资源。以镇农业科技园、校农家故院、果蔬种植基地为科普教育基地,以县气象局、科协、镇农技站、镇自来水厂为科普参观实践基地等等。为学生走向大自然,走向社会,走近科学开辟一个广阔的天地。

二、建设科教师资队伍,实施科教育人工程

当前,小学面临教师结构性短缺,科学教师队伍也存在同样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学校科学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为此,我校采取多项措施,建设了一支理论知识丰富、专业技能扎实、较稳定的专兼职科学教师队伍,确保科学教育课程全面实施。

1.加快转岗培训工作,配足配齐科学课程专职教师。

学校按要求配足2名科学课程专职教师,2名综合实践活动专职教师,2名信息技术专职教师,还邀请退休教师担任学校的校外科技副校长或兼职辅导员。多年来,学校积极选派教师参加科学教师、科技辅导员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师进修、培训。为鼓励教师能安心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工作,我们不仅把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教师工作量,还把科学教育业绩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评先评优的参考条件之一。

2.创新校本教研机制,加强教师专业引领。

要实施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更快更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没有教师的发展,就不可能有学生的发展、学校的发展。我们着力创建校本教研制度,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实现学生发展、学校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围绕发展这一主题,构建了多元的教师成长平台。首先学校开展教研活动做到“四定”: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进度。其次教研做到强化课程意识,把教师、学生、教材、环境多个因素有机整合。

3.发挥骨干教师引领带动作用。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让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学习结束回校后定期举行二次培训,让全体教师共享培训成果;骨干教师每学年至少要上一节示范课或讲座。定期开展与兄弟学校交流研讨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吸收别人的先进经验和教育教学理念。

三、开发人文历史资源,提升科技教育内涵

1.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形成办学特色。

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等纪念日,学校每年均组织开展相应普及宣传活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组织学生到抗日山植树造林,体验保护环境实践活动;6月5日世界环境日,组织学生走进企业、工厂、镇区小巷,向人们发放保护环境宣传资料等科普教育活动。

2.科学教育纳入校本课程体系,培育办学品牌。

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组建学校科技兴趣小组,因地制宜开展活动,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计划、定指导教师,确保科技兴趣小组活动落到实处;科学教育成效显著,组织学生参加各级科技创新大赛、电脑作品设计制作、学科知识等竞赛,近四年学生有二十多人次在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大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科学教育逐渐成为我校办学的一个亮点、一张品牌。校本课程《农家》先后获得省、市评比一等奖。

3.以校为本,开展特色科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