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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新闻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3:30

时政新闻论文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1

地方政府网络新闻是由一个地区的政府主管牵头并对一个地区的媒体资源出资形式的具有官方性质的网络新闻门户。这种类型的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具备了一定的特征,主要进行官方信息的、信息资源的服务并对一些媒介资源进行经营管理等,同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类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在对民众的舆论引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在舆论引导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对舆论有着一定的导向性作用,在网络舆论导向形成的过程中对民众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约束作用,引导人民行为朝着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方向发展。

(2)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在舆论引导中扮演着研判的角色,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可以依靠其强大的政治鉴别力对网络舆论的具体真实情况进行科学的研判,为网络舆论的方向指明方向。

(3)地方政府网络新闻还担当者网上评论和论坛互动的角色等[1]。

2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在网络舆论引导中的作用

2.1运用“议程设置”理论正确指明舆论方向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可以通过新闻链接、网上评论、网络访谈,网民互动等类型的议程设置对网络舆论指明一个正确的方向。同时可以在网络论坛中通过将重要的议题置于页面的最顶端,同时引领版主将健康的引导性意见和人气较高的网民论贴出来,将思想腐败有损公众形象的论贴删除,在网络论坛中充分展现出网络舆论的强大势力,凸显出舆论的正确方向。论坛版主还可以通过一个健康的具有一定导向性的话题组织人气网民对其展开讨论,在发挥其舆论引导作用的同时对相关言论进行有效的控制。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在进行网络新闻宣传时需要特别注意新闻的选择和排版,切不可过度集中和过度渲染以免带来不好的公众反映[2]。

2.2运用“沉默的螺旋”理论平衡舆论导向网络新闻的量极大,在这些众多的新闻中不乏积极的正面新闻和消极的负面新闻等,地方政府网络新闻需要对这些众多的新闻进行有针对性和删除性的整合与选择,利用积极的正面新闻平衡舆论导向,切不可使得公众陷入消极的舆论导向中,多数新闻媒体对网络舆论的集中性报道容易对一些舆论产生放大的效应,可见“沉默的螺旋”理论在网络新闻的传播中是很十分明显的。因此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应该随时对优势舆论进行调查分析,坚决打击负面舆论效应,合理、科学地选取正确的舆论态度利用正确思想意识的网络新闻传播方式,在“沉默的螺旋”理论的指导下平衡公众的舆论导向,使其朝着政府引导的有利舆论导向发展。

2.3运用“二级传播”发挥舆论的领袖作用“二级传播”认为意见往往是通过广播等媒介的形式向意见领袖方向传播,然后从意见领袖向其他人群传播。因此在此方面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可以充分利用好“二级传播”在舆论中的领袖作用,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在论坛人气以及影响作用的前提下发展成为网络评论的集聚地和网民的集散地等,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传播力的舆论领袖,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可以通过在网络新闻的部分社区如BBS、微博以及QQ群等载体发挥其“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开展舆论监督和正确的舆论引导[3]。

2.4运用培养理论形成舆论共识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可以通过参与到公众和媒体的互动活动中去,发挥好其创造培养舆论共识的作用,让公众在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做一个优秀的公民。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可以综合利用理性和感性因素在在网络上一些可以让网络走出“视觉盲区”和行为上的误区等,提高网络舆论的预防预警能力等,同时对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实现网络首发维护好其良好的舆论共识,随时对重要网络评论和跟帖等实现良性引导等。

3提升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在网络舆论引导中作用的建议

当期我国地方政府网络新闻还处于成长期,在网络舆论引导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网络新闻在网络舆论中的引导效力,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地方政府网络新闻需要在其新闻内容上进行革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资源优势和其充实的信誉能力,将网络新闻的内容做的更加全面、系统、精致等。利用政府新闻信息采集的强大优势搜集巨大的信息量获得首发新闻的原创性,加强地方政府网络新闻的信息服务能力和权威能力等,将政府网络新闻的内容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范畴之内,利用多样的网络新闻表现手法和经营模式对地方政府网络新闻进行全面的革新。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央视改 版新闻评论 动因 新风貌

2009年7月27日起,以新闻频道的《朝闻天下》为首。央视掀起了新一轮改版潮。就新闻频道而言,《东方时空》从央视一套移师新闻频道,停播了《新闻会客厅》。《每周质量报告》移至财经频道,增加了上下午档的《新闻直播间》,中午的《法制新闻报道》、晚问的《国际时讯》和《环球视线》、深夜档《24小时》。调整了《共同关注》的节目内容,把《小崔说事》调至央视一套。调整后的新闻频道节目层次更加清晰,布局更加合理,越来越像一个不停滚动更新资讯的纯新闻频道。细心的人会发现,在改版的过程中,电视新闻评论的空间和质量全面提升,作为一种节目类型,其或穿插、或全部,全面渗透到各档新闻节目中,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新闻评论成了新闻资讯节目的骨架、支撑和旗帜。

实际上从2008年起,央视新闻评论节目就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变化。2008年3月24日,央视新闻频道开播直播式时政新闻评论栏目《新闻l+l》,2008年10月央视二套开播《今日观察》,加上央视4套原有的《今日关注》,央视时政新闻评论栏目出现了前所未有过的繁荣局面。今年改版后,新闻频道又增加了国际时政新闻评论节目《环球视线》,使得时政新闻评论节目更加多样化、系统化。

央视时政新闻评论的增加和改革不是偶然的,而是央视 发展 到现阶段,站在新的起点上必然出现的一个结果。本文拟针对今年,尤其是改版以后的央视时政新闻评论节目做个较为全面的观察与分析,以探讨央视新闻评论节目的新动向、新特点。

中央电视台现有15个频道对内播出,其中涉及时政新闻的频道主要是一套综合频道,二套财经频道,四套国际频道以及新闻频道。为了分析的集中,本 论文 的讨论范围主要以央视新闻频道为主,兼顾央视一套、二套、四套的时政新闻评论,娱乐、 体育 新闻等评论不在讨论范围内。

一、央视新闻评论节目形态现状描述

1. 描述节目形态所依据的标准

描述央视新闻评论节目现状,首先要有一个电视新闻节目形态分类的标准和体系。电视新闻评论都有哪些形态?目前观点纷杂、标准模糊、没有定论。同平面媒体的新闻评论相比,不难发现电视新闻评论的形态、类别和表现方式是同其有大的不同的。严格意义上说,电视新闻评论没有原创的社论、评论员文章等等,它只能也必须借助电视传播的特色成立,即运用多种电视传播手段,“是电视传播媒介对当前重大新闻事件或重要社会问题发表意见、作出判断或述评的一种电视报道形式”。从其播发的方式上有播音员口播文字新闻评论、主持人评论、评论员(特约评论员)评论等。

比较多种观点和版本,本文选择依据张海潮所著《

央视全面加强新闻评论,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和动力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应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式的需要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新闻法制 法制现代化 新闻业

晚清新闻法制是国人办报热潮兴起的必然要求,是清末修律的重要部分,与清末运动息息相通。本文拟就晚清新闻法制的创设过程以及它的社会影响作出探讨。

晚清新闻法制的艰难创设

晚清新闻法制建设是从运动开始的,随着近代新闻业的发展而逐步创制的。它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时期新闻法制的萌芽。中国近代新闻业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在之前,由于报刊尚未形成威胁晚清政府统治的社会力量,以及晚清政府对外国人的惧怕,因此晚清政府很少干预当时的办报办刊活动。期间,全国兴起了第一次国人办报的高潮。与此前国人办报相比,维新时期“报刊宗旨、内容主要为近代的政治变革服务,报刊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直接威胁到晚清政府的政治统治。因此,在其创办的《官书局报》的章程中就明确规定“不准议论时政,不准臧否人物,专译外国之事”,开始限制官报言论。1898年7月,工部尚书孙家鼐在议复是否将《时务报》改为《时务官报》时,提出针对报馆的三条官报章程,对报馆主笔、刊载内容、开办经费进行限制,进一步扩充了对官报言论的限制。光绪帝认为孙家鼐“所拟章程三条,均尚周妥,著照所请,将《时务报》改为官报,派康有为督办其事,所出之报,随时呈进”。光绪帝的批复。使孙家鼐提出的三条官报章程具有了法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标志着近代新闻法制的萌芽。

针对这三条官报章程,为保障维新派报刊的出版和言论发挥,限制不利于变法的言论,1898年8月,康有为提出采译各国报律,交孙家鼐进呈御览。孙家鼐认为该事可行,便上折光绪帝。同日,康有为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直接提出在翻译西方各国报律的基础上制定中国报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当日,光绪帝批准二人奏折,对制定中国报律发出上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不久,维新运动失败,由康有为草拟的中国报律胎死腹中,但“报律”一词为官方文件所认可。

新政时期对新闻法制的探索。1901年1月,慈禧太后在逃亡途中上谕,诏令全国变法,以“务求中外通行”为指导方针的清末修律正式展开,制定新闻法制再次列入晚清政府的立法日程。当年,晚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其刑律盗贼类“造妖书妖言”条完全继受了《大清律例》中刑律盗贼类“造妖书妖言”条的内容。但晚清新闻法制是否适用于外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是个重大问题。早在期间,康有为就主张“洋人在租界内开设报馆者”应遵守中国报律。但“《苏报》案”的发生,该问题再次被提出来。据1903年10月20日《申报》载,有御史奏请明定报律,颁给各报馆一律遵守,规定无论华洋商人在中国各府厅州县开设报馆,均须先至商务部禀请存案。待该报律草拟出来以后,外务部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报律未对租界外埠各报馆明定办法,施行起来徒生麻烦,主张从缓。民政部法部在其《会奏报律草案折》也持基本相同观点。

同盟会成立前后,革命派在广东掀起办报高潮,发表革命言论,主张抵制美货,抨击时政,这使得当地政府十分不安。在中央政府没有颁行报律计划的情况下,迫于形势发展需要,广东等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了新闻法制的先试先行。他们决定对报馆采取措施,予以限制。1906年5月,南海县率先颁布了南海县报律,从论说、公件、驳议、实事、访闻、传疑、录报、来函等8个方面对报刊登载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而两广总督则致电中央政府,要求“拟订暂行报律”。制定新闻法制的客观条件逐渐成熟。

晚清新闻法律的相继颁布。1906年6月,奉旨出洋考察的五大臣相继回国。他们十分推崇君主立宪国的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认为“集会、言论、出版三者,诸国所许民间之自由,而民间亦以得自由为幸福”,因此在给晚清政府的奏报中提出了“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的建议。载泽等五大臣的意见得到了晚清政府的认可,《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7月)、《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10月)等一批管理报刊出版的专门法律陆续被颁布。

在相继制定5个近代意义上的新闻法规期间,晚清政府还颁布了与新闻法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著作权章程》、《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十条》、《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及减价章程》等。1908年8月,晚清政府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允诺给臣民以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多项权利。它们的制定与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对于中国近代新闻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晚清新闻法制的社会价值

晚清新闻法制的出台既是晚清政府对新闻报刊属性的重新认识与新闻业发展的结果。又是清末修律运动中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对于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中国来说,它的社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晚清新闻法制提高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地位。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推动民主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又是衡量民主与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基于“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进行之枢纽”的认识,晚清新闻法制诞生以后,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以承认和提高。比如,在新闻法制颁布后,批准进行司法审判时为记者添设专席,1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有些地方的记者还获得了特殊待遇,如广东巡警总局特邀记者每周一次列席巡官会议,以谋求“民间之信任”和“报界之监督”。这与此前新闻从业者的“文人之末路”的社会地位相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晚清新闻法制改善了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但是新闻自由度的反映,而且还是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皇帝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控制者,新闻媒体、教育等思想传播手段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属物,是进行封建统治的工具。晚清新闻法制诞生以后,新闻从业者的报刊创办自由权、新闻采访自由权、报刊传递自由权和报道评论自由权等权利得到确认和保障。从而使新闻媒体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逐渐不再从属于政府,成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第四种力量”。在政府内部,也出现了自觉防止报刊为政府所控制的声音。

晚清新闻法制减轻了对违法行为的

处罚。清兵人关以后,继续受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文化专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大兴文字狱,把体现反专制、反满的思想和言论视为“异端”,称其为“邪说”、“邪言”或者“妖书”、“妖言”,对其处罚主要体现在《大清律例》中的“造妖书妖言”条中。与明以前王朝不同的是,清朝将该罪列入“十恶”之中,处以重刑。可见,封建统治者对言论违法行为的处罚极为严厉。在晚清新闻法制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为主要防范措施,以刑事制裁为辅助措施,只有“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才依照刑律治罪。“在实践中,《大清报律》颁行以后,尽管以暴力满清统治的言论比比皆是,但处以刑罚的案件很少,并且量刑也不重。”

晚清新闻法制促进了近代报业的快速发展。在深刻的社会危机面前,晚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允许民间办报。1906年7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从而使晚清政府对新闻出版的管理和控制有法可依。1908年3月颁布的《大清报律》尽管规定了严格的新闻管制措施,但这部移植日本报律的法律为报纸的合法出版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们的出台,大大促进了近代报业的快速发展,使新闻法制成为促进晚清报业高潮形成的众多因素之一。

晚清新闻法制的历史局限

晚清新闻法制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体现了相当大的进步性。但由于脱胎于封建机体内部,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

晚清新闻法制具有强烈的半封建色彩。创办报刊是“开民智”、推行的一种有效手段,需要法律对报刊的创办予以鼓励和保护。但晚清时期的许多报刊充斥着反清言论,严重威胁着晚清政府的统治,又迫切需要法律对报刊进行约束和规范。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晚清政府力求效法西方,希望制定专门法律来控制言论、出版,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正所谓“集会受警察之稽查,报章听官吏之检视,实有种种防维之法,非若我国空悬禁令,转得法外之自由。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宜采取英、德、日诸君主国现行条例,编为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

这种变“新闻自由法”为“新闻管制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晚清新闻法制的专制色彩。比如,在创办报刊方面,晚清政府废除了批准制,规定实行注册登记制,但又附加了保证金制,这与当时普遍废除保证金制的新闻立法国际潮流背道而驰:在责任认定方面,《大清报律》的第22条至26条关于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晚清新闻法制对责任认定带有浓厚的株连色彩。这种对新闻自由的既赋予又剥夺,加强了晚清政府对新闻媒体的控制。

晚清新闻法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色彩。前文提到,新闻法制是否适用于外报在晚清统治集团内部有着不同的认识。从公布的法律文本来看,新闻法制适用于外报的意见占据了主导地位。比如,《大清印刷物专律》“时限”章第1条、《报章应守规则》第9条、《大清报律》第43条、《钦定报律》“附条”第1条都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对在华所有报刊都有管辖权。但实际上,报律颁布后,“各报馆概不遵行,外人所设者尤甚”。“比如《大清报律》颁布以后,外国报馆先以该报律“未得各国公使允可”,后又以其自身有治外法权且报律对其无明文规定为由拒不遵行。对外国人在华的办报活动,晚清政府在执行新闻法制时只能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政策,反映出当时的中国社会包括新闻法制在内都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色彩。

晚清新闻法制随意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晚清新闻法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禁载内容,没有规定禁载内容的具体标准和律例条文的解释机构,因此执法官吏只能依据自己对律文的理解来判定所载内容或行为是否合律,为擅断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增强了执行报律的随意性。此外,一些经常受到报馆评论指责的部门以及官员个人往往先罗织好罪名。指控报馆违律,直接咨请民政部和饬令地方督抚传令该管巡警官署从严惩处。民政部和地方督抚接到咨(饬)文后或传令该管巡警官署遵照执行(如1908年8月《江汉日报》案),或指令该管巡警官署详加调查,酌情处理(如1908年11月的北京《大同日报》和《北京日报》案)。其实在晚清新闻法制的实施过程中,任意罗织罪名残害新闻人士、摧残新闻事业的现象比比皆是。(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2009BS005)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4

【关键词】新闻宣传工作,方式方法,舆论环境

基层新闻宣传工作是凝心聚力、形成发展合力的强大思想阵地。新闻宣传工作为推动基层实现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变化,无论任务多么艰巨,广大基层新闻宣传工作始终不渝地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矢志不渝地紧跟局党委步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旗帜鲜明地为油田的改革与发展鼓与呼,为油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新形势下,基层新闻宣传工作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的工作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创造性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为促进基层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要加大形势任务教育力度

紧紧围绕基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简报、电视、网页、新闻宣传栏等舆论阵地的引导作用,紧跟油田、社区重大政策的出台,做好快速敏捷、大量实在的政策新闻宣传,帮助职工群众及时了解形势、掌握政策。要通过广场电子大屏幕,定期播放油田电视新闻、社区制作的各种电视专题节目,让工作在一线的单位职工在下班后的时间充分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石化的文化理念、油田的发展愿景、主营单位和社区的工作重点,使之成为深受群众欢迎的形势任务教育新阵地。要充分利用好油田信息网主页专题教育栏目、局党委新闻宣传部“形势任务教育直通车”、“政策理论精品超市”栏目,组织基层职工群众及时下载学习内容,增强形势任务教育的时效性。要加强网上舆论监控、监管和监督,把职工群众的情绪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扎实落实好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季度对职工思想动态进行一次分析,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

二、要做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向基层拓展延伸工作

要按照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向基层延伸工作要求和“文化先行、教育跟进”的工作安排,精心设计载体,开展法律、健康、文化、科普、安全进基层活动,通过开展贯穿全年、主题突出、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搭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平台。要通过与主营单位共同启动孤岛文化广场活动,基层和各主营单位将联手为居民送文化活动,落实“人人享受文化”理念。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文化广场、小区新闻宣传栏、居民书屋等现有各种文化阵地,新闻宣传中石化、油田、主营单位和基层的文化理念,使广大职工八小时之外也能接受形势任务和思想文化的教育。要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群众、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塑造具有基层特色的文化理念,让崇文尚德成为基层职工群众高度自觉的价值追求。

三、要构建“大新闻宣传”工作格局

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积极构建“大新闻宣传”格局。加强基层新闻宣传报道网络建设,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新闻宣传”工作格局。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通过设立新闻宣传工作月度例会制度、月度好新闻评选制度、新闻宣传用稿月度排名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定期对新闻宣传工作重点进行通报,对新闻宣传稿件进行讲评,对基层新闻宣传用稿情况及时公布,大大提升新闻宣传工作者的新闻敏感性和新闻写作水平,激励基层多出精品,激发新闻宣传工作积极性。要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培训力度,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培训方式,加大对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坚持新闻宣传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共同提高。

四、要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大力加强基层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基层打造文化基层。要动员和调动党政工团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当前看来,在一些企业和单位中,往往是政工部门和政工人员对企业文化给予更多的热情和关注。政工干部的介入有其优势,尤其在企业文化理论普及和企业理念提炼阶段,可以有效发挥政工人员在新闻宣传鼓动、文字概括方面的特长,但仅仅依靠企业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的力量,很难将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到管理领域和制度层面,而文化建设的重点不能及时深化,是相当多企业的文化建设得不到明显效果的症结所在。向管理领域和制度层面深化,这是企业文化建设实现新突破的重要切入点。

五、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5

【关键词】 新闻自由;行政权力;法律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及其现实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

新闻自由形成于17~19世纪的欧洲,美国最早提出了“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理念。依据理性主义和天赋人权的观念,西方新闻自由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言论,无需得到政府的批准;媒体的主要责任是帮助发掘真相,做一个监督社会和政府的“守望犬”(watch dog)。新闻自由作为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到18世纪末19 世纪初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自由基本上源于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日本现行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无一例外均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列于其中。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公民可以依据新闻自由,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利。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也是维护民主政治体制的基本条件。国际新闻学会认为新闻自由包括自由接近新闻、自由传播新闻、自由发行报纸、自由表示意见。

(二)新闻自由的内在价值及无边界现象的显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公民个人表达自由在媒体领城的必然延伸,并逐渐演化为媒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独立的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作为一种传媒力量会对一国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给公民的精神和思想养成指出方向和提出启示。托克维尔在谈及新闻自由的价值时曾指出:“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它不仅能使国家改变法律,而且能使社会改变风气。”当前新闻自由的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新闻自由的程度也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极大的加强,然而近些年,由此而生的新闻失实与新闻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新闻自由无边界行使的缘由

(一)新闻媒体的激烈竞争造成新闻的自由逐渐演化成新闻泛滥

由于新闻自由理念的强化,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在现时的社会生活中得到极大加强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我们也看到,现代商业对舆论报道的渗透和影响也日趋增强。由于新闻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形成了日益增多的新闻媒体平台抢食逐渐萎缩的新闻消费者,这一现象,使每一种新闻媒体的受众人数逐渐减少,导致营收与利润的压力增大。使新闻媒体在投入上更多地偏向新闻的发送而减少新闻的采集,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不承受更大的压力以维持原有的品质,于是借助新闻自由的特权衍生出众多的“失实”事件,以获得独家新闻或是具有轰动性的封面文章。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规制的情况下,倡导和呼吁新闻自由的媒体被市场催化成了浮躁的作秀者。

(二)商业化的逐渐渗透,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演变成了强势群体的利益工具

新闻媒体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商的注意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到了收入高、购买力强的受众群体,自然而然的忽视了有着更多舆论支持需要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结果,舆论监督披着新闻自由的外衣成为了市场推销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时候立场更多的偏向了社会强势群体。过去,有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在政府的压力和控制下依然敢于报道真相,今天,面对金钱、广告和并购的诱惑和压力,这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更多的是选择委身于大公司,成为其利益的鼓吹者。当秉承新闻自由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对占大多数人的弱势群体漠不关心,无视他们的生命、财产权益时,新闻自由离公平和正义也就越来越远了。

(三)新闻从业人员滥用新闻自由赋予的舆论监督权

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媒体将批评报道刊出,实现大众传播,引起受众对所披露的人或事的关注,进而形成受众的广泛讨论,形成舆论,并实现舆论对所披露的人或事进行监督。无论国内国外,舆论监督在公共领域上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是指在市场原则的作用下,作为私人自主领域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共权力领域的国家之间,衍化出一个公共领域,它是公众组成,公众在这一领域中对公共权威或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评判和批评。事实上,舆论真正在社会中起作用的,不是它本身,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众,而是公共领域中的媒体评论员以及公众中的少数精英或社会中的话语优先者,这些人的言论能影响其他公众,能形成舆论并最终形成监督。

(四)对新闻自由行使的外部规制不足

当从事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越来越宽泛、越来越深入地干预社会生活,将政府及社会的各式形态的人或事列入其监督和批评的视野时,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实施者,其必须受到有效的规制才能杜绝权利的滥用,对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必然会滋生腐败。不前我国外部规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尚未制定成文的新闻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日益发展的新闻传媒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既不能有效地保护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正当的采访、报道权利,也不能有足够的能力制约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不正当或不适当的采访、报道行为。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造成新闻的失实甚至造假就是缘于没有法律对舆论监督设定清晰的界限所致。在缺乏法律约束行使的新闻自由,极易扭曲新闻所追求的“真实,公平,正义”的价值,从而给社会、当事人、受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构成新闻违法和犯罪行为。只有将舆论监督道的监督和治理纳入法律的范畴,让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根本上解决两者的监督和治理问题。

2.未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进行监督的公众尚未有效地组织起来。英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宾默尔说:“一个社会仅仅有了监督者是不够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是我们必须彼此监督。也就是说,在一个健康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均衡的。”秉承新闻自由理念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所传播的内容及价值追求,不是天然正确、天然公正,甚至会因为各种的原因产生、制造出不同程度的新闻失实。不论是主观有意或无意中的失实,也不论是整体或部分的失实,凡是失实,都有悖于新闻的内在价值要求,都需要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指出这些失实是必要,理论上能够指出这些失实的最庞大、有力而实际的人群就是社会公众。现实情况是我国并未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公众至今根本上未能有效地组织起来,更谈不上对舆论监督上出现的失实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督。

三、明确新闻自由边界的外部规制

新闻自由无边界行使会造成舆论被某些个人或是利益集团垄断,由于舆论存在着鲜明而强烈的立场性,新闻自由的无边界化行使更有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严重违背新闻自由所要实现的控权和监督的目的,对新闻赖以存在的基石――真实、公正造成极大的挑战。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不受限制的自由都将演变成裸的暴权,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明确其边界。新闻自由受到的外部力量规制主要来源于行政权力和法律。

(一)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框架性约束

西方的新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新闻自由的发展与最终确立过程可以说是其与行政权力进行博弈的过程,经过与行政权力的冲突及突破,新闻自由最终获得的不仅是明文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宽容的精神和共同的体认,新闻自由正是在这种精神和体认下得到迈进同时受到指导和约束。在我国,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约束主要表现在对新闻知情的约束、新闻表达参与的约束和新闻监督的约束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在新闻知情的约束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对新闻在进行关乎国家机密、利益分配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限制和约束,新闻自由必须在不恶意透露国家核心机密的前提下进行;第二方面,行政权力天然的对新闻的表达参与具有抵制性,行政权力期待、维持符合它口味的意见,本能地排斥、压制与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它存在的终极目标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不能排斥其对公众参与表达的规制,只是现代的行政权力对新闻的表达参与具有了更高的容忍和接纳程度,前提是新闻的表达参与需具备善意,如果出于恶意攻击或是有意破坏,那就超越了行政权力可以容忍的新闻自由的边界。

(二)法律对新闻自由的制度性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新闻自由的确立也极大满足了公民的另两项宪法性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宪法性文件和信息传播领域专门法典赋予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英美法系的经典判例和大陆法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折射出权利和限制并举的倾向。我国虽然尚无新闻法出台,但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等一些法律文件中也不难看出力图将新闻自由法制化的意图。将新闻自由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倡导新闻自由,同时有利于在法律上为其画明清晰的界限。法律对新闻自由的规定主要可以从公民人身权、国家利益以及司法公正和审批独立行使三个方面体现。

(1)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人的因素,然而新闻的自由也必须保证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包括尊重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新闻所蕴含的人文理念的内在要求。

(2)在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当以司法和审判权独立为限。进年来,一个鲜明特点是舆论监督强力介入司法审判。其实在西方,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不被肯定的。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它们都关注民权、追求公正,其各有职责范围,应当互不干涉的从不同方面保障人权。可是同时,它们的冲突性不可避免,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会对司法独立权构成威胁,部分报道可能影响法官、合议庭成员独立的思考,或是为案件的判决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许霆案和邓玉娇案就是最好的说明。具体而言,首先新闻工作须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其次新闻应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报道;再次新闻报道不得擅自作有罪推定,定罪与否只可依赖司法的裁决;最后对司法工作者的工作不宜过度主观臆断,更不能由此定性他们的人品。

参考文献

[1][英]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公平博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刘素梅.论行政权力的扩张.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6(3)

[3]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6

摘 要 现代社会,媒体充斥,信息传播迅速,这一方面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另一方面又会使不当信息和具有危害的信息扩散,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导致社会恐慌,影响政府的执政效果。由于媒体的赢利性的本质决定了其追求轰动性新闻和负面报道的特性,在新闻自由的趋势下,政府为避免不真实新闻的散布,便是建立一个有效传播政府声音的机制,并且借此作为一个与民众交流沟通的平台。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便是这样一种机制建构。本文试通过介绍美国的相对成熟和完善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其作用,对比我国逐步建设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以求得到可以借鉴的因素,从而促进我国此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政府新闻发言人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公民知情权

政府新闻发言人就是代表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在新闻会上政府方针、政策,社会重大事件、问题,部门的观点、立场,以及有关决策、处理等信息,并回答记者提问的人员。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是对新闻会主持的部门和人员,召开的时间,包括的内容、涉及的单位,的对象及媒体的参与所做的规定,其主要作用是保障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沟通[1.10]。美国是最早建设成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国家,相比各国而言,体系较为完善,制度较为成熟,并且拥有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美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其作用

美国最早的发言人制度出现于十九世纪初,它是应媒体(尤其是报纸)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由于民众对政府事物的关注以及新闻界揭丑运动的兴起,美国政府为了使新闻界记者能够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对某些公共事务作出与政府不悖的言论,开始设立总统新闻发言人。最初的新闻发言人都是作为总统的私人助理出现,不是政府工作人员。20世纪初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正式确立了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二战后,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联[2],作为传媒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与此相适应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也便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据统计,美国目前大约有4万多名发言人。总统、副总统、州长、市长等行政长官均有自己的发言人,各部门也不例外,如国务院发言人、五角大楼发言人等。

虽然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从表象上看来是使政府成为新闻的主要施动者,从而积极的引导社会舆论的一项举措,但从深层次上来说,作为民选的公共事务机构,政府首先应当向公民负责,那么,使公民了解到政府的运行及其对事务的处理,本身便是政府的一个间接述职,也就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问题。关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美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建国初期的《独立宣言》,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1966年开始实行的《信息自由法》,1977年3月通过的《联邦公开会议法》(《阳光法案》)[3.12]。这一系列法典贯穿美国建国以来的两百余年,可谓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它们共同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把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确定为政府的基本义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受到这些法典的保障并且也是法律要求政府应尽的一项义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应尽的一项义务,同时,更是一种执政的方针和策略。通过这一制度,政府成为积极的消息来源,从而借媒体这个介质,影响舆论,创造一个适合执政的政治环境[11]。从媒体方面说,由于政府是可信度很高的信源,深得百姓的信任,其中包括新闻媒体的信任,因此媒体就有可能依赖来自于新闻发言人的信息而不再去深入采访[4]从而使政府在制造舆论、影响舆论方面拥有了更大的发言权,实现政府作为公共机构的最大利益化。此外,作为“发言人”的行为还起到了“议程设定”的作用[5]。通过发言人的发言话题、内容,变相的引导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和走向,设定了人们关注的话题和重点。

美国政府在实行新闻制度这项具体政策的同时,也履行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义务。总体而言,政府新闻制度起到了如下三个作用:一、利用新闻会宣传政府的大政方针,对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作出反应,从而间接引导和影响舆论,甚至是创造有力舆论环境;二、通过新闻会,通过媒体,与民众进行直接的交流沟通。三、昭示美国式的民主和新闻自由[9]。因此,美国政府越来越以一种积极的公关策略和态度,寻求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完善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这对中国无疑是一个启示。

二、中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中国建立之前,国民政府比较频繁地使用新闻制度,解放后,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较少使用这项制度。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为满足对外宣传的需要,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它的目的是加强同外国驻京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阐明中国立场和树立中国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以83年3月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确立为出现标志,具体来说是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成立的。当时新闻发言人的设立主要局限在部级行政部门,如国务院、外交部和国务院各部委行政机关[6.8]。

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契机在2003年“非典”期间。那一期间,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8场新闻会,新闻会成为民众掌握疫情、了解“非典的重要信息渠道,而且消除了不利的社会流言,鲜明地表明了政府的姿态。“非典”过后,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提上了重要的议程。2003年6月3日,上海市政府启动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我国第一个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方政府。紧接着,北京、重庆、河南、山东等省市政府部门也相继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三个层次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基本建立,62个国务院部门设立了新闻发言人,成立了工作班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也有20个建立了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7]。

从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样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1983年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时,出发点单纯为“满足对外宣传需要”,而现在已逐步演进为努力成为政府与新闻界,并通过新闻界与国内、国外公众进行沟通的重要方式。二是新闻发言人制度从当初为新闻界服务的单一目的,进一步提升到保障人民知情权,打造“透明政府”形象的政治高度。但是,我们同样可以感受到,作为一项新生的政策,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所受的关注不论从媒体上还是民众上总是相对较少的,这便会直接导致其发挥作用的有限,从而也影响了它对于政府执政过程中有利效用的发挥。借鉴美国,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三、比照美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思考

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美国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一,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二,针对国内的发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三、针对国外的发言受到更多重视。这三个区别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国情的制约。

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起步较晚,决定了它在许多方面的有待完善。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备,许多法制法规处于正在建设的过程中。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核心来看,它是一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化建构,所以法制保障是一个核心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法制建设是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日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侧重点,即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这也是“依法治国”对政府的一个要求。

通过上文对美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来说一个最大的作用便是实现政府执政效益的最大化,这个效益有两个层面,国际与国内。目前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国内层面,更多的流于形式。这其中有国内新闻并未全面开放的因素,但是,面对新闻自由的呼声,更好的应对未来透明和公开的媒体,我国政府应当首先从自身进行改革。新闻发言是一个亲民化的举措,需要有贴近生活、贴近公民关注话题的特点,这就要求新闻首先做到有实际价值,真正涉及与群众切身相关的新闻。唯有做到这一点,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才能为民关注,进而实现“议程设置”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民众与政府的交流才能成为可能,以实现一种双赢的局面。

从国际层面来说,冷战后,虽然形式上意识形态的斗争业已落下帷幕,但实际上西方阵营对我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信奉马列主义的社会主义大国还是抱有巨大疑虑的。针对我国的渗透和“软实力”影响从未间断。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主事业进一步完善,都使它们忧虑不已,特别是美国,还抛出了对我国发展极为不利的所谓“中国威胁”论。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侧重对外宣传,真实的宣扬中国的形象,让世界了解中国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现实中,我国对外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运行较为良好,在国际上也享有极高声誉。

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还遇到了一些基于特殊国情的制约因素。如,媒体受政府控制较多,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提出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更无法涉及公共舆论的层面,特别是它们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信度也不太高。此外,还有国民素质的问题。我国国民素质普遍来说相对较低、原有封建社会的层极观念和被统治的奴性使真正关注政府事务,并能对其提出客观建议的公民相对较少。缺乏一个互动的对象是目前对国内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遭遇的一个瓶颈,我们能够期待的只能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四、展望

在民主自由思想不断深化的当代,作为公民服务机构的政府有机遇,也有挑战。实现自身机构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一个社会行为体首要追求的、履行自身的义务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传媒的充斥、言论的开放,都会影响到舆论的客观与公正,具有危害性质的言论传播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公民社会的核心,要求政府对公民的知情权作出行动上的保证,从而履行自身的义务。这两方面综合博弈,最佳的选择就是作为政府影响舆论工具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当然,这里讲的影响并不意味着愚弄,它仅仅是从利益层面说明政府能够得到的效果。

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只要科学的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那么在不远的将来,它一定会对我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公民社会的建设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庞慧卿.论我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93-194.

[2]邹建华.外交部发言人揭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6):120.

[3]吴建.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起因探析.新闻界.2005(1):103-105.

[4]肖燕雄.认识美国新闻制度.采写编.2004(5):63-65.

[5]雷向晴.新闻发言人的追求――快、准、稳.对外大传播.2005(03).

[6]雷向晴.新闻发言人的追求――快、准、稳.对外大传播.2005(02).

[7]程媛媛.特别新闻会.童话世界(A版).2004(08).

[8]邹建华.外交部发言人揭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

[9]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

[10]兰斯•班尼特,扬晓红,王家全译.新闻:政治的幻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7

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的新闻法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在党的“一大”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出版物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此后,党的有关文件除继续强调该原则外,还把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视为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进入土地革命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根据地政权将其不断上升为新闻法制。

土地革命时期的新闻法制。自“八七”会议至1933年下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开辟出10多块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出台了旨在加强新闻工作的新闻法制。该时期的新闻法制主要体现在宪法性文件和惩治反革命条例中,专门的新闻法制并没有出现。

新闻自由在苏维埃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体现。在中央,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就是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在地方,地方苏维埃政权也规定了新闻自由,比如《江苏省苏维埃临时政纲》第8条规定:“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住居、罢工之绝对自由。”

新闻法制还体现在惩治反革命条例中。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条规定反革命行为是:“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该条例列举了27项反革命行为,其中第10条、第12条、第13条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

抗日战争时期的新闻法制。抗日战争爆发后,各抗日根据地依据《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敌之自由”规定和国民政府的有关法令,除在惩治汉奸条例中规定新闻法制内容外,都在出台的有关施政纲领或专门人权条例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内容。

施政纲领中规定新闻自由的内容具体情况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4月)第8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第6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9月)第3条(丁)、《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年10月)第4条、《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3年1月)第6条、《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年2月)第3条(丙)等。

在专门人权条例中规定新闻自由的内容具体情况是:《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第4条第三款、《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2月)第2条、《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第8条、《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等。有的人权条例还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新闻自由权,如《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第三章。有的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但却有保障权利实现的内容,如《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第2条即是例证。

解放战争时期的新闻法制。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以后,各解放区继续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新闻法制内容。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第2条、《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5年12月)第1条、《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8月)第7条、《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第6条、《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政治方面”第4条,等等。

此外,解放区政权还颁布了管理新闻事业的专门法规,如《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1949年2月)和《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办法》(1949年6月)。它们的颁布,标志着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新闻法制的进步。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的主要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不同于中国历史上既有的任何政权类型。它创制的新闻法制也不同于以往政权出台的新闻法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新闻自由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性。自晚清创制新闻法制以来,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政府及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不但在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为人民,而且还在其出版法、报纸条例中频繁出现“人民”一词。但综观前述政府的新闻法制,均未对“人民”作出具体解释,没有明确说明“人民”具体指社会上的哪些人,使“人民”成为一个不确定的词语。正因为新闻自由权利主体“人民”的不确定,使得只有以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为基础的政府才能对新闻事业实行专制和独裁。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中虽也规定了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为人民,但与前述政权所说的“人民”有着本质不同。这里所说的“人民”内容是确定的,而且随着民主革命任务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人民”的范围就是工农劳苦民众,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进入抗日战争时期以后,抗日成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人民”的范围也有所变化。所有赞成并参加抗日的、反对投降卖国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而投降卖国者都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解放战争时期,排除在“人民”之外的仅限于大地主、大官僚、大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人民”外延的不断变化,决定着新闻自由权利主体范围的不同。

新闻自由权利切实实现的保障性。尽管袁世凯政府及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都在根本大法中规定人民享有新闻自由权利,以标榜所谓的民主。但又通过具体法规、条令、命令、办法等加以限制,把民众的言论出版自由剥夺得一干二净。正如毛泽东指出:“背叛孙先生的不肖子孙,不是唤起民众,而是压迫民众,将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权利剥夺得干干净净”。①与“背叛孙先生的不肖子孙”不同,革命根据地的新闻法制则从法律上和物质上确保了新闻自由权利的实现。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就有了保障新闻自由权实现的规定。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此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主政权都继受了该原则,切实使新闻自由权利在根据地得到实现,“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②

新闻法制创立方式的特殊性。与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方式相比,根据地时期创制新闻法制的方式较为特殊。这种特殊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依据的特殊性。综观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新闻立法依据均为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而晚清以来的其他新闻立法均在形式上以约法或宪法为依据。二是立法主体的特殊性。在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指导下,各革命根据地结合实际制定适用于本根据地的新闻立法,有利于体现地方特色。有的在政权组织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则以党的组织名义进行。而晚清以来的其他新闻立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进行。三是党的新闻政策的特殊性。党的新闻政策不属于新闻法制的范畴,但当时的新闻管理多依据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政策不但规范根据地的新闻事业,而且具有强制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起到法的作用。而其他政权的新闻立法则较为少见。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的现实意义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已经成为历史。以史为鉴,它还具有如下几点现实意义。

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渊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新闻法制建设也不断推进,内容涉及新闻事业的发展方向、公民的新闻权利、新闻事业的限制范围、新闻事业的管理等内容。可以说,我国新闻活动已经有法可依,但从法治的眼光来审视,作为效力位阶更高法律层面的《新闻法》、《出版法》等专门法尚未出台。尽管新闻界多次呼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然而,《新闻法》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至今仍处于呼吁和立法规划阶段,《新闻法》文稿至今还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版法》文稿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两次提交立法机构审议,但均未获通过。”③

当然,健全新闻法制并非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等专门法即告完成,它需要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这个过程是较为漫长的。它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准备条件。基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政权与共和国政权的传承性,它的新闻法制可以直接为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渊源。

它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启示。在中国法学如何发展的问题上,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不同的主张,并就此展开过激烈的论争。邓正来为此对“本土资源论”、“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等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但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拒绝用一种更为明确的方式来解释,而是用一句令人深思的话作了回答:“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④中国法学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再多的雄辩与精彩的哲理思辨,都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这个基础。

革命根据地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下的新闻事业,是共和国新闻事业实践的前奏,是真实存在过的社会实践。这一时期的新闻法制是新闻史、法制史共同研究的对象,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就研究状况而言,新闻界已有陈建云的《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马光仁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等专题涉及该领域,而法学界整体来说则关注不够。这就启示我们,法学学术研究需要加强对专门领域实践的关注,以使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

它为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实证。近代以来,政党这一新生事物力图通过自己的政策来影响立法,从而实现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同时它又强调在社会控制中实行法治,倡导法律至上。因此,如何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

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就已明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但自1957年以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开始走上曲折发展的道路,“政策是灵魂,法律是工具”逐渐成为强势理论。上世纪末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如何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依旧有待进一步扩大群众基础。革命根据地新闻法制的立法模式为我们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历史实证。它启示我们要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仅进行理论上的思辨,还要从历史由来中理解它们的关系可以使我们理解现状的合理性。

注 释:

①②《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0页。

③陈建云:《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④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载《政法论坛》,2005(4)。

参考文献

1.本文引文内容未标明出处的,均引自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8

近年来,新闻机制的确立和新闻发言人的出现成为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一方面,它为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有效地与媒体和公众进行信息传递和意见交流,从而最终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它也为我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提出了许多带有鲜明本土色彩的研究课题。毫无疑问,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机制进行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索,必将有助于我们将以西方为中心的新闻学和传播学理论运用于中国的具体语境之中,从而为实现新闻学和传播学学科建设的“本土化”提供一个新的话语平台。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新闻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是政府进行公共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公共传播”(public communication)是指政府、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通过各种方式与公众进行信息传输和意见交流的过程。具体而言,各级政府部门所进行的公共传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人际传播(例如,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专家与公众进行的面对面交流)

群体传播(例如,在某个社区或组织内召开小范围的座谈会)

社区传播(例如,在学校、商场、居民小区或民间机构内传递信息)

组织传播(例如,在某个单位、公司或组织内传递信息)

大众传播(例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传递信息)Ⅰ

无论在公共传播的哪一个层面上,新闻/信息机制和新闻发言人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西方许多国家倾向于采用更具包容性的“公共传播”和“公共信息宫”(Public lnformationOfficer简称PIO)来代替“新闻”和“新闻发言人”等传统称谓。本文试图从公共传播的视角对我国新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考量,聚焦于新闻机制的“理论化”和“专业化”这两个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结合笔者自身的调查和研究进行理论和政策框架上的探讨,从而为我国新闻机制的本土化建设提供一些新鲜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理论化探索:从宣传到传播的模式转化

自1983年外交部率先设立新闻发言人以来,政府新闻机制在我国几经周折,最终在2003年SARS危机过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得以全面建立和广泛推行。Ⅱ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新闻机制业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保障之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借鉴新闻学和传播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模式为此项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业已成为学术界一项紧迫的任务。从本质上说,新闻机制体现的是政府信息传递模式的变革――即从传统的宣传模式向公共传播模式的过渡。从政治传播史上看,生各种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下,政府部门通常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全民“总动员”式的宣传模式来传递相关的信息。在全球传播时代,随着信源和信道的多样化,政府部门不再是惟一的信息提供者。虽然在战争或抗击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势下,传统的宣传模式仍然可以发挥立竽见影的作用;但在常态环境下,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受众需要,采用更为“人性化”的手段来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以期获得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就宣传和传播的效果而言,我们可以用人际传播理论中的“冰山”模式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这一模式是从心理学上的认知结构论借鉴而来的。奥地利的心理学家西格蒙特・弗洛伊德把人的认知结构划分为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三个层面。在他看来,人的认知结构仿佛一座漂浮在海上的冰山,露出海面的是意识层面,通过人们的外部行为表现出来。藏在海面以下的则是无意识层面,而半遮半露的则是潜意识层面。后两个层面渗透着人们的信念、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表现出来,但有时也会以梦境、口误等形式表现出来。

在此基础上,人际传播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爱德华・霍尔(EdwardHall)提出,人际传播的效果也在三个层面上起作用:在意识的层面上,人际传播可以让人们获知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外部行为产生影响;而更为有效的人际传播往往还能在潜意识和无意识的层面上发挥作用,它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知情”的愿望,而且能够影响甚至改变人们的信仓、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使其在对万事万物的理解、判断和评估方面发生根本性的变化。Ⅲ

如果把上述的“冰山”模式拓展到公共传播的层面上,我们便可发现传统的宣传模式和传播模式的最大差别在于信息传递的效果上。前者只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其影响往往只停留在意识的层面上,而后者则除了能够让受众获知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劝慰和说服等手段在更深的认知层面上发挥影响力。尤其是在获得资讯的信源和信道日趋多样化的今天,政府进行公共传播的方式显然也应当得以丰富和发展,以期适应受众的需求和时代的需要。目前在我国各级政府推行的新闻机制便是在这方面进行的一种努力和尝试。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如何通过有效的新闻机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影响他们的认知、判断和评估,从而在政府、媒体和受众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一直是在民主制度建设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课题之一。早在19世纪之初,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就做了以下的阐述:“一个人民的政府如果不给人民提供信息或获得信息的渠道,那么它将成为一出闹剧或悲剧的开端――也许两个部是。”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对于国家政体建设的重要意义。这样的理念被美国历届政府沿袭下来,即便是在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急时刻也没有动摇过。正如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多次强调的那样:“只有让人民知道真相,国家才会太平。”

20世纪60年代初,富于青春活力和人格魅力的肯尼迪总统为美国政坛带来了一股新凤。在他的政见当中也包括对传统宣传模式的突破,首次把传播的理念引入到处理政府与媒体、公众的关系上:信息的流动、在知情基础上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批评的能力等等所有民主政治赖以生存的假设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Ⅳ如果说传统

的宣传模式只是做到了信息的传输,满足受众的知情要求外,那么传播模式则在此基础上可以发挥说服的效用,从而影响受众所做的选择和评估。显而易见,传播模式的引入适应了信息时代出现的社会分层化、信源和信道多样化的大趋势。

我们可以用一些例子来进一步阐释宣传模式和传播模式之间的区别。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发社论是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政府声音的主要方式。显然在这种信息传递方式中,传者是一个点――为政府代言的评论员,而受者则是一个不加细分的层面――例如我们通常所说的“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这种点对面的传播是单向的,受众者并不能进行即时的回馈。它所体现的也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所使用的是以官方话语为主导的、带有鲜明本土色彩的“主控符码”。例如,“人民体”和“新华体”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话语都属于这种“主控符码”的范畴。在2003年“SARS”危机初期,我国的部分主流媒体使用了“打一场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的说法。类似这样的“主控符码”对于那些不熟悉大陆政治文化语境的受众者来说容易产生歧义。无怪乎有的港台记者和外国记者望文生义,误以为我国政府要用类似于战争动员令的手段来解决“SARS”危机。从传播效果来看,运用宣传模式传递的信息往往只能影响到受者的意识层面,换言之,可以做到“入眼”、“入耳”,但很难做到“入脑”、“人心”。

在媒介高度发达、资讯趋于“饱和”的今天,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方式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在传统的宣传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公共传播的模式不失为一个适应时代要求的权宜之计。作为公共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新闻会是一种点对点的信息传递――即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和记者之间进行资讯的交流和观点的碰撞。这显然突破了以往自上而下的单向传输模式,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新闻发言人突破了政府官员“训诫”式的角色定位,与作为公众代言人的记者进行平等对话,这也有助于政府树立亲民形象。与社论等传统的宣传手段相比,新闻发言人使用的是带有普遍性的符码――例如口头语言(称为“言语”,区别于书面语言)、身体语言(包括手势、表情和服饰等等)。与各种宣传手段相比,新闻发言人是一种更为人性化的传播方式,而新闻会又能够为传者/受者提供一个充分的交流和互动的话语平台。因此,从传播效果来看,有效的新闻机制能够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它能够突破受者的意识层面,在其潜意识的层面上发挥影响力,达到“制造同意”而非“强制接受”的效应。

诚然,从宣传到传播的模式转换只是对新闻机制进行理论化的一种尝试。这种模式转换充分说明了新闻机制和新闻发言人是一定社会历史语境下的产物。这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符合当下社会政治的需要。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犯“淮橘为枳”的错误。对新闻机制进行理论化探索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使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的语境下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这就自然而然地引出了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问题。

专业化探索: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广义的范围来说,新闻发言人是负责为各种团体、组织、机构和个人新闻和传递信息的“使者”,属于传播学所说的“信道”这一环节。在我国现存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之下,为政府部门工作的新闻发言人无疑是其中最受关注的对象。在美国,他们所属的行业组织称之为“全国政府传播者协会”(NAGC)。这里所说的“政府传播者”除了新闻发言人,还包括政府部门的新闻官员、公共信息官员和从事媒体公关的专业人士等。该协会在美国的注册会员近7000人,成为美国各级政府部门与媒体、公众进行有效交流的中坚力量。

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尽管早在1983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部门(重点是涉外部门)就已经启动了新闻机制,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但这项制度在全国得以全面推广还是从2003年开始的――尤其在是“SARS”狙击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后。截至2004年上半年,国务院各部委和超过20个省、市、自治区的政府部门都有了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在公众较为关注的卫生、公安等重要职能部门,基本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市县一级的定期新闻制度,设立了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

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普及和新闻机制的全面推行是2003年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变化,海内外媒体纷纷给予报道和正面的评价,接下来的任务是如何使此项制度走向专业化和规茫化。新闻发言人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合格的新闻发言人都有在政府和媒体长期工作的经验,需要接受新闻学、传播学(包括大众传播学、人际传播学、组织传播学、跨文化传播学等亚学科)、社会心理学、语言学、修辞学和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笔者粗略地统计了一下,从1950年代(即艾森豪威尔执政期)开始,白宫历届新闻发言人(他们使用的是“新闻秘书”的称谓)当中有85%是新闻记者出身或是在媒体工作过,而在近30年来,这个比例几乎是100%。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不可能一步到位。就目前而言,最为紧迫的是先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然后才谈得上专业化和规茫化。据笔者掌握的情况,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大体上有三种来源:一是主管领导,如有的地方要求出任新闻发言人的必须是该部门的“二把手”;二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总管式”人物;三是宣传部门的负责人。其中第二类人选是各级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最主要的来源。选择以上三类人员从总体上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基本能够满足现阶段对新闻发言人的要求。但从长远看,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这三类人员大都是官员出身,鲜有媒体的实际工作经验,这与新闻发言人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是一定距离的。此外,目前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大都处于“有职无权”的状况中,没有一定的权力保障,就无法对所在部门的新闻做出整体规划和通盘考虑,也无法进行各部门之间协调“口径”的工作。即便是由“二把手”出任发言人,按照目前的政府管理模式,他也无权了解分管领域之外的情况,更不要说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工作了。

除了媒体经验之外,新闻发言人还应当承担传播团队领导者的角色。新闻发言人身后应当有各级领导的支持和传播团队的保障,这样才能确保其开展有效的工作。美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虽然没有正式的官衔,但他可以列席该部门决策层的会议,对高层决策有着通盘的了解,与决策层和各部门一起商议新闻的口径。与此同时,

他所领导的传播团队承担着搜集舆情、撰稿策划乃至于新闻会的后勤保障等工作,没有这些幕后工作,身处台前和聚光灯下的发言人是不可能有出色的表现的。

有鉴于此,笔者对今后我国新闻发言人的选拔和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突破传统的“宫本位”模式,明确规定新闻发言人的职权范围(例如,允许他们列席高层决策会议等);

选拔一批优秀的媒体从业者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并作为新闻发言人的后备力量来培养;

在现有的宣传部门的基础上设立负责新闻的职能部门――例如“新闻处”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从长远看,还应该逐渐加入媒体公关的职能。

在当前建立和完善新闻制度的过程中,理论化和专业化无疑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将传播学的概念和理论框架引入对新闻机制的研讨当中,必将有助于这项制度尽早由一般性的政府行为转变为公共传播的主要手段。具体来说,政府新闻机制要突破目前单一的信息传输职能,变被动应对媒体和公众为王动影响和引导舆论,建立并且维护政府部门良好的媒体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新闻机制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还应当通过这一机制加强公共传播效果,从而影响公众的选择、判断和评占,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和开展工作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和国内舆论环境。从实践的层面来看,专业化则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和保证。在加强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新闻机制的重要性和时效性愈发凸现出来。对此进行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必将有利于政府、媒体和公众之间尽早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从而在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建立一个信息透明、交流畅通的公共话语场。

I有关公共传播的概念和分类,详见笔者所署《危机传播和新闻》(南方日报出版社,a004),3-7。

II有关我国新闻机制的历史沿革,详见宋双峰,《新闻发言人在我国20年》,《中国记者》2003年第12期,13-22。

ⅢEdward Hall, Beyond Culture(New York:W.W.Norton),3-24。

时政新闻论文范文9

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立德树人是高校新闻教育的职责和使命

媒体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媒体核心优势是人才优势。高等院校是新闻人才的输出机构,是培养未来媒体人的阵地和摇篮。新闻观是新闻舆论工作的灵魂,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立德树人,是高校新闻教育肩负的职责和使命。

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首先要强化党性原则和政治家办报原则。要教育学生了解党的新闻传播工作的历史,明确党性原则和政治家办报一直是党的新闻事业的根本原则。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核心内涵就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新闻媒体是,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质,要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

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要激发学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的正能量。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不断凝聚全国人民积极奋进的思想力量。因而,引领价值观,激发正能量,对于推进国家建设至关重要。我们要教育学生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正确方向,学习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了解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关注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提升青年的责任意识和辨别能力是高校新闻教育的重要内容

青年是思维活跃的群体,青年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宣传正面思想、驳斥错误认识,提升青年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辨别能力,培养、建设一支有作为、敢担当的新闻人才后备队伍,牢牢把握主流舆论宣传的主导权、话语权,这是高校新闻教育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政治引领。新闻教育是关系到为新闻事业培养什么人才的方向性问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政治引领。要培养学生“不畏浮云遮望眼”的信念和“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另一方面,加强对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应该明确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都是为党和人民工作的,不论在何时何地,都要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改革开放的事业负责。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是: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青年学生要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和业务素养,将来要承担起这个职责和使命。

强化实践育人和国情教育是高校新闻教育的重要思路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这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功,也是新闻工作者成才的根本途径。只有强化调查研究和国情教育,才能使青年学生了解真实全面的中国,了解立体、生动、蓬勃发展的中国,才能把学生培养成思想端正、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的新闻工作者。

一方面,深入调研,才能看见真相、体察真情,当好“喉舌”和“耳目”。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才能获得生动鲜活的素材,才能了解社情民意,才能写出有温度、有思想、有品质的新闻作品,为今后从事新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另一方面,深入调研,把握好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国情单,才能充分理解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性,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俯下身,沉下心,充分了解国情、区情,有助于形成与党中央治国理政相适应的新闻品格和新闻力量,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全媒型、专家型人才。

加强与媒体及政府深度合作是高校新闻教育的重要途径

高校新闻院系要本着开门办学、开放办学的原则,定期邀请新闻传播战线的理论专家与媒体权威人士深入课堂,通过与新闻媒体、政府机关的深度合作,引导青年学生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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