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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3:41

工商论文

工商论文范文1

国内的创业教育研究多从创业教育本身的规律、体系、特点来展开,对于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的关系涉及不深。在创业教育的实操和模拟阶段中,有关团队建设与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与销售、财务管理与融资等,均与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紧密相关。在创业计划书中的相当部分,工商管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不可或缺。如此看来,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具有天然的适于创业教育的特点,有直接的构成创业教育的部分,因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某种程度的契合。然而,这是表面上的观点,深入探究却未必贴切。更重要的是,在明确了创业教育必须融入专业教育的观点后,二者如何相互融入,成为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重点。

2创业教育融入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的困境

已有的诸多研究将创业教育作为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把二者视为紧密结合、彼此融通和相互渗透的关系。但我们需要分析创业教育关系紧密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差异和困境。

(1)内在悖论

各种形式的创业教育正在全世界迅速发展,但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开展创业教育的方向和方式的观点却不一致。现有的创业教育经常以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为依托,必定绕不开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知识。而从理论深层分析,两者有着内在的悖论。库拉特科认为创业学是商学院的未来,创业学专业的相关教员正转变为领导人角色。商学院教育领域有一个相当有趣的辩证法:控制和创新,即服从于创造,他们是互相矛盾的两种方法,可以归类为不同的思维体系。服从导向的管理学科(如金融、会计)与强调创造和创新的创业学之间存在理念上的巨大分歧。澳大利亚的创业学教授凯文•凯德尔认为创业学教育摆错了位置,它好典型的大学商学院的教育不协调,无论是在教授课程的方式上,还是在评估方式上。新的领域必须拓展到管理学或者工程学领域之外,或许甚至是大学之外。创业学教育家戴维•伯奇认为,商学院教给你的恰恰是创业学的反面;基本上来说,商学院是教你如何为别人工作。欣德尔甚至质疑创业学专业是不是应该在商学院教授,提出创业学属于在任何地方都可教授的课程,只要那里具备了具有创业的天才想法和对待创业的正确态度。从形式上看,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属于工业时代的产物,细化的分门别类学习,而创业教育具有后工业时代的思维方式特征,强调资源整合、持续发展等。工商管理类专业大致沿着工业时代思维——工具主义——专业细分——显性有边界——传统教育模式——聚集模式的模式进行,而创业教育则是根据后工业时代特点——人本主义——专业融合——隐性无边界——创新教育模式——辐射模式的路线展开。

(2)现实困境

目前的创业教育的课程资源贫乏,内容零散未成体系。加上教材西化的倾向,不能与国情相符合,导致理论单薄,无法支撑创业教育的体系化开展。首先,创业教育的相关理论已有研究成果从数量上、质量上处于初级阶段,创业教育系统理论薄弱,导致理论研究尚不能对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教学实践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其次,高校的创业教育脱离学科专业教育,未能融合于学校的整体教学体系中,与学科专业教育的开展并未形成有机联系,更无法做到以创业教育来统领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如能将创业和创业教育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特色来构建,本来就相当不容易,二者相互有机融入更加艰难。再次,高校的创业教育多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创业教育,只注重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误以创业竞赛、创业报告代替创业教育。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创业教育脱离学科专业,从“点”上展开,相应地学生就失去自身专业优势的有利依靠。必须清醒地看到,创业教育决不能脱离专业教育而孤立进行,因为人的创新思维和创造精神不能如同具体的技能那样传授,而需要通过现代科学知识和人文知识所内涵的文化精神的熏陶和教化积累才能潜移默化地生成。

3创业教育的显性开发融入

创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创业素质,包括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创业教育至少可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在显性层面进行从事事业、企业、商业等规划、活动、过程的教育,二是在隐性层面进行事业心、进取心、探索精神、冒险精神等心理品质的教育。

(1)创业教育的层面

完备的创业教育具有某种层次性的特点,并非在一个点、一条线或一个面上展开。创业教育具有某种纵向的层次性,大致包括创业思维层面(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知识层面(经济学和管理学基础理论、经济法、税务及知识产权等),创业能力层面(企业运营、组织协调、团队管理、组织策划),创业模拟层面(创业设计、沙盘决策模拟等)。每个层面均可由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来体现和落实,亦可提升学生的投入度。

(2)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的共性

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均具有明显的外向性,即眼光向外才有效果。这种外向性表现在教师视野和实践的外向性,专业课程体系的开放性,以及学生实践的外向性。美国高校教育创业模式的典型三种模式中的“聚集模式”是传统的创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商学院和管理学院的学生。课程内容表现为高度的系统化和专业化,创业教育的师资培养、经费筹措、课程设置等事宜都商学院和管理学院负责、组织和实施。

(3)工商管理类专业的课程体系优化

创业教育是工商管理类教育的深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在创业教育的创业知识层面和创业能力层面的一部分有共通之处,因而,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可以创业教育为专业支撑,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创业教育的载体。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是按照学科门类或技术领域划分的,重在传授工商管理类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而制定展开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课程评价等。以创业教育为导向,完全可能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专业特色,反过来塑造专业教育,并按照不同教学阶段强化课程实践。

4创业教育的隐性渗透融入

创业教育在思维层面呈现出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学生独立意识和合作精神、创新意识和意志品质无法靠显性的课程知识单独承担。

(1)隐性渗透的内容和方式

隐性渗透的创业教育融入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方式,更加具有现实性。创业教育不只是创业知识、能力,先导性的创业的思维和心理准备必不可少。我们的创业教育首先要强化创业意识、捕捉商业机会的敏锐程度,对创业激情和理性的理性关系的把握,保持创业者必须的好奇心、兴趣、激情、理想,使学生始终保持自我探索,摒弃心态而保持风险意识的底线思维。这些内容可以渗透在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的大部分课程中,以创业教育作为主线,会使得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学立刻饱满起来。另外,对于创业管理而言,某些行业的知识属于隐性的知识,只有身处那些行业中才可以领得到,因而,隐性渗透的创业教育方式在这些方面更好的作用。

(2)创业教育目标的实际达成

工商管理类专业培养的学生中,只有少数人能创业,而创业的学生中能有所成就的会更少。因而,不能把创业成功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生受到的创业教育训练首先是创业精神和创业意识的方面的,这是一种思维状态的提升,是对市场环境的把握和机会捕捉的敏锐度训练。需要让学生懂得创业的高风险收益特点,懂得把技术、思想商业化,构建商业模式的方法,创业思想落实到团队中并成为团队文化的运行方式等等。总之,除了培养创业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懂得创业的思路和方式,成为学生专业思维体系的一部分,为整个社会积累创业智力资本的存储量。

5创业教育融入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对策

(1)创业教育师资的开拓

事实上,创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比普通的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师要深入而全面,除了较高的文化素质,还要具有强化的收集和处理信息能力、解决企业运营实际问题能力、市场策划能力,才能完成创业教育的教学的任务。创业教育的教师应在具有较高受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的基础上,具有创业教育的专业关联性,最好是具有创业实践、企业咨询经历,与社会和企业联系的交流能力、对学生的服务意识,乃至某方面的创新能力。简言之,创业教育应具备创业学和创业管理、教育学和教育管理、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有效地将创业教育融入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中。从创业管理角度看,创办企业离不开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风险控制等因素的制约。有过创业和咨询经历的企业家往往具有正反两方面的环境认知和经验总结,对于创业共性的问题会有贴切的指导。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在企业管理、运营,财务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良好基础,是指导创业和企业经营的导师;对于非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需要加强创业项目的策划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传授。因而,创业教育开展的师资,很可能需要由富有经验的校内外指导者构成创业咨询团队。同时,应构建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进行创业实践的机制,包括培训、激励和创造条件,以鼓励高校教师创业。

(2)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靠岸”

从创业教育到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课程显性开发和隐性渗透方式,就是工商管理专业教育的改革方向。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若不与行业相结合,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指向性,无论从学生就业还是专业建设,都容易导致方向模糊。没有方位感的教育,必然导致迷失,如大海上的航船缺少目标,缺少前行的动力。因而,从这个角度看,以创业教育为方向的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指明航向,密切结合行业、企业热点“靠岸”。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学生毕业之前就能对某些行业特点、规律有常识和经验,对某些行业的供需价格、供应链、销售渠道等有相关了解。

(3)运用商业计划书

工商论文范文2

在推动“阳光政府”的进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若像冬天里的阳光一样给老百姓透明、温暖和满意的感觉,老百姓会将“高高在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看成另外一个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占据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自身优势较高,凭借于此,工商机关应该公开对社会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阳光政府”的四项制度正是透明工商所要做到的:重大决策听证制、重要事项公示制、重点工作通报制、政务信息查询制。随着“电子政府”和“阳光政府”的逐渐建立,各政府部门建立了自己的职能网站,工商机关不仅公开了自己的政务以及党务,让老百姓知道其职责,还设置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比如我们打开山西工商红盾网,其设置的每一个板块都让我们了解了工商部门的动态,如工商要闻、省局工作,最新颖的就是办事指南。

2知告型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将对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告知。每年的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的重要工作内容。2012年3•15期间太原市工商和消协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包括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立申(投)诉台和真假商品展示台;召集各行业的消费者代表举行座谈会;组织消费知识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设立“规范化投诉站”;开展消费体验和现场监督等8项主题活动,目的就是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提供消费信息,使老百姓及社会各界都受到重视。

3建议型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对社会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劝导。山西省工商局局长王虎胜在2013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扎实推进“品牌兴省”,驰名商标达到67件。以“品牌战略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第六届山西品牌节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营造了“品牌兴省、品牌兴企、品牌兴农”的浓厚氛围。引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8735件,总量达到45870件;新认定和重新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351件,有效著名商标总量999件;国家工商总局两次共认定我省驰名商标17件,是历史上认定最多的一年,总量达到67件。品牌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于纷繁复杂、花样繁多的市场,往往是靠广告以及自己的品牌意识来选购商品,工商管理系统通过认定著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往往是在向市场推荐优质产品或者服务。

4帮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本板块的主题是“帮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的对象有企业和消费者等等。帮助就是在对方需要的时候满足对方,现在越来越多的公众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是在在网上寻求更多的帮助。老百姓想要找的问题若能在政府职能网站上找到答案,老百姓心中就有一杆秤,就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我们探讨的还是政府网站建设的问题,在工商系统的网站中,还是有很大提高的。据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张少彤主任谈到:在网站内容建设方面,基础性、业务类信息公开情况较好,超过90%的省级工商网站公开了人事信息、公告公示、政策法规以及解读信息等信息。有七成以上的网站公开了工商统计、监督执法、提示警示类业务信息。另外,很多网站能够围绕业务职能整合提供企业信息查询、违法广告查询等便民服务。再者,约有八成的省级工商网站建设网上办事平台,实现了诸如企业登记、年检等部分业务事项网上申报功能。

5鉴证型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履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将对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证明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新的服务功能就是:对重大合同进行鉴证服务。“重大合同鉴证服务”是工商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所签订的重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风险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行政服务活动。因为现在重大合同的签约质量较低,履约风险教高,工商行政管理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义务对经济合同进行规范。

6奖励型工商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社会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奖励的评价。党的十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决定者是最直接的工作人员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各公务员。各公务员的法治思想意识、责任意识、素质意识和各综合能力代表了一个国家机关的形象,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过程中,国家也有必要给予公务员相应的待遇,让公务员无后顾之忧的为人民服务。待遇不仅有工资上的待遇,更应该有名誉上的表彰,“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先进干部”等等,还有,现在越来越多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公务员被文字的形式客观的评价出来,在一些演讲比赛、杂志、电视等媒体上用先进事迹表现出来。

7惩戒型工商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论文范文3

民办院校工商管理专业现行的课程结构体系设计不够完善。大多数民办院校的课程体系使用的是教育部关于本科教学的通用模式,一味地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专业覆盖面狭窄;实践技能训练体系建设有待成熟、完善,对学生的综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提高的措施不得力。针对上述分析,民办院校工商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可以做出如下改革。

1.改变课程结构,设计基于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

重新审视某些课程开设的必要性。考察原有课程是否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考察该课程对学生职业能力提高的贡献度大小,对于贡献度小的课程予以舍弃。在规定学时总数的前提下,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比如,可以删掉文科学生的几门计算机课程,如VisualBasic、管理信息系统等,并将大学生计算机基础(尤其是Word相关课程)放到第六学期,即撰写毕业设计之前;适当开设拓宽视野、开拓思路类的课程,可以增加如沟通技巧、管理沟通、商务礼仪等工商管理人才需要的课程;可以将选修课的比例设置在总学时的20%以上,核心课程总数在10~12门左右,传授本专业领域有关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以科学思辨为依托的管理诊断与管理改善的核心能力;可以向学生提供充足且必要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提高学生对本专业的兴趣;在课时、学分的安排上向模拟实验、项目训练、案例讨论、职场训练等实践训练环节倾斜。

2.增加案例教学。

现阶段民办院校的部分教师在纯粹地讲授理论知识,造成了课堂效果枯燥乏味,教师讲课没有激情,学生听课没有效果的尴尬局面。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民办院校可以借鉴其他院校的管理类精品课程,在理论授课的基础上,增加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理论部分由教师讲授,由教师统一出案例题,学生课下自己找资料去思考和设计方案。课堂上,教师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采取启发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式,借助学生间的知识互补、信息刺激和情绪鼓励,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效果。任课教师必须阅读大量课外资料,关注经济与管理类的热点问题,结合教材内容将适合的案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学生传输相关信息,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仅夯实了学生的基础知识,同时还丰富了学生的课外知识。

3.加强实践、实训教学环节。

现阶段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普遍缺乏的恰恰是用人单位最需要的实践经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办院校就必须在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下功夫。首先,对于实践环节,民办院校应该继续贯彻校企合作的方针。现阶段校企合作这项方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应届学生数量众多,对口企业规模过小,无法承担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多数学生对实习不重视,最常见的现象就是随便找单位盖一个章,自己给自己放假。相当一部分民办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都没有与之对口的固定企业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几周的实习最终体现在一本实习手册,教师无法考证学生究竟有没有去实习,实习的过程如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办院校可以在企业的选择上应该更加有针对性,可以积极争取与一些本市有良好发展趋势的大中型企业(中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向企业输送优秀的实习生(学院必须严格设定实习生的标准,如平均分数在85分以上,无挂科、作弊记录等),待一年实习期结束后,可转正为正式员工。同时,教师必须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实习生的负责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实习生的动态。这样既可以确保工商管理专业的就业率,也为用人单位解决了人才短缺的问题。其次,对于实训环节,民办院校应该找到适合自身的特色实训课。在一些民办院校中,工商管理专业开设的实训课程相对其他专业尤其是机械、计算机等理工类专业来说比较少,只开设了ERP实训、学年论文、专业调查与实践等几门实训课程,但这几门课程其他文科类专业也同样设置了,只是学期不同而已,很明显这种实训课的设置缺乏自身特色。诚然,ERP实训确实是一个比较有特色且实用性较强的课程,不论是沙盘ERP还是电子ERP,都能够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了解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但在课程开设的过程中,尤其是沙盘ERP很多学生在掌握了技巧之后,单纯地为了“平账”而去作弊,这就失去了ERP的真正意义。同时,大多数学生感觉ERP课程更多的像一场大富翁游戏,很难将它与未来工作联系到一起,这说明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缺乏对学生的引导。因此,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民办院校应该在实训课程的设置上更注重“应用性”,比如可以引进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办公室系统软件等更加具有实用性的应用软件,开设实训课程,增加实训学时,旨在让学生能够学到一门真正的有特色的技术,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积攒优势。

二、结语

工商论文范文4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没有将可雇佣性技能的开发与提升贯穿教学始终。学生学习的指挥棒———考核方法主要考核学习成绩,无法从可雇佣性角度进行评价,造成大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雇主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更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但实际情况并不是特别乐观,学生感觉学了很多东西,然而遇到实际问题,却发现并不符合实际的需要。要想被人雇佣,就得创造被雇佣的条件。雇主对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要求,我们可以调研得到,他们特别强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我们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这些能力的培养,存在专业、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与问题。

二、基于可雇佣性的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置

1.可雇佣性技能指标体系的建立

工商管理专业要把可雇佣技能的提高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择等方面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学者们的研究,或者亲自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确定切合实际的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可雇佣性技能,做好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比如自己学校的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面向的就业渠道等,一般来说,更多的是基层的工商管理岗位。设置职业生涯培训以及可雇佣性技能指标体系培训的课程或讲座是教学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2.人才培养符合市场需求

现在社会信息极度丰富,社会变化快速而多样,就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培养模式而言,对社会市场人才的需求反应不是很灵敏。很多学校尝试更多的变革,培养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比如很多高校十分重视教学计划的调整,并进行一些调研。重视学生实践环节的安排,压缩理论课时,提供互联网课程学习条件等。利用各种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可雇佣性能力:第一,企业参与学生的培养方案的制定,企业根据其对学生的要求制定一些学习环节与课程;第二,充分利用节假日和业余实践引导学生参与实习与实践,通过实习,积累工作经验,实践所学理论,也获得体验式经历,为后续学习提供动力与支持,提高了沟通能力、交际能力和心理素质,可雇佣性大大提高,也会影响其将来的择业行为;第三,在实习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对学生比较了解,学生也获得了理想的就业岗位。

3.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环节。

①沟通能力

沟通能力包含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等。它反映学生的知识积累、逻辑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是其综合素质的体现。人际沟通不应该只是作为一门课,应该引入专业的培训来提高这种能力。中国的高等教育普遍忽视沟通能力的培养,不像美国的教育模式下,个个都具有优秀的口才,固然与初等高中教育有关,对工商管理专业来说,高等教育也要给学生提供更多提高辩才的机会,课堂机会可能有限,课下应该注意引导,创造条件。比如让每个学生都参加的演讲辩论赛,每个学期都要举行,如果作为必修课,效果会很好。

②快速学习能力

现在社会新东西出现太多,比较而言,课堂上学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因此,快速阅读获得必要的信息,并且做出自己的判断,有自己的独立观点显得十分重要。有关研究表明,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快速学习能力是可雇佣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西方国家的很多管理类课堂教育,老师更多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查资料、写论文、发表自己的观点,很多问题观点的正确与否并不重要,主要是从自己的角度,有自己的独立观点,教师在课堂上多讲思路和方法。这样的教学能大大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力,学生快速学习的能力得以发展。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教学模式很难改变,学生被动接受,毕业了,还不知道自己到底能做什么。国外的教学模式对于工商管理专业来说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能让学生学会快速学习,快速选择自己所要的资料,提高学生快速学习的能力。先要学会管理好时间,这个能力需要在实践中锻炼来掌握,另外遇到困难的时候要学会借力,荀子讲到,要善假于物也。重视对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活到老学到老,尤其工商管理专业接触的东西有很多新事物,要有不断学习的心理准备,才能跟上形势。

③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很多用人单位开始对毕业生的抗挫折能力进行测试。现在社会复杂,压力增大。所以,社会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抗挫折能力,对抗性训练以及良好的引导有利于这种素质的形成。从课程设置角度考虑设置一些竞赛类课程,或者教学内容中有意识加入比赛环节,学会承受失败的结果。

④创新能力

人都说,中国大学生创新能力不足。大学时期对于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工商管理专业将来面临的工作岗位不像工人一样,就是按照要求操作,要具备管理艺术性,要灵活、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如果高等院校能充分发挥产、学、研三者的合作,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学生经常深入管理的实际问题,把课堂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直接获取实践经验、能力为主的管理环境结合起来,二者有机融为一体,边学理论边实践,学习将变得更加灵活,学生经常思考问题,创新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都会有明显改善与提高。

4.通过实践环节采取体验式学习模式提高可雇佣性技能

在工商管理教育领域,包括高职、本科和MBA,体验式学习模式越来越流行。体验式学习是一种以学习者为中心的、通过实践与反思相结合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学习方式。体验式学习的工作原理是学习者通过参与实际工作体验获得对某一知识与技能的感性认识,随后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团队讨论,获得对该知识的理性认识,深入心中,叫做“先行后知”。体验式学习方式注重对于知识和技能产生过程的体验,对于工商管理这类偏重实践性专业来说,效果很好。

①加强实习认识课程的管理

每个学期理论课结束后都要设置相应的实习课程,比如社会调查、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科研训练和毕业实习等。老师一定要严格要求,依据实纲提出实习要求,全过程参与实习、指导实习、监督实习,加大实习的考核力度。通过毕业实习可以验证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情况,也是获得经验的重要时机,实习的时候心态比较放松,从纯学习的角度可以学到很多在正式工作中学不到的东西,或者与将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相比会有完全不同的心态,必须加以重视。指导教师也要从实习内容、实习进度、实习质量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全方位指导。可以对毕业实习进行过程跟踪,实习后答辩,全方位提高实际工作技能。

②加强课余时间与寒暑假自主实习的引导与管理

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相比理工科的学生,总是感觉学习轻松,会有很多课余时间,不能充分利用,对于宝贵的大学时光是一种很大的浪费。这些时间虽然不是正常教学环节,但对于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来说,是获得可雇佣能力的很好时机。哈佛大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一个人的优秀与否主要取决于业余时间。比如一年的寒暑假很多同学应用得并不好,浪费了大好光阴,如果在实际工作岗位好好利用这三个月来加强实际能力的锻炼,结合一年九个月的理论学习是很不错的一种搭配。

③多参加社团进行团队训练

在团队中训练交际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对于可雇佣性能力的提高效果明显。参加学校的各种社团的学生是有限的。教学计划中应该设置团队训练课程。现在有很多团队训练课程都不错,应该引入课程。学生良好的素质比如团队精神、忠诚、抗压能力、毅力、耐力、良好的品德等,都可以在社团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5.以专业宽径为办学模式

工商论文范文5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带有全面指导性的文件,是学校人才培养的蓝图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一个设计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对于规范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本科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情商培养,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也就是说,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高校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与社会对市场营销本科人才的培养要求相适应,主动和世界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教育思想接轨,以现代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为指南,在加强学生智商教育的同时,尤为注重学生情商的培养,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设计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要对“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课程体系”进行系统思考、逐层分解。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体现加强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情商培养。人才培养规格是对培养目标进一步的分解,要充分体现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则是对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分解,使每一项培养规格都能有相关课程作为支撑,最终通过系列课程实现对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的全面覆盖。本文设计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阐述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系统过程,通过系统分析和层层规划使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二、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我们根据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结合由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商管理类专业育人指南》中提出的市场营销专业培养目标,进一步明确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中要体现情商培养的要求。所以,高校本科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智商和情商都得到全面发展,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具备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营销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不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从事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策划、营销管理等营销业务及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规格

人才培养规格必须体现培养目标要求,并对培养目标做进一步的分解。我们根据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由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中关于市场营销专业的介绍,高校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具体描述如下: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经济、管理及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营销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智商和情商水平得到协调发展,具有分析和解决营销问题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和现代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掌握市场营销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具有为企业推出新产品(或新品牌)、开拓新区域(行业)市场的营销方案进行策划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自知能力、自控能力、自励能力、知人能力及人际沟通能力。(4)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营销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5)熟悉我国有关市场营销的方针、策略和法规及了解国际市场营销的惯例和规则。(6)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及发展动态。(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在上述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描述中,除了一些基本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之外,特别围绕市场营销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出了本科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应具有较高的情商水平,即具有较强的自知能力、自控能力、自励能力、知人能力及人际沟通能力。

四、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的相关课程是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支撑,满足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创新创业体系。

(一)理论教学体系

根据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格,除了开设相关的通识教育和专业理论课程之外,还要开设与提高情商素质相关的特色课程,如情商专题课程或讲座、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设计与规划、人际交往、演讲与口才、商界名人奋斗历程的专题课程或讲座等。通过开设以上课程,一是让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掌握基本的情商的理论和认识到情商培养的重要性;二是培养积极的心态,提高抗挫折能力,使学生在面对择业困难或工作中遇到压力时能够从容应对,能够正确调控自身的情绪,提高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三是让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以商界名人为榜样,热爱营销职业,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进一步增强他们主动提高情商素质的动力。

(二)实践教学体系

市场营销专业是应用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设计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营销技能,还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情商素质。(1)课程教学过程中加大实践课时。在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多安排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环节,有效训练学生的演讲与口才、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情商素质。(2)集中实践环节强调专业技能训练与情商培养并重。市场营销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一般包括专业认知实习、企业管理沙盘实训、商务谈判实训、市场营销调研实训、市场营销综合实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内容,还可以增设素质拓展、挑战极限等潜能的培训,着力提升学生的情商素质。

(三)创新创业体系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内涵是:面向全体学生、结合专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要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为重点,立足专业教育实际,通过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应该在深刻理解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情商培养的核心内涵基础之上,科学设计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创业体系。(1)创新创业类课程体系的设置与专业课程体系的有机融合。一是开设《创业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该门课程成为公共通识教育课程之一,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具备必要的创业能力,树立科学的创业观;二是开设创业所需的理论课程,如《合同法》、《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大多数是市场营销专业开设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三是开发具有专业特色的创业类课程,如《创业营销》、《小微企业管理实务》等课程。(2)创新创业实践体系与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有效衔接。一是把专业实践教学课程与创新创业模拟实践课程相结合,例如《企业经营沙盘模拟实验》等实践类课程也可以作为创新创业模拟实践课程;二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比赛,培育学生的创新意识,丰富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体验,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三是借助校内外实践基地,支持学生将创业计划项目进行孵化实践。(3)创业创新教育与情商教育的有机整合。通过上述(1)、(2)的分析,创业创新教育既有利于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与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情商素质。总之,根据市场营销专业特点,我们可以有效整合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创新创业体系,多层次、立体化地提高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情商素质。

五、基于加强情商培养的本科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改革

我们根据人才培养规格设计了科学的课程体系之后,要实现培养本科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情商的目的,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围绕情商培养进行教学改革,从而真正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更新教学观念,重视学生情商的培养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对营销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企业对高校市场营销毕业生的需求特点,高校必须创新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提高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作为高校市场营销专业育人的重要任务。其中,加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情商培养应成为高校培养高素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所以,担任市场营销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更新观念,改变以往重视智商教育忽视情商教育的观念,深入调查了解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情商状况,切实把握加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情商培养的着力点,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大量渗透情商教育,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增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情商的培养实效。

(二)整合三个课堂,系统提升学生的情商素质

虽然我们认识到培养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情商的重要性,但受到我国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片面强调第一课堂(课内)的知识传授与灌输,忽视第二课堂(校内课外)、第三课堂(校外课外)对提升情商素质实践训练的作用,严重影响人才培养的整体效果与质量。为了系统提升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情商素质,我们必须有效整合“三个课堂”。第一课堂主要围绕开设的情商课程或与情商相关的课程进行以渗透观念意识为主的知识传授,引导学生认识到情商培养的重要性;第二课堂要营造以系统提升学生的情商素质为目标的校园氛围,开设沙盘模拟和推销课程模拟销售管理的现实场景,设置情商训练型课程融入社团活动;第三课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设置情商体验应用型教学内容。

(三)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将情商培养融入课程教学过程

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特别是理论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参与中提高情商素质,也为学生的情商培养提供良好的机会。在教学过程中,一是通过使用幻灯片、投影、视听设备等多媒体教学设备,创新教学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例如教师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专业性的影像资料作为教学片供学生观摩、讨论,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积极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从而达到提高课堂效果的目的。二是将课前激励、课堂提问、案例分析、分组讨论、心理测试、营销模拟实践等方式引进课堂,营造训练与培养学生情商的良好环境,让学生在教师实施教学过程中有更多机会进行师生间的互动和情感的交流,使学生不断熟悉自我和激励自我。

(四)倡导个性化教学,开发学生的情商潜能

为了开发学生的情商潜能,我们要积极倡导个性化教学,尊重学生个性,根据每个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需要进行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情商培养,提高他们的情商水平。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把学生分为急躁型、活泼型的、温顺型、冷静型、沉默型等多种类型,善于从情商的视角分析他们各自的优缺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情商优缺点,同时要让学生认清自身情商培养的方向,并采用相应的情商培养的方法帮助学生提升自身的情商水平。

(五)改革考试和考核方式,科学测试学生的情商素质

在市场营销专业培养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对学生的考核有鉴定、导向、激励、监督的作用,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的情商,有利于学生自觉地、努力地提高自身的情商素质。但我们传统上采用试卷的考核方式,学生大多靠记忆就可以通过考试,考试形式单一且缺乏科学性,很难测试学生的情商素质。因此,我们必须改革考试和考核方式,采用多种方法来评价学生的情商素质。为了科学测试学生的情商素质,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市场营销专业情商素质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知能力;自控能力;自励能力;知人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其次,构建情商培养测试体系,其主要内容有:根据市场营销专业情商素质测试的内容,科学设计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情商评价量表,根据评价量表注重学生工作干部的评价、学生之间的评价、任课老师的评价、学生家长的评价及用人单位的评价相结合。特别是要把情商的评价渗透到课程考核的环节中,考试内容除了课程理论知识的考核以外,作为任课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可以通过观察、与学生交流、讨论等形式了解学生的情商状况,还应把课堂研讨、案例分析、营销活动情景表演、模拟训练等过程中的情商表现和情商改善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六、结语

工商论文范文6

一、要加深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郑重宣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原则。当前,进一步加深对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理由有三条: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与市场秩序规范同步进行。近几年来,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努力提高综合国力的方针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法制建设与改革措施不配套,以及政府的经济管理工作跟不上改革的需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经济领域的混乱现象越来越突出,有的反映出改革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有的已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比如,“”问题,金融“三乱”问题,以及商业欺诈、传销经营、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制黄贩黄等问题,都是我们在管理工作中已经遇到的。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朱基总理也多次指出要大力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但是,目前的状况离上述要求还相差甚远。

2.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念在一些领导和部门中没有真正确立,在如何处理尽快发展经济与规范经济秩序的关系上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有的片面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点,认为管严了,环境就差了,发展就慢了,应该“无为而治”,待发展后再逐步来规范。我们一度推行的企业登记“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就是这种“重发展轻监管”思想的体现。有的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方式非常熟悉,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缺乏认识,又不注意自身的学习提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基层出现了“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为保护地方、部门的利益,“土政策”满天飞,忽视严格依法行政,导致了管理失控,执法偏软,查处不力。比如,对走私贩私行为罚款放行的作法就反映出有关政府和执法部门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更有甚者,以“发展地方经济”、“搞活企业”为借口大谋私利。近几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就是例证。

3.虽然市场经济法制框架和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时间比较仓促,内容不尽完备,配套性不够,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况。加之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强,外部干扰较多,与管理对象的矛盾突出,因此执法难、到位难的问题还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存在。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坚持、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应坚决贯彻“两手抓”的思想。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顾我们这几年的工作,在研究如何放宽搞活、支持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考虑较多,而对如何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经济秩序监督方面则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新的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见事较迟,把关不严,查处不力。再加之“人情风”、“关系网”的影响,执法不到位、不及时、“从轻发落”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都反映出我们在领会邓小平理论,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片面性,也是党性党风不到位的表现。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树立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观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管理,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辩证地认识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和处理

严格依法行政是我们执法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进行,是总原则下的方法问题。我们所强调的严格依法行政,不是死搬硬套条款,僵化地执行法律法规,目的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两者并不矛盾。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我们比较容易犯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管死,一旦强调监管,就在各个方面从严,不敢越雷池半步。二是乱放,一旦强调发展,企业要求什么就放什么,一些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放。究其原因,是我们没有真正掌握和运用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没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作。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革命,是在对行之多年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否定或修改、废除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制度,其法制基础、法律原则、法律特点、法律内容都有较大的变革。出台的每一个法律,都是始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同志在《实践论》中批判唯心论和机械唯物论时说:“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既相对适应,又存在矛盾。因而,伴随着改革而不断调整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只能具有相对合理性。充分认识、正确对待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对合理性和局限性,有助于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现行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经济运行状态的不定型、不稳定,使法律难以面面俱到,对一些行为管理缺少法律依据,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如,开办市场早已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企业行为,然而,对市场开办行为和经营行为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又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界定规范,在《公司法》出台时未被纳入。

2.现行法律虽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比较注重资质条件的前期审批管理,对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管理较弱,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前置条件的规定较多,各类许可证越来越多,使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越来越复杂。

3.现行法律还带有部门色彩,有的甚至有部门利益的驱动,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屡见不鲜。比如,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来看,乡镇企业并不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改革初期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已经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其地位作用和经济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乡镇企业法》仍然按地域把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界定为乡镇企业,没有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也加深了工商部门与乡镇企业各类部门在管理中的协调难度。

4.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仍须进一步完善。如,企业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登记中,知名企业的字号与其它企业的商标相近似的问题,由于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至今没有解决;跨行业、跨区域企业登记产生的知名字号侵权问题,由于登记体制的原因也没有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另外,还有传销行为与营销行为的区别标准问题,注册资金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企业审批责任和登记责任的区分和承担问题,监管要求与监管手段不适应引起的执法责任问题等,急需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

(二)树立创造性、探索性精神,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处置,提高执法水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体现在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尊重实际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实情,地区差异、个体差异也是实情。不尊重这些实际情况,我们的执法管理就容易走极端,犯错误。

1.要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的传统执法习惯,坚持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邓小平同志尖锐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要停止了,就要。”改革本身就是对旧的体制进行变革,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人们的认识也有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坏往复不断提高的过程。在改革中,就可能出现“过去是允许的,现在不允许,过去是禁止的,现在不禁止”的情况。因此,对一些与传统做法和要求不符合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简单地说“不”,要进行认真的研究,看不准的,还可以先放一放,看一看再定。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执法的效果。

2.要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我们讲执法的灵活性,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并不是提倡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和规范执法的审批程序,防止个人随意表态;要进一步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制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管理对象的素质,改善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我们是人民民主的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不是对立的,管理对象也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教育、引导管理对象遵纪守法,减少管理的矛盾,是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少一些,使得管理与反管理的矛盾比较突出,今后,必须下功夫加强这项工作。

工商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行政行为的性质实质性地影响到了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系列过程,是行政审判不可回避的前提问题。行政审判实务中,对于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重大的分歧,主要有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两种观点。但是,这两种观点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应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一性质的确定对于行政审判具有直接而重大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工商变更登记 准法律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类型)是行政法学上进行理论思考、体系构建的有效工具。正如拉伦茨所言:“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充思考形式是类型。”那么,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类型)对于行政审判有何意义呢?司法实务者为什么也揪住工商登记行为的性质不放呢? 一、行政行为性质—不可回避的案件审理前提问题 (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行政案件案由。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14日的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确定作为此类行政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或性质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具备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两个要素。据此,行政行为性质(种类)的界定就成为确定行政案件案由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点,对于行政案件案由的准确确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行政案件案由的准确确定,能够帮助法官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定性”,有助于法律事实的客观化、类型化,也有利于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便于组织诉讼活动。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时首先要审查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自然人和法人成功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而要对此作出合法、准确的判断,必须正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其基本界限外,还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对应当受理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而且,无论是对受案范围的肯定列举还是否定排除主要都是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基础的,即列举的是不同性质和种类的行为。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指导等。由此,行政行为性质(种类)的准确界定就成为判断和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前提。 (三)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与适用。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立法除了依据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制定相应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如《消防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之外,还制定了基本性、综合性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正在起草的《行政强制法》等。因此,行政机关就某一具体事项作出行政行为时,除了依据专门性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循和符合前述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在具体性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内容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更要依据基本性法律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审查和裁断的基本问题。而人民法院欲对此问题作出准确的认定,首先必须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因为,只有在确定行政行为的性质之后才能确定应当依据和适用哪一个基本性法律,否则,人民法院的裁判在法律适用上定会出现错误。 综上,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已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了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系列过程(诸如司法审查的标准、强度及裁判方式的选择等),成为人民法院正确裁判行政案件必须先行解答的问题。 二、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 关于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司法实务者新近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有别于行政许可,亦非行政确认,而属于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工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并认为已得到行政许可法的确认。对这两种观点,我们均不敢苟同。关于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的论 述理论性较强,涉及行政行为的诸多理论问题,需要全面、细致地解析才能充分、有效地予以驳斥。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已被抛弃和淘汰的分类结果。“准法律行为”是德国早期行政法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意指公证、通知、受理等一类行为。然而,在当今的德国行政法学上,一般只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分,单独的准法律行为概念已不再存在。在法国行政法上,公证、通知、受理行为归属于事实行为的范畴,也不存在准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日本,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法律行为之行政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之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持狭义说的学者的观点,此种分类根源于德国学者柯俄曼倡导形成的传统学说,这种狭义说曾经是日本行政行为的通说。但如今,由东京大学田中二郎教授倡导,得到京都大学杉树章二郎教授和杉树敏正教授等积极响应的关于行政行为界定的最狭义说已成为日本之通说,也与德国的行政立法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芝池义一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赋予具体规范的法律行为。”而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持最狭义说观点。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行为概念也有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四种,狭义说是现今台湾地区行政行为的通说。狭义说对行政行为的界定是: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就其职权行使所作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管欧先生也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以发生公法效果的行为。[11] 综上,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法律行为之行政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之行政行为只是日本、台湾地区传统行政法学的见解,现在都已被新的学说所抛弃和取代。质言之,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和观点早已不再秉持准法律行政行为的概念,即不存在所谓的没有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试图以这些国家和地区落后的和早已被淘汰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我国大陆当下行政法实践中的问题显然是把错了脉,开错了方。 其次,前述观点的理由之一是:“这种登记行为不包含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12]这种认识并不准确。其一,“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必然存在一个旨在通过行政权的行使追求法律规定的制度功能实现,即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意志,该意志即构成行政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3]其二,即使是日本传统理论中的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中也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只是这种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以外的行政机关的意思、认识、判断的表示。[14]有关论者在引用上述日本学者的观点时并没有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说,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与判断的过程就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及其主观意志的表达过程,即运用法律这一客观标准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形式及其它方面的要求作出认定的过程;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事项在审核后予以记载、登记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的行为,即作出变更登记的行为本身就是工商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划部门通过颁发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申请作出许可的意思表示并无任何本质的差别,其区别也许只在于没有一个易于辨识的载体而已。那种所谓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登记机关履行的是核实与记载的职责,并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论断是人为地割裂了核实、记载与意思表示的一致过程。 再次,前述观点的理由之二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效果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15]这一理由更是不能成立。其一,所谓的行政行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的命题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依据行政法原理,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目的和内容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达和表现,即行政行为是具体化的法律,是将法律的目的和效力作用于具体的事项和对象的桥梁和工具。因此,行政机关无论作出何种行政行为,都只是在表达法律的要求和目的,行政行为的效果当然也只能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行政机关自己的意思表示。其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对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和宣示,表现为证权性功能,目的是建立信赖关系和保障交易安全。这种法律效果正是工商行政机关作出变更登记行为所追求的,而不是前述观点持有者所说的与工商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没有关系。因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作的意思表示所追求的,……。”[16]如此,作为行政行为具体类型之一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当然具有上述特点。 事实上,某种法律后果是行政 机关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追求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仅是学理上区分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标准。[17]“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只代表登记机关对特定事实的认知与判断,并没有为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18]以此作为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的理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为行为对象设定、变更或免除任何权利义务,而仅仅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法定的法律效果,如答复、受理、通知行为等。这类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事实行为。”[19]而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被归入非行政行为的范畴,即不属于行政行为。[20] 最后,如果把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定性为准法律行为,那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根本无法进行审理。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构造前提和规范对象的,而未将所谓的准法律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21]既然这样,作者如此煞费苦心地将变更登记行为界定为准行政行为又有何实际意义呢?对解决实际问题又有什么助益呢?也许有人说立法终将修正和完善,问题是作为法律适用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法律修订之前怎能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去进行裁判呢?这与我国法院的职责、地位和功能都是相背离的。 三、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12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只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行政许可。具体地说,工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的目的正是创设或消灭法律人格,赋予或剥夺企业和其他组织独立主体资格,即确立或消灭企业和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或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因而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反之,如果某项登记不是确立或消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或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而只是对有关事项的确认和记载,则该项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对已经具有市场主体资格或从事社会活动资格的申请人的变更事项(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予以确认和记载,而非确立主体资格。由此,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这一结论可以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年1月2日作出的《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中得到印证。该解答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 四、工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有论者认为,尽管工商变更登记可以产生确认权利和事实的法律效果,但与行政确认具有技术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差别,因此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确认。[22]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在把握工商变更登记与行政确认的关系时犯了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的错误。理由是: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型式化行政行为是依据各自不同的行为目的、法律效果和功能等进行划分和区别的,即行为目的、法律效果和功能是把握它们之间差异的根本,其它诸如程序构造、技术水平、裁量空间、审查方式等形式上的差异都只是细枝末节的部分,不足以成为划分行政行为模式的标准。因此,在判断和确定行政行为的具体种类、类型时,应当主要从行为目的、法律效果和功能等方面人手。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3]工商变更登记在行为目的、法律效果和功能等方面与行政确认一致:在行为目的上,行政确认是对与相对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以确定相对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及承担何种义务。工商变更登记正是通过对申请人已经变更的事实(如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或法律关系(如股权转让)的记载来确定和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在法律效果上,行政确认使得相对人获得了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证明,而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人已做出的登记事项的变更就得到了行政上的确认,获得了最终的、完整的法律效力;在功能上,行政确认的结果仅仅在于确认或证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存在,并不产生权利授予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法 律事实还是法律关系的确认,都有一种官方证明和公信的作用。工商变更登记的功能也在于证明登记在特定登记簿册上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经过了官方的审查和确认,因而使公众有理由确信它是真实的。综上,工商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机关通过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己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从而完成向社会公众进行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行政确认的内容和目的既可以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记载和认可,也可以是对存在争议或模糊不清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甄别和明确。由此,那种认为行政确认必须以有争议的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存在为前提,只是对处于模糊状态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甄别判断并加以确定的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五、余论 如前所述,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与适用。这里的法律适用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时,如果没有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就会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譬如,在钟满薇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准予股东变更登记一案中,[24]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6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实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也未就该申请内容是否直接关系到股东重大利益的巨额股份无偿转让这一重大事项予以核实,因此被告作出核准变更登记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1款、第3款及第36条等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决定。我们认为,该份行政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为,如前文所述,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作出变更登记决定时就无法也无需适用和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既然如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时,当然不能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要求被告,也不能依《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来评判被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前述行政判决直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6条的规定来确定被告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履行审核职责并判决撤销被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这个现实案例生动而有力地说明了准确判定行政行为性质对于行政审判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注释: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7页。Karl Larenz. Methodology of law[M]. Chen Aie.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337 (2003).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公司变更登记司法审查的难点及其解决",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第39页。See The research team of Nanjing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Difficulties of Judicial Review of Company AlterationRegistration and Their Resolutions[J].12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39 (2008).参见郭海云、袁玮:《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5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章剑生:"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形式抑或实质",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第99页。See Guo Haiyun, Yuan Wei. On the Review of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gistration of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C].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vol. 15).Beijing: Law Press, 55(2005).ZhangJiansheng. The Review Standard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formal or Substantive [J]. 1 Stuies in Law and Business. 99(2009).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版,第6-7页;[德]哈 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1页。See Weng Yuesheng. Administrative Law and Morden countries of Rule of law[C].The editor committee of the series ofTaiwang university,6-7(1990). Hartmut Maurer.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M]. Translated by Gao Jiawei. Beijing: LawPress,391 (2000).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See Wang Mingyang. 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M].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Press, 136(1988).参见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0、71页。See Ma Shengan. O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M]. Jinan:Shandong People's Press,70-71 (2008).[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See Muroitsutomu. Morden Administrative Law in Japan [M].Translated by Wu Wei. 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cience and Law Press,81(1995).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三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民集》第9卷第2号,第217页。最高法院昭和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及昭和三十八年六月四日的判例均有同类的解释。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页。See Jiang Mingan. The Course of Foreign Administrative Law[M]. Beijing: Law Press, 344(1993).参见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6页。See Ma Shengan. O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M]. Jinan: Shandong People's Press, 74-76 (2008).参见张家洋:《行政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年版,第557页。See Zhang Jiaxiang. Administrative Law[M]. Taibei : San Min Book Co. , Ltd. 557(1996).[11]参见管欧:《行政法概要》,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67页。See Guan On. Outline of Administrative Law[M] . Taibei : San Min Book Co. , Ltd. 167(1980).

工商论文范文8

题目:金牛区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上篇金牛区工商企业面对的问题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章金牛区工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外部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

第一节金牛区工商企业发展的一般环境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第二节金牛区工商企业的特殊环境不利企业形成持久的竞争力

第二章金牛区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自身管理和改革的需要

第一节十大骨干企业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第二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任务十分艰巨

第三节一些私营企业管理落后,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下篇金牛区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第三章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第一节营造具有激励效应的政策环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鼓劲助力

第二节构建完善配套的基础设施环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舞台

第三节培育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环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营造氛围

第四节打造安定有序的法制环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章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建造金牛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区位优势

第一节采取强有力措施,提升金牛区工业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努力为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开辟道路

第五章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一节构建金牛实验区工商企业的知识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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