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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职称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4:36

财务职称论文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1

江西职称论文字数要求

每个刊物的字数都是不一样的,要是发省级刊物的话一般字数在2000字到3000字之间不等,一般多数在2500字左右

江西职称论文

浅谈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

摘要: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生产单位的单件性和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若想真正做好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同样也是具有较大难度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在2007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建筑行业国家特技资质的申报、评审工作的开展更是使得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所以,建筑行业的会计工作者需要从诸多方面加强会计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筑行业;会计;管理

近些年来,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建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加之建筑行业国家特级资质的申报、评审工作中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管理工作的要求正在逐年提高,因此,整个建筑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者必须认清形势,顺应会计管理工作的时展新趋势,在充分了解建筑行业会计核算以及管理工作特点及现状的基础上调整管理工作的思路,大胆进行各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尝试与改革,构建适应时展浪潮的新的会计管理工作框架,从而提高整个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 建筑行业会计的特点

1、建筑行业常用的会计科目相对较少,但却相对集中。在建筑行业会计常用的会计科目中,核算的科目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而收入类科目相对较少。成本费用类科目使用频率较高的一般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及间接费用五部分。

2、分级核算在会计核算中起重要作用。一般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采用本部集中管理的企业公司就只有一个账套,所有项目的账务都在公司的同一账套中处理,各项目只负责编制项目成本报表并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分权式管理是公司各项目单独开设账套。每个独立的项目都设有单独的银行账号并单独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最后由公司总部汇总各项目的财务报表。

3、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考核。一般建筑工程造价具有构成组合计价等特点。所谓按构成组合计价,是指一项建设工程是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合而成,而每一单项工程又是若干单位工程的组合。所以,建筑工程造价具有按工程组合计价的特点。比如,要确定工程的总造价,则应首先确定单位工程的造价。

4、建筑行业一般都是按在建工程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成本结算。由于建筑行业具有施工周期较长、投入资金数额巨大等特点,因此,对于建筑行业的成品,往往给予某些假定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说,建筑业的成品应指在该企业范围内全部竣工,不再需要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并具有完整使用价值的工程。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施工周期较长,如果只对具有完整使用价值的房屋、构筑物或其承包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部分或机器设备的安装部分全部竣工才进行核算和结算,就会占用很大一笔流动资金,给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很大的困难。所以,在核算和工程价款结算上,对于建筑业成品的含义,也往往给予某些假定的条件,即在技术上达到一定成熟阶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就视为“成品”,又称“已完工程”,并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进度价款的结算。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一般会采用定期计算和确认各期已完工程的价款,并与甲方办理结算,及时收回资金的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和成本结算。

5、建筑行业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具有特殊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筑企业成本的结转不再沿袭过去的将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并在一起进行的方法而是将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的确认分开来处理。这样,“工程施工”帐户就能够反映自工程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和合同毛利。

6、建筑行业协作关系复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同业主、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等配合完成各阶段任务,会与这些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这些都是会计核算的工作内容,因此,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繁琐、复杂。

7、建筑行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建筑行业会计工作人员往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他们的工作环境比较恶劣,而且流动性较大,工作地点、场所往往不是固定的。另外,建筑行业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一个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同时也要具备的相关的建筑知识,还要具有现场会计核算的工作经验。

二、 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的现状

1、 主管领导的权力过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往往得不到保障。现代建筑企业一般采用集团式的管理模式,集团内部的管理层级较多,且较为复杂。会计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也会相应的采取集中式、分权式或集中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般建筑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资金的管理工作,都会在集团总部设立财务管理部,负责全集团所有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施工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在分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分公司施工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分公司的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直接委派,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可自行招聘,但要报集团总部备案,项目上设立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这样的会计核算及管理模式看似科学、合理、严谨,但是,这些财务工作人员在现实工作中往往要受多重领导的管理。对于最基层的项目上的财务工作人员来说,他在表面上是受集团财务部直接领导,但实际上还要受到项目经理的领导,而项目经理权力过大,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插手项目上的会计核算工作,使得项目的成本收益核算的失真。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也面临相同的问题。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会为了自身的利益直接授意或者间接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隐瞒公司承接工程的真实成本与收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真实收入与利润。而集团的财务负责人也会处于各种目的在集团总的会计核算上做文章,影响整个集团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

2、 会计核算、管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给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建筑行业属于经验占主导的行业,故一般建筑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年龄较大、经验比较丰富的会计人员。这些特点虽然有利于他们在日常工作或处理突发性问题是表现的比较得心应手,但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明显不足,有的甚至对于新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存在抵触情绪;而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强的新人往往缺少实际的工作经验,还需要长时间的历练才能完全胜任会计管理工作。有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感不强,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主动或者被动参与会计资料的造假工作,亦或对其他相关人员的造假工作不予制止,造成会计核算资料失真,给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3、 内部管控不利,各类违法违规的会计资料造假活动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制止。虽然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建筑行业得到了很多的推广,但落实情况仍不是十分到位,“人治”的因素仍然会起到很多的作用,各种违法违规的会计资料造假活动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严重的影响了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

三、 建筑行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1、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建设

做任何事,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提高建筑行业会计的管理工作,改变会计管理工作的现状,首先就必须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第一,在招聘的时候,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原则性较强,有上进心,学习能力较强,同时有具备一定的吃苦耐劳精神的人来担当会计工作。第二,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好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及时掌握更新会计法规、政策与方法,多搞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与竞赛,对优秀的会计工作者要多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促使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更新会计相关知识。第三,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

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控制机制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由于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控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企业内控会计监督控制建设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即控制环境、会计控制系统以及控制程序。控制环境是指建筑企业管理层对于企业内控制度及其重要性的整体态度、认知以及行动。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点:企业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理念、经营管理方式及风格;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权力和职责的划分方法;会计控制系统,是指企业内部用于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经济业务的财务信息系统,通过这些系统,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事项最终都会反映在财务报表中。控制程序是根据各企业的性质、业务、规模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合理、合法性控制、授权、分权控制、组织规划控制、业务程序批准控制等。加强建筑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的建设,能够预防、及时发现及治理会计舞弊现象,从根本上保证建筑企业内部会计活动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运行,提供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

3、 加强企业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

一方面,政府的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应建立以判断建筑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合理合法为核心的建筑行业政府监督体制;另一方面建立业务素质高、客观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加强对建筑行业会计行为的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加强内部审计力度,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审计监督对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企业内部审计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会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参考文献:

1、梁文东;;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有关问题的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09年12期

2、孙碧森;;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问题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07期

3、赵璐,丁烈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信息集成研究与应用[J];基建优化;2005年04期

4、王春华;财会人员在基建工程管理中的作用[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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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职称论文范文2

一、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要求,包括政治思想水平,这里不再敷述。另外还需要达到学历的基本要求,各地方的要求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一般定为本科以上学历。如为专科,或相当于专科学历,甚至更低学历,申报评审会比较困难,除非在从业资历和工作实绩方面特别突出,才有机会获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申报高级会计师应附资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不得用复印件、打印件);(2)《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30份,由推荐单位填报,要求统一使用“A3”复印纸并打印;(3)破格晋升人员要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4)获得中级职称之后的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一份;(5)学历、专业工龄证明、资格证书及文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及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等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6)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如职称外语考试不及格,应填写《外语成绩审定表》一式2份,并附准考证原件;如属计算机免试者,应填写《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一式2份,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7)获中级职称以来的专业论著、译作、论文和反映工作业绩的总结、调研报告、经济可行性研究或复核报告、起草的规章制度等原件或复印件各l份。(8)近三年的专业技术职务历年任期考核材料各1份。(9)二寸彩色近照一张,照片背后用铅笔注明姓名。(10)所有送审材料的清单1份。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各种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经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有关的证明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后要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由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高级会计师考试内容

(一)外语(也包括日语等小语种) 主要考核语种是英语――职称综合英语B级。其考试内容难易程度相当于四级,但不考听力,也不考写作,只有选择题。考题大多为阅读题,只有少量的语法题。如果有一定的英语基础,经过较好的准备,通过该测试一般不太困难。试卷上有一定比例的考题是辅导教材曾出现过的内容(约40%左右),考试的时候还可以查字典。考试及格的比例相对比较高,合格率将近70%。

(二)计算机(A级) 计算机能力测试共可选考三个内容(模块),大部分考生选择《Word》,《网络基础知识》和《会计电算化》(用友软件),其中《会计电算化》是必选模块。该项考试只要充分准备就可以通过,可以说比较简单,通过率较高。

(三)高级会计实务考试 该考试是新设考试科目,主要是针对高级会计师评审中,主观评判的份量过重,而考试考核的内容占比较轻,受到大量的质疑而采取一项举措。2003年在浙江和湖北两省试点,2004年扩大至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6个地区进行试点,现已全面实施。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公司相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从考试的内容看,难度适中。对于平时重视学习,尤其是参加过CPA考试的人员相对而言比较容易通过。

三、其他形式考试

各地也可以组织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进行一些相关的测试,如上海进行人机对话测试,该测试没有规定范围,所以也无法专门准备。评高级会计师除了各个科目考试外,更重要的是论文和资质。可以说,考试、论文和资质是评判高级会计师的三大要素。

(一)论文要求 高级会计师评审有一项重要标准就是学术水平。学术水平主要参考在省市级以上刊物上所发表的论文。对于平时不做研究,很少动笔写文章的人而言,这的确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即便是写出文章,也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发表。全国财会类核心刊物有限,其不仅要满足财经院校研究生毕业的需要,还需刊登其他财务执业人员的文章。对一般的财会人员而言,要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并刊登是不容易的。

如果要写出高质量的高级会计师论文,平时应做“有心人”,至少提前五年开始准备。多看所在工作单位订阅的财会杂志,了解其他人发表的文章所探讨的内容。积极参加会计学会这一类的协会,与会计学术界的人士多沟通交流。经常选择一些当前财务会计方面的热点研究思考,学习撰文分析热点问题并向财经杂志投稿。尽量不要涉及理论性过强的内容,以日常的工作实践作为论题比较好。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特点,写有自己企业特色的东西比较容易,也比较熟悉。而对于一些普遍性和理论性的热点,高校的教授和研究生关注较多,学术性较强,难以超越。应从考完会计师后就开始做论文的准备工作,即使论文被杂志录用,等待刊的时间也接近一年。同时,各地对论文的要求不太一样,但最低要求至少刊发两篇。确定了论文题目后,要利用网络和各方面的资源,尽量将内容相关的资料收集齐全,研究透彻,并进行深入思考,即使所写论文不被录用,对学术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帮助的。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3

1 开设税务专业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政策的支持,中小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发展速度都比较快,企业需要配备大量既懂企业会计准则、又能熟练掌握税法政策的专业财税人员,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纷纷开设了税务专业。税务专业开设目的是培养一批能真正为所企业所用的人才。

首先,能够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正确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帐目,会计核算准确,能够填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其次,能够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的税种准确,能够计算出相应的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填写年终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按时申报年终纳税申报表,能够找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的地方,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计算出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能够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最后,能够熟练的掌握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真正为企业筹划,合理合法的为企业减少纳税数额,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2 税务专业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需要的财税人员很多,但是各类高职学院培养出的财税人才水平差次不齐,导致招聘来的人员不能直接上岗,不能真正的解决企业的困难。高职学院税务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教师水平差次不齐,知识更新速度不及时,专业设置不完整,教学设备设施缺乏等,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差,大多数学生通过三年的学习后仍然不知道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纳税等等。

2.1 教师水平差次参差不齐

各类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师理论水平很强,但是实践能力差。高职院校的老师普遍的学历很高,理论知识掌握准确,但是因为没有社会实践,不知道企业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或者这方面的感受不深,有的高校老师从大学毕业直接来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没有一点社会经验,又怎样培养出能够胜任企业财税工作的人员呢?近年来,各大院校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对教师进行培训,或者让教师到事务所实践,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这不仅是高职院校存在的问题,普通本科院校也一样。高职院校的教师无法给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解答不出企业会计提出的问题,企业对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表示怀疑。

2.2 知识更新速度不及时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无论是企业会计相关政策,还是税法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每年都会颁布新政策,企业的会计培训非常及时,而高职院校的教师却不能及时参加培训,即使参加培训了,在时间上也比较滞后,或者培训的人数也有限,培训的水平不能完全保证。导致早已过时的财税政策,高职院校还在讲授,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又如何能为企业所用。

2.3 专业设置不完整

我国近几年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数量达到97%以上,中小企业对财税人员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但是中小企业的规模有限,工作的职位就不会像大型企业划分的那么细,实际工作的财税人员可能不仅需要掌握财会政策、税法政策,还需要掌握《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而高职院校的税务专业课设置一般为《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会计》《税务实务》等,缺少《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工商管理办法》的学习,而实际工作中,这是财税人员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中小企业通常是把企业的财务工作、税法工作和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都安排为一个岗位。那么针对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如果不进行培训是无法胜任的,这就导致很多财税专业的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态。

2.4 思想上不重视

思想上不重视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表现在领导思想上不重视。高职学院的教师普遍有比较扎实的基础,之所以能出现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归根结底是领导在政策制定上存在问题。高职学院的老师关心的是职称评定的问题,而职称评定现存的问题是名额有限,参评的人数很多,所以职称评定就制订出相关评定标准,这些标准中大部分包括论文的发表、课题的申报等,使大多数的老师的关注度不是专业的理论和实践怎样结合,而是关注在职称评定上,发表了多少论文、申报了几个课题等,忙着开题和结题;其次,教师思想上的不重视。教师的实践能力高与低政策上没有奖罚措施,讲课费一般会按照职称的高低来设定,不论是讲基础课的,还是讲高端课的,无论讲理论课的,还是讲实践课的,讲课费只和职称有关,这必然导致教师的关注度在职称的评定上,不会把精力放在如何去企业实践,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2.5 教学方式单一

职业学院和普通高校相比,优势就是突出职业性,实践能力强,动手能力强,但目前来看,优势并不明显。大多数职业学院的授课方式还是一种教师讲授、学生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方式比较适合基础理论部分的教学,当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后,这种教学方式就显的比较单一,课堂案例教学、校内模拟实验、校外实践实习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生通过典型的案例,在教师的带领下边学边做效果就会好很多,也能增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每完成一门专业课程,学生能够在校内模拟实验里模拟企业的实际工作,独立完成规定的项目,不仅能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强化记忆,还能增加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最后,当学生全部的课程学完后学生需要到校外参加实习,能够比较独立的完成企业实际工作中的业务就比较理想了,做好学生在校的学习与企业实际工作的衔接,达到学生毕业即就业,而不是毕业即失业。

2.6 教学设施落后

目前的高职学院的经费有限,教学设施落后。针对税务专业来说,校内模拟实验室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至少应该有企业会计模拟实验室,税务纳税申报实验室,完全模拟企业的实际工作情况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企业会计模拟实验室,硬件方面应配有一定标准的电脑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桌椅等,软件方面要配有必要的财务软件,如用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软件等。税务纳税申报实验室,硬件方面应配有电脑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桌椅以外,软件上应配有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纳税申报系统(包括国税的纳税申报系统、地税纳税申报系统)、OFFICE办公软件等,但目前的高职学院有的根本就没有模拟实验室,经费充足的院校虽配备了相应的硬件设备,但软件设施落后,模拟实验室形同虚设,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是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3 针对现存问题的解决方案

以上的问题是目前高职学院普遍存在的,针对以上的问题,该文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3.1 政策上引导

2014年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年,针对现有的体制和目前的状况各个行业都在积极的改革,高职院校也应该如此。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要突出职业性,能真正培养出为企业所用的人才,不仅能解决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也能为企业解决人才荒的现状。现在中小企业不是不缺人才,而是缺少真正能为企业所用的人才,作为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能在政策制订上起到引导作用,能让高职院校更好地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

3.1.1 职称评定政策引导

要想培养出优秀的人才,一线教师的教学水平起到关键作用,职称评定政策的制订上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才能引导教师能真正把精力放到实践中去。当教师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工作中,才会有更多的体会,才能感受到财税理论如何讲解,哪些该多讲,哪些该少讲或不讲,应该怎样和企业结合;才能讲一些企业真正在用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学应用在企业中,这样的课程不仅具有实用性,而且不会枯燥。

3.1.2 鼓励教师去不同行业参与实践的政策引导

不同的行业,应用财税政策的侧重点不同,如建筑行业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会比较突出,而且会计准则上也具有行业特点,再如,生产销售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用的政策就比较多,并且实际工作中的技巧也比较强,不去到真正这样的行业工做个一两年的,都不一定能达到真正的效果。如果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能在政策制订上充分的引导,并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在不同的行业中去学习,再回来能有针对的给学生上课,效果会比较理想。

3.1.3 教师实践能力大赛的政策引导

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要让教师充分创造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气氛,充分的调动教师的学习积极性,挖掘教师的潜力,每年举办一两次教师实践能力大赛,让老师都能体会到大赛过程中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并能够看到别人的长处,自己的不足,制定相应的计划,稳步的提高,这样的教学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整个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

3.2 完善专业设置

要想使该专业学科设置科学,税务专业带头人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要足够强,才有可能把课程设置的比较科学。专业设置,第一,要考虑实用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置课程;第二,要考虑学生的水平和接收能力,高职学院的学生学习能力相对来说不够强,课程内容要注意由浅入深,学生缺少的内容要注意针对性的补充;第三,各门课程安排的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要搭配,各门课程的前后顺序要搭配;第四,专业设置的课程要经常注意更新,这就要求税务专业带头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做好相关内容的更新。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4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公平、公正地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建立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省职称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并征得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

本规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组织会计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涉及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

申报人指在**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人员。

二、申报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符合《**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二)受理

1、申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人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限期办齐手续后送达,过时不再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人,受理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3-1)随同申报人材料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3、市财政部门将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人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附件3)。

4、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5、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连同以上应提供的资料,送省财政厅受理。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对各市及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申报人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受理符合申报程序、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报人资料。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附件3-3),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公示经初审并报省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4)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资料及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门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其中各市申报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五)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市财政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报送市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评审管理

公示期满,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保证评审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公平评价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一)评审政策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政策,明确审核评审标准;

2、组织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学习评审政策,统一审核评审标准;

3、建立评委评审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统一评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评审工作要求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可实行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单项评审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灵活的评审与组织形式;

2、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和执行评委;

3、填报《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工作分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在集中评审工作期间,应由不同的评议专家向评委会提交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复核、评审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评议工作阶段,可根据情况将评议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分别独立评价评审材料,在《评审考核意见表》(附件12)上表达意见并签名;复核人意见与审核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签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2)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参加执行评委会会议的评委应对经过评议的材料进行审核,表达意见并签名;意见与评议阶段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召开评委会会议,由执行评委在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三)评审工作纪律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评委评审工作纪律》,规范专家评委纪律要求。宣读评审工作纪律,与专家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14),明确职责。

(四)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委的产生

(一)**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考虑新老评委搭配及地区、行业等因素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选拔若干名高级会计专家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任期三年。

(二)评议专家及执行评委的产生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当年申报材料数量,按随机原则产生本次评议专家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就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标准、审核和评审、申报材料的管理、评委及执行评委的产生以及评审组织工作全过程予以规范,明确组织工作人员纪律,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参加审核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一)分组分工

组织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织工作应设标准组、审核组、综合材料组。

(二)工作职责

1、标准组:负责评审政策、标准的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5、16);召开评委协调会议,研究专家评委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明确评委协调会议确定的标准。

2、审核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评审工作,收集专家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和研究的意见,核查专家评委提出对申报材料的复查意见(附件17),保证专家评委审核过程中申报及审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3、综合材料组:负责评审材料的收发、登记、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记录专家评委意见,并统计汇总《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随机原则发放申报和审核材料,并记录《评审材料发放表》(附件19)、《审核材料发放表》;

投票统计和复核、唱票与监票为两组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

六、后续管理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时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通报评审情况并做好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一)后续管理工作

1、将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公告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确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3、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加盖相应印章,办理资格证书;

4、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和申报人资料一并归档。

5、公告领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退回申报人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3、《评审政策协调意见表》;

4、《评审纪律承诺书》;

5、《**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申报材料意见表》;

7、《评审考核意见表》;

8、《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

9、《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5

[关键词]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体系

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理财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的办学资金从原来政府拨款的单一型转化为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多元型,高校财务关系更加复杂,财务管理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迫切需要一批会核算、懂管理、有职业发展潜能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因此,对高职院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培养体系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有效政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内涵及构成

会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表现为保持自身具有的、在会计职业中可持续发展态势的能力,是指会计人员充分发掘自身的职业潜能,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职业能力。其基本内涵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把握。

一是具有满足会计职业发展需要的各种潜能。它是成功地进行会计执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价值观,这些能力的内涵是动态的,是基于特定的时期、特定的行业、特定的岗位,是随职业环境的变化而发展的。

二是以满足会计职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即从事的岗位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工作从简单到复杂,知识、能力从单一到综合,不断学习、不断完善、实现自主发展的能力。

会计人员的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由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三个部分构成。职业知识是职业技能发挥的基础;职业技能通常是通过教育与执业经验相结合所获得的,是职业知识的内化、实践的升华;职业价值观是指职业道德、职业信念和职业精神,它是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灵魂,是职业能力框架得以稳固的保障。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培养体系现状

为了了解和分析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培养体系现状,笔者进行了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调查问卷涉及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培养体系两方面,共28个问题,调查范围为浙江省20所公办高职院、3所民办高职院的在岗会计人员,分别占全省高职学院的58.82%、30%,收回有效问卷141份;同时实地走访下沙高教园区5所公办高职院,收集问卷中难以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

(一)浙江高职学院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状调查和分析

1.受教育的程度较高,职业知识结构认知度较低。被调查的会计人员中大专学历占23.4%,本科学历占65.2%,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占8.6%,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较高。但被调查的会计人员有中81.56%认为从事财会工作只需掌握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只有其中的47.51%、45.39%的会计人员认为还需要掌握财经法规、信息管理学知识,认为还需掌握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的会计人员仅占16.31%、14.89%,对职业所需知识结构的认知度较低。

2.职业价值取向明确,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弱化。被调查的会计人员都认同做会计要敬业爱岗,要遵循职业准则,在处理具体会计事务中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要终身学习,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把职业作为使命的价值观,还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在岗会计人员有22 7%对会计这个职业没有兴趣,只是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提高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动力不足。

(二)浙江高职学院会计人员培养体系的现状调查和分析

1.鼓励会计人员进行业余学历教育。调查表明,大多数高职院鼓励会计人员进行业余的学历教育,其主要激励措施是完成高一级的、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报销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包括书费、论文辅导费)。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政府会计管理部门的继续教育。调查表明,浙江省高职院校的会计人员有59.5%参加浙江省会计管理处安排的继续教育;有35.5%参加隶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大多是企业会计内容);针对高校理财环境的变化及财会知识更新的需求,派送会计人员去各级、各类教育会计学会举办的培训班进行继续教育的仅占5%。

3.鼓励会计人员职称晋升。调查表明,浙江省高职院普遍重视职称晋升,大多数主管部门,会将会计职称评审的有关文件下发学院,送财务处传阅,学院对有专业职称的会计人员,要求每年填报《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了解会计人员在教育、培训、工作业绩、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情况,对符合专业职称晋升条件的会计人员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公示、推荐,对评上职称的在岗会计人员进行聘任,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查的会计人员中有41.16%取得初级会计师资格,35.46%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13.46%取得高级及以上会计师资格。

三、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浙江高职学院会计人员培养体系存在的问题

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体系现状分析表明,高职院校对会计人员的培养,过度依赖于高等教育的成人学历教育和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对会计人员的培养体系,没有构建具有高职学院特色的培养体系。

1.会计人员培养方案缺失。被调查的高职学院,无论是公办或是民办,对专任教师都有专门的培养规划、方案和具体的培养措施。会计人员虽然与教师一样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但能力的培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被调查的高职学院,没有一所院校有会计人员的专门培养方案,甚至没有会计人员任职的岗位说明书,对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缺乏整体规划和有效的举措。会计人员大多受学历、职称与收入挂钩的利益驱动而参加学历进修、职称考试,被调查会计人员中只有10%有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有41.03%职业发展目标不明确,因此,职业能力提升不快。

2.培养政策和措施不力。会计人员培养方案缺失,导致培养政策和措施不力。具体表现在:一是会计人员的数量与办学规模不匹配。调查表明,浙江省高职学院会计人员普遍少,学生人数与会计人员比例约为908:1,会计人员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二是研修没有时间保障,在走访的高职院校中,了解到会计人员学历进修基本是业余的,甚至许多高职学院会计人员的部门政治、业务学习也通常只能安排在休息时

间。三是专业发展没有导师指导的机会。四是多岗位锻炼机制缺失。被调查的高职院普遍没有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机制,会计人员长期处于一个岗位或一类岗位上,职业潜能难以得到有效激发。

(二)浙江高职学院会计人员培养体系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1.管理体制分散、多头。高职学院大多从中专升格而来,系行业举办的事业单位。目前浙江省公办高职院的管理体制是财政厅管投入、支出,教育厅管业务,行业管人事,人权、事权、财权三权分离。财务管理由省财政厅分管各个行业的职能处室主管。管理的分散,加之高职院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行业和省财政厅各职能处室中均不具有普遍性,没有一个部门把高职学院的财务管理、会计人员的培养列入重点管理范围,致使高职学院会计人员职业能力的提高大大滞后于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

2.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尽管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但现阶段,高职学院的财务处长及高级会计师极少参与项目的经济决策,调查中有68.3%会计人员认为财务处在学院经济决策中作用不大。走访中还了解到,高职院校事业发展规划中的招生规模、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大都没有要求财务部门做专门的论证方案并作为依据,大额投资决策。如基本建设,在论证阶段往往请社会上的专业中介机构作经济上是否可行的决策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对高级会计人员相应的绩效考核,致使大部分高级会计人员不能作出有专业水准的、高质量的经济决策分析报告。

四、构建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体系的路径

以浙江省高职学院会计人员及培养体系为模本,分析提升高校会计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笔者提出了构建高校会计人员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体系的路径。

(一)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

基于目前浙江高职院分散、多头的财务管理体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合力。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学院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学院人力资源的宏观管理,对所属高职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省财政主要负责监督学院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的情况,提供反映会计人员工作绩效的相关情况;高职院校作为会计人员的使用单位,是会计人员的管理主体,学院的人事部门应该承担会计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激励、考核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制定会计人员培养方案,为提高会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延长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管理。

(二)制定分层级的会计人员培养方案

会计人员从事不同的会计岗位,不同会计岗位归于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的岗位对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层级设计会计人员培养方案,分别对每一层级岗位提出职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价值观的要求,并按不同层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鼓励在岗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划,明确职业发展目标,对下一层级的会计人员向上一层级会计岗位努力时,提供相关的实施条件,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完善会计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

一是要根据办学规模、学院的管理体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给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内部岗位轮换、兼课、参加学术交流等提供时间保障。二是根据分层级职业能力要求选聘会计人员,把热爱会计职业,有职业潜能的人员聘用到相应的岗位上。三是分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培训费用,定额内按实报销;进修上一级层级岗位所需学历或学位费用全额报销、四是鼓励中级职称以上的会计人员,利用暑假去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去顶岗锻炼。五是对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实行导师制培养,由高级会计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研究方向,选定相应的导师,导师的费用由学院承担。六是鼓励有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兼一门专业课,或为学生开设一个专业讲座。七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不断地参与到学院的经济决策中来,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使命感,为其进一步施展职业才能提供平台。

(四)健全会计人才的能力测评机制

为有效地提升会计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引导会计人员确定职业发展目标的同时,应对其职业目标的实施进行动态的管理,对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测评。测评应注重指标设计、组织实施、情况反馈、结果应用各个环节,要围绕职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价值观三大方面实行多指标测评,把学历教育、参加培训、工作业绩、撰写论文、课题研究、社会服务、岗位锻炼都列入测评,测评每年一次,测评情况要及时反馈,测评结果要作为不同层级岗位调动的主要依据,并与职称、职务、薪酬及先进的评选与优秀会计推荐等多方面挂钩,总之,要通过健全会计人才的测评机制,激发会计人员职业潜能,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周宏,张巍企业会计人员能力框架与会计人才评价研究[J]会计研究,2007(4)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6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女,——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财会专业本科毕业,会计师职称。感谢领导给我这次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使我有幸面对机遇,迎接挑战。

我这次报名参加财务副主任岗位的竞争,主要理由是:第一,我热爱这份工作,愿意为这项工作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第二,我认为自己具备担当这一职位的能力与水平,并愿意通过担任这一职位使自身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第三,我认为这次参加竞聘是锻炼自己的一次很好的机会,不管能否受聘,对自己都是一个提高。

竞争这一岗位,我认为本人具有以下优势: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弹指一挥间自1991年9月中专毕业至今,我已从事财务工作15年多了。15年间,我先后在商业批发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商业企业内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出纳,干过会计,从事过审计工作。每个岗位都倾注了自己辛勤的汗水,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我始终坚持不懈地学习,不断给自己充电,我先后学习了财务大专、财务本科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通过不断努力,1998年6月获得吉首大学财务会计大专毕业文凭,2000年5月通过了具有较高难度的全国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会计师考试,取得了会计师职称,2004年11月获得会计学本科毕业文凭,2005年12月取得了中级“计算机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通过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让我掌握了许多单纯依靠学习而得不到的实践技能及工作方法。15年的工作经历使我逐渐能够跳出会计的具体工作范畴,站在整体管理发展的高度认识工作,开展工作。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

我始终坚定不移地认为,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与出色的业务能力同等重要。在学校就是优秀团干的我,参加工作后仍不放松自己的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先后自学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共青团手册》、《新时期党的基本知识读本》、《党员学习手册》等几十部书籍,作了上万字的读书笔记,1993年我当选为__市小百货公司团支部书记。担任团支部书记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重担,需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为此我首先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从严要求自己。其次,工作上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组织活动,倾听团员们的心声,针对性的解决团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经常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请教,找出不足,不断调整、改进。做到勤勤恳恳、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使自己具备了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了良好的工作形象。一份汗水一份收获,1994年5月因工作出色获得了“__市优秀团干”的荣誉称号,2002年5月我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更以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品质,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

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一个国家的振兴靠团结,一个民族的进步靠团结,一个企业的发展同样靠团结。团结出生产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凝聚力。因此,在工作中我努力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办事讲效率,与每位同事都建立了良好的团结合作关系。积极帮助同事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服从领导安排,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巩固并更加充分地发挥以上优势,尽快弥补自身的不足,争取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如果我能走上财务副主任这个岗位,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发挥自身作用,当好主任的助手。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建筑材料与制品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今后我要进一步学习各种材料和制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应检验方法,并加强材料员、保管员在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优质性。财务副主任这一岗位,不但要求自身理论修养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强,而且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科室领导,当好主任的助手,为主任出谋划策、分忧解难。

(二)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也是凝聚人心的关键。我们__的企业文化营造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良好氛围,营造了鼓励人干事、支持人干成事的工作环境。我们在这种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下,要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使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不断适应技术发展和企业建设的需要。作为一名武陵人,我一定会充分做好表率,除了要精通本职财务专业知识外,还打算学习有关工程造价、工程预算方面的知识,力争做到“一专多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7

清算人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破破产产清算人的地位。分别从国外有关破产清算人地位的几种学说 、国内有关清算组地位的几种观点进行论述。第二破产清算人的选任。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院选任的,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等。第三破产清算人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成立后,应全盘接管企业,主要履行八项职责这里不再赘述,详见论文。第四破产清算人的一般义务和报酬。我国立法既没有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也无对清算组成员报酬的规定,这与国外的规定相差甚远。第五完善破产清算组的几点建议。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详见论文。

破产清算人,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本文对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职责、义务和报酬等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的制度和建议,以期对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效益。

一、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清算人类似于我国破产清算组的组织,在国外立法中均有规定,(注: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破产管财人,德国称之为konkursverwalter,英美称之为trustee,法国称之为syndie,我国称之为破产管理人。为叙述方便,下文适用的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受托人等均指代该机构。)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内外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清算人地位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清算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说。说是最早关于破产清算人法律地位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人是人,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力。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程序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清算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其为私法上之人地位。

2、职务说。该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上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对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从而破产清算人应视为类似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债务人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立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清算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

(二)国内有关清算组织的几种观点

1、特殊机构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看,说、职务说及财团代表说均不能、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前两说各有欠缺,不足以信奉,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破产财产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律术语,因而,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活动,对内主持破产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理由有:(1)破产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清算,而清算程序要将管理处分权移交至清算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原则,企业在解散时,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人格视为存续。在这期间,破产企业无疑可成为权利主体,该主体之代表人不可能是破产人,也不可能是债权人,只能是清算组。(2)破产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清算组保护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力被扩大。由于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因而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均归属于破产企业。

3、清算法人机关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清算法人,它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独立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国家完全有权通过立法,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并赋予清算组该清算法人机关的资格。该说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持批评态度,并指出其不能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否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4、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法院选任的协助法院进行清算的执行组织,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题,可以独立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其双重性质的地位是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

5、破产财团代表说。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在我国颁布正式的破产法时,应采用“破产财团”的概念,相应地赋予其独立的人格,破产清算组成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二、破产清算人的选任

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p353)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由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破产债权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取代法院责任,法院可拒绝任命被选出的人。”

关于破产清算人的人数,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选任数人,有数人时,共同执行其职务,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但第三人对破产管财人的意思表示,以对其数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实践中,日本很少选任复数管财人。《德国破产法》则规定:“管理范围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管理人。每一管理人对其事务独立管理”。

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各国并无特别的限制。凡有行为能力者,无论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但基于破产人清算系专司管理和清算事务,故以师、律师,或其他通晓、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人士为宜。破产清算人的任职条件,有些立法作了具体的要求。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要求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资格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但对官方接管人不适用,其权限另有依据)。英国担任破产案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消极的条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当,必须是人;其次,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被法院判决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积极条件为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凭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的个人执业许可。,这些团体或者为会计师协会,或者为律师协会。[2](p103)法国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单上指定,并且只能由这些人员充当,法院得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换清算人。目前,法国全国破产清算人约有500人左右,并且组成了破产清算人行会,该行会制定有行会纪律。[2](p219、p241)美国的破产操作也是主要依靠中介组织,美国的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它们直接参与破产工作的进行。任何破产案件都离不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受托人组织等。许多律师、会计师、投资家、受托人等专业人员分别受聘于法庭、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量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预测、法律、重组规划、资产清算等项工作。[3](p103)又据了解,日本司法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颁布一个训令,规定破产管财人的积极条件为:(1)年龄在25岁以上;(2)有整理财产的能力;(3)熟悉会计事务;(4)通晓法律知识;(5)熟悉商业交易规则等。其消极条件为:(1)犯重罪者;(2)拒服兵役者;(3)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日本学者还指出,即使能满足一般性资格条件的人,如与事件有利害关系,容易被怀疑能否公平地执行职务的人,也不应选任之。[4](p63)

我国现行立法在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身份要求上采取不同于国外的做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和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且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此与国外立法大多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适于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充任破产清算人相比差异甚大。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8

【典型案例】张某,原系某市物资局下属某国营仓库主任,1996年退休。1999年该国营仓库改制为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市物资局以原国营仓库资产出资控股60%,张某与李某等10名人员共同出资占40%。鉴于张某具有长期经营仓储业务之丰富经验,市物资局与各出资人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提名张某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市物资局某科室负责人宋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初,仓储公司在对原国营仓库某库房进行盘点时发现了一批市物资局存放的50吨铝锭。张某便以每吨12000元的市场价将该批铝锭售出,并将60万元销售款占为己有。2002年,市物资局在清算资产时,发现储存在原国营仓库库房中50吨铝锭的相关单据。市物资局随即向张某予以核实并索要该批铝锭,而张某声称该铝锭已经以每吨10000元的价格卖出,并随后向市物资局支付了50万元现金。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典型的取得财产类型的职务犯罪,其中职务性、非法占有目的是贪污罪最核心的构成要素。本案中,张某1996年退休前,作为国营仓库主任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之特定身份是毋庸质疑的,但其在退休后担任改制后的仓储公司总经理之职后,则未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仓储公司中国有股份超过50%之份额,故此,该仓储公司应当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若张某系受市物资局委派从事公务的,则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委派型贪污有两种类型,即《刑法》第383条第2款所规定的,受国有保险公司的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虚假理赔骗保的行为;以及《刑法》第271条第2款所规定的,受国有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由于本案并不牵涉国有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业务,因此张某是否属于《刑法》第271条第2款所规定的受“委派”人员,就成为本案定性之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结合该纪要之规定,就《刑法》第271条第2款所规定的委派型贪污而言,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者之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张某1996年业已从国营粮库主任职务退休之事实,并不影响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但既便如此,本文认为张某仍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因为就委派之本质而言,被委派者应当切实代表委派单位之利益,诚如有学者所称:“被委派者与委派单位具有隶属关系。被委派人员是作为委派单位的代表在被委派单位从事公务。其身份与被委派单位雇佣、招收人员不同,他们具有明确地代表派出方利益的特点。委派关系一旦成立,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主要表现委派单位可以通过人事档案关系控制被委派者,被委派者主要是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1]本案中,张某虽经包括市物资局在内的各出资方一致同意提名推举,但却是由仓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而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换言之,市物资局虽然和其他出资方共同提名,但这种提名是各出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市物资局对张某能否担任仓储公司总经理之职并没有决定权。故此,不能将所谓的“协商一致的共同提名”等同于该纪要中的“国有单位有决定权之实质性提名”。另外,张某虽在退休前和市物资局有着千丝万缕之工作关系,并且至发案前还作为市物资局的退休员工而领取退休金,但其作为仓储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之一,自然会有自己独立之利益取向,而并非代表了市物资局的利益。倘非如此,就很难解释,何以市物资局还会提请其所属某科室负责人宋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进而言之,本案中,宋某才是作为国有单位的市物资局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即仓储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同时,在本案中,张某也不是市物资局委托到仓储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委托型贪污罪”的认定中,委托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手续,即委托人实施了委托行为,受委托人接受了委托。诚如前文所述,在本案中,张某总经理的职位,系由仓储公司股东大会依公司法选举产生,不属于市物资局的委托,因而不属于《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综上,张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其既非“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亦非“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其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之特定身份,其侵吞50吨铝锭销售款之行为自然也不会构成贪污罪。

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向市物资局谎称50吨铝锭之销售款为50万元,蓄意隐瞒了10万元差价,其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之规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诈骗罪的基本逻辑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2]从诈骗罪之逻辑构造中不难看出,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不仅在于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且还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里的处分既包括被害人信以为真交出财物,还包括被害人“自愿”免除行为人的偿还义务等)。尤其是在某些欺诈性取财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更成为此类案件定性之核心问题。本文认为,按照诈骗罪逻辑构造中“实施欺诈行为在先”而“处分财产在后”之顺序,理应得出以下基本规则,即“在行为人事先基于其他原因已经占有了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对方不可能有处分行为。换言之,被害人交付财产给行为人时,并不是基于对方的欺骗行为与自身的认识错误的,不可能有处分行为。”[3]例如,某鉴表师田某接到客户送修的某国际顶级奢侈品牌钟表一块。作为行内资深鉴表师,田某深知该表价格极其昂贵,对之爱不释手,并产生非法占有之意图。田某随后在某专门经营仿版珠宝钟表的国外网站上订购了一只与真表表号完全相同的高仿版假冒表交给表主,并声称已经修好。在鉴表师换表案中,或许有人会认为田某之行为以假表冒充真表,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但本文对此不以为然。因为田某事先已基于修理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了真表,因而已然不可能使得表主“处分真表”,而其将高仿真假表冒充真表哄骗表主的行为,应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归还”。[4]

同理,在本案中,仅从表面观之,虽然张某向市物资局蓄意隐瞒铝锭销售了60万元之事实,并因此从中获取了10万元之销售差价,似乎因此而有成立诈骗罪之嫌。但因为仓储公司先前基于保管关系已然合法占有了市物资局所有的50吨铝锭,市物资局也就不可能实施诈骗罪中的“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之行为。故此,张某之行为亦不能构成诈骗罪。

三、张某之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构成贪污罪,同时又因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之逻辑构造顺序而不构成诈骗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便可因此而逍遥法外。事实上,如果适法者开动脑筋对本案进行揭皮剔骨般的精细研读后就不难发现,完全可以适用职务侵占罪而将张某囊入法网之中。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的仓储公司虽系国有控股公司,但诚如前文所称,张某并非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倘若其所销售的铝锭属于“仓储公司的本单位财物”,则依据上述批复之规定,其行为自然成立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50吨铝锭之所有权属于市物资局,对此可能引发的相关疑问则是,由仓储公司保管但不具有所有权的该50吨铝锭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本文认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应包括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财物,即虽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却已经在本单位持有、管理、支配之下的他人财物。此观点之理论缘由在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对职务侵占罪之犯罪对象,仅规定了“本单位财物”,并没有特别限制规定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详而言之,仅从“本单位财物”之字面意义上来看,即便是望文生义,也不能必然得出“本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本单位财物”之结论。因此,本文原则上并不赞成有学者所称的,“基于处罚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变卖公司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的需要,而应对‘本单位财物’做出相应扩张解释”之观点。[5]

职务侵害罪之保护法益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仅就此而言,侵占“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和侵占“本单位占有的财物”在本质上并无任何殊异。因为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侵占了本单位基于运输、修理、加工、保管、抵押、典当、租赁等合同关系而正常管理占有中的他人财物,即“本单位占有的财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之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侵占“本单位占有的财物”的,同样会使得本单位遭受财产损失。由是观之,适法者也没有理由人为地将职务侵占罪之对象限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本文之观点可以得到体系解释之学理襄助。体系解释,是刑法学研究中一种常见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一般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协调,而且本身也是协调的,当然还要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体系解释不仅有利于作出妥当的解释结论,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正义性。”[6]体系解释论之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将刑法典作为一个体系协调、骨肉相连之有机整体,对之进行系统化诠释,才能将隐藏在法言法语字面背后之法条真实含义打捞挖掘出来,从而避免出现管中窥豹或者盲人摸象等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认知障碍。进而言之,就“本单位财物”而言,解释者完全可以寻找出相关条文印证,从而消弭心中疑虑,增信其推论。例如,《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和人民团体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无论是使用中或是运输中的私人财产,都是国有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但是在《刑法》第91条第2款中均被归属为“公共财物”。因而,基于《刑法》第91条第2款“以公共财产论”之佐证,解释者如能坚持体系解释之立场,自然亦能得出“本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也应属于“本单位财物”之结论。

将“本单位财物”限定在“本单位所有的财物”的“区别说”,完全脱离司法实践。因为要求仓库保管员在实施取财行为时,明确认识到某一财物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是“本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根本不切实际。仓库保管员关注的只是怎样将该财物悄无声息地取走,而丝毫不会对财物归属进行此种泾渭分明之区分。同时,在职务侵占罪认定中,如果固执己见,执意区别“本单位所有”和“本单位占有”,将会使得案件定性完全依照行为人对财物所有权归属认识之不同而迥然相异。即如果行为人在侵占时,认识到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则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认识到是“本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则只能判断为盗窃罪。而仅以犯罪人对财物归属之认知而定罪,显然不尽合理,尤其是在行为人对财物实际归属无法认定时,其行为定性更是难以判断。并且,由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之间法定刑轻重差别尤为悬殊,而诚如前文所称,侵占“本单位所有”和侵占“本单位占有”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并无实质区别,而依照“区别说”,同样之行为,在法益侵害程度没有差别的情况下,量刑之差异却判若云泥,这无疑也是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的。是而,“区别说”过于强调财产归属之性质,不仅无助于此类案件之处理,还极易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因而应当予以摒弃。

对于本文之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如下质疑:如果本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也属于“本单位财物”的话,将会使得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这一限定语变得毫无意义,进而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便利,取得与本单位毫无关联的他人财物的,也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这种质疑难以成立。事实上,“本单位”的限定条件之所以必要,系因为该限定条件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之一。例如,消费者在商场中已经支付过液晶电视机的购物款,并在提货后将电视机放置在商场顾客休息区内,并未向商场工作人员交代,便外出寻找货车拉货。此时,基于为消费者临时保管电视机的职务便利,商场保安就可将电视机藏在保安室内而非法据为己有。此时,由于电视机并非“商场所有的财物”亦非“商场所占有的他人财物”,因此,保安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取得了电视机,但该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以盗窃罪处理则更为适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既然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在内,结合本案,张某利用担任仓储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利,侵占本单位代为保管的市物资局国有资产之行为,自然也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张某在2001年初将50吨铝锭变卖并将销售款据为己有,已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既遂,犯罪金额应为60万元。其在2002年市物资局清查资产时,迫于无奈交出50万元销售款的,则属于犯罪既遂后处置犯罪所得之行为,或许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影响到张某之具体刑期,但并不能对本案之定性产生丝毫影响。

注释:

[1]金泽刚:《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载《法学》2002年第9期。

[2][韩]吴昌植:《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张明楷:《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4]倘若对换表案做如下改动,则田某有成立诈骗罪之可能性。如田某和表主系朋友关系,田某见到表主佩戴的表后,产生非法占有之贪念,并向表主声称原意免费对该表做一次精心保养。表主对此信之不疑,并欣然将该表交付田某。而田某随即在网站上购买高仿假表交由表主。在改动版的换表案中,由于田某之行为符合诈骗罪中“实施欺诈行为在先”而“处分财产在后”之逻辑顺序,成立诈骗罪也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

财务职称论文范文9

【关键词】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理论体系 会计国际化

人们对长期会计实践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的总结形成了会计理论,会计理论的目的在于探索会计的本质。它包括了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概念和会计准则等,它是一个总体性的知识框架,主要是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一框架中的各部分内容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形成一定的层次,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知识结构,我国把它称之为会计理论体系。笔者认为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可划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会计的基础理论——会计的结构理论——会计的规范理论。

一、会计的基础理论

会计基础理论体系是构建整个会计大厦的基石,它对会计准则理论框架,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内的所有会计科学,以及具体的会计实务工作等均有指导作用。目前公认的会计基础理论包括会计本质、职能、目标、对象、方法等。以哲学思维来看,会计理论体系的起点应该是会计本质。在对会计本质认识的基础之上,继而发展到对会计职能、对象、方法等理论要素的研究。会计所具有的功能称为会计职能,它体现了会计的本质。反映和监督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将会计职能按照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具体化就是会计目标。会计职能服务于会计目标,并能“表现”目标。会计职能具有客观性,它是在长期的会计实务实践中对会计行为的综合概括。而会计目标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特别是会计的基本目标,它是在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根据会计的职能来确定的。尽管会计目标要受制于会计环境的变化和会计自身发展(包括会计本质)的影响,然而环境仅仅是外因,只能起到影响的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

二、会计的结构理论

会计结构理论是在基础理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它在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层次。 理论是用于指导实践的,但是基础的会计理论还难以指导准则的制定,难以形成相互联系的体系。因此,需要在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形成指导会计体系建立的结构理论。在结构理论这一层次,以会计目标为核心,从它出发,对目标的具体要求加以表达就得到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起到了联系目标与程序的作用。会计目标通过将会计对象划分为会计要素,并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以及最终通过财务报告来实现。

近年来,对结构理论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是由会计目标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组成的体系,它具有严密的逻辑。这一体系可指导整套准则的制定。它不仅是理论,还具有强烈的实践性,能有效地沟通基础理论与会计实务。

三、会计的规范性理论

为了指导会计实务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必须要有指导具体的会计实务的体系——会计规范性理论体系。它是建立在会计基础理论体系和会计结构理论体系之上的。这个体系可用于引导会计工作向标准化发展,也可以此对具体的会计工作做出评价。会计规范理论是人们在长期的会计实践基础之上 ,汲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会计实务应有的规范行为和现象进行的理性化、系统化的总结。会计规范理论体系的内容主要涵盖该体系的基本层次和内容,及其建立和实施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会计规范性理论从内容上看,主要分为会计准则规范和会计行为规范两种。两者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一起指导和规范着会计实践。会计方法和会计行为构成了会计实践的内容。会计行为是在会计实践中运用一定的方法加工整理并最终得出会计信息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称为会计方法。为了使最终得出的会计信息是规范的,就必须规范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这类规范被称为会计准则规范,它分为会计基本准则规范和会计具体准则规范。而对会计行为进行外在约束的规范称之为会计行为规范,它引导对会计行为规范的理论研究向良好的方向发展。会计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

目前,我国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为了提高我国会计准则的质量,弥补我国以前会计理论体系的不足,更好地发挥会计理论应有的监督指导、预测以及解释会计实践的作用,可以考虑围绕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展开,借鉴西方会计理论研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三个层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展开研究,并进一步用于指导准则的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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