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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5:15

票据管理论文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票据风险;操作风险;电子化管理;知识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26-03中图分类号:F830.4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In this paper, bill risks are studied and electronic 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draft is established based on operation risk knowledge database, so to make up of management absence in bill cases. Based on 5 quarterly data of 7 listed financial banks, operation risks of bill business are identified applying the practical original system. Analysis results show that this approach can improve the work efficiency, define operation risk steps and their categories exactly, so it is an efficient method to avoid and control the bill operation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Key Words: Bill Risks;Operation Risk; Electronic Management; Knowledge Base

在我国相关金融政策推动下,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1994年到2005年,我国年度票据累计签发量由0.51万亿元增加到4.45万亿元,年均增幅约70%;金融机构年度票据累计贴现额由0.28万亿元增加到6.75万亿元,十几年间增长二十几倍,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银行票据业务操作还不规范,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甚至由票据业务引发了大案要案,给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从风险角度来看,票据业务风险主要涉及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随着监管部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大量案件主要是以操作风险为主的跨区域、长链条、多手法和内外勾结票据案件,危害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一、票据流转环节中的操作风险分析

票据业务流转环节主要有票据保管领用、出票、承兑、付款、贴现、转贴现等,在这一过程中,操作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票据保管领用环节风险

在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空白凭证,向来视同现金管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出纳)主管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主管行长(主任)对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按此规定,凡作废的票据都应该装订回收,不能流失,但在现实中,这方面的管理往往被忽略,从而成为风险点。

(二)票据承兑环节风险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环节有申请、担保、审查、审批、承兑、承兑后管理等。在这一过程中,以下两个环节是操作风险多发点。

1.客户资格审查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银行应严格审查承兑汇票出票人的资格,全面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商誉、履约记录及领导者素质,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及前景以及供货方的信用情况等。通过分析,从而来决定是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确定承兑的金额以及提交保证金的比率。

2.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的核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往往难以核实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现了大量纯融资性票据,资金没有固定用途,加大了银行对风险的控制难度。对此,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只看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应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和经营特点,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交易金额与企业规模是否相称等。

(三)票据(转)贴现环节风险

在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一方面要审查票据的款式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式样,票据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有效并连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同时采用特种K类电报核实票据真伪,或实地核对;另一方面还要审查手续的合法性,包括持票人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收运单据及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合法性。但从所发生的票据案件中,我们发现往往是某一环节甚至多个环节未能按规定执行。

(四)票据付款环节风险

付款是票据流转的最后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虚假票据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高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票据印刷质量不稳定,票据印刷厂家过多,各个厂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给银行工作人员审验票据带来极大困难,也给不法分子利用先进电子技术,伪造票据进行诈骗提供了便利。

二、票据操作风险电子化管理模型

(一)模型建立

本文提出的票据操作风险的电子化管理模型,是在总结票据案件案情规律的基础上,构建以操作风险识别知识库为核心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原型,并以某省辖内7家股份制银行商业汇票数据为基础进行实践。我们将商业汇票操作风险电子化管理模型分为三个阶段:数据收集、基于风险知识库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如图1)。

第一阶段:数据收集阶段。此阶段主要完成票据的数据录入、格式和逻辑校验,并将整理过的数据统一存储。数据录入主要完成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和作废票据等要素的收集。格式校验主要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验证数据格式的规范性,减少原始数据录入错误。逻辑校验主要依据逻辑校验规则,结合定期财务报表,验证数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如票号漏报的票据、月度票据余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等。

第二阶段:基于风险知识库的非现场管理阶段。此阶段主要完成票据业务的统计分析来深度认知票据市场微观结构和基于数据库进行挖掘的票据操作风险进行识别,最终形成票据风险分类报告。统计分析主要完成票据业务统计,研究票据业务的基础规律,为确定现场检点提供依据。票据操作风险识别模块,是在由专家在总结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形成操作风险知识库,然后结合票据基础数据库,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并形成各类风险排查清单。操作风险知识库是实现票据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核心,是在监管专家总结近期票据案件操作风险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积累形成的,知识库“容量”和准确性将直接决定风险识别的结果,本文仅对下表1中的四类票据“操作风险表象”进行识别。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统计分析结论和风险排查清单,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信贷档案、核对清单等,明确出现差错的深层次原因,最终形成风险提示意见书和现场检查报告,督促被检查行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结论分析

从实证分析的结果来看,规模较大的银行签发承兑的量相对也较大;从客户结构上看,规模较大银行办理小额承兑业务较多,规模较小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存在“垒大户”的现象,从贸易背景的角度来讲,金额小额笔数多的承兑票据的贸易背景更加真实,偶发足额承兑票据不真实的可能性较大;规模较小的银行由于谈判能力较弱,承兑业务的保证金比率也相对较低,风险敞口较大,而规模较大的银行办理足额保证金承兑业务的比例较大;在贴现方式上,规模较大的银行更倾向办理直贴业务,而规模较小的银行在转贴业务上处主导地位;从持有期限上讲,规模大的银行往往持有票据到期,而受资金规模的约束,规模小的银行往往是找好转贴现行后,更倾向于“量出而入”,票据持有期限较短;从票据性质来看,规模较小银行签发的融资性票据较多,这些票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采取支行承兑,通过在信用社进行直贴后,再由分行营业部进行转贴,而承兑、直贴和转贴行为均在一天内完成,这种情况是银行出于规避其内部制度规定,禁止自开自贴的限制,及监管部门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现场检查,为企业滚动办理融资性商业汇票业务。

三、政策建议

应用电子化手段,对票据业务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实践,能准确确定票据操作风险环节和类别,提高了管理效率,是银行业非现场管理的有效手段。然而,囿于现有资源的限制,我们设计的系统仅仅是一个初步探索,因此在今后的管理实践中,还应在如下方面加以改善:

(一)建立统一的票据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现有的风险识别系统,仅仅处于手工报送数据,手工编程处理的试验原型阶段,诸多环节仍需要改进。因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建立基于B/S模式的票据管理系统,要求各家银行登记票据的承兑、贴现和作废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票据贸易背景信息,如承兑所附合同、贴现所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为基层行营销人员提供实时的风险提示。

(二)扩大数据报送范围

本文所涉及的票据业务,仅仅涵盖某省股份制银行一年多的数据,由于票据在股份制银行内部流转的情况较少,约有80%以上的票据仅有单方数据,难以通过试验原型系统进行核对。因此,要完成全面的票据业务操作风险核查,需要拓展核查规模,在全省、甚至全国的范围内,按照文中所述方法进行。

(三)补充完善操作风险知识库

知识库的建立,主要靠监管专家的专业知识积累,文中仅对常见的操作风险进行定义,因此需要大量总结票据操作风险特点,大量总结规则,进一步补充操作风险知识库。另外,由于知识库仅能对结构化数据进行识别,对于半结构化或者非结构化票据信息,如贸易合同和企业信息的真实性,仍需要依据现场检查人员的经验进行识别。

参考文献:

[1]戴小平.关于发展我国票据市场若干问题的思考[J].财贸经济,2000,(11).

[2]李东荣,边维刚.中国票据市场发展阶段评价及其矛盾分析[J].金融研究,2000,(8).

[3]秦池江.论票据融资的经济功能与市场地位[J].金融研究,2002,(1).

[4]易树菁.对票据业务监管应重点关注的几个新问题[J].理论观察,2005,(5).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01-02

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体现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法定凭证。票据管理意识的缺乏、制度的缺失、票据管理工作的不规范,直接导致票据使用混乱,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漏洞。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抓好票据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贪污、舞弊等违法行为。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票据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

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意识到票据管理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杜绝小金库的一种方法,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利益的有效途径。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认为票据管理简单、机械,并非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这会直接导致票据的使用不够规范,忽视了票据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现金流入,使得出现小金库成为了一种可能。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就必须要重视票据的管理,只有加强票据管理,方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弥补和杜绝收费和资金上的漏洞,防止发生贪污、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缺乏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缺少成文的票据管理办法,或票据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无法起到应有的约束能力,操作性不强,对票据管理人员及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送缴核销工作都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管理方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必有制定一套系统、完整、有效的票据管理办法,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完整性。

(三)票据管理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在目前票据日常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首先,票据的管理程序上不严谨,主要体现在票据使用部门缺少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送缴核销工作,有存在随意变化票据管理人员的现象;没有票据管理备查簿或备查簿记录随意性大,记录不规范,格式不一,漏记现象严重;没有做到票据及时收回、清缴,个别票据滞留在领用人手中时间较长。其次,票据的使用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票据种类使用不准确,收费项目与票据规定内容不符,存在票据混用,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在票据领用、使用、缴回、核销过程中手续不完备,有的没有领用回交登记;票据填写不规范,内容不齐全、缺漏项,有的存根不加盖印章,有的作废票据没有加盖作废印章,有的涂改、挖补、损毁票据等情况。最后,票据的保管不规范,对于使用过的收费票据而言,特别是对于离年检时间比较长的票据的保管不严,没有能够进行及时妥善的保管。存放随意,没有将使用完的票据集中存放,造成了票据的毁损甚至丢失,对于票据后续查检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四)涉及票据的种类多、数量大

目前,事业单位涉及的票据包含财政票据、发票、收款收据等。由于财政票据、发票又包含多种类型,每种票据的用途、格式不一,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复杂,混乱的现状。事业单位票据种类不同,涉及领购票据的途径也不同。财政票据、发票及收款收据都各有各的领购渠道,因此在领购、使用和保管过程中难免出错,渠道的多样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票据管理的复杂性。事业单位票据的种类不断增加,需要购置收费票据的事业单位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然而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相关人员、方法、制度并没有形成同比增加的趋势,结果必然在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中出现了的一系列问题。

(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的不断变化,对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落后、业务不精,对收入的性质不能清楚分辨,致使票据混用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票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责任心不强,认为票据管理只不过是收发而已,掉以轻心、疏于职守,人为地造成使用和管理中的漏填、错开、票据丢失等行为;还有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存在违规使用、转借票据的情况。

二、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转变观念,提高票据管理意识

票据是会计原始凭证,持有人和管理人员对票据的认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改变了以往那种浮浅的认识,上升到了制度化层面。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有了本质的改变,随着信息化、无纸化办公程度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认识会有新的提高。

(二)完善票据管理的制度,加强日常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制度化建设,一直是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完善和加强的工作,从源头到末瑞的票据管理程序及其收放程序,专人、专簿管理程序都在制度建设之中。日常的管理工作如票据核销、统一回收、停放等都有详细记录。

(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做好票据管理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的理论及业务素质,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业务素质是做好管理的前提。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来说,不断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就必须认真学习政府、财政部门关于票据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票据的操作规程操作,杜绝技术性错误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增强票据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拥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及政治素养是做好票据管理的基本保障。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相关人员来说,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就是要提高识别各种违纪现象的能力,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综合素质,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财务票据的审核稽查与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加强票据的审核与外部监督,规范操作机制。一方面,事业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自查。各单位根据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的组织检查,做好财务票据回收的审核工作,能最大程度上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将财务票据审核稽查应和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票款到位。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也应注意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为了提高票据的外部约束力,应该让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针对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的组织票据专项检查和规范工作,只有加强了票据的外部约束力,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对票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是系统的、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行政事业单位票管管理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各个部门都参与进来,积极努力,相互配合,才能实现财务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本文从行政事业财务票据的重视度、制度与管理程序、票据种类、人员的素质、审核以及外部的监督等几个方面着手考虑,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浅析与探讨,能够对现实中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l] 李晓玲.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有待加强[J].审计与理财,2015,(3).

[2] 来丽娜,朱明华.财政票据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J].商业经济,2012,(2).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票据法;原因关系;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誠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此条文第1款是对于票据的原因关系的规定,即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接受票据的理由必须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自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关于此条的争议便不绝于耳。纵观我国法学界,不论是学者还是立法者,各种不同的声音与看法都直指此条,对于其是否违反票据的无因性争论不休。

所谓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据票据理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原因关系不存在、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也并不随之改变。票据行为一旦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该基础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关于此条是否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学者们各有观点。

1.肯定说,认为票据的无因性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在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的金融环境之下。这样才能防止不法分子滥用票据的无因性以扰乱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

2.否定说,认为其将票据行为变为“有因行为”,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在转型时期下产生和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方面有现实的必要。但这是否是实现这种公法性立法目标与价值诉求的唯一、必须的途径?这样做不仅不利于促进票据流通与保护持票人权利,亦有悖于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本性。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此条款具有历史性且符合当今私法公化的潮流。我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制度改革从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建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为主的银行结算体系,“虽然一定程度地体现了票据在平等主体间的经济职能,但同时其本身又具有浓厚的管理性法规色彩”,这也是《票据法》的渊源之一。1990年后基于票据活动的日渐频繁,为使其有法可依,《票据法》应运而生,其第10条与《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之间事实的规范目的与功能相同,都为公法规范的范畴。这也正体现了现代私法的公法化趋势。其次,此项条款并非是将票据行为改为“有因性”,而是指出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并且也已有司法解释对这项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即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曹守晔就票据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票据当事人即使违反了上述规定(《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第74条和第83条等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付款关系的票据,票据关系并不必然无效。只要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价,票据关系依然可以有效,票据债务人就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解释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从反面维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避免债务人滥用《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

再者,不仅理论方面有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已在灵活运动所谓的“真实交易原则”。在“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中,最高院根据票据法的无因性原理改判,从《银行结算办法》的性质与目的出发,认为其第14条第1款第3项虽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这并非对汇票效力的规定,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签发的票据因符合票据无因性原理而有效,从而维护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且其也已开始在强制规定的性质与目的上来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应属管理性法条,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最后,也是笔者肯定第10条的十分重要的原因,那便是我国的金融体制现状。如今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一方面是体系改革的飞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涵盖面与影响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资结构扭曲,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顽疾仍然存在。在体制不甚完善的特定时期,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仍是不可忽视的一环。我们不能成为唯效率论者,而应当从大局出发,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兼顾实用性与安全性,这才是正确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兼与林毅同志商榷[J].《中国法学》1997(3). 

[2]王一珂.从金融法视角论“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存废与改革”[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全民健身;体育;公益金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75-04

中国体育是国家公益,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体育不仅满足了广大彩民的娱乐需求,还筹集了巨额的体彩公益金。据统计,自1994年正式发行起至2007年,全国体彩已累计贡献公益金近700亿元,在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城镇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援建西部体育设施的“雪炭工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及维修、救助英雄遗孤、送文化下乡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探讨全民健身中体育公益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对策,具有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审视我国体彩公益金的管理与发展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全民健身属于公共产品。萨缪尔森于1954年和1955年分别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的图式探讨》论文,提出并部分地解决了公共产品理论的一些核心问题。从财政学角度来说,公共产品的存在给市场机制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即使某种公共产品带给人们的利益要大于生产的成本,私人也不愿提供这种产品,因为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在公共产品消费中人们存在一种“搭便车”动机,即某些人付费提供公共产品。而他人则可以免费享受该产品,就使得现实中的公共产品很少由个人提供,而大体上是由政府提供,这是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如全民健身工程、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与管理、社区体育指导员的配置、国民体制的监测等等。体育公益金不仅筹集收入,而且分配支出,但它不是一般意义的分配,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进行资源配置和市场需求的调节。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依照公共产品受益区域的大小,可区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区性公共产品,并且地区性公共产品内部还可以继续细分,这就为西方财政体制划分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即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范围大小不同的地区性公共产品由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这与我国财政体制按全国性和地区性事务来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做法是有其相通之处的。这种财政体制直接决定我国公益金的中央与地方的比例计提的模式。根据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的《关于调整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财综函[2006]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中央集中的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地方留成的公益金,将福利和体育分开核算,坚持按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具体到体育公益金的分配时,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的体育行政部门均按照体育的发行宗旨安排资金比例。由此可见,公共产品理论对中国改革的实践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借鉴作用,在中国过渡转型时期,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制度变迁,分析市场与“公共选择”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尤其是对政府行为边界及其公共产品生产效率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体彩公益金在我国全民健身保障中的分配及存在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规定:财政部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有关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市场,监督的发行和销售活动,并会同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体育资金使用的政策,监督体育资金的解缴、分配和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体育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从2002年1月1日起,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国家体育总局在安排公益金时,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0%,用于弥补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经费不足的资金为40%。省级以下(含省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要按该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各自省份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比例执行。于是,在保障全民健身的体育公益金总额上,因各省留成部分在地方各级政府的计提比例不同而有差异(见表1)。

由此可见,我国体育公益金分配中的这种混乱现象一直未被重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具体到公益金的使用和分配上,也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体育公益金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体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资金的分配政策等问题上,财政部仍然需要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商定,系统发行、销售具体规则的制定权和实施权,仍然掌握在国家体育总局手中。各省为了权衡各方的利益,使得公益金的合理分配很难做到。

同时,我国体育系统是在启动发行程序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设立的,与福利的设立标准不一样,福利为公益,是综合救助。体育属于行业特批,“特事特办”,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在发行权、公益金使用额度上,存在利益之争。其次,两系统之间存在市场竞争,由于市场经营者本身又是规则制定者,因此,这种竞争不是在一套中立的竞争规则下层开的,而是带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因而往往是非良性的。第三,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和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结构不完全对应,地方得到的公益金不多,这有可能影响了地方政府销售的积极性。第四,体育公益金的使用途径在不断地改变,已由过去主要用于体育事业,更多地转向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2002年,这一比重为27.4%,而到了2006年,则接近50%。公益金分配上的纠缠不清,使得中国业始终未能实现从“部门”向“国家”的转变。财政部接管市场后,原先体育部门控制公益金的做法得到部分改变,公益金的部分社会化,使体育从部门开始向国家转化,但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体彩公益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西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强体育公益金预算外资金管理

现阶段我国的体育公益金是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又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则,标志着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但是,我们仍应借鉴国际经验,因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国库管理方面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逐步形成先进的现代国库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要求所有政府性资金都必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才能进行支付,实现一级政府的收支只有一本账,不允许有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的政府性资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核算管理的账户体系。这个账户体系主要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五个分类账户组成。有鉴于此,我国应规范体育公益金的收缴程序,改变现行销售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将所有体育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公益金的收缴程序。根据全国人大有关要求,2011年我国将努力实现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尝试新型的综合财政预算,准确评价全民健身中体育公益金的使用效率

鉴于全民健身活动中体育公益金管理和使用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种新型的综合财政预算,这种新型的综合财政预算是指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有机结合的总预算管理,即是对流量资产的来源、数量、规模和支出的方向、结构、比例等进行总体的综合计划,并核算政府存量资产,反映政府所有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形成一个完整的总预算,统筹安排所有政府财力。它要把所有政府财力都纳入财政部门一个笼子管理、一个盘子平衡、一个标准安排支出,也就是说预算的范围不单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资本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机关部门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政府的或有负债、政府负债、政府间转移支付等资金流量,而且还包括政府当年所消耗的存量资产。无论是现行综合财政预算还是部门预算,都没有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相当一部分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都是非营利性的,一些象征性的收费相对整个体育设施的运行管理及使用修缮的资金要求来说是杯水车薪,这些体育设施的资产负债反映了政府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情况,只有把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资产负债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才能准确地核算政府使用体育公益金的成本。同时有利于对财政支出的体育公益金进行准确的绩效评价。当然,要实行新型综合预算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预算法规的体系建设,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新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用法规形式明确新综合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管理范畴、管理方式及管理对象等。

(三)成立“体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管理和监督权力

由于财政部与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是平行的组织体系,所以推动体制变革、改变现行利益框架的力量十分薄弱也相当艰难。作为全面监督运行的监管机关,财政部自身尚缺乏一个庞大的监督机构,难以对规范的实施进行有效的后续监督,从而使得监管的实效往往不尽如人意。理想的监管模式可以是在国务院下设政策委员会,用来制定产业政策,其下再设“体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体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是独立于政府的专门负责日常的体育公益金使用决策和监督的公益金使用管理机构,在组成人员上可以包括政府财政部门的代表、各公益事业领域的专家、体育彩民代表等。通过立法赋予“体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适当的权力。

一是体育公益金使用项目具体问题的决定权。《体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只确定了体育公益金使用的大体方向,实践中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确定,如地方各级政府体育公益金的计提比例、全民健身工程的招投标、甚至一些使用体育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设施因为拆迁或拍卖所得的资金回收等等,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这些事项的决定权。二是对体育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如有权要求各公益金使用部门就资金使用情况提交报告、检查资金使用的文件、账目。并有将体育公益金使用进展情况予以公开的权力。三是对违规使用体育公益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对其违规行为的撤销权,并且有停止拨付或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的权力。

(四)尽快出台《管理条例》,加强对的综合管理

近年来,我国舞弊案之所以前赴后继,其深层原因还在于监管流于形式、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中国至今尚无较高层次的立法,呼唤已久的《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毫无疑问,现行的福利和体育各成一体的发行体制已经成为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它不仅带来产品同质竞争,而且拖住了一部系统的发行管理行政法规的出台,还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本质上,立法之所以难产,关键正在于立法机关还很难协调两大发行机构的部门利益。”中国福利中心隶属于民政部,中国体育中心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两者各占据公益金的50%,且仍在纷纷要求扩大自己的公益金分配额度:而作为监管者的财政部,仅靠一个处的力量似乎无法满足实施具体监管职能的需要。利益诱人而又缺乏监管,这正是弊案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发行依靠的是政府公信力,而一次次作弊事件的发生,最终损害的自然也只能是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国应尽快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对发行、销售、开奖及资金管理等环节作出明确规范。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电子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建议

一、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实践

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CommercialDraftSystem,ECDS)正式建成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由此迈入电子化时代,首批上线运行的有包括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五矿财务公司在内的共18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3月31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票业务达19714笔,金额910亿元,其中出票登记7351笔,承兑6478笔,贴现1915笔,转贴现737笔,提示付款2037笔,通过大额系统发生票款对付业务金额20亿元,系统运行良好。

由于传统的纸质票据交易始终未能摆脱效率低下的实物交割模式,存在携带安全性较差、背书转让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情况,伪造、变造票据和遗失、损坏票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票据的进一步应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电子票据系统作为票据业务的电子化交易平台。电子商业汇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大大降低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存储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电子票据,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相对于纸质票据容易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而言大为降低;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ECDS上记载完成,并支持在线交割票款,相对目前纸质票据要多次审验审核、查询照票、长途运转交付等操作环节毕业论文范文,不仅大大降低了人力及财务成本,而且将交付及交易时间由几天缩短至几小时或几十分钟,将加速物流和资金流,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之后,人民银行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各类支付系统的建设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电子票据代表了票据业务发展的方向,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和支付文化,适应了金融电子化发展的趋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截至2010年10月28日,ECDS已投产运行一周年,ECDS平稳运行并实现全流程业务处理,商业银行初步确立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模式,并加大电子票据业务的市场开拓。自ECDS投产运行以来,电子票据主要业务逐月平稳较快增长,主要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开展良好。截至2010年11月底,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法人机构达316家,系统参与者6.5万多个,基本覆盖了全国主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目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量逐月快速增长,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日益增强,必将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主力品种和未来票据市场的重要业务品种。以工商银行为例,2010年工商银行大力发展电子票据业务,形成了包括电子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在内的完整的产品线。2010年前11个月,工商银行办理的电子票据承兑金额已超过300亿元,电子票据贴现金额也超过270亿元,贴现金额居国内同业首位,为推动国内票据业务的电子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推动电子票据系统的应用,工商银行依托票据业务的整体优势和旗下票据营业部的专营特点,进一步完善自身科技网络建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电子票据业务支持系统。一是依托系统推出的网上电子商业汇票产品,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的企业网银渠道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实现了电子商业汇票从签发承兑、背书流转到托收入账的全程电子化操作,并可以进行资金的实时清算和对业务信息的实时查询毕业论文范文,极大地提高了票据业务的处理效率。二是电子票据业务处理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有效保证电子票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大大增强了业务的风险防控水平。这种新型的电子票据交易能够让客户充分享受到安全快捷的票据服务。例如,在2009年电子票据系统投产当天,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就与同业共同完成了国内首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从提交申请转贴现到成功办理转贴,再到收到贴现款入账,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比起传统纸质票据最少1至2天的办理方式来,效率倍增。

二、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电子票据业务运行以来,电子票据业务平稳较快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开展良好。但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在起步发展阶段存在的诸如安全问题、规范问题、法律问题等。主要表现在:

(一)电子票据交易的安全问题凸显

电子票据安全性是电子票据业务健康发展基础,电子票据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讯线路,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必然增多。无论是有意攻击还是无意的误操作,都将给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带来巨大损失,增大银、企经营的风险。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电子票据在网络上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信线路,系统面临诸多安全隐患,电子票据安全问题凸现。此外,由于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原始记录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存在和传递,不法之徒通过改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结算单及其他账单,就有可能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目前很多银行对大客户采取的是IC卡加验证密码的制度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由于各家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凭证格式的设计上并不一致,使电子票据转化成纸质凭证的样式各有差异,不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电子票据业务运营有待规范

2005年3月以来毕业论文范文,陆续有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电子票据业务试点,但是因为各行之间创新理念的冲突以及业务竞争的因素,行际间一直没有统一的电子票据样式,我国也没有出台关于“电子票据”交换业务的制度。在电子票据流通中,存在六方面的问题,大大制约了电子票据流动速度快、不受区域限制等优点的发挥,进而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流通范围和进一步发展。一是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平台不一致。由于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流程不同,银行经办人员很少接触到他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对本行签发他行接收或他行签发本行接收等网银操作流程并不了解。因此,向企业推广电子票据业务时比较被动,企业对电子票据的了解也很有限,造成该项业务难以迅速开展。二是电子票据银行承兑到期提示付款、解付等操作没有规范化,各银行的操作有很大的差异。有的银行反映在提示付款应答中没有持票人户名及账号显示,不知如何核对提示付款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在做了提示付款应答后,收到他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过来的借报。这对于讲究凭证的会计人员来说无疑是个难题。三是票据电子化为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银行的电子票据贴现业务暂时没有与此相配套的便捷操作指南,只能采用纸质票据贴现业务的操作指南。也就是说,客户在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贴现申请的同时仍需提供纸质的贴现凭证、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协议,企业的便利程度并没有太大的提高。四是由于电子票据的转让是以上线银行的网银为载体的,对客户而言,收到电子票据只能背书转让给已在上线银行开通了网银电子票据功能并乐于接受电子票据的企业,使用渠道相对狭窄。而作为一项新业务,电子票据的接受、使用和普及仍需要一段时间。五是电子票据业务一旦出现问题或差错,申诉及处理的流程不明晰。如果电子票据业务出现问题或差错,有的银行目前的处理是把系统提示信息报告总行有关部门,由总行的系统研发人员查找产生差错的原因,再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银行一般都不惊动客户,免得带给客户对银行系统或人民银行电子票据系统不信任的感觉。但由于申诉及处理流程不明确,埋下了风险隐患。六是目前国内电子票据的产品范围是有融资功能的可以跨区域流通的商业汇票,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不包含传统票据中的本票、支票和银行汇票。

(三)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面临法律问题

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不能适应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缺少相关法律条文对电子票据的流通行为进行规范。一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都是基于纸质票据的毕业论文范文,对电子票据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制定时所有的规范都是基于纸质票据的,确认的是纸质票据及其签章的法律责任,对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未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法律效力,说明电子票据的业务实践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制定处于失衡状态。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因特网上进行的,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由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同时,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和安全,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还没有保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司法解释,导致相关规定欠缺,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商业汇票“书面形式”的规定进行调整,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以保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二是电子票据业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电子票据流转的安全性。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票据行为,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电子票据发展过程中待需解决的问题。在目前的票据法体系下,票据行为仅是一种书面行为,离开书面,票据和票据行为是不可想象的。电子票据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纸质票据的功能。但是,数据电文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并不能起到传统有纸质书面文件的全部作用,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以数据电文为支撑的电子票据也因其不具备纸质书面形式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保护。另外,现行票据法理论和实践均确定无疑地、强制性地要求所有的票据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必须是针对原件而言的,离开原件,谈不上票据行为。离开原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而电子票据业务,使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账务结算。这种方式使得出票和持票等一系列行为均游离于人之外毕业论文范文,由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文完成。因此,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被排除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之外。

(四)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不均衡

在电子票据业务起步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条件、客户资源和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的特点采取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策略,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电子票据业务开展初期和央行加大货币政策调整力度的市场背景下,较为重视利用企业网银客户群体优势抢占承兑和贴现客户资源,以便锁定电子票据业务目标客户群体。同时,由于电子票据流通性和贷款规模受到一定限制,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等二级市场业务较为谨慎。一是目前电子票据业务在办理时须依托由各家机构自身开发的企业网上银行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因而当一家机构在贴现所承兑的电子票据、或将贴现后的电子票据转贴现给其他机构时,可能会因为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方面的不一致,而影响到电子票据同业流通的交易效率和意愿。二是在企业网银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模式中,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等条件限制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方面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发达地区存在明显差距。三是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尚未在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同时部分行业企业对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的接受和熟悉程度不高,对新型业务还需逐步了解接受。

三、规范我国电子票据发展的建议

(一)强化电子票据的安全性。一是提高电子信息的安全性。一方面确保电子票据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密性能,避免因恶意攻击或者客户电子信息泄露而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保证电子信息真实完整的性能,确保接收到的信息确属合法发送者发出,且电子信息摘要求、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

(二)建立统一的网上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一是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电子票据平台,对电子票据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查询、挂失、交易、清算,通过特定接口,统一格式,以便于监管和优化电子票据市场的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电子票据成交效率,促进电子票据全国流通。二是电子票据平台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不以赢利为目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也是一个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的服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交易证据的媒介。三是电子票据的出具、背书、贴现、存入托收、退回、作废等都应当在电子票据平台上进行登记保存。在商业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时,商业银行便将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平台进行登记,企业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可依照程序到电子票据平台办理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电子票据平台查证到票据真伪、是否合法有效等信息。同时毕业论文范文,平台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以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另外,电子票据平台应对企业电子票据使用情况给予信用评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客户了解票据市场的总体状况,从而约束票据市场成员的行为,有效防止票据欺诈和票据违约,形成良好的票据市场秩序。为交易公正公平,可以由人民银行统一协调,对于使用电子票据的用户进行统一认证,这样各个银行都能认可。

(三)完善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借鉴国际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现阶段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一是尽快扩大电子票据司法解释。扩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相关票据业务的法律解释,丰富实践中“书面形式”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对票据业务的保护范围由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结算,扩大到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法律规范。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定义。在制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时,必须要先明确电子票据的定义、电子票据的种类、电子票据的格式等,从而为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指明方向。三是要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的发展命运。因此,发展电子票据业务须首先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制定出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则,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四是要明确电子票据业务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时必须要明确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等多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四)促进电子票据业务均衡发展。一是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总结电子票据业务运行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方面所取得的经验,研讨电子票据在流通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因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模式差异而影响电子票据转贴现流通性等方面的问题,应统一认识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电子票据转贴现市场加快发展。二是加强电子票据应用引导,由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或鼓励各金融机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票据业务,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电子票据在相关行业企业中的宣传介绍,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对采用电子票据作为毕业论文范文,支付结算工具的认可度,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扩大电子票据应用群体。四是简化业务操作流程。电子票据业务投产后,各银行还没有出台新的较为详细的操作办法与之相配套,办理业务的便捷程度没有提高。建议银行统一简化电子汇票贴现的相关手续。如在办理电子汇票贴现时不需要企业提供纸质的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凭证(企业在电子银行系统发起贴现流程视同贴现申请,而贴现凭证由银行自行打印给贴现申请企业,并由原来的五联改为一联,仅持票人的收账通知联即可)等。投入影像功能后,尽快让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电子化,减少由于相关资料传递耗费的时问,提高服务效率。

(五)强化电子票据业务创新。电子票据系统建立后,商业票据的基础设施和业务平台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组织机构设置、票据创新产品的设计、票据业务流程的梳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应紧紧抓住电子票据系统建设这一重大基础设施创新,梳理票据业务的流程,优化票据业务的劳动组合,在新的平台、新的起点上进行票据业务创新,丰富电子票据市场品种,充分发挥票据的结算及融资功能。同时,要加强电子票据业务宣传,提高客户对电子票据的认知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电子票据的优越性,主动使用电子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给予电子票据发展政策支持。如可考虑利用优惠贴现利率,降低电子票据结算费率水平等措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加速对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王毅,范保成,电子票据业务成银行发展方向[N],东方今报2011.01.05

[2]欧阳卫民,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及票据电子化处理的重要意义[N],金融时报2009.06.01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报告次数 资本市场 财务报告 管理决策

作者简介:徐伟(1974―),男,湖北鄂州人,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讲师李月娥(1966―),女,湖北天门人,中国地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在资本市场条件下上市公司根据规定必须定期对外提供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资本市场压力是来自于筹资方面,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改变报告次数是否会引起公司管理当局决策短视行为。在面临外部市场压力时公司的管理者会产生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即在决策时选择能体现短期利润最大而不是公司未来长期盈余最大的项目。在我们的研究中,短视的决策行为严格的限制是指在给定的项目更大的长期盈余与短期更多赢余之间进行选择。一些学者通常认为,短期决策行为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以及多大程度上,管理者对短期的价格和长期价值的关注将产生更多的管理短视行为,而不是适合公司的最优选择。然而先前的实证研究没有直接说明这些影响。过去和现在的关于强制报告的频次的讨论,大多数人认为增加报告的次数将会增加管理短视,但先前的理论和管理工作没有证实其真实性。我们通过一些相互关联的试验来验证这个理论,我们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者分成两组,在面对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压力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外部强制报告的次数,一个是半年报的情况,一个是季度报的情况,由不同的投资报告产生不同季度的赢余。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国内相关文献对报告制度变化导致的公司管理层的决策的论述较少,而国外的资料比较多。美国在1969年准备将揭示期变成季度报告时,该话题引起了人们极大兴趣(Whwat Commission Report SEC,1969)。近年来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盟、日本、新加坡国家和香港地区的政策制定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考虑改变报表报告期间从半年报向季度报告转变。我国从2003年开始要求公司由半年报改为季度报。尽管该政策的理论依据充分,但在实际施行后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所产生的收益是否超过其导致的相关成本(直接或间接),在实证方面并未得到有效的经验支持。这个规则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国内很多专家认为,将会提高会计报告的实效性和信息的透明度。由于提高了报告的次数,使外部报告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信息,有利于增加报告的价值和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制度的反对者认为,增加对外报告的次数将会增加管理当局的短期主义和短视行为。更多的报告将会迫使管理者增加对短期业绩的关注而牺牲长期的利益。季度报告制对公司产生了压力导致了短期行为的后果,是对市场中短期行为的一种支持和鼓励。我国证券市场从开始股票的发行至今只有二十余年的时间,只有少数的公司有资格在公开在证券市场上面筹集资金,证券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很多上市公司实际上被管理层所控制,企业的投资人和外部的债券人的利益通常被管理当局所忽视。增加强制报告的次数所产生的收益是否会超过会计信息使用者所负担的成本,必须是政策制定者所考虑的。资本市场融资的压力和管理决策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先前相关的文献资料中很少讨论,并且没有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进行验证。

关于管理短期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中的管理短期是指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管理当局对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决策时不是以企业长期盈余最大化为目标的选择行为。管理短期行为受到外部的资本市场的压力以及外部的长期盈余和短期盈余之间的冲突的影响。资本市场压力来自于多种因素。包括发行股票的可能性,被接管的可能性,满足证券分析师进行前期盈利预测的压力等。因此,管理者必须经常的面对这些压力。资本市场的这些压力导致揭示短期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长期盈余和短期盈余之间的冲突构成。当增加揭示的频率会导致长期盈余和当期财务报告的短期盈余之间冲突的减少,可以看到短期行为也在减少;如果增加揭示频次致使长期盈余和近期的盈余的冲突增加时,相似的管理短期行为将会增加,考虑到公司在第四季度是否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在规定半年报的环境中公司将会公告前面两个季度的可能发行股票的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然而,在季度报告揭示环境下公司将会提供与前三个季度发行股票的中期财务信息。在一个半年报的揭示环境中短期行为的管理者将会选择在前两个季度有高盈利的项目;在季度报告的环境下将会选择前三个季度有高盈利的项目。因此,依据在近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与两个季度或三个季度之后是否有更大的冲突,增加揭示频次可能或多或少导致短期的行为。

为了完成这个试验,我们对这个程序提出了两个假设。

假设l:在短期的盈利和长期的长期盈余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增加资本市场的压力会导致管理者更多的管理短视决策

假设2:增加报告揭示的频次将会增加资本市场的压力,在短期盈利和长期盈余之间的冲突会产生更多或者较少的管理短视决策

二、调查试验概述

我们调查由两组相互联系的财务报表数据构成。在两种报告制度下,对相同的经营项目所编制的利润表数据提供给试验的参与者。(同时假设利润表是管理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暂时忽略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个试验的参与者在两种不同的报告制度所产生的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中进行选择。由于报告期间的不同确认费用的时间也不同,对相同期间确认不同的总费用或费用的确认模式,在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条件下,短期的财务报告目标和长期的盈利之间存在冲突时,通过管理者的选择来确定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我们将四个季度的财务报告分别列示出来,有高的长期盈余和低的短期盈余以及低的长期盈余和高的短期盈余,强制性报告的期间分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的长期盈余相差10%,来自资本市场的压力主要是根据企业是否从未来的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我国上市公司上市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筹集资金)。在试验中不同的选择项目分为未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以及不存在未来发行股票,以此来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是否受到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压力。

在每一个实验中,试验的变动因素有两个,一是发行股票的可能性(发行或者不发行),二是对外报告次数(如从半年到季度的变化)。对于不同股票市场的压力,通过公司是否在一年的第四季度中参与二级股票市场发行额外的股票。在没有发行股票的环境下,起着控制管理层的重要作用。由于受到发行股票其他因素影响的短视行为(其他股票的市场压力或者是摩擦),应该在这种情况中出现,我们把增加股票发行的影响区别分开(额外的市场的压力)。对于不同的对外报告次数,在季度

和半年度的报告情况下处理公司是否被列入股票发行的名单,每一个参加的管理者在基于季度报告的预期的结果,从两个项目产生的预期的半年度和季度的盈利下对两个项目进行决策。

三、试验的数据及过程

(一)数据资料―试验一在季度报告的情况下。A组财务报表(表1)和(表2)表明,公司的管理者可以通过其决策来确定不同期间的费用和支出,产生不同的盈利状况所形成的利润表。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季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并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仅供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试验者在季度报告及公司是否发行股票情况下,选择何种盈利水平的投资项目管理决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不同的管理决策体现了公司在报告制度变化的条件下对管理者决策行为的影响。半年度报告条件下,B组的财务报表(表3)和(表4)表明。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半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并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仅供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试验者在半年度报告情况下,选择何种盈利水平的投资项目的管理决策。由于对外报告制度的变化会对管理者的决策行为产生影响,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程度是否可以通过短期盈余和长期总盈余之间的差异程度的大小来体现。这便需要在不同的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的差异条件下来分析其对管理者的决策影响,即在不同的盈利和模式和报告制度不同导致的盈利水平差异。因此需要第二个试验来验证。

(二)数据资料―试验二实验二的盈利水平发生了改变,致使短期盈利和长期盈余在第二季度比第三季度有更大变动(即短期盈利和长期的盈余有较大的变动),这是项目一(表5)保持的一个平滑的模式,项目二(表6)是保持前面的三个季度盈利的增长,第四个季度盈利减少。试验者在不同的盈利水平和报告条件下选择投资项目来表示他们的管理决策能力。季度报告条件下,A组试验的财务报表(表5)和(表6)表明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季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半年度报告条件下,B组的财务报表(表7)和(表8)表明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半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仅供作为决策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财务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

(三)试验的结果两个试验是由24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财务经理)或CEO参与。平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有八年。从18家公司分析得出平均资产有7.13亿元,这些公司包括制造型的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商业企业、信息技术公司、高科技企业;参与者的职业或职位从CEO或CFO到经理助理和其他部门经理。其中拥有CPA资格的有9个,拥有高级会计师资格和中级会计师资格的有17个。在获取调查资料的时候,所有参与者的姓名和公司名称都是匿名的。

假设1认为,在短期的报告盈余和总的长期盈余存在冲突的时候,当公司面临在短期的未来发行股票时,会产生更多的管理短视行为。在试验一中,在第三季度之后的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之间的差异很大。短期的盈余和总的长期盈余之间的冲突通过季度报告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在季度报告且没有额外的市场压力的条件下,在面对第四季度发行股票后,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来进行验证完成的选择,两者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根据调查的结果,当未来不存在股票发行时,24个人中有19个人选择第二个项目,即低的短期盈余但拥有高的长期盈余的项目。然而,当第四季度可能有股票发行时,24个人中有20个选择项目一,(A组的试验结果)即短期的决策行为――高的短期盈余和低的长期盈余,这个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在半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在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之间没有冲突,所有的24个参与者在没有股票发行的情况下和有股票发行的情况下都会选择第二个方案(B组的试验结果)。

假设2认为,增加报告揭示的频次,将会增加或者是减少由于股票市场压力产生的管理短期行为,依赖于是否在短期盈余和长期收益之间差异的程度。因此,在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比的情况下,认为股票发行会产生更多的短视行为。正如所预测的,在季度报告的情况下比半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增加股票市场的压力所产生的差异是重大的。因为,在实验二中第二季度与第三季度相比而言,短期盈利和长期盈余之间有更大的冲突,假设2预计股票发行将会引起更多的短期管理行为,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相比而言,与预测一样,由于增加股票发行而产生的管理者偏好的不同,在半年报和季报的情况下有非常大的区别。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 高校; 内部控制; 收费票据管理; 制度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F237;G64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114-03

一、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的背景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监督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它对私设账簿、账外设账等“小金库”违法、违纪、舞弊行为起到相当有效的预防与防治作用,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近年来,高校经济活动频繁、经济成分多元化,高校收费票据的种类和开具内容都日趋增多,对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显得日益重要。

1992年9月,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简称COSO委员会)公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报告(下文称“COSO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内部控制目标是帮助企业奔向经营目标、完成使命和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运用到我国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中,就是要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手段,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流程,规避高校的财务风险,预防“小金库”等财务舞弊,保障高校资金健康、安全地运转。

二、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的现状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是博弈双方进行博弈的规则,其本身也是经过反复博弈形成的产物;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的定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制度”一词的“制”具有约束、管束之意,“度”具有尺度、标准之意,说明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标准。综上对制度的认识,笔者认为制度本身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它要求一定范围内的成员办理事项必须要共同遵守。既然如此,制度的执行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若制度的执行力不够,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势必破坏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具体到当前的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中,高校的内部控制环境和票据管理制度执行力的现状并不理想,具体表现在:

(一)票据管理工作流程不完善

由于对票据管理工作的意识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这一根本原因所致,加之其他事项如会计核算、综合管理、预算编制、决算分析等工作量庞大,很多高校并没有按照收费票据管理的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票据管理工作流程。据笔者了解,许多高校在票据的购领、保管、发出、缴销设立了工作流程,但是在入库、内部缴验及核销方面并没有设立相关的工作流程,内部控制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二)票据管理岗位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

由于很多高校对票据管理工作的意识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很多高校在票据的购领、入库、保管、发出、收回、内部缴验、核销、缴销的各个环节中,没有将岗位不相容制度落实到位。其中,在票据发出环节,各使用部门的领用人员多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员,也没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会导致错误使用票据种类、填开超出规定范围的内容,甚至故意虚开票据。这就导致学校财务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缴验票据时出现违规票据。部分高校还存在票据催缴环节落实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资金回笼滞后。这些都会对学校资金流动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学校领导层以会计信息为依据的决策。

(三)票据管理手段落后

当前形势下一方面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财会领域;另一方面是宏观经济的发展,高校自身也积极拓展业务,微观经济也随之发展,经济活动已无法靠手工进行管理。所以人们早已对会计电算化达成共识。但是,可能由于票据管理意识淡薄,跟不上时代要求等原因,目前有很多高校并未将电算化手段应用于票据管理工作,仍采用手工管理的方法。也有许多高校已经启用票据管理系统,但系统功能还远远不够强大。以南京某高校为例,可以在票据管理系统中保存已发出票据的本号、起讫编号、领用人的部门及姓名,但还缺乏对领用时间、归还时间以及预开性票据管理的功能。此外,许多已推行会计电算化的高校中,票据管理系统没有和财务管理系统、收费系统等做到很好的结合,在票据核销环节,核销员还要将已入账票据的凭证号一张一张地输入票据管理系统,效率低、工作量大,也容易造成人为的差错。总之,现行票据管理手段的现状总体落后,不仅直接降低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而且违背了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和高校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

三、收费票据在会计核算中的风险

上文提到,COSO框架中提出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COSO委员会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了新修订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下文称“新框架”),在2011年12月的新框架征求意见稿中,COSO委员会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校收费票据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预开性票据带来的财务风险。预开票据,又称见票付款,是指付款单位要求收款单位先开票据,收到票据后再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高校中常见于科研经费,为避免影响经费不能及时到达而产生。同时也增加了财务风险和监管难度,原因是预开的票据脱离了学校控制,若对方款项因故不能及时到账,就会造成拖延,不仅不符合会计制度中的及时性原则,而且有悖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收付实现制原则(2012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部分行业可以引入权责发生制),并且很容易造成票据丢失,若学校开出数量可观的金额的票据游离在学校视线之外,在学校会计账簿中也没有反映,这就增加了学校的财务风险,也降低了监管的执行力。

四、提高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以上对当前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现状的认识,笔者认为,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主要原因并非觉悟和意识的问题,而是制度与流程的脱节,有效的制度并非写在墙上,或是一纸文书,而是要镶嵌在工作的流程中,成为不可绕过的一环。在这样的前提下,管理手段就显得非常重要,应用信息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票据入库、保管、发放、核销、缴验、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票据系统的管理,但是系统的管理功能还不够强大,尤其是在核销环节还不能与财务管理系统结合起来,这样,有可能因为核销员录入时的差错导致票据系统显示的信息与财务账上的信息不能完全吻合,也无法通过系统排查出错误的出处。高校财务部门应当与软件公司进行商讨,建立功能更为强大的票据管理系统,尽量使用与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同一公司的票据管理系统,通过编程建立起缴费系统、收费票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三者无缝整合的系统平台,实现从收费项目的申报开始直至票据归档、凭证入账的缴费信息、票据信息、凭证信息互通互查,这样,票据系统提供的信息与账面信息可以吻合起来,这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使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也能将票据管理人员,尤其是票据核销员解放出来。对于提到的预开性票据,也应纳入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教职工根据已申报的收费项从网上申请预开票据,登录系统后首先进入申请承诺书界面,写明归还款项或票据原件的时间,申明逾期不归还时同意财务处自行从相应的经费扣除相应的金额,以抵偿相应金额的款项。财务人员在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系统自动生成应收账款的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在系统上对凭证进行复核,之后,出纳对已经审核通过的预开票据进行打印或手开,并标识该请求取票的时间,申请人根据预约的提示携带本人签字的纸质申请承诺书及其他相关纸质文件进行票据的领取。这样,有效控制了相关的财务风险、保证了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弥补手工作业的种种不足,更适应当前形势下高校会计核算精细化和财务管理专业化的需要。部分设想如图1、图2(图1为高校学费收费及机打学费票据管理的流程;图2为高校各类其他收费及其机打/手工收费票据管理的流程)。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现状不理想的根本原因是意识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的内部控制环境不理想。在笔者阅读过的相关文献中,大多提出的对策是转变观念,充分认清高校票据管理的重要意义并加强制度建设。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最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只有让制度不再成为墙上的标语,而是镶嵌在实际的工作流程中,使其成为不可绕过的一环,才能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实现制度的有效性,并捍卫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及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使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不是应付上级部门的规定,而是真正实现它的价值: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资金运转、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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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国斌,王洪艳. 高校会计核算质量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 .会计之友,2013(9):97-99.

[3] [美]西奥多・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C].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4] 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5] 于玉林.试论会计制度体系――兼论会计规范性文件[J].会计之友,2013(7):8-14.

[6] 张小玲.我国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11(6).

[7] 于立.高校收费票据管理之我见[J].河西学院学报,2011(2).

[8] 眭国英.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思考[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客运专线 收益管理 差别定价 存量控制 emsr

中图分类号:u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6-154-02

1 引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逐步建立与完善,随之而来的则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出行需求作为生产生活的附加需求也逐年增加。运输市场各种运输方式的竞争要求运输产品的品质不断提高,旅行的快速性、舒适性和经济性也成为运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客运专线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体制,政府具有运价的决定权,并对票价有高度的管理权限。现有的定价体制和票额分配方法制约了我国铁路运输尤其是客运专线运输的发展。客运专线客票定价和销售策略时,应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复杂性与需求的多变性,根据线路、季节、客流规律等科学决策,使其既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又有利于国家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国内外航空与酒店等传统的运输或服务行业中,收益管理的思想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将收益管理理论引入到客运专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向。

2 收益管理概述

2.1 收益管理的概念

收益管理理论起源于美国的航空业。收益管理又称价格弹性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实时预测模型和对以市场细分为基础的需求行为分析,确定最佳的销售或服务价格,其核心思想是价格细分,即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特征和价格弹性向客户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这种价格细分采用一种客户划分标准,这些标准是一些合理的原则和限制性条件。

2.2 收益管理的核心内容

收益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

(1)预测。预测对于任何领域的收益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预测的精度直接通过预订限制来影响收益。

(2)超订。超订问题具有很长的研究历史,而且在收益管理的四个主要内容种中对收益的贡献是最明显的。

(3)存量控制。存量控制是在具有多种价格的产品的基础上,在销售过程中对各种价格的商品实行数量上的控制,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手段。早期的存量控制研究是航空基于单航节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该问题被拓展到网络的层面来。

(4)定价。虽然在经济学角度定价已经具有大量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从行业水平的基于竞争考虑的定价,而不是从收益管理决策方面来进行的定价。在收益管理方面,综合考虑容量和定价决策的研究更是鲜见。既然价格是决定旅客需求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定价自然要被当作收益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存量控制和定价方面。

2.3 客运专线应用收益管理的条件分析

收益管理实际上就是将产品以最合适的价格、在最合适的时候出售给最为合适的顾客。对于我国铁路客运专线来说,也就是以最合适的价格、在最合适的时候出售给最为合适的旅客。如果采用收益管理方法得当的话,则应该能够将每一销售周期的可出售座位以最优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

按照运用收益管理所需满足的条件,来分析客运专线的对该理论的适用性。

(1)铁路客运专线所销售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运输产品的数量在铁路列车运行图编制出来以后即确定,且在列车发车后消逝,无法存储。

(2)开行一列客运专线列车的固定成本很高,而多增加一名旅客所多产生的成本与之相比几乎是可忽略不计的。

(3)客运专线目前的座位类型主要由商务座、特等座、一等座和二等座,夕发朝至列车还有软卧和高级软卧,每个等级座位具有不同的价格.

(4)虽然在不同季节、区域、时段不同旅客需求不同时,铁路部门允许客运专线票价可在公布票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只是由于铁路部门缺乏收益管理意识和先进的预测和管理系

,实现车票折扣销售难度大,目前仍执行的是统一的价格。

(5)客运专线旅客在开车前需要进行车票的购买。

(6)购买高等级座位的旅客通常是对票价不敏感的商务旅客,其出行计划往往不会提前太久,而对价格较为敏感的休闲客流或学生客流会尽可能提前订票以确保能够买到低价的车票。所以高价旅客会比低价旅客更晚预订。

由上述分析可知,客运专线运输产品满足运用收益管理的各个条件,所以可以将该理论运用到我国客运专线的管理系统中来。

3 客运专线的差别定价

客运专线的差别定价是根据乘客出行需求的多样性和对价格不同的敏感程度将运输产品即列车上的座位设定有差异的价格的过程。客运专线的市场精细划分就是通过对旅客的行为分析对旅客需求进行分类以便提供差异票价,确定票价差额进而提高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外现有的差别定价方法,结果我国客运专线的实际情况。可以给出以下几个差别定价的方向:

(1)一天当中不同时段进行差别定价。例如早上8:00以前和晚上21:00以后的列车车票打折销售,8:00~10:00、14:00~17:00的车票全价销售,其他时段视需求情况实行适当的折扣。

(2)根据旅客类型进行差别定价。例如将旅客类型将旅客分为通勤客流、休闲客流、探亲客流等,实行相应的优惠车票。通勤客流可实行月票、季票等票种。休闲客流可推出淡季的特惠车票,探亲客流可推出节假日的往返车票。 (3)根据不同座位席别进行差别定价。目前的座位类型主要由商务座、特等座、一等座和二等座,夕发朝至列车还有软卧和高级软卧,每个等级座位具有不同的价格。

(4)对低票价旅客进行限制。例如对售出的低价票在退票和改签方面做出限制。

(5)对高票价旅客提供更多的服务。例如提供专用候车通道和提前上车等服务。

(6)在运输旺季适当提高票价,引导客流调整出行时间或转向其他运输方式,以保证运输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

(7)在运输淡季降低票价,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客运专线品牌效应。

(8)需求方向性较强的线路,不同方向的列车实行不同的票价,来调节运输的均衡性。

4 客运专线的存量控制

存量控制是指为不同的价格水平分配合适的产品数量,是一个基于预订请求的时间和特征来决定其收到的预订请求是该接受还是拒绝的过程。那么,座位存量控制就应该是根据未来某列或者某天开行的列车上的座位数量,对不同票价等级的客票进行分配和销售控制的过程。存量控制机制一般分为两种:非嵌套控制机制和嵌套控制机制。

存量控制是一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收益管理技术。常见的存量控制的决策变量有一下四种。

(1)预订限制:指为每一个价格等级设定的预订限额,即该价格等级最多可以出售的产品数量。一旦售出的产品数量超过预订限制,即关闭该价格等级。

(2)保护水平:指为某一类或某一部分顾客需求预留(保护)的存量。

(3)竞标价格:指根据剩余产品数量和剩余产品销售时间确定的一个价格阈值点。如果产品的价格高于该竞标价格,则接受预订需求;否则,拒绝需求。

(4)机会成本:指单位产品在当前销售而未能在未来出售的机会成本。若产品价格高于该机会成本,则接受预订需求;否则,拒绝需求。

5 差别定价和座位存量控制的联合模型

一列客运专线列车上通常有多种票价等级的座位,列车从始发站到终点,一般要经过多个站点,购票过程就是一个多座位票价等级的网络座位控制过程,本文建立一个客运专线的差别定价和座位存量控制的联合模型,依据价格和存量情况调节需求量,在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不同的价格并通过座位存量控制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5.1 符号说明

(1) m表示区间数,则od数为,区间的编号用i表示,od的编号用j表示;

(2)表示各个od占用区间的情况,若第j个od占用第i个区间,aij 取1,否则aij 取0;

(3)t代表总的售票天数,t=1代表售票的第一天,t=t代表最后一天;

(4)ptj表示第t天,j的价格。所有产品在第t天的价格用向量pt表示;

(5)ctj表示第t天,j的存量。所有产品在第t天的存量用向量ct表示;

(6)dtj(ptj,ctj)表示第t天,j的价格为ptj,存量为ctj时的需求量。所有产品在第t天的需

求量dt(pt,ct)用向量表示;

(7)pj,pj分别表示j的票价上限和下限。

5.2 定价规则

(1)同一个od的票价,越接近发车时间,票价越高

<

(2)在同一天,od的距离越长,票价越高。表示j的长度,是确定的:

若>,则>

(3)票价是递远递减的。即od越长,票价率越低。也可以解释为长区段的票价小于其组合区段的票价。

<

(4)长区段的票价大于其组合区段减去任意区间的票价

(5)票价取值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i∈j

5.3 需求函数

对于乘客来说,其需求只与票价有关,dtj=f(ptj),而铁路部门制定票价应该根据旅客需求和座位存量来制定,所以乘客的需求应该与票价和座位存量有关系,dtj=f(ptj,ctj)。

差别定价和座位存量控制的联合模型模型:

目标函数为:

jt((pt,ct)=maxptdt

=max[ptjdtj]+jt+1(pt+1,ct+1)

约束条件为:

dt=ct-ct+1

jt+1(pt+1,ct+1)=0

jt(pt,0)=0

<

>,则>

<

>-

pj<

i∈j

ct≥0

6 结论

本文基于收益管理的方法,加入铁路票价制定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差别定价和存量控制的联合模型。可以运用matlab编程求出不同预订时期的票价和座位预订限制数量,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但是由于铁路网络的复杂性,当线路区间较多时,计算机运算时间会呈几何级数增长。本方法对预测的依赖程度较高,动态调节性不理想,也是此领域未来有研究的方向。

在客运专线领域使用差别定价既能有效吸引既有铁路线路的客流,提高客运专线的上座率;又能使得既有线能力得到释放,将释放的客运能力转化为货运能力,改变铁路部门长期利用货运盈利弥补客运亏损的状况。具体如何将该理论根据客运专线的特殊情况进行改进是更值得深入研究地问题。

参考文献:

[1] 周晶,杨慧.收益管理方法与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 姜彬峰.铁路客运座位控制优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

[3] abe,i.s.m..revenue management in the railway industry in japan and portugal:a stakeholder approach.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007.

票据管理论文范文9

本文从四个方面讨论了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在客观方面,首先从对刑法194条规定的“使用”的理解和“使用”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入手,由浅入深讨论了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如冒用他人金融凭证、使用虚假的票证质押贷款、倒卖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对空白支票的非法补记、盗用他人印章出票等行为进行了分析探讨,力图在理性思考之中,对司法实务有所启迪和裨益。此外,在主体、主观上和数额认定等方面,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澄清,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数额

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是刑法194条规定的两个罪名,也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多发性犯罪,点多面广,发案率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随着金融体制的变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诈骗犯罪日益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多,政策性专业性强,理论上争议较多,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审理难度很大。如何正确认定现实中遇到的纷繁复杂,表现各异的金融票证诈骗(本文讨论的票证仅指刑法194条规定的票据和金融凭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客观方面的有关问题

1、关于对“使用”的理解刑法194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和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这里的“使用”指的是刑法意义上的使用,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用伪造、变造的或作废的等票据和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冒充真实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使用”必须是遵循票据和金融凭证的商务用途去使用,即支配、交付、转让等而非一般意义的“使用”,如倒卖,展示和收藏等。即根据票证的不同功能分别用来兑付现金,骗取资金、抵债、设押、消费和接受服务等等。“使用”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性利益,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关系。不同的金融票证,其使用方式也不相同。票据和存单等的使用以交付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至于其复印件或传真件,不发生任何权利的转移而无丝毫可使用性。而对于银行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等,付款人经开户银行汇款后,取得受理银行签章的回单联收执,收款人并不能同时取得信汇或电汇凭证的回单。付款人为证明已付款项,将该回单传真给收款人,应视为对金融凭证的使用。此外,本罪的“使用”既包括明知是虚假无效的票据或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单纯使用的行为,也包括伪造、变造后又使用的行为。对于后者,实际上是两个行为,刑法将这两个行为均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票据和金融凭证,而没有使用骗财的,则构成了刑法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后使用该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个使用行为只是伪造行为的继续,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即以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并不是说伪造、变造不受刑事处罚,只不过是重罪吸取了轻罪。有人担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用来实施诈骗行为,如其数额未达到较大,不构成金融诈骗,从而出现无法定罪处罚的真空状态,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其还完全可以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在票据的背书栏伪造、变造记载内容的定性

行为人使用票据进行诈骗,并不要求必须使用伪造的、变造的假票据。刑法194条第一款规定,以冒用的、作废的票据、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或出票时进行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亦可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在真实有效票据的背书栏(包括粘单)伪造、变造记载内容及背书人签章,如资金转让、承兑、保证、委托收款等内容的行为,是否仍属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我们认为,在票据的背书栏内进行伪造、变造的行为属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原始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绝对记载事项必须齐全,如金额、收款人、出票日期等,否则为无效票据,不得进入流通。故刑法上的伪造票据专指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至于其他像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票据行为中的伪造,则不属伪造票据,只是对出票人后手票据当事人签名的伪造。另外,该行为亦不属出票人在出票时进行虚假记载的情形,故此类行为超出了刑法194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票据诈骗的罪状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由于票据也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则只能以伪造金融凭证处理,且对附属票据行为中的记载事项的伪造、变造并不触及票据的原始效力,只对部分票据当事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债务产生影响,至于票据本身仍然是有效的票据,故其主要侵犯的客体已经不再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而是国家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制度,故该类诈骗行为不属票据诈骗,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定罪处罚。

3、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的定性

冒用他人的票据骗取财物的是票据诈骗,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取得并持有该票据,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但冒用他人金融凭证或存单骗取财物则与此不同,并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194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的构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是伪造、变造的;第二、行为人实施的对象必须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借记卡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第三、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故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因该凭证不是伪造、变造的,而是真实有效的,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前述分析是在不考虑该凭证来源的前提下讨论的,如果结合行为人取得该凭证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来分析的话,则可能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

(1)因捡拾、保管而持有

金融凭证是一种权利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性权益,既不同于财产本身,又不同于货币,具有特殊性。本身并无价值,通过捡拾或保管取得该类凭证并不属于盗窃,这种对凭证的占有也并不意味着已取得他人的财物,只是进一步获取财产利益的手段,还需通过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财物,如窃取个人储蓄资料,套取或猜配密码……等等方法,从而使受骗者或金融机构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主处分财物,即“自愿”将财物交付行为人,整个过程都是在受害人的积极配合下完成的,符合普通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论处。这是因为,侵占罪的特征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但行为人对该金融凭证的合法持有并不据此可以推定对凭证项下的财产利益的合法持有,即行为人还未能触及所有权的内容,不存在侵占的对象,而遗失物原本不是侵占的对象,故不构成侵占罪。

(2)通过犯罪行为获取他人凭证

行为人持有的金融凭证是通过抢劫取得的,则构成抢劫罪是无疑的;如通过盗窃获取,则亦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取得对凭证的占有,但并未完成对该凭证代表的财产利益的实际占有,只是可能会占有,是一种可能性,尚需进一步积极的努力。但其是否实际占有,占有多少,并不影响盗窃罪名的成立,仅仅是划分既遂和未遂的依据。一般来说,金融凭证大多都是记名的可挂失的凭证,如存单、借记卡等,极少数凭证的性质作用比较特殊,可以直接用其取财获利。对于后者,不需任何证明手续或条件限制,只要持有即可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从而排除受骗者对该财物的占有,最终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无需施展任何骗术,因为是真实有效的凭证,金融机构等作为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照章办理,不存在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形,因此这个过程是盗窃的后续行为,原本就是盗窃行为完整的评价过程,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完全正确的。对于记名的,可挂失的金融凭证,仅仅非法占有该凭证,还未实际控制并占有该凭证代表的财产利益,多数金融凭证使用时需要证明手续或必须满足设定的限制条件,或必须帐上有足够余额,且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才予以办理,这样,行为人要想得逞必然采取一些欺骗的手段,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将钱款交付行为人。如此,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又具有了诈骗的特征。由于财产类犯罪中,对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行为人的前后两个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如从一重罪处罚,则应仍以盗窃罪论处;同理,如通过诈骗行为取得凭证,无论是否再施展骗术,并用以取得与票面等额的财产利益,均为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除非又对该凭证进行变造,否则,只构成诈骗罪。

以上讨论的情形,仅仅是各类犯罪行为的典型表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利用各种凭证取财获利的情形十分复杂,必须要根据获取凭证的手段和凭证的性质作用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3)因委托而持有

权被撤销后,而以被人名义或超越权限使用他人的金融凭证,骗取财物的,也是一种冒用。对于冒用票据的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票据诈骗行为。对于冒用金融凭证的行为,刑法未规定为金融凭证诈骗行为。故如果构成犯罪,也只能以普通诈骗处理。这是因为,冒用他人票据进行诈骗,由于票据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加之票据本身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有价性、物权性和文义性的特点,只要持有即可推定其为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持有票据等同于持有现金,而金融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一旦得手就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直接对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的信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造成严重的破坏,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而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规定为票据诈骗罪是完全必要的。而对于金融凭证来说,冒用真实有效的凭证,诈骗财物,只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行为人一般是难以得逞的。故刑法未将冒用他人或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之行为规定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状中。

4、将伪造、变造的票据和金融凭证质押后骗取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和金融凭证无论是用于兑付现金或抵顶债务,还是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一般均为直接实现该金融票证上所虚拟的财产利益。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定性,不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但一些人往往据此认为,金融票证诈骗,只表现为骗取他人的现金或财物,直接实现票证上虚拟的财产利益,这是错误的。事实上,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既包括直接向他人兑付现金或财物,也包括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抵顶他人债务;其非法利益的取得既表现为直接获取,也包括间接地通过质押等其他金融活动来骗取财物。不管直接或间接,都无本质差别,最终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关系。同时,由于行为人一经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不论直接骗取财物还是用于质押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则均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国家对票据和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因此,以伪造、变造的票据、金融凭证作质押骗取他人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的构成特征。

关于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金融凭证作质押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行为,还有人认为,使用行为仅仅是骗贷的手段行为,而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骗取贷款,且各类金融票证很多都具有“资信”证明的效力,考虑到目的行为是骗贷,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更能反映该行为的实质①。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有违立法的本意,现由如下:

(1)从立法本意看,刑法194条设立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时,对该罪的规定是广义的,只要是使用虚假不实的票据、存单等进行诈骗,数额较大,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途径,也不论直接或间接,也不论骗取的资金是何种性质,是贷款还是现金、财物,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其目的是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严惩此类犯罪。而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则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针对使用刑法193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如“存款证明”,“经济合同”、“保函”等,不包括金融凭证;

(2)从司法实践看,使用伪造的票据或金融凭证骗贷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贷有所不同。前者可信程度更高,更易取得贷款方的信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因此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其应予以重处。这种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用于质押骗取贷款行为与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直接骗取款项并无实质差别,因此,应以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3)从刑法理论上看,使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取贷款,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的罪名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分则条文,而这两个条文的部分内容交叉属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应择一重处。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是重罪,故应以票据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4)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因一时资金短缺,使用虚假的票证骗取贷款,事后的确准备归还,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归还或因意志以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的,即便不构成贷款诈骗,也仍然构成票据诈骗或金融凭证诈骗。因为行为人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时明知是虚假的票据、存单等金融票证而使用,已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且已即遂。但因其主观恶性较轻,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5、倒卖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行为定性

倒卖伪造、变造的票据和金融凭证是指明知是虚假的票据和金融凭证而为了牟利予以贩卖的行为,而该假票证亦并非行为人自己伪造或变造。应当说,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刑法194条规定的“使用”行为。刑法中的“使用”,是指行为人持票兑付、贴现、与他人交易取得对价、抵债设押、消费甚至接受服务等或进行其他金融活动,不法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因此,倒卖假票证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构成特征。但行为人明知是假票而购买或明知是假票而出售,是不是犯罪行为呢?也不是,至少目前不是犯罪行为。比如,现在社会上制造假证的人很多,办证广告随处可见,无孔不入,成为街头市容市貌的一大公害,我们不能因为购买假身份证、假文凭或提出定作要求而同伪造者一样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同理,不能因购买假票据、假金融凭证或提出伪造要求,而以伪造金融票证论处。再如,街头上卖假发票的人也很多,我们不能因买到假发票的人实施虚报支出,侵吞国家财产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同其一样以贪污或职务侵占论。即使对买假者明知是可能用于非法活动,也只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在主观上无沟通,亦无共同的意志因素,即使有共同的认识也是一种意识的偶合。故卖假者不对买假者的新的犯罪故意的产生负责,他只对自己的出售行为负责。另外,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单纯的贩卖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行为不得以犯罪处理,暂可予以行政处罚。但此类行为往往引发各类金融诈骗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很大,如不以犯罪处理,从源头上予以打击,势必会造成打击乏力的状况,难以有效遏制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正如明知是假币而进行买卖的行为,刑法规定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对非法买卖假票据和假金融凭证的行为,在时机成熟时,亦应增设出售、购买假金融票证罪。

6、使用作废的无效的金融凭证行为的定性

所谓作废的金融凭证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宣布作废的,或是因其他过期、挂失等法定的原因而无效的结算凭证。使用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刑法有明文规定,属票据诈骗行为,而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没有规定,显然对此类行为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处理。但对明知是作废的、无效的金融凭证仍然隐瞒真相,冒充真实有效的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只能以普通诈骗处理。如果行为人对作废的凭证进行加工、修改或明知是经过加工、修改过的作废的金融凭证而予以使用,进行诈骗活动,应属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因为,无论对真票还是假票,一经变造或加工修改并用以骗取财物,就不仅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其加工行为对抗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法定的制作权,直接向国家对金融凭证管理的权威进行挑战,同时也必然侵犯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再者,这些作废的、无效的金融凭证本不再允许进入流通使用,一般为多数人特别是专业人员所知晓,有无效力也易于识别,犯罪分子难以得手,如不加工修改,其票面数额不再“膨胀”,一般不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从主观恶性到客观危害后果都较之于伪造、变造及加工修改后再进行诈骗轻的多。所以,行为人没有加工修改而直接冒充有效金融凭证,甚至那怕是纯粹捏造一种根本没有的,金融机构亦从未使用过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则只属于一般性质的诈骗,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还应当指出的是,盗窃作废的无效的金融凭证,甚至盗窃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如对该凭证是作废、伪造或变造并不明知,而误认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使用,则应以盗窃论处;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的,则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7、非法“补记”空白支票行为的定性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往往出于信任,而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给行为人,由其自行补记,此时,行为人便乘机填写大额款项,提取后逃之夭夭。对此类行为,应以盗窃论处。因为,(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属有效票据,其金额、用途等可以随时补记填写,行为人利用受害方的信任和授权补记票据部分内容的机会,超越权限,在空白支票上填写虚假并且是夸大的金额,并非是非法创设票据、伪造票据的行为,而且也不属在原真实票据的基础上进行变造,因为是自愿交付,所以也不属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冒用真实有效的和记载事项合法的有效票据,故实质上只是一种盗窃行为。(2)由于支票在规定期限内,只要印鉴齐全,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有效,银行审查后照章办理结算,行为人无需施展骗术,即可直接得逞,不符合诈骗的特征。而且,行为人利用财产所有人对其疏于监督,对财产疏于控制的空档,实质上是一种在所有人不知情状态下的秘密窃取行为,无疑构成盗窃罪。(3)这种情形下引发的犯罪,因此而造成危害后果,受害人亦有轻信他人之过,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侵犯的客体较之于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或作废的支票等进行诈骗活动,均有很大的差别,故以盗窃处理方可罚当其罪。除非受害人交付支票是因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则为诈骗,否同,只应以盗窃论处。但需要明确,此类行为与储蓄所操作员在套取的金额空白的存单上脱机打印户名、金额等事项的情形则又有不同。前者不属伪造行为,后者才是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使用这样的假存单骗取财物,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此类行为也与盗取印鉴齐全的支票用以取财获利不同,后者,由于行为人取得的支票,应按有效票据看待,虽然虚填金额等不属伪造,但其取得支票的非法性,就注定了必然实施冒用他人支票的行为,这样盗窃和冒用又形成牵连关系,故后者应以票据诈骗罪重处。

8、在空白票证上偷盖印章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或其他条件在空白票证上伺机偷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印鉴、密押、转讫章等之后,使用该票证骗取公私财物。显然,这类行为不属职务犯罪,当然也不是单位行为,应为个人犯罪行为。对于票据来说,由于假借他人名义非法创设票据,且出票时进行虚假记载,尽管印鉴真实,但其不是名义出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票据应为无效票据。无论行为人的该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还是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使用这样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对于金融凭证来说,通过这种手段制作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实际上是一种伪造行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公私财物,则只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因为,盗用他人印章用于特定行为时,印章本身并无价值,对行为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填写虚假内容,并用来实现其占有虚似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虽然签章是“真实”的,行为人只是用其配合完成他的整个伪造凭证,骗取财物的计划,骗财是主行为,盗用印章是从行为,是为骗做准备,打基础。而这种假凭证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难以识别真伪,受害人一旦上当受骗,就会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大,故应对其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予以严惩。

二、主观方面的问题

1、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金融诈骗犯罪共有八种具体犯罪罪名,其中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还有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他五个罪名没有规定。其中道理就在于,金融票证诈骗等犯罪在构成上比普通诈骗罪的情况复杂,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凡明确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定是因为行为人在进行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或恶意透支信用卡时,虽然总是采取各种各样的不正当手段,但并不一定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类行为完全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纠纷或善意透支信用卡。为便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故需特别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强调,而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犯罪,除非行为人是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否则只要采取刑法规定的方式、手段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就决定了他的行为目的只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合法占有的情形。既然是诈骗,那么,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无需刑法作出专门的规定。这一点,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有讨论,已没有什么分歧了。另外,在“占有”的理解上,应该注意到,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是不能划等号的。民法上的占有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不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包含着不法所有的意图,并且还要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和处分的意思②,实质上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对合法所有者占有的排除。

2、主观故意的类型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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