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监所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5 10:43:35

监所管理论文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监督过失 监督管理 监督职责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有人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这话尽管有些夸张,但还是看到了问题所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赋予人们一定的注意义务,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灾难。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有直接行为人的过失以外,往往还有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在这里,我们把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统称为监督过失。

在某种监督责任事故(不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四种情况: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第一种情况应追究监督人和被监督人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下的监督者可能是利用了被监督者作为工具,因而属于间接正犯,被监督者单独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应分别追究二者的故意和过失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的监督者只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对被监督者的故意不承担责任。而被监督者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发生了竞合,共同造成了事故。二者都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正是本文所说的监督过失。本文所探讨的即是该种情况。

一、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要研究监督过失理论,不能不回顾一下过失理论的发展情况。总体上看,过失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的几个阶段。旧过失论即是传统的过失论。它采取结果预见义务说。认为过失就是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新过失论采取结果避免义务说。它指责旧过失论的处罚面过于宽泛,几乎是结果责任。例如,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总是能够预见其可能性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追究正常驾驶的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只要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过失论是为了保护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和福祉,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新新过失论又称危惧感说或不安感说。此说认为,作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那么,监督过失论属于何种过失理论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论本质上是新新过失论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归责的法理是新过失论。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监督过失通常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事故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时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过失。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产生于日本。二十世纪中后期以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但各种事故也呈高发态势。为了控制事故的泛滥,在刑法中便产生了监督过失理论,不仅要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而且要追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的间接的过失责任。这是两种过失的竞合,因而存在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只有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合理地分配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所以,监督过失理论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符合客观事实的理论。该理论产生之后,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我国对监督过失的研究也已具备相当规模了。

二、监督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虽然,监督过失理论已有多年的发展,但如何给监督过失下个准确的定义,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首先,如何界定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中外许多刑法学者将监督过失分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和狭义的监督过失,并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广义上处于监督地位的人的过失都可以称为监督过失。但是,在学说当中,通常将其区分为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两种。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对人、财、物等管理不善而构成的过失。本人认为,监督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相通的,管理就是监督,监督也意味着管理,无论是管理过失还是监督过失,在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二者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所以,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区分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尽管二者有区别。应该以监督过失统称之。

其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领导责任的关系。领导关系包含管理监督关系,领导的含义之一就是监督,而监督不一定属于领导。在追究严重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有时要牵涉到分管一定工作的领导,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处罚的公正性,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要注意查清某领导是否有实质的监督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涉及每一个领导,也不能追究到各个层次。因为,在一定层次的主管领导尽了管理监督义务时,就不应被追究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管理监督人员,这说明我国刑法中有监督过失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监督过失的概念而已。

再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也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信赖原则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而监督过失又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二者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关系。其实不然。二者事实上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信赖原则,还是监督过失理论,对于处理过失犯罪都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有的学者指出:概括言之,监督人的信赖合理,不负过失责任;否则,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这种分析是科学的,笔者赞同。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给监督过失下个定义: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监督过失犯罪也不例外。监督过失犯罪的客体没有特殊之处,无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其他三大要件。

1.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故意犯和过失犯概莫能外。过失犯罪也存在实行行为,只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明显。它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是监督者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或错误履行监督职责而产生的客观行为。这种实行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作为,少数情况下是作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是监督者不履行注意义务的时点,终点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2)危害结果。监督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的共同作用。监督过失犯罪大多发生于生产、作业领域,一般是各种严重事故。这些事故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加防范。(3)因果关系。监督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危害结果不是由监督者的过失直接导致,而是通过被监督者(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发生。所以,监督过失的原因力是间接性的。如果没有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过失行为本身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无主体也无犯罪,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监督者。这里的监督者是广义的,包括管理者和狭义的监督者。在整个管理体制中,往往分为若干层次。每一层次的管理监督者都有一定的职责,可能每个层次都有过失,也可能只有某些层次的管理监督者才有过失。在追究事故的责任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判断哪一个监督者有过失。在我国,单位的领导实行分管制普遍存在。除正职掌管全面工作外,副职一般都分管一定的部门。所以,监督者只能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管理监督过失的领导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该领导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无过错,那么,就当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用人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监督者的监督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但主要是结果避免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防或制止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者应该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致使被监督者产生了直接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预防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

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监督过失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问题。笔者认为,预防监督过失犯罪,需要综合治理,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要的一点是预防与严惩相结合。一方面,强化预防,各种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贯彻落实,切实执行,各项生产、作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另一方面,对监督过失行为严惩不贷。对处于监督地位的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行为要严厉惩处,不能姑息迁就,放纵不管。要使监督过失的行为人受到实际追究。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也要追究其他责任。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治理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可有以下数种: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努力使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从而,自觉地、积极地同过失行为作斗争,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实行管理监督者定期巡查危险源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

4.在管理监督者故意实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时,应严格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理。

5.对因用人不善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也属于监督过失。这种过失距事故的发生在原因力上较远,不易被查处,需要仔细操作。

6.在刑法中增设“监督过失罪”。该罪的主体应限制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可直接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04-0090-06

2000年以来,中国金融业飞速发展,相对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金融监管也逐步完善,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正式建立,另外,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那么,2000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的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3年,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建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2004年6月,这三家监管机构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但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是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未来进行的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年~2009年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3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涉及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相互权责关系,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本文从明确国资监管体制的相关概念入手,运用委托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创新理论,在对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存在依据和功能定位。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产权理论;委托理论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时海东.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4期.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会计管理 会计控制 会计监督 内部控制 财务管理

一、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本质的观点主要有“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派,前者以葛家澍、余绪缨为代表,后者以已故会计学家杨纪琬、阎达五为代表。“会计管理活动论”基于对会计实践的观察和研究,认为会计工作就是一种管理活动,并开创性地提出了“会计管理”概念。近年来会计本质理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仍然在各种意义上使用“会计管理”概念。根据笔者的调查,在实践和专业媒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计管理”概念:把各级政府、各个行业、社会以及企业“对会计的管理”理解成“会计管理”; “内部会计控制”或“会计控制”即“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会计监督”;还有会计从业人员把自己的会计工作看成是“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会计工作+治理层、管理层“对会计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以上说明“会计管理”概念仍然活在会计实践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理论上有认识和厘清以上各种概念关系的必要。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经典概念推出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分析“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以帮助实际工作者和会计理论工作者澄清认识、加深对会计核算、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控制的理解,还可以为企业制定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制度框架提供理论指导。

二、相关概念及其关系辨析

(一)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活动论”意义上的“会计管理”概念的提出要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在1980年在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上阎达五教授与杨纪琬教授合作发表了题为《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的学术论文,认为会计是“人们管理经济的一种社会活动”(杨纪琬,阎达五,1980),会计这一社会现象属于管理范畴,是人的一种管理活动,并提出“会计管理”这一概念。他们进一步研究并界定了“会计管理”的对象、职能、要素、目标、过程等,认为“会计管理是一种价值运动的管理”(杨纪琬,阎达五,1984),“是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经济效果的一种管理活动(阎达五,1985) ”“会计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者、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管理客体”,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阎达五,陈亚民,1989)。2003年阎达五教授进一步指出会计管理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其职能包括预测、决策、预算、预报、核算、控制、分析、业绩考评八项职能。本文认为,会计核算过程与会计管理过程、会计核算内容与会计管理内容在实践上不可分割,会计核算也是会计管理;在职能和程序上“会计管理本质上不仅是以时间为线索逐一进行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构成的循环,更重要、更深刻的含义是一种由标准、记录、对比分析和反馈构成的会计控制循环。”总之,会计管理指的是对价值运动的管理,其管理主体是会计人员,客体是价值运动,手段是会计信息和会计系统,职能是预算、反映、分析、反馈,目的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现实的会计系统是由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会计信息可靠性控制以及会计系统对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综合而成的。由(图1)和(图2)可以看出,会计不仅对外控制和监督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对自身产生信息的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实践中的信息控制包括流程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职责分离控制等全程、全方位控制,信息处理过程与信息控制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把会计系统当做“黑箱”来考察系统对外的“作用力”,实际上是把经济组织当做控制系统,把经济组织内的会计子系统当做“控制器”的一部分来考察的。在控制论意义上,以上所反映的会计系统对再生产活动的管理过程也可以叫做“会计控制”,但是现实的会计系统并不是一个只接受和发出信号的“黑箱”,会计系统本身也有信息质量控制系统、有监督系统,有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职能(如职责分工、流程设计、原始凭证的传递等)和对内对外的监督职能(如原始凭证的审核、财产清查、对账、稽核),也就是说,会计系统是一个“白箱”。本文认为,“会计管理活动论”早期创立者实际上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考察会计系统的,会计系统是一个“会计管理”系统而不是“会计控制”系统。本文认为,“会计控制”应专指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内部会计控制”。 (图3)中的“会计管理系统”即会计系统对内的质量控制子系统从属于对外的控制、监督、组织、协调子系统,后者是会计系统的功能,也是之所以把会计系统叫做会计管理系统的原因,会计管理的最终和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内控制信息质量而是对外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对外的组织、协调功能也从属于对外的控制和监督功能。由于会计系统不是执法者,因此,监督职能的地位又不如控制职能重要。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有时候又把政府(或有关部门)和企业内部治理层、管理层对会计的监督、组织、考核等叫做“会计管理”,实际上是企业外部和内部有关机构“对会计的管理”,显然与“会计管理活动论”所说的“会计管理”即会计对经济活动的管理风马牛不相及。

(二)内部控制与会计控制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内部控制发展历程。比较常用且规范的会计控制即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内部控制发展经历了内部牵制阶段(Internal Check)、内部控制制度阶段(Internal Control System)、内部控制结构阶段(InternalControl Structure)、内部控制框架阶段(Internal Control Framework)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阶段(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该内容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发展阶段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不做论述)。“从原始的组织诞生开始,直到20世纪40年代,内部控制的发展基本上停留在内部牵制阶段――内部牵制的实践。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3600年以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内部控制的初级形式内部牵制的实践(辛少穗,2007)。”在古巴比伦、古埃及以及古代中国都出现了实物保管、会计记录、审计的分离制度。最早的内部牵制是会计记录与钱财保管的分离,会计记录实际上是作为控制器的一部分出现的。“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内部控制的发展进入内部控制制度阶段。”“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CPA)发表了《内部控制:系统协调的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独立公共会计师的重要性》(Internal Control: Element of Coordinated System and Its Importance to Management and the Independent Public Account)的特别报告,首次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包括一个企业内部为保护资产,审核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坚持既定管理方针而采用的组织计划及各种协调方法和措施。”是一个由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人员条件、业务处理程序、检查标准和内部审计等要素构成的较为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1972年,AICPA下属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第1号《审计准则公告》将内部控制分为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是与资产安全、财务记录可靠及下列事项提供合理保证的组织结构、程序及记录。交易的实施是依据管理当局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交易的记录要满足以下需要:能按GAAP或应用于会计报告的其他标准来编制财务报表;保持资产的经管责任;只能根据管理当局的授权才能接近资产;帐面数定期与实际数相核对,并对差异采取恰当行动(辛少穗,2007)。”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内部控制的发展进入内部控制结构阶段。“1988年5月,AICPA了《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达到企业特定目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公告认为内部控制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构成。”其中,会计制度是内部控制结构的关键要素,它“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确认、分析、归类、记录和报告方法,旨在明确各项资产、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辛穗,2007)。”1992年9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与美国会计学会(AAA)、财务执行官协会(MAA)共同组成的资助组织委员会(COSO)了指导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COSO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rnal Framework),并于1994年进行了增补。这份报告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三项目标和五大要素,标志着内部控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COSO委员会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以及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同时指出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要素构成。至此,内部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融为一体,内部控制框架也成为内容丰富、外延广泛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其广延和丰富性表现在无论内部控制的主体(董事会、经理阶层以及其他员工)、界限(组织界限)、目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还是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手段(“过程”和五个要素)涵义都非常丰富。借鉴COSO内部控制框架内容,我国于2008年5月22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分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控制主体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容和手段也是“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所有“过程”,也包含“五大要素”。显然,这也是融合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内部管控体系。综上所述,内部控制是随着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也从内部牵制时期的“会计记录”内部控制制度时期的“内部会计控制”内部控制结构阶段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框架阶段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融为一体,会计控制的职能越来越丰富、明确、延伸最后完全融于内部控制整体。但是,为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而实行的控制始终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借鉴内部控制制度时期的“会计控制”定义,我们仍然把为实现这部分目标的职能称为“会计控制”或“内部会计控制”。在我国现行内部控制框架中,内部会计控制即为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实行的控制。对资产安全的控制可以说是“会计系统”对资产的控制,这是会计自古以来就具备的职能;对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的控制是会计系统内部和外部对会计信息的控制,这种控制的产生是因为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管理具有作用,对会计信息的控制也是为了实现“会计系统”对有关财产物资和经济活动的控制。所以:如果以会计系统为考察对象,则所谓组织内部会计控制还可以分为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会计系统外部控制;组织的“内部会计控制”目的还是为了对外的“会计管理”“提高经济效率和效果”;会计系统内部的自我信息质量控制需要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审核,因此这种控制与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控制也不能截然分开。

(2)会计管理与内部控制。由(图4)可以看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包括会计系统内部的控制,也包括会计系统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信息处理过程的控制,但这里都是在组织内部来分析的,都属于“内部会计控制”。组织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不属于本文考察的范围,应属于外部“对会计的管理”或外部“对会计的监督”。 如(图5)和(表1)所示,此处所谓会计控制主要是对会计信息的控制,目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而“会计管理”主要是对货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管理,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二者又密不可分,会计管理是通过会计信息进行的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成为会计管理的关键,而企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就是会计控制。不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控制,就无法进行会计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会计管理与会计控制无法截然分开。比如,会计信息提供者既要进行会计预算、核算、分析和反馈等会计管理工作,又要控制(并接受其他部门控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会计核算过程既是信息处理过程,也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控制的过程见(表2)。如(表3)所示,内部控制中为合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经济效率和效果的提高与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内容也存在着重叠。因为会计监督的部分职能就是维护法律法规,会计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包含对会计信息处理质量的控制,会计系统本身对外部再生产过程具有“过程控制”职能(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同时现实的会计系统也具有对法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就是会计系统的全部,所以会计系统就是会计管理系统,从定义上看,内部控制的内涵非常丰富,外延非常广泛,所以,应该说,会计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子系统。

内部控制是为了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而由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的过程;而会计管理是具有上述目的(主要是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过程,且会计管理是由会计人员进行的管理;

会计管理∈内部控制

(三)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概念争议较大,通常认为监督往往与系统外部有关主体的执法行为有关。按照《会计法》规范的“会计监督”内容,“会计监督”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和财产物资的监督;二是组织外部有关主体对会计信息、会计工作的监督,包括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对会计信息、会计工作的监督即组织外部“对会计的监督”,也可以归为外部“对会计的管理”,包括所谓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即实际工作中经常说的政府“会计管理”),这超出了本文考察的对象;三是组织内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监督,既包括会计系统外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监督,也有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监督(如《会计法》第28、29条规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以上内容除了企业外部对会计的监督以外,其余内容可以称为“内部会计监督”,应该属于内部控制的内容。如(图6)所示,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督无论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还是对会计的监督,无论归为会计控制还是会计管理都属于内部控制系统的子系统。

(四)财务管理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把财务管理定义为:“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价值管理工作。”201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财务管理》把财务管理定义为:“财务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都认为财务管理的内容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其对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界定也大同小异,财务管理的对象包括筹资、投资、运营资金和资金分配等方面,管理的手段就是,决策、计划和控制,不需要全面系统地反映。在国外,美国人James C. Van. Horne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1998)也认为“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融资和管理。”显然,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一个方面进行的直接管理,是对人、财、物、信息中“财”进行的管理,如同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设备管理、销售管理一样,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但是由于资金与其他要素密切相关,所以对其的管理可能涉及许多部门,但这不能否定其“职能管理”的实质,因为“人事管理”和“物资管理”也涉及很多部门,它们同样也是一种职能式的具体管理。而会计管理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各个方面进行的全面反映和全面管理,这是一种全面的、间接式的管理,即所谓“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杨纪琬,1997)。但是,会计管理与财务管理又不是毫无关系,像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一样,财务管理也必须运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无论是决策、计划还是控制都需要运用会计信息,需要会计管理部门的反馈。所以,会计管理与财务管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如(图7)所示。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有联系但没有交集。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两两相互重叠、交叉,而三者又都是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如(图8)所示。这里所探讨的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都是在组织内部进行,都属于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内部控制可以涵盖以上内容,是因为现代内部控制无论从目标还是实施主体上来看外延都很广。会计监督、会计控制和会计管理的外部边界并非图中表现得那样清晰,而是模糊的,这在上文的辨析中能够明显地看出来。它们与内部控制也基本融为一体,这即是内部控制“框架”的本来含义。会计管理与会计控制有交集,是会计系统内部用于信息质量控制的控制活动和会计部门对于资产安全控制的信息沟通及会计部门采取的其他控制活动如财产清查和核对制度。不同之处是会计控制还包括会计系统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而且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会计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的交集则在于组织内部通过财产清查和余额核对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以及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会计监督还包括组织外部对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的交集是会计系统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以及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控制。二者不同之处是会计监督还包括会计系统外部甚至组织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三者共同的交集是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这个结论包含以下常识或观点:没有较高的会计信息质量,无法进行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也是它们共同的基础。没有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就谈不上会计系统内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当然更谈不上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及其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是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会计监督的核心和基础,从而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部分;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对于组织内部的管理非常关键,所以会计管理、会计控制、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部分;会计系统的最终目的就是会计管理的目的,即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率和效果。通常认为监督和控制都是管理职能的构成部分,所以,从大的方面来看,会计管理、会计控制与会计监督都可以称为“会计管理”,并没有可以截然分开的界限,它们逐渐交叉融合并与内部控制也逐渐融合在一起(如内部控制框架所述),这也许反映了企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趋势。在实践中,对以上概念的认识和应用需主要抓住以下要点: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界限。能够区分两个基本问题就可以了:是“会计管理”还是“对会计的管理”?是会计系统内部的管理、组织系统内部的管理还是来自于组织系统外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杨纪琬、阎达五:《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会计研究》1980年第l期。

[2]杨纪琬、阎达五:《会计管理是一种价值运动的管理》,《财贸经济》1984年第l0期。

[3]阎达五:《会计理论专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4]阎达五、陈亚民:《发展会计理论,振兴会计事业――“会计管理活动论”10年回顾》,《会计研究》1989年第6期。

[5]商思争:《作为记录的会计:会计管理活动论的历史分析和逻辑证明》,《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年第11期。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5

一、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活动。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包括对结算机构的监管和对结算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实施这些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工商、审计、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管机构无权随意管制,否则可能抑制自主的商业活动。监管活动即上述静态的监管因素在动态中发生作用的过程,例如,结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监管机构的主动检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结算机构的申诉等。上述因素的互相作用形成逻辑上比较完整的、静动态结合的监管体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授权仍显不足

主要是《期货交易法》迟迟未能推出,而原有的《证券法》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几乎缺失,从而导致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形成一定的监管法律风险。

(二)监管缺位

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某些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交易结算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大漏洞:一是涉外期货交易和结算,比如所谓“期货工作室”引导的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二是金融领域内部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在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结算存在监管真空。

(三)监管越位

中国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

(四)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五)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六)作为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交易所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有待增强。

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监管理论为指导,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一)成熟市场的经验

考察成熟市场各国做法可知,一方面,衍生品和基础证券合二为一的监管体制,由于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推崇,英、德、韩等国家监管体制的日趋集中正说明了这种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或结算所”三级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交易所或结算所与会员之间的自律管理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中的欠缺之处。

(二)监管理论的指导

各国学者对政府监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只需要当好“守夜人”,到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公共利益论主张政府有必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负外部性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斯蒂格勒等人(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论以及夏特夫的监管俘获论等,又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20世纪80年代后,以斯蒂格利茨为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无法同时消除的现实下,适度监管的主张又应运而生,认为只有适度监管才应当是政府驾驭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的适用性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个因素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移植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从我国情况看,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很短,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目前,无论是各级监管者还是市场从业及服务人员和机构,不仅监管经验缺乏,而且法律意识淡漠,随意性较强,投机意识较浓。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国内现有的监管体制。

1.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期货交易法》的制定过程中,仍要坚持这一原则,继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增强法律授权的力度。

2.通过制订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妥善处理好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监管衔接问题,减少监管缺位现象。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属性变化多端,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衍生品的结算是否也由多个行业监管呢?衍生品结算过程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一旦控制不力,系统性风险将难以避免,这是每个行业的监管层都不愿意面对的,因此其对结算环节必定不会视而不见,那么如何处理好各个监管层对衍生品结算机构和业务的多头监管就非常重要,对此必须要由国务院出面,通过制定细致的行政法规对各行业的职责加以界定和规范。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评析了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和实施规制政策提供了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证券监管中的寻租活动。进而论证了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

1. 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这样,立法者被规制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规制者也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基本的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其研究重点是政府规制的供给与需求、规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规制者的种种动机。该理论指出,现有的规制是使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规制。“搭便车”效应使得由消费者组成的大的利益集团处于劣势地位,而由企业组成的利益集团较易采取一致行动。在假定政府规制者亦追求利己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增加少数能以低费用组织起来的集团的利益的规制才会由政治过程供给。政府规制的需求者必须向供给者(政府官员)支付“价格”。所以在整个经济中,某些集团要求并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一些集团得到的保护多一些,另一些集团则少一些。这样,利益集团为取得政府规制保护所进行的寻租活动使得规制本身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而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其后,佩尔兹曼进一步阐发上述论点:被规制产业具有出于追求垄断利润动机而试图影响立法规制者的需要。只要政府规制者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这种“寻租投资”就是值得的。

规制俘虏理论其实也反映了“公共决策的局限性”。即真正做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其决策必将倾向于某些阶层或集团的偏好和利益。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它使我们意识到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寻租与创租的情况。

2.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上世纪6O~7O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规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租”或“租金”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它可以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在价格制度中自然产生的,例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移动会产生租金;另一种是人为创造的,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帮助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提高它所偏好的那个集团的垄断租金。通常把追求自然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作“寻利”(proiftseeking),把追求人为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寻利是作为生产者的经济人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获取高于生产成本的收入的活动,不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是“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去从事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社会的活动;寻租则是力图使“看不见的手”不起作用,或利用“看得见的手”去抑制“看不见的手”的损人利己的活动,如果离开了政府干预,没有政府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

寻租活动是指寻租者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占有租金的垄断权。布坎南将这种寻租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指通过向政府行政官员进行游说、疏通、“走后门”、行贿等手段促成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从而产生租金并获取该租金的活动;第二层次,指由于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给政府官员也带来了好处,使他们看到了权力的含金量,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政府行政官员职位的活动;第三层次,指政府采取措施将暗租转为明租(如证照拍卖、征收资源垄断税等),使部分或全部租金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这些租金收入尚未归还财政预算或尚未以某种无差别的或随机的方式通过预算分配时,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有利于自己而展开的竞争。

塔洛克把寻租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创造垄断或限制的活动本身需要吸收大量的资源,特别是许多有才能的人都致力于这种寻租活动。而这些人本当可以从事更有价值、更有生产性的活动;(2)垄断或限制导致资源利用的扭曲;(3)避租活动要耗费资源;(4)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所耗费的资源往往大于集团活动的组织成本。因为寻租活动所采用的往往是一些不宜公开的手段,如蒙骗、贿赂、拉关系,这时租金由一个集团转移给另一个集团往往采取低效率的方法;(5)一种允许游说活动存在、并可以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其结果必将是严重阻碍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对生产技术的改进。

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同样存在寻租行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被法律授予独立开展证券管制的权力,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而向国会负责。除公众舆论监督之外,由于财务预算受国会限制且行动常为国会所左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往往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向SEC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发展中国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显然更为尖锐。从中国来看,虽然政体不同,监管决策框架与美国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但“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二、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显示了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寻租活动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就有必要设法对监管部门也加以监管。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点及中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使得政府的职能定位和角色转换存在缺陷,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的界限容易被混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活动。我国的证券业从起步开始,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力并没有得到落实,仍然保留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之内。在证券监管中,监管者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监管的情况也时有出现。这样就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目标偏离,并且产生了抑制竞争。保护垄断的副作用。因而,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是极其必要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是的有效途径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使得政府成了各利益集团寻租活动的猎物,被俘获的对象。目前我国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经济转轨过程中,寻租活动引起的腐败相当普遍,一方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仍相当广泛,另一方面以货币为中介的市场交易活动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转轨时期也很容易成为大规模腐败的“高发期”。如证券监管中监管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监管部门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体制内监督乏力而体制外监督尚未形成。要防止滥用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力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首要的是依靠监督。实行法治、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政府在某些领域不必要的干预。的土壤,腐败自然也就无法存在。

2.有利于提高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除了需要判断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还要判断监管者的风险情况;监管者要求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投资者也有权力要求监管者提高自己的透明度。在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往往会缺少必要的咨询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更难免存在对法规、政策执行和解释的随意性。进而难以保证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3.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更具有迫切性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必须规范,应该更多的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市场进行管理,而不是依靠政策来规范。法律赋予监管者监管证券市场所需的权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常常靠一些临时性的行政性措施干预市场,那么,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更加无从谈起。监管者独揽大权或滥用权力的行为会给市场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更具有迫切性。

三、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建立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机制,要把立足于国内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了保证证券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透明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建立制约机制,二是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

1.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的制约机制

从证券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则制定的过程,到具体权力部门的设置,再到权力的行使,都有一个制约机制的问题。(1)规章、规则制定的制约机制。中国证监会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这些规章的内容往往涉及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无先例、无参照物、无明确界定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界定、规范,往往会牵动多方面的利益。为了对规章制定权进行制约,需要确立一套规章制定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误用。

中国证监会几年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了大量部门规章和“指引”等实体和程序性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经济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在各个环节上减少寻租,争取社会各界最大地支持与监督,以真正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证监会规定,所有可能影响市场某一方面利益的政策、文件、法规的出台,包括程序性文件的出台,都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那一部分人员、机构的意见。在意见较分散却又不得不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按照得票多少做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市场做出解释。

(2)审批权、审核权行使的制约机制。确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制度,是对股票发行监管权进行制约的具体体现,改变了传统的审批方法。但是这种委员会审核制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权及相关职责,并未因发审委的建立而改变;另一方面,在发审委与证监会的发行审核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证监会首长负责制与发审委的合议制之间的权限关系,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机制等都还有待完善。

(3)证券违法行为查处权的制约机制。在履行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方面,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调查权与处罚决定权的分离。中国证监会已经确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即案件调查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确立了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保障复议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完善复议监督机制,也是健全违法行为查处权的制约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2.建立行政、司法监督约束机制

(1)行政监督

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从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的角度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证监会内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实施监督。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要求国务院对监管者的工作不当的地方作纠正或改正;国务院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证监会工作部门及其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情况做出处分。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我国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历史经验所设计的一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模式,是从根本上解决对行政执法部门疏于监督、滥用权力等可能性加以监督、制约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如《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与现行的对证券监管的司法监督体制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得以理顺,司法监督的效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体现还不够理想。司法机关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与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相符合,甚至相互矛盾。这种司法效能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司法监督体制的问题。现行的这种对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司法监督体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

与 西方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对证券监管权力行使的司法监督体制相比,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特色之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监督也被看作是证券法制体系中的一部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专门对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进行审裁,并与证监会的监管行为相协调。美国证监会下设的行政法官机制也具有类似的功能。美国证监会还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做出“民事罚款”的裁决。1990年,美国国会扩大了法院在证监会提起的这种诉讼中的权力,授权法院对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定条款的当事人做出高达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上述两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应该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改革相应法律制度,理顺证监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证监会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评价与监督具有“放大器”的作用。不论从维护宪法规定的人民的知情权角度,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角度出发,还是从增加透明度和加强证券监管角度出发,舆论监督的存在都是必要的。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民间金融监管;风险;收益;可行性

Abstract:Nongovernmental finance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financial field,whether supervise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or not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civil financial sector. This study on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supervising is the new subject,Zhang De Qiang(2008)ever analysed the possibility of supervising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its,and this study regards it as a correct conclusion and studies its feasibility based on supervising organizations. Then,this study makes use of the completely consummate development game model to study whether supervising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is feasible based on the financial risks and benefits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vil supervision.

Key Words:nongovernmental finance supervise,venture,profit,feasibility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9-0008-04

一、引言

自银行产生以来,金融对经济发展能起多大的作用就一直为人们所思考。随着社会的变迁,作为金融系统的一部分而未被认可的民间金融,不但由于其负面影响,更由于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逐渐跃入人们的视野。在中国,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热度不断升温,如张健华、卓凯(2004)认为,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经济增长及对金融制度变迁都具有重要意义;万鲲锋、丰秋惠(2004)通过对浙江省的GDP分析认为,2003 年该省9200亿元的GDP 中,增量的70.2% 来自于民间金融支持的民营经济;毕德富(2005)认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互补关系,能有效缓解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抑制现象。

基于以上的民间金融的作用,引发了一个问题:民间金融是否真的需要政府的监管?由于人们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存在差异,对其是否需要监管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认为应该加以禁止或取缔;另一种认为应该放任自流。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客观公正求实的态度来分析。一方面,民间金融同正规金融一样具有脆弱性,完全的放任自流是不合适的,应对其实行监管。但监管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取缔民间金融,这样就会加剧金融压抑现象,从而使民间金融更加隐蔽,不但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也使经济发展因缺少资金而受阻;另一方面,从民间金融对所在区域的经济贡献来看,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它不但能弥补正规金融达不到的边界,其借贷的资金还能促进区域内经济的繁荣,对整个区域内人们的生活福利水平有提高的作用,从这方面看,政府若采取完全放任民间金融发展的态度也是不合适的,政府应该采取扶持的政策,或至少不采取打压的策略。

根据监管的必要性,有些学者认为政府就可以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如黄孝武(2004)认为可以通过正式认可民间金融以提供其发展空间,改革完善现有正式金融以使其替代和规范现有民间金融,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曾拥政(2006)认为应从法律、金融体系、监管等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但是,纵观这方面已有的研究文献,这些学者的分析逻辑缺乏一个根基:民间金融监管的可行性分析。这正是本文感兴趣的地方。张德强(2008)依据古典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实施监管前后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理论比较分析,最后得出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是可行的。但是这项研究没能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的可能性,更没有把监管部门及民间金融同时纳入分析的范畴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可靠。为研究方便,本文认为从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视角来看,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是可行的,并把这个结论作为下文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下面就从监管机构及其与民间金融的一般均衡的视角分别进行研究,进一步分析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的可行性。

二、基于监管机构视角的分析

如果监管所耗费掉的资源即成本大于监管所带来的效用,仅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来讲,实施民间金融监管可能是不划算的。但是监管机构具有政府职能,可能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收益问题,还会有社会效益问题。

(一)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及构成

从理论上来说,民间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对监管从组织、运行、实施所做的必要投入。根据金融监管所引发成本的不同,民间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业监督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或是地方政府负责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都需要办公场所及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这些投入都是监管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这个成本是沉淀成本,已经发生就不可能再收回,但这部分投资是必需的。二是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的投入成本。民间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都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金融监管正常进行的必须投入。三是民间金融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的投入。

因此,监管当局实施监管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如经常性的工资等行政开支,各种检查费用等,再加上各金融机构为配合监管而提供报表、提供检查场地、配备人员配合各种检查而支出的成本就构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监管的直接成本中监管当局支出的部分,一般由政府负担,即由全社会负担。在上面分析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时,并没有考虑监管“俘获说”带来的成本。

(二)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及构成

简单地说,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即为民间金融监管机构从监管当中获得的满足程度。根据前面的假设分析,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包括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监管投入成本所带来的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两部分。

借鉴学者们对正规金融监管收益的定义,如果政府或者是监管当局对民间金融不存在监督和管理,单个民间金融机构可能因风险管理不当而倒闭,也可能因过度竞争而带来损失,还可能出现区域性的金融体系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不稳定。如果监管当局实施监管,间接受益者则为全社会,直接收益则体现在民间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获得的利益。

1. 显性收益。如果按照上文把民间金融监管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显性收益表现为直接受益者金融机构的收益。理论上说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显性收益可以理解为由于金融监管而使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以及整个经济体系在竞争、效率、公平以及稳定等方面达到合意的程度或水平。但这还是比较抽象的,由于各地民间金融机构无法一一查清,哪些是合法的那些是非法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知晓,一个区域究竟有多少个民间金融机构是合意的,其交易情况如何,官方都无据可查,就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描述。考虑到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的特殊关系,可以用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作为考查显性收益的一个主要指标。因为很多研究已经表明民间金融是内生于民营经济发展过程的,民营经济对整体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直接与民间金融有关,因此可以用民营经济的增长率及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作为衡量显性收益大小的尺度之一。另外,民间金融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利率的市场化,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这个市场能按照市场化的机制运行,就是保证民间金融的利率不被扭曲。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改革正规金融的利率体系,因为对民间金融的利率监管,靠的就是利率的有效性,而市场化的利率是最有效率的,所以正规金融利率市场化的程度是衡量显性收益的一个指标。

2. 隐性收益。隐性收益顾名思义就是无法在会计账薄上显示出来的一种收益。从理论上讲,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不但可以给金融机构带来收益,还可以给监管机构带来收益,它是隐性的,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奖励。它的收益指标包括两个:一个是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得到的物质奖励及精神鼓励,这个奖励是集体的,收益并不归个人,但个人可能从中获得好处;第二个指标是监管机构的领导人仕途升迁的激励及可能存在的“灰色收入”。根据监管理论的“俘获说”,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可能存在寻租行为,为自己获得“灰色收入”。因此,从“经济人”的角度看,隐性收益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激励作用最大,特别是领导人能够从中获得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会极力地去开展工作。

上面从理论上分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问题,站在监管机构的角度看,隐性收益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性最大,而显性收益相对来说他们不是很关心。正是这种隐性收益的巨大诱惑,监管机构的热情才会异乎寻常的高涨,在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概率可能会更大。因此,我们在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时还要考虑到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体制的设计,以保证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的初衷得以实现。

三、一个完全且完美动态博弈分析

为便于了解实施监管对民间金融及监管部门的行为到底有何影响,本部分用一个完全且完美动态博弈分析框架来解释民间金融监管涉及的两个部门的策略行为,进一步为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博弈方的基本假设

假设整个民间金融市场的所有金融组织为1个组织,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只有1个。同时,假设民间金融组织对不接受监管而被取缔的这种威胁为“可信性威胁”。如果国家给予接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保护其借贷的合法性,称这种许诺为“可信性许诺”。假设民间金融接受监管的收益为1,不接受监管的收益为-2,民间金融接受监管时监管当局实行监管政策的收益为1,不实行监管政策的收益为2。

(二)二阶段博弈分析

民间金融在中国一直没有正式的地位,但是民间金融并没有因为这样的生存环境而销声匿迹,相反,在改革开放中民间金融在不断发展壮大。民间金融同监管部门的博弈情况可以用图1表示。最上方圆形表示民间金融的选择信息集或选择点(在只有单节点信息时,信息集和节点是等价的)。三个终端(黑点)处的数组表示到达这些终端的路径(各博弈方各阶段的依次行为构成)所实现的各博弈方的得益,其中第一个数字表示民间金融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监管机构的得益。

国家出台监管政策之后,民间金融组织有两种选择,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民间金融组织不接受监管将面临被打击或取缔的风险,由于这个风险会导致民间金融的颠覆性毁灭,可以视为一个“可信性威胁”,此种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是-2。同时民间金融不接受监管,监管机构并不会有什么损失也不会有什么收益,所以收益为0。由于取缔打击的力度大得使民间金融无法生存,那么民间金融选择接受监管的策略将是合意的。

在民间金融作出接受监管的行为后,监管机构是实践监管政策还是选择不作为的策略呢?由于民间金融先作出策略之后,监管当局完全知道民间金融的策略,其策略选择有两种可能。但是监管机构是否对民间金融落实监管政策还取决于监管给其本身带来的收益大小。由于监管机构的一切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支付所得,所以在监管与不监管的选择中,主要看哪一行为策略所得收益最大。假若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管政策,则能给民间金融带来1的收益,如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监管机构不从民间金融另外受益,则其收益为1,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将会认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许诺的可信性”,会遵从政府的监管。由于我们也假设监管机构符合经济人的假设要求,所以它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落实监管政策的策略,则至少会损失-1的收益,监管机构的收益为2。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民间金融将会认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许诺的不可信性”,民间金融会采取一些新的方式,规避政府的监管政策,这种更隐蔽的策略将导致民间金融更难以监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下面的三阶段博弈分析将会涉及到。

(三)三阶段博弈分析

由于不可信的许诺,使得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合作最终成为不可能,这当然不是民间金融监管问题的最佳结局,因为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政策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必要性,政府和社会都会得益才会实现。那么是否可以增加一个对监管机构行为的制约,使政府的许诺具有可信性?事实上,我们可以对监管机构的行为设定一些限制约束,使得政府的许诺具有可信性,双方愿意合作,这就是一个双方的三阶段动态博弈。我们对监管机构行为设定的制约是民间金融在认为监管机构不作为时可以越级上报,上级依据符合事实的报告对下级监管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实施最严格的惩罚,使其下级机构的不作为得益远远小于其作为得益,事实上只要使下级监管机构的得益为负即可。

是否增加第三阶段,博弈结果是大不相同的。从图2可以看出,当监管机构不监管时,民间金融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行为,选择不上报,则监管机构可以不付出任何工作的努力就有2的得益,但民间金融却由于监管机构的不作为而损失,得益为-1。如果民间金融选择上报时,则可收获得益1。因此,即使不考虑惩罚民间金融监管机构不作为给它带来的快慰心理效用,民间金融的唯一选择也是上报,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其对民间金融的上述思路是完全清楚的,因此民间金融上报的威胁是完全可信的,监管机构的理智选择(也是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执行监管政策,双方各自获得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民间金融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的许诺变成可信的。这样,民间金融在第一阶段的合理选择是接受监管。在该种条件下,这个博弈中双方所采用的策略完整表述如下:民间金融的策略是第一阶段选择接受监管,如果监管机构在第二阶段选择不监管的策略,则第三阶段选择上报;监管机构的策略是如果民间金融在第一阶段选择接受,则它在第二阶段选择执行监管政策的策略。在双方这样的策略组合下,本博弈的路径是(接受,监管),双方的得益为(1,1),实现效率的理想结果。

四、结论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逻辑上假设民间金融组织接受监管是一个合意的选择。并以监管机构的视角,从理论上探讨监管当局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效用问题,发现在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无论监管成本高低如何,监管机构都具有监管的热情。然后借助博弈论,把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纳入到一个研究范围,分析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的动态博弈情况,研究结果表明,对双方而言接受监管、实施监管政策是一个最优的策略组合。因此,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本文研究由于缺乏数据支持,使纯理论性的论证略显苍白。

参考文献:

[1]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逻辑、风险、收益与可行性――基于民间金融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2]张德强.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基于非正式制度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9).

[3]毕德富. 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8).

[4]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5]黄孝武.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2004,(6).

[6]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 经济研究,2005,(7).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会计监管;干预论;监督管理论;会计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51

我国关于会计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者们才开始将“会计监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学术概念来开展相关研究。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会计监管定义探讨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强调政府干预和管制的“干预论”,强调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论”,以及将两种观点相结合的理论。而随着我国公司会计造假、舞弊等接连不断的发生,会计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们分别从政府、企业、审计师角度运用不同的模型来论证各种会计监管方式的效果。本文试图对国内学者们关于会计监管相关文章进行梳理、综述,了解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的现状,探寻会计监管的未来研究方向。

关于会计监管的定义不同时期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学者们关于会计监管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干预论”,其依据的是管制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会计信息存在着诸如公共产品属性、外部经济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通过颁布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来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从而达到会计监管的目的。夏冬林等(1995)用的是“会计管制”一词,认为所谓的会计管制即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企业的会计行为。另一种观点则是“监督管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会计监管本质上是一个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系统,它的本质要求就是监管必须具有经常性、全面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而“监督管理论”更能反映该要求。张俊民(2000)认为运用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即为会计监管。于玉林(2005)认为会计监管可以简称为“会计监督管理”或“会计监督和管理”,其本质上是一种以监督为核心的管理行为。综合以上两种观点,阎达五等(2002)用“监督控制”和“管制”分别形容了内、外部会计监管的作用,将企业对内部经济活动等的监督控制称为内部会计监管,将政府、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等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制称为外部会计监管。

在上述学者们定义的会计监管概念的基础上,后续的学者们对会计监管概念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季小琴(2006)分别从会计监管目标、主体、对象方面对主流的会计监管定义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会计监管定义进行了引申,认为会计监管是企业内外部相关利益者为了维护各自利益,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安排。徐佳(2014)认为虽然学者们对会计监管的定义存在着不同观点,但其中心仍是企业内、外部监管主体通过运用有效的监管条例、机制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披露。

会计监管概念提出后,大量学者开始转向对会计监管有效性的研究,主要从政府、企业、审计师三方面来研究。吴水澎等(2002)研究结果表明,与行业自律或民间机构监督不同,政府监管更具有强制性,可产生直接的经济后果。黄世忠等(2002)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在解决市场失灵、提高信息质量方面,政府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比民间自律更具优势。吴联生等(2003)认为在会计规则的执行与监管上,会计规则执行者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博弈。他们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监管力度、对违规者的惩罚度均能有效降低执行者的违规程度。郑春美等(2011)则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视角研究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研究表明建立合理的独董选聘制度、考核机制,加大其权力和法律责任,可以提高其监督作用。朱春艳等(2009)对上市公司违规问题的审计后果进行研究,发现审计师在给出被处罚当年的审计意见时更加谨慎,而在随后年份中其谨慎程度会显著下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增加处罚的有效性可以提高监管效果。宋衍蘅(2011)以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调查的公司为例来研究审计谈判能力问题,研究表明外部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审计师谈判能力。国内学者们普遍认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受教育水平、专业胜任能力等素质都与会计监管效果有着紧密关系。李思飞等(2014)研究表明审计师的行业专长能够有效提高审计质量,齐芬霞等(2014)研究显示审计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与审计质量有显著正相关关系。

此外,很多学者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分析会计监管的效果。吴联生等(2003)运用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进行研究,发现会计规则执行者的类型、会计规则执行者所承担的其能感知到的违规处罚以及政府监管的力度都会影响到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姚海鑫等(2003)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对会计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表明,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和水平、加大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力度能够降低企业做假账的概率,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对企业做假账也会起到监督作用。洪剑峭等(2004)同样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对会计监管环境和会计准则导向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作者认为会计监管环境会对会计信息可靠性产生影响,在较弱的会计监管环境中,更应该对企业管理层的会计选择空间加以限制。

上述文献普遍重视考察各种监管方式的效果,而有效的会计监管不仅体现在对违规事件出现后的监管调查和处罚上,更可能体现在违规事件出现之前的主动防范上。而由于通常难以观察监管者在事前所进行的各种预防性活动,因此对于预防性监管效果目前尚少有研究涉及。吴溪等(2014)利用中注协2011-2013年间的年报审计风险约谈信息,首次考察了预防性监管的效果。研究发现,在约谈中被作为风险提示对象的上市公司最终公布的年度业绩显著低于管理层在年报公布前作出的当期盈利预测,这意味着被约谈审计师对受到风险提示的客户实施了更加稳健的审计。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完善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学者们开始从具体的会计准则出发来研究会计监管问题。郑伟(2010)通过对IASB《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研究预期损失模型缺陷与会计监管独立性问题,认为我国要从改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加强国际参与和协调、强化会计管理体制和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等方面入手,保持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并提高其专业性、权威性。吕晓梅等(2014)从会计监管的角度研究了会计准则的应用人员以及监管部门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变化的反应,并建议相关部门修改基本准则使之与第39号准则一致,加强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作来强化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监管,利用IT技术建立云数据共享体系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监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会计监管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会计监管的定义及其有效性方面。虽然早期大量学者研究会计监管定义,但至今学者们的观点仍存在着不一致。已有研究多从政府、企业、注册会计师角度探讨外部会计监管问题,而对如何优化会计监管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则缺乏系统性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期后续研究能够深入探讨该方面问题。

参考文献

[1]夏冬林,刘峰.试论会计管制与政府行为[J].会计研究,1995,(5):1617.

[2]张俊民.会计监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3]于玉林.会计监管: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计职能的扩张[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5):2023.

[4]阎达五,支晓强.论会计管制[M].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监管专题.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季小琴.会计监管理论:综述及其引申[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6):130135.

[6]徐佳.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机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4,(2):710.

[7]吴水澎,毕秀玲.论政府对会计监管的必要性、缺陷和效果[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1017.

[8]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政府与会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2,(12):311.

[9]吴联生,王亚平.有效会计监管的均衡模型[J].经济研究,2003,(6):1419.

[10]郑春美,李文耀.基于会计监管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1,(3):184185.

[11]朱春艳,伍利娜.上市公司违规问题的审计后果研究――基于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公告的分析[J].审计研究,2009,(4):4251.

[12]宋衍蘅.审计风险、审计定价与相对谈判能力――以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调查的公司为例[J].会计研究,2011,(2):7984.

[13]李思飞,刘恋,王化成.审计师行业专长、经济依赖性与审计质量――基于审计任期的视角[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5):112124.

[14]齐芬霞,宋璐.审计人员素质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2014,(2):121124.

[15]姚海鑫,尹波,李正.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3,(5):4345.

[16]洪剑峭,娄贺统.会计准则导向和会计监管的一个经济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4,(1):2832.

[17]吴溪,杨育龙,张俊生.预防性监管伴随着更严格的审计结果吗?――来自中注协年报审计风险约谈的证据[J].审计研究,2014,(4):6371.

监所管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理,现场监理,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是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组织控制体系, 强化承包人自检体系的管理, 严格做好中间的质量检验以及现场质量验收,搞好工序质量检验和控制。按照以事前控制为主,严格要求开工报告的审批,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杜绝施工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全优。以下就现场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谈几点看法。

一、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

结合现阶段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科技论文,工程质量监理。科技论文,工程质量监理。而施工阶段又是整个建设工程期间的重点和关键,如果说设计是灵魂,则施工是庞大的躯体,所以更需要在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进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独立、自主、公正地协调好项目法人和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能、服务职能、控制职能,保障工程按计划高效、优质经济地顺利完成。

二、现场质量管理的控制要点

质量管理是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其中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工程质量各种因素,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目标是满足业主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监理在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实施监控时,首先要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其次要对施工阶段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这里主要谈谈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第一,工程施工前的指导工作。

首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同时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杜绝出现在工程现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采用日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理细则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在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

其次,在工程施工前,监理方要召开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并且有质监部门专职质监员签字验收。

(1)挑选优秀的项目经理进场;

(2)针对工程特点,招聘和使用专业的技术人员,避免人的失误行为而造成质量缺陷;

(3)加强岗前培训、技术交底的监督;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到岗情况,质监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等。

最后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 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科技论文,工程质量监理。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人进行验收。

第二,工程施工中的监控工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 是现场监理与质监部门的重要不同之处。采用质量监控的方法和手段,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从而达到现场监控的目的。在现场施工中,应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技术要求上做到: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格检查把关,准确处理数据问题。遇到问题要做实质性处理,不能找理由推脱,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实质性的技术问题。对于现场施工过程中,有特殊工艺的重要部位,监理工程师要全程监控,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现场检查上做到:凡属隐蔽项目,必须进行全面监控。凡是抽检的项目,要随机检查,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容易发现问题,及早发现,整改方便。设置质量控制点,在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上设置质量控制点,采取事前控制,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科技论文,工程质量监理。

(3)现场采集数据和测量结果,以所测数据来评定质量等级。前提是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定数据, 使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问题不能掩盖,不能马虎处理,避免类似质量问题。

第三,工程结束后的验收工作。科技论文,工程质量监理。

工程施工完毕后, 应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

(1)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将问题处理。

(2)针对重要工程,根据施工工艺存在的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而不去强调事故责任的原因。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与监理方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科技论文,工程质量监理。

(3)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应配备常规检测工具以满足正常检验工作需要, 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必须在承包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要求施工方必须具备与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检查、检测手段,不能用监理人员的检验代替其常规质量检查。

我认为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理工程师, 只要抓住以上所述的几个环节进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会为社会创出许多优质工程,同时,也树立了监理公司良好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经验技术文集,浙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2005.11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4]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1997.(3)

[5]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