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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生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8 14:57:47

死亡医生论文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1

关键词:脑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标准;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R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138-02

自1968年哈佛医学院首次正式提出“脑死亡”概念及检验标准以来,脑死亡成为世界各国的医学、法学、伦理等众多学界的热门讨论话题。历经四十年的洗礼,脑死亡被西欧医学发达的国家普遍接受,并有八十多个国家完成了脑死亡的立法[1]。从公共政策角度,脑死亡似乎成了大势所趋。顺应国际大潮流,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实行了脑死亡的诊疗标准,大陆地区的众多学者也对脑死亡持肯定态度。关于确定脑死亡标准的可行性报告、伦理意义及立法建议接踵而至、竞相争艳。面对这种“脑死亡热”,笔者不禁自问: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真的已经过时了吗?脑死亡标准是科学的进步还是大众的盲从?本文通过列举支持脑死亡标准的各种理由,逐个分析后予以驳斥,从而提出作者自己关于死亡标准的看法,即大部分情况下,心肺死亡标准仍然准确可靠,脑死亡标准充其量只是传统标准的补充。更确切的说,脑死亡标准只是拔除呼吸机的标准而非死亡的标准。

一、支持脑死亡标准的理由

脑死亡包括全脑死亡、脑亡和高级脑死亡。就分类而言,全脑死亡更为大众所接受,及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丧失。若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涉及的脑死亡也是指全脑死亡。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鉴定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不可逆转的昏迷之定义》一文,开宗明义地说明了之所以提出脑死亡新标准的理由,是因为一个脑死而心未死的昏迷病人,对他自身、他的家庭、医院及那些等待医院病床的人而言都构成很大的负担。其次,落伍的死亡判准不利于器官的移植[2]。几十年过去了,支持脑死亡标准的理由依旧如故,没有新意,充其量只是对以上几点理由的补充和修饰。具体罗列如下:

第一,脑死亡标准比传统心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主要原因如下:1、大脑是人体的中枢器官,是人体的中心控制系统,具有统领性。2、呼吸机、重症监护和心脏移植的发展,使得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心肺死不代表生命死。3、脑细胞的不可再生性及脑移植的技术和伦理障碍决定了脑在人体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4、传统的死亡标准,单纯从心跳呼吸来确立死亡,是属于生物学死亡的标准;而脑死亡标准,则能够把人的死亡提高到即是社会的、法律的,也是哲学的、宗教的东西这一高度来认识[3]。

第二,脑死亡标准有利于节省医疗资源,有利于医疗资源更合理的分配。许多学者指出,我国的医疗资源本已稀缺,而医院里维持脑死亡病人的生物学生命,耗费了巨大的卫生资源,这使得医院和社会都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耗费巨大的医药资源只是为了维持毫无意义的生物学生命,这不符合社会公益原则。脑死亡标准的确定,既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死者家属的利益和维护死者的尊严[4]。

第三,脑死亡标准有利于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缓解器官严重缺乏的难题。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生的希望,但器官来源的稀少及尸体器官的局限性又变成了众多患者的绝望。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因此大众把急切的目光纷纷投向脑死亡患者。那种迫切的心情不亚于促销季节商品的抢购。既然脑死亡被提上日程,他们会认为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有学者明确提出,“个人的机体不仅属于自己,也应属于社会。器官移植是个人机体继续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方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器官移植则使个人的生命在他人生命中得到延续,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人类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宣传脑死亡,鼓励脑死者捐献遗体用于器官移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一种传递和提升。”[5]

二、重新检讨脑死亡标准

在众多学者的义正词严下,反对脑死亡标准显得十分需要勇气。脑死亡标准真的只是科学标准,不参杂一丝的私欲?脑死亡标准必然取代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吗?不见得。笔者看来,脑死亡标准不仅是医疗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特定的产物。脑死亡标准实际是利益驱动的结果,科学成分显得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

(一)脑死亡标准背后的伦理倾向及反思

上文罗列的几点支持脑死亡的理由,除了第一点就事论事外,其他两点都是权衡利益的结果。脑死亡标准似乎不是一种目的,而是达到某种效果的手段。这是典型的效果论,是功利主义的行为评价模式。即将行为的道德评价建立在后果之上,以行为结果所涉及的快乐和痛苦的增加与减少来判断行为的善与恶。因此,脑死亡标准的背后的伦理倾向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告诉我们,行为的效果决定行为的善恶,而不是行为的动机。在他看来,行为的道德本质就是功利,行为过程就是计算和取得功利的过程。如果行为导致的快乐多于痛苦,那么行为为善;反之行为为恶。根据边沁的理论,如果损害一个人的利益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好处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可取的,并且是道德的。从这方面来说,确定脑死亡标准确实是众望所归、无可非议。与其浪费钱财在一个必然归西的人身上,不如节约资源造福更广大的病患。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仿佛不支持脑死亡标准即是大逆不道,必遭天谴!那些脑死亡患者本已虚弱至此,又何来力气反驳这些貌似人道的说辞?

其实,只要不把效果论当作天经地义即可找到上述说辞的漏洞。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从古至今就是医学的黄金定律。医学是人道的事业,人道主义的精神始终是医学灵魂。1975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宣言》中指出:“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躯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特有权利,即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对人的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并决不应用医学知识作相反于人道的事。”[6]生命是不能拿利益来衡量的,如果有机会选择,我想谁都会选择不惜一切代价换取生命!生命是用来尊重而不是用来计算的,生命无价!面对死亡我们更应该严肃和认真对待,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默哀、让死者安息。那种对脑死亡的渴望和对器官的虎视眈眈是人性自私的表现,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死者的尊严何在?医学的价值何在?对待生命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如果连生命也需要衡量价值的大小,那这个世界太悲哀了,那就是现实版的“美丽新世界”。在那里,社会就是制造生命的大工厂,冰冷无情,没有一丝温度。那样的世界真的是我们所希望的吗?

(二)脑死亡标准是否比传统心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

很多学者主张脑死亡标准是科学的、精确的,应当取代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笔者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武断,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脑死亡标准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我们并非要追究医学的细节,而是关系到脑死亡标准的应用领域问题。我国器官移植著名专家华教授在回答记者的提问中明确指出,“脑死亡是以中枢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为首要特征的脑干或全脑功能永久性丧失,并且正在使用呼吸机人工通气维持无效心跳的一种特殊临床死亡状态。如果一个病人不需要用、还没有用上呼吸机,或用上呼吸机是为了辅助呼吸而不是完全替代呼吸,那就没有讨论脑死亡和做脑死亡判定的必要。研究表明,脑死亡仅占医院死亡的3.3%、ICU死亡的11.7%,与大约90%的临床死亡案例无关。”[7]可见,脑死亡的应用只是与呼吸机有关的那一点点领域,这也是脑死亡科学于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的地方。具体说来,如果没有呼吸机的发明,心肺死亡标准没有一点问题。也就是说脑死亡标准专门为那3.3%的人而设的,与大部分人无关。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仍然可靠,临床上90%的领域仍然应用这一标准。正如苏镇培所说,脑死亡标准只能是心肺死亡标准的补充。怎么能把脑死亡标准与心肺死亡标准完全对立和分割开来,比较哪种更科学?[8]而且,笔者看来,脑死亡用不着上升为一种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完全是呼吸机应用带来的后果,那么就由它解决呼吸机的摘除问题。一旦出现脑死亡,医院有权停止对患者的呼吸支持,让患者自行死亡。

其次,作为人体的中枢,大脑确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一事实并非意味着需要更换死亡标准。因为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实际上包含了脑死亡标准。经典的心肺死亡标准包括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瞳孔散大,所有深浅反射消失,括约肌松弛等多器官系统功能丧失,这实际是“脑死亡+自主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死亡”[8]。既然传统标准更为全面,除非利益的诱导,否则不需要大费周章更改标准。而且脑死亡标准并非就是终极科学标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脑移植技术肯定会大有突破。当未来的脑移植和今天的心脏移植一样普遍时,我们是否还敢说脑具有不可替代性?许多学者认为脑移植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难题,更具有伦理上的障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谁能肯定世人的观念永远不变呢?而且脑组织移植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或许几十年以后直接通过脑组织移植就能解决脑部问题也未尝没有可能。那到时候是否又要改变死亡标准?还会有什么死亡标准?

最后,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属于生物学死亡的标准,而脑死亡标准把人的死亡提高到哲学这一高度来认识。第一,这位学者没有认识到心肺死亡标准包括脑死亡标准;第二,死亡标准本身属于医学范畴,从来就是生物学标准,不会也不可能是哲学标准。根据哲学理论将会出现无数个死亡标准,因为哲学家们对人的本质没有统一的认识。

三、结语:综上所述,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仍然准确可靠,是绝大部分临床死亡案例的诊断标准。脑死亡标准只是心肺死亡标准的补充,而非取而代之。与其说脑死亡标准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不如说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脑死亡患者的器官毫无用处,我们还会迫不及待肯定脑死亡标准吗?在生命领域,义永远先于利,人道主义原则是我们考虑问题的第一位。笔者并非否认利益的重要性,人总是要生存的,而生存必须依靠利益。但是把握分寸很重要,不能惟利是图,极端只会把人推向毁灭的深渊。最初,人类对自然一味索取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但后来遭受了大自然沉重的报复。现在,人类又将索取的魔掌伸向了人类自身,不知道该说可怜还是可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林瑞娟,女,(1985.2- ),江苏盐城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参考文献:

[1]华主编:《脑死亡:现代死亡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2]陈雪春:《中国脑死亡鉴证--关于死亡新标准的公众调查》,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3]宋儒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4]罗秉祥编:《中外医学哲学--死亡》,Swets&Zeitlinger Publishers,1999年8月第Ⅱ卷第3期

[5]张天锡,关于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刍议,中华内科杂志2004年4月第43卷第4期

[6]罗秉祥,导言:确定死亡之医学及哲学问题,中外医学哲学1999年8月第2卷第3期

[7]李舜伟,脑死亡--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6-18

[8]关宝瑞,朱勇,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第1期

[9]华,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论定义脑死亡--关于脑死亡的问与答,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2

关键词:孕产妇;死亡原因;干预措施

Abstract:Objective:To analyze the causes and trends of maternal mortality in Zhuzhou from 2004 to 2014,and to explore strategies for controlling maternal death. Methods:Retrospective study using data from Maternal Mortality Surveillance(2004-2014)in Zhuzhou.Results:The maternal mortality declined in the past 11 years in Zhuzhou.The top five causes of maternal death were maternal haemorrhage,amniotic fluid embolism, pulmonary embolism,hypertensive disorders of pregnancy, pregnancy with heart disease.For maternal death,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prevailed: lower education,less and non-regular antenatal care,more intrauterine surgery,unplanned birth and medical level,etc. Conclusion: Reducing the maternal mortality needs the cooperation of each social department, strengthening health care education,consolidating and regularizing the foundation work of maternal health care, improving the recognition and cure capability to high-risk pregnancies of medical staffs.

Keywords: Maternal;death causes;interventions

孕产妇死亡率是评价一个地区卫生、经济和文化的综合指标,是人群健康的主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我国各级政府均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到两个《纲要》和五年《规划》目标中[1]。因此,对孕产妇死亡率和死亡原因变化规律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对控制孕产妇死亡具有积极意义,也必须作为妇幼保健长期坚持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本研究对本地区2004 -2014年孕产妇死亡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对其情况进行连续动态监测,进行调查、分析、评审,查找死亡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具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监测对象 监测本市2003年10月1日 -2014年9月30日常住户口或流动人口,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的孕产妇,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不包括意外死亡者。

1.2监测方法 根据《孕产妇死亡监审方案》的要求,专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调查小组,深入死亡孕产妇家中、医院调查,了解孕产妇家庭状况、孕前、孕期、产时、产后经过写出调查报告,各环节进行严格质量控制。死因诊断和分类按国际疾病分类 (ICP-10)进行评价,参照WHO推荐的十二表格对每例死亡个案进行县市、省级评审讨论,查找死因,明确诊断,发现问题,提出干预措施和评审意见。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数/当年活产数*100000。

1.3统计学分析 统计学软件采用SPSS13.0版,组间计量数据采用(x±s)表示,计量资料行t检验,计数资料行X2检验,P

2 结果

2.1孕产妇死亡率 本地区2004-2014年活产数为558708例,孕产妇死亡共107例平均年死亡率19.15/10万,呈逐年下降趋势,详见表1。

2.3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分析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有:文化程度偏低、产前检查少且不规范,宫腔手术操作多、计划外生育、医疗救治水平等。(未列率)

3讨论

3.1孕产妇死亡率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由于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积极采取综合服务措施,使得我国多数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本研究中2004―2014年孕产妇由36.45/10万下降到14.58/10万,孕产妇死亡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下降幅度60% ,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2干预措施[3] ①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普及妇女保健常识,使妊娠安全、母婴保健等妇幼卫生知识深入人心,重视围孕期保健,避免多胎、计划外妊娠。②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医疗保健技术培训,加强孕情摸底,严格实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分级管理,提高处理产科危急重症的能力及医疗保健服务能力。③规范孕产妇危险因素筛查和管理,完善修订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进一步使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达到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④全面落实《母婴保健法》及两个《纲要》提出的重要指标,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常规及岗位责任制,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结合孕产妇评审结论,对结论为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的有责任的医疗机构与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综上所述,降低孕产妇死亡是一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各部门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协作机制。倡导宣传科学的性常识,提高围孕期保健意识,减少婚前,对生育年龄妇女全面实施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建立专案,落实分级诊疗,全程监管到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业务培训与应急演练,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能力,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保障母婴安康。

参考文献:

[1]赖忆,赖微,刘平.宜宾县2003-2007年孕产妇死因分析及干预措施[J].中国妇幼保健,2011,26(7): 974-979.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3

1伤医案的根源

"伤医案"也可能算是近期比较吸引眼球的网络词语之一了,对这些伤医案件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一些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与医院或者当事医生存在某些纠纷与矛盾,由于对问题处理不当或者解决不及时,使得矛盾升级,进而导致伤医案的发生,只不过前者为存在于民事调解阶段的纠纷,而后者则上升为法律层面上的刑事案件。伤医案的频发,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及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对社会的稳定及和谐也造成了不利影响。除了个别没有既往医疗经历而引发的伤医案外,理论上讲,如果我们有效遏制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也许伤医案的数量就会锐减,甚至根本不发生。我们不禁要问,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刘霁堂等所作研究认为[1]: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分为国家医疗保障不足,资源分配欠缺合理性;医院建设和管理问题;医患人文素养的缺失;患者的高期望和医学水平的有限性的矛盾;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媒体的不客观报道、社会舆论的偏差等五个方面。而上海某大型综合性医院2005年度共发生919 例医疗投诉,通过对投诉资料的分析显示,患者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医患沟通(46.8%)、环境和饮食质量(17.5%)、服务态度(11.8%)、医务人员责任心(8.8%)、服务规范(3.4%),这些都可归入医学人文服务的范畴,其总和占总投诉量的88.3%[2]。由此可见,医疗中人文素养的缺失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2强化医学人文关怀是消除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

丽塔?卡蓉开创的叙事医学为医疗活动确立了新的价值标尺:疗灵先于疗身,照顾重于治疗,陪伴高于救助。语言的抚慰、故事的启迪、观念的隐喻跟手术刀、药片一样重要,有时比它们更重要。

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虽被称为"诊所",但实际上是一所拥有悠久历史的综合医学中心,其品牌的核心价值观是7 字基本价值"患者的需要第一"(Seven words-the needs of the patient come first);简单且直接,是梅奥诊所为每例患者每天作出的根本承诺。患者为何要来梅奥? 期望获得现有最好的医疗服务,患者和家属称梅奥诊所是关怀、信心和希望的地方,医疗知识的宝库,终极医学关怀,隧道末端的亮光。目前国内大型三甲医院实际上在技术和医师的专业培训方面已经不逊色于国外的医疗水平,但是在人文关怀层面的欠缺则是其难以成为中国的"梅奥"的主要原因。华益慰教授(白求恩奖得主)的临终留言更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我自认为是一位很体贴患者疾苦的大夫,但是,经历了大病的折磨,我发现我做得还很不够,我已经没有机会改进了,希望你们日后有所改进。"而煤炭总医院年轻的护士王威通过她从癌症患者到成为白衣天使的亲身经历更加验证了医者与患者角色互换对提升医者职业精神的重要作用:这位漂亮的白衣天使在8岁时不幸被确诊患有甲状腺癌,16岁时癌细胞转移到全身。在20岁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时,她写信给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组,打算病故后捐献器官。王威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看到这期节目后,主动打电话给栏目组,希望王威来他们医院治疗,并表示,医院将竭尽全力为她争取生命的最后一线希望。后来,医院组织强大的专家团队成功为她免费做了长达6h的手术,医生从她的脖子上整整取出了10个肿瘤,给了她第二次生命。她奇迹般地康复了,医院支持她上了黑龙江省鹤岗市卫生学校。2012年,25岁的她正式成为煤炭总医院一名护士,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她时刻都以患者的痛苦为自己的痛苦,每天尽心尽力为患者做好细致周到的护理工作。她作为百姓宣讲团成员之一在自己工作的医院进行宣讲时曾这样说:"我含着眼泪宣讲,自己病中的一幕幕在眼前闪现,仿佛就在昨天。我要以我全心全意的护理工作回报救我的人,回报社会各界给我的鼓励和关爱!"

也许不是每名医务工作者都有王威那样刻骨铭心的患者经历,但是王威的故事和华益慰教授的临终留言无不在提醒我们:只有将患者的痛苦看做是自己的痛苦,感同身受;让医生在心灵深处与患者相遇,才是 "以患者为中心"的人文情怀的体现,也是真正消除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

3患者与医者人文素质的共同提高是实现人文医疗的有效保障

3.1 全民对生死观的重塑是患者提升自身人文素质的有效手段 每个人在一生中不可能不成为患者,每个人也将最终面临死亡,如果在全民进行生死观的教育,当他/她在接受亲人离去甚至自己即将辞世的现实时,可能对生命才会更加珍惜,对待死亡更加平静。

很多人对"死亡"二字讳莫如深,更别说把它作为一门课程。但是在美国,很多中小学校就开设了死亡教育课程,坦然地与学生讨论有关"死亡"的话题。通过与一位在美国就读小学的华裔学生的家长聊天,我对美国的这种"死亡教育"肃然起敬。他们将这种教育分为3个阶段,直面死亡,体验死亡和正视死亡。在直面死亡阶段,老师会用童话式的理论告诉学生:人的一生就像是在走一段路程,路走完了,生命也到了尽头。你的父母也会走完他们的路,但这并不可怕。父母死后,会升到天空做星星,当你想他们时,可以抬头仰望星空。那颗跟你眨眼睛的星星,就是你的父母。在体验死亡阶段,老师通过给死去的小动物举办追悼会的形式,告诉小动物生前给你们带来了欢乐,离开后你们应该感激并肯定它曾经存在的价值,让孩子认识到死亡是很正常的事,就像花儿最后都要枯萎一样,它会变成种子,明年再开放的,教会孩子正确对待死亡的情感体验。在正视死亡阶段,老师竟然会叫学生家长进到棺材里面,让孩子经历亲人离去的死亡体验,在悲伤的音乐声中,在肃穆的广场上,孩子体会到了曾经与亲人在一起的时光的珍贵,告诉他们要在亲人还没有离开自己时,好好地爱他们!

如果我们也能从美国的死亡教育中吸取一些宝贵的经验,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让他们接受死亡教育,包括如何正视死亡,那当他们真正面临亲人离去或者自己即将逝去的现实时,才可能真正意识到:死亡只是从这一世过渡到另一种存在的方式,人生最重要的一课就是学会如何去无私地爱和被爱[3]!

3.2 医者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接受的人文教育是医者人文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 医学是一门神圣的科学,医学职业的神圣性,是仁爱与尊严、自信与自律的基础,也是职业精神的基石。这也同时要求医务工作者要具有超出常人的人文素养,方能担负起这种职业的神圣性。笔者认为,医学生在要进入医学院前就应接受全面的人文素养考核,进入医学院的第一年也要接受更加系统与正规的人文教育课程,在其从医学院毕业进入医院从业后,更是应该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接受不断的人文关怀教育。唯有此,方能体现医学与其他科学的不同之处,使从医者认识身-心-灵、知-情-意、救助-拯救-救赎(救渡)的递进关系,树立更高的救治目标。

伊丽莎白?库伯勒-罗斯在其所著的《生命之轮》中有过这样的一段描述[4]:10岁的女孩Suzy刚随父母从其他地方搬到迈伦,就身患重病。村民们虽然为她感到不幸,但是和所有小城镇的人一样,他们生怕离得太近,这种可怕的疾病就会趁虚而入,钻到自己家里来,最后,新搬来的这家人在最需要情感支持的时候,却被全村人孤立起来,只能独自面对病魔的折磨。作者提到,她永远都不会忘记Suzy死的那天,她的卧室窗帘是拉着的,她被关在屋子里,无法看到阳光、鸟儿、树木和所有大自然的美景;与其不同的是,作者父母一位朋友的死,让她对死亡的印象有所改变。他是个农夫,因为从苹果树上跌下而扭断了脖子,但是并没有当场死亡。大家把他送到医院后,医生已经回天乏术,于是他坚持让人们把他送回家,希望能够死在家里,这样还能让他的家人、亲戚和朋友们有充足的时间来和他道别。为了能让他透过窗子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种下能够传承后代的庄稼和果树,家人将他的床摆在了窗边,而且在他的房间里摆满了各种野花,几天之后他安然离去。作者在心里比较他和Suzy的死:Suzy是在黑暗中死去,在她生命的最后一刻,拉着的窗帘挡住了温暖的阳光;这个农夫的死则是在家中被爱包围,在尊敬、尊严和爱中安详地死去。这种面对死亡的亲身经历或许正是奠定罗斯一生从事临终关怀事业的基础!

医生这个职业使我们比大多数人更多地接触死亡。死亡是一种伟大的平等,死亡也是一个伟大的教师。正是由于死亡的存在和不断的"教育"、"提醒",才使我们感到生命的可贵和人生的价值,充分地享受人生,珍惜当今的分分秒秒,珍惜自己与家人、友人乃至素昧平生的陌生人相处的宝贵时光;同时敢于直面死亡,思考死亡,理解死亡。医务人员应当做"阅读死亡"的有心人,在阅读别人的死亡中不断升华自己[5]。请不要再将濒死者当成无声接受厄运的人,而是看作我们的良师;他们不是阴暗的影子,而是光明的灯塔;他们不是让人可怜或蔑视的对象,而是有指引能力的人[6]。

4结论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临终关怀,一种理性照护生命终端的方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开展,而在中国推广却是步履维艰。传统孝道观以及医务人员的现有医道观等是阻碍其推广的主要因素,由此社偿日仑理环境的改变足破解临终关怀开展困境的必由之路。

临终关怀是一种舶来品,是一种处置终极生命的方式,提倡对生命不可逆转的患者,转变延长无谓“生命”长度的治疗,转向关注患者在有限时序里生命质量的提高,使患者在最后的短暂时间里身心幸福并且有尊严地走完余生。

面对生命即将走到终端的老人、艾滋病人以及恶性肿瘤患者等,照护他们的终期生命,临终关怀应该成为一种理性和道德的选择方式。在西方很多国家,临终关怀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能得到普遍支持,并且也被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中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剧,临终关怀逐渐被人们关注,但在现实推行中,却表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境况。笔者近期走访了上海、南京、武汉以及合肥等多家开展了临终关怀的医院或科室,这些地方确实是门庭冷落,甚至有的地方已经转变了临终关怀的服务方式,临终关怀的开展处于尴尬和窘迫的境地。

1临终关怀开展受阻的重要因素:传统伦理思想

我国推行临终关怀步履维艰,是移植过程中理论理解的偏差还是技术操作层面出了问题,还是我国根本就不需要临终关怀这种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实,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普遍存在着过度治疗终期患者的现实,无不强烈呼求一种更为理性的对待方式出场。二十多年来,内地志向于临终关怀的学者也大量介绍了西方有关这方面的情况,理论上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临终关怀的条件,但是临终关j坏被移植到我国后,它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适应度决定了它的生存状态。解决临终关怀推行艰难的难题,必须探求其与传统伦理思想的抵触点所在。

1. 1传统死亡伦理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我国实践中受阻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大众固守的传统死亡伦理观。在中国,一谈到“临终”二字,往往认为是生命即将消失,死亡的降临是对人的彻底毁灭,死亡是极力回避和忌讳的字眼,伦理观念上把死亡看作是最大的“恶”,所以面对临终关怀活动,国人从概念上就会拒斥,这其实反映出中国大众整体死亡态度为“重生忌死”。笔者在安徽中医学院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对此问题设计过问卷,其中对问题“您酬尺遥远的死亡问题一a有过思考;b从未思考过;c不愿思考;d忌讳思考”进行随树由取568人调查时,数据显示选择b, c. d的答案占到52%,之所以有这种情况,折射出把死亡价值看作是最大的“恶”仍然左右我们的思想,也就是传统“忌死”文化观还在起着强大的作用,因而临终关坏受到排斥。

1. 2传统“孝”道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我国推行艰难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人认为它是违背“孝”道观的。临终关怀在西方操作上一般是把临终患者送到专门的医院或科室,进行舒缓治疗和关爱,使患者在医院或临终关怀科室里走完人生最后时一光。这样给人的印象仿佛是当老人即将临终时,家人或亲属把老人送到外面,然后撒手不管,在中国人看来这是违背了传统“孝”道观的。传统“孝”道观要求子女在老人即将谢世时必须床前守护,方可显示孝心。

1. 3传统医道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现实推广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医护人员面对临终患者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表现为医护人员对生命无法逆转患者的救治还是按照传统的救治方式来进行,总是设法使用现代医学技术和药物来延缓患者的无谓生命,至于用“关注护理而非治疗”的临终关怀理念来指导医疗实践,医护人员往往是措手不及,认为这样做是与医学坚持的传统医道观一一救死扶伤有悖的。

2临终关怀顺利开展的路径:传统伦理思想的突破

临终关怀在我国实施与我们固守的一些传统伦理思想有诸多抵触,所以顺利开展临终关怀必须放弃、拓展或突破不利于临终关怀“生长”的伦理思想,营造出适合临终关怀“生长”的伦理环境。

2. 1颠覆死亡是最大“恶”的观念

开展临终关怀首先要颠覆死亡是最大“恶”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受着深层伦理文化影响,认识死亡必须回归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来解读。一般来说,生死是自然生理现象,本没有伦理评价的意义。但由于它关涉人生的两个终极问题,对它们的考量反映了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把握以及形成行动的指导,这时人们对其探求就赋予了伦理意义。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占据主流趋势的是儒家文化思想,儒家文化对待生死考量上,由于一味重视“生”的价值,忽略了对“死”的价值认识,甚至是排斥思考死亡的意义,以至于形成一种民族心理文化定式一一“重生忌死”。儒家思想发展脉络清晰呈现出这一点,我们知道自从孔子提出“未知生,焉知死”开始,就奠定了传统思想中“重生忌死”的生死文化基调,“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更把“生”的意义规约在“仁”的范畴之下,“生”的意义变成了对道德的追求。孟子也有“夭寿不贰,修身以侯之,所以立命也。”就是看到了生死有别,强调通过道德修养来延长“生”的长度。其实都反映出传统思想着重于“生”的价值探讨,赋予“生”有积极意义,而缺少了对死亡价值意义的探求。这在现实中也确实是这样,因为死亡给人的表象就是一切现实的消逝,是对所有现存的彻底毁灭,“生死两茫茫|”、“死去元知万事空”等都是对死亡价值的消极认识表现,因而死亡被认为是最大的“恶”,人们因此过分贪恋生而不愿去思考死。这种生死观对临终关怀的推行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改变这种现状,要对死亡价值进行再认识,也就是对死亡是最大的“恶”的观念进行颠覆。伦理学上的“恶”其实就是对行为或事物存在的价值以否定的评价,或称为其与客观“应然”的相悖,按照黑格尔的意思就是“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按照这种思路来看待死亡的存在可以发现,死亡其实不能被看作最大的恶,因为它是与自然的符合并且也有着终极的价值意义。首先死亡是自然安排而无法逃越的现象,以自然观来看这是符合自然伦理的,也就是死亡是自然规律,顺其自然发生的事物不应从恶的角度来评价。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要积极看待死亡的价值,比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早就有这样的思想,“老年时的死亡是成熟后的自然现象。我认为,接近死亡的‘成熟’阶段非常可爱。越接近死亡,我越觉得,我好像是经历了一段很长的旅程,最后见到了陆地,我乘坐的船就要在我的故乡的港口靠岸了”其次死亡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的机制是新陈代谢,也就是新的事物的出生必然有陈旧事物的消亡,社会以此来达到平衡,才能发展。死亡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社会的动力系统,丧失了死亡也就无所谓发展,因此死亡现象具有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再次死亡的存在是人完善的需要。人的一生包括生死两端,生与死是人生必须思考的两大问题,有死亡的存在,它会时刻警醒着人们对“生”的珍视,所以人们才会在有限的生存时间里奋进。丧失了死亡存在的人生,也就是对死亡不去思考的人生其实是麻木的存在,也就会没有目的意义的生存。只有死亡才是敲打人前进的最好武器,死亡在促进人完善方面也有最高价值。当然改变死亡观认识不是简单的说教可以完成的,但理论认识上的准备是必须的,接下去的任务是我们国家应该像西方一样,尽快开展全民死亡观教育,营造积极看待死亡价值的氛围,更应该宣传儒家文化思想外的一些超越认识死亡的思想,消解对死亡恐惧的心理。死亡价值观的改变才能使大众接受临终关怀这一事物。

2. 2摒弃临终关怀有悖“孝道”的观念

我们知道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伦理型文化国度,伦理在维系国家发展和家庭延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孝”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孝”一开始就是作为至要德性被认知的,《孝经》有“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把“孝”上升为衍生一切善性的根基。孔子更有“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从而把“孝”凝固为贯通天地的要德以及人间的道德法则,“孝”成为检视和评判行为的标准。传统社会中,“孝”主要以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功能来表现,它是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中不可随意违背的天理。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是农耕文化为主,这就要求形成以血缘关系的家庭单位来协作劳动,为了维系家庭的延续,使劳作不至于因缺乏劳动力而停止,生育后代来传宗接代成为晚辈必须尽的责任,并且上升为“孝”的要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当然,孝道观在家庭伦理中的意义要求作为晚辈不仅仅完成族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必须服从长辈和奉养长辈,因为晚辈“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并且“三年而免于父母之怀”,这就要求晚辈在长辈老年时要在跟前赡养老人直到老人去世,甚至在老人去世后也要在坟前守上三年,《论语》中即有“父母在,不能远游”、“孝始于事亲”等,以此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情而显示“孝道”。“孝”成为传统中国人在家庭以及社会生活中最核心的伦理基础。

那么临终关怀是不是违背孝道观呢?其实要把临终关怀要义理解清楚,临终关怀在西方最早产生的原因是临终关怀先行者看到临终患者要么是受到过度的医疗救治,要么是在家庭里不能得到应有的护理,患者不仅要忍受躯体的折磨,更主要是心灵的痛苦不能去除,从而不能有尊严、幸福地走完人生,对待临终患者往往是过多关注“生”的救治而忽视了“死”的照护,所以提倡成立专门的临终护理机构,用伦理关怀来对患者短暂的最后时光进行“身、心、灵”的关爱。这其实是不违背孝道的,孔子曾有“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十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就把传统“孝道”内涵表征为不仅仅是能给亲人吃好穿好就是“孝”了,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亲人的挂念和尊重,考虑如何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感到幸福和尊严,“孝”应是一种心里的敬仰反映。那么现在我们在老年人面前怎么才算上“孝”呢?现在中国家庭结构正在发生改变,即“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传统尽“孝”基础的丧失要求我们对“孝”的观念进行重新认识,不是说把老人放在眼前亲自照护,能够吃好、住好就是“孝”。现实中对于一对夫妇要供养四位或更多的老人,为每位老人的去世而在床前尽“孝”或老人去世后要守“孝”三年现在己经不大现实,家庭照护老人的方式可以说己经呈现出不能承载现实状况的重压。把临终老年送入临终关怀的医疗机构,让他们在那里得到充分的照护,其实对老人可以接受到家庭中不能完成的照护,这并不与“孝道”相悖。其实质只不过是把家庭照护转移到社会机构来进行的方式上的转变。

2. 3去除医“死”违背“医道”的观念

顺利开展临终关怀,作为临终关怀主要实施者医护人员的认识观念也要澄清,也就是面对临终患者,医护人员采取的舒缓照护方式违背医道吗?

我们知道,现代医学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能够对生命终极的两端“生、死”进行干预,或制造“生”(代孕、克隆人)、或延迟“死”(当然很多状况下,是以过度医疗延缓无价值生命的长度)。不可否认,医学的发展为人类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道的问题更显突出。临终关怀的首倡者桑德斯就曾说过:“垂死病人往往被迫在医院病床卜度过最后一段日子,身上插满了管子,并与家人隔绝。他们亦很少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罗斯博士也曾说:“他(垂死病人)可能迫切需要得到休息、宁静、尊严。但他得到的是输血、输液、心脏机或气管切口术。”这都是医务人员在传统医道坚守下把医学使命狭窄化的结果。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5

2008年9月5日,被保险人张先生论文联盟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年交保费用一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3月15日,张先生因感冒到宣武区某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张先生作了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随后护士按主治医生开具处方的规定剂量为张先生注射了青霉素。治疗的第二天,张先生发生过敏反应,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但基于同情仍向受害人的妻子李某补偿了二万元。处理完丧事后,在整理张先生的遗物时,李女士发现了该意外伤害保险单,遂向这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是在接受疾病治疗时死亡,而其投保的保险仅仅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张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为由,拒绝赔偿。

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后果。③被保险人意外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

2009年5月13日,张先生的妻子李某找到律师,经了解案情,律师认为,尽管张先生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但由于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对于被保险人和医院来说均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为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为疾病死亡,所以只能视为意外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委托律师其向保险公司索赔。2009年6月5日,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1.本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青霉素,可以认定为外来因素。因为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才接受了青霉素的注射治疗。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后第二天发生过敏反应,是被保险人和医院是难以预料的。被保险人去医院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感冒,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而且因为青霉素过敏反应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先生死亡属于意外的范畴。

2.本案符合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在意外伤害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①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③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与意外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很显然本案中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及由此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被保险人不存在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到情况,而是在遵照医嘱注射药物的情况下导致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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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的解释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的情况下导致死亡或残疾作为责任免除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做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论文联盟险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向李某给付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的审理结果看,两级法院几乎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可见意见有理、有据,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要求,逻辑关系正确。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6

关键词: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死亡原因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人口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为探讨降低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的有效措施,笔者对2008~2012年昆明市儿童医院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进行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

1临床资料

我院2008~2012年共死亡1026例,其中2008年死亡262例,2012年死亡169例,共有院前死亡428例。新生儿449例、1~12月335例、1~5岁242例。

分别对2008~2012年儿童死亡报告卡及门诊或住院病历进行回顾性分析,对主要死亡原发疾病进行排序分析。

2结果

2.1死亡原因构成与顺位 见表1。从中可看出,2008~2012年我院导致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疾病为窒息、肺炎、中枢感染、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和先天异常。占死亡总数的89.96%。

2.2 2008~2012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地点 见表2。从死亡地点看出有43.08%的儿童死于到医院途中或家中必须加强婴幼儿卫生保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活动,使基层医务人员和家长对儿童疾病做到早预防、早诊断和早治疗,从而降低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

2.3 2008~2012年5岁以下死亡儿童年龄 见表3。新生儿死亡占43.76%,1岁以下儿童占32.65%,5岁以下儿童占23.59%。年龄越小,死亡率越高,尤其是新生儿期。因此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关键在于降低新生儿的死亡。

3讨论

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的重要指标,结果显示,昆明市儿童医院5岁以下死亡儿童中,2012年病死率比2008年下降35.50%。而在死亡儿童中以婴儿为主,婴儿中又以新生儿为主[1]。很明显,不从根本上提高新生儿的存活率,降低儿童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就难得实现。死亡原因中以窒息为主,其次为肺炎。因此加强主要死亡原因的预防与控制,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关键所在。其主要措施有:

3.1窒息是新生儿死亡的首要原因 要求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建设,提高产前诊断技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医务人员接生技能及窒息复苏业务进行培训,以降低宫内窘迫、出生窒息、肺炎等的发生,提高新生儿窒息复苏成功率,加强产科、儿科医师合作。

3.2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三级网 三级网的建立健全仍然是妇幼保健工作重点,必须要政府部门的协作和参与,积极发挥三级网的作。强化基层公共卫生和保健服务能力,对常见疾病能够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或及时转诊;使儿童确实能享受保健服务,以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3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 对孕妇进行有效的卫生和营养指导,防止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的发生,提倡母乳喂养,做好产后访视,以确保每一个新生儿都能够顺利度过这一个最危险的时期。

3.4加强疾病的防治提高其诊疗水平 疾病的发生率和病死率随着经人员对疾病的诊疗水平的提高,病死率已经有所下降,但仍威胁着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因此要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疗水平,提高诊断率和抢救质量,掌握正确的转诊指征,做到及时转诊,增加家长对疾病的知晓程度,及时识别疾病,及时就医[2]。

3.5宣传保健和安全知识 大力宣传婴幼儿保健和安全知识,防止常见多发病的发生,尤其是要加强急性疾病的管理[3],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提高儿童及家长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死亡的发生,从而减低死亡率。只有采取各种综合性的防治措施,才能有效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不断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霍薏钦,石新民.1991-2005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6,21(22):3099-301.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7

关键词:医学新生;生命意义;死亡态度;生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8-0037-02

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他杀现象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提出了: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其工作无时无刻都在跟人的生命打交道,其生命观、生命意义感及死亡观、死亡态度如何首先将影响其目前的学习、生活态度和未来的从业态度,同时还将影响其对临终病人的医疗处置态度及医疗处置方案,因此,了解医学生的生命意义和死亡态度现状,针对性地开展生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选取我校大一“生命文化与生死教育”选修课班级学生为调查对象,开课伊始即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10份,回收有效问卷108份,回收率98.2%。学生结构统计如下:

问卷分4部分,第一部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健康状况等如上表所列;第二部分:《生命意义感量表》,共有20个项目,分为4个维度,即生活态度、生活目标、生命价值和生活自主。以Liker式的七点量表方式作答,每个题目皆有两个极端,各有对应词语,学生根据个人的实际感受加以选择。总分介于20~140分之间,分数越高表示生命意义感越高。第三部分:《死亡态度量表》,共有32个项目,分为5个维度,即死亡恐惧、死亡逃避、逃离导向的死亡接受、趋近导向的死亡接受和自然(中性)的死亡接受。;第四部分:关于生死知识的来源、是否需要学习生死知识、是否需要开设生死教育课程等问题的调查。

二、医学新生生命意义与死亡态度现状

1.新生生命意义感现状。医学新生生命意义总体情况:经数据分析,我校新生的生命意义感平均得分为98.39分,介于92至112分之间。按照生命意义感量表得分在92分以下为低分组,表明生命意义感缺乏;92至112分之间为中间组,表明生命意义和目标不确定;112分以上为高分组,表明有明确的生活目标和生活意义的划分标准,将医学新生的生命意义状态划分为三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2。

医学新生生命意义各维度情况:经数据分析,我校大一新生生命意义各维度平均得分为4.91,其中生活态度维度平均得分4.75分,低于平均得分;生活目标维度5.05分,高于平均得分;生命价值维度得分4.91,与平均得分持平;生活自主维度得分4.96,也高于平均得分。

2.新生对于生死知识及生死教育的需求现状。问卷第四部分的调查显示,关于“生死知识来源”,在被调查医学生中,5.8%的学生的生死知识来源于朋友,19.6%的学生的生死知识来源于学校,23.1%的学生认为来源于家庭,51.5%的学生认为来源于社会传媒。关于“是否需要生死教育”,79.6%的学生认为需要,13.2%的学生表示无所谓,仅有5.6%的学生认为不需要。“关于生死教育的途径”,6.1%的学生认为应该完善心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24.8%的学生选择专题讲座,32.6%的学生应该进行学科渗透,33.3%的学生选择开展主题活动,41.6%的学生选择开设专门的生死教育课程,34.8%的学生选择增强实践体验。

三、基于结论的生死教育尝试

1.设置医学特点的教学内容。在教学内容设置上,我们查阅国内外资料发现,根据Herndon,Jackson等人的一项调查,美国的死亡教育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着眼于学理的课程,重认知感悟,另一类是落实于体验的课程,重感受反思。我们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国内他校经验,结合医学生的特点,制定了生命文化与生死教育的内容:(1)生死教育概述:生死教育简介及发展历程,其重点在于从古老寓言故事中引入死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话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2)生命之舞:生命的起源、发展、意义等,其重点在于引导学生从生命的长度、宽度、高度、亮度四个方面思考生命的意义和价值;(3)死亡之约:死亡的传统定义、死亡的新医学定义与器官移植、死亡的意义等,其重点在于引导学生由死观生,认识“死亡是生活的中止,生命可以永存”;(4)死亡哲学与死亡美学:我国儒释道的生死智慧、西方死亡哲学、死亡之美等,其重点在于帮助学生消除死亡焦虑,克服死亡恐惧,实现对死亡的超越;(5)大学生自杀及其预防:自杀定义、大学生自杀现状及预防措施等,其重点在于引导学生尊重生命、珍爱生命;(6)安乐死、临终关怀:安乐死的含义及其现状、临终关怀的内涵、要求及其实践等,其重点在于引导学生认识医学的有限性,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培养医学人文精神;(7)应对人生重大失落:缺失目标之空虚、难抵诱惑之焦虑、失恋之苦、丧亲之痛等的应对措施,其重点在于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生的高潮与低谷,坦然面对人生的重大失落。

2.探索感受型、体验式的教学方法。在“生命文化与生死教育”选修课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无论是理论教学内容、临床医学案例、影视欣赏等均设计讨论问题,学生分组或集体进行讨论。如在观看了《相约星期二》后,教师设计了5个思考题:(1)莫里老师的什么打动了你?此题重在引导学生表达个我化的内心感受,学会关照自我的内心。(2)死亡对于莫里老师的意义是什么?此题重在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的有限和脆弱,追寻生命的意义和价值。(3)死亡对于学生米奇的意义是什么?此题重在引导学生反思自我的日常生活,从而进行价值观的调整。(4)生命的最后一天,你打算做什么?此题重在引导学生克服死亡恐惧,学习坦然面对死亡。(5)我的墓志铭,此题重在引导学生思考“我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我想要什么样的人生”。围绕这5个问题,学生分组制作ppt,并在课堂展示。

3.开发第二课堂的隐性教育功能。开课即准备一本“生命感言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所思所想都可在“生命感言集”里留下自己的生命感言,课程结束时几乎所有学生都抒发了自己的感想或感动。开展“图书漂流”活动,向学生推荐阅读相关书籍,如《活着》、《此生未完成》、《妞妞――一个父亲的札记》、《活出生命的意义》、《生命的清单》等,针对医学生还专门推荐了《死亡如此多情》、《最后的期末考》等。参与社会实践,清明节带领学生去烈士陵园,缅怀烈士的英雄事迹,感恩今天的幸福生活;周末组织学生志愿者去养老院关爱老人,感悟生命的有限。

4.创新诱导自发思考及内省的非考试评价方式。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采用“235”的过程性评价,即平时课堂发言20%,中期观影的分组ppt及展示30%,期末报告50%。期末报告的设计,仍以对生命及死亡的自发思考为主要目标,一共设计4个思考题供学生任选其一:(1)死亡离我有多远?(2)假如某一天你要走了,你最想对谁说什么话?(3)我看安乐死――以《死亡医生》为例。(4)读后感――我最喜欢的一本漂流书。

通过近几年的摸索,从学生的课堂讨论和期末报告看,收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理论层面,没有统一的教材,全国也没有相关的师资培训,教师的理论水平有待提高;实践层面,教学学时太少,每期结课学生与老师均有意犹未尽的感觉;班级人数太多,部分学生的参与课堂讨论得不到保证;生死教育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消除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

参考文献:

[1]夏媛媛.中西方生死教育的发展与区别及原因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5).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8

【关键词】 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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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458030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文化、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和反映母婴安全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指标之一。为了进一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及其影响因素,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本文回顾性分析了2001~2010年我市的19例孕产妇死亡病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1年~2010年间在我市死亡的19例孕产妇的所有资料。

12 方法 所有的孕产妇死亡病例都经由市卫生局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最后根据调查资料和评审资料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死亡原因 19例死亡孕产妇中羊水栓塞7例,产后出血5例,妊娠合并各种感染的3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例,异位妊娠、胎盘植入各1例,分别占3684%、2632%、1579%、1053%、526%和526%。

22 相关因素

221 户籍 19例死亡病例中当地人口2例,占1053%;流动人口17例,占8947%。

222 年龄、孕产次 孕产妇平均死亡年龄为2764±308岁,本地人口为(2675±454)岁,流动人口为(2737±416)岁,两者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本地和流动人口死亡孕产妇怀孕情况,生产情况、引流产情况的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223 计划怀孕、文化程度 流动人口死亡孕产妇计划内怀孕的占369%,而本地人口是10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4 死亡时间 5人死于分娩期,10人死于分娩后,4人死于产褥期。两种人群死亡时间的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225 分娩地点 19例分娩产妇中,在市级医院分娩的3例,在乡、镇、街道医院分娩13例,在产妇家中分娩的3例。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两种人群分娩地点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6 围产保健 19例孕产妇死亡中,参加产检的有13例,产检率为6842%,低于正常人群的产检水平,而未产检的孕产妇都是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死亡率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羊水栓塞是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这和催产素及前列腺素制剂使用不当、产科人员不能及时的识别羊水栓塞的早期症状,而耽搁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以及该病起病凶险,死亡率较高有关。产后出血占第二位,从孕产妇死亡情况的分析结果来看,流动人口多选择在街道(乡镇)卫生院分娩或家中分娩,所分娩地点医疗条件有限,很难及时有效的处理产后大出血,而致孕产妇死亡。

孕产妇的死亡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中,她们绝大部分来自农村,经济条件差,文化层次低,大多为计划外怀孕因而不能接受孕期产前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而选择了低廉的非法接生或不太正规的乡镇卫生部,这是导致我市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我市基层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农村急救网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从根本上改善乡镇卫生院产科条件,提高产科质量和产科服务能力,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关键。

4 对策

流动人口没有到正规医院进行正常产检及分娩是我市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享有科学生育、健康分娩是每位产妇应有的权利。因此,对于流动人口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单靠卫生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特提出以下几点干预措施:①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该通力合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② 医疗保健结构对外来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检查和分娩的费用,使外来孕产妇能够到正规医院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③在流动人口密集的社区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有关科学生育知识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宣传,提高外来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各项服务。④加强对街道(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⑤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的三级转诊制度,尽早识别并发症并及时将严重高危孕产妇在产前转送到具备较高诊治水平的医院。

参 考 文 献

[1] 杨松静,王兆玲2004年厦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7,22(10):13661367.

死亡医生论文范文9

【关键词】 猝死;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诱因

【中图分类号】R5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477-01

猝死是指一个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猝死一直是法医病理鉴定中的重点。近年来,虽然不少国家的学者对猝死进行了大量、广泛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获得了不少猝死疾病的发生、发展的流行病学资料,但目前仍有部分猝死的发生机理尚未完全清楚[1, 2]。研究分析猝死发生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不仅具有法医学意义,对临床上预防猝死的发生也具有重要的意义[3-7]。本文对33例猝死尸体解剖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2009年1月-2011年6月大理学院临床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法医学教研室进行的法医检验的猝死尸体33例中男30例,女3例; 20~29岁1例,30~39岁2例,40~49岁18例,50~59岁11例,60~69岁1例。每例均经全面的法医病理学检查,诊断中排除暴力死亡(如外伤、机械性窒息、中毒等因素),纳入资料完整,发病后24 h内死亡者,死因以主要死因为统计对象。

2 结 果

2.1 猝死原因: 导致猝死的疾病以神经系统疾病为主,其次为心血管系统疾病。

表1 33例猝死案例死因统计

2.2 猝死年龄分布:33例猝死案例中,20-30岁8例,30-40岁5例,40-50岁19例,50-60岁2例,脑出血发病高峰年龄为30~59。

2.3 猝死性别分布:从男女性别差异来看,各系统疾病猝死男性均多于女性。

2.4 猝死诱因:33例猝死者中,心血管系统疾病猝死的主要诱因是感冒或疼痛症状;脑出血猝死的主要诱因为醉酒、争吵等,死前情况不明者2例。

3 讨 论

通过本研究,我们发现大理地区猝死的主要死因多为脑出血,这与其他地区导致猝死的主要死因有一定差异,具有本地区的地域特点[8]。

大理地区虽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但较早的接受了中原文化的影响,在饮食习惯与生活习惯与内地无较大差异,饮食中高脂性食物占较大比例,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病率增高。另一方面,大理地区地处边疆,医疗卫生及医疗保健较内地有一定差距,大量的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患者未能早期发现,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并发症发病率增高。

传染病引起猝死明显高于内地。在本研究中,因结核性败血症猝死者有2例。根据医学知识,结核性败血症是一种罕见而严重的血源性结核病。大理地区处于境外进入内地的交通枢纽,吸毒者较多,因吸毒感染HIV明显高于内地。此2例结核性败血症死者经HIV检测,均为阳性。HIV进入机体后,导致机体免疫系统,尤以细胞免疫受损为主,可出现严重的机会性感染,如结核性败血症等。

先天性疾病引起猝死的病变特点较内地有一定差异。在本研究中发现法勒氏四联症死者1例,年龄21岁。法勒氏四联症为较少见的先天性心脏病,以室间隔缺损、主动脉骑跨、右心室肥厚、肺动脉狭窄为主要病变特征。法勒氏四联症的患儿一般在新生儿期即进行手术治疗。但大理地区经济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技术较内地有较大差异。部分群众缺医少药,有病也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综上所述,引起猝死的疾病或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突然死亡的发生令家属难以接受,尤其当有医疗因素参与时,易引起医疗纠纷,故对法医学鉴定的要求亦越来越高。就需要我们查明死亡原因,说明死亡与诱因(包括医疗因素)之间的关系。尸体解剖对于明确死亡原因及准确鉴定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法医在鉴定猝死事件时要根据其发生特征和变化规律,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结论[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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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德祥, 陈怀芳, 吕兴权. 原发性心肌病急死10例法医病理学研究. 法医学杂志. 1987. (0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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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清玉, 彭绍华, 王兴中, 徐崇霞, 何宝玉. 猝死的法医病理学回顾性研究――附904例猝死资料分析. 中国司法鉴定. 2008. (S2): 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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